防雷击安全预案(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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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击安全预案范文篇1

关键词雷电防护;广西;农村

中图分类号X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1)37-0087-02

1概述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统计表明,全世界平均每10个重大事故,有3个是由雷击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在我国,雷电灾害已成为危害程度仅次于暴雨洪涝、滑坡塌方的一大气象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公众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雷灾造成灾害有两种,一是财产损失;二是人员伤亡。

据国家防雷中心近3年的资料统计,雷击造成的财产损失80%在城市,而人员伤亡90%以上在农村。农村成为雷击事件的高发区,农民成为最易受雷电伤害的高危群体。

2广西农村防雷现状及成为雷击事件重灾区的原因

2.1广西农村防雷现状

防雷工在“以人为本”的今天,防雷的重点首先是防人员伤亡,则重点应该在农村。然而在广西各级的气象部门大力推进雷电业务轨道建设,防雷减灾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之时,与城市防雷轰轰烈烈相比,农村防雷现状却不容乐观。城市防雷各地都抓的很紧,雷电监测、防雷检测和技术服务大都在城市进行,农村避雷设施基本上是空白,更谈不上检测和技术服务。防雷知识的宣传普及也大都在城市进行,因为人口集中,便于操作,而农村地广人稀,难以集中宣传,受众对象相对较少,从而成了宣传普及的薄弱环节。

2.2农村成为雷电防御的薄弱区甚至盲区的原因

农村现有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受教育水平、农业生产的模式等,构成了农村雷灾隐患的内因。农村地区高层建筑少,低矮的民居、在野外劳作的农民经常成为空旷地区的制高点,特别是农民下雨时经常打着雨伞或扛着铁锹,更容易使自己形成致高点而引来雷击;因缺乏相应的减灾知识,农民的防雷减灾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差,以大田农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农民,在野外劳作遇有雷雨来时往往不及时躲避,或者躲在孤立的大树下或小亭子里,直接招来雷灾之祸;另外,农村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建筑物防雷设施几乎没有,信号防雷、电源防雷措施更是无处可寻,雷电预报预警信息难以及时有效发送到农民手中,农民难以做到有效防范。

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公共服务提供能力、技术服务支撑能力不足是导致农村雷击灾害事故的外部原因。在城市已经比较健全的防雷减灾组织体系没能在农村扎根,农村的防雷减灾还基本处在自发行动的层面;农民自然村的选址、农民建房的设计和审批、农村野外公共设施的建设等,缺少政府有效服务和科学引导以及防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农村的信息闭塞不利于防雷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对农村地区雷电监测、预警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亟待加强;对农村防雷技术支持方面有所欠缺,如农村需求的物美价廉的防雷产品,一支为广大农民提供防雷技术服务的专业队伍等。

3广西农村雷电防护体系的建立

农村雷灾形势严峻、农村防雷现状堪忧,故广西农村的雷电防御系统的建立更加不容忽视。

3.1广西农村防雷工作体系化

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有关方面应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气象防雷机构以及社会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防雷体系,编制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开展农村地区雷击风险区划。各级农村乡(镇)、村党组织或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工作,并纳入安全生产的工作范畴。

3.2广西农村防雷设施的完善

农村住宅建筑防雷装置建设滞后,与城市相比,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防雷投入的资金十分有限,广大农村,乡镇住宅的建筑物防雷设施被忽略,几乎没有防护装置。不仅如此,房顶上的铁塔、不锈钢装饰物成了一支支名副其实的引雷针,埋下了严重的雷灾隐患。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电力、电信线路乱拉乱接的现象,而且这些线路入户时均无采取防雷措施,因室内外乱拉乱接电力、电信线路而造成雷击人员伤亡或引发火灾时有发生。

首先气象防雷部门应严格农村企业和个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加强农村定期防雷检测,对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安装的防雷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防雷标准及时整改,最大限度地减少雷灾隐患;其次要把农村防雷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地区对电力、电视、通信线路推行埋地技术,加强电涌保护措施。

3.3广西农村防雷宣传工作的加强

在农村雷击死亡案例中,绝大多数是缺乏防雷基本知识而遭雷击身亡。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自身防护能力,防雷知识进农村的任务非常艰巨,特别是偏远山区,交通、通信不发达,农民接受教育的条件有限,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各乡政府和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参与。采取结合当地典型案例进行“零距离”授课、宣讲,设置防雷宣传展板、板报、挂图,播放雷电知识专题片、幻灯片,印发防雷材料等形式,全面介绍雷电危害、雷电防护等科普知识和防雷减灾法律法规,讲解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和防护要领,消除部分群众迷信恐惧心理,提高人民群众防雷减灾意识。同时依托当地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力求把雷电防护知识进村入户,使雷电防护、灾情处置等知识家喻户晓,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救助能力,有效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3.4广西农村雷电预报、预警和制度的建设

我区的雷电监测工作才刚刚起步,雷电分析技术还很青涩,缺乏成熟的可供实际使用的业务产品,雷电预警预报工作相对滞后,距离农村对雷电预警的需求还有很大一段距离,所以需要加快建设雷电轨道业务体系,从而加快广西农村地区雷电监测预警设施的建设。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话、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及时把雷电灾害预警信息送到农村及各村民手上。通过加强广西农村雷电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以增强农村整体防御雷电能力。

4结论

通过对广西农村的雷灾情况的了解,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针对发生在农村常见的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提出农村防雷的一些对策与建议,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达到切实搞好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的目的。

防雷击安全预案范文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雷重点单位,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等防雷重点对象的责任主体单位。防雷重点对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应当予以重点防雷保护的人员聚集场所、建筑、设施等。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区、市)气象局和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钱江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政府或管委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市)气象台负责各自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雷电监测预警服务工作,应当将防雷重点单位作为雷电预警服务的重点对象。

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面向防雷重点单位提供各类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防雷重点对象应当由其责任主体单位主动填写《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见附表),报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单位十分明确的防雷重点对象也可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直接将其登记在册。

第六条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钱江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政府或管委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和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在册的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报市气象局。

市、县(区、市)气象局应当分批分次向社会公布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并视情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防雷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防雷重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参加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并负责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八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衔接,定期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有雷暴天气即将或已经影响本单位时,应当立即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疏散人员等防雷应急措施。

第九条防雷重点对象的改建、扩建和符合防雷重点对象申报条件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事先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并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防雷重点对象的改建、扩建和符合防雷重点对象申报条件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防雷重点对象已建成的防雷装置,应当依法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与维护。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防雷重点单位有雷击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应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雷击灾情评估。

第十三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书材料纳入单位档案管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及维护记录;

(四)雷击风险评估材料;

(五)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及应急处置和开展演练情况;

(六)雷击灾情(损失)及其调查评估材料;

(七)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参加安全培训和开展防雷科普教育情况;

(九)其他与防雷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雷电多发期来临前,对照本办法要求组织防雷安全自查,并及时排除雷击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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