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遗传承工作总结(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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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1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小兵.少数民族非遗概念界定及其法律意义[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4).

[2]覃志鹏.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3]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张世均.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7).

[5]郭剑英,余晓萍.非遗价值评价——以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4).

[6]汪立珍.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5,(6).

[7]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1).

[8]陈莉.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9]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0).

[10]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省思[J].贵州社会科学,2008,(2).

[11]赵艳喜.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J].贵州民族研究,2009,(6).

[12]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13]吴兴帜.文化生态区与非遗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1,(4).

[14]韩成艳.非遗作为公共文化的保护——基于对湖北长阳县域实践的考察[J].思想战线,2011,(3).

[15]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

[16]王培新.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原则[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17]高燕.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自治立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18]周超.社区参与: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19]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遗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0]郑土有.非遗保护中的“儿童意识”——从日本民俗活动中得到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8,(9).

[21]郎玉屏.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10).

[22]陈静梅,文永辉.轮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

[23]吴正彪.论双语教育在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非遗中的重要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0,(2).

[24]普丽春.论学校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教育[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1).

[25]张丽萍.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育传承非遗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

[26]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27]叶建芳.民族博物馆与民族非遗保护——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例[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

[28]胡芸,顾永贵.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J].中国档案,2008,(5).

[29]陈廷亮.湘西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与基本模式分析[J].民族论坛,2009,(10).

[30]肖曾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遗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

[31]周丽洁.非遗与文化重构——以发展旅游背景下的湘西地区为例[J].求索,2010,(4).

[32]陈炜,杨曼华.论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家,2011,(2).

[33]张博,程圩.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J].人文地理2008,(1).

[34]黄继元.云南省非遗旅游开发研究[J].旅游研究(季刊),2009,(4).

[35]王汝辉.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0,(11).

[36]韩富贵.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1).

[37]李昕.非遗: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3).

[38]王松华.产业化视角下的非遗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1).

[39]谭志国.土家族非遗会展活态保护新模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0]马宁.羌族非遗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Researchreview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ethnicminoritiesinChina

DENGXiao-yan1,2

(1South-CentralNationaliyUniversity,Wuhan430074,China;2HubeiEconomycollege,Wuhan430205,China)

个人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文化、社会、审美等多重价值。全面学习所有的音乐类“非遗”是不现实的,集中了解所在省份的音乐类“非遗”是务实而可行的。广东省主要有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州文化、雷州文化等分支,其中音乐类“非遗”领域,处处表现出悠久的历史渊源和鲜明的个性,给人以种类多样、色彩缤纷之感。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音乐有12种,民间舞蹈18种,传统戏剧15种,传统曲艺4种。①而入选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则更为多样。

一、高校参与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意义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面临困境,现状不容乐观。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广东省的高校应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高校教育是传承音乐文化的主要途径之一,教育能最大程度地影响大众。广东是中国高等教育最发达的省会之一,也是中国南方高校最密集的城市,仅广州市就有高等院校80余所。将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与高校教育相结合,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目标和精神的需要,还能深化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通过两者的结合,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推进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紧密结合;促进校内教学与社会实践互动,形成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的发展观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方针。

(一)理论研究方面

关于“非遗”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但具体涉及到音乐类“非遗”的类别划分、保护与传承的方式方法等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未有一种普遍认同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探讨。

有关广东省音乐类“非遗”的资源,因为传统音乐与其他艺术及文化门类的交叉性等原因,目前还未有比较权威的电子资料库或专著予以宏观、详细的说明介绍,而侧重于关注某一具体类型诸如客家山歌、粤剧等的研究。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们可以从高等教育、地域性非遗资源以及自己的专业角度出发,展开有关音乐类“非遗”保护的深层次的理论课题研究,提出相关概念,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如,可比较研究不同专家学者们有关非遗分类的观点,提出广东省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从整体、全面的角度对其进行梳理,有利于广东省艺术类非遗工作系统而深入地展开。通过对广东省内各地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搜集、整理,加强数字化研究,有利于图文声像并茂地向学生介绍广东省内各地区、各类别的不同级别的音乐类“非遗”资源及传承人;深入挖掘和展现岭南文化的厚重底蕴与优秀精华,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体现其教育价值。

(二)教学方面

高校不仅具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即专业师资力量,能为音乐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提供充分的专业指导;配合政府、传承人做好实质性的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同时通过相关的课程设置、教育方式方法的专业化、集约化能培养更多更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化传承人后继无人的局面。

立足广东,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并将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不但能够丰富高校音乐课程的教学内容,拓展教学资源,体现地方特色,还能够以此为契机,编写相关音乐类“非遗”普及教材,有效地传承广东省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保护与传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设精品课程以及教材革新,开设艺术类非遗特色专业。通过音乐类“非遗”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与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真正从素质教育的高度,朝着全面培养学生能力的方向发展,以文化传承的视野重新审视音乐学科的教学,探索出具体有效的有关音乐类“非遗”的教学形式和方法。

(三)传承方面

在社会文化急剧变迁的今天,传统文化极易丧失其保存、传承的生态环境。在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中对传统表演艺术文化的内在价值进行理解和发掘,在此基础上,对其传承模式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有可能为广东艺术文化的保存、延续、发展提供一种校园形态的场所、方法与思路,并为其可持续发展创造新的生态环境。同时也能够通过营造浓郁的地域文化氛围,提升校园文化建设。

通过在高校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大家进一步认识非遗的地位、价值、作用,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氛围,利于深入探索建设中华传统文化在高校的传播体系。

二、高校参与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思路

高校参与音乐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旨在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适合高校的、具有广东特色的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之路。通过研究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进行保护与传承的实践方法,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与方法,为广东省音乐类“非遗”保护做出教育传承的努力。

(一)广东省音乐类“非遗”现状的调研

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众说纷纭,各有利弊,尚未统一。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按照国家制定的分类标准、遗产名录予以公布的。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包括传统音乐类、传统舞蹈类、传统戏剧类、传统曲艺类等类别。目前尚未有完整而系统的资料库或专著能够便捷地查找到相关资料,不利于相关内容的学习与研究,直接影响其保护与传承。

因此,首先应对广东省各级非遗名录进行搜集与整理,按照部级、省级、市级等不同级别,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四大区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四大类型把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予以分门别类。通过搜集、整理、汇编,以此为基础,编写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普及教材。其次,应对广东省内兄弟院校关于音乐类“非遗”保护工作进行学术调研,通过调查,了解“非遗”在高校传承的现状,总结各个高校在保护与传承方面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思考与建议,撰写相关调查报告。再次,可结合各自高校的地缘与师资条件,对本区域内代表性的“非遗”项目予以实地调查,通过文献资料搜集、田野调查系列报告会、田野调查多媒体展示等多种形式,积极展示和宣传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实践研究

在高校的音乐专业与非音乐专业中进行实践研究,从专业、普及层面做好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工作。在音乐专业方面,对专业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如将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民族民间音乐课程教学范围,在音乐赏析、专业演唱、演奏等课程中渗透“非遗”文化,以求达到继承和保护的目的;将民间艺术家――非遗传承人作为“活性资源”请进校院、请进课堂,举办“非遗音乐进校园”活动,实现非遗的动态保护与传承。在非音乐专业,开设与音乐类“非遗”相关的选修课程,积极宣传教育;与校社团结合,积极开设校园“第二个课堂”,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认知、学习、研究“非遗”音乐,激发学生对音乐类“非遗”的兴趣与热爱。

筹备构建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不仅对广东省的非遗工作保护和研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发挥高等院校资源充沛的优势,和其他学科建立共同研究的关系。重视“非遗”音乐传承的研究团队与教学团队的建设;与广东省其他兄弟院校进行广泛的交流与研究,从多角度探讨非遗音乐的传承模式。

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贯彻构建广东省文化强省的总方针,广东省的高校有责任与义务承担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努力探索,不断提高全省的文化软实力及对外文化影响力。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5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保护与传承研究》的阶段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来源于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的统计数据。

参考文献:

[1]李爱真,吴跃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1.

个人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3

目前,从法制的建设、组织模式构建、保护工程建设、财政补贴政策和统计性工作“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撰等方面来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就。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于起步晚,自身定位不清,尚欠缺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税收保护机制。

政策演进

鉴于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支持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也是税收政策的重要内容。而文化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的关键环节密切相关,交互影响。因此,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税收政策体系的过程中,总结和借鉴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2000年12月,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涉及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值税的先征后退的措施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最全面的一次税收政策调整则是2005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包括: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及,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的财税1号文件规定:第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第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第四,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从财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演进来看,其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税收政策制定的启示是,在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不能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抢救”、“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等环节自身进行考虑,也要借鉴与其密切相关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存在问题

总结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来看,一是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征收方式应该更加多样化;二是应以全球化视角从贸易、投资等方面考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政策;三是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产业链、供应链视角做出全面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政策;四是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经济类型、经济体制、经营规模、项目特性和项目传承人的特性的差异,制定差别化税率;五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外接、延伸和扩展的税收激励政策。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还主要是针对文物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并且还没有纳入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系中来,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等环节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因此欠缺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税法保护机制。

例如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相对于发达国家仍比较偏低(企业捐赠为12%、个人捐赠为30%),从而导致很多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公益事业缺乏热情,不能够理解这种“捐款还要纳税”的政策导向,影响了人们对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角度来说,一是由于生产原材料取得的偶然性、天然性、来源的分散性,导致很难取得生产原料的进项发票,无法进行抵扣,使得税负较重,从而经常偷逃税款,加大了税收风险;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使用传统手工,生产周期长,人工投入多,导致税基加大,增加了相对税负;三是财政性补助资金因免税认定程序不畅,企业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人才培养的外部性和风险性需要得到关注。研究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人才的流动性非常强,职工教育投入的外部性和成为沉没成本的风险性都非常高,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需要财税政策做出相应的支撑。

完善路径

笔者认为,在加大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投入的同时,要加强税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环节的激励作用,使其成为我国扶持和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的有力杠杆和重要保障。例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的不同社会经济效益,出台实施不同的税率结构;对于社会各界,包括企业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捐赠,给予一定比例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同时,政府应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工作程序,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前期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加切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发展趋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涉及的项目多且门类复杂,可以先对列入国务院和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下项目代表传承人的合理利用采取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然后再具体到各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下项目代表传承人的合理利用进行扶持性的税收政策;对新型“生态博物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并结合出版、音像、广播电影电视、广告业、演出、旅游等行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变成经济资源。

个人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9-0137-03

[作者简介]史玲(1978-),女,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活态性和传承性,由于其保护和传承靠的是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此对传承人的保护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相继实施,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资助措施、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环境仍很艰难,通过法律保护传承人,不仅可以调动传承人传承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况

从2001年开始,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程。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并规定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也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文化部已命名和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共1986人。截至201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认定和命名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7713多人。在文化部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辽宁省共有部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其中男性和女性的人数分别是27人和11人,男性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女性。目前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是刘振义(辽宁鼓乐)101岁,年龄最小的周丹(沈阳评剧)也已经45岁了,年龄跨度达56岁,38人当中年龄超过60岁的有26人,占总数的68%。由此可见,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状况不容乐观,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

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承人保护立法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就在于传承人的培养。《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虽然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定和退出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需要细化,如缺乏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培养机制,缺乏对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缺乏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措施,没有实现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化管理。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以完善传承人培养和保护机制,从而调动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

(二)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断层趋势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通过传承人的传承而得以发展。可以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如果没有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消失。在辽宁省部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高龄者占很大比重。然而,正是传承人的存在和发展,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精良技艺的继承和创新,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大部分掌握各种技艺的人年事已高,如海城喇叭戏传承人、辽宁省铁岭市朝鲜族农乐舞等,传承人后继乏人、断层现象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共同难题,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难以传承的内在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变迁等外部客观因素。另外,现在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非遗传承工作,或者因为传承人的“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保守意识的影响,年轻人也难以找到师傅,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复杂,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而且掌握技能后还可能面临收入低无法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单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会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此,积极保护现有传承人和培养后备传承人已刻不容缓。

(三)扶持传承人资金投入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任重而道远,最主要的是需要资金支持。2005年以来,辽宁省财政逐年投入大量资金,各市县也投入相应资金支持传承人培养。文化部对部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万元,辽宁省文化厅给予省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每人3000元的补助经费,这些只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极小的一部分,仍无法保障传承人的基本生活,导致其进行传承活动的积极性较低。虽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但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生活贫困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大而支持资金又有限的情况,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仍难以为继,甚至许多抢救性保护工作都无法开展。

(四)传承人培养途径单一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和活态性等特征,传承人的培养主要通过家庭传承、口传心授的方式,培养途径较为单一。现阶段,辽宁省虽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相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但仍未形成常态。目前虽已建立一些传承基地和传习所,但是数量较少且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传承人的保护,辽宁省虽然已有38人被文化部命名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文化厅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01人,但是缺少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动态管理,缺少相应的规范管理办法。目前,很多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河北省还推出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审制度,每年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辽宁省可以借鉴其他省份的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暂行办法,从而实现传承人保护规范化。在内容上,为了保证传承人能将自己所掌握的技艺更好地传承,应细化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条件及相关条件的认定制度,并且严格退出机制的执行力度,对于满足退出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经过相应评审考核后及时执行退出程序。

(二)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首先,加大经费投入。建议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3―5万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应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其次,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还应通过立法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虽然加大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扶持力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未制定经费投入的相应标准和长效的投入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因此,建议制定行之有效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应涉及如下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补助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传承基地补助经费、组织管理经费、宣传经费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进行细化,明确标准,并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及管理考核、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第三,按照“社会参与”原则,多元化开拓资金渠道。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注入,逐步形成多元的资金投入机制。对于企业及社会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的捐赠和赞助,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声望

提高传承人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提供更广阔的传承空间和更有利的传承条件。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之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能够代表所有的传承人发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极建言献策。授予传承人名誉称号,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作出一定贡献的传承人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突出贡献奖”“大师”“民间艺术家”等荣誉称号,还可以通过博物馆购买、收藏、展示当代民间大师的工艺精品等方式,使传承人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肯定,增强其自信心和自豪感。

(四)创新培养途径,壮大传承人队伍

当前,培养传承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瓶颈。辽宁省应借鉴国外和其他省市的经验,创新传承人培养途径,探索具有特色的传承手段和方式。一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制定传承人个人带徒传艺制度,使传承人的培养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内容包括:传承人带徒传艺获补贴的标准、传承人带徒的职责、考核和奖励的标准等。另一方面,建立传承体系,搭建传承人培养平台。传习所、传承基地是培养传承人的重要路径,应加大力度提高传习所和传承基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知识纳入大、中、小学相关课程或教学内容,如海南省将黎锦技艺在技校进行专业教育,培养黎锦技艺专职人才;北京市将京剧作为中小学校的教学内容;济南市将山东快书、鼓子秧歌、泥塑等引进了中小学校。通过学校教育,使传承人的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向结合,可提高传承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政府还应支持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或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者免费提供场所,鼓励传承人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接班人。同时,为了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人参与进来,对接受传承者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

(五)为传承人提供社会保障

除了对传承人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还应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首先,应提高传承人医疗保障标准,建议给予60岁以上的传承人等同于机关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专心致志搞传承。主管部门还应该安排他们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使传承人保持良好的身体条件,控制和降低因为生命健康问题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的风险。其次,对生活困难的传承人,应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传承工作。

(六)加强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建设

由于一直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重视不够,因此建立传承人档案将是一项长期艰辛的工作。建议在文化部门的协助下,由档案部门通过对传承人的调查、走访、登记等各种可行的办法,为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传承人档案应将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载体有机结合,尽快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库和数据库。

个人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南京市;非遗;调查

一、现状

1、资源总类、数量状况

我市非遗的项目大致涵盖10大门类,共118项。其中民间文学9项,传统音乐7项,传统舞蹈22项,传统戏剧4项,曲艺6项,传统美术16项,传统技艺30项,传统医药4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2项,民俗18项。

2、资源分布状况

我市非遗项目数目最多的是传统技艺,传统舞蹈次之,再次是传统美术。这些项目不均衡地在全市都有分布。以项目多少排列次序为:高淳区24项,秦淮区23项,六合区16项,江宁区15项,玄武区12项,浦口9项,溧水区7项,南京市7项,鼓楼区6项,栖霞区4项,雨花台区2项,建邺区1项。

3、保护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各区有三种设置方式,一是文化馆主要负责,二是文化局直接管理,,三是文化局设专人指导工作,文化馆具体负责保护工作。从督查的情况看,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但脱离文化馆单独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区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4、法律法规情况

我市出台了《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高淳区将非遗保护纳入年底干部考核,秦淮区由省人大通过了《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保护条例》,把给非遗传承人提供场所,组织活动,经费支持等细则纳入到保护条例当中。

5、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的同时,也从区级财政拨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全区非遗保护工作。在普查工作中,各区均认真填报了各级经费的使用情况表。

6、传承基地建设情况

近年来我市共建立各类传承保护基地29个,其中南京云锦传习基地被文化部评为国际级生产性保护基地,南京金箔锻制技艺省文化厅评为省级生产性保护基地。

7、区级非遗馆情况

为了使区内非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一些非遗项目数量较多的区县,建立了区级非遗馆。高淳在高淳老街设立了高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该馆的展陈布置将本土文化特色与高科技布展手段结合,值得借鉴。秦淮区建立了东水艺苑民间艺术馆和夫子庙民间艺术大观园两个专题馆。江宁区在杨柳村建立了江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并与发改委合作的非遗旅游项目,将非遗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层级,将非遗与古建筑群、文化创意产业相互融合。

8、非遗走进校园情况

目前六合,浦口,秦淮,玄武,江宁等区均在中小学开设了古琴,白局,剪纸,民歌等项目的普及课程。其中六合将当地的美食、绘画、雨花石、民歌编辑了4套教材,在全区范围内一到六年级都开设了这门课程,其他地区的小学也针对实际情况,编写了校本教材。

9、数据库建设情况

各区于2009年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全面摸清文化家底。2012年,在非遗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均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内容涵盖部级、省级、区级非遗项目及非遗的方方面面,形式有文字、图片、专题光盘、书籍等,系统地建档保护,为后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打下基础。

10、创新情况

保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区已经将非遗和创新相结合。例如,浦口将民间文学与本地的传统舞蹈等其他项目结合起来,挖掘了"霸王鞭"、"采茶舞"、"顶山书画社"、"点将玉鼓"等项目。秦淮创作了器乐作品《墨痕》(古琴和埙),新编了南京白局《救天鹅》、《小伙伴学科学》、《金陵又一景》等。

二、各区的特点

1、六合特色重点保护,解放思想方能传承

过去五年来六合区把财政拨付经费主要用于留左大鼓、农民画等有特色的项目,并且派专人负责留左大鼓基地搬迁。六合将当地的美食、绘画、雨花石、民歌编辑了4套教材,在全区范围内一到六年级都开设了这门课程,把非遗传承和学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六合区的项目传承要进一步加强,如留左大鼓基地搬迁后,发生了库房盗窃事件,损失惨重,传统舞蹈"湾北小马灯"的道具缺乏经费等,都需要六合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指导工作。例如,小马灯可以和社区,和旅游结合起来。

2、浦口非遗结合社区,创新传承任重道远

浦口区建立了2个江浦手狮传习基地:永宁镇和新世纪小学,永宁镇为了留住手狮的传承群体,专门安排他们到当地的工厂工作,保证传承群体没有后顾之忧,这些手狮传承人也非常有保护积极性。

红太阳小学作为南京白局传习基地,建成了白局文化长廊、编写了《南京白局》校本教材,形成了全校师生人人都会唱白局的良好局面,今年该校还将代表大陆赴厦门参加海峡两岸青少年文化交流。

传承方面,将民间文学与本地的传统舞蹈等其他项目结合起来,挖掘了"霸王鞭"、"采茶舞"、"顶山书画社"、"点将玉鼓"等项目,打造"一乡一品"特色文化工程。

江浦手狮的动作内涵、文化内涵等仍需进一步深挖,才能提高项目级别。一乡一品的项目打造,还需和当地的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相结合,将反映地区变迁印迹的文化遗产,如浦口火车站等,纳入整体的保护规划中去。

3、玄武非遗技艺独特,生产保护勿丢本真

玄武区的非遗项目以美术类和技艺类项目为主,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适合实施生产性保护。该区已建成金陵竹刻艺术馆,南京工艺牙雕加工厂,南京剪纸传承基地,苏作小木家具博物馆等重要传承基地。

非遗作品的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需要玄武区非遗主管部门出面帮助他们维权,同时引导项目保护单位在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同时注重项目本真性的保护,保持项目的地方特色,不宜进行大规模批量生产。

4、江宁非遗展演性强,基层建设不能忽视

江宁区的项目展演性强,结合此特点该区连续两年举办民俗文化节并设立了江宁非遗馆,该馆将杨柳村古民居与非遗主题展、文化创意产业融合在一起,拓展了新的旅游项目。此外,还建立了天景山小学方山大鼓(麻雀蹦)等保护基地。但基层工作仍然有待加强,区级非遗传承人要尽快确立,同时要善于把江宁的非遗资源与群众文艺紧密地结合起来。

5、栖霞工作深入开展,二代传人需要确立

栖霞区建立了完整的区级非遗数据库,并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展览和展演,该区的主要矛盾是二代传承人确定困难。金箔锻制技艺、真金线制作技艺的二代传承人年纪偏大。金陵折扇制作技艺的二代传承人短时间内无法赶上一代传承人的水平。金箔厂为代表的保护单位,生产经营能力差,工资过低留不住人才,该厂应当努力开发金箔的衍生产品,加强管理拓宽市场。

6、高淳非遗规划完善,局部细节有待调整

高淳是拥有非遗项目最多的区,该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以"村俗"为主题,结合当地的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的规划,综合布局,注重顶层设计。目前高淳非遗馆布展完成,淳溪镇杨家抬龙保护基地、桠溪镇跳五猖保护基地、高淳老街羽毛扇制作技艺保护基地等基地特色鲜明,并且结合传统节庆开展民俗和传统舞蹈表演活动,利用高淳电视台宣传高淳非遗。

建议高淳民歌数据库,应当和非遗馆新馆的建设结合起来,对公众开放和展示。非遗馆新馆的展陈布置上,要打破文字+模型的套路,力求做到不用文字就可以让观众明白展览的宗旨。同时可以引导传承人进行生产性保护,例如高淳羽毛扇就可以在网络上打开销路和市场。

7、溧水工作任务艰巨,非遗保护形势严峻

溧水区拥有一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骆山大龙,对于该项目的保护当地主管部门下了很大的功夫,如今已见成效。然而其他非遗项目亟待保护,同时该区的非遗保护机构设置缺少当地文化馆的有力支撑,溧水非遗保护中心隶属于溧水博物馆,这就导致保护工作人员不足,同时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等项目缺少指导和普及的人员。建议当地非遗科和文化馆的日常工作结合,利用群文搞活非遗。

8、秦淮投入大成果多,本真性保护应加强

秦淮是拥有非遗项目最多的区,有4个部级非遗项目。该区专门成立了非遗科,同时由省人大通过了《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保护条例》,把非遗保护纳入到保护条例当中,包括给非遗传承人提供场所,组织活动,经费支持等细则。

目前,该区建成了2个专题馆,17个非遗传承基地。秦淮文化馆的业务干部以以丰富的非遗项目为题材,创作了器乐作品,白局作品,摄影作品等均获得奖项。但是目前白局的生存现状堪忧,缺少好的剧本和乐师,非遗保护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提高保护水平,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及非遗传承人授艺带徒。

金陵刻经处,民俗博物馆,宝庆银楼等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传承活动。秦淮区应当指导各保护单位抓准每个项目的核心价值,把生产与保护分开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保护规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思路要灵活变通,力争通过多种途径保护非遗。

三、存在的问题

1、传承人选择困难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有生存环境的改变,导致项目技艺的传承,无法改变新一代传承人的生活质量,导致技艺的传承面临较为严峻的局面。目前大部分的白局作品不适应当代审美和艺术需求,白局乐师后继无人,传承工作存在很大困难。

而老一代传承人受到文化水平的制约,无法将自己所掌握的进行系统传授,大部分的项目传承也需要在实践中去领略和体会,例如栖霞龙舞和金陵折扇制作技艺的新艺人的水平都与上一代有很大差距。

2、经费缺乏,项目传承困难

因为人员和资金的限制,很多项目无法进行定期表演,处于半停顿的局面。特别是分布在农村的项目,对它们的挖掘,保护,传承需要一定经费,许多濒临失传的项目因经费问题岌岌可危,后继无人。例如溧水的跳当当,打社火等项目,都面临着投入不足,人员难以稳定的困难。

3、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仍需普及

专业人员缺乏,项目保护传承的科学性有待提高。许多从事非遗工作保护工作者都身兼数职,对项目保护单位及非遗传承人授艺带徒、保护传承缺少连续性和专业性。

4、保护方式有待斟酌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把生产性保护等同于生产"的老思路还体现在一些区县的非遗保护规划中。这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受到破坏。

5、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

非遗作品的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是享有商标权和专利权的非遗产品,如张方林等大师创作出来的作品频遭盗版,维权困难。二是存续年限超过50年的产品版权,如金陵刻经处的刻本,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四、解决的方法

1、固化二代传承人

对不同级别的传承人我们应当提出不同的要求:市级传承人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完整的掌握该项目;省级传承人要有明确的二代传承人;部级传承人应当拥有创新能力,能够带领该项目不断地完善、发展。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四级传承人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都有不同级别的传人,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同时要按照传承方式的不同加以引导,合理利用群体传承,家庭(或家族)传承,社会传承等传承方式,尽快的固化二代传承人。例如,工艺美术公司为了传承南京剪纸、金陵竹刻和南京仿古木雕,鼓励这三个项目的传承人将技艺传授给他们的子女,并且把剪纸大师张方林的儿子张俊作为特殊人才引进。而社会传承主要来源于师傅带徒弟和通过耳濡目染习得的,这就需要我们鼓励和提倡这种师徒传习模式,对于传承人带徒能够给以一定的带徒补贴。

2、争取财政支持

要适当的通过人大立法等形式,如在市人大通过《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证每年各级财政都能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们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同时他们的中立性,使得他们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能够更客观地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来。

3、完善非遗法律

我市应当颁布《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参考1985年,UNESCO与WIPO联合的·《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保护年限,修改保护主体,将各保护单位、传承单位、传承人认定为保护主体。此外,还应保护小手工业者的"署名权",对侵犯他们"署名权"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4、开展培训工作

市非遗中心需要承担对传承人和各区专业干部的培训,使传承人了解自己的职责和责任,进一步加强专业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他们更好地开展传承保护工作。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要进行专项培训,例如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的项目,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方面的培训而不是市场化运作。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具有重要的价值。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对我市"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和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个人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6

xxx是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的结合部,特殊的自然环境及特殊的文化背景,蕴藏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形成了民间艺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学等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文化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加强非遗保护普及宣传,

与时俱进创新工作,不遗余力争取支持,抓实抓细项目申报,全民的“非遗”保护意识、群众“非遗”认知度不断增强,非遗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二、主要做法

(一)重普查、深挖掘,夯实非遗保护基础工作。

高度重视非遗的普查、整理工作,每隔两年开展一次非遗普查工作,在普查过程中,坚持深入镇村一线、深入庄户人家、走近田间地头,与各类乡村文化能人,了解掌握了大量真实的原始材料,并在后期逐一进行项目归类、文字影像资料整理,进一步充实了我县民间艺术信息库,为建立县级保护名录,开展保护传承工作夯实了基础。截止目前,全县共开展非遗普查6次,收集各类信息3510条、线索1276条、拍摄照片3万余张、录制音像资料358盒,整理有价值的项目30个、撰写各种文字资料120多万字,调查项目336个。

(二)抓认定,广申报,健全非遗保护名录体系。

高度重视非遗保护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坚持对全县非遗项目进行再挖掘、再整理,精心挑选重点项目逐级申报,健全保护名录体系,提升保护水平。

(三)强中心,建基地,完善非遗保护阵地设施。

近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2015年投资600余万元完成了文化馆维修改造工程,建成120平方米的“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坊”,下设五谷坊、刺绣坊、四宝坊、剪纸坊、游艺坊、鼓艺坊六坊,为传承人进行技艺展示、产品销售提供了平台。

(四)建站所,广传承,普及非遗保护项目。

积极争取省市非遗保护资金30余万元,依托各传习所、传承人,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传承活动,先后在高级中学、第一幼儿园设立了洛河战鼓和羊皮扇鼓传习所,累计培训羊皮扇鼓、洛河战鼓爱好着2000余名。同时定期开展传习活动,实现了传统游艺进校园、xx剪纸进课堂等重点项目普及。定期在全县举办剪纸、刺绣、农民画等非遗项目培训班,2017年以来相继组织开展了“xx说书、陕北民歌、刺绣、剪纸进校园和“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乡镇进社区科普巡回展览”等活动20余场,用百姓喜闻乐见的陕北民歌、说书、小品、非遗风情歌舞《踩场歌》《祈雨》等表演形式进行宣传;每年在“自然与文化遗产日”定期举办规模宏大的非遗宣传活动,广泛进行非遗成果展示。同时,组织“非遗”传承人到厦门、成都、深圳等地进行展演和展示活动,多次组团参加陕西省旅博会、文博会、丝博会等展览活动,让xx与外界文化进行交流与融合,使xx传统文化在与外界文化的交流中,得以升华。

(五)创品牌,助扶贫,打造特色保护项目

“xx剪纸、刺绣、xx传统游艺”,是我县招牌式的文化品牌,自从被列入为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后,我们加大了对这些招牌项目传承保护工作的力度,先后打造出了剪纸6个系列产品、刺绣5个系列产品和xx传统游艺4个系列产品,使保护工作由产品陈列展示向市场销售方向跨越式迈进,“xx刺绣”已被列入首批省级传统工艺振兴项目,目前已完成规划编制,积极全面开展振兴项目。大力开展xx非遗助力扶贫工作,成立了xx县德艺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有限公司,建成了总面积达120平方米陈列、销售基地,按照“公司+基地+传承人+贫困户”的模式,推动非遗传承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贫困户脱贫致富。依据效益优先原则,在项目优势镇办、中心社区,利用建成的传习所、个人工作室,在技艺上指导贫困户,实现临近收购,方便贫困户参与。邀请相关专家,举办xx刺绣、剪纸、农民画培训班,为产业、产品振兴献计献策,力争拓宽这三个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结合自身工作特色和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在非遗助力扶贫工作上,走出了一条致富的新路子,目前全县7镇1办5个中心社区65家贫困户被纳入实施范畴,13名残疾人在家进行定制的刺绣品绣制,年人均收入达5400元。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专业人员。非遗工作没编制、缺人才,特别是乡镇文化站被合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了代管,没法开展具体业务工作;二是经费保障不力。县财政没有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县级非遗传承人缺乏保护经费,非遗普查、项目申报等工作经费短缺。三是项目传承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必须由人来传承、去延续。目前项目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传承仍然处在口传心授、自觉自愿的状态。有的民间传统技艺因制作周期长、费工费力、资金缺乏、学习环境差、市场不景气、再加上陈旧的思想观念影响等因素致使传承人匮乏,尤其是年轻一代,学习民间技艺的更是寥寥无几,很多老艺人子女都不愿意继承祖业。项目传承形势严峻,难以为继。四是非遗开发利用力度不大,目前,除剪纸、刺绣、民歌、说书、传统游艺、传统饮食有可能成为当地一项旅游产业外,绝大部分“非遗”保护项目在产业化开发利用上难以做大做强。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我们将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切实加强非遗的认定、记录、建档、研究等基础工作,完善非遗保护体制机制,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1.科学记录,全面普查。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小组,科学实施非遗记录工程,坚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原则,完善普查体系建设,科学制定普查程序,重点针对非遗缺项漏项进行普查,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组、不漏种类,不漏项目。树立“抢救优先”的意识,对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好的成效。

2.确定项目,重点申报。积极开展非遗各门类的非遗振兴工作,助推乡村文化振兴、文明提升。一是申报xx说书、xx剪纸、xx传统农事三个项目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进一步完善在全县具有广泛影响、深厚文化底蕴和牢固群众基础的xx说书、xx剪纸等项目图文视频资料收集,完善传承保护体系,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群体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等现象,加强xx传统农事非遗保护项目挖掘,积极开展传统农事保护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传统农事,了解先人智慧,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同时将xx农民画、xx大秧歌、xx民俗礼仪等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的项目申请纳入市级非遗保护项目。

3.争取支持,做好传承。一是充分利用部级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抓好现有传习所监管,每年培养发展1-2个非遗传习所,培养一批新的非遗传承人。二是争取县政府支持,将非遗保护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加大学校教育传承、民间传承,通过为非遗传习所、传承人设立保护资金,鼓励他们带徒学艺,举办相关传习活动。三是进一步抓好非遗产业化工作。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搜集、挖掘,重点对xx刺绣加强内涵挖掘,搞好非遗品研发、展示、销售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助推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四是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民间艺术比赛、农民文艺汇演、民间工艺品大赛等活动,为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搭建展示舞台。

4.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加强对非遗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编撰出版《xx县非遗保护图典》,进一步普及保护知识,营造人人参与保护保护的良好氛围;丰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内容,大力开展非遗进村镇、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活动,综合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途径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干部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升群众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知晓率和认知度。

各位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辈通过日常生活的运用而留存到现代的文化财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也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希望大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继续关心我县的文化事业发展。我们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更加扎实努力的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非遗工作,形成合力,努力使我县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重闪光芒。

xxx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汇报

xxx是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的结合部,特殊的自然环境及特殊的文化背景,蕴藏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形成了民间艺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学等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对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文化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加强非遗保护普及宣传,

与时俱进创新工作,不遗余力争取支持,抓实抓细项目申报,全民的“非遗”保护意识、群众“非遗”认知度不断增强,非遗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二、主要做法

(一)重普查、深挖掘,夯实非遗保护基础工作。

高度重视非遗的普查、整理工作,每隔两年开展一次非遗普查工作,在普查过程中,坚持深入镇村一线、深入庄户人家、走近田间地头,与各类乡村文化能人,了解掌握了大量真实的原始材料,并在后期逐一进行项目归类、文字影像资料整理,进一步充实了我县民间艺术信息库,为建立县级保护名录,开展保护传承工作夯实了基础。截止目前,全县共开展非遗普查6次,收集各类信息3510条、线索1276条、拍摄照片3万余张、录制音像资料358盒,整理有价值的项目30个、撰写各种文字资料120多万字,调查项目336个。

(二)抓认定,广申报,健全非遗保护名录体系。

高度重视非遗保护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坚持对全县非遗项目进行再挖掘、再整理,精心挑选重点项目逐级申报,健全保护名录体系,提升保护水平。

(三)强中心,建基地,完善非遗保护阵地设施。

近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2015年投资600余万元完成了文化馆维修改造工程,建成120平方米的“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坊”,下设五谷坊、刺绣坊、四宝坊、剪纸坊、游艺坊、鼓艺坊六坊,为传承人进行技艺展示、产品销售提供了平台。

(四)建站所,广传承,普及非遗保护项目。

积极争取省市非遗保护资金30余万元,依托各传习所、传承人,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传承活动,先后在高级中学、第一幼儿园设立了洛河战鼓和羊皮扇鼓传习所,累计培训羊皮扇鼓、洛河战鼓爱好着2000余名。同时定期开展传习活动,实现了传统游艺进校园、xx剪纸进课堂等重点项目普及。定期在全县举办剪纸、刺绣、农民画等非遗项目培训班,2017年以来相继组织开展了“xx说书、陕北民歌、刺绣、剪纸进校园和“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乡镇进社区科普巡回展览”等活动20余场,用百姓喜闻乐见的陕北民歌、说书、小品、非遗风情歌舞《踩场歌》《祈雨》等表演形式进行宣传;每年在“自然与文化遗产日”定期举办规模宏大的非遗宣传活动,广泛进行非遗成果展示。同时,组织“非遗”传承人到厦门、成都、深圳等地进行展演和展示活动,多次组团参加陕西省旅博会、文博会、丝博会等展览活动,让xx与外界文化进行交流与融合,使xx传统文化在与外界文化的交流中,得以升华。

(五)创品牌,助扶贫,打造特色保护项目

“xx剪纸、刺绣、xx传统游艺”,是我县招牌式的文化品牌,自从被列入为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后,我们加大了对这些招牌项目传承保护工作的力度,先后打造出了剪纸6个系列产品、刺绣5个系列产品和xx传统游艺4个系列产品,使保护工作由产品陈列展示向市场销售方向跨越式迈进,“xx刺绣”已被列入首批省级传统工艺振兴项目,目前已完成规划编制,积极全面开展振兴项目。大力开展xx非遗助力扶贫工作,成立了xx县德艺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有限公司,建成了总面积达120平方米陈列、销售基地,按照“公司+基地+传承人+贫困户”的模式,推动非遗传承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贫困户脱贫致富。依据效益优先原则,在项目优势镇办、中心社区,利用建成的传习所、个人工作室,在技艺上指导贫困户,实现临近收购,方便贫困户参与。邀请相关专家,举办xx刺绣、剪纸、农民画培训班,为产业、产品振兴献计献策,力争拓宽这三个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结合自身工作特色和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在非遗助力扶贫工作上,走出了一条致富的新路子,目前全县7镇1办5个中心社区65家贫困户被纳入实施范畴,13名残疾人在家进行定制的刺绣品绣制,年人均收入达5400元。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专业人员。非遗工作没编制、缺人才,特别是乡镇文化站被合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了代管,没法开展具体业务工作;二是经费保障不力。县财政没有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县级非遗传承人缺乏保护经费,非遗普查、项目申报等工作经费短缺。三是项目传承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必须由人来传承、去延续。目前项目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传承仍然处在口传心授、自觉自愿的状态。有的民间传统技艺因制作周期长、费工费力、资金缺乏、学习环境差、市场不景气、再加上陈旧的思想观念影响等因素致使传承人匮乏,尤其是年轻一代,学习民间技艺的更是寥寥无几,很多老艺人子女都不愿意继承祖业。项目传承形势严峻,难以为继。四是非遗开发利用力度不大,目前,除剪纸、刺绣、民歌、说书、传统游艺、传统饮食有可能成为当地一项旅游产业外,绝大部分“非遗”保护项目在产业化开发利用上难以做大做强。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我们将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切实加强非遗的认定、记录、建档、研究等基础工作,完善非遗保护体制机制,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1.科学记录,全面普查。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小组,科学实施非遗记录工程,坚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原则,完善普查体系建设,科学制定普查程序,重点针对非遗缺项漏项进行普查,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组、不漏种类,不漏项目。树立“抢救优先”的意识,对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好的成效。

2.确定项目,重点申报。积极开展非遗各门类的非遗振兴工作,助推乡村文化振兴、文明提升。一是申报xx说书、xx剪纸、xx传统农事三个项目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进一步完善在全县具有广泛影响、深厚文化底蕴和牢固群众基础的xx说书、xx剪纸等项目图文视频资料收集,完善传承保护体系,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群体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等现象,加强xx传统农事非遗保护项目挖掘,积极开展传统农事保护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传统农事,了解先人智慧,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同时将xx农民画、xx大秧歌、xx民俗礼仪等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的项目申请纳入市级非遗保护项目。

3.争取支持,做好传承。一是充分利用部级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抓好现有传习所监管,每年培养发展1-2个非遗传习所,培养一批新的非遗传承人。二是争取县政府支持,将非遗保护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加大学校教育传承、民间传承,通过为非遗传习所、传承人设立保护资金,鼓励他们带徒学艺,举办相关传习活动。三是进一步抓好非遗产业化工作。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搜集、挖掘,重点对xx刺绣加强内涵挖掘,搞好非遗品研发、展示、销售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助推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四是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民间艺术比赛、农民文艺汇演、民间工艺品大赛等活动,为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搭建展示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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