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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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篇1

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1.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将流动性较差但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存量资产如应收帐款、住房抵押贷款等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或项目进行剥离,出售给SPV。

2.SPV将从不同发起人处购买的资产“开包”,组合成资产地。这些资产地内的资产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原始权益人处购入,与原始权益人进行了破产隔离,即它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

3.SPV将资产地内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设计成各种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证券。

4.进行证券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有多种方式:(l)破产隔离。由于实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开,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的影响。(2)卖方信用增级。一是直接追索权,即SPV对资产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二是资产储备,即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化资产之外的足以偿付SPV购买金额的资产储备;三是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即由原始权益人向SPV提供一笔保证金。(3)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信用较高的金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进行发行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进行发行评级,并对外。投资者据此对投资风险进行判断。在信用增级之前,SPV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过初步评级。

6.进行证券销售。SPV发行的证券可采用包销或委托销售的方式由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由于ABS进行了信用增级,已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条件售出。

7.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向聘用机构付费。

8.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原始权益人或其他受委托的公司作为服务人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全部存入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的SPV收款专户,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SPV向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用。

9.还本付息。到了规定期限,由托管机构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还本付息。由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本息、支付各项费用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种类

从理论上讲,大多数流动性较差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特别组合后都能证券化。从美、日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

1.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贷给购房者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应收款项,期限较长,流动性很差,但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都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

2.应收帐款。应收帐款一般没有利息收入,期限很短,是否能产生现金流量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所以对单个应收帐款而言,其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但对一组应收帐款而言,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因此应收帐款可以证券化,并成为信用中下的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3.汽车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

4.高速公路收费、版权专利费等项目。这些项目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以此为偿债担保发行的债券,也是ABS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在美国已有了广泛实践。在我国,1995年铁道部门利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作为偿债担保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就类似于这种类型。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特点

l.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因为原始权益人对被证券化的资产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出让给SPV,因此,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的规定,只确认现金的增加、被证券化资产的减少和相关损益,而不确认负债。这种融资方式有利于保持原有负债比率,有利于维持原有的财务杠杆比,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了便利。

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如多种资产支撑一种证券或一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或多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有多个当事人参与。这样有利于提高ABS的安全性,以吸引投资者,提高ABS发行的成功率。

3.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由于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使ABS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票面利率一般较低。

4.资产证券化使筹资者匿名融资成为可能。由于ABS的到期清偿只与被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有关,从而只需向投资者提供该资产的相关信息,而不必提供企业其他方面的信息,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财务秘密和商业秘密,尤其为资信等级较低的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资产证券化篇2

(1)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证券化的结果,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如按揭贷款申请人)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这样,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资金少,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资金使用效率高,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改善了资金质量,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比如,贷款质量较高,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贷款有抵押保障,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债务人分布广泛,等等。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利用优势,积极参与,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各专业分工细致,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资产证券化篇3

论文提要: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风险,尤其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及中介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

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资产证券化篇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1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作用

(1)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证券化的结果,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如按揭贷款申请人)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这样,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资金少,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资金使用效率高,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改善了资金质量,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比如,贷款质量较高,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贷款有抵押保障,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债务人分布广泛,等等。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利用优势,积极参与,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各专业分工细致,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培养人才,加强研究,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专业性强,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陈文达,李阿乙,廖咸兴.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资产证券化篇5

作为银行及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重要手段,资产证券化拥有巨大的需求,也是企业和银行时刻期盼的金融运作方式。自欧美等发达国家于上世纪70年代探索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以来,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已经发展出数十万亿美元的巨大市场。

在中国这一进程却经历了波折不断,迄今为止,标准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度不过数千亿,并实行“额度控制”、“逐单审批”等一系列制度。不过,今年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的为契机,监管竞争正在涌现,也给金融业界进一步探索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空间。

“中国有几十万亿的商业地产,都可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2013年早些时候表态。在现有的资产证券化探索中,证券公司最为积极。

2013年1月及2013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举办了资产证券化专场培训,亦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未来的入场交易制定了一系列准则,流动性安排或成为券商进军资产证券化最大的优势所在。各家证券公司或在公司投行内部或者固定收益及资产管理部,设置专业的资产证券化团队,开始为相关业务做前提准备。

但在中国金融市场,银行拥有最多资金以及客户资源,其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如何动作最为关键。

银监会下发的8号文为银行理财投资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开了口子”,不过同时其比例也受到限制。此前已经完成众多非标准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信托公司则进一步在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担任SPV等领域不断深耕。

除去规模较大、模式也较为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一系列法律问题及现实操作问题仍困扰着这项业务的进一步深化。这些包括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资产证券化SPV的合法性和风险隔离法律效力,实际操作的费率与企业融资需求的匹配,以及流动性安排等一系列障碍。

对于法律方面的障碍,业界正在通过不同渠道与监管层进行沟通和呼吁,而对于现实层面的人才及实际操作困境,或有赖于业界在不断的业务操作中摸索出更为有效的方式。

资产证券化会否成为银行及企业甩卖不良资产的“通道”?流程复杂牵涉多方的资产证券化中隐藏的道德风险是监管层担忧的重点。不过,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对一定程度风险的容忍,或成为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深化的关键。

资产证券化波折

在中国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起步或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初,1992年海南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2亿元规模的三亚地产投资券,以投资券的形式,通过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获取资金,开发建设小区。

北京大学金融学教授何小锋将其定义为“资产证券化”,这次发行具有破产隔离、以收益权为基础等一系列资产证券化特征。后续又陆续在海外发行了珠海高速、中集集团等一系列离岸资产担保债券等类资产证券化形式。

直至2005年4月21日和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相继公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证券化才有了真正的法律依据。

一位当时曾参与相关法规起草的央行人士向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银行盘活信贷资产,满足信贷转移和信贷风险分散的需求。”

不过更重要的是,“资产证券化使得以前大量无法通过贷款间接融资的中小企业能够进入直接融资市场。也能促进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转化,提升直接融资比例”。

在2005至2008年前的窗口期,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都曾发行总额约为数百亿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也都曾掀起储备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热潮,并诞生了第一批拥有实操项目经验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人才。

不过,随着2008年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基础的次级贷款衍生品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高层对资产证券化的态度转折颇多,资产证券化步骤也大大减缓。

“资产证券化暂停以后,大量资产证券化人才被雪藏,有些也在公司内部转岗。”一位申银万国证券人士表示。

直至2012年6月,央行终于重启了沉寂数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首批放出500亿额度。不过,仍然实行逐单审批等审批制度,并对一系列指标,例如发行方自留比例等做出严格规定。

资产证券化牵涉多方主体,流程亦比较复杂。“向高层讲清楚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和功能不容易。”前述参与相关法规制定的央行人士表示,一定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跟实体经济挂钩,支持实体经济。比如发展挂钩廉租房、中小企业等证券化产品;第二是从简单到复杂。“先只做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上的那些衍生品先不要搞,否则解释不清楚”。

各方争夺

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陆续发行了数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3年3月20日,工商银行即以中海信托作为SPV载体,以中信证券及中金公司为发行承销人,发行了一期总额约35.9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该信托以工商银行所持有的来自29个借款人向工商银行借贷的63笔共计35.92亿元评级AA-级以上贷款为资产基础,发行利率为浮动利率,期限预计约为5年。

“从额度重启以来,我们接到了很多金融机构的额度申请。”一位央行金融市场司人士表示,“现在一共是四家银行、一家信托公司以及一家财务公司等六家机构发行了产品,很多机构还排不上。”

不过,相较于模式成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本轮资产证券化创新热潮中吸引了更多人的目光。

2013年年初,证监会推出《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转向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隔离属性,大大拓展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范围,并允许证券公司进行一系列产品创新。

证监会相关领导也不断在业界“吹风”,支持证券公司进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巨大市场。“中国有几十万亿的商业地产市场、几十万亿的股权市场,都是资产证券化的潜在对象。”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曾表示。

央行管理下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此前已经开发出注册制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根据中金公司研究,其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但实质是以资产现金流为基础而进行的“类资产证券化”,目前已经发行近千亿产品。

而银监会管理下的信托公司亦是此前非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大发行者,其总规模达到数万亿。由于信托具有明确的“风险隔离”法律地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企业非标准资产证券化领域,均有涉足。

无疑,若证券公司涉足此类业务,则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及信托公司形成部分竞争关系。不过,在银行体系掌握大量客户及资金资源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需要依赖银行,因此监管协调十分重要。

2013年3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删去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信托资产的风险隔离地位,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交易的条款,并弱化部分基础资产投资范围的举动,或是监管协调的体现。

3月37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或将信托及证券公司拉至同一地位。

“这个规定是把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债权产品合法化,但把比例卡死到5%。”一位央企信托中层表示,“如果信托公司能够通过做资产证券化,解决之前信托份额不能登记、不能公开交易的问题,是否可以视作标准化产品?”

“如果信托也能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放在银行间市场,银监会肯定更愿意在自己监管范围内把事情搞定。”前述央企信托中层表示,“通道业务的名单制也会是信托的优势所在。”

通过前述措施,信托或可守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阵地,而企业资产证券化“就看各自的产品设计和客户资金等资源的积累能力了”。

绑缚前行

在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所涵盖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ABN)这三大领域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可算是试点时间最长、规模也最大的“主力品种”。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银行作为基础资产的供给者、证券化方案的设计者以及主要的受益人,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时至今日,多数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银行业者却认为,受制于总体额度控制、严厉的风险控制要求乃至对基础资产的限定性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谓是“被绑住手脚向前挪动”。或许正如一家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所调侃的那样,到目前为止,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意义在于“聊胜于无”。

“从小川行长到央行的中层领导,在资产证券化这个问题上都很有远见。但是外部大环境的变化,实际严重干扰了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一位从2005年起即参与资产证券化研究及试点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指,虽然央行、银监会及财政部三部委在2005年即相关文件,并在2007年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总规模扩至600亿元,参与机构扩至6家,但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侵袭,“区区600亿元额度还没用完,就戛然而止。实际开始操作的项目总额还不足500亿元,而且工行占了大头。”

在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看来,2012年三部委重启的新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才可算是对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阳光普照”,正是在这一轮试点中,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得以从500亿的总额度中,分得一定的业务空间。

可是伴随着相关项目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股份制商业银行试水资产证券化的“处女航”却遭遇了一连串难以逾越的“暗礁”。

“额度的问题就不说了,关键是在项目登记托管等技术环节上也遇到麻烦。”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按照银监会的批复,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需要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债登”)进行登记托管,可是按照央行的规定,这些项目的托管应通过上海清算所进行。“这个问题不是不能解决,但就为这个问题耽误几个月时间,在讲究效率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无法接受的。”

伴随着3月20日工行获准发行35.92亿元“工元2013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截至3月底,2012年新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已使用额度达到228亿元。但这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商行的身影依然鲜见。

项目受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抱怨,做成了项目的国开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同样感到郁闷。

“银行做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把信贷资产占用的资金盘活,另一个就是分散转移风险,把针对银行的单一信用风险,分散到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众多投资者手中。可现在的情况却是,银行做了资产证券化,风险还是留在自己手里,风险出表的目的基本无法实现。”一位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称。

按照三部委在2012年重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依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级后,对于风险较大但收益也较高的次级档,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需要自行持有,持有规模应该不低于资产证券化项目总规模的5%。

但从现有的项目实践来看,风险最高的C档资产在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占比约为8%到12%,而要满足5%的风险自留要求,则银行需要持有50%乃至60%的C档资产。“本来次级档资产,风险高收益高,就是来吸引投资者的,何况这种产品实际的风险量级还比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低得多,银行自己却要拿着。”前述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称。

至于试点期中对基础资产的特殊限制,则更令相关银行感到无奈。在2012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时,监管机构曾要求试点银行,要以资产证券化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可是从贷款项目本身的期限来看,小微企业显然不是资产证券化的理想对象。

“我觉得小微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不是很合适。本来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在各家银行都受到限制。可能此类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还没做出来,小微贷款就已经还掉了。”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称,对基础资产的特定限制,足以让额度管理失去意义,“大家就是练练手,做一两个就差不多了”。

对此,监管层人士则有着截然不同的考量。“银行的抱怨,我们也能够想到。但这是推进金融创新的必由之路。”一位监管机构一线人士称,“这里面也是用心良苦。”

据监管机构内部人士表示,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资产证券化试点一直面临着危机引致的巨大质疑和批评,而作为金融创新的推动者,央行、银监会亦不得不以更为委婉的方式,令公众接受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重启。

“直接推动资产证券化,公众会担忧会不会重蹈美国华尔街的覆辙。那么相对能接受的,就是促进直接融资,扶持小微企业。”一位前监管层人士解释称,“起码是把资产证券化先启动起来,后面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起码是保留和延续火种。现在是爬着走,但只要道路正确,以后还是能站起来的。”

流动性与盈利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资产证券化唯一的优势在于流动性安排。证券公司更多寄望于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及券商OTC市场,打通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障碍。此前,信托公司的非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一直受到流动性不足的困扰。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在对券商等机构举行培训,并进行流动性基础制度建设。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实行“一站式服务”,债券业务部代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并对挂牌转让实行免费。

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来说,信用增级措施也必不可少,一些产品采用了内部资产划分级别,一些采用外部担保的形式进行信用增级,以吸引投资客户,降低融资成本。

不过,目前资金实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如银行在银行间市场较为活跃,大部分业界人士认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初期投资者可能大多为机构投资者,因此与银行的关系式绕不开的。

券商及信托也在积极接触拥有长期资金的保险公司,不过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期限及收益率较为匹配,但面临严格的投资限制。“我们找保险公司,他同意了一单批下来是半年以后了,但是我们的批文早过期了。”一位曾操作过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券商人士表示。

券商亦面临着重要的业务盈利问题。多名参与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一线券商及信托人士均证实,“在现有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承销机构为了赢得客户,其承销费率为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有些时候甚至接近零的程度。”一家市场份额较大的信托公司中层亦呼吁给予中介机构合理的收益。

不过,中信证券债务资本市场部的一位人士并不认可,在他看来,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相比银行在客户数量和业务成本上都没有优势,承销费率趋零是必然的结果。“我们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跟大行相比没有优势,唯一可能的优势是,一家银行不愿意把自己的贷款情况暴露给另一家银行。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又不能自买自卖。”

“证券公司应该赚的钱不是承销收益,而是在市场流动性形成之后的套利机会。”上述人士表示,“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获取超额收益。”

目前,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亦规定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这给流动性增加了很大的困难。一个可能的缓解流动性困局的安排或是由机构投资者充当“做市商角色”,以提供流动性。

真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融资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发行的基础为权益信用而非市场信用,即其还款来源不与发行主体其它资产相混淆,因而在资产证券化以后,其负债及权益能从发行主体资产负债表剥离。

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有“表内资产证券化”和“表外资产证券化”两者。前者情况下,投资人对发行主体拥有追索权,而非对权益组合拥有追索权。这种融资并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而被认为是附担保债权。

“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实现风险隔离和真实出售。”前述申银万国资产管理部人士认为,“这样才会真正保证投资者的收益,避免产品异化为资产担保融资。”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来说,这种办法不难实现。银行有足够的动力将信贷资产完全转移出表,腾出信贷额度并释放资本金。但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来说,实现这一操作却十分困难。

“中国现在正处于资产高速增值的通道,资产所有者虽然有短期的现金流问题,但对自己资产的估值非常高,与现金流不可能匹配。”前述申银万国资产管理部人士说。

“以一个商业地产项目为例子,市场估值是50亿,但按预测现金流往回推不过25亿,再打个折融资10多亿,还要把整个项目抵押过来,老板怎么会干?”一位中信证券债务资本市场部人士表示。

在实践中,若原始资产所有者继续担任证券化资产的服务商,一般通过资产所有者拥有超过商定额资金流的回收权等一系列方式来平衡客户与发行人在估值上的差异,并允许投资人对发行人拥有一定程度的追索权。“不过这实际上就不是真实出售了。”前述央企信托中层表示,“如果商定固定收益,而且固定收益之外由发行人回收,其实质就是固定收益贷款。”

对于企业来说,相较于发行中期票据等其他方式约5至6个点的融资成本,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要更高。“大部分公司目前选择资产证券化还是因为没办法发中期票据,比如受到一些比例限制”。前述中信证券债务资本部人士表示。

目前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很难做到就项目本身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融资,而是集中在企业应收账款、特定收益权等一些确定性较高的领域。中信证券发行的华侨城欢乐谷门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为此种典型产品。

在现实操作中,资产的所有权无法实现过户给SPV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及其他一些特定收益权能否登记过户转让给SPV,则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得以成行的关键所在。

目前,亦有信托公司创新出股权强制分红及股权出售收益权等形式,希望以此收益权作为基础实现资产证券化,正是为了破解现金流不足带来的融资困难。不过这一尝试能否得到监管层的认可,仍待实践。

司法风险

“相比于银行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券商去做资产证券化,其实从司法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一位有着丰富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

在券商从事资产证券化时,首先需要定义的就是投资者和设计产品的券商,应建立何种法律关系。而依据证监会的新规,部分有意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券商,将这种法律关系视为信托关系,由此实现风险隔离。

“但这种做法可能在进入司法程序,不被法院所承认。”多位法律界人士和资深资产管理行业人士均表示,根据2001年国务院的国办101号文,证监会和银监会可以监管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营业性信托活动。这就意味着,获得国务院法律文件承认的,能够从事经营型信托业务的机构,仅有信托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而券商资管则无权和投资者建立经营性信托关系。即便证监会的文件中给予认可,但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证监会文件的效力值得怀疑。

然而,即便是能够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其按照证监会“基金监管新政”获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能否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和投资者建立信托法律关系,在法律界和资产管理业界内部,同样存在严重争议。

“我的观点是比较保守的,即便是基金子公司,也是无权建立经营性信托关系的。”前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指,“要么是建立委托关系或者有限合伙关系,但这样是起不到风险隔离的作用,要么就是用民事信托关系去弥补。”

可是两位从业15年的公募基金高管则认为,基金子公司是能够“沾基金公司的光”,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建立信托法律关系。“这个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是相符合的。”

资产证券化篇6

美国资产证券化规模在金融危机后仍超过10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总规模约28%。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仅有数百亿元,相比美国差距悬殊,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据测算,在5%信贷和受益权类资产证券化的假设前提下,预计市场空间超10万亿元。

首先,从融资的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上市银行新的融资工具。资本充足率达标是上市银行难过但必须要过的一道“坎”。为过这一关,上市银行往往要通过资本市场增资扩股。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容量仍然有限,再加上16家上市银行占A股市场的权重巨大,银行股再融资的任何风吹草动,很容易影响股市的稳定与发展。2003年,招商银行“百亿可转债”方案遭基金联盟质疑并砸盘的那场风波就是一个最直接的例子。依照目前贷款增速,未来5年,主要国有控股银行还将融资1,500亿元。显然,这样的融资压力,如果全通过股市进行股权融资,股市将不堪重负。此时,决策层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银行资本不足的重要举措。还需提及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后,还可以为其他非金融类行业上市公司开辟融资新渠道。

其次,券商也是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的受益者。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券商创新的步伐已经开始迈出。资产证券化业务至少让券商在承销费、管理费及自营投资收益等方面增利。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获得两类收入:一是直接收入,如承销费和管理费;二是间接收入,包括做市收入和自营投资收益。

另外,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华尔街流传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企业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在国外早已不是新鲜的东西,而在国内则起步较晚,规模也相对有限,但未来将无处不在。

去年12月,华侨城A发行的一款产品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公司公告称,其“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拟通过此次资产证券化(ABS)募资18.5亿元人民币。这是2009年券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首次有上市公司通过该渠道获得融资。

IPO去年四季度以来暂停至今,排队的企业仍然超过800家。然而,对于企业的发展,融资渠道无疑相当重要,而一些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固定资产缺乏等因素,融资渠道并不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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