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的要求(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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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要求篇1

廉租住房政策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主要政策之一。然而,其受益面此前仅限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比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因为不够资格住廉租住房,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成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夹心层”。

不过,从2008年起,“夹心层”中的很大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也能住上廉租住房了。

2007年10月,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廉租住房政策的受益面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

根据规划,2007年底前,全省将基本实现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廉租住房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将实现应保尽保。

据调查,目前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约有20万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有8万余户。按照扩大后的保障标准,未来3年全省需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有3.36万户家庭。这样算来,接下来的3年,全省将每年至少解决1万户以上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

3年解决3.36万户困难家庭

近年来,浙江省已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多数地区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从总体上看,两项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仍相对滞后于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市场化进程,还有一定数量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比较困难。

《实施意见》提出,从2008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这样一来,浙江省将大大扩大廉租住房政策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按现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是本省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或家庭住房面积36平方米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但实际上,2006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就已经达到26.4平方米。为此,《实施意见》将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整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在低收入家庭的划分上,原本是以低保金为标准。以杭州为例,目前杭州低保金发放标准是单人家庭每人每月340元;两人家庭每人每月320元;3人及3人以上家庭每人每月300元。也就是说,原来只有家庭月收入在此标准线以下的才有资格申请廉租住房。现在标准放宽后,以单人家庭计算,月收入在680元以下即符合“低收入”条件。

这样一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之间在收入标准上正逐步对接,“夹心层”正在逐渐缩小。

不过,廉租住房保障并非实行“终身制”,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家庭的情况,我省将进行每年一次的核查,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实施退出机制。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就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未如实申报家庭相关情况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相关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至于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我省将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实行租赁补贴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按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其租金按《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则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其租金标准可按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部分同样按当地公房租金标准缴纳。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考虑到特殊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实施意见》还提出,对孤寡老人、烈军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但对他们当中现住房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只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多数城市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在这些地区,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取租赁补贴,也租不到合适的住房。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近期要适当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以及相对集中建设的方式解决。还有,可通过盘活现有公房、收购二手房以及从经济适用房中安排一部分政策性房源等,多渠道、多途径落实房源。

廉租住房能够惠及更多家庭当然好,但需求量大大增加后,大笔建设资金从何而来?对此,《实施意见》提出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5条渠道:一、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三、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保障资金不足的地方,要加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四、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同时,对住房保障任务重、资金来源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廉租住房将尽可能靠近城区

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很多地区的廉租住房都会选择在离城市主城区较远的地块,结果这些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成本虽然降低了,但生活、交通等生活成本却提高了。

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贾宝林在2007年10月11日举行的新闻会上表示,浙江省政府已明确提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以防止出现低收入家庭远离城区,被边缘化的现象。

不过,离主城区“远”或“近”是相对的,如果把廉租住房全部安排在主城区也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像杭州、宁波等规模较大的城市。而这一问题,对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来说就会相对好一些,像江山市目前廉租住房基本上全部安排在离主城区较近的地方。

同时,《实施意见》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求各市、县(市、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

逐步改善外来人员住房

浙江省是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之一,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也是个焦点问题。在2007年8月国务院刚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也首次提到了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问题。

不过,据浙江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何从华介绍,在2006年下发的有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相关意见中,浙江省就已经提及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问题,而2007年的《实施意见》中,则更加强调了这一问题,并且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

《实施意见》主要强调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要求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应集中建设集体宿舍,面向农民工出租。还有,“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事实上,这些做法在我省各地都已有一些探索。宁波北仑区现有本地人口32.3万人,可外来人口却有38万人,改善外来人员居住条件成了北仑区的一个大问题。可当地企业通过建造夫妻房、为职工租房、低价售房等各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外来人口住房问题。截至2007年8月,北仑区已拥有100多处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点,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加上企业内部员工集体宿舍以及与工业区配套的员工公寓楼,已有外来人口都能以比市场价低很多的价格,甚至免费租到属于自己的一个家。

而杭州,从2007年起,5个城区也将各建设2万平方米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此外,温州、绍兴等地也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何从华说,浙江是个外来人口较集中的省份,全省现有外来人口1000多万人,要一下子解决所有困难外来人员的住房问题显然不现实,所以目前只能通过慢慢探索,争取逐步解决这一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操作机制仍需不断规范

廉租住房政策,是一个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民心政策,但也是一项耗资巨大、操作程序复杂的大工程,除了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外,更需要得到百姓的配合和理解。

从这几年廉租住房政策的操作情况来看,租赁补贴专款专用和超标家庭退出机制,一直是廉租住房管理中的两大问题。

由于房源紧缺,现在绝大部分地区都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可很多家庭在拿到租赁补贴后,并没有把这笔款项用于解决住房问题,被挪作他用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有关部门就决定不直接将租赁补贴发放给当事人,而是将租赁补贴直接交给困难家庭所租房子的房东。不过,虽然如此,全省还是会出现很多难以预测的情况。

廉租房的要求篇2

一、廉租——福利均衡与公共品效应

基于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福利经济学认为,当社会收入分配机制有利于将购买力从富人向穷人转移时,必将增进社会经济福利,任何能增加国民收入而不减少穷人在其中占有的绝对份额的措施,或者使穷人占有的绝对份额增加,而不减少国民收入的措施,都一定会增加社会福利。现代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与均衡是社会福利发展的最终目标。②廉租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由国家主导的收入再分配制度,而这种制度在不减少社会总福利的前提下,将富人和中等收入家庭的部分收入通过转移支付,提高低收入人群获取住房权益的能力或者降低低收入人群获取住房权益的成本,是典型的帕雷托福利改进,而完善的廉租制度最终将有利于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福利均衡目标。

不仅如此,住房还是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是人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最基本的权利。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指出,人的需求从低层次到高层次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其中对食物、水、空气和住房等需求都是生理需求,这类需求的级别最低,人们在转向较高层次的需求之前,总是尽力满足这类需求。当前,房价高、住房难,住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新的“三座大山”之一,住房权作为人尤其是社会低收入群体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进一步被凸显了出来。“居者有其屋”不仅是社会福利均衡与最大化的要求,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个目标应是政府合法性的根本考量标准之一。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住房不具有绝对的非排他性,在住房市场化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住房是一种自由买卖的商品。但是,经典的价格与供求理论却因住房产品的特殊性而不能充分作用,住房因为是社会基本的生活品,是保障社会成员居住权所必需的,因而,住房的配置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这就要求政府适当参与其供求活动。同时,住房是商品和社会保障品的综合。住房的商品性主要体现在:它既有满足人们居住需求的使用价值,又有建造住房所花费的社会劳动凝结而成的价值,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然而住房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对于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需要政府实行特别政策和制度保障,并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成为国家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这一点已被西方国家的住房公共政策变革取向所证实,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住房问题有一个共同的立场,即强调住房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因而政府对解决住房问题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责无旁贷。

综上可见,社会成员住房的获得,虽然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供求满足,但另一方面,政府在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解决住房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的家庭住房问题而专门设置的一项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廉租制度成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保障社会成员基本住房权利的重要方式,在中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各类要素和财富有集中的倾向,社会发展不均衡、收入分配不均衡,社会阶层收入差距拉大,部分低收入社会成员靠自己的财富积累根本无法实现居住权,更不要奢谈拥有住房所有权了。而廉租制度通过提供实物补贴或者货币补贴,增强了这部分群体实现居住权的能力。第二,由于遗传、自然更替、社会创伤等因素造成部分群体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部分人或是天生存有生理缺陷,或是因年老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或是因社会创伤而造成失去劳动能力,从而根本没有能力实现居住权。第三,家庭结构释放而造成的住房权无法实现,主要是由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明显,原有家庭结构中年轻人主动脱离父母而单独居住,这部分人由于工作和收入尚缺乏稳定性,短期内住房权的保障存在很大困难。当然,这部分人由于年轻而且掌握现代化知识和技术,所以,大部分学者认为他们更应该进入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而事实也是如此。第四,城市扩张导致的住房权无法保障。随着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这个群体是市民化的主要力量,但由于他们从事的多是待遇低、稳定性差、缺乏保障的工作,他们收入低,购买房屋的可能性较小,其在城市住房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而其子女即第二代农民工住房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更严重,影响也更大。

所以,廉租制度是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重要补充,而且已经被认为是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保证低收入群体住房权利的主要途径。而当前争论最多、实践中遇到最难的问题则是廉租模式的选择——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哪个更多一点?怎样才是一个合意的廉租组合供应模式?

二、廉租供应模式比较——实物与货币的选择

(一)廉租供应模式——概念、模型与结论

廉租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是由政府承担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差异,解决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的不足。现阶段廉租房制度主要有两种供应模式: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廉租房实物配租是指有关部门先建好廉租房,然后再向租户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于满足廉租对象的最低收入家庭在经过审核入住后,需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及维修费以保障廉租房的正常使用,政府不需要在住房方面提供额外的补助。③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将按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的5%确定。某些地方考虑到廉租房房源不足的现状,实物配租一般实行轮候制。当廉租对象家庭不再满足受保障条件时,限期6个月腾退廉租住房。廉租房货币补贴是指对大多数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按照市场价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住户自行寻找房源。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对满足受保障家庭的补贴额是以补贴面积乘以补贴单价计算,补贴面积为政府规定的配租标准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补贴单价以每月每平方米计算,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当承租者不再满足受保障标准时,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廉租房租金补贴。④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住房状况存在差异,廉租对象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各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上海市为例,承租对象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月收入低于280元/人的标准,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三是要有本市常住户口,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人员迁入满1年以上;四是家庭人口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⑤

根据两种补贴模式的特点建立假设与模型:⑥

假设一: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都能产生效用,由于效用的无差异性,两种补贴模式可以相互替代;

假设二:实物补贴不可转移,即不可转售他人,从而换取其他形式产品所带来的效用;

假设三:货币补贴具有可转移性,即货币持有者可以根据效用比较自由作出使用决策;

假设四:收入极低条件下,住房补贴不是受补贴效用最大的商品,吃、穿等最为基本生存需要带来效用更大;

根据上述假设,建立模型比较两种廉租供应模式,如图1

图1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的效用比较

图1中,实物补贴政策下,消费者选择C点,C点与F点(无差异曲线与效用曲线的切点)的效用相同。相等的补贴额度,现金补贴使预算线向上移动,消费者选择E点,E点效用高于F点。这个结论并不是随意定位无差异曲线的结果,而是体现了微观经济的基本原理。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现金,是因为现金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现金补贴允许消费者选择点E或新预算线上的其他任意点,除C点之外的任意点的效用都高于实物补贴的效用。

通过模型分析可知,在通常情况下货币补贴所带来的效用高于实物补贴,所以,从提高受补贴群体的效用与福利的角度来看,建立货币补贴模式更能提高全社会福利。

(二)两种模式具体比较与实物补贴为辅的必要性

1.对宏观经济及房地产市场影响的比较

进行实物配租新建廉租房有利于加快经济的自主增长,抑制房价的疯狂增长。目前,中国房地产拉动的经济增长占整个GDP增长的1/3左右,对地方政府财政的贡献更大。政府大规模投入房地产开发,进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使得房地产得以维持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因此可以更多地建立在自主发展的基础上,减轻经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而且有研究表明,廉租房供给和房价成反向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使房价下降3%~4%。当政府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相当一部分老百姓就没有必要再去购买商品房,根据经济学原理商品房需求减少,价格上涨就受到了制约。新加坡的经验表明,政府廉租屋的建设可以有效抑制房价,降低劳动力成本,维持长时间的比较优势。⑦但廉租房建设可能会形成价格多轨局面,伤害市场机制,降低市场效率。

若房供不应求,若政府只给予货币补贴,不再建设廉租房,必将导致房屋供给下降,相对住房需求增大。根据经济学原理,供不应求时必将导致房屋租金价格的上涨。而在房源供给充分的情况下,廉租房货币补贴更顺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从1998年起中国确定了住房分配领域货币化和市场化的改革目标,廉租房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形式,货币补贴即可满足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又不会出现伤害市场机制,降低市场效率的情况。

2.政府实施意愿的比较

作为理性主体,政府在现实中更倾向于“货币补贴”而不再忙于“建房子”。高价土地出让金及房地产税费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相当多的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50%左右,土地收益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而建设廉租房,提供实物配租,地方政府不但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短期内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廉租房建设缺少积极性。

而廉租房货币补贴具有操作简便,政府一次性投入少,群众受益面广的优点。货币补贴短期成本相对低得多,在投入相同的资金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时,采取货币补贴方式比实物配租方式的覆盖面大得多,可以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分享到廉租房福利。

3.受廉租补贴家庭意愿的比较

在有充足房源的情况下,即市场上低标准住房的房源供给充分,不至于因竞争激烈而推动房租上涨超过受保障家庭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实物配租的效用要低于货币补贴的效用。正如上文模型分析结论所述,通常情况下,货币补贴所带来的效用要大于实物补贴。这是因为货币补贴提供的现金可使受保障家庭有更多的消费选择,能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低收入家庭各自不同的居住需求。承租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如考虑到距离工作地点的远近,子女上学的便利性等因素,在市场上选择适当的承租地点。

而廉租房实物配租不能保障低收入家庭的选择权,政府选定的建房区域可能离市中心较远,会给这些家庭上班、小孩上学、照顾老人等带来极大不便。而且从长期看,廉租房小区容易导致社会不同阶层在空间上的分化和隔离,也有可能出现“贫民区”,这会加强最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自卑感,而且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4.廉租房退出机制难易的比较

政府干预市场不是随意、无限和永久的,廉租制度仅是房屋商品化的阶段性补充形式,所以,建立廉租房退出机制是完善廉租房运作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退出机制建立,可以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它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都能有与其收入水平适应的住房供应渠道,对于防止利用廉租房名义进行寻租等不良行为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物配租中存在着腾退住房的现实困难。虽然各地均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应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腾退廉租房,否则处以罚款。但由于政府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腾退,且承租家庭的收入较低,不可能缴纳罚款,因而腾退工作开展不力较为普遍。

而在货币化补贴的模式下,政府只需周期性地审核租赁资格、租赁房屋和租赁协议,以及负责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等,廉租户一旦收入增加,或被发现虚报收入,失去租赁条件时,就只需要停发廉租租金补贴即可,这既节约了管理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⑧

5.实施情况的比较

如前文所述,政府更倾向于货币补贴,这种管理简单化的倾向在现实中也得到了验证。据建设部的统计,2005年,全国有70个地级以上的城市廉租房建设交了白卷。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廉租房建设投资不足商品房投资的2%,全年投入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不足20亿元。截至2005年底,北京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1.4万多户家庭中,采用租赁住房补贴或变相补贴的家庭占到了99%以上,而政府廉租房实物补贴的家庭还不到1%。很多城市廉租房供应模式如同北京,已经确立了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其他补贴方式为辅的廉租房供应模式。

综上可见,货币补贴应是廉租供应模式的主要形式,但实物补贴形式在现实条件下有其不可替代性,实物补贴应是货币补贴重要的补充模式,廉租补贴应是货币补贴与实物补贴的组合方案。

廉租房的要求篇3

关键词:廉租房;建设;融资途径;社会化;研究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全国保障性住房的总覆盖面至少要在20%以上。但目前来看并不理想,项目发展资金缺口依然非常严重,并逐渐成为保障房建设瓶颈,尤其是廉租房建设与发展更是困难重重。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因租金相对较低、项目不能出售以及回收期限非常长等原因,导致廉租房融资问题成为当前保障房融资建设的最难点。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社会化路径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廉租房建设融资问题分析

(一)地方政府的建设融资积极性比较差

从实践来看,较之于如火如荼的商品房建设,廉租房虽然也需要类似的资金、土地投入,但其后期没有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这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追求是相互冲突的。同时,廉租房的大量建设,也会对商品房价格产生影响,廉租房的建设数量越多,则商品房的价格就会越低;事实上,如果商品房的价格下跌,则会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土地出让费用的收入等,进而影响地方GDP的增速。由此可见,廉租房除了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效益,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却是没有太多的好处,地方政府加强建设融资的积极性很难有效的调动。据调查显示,对国内一些财政能力相对较弱的一些地区,即便想建设廉租房,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主要是因为地方相关配套的资金难以有效地落到实处,地区财力与资金分配不均衡,地方政府不重视,财政预算中没有住房保障资金的融资渠道,以致于多年来廉租房建设资金短缺现象一直存在。

(二)廉租房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方式相对比较单一

当前国内廉租房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渠道主要是政府的资助,廉租房实际建设过程中,相关金融机构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即廉租房建设资金依然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等。当财政资金比较紧张时,建设融资也会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影响,阻碍廉租房项目的建设与发展。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应当是廉租房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融资途径,但由于廉租房建设的自身特点,建成后没有获取高额利润的可能性,因此金融贷款也就出现滞后性,即不愿意在这方面给予贷款支持。根据规定土地收益金的10%以上都要应用与廉租房的建设与发展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该项工作在部分城市中或难以落实,或比例达不到要求;廉租房建设用地主要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获取,因此地方政府已经在廉租房建设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再让地方政府拿出10%以上的土地收益金支持廉租房建设,必然会打消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由此可见,廉租房建设过程中的融资方式相对单一,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如果不在融资方式上创新,则恐怕廉租房建设与发展工作将难以开展下去。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问题

所谓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实际上就是指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差额,其在当前国内廉租房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客观上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与问题:第一,公积金增值收益利用一次后,必须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积累方可形成规模,因此连续性与稳定性比较差;第二,公积金增值收益因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比如东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比例可达80%以上,而中西部地区则难以望其项背;第三,公积金制度的存在价值在于保障普通的工薪阶层,并有效提高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购买力,实际上就是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员之间的一种互助行为,因此公积金增值收益与地方财政资金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基于此,如果不分对象、盲目地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上,则难免会引起较大的争议,也显失公平。

二、廉租房建设融资社会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就当前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现状来看,迫切需要进行创新,尤其要拓宽融资的社会化途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扩大投资主体,可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根据当前我国廉租房建设机制只要求,公共管理部门的主要目标与责任在于有效地满足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为此,公共管理部门需在不断提高建设资金投入方面下功夫。但公共管理部门所掌握的资金必定有限,因此建设需求与可供给资金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有效地吸纳社会资本用于廉租房建设与发展,不仅可以拓宽我国廉租房建设与发展的融资渠道,而且还能有效弥补国家建设资金的缺陷与不足,有效地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第二,扩宽社会化融资途径,可有效缓解社会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刚性需求,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存量与增量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现象,即结构性问题与矛盾日渐凸显出来,同时还蕴含着非常大的金融风险。从理论上来讲,廉租房建设与发展是有效调控当前房地产需求的最直接方式,但实际上廉租房建设的不断增加不仅没有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压力,反而导致房价居高不下。因此,不能再在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而是要在融资社会化方面多下功夫。

(二)可行性

从实践来看,扩展廉租房建设融资的社会化途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间资本相对比较充足。“十二五”期间,城乡居民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在持续的增长,因此相对比较的民间资本成为廉租房建设融资的最好资金来源。

第二,投资人员可享受到一定的经济收益。对于个体部门而言,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无利可图,则该建设项目很难有效地吸引个体或民营投入资金。从实践来看,虽然廉租房建设项目投资回收周期相对比较长,但廉租房的客观需求量非常的大,而且风险低、收益稳定。基于这些优势,个体部门会对其有产生兴趣。如果有个体部门参与融资活动,地方政府可相应的给予其政策上的倾斜和支持,比如税收优惠、沿线土地的优先开发以及贷款担保等,由此可有效调动个体的积极性。

三、新时期廉租房融资社会化路径

基于以上对当前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和发展融资的社会化途径。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实践证明,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有效建立廉租房建设与发展体系,对于解决社会低收入人群的刚性住房需求、控制金融风险,效果非常的显著。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主要运作程序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广大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收到资金以后便向投资者签发相关的受益凭证;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将大量的募集资金用于廉租房的建设上,并大量收购空置房、二手房以及商品房等,充作廉租房资源。同时,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廉租房标准,并对入住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尽量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需要。政府部门与最低收入家庭共同支付租金,然后交给制定的机构进行保管,后者根据信托合同中的要求,将投资所得的收益交付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同时,受益凭证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由此可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产物,可采用股票、收益凭证等形式进行交易,并赋予房地产以市场流动性,便于投资人员的参与、退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具有高回报等特点,可将廉租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租金收入,用以分红,并吸引较为稳健的投资者,降低风险。

(二)采取BOT投资合作模式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廉租房建设与发展的最初阶段应当以实物配租为主,待其发展至一定的阶段,再相应地提高货币配租应用比例。针对当前国内廉租房资源不足以及覆盖面相对有限等现状,各地新建成的廉租房资金压力也变得非常的大,积极创新廉租房建设与发展模式成为必然选择。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模式建立在政府与私人机构的协议基础之上,政府特许私人机构在特定的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并对其进行管理与经营;当这一特许期限结束以后,政府部门就会接管私人机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由此可见,BOT模式可有效转变当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廉租房的单一模式,当政府财政不足时,仍可借助民间力量,来保证廉租房的建设与发展。可先由政府部门委托某建设项目运作机构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经营,该运作机构采用私人投资的方式建设廉租房,特许其在某一段时间内对其进行管理和经营,所得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同时政府在此过程中也会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以激发民间力量的积极性。作为BOT模式的主导者,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市场调节作用,并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使廉租房工程项目在建设、运营以及移交过程中,一直处于可控制状态,以保障廉租房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PFI模式

所谓PFI模式,实际上就是指私人融资启动或者民间主动融资启动,它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来的,并在日后逐步兴起的一种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模式。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客观需求,提出一些刚性的建设项目,然后利用招投标的方式,将建设运营权利赋予中标的私营部门,并特许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归还于政府,私营部门可从政府那里收取一定费用的新型融资方式。从形式上看,该种方式与BOT融资方式比较相似,其区别在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收入并非来源于实际使用者,而是来源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因廉租房只租给最低收入家庭,租金由政府进行限价,标准相对较低,因此难以形成资金投入与产出之良性循环。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利用财政拨款、城市经营所得等,为廉租房建设私营机构支付相应的建设与运营费用,既保证私营机构能够回收成本和利润,又可以保证廉租房的建设与发展。

(四)实施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

所谓廉租房共有产权,主要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先提供一定的资金,将部分产权购置下来,剩余的产权则政府持有,在低收入家庭完全具备购买能力时,可继续将政府持有的产权完全买下。从实践来看,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利用国有产权的出售来置换资金,并应用到廉租房的建设与发展中,可有效实现投资建设、出售、回收部分资金以及再投入建设之良性循环,对减轻地方政府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压力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同时,在以上共有产权模式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合理的申请、审核以及轮候与公示管理机制,尤其是购买对象应当保证是最低收入家庭,要坚决避免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

四、结语

自2009年开展廉租房建设与发展工作以来,虽然国家在该项目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于短期内有效解决廉租房建设问题作用非常显著,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不可能、也不会长期为建设和发展廉租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投入巨大的资本,因此最重要的就立足实际,积极创新融资模式,才能保证廉租房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勇辉,方祥公共财政框架下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途径探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

[2]郑慧开廉租房建设融资问题思考及其创新模式探讨[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版),2009(02)

[3]吴砚我国廉租住房建设的融资创新[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4)

[4]郭建鸾我国廉租房融资困境及其模式创新[J]中国金融,2008(11)

[5]杨芝锦廉租房融资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房地产,2008(06)

廉租房的要求篇4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合肥市

一、概述

自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住房政策经历了由“国家保障”向“市场建设”转移,再由“市场供应”到“社会保障”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了“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由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次年,住建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2000年10月上海开始在长宁、闸北两个地区试点。此后,政府相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合肥市于2007年9月颁布《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2008年7月出台《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为合肥市廉租房的发展提供具体的政策依据。随后又出台多部相关文件,具体指导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

据合肥市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情况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底,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有15000户,但截止2012年合肥市已建成廉租房9640套,存在明显供需缺口,只能通过租金补贴给予弥补。如何处理好住房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合肥市廉租住房房源建设的基本情况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住房。合肥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始于2003年,2007年11月启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首批2万方、446套廉租住房在“滨湖惠园”建设。此后,合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每年都会新增,2008年到2012年间,建成并交付使用3606套住房,基本建成待配租4208套,还有1826套在建或前期准备。

2008年到2011年底,合肥市陆续开工经济开发区“天门湖小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永和公寓”、新站试验区“蓝天公寓”、瑶海区“和居苑”、庐阳区“荣城花园”等廉租住房项目,共计新增廉租住房9640套,2012年新增2488套,预计2013年新增1250套。但9640套廉租住房明显供不应求,只能通过租金补贴的方式弥补。实现“应保尽保”目标还有长远的路要走。

三、合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的调查及分析

(一)调查简介。本文主要采取访谈及资料查询两种调查方法。访谈主要就合肥市廉租住房制度实物配租建设情况的居民满意度进行调查。调查地点位于合肥市首个交付使用的廉租房小区——滨湖惠园,采取随机调查的方式,对26位廉租住房住户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调查家庭基本信息,包含家庭规模及机构、收入水平以及现有居住情况。第二部分调查廉租房居民对目前廉租房制度的满意度以及对政府管理监督能力的满意度。

(二)合肥市廉租房实物配租存在的问题。通过对26份访谈内容的统计与概括,合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制度与实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廉租房申请程序繁琐。通过调查发现,不少居民反映耗时过长,效率低。“申请廉租房太麻烦”、“程序太多”、“就算有资格,也不可能申请得到,还要排队、摇号”等情况普遍存在。在廉租房管理过程中,从申请流程到退出机制都存在一定问题。例如最长的申请耗时75天,还不包括材料准备的时间。2、廉租住房制度惠及面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体现出来:(1)标准制定高,保障范围狭窄。合肥市廉租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户”(即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家庭)。专项调查结果显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与合肥市目前廉租房房源存在明显供需缺口。约81.68%的访谈对象觉得6856元的廉租房保障的年收入标准较高,应适当调低。(2)保障群体片面。目前廉租对象普遍被限定在城市低保户范围,将一些非城市户口的低收入流动人群拒之保障房门外。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已将本市常住非本市户籍低收入群体纳入廉租房的保障中,这是廉租房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国家实施廉租房制度的最终用意。3、廉租房资金来源问题。地方财力有限,配套资金筹措困难,成为廉租房发展的瓶颈。保障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区政府的专项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但住房项目周期长、投入大,廉租房租金低,决定了政府新建廉租房将是财政净支出。据廉租办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合肥市本级已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17亿元,其中市级配套资金5.5亿元。目前来看,合肥市资金筹措较有保障,但从长远来看,要做到应保尽保,单纯依靠政府出资的融资方式不切实际。4、廉租住户资格准入及退出机制。在目前的廉租房运行机制中,最难的是资格准入和住户退出机制。开展准入资格的审核工作量大、廉租房的腾退难度较大。廉租房的腾退则关系到社会公平和廉租房的保障效果。调查显示,约80%的人认为政府不能判断出哪些住户已经不符合租住廉租房的条件。5、廉租房供不应求、房源供给短缺。从供给角度看,廉租住房主要来源于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房和腾退原公有住房,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小区鲜有。势必造成廉租房供给数量和速度跟不上需求的膨胀。数据显示实物配租在住房保障中的地位正在削弱,房源供给逐步减少。2011年合肥市新增保障性住房18255套,但是新增廉租房只有2010套,占比11%。

参考文献

[1]许云萍.廉租房制度推行的瓶颈与对策分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7).

[2]褚国安.论我国城镇的廉租房建设[J].中国商界,2008.

廉租房的要求篇5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居民住房消费,保持房地产投资增长,建立健全各乡镇在廉租住房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全县住宅与房产工作加快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范围

与县政府签定2015年度廉租住房目标责任书的各乡镇。

三、考核内容

(一)按要求完成廉租住房补贴户数,做到应保尽保,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要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达到100%。有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乡镇(20分);无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乡镇(30分)。

(二)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明确一名副职负责此项工作;设立专门办公室,有廉租办牌子,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乡镇(10分);无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乡镇(20分)。

(三)按时参加县廉租住房工作方面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10分)。

(四)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建立健全资料档案。有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乡镇(10分);无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乡镇(20分)。

(五)无上访案(事)件发生。(20分)

(六)廉租住房建设工作。(30分)

其中,廉租住房建设任务(20分),选址、征地工作(4分),周边环境治理工作(6分)。

四、考核办法

(一)完成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目标的计该项分值的满分,每超额目标1%奖该项分值的1%,每差额目标1%扣该项分值的2%,目标完成低于60%(含60%)的将该项分值扣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调查入户率达到100%的计该项分值的满分,每超额目标1%奖该项分值的1%,每差额目标1%扣该项分值的2%。

(二)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此项工作,成立专门办公室,有廉租办牌子,并制定相关制度,有专职工作人员的计该项分值的满分;没有明确副职分管此项工作的扣4分,没有成立专门办公室,没有挂廉租办牌子的扣2分,没有制度的扣2分,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的扣2分。

(三)按时参加县廉租住房工作方面会议,能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搞好政策宣传的计该项分值的满分;每少参加1次会议扣4分。

(四)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建立健全资料档案的计该项分值的满分;未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的每次扣4分,资料档案不健全的扣4分。以上所有扣分加在一起为本项目标扣分。

(五)全年无上访案(事)件的计该项分值的满分,发生上访案(事)件的将该项分值扣完。

(六)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计该项分值的满分,未完成目标且完成工程量在60%(含60%)以上的扣该项分值的40%,完成工程量在60%以下的将该项分值扣完;完成建房选址、征地工作的计该项分值的满分,未完成的将该项分值扣完;完成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计该项分值的满分,周边环境治理较差的扣2分,出现1次因环境治理不到位造成停工、阻工现象的扣2分,出现2次以上(含2次)的将该项分值扣完。

五、组织实施

廉租住房责任目标考核由县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听汇报、看资料、调查、核实等方式对各乡镇年度廉租住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有关发放户和住房困难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廉租房的要求篇6

关键词:弱势群体;廉租房;住房规划;低收入家庭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1)01-0156-03

1廉租房及相关概念

(1)廉租房是指供应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使用且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的主要特点是:

社会保障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其家庭收入水平,没有能力购买市场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有通过政府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的廉租房才能解决住房问题。

非盈利性:廉租房的租金水平要低于成本租金,政府建立廉租房供应体系,其目的是给最低收入家庭以廉租房形式提供住房补贴。

公益性:它不但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受益,而且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收入公平分配。

(2)住房弱势群体。住房弱势群体在我国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

住房弱势群体指其个人及家庭住房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有困难的群体。“社会最低生活标准”是指住房基本不能满足正常生活需要,它所依据的是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住房弱势群体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改变目前无房、危房、拥挤、共用等住房弱势状况,无法通过住房商品化、市场化自主解决住房困难。

2国家对廉租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建设目标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国家对廉租房建设指导意见如下: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5)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3荆州市廉租房规划建设情况

3.1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荆州城区“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和《荆州城区2008~2012住房建设规划》中对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安排如下表:

由该规划可知,2007年至2009年,共规划廉租住房2.85万平方米,合计570套。

3.2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情况分析

荆州市廉租房建设起步略晚,于2007年下发了《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如: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可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除采取相对集中新建外,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实物配租的建筑面积,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截至2009年,剂州市中心城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6个,建筑面积7.05万平米,1497套。这些廉租住房项目除了在项目规划选址与实际选点上比较吻合外,在数量上荆州市编制的廉租房建设需求与实际需求量存在较大的差距,分析原因主要为:

(1)首先荆州市廉租房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基础资料和准备工作不完善,对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标准及申请条件的界定缺乏经验,其次在短时间内难以对社会住房现状水平进行一次性较为准确的摸底,导致一些基础数据准确度不高。

(2)本规划需要一些部门的分工协作,但由于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沟通,致使数据统计口径有出入。

(3)编制任务重、时间要求紧,一些社会弹性需求来不及在规划中反映。

4编制廉租房建设规划的体会和建议

“十一五”即将过去,“十二五”即将到来,新一轮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和措施及规划也将出台,现总结出来几点体会和建议,希望为创建和谐社会、更好地服务城市低收入家庭有所帮助。

4.1现状调查与准确的数据基础是编制规划的关键

规划必须建立在现场调查和准确的基础数据上,基础数据包括居民现状的收入水平和住房水平,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户数和人数。

4.2政府牵头、专家领衔、各相关部门相互协作

本专项规划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土地、税收、房管、公安户籍、发改委、规划等部门,这就需要政府来牵头,组织各部门参与配合,并提供相应的帮助,然后政府组织由专家参与的编制部门进行具体编制工作。

4.3实行动态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国家关于廉租住房的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相继调整、出台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地方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也应跟随国家的政策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4.4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荆州市目前有59%的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同时。目前我市一方面国有企业效益不佳导致破产,积累了大量下岗职工,需要更多的就业岗位和资金安置;另一方面,我市仍处在工业兴市的初步阶段,需要大量的前期启动资金投入到工业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上,还要包括从前期征地费用等等到后期税收上赋予相关的优惠政策。这种两难的处境使得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的经济状况难有较大变化。

因此,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市廉租房需求量稳中有升,并根据每年不同的经济水平和住房水平确定相应的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4.5保障性住房不宜独立建设在偏远地段

首先,低收入家庭更需要居住在城市中心区。如果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另劈新区单独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虽然前期征地上有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但其利润空间相对较小,且还要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费用,最终可能导致开发商变相开发成商品房或相关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致使该区域最终无人住或者逐渐沦落为新的贫民窟。其次,他们要到城里去上班或务工,会增加他们的通勤费用,相反,如果把他们安置到城市中心地段,让他们同样享受城市中心区完善的基础设施,让他们的出行十分便利,而在城市中心区周边地带开发利润相对较高的纯商品房,一来可以完善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建筑的建设,带动城市的发展:二来疏散了中心城区的人口,缓解中心城区人口过度集中带来的压力。

4.6继续拓宽廉租房供应渠道

为解决目前廉租房供应紧张的局面,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住上廉租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廉相房房源:

(1)腾退的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

(2)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公有住房。

(3)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4)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4.7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允许超标准建设

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筑面积分别应控制在60-80平方米和30-50平方米。

5结语

弱势群体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帮助。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帮助。关注弱势群体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是社会公益组织的任务,更是全社会所有公民的一份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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