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管理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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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论文篇1

关键词: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内容提要: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世界近海生物“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P19)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权利”。(注释1:1991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1992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渔船。)90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的研究。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议,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最早是从1867年《英法渔业条约》中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始的。(P2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协议。1982年《公约》是1958年公约实施以来通过和实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P459)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P575)《公约》已成为当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一)确立了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和目标人类已意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观念指导下,养护概念得到重视并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中。《公约》本身并没有明确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但从其有关条款和与之有重要传承关系的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来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内涵是清楚的。《公约》第6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生物资源保持最高持续产量以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一语系所有可使此项资源保持最适当而持久产量,俾克取得食物及其他海产最大供应量之措施的总称。”其目标是使海洋生物资源达到最完全利用的理想平衡状态,以充分发挥环境、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使人类社会持续利用而不减损海洋生物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总括来看,所谓养护应是指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人类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对海洋生物资源所采取的保养、护理及管理等措施的总和。这一概念是海洋环境保护从单一的渔业资源保护向整体性生态系统保护、从单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人类中心主义向更多关注生态平衡、物种安全,实现环境、资源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的体现。(二)《公约》形成了全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法律制度《公约》从法律上将浩瀚的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洋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公约》视不同海域规定了不同的养护管理权。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沿海国拥有完全主权的海域,如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等,明确了沿海国拥有全面而充分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生物资源,及对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种群或鱼种,沿海国和在邻接公海海域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及相关方在养护管理上的“特别性”权利和义务;三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及其海床洋底,不论是沿海国还是非沿海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养护管理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三)确立了缔约国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义务《公约》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在众多条文中特别要求缔约国,无论是在拥有管辖权的海域还是各国不得主张管辖权的公海海域,都有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合作义务。这是现代海洋法的一大进步。如《公约》第118条要求缔约国在国际海域,凡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共同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利用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都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1条规定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而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在适当情形下应当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区域、分区域或全球性的,都有为此目的实施国际合作的义务。包括其国民被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应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类种群资料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3—67条分别规定了各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特定生物种群或鱼种的国家及相关方,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适当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进行养护合作的义务。《公约》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秩序的新框架,开启了生物资源由传统开发利用向现代养护管理的根本转变。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形式特点《公约》建立的海洋新秩序,迅速带来了国家管辖海域的法治有序化和国际海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混乱无序之间的鲜明对比,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公海生物资源形成了新的严重威胁,也暴露出《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的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不足。(P52)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力图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完善和弥补《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这种发展因发生于1994年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建立之后,故可以称之为“新发展”。从法律渊源角度,这种新发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大量出现并成为新发展的主体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P10)运用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形成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行为准则,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化的根本途径。90年代以来或称“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第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所有洄游生物资源明确了缔约国的权利和养护管理责任;第二,1993年粮农组织第27次会议通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遵守协定》),强化了公海捕捞渔船国籍国所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三,1993年4月至1995年8月联合国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举行了六期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种群协定》),确认了在公海捕捞管理中应采取预防性措施,是《公约》缔结以来养护管理公海渔业最重要的多边法律文件;第四,1983年生效的《养护移栖物种公约》及其后制定的各项区域协定,如《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养护波罗的海和北海小鲸类协定》和《养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等,要求缔约国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必要步骤,养护移栖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第五,其它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如京都议定书)、2000年《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1年《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等;第六,区域性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如《北太平洋溯河性种群养护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印度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等。“后公约时代”的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作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法律形式上属于具有“立法”功能的普遍性国际文件,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性质上属于正式国际法律渊源,其内容主要是细化和补充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制度,是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领域新发展的主体。(二)非约束性的“软法”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成为重要的国际习惯法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守则、宣言或标准等形式出现,并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软法”现象,是现代国际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曾为软法作过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上,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协议。虽然关于这类被称为软法的国际文件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但普遍认为:软法虽不具有条约法上的约束力却有力地影响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形式上,它们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具体规范,它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针而不是适用于具体情况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在内容上,多是对现有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与具体制度的阐明、确认和宣示,其代表和反映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正是这一特点,使“软法”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发展和确认具有了无可替代的国际法意义。特别是在那些各国由于利益冲突而不易达成一致的资源、环境、人权等现代国际法新领域,其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可或缺。(注释2:现行国际法律体制注定了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和人权等国际社会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国际法领域。)90年代以来通过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软法”性国际文件主要有:其一,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到1992年底在各大洋和公海海域全面禁止大型流刺网作业;其二,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等系列文件;其三,1995年粮农组织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简称《渔业守则》)列举了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其四,粮农组织为推动《渔业守则》的执行又先后制订了国际文件,如1999年《在延绳捕鱼中减少附带捕获海鸟国际行动计划》、《养护和管理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管理捕捞能力国际行动计划》和2001年《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国际行动计划》就渔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更高的养护要求;其五,1998年《粮农组织改善捕渔业现状和趋势资料战略》是一项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自愿性文书。此外还有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和2001年《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负责任渔业雷克雅未克宣言》等。以上众多国际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是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的共同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或鼓励各国自觉自愿地遵守,或在制订文件时即已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件都“在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一种渊源。(P12)在现实国际法律实践中,这些文件或成为后来制定的国际协议的先导;或逐渐为其后众多全球或区域性国际文件、国内立法所吸收和援引;或是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扩展或说明;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P54)如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跨界鱼类种群在养护管理上的众多宣言与和决议,正是最终促成《鱼类种群协定》签署的根本原因。这一过程,既是国际习惯法逐渐建立法律确信和共同国际实践广泛出现的过程,(注释3:国际习惯或称“通例”是公认的国际法重要渊源。普遍认为其构成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国家之间普遍、一致、重复性的行为或实践;二是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受其拘束,或称“法律确信”。)也往往是国际社会最终制定成文国际协约从而走向成文国际法的必由之路。大量出现的软法规范及对其的广泛认同,正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新变化。(三)国内法与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的大量出现并成为推动国际法发展的源泉1982年《公约》通过之后,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落实《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责任与义务,如1983年挪威《海洋渔业法》、1980年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83年、1996年多次修订)、1996年日本《关于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与1996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特殊鱼种的养护利用、海洋保护区建设、捕捞能力控制、捕捞方式限制等问题。国内海洋渔业法规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养护管理200海里专属区内生物资源重要的法律武器。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是“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解决区域或跨区域渔业纠纷与资源养护管理冲突最普遍使用的法律手段,相关文件或安排在世界各地大量出现。各国之间陆续签订了大量以共同开发利用和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的双边或区域性协议、安排。如中国先后与周边各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25日)等,并建立专门渔业或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定的具体实施。这些文件的效力虽然从法律上讲仅限缔约方,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其内容或规则或成为正式国际协约的先导或补充,或是逐渐成为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的法律传统或国际习惯,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增加了新的活力和内容。对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P5)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法的所有内容无不发端于国内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最终渊源。三、“合作执法”的国际法实施机制传统国际法上,国际社会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司法或执法机关保障国际法实施,只能有赖于国际法主体的自觉自愿或单独与集体的强制。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将国际法称之为“准法律”或“弱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渔业与资源形势,如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效能,已成为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面临的最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律问题。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国际协议,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实施机制上的缺失,确立了一种具有明显“合作执法”特点的国际实施机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海上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海洋的浩瀚广大、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都使传统的以船旗国专属管辖为主的船舶管辖机制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安排上日益显现出缺陷和无力。《种群协定》、《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养护和管理公约》等新的国际文件都建立了突破传统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合作执法新机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种群协定》,建立了包括观察员制度、登临检查制度、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制度、非缔约国和参与方渔船的监督与管理等为内容的新机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合作执法机制具有如下几方面明显特点:首先,确立了在管辖或安排海域内,任一成员正式授权的渔业检查员的普遍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1条承认调查国渔业检查员在管辖区域或安排海域内对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渔船的登临检查权,而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以确保该组织或安排的措施获得遵守。其次,赋予调查国以一定的强制执法权。《种群协定》第19条规定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船只应当向“调查当局”提供船只位置、鱼获、渔具及涉嫌违法捕捞作业相关资料;如调查国依据本国法律确定船只严重违反协议,为确保该船不在公海从事违法捕鱼作业,可酌情扣押船只,直至船旗国对违法行为所认定的但尚未执行的所有制裁得到执行时为止。再次,突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确立了协议或安排对非缔约国或有关参与方渔船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17条明确了对不属于某个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在性质上属于“第三方”的合作义务。“第三方”有义务不得授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从事协定目标种群的捕捞作业,非组织成员国或安排的参与方并应就从事捕鱼作业、捕捞有关种群的渔船的活动进行情报交换,并采取符合本协定和国际法的措施,制止这种船只从事破坏区域或分区域养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复次,确立了港口国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3条规定在港口国授权情况下,港口国可以禁止破坏养护管理措施而捕捞的渔获上岸,并可登临检查自愿到港的渔船。最后,确立了在“必须时”可以使用武力的原则。根据《种群协定》区域性渔业组织成员国通过其授权的检查员,认为任何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渔船具有违法行为,即可无条件地行使登临权,一旦发生对抗还可使用武力。尽管在《种群协定》讨论是否可使用武力问题时,有关国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最终在协定中仍保留了“避免使用武力,但为确保检查员安全和在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受到阻碍而必须使用时除外”的规定。[11](P53-55)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彻底宣告了传统公海捕鱼自由的终结,突破了公海船旗国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赋予了非船旗国的强制管辖权,扩大了沿海国对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被有关学者称为“国际法领域此类法律制度中规定得最为详尽的制度”,是“极富活力”的国际法实施机制。[12](P186-251,285)这一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是国际法在涉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行法领域的新发展,体现了应对共同国际危机的国际法实施新机制。四、国际法律原则的新发展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冲击了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并试图形成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原则。虽然这些新原则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尚待国际社会的更一步的认可和确信,但这些新原则无论从条约法上还是从国际习惯法上,都并不缺乏国际法理基础、成文法的宣示、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形成习惯所必须的国际实践。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一)负责任原则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具有明显的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确立负责任原则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必然要求。负责任原则又被称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政府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地球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对地球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一份责任,并参与到全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中来。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指的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是不平均的,而应与它们在历史上或当时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压力相适应。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来看,一系列国际文件不仅继承和确认了国际环境法确立的这一法律原则,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在明确各国承担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共同责任的同时,对沿海国、船旗国、远洋渔业大国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了更多的养护责任与管理义务。1982年《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特别责任;1993年《遵守协定》、《种群协定》和1995年的《渔业守则》都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国籍国在各国管辖海域之外公海所承担的“一般性”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起了对捕捞渔船的监测、报告与强制执行、防止制止并消除非法、未报告以及无管制的捕捞行为等制度;提出了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上负责任行为的原则和国际标准等。负责任原则已成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原则。(二)预防性原则依《里约宣言》,预防性原则是指为保护环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依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确实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从各法律文件普遍采用“Precaution”一词的本意来看,也都是指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行动确实会发生环境资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13](P152-155)本原则是针对环境资源问题所发生后果的滞后性与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传统国际法上,如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规定,只有存在科学证据证实了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损害已经发生或即将出现时,才应采取国际行动。但90年代以来,海洋生物资源丧失的速度之快令国际社会震惊,在资源损害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限制或控制等预防性措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新国际文件的明确要求与基本规定。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提出“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鱼类种群协定》将预防性做法作为协定的一般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海洋渔业活动中采取审慎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利用。(注释4:协定第5条“一般原则”规定,应根据第6条适用预防性做法;第6条“预防性作法的适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养护、管理和开发生物资源的预防性做法、互不抵触和相互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强;二是注重各类预防性措施之间的联系;三是协议具有强制性要求。应该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预防性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得到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是预防性原则的典型体现。五、公海自由捕鱼权的彻底结束与全面管理的公海渔业新制度包括自由捕鱼权在内的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公约时代资源养护的系列国际文件,对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与控制。从国际法来看,这种规范和控制标志着传统公海自由捕鱼制度的彻底结束和公海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于:(一)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的区域化和全球化管理重视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及其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海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新的国际文件,在资源养护管理上已逐步实现了对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跨区域或高度洄游鱼类或种群实现了公海海域或是整个洄游区域从整体上的全程管理和从捕捞、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整个渔业生产过程的全程控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众多双边、多边和区域或全球性的协议,并成立全球、区域、分区域或双边的养护管理机构,以形成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实现的。依《种群协定》要求,由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联合成立的渔业管理机构,包括区域或分区域养护管理组织或安排,与全球性资源环境条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着资源养护制度的发展。《种群协定》要求成立区域或分区域管理组织以从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而不论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的渔船均有服从区域和分区域管理组织或安排的“义务”,并严格将该种区域合作作为入渔的条件,并确立了非船旗国的强制执法等重要内容。为保证协定的效果,《种群协定》规定了有关“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条款,排除了非成员方的渔船在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管制的区域和分区域内捕鱼的权利。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成为当前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的主导性力量。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区域性或分区域性海洋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组织58个,其中粮农组织体制下的有11个,全球及跨洋性的有6个;大西洋区域15个;太平洋区域有13个;印度洋区域5个。这些组织依其对缔约国管理职能可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确立渔业管理措施的管理型、指导型和学术研究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为核心的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是旧的公海渔业制度的全面结束,也是新的公海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二)公海养护管理措施的量化和细化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细化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措施,构建了完整的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渔船管理制度、捕捞许可与登记制度、渔船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渔船及其捕捞活动的管理。二是渔业数据统计收集与保存制度、预防性措施、特定种群目标参考点和特定种群极限参考点等具体的量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海洋捕捞作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而采取的量化管理措施,强化对公海作业渔船的管理。三是渔船渔获标志制度。以加强对渔获物的加工、贸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打击非法无捕捞许可的违法渔业活动。另外,第62届联大关于实现可持续渔业的决议草案就要求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全面建立强制性船舶监测、监督和监视系统,尤其要求所有在公海捕鱼的船舶尽快配备船舶监测系统,大型渔船至迟应于2008年12月完成配备以强化公海渔业监管。“只有遵守规章的渔船才可以参与捕鱼作业游戏”。[14](P138)这些管理方法和措施的出现,既体现了现代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措施由简到繁、由原则到具体、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趋势,也标志现代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对公海资源养护和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新时期。全面管理海洋的新理念已取代了千百年来“海洋自由”理念。六、结束语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国际法在这一领域通过强化国际管理、建立国际新秩序所采取的多方面努力及其未来实施的成效,都值得我们长期关注和研究。这不仅仅因为海洋生物资源关涉到人类社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新进展,给现代国际法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无论是法的理念、治理方式、法的形式,还是法的实施,“后公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第7页),将为我们打开一扇观察未来国际法的窗户。注释: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R].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C.C.Joyner.TheUnitedStatesandtheNewLawoftheSea[J].ODIL,1996,(27).田其云.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5,(1).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M].吴越,毛晓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薛桂芳.国际渔业法律政策与中国的实践[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傅秀梅,王云长.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N].法制日报,2005-12-15.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曾炜.论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影响[J].时代法学,2004,(5).[11]郭文路,黄硕琳.国际渔业制度的发展及对海洋渔业的影响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2,(2).[12]G.G.Scrams,Tahindro.DevelopmentsinPrinciplesfortheAdoptionofFishers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Measures,DevelopmentsinInternationalLaw[M].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9.[13]刘超,夏清瑕,等.国际法专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4]Belton.StrengtheningtheLawoftheSea:theNewAgreementonStraddlingFishStocksandHighlyMigratoryFishStocks[J].ODIL,1996,(27)

渔业管理论文篇2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论文关键词】规制渔业中国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发展和坏境保护这两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实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制。本文回顾了海洋渔业规制的相关文献,对我国主要的规制手段进行分析,最后对其进行简要的评价。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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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论文篇3

20*年全市海洋与渔业预期目标是:渔业总产量121.3吨,其中国内捕捞产量91万吨,远洋渔业产量18.5万吨,海水养殖产量11.8万吨,渔业总产出72.42亿元,渔民人均收入6909元。根据上述工作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20*年我市海洋与渔业重点要抓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压缩捕捞强度,积极推进渔民转产转业。渔民转产转业是渔业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工作,仍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海洋与渔业的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工作重点要从以“*”时期的以报废淘汰渔船为主转向以分流转移渔民上来,继续做好木质渔船的报废拆解,积极推动老旧小钢质渔船报废拆解,在坚持堵住非法增船的源头的同时,有计划地改造一批近远洋捕捞船只,努力做精海洋捕捞业。20*年计划拆解报废渔船200艘,分流捕捞渔民1000人。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争取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调整出台覆盖面广、渔民受益大、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牢牢把握项目这一抓手,推进“双转”工作的深入开展。继续组织开展远洋渔业、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渔转港”等方面的渔民技能培训项目,着力提高渔民的整体素质,20*年计划培训转产转业渔民3000人。并引导渔民跳出渔业从事二、三产业,进一步拓展就业门路。

(二)坚持科技为支撑,全面提升渔业的产业素质。要按照建设全国一流的现代化渔业基地确定的目标任务,着力开展各项工作。国内捕捞业在减船减人的同时,大力引导渔民发展资源节约型渔业,限制资源破坏性生产工具,改革传统渔具、渔法,推进资源环保型作业,大力开展渔船节能降耗行动,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发展远洋渔业,着力巩固北太鱿钓业,继续搞好印度洋鱿鱼探捕项目,积极开拓中南太平洋的智利公海项目和北朝鲜项目,探索密罗尼西业等国南太平洋冰鲜金枪鱼项目开发。加快更新改造北太渔船,建造经济型鱿钓船,争取已经在建的两艘超低温金枪鱼船投入使用,逐步形成一支装备先进结构合理的远洋渔业船队,20*年全市地方远洋渔船达到210艘。并要加强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和技术素质。海水养殖要以做精做强特色优势水产品养殖产业带示范基地为重点,加快实施养殖塘的标准化改造,全市力争改造面积达到2500亩,使全市海水养殖面积保持17万亩。积极推进水产养殖种苗工程建设,继续抓好梭子蟹、对虾、大黄鱼、贻贝等优势水产品的人工育苗,提高梭子蟹人工育苗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厚壳贻贝的生产性育苗,继续组织开展黑?、本地牙鲆、石鲷等品种的技术攻关。进一步推进水产养殖的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争取再实施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3项,全市养殖标准化养殖示范面积争取达到2万亩,大力推广先进的养殖新技术,适度发展高位池生态养殖、工厂化集约养殖、浅海贝藻类养殖,推进养殖产业化、标准化。要大力发展休闲渔业。休闲渔业是渔业产业转型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的有效切实点和结合点,必须把休闲渔业发展放到重要位置抓实抓好。要继续扶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使全市有2家列入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5家列入市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不断提升休闲渔业的投资和质量。积极开展具有鲜明渔文化内涵的特色渔村建设,要求各县(区)都选定一个渔村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认真抓好海上游钓业的发展,不断规范作业行为,逐步提升产业规模和档次。要进一步发展水产品加工精深加工,搞活水产品流通,扩大水产品出口贸易,使我市水产品出口继续保持在全省全国的领先地位。

(三)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积极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抓紧做好*中心渔港二期、高亭中心渔港等部级中心渔港项目建设工程,高亭中心渔港要加快建设进度,*中心渔港二期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争取20*年上半年通过农业部论证。岑港渔港建设项目要求20*年开工,沈家门中心渔港建设项目和长涂二级升一级渔港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及早立项批复。*中心渔港、岱山高亭中心渔港、西码头渔港的陆域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可报告”争取通过省海洋与渔业局论证。大衢渔港、台门渔港、嵊泗渔港(二期)争取列入全省渔港建设计划。西码头渔港(一期、二期)建设工程争取通过省局竣工验收,并积极申报西码头部级中心渔港建设项目,争取列入20*年农业部渔港建设计划。虾峙渔港建设工程争取年底完成。通过努力,逐步构筑我市渔港新格局。即初步形成两港一带(*中心渔港、沈家门中心渔港及沿港水产品加工贸易带)为基础的*中心渔港经济区,以高亭中心渔港为轴心的岱山渔港经济区,以菜园渔港为轴心的嵊泗渔港经济区,以西码头为轴心的定海北部渔港经济区。要继续加强海水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海水养殖的育苗养成水平。大力发展设施渔业,不断改善渔业生产装备,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渔业发展的环境和渔民生活条件,努力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

(四)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渔业体制和机制。要加强渔业体制调查研究,鼓励引导渔民群众对现行渔业经营体制中的消极因素进行改革和创新,对渔民群众在经营体制方面的创新性实践,要总结经验教训,帮助完善提高。要积极探索对捕捞渔船实施企业法人制度建设,根据渔业生产的实际和渔民意愿,适应市场化、法制化取向,本着尊重群众,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捕捞渔船进行法人化改制,可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也可改建为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突破渔业发展体制性、机制。要支持和促进新型社区建设,抓紧研究落实新型社区建立后渔业管理和服务措施。要继续加大渔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努力实施捕捞渔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和宣法教育,不断增强渔业自觉参与和社会保障的舆论氛围。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渔民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机制。

(五)进一步强化渔业管理,着力加强“平安渔业”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抓好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完善渔业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深化渔船安全专项整治,重点落实并常抓不懈蟹笼渔船、帆张网渔船、休闲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十人以上的渔船实行重点监管。继续抓好渔船安全值班制度和渔船动态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渔船编制生产、通讯联络制度。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通过严查、严管,消除渔业船舶的事故隐患。继续完善乡镇(街道)船舶管理站的建设,完善制度和网络体系。通过努力,使渔业事故发生率严格控制在省控指标内。二是要强化渔业的涉外管理。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突出宣传教育的警示性,提高广大渔民的知法、守法意识。进一步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加强对本地区渔业企业、渔船所有人和渔业船员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管敏感海域的作业渔船,防止涉外事件发生,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坚决查处违规违法案件。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维护渔场治安秩序。针对船多海小矛盾日益突出的局面,要组织力量,建立快速灵敏的反映机制,加强渔场秩序的综合治理,尤其是要加强浙中、浙北渔场的协调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平息冲突。四是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管理制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强化对水产品生产、流通、粗加工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大力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继续组织无公害养殖产地、产品认定、认证,进一步扩大无公害养殖产地面积和无公害产品的数量,争取全市无公害产地面积达到5万亩,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水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六)继续强化海洋管理,切实提高海域综合利用水平。要紧紧围绕建设*海洋经济强市这一主线,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和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海洋功能区划,来宏观调控海域空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域的潜在功能,并确保重大涉海工程项目的用海需求。二是及时完成海域勘界的各项任务,积极做好勘界成果的应用,及时调整行政管理区域,明确海域管理的范围。三是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程序,不断完善海洋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海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四是抓好将原用海项目管理,将交通运输码头等公用设施、养殖用海项目纳入管理。五是突破围填海项目的管理。要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正确处理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的关系,力争将围垦项目纳入管理。六是积极参与908专项调查工作,摸清海域使用的家底,为政府客观决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七是抓好全国县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使县级海域使用管理水平和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八是完善市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强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渔业管理论文篇4

渔业局(处)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省水利、渔业工作会议精神,以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宗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以增加渔业效益为中心,以农(渔)民增收、行业壮大、财政增税为目标,依靠科技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强化法制建设与渔业环境资源保护,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名优水产品养殖,建设无公害水产品示范基地,加快工程化稻田养鱼和休闲生态渔业发展,努力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完成了各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2005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7.2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10.5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6%和4.8%,全省渔业继续保持了持续健康发展态势。回顾一年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2005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修订后的《凤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于8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制修订《凤珇省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法制办,《凤珇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厅务会审议通过下发执行。

2、继续做好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工作,全省核发渔业水域养殖证527本,发证面积3600公顷,累计完成全省核发任务的88%。

3、编制完成《凤珇省渔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建设榆阳区牛家梁等2个生态渔业示范点,建立冯家山水库渔场等4个冷水性鱼类养殖基地,全年发展稻田养鱼面积7094亩,其中高标准工程化稻田养鱼面积2935亩,示范点亩均增加收入381元。

4、完成了团头鲂养殖技术规范等2个地方标准的起草和送审,申报农业部渔业行业标准制修定项目4个,编制完成《凤珇省渔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组织完成石头河水库渔场、西安水流渔场等3个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工作。

5、太白胥水河部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国家环保总局正在评审待批,省政府向全社会公布了《凤珇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新批准建设陇县、洛南2个省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完成了2005年度渔业水域环境公报和水产疫情公报的。

6、编制完成全省渔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大纲,“七大体系建设”建设规划报省政府,编制申报13个渔业项目报有关部门5个已被立项下达计划,全年累计落实中省基本建设资金12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400万元。做好了渔业年报、半年报、季报等统计工作,编制完成15个渔业重点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农业部支持我省7辆渔政车和2艘渔政船交付使用。

7、全省举办渔业计划、统计、推广、养殖、技能鉴定等培训班6期386人次,组织开展3次渔资市场整顿和打假活动,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等渔业违法行为。全省累计查处渔事违法案件523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64万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4多万元。

8、全面启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做好全省渔业船舶登记检验以及船员培训和发证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整顿和取缔“三无”渔船,全省有7艘渔政执法船经国家渔政监督局批准公布。

9、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政协委员提案2件、人大代表提案3件的回复,渔业信息40多篇,组织基层80多名职工参加四川农业大学专、本科学历教育。“池塘生态渔业技术推广项目”获省水利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1、转变作风,加强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今年,渔业局(处)按照厅党组统一部署,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动力,紧紧围绕渔业发展主题,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做好了新一轮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精简工作,在年初召开全省渔业工作会议上,早安排、早布置、早落实,推进了全省渔业工作顺利开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渔业局(处)把认真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渔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结合渔业工作实际,自觉地创新执政理念,增强执政能力,不断推进渔业行业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通过继续深入推行基层评议制度,做好省水产供销公司、养殖公司企业改制的协调指导,并进一步研究特点,把握规律,落实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规范综合政务运行管理,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重拳出击狠抓落实,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有效促进全省渔业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2、整合资源,进一步做好渔业结构调整工作。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主题,着重围绕解决“三农”增收问题,从有利于加快全省渔业发展,有利于规范渔业行业管理,有利于提高渔业经济效益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角度出发,在年初全省渔业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渔业结构调整工作思路和目标。一年来,渔业局(处)在全面总结“十五”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基础上,立足当前全省渔业资源和水产品市场需求,进一步整合渔业资源加快了结构调整步伐。一是以水产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作为关键,更新改造全省现有水产良种繁育场站,积极引导引进和繁育名优新品种。西安市名优养殖品种35个,名优养殖面积达4500亩,占到全市养殖面积的15%;咸阳市引进河蟹3.4万只在三原试验养殖产量2100公斤、产值8.4万元、亩均收入1267元,经济效益十分显著;汉中市汉台区引进杂交鲶、鲈鱼、河蟹等名优品种试验养殖面积达1200亩,走特色水产养殖路子成效显著。洋县、城固县在小水库试验鱼猪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渔业产值达40万元,比过去水库单一养殖模式成本降低20%,水库纯收益提高15%,为改变水库传统单一养殖模式积累了好经验。二是大力拓展水产养殖领域,充分挖掘沟、河、库地等宜渔资源综合开发,在陕南、陕北等一些地区重点发展了水库、淤地坝渔业,在一些有条件地方引导发展工程化稻田养鱼,对全省秦巴山区冷水资源进行规划利用,全省优质、高效、无公害等健康生态渔业得到快速发展。西安市投资120万元建成鲑鳟鱼类良种示范场,填补了该市冷水鱼类养殖苗种生产空白。宝鸡市在冯家山水库渔场引进鳟鱼、鲟鱼试验养殖,苗种成活率均达到80%以上,新增冷水鱼养殖面积1200平方米。安康市实施工程化稻田养鱼面积1932亩,亩产水稻643公斤、亩产鱼68.2公斤、亩增纯收入438元、亩均产值比项目实施前净增长89%。三是抓住今年鱼价提升的有利时机,转变过去渔业养殖生产和经营思路,依靠市场和经济利益驱动调节,广泛吸收大批社会和民间资本投资渔业生产,鼓励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加快了休闲、加工等渔业二、三产业的发展,全省渔业产业链得到有效延伸。今年,西安市有350家渔场发展休闲垂钓业,带动旅游观光、住宿餐饮等相关产业发展,仅休闲游钓收入产值达1.4亿元,占全市渔业经济总产值的30%,渔场综合经济效益明显提升。汉中市围绕“鱼”做文章,以人性化的经营理念,吸引城乡居民消费娱乐,已形成垂钓、餐饮、娱乐为一体的休闲渔业100处,进一步拓展了渔业发展空间。

3、强化执法,为渔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一是本着“细化、完善、突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渔业管理体制,明确渔业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填补渔业管理中的空白,配合省人大完成赴外省法制调查研究任务,组织专家学者反复研讨修改,修订后的《凤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在8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增加了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程序和管理规定。特别是突破上位法,明确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销售的水产品须经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上市,把渔药和渔饲料(包括渔用添加剂)等渔需物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权限,逐步从畜牧兽医部门调整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了渔业行政部门多年无权对渔药、渔饲料生产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的空白,走在了全国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前列。二是进一步做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和修复,在汉江实行封江禁捕和开展鱼类增殖放流,组织召开了全省大鲵人工自然生态繁殖座谈会,整顿检查已批准大鲵驯养繁殖场,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严厉打击各类渔事违法行为,全省累计查处渔事违法案件523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64万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4万元。全省利用社会和民间资本过千万元投入大鲵驯养繁殖,汉中市大鲵驯养繁殖场有30组亲鲵产卵、孵化稚鲵5000尾,为进一步开展大鲵驯养繁殖试验研究积累了经验。三是加强全省渔政执法体系建设,严格渔业船舶登记检验制度,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和整顿全省渔政执法着装,配置改造基层渔政执法装备。目前,厅党组同意成立省渔政监督管理局并加挂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牌子的请示报省编办待批,制定《凤珇省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办法》报政府法制办,农业部支持我省的7辆渔政车和2艘渔政船交付使用,西安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式成立,咸阳市渭城区渔政管理机构经政府批准成立,宝鸡市将渔政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的申请已报人事局待批。四是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申报太白胥水河部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专家评审待批,省政府向全社会公布了《凤珇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新批准建设陇县、洛南2个省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为进一步推动了全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了基础。

4、加大监管,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贯彻实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为契机,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对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监管,为确保消费者能吃上“放心鱼”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健全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凤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水产苗种引进繁育、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域环境污染和从事污水养鱼、水产品销售市场准入、渔药等投入品监管、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等方面,突破上位法对其相关机构建设、人员配置、监管程序、具体权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程序上确立了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地位,提供了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法律依据,为全面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监测、防疫检疫、产品认证体系。省渔业水域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在“五一”、“十一”、“春节”等社会重大节日,对西安、咸阳、渭南、宝鸡销售的50个水产品120个参数进行抽检,在黄河流域(凤珇段)及全省重点养殖水域布点取样进行监测;省水产病害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在生产旺季深入一线开展病防检疫工作,进一步强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各市相关机构和技术人员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工作,有效加强了对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和水产病害疫情的监测。三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狠抓鱼药、饲料等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水产健康生态养殖,深入开展渔资市场整顿和打假活动,做好了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提升了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四是结合渔业水域养殖证核发工作,制定《凤珇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下发各市执行,大力推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加快了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工作,引进渔业新技术改变传统养殖模式,营造发展特色渔业的氛围,打造优势绿色渔业品牌,全省高效、健康、生态、规模渔业发展趋势基本形成。截至11月底,全省完成了石头河水库等3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工作。核发渔业水域养殖证527本,发证面积达3600公顷,累计完成全省养殖水域核发任务的88%。

5、依靠科技,为渔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面临机构改革、事业经费短缺、设备落后等困难和因素,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力度不大,大部分单位都在忙于维持单位正常运转。一年来,渔业处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体察实情,了解困难并协助想办法、出举措,引导技术推广和科研机构克难奋进,并进一步强化了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组织制定全省渔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托省水产科研所和省水产总站,组织40名省级技术人员深入一线,选派8名技术员常年驻示范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渔民的培训力度,大力推广名优水产品养殖等先进实用技术,引导渔民群众自觉利用渔业养殖新技术,在全省各地举办渔民养殖技术培训班6期264人次,努力提高渔民自身素质,确保了全省重点渔区养殖技术指导;二是引进名优水产良种典型示范推广,落实大银鱼水库移植增殖项目面积31万亩。继续实施稻田工程化生态养殖、湖泊水库养殖增殖等4项渔业骨干技术项目,目前已落实推广面积21万亩,其中:发展稻田养鱼面积7094亩,新增工程化稻田养鱼面积2935亩,名优水产品繁育及养殖技术面积5043亩,盐碱滩地和风沙地区塘库生态渔业技术面积8300亩。三是制定渔业行业技术标准,开展渔业科技计划和规划工作,完成了《工程化稻田养鱼技术规范》、《团头鲂养殖技术规范》2个地方标准的起草和送审,申报农业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4个,在总结评估论证“十五”期间渔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凤珇省渔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四是集中全省渔业管理、生产、研究、开发等方面力量,从技术、生产、营销等各个环节为农(渔)民搞好服务,大力开展渔业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工作,有效促进了全省渔业科技成果转化。2005年,“池塘生态渔业技术推广项目”通过省农业科技推广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验收鉴定,获省水利科技进步一等奖,目前已申报凤珇省农业科技推广成果一等奖待评。“沿黄低洼盐碱地渔业综合利用关键技术项目”研究成果报告已编制完成待鉴定验收。

6、依靠项目,加快渔业基础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加大渔业资金筹措力度,项目建设资金争取成绩显著。一是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搞好基本建设项目的编制、论证和申报,上报中省有关部门秦巴山区水生动物保护区、省冷水鱼良种引种繁育中心等13个渔业重点项目,有5个已被批准立项下达计划,首次申报农业部的3个科技示范场项目已被批准立项,全年累计落实中省基本建设资金12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400万元;二是加强渔业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完成5个中央国债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投标和前期建设审查批复,配合农业部开展1998年以来16个渔业国债基建项目的财务审计和自查自咎,确保了在建项目保质保量按计划实施;三是组织开展渔业生产年报统计,配套建设渔业行业优惠政策,在良种引进繁育、病害防治、新技术试验推广、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渔政装备配套等方面积极争取公益性投资,特别是针对去年受灾地区渔业灾后重建和修复,多渠道想办法筹措资金,保证了渔业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2005年,太白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完成项目投资约380万元,建成土建工程面积2200平方米,装备1辆越野渔政执法车;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项目完成投资300多万元,监测手段和检测能力大幅度提高,可承担全省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测和评价;省团头鲂良种场项目完成投资180万元,经过试运行发挥了阶段生产效益,对解决凤珇及相邻省份苗种供应严重不足等问题起到了缓解作用。四是根据全省渔业远景发展战略规划,编制了11个专项工程建设和渔业7大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召开全省渔业基建项目管理及规划工作座谈会,编制完成了全省渔业“十一五”计划及2022年远景规划大纲。《西安市渔业发展规划》6月4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实施,成为全市今后渔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余各市的渔业发展规划正在编制。五是贯彻新《凤珇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法律赋予渔业管理部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法定职责,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在省级新增财力中增加水产补助费的请示》,多种渠道积极争取政府公益性资金投入,以进一步加快支撑全省渔业发展的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六是全省水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初具成效。西安市已建成大型水产品交易市场3处,零售市场200多处,新建的北郊朱宏路鲜活水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鲜活水产品达4万吨。汉中市过街楼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目前已建成2000m2批发楼、3000m2交易大棚,设备先进、配套完善、功能分区明确、规范有序、物流畅顺的西部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

一年来,渔业局(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厅党组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如:渔业工作仍未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渔业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十分薄弱,无公害、绿色水产基地建设和认证进程缓慢,良种引进创新力度不够,渔业结构有待进一步调整,特别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渔业经济效益和发展水平,开展工作活力不足,思路不够开阔,办法不够多,指导方式还不够适应,服务工作还不够到位等等。明年,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压紧逼,夯实责任,确保渔业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2005年工作打算

2005年,渔业局(处)将以十六届四中全会为指导,以农(渔)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强化依法行政和渔业资源保护,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规范行政管理工作程序,加大服务和督办力度,构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工程化稻田养鱼和休闲渔业发展,大力发展渔业区域经济,努力提高渔业经济效益,增加渔业在全省大农业中的贡献份额,努力完成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的各项任务。

全省计划完成水产品总产量7.5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12.0亿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编制完成全省渔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报省政府审批。继续抓好渔业前期项目的论证与申报,多渠道申报项目争取建设资金,加快渔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完成10个重点渔业项目的论证和入库,加大对渔业在建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和监管力度。

2、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优质、高效、无公害渔业发展的典型,切实加强渔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继续加大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力度,落实工程化稻田生态养殖等4大渔业骨干技术推广任务,计划发展稻田养鱼面积7000亩,其中新建工程化稻田养鱼面积1000亩。

3、深入贯彻实施新《凤珇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进一步落实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任务,组织开展渔资市场打假和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活动,试点开展水产品销售市场产品检验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推广健康养殖、生态养殖技术和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标准,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大、产品优、市场前景好的无公害、绿色水产品生产基地。

渔业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评析

1绪论

我国是海洋大国,党的十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而近海捕捞、远洋渔业等海洋传统产业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海洋捕捞能力不断提高,近海的很多重要鱼类资源开始不断衰退有些甚至即将枯竭。为能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渔业行政管理部门陆续颁布并制定了大量的管理制度、措施,然而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所以对于上述问题如何进行有效解决,进而使渔业得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向海洋强国发展路上的当务之急。

2中国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国家开始颁布一些渔业法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在1955年颁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和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等。

1966年以后,因为国内特殊的政治环境的影响,中国的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几乎处于停留甚至后退的状态。直至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颁布,中国的渔业管理体系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之后随着1986年《渔业法》的制定,80年代末《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等法规的颁布,明确了中国渔业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建立、实施了捕捞许可制度、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渔业增殖保护费制度等一系列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中国的渔业保护管理体系得以初步建立,此阶段捕捞生产能力得到很大提高,1985年全国的捕捞总产量从1951年的130.3万吨上升至439.1万吨。然而一些重要的传统渔业资源衰退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控制,像东海区的大黄鱼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平均年产量都超过10万吨,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后,捕捞能力过大使资源的衰退更加严重,1987年的产量居然下降到0.2万吨。[1]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国的渔业保护发展形势,促进对渔业资源的养护及管理,中国在1995年开始陆续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政策、海洋渔船“双控”制度等管理措施,这些制度、措施也成为目前中国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另在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中对内水和近海渔业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修改,需要在可捕捞量的控制下去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并提出新的管理措施:对我国的海洋渔业保护实施捕捞限额制度。

3现有保护制度及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实施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主要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形成,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大规模的渔船经营制度的改革,中国的捕捞能力迅速增强,因此,对渔业保护管理的要求也变得更高,中国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3.1渔业捕捞许可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是为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总的捕捞努力量,使渔业生产结构合理化,渔业生产秩序保持高效,同时对渔民和生产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由满足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申请,渔业行政主管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赋予从事捕捞的权利和资格的许可制度。

在中国正式建立捕捞许可制度之前,渔业保护管理一直属于自由入渔状态。1986年颁布实施的《渔业法》中规定:“任何打算从事内陆或近海渔业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这也意味着中国正式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制度。1989年农业部下发了《捕捞许可证条例》,并在1997年进行修订,制定了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措施。2002年,为了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管理,农业部了《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对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资格、捕捞区域、允许的渔具数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办法。

存在问题:中国的捕捞许可制度规定在捕捞许可证上只标明渔船的渔具数量、渔船主机功率大小、作业区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等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捕捞的总量。这种状况下,虽然没有捕捞许可证的人被有效排除在外了,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的持证人,渔业资源对他们而言,仍然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很多渔民和生产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始钻政策的漏洞,通过延长生产时间、改进捕捞生产的技术等,进行长时间的捕捞来实现产量的增加,甚至有些渔船可能一年都在海上捕捞作业,增加了中国的捕捞努力量,进一步导致资源枯竭。

3.2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

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即对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和主机功率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也可以简称为“双控”制度,是为有效缓解持续衰退的海洋渔业资源和日益增强的海洋捕捞强度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中国在1987年颁布的《关于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控制指标的意见》,标志着正式开始实施渔船“双控”制度。

存在问题:从“双控”制度实施以来,中国虽然不断颁布措施进行管理,但总体来说,“双控”制度还没有达到它的目标。有些当地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和保障渔民的收入,对于渔船和主机功率的检查都不严格,尤其是主机功率。有时小功率发动机已被替换成大功率发动机,然而为了船厂和发动机制造商的共同利益,铭牌却显示出较小的功率,这种现象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从1986年到2002年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增长超过6万艘,他们的主机功率增加了一倍多。

另外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非法渔船,增加了执法部门实施“双控”制度的难度。在2000-2003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海洋渔船的普查,2001年时对“三无”渔船和“三证不齐”渔船进行整顿,全部都登记上报,并纳入正常管理。这项非法渔船合法化措施过后,“三无”渔船和“三证不齐”渔船基本没有了。但之后,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并没有对新增的“三无”渔船进行违法捕捞作业的行为加以严格管控,一些渔民或者渔业组织,自行非法造小船,而有些造船厂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帮助这些人承造未经批准的船舶,还帮助他们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导致“三无”渔船的数量快速增长,加大了海洋捕捞强度。

3.3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是根据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鱼类繁殖、生长发育的规律等,设定一定范围的海域、规定某个时间段,全面或者部分禁止某些渔具进行生产作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早在1955年中国就颁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实施禁渔区制度。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禁渔期和禁渔区。

存在问题:制度在实施的二十年来,无论是休渔范围、时间安排还是作业类型上都是逐步进行完善的,在休渔期间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效果是很好的,但这样的效果却是短暂的。每年休渔成效总是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一般在2-3个月就会消失,导致休渔的养护效果不能持久。另外,由于海洋物种在中国的高度多样性,不同品种的产卵时间和产卵期不同,一年四季都有鱼类进行产卵,而且产卵场的分布也是错综复杂。但现行的伏季休渔制度缺乏特异性,未能充分覆盖不同种类的产卵季节。

3.4最小网目尺寸制度

在中国,最小网目尺寸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这个概念的初次提出是在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然而,对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到很久以后才实施。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制定规定,同时明确了违反该项规定的法律责任。2003年,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开始贯彻落实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其中网目尺寸的最小值取决于渔具类型和捕捞海域。

存在问题: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对于中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在中国海域至少有40种主要的经济鱼种和超过10种的渔具,现有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使很多渔具和鱼种都在监管之外。另外目前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基本是建立在20世纪80年代的渔业调查基础之上,但是,中国渔业资源的状况在过去的30年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现行的标准需要进行更新。

3.5捕捞限额制度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政府为了减轻捕捞努力量给渔业保护带来的压力,开始考虑使用渔获量限制制度来控制海洋渔业的总渔获量,不再将高渔获量作为地方政府的政绩。1999年农业部提出了“零增长”的政策,也就是1999年海洋捕捞总量应不高于1998年的海洋捕捞总量。在2000年,农业部提出了“负增长”的政策。“零增长”和“负增长”的政策是有一定效果的,我国海洋捕捞总产量从1999年开始结束了长期持续且快速的增长,出现下降并趋于稳定,基本维持在1400万吨的水平[2]。

存在问题:未形成可靠的捕捞统计制度。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捕捞数据统计的立法,主要依靠传统的报表统计法,统计指标主要是宏观数据,侧重于产量。而像一些基本数据如具体的作业天数、船位、捕捞努力量、实时渔获量等统计缺乏,导致统计数据为分析捕捞生产和渔业资源状况提供不了特别有效的依据。而且我国没有数据监督与核实制度,导致无法确保我国渔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也让我国的捕捞统计数据不能够成为渔业资源评估和管理决策的依据,从而无法支撑渔业监督执法。因此,鉴于缺乏制度上的规定性、约束性,我国渔业保护管理实际上还是缺乏捕捞产出控制。

4对中国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建议

4.1改进现有的捕捞许可制度

首先应在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明晰的捕捞权制度,切实保护渔民的权力,保护渔业资源。否则渔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资源共享性的特点容易导致恶性竞争,最终产生“公地的悲剧”式结局。其次,还需要更加科学细致地对捕捞许可证进行分类,并在许可证上规定总的渔获量,预防因此产生额外的捕捞努力量。最后我们可以结合实际,通过试点实施可流转的捕捞许可证制度,在试点实施期间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改进,希望能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帮助我国实现渔业的现代化及捕捞权人进人或者退出渔业。但因为垄断、经济的负外部性等原因也许会造成市场失灵,所以应提前针对捕捞权的流转设置前置性的审批制度,以防因交易而造成捕捞权过分集中,而损害渔民利益[4]。

4.2完善我国渔业保护主要管理制度的配套立法

我国渔业保护主要管理制度的配套立法一直都做的不好,其中有些配套立法可能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管理状况,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设置相应的配套立法。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渔业保护管理部门应与时俱进的改进那些落后的配套立法,比如更新《渔业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发达渔业国家的经验,尽快完善中国目前渔业保护主要管理制度的配套立法,使各项制度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切实对我国的渔业保护管理起到应有的作用。

4.3针对“三无”渔船的综合治理

首先用正确的舆论作为引导,合理制定网络舆论的应对预案,用正确的舆论使广大民众都了解到“三无”渔船对海洋资源、环境及社会的稳定所带来的危害。

其次要发挥海防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海防基础设施,海事、海关等部门对监管水域进行监控,掌握“三无”渔船的流动情况,各部门之间应进行信息交流,做好实行资源的共享,联合执法加以取缔,更好地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5]

4.4建立可靠的捕捞统计制度,严格渔获量的统计

成立一支高效、专业的统计队伍,改革现有的依靠传统的报表统计法,通过捕捞日志、渔船信息传输系统、上岸的渔获量登记等方式,将渔业生产者船位、捕捞努力量、具体的作业天数、实时渔获量等基本数据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建立起数据监督和核实制度,相关的一些数据,尤其是渔获量数据要细分到各渔村和渔业公司,对于大型渔船的渔获量数据进行单独的统计。这一过程至少要持续三至五年,通过每年的实际实施效果对数据加以调整,终会得到一个比较准确的渔获量数据,统计出来的渔获量数据与将来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时各自配额持有量息息相关,也可以为我国实施的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6]。

4.5贯彻落实捕捞限额制度

结合目前我国渔业生产的现状及各方学者的研究结果,我国的海洋渔业保护实施的捕捞限额管理制度可以采用如下模式[7]。该模式的基本思路为:在国家确定总可捕量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其分为黄渤海区、东海区和黄海区的可捕量,再让各自海区结合自己当地渔业的实际情况,将海区的总可捕量配额向下分成个别市县的配额及商业捕捞配额。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让有条件的一些市县将自身所得的配额再细分成为个别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而针对总商业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政府可以通过竞拍的方式确定归属权,并且规定这些配额是可以进行流转的。最终可形成三种可转让配额制度,分别是个别渔村可转让配额、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和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

5结语

我国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政策实施效果也不明显,这对我国在目前该如何科学、合理的维持和保护渔业资源更是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国现在在建设海洋强国,就必须让海洋渔业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进而逐步走上可持续的发展之路,但是任何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发展和逐步完善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在这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调整或者改变当前的一些渔业保护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程家骅,张秋华,李圣法等.东黄海渔业资源利用[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唐议,邹伟红,胡振明.基于统计数据的中国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状况及管理分析[J].资源科学,2009(6):1061-1068.

[3]高宏泉.从近二十年数据谈渔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J].中国渔业经济,2005(2):30-31.

[4]刘新山,杨子江,刘聪.论捕捞业法律制度和政策问题[J].中国渔业经济,2011,(6):22-29.

[5]何立居.“三无”船舶综合治理对策研究[J].广州航海学院学报,2014(1):1-4.

渔业管理论文篇6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1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改革开放以来,渔业产量迅速增长,除中国以外的世界渔业产量在1980年代以后就趋于稳定并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中国则在改革开放以后迎来了渔业的大发展。2003年中国渔业总产量为4704.6万吨,比上一年增加3%。总产出中捕捞产量为1649.2万吨,约占总产量的35%。渔业对于我国农村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渔业也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一个重要渠道,此外,合理发展的渔业还对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渔业总产量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却是逐年下降。捕捞业先是经历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飞速增长阶段,这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给与微观经济部门自主经营权,提高了经济效率,带来了渔业的大发展。到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增速突然减慢,这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增长动力已经趋于衰弱,需要其它因素来推动产量增加。此后,随着渔业产业工业化的发展,捕捞技术的提高,又带来了一个新的渔业产量增长的高潮。而且到九十年代末,渔业产量增速明显下降。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

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奥斯特罗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刘新山.ITQ渔业管理制度与物权理论的关系.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4]慕永通.我国海洋捕捞业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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