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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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

会议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组织和服务创新,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此,一要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和购销网络,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扩大和活跃农村市场。二要通过加强专业合作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和农村综合服务,不断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三要通过调整建制、优化布局、盘活资产、民主管理,加强基层社建设,增强基层社和联合社服务功能。四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五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11月25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会议认为,旅游业兼具经济和社会功能,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我国幅员辽阔,旅游资源丰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消费需求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但仍面临发展方式粗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服务质量水平不高等问题,必须加强统筹规划,从改革、开放、服务、管理入手,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会议指出,加快发展旅游业,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资源,推动旅游业特色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一是放宽旅游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二是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加快以旅游交通、游客服务、旅游安全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完善旅游信息服务,促进旅游消费便利化。三是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合理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继续发展红色旅游。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水利、地质、海洋、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丰富旅游文化内涵。四是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和旅游市场监管。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健全监管体系,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五是推进节能环保。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严格执行旅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妥善保护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当天,常务会议还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定到2022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

会议认为,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和长远发展。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主张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将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加强《公约》及《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统筹考虑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会议指出,在不久前联合国召开的气候变化峰会上,主席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中方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明确提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将采取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国的立场和主张,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充分理解和广泛认同。

会议指出,我国始终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推进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实施鼓励节能、提高能效等政策措施,不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研发投入,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碳汇,提高适应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会议提出,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与行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会议决定,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会议还决定,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2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强森林管理,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这是我国根据国情采取的自主行动,是我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巨大努力。

会议强调,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经济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巨大压力和特殊困难,实现上述行动目标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

会议要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立足于推动科学发展,立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现实需要和长远利益。要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加强对节能、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和零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投入,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措施,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和气候友好技术,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篇2

碳关税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德维尔潘在2006年肯尼亚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提出的。他建议对没有签订《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附加税。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若不签署该协议,将会对来自其国家的进口产品课征商品进口税。由此,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2009年6月,法国总统萨科奇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为欧洲公司建立一个公平环境。

面对法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突飞猛进,大洋彼岸的美国也不甘示弱,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碳关税是一种边境调节税,是指拟用排污权交易机制或碳税制度的国家根据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者根据进口产品来源地国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所削减的二氧化碳总量等标准所采取的一种边境税调整机制,从而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承担相同的气候变化缓解成本。

二、碳关税在国际环境法框架下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与气候有关的国际环境法主要是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UNFCCC)以及1992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UNFCCC参加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条款。二者分别于1994年3月21日、2005年2月16日生效。UNFCCC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但其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截至目前,公约已经拥有192个缔约国,《京都议定书》共有183个国家通过。UNFCCC将参加国分为三类: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国家承担着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指标,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并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了不同类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京都议定书》对其进行完善,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了UNFCCC的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在2001年3月,美国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1.国际环境法规范的可适用性在解决与碳关税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时,争端解决机构能否适用UNFCCC与《京都议定书》?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称《条约法公约》)第31条来解释相关国际条约,而《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要求条约解释者解释条约时应该考虑可适用于当事人各方的相关国际协议。然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很少使用《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其通常采用的是根据用语上下文和条约目的及宗旨解释条约的方法。迄今为止,WTO的153个成员国都是UNFCCC的缔约方,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WTO成员国包括文莱、乍得、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

因此,根据上述《条约法公约》条款的规定,DSB在解决与碳关税相关的贸易争端时,应该考虑UNFCCC的规定。鉴于上述某些国家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DSB在解决有关碳关税的贸易争端时是否应该考虑适用《京都议定书》目前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如果某一贸易争端的双方均是非WTO成员国,那么DSB在处理问题时应运用非WTO规则,同理,如果某一贸易争端的双方均是《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国,那么DSB在解决有关碳关税的贸易争端时,就应该适用《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然而,在1996年美国汽油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对于条约的解释不能超出WTO条款的范畴,对于条款中未出现的概念或者不属于条款意图的概念也不能强行加进对WTO条款的解释中。但在1998年美国海龟虾案中,上诉机构对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解释参照了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以及《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等与当事国间有关的若干国际公法规则。我们认为由于争端解决机构所解决的贸易争端具有实质上的判例法的作用,而1998年的美国海龟虾案发生较晚,距离现在碳关税较近,所以上诉机构的意见同样适用于碳关税,因此,在解决与碳关税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时,应该适用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另外,对于1996年美国汽油案有学者不同意上诉机构的观点,他认为国际环境法规则或原则应该属于WTO争端中可适用的法律。理由与上述相似。因此,碳关税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调整是毋庸置疑的。2.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冲突碳关税是美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而美国是UNFCCC的成员国之一,它与UNFCCC所强调的各国应采取的气候措施是否一致呢?UNFCCC第2条规定,各国应该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实现相应的目标,不得采用公约之外的方法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在第3条第5款中,UNFCCC规定各缔约方应当以合作方式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允许成员国为对付气候变化采取单方面措施,但该措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上的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的手段。

该条款与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的引言相得益彰。若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对其分析,其能否得到豁免呢?首先,UNFCCC在前言中明确规定了的各国主权独立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各国主权独立原则,进口国没有权利单边评估第三国的碳减排措施。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每个国家的国情都不相同,发达国家应该依照其在国际条约中所做出的承诺接受国际安排,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低下,人民生存尚有困难,因而理应承受较发达国家而言相对少的义务。由此,美国在其法案中关于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决定并没有遵守UNFCCC的规定,是对国际条约的明显违反。其次,国际争端解决的最好方法就是以双边或多边的形式解决,单边措施只会构成对国际争端解决的障碍。从此角度来讲,美国制定的单边措施并不能解决国际争端,只会引起发达国家的效仿,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世界边缘地位而深化其之间的矛盾。从以上分析来看,我们很难确保美国是为气候原因而出台此法案,出于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出台法案也不是没有可能。

三、中国应对碳关税的主要手段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水文与水资源现状分析工作措施

中图分类号:P641.8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战略资源,同时也是生态环境的决定性要素。长期以来,全球水资源消耗量急剧增长,工业废污水的无节制的排放,全球水资源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可供人类安全饮用的水源日益短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这不仅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会对农业、牧业、森林和渔业等造成威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水资源问题严重影响了全球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

1、水资源的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的骤增,水资源的紧缺导致人们过度开采地下水、争夺雨水资源。目前,大部分地区海河流域河川径流衰减程度十分严重,地下水亏空高,年缺水量大,过度开采地下水和循环利用废污水是人们解决缺水问题的主要手段,水资源短缺问题成了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水资源短缺成为了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还导致了尤其是海河流域严重的生态问题。

2、水资源存在严重问题

2.1水资源污染现象严重

目前,水污染已由局部河段发展到全流域,由地表侵入地下,由下游蔓延到中上游,由城市扩散到农村。水污染的成分十分复杂,受污染的水域中除重金属外,还含有甚多农药、化肥、洗涤剂等有害残留物。近年来,海河流域的每年的废污水排放量高达60亿吨。由于利用废污水进行灌溉,对浅层地下水、土壤和农作物造成了严重污染。最新资料显示:华北地区城市饮用水只有23%符合卫生标准,小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合格率更低。水污染防治当务之急,应加大水污染监控力度,设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

2.2山区水源大量减少,水资源衰减严重

水资源评价的最新成果表明:近年来,北方地区水资源量明显减少,其中以淮河、海河、黄河和辽河地区最为显著,资源总量减少了12%,北方部分流域周期性的水资源短缺加剧。山区水源来水的大量减少,给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水资源的严重衰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第一“瓶颈”。

2.3河道断流,功能丧失

华北地区大多数中下游河道枯竭断流,不能进行地下水补给、输沙、排盐等,湿地萎缩、土地退化等生态问题十分严峻。人口密度急剧增加,人类对水资源进行肆意的开垦,导致植被被迫坏,水土流失过多使得一些地方河床增高、河道断流。河道断流在任何时间都可能出现,而且绝大多数的河道断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另外,我国北方地区冬季寒冷干旱,更容易造成河流封冻或断流。

2.4地下水过度开采,部分地区面临枯竭

地下水枯竭直接威胁华北地区的用水储备,情况十分危急,引起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1)地下水水位大幅急速下降。以至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

(2)破坏房屋、公路、铁路、桥梁、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矿山等工程建筑物开裂、倾斜、倒塌、埋没。

(3)造成地面沉降、塌陷。

(4)减少泉流量。而泉流量减少则破坏了古建筑物与文物的保护,甚至因泉水枯竭使古井和旅游景点失去了应有的旅游价值。

(5)使地下水水质恶化。

(6)水井枯竭。单井涌水量减少造成水井报废,或掉泵,含沙量增加,使设备维修费与耗电量增加。

(7)影响植被生长。

(8)河流,湖泊水量减少形成干涸等灾害。

(9)影响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

(10)造成人与牲畜伤亡。

3、水文水资源的影响因素与治理措施

3.1气候变化与水资源的相互作用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学术界、社会公众以及企业最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气候变化可归因于地球气候系统以及自然循环的扰动,必然引起水分循环的变化,引起水资源数量的改变和水资源在时空上的分布,进而影响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发展。通过研究由气候变化引起的水资源各方面的变化来预测流域径流的增减趋势及供水影响,是气候变化对水文与水资源系统影响的研究的重要手段。

气候等因素的变化使我们长期面临着对未来水分供求估算的不确定性。如果不能全面的考虑自然因素与经济活动等重要因素,可能导致对水资源系统的投资过大、对水资源系统的错误估计以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因此,在水资源发展规划中应该考虑到所有的不确定性。增加管理系统的安全范围是应付较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行之有效的办法,而达到这个目的增加投资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增加安全范围和增加投资强度应该全面协调,才能解决水资源的正确决策。

进一步认识气候变化与水资源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要使未来区域的水分供求情势协调一致并以此作为未来水资源规划的基础需要研究一种新的方法;此外,还要研究一种区分气候因素与非气候因素的方法,并将他们的影响区别开来。未来气候变化将会对供水的稳定性造成影响,为了能够应付这种变化应加强对新措施的研究,现有很多管理方法和工程措施都以气候与水文特性的相关性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即使假定气候情况稳定,为了应付可能发生的水文变化和满足日益增长的供水需求,水资源管理部门也要考虑较安全的水资源系统。所以当前我们使用的一系列管理水资源的适应性措施对未来气候变化也是适用的。但是气候变化较大的地区的水资源系统应具有更加灵活和坚固,这样才能减少其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这就需要更多的投资,因此是很难办到的

水土保持措施是最简单的一种方法,在气候条件的未来不确定性增长的条件下,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是对付气候变化负效应的一种最切实可行的的方法。如果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后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我们就应该采用补充的蓄水设施或远距离调水工程。

3.2水文水资源工作中的措施

围绕气候变化问题,在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上“气候与水”工作组提出了水文水资源工作中应加强研究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为了改进全球模型中的水文参数和监测水文过程的变化,必须要加强全球及各地水文资料系统的建立和交流。

(2)进一步认识水资源在气候系统中的作用,并利用这些知识让人类更好的预防和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3)考虑未来气候变化对国际水法与条约重新进行评价。

(4)根据人类活动对气候环境引起的一系列变化,对水文过程的分析和计算方法重新进行评价。

(5)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要对其提供财力和技术转让,以研制出一致的评价影响的定量的方法。

(6)因为水利工程的运行期和施工期较长,所以要将气候变化的可能影响纳入水资源系统的设计与管理工作考虑范围。

(7)将全球各地关于气候变化影响的研究结果进行汇总,绘制出全球水资源最缺乏的地区分布图。

4、结论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政治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人口众多、水旱灾害频繁、水资源短缺等问题都是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环境是水文水资源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应对挑战:第一,研究干旱地区当前水资源供需情况和它们未来的发展趋势;第二,重新评价当前使用的水文过程的分析技术和方法;第三,提高干旱地区水资源系统对环境的适应和应变能力;第四,加强对全国各流域水文过程的监测与分析;第五,完善我国水文资料系统的运行。

参考文献

[1]陈家琦.水资源学概述[A].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1篇4

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太阳电磁辐射是如何影响地球环境包括气候的。这需要对太阳光辐射进行持续和长期的监测,并对大气层、海洋和陆地表面特征变化进行连续观测。然后,对这些信息加以汇总,从而提高气候变化的建模效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臭氧层变化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连续观测,以确定由此造成的对环境以及人类健康的影响。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也需要对地表变化的机理加以掌握和理解.我们必须能够对全球环境进行评估,并能知道其如何变化,这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基于这样的坚实基础才能制定程序,从而实现对环境的保护,确保粮食安全以及带来因气候变化带来的人道主义后果。

卫星遥感工具

作为全球无线电通信系统的一部分,卫星在收集全球气候数据和气候变化数据前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卫星主要用于监测碳排放、极盖和冰河存储的冰量的改变,以及大气温度的变化方式通过遥感,能够获知陆地覆盖和较大范围发生的任何变化的最准确和最新信息,还能提供除遥感外其他途径无法获得的偏远地区数据。重复测量使得有可能为跨越若千年代的遥感数据创建档案,这些数据可用于创建陆地覆盖和陆地使用方面的时问序列数据。

国际电联的职能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在气候变化领域开展了重要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ITU-R研究成果作为基础资料,多次在及时处理气候变化紧迫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题为“用于地球观测应用的无线电通信的使用”的第673号决议(WRC-07)指出,90%以上的由然灾害与气候或天气有关,根据该决议,有了地球观测数据,将更容易理解气候变化问题,从而更容易建立气候变化各方面的模型,并对之进行验证。这显然有利于政策制定工作的开展。第672号决议(WRC-07)“在7750-7850MHz频段为H星气象业务静展划分”队为,在全球火预报以及气候变化和气候有关的灾害危险预测方面,气象卫星数据发挥着重要作用。

规则性标准和技术标准

ITU-R为卫星和地面,气候监测及数据分配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了规则性基础和技术基础(见框)。其做法如1、划分必要的无线电频谱和p景轨道资源;分析新的和已有卫星系统之问的兼样性;开展研究并制定审问及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和Ⅲ络的国际标准;提供卫星和地面系统使用的指南及支持,以开展环境监测及冈气候变化引起的灾害预测和减灾工作。《无线电规则》中纳入的标准具有条约地位,属强制性质。其他标准采用国际电联建议书方式,属自愿性质。各种不同标准涉及不同的系统运行,如:

•监测陆地、海洋和人气参数变化(如植被生物量,海洋盐度,淡水地下储量以及云气驱散等),跟踪飓风和台风态势及火山和森林火蔓延情况。

“跟踪海啸、龙卷风和雷暴的气象。

基于无线技术的天气数据收集和处明!气象辅助系统。

用于传送自然和人为灾害信息的各种不同无线电通信系统(卫星和地面)。

助力主管部门实施气候监测

在环境观测、气候控制、天气预报以及帮助预测、探测和减缓自然和人为灾害等方面,很有必要采用无线电通信技术那么,各主管部门从何处能获得帮助,以便使用这此技术,并实施频道规划和卫星、地面技术的工程部署?答案就是ITU-R建议书、报告以及手册,这些材料提供了有关空间研究、地球探测l卫星、气象辅助、气象卫星和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通信系统和无线电应用的信息。

即将展开的WRC-12辩论

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2)将于2012年1月23日至2月17日在内瓦举行,其中大会第2次筹备会议(CPM11-2)考虑了有关气候变化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这次会议提议对《无线电规则》进行一项修改,用于保护20kHz频道以下长距离雷电探测系统的操作和研发。基TCPM11-2的讨论,WRC-12也将考虑以下问题:1)为卫星气象系统新增7750-7850MHz频段划分,以提高现有气象预测特别是数值天气预报的性能。2)275GHz3000GHz之为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划分附加频带,以提高对水循环成分的测量效果。3)第673号决议(WRC-07)进行修订,呼吁ITU—R研究“加强对地球观测无线电通信应用关键作用和全球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无线电规则”中纳入新的一款,敦促全国主管部门认识到地球观测工作的重要意义。4)在3-50MHz范围内为无线电定位业务做出划分,用于海洋测绘雷达对海洋表面波高和海流的检测以及对九型物体的跟踪,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灾害应对、海洋测绘、气候和气象操作等方面越来越多地依赖这些系统.从而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海洋测绘雷达所用频谱的规制地位。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篇5

关键词:全球变暖;国家伦理;绿色低碳

中图分类号:B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973(2014)01-0043-04

一、全球变暖状况及其应对措施不力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全球变暖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热门话题。历次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和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签订,似乎都是对这一问题解决方案的一个探讨,但其理想方案的达成尚需一个漫长的过程。2013年11月召开的华沙气候大会,以超时一天的议程达成了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协议。但对于关键问题的解决还未见到实质性的突破。各个国家如何提高减排承诺,如何实现减排资金、技术上的援助,如何进一步搭建全球气候协议的新框架,这些问题又将成为新一轮博弈的焦点。

(一)全球变暖现状、成因及主要影响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全球温度已升高了0.6℃以上。与此同时,过去20年中有17年刷新了历史最高气温纪录。[1]近50年来,除南极外,各个大陆平均气温显著变暖。20世纪以来,地球表面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74℃,从而使20世纪成为至少过去1300年中最暖的100年。而且全球气温正在加速变暖,在有纪录以来最暖的12个年份中,1995年到2006年的12年之中就有11个上榜。[2]

致使全球持续升温的原因有两个: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致使全球温度急剧升高。地球温度持续升高的自然原因与自身运动和太阳黑子活动密切相关。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2007年2月的第四次报告指出,人类活动所释放的温室气体“极有可能(verylikely)”(>90%)是造成自20世纪中叶以来绝大部分观察到的全球气温平均增加的原因。[1]

全球变暖给人类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全球变暖将会导致极地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许多海拔较低的国家将会被淹没。如孟加拉国、佛罗里达等国家和地区将存在被淹没的危险。海平面的持续上升,将会严重侵袭地下淡水层,造成海岸土地盐渍化,导致海岸生态环境失衡。(2)全球变暖将会严重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由于全球变暖,植物和动物物种都岌岌可危。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orldWildFundforNature,WWF)的研究,作为全球变暖的直接后果,哥斯达黎加的金蟾蜍(Bufoperiglenes)和多色斑蟾(Atelopusvarious)已经完全消失。[1]12(3)全球气温持续升高也将加剧土地的荒漠化,对人类生存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4)全球变暖会使疾病肆虐,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并扰乱社会的安定秩序,不利于世界的和谐发展。地球的持续升温加速了疾病的传播速度和传播空间,更多的人口将极易感染疾病。更高的温度和更多的降雨将助长病原体从啮齿类动物和昆虫身上传播至更广的地区。[1]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长远来看,这将不利于世界秩序的和平稳定和国际社会的良好发展。

(二)世界气候大会进展缓慢,国家伦理不彰显

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政府和有识之士已开展多角度、多层面的行动。其一,世界气候大会和气候谈判的进展。迄今为止,世界气候谈判已经进展到华沙会议。历次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和国际气候谈判的举行都相对地把目光聚焦在环境保护责任承担和应对措施上。如2013年11月11日至22日在波兰华沙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一直起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但是此次气候大会的结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它给实质性问题的解决如具体减排责任的划分和落实,仍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其二,国际公约的签订及其重要意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是1992年5月由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公开签署并通过,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变暖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上首次确定的国际合作基本框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通过以来,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会议。

以上是人类为寻求解决全球变暖措施,实现责任共担所做的积极努力,尽管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实质问题仍然悬而未解。而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的持续升温,如何治理全球变暖已成为人类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学术界所使用的方法也主要是责任的划分和应对措施的探寻,但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没有一个具体的共同的原则或标准做衡量基础。而这一共同的原则和标准只能由对本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共担责任的国家伦理来担当。因为国家伦理的建构不仅是对国家自身行为的规范和国家间交往行为的约束,也是国际社会道德文明持续发展的表现。

二、应对全球变暖需要建构国家伦理

治理全球变暖需要建构国家伦理,不仅仅是因为国家间交往行为缺少规范的要求,也是将国家伦理贯穿到个人伦理和企业伦理,实现国家伦理的细化,并透过个体伦理和企业伦理演化成为公共伦理、消费伦理,最终影响人们生活的抉择,以实现节能减排、遏制全球持续升温目标的题中之意。全球变暖背景下国家伦理的建构,对我国当下雾霾危机的治理和下一届世界气候大会方案的准备都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一)全球变暖背景下国家伦理缺失的表现

在阐述全球变暖状况及人类历经无数努力无法实现责任共担的基础之上,我们提出要在全球变暖中建构国家伦理,为问题的解决奠定共同的道德根基。而现实生活当中国家伦理缺失的表现随处可见。如上世纪40年代初期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造成数以百计的人死亡,很多受到轻微污染的人都出现了眼睛肿痛、呼吸困难等不适状况。这一事件的爆发与其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型企业的大量存在以及人们生活缺少必要的规范不无联系。据相关文件统计,洛杉矶在上世纪40年代就拥有250万辆汽车,每天大约消耗1100吨汽油,[3]排出1000多吨碳氢化合物,300多吨氮氧化物,700多吨一氧化碳。而大量炼油厂和三高型企业的正常运转,加重了污染的程度,加速了全球范围气温的升高。与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齐名的还有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追根溯源,英国伦敦烟雾事件的爆发是以燃煤为主的发电厂和居民冬季燃煤取暖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和粉尘共同作用的结果。从以上两个堪称世界十大环境公害的事件当中我们不难发现,三高企业的大量存在,人民生活中的资源能源低效率利用都是因为缺少共同道德规范的约束。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既是全球变暖中国家伦理缺失的表现,也是国家伦理在全球变暖中建构的必要性所在。

(二)全球变暖与国家伦理的关系

1.国家伦理是国际社会达成共识的根基。刚刚落下帷幕的华沙气候大会的状况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争而不破,吵而不翻”。各个国家在气候谈判中立场的确定难免首先要考虑到个人利益,但全球变暖这个不争的事实已将前所未有的灾难带到人类面前。从根本上解决全球变暖,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已刻不容缓。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则首先是在全球变暖中建构国家伦理,国家伦理的建构为国家间达成共识奠定了共同的道德根基,这就为绿色气候援助资金的实施和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以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根本保障。国家伦理虽然本质归属于道德,不具有强制力,但其重要影响和作用要远远超出法律的视域。因为道德对人们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外在道德规范向内在道德约束的一个转化,这个转化可能需要一个过程,但内在道德约束的形成将会长久地作用和影响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我们暂时放下自身利益的诉求,站在人类全局的高度去把握问题,坚持多边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应对措施,2014年9月23日即将在美国纽约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领导人峰会就一定能够取得实质性进展。

2.国家伦理是实现国际共同合作的保障。虽然被迫延迟一天的华沙会议最终达成了一份各方都不十分满意、但尚能够接受的协议,但各个国家间分歧的焦点仍然存在并且难以解决。如各国减排承诺的兑现以及某些发达国家减排立场的严重倒退等。要将这些问题逐个击破,拯救全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求各个国家拿出高度的政治意愿和最大的诚意,直面问题的根本,依据对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负责的国家伦理作为铺垫,克服面前的难题。在世界环境领域建构对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共担责任的国家伦理将会是最优方案。因为国家伦理建构不仅是对本国自身国家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国际社会乃至整个人类行为的一个道德约束。它对国家自身行为和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交往行为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规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国家伦理在世界气候领域的建构,不仅加快了人类解决全球变暖的步伐,也敦促了各个国家对世界环保公约要求的履行。

(三)国家伦理建构的基本内涵

国家伦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对其全体国民及其他国家、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国家伦理包括两个维度:第一维度是作为对内享有的国家对其所属公民、组织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公民发生相互关系时国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对本国的国民而言,国家应当具有保障自由、为人民服务、公平正义、自由民主、宽容和谐、和平稳定、共同富裕等道德属性;第二维度是作为对外享有的国家对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国家及其公民发生相互关系时国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对于他国而言,国家之间应当具有和平共处、不以武力相威胁、彼此尊重、承担共同责任,对待他国公民应当遵守保障安全、平等关怀等道德属性。[4]

三、以国家伦理为根基的应对措施建构

国家伦理主导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方向,是一个深刻影响法治发展和具体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我们要实现的是一个由伦理而法治,由法治而环境治理的现实路径。以国家伦理为根本,以联合国相关规定为指导和参考,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入手,积极寻找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和国际社会和谐发展,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应对策略,以建构美丽中国,美丽世界。

(一)国际层面应对措施建构

1.绿色气候资金机制的建立及实施。绿色气候资金机制是由联合国成立,专门负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援助的实施机构。绿色气候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绿色气候资金援助,也包含某些国际富豪的捐赞和某些社会机构和组织的募捐。而发展中国家所接收的绿色气候资金的具体数额则按照联合国的要求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具体落实。绿色气候资金机制要接受世界人民及国际社会的共同监督。此外,绿色气候资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还要有透明度极高,信息公布及时的监管体系作保障,以保证绿色气候资金的高效利用并坚决遏制行为的蔓延。严密周全监管体系的建立为绿色气候资金的落实提供了一道无形的保障。同时,根据华沙气候大会争论的焦点以及某些国家减排的严重倒退,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加强绿色气候的诚信建设并对损失损害补偿机制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重申现实环境危害的严峻性并加大对人类共有家园的保护力度,以敦促某些国家尽快承担起各自相应的责任,严格执行德班气候大会制定的标准,保证减排目标的完成。并呼吁整个国际社会从人类整体出发,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空间,既然同呼吸,就要共命运,共担责任。

2.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的建立及实施。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的要求,在联合国指导下专门成立的,旨在管理和惩治气候治理中违反联合国原则、要求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违法行为的专业委员会,以保障绿色气候资金的有效落实和违反气候公约要求的不法行为得到及时的制裁,具有很强的执行性。联合国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的设置由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公约》中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来决定。其成员主要有三部分组成:联合国在全世界范围争选的相关政要、从世界各国聘请的国际法学家、世界环保组织的优秀代表。这些组成人员接受本国人民、他国人民及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监督。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的职责不仅包括对违反气候公约行为的惩戒,也包括对世界各地出现的自然灾难的救治给予补偿,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2013年9月24日巴基斯坦发生7.8级地震,数以千计的人丧生,十万多人无家可归。2013年11月8日凌晨在菲律宾登陆的第30号超强台风“海燕”,被视作菲律宾有史以来遭遇的最强台风,也是至今人类遭遇的最强风暴。在这场灾难当中,上百万人丧生,我国海南、广东、广西等省份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国际环境法律治理委员会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从法律上明文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国内层面应对措施建构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民资产不断增加,但经济增长还主要依靠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其主要标志是“三高一低”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具体到我国而言,煤炭和石油的消耗在资源消耗结构中仍然占据很大比重。要实现“三高一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向“三低一高(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率)”的转变,关键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绿色低碳经济之路。而绿色低碳的发展,科学技术是症结,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竞争力。此外,要积极开发并推进绿色气候能源项目的实施,为低碳经济的迅速发展铺平道路,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双赢。同时,我们要大力营造绿色低碳环保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低碳意识、生态意识。塑造环保新风尚。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国际社会已经把通过发展绿色低碳来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共识,这也将不断地推动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在全球范围的方兴未艾。这与我们党的十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相得益彰。

2.保障资源高效利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在明确绿色低碳经济道路理念之后,我们还要结合各个国家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发展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以煤炭和石油为主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说现在的首要任务就是大力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并积极探寻清洁能源的发展,如风能、水能、太阳能等,以实现资源能源的可再生可利用循环。这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十精神的题中之意。我国清洁能源的发展在党和政府的密切关怀下已经取得显著成果。2011~2012年,中国风电装机由38万千瓦增加到6236万千瓦(不包括台湾地区),累计安装风电机组45894台,居全球风电累计装机容量第一位,也是2011年风电新增装机容量最多的国家。此外,我国太阳能的发展虽然还处于初级阶段,但相比之下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中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太阳能光伏制造产业体系。第一个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鄂尔多斯50兆瓦槽式太阳能热发电电站,已完成特许招标,项目采用槽式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计划总投资16亿,年发电1.2亿度。[5]从这些数据足见我国发展清洁能源的决心和勇气。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积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不仅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也为我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夯实了基础。

参考文献:

[1]JulieKerrCasper.ChangingEcosystems

——EffectsofGlobalWarming[M].赵斌,

郭海强,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庄阳贵,朱仙丽.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

[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3]郑权,田晨.美国洛杉矶雾霾之战的经验

和启示[J].中国财政,2013,(11):70-71.

[4]田文利,李颖超.全球变暖背景下国家

伦理及其实现机制研究[J].廊坊师范

学院学报,2011,(2):87-88.

[5]王伟光,郑国光.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2)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

论文关键词:低破经济国际贸易法碳关税排放交易机制论文摘要:低碳经济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基于国际经济利益争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法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在较为宏观地分析归纳了低碳经济时代下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对碳关税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最后,落脚于我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展望。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3.新技术标准手段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2.碳关税与WTO规则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润滑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三、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在实施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尽管EUETS和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四、思考与展望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国内措施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如果能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标准、补贴、税收和知识产权等WTO规则是能够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但多数国家的贸易部长表示,对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提议应该谨慎,尤其是应该避免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仓促限制贸易。贸易在促进气候友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应该被看作是缓解气候变化所有问题的答案[0,更不能看成是争夺经济利益和话语权的手段。一些国际组织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比较全面、中立和客观。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单边的国内措施持谨慎和担忧态度,并要求这些措施不应该违背WTO的基本规则。但是,他们也并未能对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提出实质性建议和方案。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环境署于2009年6月26日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虽然首次阐释了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但报告本身也指出,这只是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个大概的和初步的描述。接下来需要我们深人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一个基础性难题:在国际贸易法领域WTO法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而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成果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两者该如何协调是目前的主要难题。当然,尽管贸易机制和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全球环境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如果能够系统研究,将两者衔接,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同时,实现广泛的全球环境目标。对我国而言,在把握低碳经济与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法领域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应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来思考。第一,分析、预测、归纳发达国家的相关措施,积极谋求应对。发达国家发起的、以国际贸易手段来制约环境问题的一场世界大战即将打响。发达国家单方面的发起碳关税征收、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威胁迫在眉睫。我们应该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当然也是公正的立场,坚持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深人寻求国际法的支撑,为将来的碳关税征收纠纷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加强研究WTO的争端解决的上诉机制,设计研究一审败诉的下一步救济途径,随时做好打赢碳关税征收第一案的准备,承担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大国责任。抵制一切不公平的贸易制裁和减排义务承担的措施,支持促进全球低碳经济共同发展的好的建议。例如,Dipanker博士等提出来的在WTO体系下建立促使清洁和绿色技术贸易自由化的单独协议。第二,完善我国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法律支撑。发展中国家迟早得面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责任,加强内部实力是关键。低碳经济是新生事物,一个新生事物的孕育发展有赖于政策和法律的扶持,这就是一国法律在低碳经济时代的重要使命之一。当然,应对只是为我国和发展中国家争取时间,最终落脚点还是要倚仗我国国内低碳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不可再生清洁能源的规制、确立强制配额制度;以经济刺激手段,加强清洁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开发,加大建立低碳减排的补贴制度;适当的时候,逐步从特定产业、特定地域开始征收“碳税”;进一步建立和加强相关问题的行政许可、处罚机制以及纠纷解决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国际法的研究,促使我国相关技术的跟进和创新;保证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WTO法律体系等国际法相衔接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篇7

论文关键词气候变化风险保险

一、保险概况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和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马克思指出:“使商品变贵而不追加商品使用价值的费用,对社会来说,是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对单个资本家来说,则可以成为发财致富的源泉。另一方面,既然把这些费用加到商品价值中去的这种加价,只是均衡地分配这些费用,所以这些费用的非生产性质不会因此而消失。例如,保险公司把单个资本家的损失在资本家阶级中间分配。尽管如此,就社会总资本考察,这样平均化的损失仍然是损失。”“保险业能给予个人以很大的保障。一种损失本来会使个人趋于没落,但有了保险业,他这损失就可分配给许多人,叫全社会分担起来毫不费力。不过保险业者要与他人以保障,他自己就必须有很大的一宗资本。”斯密认为,保险的最本质的特点就在于它将风险在很多的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散,将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投保人之间平均分配以满足人们转嫁风险、对损失获得补偿的要求。

保险业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了很强的处理风险的能力了,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在开发技术应对一些长期存在的多种风险以及单一的巨大的灾难。其处理风险的能力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发生的风险的种类是多样的,但其总数必须是稳定的;二是对于巨大的风险,其必须是单一的(至少是少数的)。

二、气候变化背景下保险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

目前在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几乎已经达到了顶峰,保险几乎已经覆盖了社会的所有层面,各种各样的险种让被保险者选择的眼花缭乱,保险业也因此有着良好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家庭都会购买这样或者那样的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会采取开发新品种的措施来克服一般险种近似饱和的现状。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保险业非常发达的国家,从国际范围看,其保险企业具有极强竞争力。”但是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加剧,极端天气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事件(如海平面上升、洪水灾害等)发生的概率增加,由气候变化引起的风险越来越多,在新情况下其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业是否依然能够一如既往的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关系到了本文的目的,即:在气候变化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如何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风险以及如何减少这方面的不确定性。应对气候变化重要的战略是适应,IPCC对适应的定义为:生态、社会或经济系统响应现实的或预计的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旨在减轻危害或开发有利机会以调整自身的行为。适应过程是指人类主动地通过调整社会结构和人类行为过程、实施科学措施,减轻或抵消与气候变化相联系的潜在危害,并利用气候变化带来的机会,降低社会适应气候变化的政治和经济成本。

由于减缓气候变化是全球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适应战略就更为现实和紧迫,在气候变化制度下,保险己成为一项公认的与气候变化损害风险转移和损害补偿相联系的制度工具,在由气候公约缔约方会议所确定的适应战略框架下,保险是与“便利充分适应”相联系的适应措施,属于资金机制应予以支持的中长期战略项目,在这方面保险的业务也比较的多,虽然在适应的某些方面保险不能发挥作用,但是也能“起到工具的作用,用来为准备应对灾难而适当的修改工程和增强应变能力”。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些自然灾害演变为大灾难的可能性增加了,从而保险业的压力也会变大,但无疑这对保险业也是一个发展的好机遇。

(二)挑战

作为保险业的业外人士,我想问题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就我们目前所了解的保险业是否还能一如既往的存在下去呢?在新情况出现的时候未来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不可知的,而保险业的大部分业务都是建立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的,这些历史数据在气候变化这样的新情况出现的时候,显然已经不太可靠。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1.保险范围有限,偿付能力增大

由气候变化引起的风险变多,而同时财产不能够投保,必定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为明显的就是,财产所有人可能会在风险来临的时候违反一定的义务保全自己的财产,这种无法投保的情况还有可能对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从财产所有人(如农民、企业主、房主)的角度来讲,无法投保的财产对其财富来说是一种直接的损失,因为保险也是一种投资。

2.自然灾害难以预测

一些自然灾害难以预测性是保险风险管理中最具挑战性的工作,相关机构向公众预报灾害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时间,有时候即使对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人群作出了预测,也会因为计算以及信息收集等诸多原因而使预测结果存在比较大的误差。同时,大多数的灾害的发生都有突发性的特点。由于气候变化,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明显增多,这从资金上来说是多保险业的一个大的挑战,当然,在可否开发保险业务对其承保方面,对保险业的精密计算来说也是个不小的问题。

三、面对气候变化,保险公司、政府应该怎么做

(一)保险公司

1.及时发出有效信号

在气候变化引发一系列更加频繁的极端灾害事件的时候,能够在风险发生前发出有效的信号无疑是减少损失的一个非常好的方法。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说,其能够在风险最小化方面发出有效的信号,特别是在可以显著减少社会损失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事件方面,效果毋庸置疑是明显的。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如,某一地区建造建筑物或者从事一定的活动之前,应当考虑到会不会引起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风险(如洪水、海啸或者飓风)的发生,如果存在这样的可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整保费来发出信号抑制这种活动的发生。还有一个激进的方法就是将保费作为积极的惩罚措施来抑制高风险地区开展活动造成的高损失。

2.再保险分散风险

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大过以往,这也对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提出了挑战,保险业对此应对的对策一直是将风险分散,这也是再保险市场的本能。在应对极端事件时,保险人选择再保险使得对损失的赔偿更加的分散,在所有保险以及再保险公司持有的资本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再保险可以降低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的可能性;同样,在发生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可以降低风险,减少自己的赔偿金额。

(二)政府

1.由政府提供激励机制

保险业在发展保险产品的时候应该认识到被保险人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很好的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事实,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当灾难袭击一个没有准备的企业,使其业务中断,该中断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当然,政策并不倾向于要求被保险人采取任何的措施进行恢复。事实上,很多政策都会倾向于灾难发生初期(通常会是24小时)不予支付赔款。这样一来,很多被保险人为了确保得到补偿而拖延恢复营业。因此,政府应该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激励机制,以使其在受到损失后快速采取措施恢复,如风险的发生超过24小时,减少其应当领取的补偿,除非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业务的恢复已经比预计的要快。这种“早日完成”的支付方式在一些行业中是屡见不鲜的,很清楚的是,这样的措施对双方都有利。但是,大多数被保险人并没有一套全面的灾害准备和恢复计划,通过减少保费或者更多的有利条件来鼓励被保险人采取一定的方式来建造或者修缮旧建筑物是其面对风险是更加稳固,这种方法已经有了成功的例子。

2.政府的监管作用

社会的重要保险都是被政府监管所认可的,法律上承认一个保险公司的失败会给社会造成重要的损害,而大多数商业企业的失败则不会产生这样的后果。这样做的原因可能是,明确因保险公司的失败而造成损失的人,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保护是必须的,因为当保险公司失败时,造成的损失返回到被保险人身上,这有违于公平原则。正因为如此,除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外,保险公司通常会被政府所管制。

政府对风险保险的提供进行限制,使保险的提供在保险公司能够支付的能力之内。如可以提供相当规模的储备或出台一项政策来排除那些保险人无法支付的风险,但是这些方法都不是特别有吸引力。就保险公司来说,还必须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预期。《1973年保险法》要求对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2001年该法做了实质性修改,新的审慎监管要求已在2001年1月实施。新保险法的根本目标之一就是保持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广大保单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3.政府作为最后的承保人的作用

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能够造成巨大的损失,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和政府已经在大幅度的分散这种全民风险。但是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来看,财产仍在遭受损失,并且程度越来越严重,情况越来越糟糕。最需要面临的风险是有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其增加程度超过了保险业的再分配能力。这也许不会导致保险业的保险业的失败,但面对这样的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退出市场,并拒绝支付超过其支付能力的损失补偿。这就导致了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这样的灾难袭击时,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因为气候变化的发生而出现的诸多的限制和排除因素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重大的灾难。如果确实出现一个相当难解决的风险,政府可以出面作为最后的承保人吸收或者减少这些损失,因此,在不能应对的灾难来临之前,保险公司和政府进行更加密切的合作共同来应对,以确保保险业在气候变化下依旧能够顺利发挥其社会价值无疑在目前来说是较好的办法。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篇8

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全球气候变化和我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罗勇研究员、清华大学低碳能源实验室何建坤教授进行了讲解,并谈了对我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也十分艰巨。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根本利益。

强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我们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发达国家应该率先承担减排义务,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同时也主张发展中国家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努力。为了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政府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任务,我们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强调,应对气候变化,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国内和国际、当前和长远,全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努力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改善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

指出,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大力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坚持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不断扩大森林覆盖率。二是要大力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继续开展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气候变化综合影响评估。三是要大力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作用,加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科技合作。四是要大力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制,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推进能源管理体制和价格改革,完善多灾种的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全社会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机制,特别是要提高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抵御能力、减灾能力。五是要大力提高全社会参与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环境。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篇9

一、全球变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与世界上的美伊战争,朝鲜核危机等等相比而言,全球变暖更是一个值得全世界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他已经唤起了全世界人们的重视和思考。而且在2008年5月和6月的“贸易与气候”国际研讨会上,人们也越来越不难发现国际贸易与全球变暖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全球变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全球变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十分的显著,他是一把双刃剑对国际贸易体系既有利的方面同时也有弊的方面。这对我们在世界的贸易交易中应该既是一种挑战和机遇同时也是一种威胁和竞争。

1、可以改变国际贸易的模式。全球变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十分的显著,它与气候的变化有着显著的关系。而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主要的影响在于,气候变化导致原来纬度地区的气温异常升高,高维度地区的气温也比同纬度时期要高出很多,从而使得各国原来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一些产业会不得不因为来自气候和地理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国家的贸易结构模式,比如原来以海洋,珊瑚,海洋渔业等等的一些资源会由于海平面上升和气候变暖而消失。这种影响也不仅仅是商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同时对于服务业也有巨大的影响,尤其是旅游行业。海平面上升后将淹没沿海的部分沙滩使得原来以海滩,海岸风光为主要休憩地发展的旅游行业将会逐渐冷淡。当然全球变暖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不仅仅是消极的,他同时随着气温的升高也会使得原来不适合在该地种植的一些作物和资源凸显出来。形成新的自然资源和新的服务行业吸引更多的游客。但是这个同时也需要一个国家有足够的准备和时间去发掘调整。不然将白白耗费所有的新资源。

2、增加了国际贸易的脆弱性。全球变暖带来的自然灾害比如说飓风,暴雪,冰冻等等恶劣气候他将会导致该地区的国际贸易线路终止。尤其是突发的,没有任何防范的自然灾害的突然降临将会使得国际贸易的机场港口,码头等等交通场所关闭,从而延误了国际贸易交易的时间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双方信誉度的降低。海上的飓风等有可能还会导致海上货轮的被损干扰海运,对货物造成一定的损伤。这样一来,全球变暖就会给在国家贸易中,进行供给,运输销售的行业带来损失。从而增加了国际贸易的脆弱性。

(二)国际贸易对全球变暖的影响

全球变暖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双向关系。由于世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进步,大大减少了世界范围内的运输和成本,扩大了各种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易。其次,投资政策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和开放使得许多国家都已经实现了贸易政策的自由化,同时也让跨国公司在全世界的生产分工更加容易,一件商品的生产可能来自世界很多个国家的不同零件所组成。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使用发达国家的零售件,发大国家也开始利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劳动力和资源市场优势发展经济。而贸易开放又严重影响了温室气体的排放,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上。而这种规模效应是指随着国际贸易范围和和合作的不断扩大,使得世界各个国家对商品的需求增加,从而使得原先的规模包括能源使用,资本,劳动力的扩大。从而影响到更多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二、运用国际贸易体系应对全球变暖的举措

从全球变暖和国际贸易的关系中我们不难发现,全球变暖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焦点,如何应对全球变暖势在必行。因此如何运用国际贸易体系去应对全球变暖的举措已经成了全人类的共识。但是从近几年以来的世界各国会议上我们不难发现京都议定书后全球变暖没有任何进展,哥本哈根大会原本是为了制定京都时代减排政策的会议失败,这些严重的阻碍了我们对全球变暖问题的关注。

(一)采取边界措施应对全球变暖

目前烟尘排放税已经在各国得到了实施,但是具体的对这些烟尘中含有碳石化燃料的消费税具体怎么去征收目前还没有很好的确定这个边界税。因此只能对全球变暖中的影响因素出发大力调整烟尘排放税或者能源税的边界税;其次还应该对与排放权交易体系有关的因素进行边界调整。当然,在采取措施的过程中除了以上两种措施以外还有可以有鼓励其他国家减少排放量的方式或者说对于一些在国际进出口贸易中的交通运输工具适当的征收一定的税尤其是二氧化碳排放量比较高的交通工具,以此目的来达到更好的为社会和环境服务,对谁污染谁治理进行支付的措施进行整治。

(二)划分减排的标准应对全球变暖

哥本哈根会议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在如何划分减排标准上各国之间发生了分歧。因为对于各个国家而言,不同的标准必然会影响到各个国家对于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的争论,利益的不同对于各个集团之间减排的责任就不同。比如可以划分减排责任的标准有碳等价物标准,人均排放标准和历史累计标准等等。历史累计标准中主要采取的减排措施主要是烟尘排放税和贸易交通税等等

(三)实行贸易开放政策应对全球变暖

贸易的开放可以增加收入,收入的增加能够使得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会更高。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的小途径是加大产品技术的贸易开放以及气候友好型产品的生产以使得的气候变化在技术的升级和转化中得到缓解。尤其是采取在环境技术上更新快和价值高的产品,来降低公司的排放成本。同时技术的传播和推广也将通过国际贸易来更好的实现。

(四)加大对农业部门贸易开放应对全球变暖

气候的变暖将会影响到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没有国际贸易各国地产的粮食将无法满足国内的人口需求和农产品的需求,这个时候必须通过贸易合作伙伴来供应来满足国内对某一农产品的需求。国际贸易在这个过程中就减轻了气候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大量经济学家对于研究如何帮助或者减少降低气候变化在农产品中或者食品或者原材料中的成本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当今各国都在实行农业补贴,其实就是对农业的开放尤其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补贴力度的加大更好的为在贸易中受损的国家提供资金带来利益。其次农业本身作为绿色的东西就可以起到一个改善气候的作用。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篇10

论文摘要:低碳经济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基于国际经济利益争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法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在较为宏观地分析归纳了低碳经济时代下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对碳关税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最后,落脚于我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展望。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1篇11

关键词:气候变化中亚五国国家利益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13)05-0073-79

气候变化被认为是“21世纪以来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随着全球变暖的日益加剧,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中亚五国深居亚欧大陆内部,陆地总面积达400多万平方公里,深受荒漠化和水资源匮乏的影响,它们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作用也日渐重要。但受大国集团和小岛国家的聒噪,近年来,中亚五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立场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内外对此也很少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中亚五国地震、洪涝、干旱、雪崩和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频度很高,影响面积很大,随着气候变化,这些灾害在不断加剧。据统计,在过去十年中,有2500人死于自然灾害,有550万(接近中亚总人口的10%)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自然灾害的发生遵循一定的规律,但是短期内与气候有关的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骤然增加的时候――我们只能将这种现象归因于气候变化。”近年来的科学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自20世纪初以来,中亚地区一直存在总体变暖的趋势,气温升高大约在1℃-2℃。过去50至70年里,土库曼斯斯坦气温升高了0.6℃-0.8℃。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一些山区,气温升高了0.3℃-1.2℃。自1950年以来,在中亚南部人口稠密的地区气温超过40℃的天数明显增多。“如果不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而任由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预计到2030-2050年,中亚地区的气温将会升高1℃-3℃,而到本世纪末,中亚地区气温将升高6℃。英国前任首席科学家大卫・金(DavidKing)曾经警告说:由气候变化导致的威胁,要比恐怖主义的威胁严重得多。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NicholasH.Stem)也将气候变化问题称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市场失灵”。气候自然灾害对中亚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由于气候变化,在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年均经济损失达到了GDP的1%-1.5%(折合2500万-3000万美元),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这种损失将会达到GDP的5%。另据世界银行专家研究发现,乌兹别克斯坦是世界上受气候变化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到2050年,因灌溉水的减少,可耕地面积将会减少50%,这将是一个巨大的灾难。这些情况促使中亚五国独立以来就以实际行动参与国际气候谈判,无论是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坎昆会议、德班会议,还是多哈会议,都能看到中亚国家领导人穿梭的身影。中亚国家既希望国际社会了解其为减缓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也在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对中亚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援助和支持。

对于各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所持态度立场形成的原因,国内外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种是罗伯特・帕特南(RobertD.Putnam)提出的“双层次博弈理论”解释模式。这种解释模式强调国家政体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政治决策者们往往处于国际谈判和国内政治力量的压力之间,因此,只有将国际层次和国内层次结合起来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行为。另一种是由德特勒夫・斯普林茨(DetlefSprinz)和塔帕尼・瓦托兰塔(TapaniVaahtoranta)提出的以“利益”为基础的解释模式。他们认为,“减缓成本”和“生态脆弱性”是决定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所持态度和立场的关键因素。据此给出的分析是:一个国家在减缓气候变化影响时所付出的成本越高,它就越不愿意参加国际气候谈判;而一个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越弱,气候变化对其生态环境的影响越大时,它就越愿意参加国际气候谈判。根据这一解释模式,他们将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角色分为四类:“推动者”、“旁观者”、“拖后腿者”和“中间摇摆者”。第三种是美国经济学家曼克尔・奥尔森(MancurOlson)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为了克服集体成员“搭便车”的倾向而设计出来的“选择性激励”。“选择性激励”指的是那些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为集团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个体,除了获取正常的公共利益份额外,还能够获取不同于其它集体成员的额外收益。

自气候变化问题进入国际政治视野以来,国内外学者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逐步展开,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对气候变化政治问题的研究已经不仅仅是对气候变化本身的资料分析,更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但目前的研究更多是对大国或不同国家集团的气候变化政策的研究,关于中亚国家在全球气候变化中的态度立场和政策演变,国内的研究还很少。中亚作为大国力量角逐的平衡点,在地缘政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亚国家为何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政治谈判?其态度立场究竟如何?其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为什么会形成当前的气候变化政策?这些都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中亚五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进程

中亚地区是世界上气候状况最脆弱的地区之一。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中亚五国独立伊始就主动参与国际气候谈判。从国际社会把是否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及《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视为是否支持国际气候谈判的标准来看,到目前为止,中亚五国已经全部签署和批准了《公约》和《议定书》,提交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制定了自己国家的《减缓气候变化国家行动》,并向国际社会公布了其温室气体排放现状、构成、未来趋势以及从事缓解脆弱性和适应工作的具体安排等。显然,中亚五国不仅参与了国际气候谈判,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有自己的态度立场,而且“支持”国际气候谈判。从中亚各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表态中也能看出这一点。2007年,哈萨克斯坦表示,“支持联合国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权,欢迎联合国秘书长及其特使将处理气候变化问题置于其他问题之上的努力”。同年,在第62届联合国大会上,土库曼斯坦总统重申,“支持国际社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承诺土库曼斯坦将会达到《议定书》的目标”。2012年6月,别尔德穆哈梅多夫总统在出席巴西“里约+20”峰会前夕强调,“土库曼斯坦今后还将积极参与联合国领导下的符合可持续发展共同目标的国际合作”。

中亚五国不仅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在国内方面也采取了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政治层面上,中亚国家将处理气候变化问题上升到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高度,制定了不同的国家发展战略;法律层面上,制定了本国的环境法及其子法,制定了本国不同行业限制碳排放的行政法规,制定了与清洁发展机制相适应的国内法规;经济层面上,挖掘本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潜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替代能源,确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首选经济部门等。当然,这些都是中亚五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共有措施,中亚五国各自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并不是同步和无差别的。

虽然中亚五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持“支持”的态度,但其“支持”的程度并不相同。1998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上,哈萨克斯坦宣称将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承担法律上的“自愿减排义务”,在当时的国际社会引起轰动。2009年,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哈萨克斯坦提交了2022年的中期量化减排目标,即以1992年为基年,到2022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15%。众所周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推卸温室气体减排责任,放弃量化减排义务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作为发展中国家,哈萨克斯坦如此积极地参加国际气候谈判显得与其他四国明显不同。与哈萨克斯坦形成对比的是,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其他四国要么是缺席某些国际气候会议,要么是参加国际气候会议但并不发表意见。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的141个同意《哥本哈根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中,中亚五国只有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同意《哥本哈根协议》,别的国家并没有明确表示态度。可见,中亚五国虽然都支持国际气候谈判,但其态度并非完全一致。

中亚五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除了态度并非完全一致之外,其立场也有差异。在国际气候谈判政治版图中,哈萨克斯坦属于发达国家“伞形集团”的成员,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属于“77国集团+中国”的成员,而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则没有表现出参与气候变化政治集团任何一方的意愿。总之,中亚五国自独立以来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都在积极融入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但有的国家比较积极和主动,有些国家则相对被动和犹豫。

三、中亚五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原因分析

根据罗伯特・帕特南提出的“双层次博弈理论”,国家政体所衍生的国际谈判和国内政治的压力互动决定了一国的气候变化政策。独立以来,中亚五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之所以得以持续,正是这些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国内因素来讲,独立以来,除了塔吉克斯坦内战和吉尔吉斯斯坦动乱之外,其他国家并未发生严重的政权更迭。尽管中亚五国具有相似的民主政体,但集权还是中亚国家的共有特征,这使国家内部的非政府组织很难对国家对内对外的气候环境政策形成影响。而从国际谈判压力来看,中亚五国独立至今也就22年,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时间不长。从历史累计排放来看(从工业革命到1950年),以国家为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对中亚国家而言几乎不存在。中亚五国至今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还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加之中亚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压力。所以,中亚五国的气候谈判完全是本国利益在国际舞台上的一种表达,正是这种政治架构保证了它们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政策的延续。

中亚五国是支持国际气候谈判的,但是表现态度却各不相同。根据德特勒夫・斯普林日和塔帕尼・瓦托伦塔的“利益”解释模式,“生态脆弱性”和“减缓成本”是决定一国对外气候谈判立场的重要因素。从“生态脆弱性”上来讲,2009年,世界银行对欧洲、高加索和中亚地区共28个国家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做了排序,其中最脆弱的是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其它三国也排名靠前。中亚国家对气候变化的“生态脆弱性”决定了中亚五国都支持国际气候谈判,希望借助国际力量应对气候变化对本国造成的威胁。而从“减缓成本”上来讲则出现不同情况。气候变化的诱因是碳排放,而碳排放又是能源问题,所以气候变化的实质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能源问题,中亚五国的温室气体也正是由于能源部门(提炼、运输、消费)排放的。在理论上,碳排放多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其减缓成本较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就比较消极;而碳排放少的国家(如挪威、瑞士)其减排成本较低,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就比较积极,但中亚五国的实际情况却恰好相反。因为中亚五国基本继承了苏联时期的工业格局,“苏联时期的经济格局和工业分布决定了中亚地区成为当时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地区”,独立后,中亚国家虽然进行了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了能源生产效率,但总体而言,中亚国家现在的能源生产效率还很低。随着技术创新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由于其边际成本不一样,与那些直接从其它经济部门通过产业规避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相比,原来由能源部门所导致的碳能源强度较高而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其减排成本明显要低。因此,对中亚国家而言,碳能源强度高的国家(哈、土、乌)的减排成本反而相对较低;而原来依靠水电的国家(塔、吉)未来的减排空间很小,其减排成本相对较高。在中亚五国中,碳能源强度较高的国家又往往是碳排放较多的国家,而碳排放强度较低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较少。所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碳排放较多的国家就相对积极,而碳排放较少的国家则相对徘徊和犹豫,这也正是国际气候谈判中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走在中亚国家前列的原因。中亚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态度说明,“国家利益”是一国参与气候谈判的关键,而“国家利益”又包括经济利益、利益、国家声望等。

从国际声望上来看,“如果国家行为体因为极端自私和不负责任的一次行为而在国际社会中背负恶名,即使它在这次博弈中获得了较大的物质利益,也会在下一次或以后许多次的博弈中因为其他国家的不合作乃至报复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态度积极会赢得国际舆论的赞誉,而反对或者阻碍温室气体减排则会招致国际社会的谴责。在日益将温室气体减排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国际气候谈判中,赢得正面的国际声望已经成为各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内动力。马维尔和奥利弗指出,“在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还有一个临界点机制(threshold),即当加入某一集团行动的人越多时,人们对加入此行动的顾虑越小,而不加入这一行动所需承受的压力则越来越大”。在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中,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陆续加入国际气候谈判,如果中亚国家不参加国际气候谈判并表明态度,必然会遭受国际社会的质疑或指责。

从经济利益上来看,“基于利益的解释”认为,经济方面的支付可以被用来改变国家偏好,并影响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在国际市场中,发达国家高度依赖石油、天然气这些能源密集型产品,它们大多是能源净进口国。中亚三个能源生产国(哈、乌、土)全为能源净出口国,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就是要从绝对量上减少化石燃料的生产和销售,这对世界各国而言均是如此。因此,如果发达国家严格遵守《议定书》的强制性减排指标,一方面会导致国际石油价格的下跌,另一方面会导致石油、天然气出口的下降。如果中亚各国积极参加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世界其它国家都要相对减少从中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进口,中亚国家的经济将会面临短期内的利益受损。从这个角度来讲,中亚国家更希望消极应对国家气候谈判。

从利益上来看,中亚国家独立的标志即是独立,对一个国家而言是全面的、最高的、绝对的和排他的。独立以来,中亚国家非常珍视外在对本国政治生态的利益构建。而气候变化作为渗透性极强的政治议题,会对国家构成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国际制度的存在使得气候变化成为国家行使的制约因素。温室气体排放的扩散性不但会对本国的生态系统构成破坏,更会威胁邻国甚至更多国家的生态安全。因此,一国在制定国内的环境政策时,也必须考虑到对地球环境以及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这使行为体的环境管理权受到了制约和牵制。另一方面,气候变化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舞台上的日益活跃也对国家起着某种抵消或侵蚀。气候环境组织在一国内的存在往往是合法的,这种组织以政治参与或者国际舆论的形式约束着一国的行为。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家行为体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让渡,这对中亚国家而言是极其敏感和不愿接受的。

此外,尽管从长远来看,气候变化对中亚国家而言无疑是弊大于利。但在短期内,气温升高则会对中亚国家带来一些利益:首先,温度升高可以减少中亚国家的寒冷天数,减少冬季供暖的时间,从而节约大量能源消费开支;其次,温度升高可以增加降雨量和冰雪融水,缓解中亚地区的干旱和水资源紧张状况;第三,气温升高还可以延长作物的生长时间,增加中亚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第四,气温升高可以加速林木的生长,增加中亚地区的碳汇。这也是中亚某些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保持沉默”的原因。

四、结论及建议

根据“利益”解释模式的分类,由于中亚五国对气候变化的“生态脆弱性”都很高,而“减缓成本”各不相同。对照中亚五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实际表现,哈萨克斯坦明显属于国际气候谈判的“推动者”,其它四国则在“推动者”和“中间摇摆者”之间各自寻找自己的定位。考虑到中亚国家气候谈判专家缺乏、语言障碍、谈判技巧不娴熟等现实原因,有的国家甚至是“旁观者”。在过去数年中,中亚五国应对气候变化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实际存在的规划和法律并未被执行、缺少协调、缺乏结构化的措施、缺少信息、资金和技术等,这些都是中亚五国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应该继续努力的方向。

我们看到,虽然中亚国家签署和批准了《公约》及《议定书》,提交了《国家信息通报》,但是根据《公约》FCCC/CP/1995-FCCC/CP/2001/等文件,国家信息通报和国家政策协调等是每个缔约国履行FCCC/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议定书》第十条(b)款的规定:“(所有缔约方有义务)制定、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改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可见,编制《国家信息通报》、《减缓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设立气候变化国家机构是每个缔约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中亚国家并没有在其范围外做出更多的努力。从这些情况来看,中亚五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显然是“应景性”的,是顺应国际气候谈判大局所做出的一种姿态。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中亚五国也不例外,所以中亚国家应该从自身利益出发,增强已有规划和措施的执行力。

对于中亚国家而言,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减缓”问题,又要考虑“适应”问题。对“减缓”问题而言,要通过各种途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对“适应”问题而言,不仅要考虑中亚国家的生态脆弱性,更要增强中亚国家的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当前情况下,“适应”问题的紧迫性明显要超过“减缓”问题。因为对遭受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中亚国家而言,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就意味着减少对能源经济的倚重,这对中亚国家而言是不利的。而要增强适应能力,中亚国家就要增加适应气候变化的公共投资、加大技术研发、改进适应气候变化的硬件装备,这些都需要发达国家以技术和资金等方式增强对中亚国家的援助。

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国家气候谈判中,还应该看到中亚国家独立倡议国际气候谈判的特征。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指出,目前中亚国家面临着保护冰川的任务,他呼吁国际社会成立保护冰川基金会。2012年6月,别尔德穆哈梅多夫提出了在阿什哈巴德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和组织里海论坛的联合国地区间中心”的建议等。在国家气候谈判中,中亚国家虽然分属不同的国家集团,但中亚五国之间并没有发生立场上的冲突,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中亚五国更应该联合起来发出共同的声音,形成自己的气候谈判立场。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中亚五国不仅要构建集体行动,更要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大国的力量,将自己的利益诉求纳入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事实上,全球气候谈判已经演变为与WTO、自由贸易区(FTA)以及地区安全机制合作谈判无法分割的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后,气候谈判更进一步成为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规则和规范,牵制、控制、抑制发展中国家增长过快并从中渔利的工具。2008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杜尚别宣言》中指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本组织成员国高度重视制定共同立场,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消极后果。”2009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也强调,“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开展国际合作是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克服国际金融危机、保障能源和粮食安全,以及解决气候变化等迫切问题的重要有效途径”。2010年4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后对中亚五国进行了访问,也呼吁各方同心协力应对气候挑战。因此,中亚五国应该借助上海合作组织等平台加强与中国、俄罗斯等大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

不过,在国际气候谈判阵营林立、谈判立场难以统一的后京都时代,对中亚国家来说,更多的是一种失望和无能为力。“中亚国家已经习惯了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缓慢节奏,对气候谈判变得如此复杂感到越来越多的遗憾,参加波恩会议的吉尔吉斯代表团只有3名成员。”国际政治本质上是大国政治,国际气候谈判也更多是大国利益的博弈。中亚国家既缺乏与大国对抗的实力,又没有集合弱小国家组成国家集团的能力,更缺乏将气候变化议题作为其外交优先方向的动力。中亚国家内部在水资源、能源安全等方面的分歧在短期内也难以弥合。因此,中亚国家更应该及时关注国际气候谈判动态,积极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为国际社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为本国带来实惠。

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范文篇12

到目前为止,碳交易市场常常忽视一大需要,即公司财务报表中碳排放单位的会计计量的标准化问题。详细制定这些标准,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并且要尽快完成。为碳财务会计建立跨国标准将发挥显著作用,推动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最终发展。

成功的种子

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大会在哥本哈根召开。会议前夕,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表示愿意单方面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并且宣布了具有进步意义的相关政策措施。该会议旨在为2012年以后制定协议,取代京都议定书。尽管主流媒体一致认为该会议是一次失败的会议,各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所做的承诺依然被包含在当前协议文本中。根据承诺,未来十年里,一场前所未有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将广泛开展起来。

哥本哈根会议后,各国政府去年11月齐集墨西哥坎昆,继续推动建立国际监管制度,以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国大会正努力创造一个国际监管环境,以缓解气候变化成因,帮助人们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现在,大会离目标的实现又更近了一步。

在坎昆,各国政府同意尽力将全球气温升温值维持在全球平均水平的2C以下。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和所有80个国家)在减排目标与行动上做出承诺。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GHGs)排放的监督。报告及核实工作,目前也产生了大量的新要求。同时,协议还成立了一个绿色气候基金,旨在2022年前每年募集1000亿美元资金,来资助减排与适应措施。

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起草以来,气候政策的发展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是发达国家的问题。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新近制定的气候政策正得到讨论与执行,然而,哥本哈根和坎昆的气候谈判大大改变了气候行动的现状,并给予了这些政策新的实施动力。同时,许多政府正在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以给予拥有减排任务的实体或公司更多的灵活度。

欧盟2005年发起的碳排放交易计划(EUETS)是第一个经济层面的市场交易机制,交易对象是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这个市场目前拥有超过1000亿欧元的年度交易价值,并且在过去五年里迅速发展。与其它政策例如指令和调控法规和碳税方案相比,该市场帮助了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ETS是欧盟气候政策工具的基石,将得到长期实施。然而,在正常的财务报表范围内,该计划涵盖的企业应如何核算欧盟排放配额(EUAs),并没有确切的规定。

EUAs由欧盟委员会,是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的组成部分,允许排放1公吨二氧化碳到大气层。这是根据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行交易的基本排放单位。

碳会计业务的两难

ACCA与IETA最近对欧盟ETS主要排放国做了一项调查,并了权威报告《碳会计》。报告指出,碳会计业务的多样化表明,尽管碳排放配额对于公司账目很重要,但大多数公司账目难以直接进行比较。EUAs会计业务的两难境遇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欧洲范围内的企业评估并不能真正反映潜在的温室气体排放风险,缺少可比性。

实行碳排放的财务会计规则将有益于加强EUETS的认知力与影响力。它还将改善运营良好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即根据方案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截至目前,财务会计是EUETS的薄弱环节。在其它碳交易市场问题上,公私领域都积极参与、广泛讨论。与之相比,对于碳财务会计的探讨似乎只在小范围内的专家之间开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c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的排放权交易计划项目将于今年征求意见稿,一些监管机构和专业人士正期待相关结果的公布。该意见稿将为碳财务会计提供国际指导,同时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财务风险的比较标准问题上,阐明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碳会计业务通过衡量与评估气候变化对经济集团的影响,反映了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同时,在实施碳交易机制的其它领域,碳会计也可以充作会计基准。

EUETS的重大变化出现在第三阶段(2013-2022)。最显著的变化是,欧盟决意不再免费分配EUAs,而向拍卖方式转变。该变化将会对碳财务报告造成影响。因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会立即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出来。欧洲委员会目前正在考虑怎样规范EUAs的财务会计业务。它必须决定是更多地依靠欧盟金融市场法规,还是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将二者相结合。这些即将采用的规则将对EUETS、其利益相关者以及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形成产生深远的影响。

尽管全球气候监管机制正在发展之中,实现全球碳交易市场乃至温室气体的全球定价,还有数十年的路要走。然而,目标的长远性不一定意味着当前国家、国家内部和地区的碳定价机制需要受到限制。

碳价格的制定

未来五到十年,碳价格有望成为大部分主要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事实上,多数价格将由碳交易市场决定。碳定价可以通过降低清洁能源解决方案和低碳能源资源的成本,或提高温室气体密集性资源的成本等措施实现。除此之外,碳定价可以通过建立排放交易机制或征收碳税明确制定。我们需要认识到,清晰而明确的碳定价更容易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出来。

无论从短期还是中期来看,碳定价或受政府征税意愿的影响,或受基于区域或国家需要的交易机制的影响,抑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影响,很难得到统一。然而,如果各碳交易市场是碳定价机制的基础,那么它们可以最终合并为一个全球性的碳交易市场。拥有密切经济关系的国家很可能早已建立市场联系,甚至已经同时建立了多个碳交易市场。与此同时,还可以建立其它联系,旨在推动资本投向某个具体的目标或者某个理想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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