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护理的看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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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护理的看法范文

作者简介:常媛,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胡向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讲师,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56-02

一、成人监护制度概述

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共同构成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禁治产人监护”、“准禁治产人监护”。目前,“禁治产监护”、“准禁治产监护”已逐步退出各国民法典,而被现代民法上的“成年监护制度”取代。纵观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我国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这个适用范围十分狭窄,而且我国关于成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过于笼统,主要体现为:监护理念落后、精神病人监护这一名称定位不准确、监护种类过于单一、没有划分监护层次、监护人权利与义务设定上的不平衡、没有监护监督制度等等,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成人监护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存在诸多缺陷,对此,笔者不过多的阐述,下文仅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提出一些拙见。

二、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构建

(一)从思想基础上看,构建成人监护制度应转变观念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有着养儿防老的观念,老人的赡养和护理基本上依靠家庭,可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统一的一起居住的方式也开始转变,421式的家庭模式使子女赡养老人已经不像传统家庭模式一样切实可行,因为他们由于自身的生存压力和自己的小家庭需要照顾已经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赡养老人上,正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新法创设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已成为该法的一大亮点;此外,“常回家看看”也被写入法律,从而引起各方关注。由此可见,不说赡养,子女能常回家看看都成了如今老人的一个奢望。但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养老方式,如社区养老、养老院养老等等,这些为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供了新的选择,因此,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这也势必要求老人在选择养老方式时也应同时转变思想理念,选择更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社会的养老方式,所以,在我国,构建更加完善的成人监护制度也显得非常重要。

(二)从立法技术上,对完善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建议

1.确立新的成人监护制度的原则

我国现有的成人监护制度,还是一种重“他治”而非“自治”、“重财产”而“轻人身”、“隔离”而非“参与”的禁治产宣告制度,没有区分对被保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都过于偏重对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的消极保护,鉴于此,随着联合国推出“人权社会”的概念,大陆法系各国纷纷提出“为能力有障碍者提供平等参与民事生活的机会”为出发点的“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活用尚余能力和保障其生活的正常化”的新的监护理念,体现了对身心障碍人士和老年人最高境界的人道主义关怀,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必须坚持以“尊重个人意志为原则、必要性原则、补充性原则”三大原则作为成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尊重个意志的原则,即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尊重其其自身的意志,改变以往只重视财产权而忽视人身权的做法,这一点和德国的“防老授权制度”的涵意相近,即指老年人或者病患者在其有行为能力时,以法律行为给予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可信赖之人以授权,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之际,由受托人其活动。

必要性原则,是指对人监护制度的设计,根据其身心障碍程度的差异,给予相应多层次的监护制度安排,以充分保障各层次的被监护人行使权益的最大化,凡是老年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则就无设立监护的必要,关于增加监护层次笔者将在下文单独论述。

补充性原则,即指如果老年人事先已有自己选任的照管人,则以其为准,后来的监护人的选任只是做为一个补充,这一点是借鉴了美国的“持续性权授予制度”,这一制度是出现在美国联邦1969年实施的《永久性权授予法》中,它意味着承认人(监护人)在本人(即意思能力衰退的老人)意思能力丧失之后仍可以持续性地具有权,这就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某些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这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都是十分有利的。

2.扩大成人监护制度的利用对象

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除了《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的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之外,就是《民通意见》第5条的将痴呆病患者包括进来,但总体上来讲,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成人监护制度的利用对象已经不能仅局限于精神病患者和痴呆病人,可以从精神、智力、年龄、身体障碍等多方面进行实质考量,对于高龄人群、身体有重度残疾的人(如危重病人、植物人)、脑瘫患者,都应吸收到成人监护制度的对象中来,以保护这些身心有障碍的人的健康权,使其有尊严的生活,同时配以登记制度取代法院宣告制度,以更好的保护其隐私权,这也是考量成人监护制度具有合理性的标志。

3.增设成人监护制度的层次

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改革后的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做法,按被监护对象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程度而设立监护和辅助两种等级的监护制度。即:如对精神处于严重丧失状态者(或者说完全丧失状态者)可实行监护,对老年人、身体障碍者则实行辅助,这是相对比较合理的方式。因为老年人的生理、心里机能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丧失判断能力的,将老年人按照年龄的不同作为标准来设立监护,尊重被监护人的残存意志,活用其尚余能力,可以兼顾不同阶段的老年人来确认其行为的效力,如,如出卖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和进行日常购买食品时可以进行区分,这样不仅保护了老年人的权利,同时也兼顾了交易相对人的权益。

4.承认意定监护的效力

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承认意定监护的效力,正是“尊重个人意志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目前,我国现行的监护类型主要是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承认意定监护制度,丰富了我国监护类型的种类,而且,按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应规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样使得监护制度从整体上更多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常人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5.平衡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正如前文所说,我国对老人的监护一直是以子女的监护为主,监护人一直处于义务多权利少的不平衡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民通意见》第10条都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但对监护人享有哪些权利却没有明文规定,正是由于监护人履行职责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使得监护成了“吃力不讨好”的角色,导致实践中监护人相互诿,监护人不尽职等问题,最终导致监护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完善监护制度之机,应适当增加监护人的权益,如可以规定监护人享有如下的权利:报酬请求权、辞任权或拒任权、规定监护期限等,以此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动力。

6.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

任何一项制度要有效的运作都不能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成人监护制度也不例外,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降低当事人在选择监护人上的风险,因此,要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就必须有相应的监护监督机制。纵观国外的制度,在监督机构方面的设立上,有的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监护法官,专职负责监护事务,但在我国,司法、执法的资源都十分有限,我国的法院暂时还缺乏人力和物力去完成这项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村)民委员会中指定专人来担任监护监督人,因为居(村)民委员会就设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最了解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情况,便于最迅速地采取行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此外,还应当鼓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它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监督人,因为这些人是被监护人最亲近的人,他们较为关心被监护人的利益,能够对监护人起到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从而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三)从行政管理层面看,政府应为成人监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个宏观环境

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日渐缺失,家庭照护功能又相对弱化,老人的监护问题不仅仅是家庭的问题,这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那么我们的政府也应该从强调经济的发展转向全面兼顾到社会的发展,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层面上来,“经济效益最优化,社会效益最大化”应该成为现在政府的行动指挥棒,现在我们的政府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真正的公平以及如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将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提供一个宏观环境。因此,这就要求政府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各部门职能相互补充、相互协调配合,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应的工作,为老年人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在我国日益老龄化的背景下,对中国成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是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当然,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不仅需要我们转变思想观念,还要求政府为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从立法体制上进行修订,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依据。

对老年护理的看法范文篇2

所谓超老龄社会,指的是8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超过5%。这样的社会是个什么样的场景呢?对于日本的超老龄社会,有这样的艺术描述――

在日本,最常见的色彩是什么?先不要回答粉红――樱花的颜色,如果你去那里旅游一趟,一定会被眼前一片亮银晃得头晕目眩。在东京,打上一辆出租车,司机是银发老人;入住酒店,拿箱子的侍应是银发老人;在餐厅里吃饭,端菜的服务员是银发老人。也许,当你像电影《非诚勿扰》里的葛优那样,被招牌上的4个美女吸引,信步进入一间小酒馆时,会发现迎接你的竟是4个搞怪的老太太!

老人成为低体力工作的主力,“活到老,干到老”,当然不是“养老天堂”的真实体现。

事实上,日本也并非一开始就是老人的天堂,日本的养老体系也不是一天两天就建成的。同我国一样,在漫长的时间内,日本社会对老人的奉养,也更多地取决于家人心中“孝道”的多寡。甚至因为生活贫困,过去日本曾有“六十一过,糟蹋粮食货”的说法。在民间传说中,某些地方年过六十的老人会被儿子背到山里扔掉,时间长了,这座山便成了“弃老山”。后来,随着日本经济的腾飞,加速制定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福利政策,日本的养老体系逐步完善,老人的生活则更加悠哉游哉。据报道,如今的日本,老年人是最为富有的一个群体,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掌握了全日本50%的储蓄,这些都是年轻时积攒的结果。再加上优厚的退休金和年金,很多日本老人退休后的生活相当滋润,他们的身影出现在全球各个著名景点。

日本之所以成为世人眼中的“养老天堂”,我们可以从以下10个方面来认识。

介护保险

介护,翻译成中文就是“看护、护理”的意思。年老行动不便之后,就需要有人来照顾饮食起居,这一类服务就叫作“介护服务”,其涵盖面要小于我们所理解的通常意义上的养老服务。

在我们国内有“养老保险”,但这只是对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给予的经济保障,所以“养老金”常被视作“退休工资”,而对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尚没有针对性的支持。在日本,则有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介护保险”,专门为老年人在需要他人照顾的时候提供保障。

介护保险于2000年正式推出,属于基本社会险,和我们的“五险一金”一样,是预先从工资中扣除的,法律规定年满40周岁之后就要开始缴纳保费。介护保险不同于医疗保险,其保障的不是医治,而是照顾,是老了之后有人来帮助你。加入介护保险后,接受介护人员的上门服务或者住进养老院,都只需承担10%的费用。

所以在日本,老年生活是以国民年金(相当于我们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介护保险这“三道关”来全面保障的。

提高看护数量与质量

日本的养老院中,看护人员比较多。比如有家养老院只有72个长期床位和9个临时短期床位,满员情况下也就81人而已。但工作人员却有55人,其中90%为“介护士”(即看护人员),他们轮班24小时负责老人的吃喝拉撒等生活杂务。

在日本,想成为一名介护士要接受专业培训,获取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介护士必修的科目有:人间尊严和自立、人际关系和交流、社会理解、生活支援技术、介护基本过程、认知症的理解、残障的理解等。在此基础上还要实习,最后通过各项理论和技能考核,合格者才能获取资格证书。

养老机构类型多样化

多年来,日本建立了大量不同类型的养老设施,包括可以利用“护理保险”的“特别养护老人院”和“护理老人保健设施”,以及民间运营的“收费老人院”和“带服务的老年人住宅”等,服务内容、居住目的、入住条件等各不相同。

1.收费老人院

这是提供护理服务、日常生活服务、机能训练和开展集体文娱活动的民间养老设施,需要终身护理的老人和健康老人都可以入住。入住“收费老人院”要支付一次性的赞助费。

2.带服务的老年人住宅

独居或者护理程度较低的老年人,可以选择入住这种设施,这里可以使用“护理保险”,有护理师和护工常驻,提供24小时巡回访问服务。入住这里要签署租赁合同,缴纳押金和礼金。

3.集体住宅

以所在地的居民为服务对象,供患有认知障碍症的老年人结成5~9人的小组共同生活。这种住宅既有自己独居的空间,也有集体活动的空间,在专业人员帮助下,入住者根据自己的能力,分别承担做饭和打扫卫生等工作,最大特征是能够享受家庭团圆般的乐趣。

4.低收费老人之家

6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因没有亲属、或者由于家庭环境和经济状况而难以与家人一起生活,尽管不需要护理,但独立生活有困难,还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补贴,以较低价格入住“低收费老人之家”。

5.特别养护老人院

是社会福利法人和地方政府等运营的公立的老年人居住设施,以日常生活护理、机能训练、娱乐等为主,但只有需护理程度较高时才能入住。出于经济原因难以在家里护理的老人可以优先入住。

6.护理老人保健设施

如果有就医住院的老人在病情稳定后对出院回家感到不安,可以来“护理老人保健设施”。与“特别养护老人院”相比,这里的医疗护理更加充分,有护士、理疗师、营养师等各种专业人士。

7.养护老人院

老人由于遭受虐待、身心存在障碍以及经济原因,无法在家养老时,可以申请入住“养护老人院”。这里不能利用“护理保险”,要向当地政府申请才能入住,一般给老人提供3~6个月的庇护。

8.“托老所”

家人如果上班、或者出去旅游,都可以把老人托付在这里,回来后再接走,在一定程度上既不加重家庭的负担,又维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

目前,为了争夺客流,一些具有商业色彩的托老所还打出“特色服务”,例如,有些机构会强调他们主要“针对老年男性”,器械技能训练为主;有的会强调他们“针对失智老人”,有的日托所则强调自己的煲汤“有营养”。

焕发老人“第二春”

日本政府着力将一些老当益壮的人重新推向工作岗位,使他们焕发“第二春”。日本各地都设有“银色人才中心”,他们掌握着该地区老年人才的基本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并派出工作。对雇佣高龄者的企业或公司,政府会发给一笔“继续雇佣奖”。对于某些大部分员工是老年人的“老龄职工公司”,日本政府除了补贴,还会额外向这些企业及公司发放贷款。于是,许多老年人活跃在很多出租车、酒店、餐厅等服务行业,填补了日本年轻劳力匮乏带来的缺口,还减轻了老人的孤独感。

正如一些报道中,有日本的老年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的那样,其实自己有稳定的退休收入,儿女也不用操心,出来工作,主要是想使自己和社会保持密切联系”。

居家养老也能安心

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并且能够进入养老院。对更多的人来说,居家养老更为实际可行。不过在日本,“空巢老人”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尤其在大城市,子女大多不跟父母同住,如何解决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应对突发状况呢?

首先,介护保险提供上门服务。只要提出申请并通过认定,会有介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打扫、沐浴、保健等所需的服务,并且90%的费用由保险承担。

其次,各个地区还会提供一些特殊的老年人服务。比如,大阪市中央区给区内的老人分发了一种塑料密封瓶,瓶子里装进两张表格,一张是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家庭成员联系表,另一张是急救信息卡,上面有老人的健康保险号、血型、患有的疾病和正在服用的药物等重要的急救信息。这两张表格装进密封瓶子后,统一指定放在冰箱门上的储藏格位置,并在冰箱门外面贴上提示标志。独居老人一旦发生意外,只要还能拨打急救电话就行。急救人员上门后不需要过多询问,只要找到这个密封瓶子就可以了。

此外,一些地区的老龄健康福利部门还跟公共事业部门签约,抄表员、快递员、送报员等在日常作业时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比如报纸好多天没人取、白天也一直亮着灯等,必须向指定部门报告,以防独居老人遭遇意外不被及时发现的情况发生。

老老看护

“老老看护”是指老人在家中由同属老人的家庭成员照顾,比如六七十岁的老人照顾八九十岁的父母。与其他养老模式相比,“老老看护”有诸多优点。比如,看护者与被看护者长年生活在一起,熟悉彼此的生活习惯,便于照顾对方。

为了减轻老老看护的压力,日本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多项针对本地区内“老老看护”家庭的优惠政策,比如,岛根县出云市就对一些“老老看护”家庭发放生活支援服务利用券,可用来购买生活用品、聘请保洁人员等。

不溺爱老人

我国的传统观念认为,养老就是让老人安享晚年。但在日本,老人绝不会养尊处优。

在养老院,老人们除了要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还会被要求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收拾房间、适当锻炼或学习使用电脑等。而在家中看护老人的介护士,会安排老人与自己一起做家务。比如,有的老人会被要求帮忙做饭,有的介护士还会带着老人去超市买东西。有时,介护士会邀请老人的亲戚朋友来做客,要求老人和自己一起招呼客人。一些因各种疾病导致手脚功能减弱的老人,介护士会鼓励其努力把掉落的餐具捡起来。出现记忆力衰退的老人,介护士就让其在看电视时自己找遥控器,并要求其记住上次遥控器摆放的位置和自己喜欢的节目播出的时间等。对于腿脚不灵活的老人,介护士则会鼓励老人自己一个人外出散步,给自家的小菜园施肥除虫等。

介护士的这种做法,广受欢迎。让老人既有机会锻炼身体,又能通过介护士的鼓励与赞扬,重拾自信,保持身心健康。

建立养老时间银行

所谓时间银行,是指志愿者将参与公益服务的时间存进时间银行,当自己遭遇困难时就可以从中支取“被服务时间”。日本时间银行的形成,是因为大环境的关系,1973年石油危机,日本政府没有预算,无法再提供民众公共服务,只好请民众互助。在养老问题上,时间银行便成为了“今天我照顾你,明天他照顾我”的循环养老服务模式。

独立自主获潇洒老年

日本人重视自立,不依靠别人独自照顾自己的生活是人们普遍的观念。在日本,如果不是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或是一方确实离不开帮助,老人和年轻夫妇一般分居,即使住在同一幢房子里,楼层、厕所、厨房、电话甚至进出的大门都是各用各的,以免距离过近引起摩擦。当年轻夫妇有了孩子以后,照顾孩子理所当然的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老人的工作只是在年轻妈妈实在忙不过来的时候帮一下忙,偶尔替她看一次孩子让她休息或者出去放松一下,老人绝对不是育儿的主力。

爱好广泛生活丰富多彩

旅游

他们通常结伴去旅游,和自己的老伴或者朋友一起出行,朋友既可能是老友,也可能是有类似爱好的新伙伴。

做手工

去旅游要趁身体还好的时候,而且花费也大,想要安安静静的呆在家里做点什么的时候,手工就很受日本老人的欢迎。动手时大脑会得到良好的刺激,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老年性痴呆发生的几率。

提高料理手艺

在日本有各种各样的料理教室,针对不同的人群,教给人们各种料理的制作方法。

爱运动

除了热爱登山、游泳、晨跑和“夕跑”的老人以外,高尔夫球、门球、网球等球技也很受青睐。

种花种菜

在中小型城市,一般人家都能住上一幢小房子,因此自己的院子就是一个很好的摆弄花草的小天地,院子漂亮与否就代表了这家的脸面。有地的人还可以自己种菜,无农药,百分百安心。

对老年护理的看法范文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陶行知先生的这句话虽然只有短短的八个字,却精确地概括了一个好老师的理想形象。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本应该被细心呵护、耐心教育的他们却遭受了个别无良教师的虐待,严重损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今年9月份,在内蒙古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闻报道。

(播放视频,时长1分5秒左右)

从这个视频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腿部、臀部、腰部、头部都有不明结痂针眼,用针扎小孩的老师真的太狠毒。更过分的是,老师扎完后还告诉孩子不能让父母知道,个别家长看到群里的消息后才发现自己的孩子身上也有针眼。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并将三名涉案老师刑事拘留。

这三名涉案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要以什么罪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这起事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有人说这几个老师故意伤害幼儿,要对幼儿的伤势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就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进行处罚;如果鉴定结果为轻伤,那么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有的网友说这三名老师用针扎幼儿,是一种虐待行为,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虐待罪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该案中幼儿园的老师和学生显然没有亲情关系,因此不适用虐待罪,而且虐待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幼儿园老师针扎幼儿,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都不适用。幼儿园的老师和学生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或者说看护与被看护的关系,老师利用自己监护人、看护人的优势地位,恃强凌弱,违背师德,采取暴力手段伤害幼儿,应该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理,我们从这张当地公安局的警情通报中也可以看出当地公安部门也是据此刑拘三名老师的。

无独有偶,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的红黄蓝幼儿园也发生了一起教师针扎幼儿的事件。2017年11月22日晚开始,多名家长反映自己的孩子遭遇老师扎针,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接到家长报案,北京警方根据家长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取证,11月28日晚公布调查情况,涉案教师刘某某(女,22岁)因部分儿童不按时睡觉,遂采用缝衣针扎的方式进行“管教”,刘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一案,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教师。2017年11月间,刘某某在所任职的班级内,使用针状物先后扎4名幼童,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上述幼童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虽然没有给孩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朝阳法院认为,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2018年12月28日上午,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刘某某公开宣判,判决结果如何呢,我们来看一下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事法网的新闻报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一审判决之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名好老师,不仅要在相关领域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还应该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而刘某某不但没有做好看管、保护、教育的义务,甚至还采取针扎的方式虐待幼儿,违背了师德,触犯了众怒。从事发至二审宣判,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一案历经一年七个月后终于尘埃落定,涉案教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也印证了那句话: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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