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员和母婴护理师的区别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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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员和母婴护理师的区别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育婴员和母婴护理师的区别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育婴员和母婴护理师的区别范文

项目之一:开一家婴儿洗澡堂

一、市场前景:

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大幅改善,他们的生活观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对于给婴儿洗澡,过去的老传统是当他(她)满月了才可进行,可现在已经不同了,对于这一传统观念,更多的家长们已经彻底改变,在小宝宝诞生后就开始了他(她)们的洗澡旅程。当然尽管观念改变了,但对于多数家长来说,最初给婴儿洗澡都会觉得很是害怕。毕竟孩子还太小,在洗澡过程中,家长们生怕还是婴儿的小宝宝会受到“伤害”,于是一些家长便会放弃为他(她)们洗澡。特别是在冬天,由于一些家庭所居住的家里室温不是很高,即使观念已经改变,不得已同样也会放弃给这些还是婴儿的小宝宝洗澡。鉴于此,如果有心创业者能够抓住这个商机,开一家婴儿洗澡堂肯定会实现自己的赚钱梦想。

二、投资建议:

这种店一定要开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严格意义上说应开在居民集中区,且在此居住的人群收入要相对偏高一些,一般来说,这类消费群体更舍得去为自己还是婴儿的小宝宝花钱消费。开婴儿洗澡堂室内空间不需要特别大,但也不能太小,一般在35平方米左右便可以了。投资不是特别大,一般前期投资大约需要30000元左右,资金主要用于,婴儿洗澡堂的首期租金,一个季度5000元,购买单个婴儿使用的专业洗澡盆、婴儿使用的各种其他洗澡用品用具、热水器、空调等12000元,室内装潢4000元,雇佣两名专业婴儿洗澡人员首月工资至少3000元,办理开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和前期宣传费用,以及流动资金6000元。

三、经营策略:

首先,开婴儿洗澡堂不同于开大人的洗澡堂,对于雇佣的洗澡人员自身条件应有严格的要求,最好是有为婴儿洗澡护理经验的专业人士,如果不是专业人士,则在她们上岗前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可以采取聘请有经验的护理专家来进行培训和让她们参加由有经验的护理专家开办的培训班的形式,让她们进行专业学习,只有通过培训合格后,才可以让她们上岗。

其次,开婴儿洗澡堂,如果选择了理想的场址,但如果不进行宣传,即使洗澡堂已经开业了,也会因没有知名度而没有太多的顾客。因此,在婴儿洗澡堂开业前就应到打印店打印一些宣传资料,并在开业前后大量向周边有需求的家庭派发,当然妇产医院、婴幼儿医院也是宣传资料派发的首先对象,如果宣传到位了,一旦婴儿洗澡堂开业自然就会有顾客找上门。

再次,在婴儿澡堂中的用水,一定要适合婴儿娇嫩的皮肤。在澡堂内的温度及水的温度一定要合适,这是婴儿澡堂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点。同时,为了能吸引家长,也可以在小宝宝洗完澡后提供护理服务。如此家长就会更满意。当然还应提醒的是给婴儿洗澡时要注意婴儿的安全,这一点也是非常关键的。

项目之二:开一家爱婴纪念品

制作店

一、市场前景:

小宝宝出生后都会有胎毛,一段时间后胎毛就会自然长长。看着变长的胎毛,此时,很多年轻父母的想法是,如果自己小宝宝这些变长的胎毛剪下来制成胎毛纪念品那该有多好,如果是这样,就会为自己的小宝宝保留下一份永久的特殊纪念品,同时,还有一些家长希望把自己小宝宝在婴儿时的手模和足模同样也保存下来作为孩子一生的“纪念品”。而据笔者调查,当前在很多地方可以提供这类服务的专业店还不是很多。鉴于此,笔者建议有识之士,不妨瞅准此婴儿市场空当,开一家爱婴纪念品制作店,生意一定会红红火火,财源广进。

二、投资建议:

开这种店在选址时,一般应选择在妇产医院附近和人流量大的商业街上,门面不需要太大,有25平方米足矣,前期投资需要25000元左右,主要用于前期房租,一般一季度需要4000元,门面装潢需要4000元,购买理发工具、制作胎毛纪念品和手足纪念品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所需用品等8000元,雇佣理发、制作纪念品工作人员2名,首月工资3000元,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和宣传费、流动资金等6000元。对于开这类纪念品制作店,制作出的胎毛画、胎毛笔,婴儿立体手足纪念画、纪念手足模等,一般应视其材料,分普通类和高档类,价格应定在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一般在20―30万左右人口的地区都可以开,正常情况下,如果宣传、服务到位,收入一般会很不错。

三、经营策略:

首先,开爱婴纪念品制作店,对于雇佣的理发师和工艺品制作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筛选,不仅她们要喜欢孩子,有爱心,更应该有孩子护理方面的经验,对于理发师必须要有高超的理发水平,毕竟是给幼儿理发,幼儿都有好动的习惯,并且不听话,所以在保证人身安全方面就要比给大人理发时技术要求会高很多。而对于制作纪念品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没有过制作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开店之前,一定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在技术娴熟后方才可上岗,以避免技术不娴熟,而让顾客失望,最终导致顾客的不信任,使爱婴纪念品制作店的名声受损。

其次,对于给婴儿理胎毛时用的理发工具必须使用高度安全性专用婴儿理发工具,而且在每次给婴儿理发前必须保证工具是经过严格消毒的,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可以避免在给婴儿理发后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如果一旦出现交叉感染,势必会给爱婴纪念品制作店带来很大的麻烦。同时,理发师在给婴儿理胎毛时,应特别小心,以避免把婴儿弄伤。

对于给婴儿制作立体手足纪念画、纪念手足模的材料和胶泥也同样有着严格要求,这些“用料”必须要保证对婴儿的皮肤没有任何伤害,只有保证了婴儿在制作纪念品过程中的“安全”,才能取得家长的信任,从而吸引来更多的顾客光临。

再次,对于爱婴纪念品制作店所制作的婴儿纪念品,必须力求做到工艺精湛,外形美观大方,切不可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敷衍顾客,如果不诚心诚意对待顾客,终究会失去顾客。当然爱婴纪念品制作店制作的婴儿纪念品如果非常精美,多数家庭就都会把“它”当作一种高雅的装饰品摆放在自己的家中,如此一来,不仅给这些婴儿留下了终身美好的“纪念品”,而且如果有婴儿家庭的父母到这些已经制作了婴儿纪念品人家的家里去走动,看到经过爱婴纪念品制作店制作的精美婴儿纪念品,也同样会勾起制作欲望,这样势必就为爱婴纪念品制作店无形中做了很好的宣传。

项目之三:开一家幼儿早教中心

一、市场前景:

可以说任何一个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投资都非常舍得破费,特别是现在,为了能更好地开发孩子的脑智力,很多家长都希望对自己的孩子教育更早些,即使从幼儿起也可以。家长们常常会说,一定不能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鉴于此,如果有心创业者抓住商机,开一家幼儿早教中心,一定会在迎合了家长们的这种需求的同时,给自己带来无限“钱”途。

二、投资建议:

开幼儿早教中心一定要选择在交通方便和居民密集的小区附近。需要租5―10间教室。前期投资大约需要55000元(以租8间教室为例)左右,25000元用于教室全年的租金,15000元用于教室的粉刷和布置,以及室内儿童玩具、卡通连环画、看图识字课本、教学器具、桌椅等的购买。5000元用于聘请2名早教教师和2名有保育员的首月工资。剩余10000元用于办理相关幼儿早教中心营业手续、前期宣传费用、流动资金等。

三、经营策略:

首先,幼儿早教中心在开办之初必须做好宣传。可以通过印制一些宣传资料到居民小区散发和到当地媒体打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宣传,让更多有需求的家长了解幼儿早教中心所设的服务内容以及价格、热线服务电话等。同时为了能吸引来家长提升对孩子的早教意识,在宣传的基础上,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幼儿早教中心在开业先期,最好先免费开设家长早教知识培训班。经过对家长们的培训,让家长意识到孩子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如何才能开发孩子的智力,促进孩子早慧,真正让家长意识到早期教育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如果“工作”做到了,何愁家长不带自己还处在幼儿的孩子前来幼儿早教中心来进行早教。

其次,对幼儿早教中心来说,注意幼儿的安全非常重要,一旦幼儿的安全不能得到保证,肯定就会失去家长对幼儿早教中心最起码的信任。特别是,目前由于幼儿的早期教育还尚处于起步阶段,虽说有些父母对其已经有了认知度,可是他们的爷爷、奶奶却因一些老式的教育思维影响,就会受到阻挠,让作为老人子女的幼儿父母,只好望而却步,最终放弃。因此,对开幼儿早教中心的经营者而言,一定要考虑这方面的经营风险,如果条件具备,对一些幼儿的爷爷奶奶也应把幼儿早教的好处进行思想灌输,以让这些老辈们能接受,不仅不再阻挠,反而督促子女带自己的幼儿去参加,从而让幼儿早教中心办的红红火火。

再次,对于幼儿早教中心的老师和保育员,必须进行严格挑选,需聘请有经验和爱心的老师和保育员来当幼儿早教中心的老师和保育员,老师在对幼儿进行启蒙教育时,必须有特色,应寓教于乐,特别是动作应做的夸张一些,只有这样才能够吸引幼儿的注意力和兴趣点,进而达到良好的启蒙教育效果。而保育员必须对幼儿的保育工作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幼儿保育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通过负责的工作态度,让幼儿的家长对宝宝的保育工作放下心。让家长对幼儿早教中心能够真正满意,愿意把自己还是幼儿的孩子托付给幼儿早教中心。

项目之四:开一家婴儿用品专卖店

一、市场前景:

对于任何家长,如今他们可以说花在孩子身上的钱越来越多,从孩子还未出生便开始为这些即将诞生的新生命提前购置衣服、奶瓶、尿布等必不可少的婴儿用品。如果婴儿一旦诞生,这些用品更是有很长的一段时间都有需求,可现在,虽说任何一个城市的大型商场中都设有这种为婴儿提供需求的柜台,但一般都售价较高,而且品种还不是很全。因此,很多家长都希望有一些专门从事婴儿用品的专卖店出现,以期能在保证婴儿用品集中出售,合理价格的同时,能够买到满意的婴儿用品。鉴于此,笔者建议有心在婴儿经济中挖“金”的创业者不妨抓住商机乘“需”而入,一定会“钱”程似锦。

二、投资建议:

开这种专卖店在选址时,一般应选择在儿童医疗保健院附近、人流量大的商业街和大型居民区附近。门面不需要特别大,一般情况下,有30平方米足矣。前期投资大约在35000元左右。5000元用于首季房租的租金,6000元用于店面的装潢以及购买店内摆放和挂放婴儿用品的相关柜台和物件,16500元用于婴儿用品货物的购置,2500元用于雇佣两名服务人员的首月工资,剩余5000元用于开店办理营业执照费用、前期宣传费用以及流动资金等。

三、经营策略:

首先,为了提高婴儿用品专卖店的知名度,并吸引来更多的有需求家长的光顾,在开店之初,经营者应把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可以采取印制一些宣传单,在居民集中区、儿童保健院门前发放和在当地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做广告的宣传形式,让更多有需求的家长知道有一家婴儿用品专卖店即将开业了。只要能宣传做到位,在开业后,只要家长有需求不要怕她们不会来光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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