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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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范文

背景

2011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成为我国继上海浦东、天津滨海后又一个部级新区,也是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新区。后国务院正式批复《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舟山群岛新区被赋予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成为中国唯一拥有正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部级新区。根据《规划》,舟山群岛新区是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基点,未来一系列大发展大变革将在舟山呈现出巨大的想象和施展空间。

舟山群岛新区有1390个岛屿及其邻近海域,陆域面积1440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08万平方公里。其中偏远海岛数量众多,区位特殊、资源丰富,权益价值巨大,是我国海洋经济的重要依托。东极岛是舟山群岛中最东侧的偏远海岛,名符其实的“东海极地”。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旅游资源和天然的原生态海岛环境,但其基础设施非常落后,环境容量差,经济发展粗犷缓慢。在高歌猛进的舟山海岛开发建设中,东极岛开发正蓬勃推进,延续了上百年历史的偏远东极海岛传统原生态风貌正面临着急剧挑战,承载的海岛海洋文化传统正迅速消失。

偏远海岛如何开发利用?偏远海岛如何保护?这是海岛管理一直重点关注的问题。但目前我国海岛管理、开发、建设与保护调研、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做得比较粗糙,没有系统和详细的战略思想。海岛是相对复杂脆弱的生态系统,随着人类旅游开发与其他经济活动日益增强,海岛一些生态系统受损,一些生态系统之间相互干扰,出现生态状况恶化现象。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偏远海岛的生态旅游资源已成为与海洋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探讨偏远海岛东极岛生态修复与旅游开发建设的协调性发展问题是本本阐述的核心主题。

东极岛生态现状与国内海岛旅游开发模式

东极地处浙江舟山群岛东部中街山列岛,东临东海,北接岱衢洋,是中国海洋最东端的边境岛屿,名符其实的“东海极地”,自然人文资源丰富独特,资源优势显著。东极岛有“云雾岛”美称,每年春、夏岛顶上云雾飘绕,而海岸边却是阳光普照,蔚为奇观。岛礁星罗棋布,水道纵横交错,海岸蜿蜒曲折,不仅具有浓厚、古朴的渔家特色,更有美不胜收的海岛风光。是真正意义上的阳光、碧海、岛礁、海味,且气候宜人,水质清澈,海岛上奇山峻岩,巧夺天工。其特有的风土人情,古朴浓郁的渔家文化经过三百多年的繁衍生息,创造了舟山最具海洋文化特色的渔文化。岛上渔家建筑的“石屋群”,沿势而造、层层叠嶂,被誉为“海上布达拉宫”。这些构成了东极以原生态岛礁及生物资源为主体的海洋生态系统,拥有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但其生态系统承载力十分脆弱,随着海洋旅游开发活动日益增强,东极岛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出现海岛环境日益恶化现象:①大批原生态渔村石屋建筑空置倒塌、缺少修缮维护,②海岛道路狭窄,地形崎岖陡峭,公路少、行路困难,③生态系统脆弱,山坡陡峭,土壤缺乏,黄土,秃石林立,水土保持、土壤资源养护和植树绿化应是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重点工作。④海岸礁石众多,侵蚀严重,土壤有红壤和滨海盐土两大类,土种有棕黄泥砂土和砾石滩涂。⑤植被现状粗糙杂乱,且多石质地貌,补苗覆绿难

度大。

“十二五”期间,将按照国家海洋公园建设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东极海洋公园建设,逐步完成海洋科普教育区、海钓潜水体验区、游览观光休闲区、海岛渔民画创作区、海岛渔家乐度假区等设施和景点建设,完善海洋公园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丰富海岛生态系统多样性和保护类型。

海岛旅游是世界旅游业的重要分支,具有新兴、吸引游人的娱乐理念。因为海岛被海围绕,其原生态环境非常独特,充满神秘、探险和静谧,且海岛原住居民特殊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等资源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发展前景广阔。90年代初,我国海岛开发多集中于海滩天然资源优良的地区,当时海滩是海岛旅游的重要资源。2004年,杨效忠、陆林等开始以舟山群岛为典型,研究海岛资源复合型旅游地,分析了海岛旅游地节点、通道和域面的要素集合,阐述了舟山群岛旅游资源的空间结构特征,提出空间结构化的途径。实现区域联合开发是解决替代性竞争的关键。2008年,冯学钢依据世界海滨岛和港口发展经验,认为舟山嵊泗列岛应实施桥-港-景旅游联动发展,构建全新的生态型旅游空间格局,带动周边岛屿和海域的开发。当今,海岛生态旅游成为了海岛旅游研究的热点。岑博雄以北海涠洲岛为例,提出了旅游生态岛的概念形成较完整的海岛生态旅游开发思路。未来无居民海岛旅游将是今后海岛旅游开发的重点

之一。

东极岛生态修复与旅游开发的协调性研究

东极岛旅游处于尚未整体开发状态,其自然生态环境与历史人文资源亟待修缮保护。本文着重研究东极岛生态修复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影响,并运用海岛景观生态修复与优化、修复生态学和生态旅游理论,研究东极岛生态旅游的适度开发。科学定位东极岛旅游的主体功能,解决开发过程中的修复与保护工作,实现生态修复与推进旅游建设的协调发展。

1.东极岛旅游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东极岛海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环境容量差,人为建设活动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干扰都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旅游开发对海岛礁石、海岸线、地表水文和土壤植被等都带来巨大影响,有如下几点:

①旅游开发带来大量客流量,需要海岛淡水资源充沛,故海岛上旅游用水供需非常矛盾。由于人工过度抽取地下水会引起海水入侵,直接威胁地面植物生长。如果居民和旅游者的生活饮用水需要通过船运来解决,将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同时,游客容量增多给偏远海岛带来许多生活垃圾,如饮料瓶、塑料包装袋等都是不法天然降解的垃圾。东极岛的垃圾处理能力处于薄弱状态,极易引起旅游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二次污染。

②由于旅游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大量介入,东极岛原有有限的山体及植被遭破坏、砍伐,土壤直接将受海风侵蚀,严重破坏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平衡。其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项目开发也对东极岛具有传统风貌特色的石屋建筑群带来直接的损坏性影响,如推倒石屋在地基上重盖建筑物与荒废一批石屋群等鲁莽行为。且新建建筑的风格单调无生气,与东极岛沉淀百年的传统风貌极不

统一。

③东极岛旅游业发展必然给海岛人民织网捕鱼的传统生活带来直接的影响。现代商业经济的辐射下,东极岛独特的岛居休闲慢生活氛围被打破,导致延续了百年历史的传统手工艺、民风民俗、海岛生活方式都在逐渐流失。旅游的开发推进是一把双刃剑,在破坏古老东极岛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亦会创造出一条带来发展活力的

道路。

2.东极岛生态修复对旅游开发的影响

东极岛生态修复是我国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的要求。只有保护和修复东极岛的自然生态系统,才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旅游的建设与旅游品牌的推广。所以,优美天然的岛礁、蓝天碧海的景观环境是旅游开发的根本,没有重视东极岛生态修复保护的工作将给海洋旅游产业开发带来巨大的阻碍。

海岛生态修复需要长期、稳定的培养与阶段性实施的修复计划,其中要求旅游带前期规划为东极岛生态修复提供便利条件。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海岛基地中,东极岛旅游开发需配合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条件许可,禁止在生态系统特别脆弱的海岛基地中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这些都是海岛生态修复对旅游开发的影响因素。

3.两者相互和谐共生

旅游开发是东极岛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之路。岛屿劳动力的锐减、经济发展的迟缓是东极岛的现状,挖掘海岛优势资源、发展海洋旅游产业是东极岛走向海洋经济时代的主要途径。所以,东极岛旅游开发与生态修复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关系,只有良好的把握双方协调关系,促进两者相互和谐共生才能使东极岛旅游产业稳步发展。

为了达到两者的相互和谐促进,必须思考以下几个问题。优先确定保护东极岛自然生态环境的主旨,对岛上的各种资源进行调查、分类保护。实地调研,解读现状,总体研判东极岛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修复的现状与问题。通过对东极岛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基础研究进行实地调查,进一步对东极岛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分类与评价,区域旅游资源的比较。并着重分层修复海岛植被与潮间带,这里面蕴藏着大量的海岛生物是整个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生态修复方法有重建、改良、改进、修补、更新、再植等。然后,在条件许可的场地分批点式推进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发的过程中需随时对生态环境进行评估检验,避免急功近利的地毯式铺开建设活动,对重要开发节点从不同专业角度多次论证其可行性。其次,海岛生态旅游是“欣赏自然美为初衷,同时表现出对环境的关注”,强调对环境的关注。生态旅游的对象是自然景观,是原生、和谐的生态系统。运用生态学原理进行旅游规划与旅游活动,保护具有特色的生物学、生态学或人文价值的地区,以回归自然为基调,将游客与景区居民当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令游客在游赏中受到生态知识教育。达到两者真正的协调

发展。

提出东极岛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修复的战略构想

东极岛岛屿面积小,地域结构简单,生态系统构成较为单一,生物多样性较低,稳定性差,是个相对独立、脆弱的的地理区域。其生态系统生脆弱,保护难度大,容易因无序无度开发而遭到破坏。本文研究宏观上优化东极岛海岛景观生态格局,微观上协调控制自然与人文影响因素的相互作用,恢复海岛景观系统的健康,并提升其自然与人文景观的和谐性、优美性,增强海岛景观生态系统稳定性,提高其旅游吸引力。提出以下战略构想:a、根据东极群岛中各个海岛的自然条件进行适宜性规划开发,b、充分发挥岛、海、陆统筹与协调开发,c、强调和重视东极岛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保护,d、推广东极岛生态旅游产品就是开发与保护,e、东极岛海岛的基本功能与兼容功能协调发展。

在东极岛推进海洋资源开发、海岛旅游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建设,规划东极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统筹推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切实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岛礁海湾、海岛植被等海岛自然风景资源,尝试创新东极岛旅游综合保护与开发试验模式、创建生态和谐、山水秀美、人海亲近的海岛旅游天堂。避免对海岛、海洋天然资源的破坏,保护和利用东极岛珍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促进人海和谐、永续发展。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海洋生物;保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Q16文献标识码:A

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不仅能够为人类提供美味可口的食物,还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海洋生物在废弃物分解、气候调节以及氧气提供等众多方面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类必须要正确认识到海洋生物正在逐年减少这一现象,因此,国家以及海洋生物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国内的海洋生物的保护和管理现状,对我国海洋生物所面临的问题展开深层次的探究,并对此提出有效措施加强对海洋生物的保护与管理。

1我国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的现状

我国不但是一个陆地大国,更是一个海洋大国,海域面积达到300万km2,有着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海洋生物已经达到2.6万多种,是世界上拥有海洋生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我国还具备了红树林、珊瑚礁等众多生态保护系统。下面就其中的红树林生态系统举例说明我国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的现状。

红树林是一种自持的、可更新的海洋生物资源,主要生长在热地、亚热带海岸潮湿地域带的上面,属于常绿阔叶林的一种,被称为是“海底森林”,红树林生态系统2000多种鱼类、鸟类以及其他一些附生植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繁殖环境,此外,红树林还在海岸防护、净化河水、保护湿地多样性的等众多方面发挥作用。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毁林围海造田或者搞城市建设等人类的一系列破坏,红树林的面积就在大幅缩减,尽管在此过程中,国家曾颁布相关政策进行阻止,但是仍然未起实质性的作用,再加上后期红树林转换性的开发,使得红树林面临濒危的境地。根据调查报告显示,60a来,我国的红树林面积已经减少到73%,因此,国家极其需要重视红树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我国其他的海洋生物的保护与管理方面也存在严重的问题。

2我国海洋生物面临的主要问题

2.1人类生存和生活方面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加大对海洋生物的开发利用,再加上人类大肆进行沿海建设,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给予人类无数的海洋资源,人类不知感恩,反而为了牟取暴利,进一步加大了从海洋和海岸等多方面挖掘海洋生物资源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材料,特别一些商业价值较大的海洋生物资源,更是倍受人类无情的迫害。人类的海洋捕捞不但针对鱼虾类和脊椎型动物,更有甚者还会顶着被法律制裁的风险捕杀受国家保护的海洋生物。通常来讲,像海龟、海豚以及鲸鱼等体积庞大的、生命周期较长的、繁殖率较低的这些哺乳性海洋生物,他们的敏感性极强,一旦遭受到人类的伤害,就会很难恢复过来。

2.2海洋污染方面

海洋生物出现病害现象的主要是由带有病原体生物和具有污染性的生物引起的。人类的日常的生活用水、工厂的污水排放、渔船为首的行业排入以及大型的水产养殖,都会伴有许多病原体生物,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污染。有时候,海洋污染还会导致赤潮的发生,从而使得鱼虾和其他大量的脊椎性动物濒临死亡危境,严重时可能会造成一些稀有的海洋生物种类因为海水污染而消亡。几乎每年都会有报道说某一海域发生石油泄漏事件,这都对海域造成了很大的污染,许多海鸟为此丧失生命。再或者,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海洋中的有机物含量日渐增多,使得海域污染状况更为严重。现今的核污染也是海洋生物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科学技术的飞快发展,人类在生产研发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对原子核能技术的使用,为此,海洋中相关核废料也就随之增多,同时也加大了核事件的发生率。比如,2011年日本的福岛核电站发生的泄露事件,不仅对其本土海域产生重大的污染,而且还对我国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至今还存在一定的隐患。

2.3生态环境方面

人类围海造田、围海搞城市建设、大量开采海洋矿产资源、破坏海岸等一系列活动都导致了海洋生态环境发生变化,促使海洋生物面临着重大的环境压力,并且,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受损害的程度也日益严重。一些大河流上的水库、发电站建设,以及气候造成的连续断流现象同样会影响到海洋生物的生存。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在近40a内的围海造田、围海搞建设的面积总的加起来已经接近67万hm2,也就是说,我国有将近一半的海岸湿地被人类用来开发建设了,每年我国的沿海湿地面积都会平均缩减2万hm2。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空间。

2.4气候变化方面

随着大气污染的加重,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生物的生存状况。科学研究表示,到2100年,全球的气温估计会上升到2.5~10.4,将会给全球环境带来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海洋的影响颇大。近年来,随着全球变暖,气候回升南极已经出现了冰川融化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海平面的上升,科学家推测,倘若全球的冰川融化后,海平面将有可能上升66m,到那时,我国将面临者被海水淹没的境地。全球气候变暖也将严重危害到海洋生物资源。随着海水温度的逐级升高,冰川融化,海平面的上升,许多海洋生物会因为气候不适而渐渐消亡,海洋生物种类也将逐渐减少。

3改善国内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现状的有效措施

3.1提高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的规范性

我国的海域广阔,海洋生物品种繁多,因此,保护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极具重要意义的也是非常必要的。虽说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海洋生物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愈加频繁,现有的政策制度早已不能达到国内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所以,政府应该结合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国内的海洋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及时落实好海洋生物保护和管理的工作。我国的海洋管理部门还应注重对现今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做到有效解决,对已有法律制度不适应现实发展的进行优化和调整。积极借鉴国际上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法与策略,提升国内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改善我国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的现状。

3.2建立健全的协调管理体制

海洋生物保护工作极具变动性,在工作中,各级部分之间难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协调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各管理部分应该承担的工作。在此过程中,从行政辅助管理制度着手更能确保这样工作的落实。所谓行政辅助制度主要是指不相隶属的机关或部门在工作开展工作的进程中,由于某种需求,彼此给予帮助,并且协力完成任务的行为。这种制度不但可以有效的避免政府中立状态下的缺陷,而且有利于实现行政工作效果的最大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辅助制度的施行必须要以各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为前提。行政辅助制度主要涵盖了提出请求、审核请求、采取措施以及救助等4方面内容,也就是说,凡是在相应的请求帮助的规定范围之内,本机关都可以向其他机关提出行政帮助的请求,受到请求的有关单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对请求的审核,审核时要注意请求的事项是否在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请求帮助的事项缘由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性,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等,不过这些通常只要观察表面事实便可;受到请求的机关需要在有效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倘若受到请求的辅助机关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时,请求机关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性的途径来实现对本机关的救助。所以,协调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促进海洋生物保护与管理工作落实的有效措施。

3.3协调好海洋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

海洋生物的保护与管理不仅关系到海洋的保护,而且与国内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倘若一味地重视海洋保护,而忽略对经济的建设的话,那么海洋生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就很难落实,预定任务也就更加不易完成。不过虽说海洋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存有分歧,但是这一问题仍是可以解决的。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可以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同时兼顾对海洋的保护和经济的建设。比如人工渔礁技术,它不但能有效的提高沿海水域质量,而且还能为鱼、虾等海洋生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可以施行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一系列的海洋保护制度。比如推行休渔养海政策,在休渔期间严禁任何个体或单位进行捕鱼作业。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休渔制度渔船,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还应制定相关政策以保障在保护海洋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经济建设,如实行渔业权利流转政策。

在保户渔民权益的同时,明文规定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对海洋保护的义务。因此,我国的海洋管理部门在保护海洋生物的同时也需注意兼顾海洋经济的发展。

3.4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针对海洋生物划分一定的海域、岸段以及海岛区,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上生态环境恶化的有效手段。海洋自然保护区主要就是对那些珍稀和濒临灭绝的海洋动植物的保护,从而实现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发展以及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自然保护区还在科学探究、科普教育以及生态旅游3大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比如,我国第一批部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就体现出这些方面的功能: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自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海岸的自然景观和海区的生态环境;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红树林生态系统;海南省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金丝燕及其栖息的海洋生态环境;海南省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珊瑚礁及生态系统;浙江省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因此,国内必须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以实现对国内海洋生物的进一步保护与管理。

总而言之,我国的海洋生物保护和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海洋管理部门进行结合现实状况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体制,而且还需要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帮助,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发展。

参考文献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范文篇3

【关键词】生态文明海洋强国海洋环境法海洋资源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生态文明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最先进形式。生态文明,是认识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反对漠视自然、糟践自然、滥用自然和盲目干预自然,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十报告对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四项工作要求,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

国土和领土是两个不同的称谓,但是其指向和具体的涵盖范围是相同的。国土是国内法的概念,而领土是国际法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权威的空间。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国际法承认每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威。一个国家的领土首先是其疆界以内的陆地。如果是一个有海岸的国家,它的领土就包括在其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某些水域。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它与公海不同,是在沿岸国管辖权之下的。国际法建立在国家的观念之上,而国家的基础则是。,以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表现形态,建立于领土这个事实之上。没有国家领土,一个法律实体不能成其为国家。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于公海,一个国家的领海是从属于国家海岸线的那一部分海域。我国的领海是我国国土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规定。这些领海区域都属于我国的国土空间。

(二)海洋强国战略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与国家兴衰紧密相连,海洋是人类未来前途之所系。“人类重返海洋”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展望下一个世纪,委员会认为,可持续发展,如果不是生存本身,取决于海洋管理的重大进展。”“建设海洋强国”概念进入十报告,是指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方面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家。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依靠法律保障,制度先行。中国要在二十一世纪中和平崛起就必须成为海洋强国,而海洋强国也必须是建立在海洋法制基础之上,受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事的国家。否则,中国的最终国家利益将受到损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必须重视海洋法制的发展,并积极参加和主导其发展的原因。我国的海洋法和发达国家海洋法以及我国其他部门法法律体系相比,发展时间短,有很多不完善方面。建设生态文明国家和海洋强国应该以健全海洋法体系为第一要务。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法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领域的海洋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特征的法律部门,有着其独有的特性。

1、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秩序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我国国内制定海洋法应该以此公约的规定为基础。《海洋法公约》创立的许多新规则和权利,其使用和解释有待讨论和澄清。每个国家在海洋法领域的作为都构成对公约某些条款的诠注和解释。我国国内海洋法的制定和完善应该是建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之上。

2、海洋法虽然是一个极为古老的领域,但是由于现代海洋冲突的不断升级和国际海洋法规则的不完善,海洋法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一个拥有很多立法机会和创新的领域。我国国内立法应该积极主动地利用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国内海洋立法,尽量大地保护我国海洋现实和长远利益。否则,我国就永远不能与规则同步成长,我国将永远只能是受规则约束者,而不能真正加入规则制定者的行列。

3、生态文明建设关切的主要是两大领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本文着重探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这两个领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资源节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法如何作为,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如何预防,海洋生态环境如何保护和修复;二是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囿于篇幅,本文只探讨国内海洋环境资源法完善问题,至于国际海洋法则另著文探讨。

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

我国十分重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和《渔业法》、《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等有关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法规,还制定了一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标准,例如《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我国《海洋环境法》为核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作出了很多首创制度的贡献。但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目标相比,现行海洋环境法有诸多问题和缺陷。迫切需要加大海洋环境法制度创新和完善,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有序、健康、有效地推进。

(一)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历史上,我国的宪法曾经涉及海洋问题,如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16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1978年宪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但是,我国宪法历经数次修订,却始终没有出现“海”或“海洋”的规定。我国海洋立法的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海洋”不能入宪,不利于提高全民海洋意识,也不利于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这是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法和海洋资源法的第一要务。建议将宪法第9条第1款修改为“矿藏、水流、海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二)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

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频繁,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现实是,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赔偿的诉求得不到保证。有关海洋生态损害的国际公约,我国加入了《1969年民事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但是没有加入《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国际公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当国内法与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时,国际公约优先适用;而当国际公约没有规定时,只能以国内法作为依据。对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在国际公约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执行。我国国内法有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可见,我国没有直接规范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国家立法,无法为海洋生态索赔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援引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制度来解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问题总是“捉襟见肘”。造成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困难的原因就在于此。我国亟待立法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完备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必须涵盖以下层面:第一,海洋生态损害基本概念界定;第二,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全新理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风险预防;第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本范畴:索赔主体、责任形式等;第四,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五,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六,海洋生态损害索赔途径,包括诉讼形式、社会化途径等等。

(三)完善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

近几年我国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未有好转,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案件年年递增,但至今很少有被依法移送到司法部门给予刑事制裁的。我国在立法上非常重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第52条、《刑法》第338条分别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进行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认定某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是区分行为性质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关键。然而,何为“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

我国成倍增长的海洋违法案件,与海洋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严惩不无关系。完善我国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应该对海洋行政法律、法规与目前的刑法进行比照研究,结合海洋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能遇到的犯罪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释,规定海洋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具体适用《刑法》的情形,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犯罪认定中的“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予以细化和明确。

四、我国海洋资源法完善

海洋资源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海洋中的一切对人类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我国已经出台的海洋资源法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以及涉海资源法律《渔业法》。相对海洋环境法,我国的海洋资源立法比较薄弱,我国海洋资源法的完善主要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融合

现代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生态学的发展,赋予环境以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表现,同时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必须协调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这种“环境资源化”和“资源生态化”反映了环境与资源的趋同化,使环境与资源的概念边际变得模糊,也促进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策略的融合,使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呈现一体化的趋势。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海洋资源仅仅在章节中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个法律现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资源立法中还没有贯彻“海洋环境资源一体”观念,这对于海洋资源的生态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在今后的法律修订和理论探讨过程中,应该加强海洋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研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一方面,我国的《海洋环境法》在今后修订过程中应该强化海洋资源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立法方面,我国还需加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岛屿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法》、《海岸带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体系。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可以促进我国海洋资源法与国际法接轨,扩大海洋立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明确海洋资源法律权属

我国《物权法》(2007年)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和物权的属性,《物权法》规定的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都是排他性的权利。而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一,海域在我国是国家所有;其二,国务院以及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对于海域

享有管理权;其三,海域使用权人对于海域的使用权并非排他性权利。这三点似乎有些矛盾,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的公共物品属性。海域作为公共物品,《物权法》或者《海域使用管理法》笼统地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是不适当的。

由于海域的公共物品性质,海洋的自然属性,以国家为所有权的主体对海域施加类似私人财产权的排他性所有权是不可能的,因此,对海域规定国家排他性所有权只能是一个幻象。明确海洋权属关系到海洋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制度。一方面,海域的根本属性应该是公共物品,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海域,而且任何人的使用都不是排他性的使用。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海域不拥有所有权,而是受公众委托享有管理权,国家管理海域应该贯彻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

(三)建立海洋资源综合管理体制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现实是,海洋资源的开发涉及多个政府行政部门,在我国有“九龙闹海”之称,这种状况与海洋环境资源的整体属性是相悖的,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非常不利。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今后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方向应该是海洋环境综合管理。海洋综合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海洋整体利益为目标,通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区划、立法、执法等行为,对国家管辖的海域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在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实施统筹协调管理,以达到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的系统功效,协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和国家海洋权益的目的,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代结语: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的期待

生态文明的号角已经吹响,将指引着全社会各个层面的建设。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国,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保障。“控制海洋是一个决定国家的领导地位和繁荣的主要因素,同时也常常是决定一个国家存亡的主要因素。”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一方面应该以尊重国际法为基础;另一方面,应该完善健全本国海洋环境资源法。建设生态文明的中国需要全新的海洋意识和完备的海洋法。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19)和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项目编号CLS(2012)C84)的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谷树忠,曹小奇,张亮.科学理解、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2]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八、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3][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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