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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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zydk333”为你整理了这篇五年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6]109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开始,由区环保局牵头,每年对乡镇选取部分建制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进行治理。

2016年度,我区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五个村及资金分配分别是:孤堆回族乡大洼村33万元,孙庙乡刘庙村32万元,李郢孜镇赖山村25万元,杨公镇汤王村12万元,唐山镇施咀村23万元(其中中央资金60万,地方投入65万)。五个村分别报送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各村报送的实施方案涉及的主要整治内容为新建垃圾池、垃圾房、下水道、污水处理装置及新建、改建厕所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局多次前往项目所在地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督促加快施工进度及保证施工质量。2017年2月,五个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全部实施完毕,我局组织了验收并收集了项目相关资料。通过此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五个村的生活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共新建垃圾池(房)15座,购买垃圾桶142个,修建排污沟2680米,新(改)建厕所100余座,购买了垃圾转运车1辆。农村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垃圾能运走,污水能处理,村容村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2017年度,我区共安排5个乡镇共5个建制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5乡镇编制了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和时间有计划开展工作,针对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做到及时进行修改。主要实施项目包括修建改造水冲式厕所12座,新增卫生厕所164个,铺设改造排污管网200米,购置垃圾桶、垃圾池、垃圾车若干。各实施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畜禽粪便处理率、饮用水合格率全部达到考核标准。总投入59.1万元拨付到位。

2018年度,我区部署了4个乡镇共8个建制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四率”(污水处理率、畜禽粪污处理率、垃圾处理率、饮水合格率)要求,每村以奖代补9万元。根据各行政村的基础条件,分别由唐山、李郢孜、望峰岗、孙庙四个乡镇承担,目前我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已完成并通过区级验收。主要实施项目包括修建或改造公厕12座,管道750米,增加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若干,总投入资金74.53万元,8个建制村的整治任务已完成,项目资金均已拨付到位,各建制村饮用水合格率均大于90%、生活污水处理率均大于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大于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均大于70%。项目设定目标顺利完成。

2019年度,我区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六个村分别是:孤堆回族乡蔡圩村,孙庙乡老岗村,李郢孜镇孟岗村,杨公镇杨郢村,唐山镇莲花村,望峰岗镇鸭背村。六个村分别报送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建设内容为新建、改建公厕12座;新建、修缮污水管网2400余米;购买移动式垃圾箱2个。区生态环境分局坚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重点建设建制村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共投入资金132万元。现已完成验收。

乡村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范文

关键词:村委会;乡镇政府;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07-02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应然模式

(一)准确把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从正面确定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为指导关系,也从侧面指出了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法之所以对二者关系做出这一定义,其根源在于宪法把村委会组织定性为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而,村委会不具有行政职能,它只能带领村民办理其管辖内的各项事务或者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而不能代表国家对农村事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不只需要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宣传政府的各项指示和命令,但没有具体执行的职责,因此,村委会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对于法律中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就不能再遵守传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要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实行村民自治和发展基层民主两大法则。乡镇政府应尽的职责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所管辖区域内贯彻执行。因此,虽然乡镇政府并不能领导村委会,但却有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工作。对村委会依法开展的自治活动给予肯定和支持,帮助协调解决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就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二)准确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

组织法在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有指导义务的同时,也写到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不仅从正面确定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有协助义务,也从侧面指出了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的内容和范围。之所以组织法会做出这一规定,根本原因在于地方组织法和宪法都对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认可。地方组织法和宪法都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五级(中央、省、市、县、乡)政府中的最低一级。因此,乡镇政府有权对所管辖的乡村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村委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村委会没有权利替代乡镇政府行使职权和包办政府事务。但是,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展开工作,这不仅是其责任义务,也是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展开工作,是指协助乡镇政府处理与本村有关的、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土地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计划生育等。协助的主要方式是宣传、教育、帮助动员、提供情况等,大部分情况下不直接办理。但必要时刻,乡镇政府可以委托村委会处理有关事宜。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其性质仍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乡镇政府承担责任。

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互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乡政村治”体制是目前我国农村的基层治理体制。但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委会的村民自治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与冲突,不能达到制度要求的理想状态,制约着乡镇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乡镇政府在与村委会互动中存在问题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从侧面反映了城市和农村的关系。长久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农村大多采用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导致了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力渗透到农村,将村委会当作其下属办事机构,将“指导”误变为“领导”,大大干预了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最低一层,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把国家的意志传递到农村社会。由于传统的官僚制度影响,部分乡镇干部担心村委会决策脱离自己的意识控制,害怕权力流失,因此千方百计干预甚至控制村委会的选举工作。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虽法律如此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乡镇干部不甘心失去自己的影响力,为此他们常常通过各种途径试图操纵村委会选举。乡镇政府介入村委会选举的主要环节包括选举发动;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选举;解释投票结果等等。若这些手段不能达到期望,他们便会以各种理由否定之前村民选举的结果,更为甚者,他们直接撤销村民选举,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

(二)村委会在与乡镇政府互动中存在问题

面对乡镇政府的干预,目前村委会主要表现为两种典型的回应方式:过度自治化与附属行政化。虽然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实行较大程度的干预,但事实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村委会表现出不再对乡镇政府唯命是从,而是通过各种途径弱化、抵制乡镇政府的过分干预。由于《组织法》赋予村委会自治权,所以,村委会的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但也存在不少村委会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过于强调其独立性,企图完全脱离乡镇政府的指导,出现了“过度自治化”现象。另一种现象是,有些村委会仍旧一味执行或迁就、迎合乡镇政府的要求和任务,完全听命于乡镇政府,而置村民的意见和利益于不顾,不能真正扮演或完成农民群众当家人和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出现“附属行政化”的倾向。可见,无论是过度自治化还是附属行政化,都无益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三、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

建设新农村要求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同时这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但是现阶段,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在互动中呈现多种摩擦,偏离了法律法规的初衷。因此,基于发展村民自治制度与加强乡镇行政管理的需要,笔者提出了几点能够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有效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权责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能明确界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责界限,尽管在2010年十月份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罢免程序,并没有明确乡镇政府的指导内容和村委会的协助内容,二者之间的界限仍然是模糊的。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分别属于村民自治和乡镇政府管辖的事权范围。不仅如此,还要明确二者互动的方式方法,如乡镇政府应以何种途径指导村委会。此外,还要明确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的程序。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贯彻《组织法》过程中,开始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能界限进行了初步划分,他们将乡镇政府的职能主要归类为:(1)保障村民在《组织法》的规定内进行自治活动。(2)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处理本乡镇的公务。(3)尊重村民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维护村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帮助村民引进科学技术迅速致富。(4)规划农村的发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5)维护农村政治稳定,保障村民财产安全。而村委会的本职工作主要是依法管理农村事务。这种协调的措施,可以使乡镇自治系统管理在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有效运作,既可以发展村民自治,又可以加强基层行政管理。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

长期以来,由于乡镇政府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才会出现乡镇政府过度干预村委会的非正常现象。因此,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实现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成为必要之举。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本质就是在职责上与功能上的转换、重组和优化,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着重打造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在农民关心的问题上应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现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良性互动、资源共享。打造服务型政府,具体说就是将其领导职能由“划桨”转变为“掌舵”;管理职能由管制转变为服务;社会职能由“包揽一切”转变为“只提供核心公共产品”;经济职能由直接经营转变为制定规则和宏观调控;监督职能由被动转为主动,从而实现乡镇政府职能的全面转型。

(三)强化村干部能力建设

虽然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广大农民素质有所提高,但是部分村干部由于年代的限制,素质知识文化不高,处理农村事务能力不强。所以,亟待提高村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村干部中,了解村民委员会职能与职责的途径来源为:11.2%是通过自行阅读相关法律法规,40%是通过请教往届村干部,13.3%是通过请教乡镇政府,22%是通过阅读村干部考核办法,13.5%是通过教育培训。由此可见,有必要加强对村干部素质能力的培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来更加符合当前农村干部的形象与能力指标。

总之,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权责,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这是构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和谐关系的制度基础。此外,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强化村干部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村干部综合素质,这些都是改善乡镇政府与村务会不和谐局面的有效举措。另外,农村应该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争取在经济上独立,这样才能在政治管理上也独立。

参考文献:

[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迟树清.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J].理论前沿,2009(14).

[3]张开平.新农村建设中我国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0(1).

[4]赵芳芳.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问题的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8.

[5]李成方.我国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8.

乡村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建设;问题;对策

村民自治在中国基层民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村民自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性突破,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转变了村干部的权力观念,激发了村民的参与管理热情,实现了村务公开,对乡村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村民自治,就是在党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民群众按照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简单来说,就是村民自己的事儿自己管。具体来说,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就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1988年《村民委员员组织法》(试行)开始试行,标志着包括村级直选在内的中国村民自治开始启动,一些农村开始直选村委会。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会员组织法》正式通过,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试行期。这样一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修改了村委会选举办法,开始由村民直接提名进行选举,选举的直接性导致村级民主的真实性更加明显。

民主决策,就是村里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村中的重大问题,都由全体村民讨论决定,而讨论的组织形成是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代会议。

民主管理,就是指由全体村民共同管理村内所发生的一切事务。农村村务包括政务、财务和事务三大类。村务管理有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两种主要形式以及其他新的管理模式。村规民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乡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是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本村实际结合,把国家的大政方针制成干部易于操作,群众易于遵循的具体规定。通过制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广大村民群众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达到了民主管理村务的目的。村民自治章程被村民们热情地称为村中的“小宪法”。

民主监督,由村民直接了解、评议、规范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使村干部在群众的监督下,依法工作。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村民的自治权利之一,是村民自治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民主评议干部、村务公开和“民主日”活动。民主评议村干部,以无记名方式,由评议人填写“评议票”(或“测评票”、“考核票”),按被评议的分数,划分等级,公布结果。

村民自治,通过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直接决定村里的重大事务,直接参与村务管理,直接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委会干部的行为,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农村基层最直接的民主。

二、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乡村关系紧张。从传统上讲,乡镇是一级政府机构,当然对村实行领导。村民自治以后,乡镇政府对村的领导变成了“指导”。依照这样的指导关系,村级事务由村民自己管理。而涉及到国家的税收、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事项则由乡镇政府代表国出面进行管理。在这样的一种管理体制下,村民内部的事务乡镇不再干预,而村民对国家所应尽的义务又必希完成。这种新型的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很难为习惯于传统行为方式的乡镇政府所接受,也很难适应传统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2.“两委”矛盾冲突。村民自治容易导致村委会和党支部发生矛盾冲突。由于村委会的领导是经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得到了大部分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在村级的权力结构中具有很强的民选的合法性基础。

(二)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行政体制是造成乡村关系紧张的原因。一是现行的行政体制是造成乡村关系紧张的压力源。乡镇政府作为行政体系中的最基层组织,处于整个级层组织的最底端,所承受的压力往往最大。在许多地区,乡镇政府名义上是一级独立的政府,但实际上形同于县的派出机构,只是执行来自上级党政与各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已。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乡镇政府往往只能选择对上负责,调动一切资源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服务。在体制性的压力下,乡镇政府没有动力和精力指导和支持村委会工作。二是“两委”体制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有利条件。如果说压力型行政体制激发出了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的动机,那么村委与村党支部的“两委”体制则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了便利条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就明确了“两委”中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制度设计和思想认识是导致“两委”矛盾冲突的原因。一是制度设计的模糊性。现行相关法律、条例对两委工作范围规定是模糊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但究竟如何体现“领导核心”,究竟什么才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在第3条规定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但在关于村委会职责的规定中,又几乎囊括了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二是传统的思维定式。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并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形成了较强的权威。党支部认为“既然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当然对村里的事有决定权”,长期以来的工作方式也形成了“党支部书记是一把手”的观念。但是,党支部的权威随着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权威性受到了来自村委会的挑战。三是乡镇的干预因素。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乡镇与村党支部结成一种“天然的同盟关系”,因为当时还没有村委会,况且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村委会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是那么突出,乡镇有事、有工作,一般都直接找村党支部。

三、如何加强村民自治建设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

村民自治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两条原则。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发展农村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强调:“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坚持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宪法和党章精神的体现,也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村民自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亿万农村群众政治主动性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起来,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

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也就是说自治活动的内容不能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村民自治的重要法律。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自治组织,它还承担着一些政府的职能。

(二)创造村民自治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

制度建设直接关系着村民自治的成功与失败,当前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建设仍应围绕四个民主进行,特别是要着重程序性方面的技术设计。从总体上看,选举仍是重点,这是因为选举牵涉的矛盾面很大,是全体村民关注的焦点。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直接影响整个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同时,也要兼顾到其它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尤其是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做到村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有章必循,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文化环境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树立社会主义民主观、法治观和平等观,消解人们头脑中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的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的不够,实行的不够,制度有许多的不完善”,加之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要使民主、法治、平等的现代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成员普遍的政治文化心理,路程还很遥远。

(三)理顺“两委”关系和乡村关系

理顺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这是法律确定的地位,问题在于这一领导核心地位如何实现。领导核心指的是政治上的领导,而非越俎代庖,代替村委会直接办理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是要保证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贯彻执行,督促村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自治,积极提出村的各项发展规划,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监督村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及村委会干部的行为。

理顺乡村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对乡镇的管理体制要进行改革,要转变乡镇政府原有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变传统的公共权力自上而下地单向式运行,还权于民,使村民自治名副其实。特别是要切断乡镇与村的经济利益联系,改变“村务乡管”、“村财乡理”的局面。要变以事后监督为主为以事前监督为主,变更多的行政干预为更多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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