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基础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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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范文篇1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①

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论著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②

二、请求权的效力

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一)应然性之请求权

应然性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静态的权利,体现着某种利益,它与所有的权利一样标志着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尊重和认可,是与权利理论中的第一性的权利相对应的.应然性之请求权与所有的第一性的权利一样,其效力是不完全的,仅仅表现为“给付授予力”,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接受义务人的义务履行的结果,而请求权中的“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只是起到威慑的作用,是“隐而不现”的。

(二)实然性之请求权

实然性的请求权是任何第三人都应该承认被法律所规范的生活关系(法律关系),并应当服从,使该法律关系不受到侵害是一般的市民的义务,该义务是针对所有的法律关系的。实然性之请求权是具有完全效力的请求权,它不仅具有应然性之请求权所拥有的“给付授予力”,还具有“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实然性之请求权的行使必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完成其弥补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遭到的利益损失之使命。③实然性请求权的行使是通过诉讼来进行的,并且诉讼外的请求权是请求权行使的经常途径,实然性之请求权在诉讼上得到支持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责任。

三、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

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一起作为权利的类型之一,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被赋予了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同样的地位,“请求权以其基础权利之不同,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基于他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④

(一)债权上请求权

债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私权的一种出现在权利体系中,“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⑤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应然性的请求权在义务范围内,与之相对应的是义务.请求权概念创建之初,就是由于停留在应然性之请求权的层面,所以请求权在债权法领域的概念成为多余。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财产者,请求返还其财产的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是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返还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和占有人,相对人为现在占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以物权的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其它方法的妨害为成立条件。

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物权的支配可能性,既可以是事实上的妨害,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的发生以有妨害物权之虞为必要。所谓有妨害物权之虞,是指物权现在虽无现实之妨害,但将来有发生妨害的可能性。至于是否有妨害物权之虞,系事实问题,应依一般社会观点而决定。妨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妨害之危险是否基于人之行为或基于不可抗力,均在所不问。预防妨害请求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相对人为对物权有妨害之虞的人。权利人对于相对人得请求以其自己的费用防止其妨害,无论妨害危险是因妨害人的行为而产生,还是因妨害人的所有物而产生,或是基于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均无不同。妨害的防止在多数情况下,须通过妨害人实施积极行为才能实现,当然也不排除通过妨害人的消极行为而达到防止妨害的目的。

(三)他物权上请求权

他物权包括所有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也具有物权请求权之适用,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地上权请求权、地役权请求权和典权请求权这三类物权请求权,基于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地上权受有妨害时,地上权人应享有物权请求权,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内容应准用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地上权以占有土地为前提,故当地上权人丧失占有时,可对导致其占有丧失之侵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以回复其占有的完满状态。

3、地上权的内容为在他人土地上保有建筑物、其他工作物等而利用土地之使用价值,故需区分地上权本身遭受妨害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工作物及林木等遭受妨害这两种情形。在前者,系由地上权人行使基于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在后者,由于建筑物、工作物等的所有权

属于地上权人,故此时地上权人系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4、地上权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时,若妨害系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相对人据此可免予承担排除妨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而地上权人需自己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5、在土地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地上权人利用之土地予以公益性或惩罚性回收时,地上权人不得对土地所有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但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法对地上权人予以补偿。

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地役权人之权利的完满状态受有妨害时,得行使物权请求权,如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

2、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其请求权人应为现时享有地役权之人,然地役权之主体是限于不动产之现时所有人,抑或包括对不动产享有他物权的地上权人、典权人以至租赁权人。

3、地役权人使用的供役地不具有独占性,地役权人不仅可以与供役地所有人或其他用益物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而且还可以于同一供役地上设定多个内容相同或相异的地役权,也即与其他地役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

4、基于地役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常易与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此时应由地役权人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

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之内容与特征如下:

1、基于典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典权为移转不动产的占有于典权人享有之物权,所以,典权人的典权受有妨害时典权人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与内容,与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极为类似,笔者认为应准用关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2、典权于回赎期间内的物权请求权典权与其他用益物权有一明显不同:典权所设期限(典权不设期限者实所罕见)届满时,典权并不因此立即消灭,而是进入回赎期,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如依台湾“民法”第922条规定:典权定有期限,而未附其他条款者,则应于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回赎。是故,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间内,典权并不消灭,典权人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3、绝卖后物权请求权的改变若出典人逾期不行使回赎权(包括在典期届满后的回赎期限内不回赎和在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时典期届满不立即回赎两种情形),则构成绝卖,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此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之一),典权人由用益物权人而变成所有权人,自此以后,其权利受有妨害时,当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而非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质权的物权请求权与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与特征如下:

1、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包含的类型抵押权以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称为“价值权”,其作为一项他物权,于其价值受有妨害时,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2、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时的妨害预防请求权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也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所以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价值状态最为关注,一旦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抵押权人即可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得以维持。

3、抵押物价值实际减少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抵押物的价值实际发生减少之情形时,妨害预防请求权已不足以救济,此时抵押权人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同的是,由于抵押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标的物,所以对抵押权的妨害并非对其行使利用权的实际妨害,而是行使价值权的实际妨害,因而抵押权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的目的也在于回复抵押物的原有价值状态,其方式依各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二是请求回复原状,一是请求提供相当之担保。如采取回复原状为可能,抵押权人即可请求回复原状。

4、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的物权请求权抵押物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并非不能处分包括转让抵押物,但依法律规定须履行通知义务,即须将抵押物转让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

基于质权的物权请求权

1、质物返还请求权,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特征和成立条件,若出质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质物,侵害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权,质权人得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出质人或第三人将质物返还,恢复其占有。

2、质物毁损灭失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质物若系出质人的过错而致毁损灭失,质权人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在质物毁损的情形下,既可请求出质人回复原状(如回复原状为可能),也可请求其提供与质物毁损价值相当之新的担保。

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1、留置权人不享有基于留置权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在留置期间内,若债务人(留置物的所有人)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留置权人得以留置权为抗辩,拒绝返还。

3、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留置的物,则纵然债务人(留置物的所有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得留置该物,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更不能行使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

4、在债务人对留置权人提供了履行债务的相当之担保时,留置权归于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得请求返还留置物。

(四)知识产权请求权

从目前我国民商事、知识产权的立法来看,当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法律赋予权利人以请求权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明确、全面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但权利受到侵害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且同样享有制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危险等的请求权,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按照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法或民法的表达,该项条文不但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而且还明白无误地肯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及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等几类请求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侵害危险时,依据此种请求权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自己所提出的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书目:

①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

②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第98—99页。

③奥田昌道著《请求权概念の生成と开展》,(日文版)第68页。

④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65页。

理论基础范文

关键词:民生;民生检察;理论基础

引言

服务民生,保障发展,促进和谐,已经成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1]已经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在新时期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新理念。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入落实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基础工作任务,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基本评判标准,夯实民生检察的基础理论,拓宽民生检察的思维视野,发展民生检察的实践方式。

一、民生的内涵

民生,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的生计”。[2]“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意思是“老百姓生存的关键在于勤劳,勤劳才能衣食无缺”,阐述了勤与匮的关系,是最朴素的民生思想。[3]有学者认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生计问题,它包括民众的衣食住行,乃至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4]但是对民生的界定主要还是从民生的生存和发展两个层面进行的。中国自古以来就将“民生”与“国计”相提并论,民生问题一直与国家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管子·霸业》中指出:“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左传·庄公三十三年》中强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这些论述,无不反映出古代先贤对民生问题的重视。

党的十六大以来,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是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这根红线让人们看到了更加注重民生的政策取向,体现了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党的十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表明,在当代中国,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

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具体的现实存在,需要进行实实在在的把握,需要我们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民生问题是全民之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时,既可指全体中国公民的民生,也可指全体中国人民的民生。[5]即民生问题是全体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但不同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不一样的,应更加重视普通民众尤其是下层民众的民生问题。社会是由不同的人构成的,不同利益阶层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现在已经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体制。“一个舰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不是那个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个最慢的船只”。[6]重视民生的精义在于确保每位社会成员的生活底线,确保每位社会成员基础性的基本权利,从而为每位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基本的发展平台,增强全体人民的发展活力,而不是限制社会成员发展的自由空间。[7]只有这样,才能在利益主体不断博弈的过程中准确把握民生问题最主要的内容。

二是民生问题的畅通表达。获知具体民生问题的过程与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机制、博弈等都有直接的联系。如果弱势群体缺乏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些人群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声音越来越微弱,他们的利益受损以后又找不到正常的表达形式,这样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故而,要知道具体的民生问题,首先要敢于让老百姓说话,给他们充分表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一定的表达形式来维护的,特别要重视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声音,这就要尊重民意。民意包含民众的意愿、意志、意见,民众的意愿是他们根本利益的反映,民众的意志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向,民众的意见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8]如果我们的政治生活中,公众利益的表达渠道不畅,形式过于简单,或者一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虽然突出了,但没有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都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只有民意畅达了,社会才能稳定和谐,我们也才能更深入地了解民生问题。

三是民生问题即政治问题。和谐社会,民生为先。民生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解决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民生问题表现为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与一定时期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密切的关系。如果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度比较高,即使这个社会的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利益分配得比较合理,那可能老百姓的怨声还不至于很高;如果说这个社会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社会利益分配又明显不公,即使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民众的呼声仍然会很高,甚至成为社会凸显的焦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大民众确实从改革中获得了实惠,但为什么到今天,民生问题如此凸显,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同时,这种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也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有关。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得是否合理、得当,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经济问题,而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这种制度安排的后面,直接反映着国家的价值追求和治国理念,也反映着一定时期的政策导向,这些都是其政治意志的直接体现。因此,围绕民生的制度安排,决不仅仅是一个制度设计的方法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价值的取向问题。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凡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事情,不论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多少困难,一定会得到成功”[9]。因此,对民生问题的理解,乃至破解,只有尊重民意,顺乎民意,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也只有将民生问题作为政治问题,从政治体制上进行深化改革,才能真正解决民生问题。

二、民生检察的厘定

服务和改善民生,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政治,是当今党和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和最高准则,也是检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足点。所谓民生检察,理论界尚无明确和具体的定义,但实践中一般认为,民生检察即检察工作服务于人民生计的全部情形。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人民检察院生命的全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利。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立和实践,“人民利益至上”也彰显了中国检察工作一个全新时代的灿烂辉煌。而“民生检察”,正是这辉煌前景的一个和谐表述。

笔者认为,民生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个体和普遍生存发展权利的全部工作思路、运行机制和实践结果。民生检察的工作范围涉及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检察调研等各种检察工作领域;主管以上职责的各个单位、检察内设部门所有机组成的检察组织团队和检察工作系统是执行和推动民生检察的执法主体。民生检察的执法方式,就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检察机关着力于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尊严、隐私等法益,通过改善具体的执政方式和、社会政策、经济制度等,以达到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普遍生存发展权利的需要。民生检察,是一个服务个体和服务一般并存,且由保障个体促进保障一般的实践和逻辑过程。

三、民生检察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民生检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以人民利益为价值核心,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和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等层面相互融合,有机统一。

(一)本质要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的检察机关与西方"三权分立"政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具有其独立的宪法地位。我们的检察权源自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一切国家权力。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思维考察,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其实是人民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让渡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力,简言之,检察权是人民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人民的执行者和守护者,行使人民的检察权,应尊重人民的特点,关注人民的反映,体现人民的意志。检察工作服务人民,发展民生,就是尊重检察权力的渊源和体现检察机关的本质,是维护和发展检察制度的基石。

(二)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在司法领域内,“司法的核心是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赖于存在之基、安身立命之本”,而且公正也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可以说任何司法权力的设置以及制度的构建,都无不以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10]公正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共同的价值目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是其永恒的主题和执法办案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检察机关虽然不能直接去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但却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各项检察业务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民生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合理解决,推动和谐社会持续建设。

(三)法治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在检察视野中,“三个至上”体现了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民生检察的核心价值因素。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党领导的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党的事业与人民的事业是完全一致的,党领导的检察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检察事业;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检察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历史活动都是以追求一定目的的人的活动,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也理应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受者。历史上一切进步力量的代表人物多少都与人民的利益联结在一起,或者至少在主观上都是力图表明自己是以民为本、为民谋利的;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人民意志在国家法治和检察工作中的尊严和作用,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法典,检察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充分尊重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和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

(四)时代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当今中国的第一要务。经济建设成就的大小事关国家昌盛和人民福祉,国家和人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受益者,换言之,社会主义市经济就是当今中国最基础最重要的国计民生。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举国力量和全民热情,才能更客观地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才能大幅度地推动国家发展步伐和推动民族复兴进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用法律来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依法治国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提出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治的推行,市场经济的保障,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关来确保其履行与完善,所以中国宪法郑重将此重任交由检察机关来担当。

市场经济是中国最大的国计民生,在宏观层面上,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复兴;在微观层面上,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检察机关对危害民生的严重刑事犯罪应法网严密、刑罚严厉、执法严肃,坚持从严惩处,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对危害民生的轻微刑事犯罪应当处理宽大、刑罚宽缓、执法宽容,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为维护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大力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正确行使民事检察抗诉权,纠正审判不公,维护人民权益。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就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生检察,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保障和促进人民个体生存发展权和普遍生存发展权的突出要旨。

(五)政治实践:“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强调五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缺一不可,不能偏废,将服务和改善民生提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并强调以此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努力建成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生问题是立国之本,改善民生是社会主义的特质和目的。民生决定民心,民生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公正与和谐,深刻影响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人民生计大于天,检察机关在民生状态遭受侵害、威胁和不安之处,把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民生的方方面面,切实遵守检察权限,强化监督效果,最大限度地丰富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重刑事检察向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三方并重过度,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善于发现民生矛盾和社会隐患,大力查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大力纠正影响民生的行政违法问题,促进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益、效率和公正廉洁。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检察机关,从政治的高度重视民生,把民生状况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实践标准。

结语

司法的过程是关注民生、破解民生的过程。正如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行。法律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的生活,只有在每一个公民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感受到社会正义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之时,我们的法律才能走向民间,走进百姓的生活,真正成为拆解民生问题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没有止境。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古往今来的历史经验表明,谋民生者得民心,得民心者安天下。”[11]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民生意识,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源于人民的检察权依法履行到服务人民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民生检察工作的新方式、新思路、新机制,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注释:

[1]“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这是总理在2007年春节团拜会上讲的一段话,见《光明日报》2007年2月17日第1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7页。

[3]谷春德著:《人权民主法治论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版。

[4]李耀辉:《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发展历程》,《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3)。

[5]李乐平:《民生检察的应然要求和实然之路》,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6期,第37页。

[6]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

[7]吴忠民:《重视民生: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大问题》,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1期。

[8]魏波:《关注民生畅达民意》,载《人民论坛》2006年3月。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

[10]沈德咏,张根大著:《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

理论基础范文

太极拳爱好者每年都在接受不同能力、不同水平的教学。应该承认,这些教拳者对太极拳的普及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有些教拳者水平低下,随意教学现象严重:教拳无计划,没教案,拿过就教,愿教多少教多少,想怎么教就怎么教;课前无准备活动,课后无放松活动,课中无基本功、基本技术练习的现象非常普遍。不仅影响了学生技术的掌握和提高,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太极拳的健康发展。

可能有人说:“我不太懂太极拳教学理论,我也教了这么多年拳。”可能还有人想:“学那么多教学理论有什么用?多费劲……”当然,若打破长期形成的民间随意教拳的习惯,进行科学教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传统教拳者是一次革命,是一次新与旧的革命,是一次先进与落后的革命。我相信,当你学习了太极拳的教学理论,并且运用到教学实践中,你会教的更好,教的更出色,会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在这里将经过整理和总结的太极拳教学原则,太极拳教学方法、教学计划、太极拳技术训练、准备活动与整理活动等太极拳教学基础理论介绍给大家。

一、太极拳教学原则

太极拳教学原则是太极拳教学过程中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在长期太极拳教学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太极拳教练员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通常遵循的教学原则有以下六项:

(一)自觉积极性的原则

自觉积极性的原则是指教者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刻苦学习、独立思考、深入理解的能力。教者尽力向学生宣传太极拳的文化魅力,健身作用和高雅的风格,培养学习太极拳的兴趣和学习热情,使学生把主动学好拳变为自己的自觉行动。

(二)直观性的原则

直观性的原则是指教者在教学过程中,尽量利用学生的各种感觉器官。通过各种形式的感知,如模仿、观察、观摩、纠正等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和直接经验,使学生获得生动的表象。从而领会和掌握所学的太极拳基本技能和基本技术。培养学生的观察、思考、分析、判断能力。

由于太极拳的动作复杂,只有表象直接、感知深刻、反复练习才能掌握,所以,直观性原则在太极拳教学中显得更为重要。教者除了直接示范、语言讲解、口令提示、辅导纠正外,还应创造条件利用录相、光盘、挂图、表演,观摩、交流等形式,帮助学生建立完整、正确的动作形象和技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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