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法论文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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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法论文范文

[内容提要]严格相符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一项独特的基本原则。本文分析提出了在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同时遵循实质和程序两种条件的新见解。文章还结合国际上一些著名案例对这两类条件作了深入论述,从而对司法实践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实质相符审单程序案例评析【Abstract】Strictcomplianceisafundamentalrulepeculiartothesystemofletterofcredit.Thisarticleanalysesthesubstantivecomponentandtheproceduralcomponenttobefollowedintheapplicationofthestrictcompliancestandard.Italsoexaminesthesetwocomponentsbasedonsomewell—knowncases.Thus,itwillbeofreferencevalueforjudicialpractice.[KeyWords]1etterofcreditstrictcompliancesubstantialcomplianceprocedureofexaminationcasestudy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只有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严格相符(strictcompliance)时,开证银行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因此,严格相符便成为制约信用证双方(即开证行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关商品贸易的各方产生财政影响,增加了成本,减少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①由此可见,准确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的含义及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本文认为,在具体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遵循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以下将对这两类条件分别加以论述。为了更好地说明一些新发展,本文还将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文本(下称《UCP500》)和1983年文本(下称《UCP400》)进行适当的对比。一、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UCP500》和《UCP400》都没有使用“严格相符”这一用语。《UCP500》第13条a款只是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要求银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与银行究竟依何种具体标准作为衡量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尺度完全是两回事。《UCP500》或一些立法本身虽未明确规定检验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具体标准,但有关的判例法和银行业务习惯则包含和认可了严格相符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严格相符是检验单据的唯一标准。例如,美国绝大多数涉及这一问题的判例都确立了银行审核单据的适当标准应是严格相符标准。然而,抽象地谈“严格相符”毫无意义,只有将其具体化并分析它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才能理解“严格相符”一词的实质含义。首先,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abso1uteliteralcompliance)。例如在“Tosco诉F.D.L.C”一案中,②备用信用证要求任何兑付汇票必须写明:本汇票是依据C1arkesville银行的“105号信用证”(LetterofCreditNumber105)开具的。但交单兑付的汇票上写着它是依“1etterofCreditNo.105”开出的。由于受益人没有将英文中的信用证第一个字母“1”大写为“L”,而且还使用了“Number'’的缩写形式“No.”,开证行决定不予付款。该案中所提交的单据确有一些细微的不符,但是这些不符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它既不会影响开证行的利益,也不影响其它当事人的利益。美国法院对本案银行试图使用这种纯文字上的严格相符来判定单据表面相符没有予以支持。英国学者的观点与上述判例是一致的。例如,英国著名银行法专家指出:“严格相符标准……不能扩大适用于信用证或单据中的“i’s”和“t’s”这些省略形式中圆点位置的差异,或明显的印刷错误。”③其次,严格相符也不等于“实质相符”(substantialcompliance)。因为有些不符点从表面上看是无关紧要的或非实质性的,但在实际中则会产生重大歧义。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应注明发运的是“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而银行后来收到的单据则说明发运的是“葡萄干”(raisins)。对此,银行必须拒绝付款。因为在贸易过程中,一般的葡萄干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无核小粒葡萄干,而银行怎么能知道所发运的到底是哪种葡萄干呢?银行既不是商品交易商,也不是生产商。如果银行可以确定议付单据上所写的葡萄干(raisins)就是信用证上所载明的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那么银行也许会按照“实质相符”去付款。但是,不可能要求银行按照生产商的专业水准去培训自己的员工,或要求银行在作出审单决定时先征询其客户的意见。因此,实质相符既不可靠,又会拖延信用证审核的时间。严格相符通常被界定为介乎于绝对的字面相符与“实质相符”之间的一种相符。科佐拉奇科教授曾正确地把严格相符概括为:“一个合理的银行家,其对信用证的实践和术语的知识使他能够判断哪些是真正无关紧要的不相符,而且他能够独立自主地判断是否相符。在作出这种判断时,他完全是根据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而不是依据对基础合同项下交易的了解,也不应考虑客户是否愿意或有能力支付。”④二、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虽然《UCP500》对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却对确定严格相符的程序作了较多规定。例如,《UCP500》第13条、14条规定了银行在审核和处理单据时应遵守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解释和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时应遵守的程序条件。1.单据的初步审核规则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UCP400》第16条b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收单据,并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UCP500》第14条b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从上述条款的规定来看,它明确禁止开证行超出单据本身的范围去决定是否相符。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仅以单据为依据”的重要含义在于银行决定单证是否相符时,不得以单证以外的理由或因素为依据;也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商量或征求其意见,而应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事实上,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要求,开证行甚至没有义务通知开证申请人它已按照信用证作出了支付。因为从《UCP500》第3条来看,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同并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义务。⑤在“FiveStarParking诉PhiladelphiaParkingAuth”一案中,美国一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指出,银行“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信用证之前,没有默示的义务去通知开证申请人本银行即将作出支付……。”⑥但是,当开证行确定了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后,《UCP500》第14条c款新的规定则允许银行可以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由此可见,新规定允许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的前提条件是开证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此种联系的目的仅限于劝说申请人“放弃拒付”,而不是与申请人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也就是说,开证行在尚未确定单证是否相符的情况下,仍不应与申请人联系和商量。否则,一旦作出的“单证不符”决定错误,受益人可能会主张银行的拒付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起诉讼后,银行除承担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damages)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责任。美国的很多诉讼是以侵权而非违约为由提起的,这已成为普遍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侵权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2.审核单据的期限规则《UCP500》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的时间——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这里将不超过七个银行工作日作为“合理时间”,实际上是协调的产物。因为此前《UCP400》只规定了“合理时间”,而没有具体限定期限。这样一来,各国或其银行对合理时间的规定或解释各不相同,三天、七天、三十天或更长时间都有。《UCP500》关于七天的限定则有利于规范运作,消除随意性。很显然,银行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审核完单据应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例如,银行在审核商业信用证项下复杂的运输单据所化费的时间,要比审核一份清洁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简单汇票所化费的时间长得多。但无论何种单据,最长不得超过七天。这就意味着银行须在“合理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两件事:一是审核单据;二是决定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递单人。3.拒收单据的程序规则《UCP500》第14条d款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收单据,则拒收单据的开证行必须不得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递送单据的银行,或如果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通知受益人。从《UCP500》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来看,此种拒收通知须说明两点:一是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着重号为本文所加)不符点;二是要指出开证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可能是递单行或受益人)。拒收通知中的这两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通知递单人单据中不符点的目的是使他在信用证到期前有机会修改这些不符点;而通知递单人银行对单据的留存或退单则是为了保证递单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另外,拒收通知还必须“不得延迟”地向递单人作出。关于“不得延迟”的规定,过去常常给开证行带来一些预想不到的麻烦。例如,开证行一旦审核单据后认为不符,它可能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放弃这些不符点并接受单据。开证行通常不会告知递单人,它已与开证申请人进行联系。假如开证银行打电话给开证申请人,劝说他放弃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则要求考虑一天再答复。第二天开证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证行他拒绝放弃不符点。开证行这时才通知递单人不接受所提交的单据,并在拒付通知中说明了不符点。那么,开证行是否作到了“不得延迟”地通知递单人?如果递单人发现开证行为了知道开证申请人是否会放弃不符点而等了一天才通知他,递单人会因此认为推迟的这一天构成了开证行违反“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为了避免上述这类麻烦,现行的《UCP500》对“不得延迟地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UCP500》第14条c款和d款规定,无论开证行是否劝说开证申请人撤销不符点,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不得迟于自收到单据之翌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通知递单人。4,对不当拒收的惩罚规则《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按照第1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该条款的规定与原《UCP400》第16条e款的内容基本相同。这一条款要求开证行必须小心从事,否则将无权以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或拒付。美国法院对“Kerr—McGeeChemicalCorp诉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一案的判决,有助于人们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惩罚规则。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开证行向受益人(Kerr—McGee)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本身规定了本信用证受《UCP400》约束。信用证写明货物的销售价款为1,002,000美元。虽然买卖双方后来将销售价款涨到1,014,590.53美元,但信用证上没有作相应的更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即期汇票和货物发票上都写明价款为l,014,590.53美元。由于信用证上的价款仍为1,002,000美元,因而第一次递单后形成单据与信用证明显不符。开证行给受益人第一次拒付通知中仅说明了汇票上的价款金额与信用证开出的付款金额不符。受益人获悉了这一不符点后,在第二次递单时重新向银行提交了一份价格改为1,002,000美元的汇票。由于开证银行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指出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也与信用证上的金额存在着不符点,受益人第二次递单时仍将写明价款为1,014,590.53美元的原发票提交给了银行。需要指出的是,受益人是在信用证到期之前将修改后的汇票和原发票递交给了开证银行。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又一次通知受益人它拒绝付款。这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不仅与信用证不符,而且与汇票也不相符。受益人对开证行的第二次拒付提起诉讼,要求开证行支付损害赔偿。法院在其判决中首先概括指出了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即银行在第一次拒付后,能否再以第一次拒付时已存在但未通知受益人的其它不符点为由进行第二次拒付。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受益人第一次和第二次提交的单据内容均与信用证不完全相符没有争议。而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是:银行第一次寄给受益人的拒付通知的效力如何。在本案第一次的拒付通知中,银行显然没有说明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已经存在的所有不符点。在此种情况下,银行第二次审单时,能否援引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的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呢?法院判决认为,银行无权援引其在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了的不符点拒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的法官鲍威尔(PowellF.Lewis)指出:“本条款(即《UCP400》第16条e款)规定得很清楚,如果一家银行在其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某一拒付理由,则该银行以后便不得援引该遗漏的理由拒付,否则就违反了禁止反言(estoppel)。”⑦开证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受益人的单据中存在着两项不符点。第一项不符点是发票上记载的价款金额(即1,014,590.53美元)与信用证不符,即单证不符。然而,这一不符点在受益人第一次递单请求兑付时就已存在,不幸的是银行在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这一不符点。第二项不符点是更改过的汇票价款金额l,002,000美元与发票(仍然是原发票)的价款金额1,014,590.53美元不符,即单单不符。对第一项不符点的遗漏银行无法否认。但银行辩解认为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拒付时尚不存在,是一项新的不符点。也就是说,即使第一项不符点不能成为第二次拒付的理由,银行仍然可以援引第二项不符点作出第二次拒付。针对银行的辩解,法院分析指出,如果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递单要求兑付时的确不存在,那么银行就有权现在提出这一新的不符点进行拒付。而事实上,第二个不符点在第一次受益人要求兑付时就已经存在了。法院认为,很明显在第一次兑付审单时,货物发票的价款金额就已存在着问题。但银行没有将这一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进行通知,银行现在就不能以发票金额与更改后的汇票不符作为新的、单独的理由拒绝支付。这一判例对开证行的启示是很明确的,即开证行在第一次审核单据并将不符点通知递单人时必须准确、全面;银行不能援引一项在作出第一次拒收或拒付通知时就已存在,但却被银行疏忽遗漏了的不符点进行第二次拒付,即使银行能够证明受益人在第一次递单兑付时知道这一不符点的存在。综上所述,在理解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同时严格遵循上述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使明显不具备严格相符实质条件的承付请求,如果未按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加以拒付,开证银行仍将丧失援引严格相符原则主张不符和拒付的权利。*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吉林大学国际法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国际法硕士。①中国国际商会编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②T23F2d1242(6thCir.1983).③GutteridgeandMegrah,TheLawofBanker'sCommercialCredit(7thed.,1984),p120.④Kozolckyk,“TheEmergingLawofStandbyLetterofCreditandBankGuarantees”,(1982)24Ariz.L.Rev.P.319.⑤同注①,第2页。⑥FiveStarParkingvPhiladelphiaParkingAuth,703F.Supp.20(E.D.Pa.(1989).⑦872F.2d971(1lthCir.1989).

交际法论文范文篇2

交际法强调学习者在特定情境中运用语言的能力。这种方法在20世纪60、70年代广泛应用于英国、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它是现今被广泛应用在教学中的方法之一,然而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同,其应用的范围和程度也各有差异。交际法具有强调使用的适合性、注重准确和意义、交际互动、学习者为中心、任务为基础、满足学者需求等几方面的特点。交际教学法为学习者提供了内化语言和情境实验的方法。因此,此方法可以在课堂的环境中帮助学生创造与现实生活相似的场景来学习语言。其主要的特点是:通过目标语言的互动学会如何交际;学习情境为真实的语境;强调语言的过程更加强调学习过程;将课堂语言与课外语言活动相结合。交际教学法的核心内容是交际能力,强调意义和交际,而其目标是发展学习者的“交际能力”。近年来,英语教育和学习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语言教育最终的成功应该是学习者能够在真实的交际环境中有效地使用语言进行交流。换言之,语言学习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交际。在众多的教学方法中,交际法教学因其具有突出的特点和优势而广泛地应用于英语课堂。交际法强调交际技能,即交际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体系。语言学习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交际,因此口语教学在英语教学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交际教学法以其独特的优势应成为口语教学的首选教学方法。

二、交际法应用于口语教学的必要性

1、学习者的水平差异

在同样的班级中,学习者的口语水平往往有很大的差异。有些同学口语标准流畅,而有些同学一直以来学的都是“哑巴英语”,只会做题,不会“讲话”,口语学习对于后者来说难度更大。因此,教师应当根据水平的不同将学生分成不同的组别,运用不同的材料开展口语教学。教师也可以使用相同的口语材料但对不同水平的学生不知为不同的课堂任务。这样的教学手段是普通的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而交际教学法则有其突出的优势。

2、学习者的性格差异

人各有不同,学习者也如此。有些学生外向,上课时积极表现自己,而有些学生在课堂中很沉默,没有信心亦或是怕出错。所以,在口语课堂中,应该为学生营造一种轻松愉快的氛围,使那些紧张或羞于启齿的学生积极大胆地参与到口语活动中来。让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在课堂中锻炼自己,提高自己。交际教学法能够满足以上课堂环境的需求。

3、学习内容的限制

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拘泥于课本中的教学内容,教学的任务就是完成传授任务,既死板又局限,无法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也无法在有限的课堂中充分地传授口语技能。使用交际教学法,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学生感兴趣的内容或话题开展课堂教学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口语教学质量。

4、教学目的的导向

口语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掌握交际技能,并能在现实语境中实现有效交流。交际教学法,正是将现实语境引入到课堂教学中,教师根据现实语境布置课堂任务,包括二人对话、小组活动、辩论、角色扮演等,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口语技能,还能有效地锻炼学生的交际能力。

三、交际教学法对口语教学的启示

然而,现有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限制了交际教学法的广泛应用,因此有必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以便为交际教学法的广泛应用创造良好条件。

1、教学环境的改善

目前,国内的英语教学普遍使用语法翻译法和听说法,交际法的应用少之又少。缺乏相关的体系知识是原因之一,而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是国内教育体系的影响。一方面,我们的教学体系为应试教育,教师和学生都把几乎所有的精力放在词汇、语法以及其他考试相关知识的学习上。另一方面,国内的英语往往是大班授课,这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布置和开展。另外,一直以来我们的母语教学就强调书面学习而不是口语技能,这直接影响外语的学习侧重,成为提高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障碍。因此,我们的教育体系应有所改革。应试教育应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素质教育。交际教学法是素质教育的不二选择,它能够加强和提高学习者的整体素质和实践能力。同时,英语教学应以小班授课,这样才能保证使用交际教学法的同时使所有学习者都能参与其中。除此之外,英语教学必须始终强调口语技能的培养,因为只有掌握了口语技能才能在现实语境中实现有效地交际。

2、英语教师的发展

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交际教学法为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教室的专业素质亟待提高。英语教师不仅要具备观察和分析的能力,更应具有有效掌控教学内容和开展教学活动的水平。首先,教师应努力提高自身素养。不断的反思是教师自我提高的一个重要可行的方法。教师要勤于做笔记,将课上课下遇到的问题和想法及时记录下来,而后进行反思和总结,进而积累教学经验。教师自我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增加专业知识,可以通过阅读书籍、专业期刊利用电子资源等方式,最大程度的增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记日记和课堂录音也能够帮助教师实现自我提高。教师可以从中了解自身的长处和不足,从教学过程中检验自己的进步和成长。其次,教师应注重与同事的交流。思想的分享和经验的交流有利于教师的共同成长,帮助教师在教学中产生新思路、新理念。除此之外,教师之间可以互相听课,取长补短。通过同事之间客观的评价和可行性的建议,教师的专业素质会得到有效的提高。最后,教师培训对于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教师培训不仅能够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还能够使教师在职业生涯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英语教师还应该多参加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国际国内研讨会,这样才能了解相关领域的前沿,把握时代的脉搏,最终使自己不断进步。

四、结语

交际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交际教学法;英语教学;问题;改进

中图分类号:G63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6)06-0055-02

一、教学法的转向:由语法翻译法到交际教学法

1.交际教学法兴盛的原因

语法翻译法是我国英语教学中最为重要的教学方式之一,以此类方法培养出的学生通常语法功底扎实、词汇量较大、阅读能力强,但普遍会存在口语和听力水平较差、语音语调不标准的情况,因为语法翻译法无论是思想上还是方法上都不重视甚至不涉及到这些。长此以往,学生就难免会出现“哑巴英语”“聋子英语”的问题,故而在改进英语教学的过程中,笔者借鉴了国外较为流行的一种二语教学法――交际教学法,希望通过此教学法促进学生听说读写能力的全面发展。

交际教学法,也叫功能法或意念法,顾名思义,以交际为语言学习的最终目的。它是20世纪70年代语言学家和英语教育专家根据海姆斯的交际能力理论和韩礼德的功能语言学理论开发出来的语言教学方法,直到现在仍是全世界影响较大的外语教学法流派之一。交际法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能力,主张用句型加情景来学习语言,鼓励学生接触和使用外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不是单纯的传授者,更多的是引导者和参与者,发掘学生的兴趣点,促进生生、师生之间的交流。

语法翻译法和交际教学法的基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对的,但也可以相互弥补,这是促成转向的重要基础。而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总结出以下原因:

(1)语法翻译法的不足日渐凸显。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英语学习的目的和需要,这是促成教学法转向最为重要的原因。对比两种教学法,可以看出交际教学法的特点正是语法翻译法所缺乏的思想。语法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是在当今交流融合的大环境下,如果语言不能用于交流而仅能用于应试,那么语言的价值是远远没有发挥到极致的。

(2)多元化的教育环境影响。目前的教育环境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单一化、统一化了,新的教育理念更强调借鉴和融合。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吸收多种教学方法,及时调整方向,以学生的发展为转向标准。目前我国学生在英语学习方面最为缺乏的是交际能力,因此转向也是趋势。

(3)新课改的影响。新课改提出要注重英语语言学习的交流性,培养学生的国际意识。为了配合新课改及英语新课标的要求,从教学法的转向入手是最好的方法。

2.交际教学法的优势

(1)交际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使用地道的英语。由于我国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高于英语水平,学生习惯以汉语的思维习惯进行思考,再翻译转化成英语,但两种语言之间的体系存在明显差异,学生用英语表述时会犯一些错误,也就是中式英语。而交际教学法可以很好地改善这种情况,教师在交际法的课堂上会给学生主题式的讨论,让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讨论一个主题并用英语表达出来。由于时间有限,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汉语组织再翻译,只能直接用英语思考并表达,无形中培养了学生用英语思考英语表达的能力。此外,学生最后陈述时,即使出现了“中式英语”的错误,教师也可以在其发言完毕之后进行纠正,保证语言学习的质量。

(2)交际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交际教学法与语法翻译法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形式上,语法翻译法基本上是师生之间的单向传达,偶有交流,以教师的讲解为主。而在交际教学法中,最为普遍的教学组织形式是分组讨论,在一个组中,不同的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组长需要负责分配任务,协调组员讨论,制定提纲,而组员也要在讨论过程中互相交换意见,互相交流,相互协作完成一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协调和组织能力都会有所提高,相对于单一的知识性积累,交际教学法更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3)交际教学法有助于学生了解英美文化。交际教学法在讨论和交流中会涉及西方国家的文化,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会对西方文化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包括不同文化的人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语言表达,乃至习惯、爱好、风俗等。了解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文化才能更好地学习英语,为与外国人交流打下基础。

二、交际教学法的实施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交际教学法在高中英语课堂中的实施情况喜忧参半。对比语法教学法,它的优势明显,可以弥补传统语法翻译法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高中生英语听说能力薄弱的情况。同时,由于对交际教学法的理解不当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它的实施进展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必须加以重视并改进。

1.具体操作中的问题

交际教学法在我国英语教学的具体操作中的确存在一些失误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些外语教师没有理解交际能力的真正含义,将语言能力和交际能力对立起来,误认为语法知识的学习是阻碍学生交际能力发展的根源,一味在课堂上排斥显性的语法教学。高中阶段的英语知识学习已经逐渐到了整合和系统的阶段,如果在此阶段仍追求所谓的交际形式主义,那么学生在此阶段的英语学习就难以有质的飞跃。

其次,教师把交际能力狭隘地理解为口语表达能力,因而导致一种错误倾向:忽视读写能力的培养。我国高中生的听、说、读、写“四基能力”中以读最佳,其次为写,听说滞后。交际教学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种状况,但是也出现了顾此失彼的情况:对读写能力的要求降到最低,这样反而不利于听说能力的培养。

最后,过度以学生为中心,忽视或否定教师的作用。不少高中英语教师改变过去以教师、教材和课堂为中心的做法,转而以学生为中心,避免教师满堂灌的教学形式,但是缺乏对语言知识的系统讲解以及对文化背景和交际原则的介绍;把操练简单理解成增加练习的数量和时间,忽视了练习形式的多样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这样课堂就变成了学生自由讨论交流的场所,教师指导匮乏,学生的学习活动也没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学生也不清楚自己的学习结果。长此以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受到打击。

2.态度问题

对于交际教学法,有学者持以积极支持的态度,认为“交际法原则是现代英语教学的灵魂,没有交际法原则就没有现代英语教学法”。但是随着交际教学法实施的深入,问题也随之产生。如南京师大的张伊娜认为,交际法教学几乎成了先进外语教学法的代名词。不管是不是真懂交际法,人们都愿意将自己的教学冠名为交际法教学,可与此同时,大家又在严守着一个公开的秘密:上公开课时都采用一些众所周知的交际法倡导的课堂活动与形式,等听课的人一离开一切又回归传统。交际法就好比一件戏装,要登台演出时便找出来穿上,观众散场后便换掉。大家明知道交际法似乎不太适用于教学实际,可又不得不用它来装点门面,以示自己不落伍。这种不用交际法就意味着落后的观念,有人称之为“交际法态度”,而“交际法态度”在我国却颇为流行,说明交际教学法并没有真正深入我国实际教学的课堂中,更多的是对传统课堂的调剂和装点,目前迫切需要的就是对此种现象的剖析及改进现状的措施。

三、改进设想

在新课改的持续推进下,目前的高中英语教学中交际教学法仍会占有一定地位,但改进也是迫切需要的。首先要改变的是对交际教学法的误解,如认为交际教学只是教授口语,所有的活动都等同于口语的练习;交际教学是没有语法的教学等。事实上,交际法的产生和运用不是语法教学的坟墓,而应该是语法教学的再生和发展。在《Longman应用语法词典》(1989)中新的语法定义是:“语法是语言结构及词和词组等语言单位组成语言句子的方式的描述,它通常包括这些句子在各个语言系统中的意义和功能。”这种新的定义强调语言交际意义的本质,要求对传统的英语教学进行改革,提倡运用交际法教学。而针对上述交际教学法实施中的问题,文章提出了3点改进意见:

首先,教师要真正理解交际教学法的内涵,不能单纯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教师在实施交际教学法之前,必须要对此教学论的理论和方法论进行深入学习,不先入为主,不过度解读,回到交际教学法最初的理论文本钻研,透彻地理解交际教学法的内涵。同时,对于交际教学法的态度也要有着清晰、客观的认识,它并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工具,而是真实用来帮助学生提升交际能力的有效帮手。

其次,在实施过程中,除重视听说外,读写也不可丢。交际教学法的确是更为强调听说能力,但与此同时并不意味着读写能力的轻视甚至放弃。高中生正处在爱动、爱说的年纪,记忆力强,有着一定的表现欲望和竞争意识,根据学生的这种特点,教师完全可以将各类型的语言材料应用在表演、叙述与写作过程中,让他们将学习与应用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学生的各方面的语言能力,做到听、说、读、写的全面发展。

再次,平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交际教学法强调学生的参与性,但并不意味着教师要退出教学舞台,变成一个单纯的引导者。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应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而不是绝对化的学生主导、教师引导的状况。当学生的交流积极性高、本身语言水平也尚可的情况下,教师可以放手让学生自主交流、自主学习;但是在语言知识没有明确讲解或是学生理解程度不够的时候,教师就要在正式“交际”之前给予学生充分的讲解和练习,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束定芳,庄智象.现代外语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6.

[2]刘润清.论大学英语教学[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3]杨倩.交际教学法在教学中的优势[J].教法研究,2009,(9).

[4]蔡坤.交际教学法的理论、实践与思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1).

[5]程同春.交际法理论与实践[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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