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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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兴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建设局负责处置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需要县建设局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在兴国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建设局负责对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制定本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建设局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根据建设部和兴国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办法,兴国建设局建立兴国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包括:建筑管理股股长、质(安)监站站长。

主要职责:

(1)拟定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2)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兴国县人民政府、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和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3)指挥、协调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适时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根据事故灾害等级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根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和存在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2、1、2县建设局应急处理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县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

副主任:县建设工程质(安)监站站长

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建筑管理股股长、县建设工程质(安)监站副站长担任。

办公室设在建设工程质(安)监站

主要职责:

(1)密切关注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制定危险源的防范和临近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危险源限期整改;

(2)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应急处理指挥小组保持联系,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汇报,并将应急处理指挥小组领导的批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3)及时办理应急处理指挥小组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

2、1、3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如下:

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制定本企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牵头,分管副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每年)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

施工企业各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项目应急预案,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人组成项目部应急组织体系,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施工企业报告事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2、2指挥体系

兴国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建设局、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3、1、1兴国县建设局将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质量安全事故的变化和应急救援预案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报兴国县人民政府和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备案。同时指导全县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1、2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企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求援器材、设备。

3、1、3应急抢险求援工作需要部门配合的,县建设局应在兴国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救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三级。

Ⅰ级(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事故。

Ⅲ级(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接到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抢险、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对事故单位所报快报表的内容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成立事故调查组。

4、2、1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和应急处理。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4、2、2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应区分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本预案的启动由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实施。

4、2、3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全力以赴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4、2、4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的需要,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可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协助抢险救援。

4、2、5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

53220265325105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兴国县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县建设局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有关部门可直接报省建设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级应急救援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应急处理小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4、4新闻报道

1、Ⅱ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兴国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善后处理

县建设局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人员损失的理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县建设局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员或其援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2事故调查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设。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安全事故。未按本预案的要求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急救援工作中或临阵脱逃、撤离职守的;

(2)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3)妨碍救援抢险工作的

各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建设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由*部门或县建设局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建设局的有关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各级应急处理指挥和救援组织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处理指挥和救援组织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救援组织统一组织培训,县建设局负责对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对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应急组织体系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关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篇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20xx年6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布,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安监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关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事故成因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近年来,各类建设项目的大量兴建,特别是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的大量涌现,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事故总量大幅上升,较大事故多发。按照安全系统理论分析其原因为:

1、人的因素

建筑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对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建设方、监理方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对检查出的问题未作到有效封闭等。

2、机械的因素

对各类施工机械的进场、维修、保养未作到有效监管,机械带病作业;施工用电未达到规范要求。

3、材料的因素

各类不合格材料使用未作到有效控制等。

4、施工方法的因素

多工种立体交差作业多;普遍存在手工劳动及强体力劳动等。

5、环境的因素

高空作业、露天作业多,施工环境恶劣;恶性竞争,竞相压低标价导致中标单位安全投入不足等。

1建筑施工应急预案的特点

1.1建筑行业应急预案与社会事件应急预案差别

建筑施工中的应急预案与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不同,后者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的制定,按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应急预案启动时动员全社会力量按相应的级别进行处置。建筑施工应急预案一般是一级预案,由建筑施工方制定、实施,建设方、监理方参与管理,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督,应急预案的涉及范围为建筑工程各方,如需涉及外部时需按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程序上报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1.2建筑施工应急预案制定目的

建筑施工应急预案是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判定基础上,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对假定发生的事故所做的一种紧急处置,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失。

1.3建筑施工应急预案的组成

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个方面所预先做出的详细安排,是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建筑施工应急预案由一个综合性预案和若干个子预案组成。

2建筑施工应急预案的编制

2.1编制准备

企业要编制预案,首先应了解本企业有哪些风险,会发生什么样的紧急情况。首先应进行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在此基础之上确定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的紧急情况应具有以下特点:突然发生的事故;具有破坏性后果;需多部门协作配合。

2.2全面考虑

由于有些复杂的因素,事故的发生有时很难预料。在对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应做好应急准备,包括建立应急行动的的权威部门和各响应部门;明确规定相应的职责;做好响应应具备的应急资源;对于应急响应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和演练,以便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的力量,做到救援快速、高效。

2.3编制准则

2.3.1用常规操作方法处理非常情况

事故预案的对象是发生的特、重大事故,是一般情况下不易遇到的。事故预案虽具有特殊性,但所拟的应急操作方法必须是常规的,即"以常规操作方法应对非常情况",这是编制事故预案应坚持的第一条原则。要防止以非常手段作为应急处理措施,保证运行规程与事故预案很好地衔接,减少事故预案的神秘感,减少运行人员因误操作而扩大事故的可能性,减少由于操作不熟悉而延误处理时间的可能性。

2.3.2保人身、保设备

事故预案的宗旨是降低事故的损失,必须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整个预案的编制需保证这一基本点。其次是设备安全,包括处理的应急措施。

2.3.3事故预案完整

事故预案必须完整,应包括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异常情况。即事故预案中要设置多条防线,在一项措施失效后还应有后备措施。这是编制事故预案的第三条原则。如在高层建筑施工时,当施工用电系统发生故障,电源中断后,施工用电梯如何安全停运,事故预案中必须有详细完整的处理措施,如果在事故预案中不加以明确,处理事故时临时发挥,或听之任之,则都可能造成危险因此事故预案应完整。一

2.4编制依据

施工企业应先对事故作业进行危险源判定,确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其计算公式为:D=LEC式中:D---风险值;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0.1

2.5编制程序

首先,应建立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首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预案编制人员。其人员构成需满足下列要求:一、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二、熟悉施工现场实际状况;三、熟悉国家有关规范、政策、规定;四、具有强烈的安全责任感。其次,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包括原有旧预案的收集。还应对现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当编制完成后,需报监理方、建设方进行评审和批准后方可,重大事故预案还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应急预案的管理

3.1应急预案的审批

施工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后,报建设项目监理方进行审批。监理部对报送方案的科学性、符合性进行检查,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合格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并报项目建设单位。

3.2应急预案的演练

应急预案评审后,在实施前应进行预案的演练工作。目前演练方式分实地演练和桌面演练两种。在演练过程中,虚拟事故发生场景,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布置各司其责,同时做好相关记录,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通过演练,使涉及的各部门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应急预案启动迅速、行之有效

3.3应急预案的修订

应急预案需符合建筑项目实际,当外界条件发生变化,应急预案不适用时应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工作,及时各种更正、完善、补充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原有程序上报建设项目建设方、监理方进行审批、。

3.4应急预案的实施

当事故发生符合预案启动条件时,按《预案》要求领导小组成员进入指定位置,进行现场组织指挥,领导灭火救灾工作。总指挥灭火救灾、人员物资疏散、暂时停工停产、应急终止、恢复生产等命令及对外信息;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小组人员紧密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应急预案的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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