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经济含义范例(12篇)

来源:网络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篇1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特征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邢俊芳同志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概括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特定受托者履行财务责任或绩效责任情况的监督活动;《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概括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以上所下含义,前者主要根据“受托责任论”的理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进行了概括;后者主要根据“免疫系统论”的理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加以概括。党的十后,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审计要实现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也要全覆盖,正说明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必要和重要。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1.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中国时代特征

1999年5月,中办、国办颁布《县级以下党政领导班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规定(以下简称“二暂行规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需要而颁布实施的。2006年2月,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入《审计法》,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提高到了法律层次。2010年10月,中办、国办颁布实施《党政领导班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审计工作更加全面和详细。2014年平7月,中央纪律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实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应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而颁布实施的。

2.经济责任审计要有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

2014年7月,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颁布并实施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需要经过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不能直接将经济责任审计主自列入年度计划,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报送干部监督管理部门。1999年二办颁布的“二暂行规定”都有类似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有组织部门的委托手续,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特殊要求,其他种类的审计则没有这个要求。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明显特征。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层次高,作用大

二办1999年颁布的“二暂行规定”,规定了审计结果要向政府报告的规定。如《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工作结果报告,并抄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工作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人,层次较高。

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明显的领导协作机制

2014年7月由多个部门颁布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领导小组制度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典型的协作机制。1999年二办颁布的“二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和利用审计成果的制度。二制度的建立,便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审计成果的利用。

5.审计法定程序发生了变化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其他审计的程序的最大不同,在于传统的审计在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时,是根据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编制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计划;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计划,除了要根据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外,还应当向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建议,组织部门根据审计初步建议,提出下年度委托审计建议。二办颁布的“二暂行规定”第五条和中组部等部门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

6.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这种审计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为审计对象,通过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检查,对会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作出判断和评价,查账方法是有效的审计方法;而经济责任审计除了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外,还包括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活动的决策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非财务内容,审计内容范围更广,更多。需要运用查账以外更多的检查方法。

7.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两重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审计,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评价领导干部有关经济等方面工作,为组织部门任用和管理干部提供依据,这主要是对人;同时经济济责任审计也是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是否合法,审计过程需要被审单位的大力配合和支持,这是对单位。发审计通知时要同时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要同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这些都表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明显的“二重性”。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定义和特征的意义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

论文摘要:《资本论》是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所以有必要对《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商品这一切入点着手,从《资本论》商品的伦理意蕴、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统一等方面进行梳理,力求挖掘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构建原则和内在逻辑。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这样写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面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而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伦理学研究的”。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是不可分割的,而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时,阿马蒂亚·森这样评价:“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更重视工程学问题,……卡尔·马克思……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阿马蒂亚·森所言的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倾向最突出的体现是他的巨著《资本论》。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其著作《读》中这样写到:“把《资本论》归结为伦理学的构想是一种儿戏。这一论断看似有道理,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学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资本论》没有伦理思想,可以说《资本论》通篇都充满着这些思想,尤其是经济伦理思想。从第一卷“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在英国经历了三代人,却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等等,以及第二卷“资本家的道德和合理市场的等等的实质”等,到第三卷的“这种草营人命的情况,绝大部分是由煤矿主的无耻贪婪造成”。……

阿尔都塞的错误之处在于只看到了《资本论》的文字表面,没能看到其深刻背后是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隐性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包含历史的向度又佐以事实。在《资本论》中,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总的成书框架上,二是体现在具体的经济理论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正文一开始就这样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选用商品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突破口,直接而明确。马克思以此为起点透视资本主义的同时,其经济伦理思想也由此展开。这一起点深含经济社会学的逻辑必然,但也包含建构和谐经济伦理关系的匠心。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的这种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虽然它是一个外界对象,但却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和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因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不同物的量只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能同名称,因而是可通约的。

但这种通约性一旦超过了同种品的范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了”。“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可通约性,彰显了马克思对伦理主体的关怀。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决不是仅仅物(使用价值)就可以实现,需要的是一个“价值灵魂”,即人和人的劳动。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我们继续剥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物质消失了,其具体形式也消失了,这时商品只剩下“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这些物,马克思指出,它们是共有的,是这个社会具体的结晶,即价值—商品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它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有可通约性,是以商品为基础构成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为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研究找到了内在的根本性的起点,这个起点决定和影响了整个《资本论》的行文思路和基调,也是《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的前提之一。

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这种耗费的量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由此而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的价值量。社会劳动时间也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却只能体现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也才能看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商品的价值则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作为使用价值的要素,而同质的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实体。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时,指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样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么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多少劳动,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

商品好像是一个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但对它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个很古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怪诞。在马克思看来“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种狂想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商品拜物教。所谓商品拜物教就是“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拜物教”。马克思有时也称它为“象形文字”。

商品拜物教是同商品的生产分不开的,那么它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来源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肌能,而一种这样的肌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际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的耗损,这是一个生理学真理。第二,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消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的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那商品拜物教来源于什么呢?商品形式本身。因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内容,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商品拜物教把现实世界在人脑中倒立过来,那么如何破除它呢?马克思认为:“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即消失了。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种神秘纱幕就可揭开了。

破除商品拜物教后,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设想,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在那里,劳动时间就有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开出了药方,但也给出了这个药方治病的条件,那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从分析商品的内在结构到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和如何破除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以商品为起点来建构经济伦理关系的解题方式。

商品交换虽然是简单的社会现象,但同时又是最普遍、最为丰富、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萌生了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而且蕴含了作为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的一切伦理原则。《资本论》以商品为起点来剖析资本主义社会,以商品交换为切人点来研究资本运行过程,逐步深人地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一般社会伦理。由此来构建他的经济伦理原则。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篇3

内容摘要:本文构建了地方政府竞争模型,分析了地方政府之间竞争所采取的地方保护主义、重复建设等行为,指出此类竞争行为会造成区域市场分割、社会资源浪费等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产权合并思想限制地方政府竞争行为负外部性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竞争区域经济负外部性

政府竞争是一种政府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政府行为必然产生外部性。虽然深入研究地方政府竞争行为外部性的成果并不多,但历来许多学者在分析地方政府竞争带来的各种影响时,都间接或直接的把政府竞争和政府行为外部性联系起来。首先明确提出政府行为外部性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迈金和瑞士学者杰奎里尼•布朗尼(1975)。国外对政府竞争研究最为系统和前沿的当属布雷顿,他认为任何一个政府机构都与类似机构在横向的层面上展开竞争。此外,他还明确提到了产生于政府的外部性和“公共部门失灵”(1971)。

从国内看,学术界也有许多学者致力于研究政府竞争的外部性问题。樊纲、光等(1990)较早分析了地方之间的“兄弟竞争”情况。周叔莲、魏后凯(1999)针对地方政府竞争行为造成的负效应提出地方政府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如共建基础设施,在地区产业发展和政策方面进行相互协调等。冯兴元(2003)通过对辖区政府间制度竞争的研究分析了由此产生的负外部性,认为地方政府竞争分散了国家的财力,加重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放纵了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了地方市场分割等。张可云(2004)认为地方政府竞争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盲目追求招商数量等行为对区域经济的长期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文拟从地方政府的特殊利益出发,通过建立模型与理论分析,深入剖析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中的竞争行为策略选择过程,从而揭示地方政府竞争行为负外部性产生的内在机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地方政府竞争模型

基本假定包括:主体假设:存在在地理上相邻的相同行政级别的同质的两个地方政府;组织目标假设:每个地方政府均以追求各自辖区预算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假设公共品投资类型分为两种:进取性投资(具有正的外部性,该投资的增加会使两个政府的收入都增加)与保护性投资(具有负的外部性,甲政府对该投资的增加会使甲政府的收益增加而使乙政府的收入减少);假定两个政府的投资收益函数满足柯布-道格拉斯形式。

在以上假设满足的情况下构建如下政府竞争情形:有同质的地方政府A和B,他们把所有投资用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共品I(进取性投资)和N(保护性投资)上。两个政府的投资收益函数分别取如下柯布-道格拉斯形式:

RA=(IA+γIB)α(NA-θNB)β(1)

RB=(IA+γIB)α(NB-θNA)β(2)

这里,0

max(IA,NA)RA=(IA+γIB)α(NA-θNB)β(3)

s.t.IA+NA≤M,IA≥0,NA≥0(4)

地方政府B的问题是:

max(IB,NB)RB=(IA+γIB)α(NB-θNA)β(5)

s.t.IB+NB≤M,IB≥0,NB≥0(6)

有了上述模型,便可以用来分析地方政府竞争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求解由式(3)、(4)、(5)和(6)组成的最优化问题。由一阶条件可得到地方政府A和B的反应函数分别为:

(7)

(8)

由(7)、(8)两式可得:

(9)

(9*)

把式(9)和(9*)分别代入式(3)、(5)可得,地方政府的均衡收益为:

(10)

再设存在一个超地方政府的决策机构(如中央政府),该机构的目标是追求两地总收益的最大化。即:

max(IA,NA,IB,NB)R=(IA+γIB)α(NA-θNB)β+(IB+γIA)α(NB-θNA)β(11)

s.t.IA+NA=IB+NB=M(12)

求解上述最优化问题可得:

(13)

(13*)

把式(13)和(13*)代入式(11)可得:

(14)

比较式(9)和(13)、(9*)和(13*)易知:I`A>I*A,N`A>N*A(15)

式(15)的经济含义是:分散决策的进取性投资(I类)最优投资量会少于集中决策时的最优投资量,而分散决策时的保护类投资(N类)最优投资量会大于集中决策时的最优投资量。比较式(14)和式(10)易知:R`A>R*A,R`B>R*B(16)

式(16)表明分散决策时,地方政府总是受到追求辖区预算收入最大化的困扰,其竞争存在着类似“囚徒困境”的问题,区域经济不能很好地发展。对式(9)的α、β、γ、θ、M分别求导,可得:

(17)

其经济含义是:当进取性投资具有较高收益率时,进取性投资会增加而保护性投资会减少。这也意味着,具有较高经济效率而竞争力比较强的地方会较少地采取保护战略,从而使区域之间的整体经济效率得以提高,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效用集合最大化的目标。而效率较低、竞争力不太强的地区可能更多地采取保护战略。

(18)

其经济含义是:当保护性投资具有较高收益率时,保护性投资会增加,而进取性投资会减少。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在追求辖区预算收入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其保护性战略可能占据主导,从而使区域市场分割,区域经济不能协调发展。

(19)

其经济含义是:当地方之间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时,进取性投资会减少,即地方政府之间都倾向于“搭便车”。

(20)

其经济含义是:当一个地方政府实行保护性投资,会给另一地方政府的收益带来较大的减少时,另一地方政府的保护性投资也将会增加,从而使保护性投资增多,进取性投资减少,带来较大的效率损失。

(21)

其经济含义是:当地方政府的预算增加时,地方政府的进取性投资会增加。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当地方政府各自追求辖区预算收入最大化时,其结果是进取性投资不足,而保护性投资过度,使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区域经济不能协调发展。因此,要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方政府单纯追求辖区预算收入最大化,促使其追求效用集合最大化,以增加进取性投资而抑制保护性投资。这表明在地方政府单纯追求辖区预算收入最大化并存在一定外部性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竞争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这些冲突可从许多方面体现出来,其中主要是体现在地方保护主义、重复建设、招商引资大战等方面。

地方政府竞争行为负外部性的治理措施

地方保护主义、重复建设、招商引资大战等问题是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单纯追求辖区利益最大化的必然产物,其带来的弊端或危害不容忽视,需要通过规范地方政府竞争行为、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来加以解决。本文正是按照这一思路从产权合并和政区合并方面展开思考。虽然地方政府竞争会引发一系列负外部性,但是这些负外部性可以用外部性内部化的办法进行治理,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地方政府竞争所带来的弊端。

(一)理论基础:产权合并思想

外部性的本质是存在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现象。个别与社会的区别是指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因此,社会中存在经济利益差别是外部性产生的一个基础。按照这个思路,如果社会中的经济利益差别消失了,所有的成本和收益都将由一个单位核算,成本和收益不再和产权发生联系,任何收益和成本都不会有外溢。任何生产都会以全社会的眼光来衡量它的成本收益,如果是经济的,那么该项生产将继续,如果是不经济的,则该生产活动将被停止。因此,这一思路在理论上是能够解决好地方政府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的。

(二)实质措施:建立资源为基础的经济合作区

考虑到产权合并的思想要和现行的中国制度背景相结合,本文提出一个比较可行的想法,即建立资源为基础的经济合作区。建立一个跨行政区的超越地方政府的统一的经济协调组织,如地区经济协调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从经济区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研究经济区综合开发规划,确定重大产业与设施布局,解决区域内部经济矛盾,协调各行政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为经济区内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其最终目标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间统一协调机制的形成。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诺斯,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1篇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1997年到2010年各大权威机构的评价来看,中国国际竞争力综合排名在参评国家中总是位于第30名左右,而且城市国际竞争力排名不高,且有下降之势。与传统经济环境相比,网络经济环境的城市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研究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城市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传统经济相比,网络经济的出现对城市的发展成本、资源享赋、企业集聚、对外贸易等各个方面产生了影响,因此,网络经济环境也赋予了城市国际竞争力新的含义和内容。同时,与传统经济相比,网络经济下更好地理解城市的国际竞争力含义也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目前,尽管城市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外还没有统一和标准的定义,但是通过阅读和参考大量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认为网络经济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含义如下:基于网络经济的城市国际竞争力是在网络经济浪潮和经济全球化浪潮下,一个城市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凭借自身的比较优势,所具有的吸引、争夺、拥有和转化资源,占领和控制市场及其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和实现居民福利最大化的能力,其本质是城市发展成本最小化,其目标是实现城市国际价值。

二、网络经济环境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特征

与传统经济不同,基于网络经济的城市国际竞争力是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城市凭借自身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同时要受到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使城市国际竞争力成为当前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城市化快速增长期,我国与世界其他各个国家的竞争成败,都将取决于城市的国际竞争能力。同时,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也改变了城市面临的竞争环境,导致城市走向更加不确定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不同,城市国际竞争力有自己的独特性。基于网络经济的城市国际竞争力主要有以下七大特征:系统性、开放性、差异性、动态性、相对性、可操作性与综合性。

三、传统经济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如何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文献开始不断增多,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外有关城市国际竞争力决定因素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区位因素、创新研发水平、国际化水平、企业集聚、专业化分工和政府作用。研究最多的城市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是区位因素。从区位的角度探讨城市国际竞争力问题,普遍认为能够提供优势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享赋的“差异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区位因素也较好地解答了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为何有些城市能够吸引大量资金和人才,生机勃勃,迅速发展,而有些城市却始终停滞不前。不仅在国外其他城市,我国城市发展的实践也极大证明了区位因素的重要性。苏州的跨越与毗邻上海的区位有关,深圳的崛起与毗邻香港的区位也不无关系。网络经济下,全球通讯技术发展和信息扩散速度都在不断加快,传统区位因素对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也在不断下降。此种情况下,提高城市国际竞争力,就是培养或利用好的区位优势,产生吸引力,进而引发集聚,加快已有优势产业或潜在优势产业发展的过程。

四、网络经济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相对于传统经济,网络经济下受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影响,城市面临着市场更加开放,国际贸易更加自由,政府宏观调控更加科学,信息不对称逐渐减弱等的发展环境,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内涵和特征都有了较大的变化,所以,基于网络经济的城市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也有了一定变化。我认为基于网络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城市对外开放程度、城市创新研发水平、城市信息化水平、城市生态环境发展水平。

1.对外开放程度。在当今网络经济下,生产要素采购、资源优化配置、资产优化重组和竞争都在世界市场范围内进行,各国及各地区之间商品流通的障碍大大减小,商品及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各国及地区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所以,城市开放程度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一个闭塞的城市肯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城市的开放程度,还体现了一个城市对其他外部区域的吸引作用以及该城市的扩散、辐射作用,体现了城市在外界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和招商引资能力,这些都是网络经济下现代化城市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条件。

2.创新研发水平。从大量文献可以看出,城市的创新研发能力一直被认为是城市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而在网络经济时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信息传播不断加快,城市的创新研发能力更显得重要,它是城市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重要保证。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篇5

2012年4月28日,由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主办、中国政治经济学年会秘书处和中国人民大学《教学与研究》编辑部协办的“《资本论》与当代经济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井冈山召开。来自全国高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3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学者围绕“《资本论》与当代经济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进一步推动对《资本论》中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自创立以来,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若干重大理论争议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梳理和再研究是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前提和基础。上海财经大学马艳教授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就“斯蒂德曼诘难”、“世纪之谜”问题、价值转形问题和“置言定理”等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理论脉络梳理和创新性研究。马艳教授认为,“斯蒂德曼诘难”的破解并非是要在其理论逻辑上突破,而是可以运用联合生产思想,从污染产品的“负价值”出发,解释“负价值”的存在性及其现代价值。“世纪之谜”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之间将出现多种不同的关系状态。转形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从动态的角度出发,分析由资本流动开始到最终均衡的转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不同结论。而“置言定理”的问题在于忽视了现时代资本有机构成的内涵变化,在其内涵变化的新假定条件下,平均利润率将出现上升、下降和不变三种不同的变动趋势。

清华大学韩立新教授探讨了《资本论》劳动过程理论的生态学问题。马克思关于劳动概念的最经典定义出自《资本论》第5章“劳动过程”一节。在该节中,马克思关于劳动过程的定义包含“目的实现”和“物质代谢”的双重逻辑,并由此产生两种对马克思的不同评价:马克思是一个主张“对自然的支配”的人类中心主义者;马克思是一个强调“自然的根源性”的自然中心主义者。如何看待这两种评价,韩立新教授认为,从表面上看,马克思劳动概念的双重逻辑和两个评价是矛盾的,但是如果从唯物辩证法出发,这一矛盾就不再是矛盾,而是更高层次的统一,即以“根源性自然”为基础的“目的实现”和“物质代谢”的辩证统一。因此,马克思主义在环境问题上的方法论既不可能是“自然中心主义”或“生命中心主义”,也不可能是“技术乐观主义”或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应该是内在地扬弃了二者的对立,实现了两者辩证统一的理论,如果借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话,就是“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统一。

关于价值转形问题,江西财经大学罗雄飞教授认为,人们长期忽视了马克思转化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逻辑环节,从而认识不到马克思强调的“误差”的意义。事实上,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与最初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能否同时相等并不是马克思转化理论的实质,生产价格决定能否在不同条件下始终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而这一点是完全能够得到证明的。所谓“转形问题”的百年争论,反映了不同经济理论的方法论思想的冲突。新古典经济学家在验证马克思转化理论的过程中出现种种逻辑问题,这恰恰暴露了它自身的根本缺陷。由于不能正视自身的“资本计量问题”,它不可能认识到马克思所说的“误差”及均衡利润率与货币利润率的差异;由于数学形式化,它难以理解所谓“一般条件”的现实含义,因而不自觉地陷入一种逻辑悖论而又无力自省。

上海财经大学冯金华教授认为,所谓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的矛盾,即根据第一卷的劳动价值论计算的单位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劳动与根据第三卷的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商品的价格不成比例,其实并不存在,因为在利润平均化之前的劳动和利润平均化之后的价格之间没有可比性。一旦使用正确的比较方法,即总是比较同一条件下的劳动与价格,并在比较中始终坚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括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基本原理,则立刻就会发现,同一商品的价格总是与其内含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成比例,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总是与它们内含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的比率相等。这个结果,无论是在利润平均化之前还是在利润平均化之后,都毫无例外地成立。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篇6

一、研究概况

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就目前的材料来看,成果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专门研究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研究对象包括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发展观等;另一类则包涵在陈云经济思想的研究之中。第一类,专门研究成果。这一类成果出现时间较晚,大部分都在2000年以后,且数量不多。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学术论文,还没有相关专著出版。截止2011年10月,CNKI检索主题“陈云”并含“经济发展思想”的学术论文只有4篇;“陈云”并含“发展思想”的22篇;“陈云”并含“发展观”的95篇。另外,武汉大学王元璋教授的专著《马克思主义经济发展思想史》中,有专门一章研究刘少奇、、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陈云部分有将近8000字的论述。这一类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意义和启示以及比较研究等方面。如,张凤翱《陈云对新中国发展问题的四次重大思考》③,刘明松《陈云经济发展思想与科学发展观》④,房维中《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和陈云的经济指导思想》⑤,蒋永青《、陈云“一五”末期若干发展思路比较》⑥等。第二类,包涵于陈云经济思想研究之中的成果。由于经济发展思想本身内涵于经济思想之中,所以很多学者,尤其是较早期的学者,没有明确区分陈云的经济思想和发展思想。但是,从研究对象和结论来看,很多学者在研究陈云经济思想的同时,已经研究了陈云的发展思想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只是在研究过程中并用或者混用了陈云经济思想和发展思想的概念。这一类研究实际开展时间较早,起步时间可上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且成果颇丰。大约有超过一半的关于陈云经济思想的专著和学术论文,都涉及到了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在已出版的近50部关于陈云研究的论著中,包括论文集和传记,涉及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有30多部。截止2011年10月,CNKI检索主题“陈云”并含“经济”的学术论文有1650多篇,继续“在结果中检索”并含“发展”的学术论文,结果有710多篇。这一类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具体方面,大致包括陈云关于经济发展的国情论思想研究、国力论思想研究、经济体制改革思想研究、对外经济关系思想研究、战略思想研究等。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专著和传记:邓力群《向陈云同志学习做经济工作》①;金冲及、陈群《陈云传》②;李成瑞、朱佳木《陈云经济思想发展史》③等;优秀的学术论文:多收集在纪念陈云诞辰周年的论文集中,主要有《陈云与新中国经济建设》④;《陈云和他的事业———陈云生平与思想研讨会论文集》⑤;《缅怀陈云》⑥;《陈云百周年纪念———全国陈云生平和思想研讨会论文集》⑦;《陈云与当代中国(第一辑)》⑧;《上海陈云研究》⑨两部等。此外,在一些党史和经济史方面的论著中,也有涉及陈云经济发展思想方面的论述,如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瑏瑠;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1949-1978)》第二卷瑏瑡;武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瑏瑢;汪海波《新中国工业经济史》瑏瑣等。从纵向角度来看,对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1980年11月、1982年4月,由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编辑的《陈云同志文稿选编》(1956-1962年)卷和(1949-1956年)卷,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在党内发行。“陈云研究的帷幕即从全党学习和宣传这两卷文稿开始。”瑏瑤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也是从这时开始的。代表性的学术著作有,关梦觉《陈云同志的经济思想初探———学习〈陈云同志文稿选编〉札记》瑏瑥;王琢、黄菊波《国力论》瑏瑦等。1984年1月、7月和1986年6月,《陈云文选(1926-1949)》、《陈云文选(1949-1956)》、《陈云文选(1956-1985)》相继出版,陈云研究的材料得到大大丰富。

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也得到大大推进。代表性著作有,周太和《建国初期财经战线上的三次决策和实施》瑏瑧;王梦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嚆矢———读〈陈云文选〉(1949-1956)》瑏瑨;陈光林、刘凤歧同名著作《陈云经济思想研究》瑏瑩等。这一阶段研究的特点是,由专题研究逐渐向总体研究过渡,由单纯经济理论层面研究向史论结合深入研究过渡。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头两年。1995年4月,陈云同志逝世,6月,《陈云文选》第二版1~3卷出版。2000年,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1905-1995)》上、中、下三卷出版。这部《年谱》除公布了许多新史料以外,还使研究者能够全面连续地把握陈云一生理论和实践活动的脉络,而之前研究者只能通过《文选》掌握陈云的主要思想观点。因此《年谱》的出版把陈云研究,包括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推向了一个高潮。代表性研究成果有,杨波《新中国经济战线的奠基人———缅怀陈云同志对我国经济建设的巨大贡献》①;朱佳木:《陈云与新中国工业化的起步》②;汪海波《对陈云关于稳定发展中国经济思想的历史考察》③;李沛贤《学习陈云“国力论”的发展思想》④;孙业礼、熊亮华《共和国经济风云中的陈云》⑤等。这一阶段研究的特点是,在资料越来越丰富的基础上,研究越来越全面深入,在专题研究和总体研究方面都有高质量的成果,并且更注重研究陈云经济发展思想中的一般规律及其现实意义。第三阶段,2003年以来至今。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在理论界和社会上掀起了一个持续至今的研究发展观和发展思想的热潮,对陈云经济发展思想更多的关注和更加深入的研究也始自这个契机。有学者开始把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从他的经济思想中剥离出来,进行专门研究,如舒毅彪《陈云经济发展思想新论》⑥;刘明松《陈云经济发展思想与科学发展观》⑦等。但是,更多的学者还是习惯于在陈云经济思想原有的体系中研究陈云的发展思想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如程恩富、程言君《蕴含丰富科学发展观的陈云经济思想研究》⑧;王玉福、孟轲《试论陈云经济理论中的科学发展观》⑨等。2005年适逢陈云百周年诞辰纪念,《陈云文集》1~3卷和《陈云传》上、下卷同时出版。《陈云文集》收录的是《陈云文选》以外的重要文稿,多数是没有公开发表过的。《陈云传》是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根据丰富而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编写出的翔实的信史。乘这几股东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研究又出现了一个高潮。仅2005年一年出版的论著就有近20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000多篇,其中涉及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论著近10部,论文100多篇,如曹应旺《开国财头陈云》瑏瑠;熊亮华《红色掌柜陈云》瑏瑡;周太和《陈云与新中国基本建设》瑏瑢;有林《陈云对马克思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的运用和发展》瑏瑣;吴易风《陈云的综合平衡理论及其现实意义》瑏瑤等。这一阶段的代表性成果还有,学术论文:张卓元《陈云综合平衡思想的重大意义》瑏瑥;靳辉明《陈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瑏瑦;智效和《陈云计划与市场关系思想研究》瑏瑧;景天魁、何健《论陈云的社会发展观》瑏瑨等;专著:金邦秋《陈云经济哲学思想研究》瑏瑩;王杰《欠发达板块的经济学大纲———陈云经济思想纵论》①;姜辉《陈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②等。这一阶段研究的特点是,一方面对包涵发展思想的陈云经济思想的研究质量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开始出现专门研究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成果,但是数量不多,质量不高,没有在实质上从经济思想中提炼出陈云的发展思想。

二、研究主要问题综述

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从笔者搜集到的材料来看,大致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主要内容的研究

什么是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特点和怎样的现实意义?这些是研究陈云经济发展思想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关于专门研究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专著出版,学术论文只有两篇③,其中也都没有直接定义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主要内容,学者较多的论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必须与国力相适应④;第二,经济发展必须和资源环境相协调⑤;第三,经济发展要以效益为中心,搞好综合平衡,注意内部协调发展⑥;第四,改革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发展⑦。此外,还有学者论及:经济建设要从国情出发⑧;为人民谋利益是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根本出发点⑨;经济发展的速度要适度瑏瑠;利用外资和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瑏瑡等。赵士刚在论及“陈云经济思想的主题是建设一个有利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经济”,“有利于人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所在”时,特别提出,为了很好地实现这个本质,在经济发展方面,陈云提出了建设规模要和国力相适应的思想,力求从经济发展的动态着眼,处理好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关系;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综合平衡的思想,以此作为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协调发展的手段。瑏瑢科学发展观提出后,很多学者从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角度,阐述了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特点和现实意义。有学者认为,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瑏瑣,是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渊源①。程恩福、程言君认为,陈云经济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科学发展理念,陈云“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思想的萌芽蕴含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陈云一切“有利于人民”的思想蕴含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陈云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思想蕴含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陈云的统筹兼顾思想蕴含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②有学者把陈云经济发展观的特征概括为:持续稳步、综合平衡、快速高效。③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现实意义,有学者认为主要在于:有助于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有助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④王家云从辩证法的角度,分析了陈云发展观中的十大关系,即强国与富民、先富与共富、计划与市场、国营与私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全面与重点、中央与地方、对外开放与自力更生、速度与效益及改革发展与稳定,提出学习领会陈云发展观中的辩证思维方法,对于提高执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关于陈云经济发展国情论思想的研究

高度重视国情,一切从国情出发,是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学者指出,陈云之所以能在我国经济困难之时多次力挽狂澜,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深谙我国国情。陈云“一直认为,我们搞四个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必须明白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即首先要了解我们的国情,否则什么事情也搞不好”。⑥有学者提出,陈云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时,坚持从国情出发,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思想。⑦有学者认为,一切从国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从中找寻规律性,是陈云整个经济思想的基点。

一切从国情出发是陈云经济思想的灵魂。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贯穿在陈云经济思想的所有方面。⑨陈云经济发展国情论思想的研究,主要涉及四部分内容:一是陈云对国情的认识有哪些;二是农业发展问题;三是工业布局问题;四是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等。关于对国情的认识,一部分学者认为,陈云特别强调“中国是‘大国小生产’,技术落后,生产力水平低而且不平衡,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口是农民”,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要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组织和安排社会主义建设。瑏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分析和认识国情,要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技术、生活、资源等方面考察它的历史和现状瑏瑡,要摸清摸准国情的各方面情况,研究的范围要广,瑏瑢以此作为制定国策的依据。概括起来,陈云对国情的认识主要有四点:我们原来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改造;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农民占有很大比重;我们底子薄,起点低,安排人民生活的担子重;我们各地情况复杂,生产力分布不平衡。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篇7

关键词:产业结构变迁;经济增长;影响方式;索洛余值

中图分类号:F224;F121.3;F124

产业结构是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变动升级的,反过来,产业结构变动也对经济增长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由于产业结构是决定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本文试图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增长模型,定量地分析产业结构变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

一、经济计量模型的构建

为了更好地分析产业结构变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分两个阶段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得到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然后在此基础之上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增长模型,把产业结构变动效应从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进而定量地分析产业结构变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

(一)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可以得到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

其中,Yt是t时期的产出,用该期的GDP来代表。Kt是t时期的物质资本投入,用该期末的总资本存量来代表。Lt是t时期的劳动投入,用该期的劳动人数来代表。A0是基期的技术水平。r是技术进步率。t是时期,用年来代表。α是物质资本的产出弹性。b是劳动的产出弹性。u是误差项,满足经典假设。

显然,在该模型中,技术进步率就是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它由狭义的技术进步和结构变动效应、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因此通过分析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可以得到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

对上式取对数,有回归模型①:

进而还可得增长速度方程①:

其中,y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k为物质资本投入的增长速度、l为劳动投入的增长速度。

(二)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

由于产业结构是决定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可以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增长模型,这样就可得到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

其中,Ht是t时期的产业结构状态,用产业结构转换系数来度量。e是产业结构作为生产要素的产出弹性。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产业结构转换系数被定义为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产业结构转换系数值的变化能很好地刻画产业结构的变动情况。产业结构转换系数值变化越快,说明产业结构转换的速度越快。产业结构转换系数值越小,说明产业结构的程度越高级。反之亦然。

由于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已经从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了,所以该模型中的技术进步率就只是由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因此通过分析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可以得到产业结构变动效应。

在上式两边同时取对数,有回归模型②:

进而还可得增长速度方程②:

其中,h为产业结构转换系数的增长速度。其他符号的含义同上。

二、经济计量模型的回归分析与检验

对经济计量模型的回归分析与检验,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研究。

(一)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的回归分析与检验

根据我国在1980-2010年期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时间序列数据、物质资本投入的时间序列数据、劳动力投入的时间序列数据,运用EVIEWS3.1软件,对回归模型①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

由表1可以得到回归方程①:

根据上表进行检验:

(1)拟合优度检验:由表1可知,可决系数R2=0.99,说明拟合优度很好。

(2)总体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由表1可知,F=1864.346,其相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以及技术进步这些解释变量对我国GDP的整体影响显著。

(3)变量的显著性检验:由表1可知,lnL对应的t值为3.721618,其相应的P值为0.0006,说明我国的劳动力投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技术进步对应的t值为4.388737,其相应的P值为0,说明技术进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lnK对应的t值为6.867798,其相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物质资本投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

(4)回归系数的经济意义检验:由表1可知,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426599,年均技术进步率的估计值为3.9125%,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599117,说明劳动力投入增加1%时有GDP平均增加0.426599%,物质资本投入增加1%时有GDP平均增加0.599117%。

(5)序列相关检验:由表1可知,Durbin-Watson统计量的值为2.109293,说明不存在自相关。

综上所述,该回归方程的拟合效果很好,很好地刻画了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以及技术进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经济计量模型的回归分析与检验

根据我国在1980-2010年期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时间序列数据、物质资本投入的时间序列数据、劳动力投入的时间序列数据、产业结构的时间序列数据,运用EVIEWS3.1软件,对回归模型②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

由表2可以得到回归方程②:

根据表2进行检验:

(1)拟合优度检验:由表2可知,可决系数R2=0.99,说明拟合优度很好。

(2)总体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由表2可知,F=1335.823,其相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技术进步以及产业结构这些解释变量对我国GDP的整体影响显著。

(3)变量的显著性检验:由表2可知,lnL对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劳动力投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技术进步对应的P值为0.0093,说明技术进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lnK对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物质资本投入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lnH对应的P值为0,说明我国的产业结构变动对我国GDP的影响显著。

(4)回归系数的经济意义检验:由表2可知,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518506,年均技术进步率的估计值为2.6628%,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640043,说明劳动力投入增加1%时有GDP平均增加0.518506%,物质资本投入增加1%时有GDP平均增加0.640043%。同时,产业结构变量的产出弹性系数的估计值为-0.535548,说明产业结构系数降低1%时有GDP平均增加0.535548%。

(5)序列相关检验:由表2可知,Durbin-Watson统计量的值为1.910419,说明不存在自相关。

综上所述,该回归方程的拟合效果很好,很好地刻画了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技术进步以及产业结构变量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由于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已经从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了,所以该回归方程中的技术进步率0.026628就只是包含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因此通过分析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回归方程,可以得到产业结构变动效应。

三、回归方程的分析与应用

对于回归方程的分析与应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回归方程和包含产业结构变量的回归方程之间的比较

对比回归方程①和②可看出,在没有产业结构的回归方程中,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为0.599117,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为0.426599,但是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由0.599117提高到0.640043,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也由0.426599提高到0.518506。这说明产业结构的变动效应不仅提高了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而且也提高了物质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这是因为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动,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就会从生产率水平较低的部门流向生产率水平较高的部门,从而使得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的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对比回归方程①和②还可看出,在没有产业结构的回归方程中,技术进步率为3.9125%,但是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技术进步率由3.9125%下降到2.6628%,下降部分为3.9125%-2.6628%=1.2497%。在回归方程①中,年均技术进步率的估计值为3.9125%,这就是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它由狭义的技术进步和结构变动效应、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而在回归方程②中,由于已经包含了产业结构变量,所以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已经从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了,因此该回归方程中的技术进步率0.026628就只是包含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组成,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因此,其下降部分1.2497%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

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技术进步率从3.9125%下降到2.6628%,技术进步率下降的部分1.2497%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比回归方程①和②还可看出,这部分1.2497%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物质资本的产出弹性的提高部分0.040926,其中0.040926=0.640043-0.599117;二是劳动力的产出弹性的提高部分0.091907,其中0.091907=0.518506-0.426599;三是作为生产要素的产业结构的产出弹性值即-0.535548。因此,可以把前两方面的内容当作是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间接影响,而把最后一方面的内容当作是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

(二)不包含产业结构的经济增长因素分析和包含产业结构的经济增长因素分析之间的比较

根据回归方程①所示的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及技术进步率,运用增长速度方程①,可以得到技术进步、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1.85%,显然这就是所谓的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它包括了狭义的技术进步和结构变动效应、制度变动效应等变量的贡献率。

同时,根据回归方程②所示的劳动力投入的产出弹性、物质资本投入的产出弹性、产业结构的产出弹性以及技术进步率,运用增长速度方程②,可以得到技术进步、物质资本投入、劳动力投入以及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如表4所示。

显然,在表4中,由于已经包含了产业结构变量,所以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从广义技术进步即索洛余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中分离出来了,因此表4中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8.48%就只是包含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变量的贡献率,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的贡献率。

对比表3和表4可知,在没有产业结构的增长速度方程中,物质资本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7.43%,劳动力投入的贡献率为10.72%,但是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物质资本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7.43%提高到50.67%,劳动力投入的贡献率由10.72%提高到13.03%。这说明产业结构的变动效应不仅提高了劳动力的贡献率,而且也提高了物质资本的贡献率。这是因为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动,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就会从生产率水平较低的部门流向生产率水平较高的部门,进而使得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的生产效率得到提高,从而提高了劳动力和物质资本的贡献率。

对比表3和表4还可看出,在没有产业结构的增长速度方程中,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1.85%,但是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1.85%下降到28.48%。下降部分为41.85%-28.48%=13.37%。在表3中,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41.85%是所谓的广义技术进步即所谓的索洛余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它包括了狭义的技术进步和结构变动效应、制度变动效应等变量的贡献率。而在表4中,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8.48%只是包含狭义的技术进步和制度变动效应等变量的贡献率,而不再包括产业结构变动效应的贡献率。因此,其下降部分13.37%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在把产业结构当作一个生产要素引入经济计量模型之后,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1.85%下降到28.48%,其下降部分13.37%就是所谓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对比表3和表4可看出,这部分13.37%的产业结构变动效应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物质资本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的提高部分3.24%,其中3.24%=50.67%-47.43%;二是劳动力投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的提高部分2.31%,其中2.31%=13.03%-10.72%;三是作为生产要素的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7.82%。因此,可以把前两方面的内容当作是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间接影响,而把最后一方面的内容当作是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

四、政策建议

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动,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就会从生产率水平较低的部门流向生产率水平较高的部门,从而使得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的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因此产业结构的变动效应不仅提高了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而且也提高了物质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同时,产业结构作为一个生产要素会直接影响经济增长。因此要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必须不断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2003年,我国第一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为14.4%,美国这一比重为1.6%,这一比重的世界平均水平为33.8%,这说明我国的产业结构很落后,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因此迫切需要提高我国产业结构的层次。

我国的广义技术进步(即索洛余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41.85%左右,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广义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高达70%~80%左右。因此,我国要实现经济的高速和高质量增长,不仅应依靠产业结构的合理转换,而且还应依靠科技进步。

此外,本文的实证分析说明,产业结构的变动效应的确是属于索洛余值的一部分。可见忽视产业结构变动的增长速度方程,高估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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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篇8

未来的10年,中国将实现更加开放。开放不是一个华丽的口号,既应该体现政治智慧和远见卓识,也应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的政策安排和实质内容。”①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部分发达成员国一方面积极推动出口,争取扩大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以及国内产业。中国遭遇的贸易保护措施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国。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新的特点,贸易摩擦不仅体现为中国出口产品限制措施,也越发地表现为国家安全、发展战略、政策体制和法律制度等宏观层面的碰撞与冲突。甚至出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的诉讼及其有国际法律效力的判决影响和改变中国的经济政策、发展战略、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势头。如果说入世”头10年我国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稳定透明的国际法律保障,享受了入世红利”,那么今后10年,西方发达国家可能利用WTO多边贸易规则不时给我国带来政策、法律等体制层面的困扰和挑战。我国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如何来面对这些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我们只有认清这些问题的实质和发展趋势,掌握并善用WTO规则,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增加中国话语权的分量和影响力以便影响争端解决机制对WTO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从制定和适用全球规则的角度积极主张我国的利益诉求,才能保护我国合法权益,引导、推动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体系和于我有利的世界经济治理机制。

有鉴于此,本文将就目前在WTO贸易争端案件中亟待解决的如何正确认识、解释和适用中国单方面承担的超常规义务”的问题提出法律分析和政策建议。②

一、中国单方面承担的超常规义务”与WTO基本原则相抵触

10年前,在诸多困难和严峻挑战面前,中国毅然选择了接受WTO多边贸易规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作出了广泛和深入的承诺。然而,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长达15年的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为使本国企业的产品、服务和投资打入中国市场,并限制中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以中国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外贸垄断、法治落后等为理由,在谈判中漫天要价,致使中国的入世门槛不断提高。最终,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入世工作组文件》中承担的法律义务远远高于WTO创始成员国和其他新加入成员。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文件》中单方面承担的、超出WTO多边协议规定的义务,在国际法上被称为WTO-plusobligations,即超常规义务”。

WTO的最大特点是制定了一套国际公认的、对成员国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贸易规则,它规范着占世界贸易总额90%以上的贸易活动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WTO协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多边协议(multilateralagreements),是适用于WTO全体成员并规范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普适性规则。对于多边协议,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必须全盘接受。二是复边协议(plurilateralagreements),是部分成员参加的小多边”协议。复边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协议不同,由成员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三是双边协议(bilateralagreements),通常由《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组成,合称为入世文件”,是WTO及其已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间签订的特别协议,着重规定新加入成员入世的条件、超常规义务以及市场准入、关税减让、过渡期安排等方面的具体承诺。就中国而言,中国入世文件全面承担了多边协议中的义务,并且在《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文件》中承担了大量多边贸易规则之外的超常规义务”。尽管在1995年WTO成立后其他新加入成员都或多或少地承担了一些超常规义务”,但只有中国的入世文件中包含的超常规义务”条款最多,范围最广,歧视性最强,对国内经济体制、产业发展直至社会公共政策、经济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也最深。这些超常规义务”既有程序性规定,也有实体义务;既有有期限的义务,也有无限期的义务。

鉴于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文件》中承担的超常规义务”范围十分广泛,以下仅就对国内经济体制、产业发展直至社会公共政策和国家安全有持续且重大影响的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在GATT、TRIMs和TRIPs文件中根据涉及的具体问题而有所不同。在中国入世文件中也散布着涉及国民待遇的条款。这些条款除了确认通用的WTO义务外,也规定了超出WTO多边协议要求的国民待遇义务,主要是要求中国向外国个人及企业就其在中国的投资和商业活动提供国民待遇。例如,《入世议定书》第3条规定中国应给予外国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营销和销售产品的国民待遇。这一义务远超GATT第3条的范围,因为GATT第3条仅规定给予进口产品在国内税以及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的所有法律、规章和要求等方面以国民待遇。它还超出了TRIMs的范围,因为TRIMs涉及的仅限于与GATT第3条不一致的措施。它也明显超出了GATS国民待遇的范围,因为在GATS下给予外国服务商的国民待遇仅以各成员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所列的特定服务部门为限。③

2.外国个人和企业进出口贸易权:我国承诺在加入WTO之后3年内给予所有在中国的企业进出口贸易权,并且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中国企业的待遇。此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中国有关给予外国个人和企业进出口贸易权的国民待遇义务超出了现有GATT、TRIMs和CATS规则的要求。④

3.货物和服务由市场定价:为了融入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建立起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我国在加入WTO时作了深化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承诺。具体来讲,除有限的特定产品和服务以外,我国承诺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⑤同时,中国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并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4.政府承诺不干预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为了打消有关成员对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顾虑,我国确认国有企业已基本依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经营性领域的资源基本由市场配置。国有银行已经商业化,财政不再给企业注入资本金。中国正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且,中国政府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获性,并确认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此外,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但以与《WTO规定》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除外”⑥。这一承诺在WTO协议中是前所未有的。它将GATT关于国营贸易企业施加特定约束的内容扩展至中国所有的国有或国家投资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而不仅仅限于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另外,它还确认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在和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企业进行市场竞争时不受歧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赋予外国企业和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这一待遇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导致外国企业和国有企业在法律和政策上的待遇高于私营企业。

5.给予外国投资广泛而持续的市场准入:入世文件对外国在华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文件一方面明确规定中国将遵守WTO协议中有关跨国投资的通用规则,另一方面《议定书》第7条第3款对中国规定了广泛的和持续的超常规义务”。我国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外国投资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或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⑦该条款约束了我国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的条件进行审批和调控的权力范围。根据这一承诺,中国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实绩要求作为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也不得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限制外国投资。这样一种放松对外国投资市场准入管制的普遍性和无限期的单边义务远远超出了TRIMs和GATS所要求的范围,在WTO法律体系中也是绝无仅有的。因为WTO多边协议里的TRIMs和GATS协议仅对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直接影响的外国投资进行了有限的规范。例如,TRIMs要求成员不得采取对进口产品有歧视性效果的投资措施或对进出口产生限制的投资措施,如对投资设置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出口限制。除了WTO多边规则的有限约束之外,WTO成员可以为追求符合本国需要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自主采取投资政策和措施。而我国承担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普遍性义务,加之上文所述的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承诺,则对我国审查、批准外国投资,引导和调控外资流向,保护国内产业,制定投资政策和法规的范围和方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开始对我国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提出了挑战。除了上述超常规义务”外,入世文件还对我国与对外经贸有关的法制透明度、司法审查制度、公正合理执法以及中央和地方法制统一等问题作了超出WTO多边规则的具体规定。

众所周知,WTO法律体系的基石是非歧视贸易。它是各成员间平等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其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世贸组织确立的法律框架。非歧视包括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互补的,共同构成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基本准则。而从法律性质来看,超常规义务”是和非歧视原则相抵触的,其本质是一种针对新加入成员国的歧视待遇。从上述的内容来看,我国承担的超常规义务”有以下特点。

a.义务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经济体制、投资政策、外贸制度以及立法和司法制度等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方面。

b.义务繁重且完全不对等,即作为入场费”(admissionfee),我国单方面承担了WTO多边规则之外的义务,而其他成员并不因此提供任何对价。事实上,入世文件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措施调查时还规定了克减权利”(WTO-minusrights),进一步加剧了我国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c.义务无限期,只要中国在现行规则下承担WTO成员的义务,就要无限期地承担入世文件里规定的超常规义务。

d.入世文件的某些措辞用语与WTO多边协议相比较为笼统、含糊,可以有多种解释,在贸易争端中给其他成员方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误读、误判留下较大的余地。

e.负面影响逐步显现,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如涉及进口文化产品审查体制的出版物案”)开始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环境保护、传统文化保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等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和持久压力,将来我国可能面临更直接、更严峻的挑战。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超常规义务”的解释方法过于机械、片面,不适当地扩大了我国应承担的义务

中国入世头10年的情况也表明,美国和欧盟等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成员似乎意识到,通过WTO的诉讼或诉讼威胁能引起中国政府最高决策层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更有可能通过包括谈判、磋商和诉讼在内的方式迅速解决纠纷,达到其意图索要的经济利益和政策让步。可以预计,中国今后可能越来越频繁地成为西方主要经济体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的诉讼对象。当然,中国也会更积极地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争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众所周知,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已经成为WTO不可缺少的部分和主要支柱之一。自1995年成立以来,争端解决机制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制度设计到具体规则和程序再到实际运行的效果和作用都还存在不足之处。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有逐步司法化的趋势和特征。他们的裁决报告也经常被随后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引用和遵循,俨然成为判例法”。

按照WTO协定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都只就本案涉及具体问题时对本案当事方有约束力,不构成随后案件的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必须遵循的先例。⑧但是,从国际法上的实践来看,从国际法院的判决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都具有事实上的先例效果。如同国际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判决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一样,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也在事实上发挥着先例的效果。它们对WTO规则的适用所作出的解释已成为随后案件争端当事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援引的论据。几乎所有DSB采纳的争端解决报告都援引并遵循了以前报告中的相关法律解释或法律推理,如同其当然具有约束力;只是在有限的几个例外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有意背离了先前争端解决报告的裁决。这一仿照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做法并没有受到广泛的质疑,似乎已经成为被广大WTO成员所接受的习惯。正因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世贸组织争端案件的应诉工作,研究WTO的规则和案例。

就本报告所涉及的问题而言,WTO多边规则和中国入世文件中存在着很多含糊、空白和冲突之处,有很大的解释和辩解空间。这给争端解决机制灵活、有效地解决双方争议提供了一定的回旋余地,但同时也给其正确、公正地解释规则带来挑战。《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该条意味着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按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⑨解释WTO的相关规则。一般认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规定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等条文中。例如,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案”中指出,《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通用解释规则已经获得了习惯或一般国际法的地位。因此,它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的一部分;上诉机构在试图明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项下的通用协定以及其他适用协定时应按照DSU第3条第2款的指引适用之。”⑩上诉机构还指出,对WTO通用协定不应离开国际公法而进行临床隔离”式的解读(nottobereadinclinicalisolationfrompublicinternationallaw)。另外,DSU第3条第5款还规定:对于根据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正式提出的事项的所有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均与这些协定相一致,且不得使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的的实现。”这条规定要求DSB的裁决不能使WTO成员依适用协定获得的利益受到丧失或减损,并且应实现而不是妨碍WTO协定的任何目的之实现。就中国而言,我国作为WTO的一员应享有的权利不应因某种原因(如入世议定书的语义不明)而受到减损。并且,界定中国承担的单方面义务应有利于而不是妨碍WTO多边规则体系目的和宗旨的实现(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揽子协定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解释国际条约的习惯规则,在国际公法学上有丰富、深入和缜密的著述和研究。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关也有大量判例可资借鉴。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依据第31条的习惯规则解释WTO相关协定时并未因此而远离争议。恰恰相反,其解释方法不时引发争议,甚至经常成为争端当事方和学界口诛笔伐的焦点。上诉机构在美国-虾”案中对争端解决机制通常采取的解释方法总结如下。

一个条约的解释者必须首先关注并侧重需要解释的特定条文的用语。必须通过解读构成特定条文的词语,并结合其上下文,找到缔约方缔结特定条文的目的及宗旨。当条文用语的意思模糊不清或不能确定,或需要对用语本身的解读进行确认,辨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也会有所助益。(11)

由此可见,DSB主张在解释有关争议条文时通常要按条文用语的字面意思、上下文、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逐次加以分析、辨明。然而,众多WTO法学者指出,DSB在贸易争端案例中运用《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解释规则分析、解读涉案条文时,倾向于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astricttextualistapproach),过于注重条文的字面意义,没有将第31条规定的各因素放在WTO协定中加以综合考虑和权衡,经常忽略条文本身以及条约整体的目的宗旨,并导致机械地、片面地解读文义。(12)

在审理有关中国的贸易争端案件时,DSB通常使用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解释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其结果对我国尤为不利。其原因在于,一是入世文件的某些措辞用语与WTO多边协议相比较为笼统、含糊,可以有多种解释。二是《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很多条款给中国设定了更严格的单方面义务。而《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的序言或正文对这些有违WTO非歧视基本原则和一揽子协议”精神(即维护WTO多边规则统一性的共识)的条文之目的及宗旨没有任何说明,给条约解释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入世议定书》第4条里thirdcountriesandseparatecustomsterritories”,从字面具有的通常意义来看并不十分明确,因缺乏定义而指向不明。它是指除中国和其他WTO成员之外的第三国呢,还是把其他WTO成员也纳入本条所指的第三国的范围呢?单从缔约方的关系上来看中国《入世议定书》是中国政府和世界贸易组织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13)因而,其他WTO成员应算作议定书的第三国。但从条文的意思分析,它应该是指中国已经和其他非WTO成员间缔结的特别贸易安排。如果是后者,则该条给我国与其他非WTO成员的第三国之间的经贸协定带来国际法上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国际责任的问题。在入世文件中还存在其他类似条文。如《工作组报告》的第18段中使用的thesametreatment”(相同待遇)是不是就是等同于标准用语nationaltreatment”(国民待遇)呢?在WTO法律体系中thesametreatment的用语显得不专业、不规范,从其字面的通常意义来讲,可以有两种以上的解释。

因此,当DSB使用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解释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条款,而忽视中国承担的超常规义务的歧视性以及和整个WTO法律体系基本原则的内在矛盾,其结果往往是机械地、片面地按照英文字典里的意思解读中国承担的超常规义务,不适当地扩张了中国承担的单方面义务,进而导致我国在WTO贸易争端案件中频频败诉。

三、敦促DSB重新审视其解释方法,限制解释超常规义务”

从《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目前DSB解释和适用超常规义务”时通常采取的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其得出的结论往往不符合WTO协定的目的和宗旨,不利于维护WTO多边规则的统一性。运用该方法得出的结论不仅不符合非歧视原则,而且加剧了中国在WTO协定下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性,造成对中国的歧视越来越严重。更引人关注的是,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中国-音像制品及出版物案”中确立了这样的解释方法:如果中国入世文件中的某个词语是一般性的通用词语,并且其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则应按争议发生时的含义解释之。在中国-音像制品及出版物案”中,中国主张其GATS减让表中的录音制品分销服务”(soundrecordingsdistributionservices)的录音制品”在2001年签署入世文件时是指录制有声音的磁带、光盘等有形介质,而分销”也是指对有形录音产品的分销,不应包括当时还没有普遍商用的、通过互联网等电子系统分销的、不附着在有形介质上的录音电子文档。上诉机构驳回了中国的主张,理由是如果按中国签署GATS减让表时的含义解释有争议的用语,就意味着相似或相同用语的承诺因为条约被批准的日期或新成员加入的日期不同而被赋予不同的意义、内容和范围”,进而损害WTO规则的可预见性、安全性和明晰性”。(14)上诉机构的这一推理似乎在国际公法上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今后DSB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遵循这一方法,在解释中国超常规义务”条款中的用语时采用解决争端时该用语所具有的含义,则可能给我国带来更沉重的法律义务,从而加剧我国在WTO规则下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性和不平等性,造成对中国的歧视越来越严重。如前所述,我国承担的大量超常规义务”在WTO法律体系中是单方面的和前所未有的,从本质上讲是违反WTO法律非歧视原则和《乌拉圭回合协议》规则统一性的。对上诉机构这种貌似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地对待和界定中国入世承诺的做法,我们有必要在DSB贸易争端中,在各种WTO场合以及在国际法学上表明立场,据理力争,敦促DSB考虑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解释中国的超常规义务”。否则,我国将来会面临更多意想不到的贸易争议,被索要更多入世时没有承诺过的利益。

在国际法的实践中,条约解释有章可循,但并非是按部就班、一成不变的机械过程。有国际法学家指出:条约解释是一门艺术,而非科学。”(15)条约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受到条约条文之外的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面对各种批评和质疑,DSB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也逐步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在运用《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解释规则时针对不同情况也采取有效解释原则(utresmagisvaleatquampereat)和限制解释(restrictiveinterpretation)的方法。

1.有效解释原则:《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的必然结果之一是解释必须赋予条约的所有用语以含义和效力。解释者不能随便采用导致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累赘、无用的解释。DSB在多个报告中强调有效解释原则,认为有效性原则是条约解释者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16)在韩国-奶制品案”中,上诉机构提出:根据有效性的解释原则,一个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将一个条约的所有条款一同解读,以便赋予它们相互和谐的意义”。该原则的一个重要推论就是一个条约应按一个整体来解读,特别是其各个部分应按一个整体来解读。WTO协定第2条第2款明确表明乌拉圭回合谈判者的意图是,WTO协定以及包括在其附件1、2和3中的多边贸易协定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解读。(17)

上诉机构的这一立场为我们主张将中国入世文件中的超常规义务”放在以非歧视原则和规则统一性为基础的WTO多边规则体系中解读提供了法理上的支点。这里的关键词是整体解读,即要使条约的各个部分在意义上协调一致,在内容上不相互抵触,在目的和宗旨上相辅相成。

2.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国际法上广为认可的一种解释国际条约的辅助方法。它的起源可追溯到拉丁文格言indubiomitius,意思是当法律条文含义不明确时,应从轻解释有义务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基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在解释条约时应适用indubiomitius原则。如果某一术语的意义含糊不清,采用的解释应使义务承担方承担较轻的义务,或者较少地干涉一方的属地和属人主权,或者使缔约各方较少地受到一般性限制。”(18)由此可见,限制解释的出发点主要是基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由于条约是主权国家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当条约用语的含义不明确时,这自然要求对国家主权的约束作狭义的限制解释,以免条约解释超出了主权国家缔约时实际的意思表示。1925年常设国际法院(PCIJ)在TheTreatyofLausanne案中就指出:如果一个条约的用语不明确,在几种可接受的解释之中,应采用对缔约各方施加最少义务的解释。”(19)在该案之后,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ICJ)在多起案件的判决中采用了这一解释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解释的价值取向并非从其一开始就是基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在国际法发展初期,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和瓦泰尔等国际法学家运用限制解释,把它当作一种促进国际法各种基本价值间和谐一致的方法,以实现国际法的目的。(20)故此,限制解释可以作为保证特定的条约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的辅助性方法。同时,作为一种包含价值取向的解释原则,它旨在维护(多边)条约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就本文而言,尽管限制解释”没有作为一种解释方法在《条约法公约》里出现,《公约》的第31条在对超常规的模糊条款进行解释时的具体应用中为限制解释”提供了用武之地。该条款要求对条约的解释要促进条约的目的的实现。WTO的目的是促进贸易的相同待遇和非歧视。对超常规义务的模糊条款进行扩张性的解释会进一步夸大这些义务中已经存在的不平等。相反,对超常规义务的模糊条款进行限制解释能限制或者缩小这些义务中已经存在的不平等。

在DSB判例法里,上诉机构在欧盟-荷尔蒙案”中也采取了限制解释的方法,指出:我们不能轻易地断定主权国家意图为它们自己设置更繁重的义务,而非较轻的义务……”(21)上诉机构进一步提出,如果要断定主权国家意图对自己施加更重的负担,并对条约作扩张解释,则条约的用语必须十分具体和明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DSB在解释涉及中国超常规义务”的条款时应摒弃其一律采用的、将超常规义务”与WTO多边规则割裂开来的严格字面解释方法,并且考虑采用限制解释。诚然,当入世文件中的超常规义务条文明确而具体的时候,我们在诉讼中主张限制解释的回旋余地可能很有限。但是,当入世文件的条文含糊不清时,在遵循《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一般性解释规则的前提下,对中国承担的超常规义务”的限制解释可以在此种情形中促进条约目的和宗旨的实现。其理由在于,一是一般国际法要求基于对中国主权的尊重,应从轻解释中国所应承担的单方面义务。二是只适用于中国的超常规义务条款和WTO多边规则的目的和宗旨不一致。《入世议定书》并没有对这些条款的目的和宗旨作任何说明,这给条约的正确解释带来困难。另外,入世文件的许多规定还和非歧视原则相抵触。这些规定只给一方设置繁重的义务,而非为协议双方提供权利和义务的交换。

举例来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3条非歧视”规定中国应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涉及货物的生产、销售的条件以及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等所有方面的国民待遇。这一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规定涵盖了货物和服务贸易,远远超出了现行WTO多边规则的要求。其原因有二:其一,现行WTO多边规则只涉及GATS里明确规定的、直接影响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的外国投资。其二,这是一项单方面给予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优惠,中国个人和企业在其他WTO成员国并不享受对等优惠。对于这样一项范围广泛、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使用限制解释才是合适和妥当的。当然,运用限制解释应符合《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解释规则。在涉及中国超常规义务的贸易争端中,如果某一用语含义不明确,其解释应优先采用其对承担义务的中国施加较轻义务的含义,或较少干涉中国经济主权的含义,或对中国较少一般性限制的含义。如果某一用语可以有数个解释,而中国采取的有争议的贸易措施与其中之一种解释相符合,那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该判定中国的贸易措施符合WTO规则。这里,限制解释之所以在国际法上更为公平合理是因为超常规义务”的歧视性和单向性,与WTO规则的目的和宗旨以及非歧视原则和统一性原则相抵触,导致WTO体系的系统失衡(systemicdisequilibrium)。如果对此类义务还是按DSB的常规解释方法解释,特别是按上诉机构在中国-出版物案”中所采取的用语的当下意义”(thecontemporarymeaningofthewords)的方法,其结果往往进一步加重中国承担的单方面义务,加剧对中国的歧视,进而导致WTO规则体系内更严重的系统失衡。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

【关键词】资产;财货;资产要素;拥有;控制

各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般都对资产的定义非常重视,其他会计要素的定义或多或少依赖于资产要素的定义。但是,人们对资产要素的理解多有不同,形成了“未来经济利益观”(FASB)、“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观”(IASB)和“财产权利观”(ASB)等观点。

IASB对资产要素的定义是“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两种观点都属于资源观。按照资源观,资产的核心是“资源”,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资源,对资源限定的三个特定条件是:1.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2.由企业拥有或控制;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本文将提出资产要素的改进定义:“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由企业拥有的含有经济利益的财货”。

一、将“资源”改为“财货”

资源观所定义的资产只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资源,资产只是特定的资源。如果将资源看作是一个集合,资产只是资源集合的一个子集。为此,要理解资产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资源的含义,否则资产的定义就是不完整的。“资源”通常包括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等。阳光、空气、河流、土地、森林、草原、矿藏等属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包括经过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人力资源就是一个国家的劳动力总和。资源的显著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属于资源集合,但是企业持有的货币资产显然不具有资源的属性。企业的资产包含了货币资产、权利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实物资产属于资源,而将企业持有的现金、企业的应收账款看作是资源则十分牵强。

将资产定义中的“资源”修改为“财货”更符合现行会计实务确认的资产。财货这一概念是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名著《经济学原理》中首先提出来的,用以指代一切人们想要得到的东西,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见表1。

财货的基本属性是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载体,只要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就是财货。“财货”不仅可以涵盖现行会计实务所确认的全部资产,而且为“人的财货”的会计确认预留了空间,这正是人力资本会计所追求的目标。因此,资产定义的核心部分是“财货”,资产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财货。

二、“未来经济利益观”的局限性

“未来经济利益观”以未来经济利益来定义资产,代表观点是FASB的SFACNo.6,该文件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特定的主体因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这种潜力可以是生产性的,即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它也可能采取转化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或采取能够减少现金流出的形式,例如,当一项工艺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时。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可以以若干方式流入企业。例如,一项资产可以:1.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使用,生产出产品或劳务供企业出售;2.换取其他资产;3.偿还债务;4.分配给企业的业主。”

资产中包含经济利益的实质是资产具有价值,即资产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具有交换价值,也就是企业通过使用该资产可以获取其使用价值或者通过交易可以获取其交换价值。

可以说,经济利益与财货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财货是经济利益的载体,是经济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而经济利益是财货的价值属性。一项财货,如果既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交换价值,就不会有人愿意拥有它,从而它就不成为财货了。经济利益(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必然包含在某种财货中。对资产的确认,其中包括判断一项财货是否含有经济利益,这是对经济利益的定性分析,解决有没有的问题,为资产的计量奠定基础;对资产的计量,则是对经济利益的定量分析,用金额来表示经济利益的量。

本文并不赞同将资产界定为“未来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只是资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资产除了要包含未来经济利益之外,还要具备其他条件,尤其是经济利益必然要有一个载体。财货是经济利益的载体,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财货。未来经济利益观将资产的财货性质抽象掉了。如果将经济利益的具体形态财货舍弃,则我们将无法对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必将导致会计信息含量极度下降,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现行会计实务确认的资产是具有各种各样形态的,并不是抽象的经济利益。

三、“财产权利观”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英国ASB1999年公布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指出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特定主体控制的、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rights)或其他使用权(otheraccess)”(Par.4.6)。这种观点可称为“财产权利观”。财产权利观认为资产的核心是“权利或其他使用权”。企业可能拥有一项财产的全部权利(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权利。在只享有财产部分权利的情况下,资产并不意味着拥有财产本身,资产只是一种权利(rights)。

本文并不赞同将资产界定为“权利”。如果将资产界定为权利,则将资产的财货属性抽象掉了。如果将资产的具体形态舍弃,企业的资产就只有权利财货了,如上所述,则我们将无法对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必将导致会计信息含量极度下降,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财产权利观”的积极意义在于,将企业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部分权利的财产也纳入了资产的视野,拓宽了资产的范围。其理由在于,任何权利对企业都是有价值的,因此就构成了企业的财货,就有可能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四、“拥有或控制”合并“拥有”

资产定义中的“拥有”是指企业拥有资源的所有权;资产定义中的“控制”是指企业不拥有该资源的所有权,即不符合拥有的条件,但是该资源能够被企业所控制。资源成为企业资产的条件要么是被企业拥有,要么是被企业控制。

企业对“资源的拥有”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也即企业能够排他性地从该资源中获取经济利益。企业对“资源的控制”是指,企业虽然不享有该资源的所有权,但享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企业控制某项资源”是指企业享有该资源的大部分权利,近似等于所有权。如果说拥有是一种绝对的状态,则控制就是一种相对状态,即企业享有资源的权利接近所有权到什么程度才算作控制。比如,在现行会计实务中,融资租赁的设备属于控制,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短期租赁的设备不属于控制,则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因为企业既不拥有也不控制该设备。但是,该设备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确实又发挥作用,企业拥有该设备在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对于企业拥有的这项使用权是否可以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对于企业不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如果企业拥有该资产的部分权利,则该部分权利就成为企业的财货。比如:1.企业购买的设备,企业拥有其所有权,该设备是企业的财货;2.企业的股权投资,获取了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所有权,该“股权投资”成为企业的财货;3.企业购买了其他公司发行的债券,获取了债权,企业不拥有被投资公司的所有权,但却拥有债权,该“债权投资”成为企业的财货;4.经营租赁的设备,企业不拥有该设备,但拥有该设备在租赁期内的使用权,该“设备使用权”就成为企业的财货;5.对于企业聘用的员工,企业并不能拥有,本质上也不控制,但企业拥有员工的使用权,该“劳动力使用权”成为企业的财货,企业拥有了该项财货。

按照现行会计实务,企业并不确认经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也不确认对员工的使用权,将“拥有或控制”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按照本文的观点,也是“财产权利观”的观点,即使企业不拥有所有权,只是拥有部分权利,如果这部分权利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这部分权利也可看作是企业的资产。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控制的财货,尽管企业不拥有该财货的所有权,但企业拥有的部分权利构成企业的权利财货,而企业拥有该权利财货的所有权,此时,“企业控制的财货”就可转化为“企业拥有的权利财货”。因此,资产定义中的“拥有或控制”可以统一为“拥有”,而舍弃“控制”。资产的显著特征是企业拥有的财货。

五、交易或事项

资产的形成必然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相联系。比如材料采购业务形成了存货,固定资产采购业务形成了固定资产,销售业务形成了应收账款资产等。相反,企业预计未来进行的经济业务在当前不会形成资产。比如,企业有意愿购买一台设备,但采购行为尚未发生,合同尚未签订,预计购买的设备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就不能确认为资产。

会计对象是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预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就是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不是会计对象,不能进行任何确认。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是用于证明企业对财货拥有的证据,即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因此“交易或事项”实质上是对会计确认依据的规定。

六、对资产要素会计定义的改进

综上所述,本文给出资产要素的改进定义:“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由企业拥有的含有经济利益的财货”。这一定义是以资源观为基础进行的改进,可称之为“财货观”,即资产是满足特定条件的财货,这些特定条件包括: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企业拥有和含有经济利益三个条件。将资源改为财货,由于财货的范围较资源的范围大,尤其涵盖了各种权利财货,从而也就扩大了资产的范围;将企业只拥有部分权利的资源、只是控制的资源,转化为企业拥有的权利财货,这也为企业将只拥有部分权利的财产确认为资产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汤云为,钱逢迎.会计理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1篇10

说起经济伦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概念或者说这种思想早已有之。自从有了人类的经济活动,伦理道德也随之产生。笔者试图站在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诠释经济伦理的定义。第一个角度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伦理道德问题,那么经济伦理可以这样定义:经济伦理是指研究规范经济学对各种经济制度和平等、竞争、效率等经济范畴以及个人、集体消费等经济行为的一系列综合价值判断问题的总和。第二个角度是站在伦理学的角度研究和分析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那么经济伦理指的是研究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经济活动、经济行为是否合乎伦理道德的前提和条件。经济伦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变得越来越具有现实研究价值,国内外好多学者也开始研究经济伦理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源头。其实经济伦理学如同政治经济学一样是个具有双重含义的双面性的学科,都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在国外,经济伦理这一概念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那个时候就把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了。在伦理学巨著《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过这样一句经典的话:“因为很显然财富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东西,以他物为目的。”很明显,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类的财富就是经济学的范畴,而人类的“善”才是真正的追求目标。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善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最终都会指向这种普遍而又特殊的善。

二、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本质分析

马克思虽然没有对经济伦理做一个专门的、系统的专著进行论述,但是在他其他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经典著作中蕴含了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对经济伦理思想也有比较深刻的分析和研究。他的著作中所研究的所有经济制度理论都渗透着经济伦理思想,充满了经济学的人类关怀。这是有别于像李嘉图那样在假设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永恒合理性和正确性的基础上进行财富与价值的一种完全抽象化的研究,也不像西斯蒙第那样完全把经济学范畴狭隘化,过多地从伦理价值上的人类主体出发,进行理论投射研究分析。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本质是他通过在当时的历史时代背景下对资本主义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形态所有经济现象和本质进行分析,包括对诸如剩余价值理论、劳动价值理论、产权理论、资本积累理论、资本流通理论、经济危机理论都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后,落脚点还是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来对资产阶级经济伦理思想基础和理论范畴进行批判,并对无产阶级经济伦理思想进行了透彻而又科学的阐释,对人类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的经济制度和所有权理论都深深地打上了伦理的烙印。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在《资本论》中达到了一个巅峰状态,他在这本书中始终没有放弃对资产阶级经济伦理关系深刻的批判和对无产阶级未来伦理命运的关怀,已经从早期的简单哲学理性发展到对全人类的关怀。通过科学而又严密的经济学分析和论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这种矛盾也会引起伦理关系的变化。马克思在许多著作中,尤其是《资本论》中都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即经济研究必须有伦理关怀来引导,所以说从马克思经济伦理本质上讲,马克思的所有经济学著作就是伦理学著作。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篇11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技术;罪名;罪状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我国的经济结构乃至社会结构都发生了空前的变化,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纷纷出现了重新调整的趋势。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国家某些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不科学使得一些单位从小团体利益出发,巧立名目,大量私分国有资产。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在修订刑法时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作为惩治此类犯罪、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法律武器。经过数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保护国有资产免于流失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含混与不明确性,导致了该立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罪名的立法技术问题

(一)个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新刑法第396条第1、2款确定为两个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而对此学界却颇多争论,意见至今尚未统一。《刑法》第396条虽然有两个条款,但确立的实际是一个罪名。从立法技术来看,第39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并不属于平行或并列的关系,而是前款对后款的包容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这样的立法体例是为了突出强调某些需要重点调整的犯罪行为。从主体上看,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包容了私分罚没财物的主体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当然的国家机关,二者是属种关系。从犯罪对象上看,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对象——国有资产中包容了私分罚没财物的犯罪对象——罚没财物,罚没财物也属国有资产的范畴。从客观表现上看,私分国有资产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与私分罚没财物的客观方面完全相同。只是第二款中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定,但基于立法意图,也可以将之与第一款中‘数额较大’理解为是同一的标准。综上可见,本条第一款是完全包含第二款的,罚没财物并没有独立于其他国有资产的特殊意义。因此,私分罚没财物行为独立于私分国有资产之外意义不大,将《刑法》第396条分立成两个独立罪名是不必要的。

(二)称谓

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多种提法:集体私分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公款罪等等。“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确定罪名要遵循合法原则、准确原则、简括原则和明确原则”。准确、合理的罪名应该既能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又简洁明了,具有高度的涵摄力。以上几个罪名的共同特点是都准确地反映了私分这一犯罪手段,但集体私分罪这一罪名缺少犯罪对象,容易引起歧义,是不完整的罪名,与确立罪名的准确性原则不符;集体私分公款罪的罪名擅自缩小了本罪的保护对象,因为公款的范畴明显小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因此违背了确立罪名的合法性原则,与法律相违背;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是相对比较完备的,包含了本罪的主体、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也与法律规定相吻合。因此,将本条定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比较合适的。

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出台之后,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定名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将集体两字隐去,看起来更加简洁,理论界对此也通常理解为:“‘私分’一词本身就因含有行为主体复数性的特点,再用“集体”一词来强调复数行为主体的整体性似乎没有必要,也过于累赘,不符合罪名取定的基本要求。”

问题在于,私分并不能与集体直接对应,并非是代表了行为主体的复数性,而只能说明接受私分行为的对象的复数性,而私分行为完全有可能是单数主体作出的。鉴于汉语言文字的丰富内涵与多义性,在确立罪名时“集体”一词是不能省略的,是对行为主体的准确限定,反映了行为主体的团体性或整体性。

(三)含义

1

“私分”

根据汉语的演变规律,私分并非是常用的词语,私与分均有各自的含义,概括来讲,‘私’字大致有三种含义:“①个人的,与公相对。②秘密、不公开的。③私自的;分字常用的大致有三种含义:①区别、分辨。②离别、离开。③分给、分配”。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与本罪含义最为接近的当是第3种含义,即私自与分配。根据《古今汉语词典》的解释:“私自:背着组织或有关的人,自己做不合乎规章制度的事。分配:按一定标准分给”。结合刑法第396条的文字内容我们应当不难确定私分的基本含义:即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分配国有资产(给个人)。其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一个关键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由此也可以也明确了此处私分的含义范畴,是相对于国家规定而言的,即只有缺乏明确的国家规定的分配行为,才符合此处私分的含义。由此对于“私分”的含义有以下几点可以明确:其一,“私”是与国家规定的“公”相对而言的,没有“公”的存在也就没“私”的产生。只有当违反国家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其二,“私”是与国家规定的“公”相对应的关系,除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所具有的“公”的效力不能及于本罪的“私”。也即是违反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的私分行为不能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其三,国家规定从性质上包含授权性与义务性规范两种,私分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应表现为超越权限私分与违反义务(作为或不作为)私分两种。其四,私分是对于国有资产的私自处分行为,但并不一定是秘密的不公开的行为,私是相对于单位外部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而言的,在单位内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特征,与贪污、盗窃等财产犯罪行为特征有较大差异。

2、“国有资产”

在理论、立法文献以及日常生活中,财产和资产是人们经常交替使用的两个概念,但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并非完全一致,仍有差别。《辞海》上说,资产,负债的对称,资金运用的同义语,指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将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资产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而依据通常的理解,资产则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一般而言,财产是法学意义上的概念,而资产则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康马斯所指出的那样:资产的法律意义是财产而财产的经济意义是资产。由于资产是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财产,因此二者的外延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财产的外延大于资产的外延。在理论上和实务上,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在内涵与外延上都与财产相同,泛指权利主体所有的物质财富、经济资源和无形资产。狭义的资产仅指权利主体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投入到经营性活动中的各种形态的资产。在明确了财产与资产的关系以后,我们转而讨论国有资产的含义。“由于广义上的资产与财产同义,因此,一般而言,国有资产就是国家所有的财产。说得确切些,国有资产,是指依据法律由国家取得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利。”“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从《刑法》第396条来看,在行为主体上包含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多种主体,而并不局限于国有企业,其财产范围也不仅限于生产经营性资产,因此本罪所指称的国有资产应当是广义上的国有资产范畴。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在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定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等问题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不少问题,如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以及实践中的执法问题等。有的法规、规章由于颁布较早,而且力度不够,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经济形势。地方性法规与国家行政法规之间相抵触,冲突的情形较严重,这样法规间的冲突就使得管理无序,有法难依。另外,行政法规未能与刑法等实体法相配套,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无法适从。因而,难以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刑法第396条限定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这样就将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排除在外,而目前对国有资产发挥保护重大作用的恰

恰是这些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已成为国有资产保护的障碍。

我国1997年新刑法中,体现了对国有资产给予重点的法律保护的立法原则。“与1979年刑法相比,对国有资产保护的条款明显增多,不仅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纳入公共财产的范畴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等章而加以一般刑事法律保护,而且增加规定了特别的刑事法律保护的条款”。“这些有利于实现产权保护责任化,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尽职尽责。”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国有资产法》,但可以说,国有资产的概念已经随着新刑法的颁布施行正式走进刑法学的视野,修订后的刑法典首次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在总则的第91条把“国有财产”纳入“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分则的第396条则规定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问题在于同一部法典中既提出国有财产的概念,又提出国有资产的概念,其中的含义是否一致并不明确。学界对此的理解是:“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或国家财产的涵义基本相同,指我国境内外、各个领域、各种形态的,属于全民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资源,既包括增值型和经营性国有财产,又包括非增值型和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增值型和经营性国有财产,即指资产的权利主体为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投入到经营性活动中的各种形态的资产。”本文观点认为刑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应当从广义上理解。

二、罪状的立法技术问题

(一)罪状结构

本罪罪状中规定了犯罪主体,犯罪行为样态、犯罪对象以及犯罪数量标准,看似比较完备了,但是其中的关键词却均是有待明确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国有资产”的范围至今缺乏统一的规定。至于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更是范围极为宽泛的。这些理论问题的存在,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该法条惩治罪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迫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的要求,对该法条罪状的内容与性质予以明确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罪状的基本观点,本条文中既有详细描述本罪构成特征内容的叙明罪状,也有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空白罪状,因此准确的界定应属于混合型罪状。

(二)空白罪状

本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在文义上过于概括与笼统。由于被参照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导致本罪的空白罪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真正“空白”。本罪罪状中仅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提法,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类别与名称,使得指向的法律法规范围过大,导致刑事法律的虚立。空白罪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以属于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属于某一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宜,超过了这个度,就会导致空白罪状的不明确,而不利于准确地定罪量刑。虽然从法理上看,对此处的国家规定应该作限制解释,即仅限于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国家规定,但立法上的疏漏必将带给实践较大的负面影响。根据《刑法》第39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私分国家资产罪的特定前提条件。是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也就是说,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否则,不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或的法律、决定、命令和措施。按照这一标准,也就是说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均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由于本罪的规定含有空白罪状,而其指向的国家规定又因为《国有资产法》的缺失形成了一定的立法真空,因此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议论。本文对此问题的理解是:各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被刑法视为国家规定。如果行为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认为是违反国家规定,也不认为构成本罪。

1、“国家规定”

有学者指出:“《刑法》第39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以及劳动分配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刑法》第39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能生搬硬套地按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执行,

而应本着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将《刑法》第396条的“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界定为:国家关于保护、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以及劳动分配的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规定)”。对此本文有不同意见。固然《刑法》第396条与第9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是一个具体和抽象、种和属的关系。但是根据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总则是指导性的原则,分则的具体内容不能与总则的原则、精神相冲突。既然总则第96条已经明确界定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分则的具体个罪是不能超越此范畴的。即便是如同学者所担忧的国有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确实存在,在现阶段这样的立法真空也只能是通过及早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不能为了保护国有资产而对法条任意作扩大解释,否则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2、前提条件

从上述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将《刑法》第96条的“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条件,是不利于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不利于打击该类犯罪,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由于其设立这一前提的标准过高、条件过严、内容过于抽象,以至于不利于实际操作,这无形地给这类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防打击的“保护膜”,以至于这一罪名形同虚设,不能做到“违法必究”。本文认为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前提条件的选择应为:在《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前应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应为“违反国有资产法”。其理由是:一是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设立,其保护对象是较明确的,仅为国有资产,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法应是其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二是从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来说,其本身就是对国有资产法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反;三是这种专属性规定较为具体,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三)叙明罪状

1、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396条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于本条规定的主体的性质,刑法理论上则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自然人犯罪。因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是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单位犯罪的某些特点,但是这种犯罪并不是为本单位整体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本单位个体谋取非法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它应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而且自然人构成犯罪也以单位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第三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而且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犯罪主体,只是受刑主体。新刑法确定了单位犯罪,但却未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宗旨来看,是为了惩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组织的犯罪。之所以构成单位犯罪,是因为在单位犯罪中已经形成了独立于单个自然人利益之上的团体利益和独立于单个自然人意志之上的团体意志,相对于单个的自然人而言,单位的团体性十分明显。“正是由于将团体的罪责仅归结于某些自然人有失公允,也不利于惩罚犯罪,我国刑法才规定了旨在惩罚团体的单位犯罪,并相应减轻作为团体之一部分来承担罪责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刑法不采用国际通用的法人犯罪名称,而采用单位犯罪这一意在涵盖某些不具有法人人格但的确具有独立的团体性的社会组织体的犯罪名称中便能看出”,因此判断是否能够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以是否具备较强的团体性着眼。

既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那么,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必须反映出单位是犯罪行为主体。最典型的表述有两种形式:其一,在具体条文中明确而直接地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单位刑事责任。其二,在具体条文中先规定自然人犯罪和自然人刑事责任,再规定单位犯罪和单位刑事责任,使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或“单位犯前款罪的”,以及在章节的前面条文规定自然人犯罪,在该章节的最后条文规定“单位犯本节第几条至第几条规定之罪的”。结合刑法理论与刑法典规定,主体从广义上可以分三种:犯罪的名义主体,犯罪的行为主体,犯罪的受刑主体。在三种主体当中,犯罪的名义主体是犯罪的外在征表,相当于是犯罪的形式主

体,犯罪的行为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相当于实质主体,犯罪的受刑主体是犯罪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其中名义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行为主体与受刑主体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由此可见,行为主体是其中的实质要素,起到了承前启后的纽带作用。在通常情况下,几类主体是同一的,但在特殊条件下,就会出现几类主体的分离。对于单位犯罪而言,采用单罚制时,受刑主体就与名义主体和行为主体相分离;如单位是以犯罪为目的或是以犯罪为主业时,其名义主体与行为主体就出现了分离,名义主体的整体性、独立性在刑法意义上被否定,因此刑法并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直接以其行为主体为根据,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由此可见,行为主体是判断单位犯罪的重要根据,反映了单位犯罪的客观表现。我国修订刑法的明显的进步即在于不仅体现为观念上的重大转变,也反映在具体法律制度与规范中。新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表明了将单位作为犯罪行为主体的肯定态度。单位犯罪的另一重要判断标准是犯罪的主观内容,即理论界所谓的单位利益说。其主要含义是指单位犯罪的目的与动机是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是以单位为独立整体考虑的,而不是仅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利益出发。本罪在侵犯单位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单位本身是单位内部成员犯罪的受害人。那么从主观方面来看,这种损害单位自身利益的行为不能视为该单位的真实意志,对国有公司、企业来说,这种行为更是违背了企业牟利的成立目的。在实务界,对于这样的观点也给予了肯定。

判断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主客观两方面的统一:第一,在客观上单位作为整体的、独立的犯罪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而不是以仅仅是名义主体;第二,在主观上是从单位整体的、独立的利益出发,追求的单位整体利益,至于其中存在的个人利益是在单位整体利益实现之后的问题,是第二位阶的。由上述可知,客观上单位是否作为犯罪行为主体实施犯罪,主观上是否是出于对单位整体利益的追求,是判断某罪名是否为单位犯罪的统一标准。在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状表述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我们发现这种立法形式,虽然规定了犯罪行为主体是单位,但同时规定了该主体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这样的规定中单位实际是名义上的主体,并非是真正的行为主体,真正的行为主体是借用单位名义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是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并非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单位反而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因此,结合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将本罪规定为单位犯罪是不适当的,其不当在于此种规定没有准确把握本罪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而不能正确把握本罪的实质,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行为,应规定为自然人犯罪。

2、犯罪对象

从本罪法条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比较明确的,即国有资产。但理论上对此也有不同观点,主要是出于对国有资产的范围理解不同:如有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还有观点更为明确:“所谓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从以上观点的分歧中可以看出,要正确认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先解决两个问题:即什么是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或者国家财产)的关系的问题。

关于国有资产的类型问题,如果仔细分析本罪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国有资产”的概念界定,将发现该概念的法理基础存在一定问题。根据《刑法》第396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财产均系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那么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私分上述财产的,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样理论推演在逻辑上是可以的。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此处把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不加区分的、想当然的归到一起,而完全忽视了各种财产的本身的不同性质。

作为本罪对象的国有资产从功能方面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直接划拨等所得,不是国家以投资方式注入,是直接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

资产,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另一类是由国家投资,由接受投资人独立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性质上属于收益财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由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和权益。它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具有运动性、增值性的特点。这两类财产在性质上具有较大的区别。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不表现为物权,而表现为股权。国家并不直接支配物质形态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性资产部分,在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到各种形式的企业以后,已不能再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一部分资产,而只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的权利。这种出资者权利在法律上就是股权。这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有了本质的区别。因此在保护的方法与适用法律上也就有所区别。

对于私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行为,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而适用《刑法》第396条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没有障碍。而对于国有企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财产,根据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此类企业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将得出不同的结论。企业的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对投资及经营所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对公司财产没有直接所有权。此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应为:国家经对企业投资后取得股东所应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及合法分红收益权等股权。国有资产经投资后不再直接属于国家,而是属于被投资的公司,作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法人,企业享有对于企业财产的完全的处分权,那么对于企业法人的某些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否直接套用《刑法》第396条,界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值得怀疑。因此,企业国有资产的提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重新思考。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企业,其组织形式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国家在国有企业中享有的是股权,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应属于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者对于企业的财产不能享有除股权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即使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组织形式没有采用公司制,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地位不明确,但是,只要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作为法人存在的,它的财产虽然在终极意义上属于其出资者即国家,在企业存在时,却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企业。所以,就法律意义而言,企业国有资产的表述是不明确的”。严格地说,私分国有资产罪不适用于私分国有法人性企业财产的行为。而目前从立法到司法都是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直接等同于国有资产,这样的做法是与法学、经济学的基础理论难以协调的。

关于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的关系问题是本罪重要的理论瓶颈所在。本罪的理论障碍在于混淆了企业财产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含义,混淆了企业所有人的产权和企业本身的产权。“公有企业究竟有没有‘企业产权’,这曾经是90年代初颇具争论的问题”。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常识,投资者投资于企业后,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属于法人所有,投资人成为企业的所有人,他对企业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而其投入的资金或实物资产则归企业法人所有,也即企业的所有权和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是两回事,前者属于投资者,后者属于企业法人,如果二者混淆,企业的法人地位(即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能力)就不复存在了。国有企业是微观的经营主体,国家将国有资产投入国有企业,由营运机构具体行使国有股权,只能按照公司法和特别法的规定通过公司治理机构行使权利,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而企业则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权在财产权利结构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在法人制度确立、公司成为企业形态的主要形式以及在公司产权制度中财产已经两重化了以后,确实已被历史发展所突破和超越了……所有权的中心地位必须让位于股权的中心地位。”

然而目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就存在这样的悖论:“一方面,宣称国有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另一方面又告诉人们,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其失误之处在于混淆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与国家产权。在法律上,国家所有权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家不过是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的“人”。国家所有

权是一种没有最终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其行使必须依赖于人。但是由于全民不能直接作为所有者来行使选择人的权利,所以该人权利的行使又没有终极意义上的产权主体的直接监督,这些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中存在过多的链条,具有非常高的潜在成本。同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和风险必须依赖国家分配给所有者的每个个体成员,国家这个“人”从而可以全面控制所有者(全民)的命运。“委托人”反受“人”控制,人为物役,这就是国家所有权的内在悖论。名义上的全民所有与事实上的全民没有。由于人的天性的自利因素与成本的高昂,这种所有者的缺失形成的真空状态仅靠刑法这样的被动调节器是难以实现保护国有资产的宏大愿望的。

外资经济含义范文篇12

[关键词]县域经济竞争力评价体系主成分分析

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壮大县域经济”后,全国各界关注县域经济,专家学者研究县域经济,许多省、区、市还制定了有关县域经济的政策,县域经济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了快速发展。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县域经济承担着如此多的历史重任,可以说,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一个历史性的选择。辽宁省是县域经济大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有利于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县域经济竞争力的内涵

县域经济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级政权为调控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优化配置资源,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备的区域经济。县域经济竞争力是县域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是一个县市在竞争和发展过程中相比于其他县市所具有的集聚、争夺、整合和转化资源,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县域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能力。本文认为,县域经济竞争力具有丰富的内涵,不能只评价经济实力,应考虑多方面发展潜力,主要包括综合经济实力竞争力、产业竞争力、企业竞争力、人才与科技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竞争力、基础设施竞争力和发展竞争力七个方面。

二、县域经济竞争力主成分分析结果

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客观的评价辽宁省各县市的发展状况,有利于认识自我,探讨县域经济的发展规律,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县域经济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是在经济竞争力的构成要素的基础上设计的,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想(朱允卫、杨万江,2003),把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因素充分考虑在内,形成了指标总数为46的县域经济竞争力的评价体系。

表1县域经济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以上评价体系的指标众多,有些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着相关性,因此利用较少的综合指标分别综合存在于各变量中的各类信息,主成分分析就是研究如何通过少数几个主成分来解释多变量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数几个主成分,使它们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变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关(高惠璇,2005)。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辽宁省44个县进行分析,得结果如下:

1.综合经济实力竞争力:提取两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接近80%,说明2个主成分能概括绝大部分信息。第一主成分对地方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四个方面有绝对值较大的系数,我们可以根据这些变量的原始含义将它定义为经济支付能力因子,其特征值贡献率高达51.95%。第二主成分包含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个变量,将之定义为收入水平因子,并不是决定县域综合经济实力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2.产业竞争力:可以提取两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达到89.56%。第一主成分对二三产业产值比重、金融保险业比重、高新技术产值比重有解释能力,将它定义为工业化程度因子,特征值贡献率达53.42%。第二主成分代表了全社会劳动生产率。

3.企业竞争力:可以提取三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达到86.74%。第一主成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新产品产值率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可以取名为企业的创新与竞争能力,特征值贡献率高达46.94%。第二主成分包含产品销售收入一个指标,第三主成分也只包含每百元固定资产实现利税一个指标。

4.人才与科技竞争力:提取两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达到86.95%。第一主成分结合了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比、教育支出比重、科技人员平均经费、企业研发经费四个指标,根据其含义,取名为社会知识与技术积累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52.53%。第二主成分代表了万人科技人员数和专利申请数的信息,被称为技术研发能力因子。

5.可持续发展竞争力:可以提取三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为81.3%。第一主成分把工业用地产出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万元产值固体排放、万元产值废气排放、万元产值废水排放五个指标纳入其中,根据其原始含义将之定义为工业发展的社会成本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45.92%。第二主成分包括了城乡居民收入比、城乡人均公共品比例两个指标的信息,被称为城乡福利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18.42%。第三主成分包括了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的信息,称为工业能耗水平,特征值贡献率为16.92%。

6.基础设施竞争力:提取了两个主成分,累计贡献率达到79.02%。第一主成分代表了旅客周转量、公路密度、新增固定资产额、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五个指标,可以定义为固定投资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58.1%。第二主成分代表了百户拥有电脑数、百户拥有移动电话数、电话普及率三个指标,可以视为信息技术普及水平,特征值贡献率为20.92%。

7.发展竞争力:在提取的三个主成分中,第一主成分包括了大部分信息:劳动力流动性、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外贸出口额增长率、出口净额、国际旅游外汇收入五个指标,根据其含义定义为经济外向程度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37.37%。第二主成分:恩格尔系数、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千人医院床位数被定义为医疗卫生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16.16%。第三主成分:财政支出占GDP比重、人均贷款余额被定义为社会储蓄水平因子,特征值贡献率为13.87%。

表2辽宁省县域经济竞争力综合排名

原始数据来源:辽宁统计年鉴,2005,辽宁省统计局。

三、县域经济存在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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