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品的经济特性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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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的经济特性范文篇1

关键词:电子商务会计;确认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运动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会计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发展。特别是电子技术的发展、网络经济的出现、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会计核算手段也从手工操作发展到全面机械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一、电子商务会计的概念

关于电子商务会计的概念,学术界探讨极少,至今没有明确的解释。庄明来教授认为“所谓的电子商务会计,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完整的会计反映,包括电子商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电子商务会计立足于实际运作的电子商务活动,但它又必须有一整套理论框架作为其基础。它既要对完全电子商务加以核算,也要对不完全电子商务进行核算。”

二、电子商务会计对传统会计确认的冲击及其确认方式

会计确认在手工会计中并非新的话题。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在原有经济业务基础上,出现了很多新型业务,比如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在线采购和销售商品、在线提供和接受劳务、在线支付或收取款项等。在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成本、新的产品形式―数字化产品的确认、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面临一些难题。本文仅对其中电子原始凭证、数字化商品、网站建设成本等确认的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电子原始凭证的确认

会计确认即通过会计账户要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确认其对应的会计要素,同时,确认各该经济业务要在何时进入所对应的会计账户之中。在将经济业务转化为会计账户之际,首先涉及的是各该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认定。

1.会计电子原始凭证对传统会计确认方式的冲击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审计依据、税务稽查的书面证明。会计主体发生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完成该项经济业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在会计凭证中详细记录该项经济业务的内容,为明确经济责任,记录人员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并签章,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依据。

(1)电子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确认

一切企业单位,在办理各种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电子商务过程所产生的凭证必然是电子形式的凭证,不再是传统的纸质凭证,这类凭证由于其是会计处理的数据源,故其确认也就显得十分重要。《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应当已经包括了电子的原始凭证,因而电子签名的会计原始凭证合法性自然应当被承认。但是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电子原始会计凭证,这就给电子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确认带来困难。

(2)电子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确认

随着信息新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手书签名已被新的数字认证手段代替。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数据的确认标记应当是电子签名,对于电子原始凭证中的电子签名,由于其处于肉眼看不到的网络之中,数据的认定远比手工会计中的纸质数据认定困难。

2.会计电子原始凭证确认策略

由于《会计法》是指导会计工作的主要法律规范,因此我国应当尽快修订《会计法》,确认电子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尽快研究电子发票等重要的会计原始凭证,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其合法、有效性。

在会计工作中及时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相结合的最新方法。实践证明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的确认,是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主要的一种技术手段考虑到了我国的传统印章使用的习惯与高科技技术的融合,就是采用电子印章。

(二)数字化产品的会计确认

数字化产品指的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产品,包括实体商品的电子形式,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专业数据库以及电子出版物等。

1.数字化产品对传统会计确认方式的冲击

首先,数字化产品是一种技术性资产,在一个以生产和经营数字化产品为主的企业,销售数字产品是其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出售而取得收益,数字产品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企业在数字产品的开发上是排斥他人的,为了自己的数字化产品能够占领市场,企业通常会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其能够具有优势以区别其他企业的产品,其研究开发支出可以合理、可靠计量。

其次,用于出售的数字化产品不应当作为存货确认。从特征上看,数字化产品与传统的存货在功能上具有类似之处。数字化产品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与物质产品制造企业生产和销售有形产品一样。但从另一方面看,又不具备存货的特点,因为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三类有形资产。而数字化产品是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不需有形仓库保存,一次性开发或再次开发成功后就可以投入销售,而且可以不断复制再销售;可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是虚拟的,它的成本构成和收益大小也具有不确定性。

再次,用于出售的数字化产品不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确认。虽然数字化产品符合无形资产的部分特征,但是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生产经营,即利用无形资产来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他人或为了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虽然传统无形资产也可以通过销售实现收益,但这并不是它获取超额收益的主要方式。数字化产品的开发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出售收入。

2.数字化产品的会计确认设想

刘良惠学者认为“数字化产品既不同于有形产品,又有别于传统会计中的无形资产,但它又确实是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一项资源,应该确认为一项资产。根据其特殊性,应该单独设立‘数字资产’项目,将数字化产品确认为‘数字资产’。至此,资产这一会计要素就应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数字资产三大类,有形资产又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类。”对增设“数字资产”项目,笔者非常赞同,但对于哪些应确认为“数字资产”,则有不同的观点。本文提出建议:

(1)增设“研究开发支出―网站开发成本”

在资产项下增设“研究开发支出―数字商品开发成本”。数字化产品研究开发过程的支出,首先作为该项目确认。

(2)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

外购并自用的数字化产品的取得成本应当于取得时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阶段支出(除硬件设备外)于研究开发成功时,如果数字化产品为企业自用,并预期能够产生收入,应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并按预期使用期限摊销。研究开发结束,申请专利权的有关费用,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

(3)增设“数字资产”

在资产项下增设“数字资产”。如果数字化产品用于出售,则应于数字化产品研究开发完毕时确认为“数字资产”,并按预期可使用期限结转成本。开发成功出售交付他人时,作为收入实现确认。

外购的数字化产品,于采购完毕时作为该项目确认,并按预期可使用期限结转成本。出售交付他人时,作为收入实现确认。

(4)确认为固定资产

为数字化产品服务的硬件产品,确认为固定资产

(5)确认为费用

在外购或开发数字化产品之前的计划、调研阶段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开发失败,不准备继续研究开发的,其已发生的支出,也确认为费用。

(三)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

对于电子商务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即何时将所确认的经济业务进入会计账户。

1.电子商务收入对传统会计确认方式的冲击

存在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难题在于,电子商务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时间较短,会计规范滞后。如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并未涉及电子商务的内容。

确认难题之一,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收入究竟是销售商品的收入还是使用费收入。当有形商品可转化为数字商品时,网络使得销售收入和使用费收入之间的区别变得不确定。当有形商品被数字化并通过电子商务网络进行电子化传送,买方出售的仅是商品的使用权,而自已仍然保留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收入似可视为使用费。但有些数字化商品如电子版图书仅仅是实物的代替品,这些支付也可以看作是销售收入。但有些人则认为,由于版权仍为转让者所有,故支付应当视为费用。由于受让者有权为了运作而在其业务范围内复制多份拷贝,故在大多数情况下,所得又可视作商品销售收入。

确认难题之二,数字化产品的收入与费用如何实现配比。对于电子商务时代,数字化产品的前期研究开发费用过大,而陆续的生产成本很小,这一原则的适用性变得有些牵强。技术高速发展所带来受益期的不确定性,以及技术进步所造成意想不到的淘汰,都使得收入和费用配比这一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变得不确定。这种变化,致使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成本费用的期间分割及配比假定显得缺乏一种严谨实在的基础,表现出某种随意性和人为性。

确认难题之三,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何时确认收入实现。2006年2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商品收入予以确认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些规定对于传统交易的规定非常明晰,但没有涉及电子交易。

2.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策略

针对以上难题,会计理论界应当进行深入讨论,以指导会计实践。目前对上述收入的处理,会计实务界处理很随意,多是根据自身判断处理。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将电子商务的收入,尤其是数字商品的收入处理纳入会计规范,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正具有可比性。

首先,对于第一难题,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包括实体产品的电子形式)其收入应当确定为销售商品的收入。原因在于,销售传统商品时,也仅是商品本身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移,其商品商标品牌的所有权和生产该商品的权利并未随之转移。电子形式销售数字化产品,具有与销售传统商品同样的特征,客户支付费用即可得到所购数字化产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客户可以对所购数字化产品进行处置(包括复制多份拷贝,但也有产品不允许复制),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

其次,对于难题二,数字化产品销售可以相对配比。对于传统商品销售,其收入与支出也并不可能实现全部合理、准确配比,只是按照会计法规操作,实现比较准确、合理的配比。在电子商务时代,对于外购数字化产品再销售,其外购的金额与销售所实现的收入很容易实现配比。对于自创数字化产品用于销售的配比,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其前期研究开发过程为数字化产品生产过程,其发生费用即为生产产品的成本,作为研究开发支出(类似传统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可以扩展生产成本的内容,因为数字化产品生产情况较特殊,应增加研究开发成本)确认。并预测数字化产品的收益期限,定期摊销进入成本,实现收入、支出相对配比。

再次,对于难题三,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实现。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购销合同、服务合同、原始凭证已基本消失,传统中会计核算的签字、盖章、复核、出入仓库等控制制度和措施已大大减弱。取而代之的证明交易已发生或者货款已收到的是电子原始凭证,如电子发货单、收货单、电子发票、电子银行支付凭证等,为确保其真实,电子原始凭证需要电子签名。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凭证形式只是由纸质变为电子,其内容、性质、作用并未改变,因而完全可以根据电子凭证确认收入实现。比如开出发货单,交付商品时确认为收入实现。

结语

电子商务给会计理论的冲击是全方位的。会计环境的急剧变化动摇了会计假设;信息用户对会计信息的新需求对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确认的范围、标准和计量的方法带来了挑战。电。本文对这些内容作了初步性的分析研究,但不够深入、透彻,有待进一步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许永彬.电子商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283.

[2]张乃荣.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的全方位创新[J].会计之友,2004.12:79-80.

[3]庄明来.电子商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280.

[4]刘潇潇.论会计与电子商务[J].市场周刊,2005.2:116-117.

数字产品的经济特性范文

关键词: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课税;税制改革

1电子商务课税研究的现状

目前,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进行课税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者(包括官方观点)都是主张不开征新税,而沿用现在的税制。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对如何适用现行税制,即征收哪种税,则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比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提供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究竟是有形货物、劳务服务,还是特许权转让?有形货物适用增值税,劳务服务、特许权转让则适用于营业税。

已有的观点及理由如下:

1.1认为是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此类研究者认为,通过网络直接发送或下载的数字产品(如电子书刊、音乐和影像等),在流转税属性上与其有形的形式,在功能用途上基本相同,在税收上应该与其有形的形式同样对待,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认为是网络服务或授权行为,应征营业税。认为在线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并非是有形的货物,而是无形的数字产品,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数据资料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像无形劳务或特许权转让一样对待,征收营业税。

1.3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数字产品的性质介于有形货物和服务之间,应分类区别对待。其中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籍等,尽管是通过网络传输,也应认定为有形货物销售。至于音乐、影像和动画之类的数字产品,依据消费者是否能通过网络合法下载并可永久性储存于储存装置内,可区分为购买有形商品或服务。近几年来,此类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研究结论与以上观点大同小异,分歧和争论一直持续着。

2现有研究的评价

现有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在研究的视角、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思路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研究视角的时代错位。现有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即并未认清数字产品的时代属性,数字产品是知识时代的产物,已经不属于工业时代。当研究者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数字产品征税时,发生了时代错位。

2.2研究方法的形而上学。所谓形而上学,就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孤立的,永远不变的;如果说有变化,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这种增减或变更的原因不在于事物内部而在于事物外部。现有研究者没有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把数字产品只看成是工业时代产品在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看到其性质的改变,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

2.3研究思路的舍本求末。现有的研究思路是对现行税制进行微调,以适应数字产品这一新生事物,着眼于怎样适用现行税制。结果陷入“数字产品属于哪种课税对象、征什么税”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中去,既浪费了时间精力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关注数字产品属性的根本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应不应该适用现行税制”的根本问题。

3数字产品的特征

数字产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即编码成一段二进制的字节)进行表示,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期刊、各种网上音频视频产品、股票指数、电子邮件、定制服务和数据库等。数字产品作为信息产品,与工业产品有本质区别,具有显著的物理学和经济学特征。

3.1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1)非物质性。数字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属于信息产品。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属于无形产品。

(2)可复制性。数字产品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地复制而不影响效用。而工业产品的复制,只能是再造一个“同样”的产品。

(3)可修改性。数字产品由载体的物理性质决定,其内容存在可变性。从数字产品的生产,一直到其消费的全过程中,它们随时可能被修改。在生产时、网络的传输途中、到达用户手中后以及生产商对它们进行升级,都可能造成数字产品的改变。

(4)非磨损性。数字产品一旦创制出来,就能永久存在,是名副其实的“耐用品”。不像传统的有形工业产品,会随着使用时间和频率增加慢慢磨损,直至被消耗掉。

(5)传播的快捷性。该特征是虚拟的数字产品所特有的。人们通过网络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数字产品传送至世界任何地方,如发送电子邮件。而工业产品只能借助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传送,但再快的交通工具也无法与数字产品传播速度相比拟。

3.2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1)生产方面。数字产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制造过程和销售过程,研发后可以大量低成本复制,零库存,成本的虚化,收益的长期性,遵循边际收益递增规律,采用与工业品完全不同的定价方法。

(2)流通方面。数字产品的销售和货款的结算可以在线完成,贸易无形化,可以广泛地、快速地传送。传统的中间流通环节消失,生产消费直接接触,国际交流极为便捷,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增长。

(3)分配方面。数字产品在分配上采用更有效的技术,以一种产品或服务代替已过时的产品或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改变获取数字产品的途径,都会导致数字产品分配与利用状况的改变。

(4)消费方面。数字产品属于经验产品、外部性商品。因其可复制性和共享性,又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消费上有非排他性。

4基于数字产品的课税对策。在认清数字产品的物理和经济特征之后,就要纠正电子商务课税的传统研究视角、方法和思路,立足时代高度进行创新,抛开时代错位下的关于税种适用的无谓纷争,创建知识时代的电子商务新税制。

对电子商务课税实行的具体对策是: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易征管”的思路,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在税收征管上,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因为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为此,要在买方通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付款环节,植入计算机程序,自动扣缴税款入库。这种自动扣缴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可极大地简化征管工作,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总之,通过在资金支付环节自动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征收成本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

参考文献:

[1]陈雪。数字产品研究综述[j].天中学刊,2007(4)。

数字产品的经济特性范文

ec电子商务

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企业实现数字化时,必须把数字营销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来关注,变革原本不能满足需要的营销思想、模式和策略,实现新的营销方式。与数字管理、生产制造一道,数字营销作为一个热点,将成为数字企业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一般来说,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企业只能得到正常利润,如果想得到超额利润,那就必须创新。创新是对生产要素进行新的组合,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它不仅包括技术创新,也包括了营销创新。其中,数字营销就是创新的典型事物。

应运而生的“新生儿”

当今的世界经济正以势不可挡的趋势朝着全球市场一体化、企业生存数字化、商业竞争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以互联网、知识经济、高新技术为代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核心的新经济迅速发展。站在这样一个高度竞争、瞬息万变的宏观环境之中,企业需要一种全新的营销观念。这种营销观念应该能够有效的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能够更关心客户的内心,并能在供需双方之间搭起互动的桥梁。可以说,数字营销的就是顺着这种潮流应运而生的。

所谓数字营销,就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来实现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方式。数字营销将尽可能地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以最有效、最省钱地谋求新的市场的开拓和新的消费者的挖掘。

数字营销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的革命,而且包含了更深层的观念革命。它是目标管销、直接营销、分散营销、客户导向营销、双向互动营销、远程或全球营销、虚拟营销、无纸化交易、客户参与式营销的综合。数字营销赋予了营销组合以新的内涵,其功能主要有信息交换、网上购买、网上出版、电子货币、网上广告、企业公关等,是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主要营销方式和发展趋势。数字营销具有如下特点:

集成性实现了前台与后台的紧密集成,这种集成是快速响应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基础。可实现由商品信息至收款、售后服务一气呵成,因此也是一种全程的营销渠道。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络将不同的传播营销活动进行统一设计规划和协调实施,避免不同传播的不一致性而产生的消极影响。

个性化服务数字营销按照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产品,还可跟踪每个客户的销售习惯和爱好,推荐相关产品。网络上的促销是一种低成本与人性化的营销方式。

更丰富的产品信息互联网可以提供当前产品详尽的规格、技术指标、保修信息、使用方法等,甚至对常见的问题提供解答。用户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查找产品、价格、品牌等。

更大的选择空间数字营销将不受货架和库存的限制,提供巨大的产品展示和销售的舞厅,使客户提供几乎无限的选择空间。

更低廉的成本优势在网上信息,代价有限,将产品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可缩短分销环节,的信息谁都可以自主地索取,可拓宽销售范围,这样可以节省促销费用,从而降低成本,使产品具有价格竞争力。前来访问的大多是对此类产品感兴趣的客户,受众准确,避免了许多无用的信息传递,也可节省费用。还可根据订货情况来调整库存量,降低库存费用。

更灵活的市场营销产品的种类、价格和营销手段等可根据客户的需求、竞争环境或库存情况及时调整,网络能超越时空限制与多媒体声光功能范畴,正可发挥行销人员的创新。

优化服务数字营销的一对一服务,留给客户更多自由考虑的空间,避免冲动购物,可以在更多地比较后再做决定。网上服务可以是24小时的服务,而且更加快捷。不仅是售后服务,在客户咨询和购买过程中,企业便可及时地提供服务,帮助客户完成购买行为。通常售后服务的费用占开发费用的67%,提供网络服务可降低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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