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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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篇1

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组织的多元发展是电子商务长期发展的产物,也是电子商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组织是对传统支付服务组织的补充,且由于其起源于市场需求,较之传统组织更具活力。我国一方面要促进支付服务组织的多元发展,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规范。近年来,随着支付服务的市场化及专业化,支付服务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兴支付服务组织,在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竞争性与多元性的同时,必然也增加了整个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体系的风险。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组织这类非银行支付组织的监管还存在法律空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引导新兴支付服务组织健康发展。

2基于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电子银行风险分析

金融领域的风险类型一般划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五类。本文基于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固有特性对电子银行系统风险进行调整,重点分析其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2.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电子银行系统的开展最初是为了实现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互补,但其现已变为银行为扩大中间业务收入,规避金融管制的渠道,这无疑增加了信用风险。

2.2法律风险

目前电子银行系统的法律法规多而杂,对其金融管制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管制存在诸多盲点,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律风险。电子银行是对银行现有资产的虚拟化,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法律风险突出。

2.3市场风险

电子银行系统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直接导致其资产价格的变化,影响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对于投资者,利率风险的主要表现是在投资存续期内,收益率并未随市场利率的上升做出相应的调整,投资者失去了将资金配置于储蓄存款所带来的收益提高的机会。

2.4政策性风险

与信誉风险一样,政策性风险也具普遍性。电子银行系统是银行为摆脱国家政策的限制,增加利润的一种手段,其发展规模迅速,市场需求迫切。诸多贷款受到国家限制的行业“借道”电子银行,绕开实体规模限制,可能引发政策性风险。

3电子银行系统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3.1电子银行的技术安全措施

1)保障平台安全。平台安全泛指操作系统与通用基础服务安全。保障平台安全一方面要对操作系统漏洞进行检测和修复,一般包括Windwos系统、Unix系统、网络协议、网络基础设施的检测与修复;另一方面进行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通用基础应用程序以及数据库、各种系统守护进程、网络安全产品部署的漏洞检测和修复。

2)确保数据安全。提供数据访问控制、载体安全保护、检查和监控,保证数据可用性与完整性,做好数据存储与备份,以防止数据的丢失、崩溃或被非法访问,并保证客户身份认证的安全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可审查性。

3)保障运行安全。运行安全可保障系统的稳定,这要求将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系数控制在限定范围内。此外,要保障电子银行系统安全运行,还须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并注意定期进行系统升级,跟踪修复最新安全漏洞,尤其是通过建立电子银行备份系统,实时对应用数据进行备份,随时预防遗失现象,从而保证客户电子银行交易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3.2外部资源的管理

目前,越来越多的外部技术厂商参与到电子银行系统化的业务中来,或是提供一次性的机器设备,或是提供长期技术支持。外部厂商的参与使电子银行成本得以减少、技术得以提高,但并不能降低其所承担的风险。因而,电子银行系统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对外部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对外部厂商的运作及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与监控,并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建立其他可替代的备选资源,以免某一技术厂商出现问题时导致电子银行系统运行的停滞。此外,相应的监管机构也需保持对此类技术厂商的监督管制。

3.3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其具有的前瞻性使得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服务能对难以预见的风险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风险评估以保护客户信息系统安全为目的,对信息系统的各个层面,包括网络、数据、管理、应用等方面的安全性加以量化,从而进行客观评价与判断。风险评估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具体数值,易于理解,可以帮助客户认清当前安全问题,并进行风险管理,增加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级别。

4结语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篇2

关键词:电子政务;安全管理

1电子政务安全管理的意义

电子政务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政府办公自动化、面向决策支持、面向公众服务的综合平台。它作为信息网络的一个特殊的应用领域,不但运行着大量数据和信息,同时信息内容又具有高保密性、高敏感度。因此电子政务系统一方面要求考虑政府内部网络的安全,另一方面要求考虑面向公众服务的网络安全。所以,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有很高的安全需求。主要是基于如下几点基本需求:1.维护政府形象需求;2.信息机密需求;3.身份认证需求;4.权限控制需求;5.信息存储安全需求;6.信息传输安全需求。

2我国电子政务进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面临挑战。

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的手段,需要有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及其电子化的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进程,中国金融业亟需适应全球一体化进程并加快变革步伐,改变现有的支付方式,并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

(2)缺乏自主开发的电子政务软硬件产品,给电子政务长期发展埋下安全隐患。

我国对于电子政务建设所使用的软硬件产品很少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网络过度依赖外国的安全产品和技术。

(3)电子政务管理上薄弱。

1993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正式启动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开始实施“三金工程”,即金桥工程、金关工程和金卡工程。按照机关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管理部门的电子化工程(三金工程)——政府全面上网工程模式展开,经过这些年的建设,建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也给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很多机关管理部门忽略其安全防范,放松安全意识,将给我国电子政务带来一定的损失。

(4)有关电子政务安全的立法滞后。

由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较晚,目前只是由行政机关对互联网管理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行政法规,而对于如何促进电子交易、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详细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安全的发展。而尽快建立有关网络安全、政府信息的加密以及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网络法规,是关系到“电子政务”能否真正从计划落到实处的首要因素。没有法制的保障是不可能顺利发展电子政务的。

(5)缺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进行电子政务办公还不是很普及,很多已经建成的电子政务网络还未经受重大的安全事故,所以就缺乏电子政务安全策略制定的经验,在遇到各类安全问题时候缺乏对安全问题科学性和全面性认识,所以我国电子政务的安全还需要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6)缺乏综合的安全体系。

电子政务涉及国家秘密,涉及敏感信息和公民隐私,构建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至关重要。必须从法律、标准、管理、技术产品和安全基础设施多个方面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地保证电子政务的可靠性、可信性、可控性、可用性和可查性。要解决电子政务的安全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机构加强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另一方面需要先进的技术和应用的手段。当前我国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还较弱,政府正在完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域的监管和控制,包括信息域、内部信息域、开放信息域等的管理。通过物理隔离或者逻辑隔离完成安全域的边界控制。3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的对策

(1)确立信息安全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充分认识电子政务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战略上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安全的发展,我国信息安全的国家战略目标是,保证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抵御有关国家、地区、集团可能对我实施“信息战”的威胁和打击,以及国内外的高技术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信息安全战略防御的重点是国民经济中的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包括金融、银行、税收、能源生产储备、粮油生产储备、水电汽供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商业贸易等。重中之重是支持这些设施运作的电子信息系统。

(2)电子政务的具体安全措施。

电子政务的具体安全措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物理层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要通过制定物

理层面的管理规范和措施来保证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及数据信息免遭自然灾害、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的物理实体被破坏、服务中断、数据遗失。二是技术措施。它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产品和技术服务实现的,包括技术规范、技术方案、技术实施等内容。三是管理措施。包括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法律保障。其中,管理和技术的有效结合是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的必备手段。

(3)加强国家信息安全机构及职能。

有必要成立具有高度权威的国家信息安全委员会,研究确定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决策,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批准国家信息安全规划,对国家面临的重大国家信息安全紧急事件做出决断。在国家信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国家信息安全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执法部门建立高技术刑事侦察队伍,提高对高技术犯罪的预防和侦破能力。

(4)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

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基本依靠国内力量建立起来的我国信息安全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有机整合,在国家信息安全技术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一定的进度要求完成我国信息安全所急需的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和试制,形成高质量的批量生产。切实保证我国拥有自己独特的、有效的信息安全技术和装备体系,使我们有足够的能力预防和抗击有关国家、地区、集团或其他敌对势力可能对我国发动的信息战争和高技术犯罪活动。同时,要大力培养信息安全的专业人才,为各部门输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骨干力量。我们还要注意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出国人员和爱国华侨为祖国服务或来中国服务,通过他们了解国际高新技术的新发展。

(5)推动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

要加强自主的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开发,尽快推动开发和生产我国自己的电脑核心硬件和电脑软件操作平台,并予以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急需从安全体系整体的高度开展强力度的研究工作,从而能够为解决我国的信息与网络安全提供一个整体的理论指导和基础构件的支撑,并为信息网络安全的工程实现奠定坚实基础,推动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当前,急需重点组织研究开发以下关键技术:惟一性身份识别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信息的完整性校验检测技术、信息的加解密保护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安全审计跟踪技术、安全信息系统的构造集成技术、系统的安全评测技术、电子信息系统电磁信息泄露防护技术。

(6)加快信息安全立法。

从制定相关的法律和处理好技术先进性与自主性的关系两个方面,解决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问题。发展电子政务,立法要先行。立法要从有利于信息技术发展、有利于电子政务开展的角度,解决电子政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制定电子政务信息技术规范,并及时修改传统法律中与信息技术规范不相适应的部分。

参考文献

[1]闫强.电子政务系统中的安全风险管理[J].计算机系统应用,2005,(3).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欧元区;零售;支付;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165-01

自欧元诞生以来,欧盟特别是欧元区支付一体化日益加深,欧元区零售支付市场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支付市场,对推动整体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欧盟宣布欧元区范围内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将于2014年建成,届时将对现有零售支付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因此,研究欧元区零售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和经验,对于完善我国零售支付市场发展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欧元区零售支付市场发展现状和问题

现阶段,欧元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是贷记转账、直接借记、银行卡、电子和移动支付,但各类支付工具的发展存在很大差异。

(一)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

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是泛欧洲支付体系下的核心支付工具,即欧洲支付委员会颁布的SEPA规章内以欧元支付的交易。贷记转账指由付款人主动发起支付指令,付款人将支付指令提交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接收后根据指令要求将付款人资金转入收款人银行。直接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对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发起的事先由付款人授权的借记支付指令。

(二)银行卡支付

银行卡是零售支付中最普及和使用频率最高的电子支付工具。2010年,银行卡支付交易量在零售支付领域位居第3。目前,欧洲使用中的银行卡共7.26亿张,人均1.45张,平均每张卡消费2194欧元。

(三)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支付,通常包括3种方式。一是通过网络进行远程银行卡交易;二是支付者通过网上银行身份识别,在网上银行转账和直接借记,这种方式目前只可在一国范围内实现;三是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商支付。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电子支付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四)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指支付数据和支付指令通过手机发起、传递和确认,可应用于在线或离线购买服务、数字或商品。移动支付主要分为2大类:一是远程移动支付,通过Internet/WAP或SMS进行支付。目前,大部分通过Internet的远程移动支付基于银行卡;二是近程支付,通常在销售点直接发生。

二、欧元区零售支付市场未来发展目标

近年来,欧元区零售支付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一是单一欧元支付区逐渐形成;二是各成员国零售支付基础设施之间联系进一步加强;三是新的SEPA工具,如卡支付、贷记支付、直接借记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四是部分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如单一欧元区证券结算体系(T2S)建设。

(一)是促进公平竞争性。基于共同的、开放的标准,服务供应商可在多国提供支付解决方案,扩大业务平台,推动创新,带来支付服务成本和价格同时下降,并对新进入者或其他成员国竞争者的市场准入提供便利,以此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促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性,并增加透明度。支付者可从更多的、有竞争性的支付工具中选择最适合需要的支付方式。同时,支付市场更透明,将引导消费者使用最有效的支付工具。

(三)是促进业务更具创新性。市场一体化可带来更多规模效益,对现有参与者而言,意味着节约更多成本或增加更多收益机会,且新进入者创新热情会更高,创新地域范围也会扩大。

三、欧盟培育和促进欧元区支付一体化的措施

(一)对电子货币机构和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

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和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市场准入业务包括跨国收购服务供应商、发行联名卡、信用卡支付方案、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市场准入、依赖银行卡交易支付的付款机制等方面。

(二)增加支付服务透明度

目前,支付服务的真正成本通常是不透明的,特别是在信用卡方面透明度缺失严重,将给消费者、商家和欧盟经济带来更高的支付成本。欧盟鼓励通过利用综合返利、收取附加费等手段,使用消费者能够使用最有效的支付工具。

(三)对协议、接口、应用、服务等方面实行标准化

欧盟鼓励对银行卡、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实施标准化:一方面银行卡应遵循SEPA标准,即任何SEPA国家的银行卡,能够在其他SEPA国家的银行卡终端上使用;另一方面,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需要银行卡部门和移动网络运营商合作,实施统一的标准化解决方案,确保完全的互操作性和开放性,以适应消费者流动使用需求。

(四)加强支付安全和信息保护建设

―是欧盟从1990年起就开始实施银行卡EMV迁移,即将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二是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切实做好数据保护,客户信息无论是在处理还是存储过程,都应存放在安全支付基础设施中;三是支付交易认证机制从设计开始,就必须包括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符合数据保护需求。

四、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以制度作保障,加快建立非现金支付法规制度

一是推动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银行卡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等业务规范和管理,促进发卡、使用、清算、收单等各环节业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建立和完善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业务管理办法,夯实支付体系法律基础,有效防范支付风险。

(二)以规范促发展,加强对新兴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管

一是建立健全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尤其是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组织开展现场与非现场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二是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风险监管,包括运行风险、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法律风险、欺诈风险等风险防范与处置。

(三)以推动促普及,引导新兴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大力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继续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不断改善受理环境,全面促进银行卡应用;二是优化政策和信用环境,促进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预付卡支付等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加快农村地区电子支付普及,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网络通信设施,推动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网上支付等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开展。

参考文献: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篇4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目前国内约有30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安全问题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广泛应用,其安全性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由于我国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较为滞后,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监管不够,目前存在的300多家第三方支付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护措施不够,用户的交易安全和个人信息存在很大的风险。安全问题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第三方支付机构安全意识薄弱

相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还不能充分认识到信息安全面临的形势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支付平台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重视不够。领导对信息安全的不重视,就会导致信息安全工作不到位和难于开展。一些员工思想上有麻痹意识,认为安全案件都是偶然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一些员工总认为与己无关,信息科技引发的案件是科技部门的事。从而导致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安全制度无法贯彻的现象。正是这些安全意识上的薄弱环节,导致了安全威胁有机可乘。很多信息安全事件往往不是因为技术原因,而是由于系统运维人员的疏忽或不作为。安全意识薄弱是安全问题发生的根源。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没有形成信息安全组织结构,管理较混乱,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还不成体系,没有建立总体方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失,安全策略不完整等。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易使工作上出现漏洞,操作上出现失误,引发安全事故,造成损失。

安全技术防护能力薄弱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中,没有充分重视安全技术防护能力的建设,安全技术防护能力薄弱,如,有些支付系统没有部署防火墙和入侵检测设备,没有划分安全域;没有安全事件监控、统一防病毒等防护措施;重要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存在安全隐患;重要网络设备没有进行安全策略配置,致使非法访问网络系统、假冒网络终端/操作员、截获和篡改传输数据的安全事件发生;应急处理方案不完备,应对和处理危机的能力还比较弱。

应用程序中存在安全漏洞

系统上线前,没有对应用程序进行全面的测评,致使生产系统存在功能、安全性及性能方面的问题。通过对第三方支付系统应用程序的检测,发现了大量的安全隐患,如SQL注入、跨站脚本、网络钓鱼以及登录方式不安全等,这些漏安全隐患可以被不法分子利用,可以对数据进行窃取,或对用户的敏感信息进行非法获取,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用户造成损失。

个人信息不能得到保护

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用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银行账号甚至身份证号,个别网站在设计上存在问题,致使这些信息很容易泄露。第三方支付平台隐私政策不合理,免责条款过多,用户为了使用其服务只能同意该条款,导致发生问题时维权艰难。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应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之外,还应该以文件、政策或公告的方式在网站上公开对用户信息进行安全承诺。

二、国家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督管理

我国电子商务自20世纪90年代起步以来,很快进入快速发展期,交易额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2009年,交易规模达到3.8万亿元,电子商务已渗透到经济和社会各个层面。与此同时,有关非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系统稳定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需要高度关注。如何促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电子商务的成败,关系到中国支付网络体系的安全与效率。

2009年4月,人民银行公告,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2010年6月14日,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实施行政许可。2010年12月,《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意味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

《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具备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而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许可证是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系统技术和安全标准,提交《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可见央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的技术和安全性的高度重视,技术和安全检测是非金融机构申请许可证过程中最关键也是最严格的环节。

三、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性的建议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

通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和实施,一些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整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有了一定的保障。但这样还不够,应进一步强管理和监控,可以考虑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使其遵循金融机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增强安全意识,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信息技术风险要依靠员工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需要通过宣传、培训和教育等手段提升员工的信息安全认知(包括提高安全意识、了解安全职责、培养安全技能),发挥员工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以自律的方式来实现信息安全保障。

建立全面、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组织、人员结构合理的安全组织结构。加强信息安全队伍建设,充实信息安全管理队伍,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完整的信息安全策略,主要包括信息安全策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指南等方面。完善信息安全应急恢复体系,推进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健全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和有关制度。

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加大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网络边界防护,实施网络安全域控制;加强软件开发控制,对软件进行安全测评核漏洞检测;保障基础设施和物理环境的安全,加强检测、监控和审计措施,实施安全加固;加强备份管理,建立灾备中心,保证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

2005年,网上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者、业者和用户关注的最大焦点之一。我国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2001年是1.6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2005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了“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市场。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而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10月26日公告[2005]第2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出台无疑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指引》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网上支付所面临的一系列法律与安全问题能否通过该《指引》得到解决,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该如何得到规范和发展,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我们希望通过一些简要的分析来探索这一进程。

一、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总体印象

我国的电子支付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也不断提高,已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就电子支付活动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从而防范支付风险,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环境基本处于空白阶段,电子支付的发展又呈现发展快、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形式多样等趋势,伴随着这些新特点的是更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通过电子支付的法制化建设逐步予以解决。

《指引》的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对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指引》以银行与客户关系为主线,以规范电子支付、强化电子支付安全性为主要内容,将“以规范促发展、在规范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以指引相对灵活的形式全面规范电子支付行为;涉及电子支付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信息披露、差错处理等多个关键环节。《指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有利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电子支付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支付风险;推动支付工具创新,提升支付服务质量;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它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指引》是人民银行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的,在未来有可能再上升至相应的规章或法律法规。2可以说,《指引》开启了我国电子支付法制化建设的大门!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

《指引》所称的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指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电子支付至少可以区分为几类:银行之间、银行与其客户之间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与其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大量的电子支付服务面对的是个人消费者和商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服务对象数量众多、支付需求千差万别,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影响广泛。故此,保证这类电子支付系统的独立性和效率非常重要。这类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其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引导和规范境内发生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

付业务。在商业银行、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安全认证机构、商户以及用户等组成的电子支付产业生态圈中,《指引》解决的是银行与支付公司这一核心纽带。而对于更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而言,“是技术公司还是金融公司”的争议将告一段落。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与支付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在经历悄然调整的过程,过去的合作伙伴也许就是明日强劲的竞争对手,谁能在市场角逐中成为最大赢家,尚待在第二号和第三号指引出台后方能一窥端倪。

三、《指引》所体现的七个基本原则

第一,循序渐进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活动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其不断而快速的创新,通过一个《指引》进行全面规范的难度较大。因此,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相应的“指引”,以对电子支付进行更为全面的规范,这就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这些可能就是我们即将看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第三号。从远期的立法计划而言,我们还需要与电子支票、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直至电子资金划拨法有关的规定。

第二,安全第一原则:有鉴于电子支付的高技术性、虚拟性、无国界性和网络世界种种黑客纵横、病毒频出、欺诈肆虐的现实,高度的安全风险无疑是我们开展电子支付最大的敌人。《指引》通篇突显了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从《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等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设计来看,都是围绕着安全性出发的。

第三,以规范促发展原则: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处于创新发展时期,涉及电子支付业务的许多法律问题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尤其令人关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问题,究竟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来规范它们,抑或按照一种第三方中介服务的模式对其进行管理?这不但直接关系着第三方支付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我国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所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为了给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以促进电子支付效率的提高,保障电子支付安全,我国监管部门通过先以“指引”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体现了监管部门审慎负责的态度和“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四,重点突破原则:如前所述,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数量众多且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影响广泛。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而各个参与者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欲全面理顺这些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绝非易事,若不能针对其中的主要矛盾解决问题,就很可能陷入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都是为他们服务的。所以,《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进而逐步达到明确规范各方关系的目的。

第五,用户至上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本身的高技术性、多样性和多环节性,在调整以银行--用户关系为主线的各类关系中,最大的难点无疑就在于如何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平衡一方面必须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另一方面应具有可操作性。绝对的平衡一般是不可能的,相对的平衡就在于发生利益冲突时以何者之利益为先,纵观《指引》,得出的答案应该是用户。所以《指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六,规范技术应用关键环节的原则:在《指引》中,电子支付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等各种形式;涉及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等多种终端设备,可以说,技术性极强;而不同技

术应用模式的具体应用环境、安全性要求等也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我们把规范的落脚点放在一些技术细节上,就可能导致我们疲于应付的局面,所以唯有抓住各类应用模式普遍具备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约束,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因此在该《指引》中,明确了诸多要求,譬如要求银行应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终止电子支付协议应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等,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确保了对这些环节的有效控制,才能基本上解决支付中的各种主要问题。

第七,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原则: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实施半年后出台的规定,《指引》在数据电文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应用、电子认证的推广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贯彻《电子签名法》最为全面、彻底的一部规定,这尤其体现在《指引》第五条3、第九条4、第十条5、第二十五条6和第三十四条7。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五大基本制度的设计

1、电子支付活动中客户和银行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指引》明确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对协议的必要事项进行了列举。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有义务向客户披露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

《指引》要求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要求发起行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要求银行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同时还明确了电子支付差错处理中,银行和客户应尽的责任。

2、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

为维护客户权益,《指引》要求办理电子支付的银行必须公开、充分披露其电子支付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尤其强调对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的披露,并对银行作出如下要求:

明示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

明示客户使用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提醒客户妥善保管、妥善使用、妥善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

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披露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3、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制度设计

安全性是电子支付的重中之重。《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明确银行对客户的责任不因相关业务的外包关系而转移,并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确立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同时还要求银行具有一定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和应急计划等。

《指引》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同时,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的具体金额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等。这些措施对防范电子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5、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制度设计

《指引》以《电子签名法》为法律依据,进一步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可采性。如《指引》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从原则上确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这又从制度上保证了诉讼期间相关证据的可采纳性。此外,《指引》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又进一

步从操作的层面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

另一方面,《指引》还从交易和管理的角度鼓励合理保存、采用电子证据。例如第十八条规定“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第十九条规定“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第二十条规定“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第三十条规定:“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一)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二)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三)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四)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围绕电子支付指令与签名的合法、有效性的,如果能够按照这样的程序去操作,再结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法律要求,理论上应该可以做到电子支付过程中相关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6、防止欺诈的制度设计

目前,在电子支付领域,种种欺诈、“钓鱼”、冒充身份、非法侵入、篡改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欺诈侵权行为一旦得手,往往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损失8。

电子支付是通过开放的网络来实现的,支付信息很容易受到来自各种途径的攻击和破坏,信息的泄露和受损直接威胁到企业和用户的切身利益,所以信息安全是树立和维护客户对电子交易信心的关键。《指引》要求银行在物理上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能够避免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泄露和篡改;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为交易数据保密;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种信息和交易资料;明确规定按会计档案的要求保管电子支付交易数据;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以保证认证的公正性;此外,亦要求在境内完成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还有,《指引》对于应用电子签名、签署书面协议、交易限额、日志记录、指令确认、回单确认、信息披露和及时通知都作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防止欺诈的。如果我们能够严格贯彻这些要求,应该可以对那些看似无孔不入的欺诈起到一定的防止作用。

7、差错处理的制度设计

在《指引》的四十九条规定中,关于差错处理的规定就占了十条,应该说是规定得比较全面的;不仅明确了电子支付差错处理应遵守的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还充分考虑了用户资料被泄露或篡改,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客户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等多种实际情况。明确了处理差错的原则和相应的补救措施。

以上信息披露制度、安全保障制度、证据保存制度、防止欺诈制度、差错处理制度可以并称为《指引》的五大基本制度。

五、《指引》的三点不足

作为一部从体例到内容都很具探索意义的规定,《指引》在某些细节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肯定是在所难免的,毕竟其中涉及了太多的法律问题、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一,电子支付指令的效力等同问题不够细化。

《指引》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十分必要,和《电子签名法》9的规定相呼应,赋予电子凭证以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该条款能产生多大的效力,却可能需要我们划一个问号,并且值得我们深思如何能切实地让这个条款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不宜并列。

《指引》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该规定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密码、密钥等相并列,这一表述同样出现在《指引》第二十五条中。

但是,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里的电子签名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符合条件的密码、口令、密钥乃至眼虹膜透视识别等,当然也包括数字签名,而数字证书实际上就是用认证机构的私钥对证书申请签名,并形成特定格式的证书;证书以认证机构的私钥签名以后,发送到目录服务器供用户

下载和查询。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目录,保证证书上用户名称与公钥是正确的,从而解决可能被欺骗的问题10。证书之内容包括用户姓名、公钥密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信息的数位化文件。

在该有效期内的证书可以藉以推定以下事项:

1、公钥系依据其被指定之目的而有效使用;

2、公钥与其他载于证书内之信息之约束力是有效的11。

而就认证机构所签发之证书,申请人必须对任何信赖该证书内所记载之资料之人士承担应负之责任。

因此,数字证书是验证数字签名的工具。也就是说,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是并列的概念。既便于将他们并列,那么也应理解,出现在此的也应是数字签名而不是数字证书。再者,根据国际上普遍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任何一种达到签名功能的签名技术都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任何偏袒,12也就是说,数字签名只是目前电子签名技术中相对成熟的手段,并不是唯一或永远最科学的电子签名方式13。

第三,银行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不清。

《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其中回避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银行是否应作出相应赔偿的问题。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篇6

一、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

(一)积极宣传农村支付结算知识

邮储银行莒县支行加强对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的组织和管理,由农村乡镇机构网点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特别是现代支付系统业务功能、使用操作的宣传普及,以柜面人员对客户进行引导,逐步改变农村居民现金支付习惯。同时,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对普通农户和农民工,引导使用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

(二)合理配置农村支付系统资源

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努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满足农户多层次的需求。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如降低手续费等优惠政策,加强新型支付结算工具和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促进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普及率。邮储银行莒县支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农村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专业户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创造便利条件,适当简化开户手续,促进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

大力推广银行卡业务。对已推行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地区,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安全管理和宣传引导,扩大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受理范围;对银行卡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创造条件加大发展力度。

(四)夯实基础、畅通渠道,拓展农村支付网络覆盖面

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要发挥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作用,完善配套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服务水平,实现邮政电子汇兑系统全面覆盖所有营业网点;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五)注重风险防范,增强支付服务环境的安全性

认真落实制度,健全防控措施。各营业机构要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身份核实,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农民使用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其正确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的防伪能力,加强atm、pos机具的监控与维护,确保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切实加强电话pos等新型终端设备的风险管理,完善安全措施。

二、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结算知识普及率偏低

在以往的工作中发现,农户对大小额支付系统、网上银行等快捷清算方式缺乏了解,仍沿用传统的现金结算方式,方便快捷的资金清算方式未惠顾到农户身上。只有较少的农户了解或知晓相关现代支付系统转账等业务的具体操作,缺乏对农户针对性、差异性的宣传服务。

(二)自助服务机具较少

邮储银行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个网点,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没有配置atm机等自助设施,广大农民对此了解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支付服务的发展。

(三)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缓慢

农民观念意识落后,受农村传统观念和经济发展的制约,部分农户对自助设备的功能不了解,银行卡不能直观地反映每一笔业务发生情况,农户担心使用时出现故障或怕发生差错而不愿用卡,造成农户在支付工具选择上“弃卡选折”。

三、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工作计划

加强宣传,普及适合实际需要的支付服务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以满足农村地区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应用和普及。延伸金融服务范围,实现农村地区公共转移支付和涉农补贴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小额贷款发放的电子化。

加大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投入力度,加大银行卡受理机具布放的广度和深度,在农村地区营造良好的用卡氛围。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争取政府部门的配合,可在乡镇派出所安置atm机,既降低了成本,又提供了金融服务。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

关键词:软硬件系统风险;操作风险;钓鱼网站;电子扒手;信息污染;社会征信体系

网上支付业务的频繁发生促使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艾瑞咨询公司《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08年的2743亿元,同比增长181%,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网络安全、用户权益等一系列制约网上支付的问题,还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网上支付存在如下风险。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

目前,网上支付风险大,网上银行漏洞多。网上交易对金融机构的软硬件系统、技术支持、业务操作逻辑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无疑会加剧金融机构原有的风险。

电子支付的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软件系统完成。系统与客户终端的软件互不兼容或出现故障,以及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都会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并形成软硬件系统风险。可见,信息系统的平衡、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

另外,网上支付还面临传统支付的风险。首先,与传统业务中储户挤兑风险相比,电子支付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显得更为严重。其次,电子货币的较强的流动性使电子支付机构面临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再次,内部雇员欺诈,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电子支付信息技术选择事务引发的系统兼容性问题均属电子支付机构的操作风险。他们均会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的商业损失。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范问题

近日,艾瑞咨询的调查数据表明,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718亿元,同比仍保持180%左右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欺诈的发生率,促使网上支付市场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如非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服务第三方从事电子货币支付清算业务的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

三、安全认证、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问题

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银、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提供安全认证服务。但目前,我国认证机构没有统一的权威立法来规制和监督其市场准入机制、运作模式、相关权利义务等。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评级的失误造成的,因此国内信用评级的健全、规范及与国际接轨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网民、网民素质加剧了交易风险

艾瑞咨询分析师蒋李鑫表示,受骗消费者中,多数误在?“钓鱼网站”输入了网银信息;而支付系统本身的安全性并无太大问题;通过安全意识的强化,这种不安全性可逐渐消除。另外,由于信用保障体系不健全,网上出现了虚假交易、恶易等现象,而信用度缺乏必将限制交易规模。

五、网络黑客及其他不法分子

一些被称作“电子扒手”的解密高手通过窃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其核心机密;亦有网络黑客通过植入木马、虚假网页等手段窃取消费者账户和密码,非法盗取和转移资金、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更有市场操

纵、无照经纪人、不正当销售、误导高科技投资等网上诈骗活动;直接威胁到了金融安全。

六、宏观环境

网上支付系统具有无形化、网络化、国际化等特点,极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对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尚不能施加影响;网络上病毒,信息污染和信息爆炸等问题也很迫切,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系统发送、接收信息的效率;信用机制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迫在眉睫。

基于上述各方存在的风险,笔者给出如下防范措施:

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网络犯罪。我国并无专门的电子支付法,而传统支付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为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制约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我们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

加强对网络银行、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以及对第三方平台的市场规范。网上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资料审查等,较之传统银行有其特定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则、定期审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证其合法性;第三方服务机构需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效率,另外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应受到监管。

加大对网络系统的技术投入。无论是加强整合金融机构业务流程,遏制网上犯罪,还是要建立健全信用机制,都离不开技术支持;培养造就一批专业人才对解决当前问题至关重要。

加紧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信用机制。我国尚属于信用制度不健全非诚信国家,应尽快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以使银行在此基础上,通过查询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随着互联网产业链的不断发展和延伸,网络支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尽管目前交易规模并不高,但其发展已成大势。我们期待网络支付在不断规范化的发展中,取得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卓婷婷: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问题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7.11.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篇8

[关键词]电子支付发展挑战

一、引言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信息化的手段使资金从交易中的一方流向另一方的过程,英文表示为e-payment。电子支付实际上是把交易中使用的货币及各种单据用特定格式的数据流来表示,因此,电子支付过程本质上是这些数据信息的交换和处理。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伴随着商务活动电子化而形成的支付流程电子化,是电子商务中最为核心和复杂的环节。

二、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安全技术的进步,电子支付技术也不断发展,支付手段越来越多。西方发达国家在电子支付工具的研发和推广方面投入巨大,大都建成了覆盖全国的电子金融结算网络,如美国的fedwire、国际上的swift与chips资金支付结算网络等,为电子支付提供了良好的支撑环境。这些国家的电子支付已基本普及,为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例如,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普及了信用卡。

我国的电子支付建设起步较晚,发展水平同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但我国近年来推广电子支付的力度较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了如“三金工程”等一系列信息化工程和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为电子支付的应用提供了很好的基础。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也建成了多个电子支付结算系统。wwW.133229.cOm

1.银行卡系统

20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的商业银行就先后建立了各自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银行卡支付系统,但银行卡只能在本行进行支付结算。从1993年起,政府就开始进行银行卡垮行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并于1997年开通运行。2002年3月份,中国银联股份公司成立,这标志着我国银行卡垮区域的互联互通确立了统一标准。通过银联卡可方便快捷地进行垮行操作。同时,各银行发行的银行卡都已经开通了在线电子支付功能。

2.电子汇兑系统

电子汇兑系统是用电子手段处理资金汇兑业务的系统,可以提高汇兑效率。目前的电子汇兑系统主要在银行专用网上运行。

电子汇兑系统一般采用多级结构,由全国、省级、城市和县级处理中心构成。银行营业点接受客户的汇兑请求后,将相关票据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处理中心,再由当地的银行营业点面向客户办理取款手续。目前,三分之二以上的异地支付业务都通过电子汇兑系统来完成。

3.网络银行系统

我国的网络银行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的。当时,随着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银行开始通过web页面向用户提供银行业务。目前,网络银行提供的业务主要有在线电子支付、账户余额查询、转账、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银行系统。

4.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英文缩写为cnaps)把商业银行(如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系统和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清算服务系统二者整合在一起,通过这个统一平台,可以提供支付、清算、金融经营管理和货币政策等多种功能,该系统是我国全面实现金融电子化的奠基石。

5.邮政金融系统

邮政拥有遍布全国城镇、农村的营业网点,因此它开办金融业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邮政金融系统主要面向个人客户,提供储蓄、汇兑、支付等多种金融业务。邮政金融系统也加入了银联组织,发行的邮政绿卡可以在任何一个银联网点办理业务。

三、我国电子支付面临的挑战

近些年来,我国的电子支付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基于internet平台的网络支付方式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

1.网上支付硬件设施落后

用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网络通讯及银行前端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显落后。近年来我国网络发展速度增快,但发展不均衡,与国际先进水平以及国内网络应用需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县以下的银行机构,由于受资金、设备的影响,普及银行电子化还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此外,普遍存在的网络带宽较窄、速度缓慢的问题,也严重影响了运行效率和支付质量。

2.电子支付业务的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信息泄漏。电子支付业务是主要应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清算和信息的系统。网络存在安全漏洞,无法保证网络中信息的隐秘性。例如:电信从业人员可能利用工作之便,很容易地获取网络中传输的信息;网络攻击者也可以通过搭线等方法,从传输信道窃取信息;二是假冒通信。互联网提供了灵活的数据交换机制,但同时也给假冒通信以可乘之机。网络外的用户,只要将他的设备配置成与网络内的设备相同,就可能欺骗总部,与其进行通信;如果网络外的用户将他的设备配置得与总部的设备相同,并采取一些措施将总部的设备阻塞,他就可以假冒总部,欺骗网络内的所有网点。三是假冒信息。攻击者窃取了网络中传输的信息后,采用一些并不复杂的技术,尤其是在内部人员的配合下,就能进行信息的假冒。例如,重复进行一些本已完成的业务等。这都是电子支付中的安全隐患,如果解决不好,将会给消费者、企业、银行各方带来重大损失。

3.信用风险的恶性循环会危及银行业

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整个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这种支付方式的“虚拟性”,一方面推动银行业跨越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使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电子支付指令未被广泛接受使得电子银行比传统银行具有更大的信用风险。强大的负面公众舆论将导致银行资金或客户的严重流失。由于银行本身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它们往往会依靠第三方的服务供应商(即提供高科技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来承担银行的外包业务。这一领域仅由少数几个技术服务供应商来控制,一旦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出现了问题,就会有很多银行连带受损。

4.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缺乏统一规划

对于身份认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数据加密强度、商用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电子支付业务的核心技术等关系行际互联的技术参数,都没有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目前各家银行各行其是,互不兼容。更有甚者,商业银行系统内部也不统一,省级分行自行开发运行电子支付业务,自己建立ca身份认证中心。这种状况弊端很多。首先,各行网上银行业务标准不一,技术各异,对以后的互相合作、互相联合非常不利;其次,重复投资,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商业银行自建ca认证中心,自己为客户颁发数字证书,自己验证客户身份的做法,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商业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

5.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迄今为止,我国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已经有7年多了,但国内法律法规还不能给电子支付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律尚未出台,而《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未涉及网上银行的业务。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外,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起作用,致使银行在可能与客户发生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此外,对传统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电子记录如何作为证据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定。

6.监管措施不完善带来风险

首先,电子支付的业务都是通过网络来进行,没有了以往的签字、盖章及纸质凭证。其次,客户、银行都没有各种密码和相应的保护措施,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的资料进行调查。再次,银行业务的各种账目和业务记录都可以不留痕迹地修改,监管部门看到的数据不能正确地反映银行状况。电子支付业务不仅易于诱发网络犯罪,还容易产生各种业务风险。电子支付业务的这些特点,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巴塞尔委员会及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正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发展并进行研究,我国电子支付监管方面的法规更是空白。

7.诚信度太低和认知缺失

据调查,电子支付工具的用户群一般定于20岁~35岁,因为使用互联网的用户主要集中在这一年龄段,他们上网并尝试网络消费,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消费能力。目前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他们最担心的是支付后获得的服务以及产品非网络购买时当初所想,商品质量问题使用户心理不安全。很多从业人员认为,中国电子支付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电子支付的应用开发不全面。另一个是国内使用银行卡的人很少,使用电子支付的人就更少了。目前阻碍电子支付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网络教育不全面。很多人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到电子支付。另外,支付公司并未真正地用商品价值和服务来吸引用户,并且引导用户来定购。

8.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问题

由于市场集中度比较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竞争激烈,同时与银行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关系,在网上银行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受到银行的竞争,因此往往打出低价策略,毛利很低。目前第三方支付得到的手续费最低只有交易额的0.5%。激烈的价格战和免手续费支付形式的存在使得国内支付公司很难盈利。

9.国内计算机技术水平低影响网络银行的进程

目前,网络银行的发展潮流势不可挡。国内所有银行都在因特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制作了自己的主页,已经推出了或正在推出自己的网络银行或网络银行业务与服务。但这些网络银行也都不是尽全尽美、尽如人意的,它距离客户要求的服务还有很大实质性的差距,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发展。我国的几大商业银行虽然都了自己的主页,使大家可以通过internet来对它们进行更多的了解。但是,对于我国银行系统,网络银行从技术层面来说是一套全新的集成技术,我国的计算机水平低下直接影响到网络银行的技术革新和发展。国内网络银行的设计及安装都是国外工程师完成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外国人手中,这对我国网络银行的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只有我国的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当的水平,关键的技术及设备都为自己掌握和制造时,我国的网络银行才会有较大的发展。

10.观念和习惯问题

长时间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而电子支付彻底改变了传统支付方式,可能轻点几下鼠标就花出去成千上万的钱,而且交易方看起来只是几张虚拟的网页。要改变消费者和企业使用多年的支付习惯,需要相关各部门做出长期、大量的工作。

四、结语

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越发重要,而解决好电子支付这个瓶颈迫在眉睫。现存的这些问题,有些可以在短期内解决,有些则是长期都将存在的问题,只有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整体提高来逐步解决。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并非如何推动支付技术的进步和探讨具体的模式,而应是如何培育市场与构建和完善支撑环境。只有在全社会建立起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信用体系,优化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环境和配套设施,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可靠性,才能逐步激发出电子支付市场的热度,最终探索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电子支付模式。

参考文献:

[1]张磊等:电子支付与安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8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1篇9

关键词:网络诈骗;诈骗方式;安全措施

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92亿,较2013年底增加3208万人,半年度增长率12.3%;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42.1%提升至46.2%。[1]网络资金流的汹涌澎湃,为某些怀有犯罪意图者利用网络实施各类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遇到网络诈骗的网友中,仅26.87%的人选择举报诈骗,另有12.23%的人选择‘反击骗子’,[2]“网络欺诈已经成为对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的巨大威胁,给上下游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面影响,威胁到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护。[3]尽管利用网络实施的诈犯罪日益猖獗,其社会危害性愈发凸显,但是基于该类犯罪的某些固有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单个受害人因损失较少而不愿报案、侦查地域管辖难以明确、调查取证较难等不利于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这显然不利于有效打击侵财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1网络诈骗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1.1网络诈骗案件的概念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由此推知,至少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另一方面,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一定存在某种意思交流,尽管这种意思交流一般由加害方的虚伪意思表示和被害方由此陷入的错误认知构成。对于网络诈骗,有学者认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进行一定的信息操作,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虚拟财产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但是,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之处在于,如果犯罪行为人并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愿意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出其网络权限,而只是通过黑客技术。

1.2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

网络特征利用性是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指该类犯罪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不仅要有侵犯财产权的事实存在,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网络特性利用行为的存在,该种对网络的利用应当是符合网络自身技术特性的应用,只有出于本质性利用网络自身特性的网络诈骗,才能构成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网络诈骗案件乃至全部网络罪案的根本特点,正是从这一特点引申,网络诈骗案件才具有其他传统诈骗案件所不具备之特点。[5]犯罪黑数大,不仅是网络诈骗犯罪,也是网络经济犯罪乃至经济犯罪的共同特点。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黑数大,有其相对独特的成因,笔者在此不多做陈述。

2网络诈骗案件的常见方式

2.1网络购物诈骗

犯罪行为人利用当前被卖方和买方广泛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严重不诚信或虚假的商品交易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商品并不限于传统的实物类商品,亦包括各种电子虚拟商品。犯罪行为人作为卖方,以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低价或者虚假的信誉保证及广告宣传,引诱网络购物消费者购买其在网络上陈列的商品,而消费者通过电子支付或汇款等方式付款后,到的却是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假劣商品甚至完全收不到任何商品,已付钱款却无从追索。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不仅卖方会实施诈骗,买方也会诈骗守法商家的财物。

2.2“网络钓鱼”诈骗

“网络钓鱼”是指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的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6]“钓鱼”之称谓,体现了此种作案方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正如真正的钓鱼活动一般不选择某只特定的鱼,而是以吸引任意一只鱼咬饵上钩为目的,“网络钓鱼”也是犯罪行为人通过向之前收集到的不特定多数人电子邮件地址群发伪装成正规金融或商业机构发送的,要求填写并回复个人财务信息的电子邮件;或者在互联网架设与某个合法金融或商业网站极为相似(如网站域名极易混淆、网站设计与装饰风格雷同)的仿冒网站,引诱被害人在该网站在线操作并泄露个人财务信息,尔后犯罪行为人利用此信息取得赃款。

2.3在线冒充熟人诈骗

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不断产生和飞速发展,使交流跨越了时空障碍,为人际沟通提供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这一便利性也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机会。犯罪行为人利用木马病毒或其他手段窃得被害人的联系人的即时通讯工具账号,然后以被害人联系人的身份,在线向被害人发送信息,假托购物、医疗、上学等各种名义借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账户打款。

3网络诈骗案件的应对措施

3.1尽快完善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相对落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1)尽快制定更多更详尽的针对电子支付领域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更加系统、专业化的法律需要被制定出来以保证电子支付领域的健康发展。(2)已有的法律法规应有针对性地补充有关电子支付的条款。随着电子商务业务开展的深入,电子支付也成为了人们选择越来越多的支付手段。我国的《反洗钱法》《票据法》等法律中对于电子支付方面的规定还十分薄弱,急需修订。

3.2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

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也是电子支付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和完善以消费者和商户交易信息为核心的信用记录对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还需要建立与信用记录配套的便捷的查询机制,方便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查询。除此以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3.3加强宣传教育,从观念上提高防范意识

加强思想教育,力图从观念上让每位公民认识到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丑恶的嘴脸,从源头上提高警惕,铲除犯罪的滋生土壤,可以通过社区、学校、街道等等组织和基层单位,利用社区宣传栏、制作宣传海报、流动性广播等方式让安全防范的意识渗透到居民生活去。同时,社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要经常举办普法活动,给百姓介绍网络诈骗经典案例,其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以及预防避免的常用措施和手段。

4总结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迅速发展,作为核心业务的电子支付业务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以支付宝和财付通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手机支付为标志的移动支付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传统支付习惯。各种电商领域网络诈骗犯罪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这提醒着我们电商安全问题仍然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要解决支付安全问题是个长期的过程,要从技术、法律法规、信用体系建立等多方面着手,引导我国的电子支付产业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为人民营造一个安全、便捷的商务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4-10-28).

[2]腾讯网.信息社会不和谐因素调查报告之网络诈骗[EB/OL].(2014-10-28).

[3]中国市场秩序网.阿里巴巴牵头打击网络欺诈[EB/OL].(2014-10-28).

[4]曲新久.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39.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1篇10

关键词:电子政务;安全管理

1电子政务安全管理的意义

电子政务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政府办公自动化、面向决策支持、面向公众服务的综合平台。它作为信息网络的一个特殊的应用领域,不但运行着大量数据和信息,同时信息内容又具有高保密性、高敏感度。因此电子政务系统一方面要求考虑政府内部网络的安全,另一方面要求考虑面向公众服务的网络安全。所以,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有很高的安全需求。主要是基于如下几点基本需求:1.维护政府形象需求;2.信息机密需求;3.身份认证需求;4.权限控制需求;5.信息存储安全需求;6.信息传输安全需求。

2我国电子政务进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面临挑战。

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进行需要支付与结算的手段,需要有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及其电子化的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和电子化程度不高,网上支付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进程,中国金融业亟需适应全球一体化进程并加快变革步伐,改变现有的支付方式,并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

(2)缺乏自主开发的电子政务软硬件产品,给电子政务长期发展埋下安全隐患。

我国对于电子政务建设所使用的软硬件产品很少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一些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网络过度依赖外国的安全产品和技术。

(3)电子政务管理上薄弱。

1993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正式启动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开始实施“三金工程”,即金桥工程、金关工程和金卡工程。按照机关部门的办公自动化——管理部门的电子化工程(三金工程)——政府全面上网工程模式展开,经过这些年的建设,建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也给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很多机关管理部门忽略其安全防范,放松安全意识,将给我国电子政务带来一定的损失。

(4)有关电子政务安全的立法滞后。

由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较晚,目前只是由行政机关对互联网管理出台了一些限制性的行政法规,而对于如何促进电子交易、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详细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安全的发展。而尽快建立有关网络安全、政府信息的加密以及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网络法规,是关系到“电子政务”能否真正从计划落到实处的首要因素。没有法制的保障是不可能顺利发展电子政务的。

(5)缺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进行电子政务办公还不是很普及,很多已经建成的电子政务网络还未经受重大的安全事故,所以就缺乏电子政务安全策略制定的经验,在遇到各类安全问题时候缺乏对安全问题科学性和全面性认识,所以我国电子政务的安全还需要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6)缺乏综合的安全体系。

电子政务涉及国家秘密,涉及敏感信息和公民隐私,构建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至关重要。必须从法律、标准、管理、技术产品和安全基础设施多个方面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地保证电子政务的可靠性、可信性、可控性、可用性和可查性。要解决电子政务的安全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机构加强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另一方面需要先进的技术和应用的手段。当前我国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还较弱,政府正在完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域的监管和控制,包括信息域、内部信息域、开放信息域等的管理。通过物理隔离或者逻辑隔离完成安全域的边界控制。

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的对策

(1)确立信息安全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充分认识电子政务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战略上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安全的发展,我国信息安全的国家战略目标是,保证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抵御有关国家、地区、集团可能对我实施“信息战”的威胁和打击,以及国内外的高技术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信息安全战略防御的重点是国民经济中的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包括金融、银行、税收、能源生产储备、粮油生产储备、水电汽供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商业贸易等。重中之重是支持这些设施运作的电子信息系统。

(2)电子政务的具体安全措施。

电子政务的具体安全措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物理层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要通过制定物

理层面的管理规范和措施来保证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及数据信息免遭自然灾害、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的物理实体被破坏、服务中断、数据遗失。二是技术措施。它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产品和技术服务实现的,包括技术规范、技术方案、技术实施等内容。三是管理措施。包括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法律保障。其中,管理和技术的有效结合是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的必备手段。

(3)加强国家信息安全机构及职能。

有必要成立具有高度权威的国家信息安全委员会,研究确定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决策,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批准国家信息安全规划,对国家面临的重大国家信息安全紧急事件做出决断。在国家信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国家信息安全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执法部门建立高技术刑事侦察队伍,提高对高技术犯罪的预防和侦破能力。

(4)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

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基本依靠国内力量建立起来的我国信息安全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有机整合,在国家信息安全技术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一定的进度要求完成我国信息安全所急需的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和试制,形成高质量的批量生产。切实保证我国拥有自己独特的、有效的信息安全技术和装备体系,使我们有足够的能力预防和抗击有关国家、地区、集团或其他敌对势力可能对我国发动的信息战争和高技术犯罪活动。同时,要大力培养信息安全的专业人才,为各部门输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骨干力量。我们还要注意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从事信息安全工作的出国人员和爱国华侨为祖国服务或来中国服务,通过他们了解国际高新技术的新发展。

(5)推动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

要加强自主的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开发,尽快推动开发和生产我国自己的电脑核心硬件和电脑软件操作平台,并予以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急需从安全体系整体的高度开展强力度的研究工作,从而能够为解决我国的信息与网络安全提供一个整体的理论指导和基础构件的支撑,并为信息网络安全的工程实现奠定坚实基础,推动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当前,急需重点组织研究开发以下关键技术:惟一性身份识别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信息的完整性校验检测技术、信息的加解密保护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安全审计跟踪技术、安全信息系统的构造集成技术、系统的安全评测技术、电子信息系统电磁信息泄露防护技术。

(6)加快信息安全立法。

从制定相关的法律和处理好技术先进性与自主性的关系两个方面,解决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问题。发展电子政务,立法要先行。立法要从有利于信息技术发展、有利于电子政务开展的角度,解决电子政务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制定电子政务信息技术规范,并及时修改传统法律中与信息技术规范不相适应的部分。

参考文献

[1]闫强.电子政务系统中的安全风险管理[J].计算机系统应用,2005,(3).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篇11

【关键词】移动支付安全性技术保障

移动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一部分产业,移动支付就是这其中的重要部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就可以很方便的利用手机进行消费。移动支付的优势就在于方便,快捷。由于目前的移动支付环境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对移动支付安全性进行分析与处理是很有必要的。

一、移动支付的相关概念

移动支付也叫手机支付,即用户通过移动终端(一般是手机)进行购物以及完成支付的全过程。使用者通过移动设备、互联网等方式向银行机构发送支付指令,然后银行进行相应的处理,实现支付指令。

移动支付方式分类:(1)SMS,即短消息业务;(2)USSD,即非结构化补充数据业务;(3)NFC,即短距离通讯业务;(4)WAP,即无线应用通讯业务。

二、目前移动支付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1、身份识别问题。对于参与移动支付交易的双方来说,身份识别是尤为重要的。移动支付过程中确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身份是厄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移动支付的特殊性,商家、银行之间是紧密联系的,资金的往来相对频繁,因此,对于移动支付中涉及到的身份认证问题,必须得到移动支付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

2、手机问题可能给移动支付带来重大影响。智能手机的发展,带动了移动智能事业的发展,很多用户为了使用方便,手机号码常常与银行卡绑定。但是,部分用户并没有进行手机加密处理,在支付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信息泄露现象。同时,若是出现用户丢失手机的情况,就可能出现不法份子使用手机进行冒名支付,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

3、移动支付用户的信用体系有待完善。在移动支付中,部分小额支付业务的交易可以通过扣除手机话费的方式进行,这就可能导致手机话费透支、拖欠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我国在手机号码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多手机用户没有实名认证,在透支现象发生后,找不到责任人,以至于恶性循环,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三、移动支付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措施

1、作为消费者应该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部分消费者在移动支付消费中没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对于网络上传播的一些内容不假思索,往往就导致了上当受骗事故的发生。所以,消费者在进行移动支付时,要加强安全防护意识,认真思考。用户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手机要进行必要的加密,同时,对于运营商来说,更应该规范自身问题,加强站内信息真实性的建设,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2、加强对于支付过程中的安全方面的要求。消费者在移动支付过程中最先考虑到的问题都是安全性。安全问题涉及到参与交易双方的各项资料,对于客户来说,资料的泄露轻则引起不必要的烦恼,重则会引起经济的重大损失。相关单位应该重视这些问题,出台相应的解决措施,例如电子认证、数字签名和SET标准等安全控制技术。同时,对于这些出台的解决措施,相关部门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为移动支付提供了法律保障。

3、相关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安全保护机制。对于移动支付管理方面的相关部门来说,应该加大对于安全方面的资金、人才的投入,积极学习引进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技术,建立安全的手机支付体系,确保手机支付使用环境的安全。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移动支付进行法律约束,确保其运行过程中的合法性,避免客户的经济损失。

四、结语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用户使用手机来完成支付变得更加普及。在日常生活中,不仅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进行购物,还可以进行日常消费的处理以及银行的财务管理,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相关部门对于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应该足够的重视,建立完善的网上支付体系以及统一的一定制服实施标准规范,确保交易的各个环节运行安全,这样,对于移动支付的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极大的方便人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张锋,赵壮,肖媛.移动支付应用和发展研究(续).中国金融电脑.2006,(2):63-70

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范文篇12

反响

用户增设防盗措施

市民徐超告诉楚天金报记者,此前他把钱都存在银行,今年1月他办理了余额宝,将自己银行里的20万元资金全部转移到了余额宝,他此前认为手机支付宝有手势密码、登录密码,还有支付密码,应该足够安全了。楚天金报的报道引起他对账户安全的重视,他按照楚天金报的提醒进行了手机体验,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不够安全,于是昨天他为支付宝账户又加了几道保护措施。

市民赵先生的手机和钱包此前曾被盗过,看到本报昨日的报道后,他立即让妻子检查支付宝账户的安全。他对楚天金报记者说,他的妻子去年办理了2000元的余额宝账户,并在手机上安装了“支付宝钱包”,由于钱不多,此后就没太关注。但看到本报报道后,他们立即对余额宝账户及银行卡的防盗措施进行升级。

支招

十招保护您的余额宝

如何让自己的支付宝和余额宝账户更安全,楚天金报记者为读者总结了十大措施:

1、设置手机开机密码。手机开机密码是第一道防盗门,不法分子不知道开机密码,就无法打开手机,可以为挂失和冻结账户赢得时间。

2、设置安全保护问题,最好选择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的名字,尽量不要选择妻子、子女的名字。

3、申请支付宝数字证书。

4、千万不要向他人泄露密码。

5、不要在网上使用同样的密码,因为在多个网站中使用一样的密码,会增加不法分子获得密码的可能性。

6、无论是使用手机还是电脑上网,不要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链接、压缩包等,如果收到后缀名为.apk的文件,千万不要点击下载。

7、一旦发现手机或电脑中了木马,要立即修改账户密码,并致电相关客服确认安全。手机可以在备份重要文件后,通过恢复出厂设置的方式清除木马。

8、在使用微信、旺旺等聊天软件时,要特别加强安全意识,在完全确定对方身份之前,最好不要接收对方发送的链接或图片。

9、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丢失后,要尽快向银行挂失。如果是被盗,还应第一时间报警,因为报警是向支付宝理赔的重要证据。

10、手机丢失后,要第一时间致电支付宝客服95188挂失,冻结账户。

观点

加强网络金融安全

除了加强自身的账户安全意识之外,加强网络金融安全也是供应商应该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MBA学院教授刘腾红对楚天金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个人信息泄露泛滥成灾,倒卖身份证号、手机号渐渐形成产业,严重威胁着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技术上和法律上的漏洞,都会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尽管目前支付宝总体来说是安全的,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也是安全的,因为技术处在不停地发展之中,犯罪分子也在“与时俱进”,技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石,余额宝必须对客户负责。

链接

余额宝被盗案例

1、2013年8月,上海的陈亮和北京的王凯先后发现自己余额宝被盗,支付宝公司先不给赔偿,经媒体报道后,才给予赔偿。

2、2013年10月20日,哈尔滨的郭先生发现自己支付宝快捷支付绑定银行卡内的2万元被盗,报案后获得全额赔偿。

3、2013年12月11日23时,广州市民阿华余额宝内的6万多元,短短30分钟内被盗窃一空,支付宝公司先让阿华“耐心等待”,此后阿华求助媒体,经媒体报道后,支付宝公司才给予全额赔偿。

4、2014年1月2日,一位用户余额宝内的6000元被盗,支付宝公司赔偿了该用户6000元将事情平息。此事虽没有媒体报道,但用户将其经历以及赔偿原件在网上,提醒广大用户注意。

5、2014年1月8日,广州的宁先生手机突然失去了信号,随后他余额宝及快捷支付绑定银行卡内的2万元被盗,后查明原因是盗窃分子利用假身份证复制了他的手机号,支付宝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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