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的特征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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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影响;应对措施

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各国权益的博弈和竞争下结束,虽然结果是产生了一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是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全球各国的共识。一些发达国家也从自身利益和优势出发,寻求采取征收碳关税来改变目前全球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发达国家其实是借着保护全球环境和低碳经济的名义,提高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成本,实行对自己国家的贸易保护。所谓碳关税,是指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通俗来讲就是对来自碳排放较高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对于渐行渐近的碳关税征收,中国应该尽早做好准备,分析碳关税征收对中国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研究应对碳关税征收的措施。

1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积极影响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能源密集型产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等粗放型产业是我国主要的产业支柱,而我国出口的产品多为低端产品,特别是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碳排放量很大,成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改变资源能源结构和消费方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型经济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以此次碳税征收为契机,顺应低碳经济发展,以绿色科技为核心,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和新产业的崛起。对钢铁、有色、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推行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对落后的生产设备进行淘汰,引进新型环保设备,对生产工艺加快更新,实现最低程度的碳排放。

虽然中国现在在出口规模上跃居全球第一,但是从出口产品的结构、产品竞争力、自主创新程度等方面来看,中国仍然称不上贸易强国。因此以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对中国的贸易发展来看,不仅是巨大的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它是我国多年来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为代价的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条必经之路。

2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不利影响

(1)影响中国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和形象,对中国形成制衡。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针对碳排放征收的关税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如果中国接受此项关税的征收,欧美发达国家会借此机会从中国得到大笔的收入;如果反对征收碳关税,就被其他国家指责只顾国家利益不顾全球环境、不负责任等罪名的指责,损坏中国的国际形象,对外贸易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冲击。

(2)冲击中国的出口贸易,增加我国出口贸易的压力。据估计,一旦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可能要面临平均26%的关税,而出口量将会因此下滑21%。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而在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中钢铁、建材、机电等传统高碳产品则占据了我国出口产品一半的比重。对这类产业的改造则面临着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制约,一旦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将会带来重要的影响。

(3)给高耗能行业带来冲击,影响国内就业。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中国国内的就业、劳动报酬以及高耗能等相关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由于碳关税的征收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以能源作为生产动力的企业会采取提高产品价格,减少生产等措施。另外,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是以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与人竞争,失去价格优势,我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将会减少,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失去效益甚至倒闭。而企业倒闭将会导致大批企业工人失业,提高我国的失业率进而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面对碳关税政策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1)积极参与碳关税相关的国际条款的讨论,争取制定规则的主动权。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包括碳排放在内的各项国际环境公约或多边协定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坚决反对以保护环境之名,打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观点,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利用现有的国际协调机制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主动开展环境外交活动,就碳关税的问题多与国际社会进行了解和沟通,要让国际社会对于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有一定的知晓,争取将具体问题也可以成为谈判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自己要在规则的制定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让我们国家能够具有有利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为我们的出口企业创设出良好的成长空间。

(2)增加扩大内需的力度,降低外贸依存度,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是需要构建在内部的消费和投资基础之上。国内市场的进一

步发展是我们今后经济工作的重点所在,尤其是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有增无减的背景之下就显得更加重要,增加国内需求是推动我们国家经济持续增长,降低外贸依存度的可行之策。我们需要提升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数量,积极地扶持民族的品牌,降低甚至杜绝三高产品的出口,通过政策引导来提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数量,全面推动国内产业的升级换代。

(3)增强培训的力度,多管齐下推动就业。我们国家在高碳行业就业的人员其文化素质较低、缺乏较多的专业技能。这样就需要我们加大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人员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同时鼓励创业活动,让创业来积极消化劳动力。要打造好功能健全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劳动力的配置作用。同时还需要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确立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还需要建立顺畅的劳动信息渠道,让劳动力可以合理有序地流动。有关部门还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失业人员不会有温饱之忧。

(4)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推行,加快企业转型的步伐,构建起低碳社会。加快低碳经济的推进速度,树立起环保的理念,争取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通过对科研的持续投入来引导企业改变产品结构,制定出奖惩分明的政策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而且节能减排还可以作为我们国家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切入点,争取实现清洁可持续的发展,为应对气候可能的变化作出努力。通过加大对于科技研发的投入来促进科技的创新,提升产品的质量,研发并生产绿色产品,以此来打破贸易壁垒,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避免外资中的重度污染,减少碳密集产品的进口,增加对于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雷明.应对碳关税的战略和对策[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8).

[2]张中祥.美国拟征收碳关税中国当如何应对[j].国际石油经济,2009(8).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篇2

一、大学生打工的概念辨析

大学生打工经常被称为“大学生兼职”或“大学生勤工助学”,我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准确的。首先,兼职是指在一个人已经有一份工作的前提,又在这份工作以外的时间从事第二份甚至多份工作的工作状态。而大学生是在坚持学业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做一份工作。所以很显然大学生打工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兼职。其次,大学生打工和勤工助学也是有区别的。勤工助学是高校组织本校的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的活动。而大学生打工是学生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工作的行为。所以,大学生在校外打工不属于勤工助学的范围之内。再次,大学生打工的行为和大学生实习也不同。大学生实习是大学专业知识学习的一种延续,是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过程,而且学生实习一般是没工资的,即失去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获得的是经验上的利益。所以说实习主要追求的是经验上的利益,而大学生打工不仅仅是为了知识和经验,更主要的是获得经济利益。综上,大学生打工和勤工助学、实习是不同的,它是大学生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

二、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关系的法律定位

打工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目前这个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但是要想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打工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所确立的关系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理由是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他的意见》第12条“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大学生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另外一个观点恰好相反,认为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理由是现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他的意见》中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规定早就已经过时了。现在很多大学生打工已经超出了勤工俭学的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已成为某些大学生谋生的手段,其工作量之大、工作时间之长并不亚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所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要准确地把握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必须明确劳动关系和民事雇佣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从历史事实上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从民事雇佣关系中逐步分离出来而形成的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民事雇佣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使它和其它生产方式相区别,不在于生产商品,而在于商品是它的产品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剩余价值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动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一个特征“首先意味着,工人自己也只表现为商品的出售者,因而表现为自由的雇佣工人,这样,劳动就表现为雇佣劳动”要实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二个特征的目的就必须使“自由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分离”,从而使失去生产资料的工人把他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资本家把够得劳动力作为资本进入生产过程,生产剩余价值。这也就产生了大量“自由”的劳动者的需要。所谓自由劳动者,是指每一个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出卖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就产生了雇主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成为资产阶级民法调整的对象,即称为民事雇佣关系。但是,这种将雇佣劳动关系纳入民法调整的前提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遍认为,这种雇佣关系是一种“自由地”契约关系,契约双方当事人是处于平等地位交换各自的财产(一方是劳动力,一方是工资)。但是,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和工厂制的出现,工人与工厂主再也没有了平等可言,工人越来越处于劣势地位,工人和工厂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再是“自由地”劳动关系,也不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下,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考虑重新立法以调整这种不平等的劳动关系,自英国1802年颁布《学徒的健康即道德法》后,劳动立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至20世纪逐步发展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上述事实可见,劳动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的本质区别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经济地位上处于优势,劳动者则处于相对的劣势;在民事雇佣关系中,双方是自由、平等的,即双方在订立民事雇佣契约时可以平等的进行协商。也正是基于此,;劳动关系才被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纳入社会保障法律部门,成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因此,对于打工大学生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大学生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比较稳定和正式的关系,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报酬等,这些大学生除了一个学生的身份外和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没什么本质区别,那么应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理应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大学生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与用人方订立协议,进行家教、促销等相对短期的打工活动而形成的关系则应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三、大学生打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困境

如果在打工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应该怎么保护?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遇到了巨大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目前的现状是劳动法对打工大学生的权益保护的排斥。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把在校大学生与用人方之间的兼职关系长期毫无区别地排除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但是,笔者认为劳动部的这个规章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状况。

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大学生打工的法律规范分散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渊源中,目前尚缺乏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规定,不利于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

四、大学生打工的法律保障的建议

目前很多公司特别喜欢雇佣在校大学生打工,不仅因为“成本”低。而且因为大学生缺少法律“保护伞”。由于没有针对大学生打工的特定法律,一旦发生纠纷,勤工俭学的“天之骄子”只能忍气吞声。因此,对于打工的大学生们来说,打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打工时一定要核实有关信息,弄清中介的真实性,干活前一定要签书面合同,一旦发现被骗或者出现纠纷时,应该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上当吃亏。

为维护打工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首先,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打工的大学生。如公务员虽然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却受到《公务员法》的特别法保护。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群体,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大学生打工群体进行保护,如《大学生打工法》对大学生打工给予专门的保护。其次,地方人大有权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政府有权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保护大学生兼职的行为。通过规定,弥补目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大学生打工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后,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最高工时、工资待遇、试用期、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等做了规定。另外,劳社部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确立和解除、待遇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和行政管理等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和《意见》的规定仍有不足,需要改进。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合同。《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一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合同。这样会导致在发生纠纷时,大学生很难证明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一旦劳动关系不能证实,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仍存在一定缺陷,对大学生校外打工的保护力度不足。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使大学生既能通过打工得到锻炼,又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大学生兼职:为迈向社会“热身”[N].中国教育报,2003-3-5(3).

[2]李晓元.论贫困大学生的权益与法律保障[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12).

[3]孙瑞灼.“底薪门”事件击中法律软肋[J].就业与保障.2007.7.

[4]谢怀拭,陈明俠.劳动法简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篇3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竞合

《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等法律中存在许多关于民事优先权的规定。但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税收优先权有可能与民事优先权存在冲突。当民事优先权在与税收优先权并存且发生冲突时,其效力顺序应当如何确定?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及其他公法上金钱请求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时,税收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承认税收优先权的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同时,税收债权和普通私债权相比,不具有对等给付的特点,在征收上,受时间、程序的限制较多。因此,承认税收优先权有助于保障税款征收。①

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②民事优先权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及特别优先权。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之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优先权、旅馆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以及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等。

二、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探讨

由于民事优先权被区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殊优先权,我们将分别探讨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一般优先权和与民事特别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问题。

(一)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一般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

从承认民事优先权国家立法来看,民事一般优先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尽管比较广泛、种类繁多,但大多包括诉讼费用、职工工资、丧葬费用及治疗费等③。基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优待、社会正义的表达和生存权的尊重,这些债权一般都优先税收债权受偿。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篇4

刚才,__*同志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市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并对如何做好今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完全赞成。会议结束前,再强调三点意见:一、提高认识,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件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来抓

我市的社会保险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保险框架,尤其是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在保障城镇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所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有的社会保险在保障范围和制度完善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面临很大的“出险”压力,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势必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都要认清形势,树立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保险意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是持续协调健康的发展。我们正在致力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高水平的社会保障覆盖率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劳动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得不到解决,特别是老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论经济总量多高,都不能算是全面的小康社会。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功不可没,但也不可否认,少数单位和企业法人代表,存在着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削弱了企业的凝聚力,长期发展下去,势必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造成危害。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力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是坚持执政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是由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比我们早了一百多年,其社会保障已相当完善。而我们正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大多数劳动力已转向民营经济和个体生产经营领域,他们基本上未纳入社会保障,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失业、大病、工伤等不测,将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忧患意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一切行政行为、企业行为,乃至个人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的准则。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强制性保险,不同于其它商业性保险,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生活,体现了国家意志。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上,没有随意性。各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带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能把社会保险费看成一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法人、雇主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必须清楚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应尽的基本社会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或逃避社会责任。

二、强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新突破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既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更是我们各级干部必须办好的事。全市上下要突出重点,主攻难点,强化措施,努力实现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新突破。

1、要着力营造强烈的舆论氛围。社会保险涉及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牵涉到社会各个层面。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首先要取得全社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因此,必须要深入持久地加强社会保险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教育渗透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人们逐步提高社会保险意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学习,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障的舆论宣传力度,做到舆论先行。对社会保险意识强、积极缴费的用人单位,要大力宣传表彰;对有能力参保缴费而拒不缴费的单位,要进行新闻曝光。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耐心、细致地送法规政策上门,鼓励职工和劳动者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法规。

2、要突出抓好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征缴难题。各乡镇、部门要协同社保机构,尽快完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搞清底数,掌握实情,做到全面申报登记缴费。在扩面征缴工作中,不要“顾大弃小”,不搞“先易后难”,要分块分片逐个突破,力求使每个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都能参保缴费。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必须抓紧时间尽快解决,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任何单位的负责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躲避参保,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尽力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征缴和清欠工作。凡有能力支付工资的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停产关闭企业盘活的土地、资产收益,要优先用于解缴社会保险费。今后,市政府原则上不再新批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特困企业职工,在单位无力缴费的情况下,允许个人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代企业缴纳部分,作为企业欠职工的债务,待企业效益好转时再偿还。所有欠费单位都必须落实补缴计划。

3、要强化执法手段。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证。针对部分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甚至一些部门、单位负责人社会保险意识、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现状,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要把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作为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主要手段。对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要坚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市法院要加强这方面的支持配合,确保执行到位。同时,各乡镇、部门还要辅以相应的行政手段,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扩面征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4、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近年来,我市养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逐年增加,但实际缴费人数有减少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大量下岗失业人员进入市场谋职,中断了社会保障关系。有关部门和乡镇要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起来。否则,前面扩、后面丢,对历史、对职工都无法交待。对改制企业档案托管人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续保的操作办法,努力将“三置换一保障”改革中的“一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对暂未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在新单位就业的下岗职工,可以允许保留双重劳动关系,但新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保费;对从事灵活就业或外出谋职的下岗失业人员,也要尽量跟踪联系,鼓励他们继续缴费。

三、加强领导,形成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强大合力

社会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充分发挥“一把手”的核心作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任务能否完成,不完全在于单位经营状况的好与坏,也不在于工作难度的大与小,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各乡镇、部门负责同志要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工作调度,抓住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研究解决。为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落实力度,市政府确定,将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与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挂钩,未全面完成扩面征缴工作任务的企业,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市工业主管部门和条线工业部门要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评先。

2、完善扩面征缴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乡镇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监察、仲裁等行政手段,对各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对有能力缴纳而故意拖欠不缴的企业,在核签劳动用工年检证、办理退休手续等方面予以制约;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调控,加大社会保障事业投入,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必需经费;经贸、粮食、轻纺、机化、商物等部门在协助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要想方设法筹措经费,优先清偿企业所欠的!社保费;税务部门在检查督促企业按章纳税的同时,要加大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工商、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个体工商户等按规定缴纳社保费。通过密切配合,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合力,促进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健康发展。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篇5

一、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新成就(略)

二、把握大局,明确目标,有重点地推进劳动保障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仍处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与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而这些矛盾和问题又往往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职工的利益问题,因而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劳动保障工作中来。从当前情况看:

一是就业再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就业的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同时存在。

二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任务艰巨。

三是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关系调整的任务越来越重。

四是政府监督管理方式滞后,行政管理力量薄弱。

今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搣三个代表攠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服务,着力巩固搣两个确保攠,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协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实现新跨越。做好今年的工作,要突出以下重点。

(一)突出再就业帮扶,促进困难人员再就业。

今年,要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主要目标是全市新增就业岗位3.2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万名,其中帮扶困难人员再就业8千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3千个;培育服务型公司25家;职业技能培训2万名,其中下岗失业人员1万名,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的稳定。

做好就业工作,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重点。近年来经济高速增长,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总体上有所缓和。但下岗失业人员中的搣4050攠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再就业相对困难。且家庭中上有老、下有小,有的夫妻双失业或是单亲家庭,生活相当困难。因此,对这些困难人员,政府有责任帮扶,我们要及时总结开展再就业援助的经验,形成制度,建立起从基本生活保障到就业援助的一体化、经常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今年,要以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搣千人就业岗位攠援助。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来重点帮助搣4050攠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一是开展市县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结对帮扶活动。通过结对帮扶、推荐、援助上岗一批。二是政府购买一批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优先解决搣4050攠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一批。三是开发一批交通协管员、市场协管员等岗位,重点援助就业困难人员上岗一批。四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积极实施再就业——搣阳光工程攠,开设便民洗衣店,重点解决夫妻双失业人员特别是搣4050攠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一批。

(二)加大劳动法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劳动法的贯彻执行,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休息权、生命健康权、按劳取酬权等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劳动法,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执行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去年,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劳动法执法大检查,我市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配合执法检查,虚心接受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劳动执法工作在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上,在建立健全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上还有不小的差距,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我市民营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多,劳动力流动频繁,劳动关系客观上比较复杂。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要多一些。因此,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大劳动用工管理显得更为重要。

一是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抓手,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把劳动合同签订作为规范企业用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要很抓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努力提高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要实现合同签订率85%的目标任务。

二是以解决工资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按劳付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及时足额地获取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当前,要着重解决好非公有制企业和建筑行业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严重超时劳动、不依法发放加班工资、法定劳动时间内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积极探索企业欠薪追偿和保障机制。

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扎实开展“三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童工问题,必须始终高度重视,保持高压态势。

(三)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几年来,我市搣两个确保攠持续得到巩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可以说,我市城镇职工搣老有所养攠的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现在,城镇职工中呼声强烈,迫切要求的是更好地解决搣病有所医攠问题。因此,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是我们今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

一是在企业中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企业大病统筹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以提高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二是要积极稳妥地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要以股份制企业、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扩大覆盖面。三是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完善单病种付费结算办法、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探索行之有效的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费用支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加大医保费的清欠力度。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扎实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审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和信用等级制度,完善考核标准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通过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建立起运行稳定,保障能力强的医疗保险体系。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万人,新增失业保险人数2.9万人,新增工伤保险4.2万人,扩面工作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措施,只要是企业职工,不论其是居民,还是农民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只有如此,社会保险工作才能适应城市化的进程。扩面的过程是宣传社会保险的过程,也将为今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改革奠定基础。

(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尽管我市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和与兄弟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问题,如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需要重视、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还不够完善等。特别是三县的步子比较慢。3月15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下一步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三县的文件都发了,但实施较慢,根源是思想认识没有到位。针对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

二是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五条底线的要求完善政策。

第一,在保障对象上要着眼全覆盖,可以先对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再分步解决其他地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第二,在保障模式上,可以采取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等不同方式,基本生活保障是底线、是基础。

第三,在保障水平上,可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水平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四,在资金筹措上,要切实落实政府、集体、个人各方出资责任,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该项保障资金的30%。

第五,在保障资金监管运作上,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技能,缓解其就业难的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征地的企业与单位要安排一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另外,要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搣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加强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攠的原则,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目标。

三、落实责任,真抓实干,全面完成劳动保障各项任务

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已经明确。要全面完成全年劳动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关键在落实责任,真抓实干,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这里再强调以下三点。

(一)县、区要加强对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

劳动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要坚持统筹发展,以人为本,把促进就业扶持创业,加强社会保障作为执政为民的首要任务来抓。

一是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认真执行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再就业资金。

二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要正确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完成劳动保障工作各项任务,各县、区要落实责任,把工作任务细化、量化,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对一些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调查研究,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工作督促检查机制,把日常督促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结合起来,以检查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是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大量工作在基层,没有基层的积极性,劳动保障工作就失去了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都已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积极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必须做到搣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攠六个到位。就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最近专门作了研究,市政府还要行文明确,今年在全市要建立起统一、规范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担负起劳动就业、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职责。

加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强化就业服务工作,适应就业机制体制创新的要求。积极推进街道、乡镇服务窗口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加快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全市联网的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上的基础作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发挥,资金保证是关键。社保基金征缴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完善征缴措施办法。在工作措施上,通过合理核定基数,下达任务指标,建立考核办法。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要加强联系,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基金清欠力度,落实以实物资产抵交社保基金的变现处置的政策措施,做到应收尽收。今年,确保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7.5亿元,基金征缴率达到95%以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5250万元,基金征缴率达到95%以上。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任务越来越重,为社会保障工作作出了很大努力、希望积极探索,夯实基础,再接再厉。县区领导在关心税收征管的同时,也要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特别是吴兴、南浔两区的领导要支持社保基金的征缴工作。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篇6

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放弃了传统民法在对待双方当事人问题上追求在法律上的形式公平和平等的所谓“中立”态度,而是旗帜鲜明地站在劳动者一边,明确地表明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上文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劳动合同法》作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使进一步平衡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保护,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的重要表现之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在提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并进一步平衡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关系逐渐从“斗争”关系解脱出来,进而向更为和谐的方向转变。在明确侧重保护劳动者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更为充分地体现了《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另外,从法律条文制定来看,劳动合同法也始终贯彻了这一立法价值取向。《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最后,这一价值取向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系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二、推进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进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强化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的需求日渐提高,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以来,我国法律对工会赋予了较高的地位,通过工会与雇佣单位的集体谈判签订相应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虽不能完全弥补个人合同的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发挥了保护作用。但近年来,工会的地位与力量有被削弱之势,因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个人劳动权利的保护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顺应了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对劳动合同形式、期限、内容及其履行、解除、经济赔偿和违约条款等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进而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和规范。

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1篇7

(一)争议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经济仲裁的当事人主体则是非特定的。

(二)处理机关不同,劳动仲裁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仲裁机关是仲裁委员会。

(三)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属于行政仲裁制度。我国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了经济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只保留了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除此之外的所有经济纠纷都实行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仲裁制度。现代仲裁制度具有根本不同于行政仲裁制度的三大法律特征:一是协议仲裁:二是或裁或审;三是一裁终局。这些特征决定了现代仲裁制度具有行政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所无法替代的高效率低成本优势。

(四)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必须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实际上是“一裁二审”;而经济仲裁是双方指定或者同意就经济纠纷的解决采取的一种司法裁决方式,一裁终局,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即刻发生法律约束力,适用的是民商事法律法规。

什么是劳动争议协商?

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个环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除了规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外,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单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双方由于地位上的不平衡性。通常很难达成和解协议,因此该法增加了劳动者可以请工会和第三方的加入,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坐下来协商,进而达成和解协议,充分发挥协商这一方式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完全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立法目的如下:

(一)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本法从性质上说是一部程序法,通过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公正及时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这也是程序法的性质决定的必须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利。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应当对作为弱势的一方予以适当倾斜性保护,在这方面的规定体现在了一些具体的程序制度的设计上。

(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必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等。通过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从实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话,那么本法则是从程序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到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造成劳动者损失是否给予赔偿?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篇8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一是结合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州县党代会、人代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劳动保障工作全局,正确认识和把握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努力把工作思路变成工作成果;二是认真完成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规定动作,加强全局机关思想和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腔热情地为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三是针对目前劳动保障工作涉及热点、难点问题多,政策性要求强的实际,通过“送出去、送上去、派下去”的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对全局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重点加强对劳动保障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纪律严、业务精、服务好的劳动保障干部队伍,为劳动保障工作全面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二)、五险征缴工作稳步推进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止6月底,我县共有参保企业31户、参保人数3357人(其中缴费人数2075人,退休职工991人),机关事业参保单位87户,参保职工411人,退休职工9人。1-6月份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254万元,支付基本养老金601万元,支付率保持在100%,基金累计结余2273万元。1-6月份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110万元,支付退休职工养老金8万元,支付率保持在100%,基金结余1356万元。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100%,社区管理服务率达99%。年初完成了全县996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兑现工作,月调整增加养老金118135.56元,月人均调整增加养老金118.61元。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截止6月底,全县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35户,参保人数1093人,其中农民参保550人。1-6月份征收工伤保险费7.6万元,发生工伤事故3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9万元;共有工伤抚恤对象4人,支付抚恤费用1.3万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7万元。

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截止6月底全县共有参保单位21户,参保职工843人。1-6月份征收生育保险费8万元,发生生育7例,支付生育保险待遇3.9万元。基金累计结余37万元。

4、失业保险。截止2009年6月,失业保险参保单位97个,人数3948人,征收失业保险基金60万元;发放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47069元。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至2009年6月底,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53户,参保职工8446人,占年初计划数8400人的100.5%,其中企业1281人、机关事业6326人、改制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839人,在2008年底基础上增加了87人。1-6月实际征收医疗保险费373万元,征缴率93%。建立统筹基金208万元,个人账户171万元。上半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5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入3万元(县交警队和县地税局)。1-6月参保人员发生住院288例,住院医药费176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144万元。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截至6月底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是4726人,其中普通成年人921人、普通学生1567人、特殊人群2238人。第一季度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制卡下发,发生住院94例,总医药费35万元,统筹待遇支出12万元。

7、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深入开展调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征地申报工作,在州级没有出台相关实施办法的情况下,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动分析研究并草拟制定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依据有关政策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在一季度向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业主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212万元;通过多次研定修改后拟定出《××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提交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省人民政府1号文件及全州保障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认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和“春风行动”,全面实施贷免扶补优惠措施,扶持成功创业45人;完成困难企业认定上报工作,稳定困难企业就业岗位200个,完成全年任务200个的100%;城镇新增就业人数627人,完成全年任务1200人的5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193人,完成全年任务200人的96%;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128人,完成全年任务250人的51%;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491人,完成全年任务2500人的60%;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控制在4.5%任务之内。

2、积极做好“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就业援助活动。及时做好原公益性岗位从业满3年人员的清岗腾位工作,扎实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清零工作,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率达到100%,积极做好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活动,开发公益性岗位191个,完成全年任务210个的91%,

3、积极做好培训工作。一是继续加强与华能集团的合作,加强功果桥库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和创业引导培训,2009年计划培训2000人次,目前培训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截止6月底已完成培训6期610人次;二是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的准备工作,待第三季度培训指标下达后及时开展培训工作;三是全面完成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申报工作,我县2009年参加高、中、初级工培训42人,技师培训5人。

(四)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工作

1、结合全县劳动力素质偏低,自我维权意识不足的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于2月份组织开展了名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从劳动合同法开始》的宣传活动及结合年审工作的开展,共发放《劳动合同法》、《职工工伤保险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4100余份,进一步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强化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宣传教育,对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继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认真开展用工登记及劳动执法年审工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参审用人单位45户,涉及劳动者1827人。

3、重点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察工作,主动与经济、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加大对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至6月共调处劳资纠纷7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5万元。

4、结合“春暖行动”的开展,深入开展巡视监察、专项监察等工作,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一是深入开展劳动保障巡视监察,深入用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录用审查登记等情况。共检查用人单位31户。二是以建筑业、住宿、加工制造业为重点,认真开展2009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作,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55户,其中:国有企业8户,集体企业2户,私营企业45户,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386人,其中,要求补签订劳动合同4户,36人。

(五)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完成了全县公益性岗位驾驶员招聘工作,为畜牧局等6个单位招聘了驾驶员6名,建立了后备驾驶员档案库,完成兼职驾驶员上报、审批工作;二是为10名职工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为5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上报工作,为8名职工办理了工伤认定上报审批工作;三是积极做好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2113116”工程建设,为11个乡镇配备了11台打印机、复印机,为6个乡镇配备了劳动监察执法车辆。

二、存在的问题

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并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劳动保障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离完成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还有很大差距,主要有:一是受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群众就业观念落后,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能力不强,劳动就业工作推进难度大;二是全县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力量薄弱,办公条件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三是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多数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自觉性不强;四是农民工主动维权意识较差,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反应不够,较易引发,给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困难。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下步工作中严格按照州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及目标责任状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以《××县2009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为主线,力争到年底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突出提升服务质量

一是积极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和要求,在确保待遇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帮助困难企业减轻缴费负担。

二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监督力量,严明监督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三是以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为重点,逐步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探索,稳步开展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二)扎实有效地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突出工作实效

一是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将稳步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县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全县新增就业人员12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210个,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500人,稳定困难企业就业岗位200个,城镇失业率控制在4.5%。

二是完成技校招生55人,其中省技校10人,州技校40人,交通技校5人。

三是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完成2000人的库区移民培训、800人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培训任务,积极鼓励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村劳动者通过创业培训实现就业。

(三)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突出提升维权力度

一是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结合劳动执法年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

二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行力度。深入开展巡视监察、专项监察等工作,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力争查处率达100%,结案率达95%,劳动保障监察面达到80%以上,执法年审面要达到100%,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全县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四)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篇9

论文摘要:当前,蓝色贸易壁垒成为继绿色贸易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后,对我国出口造成重要负面影响的贸易保护方式,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在归纳和总结蓝色贸易壁垒内涵、特性及表现形式的同时,用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其形成的机制及对中国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措施。论文关键词:SA8000;政治经济学分析;对策1蓝色贸易壁垒的内涵、特征及表现形式蓝色贸易壁垒是指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新型的贸易壁垒其具有新的特征:(1)保护手段更加隐蔽,从一般性贸易壁垒转向道德性壁垒。(2)保护范围更加宽泛,从单一的最终性产品转向整个生产链。劳工问题存在于整个生产的各个环节,对“清洁生产链”的要求使蓝色贸易壁垒的渗透更加深刻。(3)贸易保护措施走向市场化,从政府性壁垒转向民间性壁垒。蓝色贸易壁垒相关措施大多由民间机构制定和操作,使贸易保护由政府主导转为民间组织的市场主导。目前,蓝色贸易壁垒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对违反国际公认劳工标准的国家的产品征收附加税;限制或禁止严重违反劳工标准的产品进口;以劳工标准为由实施贸易制裁;跨国公司的工厂审核,社会责任工厂认证;社会责任产品标志计划。其中,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简称SA8000)是蓝色贸易壁垒的核心。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童工;不强迫劳动;为员工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以及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等涉及劳工权益的九个方面。众多跨国公司借助这个标准陆续采取“清洁供应链”的行动·把认证活动迅速扩展。截至到2007年7月30日全球范围内有1373家企业通过了SA8000认证,涉及66个行业和64个国家(见图1和图2)。通过认证企业最多的前十位国家中,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表明蓝色贸易还是以针对发展中国家为主。另外,从全球通过SA8000认证组织的行业分布看,SA8000标准在目前主要涉及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认证主要集中在服装、纺织、清洁服务、商业服务、食品等行业。2蓝色贸易壁垒政治经济学分析2、1蓝色贸易壁垒形成的需求分析贸易的政治经济学认为,政府在政策选择中不可避免的卷入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之中。各利益集团希望贸易政策能够满足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哪个利益集团和政府部门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和对选举举足轻重的力量决定着蓝色贸易壁垒就更倾向于哪一方的利益。影响蓝色贸易措施的利益集团主要分为三种:进口替代部门生产者、特殊的利益集团、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群体。进口替代部门指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如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不断向国会传递保护美国工人就业权利的信号,实则是保护其行业利益。在特殊利益集团中,以苏联一产联为典型代表的工会组织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故意降低劳工标准以降低价格,损害发达国家工人的利益,并积极劝说政府和国际组织把劳工标准和贸易挂钩,宣扬这是为了全球广大劳工的权益保障。有代表性的消费者对只追求利润而忽视劳工权益的做法非常反对,由此许多跨国公司为了提升企业形象,积极投入到蓝色贸易壁垒的实施者行列。2、2蓝色贸易壁垒形成的供给分析概括来说,政府积极进行蓝色贸易壁垒设置的动机主要来自以下方面:(1)保护产业的要求。蓝色贸易壁垒设置就是保护劳动密集型这类的夕阳产业。夕阳工业论主张,对那些处于衰落的产业需进行保护。保护这些产业可以吸收大量就业,节省失业救济金,有利于节省政府支出。(2)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密集型产品大多是人们的生活必须品。对于关系到民生的产业。过度依赖进口会导致相关产业的萎缩,发达国家担心出现劳动密集型产品受制于人的局面。另一方面,这些产业吸收了大量蓝领工人就业,对其利益的维护有利于社会的稳定。(3)竞选动机。发达国家选民和利益集团对竞选的影响意义重大,尤其是像工会这种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在蓝色贸易壁垒的设置方面,候选人的积极态度和相关政策的出台对其是否能获得利益组织的支持和选民的投票至关重要。(4)霸权的政治目的。美国从自由贸易逐渐转向保护贸易是其霸权经济和政治地位衰落的一种外在表现,其外贸政策更是外交和国家安全的手段。克林顿时期的贸易政策中明确指出要把促进人权和环境保护等非经济目标与促进贸易增长的目标协调起来。小布什的上台继续沿用这种贸易政策,利用蓝色贸易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和民主政治进行干预。3我国遭遇蓝色贸易壁垒的现状与成因分析3、1我国遭遇蓝色贸易壁垒的现状及特点据美国相关商会组织调查,目前有超过50%的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表示,将重新与中国企业签订采购合同。近几年来,沃尔玛先后在广东深圳、东莞和福建莆田等地设立了30多个的劳工监督部门。家乐福、耐克,锐步、通用电气等多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已经检查100000多家工厂,50000多家工厂被要求随时接受检查。一些违反劳动法规,劳资关系紧张的工厂被取消供应商资格。随着企业压力的增大,我国企业获SA8000认证的数目从2005年12月的124家增长到2007年7月的159家,增长率达到了27%。据SAI官方网站的资料显示我国遭遇蓝色贸易壁垒的特点有(1)地域和行业分布广。我国的东、中、西部地区都有经过认证的企业,涉及的行业也有23个之多。(z)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五省一市。(3)以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见表1。3、2中国出口商品遭遇蓝色贸易壁垒冲击的原因(1)发达国家贸易保护的要求。近些年来,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西方国家经济增长缺乏动力,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衰退。而我国经济迅速崛起。对华的巨大贸易逆差使我国和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一浪接一浪,更使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提上日程。以纺织品服装为例,据美国海关统计,2006年我国出口纺织品服装占全美进口量的25.12%,排名第一位,2007年占到29.02%,依旧是第一位,从关税到反倾销,再到绿色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在贸易保护的选择上越来越倾向于理论和实际操作中的合法和易行性,在此情况下,人道的“正义”和程序的“简便性”使SA8000无疑符合其要求,更使蓝色贸易壁垒成为贸易保护新的表现形式。(2)劳工权益保障存在诸多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根据比较优势原理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推动出口,经过二十年的对外贸易,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已有了“世界工厂”的称号。而如此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也确实存在诸多问题。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有毒、有害的恶劣生产环境,价格低廉的小时工资等损害劳工权益事件时有发生。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篇10

限制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可扣除项目与不可扣除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娱乐、健身、旅游等都不得列为福利开支

哪些福利不能发?财政部2009年的《通知》提到,《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向全国各级工会明令通知,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请客送礼;不准用工会经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工会经费不能用于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劳动保护费

限制金额:劳动保护费为合理标准,无具体金额。

定义和范围: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

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

限制金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1篇11

对劳动能力鉴定存有异议该怎么办?

问:我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因瓦斯燃烧而被烧伤,经地州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而我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得出的结论却为二级伤残。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您不服地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争取对您有利的鉴定结果。要特别提醒您的是,您不能直接使用司法鉴定结论去主张您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有必要,您也可以在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复查鉴定,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加重了伤情,作出对您有利的鉴定结论。

关于“社保”,本期信箱也收集到两个读者问题。

单位不办理社保,员工该如何维权?

问:我在公司上班五六年了,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保。到法院时,法院对社保费的补缴不予受理。我该如何维权?

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向法院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这是前几年比较普遍的维权方式。目前在昆明地区到法院申请立案确实不被受理,原因是法院认为社保费的补缴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实践中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得不到社保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难以执行,并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或者由社保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因此,法院不予立案。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学习、执行和贯彻的不断深入,相信这一做法会逐步得到改变。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合理诉求,可以通过仲裁诉讼和行政处理两种方式实现。在仲裁诉讼途径难以维权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另外一种在以前的维权实践中使用较少的手段,即行政处理手段: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如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员工不愿购买社保,单位该如何避免法律纠纷?

问:如果员工因为个人原因不能或者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买保险,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和规避法律纠纷?

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不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劳动者也应当关注自己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并履行劳动者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协助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保护的特征范文

劳动法律难以有效规制运动员劳动关系的原因

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使我国运动员的劳动关系出现了新的类型———劳动合同关系,这改变了我国以往非合同劳动关系一统天下的局面,使得我国运动员劳动权利的保护有了新的模式和途径,运动员的劳动权利保护也有所改善。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还处于初级阶段,举国体制依然是我国竞技体育领域的主导体制。许多运动员依然处于举国体制之下,他们对于国家的依赖依旧,而不能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当然运动员劳动权利的保护也由于原有举国体制存在的许多弊端而受到限制。体育行业自治排斥法律对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调整行业自治是竞技体育的重要特点之一,无论是国际体育社会团体还是国内体育社会团体的章程中几乎都有尽量不把纠纷交与司法处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显示了体育社团力图排除法律规制的倾向[3]。体育行业自治排斥法律规制倾向的存在使体育社会团体不愿接受法律的规制,这成了法律有效规制竞技体育的障碍。国际上著名的“博斯曼案件”、国内许多竞技体育领域的纠纷都在实践中印证了这一点。体育行业自治排斥法律规制的传统的存在,也造成了法律有效规制竞技体育的经验积累不足,导致许多制度设计的缺陷。出于对效率的追求和体育行业管理技术层面的需要,体育行业自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这也显然不足以构成体育行业自治完全排斥法律规制的理由,法律规制和体育行业自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仍然是客观存在的。体育行业自治对法律规制的排斥自然也表现在排斥劳动法律规制上,这一排斥显然也造成了劳动法律调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障碍。体育行业自治排斥法律规制的问题集中表现于国家与体育社会团体的关系上,解决法律规制竞技体育的问题,必须厘清国家与体育社会团体(包括国际体育社团和国内体育社团)的关系,明确体育行业自治的范围,才能确保体育行业自治是法律范围内的自治,而非法外自治。这一关系的明确,是运动员劳动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运动员的职业特征使普通劳动法律规则在竞技体育领域难以适用诚然,竞技体育的基本体制、国家与体育社团的关系是运动员劳动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基本前提,但运动员的职业特征才是普通劳动法律规则无法在竞技体育领域适用的直接原因。深刻认识运动员的职业特征,才能够在劳动法律基本理论之上发展出能够适用于竞技体育领域的特殊劳动法律规则。与一般职业相比,运动员职业有如下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劳动法律对运动员职业的规制不能适用一般规则,否则将阻碍竞技体育的发展。运动员劳动能力形成的长期性和高成本性与普通劳动者相比,运动员劳动能力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高成本性的特点。对于运动员来说,他们一般年龄很小就参加体育训练,高水平运动能力的形成一般需要十几年二十几年的时间。劳动力形成过程中,运动员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成本,运动员家庭一般也都要付出较高的金钱成本。运动员进入竞技体育领域后,运动队或俱乐部还要对运动员运动水平的形成继续投入,才能最终造就一个高水平的运动员。运动员职业的非替代性竞技体育行业属于服务业范畴,运动员生产的最终产品是精神产品。服务产品的基本特点是难以标准化,运动员职业的个性化特征就更为明显。运动员的运动能力和个人影响都很难被其他的运动员所代替。这和普通劳动的可替代特征具有非常明显的差别。运动员职业的高淘汰性在参与竞技体育训练的运动员中,一般只有极少数的运动员能达到较高的竞技水平,大量参与体育训练的人最终无法获得较高水平的运动能力。这一特点决定了对于运动员劳动权利的保护不能仅仅考虑少数较为成功的运动员,还必须考虑大量无法达到较高运动水平的运动员,因为只有较好地保护了无法获得高水平运动能力的运动员的利益,才能解除参与训练者的后顾之忧。因为对于竞技体育来说,后备人才的数量是决定某项运动运动水平的重要因素。运动员职业的非终身性运动员职业是一个非终身性的职业,这一点决定了所有运动员都需要面临二次就业的压力。运动员职业是一个体能型的职业,人的自然属性无法支撑人在整个职业阶段都从事运动员职业,“青春饭”是运动员职业的典型特点[4]。劳动法律规制竞技体育必须充分考虑运动员职业的非终身性特点,发展出特殊规则消除运动员职业的这一特点带来的对于运动员劳动权利保护的不利影响。竞技体育项目的多样性及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我国正式开展的竞技体育项目就有几十个,竞技体育项目的多样性给运动员劳动权利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这些项目发展得极为不平衡。竞技体育项目的多样性及发展的差异性特点与权利法律保护的一般性产生了冲突,这使得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完成所有项目运动员劳动权利的保护。因此,法律对运动员劳动权利的保护还必须考虑运动项目及其发展水平的差异。这使得法律对运动员劳动权利的保护变得极为复杂和难以实现。

解决劳动法律难以有效规制竞技体育劳动关系问题的基本思路

当然,适宜的大环境出现之后,还需要根据运动员的职业特征设计规制运动员劳动关系的特殊劳动法律规则。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竞技体育基本体制举国体制曾经也正在为中国的竞技体育带来辉煌,但其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的弊端也显而易见[5]。作为特定时期特定目的下形成的体制,其很难适应已经发展了的社会环境,新时代的种种理念也在不断地冲击着这一体制。虽然我国的体育体制改革已经在进程之中,然而它距离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要求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竞技体育的基本体制制约着我国劳动法律对于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规制。因此,必须确立适应时代经济和社会环境要求的竞技体育基本体制,为劳动法律规制运动员劳动关系提供制度基础。3.2理顺政府、体育社会团体和运动员的关系举国体制的制度环境造成了竞技体育行政主导的基本局面,虽然我国也有体育社会团体,但体育社会团体的应有作用却难以发挥。现有制度条件下,竞技体育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社会团体形成了身份重合的状态,这一状况使体育社会团体失去了它民间性的基本特点,也使得政府、体育社会团体和运动员之间的法律逻辑关系产生混乱,进而导致法律对竞技体育的规制难以实现。此种情况下,劳动法律对运动员劳动关系的有效规制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理顺政府和体育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使政府和体育社会团体能够各司其职,各自发挥功能。政府和体育社会团体的关系理顺了,运动员的法律地位才能够清晰,劳动法律对于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规制才能够真正实现。发展出能够有效适用于竞技体育领域的特殊劳动法律规则从前文的分析可知,运动员职业具有诸多与普通劳动职业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劳动法律理论应用于竞技体育领域时必须有合适的规则相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对此,应当协调《体育法》和有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在《体育法》修订时对竞技体育中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规制原则作出规定,利用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效力理论实现公共劳动立法和体育领域劳动立法的对接[6]。运动员职业的劳动法律规制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课题,对其基本问题的廓清有助于建设竞技体育领域特殊劳动立法的基本框架,有助于为发展竞技体育领域特殊劳动法律规则奠定基础。

作者:郭锐杨康单位:河北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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