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原则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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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原则范文篇1

当今世界,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采伐和对生态环境的干扰也越来越多,因而使得地球上越来越多的生态系统逐渐开始发生退化,譬如环境污染、森林破坏、生物多样性丧失以及土地退化等等。面对着这些愈发严峻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人们渐渐开始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做出深刻思考。对于建筑而言,由于其在施工和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许多废弃垃圾、污染气体以及噪声等,同时建筑物本身也是一种能耗非常高的事物,其中所必要的照明系统、供暖空调系统、动力系统以及生活或办公设备系统等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因此若想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当代建筑设计者在进行建筑设计之时,必须要考虑到生态文明这方面问题,要学会充分利用自然、发展自然、让建筑与自然和谐相处,也即是发展绿色建筑。这既是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也是人们对建筑品质的更高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让建筑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才能够让人们享受到更加健康和舒适的建筑环境。因此可以说,基于生态文明进行建筑设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基于生态文明的建筑设计类型

1)生土建筑。生土建筑的最主要优点是能够利用覆土来充分改善建筑的热工性能,从而令建筑更加节约能耗。同时,生土建筑还有许多其他优点,如防尘、防震、防风暴、防噪声、防放射性污染以及防大气污染等,以及其非常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是一种不可多得的生态化绿色建筑。

2)节能节地型建筑。节能节地型建筑的设计出发点是力求节约更多的能源与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能源与资源的可循环利用,譬如将建筑物中的一些生活废弃物进行再利用等。节能节地型建筑的设计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它需要建筑设计者不断利用新的建筑理念和建筑技术来充分开发与利用自然中安全和洁净的可再生资源,从而取代传统的不可再生资源,以为人们创造出一个个更加健康与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空间。

3)生物建筑。生物建筑的设计出发点是从整体角度来看待人与建筑之间的关系,它将建筑物视为一个生物般的有机体,并对其中的种种建筑学问题进行深刻研究。比较有名的生物建筑设计概念如“蜻蜓农场塔”,它的设计理念和特点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a.对种种传统和自然材料的建造方法进行了重新审视与研究,在采暖与通风等方面采取的并非机械设备,而是自然技术;b.无论是在建筑的总体布局方面还是在其室内的细节设计方面,都深刻体现出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关系,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使建筑物显得非常温和;c.利用科学与合理的方法来确定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注重人们的生活态度与生活方式对建筑环境的影响,而非只注重建筑技术方面的问题。

4)自维持建筑。自维持建筑是一种基本可以完全独立维持全部运作的建筑,它一般只需要接受来自外界的自然环境输入。自维持建筑并不与煤气、水、电等市政管网相连,它是利用太阳能、风能、雨水等自然资源来为自身运作提供必需能源,并同时能够处理自身所产生的废弃物。如果用生态系统观对自维持建筑进行描述的话,它可以被称之为一种近乎封闭的生态系统,具有新陈代谢和自我调节的功能。

3基于生态文明的建筑设计要点

1)注重建筑的总体布局。基于生态文明进行建筑设计之时,应当要将建筑的整体布局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一般的生态化绿色建筑要具有较大面积的绿化带和景观带,并且还要对人们的生活区、娱乐区与商业区等进行科学划分。如北京市碧桂园生态小区就是一个典型的生态化绿色建筑群,它在设计之时采用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理念,把人与自然紧密相连,既凸显出了时代感,又充满传统文化气息。北京市碧桂园生态小区的总体布局科学合理,它主要分为中轴景观带、宅间绿地景观、滨河景观带以及东面休闲运动区四大分区,每个分区既独立又相连,充分体现出了“生态化”理念。

(2)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基于生态文明进行建筑设计之时应当要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舒适化原则、运用自然原则和自我调节原则。舒适化原则就是要求建筑设计者在进行建筑设计之时要尽量将其设计得更加舒适、更加满足人们的需求,如令建筑室内的空气质量更加优质、温湿度环境更加适宜、视线环境更加广阔、光环境更加充足以及声环境更加安静等;运用自然原则就是要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风能、雨水等自然资源来代替传统的不可再生资源,从而减少建筑的能耗,并为人们创造出一个更加健康的建筑环境;自我调节原则就是要让建筑本身具有较好的自我调节功能,使其能够对通风、采光、温湿度等方面进行自我调节和控制,以及能够进行自我净化、减少污物和噪声排放。

(3)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基于生态文明进行建筑设计之时应当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如太阳能、风能、雨水等。太阳能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它在建筑当中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如利用太阳能热水器进行烧水可以大大减少煤、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化石燃料的使用,同时还能够减少污染或有毒气体的排放;其次,利用太阳能光电技术发电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某些用电高峰时节的建筑用电问题,方便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再者,利用太阳能蓄热技术能够帮助人们冬天采暖,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能源消耗。风能和太阳能一样,也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利用小型或者微型风力发电机发电能够为建筑提供绿色电能,以及合理利用风能还能够为建筑室内提供优质的空气质量,从而改善室内环境。雨水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珍贵资源,在建筑当中合理利用雨水系统能够节约很多能源,如在一些高层建筑当中,就可以利用屋顶花园雨水储存与利用系统来进行水资源的储存与循环利用,这在北方水资源相对匮乏地区的建筑设计当中尤其值得推广。

4结语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

关键词: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生态治理转变,和谐统一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的工业文明已发展到一定阶段,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就的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态危机,人类必须寻找一条新的发展道路,用更文明的态度对待自然,努力优化和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认真保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生态文明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这是人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前提。它包括从物质经济向生态经济、物质社会向生态社会、物质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历史过程。它追求的是人类与自然互利共生和协同进化,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退化脱钩、经济与环境双赢。免费论文参考网。当前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必须大力倡导生态文明,通过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等各种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免费论文参考网。我们与其不能忽略,提升全体国民的现代生态意识将是中国生态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所在,如果我们不能找到实现生态现代化过程中种种关乎意识的关键节点,找到行之有效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那么,中国环境退化的趋势将不可避免。显然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让生态文明意识融入每个人的神经,深入人类的各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转变伦理价值观,建设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的一个新阶段,是社会文明在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反映的是人类认识过程的一次飞跃,同时也是人类伦理价值观念的大转变,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把社会物质生产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转到人、社会、生态环境的共同协调发展方向上来。人类应该抛弃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使人与自然平等相处,人类应合理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

二、积极治理生态,推动生态文明的发展。

地球孕育了神奇的生态系统、孕育了生命这个星球上最美丽的花朵,正是这种强大的生命力使人类历史得以延续,并且创造了人类的灿烂文明。人类没有任何理由再让无数生命的花朵在无奈中凋谢。每个公民都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能源节约意识,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块煤做起。政府部门必须充分考虑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在合理增加资源有效供给的同时,努力节约资源,同时减小环境污染。

三、通过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绿色科技,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综合利用。引导现代科学技术革命向绿色科技倾斜,发展和传播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符合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绿色科技文化,同时还要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整合化和生态化趋势。

四、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生态文明。

传统工业文明的发展,从原料到产品到废弃物,是一个非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以物质主义为原则,追求高消费,误认为更多地消费资源就是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这是一种畸形的发展模式,它以资源—产品—废弃物污染物排放”单向流动为特点,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地变成废弃物、污染物来实现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经济结构内部各产业之间的有机联系和互动共生,忽视了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和谐原则,形成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三高一低”的线性发展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沙漠化、植被减小、自然灾害频发、地球气候变暖等一系列生态破坏问题。而生态文明则是对充满灰色的工业文明的反思和超越,主张以循环生产模式替代单向线性增长模式,以资源输入减量化、产品使用和服务寿命延长化、废物再生资源化为指导原则,把生产和生活方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流动过程,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人、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免费论文参考网。

抖落传统文明身上负累厚重的包袱,打开一条有益的生态文明思路,科学地规划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相信灵动的生态文明将在极近的将来被我们唤醒,它也将在极近的将来自信地占据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史。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篇3

内容提要: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何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缺乏支持,实践中亦分歧明显。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为前提,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分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并对现有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认识提出合理性怀疑,包括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主观归责作出原则性分析,甚至提出“一个主观心态可以支配一个或多个连续行为”的观点,以此得出结论,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以陷入醉酒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为主要根据,且适当以陷入醉酒状态之后的主观心理为辅助作综合考察,从而准确确定其肇事行为的主观归责定性根据等。

自汽车问世以来,在带给人类便捷的同时,也成为了造成人类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过去的十年间,据已有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冠居各类事故之首。而这其中,又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事故是由醉酒驾车引发的。仅2009年一年,在各类媒体上,重大交通肇事案件频频出现,张明宝案、孙伟铭案、胡斌案等等,一系列的“马路杀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潜在的不安与恐怖。在个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关于醉酒驾车肇事究竟适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还是援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出现了诸多的刑法理论困惑与司法实践争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醉酒驾车肇事的案件进行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性指导。WWw.133229.cOM该《意见》主张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但却并未对其观点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明,亦未说明如何区分刑法典及刑法通说中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与《意见》中所主张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导致不仅理论上阐述不清,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标准依旧模糊。

本文拟以醉酒驾车的定性中所出现的理论争议为开端,以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责任根据为目的,分两个层次逐步讨论如何在刑法中对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心态进行区分。第一个层次讨论的核心在于对醉酒驾车肇事科以刑事处罚的主观理由何在,即从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上揭示为什么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这个层次将围绕原因自由行为和胡萨克教授所提出的控制原则,阐述对肇事者处罚的主观根据;在解决了为什么要对其处罚之后,第二个层次讨论的中心在于,进一步甄别处罚的轻重或者程度差别(即刑法上一直所认可的故意与过失的处罚差异)、差别的原因以及识别该差异的原则。

文章以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及其相关理论为线索,对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罪过进行了较深入讨论。其间,渗透着刑法学界持久的关于责任主义的争论,充斥着刑法哲学中古老的自由意志论的理念,以刑法的正义为诉求依归,揭示了对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观正当性以及该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醉酒驾车肇事与普通交通肇事的差别在于,行为人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最终肇事进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的。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甚至丧失。然而,刑法上对行为人的归责一直以行为人的“同时”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这就为该类行为的定性造成了争论。

(一)“醉酒”状态与相对意志自由论的矛盾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意志是否自由,是刑法领域千百年来所讨论的古老话题之一。对意志自由的争论也延续至今,绝对意志自由的观点已经基本没有了领地,人们至今普遍认为相对意志自由是合理的见解。而相对意志自由论的观点主张,行为人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必须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有所认识并可以控制,在自己可以选择适法行为的情况下选择了侵害行为。就责任而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归责。

由此可见,相对意志自由论即“选择与责任并存”原则关注的是,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对控制之外的行为负责。

这就为醉酒状态下的驾车肇事行为提出了困惑: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人肇事之时,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受到削弱甚至丧失。换言之,行为人并不是一个具有理性人应当具有的相当程度的自由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依据又何在呢?这便是对醉酒驾车肇事进行处罚所遇到的理论矛盾之一。

(二)“醉酒”状态与责任主义的冲突

责任主义原则即“同时存在”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存在相应的心理支配,也就是心理与行为同时存在。只有符合“同时存在”原则的行为才可能具备刑法上的非难可能性,才可能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黑格尔的哲学理论之中,尽管黑格尔作为唯心主义的大师,但其仍旧是将主观与客观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的典范。“行为是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是主观在客观上的转换(将主观转换为客观),换言之,主观和客观在此已结合在一起。”{1}显然,这是其经典表述。因为行为是由心理所指引,而心理则是由行为来表现,这是哲学界至今承认的命题。也正因如此,在研究刑法中的行为时,也就无法绕开与行为息息相关的心理的问题。行为不可能凭空产生,而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指引而出现,因此在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归责时,必须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的“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刑事处罚的对象从来就不仅仅是纯客观的行为,而是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在内的主客观统一整体。这样的认识,也正是责任主义的核心思想所在。

然而,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由于处于“醉酒”状态而难以确定其主观心理态度。于是,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似乎显得缺乏主观根据了。刑事归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发现“意志”的过程,发现“人”的过程,刑事归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客观的外在表现来回溯至“那个控制意志的人”,进而将刑事责任归结于其身。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导致这种寻求的过程受到了阻碍,发现“那个控制意志的人”的进程似乎看起来无法顺利进行了。尽管,国外刑法中对处于醉酒、吸毒等导致辨认控制能力降低甚至丧失的情状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都规定了刑罚处罚,我国大陆刑法也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处罚的根据问题,规范中的处罚并未得到合理的理论支撑,更未解决其所引发的理论纷争。

在醉酒状态与已有的刑法理论产生如此矛盾或冲突的情况下,对在该状态下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何定性处罚,自然就成为了存有疑虑的问题。

二、问题的分析

(一)醉酒的范畴之厘定

显然,“醉酒”是本文所有讨论的核心要素,对“醉酒”的规范内确定是对醉酒状态下所实施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重要前提。

“醉酒”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议题,涉及到医学、司法鉴定学、法学等众多学科的知识,各个学科对醉酒的分类也都立足于本学科的知识领域而有所不同。单就刑法领域而言,对醉酒常常将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对待病理性醉酒的人,初次陷入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除此之外的醉酒状态,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初次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的行为人驾车肇事的,只要经过相关鉴定可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则无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1]。

实践中对“醉酒”的判断,不能仅仅立足于刑法理论之上的谈论,而必须依赖于规范之内的标准,寻求“醉酒”的规范内涵。

显而易见的是,根据程度的不同,饮酒之后的状态可以分为单纯的“酒后”和“醉酒”两种状态。在我国大陆地区,对醉酒的法律标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来确定的。该规定明确,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在行为人肇事之后,交通警察部门会对行为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只有检测结果显示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才可以从法律上确定行为人属于“醉酒驾驶”。也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可能涉及本文所讨论的醉酒驾车肇事的刑事处罚问题。

(二)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

1.前提构架:刑法中有关主观心理态度的讨论

本文的核心问题是讨论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即必须从主观归责的角度明确对该类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理由。然而,刑法理论中对主观心态的界定尚且需要首先明确。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中,以往对主观心态的讨论有三种观点,包括:

其一,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结果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其二,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其三,兼采行为和结果的观点,认为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其行为结果所持有的主观心理态度{2}。

尽管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我国大陆刑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认为,主观心态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心理态度。主流学说至今仍旧无法解决的难题之一,便是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理态度的揭示。对行为进行非难之可能性与非难之程度所依赖的必要因素之一便在于其主观心理的确定,然而,结果加重犯由于出现了两个结果,导致在判断行为人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时候,出现了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

尽管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心理态度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尚且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其本身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于上述的矛盾,本文认为,从逻辑角度来看,乃是源自于一个有失偏颇的前提,那就是认为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支配一个行为。其实,无论从刑法理论本身还是刑法哲学层面观之,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支配一个行为的见解都是不能自足的。刑法上一直存在着诸如“概括的故意”这般术语,这本身就说明,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可以支配一个行为或者多个连续的行为。但本文认为,需要明确的是,倘若一个主观心理态度支配的是多个连续的行为,那么该多个行为之间应当具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这是阻止主观心理支配断裂的必备要素。由此可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而产生了多个结果,只要可以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只要对行为人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无论行为带来何种结果,都是应当涵盖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之内的,不存在超限的问题。

从上述结论认识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理构成不难看出,无论产生了怎样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主观态度都包含在对行为的主观心态之中。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有所认识并且持有某种心态,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然而,对主观心态的讨论将有助于对醉酒驾车肇事的主观根据的追寻,并为对该类行为的主观归责找到根据。

2.核心论证: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的主观根据

(1)抽象根据:为何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

(a)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产生的起因便在于对于醉酒、吸毒等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或丧失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常常无法得到处罚,被告人由于援引责任主义所引导出的刑法规范,辩称自己并未在具有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的情状下实施行为,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基于责任主义的立场,这一辩护理由一度让人束手无策。于是,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蔓延开来。诸多讨论的结果均是对该类行为必须进行处罚,否则必为犯罪人所利用,但囿于对其理论支撑的缺失,使原因自由行为招致了诸多的质疑。

萨维尼就对原因自由行为质疑道:“行为者若意图犯罪,借饮酒自陷于酩酊,而在完全丧失心神状态中实行者,则属显然矛盾;盖彼若完全陷入于丧失心神,则彼应已不能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图之行为,如彼仍可以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图之行为时,则系彼未丧失心神之证据,自不能免于归责;即无特别规定,裁判官亦可加以处罚。”{2}这一质疑的确有其合理之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之时的确是出于辨认控制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情状之下,对其科以刑事处罚,的确难以从理论上自圆其说。于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常被人误以为是责任主义的一个例外。不少大陆学者亦确实在援用“例外说”来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理论解释[2],以求梳理原因自由行为对责任主义的反叛,但这样的观点并未取得一致认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诸多学说,均各有其不能弥补的空缺之处,尚不完满。

本文认为,之所以诸多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都未能尽如人意,是因为讨论一开始就受到了“限制”,这一“限制”即上文已经提及的一种前提:一个主观心态只能支配一个行为。可以看到,对原因自由行为讨论都是建立在将原因自由行为界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基础上,并且致力于解决在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即责任问题,而将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之时的主观心理仅仅局限于原因行为之上,缩小了其影响力。

我们认为,一个主观心理完全可以支配多个行为,只是其所支配的多个行为需要逻辑因果关系的连接。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可以共享一个主观心理态度,即以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判断行为人的整个肇事过程的主观心态。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如下:

其一,行为人是在醉酒之后实施的肇事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驾车之前已经陷入了辨认控制能力的非正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确认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难以实现的。

其二,行为人在醉酒之前的行为是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态度之下实施,而且该种主观心态一直支持行为人实施行为直至肇事,行为人醉酒之后驾车的行为与之前的心理并未连接,也就是说,驾车肇事行为是之前行为的延续。这就解释了无法确定行为人新的主观心态的原因。

这一观点与以往争论中曾经出现的“整体说”表面较为相似,但是并非“整体说”的拥趸。“整体说”仅仅是笼统地说,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属于一个整体,都由一个主观心理进行支配,然而并未明确前后行为之间的具体关系。本文认为,前后行为是由于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并非只要有两个行为就一概可以承接,也就是说,本文所主张的“一体”,是逻辑上的“一体”,而并非“机械的一体”。

基于上述结论,醉酒前的行为与醉酒后的肇事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逻辑联系,于是可以将二者作为一个主观心理共同支配的对象进行处罚。醉酒肇事行为的“内心恶”与“结果恶”并未断裂,支配仍旧有效存在。所以,在秉持“内心恶”与“结果恶”的双重考量之下,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即使坚持结果行为的“无心理状态”,从主观归责的角度看,亦是具有前提合理性的。将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心理态度进行综合考察,并以前者为主要根据,便可得出合乎刑法正义的必然结论。

(b)控制原则

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乃是为了说明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并非超脱了责任主义苑囿,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仍然具有主观上的恶。但仅仅说明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说明为什么刑法必须对这种“恶”进行刑事处罚。对于该项说明,胡萨克教授的控制原则可为解释之典范。

控制原则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可以防止事态发生时候,才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4}。控制原则的提出,部分原因是为了解决故意与过失认定中产生的无所适从的现象,其认为,只要行为人可以对事态、行为或者思想进行控制而没有进行控制,导致发生了侵害结果,则应当对行为人科以刑事处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完全可以控制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旧过量饮酒,致使自己陷入了醉态继而驾车肇事,说明行为人在饮酒之时,已经对多数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抱持着消极的不保护态度。这种内心的恶,便是对其进行处罚的主观根据所在。法律以规范的形式科以驾驶者更加多的注意义务,乃是因为驾驶者本身的行为便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的形式而存在的。为了防止这种“被允许的危险”造成的损失大于允许其存在所获得的社会收益,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科以其更多的义务,获得规范内和社会效果上的平衡。驾驶者在饮酒之前,是可以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可以防止出现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是其并未控制从而导致结果发生,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但本文认为,控制原则说明的限度,仅仅在于为什么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处罚,表面上看来,是解决了对行为人处罚的根据。然而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便可发现,控制原则在说明行为人处罚根据的范围内完全处于故意、过失的讨论的上层,即控制原则是抽象、概括性地说明了为什么要处罚,但却对处罚的具体根据无法阐明。换句话说,控制原则仅仅告诉人们,当实施了某一行为的时候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一旦进一步追问处罚的程度如何时,其说明力便显得力不从心了。这就需要对具体根据进行分类讨论,才得以明确处罚的程度为何。

(2)具体根据: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科以刑事处罚的程度

如上文所述,在控制原则之下,无法界分故意与过失的差别。而立足于对故意与过失的处罚轻重有别的理念,进行甄别又成为必要,即必须在实践中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轻重程度及其根据给予合理的说明。

(a)故意与过失的差异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一直以来都将故意与过失的结构定义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结合,认为故意或者过失就是在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结果的基础之上,对该结果所抱持的心理态度。

其实,故意与过失的本质差别,并非在于认识因素,而恰恰在于意志因素。本文认为,无论行为人认识的程度如何,都无法改变的是,正是意志因素的不同才构成了对不同的行为进行主观归责的差异结果,换言之,意志因素的差别或者说行为人对法益侵害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差别,是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观归责之依据。

从本质上说,过失心态的核心在于对法益侵害之反对态度,通俗地讲,出现法益侵害的结果是违背过失心态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的。而故意心态的核心则在于对法益侵害并不持反对态度,可以积极追究或者消极放任,即出现了对法益的侵害结果,可以说,是顺应了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的。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对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比相同行为的过失犯罪要重。

(b)认定原则

迄今为止,司法实务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考察仍旧建立在旧有的客观表现的立场之上,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来推知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主客观相结合的观点,正如前文所引述的黑格尔的表述那般,颇受青睐,客观是主观的外在表现,在通常的刑法领域中占据着中心地位。

关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观点,在现有的技术和理论背景之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对故意或者过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也主要是依赖这一哲学的理论基础。以客观要件的各要素来辅助认定主观要件,在许多的案例中的确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亦未造成难以言说的后果,说明这样的认定逻辑具有其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和历史合理性[3]。本文对此观点亦无非议,但对于这里的“客观”究竟应当涵盖哪些范畴,在不同的犯罪中应当更加注重哪些表现,似乎尚未出现共识。

针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从哪些客观表现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以哪些为主要推定根据,联系上文所阐述的理论争点,并非没有讨论余地。

根据上文所阐述的观点,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判断应当以行为人陷入醉态之前的心理为依据,即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使自己陷入醉态,用以往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术语来表述,则是采用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的心态来作为判断行为人肇事心态的主要依据。由于醉酒状态中行为人可能处于丧失或者减弱辨认控制能力的情状之中,所以,在以陷入醉态之前的主观心理作为主要依据的同时,应当适当考虑行为时可以判定并证明的主观心理态度,并综合考察取得结论。

另外,客观要件包括的要素也很多,不仅包括行为结果,还包括行为本身、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等。在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不能仅仅囿于其中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而应当充分周全地考虑纳入案件情况的相当因素,从而得出合理结论。

为应对高发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明确该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该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认为,对该《意见》应当引起注意的是:

其一,《意见》首句针对的行为包含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然而,却在接下来的阐述中仅仅表述为“无视法律醉酒驾车”,逻辑上存在矛盾,无法自明。

其二,“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是一个列举式的表述,说明该《意见》的立场中,在列举之前的行为,都应当视为“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然而,在“特别”句之前的原则性规定中,并未明确究竟是“醉酒驾车”还是“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与“酒后驾车”二者都应当作为“故意”的推定兑现,难以厘清。

其三,从《意见》仅有的观点来看,“醉酒驾车”应当视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然而,《意见》本身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推定根据,仅仅表述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以原因自由行为的框架来看,《意见》的原则性规定中所针对的行为仅仅是原因行为,并以原因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并未涉及肇事行为本身。这一见解尽管延续了法律规定的精神,却仍旧未对该规定予以解释和论证。同时,特别列举中涉及的“肇事后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仍旧未充分考虑行为人在肇事时的主观心态。尽管《意见》的指导方向正确,但是难以自圆其说。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所呈现的上述疑虑,导致在实践中,部分法院的判决却越出了《意见》设定的界限,有失偏颇地解释了《意见》所秉持的立场,导致了不仅以结果判定是否科以刑罚处罚,而且仅以结果决定处罚的轻重程度,忽略了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根据本文的观点,判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当以陷入醉态之前的主观心理态度为主要根据,同时参考实施肇事行为时可能获得证明的主观因素,综合得出结论。

对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的判定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醉酒”状态的判定尽管有了法律的规范标准,但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不同人的体质不同,对酒精的接受能力也不同,那么导致其丧失或者减轻辨认控制能力的酒精摄入量就会有所差异。所以,倘若果真试图在个案的处理中引入辨认控制能力的实质标准,那么结果将只能是“一人一标准”。这样的结果是否合乎刑法追求的正义,不言自明。也就是说,应将法律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对醉酒的状态进行认定,并在该前提下严格依据法律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推定对行为进行定性。

所以,在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之时,应当以行为人陷入醉态之前作为判断的时间点,并将其认定结论作为整个肇事行为判定的主要根据。只有在必要时,同时可以获得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才允许考察行为人实施肇事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并将其作为辅助因素纳入考察。

在明确考察对象的前提下,可以看到,在认定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应当考察行为人陷入醉态之前的客观要件诸要素,以确定其当时的主观心态,并将其作为认定之主要根据。在可以获得合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察行为人实施肇事行为时的客观要素,以作为确定行为人肇事行为主观心态的辅助根据。

至于如何具体认定故意或者过失,鉴于个案的千差万别,并未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

3.余议

当然,根据本文的主张以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之前的主观心理来定性行为人肇事时的心态亦会产生一点理论上的瑕疵,那就是行为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在遵循“醉酒”的法律标准之下,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时的辨认控制能力会出现差异。换句话说,就是在摄入相同量的酒精之后,不同个体的辨认控制能力会出现差异。于是,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考察的过程中,以忽略这一差异为原则,承认这种差异为例外的主张似乎有悖于刑法的正义诉求。

实际上,本文的结论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平衡的结果,是一个诸多选择博弈的妥协。遵循文章所提出的观点,其原因主要在于:

其一,法律的统一要求,不能在针对同一事件上设立不同的标准,法律标准的统一,才可能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奠定基础。对醉酒确立统一的规范标准,忽略个别情况下的个体差异,是追求法律价值的最大化的表现。

其二,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下的主观心理,本来就是难以用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的,除非在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可能提出相关的有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确认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通过对客观要素的事实考察与以往的经验积累,来得出推定之结论。所以,倘若过分考虑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理,就会使法律陷入对经验性推定无限追求却无法得到充分确证的“死胡同”,最终导致实践陷入僵局。同时,囿于法律推定本身受到质疑的可能性比明确的法律规范要大,法律若设定太多的推定,则会使得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明确性受到质疑,导致与罪刑法定原则所包含的明确性要求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保留了太多的不确定,不如将这些不确定置于法律之外,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在规范之内的正义,同时,最大限度地扩张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

三、结论

在醉酒驾车肇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案件定性的核心争论点。本文认为:

其一,对醉酒状态的把握,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唯一标准,而摒弃个体标准。承认法律推定是维护法律所作出的利益平衡的结果,合理适用法律推定,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刑法正义。

其二,应当以行为人陷入醉酒状态之前的心理状态为主要根据,即以此为主观归责的主要依据。在获得合理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参考行为人肇事时的主观心态见之于客观的表现,作为认定之辅助根据。

其三,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标准,将行为因素考虑进去,或将行为因素作为从重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以加大对其的惩处力度。

其四,鉴于“酒后驾车”的极度危险性,建议设立“酒后驾车罪”,以警示、防止和减少交通肇事甚至更加严重的酒后交通事故的发生。

【注释】

[1]在英美法的刑事诉讼中,存在着“非自愿醉态”这一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只要被告人证明自己陷入醉态是属于“非自愿”,则可以免罪。参见《刑法》(第2版)注释本,richardg.singerjohnq.lafond著,王秀梅、杜晓君‘周云彩注,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466~468页。

[2]如陈兴良教授即持此说,参见徐文宗:《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在我国大陆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无论采用哪种学说的学者,大都赞同一条从客观到主观,进而达到主客观相结合的思维路径。这恰恰说明了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观念如此深入人心。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篇4

关键词:园林绿化设计

0引言

绿化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等功能,其单指植物因素,而植物则是园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园林是各种有机因素的整合,是各个组成要素的最高表现形式,园林与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是一致的,但在审美价值和功能多样性方面则不同。

1城市园林绿化及其功能

1.1城市园林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是以生态学和环境学原理为指导,以人工植物群落为主体,以艺术手法来构成具有生态、景观以及休闲等综合功能的城市绿色空间系统,通过在城市内建造一定规模的绿地生态系统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减缓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并可促进城市社会以及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其相对于城市园林而言形式较为简单,功能较为单一,美学价值较为一般,管理较为粗放,其是园林和绿化的统一,与城市园林有统一的内涵。

1.2园林绿化的功能

保护环境资源。其不仅对城市原有自然资源环境进行合理维护,更可对自然环境进行再创造,实现植被在城市人工环境中合理再生、扩大、积蓄及持续利用;

综合功能。可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产生的生态效益,通过植被产生的良好环境和为人类提供休憩空间创造社会效益,并可创造减灾条件、提供避难场所等;

提高生物多样性。城市内自然形成的以及人工建造的接近自然环境的园林绿地可为植物、动物以及微生物等提供适生的栖息地并为多样性创造有利条件;

促进城市文明。其通过优化环境质量及促进人类身体健康来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及城市文明建设,并利于继承和弘扬本土文化,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等【1】。

2城市园林绿化的关键原则

2.1规划设计原则

生态设计。在规划设计中应注重园林植物的生长规律,对园林植物进行科学配置,努力增加园林植物单位面积的生物量,最终充分发挥园林植物的生态效益,尽可能体现生态主题;区域设计。应突出区域特征并强调改善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区域社会、经济、环境和空间发展的有机结合;文化设计。通过园林植被与景观的有机结合实现城市总体形象整合、塑造和强化来建设有文化底蕴、形象鲜明的特色城市;科学艺术设计。通过园林与艺术的相互浸润、相互影响最终影响其主题文化、信息社会、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最终实现科学性与艺术性的高度统一以适应人类的行为和心理需求;立体设计。通过垂直绿化、生物墙、屋顶花园、绿色建筑以及绿化壁网等多种形式实现立体绿化效果。

2.2植物配置和选择原则

植物配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结合周边环境以利于发挥植物的综合功能;应因地制宜并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重视植物多样性原则,忌栽纯林;应明确主题满足利益要求,突出和保持区域内园林特色,兼顾近期与远期效果,保证配置密度合适,适当处理园林植被与小品、山体、水体以及道路等要素的相互关系,保证最终形成的植物群落能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

植物选择应以乡土或乡土化树种、草种为主,遵循适地适种的原则,对不适宜栽植树木的地段可适当选用常绿草种;应遵循物种多样化原则,坚持树草结合、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合理配比的原则,并突出季节性变化的原则。

2.3造景科学性原则

首先应满足园林的性质和功能。如街道绿地应选择易活、对土、肥、水等要求不高,树冠高达挺拔,叶密荫浓并且抗性强的树种;对综合性公园则应从多种功能出发,而对于医院庭院则应注意满足环境卫生防护和噪声隔离的效果。为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应因地制宜适地种树,实现植物的生态习性和栽植地点的生态条件得到统一,并能为植物正常生长创造适宜的生态条件。

2.4群落构建原则

园林植物群落是在城市环境内模拟适于本地条件、结构合理、层次丰富、物种关系协调、景观自然和谐的植物群落,最终实现构件成生态功能最大、稳定性最好、维护成本最低的群落。其稳定性取决于空间结构的多样性、总生物量、恢复和再生能力以及抗干扰水平,并可实现植物群落内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科学化、合理化合多样化以增强抗灾能力;应通过植物筛选、混交类型、混交方法、混交比例及配置方式来形成稳定、多层、混合、错落有致的生态植物群落,并应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建设,扩大绿地规模,建立绿色生态网络以形成具有地域性植被特征和城市生物多样性格局。

2.5造景艺术性原则

在总体布局上应协调,最终实现其不仅有实用功能且能形成不同的景观,能满足人们视觉、听觉、嗅觉等方面的美感,植物配置也应满足艺术美的规律,合理搭配以实现园林多种植物的特点;

综合考虑时间、环境、植物种类以及生态条件变换情况下能够实现不同植物随季节变换交替出现,实现园林内四季均有景可赏,并应保证植物形态变化多种多样,主次分明避免造成杂乱感;

整个园林绿化应从总体着眼,并应在竖向上注意林冠线,林中也应开辟透景线,同时应注重植物的景观层次和远近效果,局部环境应采用不同的种植形式,在自然式园林内宜采用不对称的自然式种植以充分表现植物材料的自然姿态【2】。

2.6造景的经济性原则

充分利用乡土树种和经济树种。乡土树种因其具有适应性强,苗小易得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城市园林建设费用节节上涨的现状,并能突出地方特色;而多采用观果、观叶的经济林树种,可最终实现观赏性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1篇5

关键词:城市生态小区内涵及特点;规划内容;设计原则

一、前言

生态小区既是一种小区规划新理念,又是未来城市追求的远景目标,将成为可持续城市理想休憩乐园和未来住宅小区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的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综合工程,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城市生态小区内涵及其特点

城市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相协调,即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小区是通过调整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内生态因子和生态关系,使小区成为具有自然生态和人类生态、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统一、可持续发展的理想城市住区,建设生态小区原则是“和谐安全、健康舒适、高效清洁、环境优美”,实现社会、经济和自然协调发展,物资、能源、信息高效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聚居区。生态小区空间结构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生态建筑、智能建筑和生命建筑广泛应用,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融合。它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与区域和城市融洽,是生态城市的一部分,体现了所在城市的风貌和特质。

生态小区特点:和谐性生态小区内自然与人共生,人类回归自然,亲近自然,自然融于小区,小区融于自然。同时,能营造满足人类自身发展需求的环境,富有人情味,充满浓厚的文化气息,拥有强有力的互帮互助的群体,呈现出繁荣、生机和活力。可持续性生态小区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因而它能实现小区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能够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快速高质增长,能把小区自然环境作为小区公共资源得到永续利用。因此,生态小区的建设将会逐渐改变目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环境污染、缺乏有效环境保护的不合理现状,实现节能、节地、节水、低污染以及物业等的有效管理,为城市和小区自身环境改善带来强大动力。

三、城市生态小区规划内容

(1)生态小区规划目标

以生态学“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则为指导,通过生态设计方法促进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人工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实现小区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整体协调而达到一种稳定、平衡、有序状态的演进过程。

(2)生态小区规划的方法

运用生态规律,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为支撑,对传统意义上的小区进行规划设计,使小区成为真正的生态小区,以小区生态文明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生态小区规划的内容

包括小区自然生态规划、经济生态规划和社会生态规划。

(4)经济生态规划

生态小区是运用生态学原理和遵循生态平衡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能源系统、水环境系统、气环境系统、声环境系统、光环境系统、热环境系统、绿化系统、废弃物管理与处理系统、绿色建筑材料系统等综合系统效率最优原则,设计、组织社区空间构成物质,使得能源与物质在综合系统中有秩序地循环交换,获得一种高效、低耗、无废、无污染并保持生态平衡的社区环境。

四、城市生态小区的设计原则

(1)空间环境的形象设计

小区空间环境形象设计的核心是引导“家园”形象的形成。首先,要营造亲切平和的空间感受。因而居住区的规划与建设要着重研究并确定合理的建筑空间尺度。此外,小区应有合适的规模,以利于配套和环境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增强人们对小区的归属感。其次,要创造人与自然亲密和谐环境意象。在小区环境设计中,应该让人工的痕迹少一点,自然的成分多一些。第三,要塑造简洁温馨的视觉形象。建筑形体及其细部处理应突出简洁清新。第四,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创造居住区空间环境形象的标志特征,形成富有生活情趣而个性鲜明的空间环境形象。来源:()-浅议居住区景观设计_eddy_新浪博

(2)环境生态系统设计

能源与水环境系统。首先,生态住区要求节约建筑能耗,采用绿色能源同时,增加辅助能源系统,对于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要求与建筑设计相协调,管道安装与给水系统配套,同时做好防雷与防雨处理。生态小区设立雨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系统,要考虑水质和水量两个问题。小区的供水设施宜采用节水节能型,要强制淘汰耗水型室内用水器具,推行节水器具。其次是气、光、热环境系统。生态住宅对于气环境有严格的要求。一般室外空气质量要求达到二级标准。室内采用自然通风技术,使清风在室内流动有利于健康。卫生间有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内部有烟气集中排放系统,达到居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建筑设计要满足日照时数,尽量采用自然光。室外避免强光广告、玻璃幕墙等的光污染。提倡使用太阳能绿色照明,室内采用节能灯具,提倡有新能源提供的绿色照明。室内采用自然采光和节能光源,采用采暖、空调和生活热水三联供的热环境技术。再次是绿化、废弃物处理系统。人得益于植物绿化的不仅仅是生态学意义上的功利,在居住环境中绿色有机体的存在,使环境拥有了生命,富有了人情之趣味。植物不但能以其本身的自然美点缀我们的环境,而且能够通过光合作用,净化室内空气,通过蒸腾和呼吸作用有效地调节室内的温湿度,并能减少灰尘、降低噪音、杀灭病菌,有益于人体健康。所以,在我们的居住环境周围要尽量保持和开辟绿地,在室内种植各种植物。废弃物处理系统包括收集与处置两部分,收集应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处置应以“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原则。生活垃圾的收集要全部袋装,密闭容器存放,收集率应达到100%。最后是生态建材系统。生态小区建筑提倡使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是指已取得国家环境标准认可委员会批准并被授予环境标志的建筑材料,它是无毒、无害、无污、无放射性、无挥发性,有益健康的材料。

五、生态控制工程设计

创建生态小区模式满足“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原则,生态环境建设遵循《绿色住宅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等住宅生态环境建设的技术及标准,达到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绿化、水文、景观、空气、日照、通风、噪音、无污染、气候、绿色住宅、能源、垃圾等指标要求。生态小区建设应充分体现节能原则,并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节能措施,使生态小区的建筑节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篇6

民俗表现是形态美的人文构成。民俗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内容与生产、生活方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创造出来的,并世代相传而形成的一种对人们的心理、语言和行为都具有持久、稳定约束力的规范体系。例如,湘西的乡风民俗就深深烙印在这一区域的民居建筑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外化为一系列建筑和景观符号,表征着这一区域独特的人文特征。由于地域、民族的差别,风俗内容各有特色。这些来源于乡土生活环境的民俗习惯也是形成各种风格迥异的乡居景观的根本原因。在美丽乡村形态美的营造过程中,我们应当十分注重民俗表现。

营造形态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的原则

统筹规划的原则是指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统筹各类社会资源,统一规划布局,举全社会之力而为之,避免各自为之,自行其是。如安徽省编制了《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对安徽美好乡村建设作出了整体安排,并具体落实到县(市、区)。依照统筹规划的原则,对中心村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房建设等进行了统一安排。同时编制了《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标准》,按照“美”在硬件、“好”在软件的要求,明确了中心村相关建设内容和指标。

2.因地制宜的原则

因地制宜的原则是指形态美营造应当与经济条件相适应,与自然氛围相融合,与民俗风情相协调,与区位环境相呼应等等。如安徽省按照皖北、皖中、沿江、皖西、皖南等不同区域,以及城郊型、乡村型不同类型,分区分类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就是因地制宜原则的具体运用。

3.尊重意愿的原则

尊重意愿的原则是指形态美营造应当体现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表达农民诉求和愿望,符合农民的审美情趣和民俗习惯。两院院士吴良镛认为:如何组织好居民的力量,是解决“千村一面”的关键。实际上,规划设计者与农民对乡村环境的感知及审美标准是存在显著差异的。规划师或设计师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只有与当地居民进行交流和沟通,充分尊重其意愿,才能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民需求,营造更加符合农民审美情趣的形态美。

4.优势优先的原则

优势优先的原则是指形态美营造在经济及物质生活条件好的乡村应当优先,区位优势(近城、近路、景区等等)明显的乡村应当优先,其他优势明显的可以优先。例如,与安徽黟县宏村相邻的卢村,就充分利用其毗连古村落景区的独特优势,对已有建筑、设施和自然人文环境,就地进行整治和整修,不仅保护了濒临破坏的古民居,还拓展了当地文化旅游业,形成了古村落群的景观优势。不失为美丽乡村形态美的典型个案。

5.功能多样的原则

功能多样的原则是指建设商、居、旅兼容型多功能美丽乡村。功能多样是社会进步、时展和人际交流对乡村形态美营造提出的的必然要求。营造形态美,应当坚持功能多样的原则,使美丽乡村真正成为宜居、宜商、宜赏的多功能文明载体。

结语

综上所述,美丽乡村作为美丽中国的主体构成,应当十分注重其形态美。营造能够永久传承且又宜居宜赏的美丽乡村形态,不仅仅是规划、建筑和环境设计学界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更是一项功昭当代、利泽千秋的宏大社会系统工程。本文的探讨仅在于抛砖引玉,藉此期待在此领域有更多的学术和实践成果问世。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篇7

中图分类号:F1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生态系统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生态规划是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适应的一种规划方法,它将生态学的原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同时又将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以及多种技术手段应用到其中,对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开发和生态建设提出合理的对策,辨识、模拟、设计和调控城市中的各种生态关系及其结构功能,合理配置空间资源、社会文化资源,最终达到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关系的目的,如何实现城市生态的可持续规划

一、城市生态规划需遵循的设计原则

1.自然生态原则是城市生态规划的基础。城市是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要求生态规划必须遵循自然演进的基本规律,维护自然环境基本再生能力、自净能力和稳定性、持续性,人类活动保持在自然环境所允许的承载能力之内。规划设计应结合自然,适应与改造并重,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消极影响。努力实现平衡是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度的。当外界压力很大,使系统的变化超过了自我调节能力的限度即“生态阈限”时,它的自我调节能力随之下降,以至消失。此时,系统结构被破坏,功能受阻,以致整个系统受到伤害甚至崩溃,此即通常所说的生态平衡失调。城市生态系统是外界压力最大的生态系统,如果不以自然生态原则为基础,必然导致城市生态环境的畸形发展和恶化,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充分视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的社会生态原则是城市生态规划的方向。这一原则要求生态规划设计要重视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体现尊重、包容和公正,生态规划要着眼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平是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因此,任何经济发展决策时都不能只考虑对当前人类社会的影响,还要把该决策所影响到的所有方面都做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如果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只是当时当地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对人类的长期发展,人与生态的和谐共存带来的都是不良的影响,那么这种经济模式就是不可取的。因为,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要获得人类文明的长期存在发展,就必须尊重自然,尊重生态。

3.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持续性的经济生态原则是城市生态规划的体现。经济活动是城市最主要、最基本的活动之一,经济的发展决定着城市的发展,生态规划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持续性。这一原则要求规划设计要贯彻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优化产业经济结构,促进生态型经济的形成。效率是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

4.自然生态原则、社会生态原则和经济生态原则有机结合的复合生态原则是城市生态规划实现的必然途径。城市的自然、社会、经济系统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规划设计必须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三者兼顾,综合考虑,使整体效益最高。规划设计要利用这三方面的互补性,协调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努力在三者之间寻求平衡。协调是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以上这些原则都是普遍性的,但城市是地区性的,地区的特殊性又受自然地理和社会文化两方面的影响。因此,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需要与空间、时间和人(社会)的结合,在特定的空间中有不同的应用。

二、城市生态规划的主要内容

1.高质量的环保系统。对不同的废弃物按照各自的特点及时处理和处置,同时加强对噪声和烟尘排放的管理,使城市生态环境洁净、舒适。2.高效能的运转系统。包括畅通的交通系统,充足的能流、物流和客流系统,快速有序的信息传递系统,相应配套有保障的物质供应系统和城郊生态支持圈,完善的专业服务系统等。3.高水平的管理系统。包括人口控制、资源利用、社会服务、医疗保险、劳动就业、治安防火、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保证水、土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适度的人口规模,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4.完善的绿地生态系统。不仅应有较高的绿地覆盖率指标,而且还应布局合理,点、线、面有机结合,有较高的生物多样性,组成完善的复层绿地系统。5.高度的社会文明和生态环境意识。应具有较高的人口素质、优良的社会风气、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和高度的生态环境意识,这是城市生态建设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从生态规划内容可以归纳出一些具体的城市生态规划目标:从人类的角度来说,城市中具有合理的人口规模,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和谐;从土地的角度来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开发有序,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城市功能获得适宜的生态区位;从空间的角度来说,城市空间与其承载的城市功能相适应,具有高效、低耗的空间分布特征,城市空间的多样性和异质性使得城市既呈现动态发展的态势又保持稳定有序的结构;从环境的角度来说,城市功能的发挥不超过其环境容量的限制,促进城市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篇8

一、生态文明、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它反映的是人类处理自身活动与自然界关系的进步程度,是人与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生态文明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生态建设所追求的目标。虽然它着眼点在于保护自然,但最终所关怀的还是人的生存与发展,不仅关怀人类现实的利益和发展,更关怀人类未来的利益和发展,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

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ClosingMaterialsCycle)经济的简称,它倡导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建立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新经济模式。循环经济的主要原则是:减量化原则(reduce),即减少资源利用量及废物排放量;资源化原则(recycle),即以污染排放最小化为目标,大力实施物料的循环利用系统;重组化原则(reorganize),即以生态经济系统最优化运行为目标。很显然,循环经济的实施将使资源和能源得到最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并使经济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可持续发展是针对全球面临的生态危机而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概念。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给可持续发展下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里约热内卢宣言》中进一步将这一概念阐述为:“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强调:“各国政府应与国际组织合作,酌情按照环境发展会议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特别要按照关于《21世纪议程》的决定来制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全国战略。其目的在于确保对社会负责的经济发展,并为后代的长远利益保护资源基础和环境”。它强调了四个原则:(1)公平性。包括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以及资源利用的发展机会公平三个方面。(2)协调性原则。一是生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经济发展规模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协调。主张保护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功能,将人类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利用限制在其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3)高效性原则。强调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在经济资源开发中应针对经济资源的特性,协调资源开发、保护与经济交往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规划、开发和保护好不同属性的经济资源,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独有的内涵,并尽可能地延长其使用寿命,实现经济资源的持续利用。(4)发展性原则。可持续发展是以满足当代人和未来各代人的需求为目标,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的需求内容和层次将不断增加和提高,可持续发展本身也不断地从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发展,呈现出渐进、上升过程。

二、生态文明是可持续发展得已实现的必由之路

生态文明是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组成一个稳定高效的系统,通过复杂的物质链和物质网,系统中一切可以利用的物质和能源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生态文明系统中的生产组织,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社会系统相互作用最为强烈的一个子系统,这主要是表现为它快速、大量地从自然资源库中提取、消耗各种再生和不可再生的原料;在生产各种产品提供各种服务的过程中大量地排放各种废物;不同产品在短时间被人们使用后,最终以废弃物的形式返回大自然。而生态文明系统中的生产组织最基本的目标是降低因为生产浪费的大量材料和能源对自然界的生态系统造成的负面冲击。所以通过环境关系,生态文明生产组织的基本目标与可持续联系起来,生产组织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通过闭路循环,减少生产组织对资源和能源的大量消耗和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它不仅满足了现在的发展需要,同时帮助下一代能够有能力满足自己的需要。在建设生态文明系统中,通过掩埋式垃圾处理场、清洁生产、绿色化学、环境技术等方法,将会有更多的资源可以利用,更少的空间被占用,从而在环境因素上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文明系统要求把工业经济活动组织变成为“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封闭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要能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利用,根据科学规律,有效利用有限的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全球经济资源,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从系统的角度来思考,生态文明系统要求经济的增长必须以集中资源,消除多余,提高效率,力争效益来实现。因此,生态文明是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方面的重要支持。

三、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

1.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建设生态文明,强调要从大多数人的利益着眼,从子孙后代的幸福立足,在生产、消费等各个领域防止对能源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无限索取和透支使用,做到能源资源长盛不衰、生态环境永续友好。而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在寻求解决资源、环境与经济增长之间矛盾的过程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新的发展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物质的循环、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的发展模式,即“资源能源消耗少、经济效益高、污染排放小”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强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致性,发展循环经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载体,而生态文明则是循环经济的必然结果。

2.循环经济是遵循生态文明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各国(尤其发达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是以大量消耗能源资源为代价的,破坏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理念的产生和发展,则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深刻认识和反思的结果,也是人类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中陷入资源危机、环境危机、生存危机时深刻反省自身发展模式的产物。循环经济要求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与优化环境,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生态经济原则体现在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形式上。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和模式,其关键在于加速经济转型。即要按照生态经济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传统的资源依赖过量消耗型、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方式向资源节用循环型、集约经营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在取得巨大经济发展成就的同时,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一是森林质量不高,草地退化,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水土流失严重,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二是农业和农村水源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三是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势不容乐观;四是人口规模庞大,素质较低,人口老龄化严重;五是资源危机显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低;六是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加,全国大气污染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等。上述生态环境现状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而且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整体上降低资源消耗,解决资源矛盾,有效控制污染的战略选择,同时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循环经济生态系统理念引入经济运行机制,将环境保护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从经济发展初始阶段就注重了保护生态、保护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统一,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

五、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

关键词:生态文明;道家;仿生学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65(2013)02-0001-06

一、什么是文明?

所谓文明,我指的是那些建立在长期积累基础上的、分阶层的、通常拥有文字的、集权管理的、但首要的是发源于新石器时代、且在当今世界占据支配地位的各种文化的扩张形态。换句话说,这里所说的文明是与狩猎―采集社会相对应的社会形态,前者通过直接从现存自然界或生态系统中获取生活资料,而后者则靠自己谋生,通过在大自然中清理出一个空间专门为人所用。这不是说狩猎―采集社会就不改变或管理他们所处的环境,但他们是以与所在环境的生态进行合作的方式来实现改变的。BillGammage,TheBiggestEstateonEarth:HowAboriginesMadeAustralia,AllenandUnwin,CrowsNestNSW,2011。随着文明的出现,经过耕种的、甚至常常是精心设计的系统取代了自然景观。当然,依靠技巧而非依赖自然不仅导致了农业和城市的产生,而且最终走向了工业化,而正是这种工业形态的文明主导着今天的世界。

狩猎―采集社会的成员依赖自然环境为其提供食物和其他的必需品,因而他们需要了解与所处生态环境直接相关的知识。他们的文化反映了一种嵌入式的、负责任的、复杂的生态相依性。但对生活在文明状态中的人而言,自然环境仅仅只是人们展现其力量的背景。尽管人们需要关于农业生产原则的知识,但“自然”总体上处在社会范畴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忽视,被当作自生自灭的存在。

二、什么是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是一个在当下中国非常流行的术语,它设想了一种与生物圈的持续繁荣相兼容的新的文明形态。当现代文明,即那种独特的、以科学为基础的工业文明的形态出现之后,生物圈的整体性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而生态文明将会是一种在全球尺度上修复和保护生态系统的文明形态。

让文明的发展与生物圈的整体性相兼容的目标也许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路径实现。其中有些建基于传统的(二元论的)文明的思维形态,坚持人类社会与自然系统的分离,但也会有意识地调整社会系统对自然系统的影响。而另一些则主张从当下以技术为媒介的方式回归到狩猎―采集社会那种(非二元的)思维形态,人们根据自身所在的自然系统内部,而非外部的位置来界定自己。

第一种进路,即保留文明的二元思维模式,但有意识的限制社会系统对自然系统影响的例子包括:

(1)保持技术―工业组织现有的形态,但严格减少以下三方面的影响:(a)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水平;(b)人口规模;(c)a和b。

(2)技术―工业化组织依然保持当前形态,但要大规模扩张用于保护目的的土地和海洋区域,使生物圈过程拥有充足的恢复和再生的空间(如用于制造良好空气、碳聚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广阔的森林;补给鱼类资源、保护海洋新陈代谢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大规模的海洋保护区等)。

第二种进路,即我上文提到的旨在超越与迄今为止的文明相关联的二元思维的方法,致力于将人类系统重新整合到生态或生物圈系统之中,这也正是我在本文中建议要重点关注的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绝不排除采取与第一种进路一致的实践措施。

根据第二种进路的观点,生态文明的目标在于一方面接受致力于关照生物圈利益的生活,同时在不放弃技术―工业化范式的情况下选择较为简单的、富有价值的,受技术影响小的文化生活。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重新设计我们的生产过程,事实上包括整个物质文化的结构,让这些过程不仅为我们人类,也为生物系统高效生产。换句话说,这一进路意味着仿效生物系统重新设计人类的生产/经济系统,使人类社会完全融入生物圈过程,而不是与生物圈过程相对抗。如果我们重新设计我们的生产系统以及组织和管理生产系统的方法,这些系统就会为生物圈,也为我们提供源源不断的养料,如此一来我们就不必限制工业化或为了可持续的利益而限制人口(特定的人口上限仍然是必要的)。像那些神奇的、勤奋的蚂蚁一样(它们在地球上的种群总量远远大于人类),我们人类的活动也将补充和滋养地球生态系统,而不是给其带来巨大伤害。

这种致力于仿效生物系统设计人类系统的方法已经存在,那就是仿生学。

三、什么是仿生学?

作为设计哲学的仿生学的流行最初得益于生物学家贝叶斯(JanineBenyus)、经济学家艾莫瑞(Amory)和罗文思(HunterLovins)、建筑学家麦克德纳福(WilliamMcDonough)等思想家的努力。贝叶斯把仿生学定义为“一种研究自然界中的样本,然后模仿或从其设计或过程中汲取灵感以解决人类问题的新的科学,如受到树叶启示的太阳能电池。”她指出,仿生学还是“一种看待自然和衡量自然价值的新方法。它昭示着一个时代的开始,一个不是基于我们能从自然中攫取什么,而是能从中学到什么的新时代。”JanineBenyus,Biomimicry:InnovationInspiredbyNature,HarperPerennial,NewYork,2002(firstpublishedbyWilliamMorrow,1997).贝叶斯界确定了一系列她认为生命过程通常具有的特征,将它们视作自然的设计的基础。她指出,自然(1)靠太阳光照运行;(2)只使用需要的能量;(3)形式与功能匹配;(4)所有自然中的事物都循环;(5)合作获益;(6)积累多样性;(7)运用地方性技能;(8)从内部抑制冗余;(9)利用达到极限的力量。JanineBenyus,Biomimicry:InnovationInspiredbyNature,HarperPerennial,NewYork,2002(firstpublishedbyWilliamMorrow,1997),p.7.这些原则相应地成为仿生设计的指导原则。如果我们的工业和人工自然环境按照这些原则设计,它们大概就可以像蚂蚁们的创造一样,为地球上更大的生命共同体进行高效的生产。

对当前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而言,贝叶斯所确定的这些作为仿生设计的原则是否正确并不重要。其他一些学者对她所提出的原则进行了扩展JohnMathews,“TowardsBiomimeticCapitalism”,forthcoming,2013.;而另一些(包括我自己)则对这些原则进行了缩减FreyaMathews,“TowardsaDeeperPhilosophyofBiomimicry”,OrganizationandEnvironment,24,4,2011.。如何界定生命的基本原则确实不是一件能够很快就有定论的事情,但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仿效生命系统重新设计工业系统是可能的。

由此可以想见,仿生学肯定是生态文明设计的一个关键。尽管对于西方而言,仿生学是一种与作为18到19世纪工业革命基础的思想相背离的一种新的极端的设计哲学,但是对中国,这种哲学可能会被视做只是一种古老智慧的当代表达,它不仅关乎设计、更体现生命本身的哲学,它就是道家思想。

四、什么是道家思想?

在中国,“道”被理解为自然的方式,即当自然系统不受外力干扰时所展现的运行方式。至少在老子的著作中,道家是一种教导我们在自己的生活行为中遵循道的哲学。这意味着我们要了解、学习周围各种生物的行为,以及更大的生态系统和宇宙系统的动力机制。通过对自然所展现的这些原则,特别是对那些重构我们身心的原则的耐心实践,使自然所展现的方式为我们的主体性所接纳。道家大师传统上研究自然系统的动力机制远比当下仿生学研究的自然机制要深刻得多。这些大师根据能量,或曰“气”的流动来描述自然的形态。他们观察到自然系统中能量的结构遵循两个原则――无为和阴阳,并且展示了如何通过练习书法、太极、其他武术等实践在个人层面促进无为和阴阳平衡,这些练习有助于统一我们的思维、身体和环境,使我们能够在环境中成为更加有效的、反应灵敏的,富有弹性的行为主体。但在中国历史中,无为和阴阳除了作为个人层面的原则之外,也作为基本的设计原则应用于公共领域中,如农业和工程系统等。

都江堰就是这样一个典型地按照无为原则设计的公共系统。位于四川省岷江上的都江堰水利灌溉系统建于公元前256年,当初建造这一系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地人民免受岷江每年洪水泛滥的影响。当时的郡守李冰没有选择建坝,而是根据当地地形设计了一组通道,用装满石头的竹筐将水流分道,不仅有效地实现了洪水在流经平原上的无害分流,而且造就了中国最富庶的农业地区。与20世纪后半叶根据“科学”发展哲学建造的大量水坝相反,都江堰水利灌溉系统尽管重构了河流的结构,但它没有损害河流的生态,而且水利系统中给鱼类和其他水生动植物留有自由往来的通道。大坝被普遍认为会引发生态系统的灾难,且通常在几十年内就会产生堵塞,因而被认为是造成地理不稳定的因素。与之相比,两千多年前建造的都江堰至今仍然在高效地发挥着作用,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中也几乎没有受到多少损伤。JonathanWatts,WhenaBillionChineseJump,FaberandFaber,London,2011.

道家思想虽然被视为教导我们在个人生活中“遵循自然”的传统哲学,但也许同样可以将其作为一种指导我们遵循自然的设计,推广到整个文明的设计中。而仿生学也许可以被当作当代对道家智慧的重新解读,即使这种解读是以科学为介质,且主要限于技术应用领域。

五、中国发展生态文明的文化优势

但在目前对道家思想的学习中,我们必须注意到,道家思想在历史上很少被当作中国经济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通常承担这一角色的是儒家,佛教则作为侧翼以平衡儒家的世俗礼教,在一个社会无法保护个人免受社会的和自然的伤害时,佛教即承担起必要的对个人所遭受痛苦的庇护功能。我想说明的是,道家在中国传统中一直扮演着这两种更具优势文化的对立面的角色。尽管儒家和佛教在中国古代文明中占据主体地位,儒家致力于社会管理,佛教关照人的精神世界,但道家代表着一条更加深入、更加贯通的线索,这一线索可以一直追溯到中国文明最早的、前文明的,也就是说本土的文化的源头。儒家和佛教都承载着不可避免的文明的二元化印记,而道家则一直承载着那些非二元化的,更加生态的(或者讲强调关系的)本土文化源头的印记。换句话说,中国文明通过道家传统依然保持了与其前文明祖先的生态智慧间的对话。在这方面,它与西方文明截然相反,后者自古希腊,特别是从科学革命之后,已经逐步在思维方式上变得更加二元对立了。在西方历史上,也阶段性地存在着这种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对立文化的阶段,最明显的是18、19世纪的浪漫主义运动,很多人认为20、21世纪的生态运动也属于此。参见ValPlumwood,FeminismandtheMasteryofNature,Routledge,London,1992。道家对立文化的影响最明显地体现在中国的艺术和文学中,从古代直至近些年,道家文化依然涵养着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和融入自然的感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文明的出现给中国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关于中国文明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参见MarkElvin,RetreatoftheElephants:anEnvironmentalHistoryofChina,StanfordUP,California,1973。

如果我们同意仿生学代表着一种对存在于道家思想之中、以更深刻方式表达的智慧的新诠释,或用西方的术语讲“引用”(reference),那么我们就会得出仿生学在中国会比在西方更加适应的结论。仿生学在西方缺乏哲学的根,而在中国则不同,它可以被移植在中国思想中最深的、也是最富有创造力的哲学根基中。如果仿生学是生态文明一把重要的钥匙,那么比起西方,这把钥匙更适合握在中国手中,中国也因此比西方更适合在自己的心理―文化的沃土中发展一种真正的生态文明。

但是,要认识到仿生学这样一种具有革命性的设计哲学与中国最深层文化遗产之间的密切关系,并将其付诸实践,中国就必须首先改造或者在某种程度上革新其道家的文化遗产。道家是由一系列多样的传统和丰富的谱系组成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沾染了迷信、甚至一些声名狼藉的、(对古代社会中的人们)具有欺骗性的做法。而现时代我们需要对此种意义上的道家遗产进行“清理”,将其核心思想从那些长期以来缠绕在其周围的巫术和具有欺骗性的做法中挽救出来,并让这些富有价值的核心思想与科学进行对话。道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曾经经历过很多次的停滞、发展和不断变化,目前中国以及更大范围的环境危机给重新发现、重新评估道家思想提供了时机,从此种意义上讲,环境危机也代表着道家重新开始发展的契机。中国需要重塑道家传统,使其以一种新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负责任的形象,为那些已经厌倦了现代物质主义世界观和肤浅的精神世界的人们重塑价值标准。就此种意义而言,按照仿生学原则设计,但植根于被重申的、经过了重新诠释,同时又将中国人和他们最深的文化之源道家思想连接起来的文明,将会是一种典型的中国文明。相比目前在中国占据主流的中西混合的现代化形态,这种新文明具有更强的整体性,因而也会有更大的道德力量。

中国是当今世界工业发展的引擎,并且日益引领创新,因而中国在自己的土壤中“生长”出一种深层的生态文明也是世界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所在。这一新的文明不仅能从总体上消减中国的发展给生物圈带来的影响,同时也能为其他社会以自己文化的独特方式适应和学习提供了一种可信的生态文明的范本。如果仿生学不能植根于像道家所提供的非二元性的传统,那么它很可能就只会沦为技术统治的一个选择:即对仿生学的应用可能只采取一种表面上“可持续”的形式,实际上不过是用精心设计的自我保存的技术来取代实际的生物群落,而此种意义上的仿生系统只不过是为了纯粹的人类利益而设计的。FreyaMathews,“TowardsaDeeperPhilosophyofBiomimicry”,OrganizationandEnvironment,24,4,2011.如果仿生学只在以被强化的二元论为基本思维特征的西方发展,那么它的命运很可能就如上文所述的那样,其结果就可能是没有自然的可持续。就此意义而言,中国积极运用其本土哲学资源来发展一种真实可靠的、包含了生物界的生态文明不仅符合国际社会的利益,也是在整体上对生物圈的关照。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1篇10

关键词:城市;生态公园;自然景观

正文:

引言:

当前人们对自身生活的质量要求不断的提高,这就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城市的生态环境的质量问题。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需要通过城市生态公园来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进而在生态公园的设计上就更应当体现出近自然原则。

一、城市生态公园的近自然设计原则

(一)因地制宜

在城市生态公园的设计中,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的自然条件进行设计。这其中包括了环境气候、水文情况、地形地势、自然物种等各个方面,而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就是要在城市生态公园中使用当地的自然材料,重新构建出当地的植物生态系统、水文环境等。

(二)可持续

在城市生态公园的设计中,需要体现出节能环保的生态建设思维,构建可持续的生态环境。这就需要在设计中使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同时在设计上实现可循环、可再利用的景观形式,如在水体设计中可以达到收集降水的目的,在照明设计中使用太阳能照明设备,减少照明景观的能源消耗。

二、城市生态公园的近自然设计方式

(一)植物景观设计

在设计城市生态公园时,需要保障其中每一个生态系统都是完整的,只有完整的生态系统才能充分发挥出它的功能,同时使这种小型的生态系统与这一地区中整体的生态环境相互融合。因此这种人工的生态系统中需要设计多样性的植物群落来构成一个平衡的自然环境。也只有自然环境中的植物能够稳定、正常的生长繁衍才可以证明者这种人工生态系统能够有足够的生命力保持下去。例如在北京市某城市生态公园设计中,其植物景观设计就遵循了当地的自然规律,在设计方案中选择的是北方地区一些常见的植物种类,同时也避免出现外来植物。该城市生态公园处于温带的针叶林以及落叶林地区,自然环境较为干旱,夏季光照强,草地存水不足。因此在设计中选择圆柏作为核心的植物群落主体,在伴生植物上选择松树、柳树等,其次在灌木层中选择黄刺玫以及锦熟等,最后在草本区中选择紫花地丁,这种设计方式的优势在于植物体系较为耐旱,因此在北方地区适应性高,同时可以显示出非常贴近自然的环境形象。

(二)水体景观设计

在许多的城市中,由于存在大量的道路、建筑物等,这些硬质设施具有很强的不透水性,因此导致城市的地下水源得不到雨水的补给,造成城市用水问题严重。这就使得城市生态公园设计中的水体景观设计显得格外关键。在水体设计中,需要从三个角度去考虑:驳岸、水循环应用、水体形态。在近自然设计原则下,水体形态需要参考现场实际的自然条件,设计时需要根据地形地势以及地下水的水文情况来构造水体景观。此外,水体设计中除了可以供人们欣赏之外,也需要满足于城市生态系统中净化水质、收集降水的水循环需求。同时在驳岸的设计上需要实现水生动植物以及陆生动植物之间的共存与交流。例如在北京市某城市生态公园的设计中,水体设计应当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此在公园中构建了雨水花园,利用这种景观构造来实现收集雨水、净化水质的目的,而驳岸的设计中以自然式驳岸为主,通过环境中原有的地势,在驳岸中构建出一定坡度,辅助雨水汇入水体景观中。同时在地势较高的位置做好加固设施,可以选择当地主要的石材,如青石等堆砌在需要加固的岸边。

(三)硬质景观设计

硬质景观主要是一些使用人工材料建造而成的景观,其中包括道路、建筑物、广场等。这些景观的人工构建痕迹比较明显,因此在设计中想要贴近自然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在设计中进行一些小的改动和创意,则可以使人们在欣赏和体验时感受到景观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的效果。在城市生态公园设计中,道路是最容易显示出人工构建痕迹的硬质景观,因此需要在满足游人行走和参观的需求之外,尽可能的与自然环境中的水体以及植物进行融合。道路设计需要依照实际的地形地势,形成一种贴近自然、蜿蜒迂回的路线,使游人在体验的过程中能够感受到原有地形的变化。此外,在材料选择上也需要遵循贴近自然的设计原则,首先杜绝使用不可降解的材料,可以利用一些废弃材料重新改造设计。其次在材料应用过程中需要根据景观的构造来体现出设计的艺术美感。最后,材料的外观和颜色需要与景观主体相符合,实现硬质景观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例如在一些城市生态公园中,需要设计观景亭以及一些水榭楼阁等建筑物,这些建筑设计需要与自然环境充分的融合,可以将建筑与植物群落进行配合设计,使建筑融入树木丛林中,达到建筑外形借景的效果。

(四)照明景观设计

在城市生态公园设计中,照明设计是一项关键性的景观设计之一。由于其人工痕迹较大,因此在进行近自然设计上需要更为注意。第一,在照明设景观计中,照明设备的外形需要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融合,通常需要将照明设备设置在不明显的地方。第二,在照明景观设计中需要重点体现出节能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尤其是在北方地区,由于夜晚时间较长,因此景观中需要长时间照明,这就需要在照明设备的选择上予以重视。第三,在照明景观设计中需要结合公园的特色,从整体上搭配环境的特点,凸显生态公园的环境氛围以及文化内涵。

结论:

总而言之,城市生态公园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能够体现出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保护自然环境的客观需求。当前我国城市生态公园设计还处于发展阶段,这就需要在设计上遵循近自然原则,通过对植物景观、水体景观、硬质景观以及照明景观的合理设计,展现出城市生态公园设计的科学、生态性、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向琴.浅谈城市文化主题公园景观设计[J].现代交际,2017,(16):1.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篇11

《老子》一书开宗明义,在其首章中便提出了道”的概念: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①这里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可道”之道与常道”的区分。可道”之道”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其一为言说,其二为行走之道。早在《诗经》中,道”已在言说的意义上使用,如下句子便表明了这一点: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②此处之道”,便指言说。与这一层面的涵义一致,《老子》中的可道”者亦表示可言说者。道”的内在涵义同时又与道路相涉。道路一方面坚实而有根基,另一方面又趋向某一目标,后者在引申的意义上具有引导的意义,这一视域中的道”与《论语》中道之以政”、道之以德”③之道”,具有相通之处,都包含引导、规范的意义。这样,可道”一方面指可以言说者,另一方面又指可以引导、规范日常行为者。与之相应,道可道,非常道”意味着:可以言说并引导我们日常行为者,不同于作为终极原理的常道”。

常道”之常”首先包含恒久之意,事实上,在《帛书老子》中常道”便直接表述为恒道”,它表明,常”与恒”并不截然相分。同时,从词源看,常”又与裳”相联系,后者意谓人所穿下裙。下裙对人有遮隐作用,因此,常的原始涵义涉及遮掩、遮隐④。与之相关,常道”之常”兼有遮盖的意义。遮盖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意味着隐而不显:被遮蔽表明未显现出来。《老子》作者是不是有意地借用了裳”的隐喻意义,现在已不易推断,但是从语义的原始涵义看,它似乎涉及隐而不显之义。就天道的层面而言,隐而不显意味着超越感官(无法以感官加以把握)、不同于外在(显现于外)的现象。总起来,常道”不仅无法言说并区别于日常的规范,而且呈现超越现象(隐而不显)的品格,后者与恒久(恒常)具有一致性:显现于外的现象常常处于变迁之中,缺乏稳定、恒久的性质,隐而不显的内在形态则包含稳定性和恒常性。

作为恒久的存在,道构成了万物的本源:是谓天地根”⑤。《老子》通过不可说之常道和可说之道、经验领域的规范与终极原则等等的区分,把道提升为普遍的、终极性的原理,以此来说明整个世界。由此,道”也成为形上之域的第一原理。从现代哲学的视域看,第一原理的具体内涵包括世界统一原理和发展原理。如所周知,在早期中国哲学的演化中,首先出现的是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五行在天道观上与经验层面的质料(金木水火土)相关,以此来说明世界的构成,便难以与经验层面的质料完全分离开来。相对于原始的阴阳五行说,以道这一终极原理来解释世界,在理论思维方面明显地提升了一层。

对世界的理解同时涉及观”和存在的关系: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⑥这里的观”值得特别注意。存在的显现和不显现(隐)都和观”关联在一起。这种看法的背后隐含着如下重要见解,即对世界的理解不能离开人自身的存在。观”是以人观之,无论是以无”(道)观之,还是以有”(德)观之,都是人在观,世界隐而不显或显现于外,都和人的观”相联系,可见(显)和不可见(隐)也都是相对于人的观”而言:只有对人之观”来说才会有这类差别。离开人的观”,便不存在显(可见)和隐(不可见)的问题:本然的存在没有显”或隐”的区分,正是引入了人的观”,才有隐现之别。这一观点表明:人正是在自身存在的过程中理解这个世界。

从更内在的层面看,道所蕴含的引导意义,同时意味着道不仅仅是存在层面的形上原理,而且具有价值层面的规范性。如上所述,在《老子》哲学中,道既是天道,又关乎人道,天道侧重于形而上的原理,人道则关乎价值原则。对《老子》而言,道作为存在的最高根据,以自身为终极的原因,与之相联系,基于道的世界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表现为自己运动:它既非表现为有意识、有目的的过程,也非源于外力的推动,即所谓道法自然”。后者构成了自然”的本来之义。就天道观而言,自然”的原始涵义与使然”相对,意谓自己如此”,而非使之如此”。使之如此”(使然”)意味着为内在目的或外在力量所推动。在价值观上,自然”进而与人为相对,它既关乎人,也涉及对象。与前者(人自身)相关,肯定自然”,便表现为对内在天性(人的本性)的注重;与后者(对象)相关,推崇自然,则表现为对外在天地(自然对象)的尊重。在《老子》哲学中,天道观意义上的道法自然与人道观意义上的合乎自然,具有内在的相关性,自然原则作为价值取向的体现。则同时包含着对人的天性与外在天地(自然对象)的双重关注。

历史地看,儒家所注重的,首先是德性的涵养、提升与礼义规范的引导。以仁义等为内容的德性,不同于本然意义上的天性,礼义等规范的引导,则旨在使人由野”(前文明的存在形态)而文”(文明的形态),二者在不同的层面都表现为对自然(天)的超越。从天人关系看,由本然的存在形态走向文明的存在形态,无疑有积极的价值意义,然而,对礼义规范的过度强化,也容易使规范衍化为外在的强制,而德性若成为与天性对立的内在规定,则可能导致人性的异化。相对于此,《老子》对自然原则的注重,无疑有助于避免由于人化原则过于强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不过,从注重自然原则出发,《老子》又将仁义等社会规范与道视为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所谓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⑦。按《老子》的理解,天道观意义上的道”处于统一的形态,并超越于分化;善恶等等现象的出现,则意味着人道观领域中价值的分化,后者同时表现为对道的偏离。由此,《老子》进一步对文明的发展形态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持质疑、否定的态度:绝仁弃义,民复孝慈”⑧。就社会的演进而言,规范的过度强化固然容易导向对人的外在强制,并导致人性的异化,但缺乏社会规范的制约,则一方面难以使人自身的行为获得合理的引导,另一方面,往往容易导致社会的无序化,后者不仅无法保证人自身脱离本然的形态而走向文明的形态,而且也很难使人真正达到合乎内在人性的存在形态。从这方面看,《老子》所主张的自然原则,无疑又包含内在的偏向。

在《老子》哲学中,自然原则既关乎人自身的存在,又涉及人与天地(对象世界)的关系。在天道观上,《老子》肯定道以统一为其本然形态,并强调道法自然。统一与分化相对,法自然则不仅以天道观为其内涵,而且包含人道观的意义。从人道观上看,法自然意味着在人自身的活动中尊重对象世界的内在法则。以人道观意义上的法自然为视域,《老子》更多地强调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中,应合乎对象自身的法则,所谓为无为”⑨便体现了这一点。为无为”中的前一个为”指人的广义活动,包括对天地等外在对象的作用,后面的无为”则涉及为”的方式,指不以人的意图、目的干预、悖离对象的法则。总起来,作为自然原则在人道领域的体现,为无为”表现为一种独特之为”:以无为”的方式去为”。从行为的方式看,这里表现为对合法则性的注重;从行为的趋向看,其中又包含对天人(人与自然)统一性的确认。事实上,就人与对象的关系而言,《老子》所注重的,主要不是人通过超越自然而与之相分,而是保持或维护人与自然之间的统一。如不少论者所肯定的,上述视域中的自然原则对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避免由于人的过度作用而导致天与人的失衡,确乎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由注重自然,《老子》又在某种意义上将本然的存在形态加以理想化。就天道观而言,作为本原的未分化之道,被视为终极的存在根据。在《老子》看来,以分化的方式存在的万物,最后乃是以回归统一之道为其指向: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⑩复”的直接含义涉及回归、回复。按《老子》之见,千差万别的万物如果寻找其源,便可追溯到道这一终极根据。从人道观看,未经人的作用的存在形态也具有本原的意义,这种本然的存在相对于文明的发展形态而言,具有更为理想的性质。因此,《老子》趋向于回到前文明的存在形态: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11)圣与智、仁与义、巧与利分别涉及思想观念、社会规范、器技之巧,对《老子》来说,所有这一切都是文明发展之后形成的,它们对人类的生存更多地呈现负面的意义,惟有摈弃了这些文明的价值形态,才能恢复淳厚的社会风尚,使人更好地生存。

从以上前提出发,《老子》进一步提出了小国寡民的社会理想: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12)什佰之器包括广义的工具,结绳而用与文字的运用相对,舟舆属水陆交通的载体,甲兵则是军事装备,它们从不同方面展示了文明发展的具体成果。与之相对,小国寡民则是前文明的社会形态,以小国寡民为理想的社会形态,意味着远离文明的成果,从文明社会的存在方式回到前文明的存在方式。较之文明的社会形态中人对自然的超越,小国寡民更多地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合一。

历史地看,文明在其演进过程中,每每面临某种二律背反:一方面,它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这种发展和进步又往往伴随着负面,的后果:财富的增长,常常引发贪欲,知识的进步,同时也为恶的图谋提供了资源,对自然的变革,则可能导致天人之间的失衡,如此等等。《老子》注意到如上历史现象,无疑体现了其理论的睿智,但同时,由强调文明进步的负面效应,《老子》对文明的发展本身予以质疑与责难,这似乎又走向了另一片面。事实上,从历史的视域看,文明演进过程中的负面结果,惟有通过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以质疑文明本身为立场,并试图回归前文明的形态,似乎缺乏历史的意识。

就天人关系而言,肯定二者的统一,显然有其积极意义。然而,天人关系本身应从历史的层面加以理解。二者可以呈现为本然的统一,也可以表现为经过分化之后达到的统一。历史地看,当人作用于自然的能力还十分有限之时,人与自然的统一,往往就表现为原始层面上的统一,其特点在于未经分化的过程而达到合一,这种统一的形态用后来庄子的话来描述,也就是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13)。随着人对自然作用的深化和发展,人不断走出自然,天(自然)与人之间也相应地由原始的合一,逐渐走向了分化。当然,天人之间无法仅仅停留于分化、分离的形态,事实上,以天与人的互动为背景,人与自然在分化之后又需要不断地重建统一。这样,天人之间的统一便呈现两种形态:其一,分化之前的原始的、本然的统一;其二,经过分化之后所重建的统一。在天与人的互动中,人总是在走出自然的同时,又不断在更高的层面重建与自然的统一,后者在深层的意义上体现了历史的进步。《老子》固然有见于天人合一的正面意义,但这种合一主要被理解为前分化形态下的统一,对经过分化而达到的更高层面的统一,却未能给予充分的关注。后者构成了其理解天人关系的另一内在限度。

与天人关系的如上理解相应,《老子》对天与人的价值意义也作了界定。如前所述,在天道观上,《老子》以万物尚未分化作为道的本然形态,这样,以道观之,万物混而为一,并不存在差异。天道观上的这一观念体现于人道观,便赋予自然原则以相关的价值内涵,后者在《老子》的如下论述中得到了具体的说明: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14)天地不仁”与圣人不仁”既具有天道观的意义,也包含人道观的内涵:从天道观上说,世间万物皆如一,其间并无本体论上的差异;从人道观上说,以自然原则为视域,人并不存在相对于物的特殊性和价值上的优先性。正因如此,区别于自然的文明形态,也并不具有令人向往与追求的价值,相反,作为本然存在形态的自然,倒是更值得维护与回归。这里既可以看到以道观之的形上原理与道法自然的价值原则之间的联系,也不难注意到《老子》将自然理想化,并推崇天(自然)与人原始合一的内在理论根源。

天道与人道之间的统一,在理解天与人如何在”这一问题上,也得到了体现。从以下论述中,便可看到这一点: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15)这一论述的前一部分涉及天道方面的问题,后一部分则与人道领域的问题相关。从总体上dylw.net看,尽管二者指向的具体对象、领域有所不同,但都关乎如何在”的问题:一是世界怎样存在,一是人自身如何存在。这里的天地”本身有不同的含义,二者既指天”和地”,也泛指一般的自然、万物。事实上,在中国哲学中,天地万物”常常合在一起讲,表示总体上的对象世界。与之相联系,天长地久”,也隐喻了对象世界存在的永恒性。世界何以达到永恒的形态?这就关涉其存在的方式问题,而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则可以视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自生”表现为目的性的活动,意味着有意(有目的)地追求永恒,所谓不自生”,则是非有意而为之、不是有目的地去追求永恒和长久。在《老子》看来,惟其如此,天地反而能够达到长久、永恒。以上是就天道的角度(世界之在”)的层面而言。

从人道的角度看,这里涉及人应该如何在的问题。天地之在”是从实然形态上说,人的存在则关乎当然的问题:即人应当如何在”。在以上论述中,《老子》首先以圣人作为对象来具体表述人应当具有的存在方式。圣人后其身而身先”,这里的先”、后”并不仅仅是就时间关系而言,而是可以宽泛地理解为社会生活中有利的或不利的方面。后其身”,意味着非有目的地追求某种有利的地位,然而,由此倒反而能够获得一种有利的存在形态(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也包含类似的意思:非刻意地关切自身,结果反而能使自身达到一种比较安定的存在形态。

由此,《老子》引出了结论性的看法: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私”在中国哲学中,常常与个体”相关、与公”相对,公”有其普遍的维度,涉及群体和他人,私”则主要与自我、个体以及自我、个体的利益相联系,在引申的意义上,它也表示个体化的目的。无私”,也就是非刻意地追求、关切个体自身的利益,成其私”则是成就自身利益。可以注意到,一方面,《老子》在这里并没有绝对地排斥私”,也没有完全否定对人具有正面价值意义(有利)的存在形态:如前所述,所谓身先”、身存”、私”可以宽泛理解为对自我的生存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的方面或存在形态。这里的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达到这样一种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的存在形态?这就涉及前面提到的如何在”的问题。

在《老子》那里,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以扬弃目的性为前提。从天道的角度来看,天地按自身的法则运行,既不受外在目的的支配,也不为内在目的所驱使。惟其如此,故能够达到永恒长久的存在形态。同样,就人道的领域而言,圣人正因非刻意地追求自身利益,反而能够达到具有正面意义的存在形态,后者具体表现为身先”、身存”、成其私”,它与天道意义上的天长地久”彼此呼应。作为存在的形态,天长地久”首先表现为现实的结果,不自生”,则关乎与如何在”相联系的动机、目的。按照《老子》的理解,不应当把目的性的追求,引入到天地的运行之中。与之相应,就人的存在而言,身先”、身存”、成其私”等存在形态固然不能否定,但是,它们不应作为目的性的追求而进入到动机的层面。只有在动机层面上扬弃了目的性追求,才能够达到积极的存在形态。

《老子》的以上看法体现了超越目的性的取向。从价值观上说,这与自然原则具有一致性:事实上,在《老子》那里,肯定自然原则和扬弃目的性,表现为同一过程的两个侧面。以自然作为价值原则,在逻辑上要求扬弃人的活动中的目的性追求。这种观念在相当意义上也构成了道家的前后一致的价值倾向,在道家的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庄子那里,仍可看到强调自然原则与消解目的性之间的关联。庄子在天人之辩上主张无以人灭天”,其中所突出的同样是自然原则。由此,他进一步指出:无为为之之谓天。”(16)所谓无为为之”,首先是相对于目的性的追求而言,其特点在于非有意而为:以无为为之”为天”的内涵,相应地包含扬弃目的性之意。与之相联系,对庄子而言,理想的行为方式便是行不知所之,居不知所为”(17),亦即无任何行为的目的与意向,这里包含以自然原则扬弃目的性的要求。在这方面,老庄无疑前后相承。从现实的形态看,人作用于对象的活动总是包含行动目的与存在法则两个方面,实践活动的展开,也相应地涉及合目的性与合法则性,前者体现了人的价值追求,后者则关乎这种追求与存在法则之间的关系。道家要求以自然原则扬弃目的性,首先体现了避免以合目的性否定合法则性的取向,后者对于人的行动与实践的合理展开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当然,过分地强调消解目的性,在逻辑上可能导致悬置价值理想的追求。在这方面,《老子》的思想似乎也内含着自身的局限。

要而言之,天道观上的天长地久”为人道观上人应当如何在”提供了本体论的前提。对《老子》而言,从天道的层面看,世界本身是一种自然而然、不包含任何目的性的过程,自然的这种存在方式,构成了人在社会领域中存在的依据。天道观上的形上原理与人道观上的价值原则,再次呈现了相关性。

如何抑制或消除社会的纷争、保持社会的秩序,是《老子》哲学关注的另一重要问题,《老子》所推崇的自然原则,也与之相涉。《老子》首先考察了纷争形成的根源。在《老子》看来,对象的价值化或价值对象的确立,必然引发各种价值欲求,欲求的进一步发展,则导致争名夺利。既然价值的确立构成了纷争之源,那么,避免纷争,便需要从消除价值确认和价值追求这一源头入手。按《老子》的理解,导致欲求的价值形态首先表现为名”与利”,消除纷争也与之相关: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18)这里的贤”可以视为德性的象征,贤德从古至今,一直是名誉、声望的社会符号;难得之货”则是物质之利的象征。不以贤”为贤,不以难得之货”为贵,意味着否定对象的价值化、消除对象的价值性质。当贤”不再是崇尚的对象、难得之货”不复被视为贵重之物时,对这类名利对象的追求也就失去了意义。

从更根本的层面看,无论是名的崇尚还是利的追求,归根到底都与人的欲望相联系,如果从根源上消除人对名利的欲望,那么以名利作为追求目标这种现象也不会再出现,正是基于这一看法,《老子》强调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不见可欲,亦即不让可欲的对象显现,或者使可欲的对象隐去。从主体的方面来说,这里涉及人的各种欲望形成之源,从社会领域、从对象的角度来说,问题则指向是否存在引起欲望的对象。在可欲”和欲”之间,如果可欲的对象不断呈现,或者对象一再地被赋予各种价值规定,那么,主体的欲望就会被激发起来。对《老子》来说,比较好的方式就是把可能引起欲望的对象尽量加以消除,这样就会使人的欲望失去对象性的根源。要而言之,所谓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也就是消除可能产生欲望的各种对象,从本源上使欲望无从生成,由此让民心归于宁静,使社会中导致争乱的土壤不复存在。

《老子》的如上看法,可以视为其自然原则的进一步展开。按《老子》的理解,文明演进过程当中常常带来负面的现象,以道德形式出现的名(尚贤往往和道德相联系),以难得之货形式呈现的各种物质之利,都会驱使人们追逐与之相关的名和利。这种看法既从一个方面表现了避免社会纷争和无序的意愿,又内在地蕴含某些较为消极的价值取向。欲望如果不加以适当调节、引导,固然容易导致纷争等负面的现象,但从社会的层面看,欲望的负面后果,并非完全不可控制。事实上,通过体制、规范等等的制约,社会能够限定欲望的无序追求,儒家的礼,便以制约人的欲求为其重要的历史功能。荀子在谈到礼的起源与作用时,指出: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19)这里所说的度量分界”,即指事物存在和变化的一定界限或范围。在社会领域的不同时期,生存资源的分配都有其度”,对已有资源的索求如果超出此度”,则社会便会无序化,而资源dylw.net的分配又以社会成员各安其位为前提。礼的作用就在于将不同的社会成员安置于一定的分界”之中。使之都按其特定之位索求和获取资源,彼此互不越位,由此保证社会的有序和稳定。礼的这种限定,同时表现为对欲求的制约和控制。

进而言之,欲本身并非仅仅呈现负面的意义。按其本来形态,欲所指向的是尚未存在或尚未拥有的对象,它意味着不满足于已有的存在形态而试图达到尚未存在之境,后者往往可以成为创造性活动的推动力。历史地看,人的价值创造之内在动因,常常来自其内在的欲求。黑格尔曾指出:假如没有热情,世界上一切伟大的事业都不会成功。”(20)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热情包括人的欲望,对黑格尔而言,与欲相联系的这种热情,常常构成了历史演进的杠杆。《老子》作者在要求消除欲求和争夺之源的同时,也可能导致抑制人的价值创造以及价值创造的内在动力。

从逻辑之维看,《老子》在价值观上的如上思想。似乎存在内在的悖论:一方面,它以自然作为价值原则,这一原则如果贯彻到底,便需要消解、扬弃与自然相对的文化、价值观念;另一方面,自然原则又内含价值的取向:将自然加以理想化,便意味着赋予自然以更高的价值性质。事实上,自然原则本身便体现了与儒家的仁道原则相对的价值观念。质言之,自然原则若彻底化,便要求消解一切价值原则、摒弃一切价值追求,然而,自然原则本身又表现为一种特定的价值原则,其中体现了与儒家、法家、墨家等相异的价值取向,这既是《老子》所蕴含的悖论,也是更广意义上道家哲学所内含的问题。以上趋向同时从两个方面突显了《老子》哲学的复杂性:一方面,其天道观上的形上原理与人道观上的价值原则之间存在理论上的相关性,另一方面,作为天道观引申的价值观又包含内在的逻辑张力。

注释:

①《老子·第一章》。

②《诗经·墉·墙有茨》。

③《论语·为政》。

④《说文解字》:常,下裙也。”段玉裁对此作了如下注解:《释名》曰:‘上曰衣,下曰裳。’裳,障也,以自障蔽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58页)

⑤《老子·第六章》。

⑥《老子·第一章》。又,此句的断句可以有两种形式:以无”、有”为断或以无欲”、有欲”为断。这种不同的断句形式,又与本章前两句——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相关。后者在断句上历来有分歧,王弼等以无名”、有名”为断,王安石则以无,所以名天地之始;有,所以名往万物之母”解释此句,亦即以无”、有”为断。(参见容肇祖辑:《王安石老子注辑本》,中华书局1979年版)。从内容上看,两者的涵义事实上具有相通性:无名”即无法以经验领域的名言加以表示者,无”则意谓无具体规定者,两者所指实为一(道),有名”与有”的分别亦类此。从文句结构上看,如以无”、有”为断,则本句(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亦以无”、有”为断更为适宜。

⑦《老子·第十八章》。

⑧(11)《老子·第十九章》。

⑨(18)《老子·第三章》。

⑩《老子·第十六章》。

(12)《老子·第八十章》。

(13)《庄子·马蹄》。

(14)《老子·第五章》。

(15)《老子·第七章》。

(16)《庄子·天地》。

生态文明原则范文篇12

关键词:生态旅游要素模型原则实践

生态旅游研究背景

生态旅游(MassTourism)作为替代大众旅游的一种扩展和派生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许多的旅游项目、旅游产品和旅游景区以“生态旅游”命名,“生态旅游”正在大众化。有学者看到了这样的现象,进而提出了生态旅游与大众旅游‘互化’的理论(杨桂华,200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一种与大众旅游截然不同的旅游形式,而且也有别于其他替代旅游形式”(Fennell,2004)。

本文将基于生态旅游的高度脆弱性和稀有性,分析生态旅游基本要素的关系,建立相关模型,并藉此讨论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约束各方的行为,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来发展旅游。

文献回顾

有关生态旅游的理论研究,多集中于生态旅游的定义、原则和责任方面。

2002年召开的国际生态旅游年大会所提出的《魁北克宣言》(UNEP/WTO,2002)对以下五方提出了呼吁:对政府及国家一级的开发商的呼吁;对(私人)企业的呼吁;对非官方机构、社区性的协会、研究和教育机构的呼吁;对半官方机构、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和发展赞助商的呼吁;对地方社区和市政部门

杨桂华在其专著中创立了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系统,提出了旅游目的地社区责任和生态旅游者责任(杨桂华,2004)。也有提到“要求各方在道义和伦理上怀有责任感,并有相应的行为表现”(Wright,1993)。

或是创立生态旅游受益者体系(包括当地社区、政府机构、旅游业、旅游者、保护机构、志愿部门、专家、媒体),提出诸多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以保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目标的实现(Swardrooke,1999)。

《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转引自诸葛仁,2005)制定了生态旅游产品的11条原则,对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做出了一些规范。

与此相类似,多数原则标准是从旅游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约束的也多是生态旅游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是生态旅游的直接经营者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把握生态旅游的发展方向,需要全面分析资源与生态旅游参与者各方的逻辑关系。

生态旅游要素模型的建立

吸引游客的旅游资源,同时也是属于地方居民的。旅游业的发展极大地依赖这些“共享资源”。旅游业界、游客和地方居民三方虽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同为活跃的因素,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在实际运作中,旅游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出发点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生态旅游资源、管理者、经营者、游客和地方居民同为生态旅游中缺一不可的要素,有必要整理其关系,建立关系模型(见图1)。

在一个共生的环境之下,人与资源要素相对独立,但又互相影响——人利用生态旅游资源,又受制于资源;生态旅游资源是人享受的基础,也对人的旅游活动产生反作用。

“人”的要素中,地方居民和游客共享生态资源,管理者和经营者对其起引导和监管作用。各要素牵掣互动,影响也是双向的。

生态旅游资源包括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人文要素对自然的渗透以及人类对自身历史的关注,使得很多自然要素与人文要素不可分。在生态旅游蓬勃发展的今天,人文要素虽然还不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吸引物,可能只是整体旅游体验中的次要或附属的部分,但已经不自觉得作为旅游资源的一部分,被游客广泛享用了。人文资源同样是人类宝贵的财富,需要同样的关注和保护。

生态旅游的实践原则

(一)管理者的保育原则

在大众旅游发展的阶段,讲求经济效益至上。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点的逐步成熟,提出了供给导向的概念。在生态旅游的范畴内,需要政府和行业的宏观调控,其责任也最为关键。

现阶段,我国的旅游管理还是一个多元体系,生态旅游资源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管理部门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旅游局/旅游委员会,生态旅游资源还可能隶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比如林业、园林、宗教、文物、水文等等;从中央到地方,从自然到人文,生态旅游资源笼罩在一个复杂的网络之中。对于生态旅游资源,各方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容易导致本位主义和学科的狭隘性。

因此可以看出,最大的问题不在于管理者该管什么,而在于谁是“生态旅游的管理者”?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情况,很多学者意识到让这么多利益集团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在这个方面,生态旅游研究和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较好的例子有《澳大利亚国家生态旅游战略》(联邦旅游部,1994);加拿大的生态旅游任务组(EcotourismTaskForce)与萨斯喀彻温旅游部(是政府-私营部门合作的行业联合体,是加拿大该省的旅游发展指导机构)曾合作制定了生态旅游指导原则的文件,这个文件将成为加拿大未来生态旅游发展的基础(Fennell,2004)。

对于生态旅游来说,全国统一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是必须的。现阶段很多地方政府都在着手制定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政策和评估体系,但这样的子体系应该建立在一个部级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认证体系之下。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首先需要一个独立而扁平的体系,成立一个特殊的生态旅游管理机构——独立、非盈利的官方组织或协会,并且不隶属于任何具体的职能部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基于生态旅游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这个机构的结构应是扁平的。可以只设部级和省级两个层面。

在部级层面,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生态旅游法规政策和开发的原则框架,进行资源普查,建立生态旅游的认证体系,在全社会推广生态旅游意识;在省级层面,主要任务是确立各生态旅游区的环境承载力,根据国家统一的法规和认证体系遴选经营者,执行检测程序,对生态旅游开发和经营进行跟踪评估。

在立法和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参与者不仅应该包括各学科的专家(生态资源的涵盖面是非常广泛的,对于生态资源的研究需要有系统的概念),同时还需要包括生态旅游资源地的居民代表。虽然可操作性会受到某种影响,但当地居民的参与是相关法律和政策得以最终实施的强有力的保证。(二)经营者的效益原则

一方面,保护生态系统的原则可能与不顾一切追求利润的行为不相容;另一方面,经营者要算投入产出的帐,让经营者不为利润所驱动很困难。

宝贵的旅游资源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量化,资源的使用不能如实地反映到开发者的成本核算中。在很多开发者心中,旅游资源是没有成本的,天然的和历史遗存的珍贵资源几乎是无偿在使用。

其实,管理者和地方居民收益漏损的至少有两笔费用。一是资源有偿使用费。可以根据生态旅游资源的等级、开发程度和规模,收取资源使用年费;旅游目的地也可以采取资源入股的方式,由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回归收益给社区。二是管理部门的认证费用和年度审核奖惩费用。一次性的认证不能说明资源动态使用的过程,因此年度审核是必须的。

认证的费用可以是固定的,但年审费用则可以灵活掌握—比如可以规定基准的审核费用,然后根据“谁污染、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进行奖优罚劣。以上两项费用上缴后,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资金统一运作。这样做,经营成本会提高。

短期内可能削弱投资者的兴趣,表面上也减少了经营者的收入;但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却更符合资源使用的公平原则。

(三)旅游者的纪律原则

在欧美发达国家,严格意义上的生态旅游还只限于高收入、高教育层次的游客。生态旅游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旅游活动形式,虽然在经营中要受到种种约束,但究其本质还是一种经济活动。如果把教育层次低,或是缺少生态旅游常识的游客拒之门外是不现实的。

许多文献都提及游客影响的最小化,要求对游客进行教育。生态旅游本身也是生态教育的过程。纪律似乎是一个过于硬性和严格的词汇,但并没有数据表明约束和纪律会削弱游客的美好体验。对于生态旅游急速扩大的市场来说,游客遵守某些纪律是必须的。不论是一些公开管理的方法,比如限制区域和时间、限制某些活动、限制游客数量;或是一些信息和教育计划,比如分发信息手册和游览指南——这些规范多是以游客“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需要游客的配合和遵守。

通过不同的形式为游客提供生态旅游的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游客的知情权;对他们的行为做出规范,是经营者要做的事;游客的门槛仅仅是要求他们遵守某些纪律。对于纪律的执行情况和难点,则需要一些实地的问卷调查才能说明问题。

(四)地方居民的参与原则

生态旅游提出伊始,就更为关注地方居民的利益,强调为地方居民提供培训机会和工作机会。“利益”、“贡献”这些字眼不应仅仅停留在经济的范围之内。在决定资源是否被开发、以何种形式开发、旅游地如何管理等等问题上,地方居民需要参与的是管理、经营和生产的全过程,而不是管理者决策、经营者设计好一个“产品”后,地方居民只是作为一个接受者的角色接受教育和培训,享用他们提供的工作机会。

在普查和提出开发项目的时候,可以采用居民代表听证会、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居民的真实想法——居民的认可应该成为立项的先决条件;批准立项后,可以成立地方居民旅游开发委员会,或是选取一定代表加入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其目的就是确保对管理全过程的参与。这样,一方面能够全面保障地方居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地、拆迁等矛盾也能较好地规避和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生态旅游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旅游方式,牵涉到的是人与自然的复杂的系统。生态旅游资源与旅游者、地方居民、管理者和经营者是共生的,强调各要素之间的双向关系,它们既相互制约也需要协同发展。可以通过立法、认证、教育等不同手段来强化各方的责任感,深化各方的参与意识。成立相对独立的管理部门来体现对环境的保育原则,生态旅游经营者有偿使用旅游资源以全面体现经营的真实收益原则,生态旅游者有义务遵守特殊的旅游纪律,地方居民不仅有条件而且能积极投入开发、经营的全过程—各要素方的行为都需要约束,这样才能确保生态旅游实践的健康发展。

本文的局限在于主要论述了生态旅游五要素关系的双向性,未及表达深层的系统关系,只是针对一些实践操作原则做了相关分析和建议。

参考文献:

1.杨桂华.生态旅游景区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戴维•A•芬内尔,张凌云译.生态旅游[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

3.田里,李常林.生态旅游[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4.李天元.中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5.诸葛仁.绿色环球21:规范生态旅游的国际标准[J].旅游科学,2005

6.雷德•波赛尔曼等,陈烨等译.弯路的代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李长荣等.生态旅游地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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