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协议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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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协议范文篇1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劳动合同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近些年来,就业协议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加上协议书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其应用情况越来越不理想,甚至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障碍。一些毕业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往往会忽略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以“已有就业协议”为由,不愿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使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现行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尴尬。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就业协议本身应该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高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高校以一个监管者的身份出现既与公民拥有劳动权的宪法权利相冲突,也与高校教书育人,培养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高校为自身利益,滥用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统计学校就业率的依据。国内很多高校均以签署就业协议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毕业证等相“威胁”。大量注水的就业率出现,“被就业”现象出现,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三)学生毁约现象严重。法律上没有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进行定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的看法不一。学生普遍认为其只是意向书,毁约现象严重。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差距。

(四)不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部分学生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往往在很多情况均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忙签署就业协议,结果使得用人单位有机会伺机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为学生提供各种配套的措施和服务,导致一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落入陷阱,受到伤害。

(五)就业协议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一方面,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通常仅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通常不涉及。当然就业协议中允许将诸如此类的

事项在备注部分讲明,但由于就业压力比较大,且大部分毕业生社会阅历尚浅,权利意识不够,所以很少有毕业生有机会将他们比较关心的这类事项写明。而且即使将相关事项写明了,但由于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自动失效,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来取而代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就业协议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还是按照就业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不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互不衔接、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三、劳动合同可以取代就业协议书

针对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建议取消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决了学校的尴尬地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就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不涉及学校。

(二)就业协议没有实质作用。从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看,它是国家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的依据,是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它并没有什么实质作用。由就业协议书所统计出的就业率并不准确,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并不依赖就业协议书,国家也不再派遣毕业生,对违约方协议也没多少约定力……而且,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周期也仅仅是从签约到毕业生报到这一短短的时间,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就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是必须签订的。也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尚有意义,但现在其并无多少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替代就业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确得多,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九个方面。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审议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与其日后确定,不如直接由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合法。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有观点认为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这里所谓的“可以不签”同样可以理解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再加上在校大学生多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完全符合一个劳动者的要求。而且毕业生毕竟不同于其他在校学生,虽暂未领取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持有学校发给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毕业后就业。用人单位在对其未毕业的大学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学校准许其工作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综上,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

参考文献:

[1]王伟.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8月,第24卷第4期.

[2]李升军,张莉.就业协议的存与废.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9期.

家校合作协议范文

单位就业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年,工作地点为,工作岗位为。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本协议解除:

1、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单位就业协议书范文【二】

毕业生: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参加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因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条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的成立,有其他约定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例如:用人单位进人需要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核准后就业协议成立。

第六条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的依据。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后、用人单位、毕业后所在学院和学校各一份。

双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

档案: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

毕业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学位类别:______________

学历:_________________培养方式:______________

生源地: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毕业生工作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是: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初次服务的期限是:____________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是否签订:__________合同。

本协议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成立

双方商定按下列步骤解决争议:

一、对本协议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_____________。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违约方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签字盖章后方可解除协议。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意见:___________用人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选聘生、西部计划、欠发达计划、三支一扶、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

3、乙方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于年月日前到甲方报到。甲方应当在乙方报到后1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本协议中关于工作期限、岗位、地点、薪酬等主要条款应写入劳动(聘用)合同。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为乙方办理录(聘)用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家校合作协议范文

[论文关键词]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管理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以此来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俗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进行就业率统计的重要依据。而在实践中,就业协议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使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间产生了许多矛盾和纠纷。因此,对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并寻求完善之策,成为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内容。

一、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生就业制度经历了“完全计划型就业阶段—计划为主导,市场为辅阶段—以市场为主导,但仍留有计划经济痕迹”三个阶段。在第三阶段,国家提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而按照现行规定,在校生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毕业后才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但找工作必须在毕业前进行,若毕业时无单位接收,毕业生就无法得到派遣(主要涉及学生户口、档案的接收),于是在从指令分配向双向选择转变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定制了一种书面协议,产生了介于国家分(派遣)和市场寻找(劳动合同)之间的就业协议书,用以解决时间差的问题。由此可见,就业协议书是基于制度上的需求而产生的。但就该协议本身的性质而言,却是众说纷纭,目前国内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劳动合同说,二是民事合同说。

(一)劳动合同说

1.狭义劳动合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就业协议书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其依据在于:(1)合同性质一致。从实质上说,就业协议书确定了一种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2)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毕业生就业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这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3)法律依据一致。由于就业协议书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接收之后,要有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就业协议书应当遵循《劳动法》。在发生争议时,也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2.附条件的劳动合同。这种观点主要指协议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与否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如期接收毕业生。如果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协议生效;如果毕业生不到用人单位报到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对毕业生不予接收,协议不生效。一方或双方因此而承担的责任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录用合同。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即录用合同。所谓录用合同,是指以职工录用(雇佣)为目的,由用人单位在招收社会劳动力为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约定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合同。录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目的的特殊性。录用合同虽然也是劳动合同,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用,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职工的前提。第二,时间的特殊性。录用合同是在劳动者正式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之前签订的合同。第三,主体的特定性。录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而另一方是作为社会劳动力的被录用者。第四,内容上的意向性。双方的约定多为意向性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在被录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以劳动合同进行最终确认。

(二)民事合同说

1.预约合同。对于预约,我国合同实务中屡有应用,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就其作出规定。关于预约的含义,民法理论通常认为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的目的是订立本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有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内容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典型的预约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属于本合同。

2.狭义合同。持此观点者认为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其一,高等教育性质发生了变化。高等教育性质的变化导致了高校教育功能及其在社会关系中地位的变化。在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关系中,学校作为管理者的地位已经弱化,只是充当服务者或监督者的角色。其二,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就业协议书,否则不能成立。其三,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当事人设立各自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享有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则享有对毕业生的人事管理权。这种不具有任何公益性质而仅仅是保护私权的就业协议书理应归于民事合同。

二、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作为一方主体的地位尴尬

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与限制。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简言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否签订协议,还要依赖于学校的态度。就业协议书作为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现阶段却与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格格不入。同时,依然将大学生的就业与其他主体区别对待,似有“身份歧视”之嫌,与我国就业促进法大力规制就业歧视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而学校方虽然被赋予了作为就业协议书主体方的权利,但在实际过程中,学校却只是例行公事的一方,对于毕业生的择业权并无真正的干预权力。2007年6月,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面对全国20余所重点高校就业部门和国内外百家用人单位进行了《就业协议书》相关问题的调研,结果表明:半数以上的高校认为只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即已生效。虽然有75.3%的用人单位认为协议需要三方均签字盖章才生效,但61.1%的用人单位表示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学校的角色是见证方和担保方,只有23.4%的用人单位认为学校属于协议方。可见,实际操作过程中,学校作为一方主体已经形同虚设,欠缺主体的权利,甚至连违约的可能性都没有。

(二)违反协议的责任性质难以界定

由于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协议,往往在法律定性上比较复杂,司法介入很难准确严谨。尤其是在毕业生或用人单位不履行就业协议书的责任定性上,还存在着法律盲点。如前文所述,理论界对于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上,但对于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看法却相对一致,即虽然两者有一定的密切性和关联性,但是在协议主体、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因就业协议书产生的纠纷(主要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情况)一般是比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对就业协议书的性质有不同理解,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的意见不一,有的认为直接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有的建议应为缔约过失责任。随着高校就业协议书违约情况的日益增多,准确界定违约责任也愈发紧迫。转贴于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衔接脱节

就业协议的内容只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意思表示,不涉及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内容。尽管三方协议中允许将这些事项在备注部分讲明,但事实上,几乎没有毕业生有勇气和用人单位商讨这类事项并约定用白纸黑字写明。再加上由于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便失效,必须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来予以最终确定。而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差异,从而导致矛盾的产生。例如,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试用期。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就业协议中一般会有服务期的规定和违反就业协议的违约金约定,现实中已发生毕业生报到后在试用期辞职的案例,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产生的基础是就业协议,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就要先解除就业协议,因而产生了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还是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来解决的纠纷。同时,由于就业协议对于毕业生的未来工作岗位和内容鲜有格式约定,一旦毕业生在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条款与之前的口头约定不符,也同样会产生争议。

三、针对就业协议诸多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一)学校退出就业协议的主体方地位

“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地位,应由当事人之一转变成协议的审批者或监督者。”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宜都只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主观意愿,而不能取决于学校。“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是其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目前,上海、广州、西安、武汉部分高校已开始试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的做法,即在就业协议中增加劳动合同的格式内容,学校方也退而成为“鉴证方”,不再作为一方主体。

就业协议书存在的社会环境基础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有的三方协议也进行相应的改革。现在的就业协议书在性质上是关系混乱的,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这两方平等主体之间又存在了学校主体,以最初学校作为一方主体的作用来看,学校主要履行着行政管理职能,一份协议中既有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有特别行政关系,的确是不合适的。而如果学校以民事法律主体的角色出现,则又无法解释其在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因而,改变其主体地位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在部分省市,学校成为“鉴证方”,即学校退而成为审核方,对此笔者持谨慎态度,学校有权审核学生的资格,但对于用人单位,在无法律法规明确赋权的前提下,学校很难做到实质性的审核,如果仅为形式审查,意义不大,因此用“见证方”一词更为准确和妥当。2009年10月,笔者作为高校代表参加了教育部有关就业协议书修订的研讨会,会议明确对就业协议书进行了定位,提出: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这是近年来教育部首次对就业协议书的内涵进行较为细致的描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就业协议书的主体究竟是两方还是三方并未明确说明,但指出了就业协议书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对于学校而言,则主要是进行就业管理的依据,至于协议书的格式版本制作权则下放至各地,教育部不做统一要求,也就是对目前的两方协议实践采取了默认态度,可以说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二)使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实现无缝连接

为了避免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因内容矛盾而产生纠纷,应该使两者的内容相衔接、相一致。协议条款是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条款应具体、明确、清楚,便于执行。因此,在就业协议中应设定与劳动合同的条款相一致的格式条款,而且备注中另行约定的内容也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在就业协议一方主体出现违约时,就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不至于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前文所述的就业协议调研也表明,在目前就业协议中没有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格式规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会将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单位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在约定栏中明示,但却愿意将毕业生违约的责任予以说明。如果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相衔接,必然能够更好地保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毕业生的就业协议违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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