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基本规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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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基本规律范文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把逻辑学看做是一门玄之又玄,形而上的科学。逻辑学似乎变成了一种只是被用以研究而不是被拿来使用的对象。而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学科,在日常生活中最能体现其使用价值的要数在法之领域。前苏联法学家B•H.库德里亚夫采夫曾说过: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逻辑学主要研究的就是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规则的学问。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包括:概念、判断、推理,其中推理正是思维活动过程的表现。法律逻辑是一门关于法律思维规律、规则与方法的学问。”法律思维活动过程主要表现为法律的推理过程。法律的推理体现在侦查破案、诉讼、裁判案件、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中。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写道:逻辑对于刚开始研究逻辑以及一般地刚开始研究各门科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而对于研究了各种科学又回过来研究逻辑的.人说来则是另一回事。”

一、法学的逻辑研究方法

(一)逻辑实证主义

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positivism)它是以经验为根据,以逻辑为工具,进行推理,用概率论来修正结论。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体系和方法对法学研究的影响是源于思想体系的延续性和关联性,这是实际存在的一种天然联系。法学家们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一些共同的因素,再从这些基本因素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但是正如孔德所指出的,任何通过抽象思维把握现象背后所谓本质联系的努力都是多余的,徒劳的。逻辑实证主义迷信归纳推理,主张归纳万能的思想也限制了法律的逻辑研究。当然,我们绝不是否定归纳法在法学领域的地位。而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演绎法和其他方法的重要性。

(二)规范逻辑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逻辑学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分支——规范逻辑(logicofnorm)又称道义逻辑”(deonticlogic)属于现代应用逻辑。规范逻辑与法律逻辑有着最密切的关联。规范逻辑”就是把规范”——特别是把法律规范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运用公理化的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规范逻辑研究属于一种元法学研究方法;所谓元法学方法指的是将法律规范语言作为一种对象语言,而形式语言作为一种元语言,用元语言对对象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它对于法律体系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立法也起着指导性作用。

1.逻辑学家们从大量的法律现象中抽象出最基本的法律概念,作为研究的基点。他们把法律规范概括为三种最基本的规范命题:(1)应当型”——即,规定义务性的规范。包含应当”、必须”等规范词。用常用符号O表示。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允许型”——即,规定权利性的规范。包含允许”、准许”、可以”等规范词。用常用符号P表示。例如: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许离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禁止型”——即,规定禁止性的规范。包含禁止”、不得”等规范词。用常用符号F表示。例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上述三种类型的命题形式可以分别表示为:Op、Pp、Fp。而这些是结构上最基本、最简单的规范命题形式。它们通过真值联结词构成任意复杂的规范命题形式。规范命题引入的真值联结词:并非、并且∧、或者∨、蕴涵→、等值←→,不同于命题逻辑的命题形式,命题逻辑的逻辑特征是论证真假值问题。规范逻辑命题的逻辑特征不是论证真假问题而是论证其合理性问题。但是规范命题的合理性与命题逻辑的真值性也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在二值范围内取值,二者的推理有效性是一致的。

2.逻辑学家们总结出几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作为公理,这些公理是对法律现象的一种总结,是不需要证明的。它们通过初始规范来表达,并用来作为推理的出发点。然后再制定出一些推理规则,利用这些推理规则,从熟知的公理推导出一些定理,从而找出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而建构成整个法律体系。(1)1951年冯•莱特创立了第一个规范逻辑系统,T—S5系统。然而,冯•莱特和安德森的规范逻辑系统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以及构建法律推理逻辑系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相较于现实的法律语言和推理规则,他们的道义逻辑系统的语言过于贫乏,不能给予充分、准确的诠释。第二,他们的道义模态词不能完全适用于法律规范词,甚至相抵触。例如:规范逻辑适用的定理﹁FA←→PA,运用于法律规范推理时,从不禁止A是推不出A是权利的。不在公共场所吸烟是法律上不禁止的,但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也不是法律上的权利。当然我们要看到规范逻辑推导出的这些定理与我们对法律的通常理解是一致的,这也说明了我们对法律的日常理解还是符合规范逻辑规律的。冯•赖特和安德森等逻辑学家们在对法律规范进行抽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规范逻辑,使复杂的法律规范关系可以用更精确的形式语言表达出来,这是很有意义的。对于我们今后的法律逻辑研究也有着非常关键的指导作用。

二、法学与逻辑学的交叉研究对象——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

逻辑研究推理并且主要是研究推理形式”,中国政法大学王洪先生曾提出法律逻辑应当以法律推理为研究对象”。那么什么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根据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还是使用辩证逻辑的方法可以分为法律形式推理和法律实质推理两大类。法律形式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质对已确认的案件事实,确定的法律条款进行逻辑判断的推理。特别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法律形式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实质法律推理指的是在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含糊不明或者缺乏大煎提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实践理性或价值理性而做出的推理。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首先,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不论是形式推理还是实质推理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其次,二者的适用步骤相同。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案件事实的确定,法律条文的确定,以及根据法律规范推理出判决结果。只是实质法律推理所运用的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的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作为法律推理的两种基本方式,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1)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与形式逻辑的有机结合,所以形式法律推理主要体现价值观念的合法性。而实质法律推理是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体现,其所追求的是价值观念的合理性。(2)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归纳和类比三种推理形式。因此,不论是立法,司法各个阶段、程序都离不开形式法律推理的运用。相对于形式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往往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所以形式法律推理的适用范围要大于实质法律推理。(3)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特别是三段论。而实质法律推理多用来解决法律上相互矛盾、含糊不明的问题。因此实质法律推理采用的是辨证推理的方法。#p#分页标题#e#

逻辑思维基本规律范文篇2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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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诸多的创造与创新,都有一个共同的支撑点,这就是大智慧。大智慧的核心是社会主义价值观,是中华民族振兴的精神,是创造性思维能力。

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曾说过:“我们中国人并不比外国人差。”为此,钱学森院士在20世纪80年代就大力倡导开展思维科学研究,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为我国研制智能机提供理论基础,二是为了大力提高人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创新思维学》这部书诞生了。这部书,由本刊总编辑于童执笔,龙江省委党校刘奎林教授、北京大学赵光武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田运教授、哈尔滨速读学校王功玲校长、哈尔滨师范大学陈明文先生、中共吉林省委党校胡珍生教授等专家学者集体创作而成。

“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钱学森之问”启示我们:不研究创造思维,不懂得创造的规律,是难以造就出杰出人才的。为此,本刊2015年特辟《创新思维学研究》专栏,连载《创新思维学》这部书,为追梦征途上的人们,增强创造与创新的思维能力。

第二章抽象(逻辑)思维

抽象思维也称逻辑思维。这种逻辑思维是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演变而来,成为人们唯一一种思维形式。

第一节抽象(逻辑)思维是基本思维形式

一、抽象(逻辑)思维形式

所谓抽象(逻辑)思维规律就是以概念为思维逻辑起点,再经过判断、推理的加工处理抽象信息的一种思维规律。

概念,是人脑反映客观事实的内含和外延之本质属性的概括;概念是对具体事物的抽象;概念是借助词或词组来实现的;概念是众多人的长期实践并相对取得共识之产物。

抽象思维是人类最基本的思维形态之一,在人类的认识发展史上出现得最晚,因此,是人类最高级的思维形态。它同语言结合在一起,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不仅对它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形成了逻辑学,是迄今为止研究得比较成熟的思维形态,甚至使人们似乎觉得是唯一的思维形态。

二、打破抽象(逻辑)思维的一统天下

上世纪80年代初,世界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倡导建立思维科学,明确地指出:思维的基本形态不是抽象思维一种,还有形象思维、灵感思维等形态。著名心理学家朱智贤等从心理学,特别是思维发展心理学的角度,也明确地论述了思维的基本形态不是抽象思维一种,还有运作思维与形象思维。虽然还有一些人仍然不承认其他思维形态的存在与地位,但总算是基本上打破了抽象思维一统天下的局面。

思维科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的研究,逻辑学――数理逻辑的发展,计算机科学――新一代计算机的研制,确实取得了很大成就,思维问题越来越引起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令人高兴。但是,发展中暴露、提出的问题,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把注意力放在形象思维上,符合钱学森所提出的“形象思维是思维科学研究的突破口”的战略部署。一些人强调创造性思维、特别是直觉与灵感的研究,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有利于提高全民的创造意识。现代逻辑确实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对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然而现代逻辑所研究的是不是全部的抽象思维?现代逻辑学是否等于抽象思维学?抽象思维有哪些区别于形象思维的特点?抽象思维的基本发展过程如何?目前,对抽象思维研究的基本状况应如何认识与估价?今后如何进一步开展抽象思维的研究?对这些问题,思维科学需要从宏观、整体的角度有个明确认识,否则会影响思维科学研究的正确、全面地发展。

第二节抽象(逻辑)思维的基本特征

抽象思维不是思维的唯一形态,而是思维中与形象思维、灵感思维、社会思维、动作思维相并列的一种思维形态。因此,要正确理解本质与特点,必须把它与形象思维等其他思维形式相比较,抓住只为它所单独具有、形象思维与动作思维所没有的特有属性(特点)。根据这种理解,试对抽象思维的本质作如下概括:抽象思维就是以概念为思维的基本单元,以抽象为基本的思维方法,以语言、符号为基本表达工具的思维形态。

一、概念性

这是抽象思维的基本特点。因为,概念是抽象思维的基本因素,任何抽象思维都是建立在概念与概念体系的基础上的,因此,抽象思维又可叫做概念思维。

概念是人类认识发展中由感性认识跨入到理性认识的基本标志,概念的产生是认识发展中的质变。感性认识反映的只是个别事物的表面现象、外部联系,概念反映的则是一类事物的普遍本质、内在联系。

同志说:“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的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住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概念同感觉,不但是数量上的差别,而且有了性质上的差别。”

概念是抽象思维的基本因素、基本形式,判断以概念为基本构成成分,推理以判断为基本构成成分。任何科学理论都是以概念为基本元素,通过一系列判断、推理建立起来的。没有概念,就无法建立科学理论。例如,在数学中,数、整数与小数、正数与负数、有理数与无理数、实数与虚数、常量与变量、函数、极限、微分与积分等等,就是建立数学理论的基本概念。没有这些概念,数学理论就根本无法建立。概念的基本认识功能就是“代表”客观事物参与大脑中的抽象思维活动。因为,客观事物是根本无法进入大脑的,只能以概念的形式进入大脑,并以它为基本单元进行抽象思维活动。

概念一经形成,就成为认识的基本工具,就可以把大量关于同类事物的认识压缩到概念中去。列宁说:“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所谓范畴就是最高层次的概念。

新概念的形成是人类认识水平的标志,是抽象思维的结晶。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逐步扩大、逐步深入的,每扩大到一个新的领域、深入到一个新的层次,就形成一些新的概念,把这些新的认识成果巩固下来。

二、抽象性

思维的抽象性是抽象思维的核心。“抽象”一词,具有多种含义,通常是指“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也指孤立、片面、内容贫乏、空洞的思想,哲学上把它与具体相对应,科学上把它与形象相对应。抽象作为一种思维活动或过程,是对已经获得的大量感性材料、经验事实,经过比较、分类、分析、综合,将一类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排除个别的、偶然的、外部的表面现象,抽取出普遍的、必然的、内在的本质或规律。这是贯穿于抽象思维过程始终的基本思维活动,是认识事物本质与规律的基本方法。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中介与桥梁。因此,把这种思维形态称作“抽象思维”是非常恰当的。列宁指出:“物质的抽象,自然规律的抽象,价值的抽象等等,一句话,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自然。”

抽象活动是概念形成的基本方法与活动,没有抽象就不可能形成概念。同样,抽象活动也是获得判断、推理及其规律的基本方法与活动,没有抽象也就不可能产生判断与推理,更不可能找到推理的规律。

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因此,抽象是有层次的,经过不同层次的抽象,就能够认识、把握客观事物不同层次的本质。抽象的层次大致可以分为下列三个层次:

一是表征的抽象,它是初级的抽象,是对事物表面特征的抽象。如果抽取出来的是一类事物的共同的或相似的特征,就可以形成作为形象思维基本单元的意象或典型形象;如果抽取出来的是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那就可以形成作为抽象思维基本单元的概念。因此,表征的抽象是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都必须运用的思维活动。

二是本质与规律的抽象,它是对事物的深层次的抽象,抽象所得的结果可以是科学的概念、定理、定律、原理。例如,马克思对价值、使用价值等概念的抽象,列宁对阶级等概念的抽象,牛顿对万有引力定律的抽象,门捷列夫对化学元素周期律的抽象,爱因斯坦对相对论原理的抽象,如此等等,都属于这种抽象。这种抽象又包含许多层次或等级,各门科学本身就有若干等级的抽象。在各门科学内部与各个学科之间,还有形式、结构与功能的抽象。它比本质与规律的抽象还要高,往往是在本质、规律抽象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三是哲学的抽象,它是人类认识过程中最高层次的抽象,各种哲学范畴、规律就是哲学抽象的产物。哲学范畴是对人类认识的所有概念进行最高抽象的结果,是人类认识的最高层次的概念;哲学规律是对自然界、社会、思维各种规律进行最高抽象的产物,是人类所认识、掌握的最高层次的规律。

在强调抽象是抽象思维的核心时,不要以为,抽象是只有抽象思维才用的,其实,形象思维也要用抽象,形象思维中意象与典型形象的形成也都必须运用抽象。

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是抽象思维的重要特点。因为,研究抽象思维的形式与规律的科学称为逻辑学,所以,抽象思维又称为“逻辑思维”。人类对抽象思维研究得最早,至今已有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了,逻辑学就是人类对长期以来抽象思维活动经验教训的总结,经验部分就概括为各种逻辑规律,教训部分就概括为违反逻辑规律所犯的各种逻辑错误。这是人类积累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经过两千多年来抽象思维活动的检验证明,逻辑学是很有用的,它不仅大大简化了人们的抽象思维活动,保证了抽象思维的正常进行,促进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建立各种科学理论的有力工具,而且,由于总结出了抽象思维初级阶段――知性思维――中演绎思维活动的基本规律,并形成了形式化方法,为现代的计算机技术模拟、代替人类抽象思维初级阶段的演绎思维活动提供了理论基础。这标志着逻辑学对抽象思维初级阶段演绎思维的研究是相当成功的。

逻辑性的含义很多,主要有下列一些。

(1)推理的严密性。推理是抽象思维的中心环节,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中起巨大作用。逻辑学对它研究得比较充分,总结出了许多推理规律,遵守这些规律,对于保证推理的严密性起了重要作用。

(2)遵守逻辑规律,尤其是基本规律。逻辑学总结出来的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一般抽象思维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对于保证抽象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起了重要作用。其他抽象思维规律,在规范人们的抽象思维活动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3)论证有说服力。论证是对推理、逻辑规律的具体运用;逻辑学也总结出一些论证的规律与方法,运用这些规律与方法,就可以保证各种论证活动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论证的说服力,不仅要靠论据的真实、充分,还要靠严密的逻辑性。

(4)条理性与系统性,这是逻辑性的重要内容。条理性主要体现在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它保证了知性思维的思维清晰,避免思维混乱;系统性主要体现在抽象思维的高级阶段,它保证了辩证思维的完整、严密,避免片面性。

(5)线性,即抽象思维活动总是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步骤,一步一步地进行,既不重复,也不跳跃,它不可能按照几个思路同时进行。钱学森说,“抽象逻辑思维是一步步推下去的,是线型的,或又分叉,是枝杈型的”,“这是它的特点。这联系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电子计算机,因为一切逻辑思维的东西都可以上电子计算机,都可以用电子计算机来代替人的劳动。现在电子计算机的最大作用就是如此”。认知心理学把抽象思维的这个特点称为“系列加工”,并认为“现在的计算机基本上是系列加工”。

四、语言符号性

这也是抽象思维的重要特点。抽象思维的产生与发展,同语言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步的、相互促进的。因为作为抽象思维基本单元的概念,只有借助词语才能巩固下来、表达出来;反映客观事物情况的判断,也只有通过语句才能巩固下来、表达出来,与别人进行思想交流。抽象思维活动是只存在于头脑中的意识性、精神性的东西,只有借助于语言这个物质载体才能巩固与进行,才能表达出来同他人进行思想交流。因此,抽象思维的产生与发展促进了语言的产生与发展,语言的产生与发展也为抽象思维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思维同语言的关系,是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这种争论是建立在仅仅把思维理解为抽象思维的基础上的。因为迄今为止,大多数人尚未摆脱单一抽象思维论的影响,而抽象思维确实同语言有着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密切关系。只有当形象思维的研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逐渐被人们普遍理解、接受的时候,对思维同语言的关系才能有新的认识,“没有语言就没有思维”的观点才能彻底破除。

语言与符号有密切关系,语言是人类所使用的最成功、最有效的符号系统。在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中,除了自然语言外,还有许多种类的人工语言,其中,最成功、影响最大的要算数理逻辑使用的符号系统,它不仅成为现代逻辑的基本工具,而且对其他科学乃至哲学都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对计算机的影响最为突出。计算机的各种语言都是人工语言,因为计算机所能够处理的就是各种符号。计算机之所以能够模拟人的某些思维活动,就是因为运用数理逻辑提供的形式化方法可以把人的部分抽象思维活动转化为符号,再通过几次计算机符号语言的转化,才能变成计算机能够处理的符号。

抽象思维不仅同自然语言有密切关系,而且同人工语言的关系更为密切。人类对抽象思维研究所取得的成功,不仅依赖于自然语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更依赖于人工语言――符号系统。从历史上看,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突出特点就是把思维活动中的可变部分抽象为变项――符号,现代逻辑就是建立在变项――符号的基础上的,因此,现代逻辑又称为符号逻辑。

总之,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语言符号性是抽象思维的四个基本特点。

第三节抽象(逻辑)思维的基本过程

抽象思维活动,不论从人类的系统发展还是个体发展来看,也不论从日常生活、工作还是科学研究来看,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有多种多样的具体表现,也有共同的、基本的过程。其中,所有抽象思维活动都有的共同的、基本的过程,是首先需要认清的,它不仅对认识论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思维科学、尤其是现代逻辑科学与科学方法论更具有现实意义。马克思在谈到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时说的非常精彩。他说:“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并且通过更切近的规定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就是运用这样的方法完成《资本论》研究的,因此,这是他宝贵经验的总结。恩格斯对这个方法给予很高的评价。

从马克思的这个关于逻辑思维方法的论断中得到启发,并结合人类的认识史、科学史、思维发展史的事实,近些年来的认识论、辩证逻辑与思维科学论著中,一般都把抽象思维的基本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运用从感性具体形成的初步的思维抽象进行初级的抽象思维的阶段,和进一步把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对复杂对象进行高级抽象思维的阶段。至于对这两个阶段的称呼,仅就国内学者说就有很大不同:有些学者称作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有的学者称作普通思维与辩证思维,有的学者称作抽象思维与具体思维,有的学者称作经验理性与理论理性,如此等等。

一、知性思维――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

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在人的认识的发展过程中是一个质变或飞跃;它表明人对客观事物的把握方式已经由感觉进入到思维,已经从混沌的表象中提炼出思想的规定,这是抽象思维的开始。借用西方哲学史的概念,我们把这个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称为知性思维的阶段。

所谓感性具体,就是指通过感性认识所获得的关于具体的客观事物的认识成果,是对具体对象的表面现象、外部联系的直接反映,其最高形式是表象。感性具体是一切思维活动的必要基础与前提,是一切思维活动的加工对象。如果以动作为基本单元,以身体器官为中介、手段或工具,加工的结果就形成直观动作思维或实践损伤思维;如果以意象为基本单元,以具体形象为中介、手段或工具,加工的结果就形成具体形象思维;如果以概念为基本单元,以抽象规定、语言符号为中介、手段或工具,加工的结果就形成抽象逻辑思维。由此可见,感性具体是一切思维活动的逻辑起点。

所谓思维抽象,就是指运用比较分类、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感性具体进行加工,从而获得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本质或规律的抽象规定。这是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与感性具体有着本质的不同。思维抽象所反映的是一类事物某一层次上内在的共性、本质或规律,属于间接反映;感性具体所反映的则是许多个别事物外在的特性与表面现象,属于直接反映。思维抽象只是以抽象规定的形式对一类事物某一层次、某一侧面上某一属性的反映,具有明确性、清晰性;而感性具体则是对个别事物整体的反映,具有笼统性、混沌性、模糊性。

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的过程,是初级的但却是基本的抽象思维过程,近代及其以前的人类抽象思维,任何个人青年早期及其以前的抽象思维,基本上都属于这个阶段;在现代人类的抽象思维活动中,在成年人的抽象思维活动中,它依然是基本的抽象思维活动。总结经验教训,经验科学的建立,都属于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的过程。这样的过程,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有的一个人短时间内就能完成,有的需要很长时间甚至几代人才能完成。

例如,开普勒从他的老师第谷・布拉赫积累的大量观测资料中发现行星运动三定律,就是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的典型事例。第谷・布拉赫是把行星运动的详细情况精确地记录下来的第一位天文学家,一生中积累了大量的观测资料,他由于受托勒密地心说的束缚,没有能够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与加工,因此,这些资料在他那里虽然是天体运行整体的丰富、具体、翔实的记录,但却是杂乱无章、混沌模糊的关于天体运行的表面现象,在认识过程中只能算是感性具体的水平。开普勒则不同,在没有人支持甚至没有人了解的情况下,专心致志地进行了几十年艰辛的工作,在哥白尼太阳中心说的影响下,对第谷・布拉赫积累的大量资料进行比较、分析与归纳,得出了著名的行星运动三定律,为天文学、力学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开普勒的工作就属于思维抽象。

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的行程,是以感性具体――最高形式是表象――为逻辑起点,以各种简单的思维方法如比较与分类、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为中介,以各种抽象规定为逻辑终点。当各种抽象规定形成以后,人们就以这些抽象规定作为思维元素,运用一定的逻辑原则进行判断和推理,这是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即知性思维的阶段。

二、辩证思维――抽象思维的高级阶段

思维抽象虽然是人类认识过程中的质变或飞跃,但它还仅仅属于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它所认识到的事物的本质或规律,仅仅是某一层次、某一侧面的本质或规律,属于经验定律,不仅肤浅、片面,而且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思维抽象并不是抽象思维的最终目的,只有从思维抽象继续前进,上升到思维具体,才能深刻、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

所谓思维具体,即在对于一类事物进行了一系列思维抽象、从而得到一系列抽象规定的基础上,再将这些抽象规定在矛盾分析的基础上辩证地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从而在思维中深刻、完整地再现客观事物。

马克思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显然,思维抽象是思维具体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一系列思维抽象,也就不可能形成思维具体;但是,思维具体却与思维抽象有了本质的不同,它并不是各种抽象规定的简单相加,而是把各种抽象规定联系起来,特别是关于同一事物的表面上完全对立的规定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这就不仅避免了思维抽象简单化、片面性的缺点,而且能够反映各种属性之间的复杂关系;它所反映的不是客观事物浅层本质、简单共性或经验规律,而是深层本质、内在矛盾与规律,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因此,思维具体的内容就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与规律丰富、深刻、完整而全面的在思维中的再现。

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逻辑行程是,以思维抽象为逻辑起点,以矛盾的分析与综合为中介或主要方法,以思维具体为逻辑终点。这是抽象思维的高级阶段,一般称之为辩证思维。这种辩证思维,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只是到了近代末期以后,特别是到了现代才有了较快的发展。在个体发展中,只有到了青年时期以后,才逐渐形成。在日常工作与科学研究中,只是在处理复杂问题时才真正使用。因为,这样的抽象思维活动都是比较复杂的。

例如,从近代开始人类对真核细胞的认识,就经历了这样的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辩证思维过程。19世纪上半叶,植物学家施莱登与动物学家施旺,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细胞学说,认为“细胞是动植物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有机体生命活动的基本单位”;随着光学显微镜的进步与电子显微镜的出现,科学家发现真核细胞的结构是由细胞膜、细胞核、细胞质组成,并进一步对细胞核、细胞质作了分析,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细胞的抽象规定,为具体地认识细胞提供了逻辑起点。后来在显微外科手术中发现,细胞核是细胞中起合成作用的组织。通过实验发现,细胞质的颗粒状细胞器――溶酶体(lysosome)能够分解、消化外来物,另外一种细胞器――线粒体具有催化作用,为生化反应提供能量。这些发现表明,细胞内存在着相互矛盾的组织与作用。科学家根据这些发现进一步研究终于认识到,细胞的新陈代谢过程中,存在着吸能与放能的“偶联反应”和氧化还原反应,这是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正是分解与合成、吸能与放能、氧化与还原这些矛盾运动,才构成真核细胞乃至整个生物体的新陈代谢运动,才有宇宙间的生命运动。只有运用辩证思维的矛盾分析,才能在抽象思维中真实、具体、生动地再现真核细胞的生命运动。

三、两个阶段的区别与联系

抽象思维的这两个阶段既有质的区别,也有内在联系;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体现出抽象思维的全过程。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主要有以下三个区别。

第一,知性思维的基本特征是抽象同一性,关于客观事物某一层次、某一侧面的抽象规定性是知性思维活动的基础;辩证思维的基本特征是具体同一性,把关于客观事物各个层次、方面的一系列抽象规定性在思维中综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把对象在思维中全面、具体地再现出来。

第二,知性思维是不允许矛盾存在的,因此,协调性、一致性、无矛盾性是知性思维的另一个基本特征;辩证思维不仅允许矛盾存在,而且特别重视矛盾分析,正是从分析矛盾入手来研究辩证思维的,因此,不协调性、矛盾性是辩证思维的另一个特征。

第三,知性思维是从相对稳定、相对静止的角度反映客观事物的,既不研究事物的发展变化,也不研究思维的发展、转化与过渡,排除中间过渡状态;辩证思维则相反,不仅关注事物的发展变化,而且研究思维的运动、变化,承认中间过渡状态,注重研究思维形式之间的转化与过渡。在看到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两个阶段之间区别的同时,还要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些内在联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都属于抽象思维,都具有抽象思维的基本特征,都是抽象思维必不可少的发展阶段;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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