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总结报告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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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总结报告范文

一、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必要性

(一)落实集团出资人地位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实现集团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的紧密结合。集团在完成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后,集团总部(母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就必须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管资产是指集团作为所有者对所属单位占有的集团资产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管人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根据在所属单位中所占资产(权益)比例,拥有委派所属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股权代表的权力;管事主要是指对所属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尤其是重大投资决策权力和资产的收益及处置权力。对所属单位委派会计主管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管人”的要求,是集团基于所有者权力派出的管理人员,同时参与其受派单位日常的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并就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负有向集团汇报的义务,在管资产与管事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集团整体建设与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形成规模优势,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组建集团的优势是可以发挥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财务方面的协同效应,分散集团风险,节约交易成本。但面对企业集团这样一种规模庞大、成员众多、管理层次多、发展方向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随之而来的是管理活动的复杂化。集团是多个法人单位的联合体,成员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个体利益,由此决定了集团内部无时无刻不存在着特性与共性、个体与整体的权衡与矛盾。从集团整体来看,集团总部是宏观管理主体,下属单位是微观管理主体。及时掌握微观主体运行情况,有效地将宏观管理政策和措施贯彻下去是实现集团规模优势的基本要求。在过去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下,由于集团总部不直接参与所属单位具体的会计核算业务,所掌握的财务信息相对而言是不完全的;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一些管理政策和措施也往往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而得不到贯彻和实施,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后,有利于完善集团化的治理机制,增强集团的宏观调控能力,发挥集团的规模化整体优势,在集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财务监管,堵塞漏洞,是预防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的必要手段,有利于反腐倡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段时间以来,国有企业监督者缺位的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缺乏约束,便产生了企业管理松弛、拿国有资产冒险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财务监管,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是关键。从出版集团的现状看,所属单位的外部监督主要来自集团总部的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因掌握的信息不可能有下属单位多,监控乏力有其不可避免性。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在充分保证各单位行使集团法人委托的经营自的基础上,通过委派会计主管常驻下属单位,直接参与下属单位的财务活动,既有利于集团掌握有关信息,又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由于委派会计主管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其能够参与企业决策过程,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督企业重大财务活动,使其在具体运作中能够发挥财务监控职能,并体现及时性、有效性、经常性的特点,无疑可以改变长期以来企业内部监督失控的局面,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四)财会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发挥财会人员的职能作用。我国传统企业制度下的经营者权力相对集中,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中,财会部门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同属企业管理部门,财会人员由经营者聘用,无论是人事关系,还是经济利益都受到所属经营者的制约。在这种体制下,财会人员难以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更多的是唯命是从,处境尴尬;实行会计委派制以后,委派会计主管将从所属单位中独立出来,不再是派驻单位的下级,而是代表委派单位对派驻单位进行直接监督,可消除其后顾之忧,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职能作用。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

集团会计主管委派制是在集团内部实行的会计监督新机制,是集团法人委托,为保证集团整体目标完成而赋予委派会计主管的一种监督权力。它的可行之处体现在:

(一)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对会计委派制度予以肯定并积极试点推行。《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有这些规定,都为集团试行会计主管委派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委派会计主管的出发点与所属单位的经营目标是一致的。集团赋予所属单位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并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委派会计的监督必须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单位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属单位与委派会计主管在组织财务收支上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赋予委派会计主管代表集团行使一定的监督使命是合理可行的,这与现代企业强化自我约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一致的。当然,会计主管委派制在其制度设计上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力范围和运行规则等,做到既能对所属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派驻单位的自主经营。

(三)会计主管委派制在现实中比较容易操作。会计委派制的模式有很多种,一般可以考虑在以下三种模式中选择:第一种模式是财务总监制,即把所属单位的总会计师改为财务总监,由集团派驻;第二种模式是会计主管委派制,即向所属单位派驻财务科长(或财务经理);第三种模式是财务集中制,实现“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会计人员的报酬由委派单位支付。相对于其他两种方式,会计主管委派制比较容易操作,因为不必对相关机构做大的调整,也不存在委派人是否属于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争论问题。

三、实行集团内部会计主管委派制需做好的配套工作

会计主管委派制是集团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措施,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比较大的系统工程,它的推行必须与相关的配套措施同时进行。

(一)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口管理委派到基层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笔者认为,可以成立集团会计委派中心,并赋予会计委派中心对委派会计主管的人事、财务管理权,使其成为委派人员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具体职责为:负责研究、选定对各下属单位的委派人员,组织安排委派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定期召集委派人员专题会议,听取委派人员的述职报告,研究解决委派人员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向集团领导汇报反映各单位有关问题;帮助委派人员建立正常财务监督的工作环境,保护派出人员的合法权益;跟踪调查了解派出人员适岗情况,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考核,提出奖惩和续聘、解聘建议。

(二)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是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二是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是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一是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三是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领导人联签批准;四是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策方案、分配方案;五是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可根据派往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三)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为保证委派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他们的待遇必须与派入单位脱钩,由集团负责统一考核发放。总的原则是一方面体现按劳分配;另一方面在委派人员之间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激发所有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与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必须不断地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机制,提供保障。需要制定的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委派人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考核确认后,才能报集团领导批准其委派资格。

2、考评轮岗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后必须形成书面考核结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另外,在考虑业务连续的前提下,对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3、奖惩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明确的奖励条例,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及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要根据规定分别给予不予续聘、解聘或经济处罚,表现出色的进行提拔或进行精神、物质奖励。

4、报告制度。具体可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按季或半年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做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对所驻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委派人员管理机构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请示,应根据情况及时做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委派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5、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负责人和委派人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6、培训制度。委派人员的素质是决定委派制成功与否的关键,为此,集团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使委派人员积极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财务监督总结报告范文

一、财务总监的组织定位

1、财务总监的治理结构地位

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财务总监履行的主要是监督职责。为此,强调由代表企业产权主体的董事会来聘任财务总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总会计师直接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符合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已经设置财务总监的企业,最好不再设置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以避免职能的重复交叉和矛盾。

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角色定位是股东代表,因而最好是具有董事身份,直接进入公司董事会,拥有董事的所有权力和责任。即使是在进入董事会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至少也应保证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财务总监恰当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

2、财务总监的组织结构地位

财务总监既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肩负着对企业财务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的职责。在企业的管理链中,企业的财务总监管理和控制企业所有的会计、财务与审计职能,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至于公司内部会计审计系统及其职能的组织方式,由于企业的规模、性质和组织结构的不同,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二、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

公司的财务管理服务和服从于公司价值最大化这一基本目标,并逐渐聚集在产权(公司融资和控制权)、战略(定位与决策)和监控(激励与约束)这三大基点上。与此相适应,可以将财务总监的角色简洁地概括为“cpa+cma+cpa”,意指财务总监兼具财务分析师、管理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这三种基本角色。

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承担着理财、控制和监督职责,其工作可进而归结为价值管理(理财)和行为管理(控制和监督)这两个基本方面(图: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

三、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

财务总监既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层面,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主要履行监督职责;而作为企业管理层的一员,财务总监又必须抓好会计基础构件的建设,承担起企业的价值管理人角色,全面、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管理控制系统,为增加公司价值和提高股东回报而尽力。

1、所有者监督职责

作为股东利益代表,财务总监主要对公司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履行监督,涉及到公司财务活动的制度方面、资金方面和人员方面的控制。财务总监需要对报出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还需要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的监督权责主要包括:

(1)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与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

(2)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集团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与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4)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依法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7)接受监事会指导,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8)依法审定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事项。

2、会计基础建设职责

财务总监首先需要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层面中拥有较好的工作平台,为此,需要建设一个基于增加公司价值的工作基础构件。

企业的会计基础构件可以概括为会计信息报告系统会计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体制这三个基本方面;用更微观一点的角度考察企业会计基础结构,它又是由人、制度、组织、职能、技术、知识、流程、文化、体制和机制等一系列要素组成。

企业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又称会计报告系统,是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并编制公司报告的管理系统,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系统、责任会计报告系统和管理会计报告系统这三个子系统。会计信息报告系统是企业会计基础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告系统既要服务于公司管理需要,也要服务于公司治理需要。

会计控制机制是公司财务管理与控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公司会计基础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控制与业务控制共同组成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如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样,是公司高效运作的基础。财务总监要认识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会计控制机制的基本要素人手,逐渐完善企业的会计控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来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控股权未必等于控制权,财务管理体制解决的是将潜在的、法律上的控股权转化为现实的、强有力的财务控制权这一重要问题。财务管理体制着重解决好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在公司治理层面,按照公司财务分层治理的原则,将公司财务控制权分为出资者财务、财务总监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这三个层次,并界定相应的权责;第二,在公司管理层面,要通过合适的财务控制机制和手段,处理好集团内部的财务控制权分配问题,提高集团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战略协同度;第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也是财务管理体制所要考虑的因素;只不过相比较于公司财务治理和集团财务控制问题,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管理问题显得要更为微观。

3、价值管理职责

财务总监代表的是一种全新会计师形象,必须由传统意义上的兢兢业业的死算数字、填制报表,转变为现在的高级决策支持专家。财务总监凭借其深厚的财务知识以及他们对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准确理解,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制定工作中去,逐渐成为公司价值创造队伍的主导者和全能成员。

财务总监负有重要的价值创造职能。从价值创造的过程来看,无外乎决策未来、监控过程和关注结果这三个基本环节,均与财务总监的工作密切相关。

从价值驱动因素角度来看,公司价值取决于公司所创造现金流的折现价值,包括公司现有业务创造的价值(当期营运价值cov)和未来成长性业务创造的价值(未来成长价值fgv)。按此分类,公司价值的驱动因素包括产权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和增长管理这四个主要方面,这也是财务总监履行其价值管理职责的基本路径。

4、完善管理控制系统职责

公司运营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管理控制系统,这个系统从企业资源和环境管理为起点,依次历经战略管理、业务规划、经营计划、预算管理、偏差管理、绩效计量、薪酬激励诸环节。

财务监督总结报告范文篇3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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