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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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廉租住房保证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廉租住房保证方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证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廉租住房保证方法〉通知》郑政〔〕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区范围内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证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区廉租住房保证工作。廉租住房保证的具体工作由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租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民政局实施。

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证工作。区发展改革、建设、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统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金融管理、土地贮藏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

明确廉租住房保证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区房产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保证方式及标准

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为辅。第六条本区廉租住房保证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依照规定的规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

(三)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区人民政府参照租赁住房补贴规范。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有一种保障方式。

由区房产管理局会同区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接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七条租赁住房补贴保证面积及补贴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补贴规范为4元/人·月·平方米。年租赁住房补贴保证面积为20平方米/人。

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第八条租赁住房补贴额度依照住房保证面积、补贴规范、家庭人口和补贴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实物配租保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第十条实物配租租金规范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保证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证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依照不低于10%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证的资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5%

(四)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补缴的政府收益;

(五)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证的资金;

(六)上级财政布置的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及租赁补贴等专项资金;

(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证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包括收(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等。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证资金实行廉租住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证资金管理方法。

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建设管理

纳入本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应当考虑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避远、方便生活。

应根据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依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应当由区廉租办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第十八条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相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应当由区廉租办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第十九条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应当由区廉租办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以及套型结构等意见,第二十条配套建设过渡性廉租住房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收(回)购的廉租住房由区廉租办具体管理。

租用期限和租金规范按有关规定执行。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由区廉租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建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多余房屋作为可租赁住房以一定租金规范向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出租,租金规范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我区住房市场租金规范、财政接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仍有多余房屋的作为周转住房向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出租。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收乡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依照《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有关规定,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和租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项目依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建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装修费用纳入建房本钱。

应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政府收购其他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相关费用从区廉租住房保证资金中支出。

廉租住房的建设装修规范见附件2

第五章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证:

(一)具有区非农业户口。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区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需满2年以上。

(二)持有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

其他应当列入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第二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证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区民政局核发的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有关低收入证明。

(三)无住房或者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证明。

(四)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证依照以下顺序操持: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证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

(三)初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区廉租办。

(四)审核:区廉租办自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受理单位及廉租住房保证方式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区廉租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廉租办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后发放《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规范、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并在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复核完毕。保证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无变动的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有效期限延续一年;保证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证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对《市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作出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证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证资格。保证对象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化情况。区廉租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三十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证家庭不再符合保证条件时。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规范的50%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规范计租。

第六章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租赁住房补贴由区廉租办支付给保障对象。

委托银行按月支付。区廉租办应当为保障对象在银行料理个人专户。

应当与保证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第三十四条区廉租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时。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保证对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可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区廉租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金按季缴至区廉租办指定帐户。

房屋租金超出租赁住房补贴的超出局部由保证对象自行承当。

第三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十七条实物配租原则上用于保证对象中的烈士遗属、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保证对象采取轮候方式安排实物配租。区廉租办根据《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所载的批准时间按先后顺序实施轮候。轮候期间。

保证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由区廉租办核实后,轮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卦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对轮候到位的保证对象。由区廉租办与其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料理入住手续。

第四十条实物配租保证对象应当将房屋租金按季缴至区廉租办指定帐户。

第四十一条对公房租金核减保证对象。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房租金核减所需补贴资金从区廉租住房保证资金中支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区廉租办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证档案。及时掌握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廉租住房保证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证: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证对象未依照合同约定腾退廉租住房的区廉租办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篇2

一、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先租后售、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价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价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确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每年进行调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按当年成本造价由物价部门进行确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土地成本和税费等。

三、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及建设。

四、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户可申请入住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取得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村常住户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县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低保家庭要连续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在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违章搭建,扰乱城市建设管理秩序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4.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中有房产或机动车辆的。

七十岁以上老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属三无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有法定监护人)。

五、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公示后报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复审,复审结果公示后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后确定初步名单,张榜公示后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请条件的,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4.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核实,将推荐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单位将《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书》及申请材料报其主管部门。

(三)复审

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的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初步名单(按优先保障顺序排序)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列入初步名单的家庭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廉租住房的分配

由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参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数少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户数时,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签订。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八、续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实行续租年审制度,承租家庭从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弄虚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种原因外迁的。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腾退的廉租住房纳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为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结合承租人的申请,创新保障性住房之间的相互转化机制,按照“转一建一”的原则,可以将部分廉租住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购买后廉租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同时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补足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部分,使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总面积不减少。

十、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现就第二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或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人家庭,不予实物配租。

二、配租房源

此次配租的房源为荆善安居南区85套廉租住房、金城花园198套廉租住房,总计283套。

三、实物配租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10月24日-11月18日)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辖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

2、婚姻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由居委会开具,并经市房管局交易所核实;

5、其他证明,主要包括申请人残疾证,烈士遗属家庭的烈士证,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三无”家庭、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工会组织认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认定的重大疾病证明。

以上证明资料需核实原件并提供A4规格的复印件。申请家庭持以上《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送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初审,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汇总申请资料后,统一转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核准、公示、计分(11月19日-12月19日)

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汇总审核各街道(镇)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评分排序向社会公示。

(三)配租选房(12月20日-12月31日)

公示无异议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按评分排序依次选房,并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四、责任分工

按照《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已经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做好申请资料汇总审核、住房状况调查、评分排序、廉租住房配租和情况结果公示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初审(主要包括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审核等)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认定及提供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救助等情况;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配合市民政部门提供户籍登记、拥有车辆、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和成员拥有或承租的房产以及房产交易情况。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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