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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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篇1

一、城市公共交通的概念及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包括快速公交、现代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及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共运输的子系统,“公共”二字是相对与专用(或私有)的交通工具而言的。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64号文明确提出,要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二、公交优先的理念及内涵

国际公共交通协会(UITP)《罗马宣言》指出:“公共交通必须有专用车道,以此保证公共交通更加快速、更加可靠。弄清交通的基本原则,交通系统的组织应满足最广泛的社会需要,并为大多数市民提供可持续的交通选择。”因此,在城市首先要优先发展道路利用率高、污染轻的公共交通。《罗马宣言》是当代全球性的城市交通优先发展理念形成的标志性文件,被称之为“公交优先”的理念。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2005〕46号),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政策,即在我国实现了“公交优先的理念”向“公交优先的政策”的转变。64号文对“公交优先”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大城市要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

公交优先的基本内涵是:政府部门在综合交通政策上要确立公交优先发展的地位,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包括经济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上,确立公交优先发展的序列;在交通资源的使用与管理上,确立公交优先的权利。

具体说,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安排要优先,道路通行公交要有优先权,交通管制措施上要保证公交优先放行,公共财政转移要保证公共交通优先。

三、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总体目标及关键指标

(一)建设部在2004年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的总体目标。关键指标如下:

1.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

2.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

3.特大城市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

4.大中城市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二)368号文提出了到2022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较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的总体目标。关键指标如下:

1.到2015年

①市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60%以上;

②市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50%以上。

2.到2022年

①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

②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参照上述指标和地方实际,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

(三)建设部2004年提出总体目标与64号文和368号文总体目标及关键指标的异同点。

1.两者都是以5年为时间单位,在总体目标中两者都提出了“确立主体地位”的总体目标,而后者追加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较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目标表述;

2.前者的政策概念中包含了出租车和轮渡,而368号文政策概念中没有提及出租车和轮渡,却加上了“现代有轨电车”;

3.两者对站点覆盖率都提出了要求,前者是按300米半径计算,后者是按500米半径计算,10年前是50%~70%的覆盖率,而368号文是100%的覆盖率;

4.前者的指标偏重于“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和准点率”,而后者的指标偏重于“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2004年提出的“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和准点率”偏重考核对象是公交公司,强调的是“公交优秀”;而368号文“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偏重考核对象是地方城市政府,强调了“公交优先”首先是地方城市政府的职责。

四、368号文的一些主要指标

(一)出行快捷性指标。

1.力争到2022年,全国快速公交系统线网运营总里程达到5000公里;

2.力争到2022年,全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总里程达到15000公里;

(二)交通智能指标。

1.到2015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基本建成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2.到2022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全面建成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五、368号文对公交车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加快发展安全性能高、乘坐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推广应用大容量、低地板公交车辆和空调车。这一条释放的信号是“安全性能高、乘坐舒适的”车辆具体指的就是符合“大、低、空”要求的车辆。

2.加快车辆更新改造和升级步伐,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排放标准低的老旧车辆。这一条释放的信号是公交企业采购公交车的数量会明显加大。

3.加快车型选择等方面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进程;完善公交车辆技术准入和维修检测制度,保障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这一条释放的信号是公交企业采购公交车的车辆不仅要求“大、低、空”,同时要求外形是“方基调、小圆角”,并且会将这些要求上升到“车型选择”标准中。

4.积极推进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在公共交通行业的示范和应用,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设施,提高低能耗、低排放、清洁燃料等车辆应用比例。这一条释放的信号是推进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的进程,每一年会按比例提高。

5.积极推广应用无障碍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乘用。这一条是对公交车辆的人性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64号文是公交企业的福音,368号文对客车厂家是极大的利好政策

据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报告,免征新购置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和依法减征或者减免公共交通车船税这两项,政府一年就为全国公交企业减少税费支出达150个亿;64号文明确了“对公交企业的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偏冷的线路予以补贴”;64号文还提出了“建立公共汽车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正常机制”。这些都是64号文为公交企业带来的直接的好处。

而368号文对客车厂家是极大的利好政策。

1.368号文要求,到2015年市区(按工作生活在城区以内的人口数,不含郊区农村人口的统计口径计算)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要达到15标台以上,据统计全国有上海等9个城市。

2.368号文要求,到2015年市区(按工作生活在城区以内的人口数,不含郊区农村人口的统计口径计算)人口100至300万以上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要达到15标台以上,据统计全国有西安等47个城市。

3.368号文要求,30万至100万以下的城市(按工作生活在城区以内的人口数,不含郊区农村人口的统计口径计算),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要达到10标台以上,据统计全国有柳州等53个城市。

七、研究结论

(一)确定公交主体地位的任务十分艰巨。

建设部在2004年就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的总体目标;2013年交通部重提到2022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这说明确定公交主体地位的任务十分艰巨,前面已经用了近10年,必须再用10年才能基本上确立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衡量“主体地位”是否确立的关键指标有3个,第一个指标是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第二个指标是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第三个指标是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

这三个指标能不能实现的难点是资金能否落实到位。不过“十二五”的“公交主体地位”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城市政府,而不是公交企业,同时中央政府已经将这项工作纳于地方城市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应该说这比以往的情况要好得多。

(二)目前交通部推进“公交优先”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交通部正式接管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职能5年以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推动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了实质的成果。如:免征新购置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减免公共交通车船税、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的补贴政策等具体政策基本到位。2012年12月国务院的《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即64号文,这是个“国”字号的文件,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责任主体已经上升到了国务院和地方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8日,交通运输部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即368号文。这样的力度和进度是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

(三)公交客车厂家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根据交通部城市公共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所述:

1.“十一五”末公交客车的市场保有量约40万辆,“十二五”期间现有公交客车将有70%需要更新,总量约为28万辆(40×70%);

2.“十二五”末,全国公共汽电车保有总量达60万辆,较2010年新增约20万辆;

3.“十一五”末公交客车的年销量还不到6万辆,“十二五”期间平均年需求量将达到9.6万辆。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篇2

大型活动是指服务于某一特定而明确的目的,参加活动的人数众多,对城市交通或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社会公共活动。一般分为全国性的大型活动和国际性的大型活动,比如大型体育赛事、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及大型博览会等。大型活动可以显着的影响城市交通的安全性、畅通性和出行时间的可靠性,其交通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一是产生新的需求;二是减少现有交通系统的容量;三是带来安全隐患。其中,减少现有交通系统容量是指大型活动交通管制措施会占用或封闭周边交通设施(部分道路、车道和停车场),从而减少交通供给;安全隐患是指大型活动期间可能产生的交通事故、人群拥挤踩踏事故、活动参与者骚乱和恐怖袭击等。大型活动参与者的主要来源有两类:一类是举办城市区域内部的,包括市区和郊县活动参与者;另一类是城市区域外部的,包括外省各市区和国外活动参与者。由城市区域内部的客流形成的交通流称为内生交通流,由城市区域外部的客流形成的交通流称为外生交通流。内生交通流的交通出行起点为居民居住地点,终点为各活动场馆,外生交通量的出行起点为宾馆、火车站、机场等设施,其出行点选择余地大,但是,对公共交通的依赖性比内生交通量要强。

大型活动公共交通量预测

大型活动公共交通量需求预测是准确地把握参与者来源,对活动参与者进行科学、准确的分布预测,制定合理、有效的公共交通保障方案确保活动参与者能够安全、顺利地疏散。因此,首先得需要对交通量进行预测。重力模型法是模拟物理学中万有引力定律而开发出来的交通分布模型,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了该方法的实用性与合理性。与物理学中重力模型的基本假设一致,首先假定:如果不受距离影响,每个小区有购买能力居民参加大型活动的概率一致;在各小区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实际活动参加量与距离成反比,则可得基于重力模型的参与者生成预测基本公式[2]:??ljljljQpOqkR???(1)式中,ljq为第j个交通小区参与者初始预测值;k、?、?、?为模型待定参数,与大型活动的特性变量有关;p无距离(时耗)影响时小区居民参加大型活动的比率;ljR为第j小区到活动场馆的距离(出行时耗);lQ为参加大型活动的城市内部参与者总量;jO为第j小区具有购票能力的居民总数。jO可根据娱乐消费占个人收入的支出比例计算出有能力购买大型活动门票的个人收入最低值。该值可根据统计年鉴的居民收入统计结果得出。通过基于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方法来估算出小区有购票能力居民比例。式(1)中的预测结果不能保证各小区参加活动的人数与参加活动城市内部参与者相等,为了提高预测结果的精度,引入约束条件:Jljlj?qQ(2)将式(2)代入式(1)得(4)式(4)不再含有参数k、?,只要标定模型中的参数?、?即可求出各小区的参加大型活动的人数,得出各交通小区的参与者分布。大型活动外生交通量是外省各市区及国外的活动参与者。对于连续性的大型活动,外生交通量的空间来源主要是宾馆、旅馆等设施,其交通发生量受旅馆自身特性如可用客房数、住宿条件、住宿费用及到场馆的距离和交通便利性等有关,当外生交通量不是很大时,外生交通量可以根据各小区的宾馆或旅店可用客房数来进行预测:jjjq?b宾馆式中,jq宾馆为第j小区非本地参与者总量;jb为第j小区的可用客房数;j?为第j小区非本地参与者入住率。j?主要与旅馆距活动场馆的距离、交通便利性、平均住宿费用等因素有关,同时也与影响大型活动出行分布的相关因素有关。设1jx为第j小区到活动场馆的距离;2jx为第j小区到活动场馆的交通便利性;3jx为第j小区的宾馆的平均住宿费用;4jx为大型活动平均票价;5jx大型活动的类型。在实际应用中,可对影响因素进行适当的增减,125?,?,,??为各参数所占的权重,第j小区非本地参与者入住率为:j011j22j55j????x??x???x?大型活动者的出行方式不仅与大型活动的自身特性有关,还受活动期间交通管制的影响,其出行方式与平时的出行方式大不相同,不能用一般的方式划分比例来代替大型活动的方式划分比例。本文大型活动的方式划分比例建议采用转移曲线模型来进行预测。

大型活动公共交通保障方案的制定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篇3

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基于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就此可作扩大解释:其一,违规性的内容不能仅限于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规定。因为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规中,有的规定是保证交通运输正常秩序的,往往具有经营性的内容:“有的规定的是交通运输管理的财会制度,有的规定的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人事制度等等,这些规定可能多少都与交通运输的安全有着某种联系,但它们都不属于交通肇事罪违反的管理法规。”所以行为的违规内容应是包括运输管理在内的所有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交通管理规定;其二,法条中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是指为保障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是规章条例,所以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作广义理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因此,“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即违规性的行为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必须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即具有事故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解释》[4]第2条第1款就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事故作出了详细规定,即:(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若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篇4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党的*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决策部署,为新形势下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指明了方向。*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之后,部里就会议情况向国务院作了报告,家宝总理做出重要批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培炎副总理批示,建设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引导各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46号),这是有关发展公共交通的一个全面系统的文件。*年,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8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出台公共交通行政法规做了大量的准备和协调工作。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制定了有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总结交流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出席今天的会议,对建设部的工作给了很大的支持。下面,结合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讲三点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降低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减少占地、方便居民出行的重要途径。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本质内涵,全面理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是实现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要求。我国人口众多,近年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能源成为涉及我国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规划纲要,“*”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比“*”期末降低20%左右。据预测,2022年,我国的交通能耗占能源消耗的比例将高达16.3%至17.1%,城市交通节能任务十分艰巨。据统计,每百公里的人均能耗,公共汽车是小汽车的8.4%,电车为3.4%至4%,地铁为5%。如果采用个体小汽车出行的人有1%转乘公共交通,仅此一项全国每年节省燃油将达到0.8亿升。推进城市交通节能,在加快研究开发推广低能耗汽车的同时,最重要的就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二是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正以较快速度发展,但环境压力也越来越大。保护好环境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目前,机动车尾气和噪声已成为大中城市的主要污染源,许多大中城市的大气污染正经历着由煤烟型向机动车尾气型的转化。*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伤害的报告中,“道路交通伤害是日益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主要影响弱势的道路使用者,包括贫困人群”,“道路交通伤害给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造成的损失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至2%”。汽车尾气对人的健康危害极大。欧洲国家研究表明,交通污染导致死亡占死亡总数的3%,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2倍,城市人口寿命平均缩短1.5年,交通污染带来的健康损失约占GDP的1.7%。另据研究,公共交通在高峰小时每人每公里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分别是小汽车的17.1%、6.1%、17.4%。必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有效降低汽车尾气排放总量,减轻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三是集约节约用地的有效措施。土地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事关我国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国家确立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条件下,城市布局必须走集约型、紧凑型的发展路子,高度集中和紧凑布局的城市发展模式只有集约化的大运量交通模式才能支撑其发展。*年底,我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10.93平方米,如果采用以小汽车为主的交通发展模式,对比国外城市人均道路面积15-20平方米,我们还需要大量占地修路。同时,每年需新增停车用地50平方公里。无论在资源条件还是在技术层面,靠不断地修建城市道路来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都是不可行的,这种发展模式在我国这样人多地少的国情下是不可持续的。必须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引导城市发展模式转变,既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有效措施,又是支撑城市紧凑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是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应有内涵。中国的城镇化,必须走可持续的、集约式的发展道路,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城市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目前我国每年新增城镇人口1300万左右,城市和城镇密集区对交通的需求增长迅速,特别是在小汽车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城市空间扩张和城市功能集聚并存。实现城市紧凑发展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需要建立区域公共交通体系,以满足城市和城市密集地区的随机性活动,这是其他交通方式不能替代的。*年末,全国公共交通运营车辆31.09万辆,比*年末增长了37.6%;乘客总量467.19亿人次,比*年末增长了36.99%。相对于私人交通工具而言,公共交通照顾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让更多的人得到平等的交通出行权和道路等公共资源使用权,关系到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口约有3000万人,进城农民工约1.5亿人,这些群体收入低,住房支付能力有限,主要分布于城市边缘地区,公共交通是他们可以选择的主要机动通工具。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解决城市内部交通的需要,而且也是优化城市内部布局,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发展的本质要求。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时代赋予地方政府和各级建设部门的历史重任

国务院已经明确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地方政府和各级建设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转变职能,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下大力气把这一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的事情认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第一,要发挥城市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是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本依据,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取向,决定着城市发展的方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依据。按照[*]46号文件的要求,应当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坚持把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的主体,在规划中予以落实。要坚持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要坚持特大城市应当逐步建立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大中城市应当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制订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实施城市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管理制度是保证城市规划中公共交通优先的法律制度。要严格执行黄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交通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侵占公共交通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省级建设部门要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实施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定期对城市交通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要制定和落实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共财政配置的重点为全体人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向。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要按照[*]46号文件要求,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一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投入。城市政府要加强道路和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等设施建设,对车辆和设施装备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同时,要拓展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通过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推进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二是要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经济补偿机制。对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对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第三,要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属于社会公益性行业。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不应当是政府甩包袱、卸责任,而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改进政府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方式,转变企业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发展和服务水平提高,为群众提供品种更丰富、质量更高的出行服务。近年来,各地就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改革做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对公共交通的性质认识存在差距,出现了“将公交线路一卖了之、放任不管”、“线路经营权私下倒卖”、“挂靠经营、个人承包”等问题,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扭转。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要坚持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政府要对骨干公共交通企业保持控股地位。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经营能力、服务经验的考核,防止将线路和车辆转卖或转包给个人,从而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引发和恶性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要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依法查处。

第四,要切实抓好出租汽车的稳定工作。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规范发展城市出租汽车是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内容,是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和标志。要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省级政府责任制,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责任,层层建立稳定工作责任制和信息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已确定的政策和措施。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在省(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比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出租汽车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的机制,牵头做好工作,明确责任人,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并负责向建设部及时提供信息。各地要继续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107号)的要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清理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各级建设部门的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46号文件和建城[*]288号文件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担负起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历史重任。要按照财政支持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科技投入优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在财政投入上向公共交通倾斜,加大扶持力度;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向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提供土地使用权;按照合理分配、科学使用的原则,给城市公共交通以更多的道路使用权;按照科技创新的要求,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发展,向科技要管理和效益。要加快规划编制,明确总体目标,组织好各部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营造公交优先发展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加强定期检查、指导和监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充分发挥企业在实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中的作用

公共交通企业是实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直接面向群众、体现实际效果的重要载体,要努力转变经营管理机制,牢固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自身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骨干公共交通企业的作用。公共交通企业的公益事业属性,决定了国有控股的骨干企业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市场机制,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成本控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宽服务领域,树立品牌意识,注重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赢得市场。要依靠现代科技,推进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公众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通过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司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实现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骨干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和管理创新,不断增强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切实发挥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带头作用。

关心公共交通职工,维护公共交通队伍稳定。最近,培炎副总理批示,公交系统是城市交通的主力军,有关方面应当给予更多地关心和重视。要关怀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情况,对一些困难职工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对正面典型进行适当的宣传,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维护公交队伍的稳定和社会正常的秩序。培炎副总理的批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公共交通行业广大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大动脉”,也是城市生产生活的第一道工序,职工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司乘人员长年累月在公共交通线路上往返奔波,起早贪黑、不辞辛苦,顶酷暑,冒严寒,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为城市的正常运转,为千百万人的工作、就业、生活、上学、就医、走亲访友等基本生活需求,默默无闻、任劳任怨、奉献终生,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他们理应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在此,我代表建设部党组向来自一线参加今天会议的先进个人、先进标兵、优秀线路和优秀企业的代表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并通过你们对全国公交职工致以亲切的问候!政府和企业要从生活上、精神上关爱公交职工,要从关乎公交职工切身利益的点滴小事做起,多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部分地区公共交通职工收入偏低的问题,指导公共交通企业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切实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益,保证司乘人员的身体健康,严防疲劳驾驶,使广大市民能乘上放心车、安全车、舒心车。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得到认真落实。要加强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宣传和学习,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尚道德情操,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篇5

一、充分认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群众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为群众出行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通方式。但是,仍然存在经营体制矛盾突出、线路规划不够合理、公交整体效能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法律规范、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推广节能环保车辆,积极稳妥地推进公交体制改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起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发展目标:5年内,深化公交体制改革,形成以国有为主导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度有明显提高。到2012年,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0标台,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城区站点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公交车停车供应能力达到90%以上,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并在建立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专用线的基础上,形成以大容量公交车为主体、基本覆盖全部城区的公交系统。

三、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时,应充分吸收城市规划部门、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必要的前瞻性。正确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的关系,科学确定公交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统筹安排公共交通站点、线路、运力、换乘枢纽等设施,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城市公共交通应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和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集中区等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在规划中提前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要在20*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工作按时完成。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合理规划设置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和建设责任。要在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换乘中心的设置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协调,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建设。符合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合理分配交通资源,方便群众换乘。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根据我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情况,适时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影响城市公交车辆正常运行的车辆要及时制止和查纠,提高城市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引进市场机制,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各项改革。改革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组织管理模式,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改革现行公交经营体制,逐步实行公司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同时对合同到期的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收回经营权,最终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大公交格局。改革城市公共交通投融资机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严禁拍卖或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条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严禁经营者擅自倒卖、炒卖公交线路或车辆。

六、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监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要求,制定和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完善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促进公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所有从事公交营运的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营运业务。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在取得公交企业经营许可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要按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

要结合我市实际,学习借鉴外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我市城市公交行业管理制度。要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

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共交通企业的管理力度,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服务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违规行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星级驾驶员、星级乘务员、星级线路评选活动,搞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化服务工作,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文明服务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遵守票价规定,做到准点守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编制运行线路,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候车时间。要及时更新车辆,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型清洁能源。要积极发展智能公共交通,改造传统公共交通系统,在公交车上推广使用IC卡、安装GPS管理系统,提高公交运营管理科技含量。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市政府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确保每年都有稳定的增长,公交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可用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客运交通的建设。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首末站、港湾式停车站、换乘枢纽、保养场、调度中心等设施的建设,以及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车辆更新和设施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管理,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建立规范的公交财政补贴制度,通过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审计和评价,合理界定政策性亏损。对于公交企业承担的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城市政府应定期给予相应的补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价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对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划拨方式供地。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篇6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我们党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同志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办专题研讨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动纲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2004年建设部制订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基本战略。总理也提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这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既是一个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第一道工序,是保持城市正常运转的枢纽,也是城市精神文明的窗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该在获得优先发展的同时为人民群众创造出更加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服务,营造有利于城市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氛围,在保持城市稳定与发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2.1和谐交通的基本内涵

和谐交通,就是能够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交通,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得到满足的交通,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对运输服务感到满意的交通。和谐交通反映的是交通系统员工之间、交通系统员工与社会成员之间、交通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交通与自然之间和睦相处、协调相生的一种良性互动的状态。具体地讲,和谐交通就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平共享、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环境友善的交通。城市交通作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2.2构建城市和谐交通需要处理的五种关系

正确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改革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城市交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城市交通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统筹兼顾,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以及社会能够承受的程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发展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进行。因此,要按照客观规律和科学态度办事,在推进城市交通改革和发展的地程中,充分地、前瞻性地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善于用创新的思维、改革的方法,去解决城市交通发展中的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注重协调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各种不同群体之间、交通与环境之间和和谐发展。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要把城市交通的目标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让社会公众满意的城市交通服务,取得社会各界对城市交通发展的认同和支持;通过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提高社会各界对城市交通发展的知情度和参与度;通过树立和巩固亲民、负责、为民、务实的城市交通系统形象,不断增强城市交通系统对社会各界的亲和力和影响力。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与外部行业的关系。城市交通系统是社会关联系度很高的行业,比如与城建部门、环保部门、交警部门等都具有密切联系。城市交通系统要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建立有效的协作对话机制,在制订有关政策时全面系统地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和协调各种关系,形成有利于城市交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推动力。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构建城市和谐交通,还必须注重协调城市交通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尤其是要注重协调城市交通系统内部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之一,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正确处理城市交通系统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在城市交通不断发展的地程中,要努力构建绿色环保和具有人文化的要求交通。尤其在中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明确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后,作为城市交通系统要在发展过程中切实保护和全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应该树立的基本意识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城市交通发展的新要求,努力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必须树立六个意识:

3.1人本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以为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核心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交通发展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城市运输生产力滞后的矛盾。只有城市交通不断发展,才能为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城市交通发展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要把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产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3.2规划意识。加强城市交通的规划工作,是实现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基本要求。目前城市出现的许多交通拥挤问题,都是缺乏规划协调意识所造成的。因此,应该在广泛调研和预测的基础上,运用科技手段进行城市交通规划总体设计。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城市综合交通专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是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的首要环节。应该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指导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要认真分析和预测未来城市交通运输需求,科学谋划城市交通发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系统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3.3服务意识。城市公共交通属于窗口行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反映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形象,而且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同时,大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对于构建和谐城市交通具有重大意义。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城市公共交通的突出位置。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管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城市公共交通职工队伍。

3.4安全意识。没有安全,就没有和谐。强化安全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必要条件,一定要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当前我国的城市交通安全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定要运用系统化、多元化的研究和管理。要建立加强城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和引导,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理解交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定。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做到事前能够预防,事中能够控制与处置,事后能够妥善处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全员参与、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3.5环保意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进一步增长,不仅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巨大压力而且造成城市污染更加严重,大量的汽车废气也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树立城市交通的环保意识,就是要建设低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的城市交通运输系统,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实现城市交通的发展目标,实现城市交通这说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这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必然选择。要控制城市机动车增加的速度,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市民出行人步行和自行车创造更多更好的方便。要创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所谓的城市绿色交通统统不仅仅是城市生态的问题,还要考虑人们心理因素的改善,还要考虑城市交通与社会、与未来的和谐。

3.6科技意识。要以创新的思维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智能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加大科研资金投入,结合"数字城市"、"数字政府"等现代信息化工程,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推进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运营车辆、运营调度系统、查询系统、场站管理系统等基础设施的科技含量,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篇7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天(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部实体法。

记者从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了解到,该《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的关注,是一部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法规。《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百姓安全出行,提高通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将在聊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实施之际,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近日也正式对外详解了此部《条例》制定的热点问题,帮助市民了解《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亮点和疑问。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区域内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地收费”……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据交警部门介绍,提出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这在其他较大城市可能不新鲜,但却很符合我市的下一步发展方向。

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这是交通管理发展的方向和未来,也是我市正在努力做好的一项工作。公共自行车也是我市即将实施的绿色交通的一部分。在总则提出这样的方向和规划,说明《条例》很好地把握了立法的方向性、前瞻性,并提升到法律层面。《条例》规定,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提出开放性小区建设,这是顺应国家发展方向的规定,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利用各种资源,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构建了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条例》在明确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同时,注重延伸管理触角,向乡镇农村道路拓展,推行社会化管理,强化事故预防,构建了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对“渣土车”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渣土车等工程车驾驶人在辖区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肆意鸣笛、滴漏抛洒运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强烈。《条例》明确规定了运输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遵守的内容。

单双号限行区域内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

《条例》提出了路网规划、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公共交通规划。《条例》中提出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合理设置公交站点等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

交警部门介绍说,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长期战略考虑,将来必然要制定和出台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和控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单双号限行等措施,但苦于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在研究和施行这些措施时底气不足,社会各界也有一定的不同反应。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对一定区域内的机动车实行总量、种类调控和使用频率调节等措施。实行前款措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决策。《条例》规定收费公路不得造成堵塞。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规定收费公路缴费车辆排队不得造成堵塞。首先要求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其次要求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匝道或收费广场长度时,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有序通行收费道口。这样规定,既能保安全,又能保畅通,明确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地收费”

《条例》提出,针对我市城区内使用改装车辆和追逐竞驶等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扰民现象,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远光灯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雨(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反规定,在车辆上改装、加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同时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追逐竞驶的,处两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乱设停车场、乱收取费用和圈占城市公共用地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圈占城市公共场地;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窨井管理问题。对我市突出存在的窨井管理问题,如窨井损坏巡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法定职责要求加强窨井管理,提前消除安全隐患,并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窨井的设置、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窨井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窨井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按照规定改建和维修。

交通实施专用电源问题。交通信号灯在交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可以说无可替代,所以,交通信号灯的用电保障非常重要,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运转良好,很有必要规定专门的电源线,保障用电。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所需电费列入公共事业用电支出。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疏导、管控。为了更好保障专用电源,对违反本条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拒绝提供专用电源,或者采取停电措施未按规定通知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鼓励开放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可收取服务费用

据介绍,针对我市城区停车难问题,我市曾多次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合肥、杭州、郑州的先进经验,首先,从规划上要求停车场要适度满足停车需要;其次,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停车渠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并对侵占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处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收取服务费用;再次,实行市场化运作,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费用。市政府正在制定具体的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度满足车辆停放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僵尸车”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问题。“僵尸车”是一个口语化概念,很难判定停在停车泊位上的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在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长期停放,拖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条例》规定,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车辆,依法处罚。此举可解决“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问题。

轻微违法警告为主广泛采取非罚款惩处手段

《条例》对公交车专用通道的规划和使用做了规范。针对我市大部分道路尚未施划公交专用车道的实际情况,《条例》中提出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公交专用通道,并详细规定了公交车专用通道的使用车辆范围和情形。

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及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一点十分重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快速处理,拍照或录像后,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警等候处理。并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又未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针对机动车车主住址和电话号码经常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常不能及时告知其交通违法情况和提醒其按时审车、换证的问题,《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证件编号、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为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血液等生物样本的,需要医疗机构配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县级以上医院固定血液样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提取血液等生物样本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请卫生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就是罚则完善、合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一是基本取消自由裁量权,除个别条款外,没有自由裁量权;二是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危及交通安全和破坏交通秩序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罚至三万元,对一般性的轻微违法给予警告,能当场消除违法行为的,尽可能少用、不用罚款处罚;三是广泛采取非罚款惩处手段:限期改正、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强制排除妨碍等手段确保法规条款的施行。

以下是条例全文: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遵循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现与城乡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经营的查处。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平台。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获取车辆营运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污损或者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其他类型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第十一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将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或者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

(二)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和其他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使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配件维修车辆。

第十三条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远光灯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雨(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四条以下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二)校车、出租汽车;

(三)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运汽车等车辆。

第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驾驶室顶部、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放大车牌号,并保持完整清晰;

(二)安装并正确使用密闭装置;

(三)安装并按照规定使用行驶记录仪;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市区通行证。

第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因年龄、身体或者其他规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驾驶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证件编号、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驾驶人参加学习,可以选择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安全教育学校。

第二十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城市路网规划,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体系,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保障城市道路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的通行空间。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合理设置公交站点,条件具备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通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利用各种资源,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拓宽、改造,并纳入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停车场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五条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道口的宽度,不得窄于道路宽度。

窄于道路的桥梁、铁路道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拓宽;不能拓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安全岛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合理渠化路口。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速标志。设置限速标志的,应当设置相应的解除限速标志。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所需电费列入公共事业用电支出。

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疏导、管控。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可以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规定规划、建设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建设停车场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单位停车场和居民区停车场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圈占城市公共场地;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晒场、晾晒物品、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和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窨井的设置、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窨井管理单位应当巡查道路上设置的窨井设施,每日不少于一次。发现井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无法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等道路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应当书面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道路作业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需要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施工完毕,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三轮车、四轮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不得上本市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

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上述车辆不得通行。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本市城市中心城区道路,需要临时驶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区通行证。

第三十八条叉车、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场地发生变化需要转移的,应当使用运载车辆进行运输。

第三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随意变更车道;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三)需要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通行的,应当减速,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不得逆向行驶;

(四)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根据信号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五)不得在学校、住宅小区等禁鸣区域和禁鸣路段鸣喇叭;

(六)不得有吸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等待通行信号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八)运输建筑垃圾、煤炭、沙石、灰土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并进行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洒、飘散载运物;

(九)不得用危险货物运输车牵引车辆;

(十)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十一)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远光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一百五十米内不得使用远光灯;

(四)超车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四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二小时。

禁止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运行,按照规定进行接驳运输的车辆除外。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十九时至次日凌晨六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十九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选择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恶劣天气或者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输油料等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出口驶入、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三条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匝道或者收费广场时,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安全有序通过收费道口,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第四十四条遇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

(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

(二)靠右侧停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第四十五条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

在规定的时段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规定时段外或者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使用。

第四十六条公交车进出站点,应当在站点一侧顺次单排停靠;设有港湾式停靠站台的,应当顺次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其他车辆不得挤占公交车站点。

第四十七条出租车临时停车应当按照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停放;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六)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十九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止信号时停车等候;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四)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

(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第五十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招呼车辆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十一条乘车人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安排其乘坐前排座椅;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健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第五十四条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快速处理,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及时报警等候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理赔。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平台,方便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篇9

Abstract:Thepublicfacilitiesaresomeman—madestructureswithbeautyandcertainpracticalfunctionsandcanmeetthephysiologicalandpsychologicaldemandsofhumaninpublicenvironment,andtheyareindoorandoutdoorancillaryfacilitieswhicharecloselyrelatedtoourlives.Andtheyaregeneratedbythedevelopmentofhumanbeingslikeotherbuilding,andfollowtherequirementsofurbandevelopmentandurbanstructureandchangewiththem.Fromtheperspectiveofthepublicenvironment,throughtheanalysisofthehumanizedperformanceandsignificanceofpublicfacilities,thispaperfurtheranalyzesthefeaturesofhumanizeddesignofSimonTurtleoverpassinKunming.

关键词:公共设施;人性化设计;以人为本;城市发展

Keywords:publicfacilities;humanizeddesign;people—oriented;urban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7—0075—02

1公共设施的范畴

公共设施设计与人们的户外活动关系密切,城市公共设施是促进人与自然直接对话的道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人与自然相互沟通的作用,为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进一步体现了人性化的理念,是丰富市民生活、完善城市的服务功能、提高城市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共环境中一切具有美感的、有一定实用功能的、为满足人类生理和心理诉求的人为构造物。公共环境设施,在欧洲中它被译为“街道的家具”、“城市的道具”、“城市元素”。在日本,被理解为“步行者道路的家具”或者“道的装置”,也称“街具”。多种多样的环境设施有力地支持着人们的室外生活,例如交通系统的公共汽车台、人行天桥等;为了创造生态环境而设置的花坛、喷泉等。在城市街道、公园、商业开发区、车站、广场、游乐园和各种休憩空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公共环境设施,将充实社会整体环境的现代气息,体现对人们户外生活的悉心关怀。城市公共设施是构成城市环境的主要内容,应该充分考虑到它们的物质使用功能和精神功能的作用,提高其整体的艺术性,还能体现出城市特有的人文精神与艺术内涵。

2公共设施中的人性化设计

2.1公共设施的人性化表现

2.1.1公共设施的人性化表现及存在问题现在人们越来越注重人性化的公共设施。一个开放的现代化城市,应要求这一公共空间建筑“公共化”、“城市化”,为人们提供舒适宜人的逗留、休憩场所,方便以及合理的公共设施,更多的人性化设计。人性化设计即在设计的过程中以人为本,了解人的需求,设计出尊重人、关怀人身心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人性化表现,说到具体上应当包括安全性、美观性、舒适性、通俗性、材质感、识别性、和谐性、地域性和文化性等,因为人性化的表现因素众多,所以公共设施的人性化应当是一个可变因素,地理文化的不同、民族与历史的不同、传统与的不同、使用环境的不同、使用者的不同都是体现人性化差异的表现因素,我们应当充分分析和利用这些因素来推动我们的公共设施的人性化设计。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1篇10

关键词: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建设交通调查与分析轨道交通

中图分类号:F50;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241-03

交通调查与分析课程是为交通流理论、交通规划、交通管理与控制、交通安全、通行能力、交通环境等研究提供准确数据信息,培养学生掌握交通调查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重视交通调查的作用,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下面以本课程为基础探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困境{1}。

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愈加尖锐,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进程。虽然,许多城市都在为推动公共交通建设开展了为数不少的实践,其中不乏有大胆创新的做法及模式。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市人口数量的激增,作为城市交通运输中坚力量的城市公共交通仍无法完全满足城市发展及居民出行之需。学者对于城市交通拥堵这一问题研究较多,其重点涉及交通网络布局、交通网络结构、交通规划、构建快速公共交通机制及加大力度改进城市轨道交通等诸多方面,这些研究也引进了国外大量先进的、最新的理论成果,但其对于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得以直接使用的研究成果甚少,且不够深入系统。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交通调查与分析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现状,剖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提出适用于我国本土特色的改革路径{2}。

一、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动因

(一)地位界定

城市公共交通为城市基础设施之一,其能否得以高速运转关乎城市能否实现现代化及可持续性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也是城市这个动态系统中的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其直接关系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水平的高低。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重要命脉,是城市交通发展中的关键及重点,是我国实现城市现代化的必然伴随品,也是我国经济深入发展的重要基础{3}。

(二)优势: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动因

首先,其运载量较大,运送效率更高,占地面积较少。相比于私人交通工具,公共交通的效率更明显;从其所占用的道路空间资源这一视角看,公共交通也具有明显、可视的优点。

其次,其能源消耗、所需的运输成本皆较低,投资门槛较低,尾气污染也相对较少。据相关数据统计得知,无车日活动可节约燃油共计3300万升,所减少的有害气体排放量高达3000吨。因此,加大力度发展公共交通无疑对于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及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大有裨益。

第三,其方便出行,也更为安全。公车的车速一般较慢,行驶平稳,因此通常不易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更为罕见。据数据得知,小汽车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是公共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率的7.3倍,而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事故率则更低。广大市民较为认可公共交通的安全属性。

第四,其适用性强,交通方式也更为灵活。比如,在客流量相对较大的地方则部署大型公交车,而对于客流量不确定的,则采取更灵活的交通方式。比如,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之一的出租车则可满足需求服务与自取自用。

最后,其利用技术手段得以更经济配置公共交通资源。

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电车、公共汽车作为主体,地面的常规交通仍然是我国城市主要的运输方式。然而,受经营体制、财政体制、道路通信条件及管理水平等的限制,城市公共交通在发展进程中仍存在不少困境,主要表现为:

首先,规划工作较为滞后,规划的内容不尽完善,各交通方式之间仍未实现良好衔接及协调。如轨道交通、出租车、公共电车等这些组成部分仍较难全面协调与发挥系统的整体性。

其次,基础设施的建设呈现严重不足的现状。公共交通线网的覆盖不够均衡,公交系统的建设步伐缓慢,公交运力的结构出现失衡,未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大运量这一主力军作用。另外,公共交通的设施用地多数被侵占、被改变用途。

第三,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缺位,政策支撑体系缺失。目前我国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规制体系仍不尽健全,导致政府在监管市场之时,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也导致监管过程中出现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楚、行为不够规范及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政府的政策支持体系明显对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之投入不充分,也未能适时借鉴国外发展公共交通的优秀经验{4}。

第四,公交的场地建设出现严重不足,公交线网及场地的覆盖密度较低,公交换乘的枢纽设施也较为滞后,公交专用道路的建设步伐甚为缓慢。公交车辆的营运速度较低,尤其是在高峰时期,公交的运力尤为紧张,拥挤现象严重。此外,在一些中小城市,鉴于公共交通的可达性较差、公共交通服务设施覆盖密度小,导致居民利用公共交通出行的比例较低,影响居民生活水平,也制约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尚未构建一套合理、科学的财政补贴、补偿制度。从当下看,公共交通的公益性较难实现,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安全水平距离群众的需求仍存有一段较大差距。另外,车况较差、超载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不足,安全隐患较大。

第六,经营不合理、不规范。部分城市的公共交通企业存在垄断经营,导致公交的运行效率低。部分城市的公共交通企业竞争混乱,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此外,交通结构安排不科学,交通管理的设施较落后,交通管理的水平较低,进一步限制了现有交通设施的运输能力。

第七,交通基础设置的建设速度远远无法满足居民对交通的需求。

三、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完善路径

(一)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设施

1.科学规划场站的设置及配套设施。第一,城市政府将公共交通的场站及配套设施归入城市的旧城改造及新城的构建计划。第二,可将公共交通的场地纳入如包括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开发区、新建居住小区等在内的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容,开展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及交费适用。对于那些已进入使用阶段的公交场所设施,则不可随意改变其用途{5}。而对于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那些居住区,可在该处设置公交线路与相应的站点。第三,在城市重要交通干道上,可兴建港湾式的停靠站并配套完善其站台等。如有未依据规定而建设的公交场站,则一律不予通过审批及验收。

2.强化城市交通的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作为交通系统一体化的关键环节,在构建换乘枢纽中心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加以大力构建,引入多种交通方式,方便居民出行,实现快速公共汽车、公共电车、轨道交通等的快捷换乘。此外,换乘枢纽中心还应配套建设,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车场,提供相应的线路图、指向标识、换乘指南、时刻表等服务设置,从而方便居民的使用。

3.促进智能公共交通的全面发展。要积极发挥高新技术的力量,对传统的公交系统进行改造,立基于信息化,助推智能公交系统的构建,引入公交线路运行的显示系统,构建多媒体综合查询机制及服务乘客的信息系统,方便广大乘客及时了解公交信息便于合理安排其出行。应大力运用信息技术,构建电脑营运管理体系、智能终端信息网络等,优化对车辆的指挥调度,从而提高运营的效率。

(二)确保城市公交通道路享有优先使用权

1.合理设置优先车道及优先通行的信号系统。应通过客观合理的论证,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优先车道、专用街道、路口专用道、单向优先专用道等,从而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的社会车辆之间的路权使用、路权分配关系,提升公交车辆的运营速度及道路资源的利用率。在发展公交优先车道时,还应配套设置直观、清晰的标识系统,确保公共交通流得以与其他的交通流确切区分,保证公交车辆的专用路权、优先路权。

2.强化优先车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的全面管理。城市政府应构建公交优先车道的监控系统,强化优先车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的全面管理,对那些占用公共汽车的专用道、扰乱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那些社会车辆予以查处,确保公交车辆享有优先车道的使用权,保证优先通行信号的正常运转,从而提高公交车辆的准点率及运行速度。

(三)稳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改革

1.优化投融资体系。应依照市政公共事业改革的相关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如境外资本,通过合作、合资、委托经营的方式来参与公交的投资及兴建。将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于周边的地区用地进行统筹考虑,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建设的整体效益。

2.强化市场的监管。城市公交相关行政部门应强化对公交企业经营、服务质量的相关监管,从而规范该类企业的经营行为,对非法的营运行为予以严厉查处,确保公交的正常运行,可引入等级服务评定机制,加强行业的自律,逐渐提升企业的素养。

3.提高服务质量。公交企业应合理调度车辆、科学编制运行表,提高行车的密度,缩短乘客的候车时间等。还应加强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为居民创建良好的出行环境。

(四)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城市政府应对换乘枢纽、轨道交通、场站建设、车辆及相关设施的配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及政策倾斜。政府性基金如城市公共事业的附加费与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投入到城市交通建设中,对公共交通应适当有所倾斜。

2.合理推行补贴制度。对公交推行补偿政策、经济补贴,构建合理的成本费用评价体制及政策性的亏损评估机制,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开展以年度为单位的审计、评价工作,合理地界定政策性亏损,并对其予以合理的补贴。可对那些承担社会福利、完成政府指令任务而增加的支出,给予定期的专项补偿。

3.开展用地划拨。对城市公交规划所确定如停车场、首末站、保养场、换乘枢纽等设施,可采用划拨方式对其供地,优先保障公交设施建设用地。不可随意侵占公交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

结语

总之,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持续性、稳健发展,应致力于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设施,确保城市公交通道路享有优先使用权,稳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改革,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才能摆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困境。

注释:

{1}汤伟.关于《交通调查与分析》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J].土木建筑教育改革理论与实践,2010(12)

{2}杨立珍.公路交通调查管理研究[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1(5)

{3}胡润州.武汉城市公共交通存在主要问题及改善对策[J].综合运输,2012(3)

{4}李庚,马寿峰,贾宁.以可持续为核心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研究[J].综合运输,2014(8)

{5}严蓓蓓.公共产品理论视角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探析―以南京市为例[J].人民论坛,2014(29)

{6}曹建中.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论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1(4)

(作者单位:1.东北林业大学交通与运输学院;2.黑龙江科技大学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1篇11

关键词: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安全保障能力

本文是河北经贸大学2014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城市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能力调查研究――以河北省廊坊市火车站为例》(项目编号:201411832023)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城市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能力调查研究――以河北省L市火车站为例

收录日期:2015年4月2日

一、公共场所与公共安全

(一)公共场所及其特点。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是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共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公共场所因其所承担的功能不同,存在方式具有很大的差异,在此仅以火车站为例介绍其特点。

1、人流量大。中国人口众多,人们长途出行大多会选择乘坐火车。尤其是近十几年来,乡城间的人口流动现象不断升温,对火车站的接待能力和安保能力构成了严重挑战。

2、具有时间或季节周期性。火车站的时间或季节周期性通常是和国家节假日相关联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火车站所承载的人流量较大,属火灾、踩踏等意外事故高发期。此外,季节等因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客流量。

3、建筑封闭,出口通道较多。售票室、候车室等候车站主要建筑虽然处于较封闭的室内,但通常设有多个安全通道,方便人们进出,除了可以有效缓解高峰时期的人流量外,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也可以保证群众的及时疏散。

(二)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安全等。

除了上述内容外,广义的公共安全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即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能力的高低与公共场所对以上四类问题的防御程度息息相关。

二、L市火车站安全保障能力简述与评估

(一)L市火车站简述。L市火车站即高铁站于2011年6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位于京沪高速铁路,北距北京约40km,南距天津约60km,是重要的交通枢纽。L火车站处于市区常甫路东北一侧,与客运车站南北对应。L站为2台4线横列式站型,设正线2条,到发线2条,设450×9.0×1.25m侧式旅客站台2座,站台上设宽12m旅客地道2座。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站房主体最高点距地面19.4m,无站台柱雨棚长422米,投影建筑面积19,630平方米。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二)调查结果与问题探究

1、问题分析。根据前面阐述的公共安全问题的覆盖范围,可以从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及社会治安四个方面对L市火车站的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分析研究。

(1)自然灾害。对L站的安全运行能够产生主要影响的有地震这一地质灾害以及近几年兴起的雾霾这一“城市气象”灾害。

L地区位于华北平原,附近基本无高山、火山等,因此火山爆发或者是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在L地区出现的可能性很小,但L地区处于华北地震带上,再加上曾经发生过的1969年河北三河8.0级地震事件以及1976年河北唐山7.8级地震事件,可以判断该地震带比较活跃,因此需要对地震这一地质灾害加以防范。

另外,L地区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夏季高温多雨,虽然降水主要集中在夏季,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火车的运行及火车站的日常营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火车站候车大厅的顶棚设计以及站台雨棚设计要不断完善。2014年8月份出现的石家庄站漏雨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除此以外,由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的日益严重的雾霾污染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火车的按时运行以及火车站的正常运营,并且由于雾霾天气会诱发呼吸道疾病,这使得每天都拥有大量人流的候车大厅必然会出现疾病传播的现象。从性质上看,这其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归咎于公共卫生的次生的公共安全问题。需要对其表(疾病传播)里(雾霾)进行共同治理。

(2)服务(设施)事故。由于火车站不存在生产性问题,因此将第二类公共安全问题改为服务(设施)事故。这一类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由于火车站内部服务人员的服务内容、处理问题的相关程序出现问题或者是因为站内的一些公共设施出现故障而导致的安全性问题。比如说火车站内部电梯等设备出现故障而造成的对乘客的伤害。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方面是完全由火车站自身来控制的,一旦出现问题便于及时救治伤者和纠正问题,因此人民群众对这一方面发生安全性事故的担忧较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可能会发生由于相关服务或者设施存在不到位而出现的属于其他类型安全事故(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的事件。

(3)公共卫生。此类问题影响面最广且由于其产生原因复杂多样因而不易控制。火车站属于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每天都要接待大量的旅客,在空气不是十分畅通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病毒传播的现象。L站由于刚刚开通,车次不是特别多并且其内部十分宽敞,通风状况良好,另外站内卫生也注意时刻保持。因而疾病传播几率较小。

(4)社会治安。这类问题是当前火车站也是所有公共场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并且由于最近相关事件频繁发生,公共场所相继加强了各自的安全保障能力。2014年,我国公共交通场所安全事故频发,如,“3.1”昆明火车站案、“4.30”乌鲁木齐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5.7”广州火车站持刀砍人事件等,这一系列发生在公共交通场所的恶性治安案件严重扰乱了人们的出行安全及正常的社会秩序。

社会治安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社会治安包含的问题有很多,其中包括各种恐怖袭击事件、械斗、群体性的违法与抗法事件、交通拥堵现象、爆炸、纵火、投毒、抢劫、偷窃、踩踏等严重的扰乱社会秩序事件等。其中,踩踏事件算是一个特例,造成其发生的原因可能为公共场所的服务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齐全,也有可能是人们自发拥挤造成该事件,因而难以从原因上对其分类,但踩踏事件的发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而在这里将其归为社会治安一类。根据笔者对火车站周围人群的调查,发现80%左右的民众更关注社会治安类的事件,如火灾、盗窃、踩踏等。

2、调查结论。通过对L市火车站相关工作人员的走访以及对100名群众进行的问卷调查,针对以上四项问题得出了一个初步的结论:首先,群众最为关注的是社会治安方面的问题;相比较之下最不重视的是服务(设施)事故这一类;雾霾天气造成的公共卫生环境差也是火车站出行群众提及频率较高的问题。同样的,对于工作人员也是如此,问题表现大体上和群众基本一致,只是由于其工作主要负责服务群众和火车站内部的相关设施,因而在服务(设施)事故方面占的比重较大。

三、火车站公共安全问题应对措施

针对这一调查结果,可以发现火车站的服务人员和群众所关注的问题基本保持一致。社会治安及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解决顺序存在一致性会使得政府或者火车站针对其问题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符合群众的内心想法,进而更便于实施运作工作。

针对以上调查反映出来的现象,根据“监控――信息传达――问题处理――反馈”的这一火车站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模式,可以认为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监控。火车站必须实行设备监控与人为监控相结合的监控模式,通过摄像头等仪器和工作人员以及警卫员的联合监督,准确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由于火车站具有相当独立的各个功能空间,因而监控范围需要包括售票区域(注意购票队列),候车区域(注意候车大厅及站台的人口密集区),办公区域(注意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设备区域(注意安全设施状况)等几个方面。

(二)提高信息传达能力。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信息传达不到位,不及时导致的。警力以及相应的安全应援队伍虽然不像影视作品中表现的那样“姗姗来迟”,但其效率问题仍然让人们十分担忧。居住在廊坊本地的王先生表示火车站有时会存在找不到工作人员的现象,有什么问题想要咨询却找不到人,总不能去人口密集的售票口去问。当然,这并不算公共场所的安全事件,但是从平常的小事反映出的信息传达的效率问题却更令人担忧。这需要火车站内部增加服务人员配备的数量并且对其进行规范性培训,从而保证他们时刻坚守岗位,及时为民众排忧解难。

(三)增强应急处理能力。这是解决问题的直接环节,工作人员除了要提醒群众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之外,还应做到对上述事件的预防和事件发生后的及时补救性工作。尤其是针对恐怖袭击事件,虽然大多数火车站并没有实际经历过,但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加强个人信息的审查、火车站警力布置、逃生通道的安全畅通等相关工作。交通拥堵问题则需要火车站工作人员和交警的紧密配合,尽量减少交通拥堵现象。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现在,国内大部分火车站都增加了警力布置,火车站不远的地方总是可以看到警车、警察甚至是一些武警官兵。这是在2014年频频发生的火车站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火车站所作出应急措施,这其实就算是反馈的一个方面,虽然这样的恶性事件只发生在少数车站,并没有发生在其他大部分地区,但是绝大多数的公共场所都应以此为鉴。在笔者调查时,L市火车站前的广场上也能见到警车和警察,虽然人数不多,但是可以应对一些临时的突发状况。同时这也能为群众和火车站的工作人员提供心理上的安全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钟娟娟,方建炯.火车站安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解决方案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

[2]郭怡.火车站典型公共场所安全评价研究.西安科技大学,2013.6.

[3]埃瑞卡,张媛.火车站面临的安全挑战[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3.1.

[4]孙海哲,魏毅,胡家豪.火车站潜在犯罪嫌疑人直觉预判的探索研究――以南京火车站为例[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4.

[5]杨叶.面对恐怖暴力,关于警察执法巡查的理性思考[J].现代妇女(理论版),2014.8.

[6]田鹏刚,陈平,赵冬,陈曦虎,刘永福.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安全技术鉴定[J].建筑技术,2006.

[7]韩凤岩,徐志胜.深圳福田地下火车站火灾危险源分级管理及优化设计[J].铁道工程学报,2009.5.

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构建城市和谐交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基本内涵,构建城市和谐交通需要协调处理的基本关系以及构建城市和谐交通需要树立的基本意识等问题。

1、前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我们党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胡锦涛同志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办专题研讨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动纲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2004年建设部制订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基本战略。温家宝总理也提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

3.3服务意识。城市公共交通属于窗口行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反映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形象,而且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同时,大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对于构建和谐城市交通具有重大意义。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城市公共交通的突出位置。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管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城市公共交通职工队伍。

3.4安全意识。没有安全,就没有和谐。强化安全是构建城市和谐交通的必要条件,一定要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当前我国的城市交通安全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定要运用系统化、多元化的研究和管理。要建立加强城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和引导,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理解交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定。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做到事前能够预防,事中能够控制与处置,事后能够妥善处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全员参与、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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