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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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

一、概述

精神病是一种以情绪、认知、行为改变为特征,伴有痛苦体验,和或功能损害的一种疾病,目前全球总患病率10%左右,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前10位造成功能残缺的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精神病分为轻症和重症两种,我国目前重症精神疾病的比例大约为1.3%,主要以精神分裂症和情感障碍为主,精神疾患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已超过心脑血管病和恶性肿瘤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精神病患者由于思维、情感障碍,导致行为失去控制,从而出现一系列症状,尤其有攻击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伤人、毁物、纵火,破坏性大,威胁家庭和社会安全,同时因其不能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作为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精神病采用三大疗法,即药物治疗、电休克、心理治疗,约有20%的病人经过上述治疗无效,发展成为难治性精神病。难治性精神病是指病史在3-5年以上,经过内科系统住院治疗,连续使用3种化学结构不同的抗精神病药物,足量、足疗程治疗,且经过电休克、胰岛素等方法治疗后仍然效果不佳的患者,这部分患者治疗十分困难,国内外学者一直在探讨新的治疗方法。精神病的病因至今未阐明,但患者发病与遗传因素,个体素质,器质性因素,及心理社会因素有关。发病机制也不明确,近年的研究表明,患者精神症状的产生,与脑内某些神经递质的的失衡有关,通过药物或手术的方法使神经递质恢复平衡,可减轻或消除症状。

二、精神外科的历史

1935年,Fulton和Jackson对两只黑猩猩施行额叶切除术后,发现其兴奋性降低,术前恐怖状态消失,该实验结果在伦敦第二届国际神经精神学术会上发表,1935年11月葡萄牙精神病学家Moniz与神经外科医师AlmeidaLima合作首次采用双侧额前叶脑白质切断术治疗精神病患者,获得成功,精神外科从无到有,开始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1949年Moniz因首先介绍额叶前部白质切断术治疗严重精神病成功而获得诺贝尔奖,故此,这位葡萄牙的精神病学家被认为是精神外科的创始人,额叶白质切断术也被命名为Moniz-Lima手术。1936年在美国也开始了精神病的手术治疗,美国精神学家Freeman和神经外科学家Watts逐步完善了Moniz的观点,于1942年设计了标准前额叶白质切断术,使精神外科迅速发展普及。当时在北美约作了50000例手术,在英国约作了10000例,这些病例中几乎2/3为精神分裂症,1/3为情感性精神病,治疗结果:18%精神分裂症效果好,50%情感性精神病得到改善或恢复,但有3.1%病人在术后出现严重人格障碍,1.3%发生癫痫,死亡为0.3%。英国卫生部回顾了1945-1955年间经手术治疗10365例精神病患者的结局,其中3/4的患者进行了额前叶白质切断术,结果证实手术对情感性精神症状疗效最显著,精神分裂症最差,30%的精神分裂症术后可“完全恢复”、“社会恢复”和“显著进步”,3%的患者术后人格障碍达到不能出院的程度,2%病情恶化,4%死亡。前额叶白质切断术当时曾被认为是一种较好的治疗方法,然而该手术在取得疗效的同时,部分患者遗留无可挽回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如记忆、智能和人格缺陷等等,其后许多学者试图在减少脑组织损害而又不降低疗效的情况下对该手术进行了有限制地改良。该手术虽然几经改良,副作用有所减少,但仍未超出脑白质切除或切断的范畴,终因并发症严重和缺乏明确的神经生理依据,精神外科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和批评。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新合成的有效抗精神病药物的临床应用,上述手术在世界范围内急骤减少,额叶脑白质切除术几乎完全被废弃。

1949年Spiegel与Wycis首先报告采用立体定向行丘脑背正中核破坏治疗精神病。1962年Foltz与White报告用立体定向扣带回毁损术来治疗恶痛、焦虑症和其他精神病,所做16例手术,12例效果良好。Ballantine等也采用Foltz的定向方法治疗各种严重精神病,共294例病人做了410次定向手术,无1例死亡。立体定向技术应用于精神外科,是现代精神外科诞生的标志,它将对脑组织进行纤维切断或切除以阻断神经传导的方法,改为用定向技术进行电凝或射频热凝,使单部位单靶点手术发展为多部位多靶点手术,由一侧半球手术发展为两侧半球同时手术,在减少脑组织损害的同时,大大提高了手术效率。近几十年,随着影像技术、电生理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立体定向手术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神经外科的各种手术中。

自1948年以后的历届国际精神病学会议关于精神外科的讨论中,都肯定了精神外科的效果和成就,认为精神外科对于情感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神经症和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具有良好的治疗效果。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成立“人的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保护国家委员会”,对美国1971年至于1973年间每年所进行的400例手术患者进行调查和研究,结果半数患者疗效肯定,手术并未导致明显的精神缺陷;美国国会1977年在对手术病例历经3年调查后发表了《关于精神外科的实践和研究》的调查报告,肯定了精神外科在精神病治疗中的地位,并驳斥了一些认为精神外科不人道、不安全和无效的臆测,为该学科的继续开展提供了有力依据。目前,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经济和医疗发达国家均有精神外科手术开展,每年报道约数百例,以躁狂抑郁症,顽固性强迫症和癫痫性精神障碍为主。

三、中国精神外科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的精神外科起步较晚,20世纪50年代前后国内有学者进行了少量的额叶白质切除术,因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快终止。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国内陆续开展了立体定向手术治疗难治性精神病,1987年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的首届全国立体定向和功能性神经外科学术会议上,交流了一些地区开展精神外科的经验。1988年首届精神外科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交流论文30余篇,手术病例542例,代表们对我国精神外科发展的现状、学术上的分歧以及如何促进精神外科健康、稳定地开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一致认为,立体定向手术虽然有效,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应该有限制和科学地开展。会议对精神外科手术病人的选择、手术操作规程、并发症的预防、量表的应用、疗效评定的方法等提出了原则性意见,起草了《全国精神外科协作组关于现代精神外科手术治疗的要求(草案)》。1991年10月在山东曲阜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精神外科研讨会上,交流论文99篇,手术病例943人次。从这次交流论文看,我国精神外科手术病例选择规范,普遍采用了大型定向仪和射频仪进行手术,疗效明显提高,并发症明显减少。

目前通过精神外科手术治疗的疾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顽固性强迫症、癫痫、癫痫性精神障碍、药物依赖等。近十年随着大型定向仪,新型射频仪,微电极,高精度螺旋CT及磁共振的应用,手术定为更准确,疗效更佳,并发症亦明显减少。手术方法也由单靶点毁损发展到多靶点毁损,手术效率明显提高,手术效果更好。

四、精神外科的局限与不足

精神病的病因与发病机制仍不确定,手术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尽管通过动物实验,人们对边缘系统的Papez环路有了深入的了解,并确定这些结构与人类的情绪、行为等重要功能密切相关,但是,在动物实验中无法制造出相应的精神病模型以模拟手术效果,因此精神外科实际上仍缺乏真正的理论基础,这也是精神外科争议的焦点之一。

早期精神外科进行的脑白质切断或切除术,虽取得了较好的治疗效果,但术后出现记忆、智能和人格缺陷等严重并发症,在社会舆论的过分渲染下,使人们对精神外科手术缺乏信心。另外,精神外科手术涉及多个学科,神经外科和精神科医师从不同角度看待病人的利益,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精神外科手术的疗效评价缺乏客观指标,很多类型的精神病有自动缓解期,这往往被统计在手术疗效内,使得疗效评定欠客观可靠。

精神外科不但存在医学观点的争论,还涉及较多的社会因素、政治因素、伦理道德问题及特殊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一些国家甚至将精神外科用于政治目的,选择政治犯或有色人种进行精神科手术。科学家担心一旦精神外科手术被政治野心所利用,就可能将反对他们的人们变成没有独立思考、盲目执行指令的工具,因此,有些国家曾立法加以禁止。尽管美国国会于1977年肯定了精神外科的疗效,但某些州议会仍通过立法对精神外科手术严加限制或禁止。许多国家的精神外科手术需要一些繁杂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使多数神经外科医师不愿涉及此领域。另外,许多权威性医学杂志为了避免引起伦理、道德及其它方面的争论,不愿登载有关精神外科方面的文章,使得精神外科方面的论文大多只出现在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中,影响了这一学科的正常学术交流和发展。

精神外科术后的随防与评价也是精神外科中复杂、困难而又充满争议的环节,其原因在于,精神病本身即缺乏必要的客观诊断标准及病情轻重的客观衡量指标,精神科量表的评估也很容易受外部条件的干扰,精神外科的术后评价更是牵涉到精神科、神经外科及其他相关学科,标准统一困难,制定更科学、客观和易行的疗效评定标准,也是精神外科面临问题之一。

精神外科是现代医学中最复杂的学科之一,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当然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随着医学影像技术和立体定向技术的发展,精神外科的安全性有了极大提高,手术并发症已降低至可被人们接受的程度,很多国家重新恢复了对精神外科的热情。在精神外科的探索和发展过程中,神经外科医生和精神科医生应密切合作,对手术适应症、手术部位及范围达成共识,制定科学的、客观的疗效评定标准,深入进行多方位的合作研究,采取科学负责的态度,面对困难,不断实践,勇于探索,才能使精神外科沿着科学规范的方向稳步发展。

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篇2

【关键词】脑主神明脑病诊治综述

DiscussiononGuideFunctionof“BrainGovernstheSpiritLight”inTreatingEncephalopathy

Abstract:The"BrainGoverntheSpiritLight"theorycorrectstheinsufficientof"HeartGoverntheSpiritLight"theory,makesChineseTraditionalMedicalculturemoreperfectandmoredeveloped.Itisaveryimportantbasictheoryinthetreatmentofencephalopathy.Thisessayconcludesdifferentviewpointsinthisfield,explainsthemeaningof"BrainGoverntheSpiritLight",theunderstandofitsbasisanditsdominationinthetreatmentofencephalopathy,inordertomakecontributiontothedevelopmentofChineseTraditionalMedicalSystemandsetsaguidelinetothemedicaluseinclinic.

Keywords:Braingovernsthespiritlight;Treatingencephalopathy;Summarize

在突破中医藏象内景的古老命题“心主神明”之后,结合现代医学的知识和临床实践,推出了“脑主神明”的中医理论,近来受到众多医家的关注。其理论修正了“心主神明”理论藏象学说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中医传统文化。“脑主神明”理论在脑病的诊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对“脑主神明”理论学说的认识

在秦汉时期,《黄帝内经》代表的中医学理论体系,以五脏为中心,指出“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这之后,“心主神明”一直占据藏象学说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脑与神明相关的理论认识一直在发展,却并未进入中医藏象学说的核心体系中。直至明代,李时珍在《本草纲目·辛夷》中明确提出“脑为元神之府”的看法。至此,“脑主神明”理论学说逐渐兴盛。

回顾这之前的中国传统文化,早在商周时期,从《说文解字》中论说“思”字的字形开始,中医传统文化中便有对“脑”认识的相关记载[1]。《说文》中曰:“脑,颅中脂也”,提及了脑位于颅骨内,有髓会聚而成,具有与神明相关的功能活动,这当属中国传统文化对脑的最初认识。在战国到秦汉时期,中国传统文化始终认为脑与神明相关。《素问·脉要精微论》言“头者,精明之府,头倾视深,则精神将夺也”。至唐代孙思邈《千金要方》中曰:“头者人之元首,人神之所注。”宋代陈无择的《三因极一病证方论》提出:“头者诸阳之会,上丹产于泥丸宫,百神所聚。”明代李梃在《医学入门·心》中亦明确指出了人心有二:一是藏于胸中,推动血行的“血肉之心”;二是无具体形态可言的主宰人体生命活动的功能“神明之心”。他已经否认了胸中的心有主宰生命活动的功能,认为这个心只有推动血行的作用。故名曰“血肉之心”。王清任在《医林改错》中亦提出“灵机记忆不在心而在脑”;清代汪昂在《本草备要》中有“人之记性,皆在脑中”;《东医宝鉴·外形篇·头》则指出“头为天谷以藏神”……均把听觉、视觉、嗅觉以及思维、记忆、言语等功能归于脑。接受过现代医学思想的张锡纯在《医学衷中参西录·治癫狂方》中提到:“神明之功用,原心与脑相辅而成。”

随着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以及其他学科的发展,心与脑的功能也在逐渐明了:脑所主之神是广义的神,它对机体的外在生命活动和内在精神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心主神志指狭义的神,是广义神的一部分,是在心主血脉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脑是人体耗氧量最多的组织,它对血液的需求也非常多,所以脑功能的正常发挥与心主血,上输于脑密切相关。心神功能的发挥,隶属于脑主神明的功能[2]。有医家认为“脑神”即“精神意识”,是指“神经、内分泌、免疫网络”对内外环境信息进行翻译、整理以及储存的综合过程[3]。

2“脑主神明”的涵义

“神明”一词,含义广泛,追溯到《辞海》称:“神明,一指人或物的精灵怪异,一指人的精神。”《中医大辞典》云:“神明,一指神或精神;二指日月星辰。”《辞源》也有“谓神也“或”人之精神”之载。中医学中“神明”更寓其特定的含义,远在《内经》中既可概括为:(1)指自然界的规律;(2)人体生命活动的外在表现,即人体显现的生命力;(3)人体的精神思维活动[4]。“神明”包括精神、意识、思维活动,这其中也包括了情志活动[5]。《素问·五脏生成篇》说:“诸髓者,皆属于脑。”脑的生理功能概括为:(1)脑与精神活动有关,脑是精髓汇聚之处,元神所居之府。(2)听觉、视觉、嗅觉以及思维、记忆、言语等归功与脑。因此,不难得出,脑主神明基本含义有二:一是脑主神志,人的精神、意识、思维活动皆由脑所主;二是认为脑为一身之主宰[6]。

3“脑主神明”与脑病的治疗

3.1中医“脑病”范畴及病因病机1997年颁布的《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明确列出“脑系病类”,如痫病、癫病、狂病、癫狂病、多寐、不寐、中风、脑瘤、脑萎、痴呆、偏头痛、脑鸣等34种,成为继承发展中医“脑主神明”论,突破和变革“心主神明”说的里程碑[7]。就中医脑病的致病因素而言,不外乎:六淫、疠气、内伤七情、饮食劳逸、中毒、外伤、痰饮淤血、先天因素等[8]。雍履平[9]认为中医脑病总是围绕精、气、神的失调,或由精、气、神的虚损所致的邪毒形成的脑病而选方用药,已成为治疗脑病的既定思路和成功经验。

3.2脑居高位,易中外邪,治脑病宜开窍祛邪为主《灵枢·海论》曰:“脑为髓之海,其上在于其盖,下在风府。”《素向·五脏生成篇》又曰:“诸髓者皆属于脑。”说明脑为髓汇之处,居于高位,故受邪则首当其冲[10]。如《素问·太阴阳明论》说:“故伤于风者,上先受之。”“故犯贼风虚邪者,阳受之。”风邪循经上扰则头痛;风邪犯肺则出现鼻塞,咽痒,咳嗽等症状。《素问·奇病论》曰:“人有病头痛,……当有所犯大寒,内主骨髓,髓者以脑为主,脑逆,故令头痛,齿亦痛,……”《医学心悟》曰:“中暑者,感之重也,其证大汗出,昏闷不醒,或心烦,喘喝,妄言,昏闷,……”《素问·生气通天论》曰:“因于湿,首如裹。”《素问·至真要大论》病机十九条“诸逆冲上”,“诸禁鼓慓,如丧神守”、“诸病腑肿,痛酸惊骇”及“诸转反戾”[8]。然六淫,或疫疠之邪,既可单独侵袭脑海,又可联合入侵[9]。故治疗亦根据致病因素的不同,在开窍祛邪的基础上辨证加减。风热者,加以疏风清热;风寒者,加以疏风散寒。兼有痰浊血淤者,辅以祛痰、活血化淤、生血养血等。临床在选用药物时,也应根据脑的生理功能选择。头位最高,其气象天,同为活血药,川芎药力可上达巅顶而桃仁偏散下焦淤血,故对同类药物选择的,充分考虑到脑的特性。脑内气机重升降,头位最高,宜升清阳以养之,故升麻、柴胡、葛根之属宜用,升已而降,浊阴在下,故牛膝、赭石亦应随证伍用[6]。

3.3治疗脑病宜从脑论治,结合五脏,分清虚实脑主神明的实质之一就是脑为一身之主宰[6]。《颅囟经》曰:“太乙真云在头,曰泥丸,总众神也。”张介宾《类经·疾病类》曰:“五脏六腑之精气,皆上升于头,以成七窍之用,故头为精明之府。”《灵枢·平人绝谷篇》曰:“五脏安定,血脉和则精神乃居。”说明神明的正常、情感思维的障碍与五脏气血的盛衰有关[11]。周永红等[12]亦认为“脑主神明”的脏腑关系,主要体现在脑主精神、神志;除此之外,脑和脏腑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脑主宰脏腑形体官窍组织的生理活动,故“脑神”功能的正常发挥是建立在五脏生理功能正常的基础之上。因此,在治疗脑病时,应注意结合五脏,分清虚实,辨证论治。黄跃东等[5]认为五脏六腑的气化功能活动是在脑的协调指挥下进行的。故治疗抑郁症除了运用醒脑开窍、启运神机这个基本大法之外,尚需进行脏腑辨证,在探明致病属性的基础上,判定抑郁症具体发病所兼脏腑,分别配以健脾、养心、调肝、理肺、益肾等方法,调和五脏,以助“脑神”机运。王长垠等[13]认为血管性痴呆多为本虚标实。本虚以肾精之虚为主,标实则为淤血痰浊。肾藏精,精生髓而上通于脑,脑髓依赖肾精的化生。遂以神明口服液补肾充血,化痰豁痰开窍,治疗血管性痴呆32例,总有效率75%。查丽[14]治疗老年脑病,认为其病机多为本虚标实,虚实夹杂,多脏虚损,多病并存,虚以脾肾虚损为主,实以湿热、痰淤为主。临床治疗应以扶正为主,祛邪为辅。祛邪时兼以兼顾胃气,慎用苦寒攻下之品。急证者可用综合治疗措施,针药结合,汤丸并进;对病情缓慢者应予丸剂、口服液,缓缓求之。

3.4指导针灸治疗

针灸与中药,一为外治,一为内治,各有千秋。《内经》中治脑的方药未曾述及,而治脑的穴位却已有记载[6]。《素问·宝命全形论》曰:“故针有悬布天下者五……一曰治神,二曰知养身,三曰知毒药为真,四曰制砭石小大,五曰知腑脏血气之诊。”又有特别强调曰:“凡刺之真,必先治神,五脏已定,九候已备,后乃存针”。根据“脑主神明”理论,“治神”是《内经》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申东原[2]认为“治神”是补虚泻实的重要前提,并且详细阐述了:“治神”要求医者、患者情绪稳定;“治神”要求患者“入静”;“治神”要求得气。唐代孙思邈《千金要方》一书中曰:“头者人之元首,人神之所注,气血精明三百六十五路,皆上归于头,头者诸阳之会也,故头痛必宜审之,灸其神不得乱,灸过多则伤神。”亦说明了脑与神明相关及脑在人体生命活动中的重要性,并运用到针灸的医疗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1]。李永春因《灵枢经·海论》中谓:“脑为髓之海,其输上在于其盖(百会),下在风府”,遂用百会和风府二穴来调理脑。针灸与中药的作用机制及起效方式不同,应当说针灸在治疗脑病方面有明显疗效[6]。苏尔亮等认为头为诸阳之会,脏腑经络直接或间接与头部有广泛联系,应用头针疗法治疗脑病有明显的疗效[15]。

4小结

“脑主神明”作为新兴的理论,在脑病治疗的临床应用中,指导针灸“治神”已取得良好疗效;中医药通过从脑论治、结合五脏辩证、补虚泻实,亦不失为一种成功的思路与经验。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调脑仍需从五脏论治,而五脏有疾以脑调之者却鲜见,传统的治疗思路难以打破,脑主宰一身的理论也难以在临床应用中立足。其次,传统药物归经以脏腑经络理论为基础,但脑作为奇恒之腑没有相应的引经药,摸索脑的引经药就成为今后医学工作中的重点:一方面可以使脑病的治疗增加针对性,另一方面由于脑为一身之主宰,入脑的药物可通过调脑而治疗相应全身各部的疾病[6]。此外,要继承并宏扬一个新的观点,则应在中医理论的实验研究当中,以功能系统为主轴,从围绕上述临床有效结合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藏象、四诊八纲、气血、治则、经络等的理论探讨,则中医传统文化才可望有新的突破[16]。

本文承蒙刘泰教授的指导,谨致谢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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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篇3

【关键词】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处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86-01

2015年5月7日上午,一段“男子殴打扫地男童”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视频中一位幼童在扫地的时候,无端遭到一位陌生男子的暴力殴打。目前,警方己将打人男子刑拘,受伤男童无生命危险,已经出院。警方表示,打人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该男子己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近年来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精神病人犯罪的特点

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往往聚焦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从精神障碍患者所从事的犯罪类型来分析,据我国学者统计,精神障碍患者主要以暴力型的犯罪行为为主要特征。从近年来我国所发生的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系列案件的表征看,有暴力倾向精神病人犯罪与精神正常人犯罪相比较,显现出其较明显的特点。

第一,精神病人中的中青年精神病人,精力旺盛,与外界接触交往较多,受到外界刺激的机会相应增多,实行暴力犯罪的比例较大;由于智力因素的影响接受教育的机会少于常人,大多只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认知能力低下;由于文化程度及受监管程度的影响,暴力犯罪的精神病患者以农民居多,城市无业者次之。

第二,精神病患者由于在认知、情感和行为等方而异于常人,没有正常的逻辑可循,犯罪行为随意性强,具有较强的暴力性和攻击性,作案手段残忍,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多是与精神病人经常接触的家人或周围邻居。同时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容易产生幻觉,只要稍微受到刺激便随时有可能引发暴力犯罪行为,作案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多属无动机状态,即使有动机,也无法以常理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行凶前往往没有任何征兆,多数受害者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惨遭不测。

第二,与精神正常的人犯罪后采取伪造现场、逃离现场、四处隐匿等“自我保护”措施相比,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多无预谋过程,罪后也多无反侦查表现,无伪造现场、逃匿等表现,罪后侦查机关很容易发现。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的确定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首先根据医学标准,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然后根据法学标准,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没有精神病,那么法学判断的结论就必须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有精神病,以此为基础,在法学上判断行为人对白己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三、精神病人犯罪后处置的缺陷

精神病人犯罪后如何处置,我国只有《刑法》第18条第1款作了模糊的规定,我国对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没有规范统一的做法,各地处置犯罪精神病人以无罪释放通知家人看管为主,对于强制医疗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执行部门,实践中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不当很容易造成精神病人反复作案,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以及公众安全感降低。

四、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对策

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精神病人犯罪后应该走正常的司法程序,最后由法院判决其接受强制医疗。刑事犯罪人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肇事精神病人也应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由法院裁定。法院审判所确定的刑事犯罪人由监狱给予刑事惩罚,法院裁定所确定的精神病患者则由专门医院进行强制医疗。下而就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工作提出一些具体意见。

1.完善法律,是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工作有法可依。(1)修改《刑法》。建议修改《刑法》第18条,对实施犯罪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律予以强制医疗,直到经评估被认定为康复不再危害社会,才准许其回归社会。相应地,《刑事诉讼法》应该对强制医疗的程序和具体内容作出规定。(2)加快《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各国的精神卫生法都对防治的主体、对象、责任、程序、经费做了全方位的规定,是精神病人犯罪后处置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我国相关部门和立法专家应共同协商探讨,加快立法进程,使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3)地方出台《地方精神卫生管理条例》。在精神卫生法出台前、对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地方可以根据实际出台地方性精神卫生管理条例,对精神病人的管控、治疗、犯罪预防、犯罪后的处置等相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2.强化政府职能,使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得到重视。政府应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犯罪后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政府应集中收治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在财政上加大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经费投入。精神病人犯罪后政府应协调各部门共同落实强制医疗,使精神病人犯罪后得到规范合理的处置。

参考文献:

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1篇4

[关键词]精神病;月经失调;现状分析;护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R749.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14)06(a)-0136-04

Statusanalysisandnursingcountermeasuresofhospitalizedfemalepsychiatricpatientswithmenstrualdisorders

SHAOLeiCHENHaizhiFEIXiaocongRENLihuaZUXin

TheThirdPeople'sHospitalofHuzhouCity,ZhejiangProvince,Huzhou313000,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understandthedistributionofmenstrualdisordersinhospitalizedfemalepsychiatricpatientsanddiscusstheinfluencefactorsandnursingstrategies.Methods548femalehospitalizedpatientswhowereclosedmanagementandallrespondentsfromOctober2011toSeptember2012intheThirdPeople'sHospitalofHuzhouCitywereselectedasstudyobjects.Thetypeandconstituentratioofnosocomialmenstrualdisorders,anditsdistributionindifferentdiseaseswereinvestigatedinhospitalizedfemalepsychiatricpatients.ResultsThemenstrualdisordersproportionreached42.1%inhospitalizedfemalepsychiatricpatientsanditwasmainlytodelayedmenstruation.Patientswithschizophreniahavethehighestproportionofmenstrualdisordersreached70.2%.ConclusionTheincidenceofmenstrualdisordersishigherinhospitalizedfemalepsychiatricpatients,suggestedthattoreducetheincidenceofmenstrualdisorder,oneshouldstrengthenthepsychologicalnursingandimprovethequalityofnursing.

[Keywords]Psychiatric;Menstrualdisorders;Statusanalysis;Nursingcountermeasures

有研究发现,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的育龄女性约78%出现闭经或者泌乳[1],并且心理因素可以导致或加重月经失调[2-3]。月经失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甚至影响患者的生育[4-5]。为进一步了解住院女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生月经失调的现状,探讨相关护理策略,提高护理质量,本研究对浙江省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我院”)一个女病区住院的548例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月经情况调查,探讨相关影响因素及护理策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1年10月~2012年9月我院封闭管理女病房住院548例患者为研究对象。患者年龄16~69岁,平均(36.8±12.4)岁。

1.2入组标准

①所有患者入院前半年月经规律;②平时月经不规律,月经周期如有提前或者延迟,提前或者延迟时间

1.3排除标准

①入院前半年月经不规律,月经提前或者延迟时间≥7d;②从未来过月经;③已经绝经;④住院期间,下个月经周期未到已经出院。

1.4研究方法

自制《女性住院精神疾病患者月经失调现状调查表》,项目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年龄、职业、学历、婚姻状况、入院时间、近半年月经情况、最近月经时间、入院后月经时间、住院时间等。根据调查表对入院患者逐项调查,为所有调查对象建立数据库,并将其中住院后出现月经失调的患者纳入分析。月经失调分类以入院上半年月经规律,住院后出现月经提前超过1周为月经提前;月经延迟超过1周,小于12周为月经延迟;月经延迟超过12周为闭经。精神疾病诊断按中国精神疾病分类第3版的诊断标准(CCMD-3)对所有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组成、月经失调类型等情况进行统计学分析。

1.5疾病诊断标准

1.5.1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①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②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③思想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④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⑤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⑥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⑦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严重标准: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至少符合以上两条者可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

1.5.2抑郁发作诊断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者符合抑郁发作诊断,①兴趣丧失、无愉;精力减退或疲乏感;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②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③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④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⑤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⑥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减退。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1.5.3躁狂发作诊断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①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②语量增多;③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④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⑤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⑥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⑦睡眠需要减少;⑧亢进。严重标准: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周;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躁狂发作标准至少1周。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性物质所致躁狂。

1.5.4双相障碍诊断标准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躁狂或抑郁标准,以前有相反的临床相或混合性发作,如在躁狂发作后又有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

1.5.5神经症诊断标准至少有下列1项:恐惧、迫症状、惊恐发作、焦虑、躯体形式症状、躯体化症状、疑病症状、神经衰弱症状。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或无法摆脱的精神痛苦,促使其主动求医。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及心境障碍等。

1.5.6其他精神障碍除上述5种精神疾病外的所有精神障碍。

2结果

2.1患者的一般资料

女性住院精神疾病患者出现月经失调共228例,发生率为42.6%;年龄18~47岁,平均(31.4±10.7)岁;文化程度:文盲12例,小学51例,初中103例,高中或中专48例,大专或本科14例;职业:在职82例,无业或待业146例;婚姻状况:已婚129例,未婚53例,离异46例;住院时间35~154d,平均(58.5±18.7)d。

2.2患者出现月经失调的构成情况

住院女性患者出现月经失调,主要表现为月经延迟,占82.1%。见表1。

表1女性住院精神疾病患者月经失调各类型构成情况

2.3患者精神疾病的构成情况

住院女性精神疾病患者中,出现月经失调的患者主要集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见表2。

表2出现月经失调女性住院精神疾病患者疾病构成情况

3讨论

3.1女性住院精神疾病患者月经失调现状分析

3.1.1女性住院患者出现月经失调比例较高本调查结果显示,在548例女性住院患者中228例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月经失调(月经提前、延迟甚至闭经),占住院总人数的42.6%,其中月经延迟占月经紊乱比例达到82.1%。有研究发现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的育龄女性约78%出现闭经和泌乳[1],丁菊仙等[2]报道利培酮导致女性患者出现月经紊乱比例达63.6%,其中月经延迟最多见与本研究的调查结果一致。在本调查中出现月经失调患者的比例相对较低,主要原因在于,本研究未统计本来月经不规律,住院后月经紊乱明显加重这一群体,另外,住院时间短,在住院期间未到下一个月经周期就出院的部分患者未统计,这也是本调查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总体来看,我院女性精神疾病患者出现月经失调比例也比较高,明显高于正常女性出现月经失调比例为21.1%[2],值得临床重视。

3.1.2月经失调主要相关因素分析从本研究可以看出,月经失调主要表现为月经延迟,占所有月经失调患者的82.1%,在月经失调的精神疾病患者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占70.2%。主要原因在于精神科全封闭管理病房主要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多数抗精神病药对下丘脑有直接作用,间接影响垂体前叶内分泌功能,导致高催乳素血症[6]。而高催乳素血症可以引起雌二醇水平降低,严重时可接近绝经时的水平,从而导致月经延迟甚至闭经[7]。这有可能是精神疾病患者出现月经失调因素之一。另外,精神创伤、环境变化等因素均可使机体处于应激状态,扰乱中枢神经与下丘脑间的联系,从而影响下丘脑-垂体-卵巢轴而出现闭经[8]。精神疾病患者受精神症状如被害妄想、焦虑等症状的影响,以及住院后封闭式管理出现紧张害怕,病情好转后担心将来受到歧视,工作、生活、婚姻、生育等方面的不良影响,不能充分利用社会支持系统。这些精神因素也或多或少作为应激源,使这些住院精神疾病患者处于应激状态,导致月经失调。

3.1.3月经失调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主要影响月经周期的变化与女性的精神心理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只有相互协调起来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的身心。育龄期女性出现月经失调有可能影响患者的生育,更重要的是出现月经失调,有可能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导致患者病情反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4-5]。

3.2对策

3.2.1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患者进入封闭式管理病房后,难免会出现“举目无亲”的感受,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轻患者紧张焦虑心理的关键。因此,患者入院后,护理人员要比内外科护理人员更加热情地接待,面带微笑地迎接患者的到来,微笑能使患者感到轻松。在治疗过程中使用适当的示范动作来补充语言,交谈过程中灵活运用手势或点头等动作,握住患者的双手等非言语交流方式,使患者感到护士对他的重视、关心、体贴[9]。同时注意眼神的恰当运用,给患者带来亲切和安慰的感受,应特别注意对于猜疑明显的患者,要根据患者的表现,因人而异,以免引起患者的反感。加强护患交流,用轻柔的技巧抚慰患者,帮助患者消除焦虑、抑郁等情绪,针对患者不同的文化层次和职业背景,有的放矢地进行心理护理。指导患者用心理调节法来克服烦躁的、抑郁情绪,主动寻求恰当的帮助与支持。帮助患者加快熟悉和适应病房环境。同时,加强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与沟通,了解患者存在的主要问题,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让患者能够尽快对护理人员产生信任感,依赖感和安全感,从而树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10]。

3.2.2加强疾病相关知识的宣教新入院的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封闭式管理病房住院患者,病情较重,往往缺乏自知力,对自身疾病不了解,往往否认有病,因此对疾病的治疗持敌对态度。护理人员要充分理解患者的心理反应,对患者进行关于精神病的正性方面的医疗知识和健康知识的教育指导,包括精神病的发生、发展过程,治疗常用的药物、用法、剂量以及可能会产生的副作用,嘱患者在心情烦躁的时候可进行放松和注意力集中练习,帮助患者正确的认识疾病,改善心境,向患者介绍相关的成功病例或请病情好转的病友现身说法,增加患者的治疗信心,使患者打消疑虑[11]。向患者介绍精神疾病的治疗方法、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和注意事项[10],使患者对后期有可能出现的月经失调做好心理准备,即使出现月经失调,也不会过于紧张而加重月经失调。对于恢复期的患者,更多地关注回归社会有关焦虑和烦恼,减轻心理压力。平时经常向患者及其亲属解释月经失调及其他内分泌紊乱发生的原因,明确指出这是暂时的,通过换用其他抗精神病药及相应治疗是可以恢复的,不会影响躯体健康,也无后遗症,以消除其精神负担。强调现时主要任务是治疗精神疾患,以取得患者的理解和合作,使其慢慢接受自己所服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减少对月经失调的畏惧,增强她们对药物的依从性,并使她们在态度上也显示出对所服药物有更多的理解,对闭经的发生有更多的宽容而减轻焦虑[12]。

3.2.3充分利用患者的社会支持系统随着医学模式的改变,人们对药物的评价不再是单纯地应用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等生物指标,而是结合社会医学、心理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患者由于月经不来而出现心烦气躁及焦虑情绪,拒绝服药,这时护士应充分理解患者的不良心境,针对患者的心理状态进行心理护理。向其解释有些通过调整药物后可以避免闭经,但是有些调整不过来,应该以治疗疾病为主,等精神症状稳定后逐渐减药,而达到理想的目的,以减少患者的恐惧心理,并给予她们充分的心理支持,帮助她们树立治疗疾病的信心,使其逐步适应药物治疗,调节好心态[13]。社会支持系统是患者应对疾病最具潜力的资源之一[14]。针对每一个患者的具体情况了解患者存在的客观社会支持、主观社会支持情况,让患者明白自己并不是一个人在与疾病作斗争[15]。指导患者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减轻患者对患病后的担心,让患者对回归社会抱着美好的憧憬,使其在亲人的亲情、朋友的友情、同事或邻居的热情、医护人员的关心之中,减轻心理压力,消除不良情绪,减少因精神因素导致的月经失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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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1篇5

##,男,汉族,中共党员,1958年2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河南医学院,获学士学位,1997年获河北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大学在读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同时还担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院分会常务理事、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临床心身疾病杂志》主编等。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02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2000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06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桃李满天下

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篇6

20世纪初,瑞士精神病学家布鲁勒(E.Bleuler)把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分为基本症状和从属症状两类,前者是每一患者在每一疾病阶段都必须具备,而后者则并非见于每一病例。其后欧洲精神病学家把临床患者以此划分为真性精神分裂症和假性精神分裂症(或称反应性精神分裂症)两类。前者基本症状明显,病程进行性发展,并逐渐趋向精神衰退;而后者基本症状不突出,从属症状比较丰富,预后良好。对于真性精神分裂症,布鲁勒还提出了4A症状是本病的基本症状[1]。不管症状怎么划分,有一点必须清楚认识到,任何症状都有其一定的内在联系,不管是紊乱的言语,还是不协调的情感和行为表现,都不可能是喉肌、表情肌、运动肌的不自主收缩所致,有什么样的言语、情感和行为表现,就有什么样的心理活动。正常心理活动是正常意识思维活动支配着正常言语、情感和行为,病态的言语、情感和行为只能是由病理心理活动所支配。真性精神分裂症不可能有正常心理活动,也不可能没有病理心理活动,否则便似痴呆人,甚至和动物差不多,只存在条件反射和非条件反射。而精神分裂症的病理心理活动,只是大脑皮质病理生理变化的结果。对特征性基本症状的剖析,追寻大脑皮质病理生理变化,正是本文的重点。

1真性精神分裂症的特征性临床基本症状

1.1真性精神分裂症的6种基本症状没有客观正视自己的能力,在醒觉状态下,患者不能对自身当前主观状态正确认识,缺乏自我内省力,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亦不能确认,对自己精神疾病也缺乏认识和判断,从而形成自我认知障碍的特征性症状。

没有正视客观世界的能力,在醒觉状态下,患者不能确认外界客观事物和周围环境现状,患者对非常熟习的家中成员也不能确认,从而形成周围环境认知障碍的特征性症状。

在醒觉状态下,患者往往分不清白天和黑夜,早晨和黄昏,也就是说对时间概念不能确认,从而形成时间定向障碍的特征性症状。

在醒觉状态下,不能正确感知外界各种客观刺激,原有的精神刺激也不再起作用,从而形成感知障碍。虽然不具有特征性,但也是真性精神分裂症的重要症状之一。在精神病学中,感知障碍主要指幻觉,由于幻觉很多精神病都能出现,有些药品过量和吸毒过量也都能出现幻觉,故没有特征性。但是真性精神分裂症出现幻觉的几率很大,尤其是听幻觉,故有一定辅助诊断意义。感知障碍在此主要指前一种情况。

患者经常自言自语,目无一切,在患者紊乱的言语和书写文字中,往往可发现:(1)联想障碍,思维散漫,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甚至出现思维破裂,联想断裂等特征性症状;(2)逻辑推理紊乱,甚至出现逻辑倒错,矛盾观念,概念混乱等特征性症状。

情感和行为障碍,包括:(1)喜怒无常或情感迟钝、淡漠,有时又会出现情感不协调性反应,形成与客观现实不相符合的情感倒错,是真性精神分裂症特征性症状之一;(2)行为反常怪异,我行我素,不协调性精神运动性兴奋,也是真性精神分裂症的特征性症状。

真性精神分裂症的原发性妄想与幻觉一样,虽说在真性精神分裂症中出现的频率高,但由于很多精神疾病都能出现,并且也不是真性精神分裂症的每一证型,每一病程都能出现,故缺乏特征性,因此布鲁勒把幻觉和妄想纳为从属症状之列。虽如此,原发性妄想仍具有一定辅助诊断价值。其他众多从属症状就不在此一一列举。

1.2真性精神分裂症的特点真性精神分裂症的前4种症状应属于隐性症状或叫内向性症状,往往需要通过语言问答方式,医者才能发现,由于患者不会自动表露出来,所以容易被遗漏;后两种症状属于显性症状,症状明显表露在外,容易被发现,这6种基本症状说明患者的精神完整性与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也即是处于所谓的“分裂”状态,故病程进行性发展并逐渐趋向精神衰退也就在所难免了。这6种基本症状也基本概括了布鲁勒的4A症状涵义。真性精神分裂症的6种基本症状说明在醒觉状态下的病理心理活动有以下特点:无自知力,无认知力,无主动感知力,脱离现实,虚幻性,自闭性。这些特点反映出患者生活在自闭的病理心理活动中,沉浸在梦态样的虚幻环境里。虚幻的自我感觉和虚构的病理心理活动是真性精神分裂症的病理心理活动的主要方式,所表露出的言语、情感、行为与客观现实肯定不相吻合。如果把上面病理心理活动与大脑皮质正常生理浅抑制状态所做的梦进行分析比对,就可发现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1)一个处于生理性浅抑制,一个处于病理性超限抑制,两者都非深抑制,也非正常兴奋状态;(2)两者都脱离现实,与客观现实不相吻合;(3)一个处于正常封闭式的异态心理活动状态,一个处于半自闭或自闭的病理心理活动状态;(4)梦中的你亦属虚幻,不是真实的你,梦境亦是虚构的不现实的境遇。当运动中枢处于脱抑制状态时的梦游,更能说明此问题,如果此时能再出现语言中枢脱抑制的话,那对客观世界来说,梦游的人就如同精神分裂症再现。有这么多相似之处,两者的内在机制必然有其共同之处,这为笔者提供了充分的逻辑推理依据。笔者在另一研究中已提到,两者共同之处在于大脑皮质荧光屏作用[2]。过去国外有很多科学报道,如过去苏联科学家用仪器在大脑皮质上看到物体形象、美国发现“电视脑”人等,已在客观方面证实了大脑皮质荧光屏作用的存在[3-4]。梦形成的机制主要是大脑皮质浅抑制状态下的荧光屏作用的痕迹再现。而在正常皮质兴奋状态,强精神刺激可引起大脑皮质功能性的应急反应,出现超限抑制,正常人经过短暂时间后,逐渐恢复皮质正常兴奋状态,极少数具有分裂素质的人,皮质精神压力弹性脆弱,无法恢复正常皮质兴奋状态,形成惰性超限抑制,在这种特殊的醒觉状态下,大脑皮质不可能长时间处于惰性超限抑制状态而没有任何功能活动,故另一种形式的皮质功能活动必然会出现。处于惰性超限抑制状态的大脑皮质,会形成一种特殊的与梦浅抑制相似的内环境,产生病理性强荧光屏作用。自我存在的固有潜在意识通过病理性荧光屏作用产生的自我存在的虚幻感觉占据了主导地位,自我存在的虚幻感觉通过简单联想,把荧光屏作用显现的其他形象痕迹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虚构心理活动状态,正是这种病理心理活动代替了正常意识思维活动,才使极少数人在强精神刺激下,突发精神分裂症,这也就是在醒觉状态下发生的精神分裂症的病理生理变化,与梦的机制相同,必由此而产生出一系列相类似的病变症状[5]。发病的缓急和症状的轻重,主要决定于大脑皮质终止超限抑制,恢复正常皮质兴奋状态的能力。也即是决定于大脑皮质精神压力弹性的强弱[6]。具有分裂素质的人,易产生惰性超限抑制,精神压力弹性越弱,出现的病理性荧光屏作用越快越强,故发病越急,症状越重,6种基本症状会很快出现;反之,发病缓慢,初期症状亦轻,甚至反反复复,经过多次反复发作后,皮质精神压力弹性更趋脆弱,其结局亦是6种基本症状日渐加重,最后导致精神衰退,这就是真性精神分裂症的必然结果。

由于大脑皮质在特殊条件下的病理生理变化,出现病理性的强荧光屏作用,从而产生的病理心理活动取代了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形成真性精神分裂症,病理心理活动表现出的3种隐性症状,即自我认知障碍、周围环境认知障碍和时间定向障碍,正是病理心理活动自我虚幻性和内容虚构性的具体表现,这3种隐性症状在精神病症状学中统属于意识障碍范畴[7],如果说3种隐性症状直接反映了病理心理活动的实质和特点,那么在醒觉状态下,真性精神分裂症的病理心理活动的实质和特点就是类意识障碍表现。

正常皮质思维活动是建立在正常意识清晰状态基础上的皮质功能活动。正常意识活动被取代,就更谈不上正常思维活动。但梦态样病理生理变化,能衍生出很多真性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各种形象痕迹和非形象痕迹的无意识、无规律显现造成了患者在病理心理活动中反映出的言语或书写文字组合的紊乱,从而形成了各种类似联想障碍和逻辑障碍的症状,自我虚幻感觉通过单一而惰性的联想把其他显现的形象痕迹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各种妄想。上面衍生出来的症状,构成了备受精神病学家关注的真性精神分裂症典型而具有特征性的类思维障碍。类意识思维障碍的出现,正是真性精神分裂症形成的核心所在。

除此之外,形象痕迹被自我存在的虚幻感觉直接反映出来,易形成幻觉。而感知障碍与注意集中于病理心理活动有关,由于对外界客观刺激的反应被淡化,从而造成无主动感知力。病理心理活动直接表露出来的情感和行为当然与客观现实不相吻合,从而出现情感倒错,行为反常等特征性症状。总之真性精神分裂症的病理心理活动的特点和实质,决定了一切病变症状,尤其是精神分裂症的核心症状类意识思维障碍。

现在精神病学把后两种显性症状,尤其是类思维障碍作为主要基本症状加以重点论述,这并不难理解,但不能忽视前3种隐性基本症状代表的类意识障碍,毕竟它们代表了精神分裂症病理心理活动的特点和实质,6种特征性基本症状才是真性精神分裂症的完整反映,才能展现真性精神分裂症的典型病理特征,也即是类意识思维障碍等各种特征性表现。故6种基本症状可作为真性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和依据。亦可解决精神分裂症诊断的效度与信度问题。

2精神分裂症的病因病机研究与治疗

近一个世纪以来,国内外精神病学家为了破解精神分裂症的病因病机,在微观代谢障碍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60年代提出的神经递质假说[1],也即是多巴胺D2受体功能亢进和5-羟色胺2A受体功能亢进,以及谷氨酸功能不足,从而形成精神分裂症的精神运动性兴奋及幻觉妄想等阳性症状,以及情感迟钝、淡漠、意志缺乏和行为孤僻,脱离现实的阴性症状,在此基础上研制出的拮抗多巴胺D2受体的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和拮抗多种受体的第二代新型抗精神病药物,被用来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具有精神症状的精神疾病,其主要作用是抗精神运动性兴奋,消除幻觉妄想,也即是治疗阳性症状和激活某些皮质功能不足的作用,从而治疗阴性症状,另外还有非特异性镇静作用。故在临床上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症状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如前所说,一切言语,情感和行为表现都取决于一定心理活动,病态的言语,情感和行为表现取决于一定病理心理活动。而没有任何研究表明神经递质假说涉及病理心理活动。神经递质变化不是病变症状产生的决定因素,特别是特征性的不协调症状,不能用神经递质变化解释所有症状产生的病理机制,尤其是解释隐性基本症状的病理机制。神经递质变化只能影响显性症状表现的阳性或阴性属性,也即是精神运动兴奋的阳性属性,或是情感迟钝、淡漠、意志缺乏的阴性属性,或两者兼而有之。神经递质变化更不能影响喉肌、表情肌和运动肌的收缩。另外,没有任何研究表明神经递质变化在精神分裂症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更不能证明精神分裂症因此而发生。抗精神药物属于对症治疗,对显性症状有消除精神症状的作用,但对隐性症状作用就很小,所以抗精神药物有它的一定局限性,故现在国内外精神病学都无法定论神经递质变化是因、是果、是相关因素、还是伴随状态[7]。

过去不乏对因的治疗方法,如电休克疗法,国内外在临床上应用此法取得了一定的疗效,但至今国内外由于病因病机的不明,都无法解释其治疗原理。其实电休克疗法属于一种物理刺激疗法,从其特点和原理分析,首先有利于打破大脑皮质病理性惰性超限抑制和病理性荧光屏作用状态,同时电刺激能激活皮质正常兴奋状态的出现,有利于恢复皮质精神压力弹性,从而达到治疗目的。当然,电休克疗法有其不足之处,有很多禁忌证,也不易掌握,如果掌握不当,也会给身体带来一定程度的损伤,所以现在很多医者正寻求安全可靠的方法,取其利而避其害,如采用无抽搐电休克疗法治疗精神分裂症,取得了很好疗效[8]。对因治疗不止于此,几十年来很多医家从现在医学入手,进行了血液流变学的观察,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全血比黏度、红细胞压积、还原黏度等血液流变性,以及甲皱循环等与对照组有显著差异,证明精神分裂症有血瘀存在,故很多学者应用活血化瘀药物来进行精神分裂症的实验研究,发现某些活血化瘀和宣开解郁方药能改善血液流变性,促进大脑微循环,提高皮质生理代谢能力,也就是有利于皮质精神压力弹性的修复,促进大脑皮质兴奋状态的出现,从而达到增强疗效的能力[9]。总之中西医结合大有作为。

患者已迷失了本性,如果要在治疗上有所突破,医者不能再迷失于对病因病机的认识,毕竟不是所有的疾病只有器质性变化一解。故用科学的方法,通过分析比对,再加上缜密而严谨的逻辑推理,进行功能性病理生理的研究,不失为一种办法。

参考文献

[1]郝伟.精神病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89-91.

[2]车泽邦.论大脑皮质荧光屏作用[J].中西医结合研究,2012,4(3):165-166.

[3]肖柏.苏用仪器在大脑皮质上看到物体形象[N].贵州日报,1985-03-08(4).

[4]阳兴伟.美国“电视脑”人[N].贵州广播电视报,1993-07-14(3).

[5]车泽邦.精神分裂症与大脑皮质荧光屏作用的病理关系[J].中西医结合研究,2010,2(2):88-89.

[6]车泽邦.再论精神分裂症与大脑皮质荧光屏作用的病理关系[J].中西医结合研究,2010,2(5):267-268.

[7]四川医学院精神病学教研组.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63-64.

[8]赵卓玖,吴乐平,王丽霞.无抽搐电休克用于难治性精神疾病的护理观察[J].贵州医学,2009,33(2):185-186.

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篇7

最快于今年年底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因为近期各方博弈频现,能否如期出台,再次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据专家透露,《精神卫生法》草案,对拟强制住院的“准精神病人”,在医生诊断后,增加一道复核程序,以对病情做全方位的鉴定,避免因诊断不当或其他目的,致使正常人住进“疯人院”。

这无疑让精神卫生法研究者欢欣鼓舞。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精神病与行政强制收治立法研讨会”上,不少学者表态,希望通过此次立法,终结精神病强制收治乱象。

不过,知悉《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的北京回龙观医院22区主任闫少校向《望东方周刊》表示,现在《精神卫生法》出台的最大阻碍,并非学界争议最大的强制收治程序设定,而是经费保障。

“立法25年,最大的目标是让重型精神病人都有可能得到免费医疗。这个目标,近些年来,才有了解决的契机。这也是去年《精神卫生法》忽然提速的原因。”闫少校说,“很有可能立法出台后,大量的重型精神病患者可以得到免费的治疗。最核心的就在这儿。让该治疗的得到治疗。”

能接受有效治疗的精神病人不到10%

《精神卫生法》起草始于1985年。不过,实质推进是在1987年。该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与中国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合作,在天津举行了首届司法精神病学及精神卫生立法研讨会。随后,立法起草工作便紧锣密鼓地加紧进行。4年后,草案即修正到第十稿。

频频修正,却又难以出台,原因如何?闫少校说,最大的问题就是经费保障不足,国家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治疗经费,《精神卫生法》也就自然无法出台。

有学者做过统计,我国二三十年来每年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只占到卫生总投入的1%。而这与精神卫生疾病占疾疯总数20%的比例极其不匹配。

问题也由此越积越深。一方面是“该收治的人不被收治”。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主任薄绍晔介绍,在中国能享受到卫生部门有效治疗的精神病人,不到10%;另一方面,因为无法保证对所有送来的准精神病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后再进行治疗,以及强制收治程序性规定的缺乏,使得部分“不该被收治的人反而被收治了”。

这亦有实例佐证。近些年来,正常人被强送精神病院,并获媒体报道的案例,屡有耳闻。

今年4月9日,湖北十堰市民彭宝泉因拍摄上访者,被送进精神病院。面对舆论压力,当地警方最终拿出了“强而有力”的证据证明彭宝泉确有精神病:第一、彭有精神病史;第二、彭当日在派出所里满嘴胡话。

但是,彭宝泉被警察送入精神病院的程序,无法不令人质疑:强制收治前,并未征得家属同意;在被送进去后,也没有通知家属;在家属得知此信息后一周内不准其家属探望。

闫少校向本刊证实,类似的案例可能有不下百例。

否认患病被视作有病

此类案例将精神卫生立法一次次推至风口浪尖。

2007年12月,卫生部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09年两会期间,姜健、方新、陈先岩、杨伟程、郝萍、郭新志等185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加快立法进程。据悉,此间全国人大也曾多次组织调研组赴各地就精神卫生法立法进行调研。在多方呼声下,《精神卫生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得知《精神卫生法》列入立法规划后,不少学者建言立法要继续关注程序问题。其中,精神病认定标准、收治程序、救济途径是争议焦点所在。

精神病学学者黄凯平指出,尴尬的地方还在于,精神病学界目前对精神病的认识还非常幼稚,精神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仍然是一个谜,不经谨慎诊断就断定谁有偏执型精神障碍,需要强制收治,这明显缺乏精神病学常识,也缺乏基本医德。

而在司法实践中,受诟病最多的要属卫生部2001年的《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通知将“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列为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被学界批评为给强制收治行方便之门。

长期精神卫生领域案件的律师黄雪涛在一次会议上表示,如果你被送进精神病院,你会承认自己有病吗?如果你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拒绝治疗,精神病医生就说你没有自知力,可决定对你强制治疗,如果你反抗,会被医生视为躁狂的特征;如果你诉说遭到了不公正对待,医生会认为你病得不轻,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闫少校的看法完全相反。他表示,医师绝对不会仅仅因为患者不承认自己有病就将其收治。“在问这句话之前,其实就已经存在着其他标准。我们是先发现这个人思维上的异常,才问他自己是否认知。比如我接触过的患者,他认为自己掌控这个地球,认为自己是皇上,认为街上的女子都是他的妃子,因而经常被人打。我就问他,是否认为有精神病,他不承认,此时你能说他精神上没有问题?”

对于彭宝泉等实际案例,闫少校认为,这本身不是精神病学科的问题,而是违法犯罪。“1200万重型精神病患者,里边确实可能存在几百人,他们其实没有病,却被家属,或被有关部门以各种私心送入精神病院。但不能因此否认大多数人需要治疗,这是对大多数人的不人道。”闫少校说。

天文数字经费下的困局

闫少校希望社会能正确地认识精神病院,把他们当成是普通医院。“病人来了,我们就治疗,这与治疗感冒、发烧没有本质区别。”

反对者指出,精神病院与普通医院差别很大。而其中最大的差别是,一旦当事人被“确诊”为重型精神病,等待他的将是人身自由被限制,以及每天被强迫性地服入具有负面效用的药物。而这些,普通医院根本无法做到。

另外,精神病院的这道“确诊”程序,似乎也不像想象中那么严格。“不可能严格到司法鉴定的程度,甚至称不上是鉴定。”闫少校向本刊记者表示,司法鉴定里具备的鉴定程序,包括3名以上具备资质的医师、长时间的检验程序,这些在“确诊”程序里都不具备。

“这是国际惯例。”闫少校称,如果都走司法鉴定的程序,在确认当事人有精神病后再进行治疗,一个是时间耽搁不起,一个是意义也不大,因为通过简单的“确诊”程序,出错的概率很低。

“1200万重型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1000块钱的药物费用,一年就是1440亿。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闫少校说。也正因此,从全国来看,最终能进入精神病院接受有偿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其实不到十分之一。闫少校说,倘若对每一个入院的准精神病患者都加入一道鉴定程序,经费总数又得攀升不少。

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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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我国公安和司法机关办案中的一大难题,一直困扰着案件承办人,其中主要的问题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改革的建议。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述

在维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与保障社会免于受危险精神病患者之危害间,存在了相当大的矛盾与冲突。司法精神病学致力的就是要解决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的种种社会与法律法律问题,而司法精神病学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集中体现在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上,事实上司法精神病学也将因精神疾患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事件而导致与法律发生之关联之精神医学纳入其研究领域。简单的讲,司法精神病鉴定也称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一定的机关、组织或单位运用法精神病病学的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病状况作出客观判断的活动。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理论界还有人称其为法精神病学鉴定即“利用法精神病学学科专业知识对一定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的鉴定”。我国《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司法精神病鉴定称为“法医精神病鉴定”即“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是“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以前的理论界看来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二者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解决法律上的有关问题。当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上的问题时,写出的鉴定结论就叫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如果所要解决的不是法律上的问题,一般的就叫做精神病医学鉴定。在我国的刑诉法明确使用“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后,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对此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指对司法活动中的特定的人是否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的程度运用一定的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定,当然对精神病的鉴定中还有一种情况游离于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之外,区别这一点主要从其鉴定的直接目的上来看,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活动中碰到的情况的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二、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之现状

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8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精神病私法决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以及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等中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进行简单的评析。

第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司法坚定的管理体制类型通常于一国的行政权利作用领域、社会权利发育程度以及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方面紧密相连。”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也不例外。从管理主题的权利类型上看,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权利管理型体制,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社会准入与推出等有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由地市以上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统一运作,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若干专家构成。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精神病鉴定机构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无论是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还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进行鉴定,其共同的内涵都体现为鉴定机构选择由国家公权利来运作。

第二,鉴定人制度。鉴定人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主要包含鉴定人的类型、地位、资格、能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内容。从我国的相关规定看,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是由一定的组织来承担的。个人基本上没有可能直接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工作,个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资格主要是由其作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或政府制定医院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获得。当然作为鉴定者其本身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是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了解相关案情、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的情况、要求得到鉴定工作所需要的配合以及获取鉴定后的处理情况。当然,权利和义务是相连的,在鉴定工作中有关鉴定人必须进到相应的义务,主要有正确及时的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保守秘密、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等。对于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我国是将其作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对待的。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否则将要承担的一定的法律后果,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第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始,而司法鉴定的实质开始始于鉴定人的选任。应当注意的是鉴定的启动不同于鉴定的申请,在我国目前的规定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必然的会使得鉴定活动开始运行,也就是说在我国鉴定活动的启动与否其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由法院决定。这一点在《暂行规定》中也有体现,在《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委托鉴定时仅仅列出了司法机关作为委托鉴定的唯一主体,考虑到现实中鉴定活动的开始不可能由鉴定机构自己发动这一情况也就是说鉴定活动的开始必须由委托机关的委托作为根据,因此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单一的司法官启动制度。

第四.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鉴定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鉴定工的公正和效率的目标。在我国,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是由于鉴定活动的启动权实际上由法院掌握,加上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鉴定,因此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不是鉴定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的时候必须出具《委托鉴定书》并提供相关材料,鉴定机关在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第五,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范围。根据《暂行规定》,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有:刑事案件中主要有(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民事案件中有(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此外在对待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的情况以及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

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其它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简介

综观世界上其它国家或地区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都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而是适用有关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定。美国对司法活动的涉及的需要判断当事人的精神病的状况是由专家证人制度解决的,由专家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作出意见供法庭采纳,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专家证人,但是否采纳专家意见的权利在于法庭。俄罗斯《联邦喜果那时素法》中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定只有一条,即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必须进行鉴定,这两种情况为:其一是对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诉讼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或是否具有辨认自己行为和加以控制的能力而发生疑问时,为了判明他们的精神状态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其二是当对证人或被害人是否具有正确理解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和对这种情况作正确陈述的能力发生疑问时,为了判明他们的精神状态或生理状态时必须进行鉴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对被告人的精神或身体进行鉴定而有必要时,法院可以规定期间,将被告人留置在医院或其它适当的场所。”;“前款的留置,应当签发鉴定留置证”;“第一款的留置,早未决羁押日数的计算上,视为羁押。”且本条其它款还规定了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基于医院或其他收容被告人的场所管理人的申请命令司法警察看守被留置者,另外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延长或缩短留置的期间。联邦德国的诉讼法中也没有对精神病的鉴定作出单独的规定而是适用于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一般规定,但是《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有这样的规定,“为了准备对被指控人作精神状态鉴定,在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后,法院可以命令将被指控人移送公立精神病院,在那里对他进行观察”,而且规定只有在被指控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时才可以作出这样的命令,且期限不超过6周,被告对这个命令有提起抗告的权利,抗告具有推延效力。本条还规定对侦查中这样的情况的决定权属于法院。

在英国,根据1983年精神健康法第35条的规定要求有一名经批准的执业医师出具证明,证明有理由怀疑被告人患有四种明确规定的精神失常状况之一,并且说明如该被告人被关押在狱中,则检查报告很难完成。第36条要求两名医生(其中一名经批准的)证明该被告患有较严重的精神失常,只有还押医院接受治疗才对其适用。(该报告的效力在于使得被告可还押医院候审等候治疗或接受治疗)。此外,第48条规定只要有两名医生(其中一名经批准的)报告说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严重的精神缺陷而必须接受入院治疗,则内政部有权指示将该人移送到医院。此外英国的刑事法庭法第3条规定如果有一名医生当庭作出陈述认为犯罪人的精神状况需要接受,在此情况下法庭可以指定缓刑令。此外在英国法庭的入院令以及在因为精神不正常而提出的辩护中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英国对于司法进行中精神病的状况的判定是采纳的医生的证明,实际上医生在此活动中的作用是作为证人即专家证人出现的。

就笔者能够查阅的资料来看,我国澳门地区与我国相似,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作出了单独的规定,当然与我过大陆地区适用的相关规定一样,澳门也只是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相对于其它司法鉴定所不同的或需要加以特别规定的作出了规定,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还是要适用有关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定。《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45条对法医学及精神病学鉴定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为:“一、与法医学问题有关之鉴定须交由医学鉴定人进行;如此为不可能或不适宜,则交由任何专科医生或相关专科之医务所进行。二,上款之规定,响应适用于与精神病学问题有关之鉴定,而该鉴定亦得有心理学及犯罪学专家之参与。”《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96条规定:“一、法医学鉴定须由医学鉴定人依据法律进行。二、医学鉴定人由法官从官方医学鉴定人中指定;如官方医学鉴定人不能或须回避进行鉴定,则从其余医学鉴定人中指定。三、在第490条第3款所指之情况下,法医学鉴定得以合议方式进行,而各医学鉴定人由法官指定。四、第491条、492条及493条之规定适用于法医学鉴定。”

比较分析我国澳门地区与大陆地区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利都在于司法官,不同的是我国大陆地区对鉴定人的选择范围作出了比澳门地区更为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在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是必要的,当然随着情况的改善这种限制应当逐步放宽。至于对是否有多哥鉴定人存在的情况,大陆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涉及,笔者以为这与我国大陆地区对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的界定是相关联的,我国大陆在诉讼中是单独列出了鉴定人这一角色与证人并列于诉讼参加人之列。而综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的做法是将鉴定人作为证人对待,因为作为证人要在法庭上面对双方的质证,因此就涉及到鉴定人为多数的情况,而我国大陆地区虽然也规定鉴定人在一定情况下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因为其角色并非证人,只是说明鉴定中的一些情况而不接受质证,再加上我国限定的鉴定机构的种类的先天的有限,这些有限的鉴定机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都实行的整体负责制,因而我国不存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所具有的鉴定人对鉴定后果自己负责的情况。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的范围与我国大陆地区的范围几近相同,在这里本文就不加以论述。

四、我国司法精神病坚定制度的改革建议

结合分析其它国家或地区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着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作为参考。

其一,统一名称。抛开学术界的不同见解,单就现在仍在适用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司法活动中精神病的鉴定这一情况就有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几种不同的叫法,笔者以为,从这个活动的性质以及目的来看,使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个概念更为合适。

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篇9

关键词医院内感染;精神病患者;调查分析

精神病患者是区别于躯体疾病患者的特殊人群。精神病患者主要是由于长期工作压力巨大,或者遭受强烈情感刺激致使大脑神经递质出现分泌障碍,患者出现认知、情感、生活方式、日常行为等方面的异常改变。目前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将精神病分为单纯型、青春型、偏执型、紧张型以及混合型。按照临床病理分型可以将分裂症、偏执症、抑郁症、焦虑症等归属于精神病范畴。目前临床治疗方式有药物治疗和非药物治疗,其中常用的药物有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以及抗抑郁药等;非药物治疗有心理治疗、认知治疗以及电疗等[1-3]。对不同类型、不同疾病进展程度,临床治疗方案不同。本次试验回顾性分析我院2014年1月-2016年12月收治的14260例精神病患者病历资料,探讨封闭式精神病病房与开放式精神病病房精神病患者院内感染的种类、发生率以及临床治疗效果。

资料与方法

2014年1月-2016年12月收治精神病患者14260例,发生院内感染患者256例(1.8%)。其中有9563例封闭式精神病病房的患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躁狂症、偏执症以及有自杀或暴力倾向的抑郁症、焦虑症患者,男5039例,女4524例;年龄25~68岁,平均(41.5±2.7)岁;病程2~12个月,平均(6.7±2.3)个月。精神分裂症2201例,躁狂症2692例,偏执症2642例,有自杀或暴力倾向的抑郁症2028例。开放式精神病病房的患者4697例中,主要是轻度抑郁症、焦虑症、多动症、自闭症、儿童抽动症等儿少神经病,恐惧症、强迫性精神症等情感障碍病,其中男3608例,女1089例;年龄24~68岁,平均(29.5±2.7)岁;病程2~10个月,平均(7.6±2.3)个月。患有轻度抑郁症、焦虑症在精神科治疗的患者2331例,患有自闭症、儿童抽动症等儿少神经病在儿少神经科治疗的1521例,患有恐惧症、强迫性精神症等情感障碍病在心理科以及情感障碍科治疗的845例[4,5]。开放式精神病病房以及封闭式精神病病房患者在年龄、性别、病程、精神病类型等一般资料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方法:对于在封闭性精神病病房治疗的所有患者,均给予抗精神病、抗抑郁症等常规药物治疗,每间病房患者数控制在1~2例,病房内避免有洗发剂、洗手液以及小刀等危险性较强的化学物品以及尖锐物品。护理人员每0.5h查房1次,对于情绪躁动患者,应进行隔离,注射镇静剂,待患者情绪平稳后,对患者进行心理、认知治疗,纠正患者的错误认知。除此之外,为患者提供良好的住院环境,设置专门清洁人员,定期清洁病房,并采用消毒液对患者使用的床单、被罩、病房内用具进行消毒。对于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的患者,安排管床护理人员,做好对患者的洁净工作。对于在开放性精神病病房治疗的患者,医师结合患者家庭、经济、情感等情况,分析患者疾病的发生原因,为患者以及患者家属介绍临床治疗手段以及临床治疗效果,增强患者以及患者家属对临床诊疗方面相关认识,从而提高患者入院复查、电话随访、临床用药依从性。并对患者家属就患者日常作息、饮食等方面进行指导。观察指标:①比较封闭式精神病病房与开放式精神病病房患者院内感染的种类、发生率以及临床治疗效果。②比较我院2014-2016年封闭式精神病病房与开放式精神病病房患者院内感染发生情况[6,7]。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8.0系统软件统计分析资料,其中计量资料用(x±s)表示,并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n(%)]表示,并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篇10

【摘要】目的探讨社区精神病病人的管理与防治。方法药物治疗、心理治疗与工娱疗法相结合。结果经6~8个月的治疗,痊愈出院的19例,已联系到病人单位的8例中有3例痊愈,5例显效,已治愈但无出院条件(属三无对象)的9例,1例合并躯体病在住院期间死亡。结论全社会重视并参与对精神病病人的管理与防治,是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减少特发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

【关键词】社区精神病病人;管理与防治;社会问题

Managementofpsychoticsincommunity

【Abstract】ObjectiveTodiscusstheissuesrelatingofthesupervisionandtreatmentofthementalpatients.MethodsCombiningthetreatmentwithmedicine,psychotherapy,workingandamusementwasperformed.ResultsAfterthetreatmentfor6~8months,19casesrecoveredanddischarged,8caseswereinformedtotheirworkunits,amongwhich3recoveredandtheother5improved,9casesrecoveredbutstillinthehospital(norelativeandworkunit)andtheother1deceasedinthehospitalduetootherillness.ConclusionTheattentionandinvolvementofthewholesocietytothesupervisionandtreatmenttothementalpatientsisoneofthemainmeasuretoreducetheaccidentceventandmaintainthestabilityofthesociety.

【Keywords】mentalpatientsinthecommunity;supervisionandtreatment;socialissue

本文资料源自本院近10年来收治的由市政法部门批准经公安人员移送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良后果的精神病病人[1]。现将管理与防治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37例收治对象为1996年4月~2005年4月由市政法部门交办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且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良后果的精神病患者[2],全部病例临床检查与观察均符合CCMD-2-R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3]。其中男35例,女2例,年龄28~51岁者34例,余3例具体年龄不详。

1.2方法

1.2.1药物治疗入院后根据病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理化检查结果与饮食情况选用不同的抗精神病药物,因对病人的家庭情况及以前是否有过重大疾病、是否有药物过敏史等均不了解,在选用药物时尽量选用副作用小、发生过敏几率低的精神药物。从小剂量开始,如氯丙嗪从12.5mg开始,在病人无任何副作用的情况下再逐步加大治疗量。因药物剂量过小不能控制病人情绪时则加大安定或氯硝安定的日治疗量,以使病人处于镇静状态,达到减轻躁动情绪、避免意外发生的目的。

1.2.2心理治疗经药物治疗1~3个月后,当病人情绪基本稳定且能与人进行简单的交流时,与病人进行沟通。首先向其讲明治病的目的就是使其早日康复,重返社会,与家人团聚。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与医生配合,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在此基础上逐步询问病人的家庭情况,是否有工作单位以及病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住址和婚姻状况等。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治疗[4],最终达到病人要求治病、主动叙述自己的内心体验与要求,这就是心理治疗的目的所在。

1.2.3工娱疗法当病人阳性症状完全消失,情绪稳定,生活基本自理的基础上,对病人进行工疗与娱疗训练。首先让病人学会整理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此后让其从学习简单的手工劳动到较复杂的劳动技能,如择菜、洗菜、切土豆丝等,在此同时根据病人爱好与特长让患者参加工娱疗活动,从听音乐到学习不同的乐器[5],以及学习打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等,以提高病人的自信心,充分发挥病人的潜在能力。经过一定时间的训练后鼓励病人多参加集体活动,从中逐步掌握社交技巧,以便达到完全康复的目的[6]。

2结果

2.1疗效评估经过6~8个月的住院治疗,经我院与病人住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病人家属多次沟通联系,痊愈出院19例(其中本市17例,外埠2例),已联系到病人单位且其单位同意补办住院手续的8例(其中3例痊愈,5例显效),已治愈或基本治愈但无出院条件(属三无人员)的9例,1例因合并躯体病在住院期间死亡。

2.2效益评估

2.2.1社会效益本资料中的37例病人在入院前表现有不同程度的冲动、毁物、影响交通、赤身露体、致人伤亡或残暴异性,给一方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心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病人入院后不仅得到了很好的有效治疗,而且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与建设祥和快乐、团结奋进的社区做出了难以用金钱衡量的贡献。

2.2.2经济收入概况本文中37例病人除8例病人单位同意补办入院手续并原则同意补交一定数额的住院费用外,其余29例病人不是三无人员就是家庭无经济能力承担病人的住院费用,本院实际收费仅占病人应缴纳费用的十分之一。

3讨论

本文资料显示与全国各地的有关报道相似,精神疾病患者给医疗单位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对政府交办的收容治疗任务理当坚决执行,可长期下去难以负重。就我国的国情而言,这些病人也难以完全由政府包干一切费用。像这样的精神病人日趋增多,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社会、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精神病人造成的伤人事件已屡见不鲜,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危害程度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精神病病人的社区管理与防治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如何解决本文中述及的这类精神病病人的社区管理与治疗,就全国而言目前还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否可行,仅供政府、社会团体及同仁参考。一是卫生主管部门尽快草拟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供国家权力机关审定,草案中应规定精神病人的亲属所承担的义务与权利,以及违背了应承担义务的职责;二是政府牵头,集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这类病人的社区管理与治疗的费用;三是在社区内成立精神卫生休养站,经过专业培训的社区门诊所的医生或护士负责治疗,由辖区民警负责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法制教育,由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力所能及的手工活,这样在保持病人劳动技能的同时又能给患者一定的报酬;四是是否在精神卫生法中明文规定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体人民群众每年上缴一定数额的经费,由卫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这笔费用的支出。在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三无病人及经济贫困的精神病人得到及时的治疗。

【参考文献】

1王永梅,刘敏.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危害的调查分析.临床精神病医学杂志,2004,6(14):7.

2朱文轶.精神病人的社会困境.三联生活周刊(京),2002,3:15.

3郝伟,江开达.精神病学,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39-240.

4马惠霞.中国影响心理健康的个体因素研究综述.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5,19(3):214.

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死因;非正常死亡

大兴区约有人口67万,精神病人3259例,总患病率4.86‰,精神分裂症1730例,精神分裂症患病率2.58‰。1998~2003年社区精神分裂症病人死亡124例,平均年死亡率14.00‰。为探讨社区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死因及影响因素,寻找预防措施,本文对1998~2003年社区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死亡进行了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大兴区1998~2003年社区精神分裂症病人死亡登记。

1.2方法(1)数据计算由SPSS11.5统计软件包完成。(2)死亡原因分为心脑血管疾病、其他躯体疾病、意外、自杀、不详等。意外指车祸、溺水、服药过量等,非正常死亡为意外、自杀。

2结果与分析

2.1精神分裂症病人1998~2003年死亡率见表1。

表1124例精神分裂症病人1998~2003年死亡率(略)

除2003年的死亡率与普通人群死亡率(约6‰)基本一致外,1998~2002年的各年度死亡率均高于普通人群,将6年的死亡率作算术平均计算得出平均死亡率为14.00‰,是普通人群死亡率的2.33倍。表1还显示,6年间精神分裂症的死亡率呈明显下降趋势。

2.2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死因及顺位见表2。

表2124例精神分裂症病人死因顺位(略)

表2可以看出,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死因中,心脑血管疾病居第一位(51.61%),非正常死亡占第二位(27.42%)。

2.3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死因分布见表3。

表3124例精神分裂症不同死因在各年度的死亡率(略)

从表3可以看出,1998~2003年心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分裂症的死亡率下降较为明显,其他原因的死亡率变化趋势不明显。

3讨论

本资料调查的社区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死亡率(14.00‰)远高于近年来本地区普通人群的死亡率(约6‰)。将表3作算术平均计算,精神分裂症自杀死亡率为1.45‰,意外死亡率2.41‰,分别为本地区同期普通人群(自杀死亡率0.07‰,意外死亡率0.45‰)的20.7倍与5.4倍。分析社区精神分裂症病人死亡率高的主要原因:一是非正常死亡远高于普通人群;二是躯体疾病往往被精神症状掩盖,得不到及时治疗,导致死亡率居高。

从表1看到,精神分裂症的死亡率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经表3死因分析后发现,心脑血管疾病所致的死亡率逐年下降是主要影响因素,其他躯体疾病、意外、自杀等因素对精神分裂症死亡率下降并无明显影响。说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的进步,使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心脑血管疾病比从前能得到更及时有效的治疗;而非正常死亡仍然是威胁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危险杀手,家属与社会对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关爱、帮助还远远不够。

与普通人群死因顺位(前三位为:心脑血管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相比较,精神分裂症病人的首位死因和普通人群一样,而第二位死因则为非正常死亡,有关报道也表明精神病人的自杀率为一般人的6倍[1]。为什么非正常死亡对精神分裂症病人威胁如此大?分析如下:(1)精神分裂症病人缺乏自知力,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比其他人更易发生意外。(2)精神分裂症大多迁延,病程数十年甚至终生,使病人在经济和精神上背负沉重包袱,导致自杀增多。(3)社会对精神分裂症病人及其家庭的歧视,致使病人丧失生活信心。

据报道[2~4],住院精神病人死因以自杀最多(占37.6%),躯体疾病次之(占30.9%),并发症第三。与社区精神分裂症病人的死因顺序不同的原因,主要为院内病人能够获得较好的医治,降低了躯体疾病的死亡率,使自杀死亡更为突出,而社区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属不懂医学知识,不能及时发现病人所患躯体疾病,使躯体疾病成为主要致死原因。

【参考文献】

1沈渔.精神病学.第三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100.

2陈进.50年精神科住院病人死亡原因的变迁.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9,9(2):68.

神经病与精神病学范文篇12

为达到这种目的,精神卫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完善,是前提和保障。而在此领域相对成熟的国家,能给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医院里的67天,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难以言表。为什么今天我一定要到会场?是为了以后的人不能再有我这样的痛苦,今天有我,明天有他,无限制地这么下去。”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上,精神病强制收治受害人周铭德,略显激动地叙述着他曾经的遭遇。

2011年6月20日上午,长期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问题的深圳衡平机构,联合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等,就《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讨论。

会上,精神病强制收治受害者的叙述,让与会专家和媒体慨叹不已,周铭德便是其中一位。2009年,来自上海的周铭德到北京上访时,被当地派来的人员用棍棒打昏后带回上海,送往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被强制注射镇定剂,收治两个月。这段时间,成为周铭德人生中最为痛苦的非人般经历。

出院后的周铭德并未“脱离苦海”,在艰难地维权同时,为避免“很有可能第二次又被送进去”,他必须和妻子离婚,但“法院至今不判我,我没法提出离婚,法院不受理,因为我是‘精神病’”。

周铭德的经历并非鲜见,近年来中国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加,“被精神病”等乱收治的社会问题更是日趋严重,如邹宜均、徐武等人皆有此遭遇。这些都直接指向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历经26年,从1985年开始起草,到2011年6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更加备受关注。专项领域立法,能否解决中国现存的种种精神卫生问题?能否遏制“被精神病”的怪象?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教授在“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上表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

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保障,必须在遵循国际规范借鉴良益经验上不断改进。《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公布,在形式上固然是一个“进步”,法律形式来规范精神疾病的救治与管理,是一个“共识”。那么,这样的共识之途,中国正怎样走着,他国又是怎样走过的?

国际规范:底限性尊重

中国因长期制度保障上的缺失和社会伦理痼疾,精神病人一直处于被边缘化和被歧视的状态。

去年10月10日,是第19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立法,关注精神病患者权益的非盈利机构――深圳衡平机构,了《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在详实的案例支持和客观理性的分析中,反映出中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制度建设上,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很大距离。

这也是相关专家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重要关注点之一。

1991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6/119号决议,即《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该《原则》从25个方面对精神病患者、精神病院、精神保健、精神保健工作者、相关独立主管和司法机构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开宗明义地写道,“本套原则的适用不得因残疾、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民族或社会出身、法律或社会地位、年龄、财产或出身而有任何歧视。”

《原则》首先对精神病患者享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做出了规定,“所有精神病患者或作为精神病患者治疗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待遇,其人身固有的尊严应受到尊重”。

这是将精神病患者作为一个“人”来对待的底限要求。但中国因长期制度保障上的缺失和社会伦理痼疾,精神病人一直处于被边缘化和被歧视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讲,精神病患者往往被视作“疯子”,而非“病人”。

另一方面,法律保障和救助制度的缺失,也很大程度地导致了我国精神病患者被非人对待的现状。这样的例子很多,衡平机构的《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就记载了诸如江苏宿迁一男子遭车祸患精神病,妻子无奈将其锁进铁笼六年;江苏兴化一精神病儿家中施暴伤人,四亲人不堪忍受将其杀害;重庆一男子照顾精神病妻子40年,为结束妻子痛苦将其杀死等悲剧。

在以精神病患者为第一考量的权益规范中,《原则》中第11条“同意治疗”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未经患者知情同意,不得对其施行任何治疗”。此处的“知情同意”,指的是《原则》通过针对精神病患者的“所诊断评价”、“建议治疗的目的、方法、可能期限和预期好处”等几方面情况,“在无威胁或不当引诱情况下自由取得的同意”。同时还明文补充了一点:“患者在给予同意的过程中可要求由其本人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人在场。”

“同意治疗”已成国际性原则,在中国具体的精神卫生领域和立法进程中,有着很多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患者亲属的“善意推定”,患者权益的司法介入等方面。这在本刊此期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解读报道中将有详尽论述。

众所周知,精神疾病如何界定、预防、治疗和康复,至今仍是一个难题。所以,处于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要一方――精神病学研究及精神病治疗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和伦理架构,直接关系到精神病患者的切身权益。

早在1977年,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大会上通过的《夏威夷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对精神病学研究者和精神科医生的职业规范,做出了严格规定。如《宣言》第五条规定,“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行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第六条:“在执行强迫治疗和隔离期间,应由独立或中立的法律团体,允许病人通过人向该团体提出申诉,不受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病人的困扰。”

此《宣言》在1983年被重新修订,要求从事精神病学研究的人不断检讨自己的伦理标准。在此《宣言》的基础上,1996年8月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大会又通过了《关于精神病学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以下简称《马德里宣言》)。

从《夏威夷宣言》到《马德里宣言》,对精神病学从业者的不断修正和严格要求,目的所在,就是如宣言中所说,保证精神科医师制定的治疗性干预,“对患者自由的限制程度应是最低的”;“倡导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公平和同等的治疗,倡导为整个人类的社会公义和公正”。

美国经验:多方性推动

在美国要对一个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要向审查委员会递交各种相关文件,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方可施行。

在人类历史上,由于认知上的局限,精神疾病患者一直被迷信地认为是恶魔附身、灵魂惩戒,对待患者如同对待野兽,经常把他们展出,供人参观,并收取小额费用。故而,在精神卫生领域,如何治疗一直是个空白。当时诸多“治疗”手段实际上就是酷刑和巫术,精神病患者被锁人监狱甚至被活活烧死的事情也常有发生。

后来法国医生皮内尔开创了“道德疗法”,以人道主义态度来对待精神疾病患者,他否认“魔鬼附体说”,认为精神疾病是由情绪障碍所致,遗传和“个体敏感”也是发病因素。同时随着人类在疾病认知上的不断深入,这种情况开始慢慢有所改善。精神疾病问题的控制和精神卫生制度的完善,放之世界,都极不易。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疯人院”“飞越”之路,具有典型意义和价值参考。

1960年,当选美国总统的肯尼迪,开始着手从政府层面进行突破性改革,从而填补了精神卫生领域的制度空缺。1961年,在精神疾病及健康委员会(JCMH)法案中,政府授权国家精神健康研究院(NIMH)主导全国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全面实行精神病治疗的社区化探索。

1963年,肯尼迪政府决定,将医院中的慢性精神病患转移至社区,希望其能够接受以社区为基础的照顾,并由联邦政府拨款,推动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法案。该法案别强调:精神分裂病患在六个月内可被治疗,应将机构中所收留的病患放回社区之中。

从肯尼迪政府的举措和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的举措,契合了此后的国际性规范――《关于精神病学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走在了世界前列。而且这种精神病诊疗的社区化精神,一直延续至今。

虽然如此,但因精神病群体的特殊性、边缘性,及长期缺乏社会关注,即使在政府层面有改革和完善意识,但初期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精神卫生的制度规范,仍面临着很大困境。

1973年,斯坦福大学的研究者罗森汉做了一个著名实验。他招募了8位身心健康的志愿者,假扮精神病人前往精神病院进行诊断。结果他们先后在5个州的12家精神病院都顺利住院,其中7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平均住院19天。

罗森汉将这个研究结果以《当正常人在不正常的地方》为题,发表在美国权威学术期刊《科学》上,引起心理学界和精神病学界的轰动和强烈关注。并由此引发对精神病人鉴定、以及以此手段对他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性的大讨论。

曾在普利策手下工作的美国著名女记者内莉・布莱(NellieBly),经过不断“练习”,装成疯子,采用“暗访”的形式,“潜伏”进布莱克韦岛疯人院。十天后,《纽约世界报》刊发了《在疯人院铁栏的背后》的报道,向公众展示了疯人院医生的冷酷无情、护士的心狠手辣、令人作呕的食物、肮脏不堪的居住条件,像地狱般的精神病院。此文一出,轰动一时,美国政府随即对疯人院展开调查,并拨款用以改善精神病院的条件。

学术研究和媒体曝光,引发了美国全社会对政府的质疑和声讨,从而加速推动了美国对精神卫生制度的完善,和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进程。

此后,美国在精神卫生领域不断完善制度法规和指导思想。代表性的表现是他们对精神病研究者和精神病医师的要求格外严格,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也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

在美国要对一个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要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保护人(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方可施行。

此外,还有“预先指令”政策规定:在患者尚具有决定能力时(如在疾病间歇期或尚未表现严重痴呆时)便让其作出预先指令,以便当患者丧失决定能力时,能够按照其所希望的方式进行治疗。

凡此种种,都能为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特别是针对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里关于精神患者的非自愿性治疗、精神患者家属权力等的规定。(详见P34页)

中国现实:争议性进程

“与全球迄今上百部拥有相同名字的法律不同,中国的精神卫生法注定将以一种最奇特的方式面世。”而黄雪涛则认为这是“普世价值与现实的妥协”。

《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前,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是通过何种方式表现出来的?纵观此前与精神卫生相关的政策和规范,可以反映出现实存在的问题,更能对《精神卫生法(草案)》本身提供参考。

记者通过深圳衡平机构提供的相关法律资料,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4条、第18条和第19条中,对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辨认能力及利害关系人等有所涉及规定。

在《民法通则》第13条中,规定了“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但“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标准并未有界定;第18条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的职责、义务进行了规定,第19条则相应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这一点,《精神卫生法(草案)》第24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对此,相关专家有质疑之声,即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界定是否过于模糊,而赋予监护人对精神病患者的权利行使,是否又过大?该点同样会在本刊此期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解读中有所论述。这里需要提及的是,长期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公益律师黄雪涛告诉记者,鉴于《精神卫生法(草案)》中与《民法通则》相关联的规定,一旦最终确立,应该相应地也对《民法通则》做出调整和修改。

同样的,这也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由此可见,《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征集,及意见征集后的分析完善,并非是一部法律的单独考量,而是要将其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综合考量,这方面如何进行统一和修订,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

若说前所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在涉及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观察,那么2004年8月,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则是专门针对精神卫生领域的规范指导。

《指导意见》指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力图加强“分工协作”,如在第三条“组织领导”这一条目下,有“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的意见;在第五条“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条目下,有“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意见等。

卫生部2009年11月、2010年10月8日修订的《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以及卫生部2001年11月30日并实施的《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等,前者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后者对精神患者的治疗机构做出了具体指导。

观察国际准则,借鉴他国经验,梳理本国规范,其目的唯有一个――让已在形式上取得阶段性进步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最终能够落于众所期待的实质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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