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例(12篇)

来源:其他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档案管理;卫生监督

【中图分类号】G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9-0488-01

卫生监督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绩效考核对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为细化和规范的要求,档案管理在其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卫生监督工作档案的形成是按照卫生监督职能和业务范围以及绩效考核要求,在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党政管理、业务技术、科研培训、人员结构、设备设施、财会统计以及基础建设、督导检查等全部档案的总和,是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和有效凭据。

1卫生监督工作档案的特点

1.1内容系统:自2009年实行绩效考核之后,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得到各相关部门的重视,其内容涉及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行政处罚、健康教育与信息管理,人力综合素质等方面。不同时期,不同内容的各种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方案、培训、督导等业务工作原始记录以及科研项目和成果、人力资源、基本建设、信息利用等资料。按照绩效考核要求进行搜集整理,统一归档,形成完整、系统的卫生监督工作档案。

1.2形式多样:卫生监督工作档案不仅包括各种原始的纸质资料,还包括以录像、光盘、课件、数据库等电子文件,还有纸质出版物、荣誉证书以及各种媒体集成资料等。

2档案对促进卫生监督的意义

2.1具有凭证依据:“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可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资质评定,人员职称及职务晋级等提供原始、完整而系统的材料;为各项评估提供原始和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专家组通过对工作档案的查阅,可迅速、全面地对各项工作及指标完成情况,质量水平等进行准确判断,给予客观评价。可见,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能全面体现工作成绩,为各项工作评定和考核提供多方面资料支持,也是记录和反映卫生监督机构发展历史的重要表现和载体。

2.2是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绩效考核是科学评价卫生监督工作落实程度,促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履行基本公共职责的重要举措;是衡量政府投入效率,促进政府部门切实履行管理指导职责的重要手段,规范的档案管理是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绩效考核要求,将日常工作真实而原始的工作形成的记录或资料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并对其分类归档和完善,规范的档案管理为绩效考核提供大量丰富、翔实、准确而规范的资料,能够真实反映卫生监督机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是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2.3是卫生监督工作者的重信息资源:“科技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中介物,”它是信息也是资源,卫生监督工作档案是工作人员在实践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是集体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且所积累的信息有通约,是相互交流,参考,借鉴,学习的重要资源,可为科研人员经验交流提供借鉴和学习平台,从中吸收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科研水平。

2.4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和决策水平:卫生监督工作档案具有系统性等特点,因此对档案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能直观地反映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纵横向比较,可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和改进,促进工作整体水平提高可为及时调整各项业务技术指标,开展新业务或新技术评估以及人力资源、财务、设备设施等投入和管理提供准确、真实的依据,为政府和卫生监督部门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指导,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3建议

3.1增强责任意识:目前,卫生监督部门档案管理整体水平不高,档案管理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档案管理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要强化档案管理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其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使之在日常工作中养成及时收集,整理,完善并归档保存的自觉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2加强规范化建设:各级卫生监督人员要学习掌握《档案法》及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和管理,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的撰写以及归档和绩效考核的标准的要求,熟练掌握并规范执行,同时逐步纳入常规化管理轨道。

3.3建立双轨制管理模式: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长期作为信息主要承载形式的档案存储介质发生了巨大变化,以纸张为介质的传统纸质档案和以电子文档,光盘,U盘,数据库等电子档案并存。纸质档案作为真实的原始资料,具有电子文件所不能取代的法律凭证作用,要及时整理归档,各种电子档案是未来工作的发展方向,已日益增多。因此,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要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同步鉴定,同步整理,同步著录和同步利用,使之相互依存,相互兼容,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篇2

一、案管工作定位再审视

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内部一项重要的管理监督机制。新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重要职能,参谋也是服务,对涉案款物和文书等的监管既有监督的成分也有服务的成分。因此,案管部门的核心职能应当定位为监督和服务。

(一)案管工作应以监督为主,服务为辅

监督和服务是案管工作的两大核心职能,但对于这两大职能孰轻孰重,实践部门存有不同认识,许多办案部门希望以服务为主监督为辅甚至只要服务不要监督,这有悖案管部门成立初衷。有论者认为,应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笔者认为,考究案管工作核心职能的定位,应从设立案管部门的目的出发。检察机关设立案管部门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提升办案质效,提高执法办案公信力,案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为了推进执法规范化,提升办案质效。有论者认为,从成本投入与产出的效益上比较,案管部门事务性”服务职能次之,而监督控制好案件质量则是首选;从案管部门管理、监督、服务”的基本职能定位上看,管理、监督”是重心,服务”次之。笔者同意这一观点。监督职能应是案管工作的目的性职能,或曰第一位的职能,服务职能应是案管工作的基础性(功能性)职能,或曰第二位的职能。提倡在服务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提供服务”也是可行的。但是,不能一味地强调服务职能,淡化监督职能的重要性,因为许多服务性职能系从其他部门调整出来,其他部门以前可以独立做好,转交案管部门只是多了一道程序,徒增了一个部门,虚设了几个人员编制。

(二)案管工作应以业务工作为主,事务工作为辅

案管部门的工作可以归结为两大块,一为业务工作,二为事务工作,二者虽有所交叉,但在案管工作中的定位不能等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第11.1条第二款规定:案件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由此可见,案管部门是综合性部门,有别于具体的办案部门;案管部门是业务部门,又有别于办公室、研究室等内设部门;案管部门从事案件管理业务工作具有专门性,也有别于其他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案管部门虽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但这是由业务性工作所衍生出来的。所以,案件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是案件管理,首要工作是业务工作,这是重心、是目的,事务性工作是辅助、是手段。案件管理部门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确需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这些事务性工作是有效实施案件质量管理监督的载体和手段,决不能把案件集中管理错误定位为案件事务的集中管理。

(三)案管工作应以程序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

案管工作的核心职能之一就是监督,即对本院办案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以求达到执法规范化,提升办案质效。案管部门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控制阀”,是案件质量的最后防线”和有效保障,但不是唯一保障,其他办案部门也有确保案件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案管部门的许多监督、管理工作是程序性监督,如对办案流程的监控、对涉案财物和法律文书的监管,但并不能否认案管部门对办案活动的实体监督。因为实体质量与程序质量相互交织,有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且从案件集约化管理的原理上看,不应当排除实体监督,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应当是全面的而不是部分的。但案管部门对办案质量的监督应以程序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由于案管部门是综合性业务部门而不是具体的办案部门,不审查具体的证据材料,即使偶有浏览案卷材料的情况,但因时间和人员的限制,只能通过流程监控、文书审查、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监督,不可能对每个案件都做到实体监督,而是有重点地监督案件的实体质量,也即以程序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

二、案管工作格局之探究

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自下而上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探索和改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确定了案件管理的职能定位,这是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探索的肯定,从体制层面促进了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要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职能,必须理顺案管工作的格局布设。

(一)打破部门壁垒,树立案管工作权威

迄今为止,全国绝大部分检察院虽然都成立了案管部门,但因为案管工作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不少业务部门乃至领导对案管工作缺少理解和支持。一些人认为,办案部门已对办案质量经过多环节、多层面把关,案管部门仅凭文书审查就能发现问题,实现对执法办案质量的监督,基本上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有的部门还对案管部门的监督存在抵触情绪,只要服务不要监督,认为案管部门做好事务性工作,做好服务工作就行了。因此,要推进案管工作规范化,必须打破部门壁垒,树立案管工作权威。首先,必须在检察机关营造重视案管工作的氛围,各部门负责人要支持、配合案管部门工作,特别是检察机关主要领导,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以实际行动从人员配备和资源配置上支持、关心案管工作。其次,要树立案管部门工作上的权威,案管部门作为检察长的参谋和助手,许多工作来源于检察长的授权,其工作上的权威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检察长的权威。如果工作上没有权威,也就让很多人产生案管部门工作可有可无的想法,在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发生冲突时,主要领导出于大局利益考虑往往使案管部门的工作让位于办案部门的工作。再次,检察机关全体人员特别是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树立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办案人员特别是部门负责人乃至分管领导应当杜绝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打破部门壁垒,把案管工作上升为全局工作,自动接受案管部门有理有据的监督,切实加强对案管工作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同时,应当建立案管部门与各部门相互配合和支持的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实行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以达到提升办案质效的共同目的。

(二)整合检察资源,配强案管队伍

目前,不少地方检察院检察长虽说重视案管工作,但出于办案需要且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为案管部门配备的基本上是老、少、女同志,且辅助人员居多,精通业务的较少,导致案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许多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是客观现实,但也不容否认,人员配置并未达到合理化,将精兵强将充实办案一线是应当的,也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使然。案管部门作为案件监督管理的综合性部门,是办案质量的最后防线和控制阀”,作用不容小觑,理应配备精兵强将。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尽可能争取更多的政法编制充实业务部门,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进一步整合检察资源,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在业务部门,做到因岗设职定人,杜绝少数部门人浮于事的不合理现象,同时可以考虑对具有阶段性工作的部门保留办案骨干,其他人员充实到业务部门,一旦有办案需要即从全院抽调人员投入工作。通过以上途径,既保证了办案部门工作的连续性,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业务部门事多人少的压力。案管部门作为负责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在配备从事事务工作的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数名业务精通、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检察干警,以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三)提高案管部门设置规格,确保监督力度

案管部门虽然也是检察机关的一个内设部门,但其规格在无形中要低于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无论是人员配置还是受重视程度。反贪、反渎部门已经升格,反贪局长是检察院党组成员,许多地方检察院的公诉、侦监等部门正在积极谋划升格,但许多检察院案管部门的负责人还不是检委会委员。这反映了对案管部门权力位阶的低配,要让低权力位阶的部门监督高权力位阶的部门难度极大。监督是案管工作的目的性职能,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是新刑事诉讼规则下案管工作的首要任务。监督一词,在《辞海》中被定义为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境、过程进行监视、督查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在中国古代,监督的职责最初源于检查与督查军令,据《后汉书·荀彧传》记载:臣问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由此看来,监督是一种单向作用关系,具有特定的指向性,监督主体一般都要在权力位阶上高于监督客体。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是检察长的参谋和助手,古今中外,参谋和助手都相当受重视,地位也相当高。因此,有论者提出,案管部门负责人直接向检察长负责,并实行其职级高配,实现检察业务管理职能和组织机构规格相适应,以实现有效的案件质量管理。实践中,山西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认为监督部门的规格应当高于被监督部门。在该省检察院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12年5月底,已有4个省辖市检察系统和其他省辖市的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升格。由此看来,提高案管部门的设置规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三、案管工作规范化之途径

新刑事诉讼规则赋予案管部门专司案件管理的重要职能,但我们不能将案管工作是否受重视、是否能真正规范运作,完全寄希望于主要领导人。即使主要领导真正重视案管工作,但这是有变数的,往往会因为其工作思路、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对案管工作的态度有所改变。所以,必须通过制度规范、机制引导案管工作,依靠信息化手段提升案管工作水平。

(一)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推进案管工作规范化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规则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的规定,围绕案管工作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一整套较为完备、切实可行的案管工作制度。一是规范辩护人、诉讼人接待制度。既要规范案管部门对辩护人、诉讼人资格审查及对辩护人、诉讼人相关材料和申请手续的受理、移交及信息反馈、备案制度,又要规范辩护人、诉讼人的控告、申诉及处理程序和措施,以畅通其诉求渠道,既监督辩护人、诉讼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和权,又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人意见,做到兼听则明,确保办案质量。二是规范涉案财物及法律文书的监管。不仅要严格相关法律文书的开具及备案审查制度,而且要实行从立案、受理开始至判决生效为止,进行全程动态监控,确保涉案财物的查扣、处理及法律文书的开具合法有据。三是规范案件受理和流转程序,严把案件出入口关。要将立案、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判决等诉讼节点作为监督的切入口,以点带面串线,达到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全程监控,并规范相关预警及督促制度,确保办案期限及办案程序规范、合法。四是规范监督的重点和方式。要规范法律文书审查和卷宗评查的内容、方式,完善办案质量考评制度,建立以事中、事后审查为主,兼顾事前审查,以程序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的全程立体监督模式,通过规范流程监控通知书及监管建议的使用和反馈、处理,既确保监督的实效,又确保监督者被监督。五是规范监督落实及奖励惩罚措施,确保案管工作制度得以落实,从制度层面提升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二)以机制引导为动力,大力推进案管工作

徒法不足以行。再好的制度,没有良好的保障机制,其效能终将难以发挥。这不仅需要各级检察院自身健全案管工作机制,强化案管工作制度执行力,更需要上级检察院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确保案管工作机制畅通。首先,上级检察院应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案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特别是上级检察院案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案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力度,要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工作部署的方式和督查的手段,加强上下级院案管部门监督合力,使案管工作制度机制化。其次,上级检察院应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在充分调研各下级检察院办案数、案管部门工作量及全院干警数的基础上,规定案管部门的最低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结构比例,并实现案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级高配,真正做到直接向检察长负责,切实树立案管部门的工作权威,建立案管工作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三)以信息化为依托,提升案管工作水平

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运行的总枢纽和信息库,许多工作都是以案件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开展的,如案件的受理和流转、办案流程监控、统计分析和信息查询,离开了信息化,案管工作很难健康开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案管工作就是信息化工作,信息化水平越高,案管工作的水平越高。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在原有执法办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运行为契机,通过科学构建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同时发挥为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执法办案部门、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其次,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联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健全信息交换和通报机制,使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等环节在纵向和横向既达到资源共享,又达到相互监督,充分体现监督者也被监督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答记者问[N].检察日报2012-11-23.

[2]皇甫觉新,蔡涛.以人员分类为基础推进案件集中管理[J].人民检察,2012年第22期.

[3]陈胜才,刘昕,张衍路.试析案管部门的中心任务[J].人民检察2012年第12期.

[4]尹吉,杨永霞,毛建忠.检察机关案件集约化管理研究——以现代管理学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2年第15期.

[5]钟海让.法律监督论[M].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篇3

关键词:执法监督标准化必要条件模式构想。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它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实践中的问题,防止产生执法过错,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有效的执法监督模式应包括五个基本要件:

第一是执法预警监督。由监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研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当地易发、多发性案(事)件,及时执法预警通报,督促基层执法单位抓好防范。具体要求:一是要针对本单位的突出执法问题、疑难复杂案件和执法经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供领导决策参考和民警学习借鉴,不断规范执法行为。WWw..coM二是要邀请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及时提醒执法民警,使执法监督工作由亡羊补牢向防微杜渐转变。三是要全面掌握当地多发性案(事)件特点,及时提醒办案单位和民警注意规范自己特定的执法行为。四是要邀请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分管审判、批捕、公诉、侦查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同志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以案释法、个案点评等方式,就如何提高执法质量、加强协作配合进行交流探讨。五是要推行执法单位负责人及执法民警听审制度和应诉制度,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第二是执法源头监督。要杜绝执法问题的发生,就必须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规范执法行为的新思路。要从执法行为的初始阶段实施监督,紧紧抓住接处警这一源头,从接处警环节进行监督,避免因接处警不规范引发问题。具体方法是将所有的报警、求助、投诉纳入监督范畴,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有效解决接而不出、出而不处、不破不立、立案不实等问题。一是要对出警不及时、处警不规范的行为给予提醒,并加强指导。二是要将无处置结果的报警、求助、投诉案(事)件以及受而未立的案件进行催办。三是监督部门根据提醒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办。四是对已经发生的执法问题,监督部门要向责任单位及民警发送限期纠正的通知,责令立即改正。通过以上四个步骤的措施,使源头性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早发现、及早纠正。

第三是执法过程监督。一是必须制定详尽的监督管理职责,将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监督之下,形成接警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专职法制员、各级分管主管领导、法制部门等多层次监督的制约机制,做到全程化、精细化、规范化。二是监督部门要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规范,完善各类案件的审核制度,制定审核工作规定和审核人员工作制度,明确各类案件和办案环节的审核要求。三是要进行个案跟踪督办,对每一起案(事)件都要进行督导。要监督指导执法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按规定形成接处警台账、行政处理台账以及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台账等,做到规范清晰、一目了然;要由专人对是否立案、撤案以及刑事案件不立案、刑拘逮捕直接释放或转取保、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理等“向下走”案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人员处理后的执行情况,要将刑事拘留、逮捕未执行人员、未上网追逃人员、行政处罚未执行人员、罚款未执行人员以列表形式进行催办提醒,直至办结;对有时效的案(事)件,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案件,要及时向责任民警发送催办提醒信息,催办提醒信息每天都要重复发出,直至流程扭转停止。四是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执法民警发送执法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补充侦查意见书,并限期纠正,执法民警整改后要向监督部门反馈情况。五是要建立办案民警、审核人员及审批领导责任终身制。

第四是执法现场监督。监督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制度,并派专人或使用电子信息传输手段,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力求使民警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置于监督之下。重点是对接处警、巡逻盘查、接待群众、办牌办证、立案撤案、传唤讯(询)问、现场勘查、继续盘问、抓捕押解、扣押返还财物、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违法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和群体性事件处置以及武器警械使用等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对监所、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调解室、信息采集室、物证室、档案室等特定的执法场所、羁押场所,要借助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现场执法问题,可根据情况适时终止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后继续实施。

第五是执法结果监督。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承担所有案件的最终审核把关职能,统一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复议复核。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采取强制措施适当。要建立执法办案随机回访、现场回访和集中回访制度,由监督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渠道对案事件办理情况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出警是否及时、方法是否得当、问题是否处理、群众是否满意。组织办案单位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行政管理相对人、涉法信访投诉人和案件举报人等进行随机走访,了解当事人对公安执法的需求和评价,掌握基层执法现状。要制定执法巡视工作规定,每年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执法巡视组,针对容易出现执法问题的环节和执法问题较多的单位,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机制、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当前的执法突出问题,促进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一、转变执法监督观念,发掘监督队伍潜力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首要条件。

有效的执法监督模式必须建立在一个先进的执法监督理念之上。为此,所有监督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只有切实转变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才能有效强化和提升监督效能。一是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变结果性监督为日常、全流程监督;二是要变案(事)件整体监督为执法环节和执法实体质量监督;三是要变全案审核、案卷考评为跟踪督办、纠错追责;四是要变单一部门专门监督为多部门、多渠道联合协调监督,变内部监督为内外结合的透明监督。

有了正确牢固的监督理念,还要在执法监督实践中不断发掘整合内部监督潜力,壮大监督队伍,合理配置监督力量。具体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要强力推进法制督导员队伍建设。基层所队是公安机关执法任务的主要承担者,保证规范执法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为确保监督到位,必须全面加强和改进法制督导员制度,将执法监督触角向最基层的执法实战单位延伸。具体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来制定,但必须要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法制督导员的执法监督职能,明确聘任条件和程序、工作职权责任及管理与考核等内容。其次是要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法制督导员制度,抽调一些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的同志作为法制督导员,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同时要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着力化解信访案件。第三是要进一步理顺法制监督、纪委督察和其它各种内部监督部门的关系,合理配置内部监督力量。要形成法制、督察、纪检、审计、信访、政工等部门协同作战局面。要研究建立一套集警务督察、系统审计、纠错问责、奖优罚错为一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二、规范化执法、标准化作业、制度化衡量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基础。

实施有效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在执法中有多少过程和环节需要实施监督,监督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判定对与错,怎样衡量是与非。这就需要将各个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行为都规范化、标准化。只有执法工作规范了,监督标准才能量化统一,这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为此,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明确岗位职责、明确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流程、明确岗位技能,严格过程记载、严格质量监控的要求,制定全方位覆盖、标准化规范、过程性控制、精细化操作的执法规定。特别是对那些现有法律、法规涉及不到而又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必须制定出更为精细的标准,以规范每个执法民警的行为,形成覆盖各个公安执法领域的标准体系。重点要制定和完善“七类标准”:一是执法岗位标准。要根据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晰各执法部门、警种以及民警的执法岗位职责任务、岗位业务标准和岗位技能标准。同时要制定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岗位标准的保障措施。二是执法办案标准。要明确每一项执法活动的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工作目标,细化和固化重要执法环节的规定动作,规范重要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特别是对受(立)案登记、撤案、刑事、行政案件取证,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抓捕、释放、看守、押送、转运、保外就医,对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查封等刑事侦查措施的运用,对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等要有详细规定。三是执法操作标准。要制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执法操作标准。对基层常用、急需的执法操作规范,对执勤执法中易出问题的环节,要详细规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要着力解决同一法律规定下执法方式、执法结果、执法效果不一的问题。要制定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台账、案卷、法律文书、涉案财物和证据的管理标准,细化操作要求。四是执法安全标准。要对监所和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调解室、信息采集室、物证室、档案室等特定执法场所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标准建设。要制定严格的涉案财物和证据管理规定,确保证据和涉案财物的安全。要明确规范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执法安全问题的发生。五是执法裁量标准。要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从宽从严处理的量化标准。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和执法的随意性。特别是治安、网监、交警、边防、消防等警种要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六是语言行为标准。要详细规定一线或窗口单位民警的行为和语言。这些规定要涵盖接处警、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交通违法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和群体性事件等现场执法行为,以及户籍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信访、行政复议等所有窗口单位。七是案件移交标准。要积极与检察、审判机关研究统一刑事案件的立案、批捕、追诉等方面标准,切实解决各地、各部门因掌握标准不一影响执法效果问题。

三、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途径。

实现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监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这在许多地方由于警力不足而很难做到,同时也将耗费大量的时间。解决这个问题,确保监督到位,必须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络化监督模式。首先,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固化执法办案标准和程序,全面推行网上办案。所有刑事、行政案件都要全程实现网上录入、流转,实行网上审核、审批,执法档案网上生成。这样既能直接规范执法办案民警的行为,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又有利于监督部门全程跟踪监督。其次,要研发集法制、督察、纪检、信访、审计、政工监督为一体的综合性网上执法监督系统或在各个执法管理平台上嵌入监督模块。系统要能自动对各个执法环节实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预警。第三,要在询问室、讯问室、候问室及所有羁押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在网上可以实时、全程监督办案过程。监督部门可通过网上巡查,发现纠正执法问题。要推行执法执勤同步录音录相工作机制,为基层一线执法民警普遍配备执法记录仪,实现一线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相。

四、强化外部监督,推行“阳光执法”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

公开执法工作,建立社会和群众评价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既可以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合法性,又可以有效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密切警民关系。首先要全面推进执法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明。要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执法进度和执法结果,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保障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其次要严格落实公开认定、告知、听证、聆听制度。治安案件、信访案件要进行公开听证,劳动教养案件要公开聆询,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要公开认定,行政处罚前要提前告知,拟处罚意见要听取申辩。第三要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定期听取人大、政府,检察、法院及其他部门和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党委、政府政治上的监督,人大、法院、检察院法律上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第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信息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通报重大案件,治安警示信息,报告社会治安形势。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会计;档案;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工作,随着当前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任务的深入进行,它的财务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财务管理在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等),它记录着卫生监督资金运动的重要史料的证据。因此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切实提高卫生监督财务管理水平,为促进和保障卫生监督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资料的归档

1.1卫生监督机构会计凭证的归档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凭证是记录卫生监督资金运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办理卫生监督各项费用的征收和登记的依据。它是卫生监督机构会计核算的基础、是处理账务的依据、是事后查考的依据。它的记账凭证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的资金运动及卫生监督各项收费原始凭证编制而成,会计凭证的归档应按日期顺序、会计记账凭证及时装订,装订的顺序以凭证排列先后次序为准进行归档。

1.2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账簿的归档账簿是由账页组成的簿籍。它全面、理想、系统、综合记录着卫生监督机构的资金运动的发生。它是将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各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上的日期。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账簿与会计记账凭证应同时归档。

1.3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报表的归档会计人员都必须全面熟练地操作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报表处理方法。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报表应按月、季、年上报及时归档。

1.4其他相关会计资料的归档卫生监督机构会计人员调动的交接手续、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档案室移交归档的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等,这都是卫生监督机构会计资料归档中不可缺少的。

2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的业务安全性

2.1卫生监督资金运动资料数据的收集和录入数据的安全性卫生监督资金运动资料数据的正确收集与数据的正确录入是卫生监督机构会计资料归档安全性的依据,它体现了卫生监督资金运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是司法诉讼取证的重要依据。

2.2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的安全存储与备份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可按档案划分的种类、保管的期限、保管的要求,对会计档案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进行纸类档案存储管理。还要把纸类档案的内容用计算机进行安全备份管理,便于档案保存和查找。双重的存储与备份的安全性可使会计档案不能损坏或丢失。

2.3会计的电算化运用到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核算中,必须考虑其系统的安全性为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应防止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数据库的各种破坏,因此必须重视系统安全性设计。系统是由相应的管理人员来实施和维护的,无关人员无权进入系统,同样没有数据修改权限的财务人员只能浏览卫生监督机构会计档案,不能修改会计档案数据。会计电算化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进行安全备份管理。

2.4会计档案期满销毁的安全性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必须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另一份归档备查。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1]。

3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的管理安全性

3.1对一些记录着有关缴费个人及单位的含保密信息的资料要进行特别管理对有特殊缴费的个人及单位的资料要绝对保密,有特殊原因的也不能透露。

3.2档案书写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纸类档案的书写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有笔误(如有必须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涂改,必须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

3.3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的重要方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始终牢记使命,把安全和保密工作放在首位,要做到警钟长鸣。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要制定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预案。同时加大档案保管力度,在内部明确库管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切实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霉、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的“八防”工作,必要时对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改造,提高安全防范能力[2]。

3.4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的利用能为最高领导者的决策提供准确的资金运动数据把好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在工作中利用的安全关,增强安全利用意识,完善档案利用手续,制定会计档案的借阅制度,建立档案利用安全责任制,确保会计档案不丢失、不泄密。综上所述,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是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开展业务的凭证,是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过程的质量记录,同时也是体现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是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安全性可以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它的安全性可以避免司法诉讼,它的安全性关系到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加强卫生监督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也是保证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汪翠萍.如何近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湖北档案,2006;增刊:113.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1篇5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遍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它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它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四)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具体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测绘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储存和提供该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各地、各测绘生产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的专业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成果所有单位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七条在本省辖区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凡达到或超过《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查验收;限额以下的测绘成果,由各地、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各专业部门完成的只限本系统使用的专业测绘成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外省和军事部门的测绘成果),必须向所在地测绘管理机构或测绘成果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开具《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用或转办。

需要使用专业测绘成果的部门、单位,应当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军队系统所属部门领用地方测绘成果,应当持南京军区或驻浙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出具的公函,通过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

第十条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应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使用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和省制定的保密法规管理。使用单位需要销毁已失去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保密测绘成果时,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备案。

第十二条外国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境内测绘的成果,其所有权属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凡是需要带出境外和向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提供的各种测绘成果,必须按《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省外测绘生产单位在本省辖区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如需要出省外的,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提交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五条测绘成果实行版权所有,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测绘成果的复制、转让或转借,都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条十三条和《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本省国土范围内(含大陆、海涂、海岛、内海、领海)的重要地理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应当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该成果成本的两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停止向该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罚款一律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丢失保密测绘成果和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管理部门会同保密部门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三)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省测绘局吊销《测绘许可证》,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由测绘主管部门审查资格,重新发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是起施行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监督检验

第十条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篇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篇7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2.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抓质量监督工作,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可观的监督力量,地以上城市和90%县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且绝大多数人员都具有工程技术专业职称。

3.政府质量监督现状。(1)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准确掌握。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2)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计划检查和随机抽查很难有机结合。(3)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监督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造成了潜在隐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力资源配置不足。

二、认识与建议

如何有效地实现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完善备案管理工作,下面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1.必须深刻理解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意义,切实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意义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政府对建设工程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从而正确界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即政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质量责任;参建各方承担自己的质量责任。真正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3)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使政府委托(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上来。

(4)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将工程质量验收决定权交给工程参建各方,使得工程参建各方更好地履行质量责任。

(5)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备案部门“最后把关”,促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2.在深入理解“备案制”的基础上,质量监督机构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工作。

(1)从观念上深刻认识。质量监督机构应保证职权行使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质量监督机构应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具体指导为宏观把关,质量监督人员不再是建设市场的运动员、守门员,变成了裁判员和监督员。具体而言,质量问题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量监督人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

(2)尊重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地位。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纸审查等七家单位,这七家单位依次对各自的质量责任负责,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承担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力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该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否则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站就会承担不属于本身的质量责任。

(3)立足结构安全。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建立了各个地区、各个级别的创优评优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内在质量,创优评优只能主要地依靠工程外观质量和施工质保资料来评选,这样造成不少企业重工程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量监督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质量。

(4)规范质量行为。质量监督的职能要求不但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其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施工管理处于符合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结合目前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监督站应当在这样一些方面加强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适应,各类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材料使用前是否按规范进行试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等。

(5)改变监督方式。质量监督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①严把重点环节。重点在结构,在每一个工程应有监督计划,确定具体的控制点。②随机检查应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实状态受检。③强化处罚力度。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处罚。④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监督员必须要熟悉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篇8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构想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052-02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指检察机关据以执行或制定的关于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制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度体系,也就是检察机关的自律机制[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打铁更需自身硬,在查办贪官污吏的同时,如何强化自身的监督制约从而提高执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反腐重在制度建设,要通过制度保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思考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检察院的领导监督

《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和请示答复,还体现在上级院对下级院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目标任务和执行各种业务流程等方面。

(二)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

目前,全国县级以上检察机关普遍设立了纪检组,高检院、省级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普遍设立了监察部门,县级检察院有专人配备,负责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2008年以来,市级以上检察院普遍成立了检务督察部门,对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等情况开展督察。全国检察机关已基本形成了院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

(三)各个检察环节的相互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办案制约机制。首先,检察院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由不同内设机构(反贪局、反渎)承办,实行内部侦查、批捕、公诉等权力的分别行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其次,侦查权与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分离。检察人员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做出程序性处理决定的,要由侦查部门以外的审查批捕环节和公诉环节进行审查。此外根据办案规定,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和决定逮捕;决定撤销案件、不的,要报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以防止检察权力的过分集中而产生执法不公、权力滥用的现象。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现实问题

一个时期以来,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总结了经验,并对内部监督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新的部署落实。应该说,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比较完备的,也取得相应的成效,但细看其具体运行过程中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思想理论层面的缺陷

思想理论层面的缺陷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缺陷的根本,强化其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从干部的思想下手,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让其乐于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从而才能在实践上有所突破。近些年来,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带动下,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监督的意识明显有所提高,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监督实践,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仍存在很大的缺陷,体现在工作中普遍地以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内部的监督是次要的而且着重点应在廉洁自律方面;还有的检察人员甚至以为,强化对内部的监督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影响办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2]。这样的一些看法导致在实践中过于重视纪检部门的监督,认为监督的主力军在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部门只要办好部门内的本分工作即可,可见这样的思想是错误的。不仅如此,在检察机关引入绩效考核后,有些检察院在制订考核指标时,只注重对办案业务部门工作的考核,忽视了对内设综合部门工作的量化;只注重对办案数量的追求,忽视了文明执法、办案效果和检察形象等质量指标[3]。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走进了“办案不能出事故,队伍不能出贪腐”桎梏,罔顾内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文明执法方面的监督,这样的做法会滋长不公平、不公正的苗头,久而久之会潜移默化地让检察机关踏入为了追求绩效而纵容不文明,乃至不合法办案行为的深渊。

(二)实际操作层面的缺陷

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缺陷着重体现在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受举报与实地检查的形式,对检察人员的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行为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从严格意义上讲,一直处在一个与办案人员工作相分离的状态,对于办案综合性、真实度问题难以把握,从而使得纪检部门的监督始终停留在事后跟踪监督、补救的阶段,无法在事前起到有效的预防、预警作用,而事中也难以介入,只能在事态发生,权力被滥用产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得以发挥作用。另一种监督形式则主要是检察院的业务部门按办案流程的各个环节分别进行案件审查。主要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扣押款物处理是否合法等。如批捕科和公诉部门通过审查,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可以做出不批捕、不的处理,并对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这种监督虽具有很大程度的主动性,可以在事前、事中或事后进行,但其监督的内容往往重实体而轻程序,业务部门通常过多地考虑案件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而忽视了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容易导致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三)体制组织层面的缺陷

首先,上级指令权缺乏制约,内部监督单极化。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行以个人为主体的检察长负责制,强调的是下级服从上级。这一制度设计基于检察权统一行使的考量,没有赋予下级检察官不服指令的抗辩权。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上级检察官只是通过道德的力量约束自己的行为,出现监督真空,办案随意性大,这种缺陷在自侦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尤为突出。

其次,履职人员配备不足,内部监督简单化。一是2002年前后,基层检察院的监察科被撤销,只配1名专职人员在纪检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于人力有限,监察工作形同虚设。二是督察人员大多没取得同级政府编制委员会的批准而没有成立相应部门,只是由办公室的人员兼任,工作权威性不足。三是案件管理中心才刚成立起步运作,目前工作范围还只限于案件的受理、送达、统计等,工作重点还没有指向内部监督。因此,纪检、监察、督察,案管“四位一体”的组织架构虽有,但内部监督联动力不足,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再次,检委会职能未有效发挥,内部监督表面化。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决策和集体领导的专职机构,由检察长召集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会讨论决定复杂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但多年来,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委员结构不合理,行政化倾向明显。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只负责通知检委会成员开会等简单事项就完事,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案件做出最终决定前,在案件实体处理情况、法律适用问题等薄弱方面存在缺失,没有及时得到弥补,无法有效避免错案的发生。

三、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构想

(一)改变思想,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内部监督本质是对检察人员的关心、爱护和保护。正如高检院检察长曾指出:“强化内部监督,不是对干部不信任,而是对干部政治上的关心;不是对干部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的挫伤,而是对干部的保护;不是对检察工作的束缚,而是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管理,又要严于律己,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强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是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要带头落实内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对检察人员严格管理,对内部监督制度疏于执行而发生问题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二是配强配齐监督部门人员,不能把内部监督部门变相为“敬老院”、“优闲所”,而要充实具有多部门工作经验、熟悉多个检察工作环节的业务骨干人员,防止内部监督工作蜻蜓点水、做表面文章;三是严格落实检察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相关事项与案件必须提请检委会开会讨论,确保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

(三)建立制度,完善案件管理机制

加快推进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相对于公安的法制办、法院的立案庭),配强配齐人员职数,担负起检察机关案件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如实记录各检察人员的执法数量、质量以及廉洁守纪等情况,全面加强检察人员的考核、监督、管理。健全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造成案件实体或程序错误的,都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真正起到对执行法定诉讼程序的规范监督,使司法办案过程可视可控可查,办案程序进一步规范。

(四)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推进制度法制化建设

从制度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还要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督,才能使内部监督真正落到实处[4]。一是要坚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二是要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探索创新,从2003年起经历了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在改革探索中已经逐步完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有利于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参考文献:

[1]刘赤炜.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J].法制与社会,2008(6).

[2]覃允亮,吕焕玉.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设想[J].法制与经济,2013(5).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篇9

2016调研报告模板范文一:

安全是人与生俱来的追求,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前提,是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血的教训警示我们,公共安全绝非小事,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档案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抓好档案安全工作是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当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前所未有的手段,在前所未有的范围内,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迫切要求加强档案资源安全体系的建设。加强档案资源安全体系的建设,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本文作者就加强我县档案资源安全建设谈几点思考。

一、目前全县档案资源管理体系的现状

目前,全县有机关档案室145个,县国家综合档案馆1个,管理全县所有已经归档的国有档案资料。一是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保管保护设施齐全,馆藏档案50380卷,12380件,馆藏档案主要以文书档案为主,馆藏资料主要以党报党刊为主,藏量万余册;二是全县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主要是2000年以后形成的文书档案和所有的部门专业档案、实物档案、荣誉档案、声像(照片)档案、科技(基建)档案、三重一特档案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三是乡镇场档案室,目前乡镇场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现在乡镇场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只有文书档案和部分实物档案、荣誉档案,其他形成的部门档案各管各存,档案资料管理混乱;四是村级组织档案工作,村级组织无专人专室管理档案资料,大部分村干部都习惯档案资料各自保管,村秘书管理的档案资料也收集杂乱无章,且无安全的保管设施;五是散存在社会上的大量有价值的档案资料的保管保护安全措施无从谈起。全县档案资源的安全管理现状不容乐观。

二、档案资源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

1、档案意识观念不强。由于档案产生的效益时限长,相当一部分人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具体条文,在他们的眼中,档案工作至多只是一种资料整理工作,忽视了档案服务的社会价值,造成档案意识淡薄,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使得档案工作边缘化,管理档案流于形式,更谈不上加强档案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和社会散存的档案资源损失严重。

2、领导重视的力度不够。虽然上级部门出台了很多关于档案资源安全建设的管理办法和文件,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县直部门和乡镇一级政府的领导对档案资源的安全管理重视的力度不够,他们重视的工作是帽子工作和政绩工程,甚至有少数领导干部脑海里无一丝档案安全工作观念,手中掌握的档案资料常常一丢了之,对档案安全工作放任不管,档案资源损失严重。

3、档案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待遇差。作为我县档案工作部门,大部分领导的眼中是养老部门,他们不了解现在的档案部门是信息化与资源型及社会服务型的专业工作部门,档案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可是大部分单位调配管理档案工作的人员不是年长的就是文化素质不高的人员,他们对档案资料的系统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不清不楚,档案信息化建设更是一窍不通,造成现成的档案资源管理不善,机关档案室的安全管理意识欠缺。同时,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因为职业工作的原因,每天辛辛苦苦从早忙到黑,因为档案工作不能马上体现业绩,得不到领导的重视,不仅经济待遇差,政治待遇也差,提拔调动的机会更少,造成大部分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都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感觉,工作限于满于现状,得过且过,档案资料应收尽收的观念不强,更谈不上档案资源的安全建设工作。

4、档案室资料管理单一,收集不齐全。现在我县大部分单位的机关档案室收集管理的资料主要是文书档案资料,忽视了本部门的专业档案、实物档案、荣誉档案、声像(照片)档案、科技(基建)档案、特色档案等档案资源的收集、归档、保管、保护。有些单位甚至存在单位的专业档案放在股室当作资料使用,有些放在个人家中,没有进行专门收集、立卷、保管、保护,有些档案材料已经出现霉、虫迹象,大部分工作人员无档案安全意识,更谈不上安全管理档案。

5、档案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力度不大。虽然我县现有145个档案室,可是80%以上的单位档案室投入小,不仅保管保护的设施不齐全,档案工作经费也没有摆上议事日程。特别是我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县财政没有对重大活动、重要人物、重点建设、地方特色等三重一特档案收集的经费纳入预算;同时,也没有安排档案征集的年度经费和档案价值鉴定的专家队伍经费,没有经费培养既懂档案业务,又懂地方历史文化、古籍鉴定、字画欣赏的专业档案工作人员。造成全县档案资源收集不齐全,特色档案征集不到位,散成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源无安全保障。

三、破解档案资源安全建设的方法和措施

针对目前我县档案资源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到保管好现有的档案资源和一些未及时收集的各种门类的档案资源,切实加强县综合档案馆和各机关档案室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建设,确保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利用高效,为全县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笔者认为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档案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档案安全管理意识。档案资源管理工作从大的角度涉及到整个国家资源库的管理工作,小的角度涉及到家庭档案和领导干部和名人档案的管理工作,涉及面广,资源丰富。然而,我们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从事过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保护工作,意识不到档案对国家、对社会乃至个人及对子孙后代富民强国的重要性,加强档案资源的收集、保管、保护及档案法规的宣传迫在眉睫。首先,领导必须重视,要将档案安全工作的宣传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要树立起档案资源管理和建设的安全意识;其次,县级档案部门要加强档案业务、档案保管保护和法规知识的培训,结合实际采取三级培训的方式,一是县档案局培训部门和乡镇场档案员;二是部门和乡镇场档案员培训所属单位档案员;三是档案员培训所属业务骨干,进行档案工作网络化安全建设宣传;同时,组织全县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利用各个部门的宣传媒体进行不同形式的档案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多方渠道宣传发动,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档案的重要性和开展档案资源安全建设的紧迫性。

2、加强领导力度,强化档案资源安全管理工作。领导重视,强化责任,明确任务,是保管保护好档案资源的关键。抓好档案资源建设工作必须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协调组织开展工作,作为县级班子,县委、县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副县级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县各种门类档案资源安全建设的领导工作。要将县直各部门、乡镇场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奖优罚劣,要按照国家档案局30号令规定,从严治档,确保档案资源不流失、不损坏。

3、加强信息化和编研工作,增强广大民众的档案资源安全建设意识。县档案局要在国家综合档案馆大厅设立档案展览厅和档案信息公开场所,督促所有的单位将现行文件及时送到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档案查阅中心,建立信息公开栏、信息网站和电子文件中心,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查阅档案资料和政务信息的需求;同时,县档案局和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要让死档案变活档案,利用档案资料和收集社会上未进馆的珍贵档案资料编写一些人民群众急需的生产新技术、新信息和先进经验资料,将有关民生档案、现行文件、科技知识和乡镇、村的资源、特产及风景名胜等内容分期分批编印成册,印发到广大民众手中,让社会各界知道档案资料产生的社会效益,形成自愿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源的良好氛围,真正认识到档案资源安全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广大民众档案资源的安全管理意识。

4、创新接收方式,扩大进馆范围,强化档案资源安全建设主阵地的功能。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档案资源安全建设的主阵地。一是在接收方式上要有创新和突破,可以通过举办展览,与业务部门举办书画、摄影比赛和召开专门性研究课题,吸引档案所有者来参与、交流,通过比赛和活动,选出精品,征集进馆。二是搞好部门配合,重点抓好民生档案,与涉农部门共同抓好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流转、山林权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档案资料的建设;与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一起抓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弱势群体救助等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及退伍军人档案、婚姻知青学籍档案、城市拆迁档案等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协助乡镇一级政府,整合村、社区的档案资料,对散存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鼓励档案所有者捐赠或寄存到国家综合档案馆。三是扩大进馆范围,不仅接收文书档案,还要大量接收专业档案、实物档案、荣誉档案、照片档案、基建档案等方面的档案,同时加大对重大活动、重要人物、重点建设、地方特色等三重一特档案的收集力度,强化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档案资源安全管理主阵地功能。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业务素质,为加强档案资源安全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档案工作者因档案相聚,事业唯专业而兴。档案队伍专业化程度决定着档案事业发展整体水平,特别是档案资源的安全建设更需要专业化人才。过去我们的档案人做到的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精神已经远远落后于当今档案工作的要求。目前,全县有档案工作人员180多人,但是我们的结构是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没有创新档案工作意识,也没有拓宽档案资源安全建设的水准。各单位的领导要站在快速发展我县档案工作的角度考虑,提高档案安全管理意识,安排一些既懂业务又年轻朝气的专业人才从事档案工作,并建立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对档案资源安全工作干出成绩的要表扬,要奖励,要重用和提拔;同时,县级档案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档案干部的培养,组织档案干部多交流,为他们创造更多学习、锻炼的机会和条件,早日培养成学术带头人和档案资源安全建设的专家人才。

6、加大档案经费投入,为档案资源安全建设增强保障。作为县级档案部门领导要向领导勤汇报,不仅是档案工作一般建设的情况汇报,更为重要的是拓宽档案资源安全建设的工作汇报。现在是信息大爆炸时代,也是资源紧缺的时代,档案资源是本钱,增加档案事业专项经费迫在眉睫。档案资源的安全保护、重点档案抢救、档案信息化、档案征集、档案编研展览等费用,要积极争取列入县级财政专项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县财政把重大活动、重要人物、重点建设、地方特色等三重一特档案的收集经费和散存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征集经费列入档案保管保护经费项目。通过档案经费的投入,为全县档案资源安全建设增强保障。

2016调研报告模板范文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协调,县纪委按照县委要求,成立专题调研组,利用三周时间,通过深入乡村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下发征求意见函(表)等形式,就加强县乡两级权力监督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乡两级权力监督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按照上级要求,在加强县乡两级权力监督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的权力监督工作受到重视,部分权力监督工作迈出了扎实的步伐。一是一把手监督摆上重要日程。出台了4+1监督办法,制订了《xxxx县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制度》和《xxxx县违反监督制度责任追究细则》,强化了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今年,有10部门一把手向县委进行了述廉,评议代表通过考廉、询廉、测廉等方式对述廉对象做出了公正客观评价;有70名乡科级一把手向组织报告了配偶及子女的从业、个人收入和资产等10个方面的个人重大事项,xxxx名部门(单位)一把手被戒勉谈话。二是权力监督领域不断扩大。逐步拓展权力监督领域,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招录、农村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权力进行了重点监督。今年以来,共监督政府采购60次,节约资金达111万元;监督人事考录、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34次,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三是权力监督方式方法逐步完善。在权力监督的形式上,坚持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开展了以县乡纪委为重点的党内监督,以两级人大为重点的依法监督,以检法为重点的司法监督,以审计监察为重点的专门监督,以政协组织为重点的政协监督和以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为重点的社会监督。在监督的方法上,注重创新性和多样性,开展了会议述职述廉、警示谈心教育、民主评议作风、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人大代表定期巡视等活动,通过制作监督桌牌、设立党务政务公开网、设立书记信箱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县委和政府重要会议等方式方法监督重要权力的行使。四是权力监督组织日益健全。把监督组织建设作为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载体来抓,积极组建各类权力监督组织,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先后向乡镇场派驻了3个纪检监察组,向县直部门派驻了6个纪检监察组,在全县所有行政村都建立了纪律监督组;在全县聘请了xxxx名政风行风监督员,设立了15个县发展环境监测点和100个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其他人大、政协、司法、社会监督等的组织建设也不断加强,县乡两级的权力监督体系已基本形成。五是权力监督约束向规范化方向迈进。把制度建设作为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基础和关键来抓,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中共xxxx县委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xxxx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xxxx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等制度。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为核心,逐步加强和完善权力,特别是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目前,全县共排查出权力风险点1.3万多个,制定防控措施1.4万多条,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流程图300多个,有效规范了权力运行。如四季青镇、四合乡等乡镇在今年的灾后重建、三资管理等方面都建立了比较齐全、与实际工作相适用的监管制度,对于监督资金、资源的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县乡两级权力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在权力监督工作上取得了点滴成绩,但与实际要求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对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目标要求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总体看,我们在县乡两级权力监督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问题。有的班子主要负责人无视组织原则和程序,不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策,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组织之上,人权、财权、事权都抓在手上,事无巨细,个人说了算,搞独断专行;有的自觉不自觉、有意无意地省略环节,或用形式上的民主集中制使个人意见合法化。同时,班子副职对于决策不民主问题听之任之。久而久之,一言堂的决策方式在某些部门和某些领域被合法化或变为潜规则,这是当前我县县乡两级权力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

二是权力公开程度不够导致接受监督不力。虽然近几年我们全面开展了以党务、政务为代表的十项公开工作,要求对权力事项、权力运行进行全面公开。但一些部门单位领导对权力公开仍然存在抵触心理,不愿公开或不愿深入公开权力事项,有的甚至搞不公开、半公开或假公开,对重要权力事项遮遮掩掩,让人看的云里雾里,摸不清头脑。比如在重要决策安排、重要指标下拨、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群众往往缺乏事前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或提出意见建议的机会较少,不利于集中民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也不利于权力的监督;再比如各部门、各乡村在财务公开方面不够透明,使得个别群众对各级组织表现出不信任态度,认为财权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等等。

三是权力界限不清导致监督工作出现梗阻。此种问题大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权力的缺位和越位。比如党政权力不清现象,上级代下级行使权力现象,下级怕承担责任而权力上交现象。其二是行政权力事项不清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我县共有各种行政审批事项318项(清理前),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大约50项权力主体不清楚,约占行政权力事项的六分之一。其三是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个别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明知真实情况却故意欺骗当事人,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该作为而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

四是思想认识领域的误区导致权力监督虚化。权力主体对接受监督的认识不足,认为接受监督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不愿意主动接受监督;社会群众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看到问题往往视而不见,或者仅仅在背后做负面议论,很少从正面角度进行监督;下级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对上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即使明显看到问题,也很少能够提出不同意见;同事之间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或者怕伤人、怕报复,不愿积极对身边人员进行批评指正,发现权力滥用时也不能开诚布公的提出来。

五是制度机制缺陷导致监督制约失据失力。权力必须在制度的框架内才能规范运行。我们的权力主要依靠、党的方针政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获得,而大部分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不够详细具体,掌握公权力人员决策、审批、执法中的权力空间过大,在行政工作或执行公务中可左可右,可高可低,如何行政或执法往往参杂个人主观色彩,遭到质疑时的各种理由也无不堂皇。制度上的缺陷客观上为一些公权力拥有者人情行政(执法)、滥用权力甚至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三、关于加强县乡两级权力监督的对策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我县实际,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在权力运行监督工作上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并下决心、集中力量抓实抓好,才能确保我县两级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规范运行。

(一)科学确权,推行县乡权力清单制度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前提是理清权力,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组成部门都有哪些权力,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这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础。以行政法人为单位,全面开展清权工作。探索实行权力清单制,制定出县乡权力事项目录,通过文件下发,在网络、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开。围绕权力目录,制定权力运行流程。每一项权力都要制定出相应的运行流程图,从最初的权力发生开始,到最后的用权终止,都要在规定流程内进行。通过流程的科学合理确定,优化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权力的行使和运用都在框架内进行。依据岗位设置,对权力进行合理分配。要对县乡两级的所有权力事项进行一次合理的分配,明确各部门领导班子应该拥有哪些权力,每个班子成员在任职前也应该明确其具有的权力范围。在不同的行政法人内部,每个岗位、每个工作人员具有哪些权力都应做到清晰、具体、准确。适当分解一把手权力和责任,减少一把手插手干预具体事务,防止权力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发生。

(二)阳光晒权,深入开展以党务政务为重点的十项公开工作

要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权力公开工作,让所有的公权力在阳光下操作,在群众的参与、监督下运行。要深入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审核把关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监督员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等,保证党务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对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情况、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和处理意见等方面内容都要及时进行公开。要充分做好与公权力有关的其他公开工作。村务方面,要重点做好集体资源发包、转租和集体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校务方面,要把师资配备、班级设计、招生情况、收费情况作为公开重点;医务方面,要以医务人员出诊情况、收费事项和价格、药品采购作为重点进行公开;警务、检务、院务公开方面,要把所有涉及当事人和服务对象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限、工作结果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公开;办事公开方面,要对国家各项惠民政策、社会保障和救济、工作要件及流程等作为公开的重点,让广大群众具有充分的知情权。要加大权力公开载体的建设。一是要完善各级网站。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有关学校、医院、社区都要建立独立网站或在县委和政府网站的基础上设立二级域名的网页,以此为载体,公开权力运行和有关工作。二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各乡镇以及县委县政府的组成部门都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定期情况,回应社会及有关方面提出的问题,公开本部门权力运行情况。三是利用各种媒体活化权力公开形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电视台、移动通讯等载体作用,对县乡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公开,使广大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深入了解权力运行情况,为有效行使监督权提供前提保证。四是要注重权力公开工作结果的运用。加强对公开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搞不公开、半公开和假公开的单位部门,依据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三)强力督权,积极构建立体多元的权力监督格局

整合监督力量,优化监督格局,做到立体多元,优势互补,有效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努力提高权力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坚决贯彻执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要支持和保证县乡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采取会议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建议督办、办理、工作调研等多种方式,有效行使任命、调查、咨询、罢免等的权力,不断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要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进行权力监督。要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监察机关要转变职能,收缩战线,突出主业,减少参与议事协调活动和一般性行政监察工作,将主要业务放在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再监督上来。审计部门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开展监督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主动向纪委和检察机关进行移交。要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监督。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不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把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要通过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畅通渠道,使民主人士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要把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权利。要在全县范围内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通过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公民的参与途径,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要支持和鼓励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内的各类社会团体,通过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基层组织管理等各种形式,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同时,行使对权力的监督。

(四)高效控权,不断丰富完善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

要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关键领域和敏感事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权力约束制度体系建设,以科学完备、严密管用的制度体系约束用权行为。编织行使人事权的笼子。进一步完善措施,注重制度建设,加强编制管理,合理选用和考录工作人员,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有效推进人事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编织行使财权的笼子。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支配和使用,要按照既定程序办理,严防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严格做好政府采购、招投标、重要项目下摆等监督工作,有效防范财权风险。编织行使公共资源处置权的笼子。对新投资项目需要占用国有和集体资源的,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严防国有和集体资产在处置中的权利滥用现象发生。要按照《xxxx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丰富国有资产评估信息库和国有资产拍卖信息库内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积极推进和深化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推进资金、资产、资源的有效公开,防止公共资源处置中腐败案件的发生。编织行使保障权的笼子。要按照《xxxx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xxxx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校长行为三不评、两承担、两诫勉、一撤职管理规定》等制度,有效规范民生领域的权力运行。编织行使批地权的笼子。完善土地使用管理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对业务流程进行科学规范,规划、耕保、利用等科室坚持由不同的领导分管,实行工作会商制度,重大用地要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严控土地审批权力的随意使用。编织行使准建权的笼子。严格按照《xxxx县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开展准建许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有效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编织自由裁量权的笼子。各执法部门要制定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案卷评查、法制审核、失职追究等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在执法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问题。

(五)广泛问权,充分调动权力主体、相对人和第三方参与权力监督的主动性

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热情,通过各种方式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质疑和问询,推动权力监督。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意识。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党性党纪、法规政策、民利、监督责任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着力强化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逐步接受和牢固树立监督观念,这样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变抵触为欢迎,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积极开展教育和引导,激发各方面参与权力监督的热情。借助各种载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消除思想顾虑,使其充分了解、珍惜和合理使用手中的民力,积极主动参与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中来。搭建问权平台,为开展权力监督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加强权力监督的投诉举报平台等问权载体建设,积极探索和完善在线访谈、有奖征询、社会听证、定期接访等方式方法,及时倾听群众呼声,认真受理答复群众投诉和质询,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切实保障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众的民益。

(六)严纪正权,坚持纠正违法违规用权的问题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1篇10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刑诉法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完善,立案监督仍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是“两个不到位”:一是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有的认为检察批捕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安报来的案件,重在定性把关,至于立案监督可搞可不搞;有的担心开展立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的关系及承办人之间的感情,不愿监督,还有的担心怕监督不准个人丢面子,不敢监督。二是工作开展不到位。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立案阶段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较多。如忽视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规定,基于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随意立案,争夺管辖权;以侦代立,先侦后立,未经立案程序便对当事人采取或变相采取羁押、搜查措施,等等。二是对监督意见接受不虚心、配合不紧密的多。一些侦查部门的干警在认识上并未把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看成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在接受监督工作中表现为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具体表现为:(1)不予说明不立案理由;(2)迟延说明不立案理由;(3)通知立案不立案;(4)迟延立案;(5)立而不侦或侦而不结。

(二)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实体性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程序性的规定却很不全面,由此导致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干警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对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未能主动争取从立法上予以确认。三是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目前纠正这类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其以强制力作保证,当遇到被监督对象拒绝接受时就只能束手无策,使纠正违法的效果大打了折扣。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监督体系存在脱节现象。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和监所检察等三个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都是各自为战,缺少沟通,没有形成体系,相互脱节的问题比较普遍。

2.从被监督对象来看,主要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办案单位总认为只要人没抓错,即使程序上“越点轨”也无关紧要,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以为然,导致侦查中的一些违法问题禁而不止。

(三)审判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看不到庭审活动中有哪些行为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不会监督。二是发现庭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后无动于衷,怕提出了影响与法院的关系,不愿提出。三是对提出后不理睬的,没有监督到底。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法官滥用庭外调查权,规避审判监督。片面理解“庭外调查权”,将庭外调查演变成庭外侦查,并将自己在庭外获取的证据不经质证就作为定案的证据,规避审判监督。二是部分案件开庭不及时,判决不及时。

3.从审判监督的机制来看,主要是庭后监督的规定不科学,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刑诉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由此可见,诉讼法并未要求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只能在法庭休庭后进行监督。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却将此条补充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实践表明,这样的“庭后监督”规定是不科学的。庭审程序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不能抓住时机及时监督,待到庭审终结错误已经酿成再去监督,则失去了监督的本来意义。

(四)判决、裁定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①思想认识上有障碍。没有从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高度来认识抗诉工作。对判决明显畸轻畸重的案件习惯于口头向法院交换意见,意见不被采纳也不深究,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②对抗诉的范围把握不准。从实体上看,只侧重了对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的监督,相反的情况则未予监督。从程序上看,五种程序的抗诉只注意了上诉程序的抗诉,而忽略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法官违反庭审程序判决、裁定的抗诉、被害人请求的抗诉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裁定错误的抗诉。③刑事抗诉业务水平不高,抗诉的随意性大,效果差。④抗诉出庭工作不力。对抗诉的标准、抗诉案件的出庭程序和举证方法没有制订出可操作性的规程;对庭上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性不够,庭上应变能力差,影响了抗诉效果。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少数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对抗诉工作不能正确对待,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难于在十天内提出抗诉。上级法院不当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下级法院违反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前请示的现象较普遍地存在,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经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即使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出于维护本系统的所谓权威而该改判的不改判。

3.从判决裁定监督的机制来看,一是立法上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如何进行监督不明确,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一审判处死缓、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案件的核准时间均无具体规定,导致少数案件一拖几年未决。二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抗诉工作细则,特别是在被害人请求抗诉的程序上不完善,形同虚设,难以发挥该程序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实际效果。

二、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

(一)从法律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要切实履行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首先要解决好检察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问题。一是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尽快补充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未完善条款。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完善刑诉法中未完善的内容。如在立案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不仅应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且要包括整个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在侦查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将监督贯穿侦查全过程,引导侦查部门依法取证;在审判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法官庭外调查权,确立庭外查证证据公开开示规则;在判决裁定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等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保障性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处分权。

(二)从领导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1.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确立的检察领导体制是“监督与领导结合”的领导体制,即各级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尽管这种领导体制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检察领导体制,但在实践中由于监督与领导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存在党政不分的现象,检察机关上下领导体制一直没有理顺,特别是由于地方党政权威部门实际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大权,上级检察机关却管事不管人,导致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的办理受到干扰,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削弱了检察监督职能。应从立法、人财物管理和体制制度上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机制建设。

从完善检察一体化制度入手,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有效领导。根据检察一体化的要求,应具体完善下列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对法无明文规定、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案件性质难定或者查办困难阻力太大自身无力解决等情况,应请示报告上一级检察院;检查指导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应进行检查指导,必要时可参与侦查、。

(三)从管理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一是完善诉讼监督的岗位目标制度。对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均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把竞争机制引入诉讼监督之中,提高干警自觉开展监督的积极性。如立案监督,在岗位目标中,要求干警确立全面监督的意识,既要对公安立案材料的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又要对其案件材料的审查、调查情况进行监督;既要对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又要对立案结果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既要对立案决定进行监督,也要对不立案决定进行监督,做到有案必办。再如抗诉监督,在岗位目标中,应确立抗诉胜诉加分,应抗诉未抗诉减分,抗诉提出不及时减分,抗诉未胜诉不减分的量化考核原则,消除干警怕抗不赢费力不讨好的思想顾虑,从制度上激励干警大胆抗诉。二是完善诉讼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口、分项”管理,由检察长分级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分口负全责,业务部门负责人分项负实责,层层签订责任状,下级检察长对上级院检察长负责,副检察长对检察长负责,科长对主管副检察长负责,副科长对科长负责,科员对正、副科长负责,通过强化责任,形成“九牛爬坡,个个出力”的诉讼监督工作新格局。三是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制度。具体来说:①建立簿卡登记制度。将开展监督工作的程序、过程、结果详细记载,做到一目了然。②建立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签收和及时审查监督制度。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所有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均实行专人送达、回执签收制度。检察人员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审查监督。如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在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后,承办人应对判决、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案件定性与书是否一致,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及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自己的意见,报科(处)长审核。对应当提出抗诉的,及时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方面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以求得指导和支持。如对基层法院判决前先请示过上级法院的需抗诉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特别是对法院作无罪判决的信息,要随时向上级院报告,以取得上级院对抗诉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对不虚心接受监督的情况及时报告,以借助上级的力量提高督促纠正违法的效果。④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对通知立案、不捕、不诉、抗诉决定和纠正违法意见书,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争取支持。⑤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即对所采取的监督措施和纠正违法意见均实行跟踪监督,由专人一抓到底。四是完善诉讼监督的考核奖惩制度。在年初制订工作意见或目标管理方案时,将诉讼监督列为重点内容,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有奖有惩。首先是奖。在思想上进一步树立诉讼监督重在结果而不在数量的思想,对开展诉讼监督收到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其次是惩。对工作被动或出现差错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评先和经济双重惩罚,如该发现未发现,该通知立案未通知立案,该抗诉未抗诉,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未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一经上级检查发现,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五是完善诉讼监督的错案追究制度。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均制订和实施了错案追究制度。

(四)从内外部制约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

本文以狭义的案件管理范畴为研究对象,为使案件管理类型化研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以案件管理的目标为基准对案件管理进行分类,即将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划分为程序监督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实体监督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程序监督型等三种类型。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及其评估

(一)第一种模式:程序监督型

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查权的相对分离是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主张案件管理应针对办案中的程序性问题,即是否严格遵守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的职责权限、办案时限等程序性规定进行监督,通过审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执法活动,确保办案质量。[1]程序监督型的案件管理实践中以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模式最具代表性。上海检察机关在1997年就设计开发了检察动态办案系统辅助流程办案,实行案件集中管理。目前上海三级检察院均已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把案件统一归口管理、流程监控和统计分析作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的三项职能,统一收送案、统一分配案件、统一流程监控、统一信息查询,明确在案管职能定位上把握案件管理是程序性管理而不是实体管理,所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都得到了控制,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履行,案件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全部业务情况,便于检察长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2]目前实行这一制度的主要还有哈尔滨、福州等地检察院。这一案件管理模式在内部又有区别,上海、哈尔滨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中全面避开实体监督的内容;福州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过程中,一般不介入案件的实体审查,仅在阶段性调研过程中,涉及同类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和案件的实体分析。

该种模式主要问题在于:一是程序监督上仍然存在盲区,包括对庭审活动、初查、侦查活动等,这些执法办案活动均由业务部门独立开展,在此过程中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检察机关内部规定无法监管;二是实践中对案件的程序管理和实体监督有时难以截然分开,特别是大量案件是程序错误导致实体错误的案件,对案件进行实体监督是案件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防止管理流于形式的基础;三是案件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高,没有实体监督的权力使得相关案件管理机构在程序监督上与业务部门的衔接、沟通上也存在一定困难,一些地方更是将案管机构设置在控申部门,无法充分发挥案件管理的监督、服务职能;[3]四是在程序监督过程中,要求业务运行过程中能够随时提供各项工作过程及其质量情况的记录,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但目前管理软件的开发往往自成体系,与以往检察业务软件不相兼容,此外,记录各项工作过程及其质量情况的操作,特别是对检察业务及其他工作应用软件已经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的重复操作,增加了工作量,影响了程序监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第二种模式: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实体监督型

该种模式在理论上主张案件管理要适应案件在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在加强办案流程管理的同时,通过建立完善办案质量督查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办案质量考核奖励机制,侧重对实体质量进行监控。[4]实践中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代表。该院在2006年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定位为检察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和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案管中心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质量监控,负责案件管理的指导、协调、检查、督导、质量评估等方面工作,实体监督具体是将每个案件确定为实体、程序、事务三类共500余个质量控制点,制定相应的质量检查标准,由案件管理中心对所有已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撰写季度质量分析报告提交检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并根据会议纪要实施督促检查;针对有、质量差错比较严重等案件,就个案实施专门评查,同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承办人的考核晋升挂钩。[5]吉林、辽宁、郑州等省市检察院也采取这一案件管理模式,区别是吉林省检察院和郑州市检察院是对所有案件进行分类评估,如吉林省检察院根据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和遵守办案纪律三个方面对检察各环节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分类评估,将案件质量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拟定质量等级评价意见并向业务部门反馈,再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确认,案件质量评审结果作为对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奖惩的重要依据,郑州市检察院也基本采取这一评查方式,只是在其中增设了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的审查环节。而辽宁省检察院案管部门则承担有限的实体审查任务,具体负责检委会办公室和执法质量、队伍建设考评办公室工作,对各业务部门提交检委会研究及部分重点案件进行实体程序审查,对错案、严重瑕疵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承担办案质量考核、业务考评等工作。[6]

该模式力图对案件质量进行程序监督的同时,突出案件质量的实体方面进行监督,从各地的实践看,更加有力地规范了办案行为,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实体方面的案件质量评价与绩效考评相结合,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提高也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促进了队伍专业化建设。同时,也存在三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各地对案件质量评价的客观标准不尽一致,分级分类评价案件的标准难以明确,评价难度较大;二是案件管理机构介入实体审查或部分介入实体审查,与业务部门的现行职能有重叠交叉,同时由于案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等原因,可能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造成工作中的推诿、扯皮;三是目前尚处于初创阶段的案件管理部门无力承担所有案件的实体审查,而且可能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实际降低案件办理质量,而辽宁省检察院对部分重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又难以对整个办案工作实施管理和过程监控。

(三)第三种模式: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兼顾偏重程序监督型

在理论上,有些观念认为案件流程管理的过程中,应体现出过程控制和预防为主、以实体结果监督为辅的理念,对办案活动的行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整,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其他业务部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一般不宜进行实体审查,改变传统案件管理模式主要对案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的方式。[7]该模式以2010年1月成立的山西省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为代表,明确采取程序管理和实体监督相结合、以程序管理为主,职能体系较为全面的案件管理模式。具体构建了案件程序管理机制、案件审查督查机制、案件运行分析评价机制、检察业务考评指导机制等四大机制,重点是通过统一审查受理和分配各类案件,审查开具、备案管理法律文书、对扣押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等手段,实施案件进口与出口监管,同步监督办案环节和诉讼程序,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促进执法办案活动依法规范进行;而对案件质量的实体审查突出重点案件,通过对提出异议的不批捕、不、撤回等案件,检察长批示交办、督办案件进行审查、督查、评查,促进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8]这种模式得到了普遍认可和运用,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运行已比较成熟的江苏、广东等省检察机关均采用这一模式,对程序监督的规范基本一致,仅就对重点案件的实体监督有所区别,如江苏重点对自侦部门不立案案件、撤销案件、刑检部门不批捕、不案件及无罪判决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体复查;广东重点对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重复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评查。[9]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也采用这一模式,明确了案件统一受理与登记、案件流程监控、案件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办案质量评查和案件统计等六项职责任务,以程序性监督为主,涉及实体内容的案件评查采取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10]

该模式较好地满足了现阶段提高案件质量对流程控制的需要,同时又兼顾了实体监督的要求,与相关业务部门形成了集约或者统筹关系、资源整合关系和促进型关系,能够最大限度避免案件管理影响到业务部门的正常工作。这种模式运行中主要问题在于与上级院考核关系的处理,上级院的考核往往侧重于数量和结果,侧重于评优,与表彰奖励挂钩,而偏重程序的案件管理强调的是过程,时刻关注过程及过程的质量是否得到控制,不简单追求数量和结果,在满足两方面工作要求的过程中难度更大,费力不讨好,影响到工作积极性。此外,偏重程序监督的案件管理模式与前述程序监督型的案件管理模式相类的是,也集中面临着存在监督盲区、案件管理机构权威性不够以及案件管理信息软件开发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改革的理想类型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实践中存有诸多的“模式”,但各种模式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目前,案件管理工作已正式纳入高检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的案件集中管理改革,应当坚持以高检院确定的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为方向,以妥当的基础理论为支撑和指导,以各地模式构建的探索实践为依据,寻求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制度性方案。这里我们很难对具体制度进行详细勾画和描绘,只能对其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探讨,宏观构建案件管理的理想类型和图景。

在观念前提方面,我们应该树立“办案质量问题不可避免、尽量减少质量问题”观念,摒弃“杜绝错案、有错必纠”、“不仅杜绝错案,而且拒绝瑕疵”中理想性或者口号式的成分。我们认为,案件质量问题不可能杜绝,案件具有可错性,我们努力追求公正裁判时,不应将其绝对化,使之成为可望不可及的目标。[11]一味坚持有错必纠,过于注重案件实体监督,无疑给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注入“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使刑事司法过程获得正当性,使得刑事司法裁决获得可接受性,防范和救济案件质量问题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这时,尽量减少质量问题就成为一种与现实妥协的选择方案。这种诉讼观念决定了在程序正当、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就应该允许检察官出错,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质量问题。同时,上述三种案件管理模式的相互印证表明,对案件进行实体监督应当是实施案件集中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防止管理流于形式的基础。在案件管理中,要将对程序的监督和实体的监督截然分开实属困难,科学的做法是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以程序监督为主,并要通过实体监督来保证管理活动的约束力,确保案件集中管理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改革成效。

在运行模式方面,要坚持对程序的事中监督、全程监督和对实体的事后监督、重点监督。程序具有流程特点,对其进行监督必须与检察权的行使紧密衔接,进行事中监督,这从上述三种模式的运行,特别是偏重程序型监督的检察机关的实践可以得到体现,为防止工作偏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性原则,案件管理应与执法办案活动一样通过公开的方式运作,防止某些管理行为对执法办案行为的不当干预;二是程序性原则,对程序监督一定要遵循程序规则,特别是作出重大管理决策、对个案的维护保障和监督制约措施等,必须在一定的程序规则下进行;三是公正性原则,在案件管理活动中对程序的执行、对案件质量的评判要体现公正性,要有章可循,有科学、合理的标准,要统一尺度,防止案件管理的盲目、混乱;四是时效性原则,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必须注意管理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效果的合目的性,前者包括诉讼周期、程序繁简、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后者包括管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在实体上以事后监督为主,既明确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又发挥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符合检察办案工作“亲历性”、“判断性”等内在规律,同时,对实体监督实行重点监督能够使得管理人员更有效的把握提升重点案件的质量,树立监督权威。要明确的是,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实体提出的处理意见,只能是一种参考意见,最终决定还是要由案件承办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来作出。

在机构定位上,有观点认为根据案件管理工作的性质、地位和监督权威,应当适当提高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置规格。[12]实践中也有不少地方争取高规格批编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如山西目前已有4个省辖市内的全部县级检察院和其它市的部分县级检察院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了规格建制高于其他内设机构的案件管理部门。我们认为,要正确处理案件管理权与检察权间的关系,虽然案件管理起着管理、监督、服务等作用,但始终只是检察权的一种辅权能,它不能超越检察权而独立存在,更不能替代检察权。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首先应从管理权入手,剖析冲突原因,查出引起冲突的症结所在,不断优化案件管理权的配置。同时,当检察权的行使不当引起冲突时,则要分析案件管理在哪些环节存在疏漏以致对检察权的控制和监督不力,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就案件管理机构的监督权威问题,我们认为一是要坚持内部监督主体主导原则。案件管理机制作为内部监督机制,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13]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组织部署、具体实施主要应当由这些主体在案件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的协调下分别负责完成,不能在实践中一讲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就感到是案件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的事情,而更主要的责任者确没有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二是要积极协调。案件管理存在着大量的环节与环节之间的衔接、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配合问题,实际运作当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摩擦冲突。为确保案件管理的运行流畅,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协调、严重案件质量问题监管向检察长报告等制度,理顺案件管理部门与各内设业务机构的关系、案件管理人员与检察官的关系等,避免和缓和案件管理权与检察权间发生冲突。三是要依法管理。案件管理权应当围绕内部监督,依照修改后的刑诉法、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设置;同时,要积极探索检委会办事机构与案件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直接向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负责,立足《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来确立管理权威。[14]实践中,辽宁省检察院、杭州萧山区检察院等案件管理机构偏重实体监督型检察院已在这方面取得有了良好成效。

在保障措施方面,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加强对检察院管理工作的整体评价。注意纵向的上级院管理下级院的绩效考评对横向的院内部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充分认识到纵向的指标体系不能全面反映各项工作情况,不同检察、不同部门、不同检察人员的工作情况,不能完全单纯地按指标来统计积极探索对质效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应采取自我前后比较分析为主,尤忌不同类别的检察院之间不顾实际情况的盲目攀比。[15]二是要加强对检察人员个人的评价指引。借鉴各地的实践经验,通过对办案人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适时、准确的质量评价,并把评价结果记入个人执法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升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三是尽快研发推行统一的案件管理软件,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及部分市级院检察数据管理中心,以保证案件管理机构具有必要、高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和能力。

注释:

[1]石京学:《案件管理机制的理论基础》,载《检察实践》2005年第4期;刘科:《论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设》,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上);李百建:《构想与实践——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探索》,载《中国检察论坛》2003年第1期。

[2]参见《上海市检察机关案件统一归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上海市检察机关案件统一归口受理、登记移送操作办法》、上海浦东区院、静安区院《案件管理操作细则》。

[3]上海市三级检察院均设立案管中心,但只有市院、浦东、静安区院是单独设置,其余均设在控申部门内。

[4]魏旋君:《确立理性质量意识构建案件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载《中国检察》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姚石京、周娅:《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制度设计》,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0期。

[5]参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杭州市萧山区办案质量评查结果使用办法》。

[6]参见《吉林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标准》、《辽宁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标准》、《辽宁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价办法》。

[7]王磊:《对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模式构建的若干思考》,《中国检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研究》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顾苗、韦东:《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与路径选择》,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9期。

[8]王建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改革论要—基于山西检察机关的实践》,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2期。

[9]参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10]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11]对此,彭真指出:“法制健全起来了还会不会发生错误?错误可以减少是肯定的,会不会一件不错呢?……一个不错作为奋斗目标是可以的,事实上不可能做到”。引自彭真在1956年4月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的发言。

[12]顾苗、韦东:《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与路径选择》,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9期。

[13]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

内部监督管理方案范文篇12

计算机技术的出现使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给档案监督指导工作赋予了新的内容,对档案监督指导部门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仅是社会各行各业的关注点,更是我们档案界依法监督的重点,要将监督的重点逐步从现代化技术接触较少,掌握不多的困境中走出,积极探索电子档案管理的新思路。

一、创新档案工作依法监督的方式与途径

要提高档案依法监督的时效性,加强对“十二五”时期各项建设中形成的大量档案、资料的经常性监管,发挥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作用,构建全方位的立体档案依法监督指导模式。通过监督指导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是档案依法监督指导工作的基本模式。实践证明,这种依法监督模式同时也使监督指导的依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到依法监督指导应当在如何保证档案及档案工作不出现问题上发挥作用,而不能把查处的问题越大看作依法监督指导的成绩越大。如何从制度上和机制上加强管理和监督,从而有效避免问题的发生,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这才是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角度看,就是要建立适应各个门类档案,特别是各种特殊载体档案形成特点的事后归档监督与事前参入监控结合的依法监督指导模式。要建立重点档案直接监管控制模型,有条件的要实施联网

监控。

重点档案直接监管的方式,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重点档案形成、积累、归档和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上采用登记、验收、检查、组织、调节等各种有效形式实行及时、超前、跟踪监管。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直接微观的业务指导和政府职能转变后的间接宏观的执法监督,具有监管直接具体、时效性强、对象复杂、聚合效应明显等特点。重点档案直接监管体现了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档案工作基本要求和实现手段的统一,符合既要管住,又要管好的行政职能转变精神。

近几年各地围绕重点档案监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国家档案行政规章和一些地方档案法规在某些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山东省蓬莱市档案局为强化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从多方面对档案直接监管进行了系统的尝试。最近该局将“重点档案直接监管”和“档案行政执法”作为两项主要行政职能,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结合现有的政策法规对“重大活动告知和档案登记”、“建设项目、科研项目档案验收登记”、“党政活动中某些重要档案建档的组织与管理”、“重大变动事项档案处置”等作了严格规定,对重点档案直接监管的内容、途径及方法作了详细的说明。该局坚持和完善了重点工程项目跟踪服务人制度,依法参加重点工程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重点工程竣工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加强了与国资部门的联系,做好改制、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清查工作,并及时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确保国有档案不流失、不毁损;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档案工作,探索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档案工作机制;督促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园建立档案行政机构和档案室,并将开发区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一步规范了保险档案、环保档案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公共文献基础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服务工作。同时积极介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文件的产生运行过程,加强对电子文件积累、鉴定、著录、归档等环节的监督、指导,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真实、完整、有效。积极探索电子档案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方法,做好电子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加大档案工作依法监督的广度与力度

《档案法》明确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行使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权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搞好本身依法监督的同时,应在加大依法监督的广度与力度上做好文章。

(一)加大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013年,是《档案法》颁布实施25周年,也是修改后的《档案法》公布于15周年。要抓住有利时机早动手安排好宣传活动,把宣传贯彻《档案法》作为夯实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搞好档案系统“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纪念活动,增强社会档案法制观念和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法制宣传,为全面推行依法监督提供思想保障。

(二)着手完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档案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服务和谐社会这一主题,重点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方向正确、任务明确,还要有得力的措施保证。档案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事物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一规范。如: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建设等。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势及档案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要围绕当地工作实际开展一系列调研,同时着手修订本地区一些档案工作基础性重要规章,尽快制定当地档案事业发展急需的部分规章,不断完善本地区的档案法规、规章体系,保证档案执法人员在监督中有规可循、有章可办,保障档案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

发展。

(三)搞好各单位的档案执法检查

与职能部门相结合,深入推行档案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档案执法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受职权范围的限制,档案管理部门只靠自身的力量,对档案违法案件和违法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罚,致使一些单位领导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屑一顾,从而导致档案行政执法形同虚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同级人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机构通力协作,强化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将执法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实现档案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并且要有广度与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教育培训方面的缺位以及业务指导上的错位现象,促进业务指导、培训教育、监督检查更加规范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档案业务基础工作,更地为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少数民族文化的价值范例(12篇)

    - 阅0

    少数民族文化的价值范文篇1[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价值;传播;图书馆作为文化经济化,经济文化化。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文化与经济日益融合。“xx文化搭台,xx经济唱戏”的活动,在我.....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范例(12

    - 阅0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范文篇1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广东深圳518000[摘要]通过对2013年深圳市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分析,总结目前深圳市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可行的监.....

    教师个人工作总结标准模板范文3篇

    - 阅1

    2023年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篇1  本学年,本人接手担任学校教学工作。一学期来,我自始至终以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