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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美国;法国;国家关系;观念利益;转型;根源

一、两国国家关系驶入转型轨道

围绕伊拉克战争的国际事态演进,美国和法国的国家关系经历了深刻变化。战争结束后,两国领导人多次表示,谋求建立一种新型的双边关系。

旧的跨大西洋主义概括了美国与法国双边关系的基本特征和范式。美法关系作为美国与欧洲盟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苏联威胁。美国占据主导地位,但通常采用协商和对话方式协调大西洋两岸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立场和行动。这种方式被表述为协商、达成一致、存在分歧、谈判的程序。

布什就任总统后,尤其在伊拉克战争中,越来越充分地表现出抛开欧洲盟国(包括法国),我行我素的单边主义姿态。布什先后退出一系列国际条约,拒签一系列国际协议。使多年来国际合作的成果毁于一旦或受到严重挑战。布什政府的单边主义做法把关法关系拖入一种新的范式。针对伊拉克战争,法国分别在北约和联合国等重要国际舞台对美国的颐指气使给予杯葛,强化了旧的跨大西洋主义范式的渐行渐远。

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双方为弥合分歧所作的努力遮遮掩掩,使人们越发认识到美法双边关系的确发生了某些根本性改变。回到布什上台之前的老路上缺乏现实性.同时鉴于两国关系的重要性,维持现状也非明智之举。美法迫切需要确立一种区别已往的新型双边关系。一种后大西洋主义的范式。

美法这种新型国家关系必须超越分歧。针对共同威胁。面向共同目标,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二战后,西方盟国之间的关系危机并非没有发生过,也并非只出现一次.但面对来自苏联的巨大威胁,大西洋两岸始终能够克服困难,团结为重。1966年,由于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国力提升和自主意识的增强,北约面临生存的严峻挑战。1967年,由比利时外长哈默尔(PierreHarme1)领导的小组提交的哈默尔报告(Ha硼elReport)兼顾美欧立场,为北约采用建立在共识之上的缓和(Detente)战略,兼具进攻和防御、军事和政治双重手段,继续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伊拉克战争结束后,由佩尤中心(PewC~nter)所作的民意调查也显示,74%的法国人认为法美矛盾的根源是布什和它的施政方针,只有2l%的法国人把法美矛盾与美国本身联系起来。历史和现实都为美法两国缓和紧张,建立新型双边关系创造了积极条件。

综上所述,美法关系已步入转型期。深入探究造成传统跨大西洋主义终结和新的后大西洋主义诞生的根源,是正确理解人们拭目以待的未来两国关系所具有的本质特征、表现形式以及发展方向的重要基础。

二、两国对21世纪世界蓝图的设计之间横亘着战略鸿沟

美国设想的世界新秩序是美国霸权主导和操纵的世界秩序,被称之为布什主义的核心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从宏观上看,布什主义的理论基础是霸权稳定理论,具体上则是新保守主义的崛起。

当代霸权稳定理论发端于经济学家奥尔森(MantlrOlson)建立的静态公共产品模型(staticpublicgoodsmode1)和集体行动理论。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从国际政治和经济互动关系角度分析近代以来英国(19世纪后期)和美国(20世纪中叶)两个霸权模型后,认为国际经济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在国际体系中供不应求。除非某一占据控制地位的国家有兴趣并且有能力提供。于是国际经济的稳定系于这样一个具有霸权特征的稳定者。20世纪70年代,以吉尔平(RobertGilpin)为代表的部分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将这一经济学流派扩大到国际关系领域,确立了具有广泛影响的霸权稳定论的理论基础。

霸权稳定论认为,霸权与国际秩序的稳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霸权国家依赖其超群实力。为国际社会提供以国际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公共产品,促成国际秩序的形成和稳定。而且霸权实力越强,国际机制和国际秩序越稳定。时下全球治理理论被广泛接受和运用,将全球治理狭义化并嫁接到霸权稳定理论而形成了新的霸权治理理论,使霸权建立和维持不仅具有“客观需求”,而且被涂抹上西方的价值观。具有了“人道”、“人权”、“民主”色彩。

源自斯特劳斯学派(Straussianschoo1)的新保守主义是布什主义的具体理论基础,伴随布什主义的演化而逐渐炽热。极端保守的《旗帜》(TheWeeklyStandard)杂志主编克里斯托尔(WilliamKristo1)是曼斯费尔德(HarveyMansfidd)的学生,另一代表人物、国防部副部长沃尔福维茨(PaulWolfuwitz)是布鲁姆(AIlanBloom)的学生,而两位老师都是被称之为新保守主义“教父”、曾培养100余名博士的施特劳斯(LeoStrauss)的骄傲弟子。

施特劳斯在其代表作《自然权力与历史》(NaturalRightAndHistory)一书中阐述了新保守主义的主要思想。强权领导国际社会完成其目标是智慧和强力发展的“自然权利”。古罗马帝国是自然权利的典型,其最终法律都是自然法:有些自然正确,有些自然错误。由这种自然权利不可避免地派生出“无限正义”(InfiniteJustice)。显然,掌握这种“无限正义”的国际实体就是具有霸权特性的国家。

1981年,里根在英国国会发表演讲时表示:自由不只是少数幸运儿独有的特权,而是全人类的天赐权利。里根把苏联称为“邪恶帝国”与布什把伊拉克、伊朗和朝鲜纳入“邪恶轴心”,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区别,即美国拥有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和“无限正义”,美国成为事实上的“道德帝国”。新保守主义主张处理与美国安全相关联问题时。必须同时推广美国价值观,珏要时,须使用其超群的强大军力,采取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手段。表现为布什主义的新保守主义是布什继承了其前任里根总统对抗思维和军事遗产、其父老布什的政治抱负、克林顿总统丰硕的经济遗产,在后冷战条件下,特别是9·11事件后的总爆发。

美国今天建立“新罗马帝国”的鼓噪也深深孕于其建国史中。美国国父们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笔名都是古罗马时期军事统帅普布利乌斯的名字,美国议会和国会山也都借用了古罗马的称呼。当年,这种借用更多地体现了古罗马共和时期的民主理念,今天人们联想的则是古罗马对内民主、对外霸权的帝国形象。

而法国主张世界多极化(multipolarite),仅对华关系中,希拉克总统就曾在与江泽民、胡锦涛会谈中和在中国春节招待会上多次强调这一点。希拉克说:只有一种主导力量的世界是危险的,这就是为什么我支持一个多极化的世界,欧洲也必然会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法国未来世界的蓝图设计与美国截然不同。

无论是“霸权稳定论”向外输出霸权化机制。还是“新保守主义”向外输出霸权价值观,都是围绕霸权的诞生、维持和强化而展开,因此,必然在行动上都表现为相似的进攻性、掠夺性和单边性。2002年9月,布什政府公布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强调“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原则”,把布什主义的政府政策上升为国家战略。布什主义淋漓尽致地体现了“霸权稳定论”和“新保守主义”。

而按照所主张的世界多极化蓝图,总结法国历史的经验教训,结合法国国情和未来发展设想,法国采取的是和平对话与平等协商的方式来应对新世纪的挑战。法国历史上战乱不断,尤其是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痛苦,使法国愈发珍惜可贵的和平国际环境。同时,法国拥有西欧最大的穆斯林社区。总数达四至五百万,占法国人口总数的近1/10。海湾战争中法国的参战曾在法国社会造成文化、宗教的分裂气氛。当时,法国实施了名为“PlanVigipirate”计划,也加强了对阿拉伯人和穆斯林的内务安全措施。这些都使法国进一步认识到在不同文明之间激化矛盾和冲突的危险。

希拉克说:“我们不能接受任何可能导致冲突,导致’文明冲突’或’文化冲突’或’宗教冲突’的事情。最重要的结论是互相尊重,在掌握真理的问题上没有人更有特权。”2002年被法国定为“阿尔及利亚文化年”,2003年又被定为“中国文化年”。法国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增进不同文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和睦共处。上述举措正是法国所主张的区别于关国的多极化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两国对21世纪法国国际地位和作用引发的认知冲突

关法两国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国未来的地位和作用存在尖锐对立。

法国认为。法国主导的欧洲一体化保证了法国在21世纪国际舞台上的重要地位。从经济角度看,欧盟与美国伯仲之间,伴随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成员规模扩大,欧盟将越来越有能力发出影响世界的强音。处于这一进程核心位置的法国凭借自身大国的综合国力以及欧盟的雄厚依托,必然在21世纪获得更加充分的话语权和享有更加广泛的行动自由度。法国不是欧洲衰落的象征,而是力量重新凝聚的代表。

正是基于上述判断,希拉克才表现得自信而果敢。我们姑且称之为希拉克主义——面向21世纪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戴高乐主义。与对其它崛起国家的态度类似,美国对法国同样抱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认为21世纪是亚太世纪,法国不过是正在衰落中的欧洲的一员而已,欧洲一体化的实质是一群无助的乘客拼命挤上一艘正在下沉的航船之中。美国有理由漠视和忽略它。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国势微论”;

另一相反的观点认为,欧盟成员国部分主权让渡的结果将导致未来形成一个再生的强大欧洲,新欧洲经济上与美国平起平坐,政治、外交、军事、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必然构成对美国霸权的挑战和威胁。而美国冷战结束后所力图避免的正是这样性质的对美国构成挑战的势力出现,即使这一假设挑战来自它的盟友。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国威胁论”。

无论是“法国势微论”,还是“法国威胁论”,其结果都是相同的,即打破传统跨大西洋主义的束缚,在全球范围推行霸权战略,对法国也不例外。科索沃战争以来,美国不仅对联合国采取有用拿来、无用踢开的策略,而且逐渐摸清了欧洲的军事软肋。伊拉克战争终于为美国提供了抛开联合国和北约的契机。美国的轻蔑还表现在布什上台后不与欧洲盟友协商,单方面退出一系列国际条约。

针对欧洲联合自强的趋势,美国还对欧洲采取“分化”(disaggregation)策,大力扶持英国和“新欧洲”担当“特洛伊木马”,发挥牵制和制衡作用,实质是发动针对欧盟的先发制人式的搅局攻势。显然,在这次美法伊拉克危机中,美国一方面分化欧洲,给法国贴上“旧欧洲”标签,另一方面把欧洲当成一个任意选择玩具的盒子,通过组成临时性的自愿联盟(CoalitionoftheWilling)壮大美国势力,削弱欧洲团结,破坏欧洲一体化进程。

四、两国面向21世纪的长期能源利益存在根本矛盾

中、近东地区既被欧洲,也被法国看成它的后院,正如拉丁关洲被美国当成后院一样。

法国除对因美国发动战争引发文明冲突和宗教冲突心存顾虑之外,更有其积极推动的一体化欧洲与美国在21世纪的长期能源利益矛盾。

世界能源贸易的90%来自石油。从上表可以看出。欧盟和美国基本实现了石油进1:2来源的多样化(其中,美国在西半球进12:中,加拿大占16%,委内瑞拉占15%,墨西哥占10%),似乎在中东地区并不存在能源利益的聚积和冲突。

2002年,美国石油消费量占世界的25.4%,欧盟占18.1%;美国石油消费的52%需要进1:2。欧盟也是52%。从表面上看,美国与欧盟大体相当,也并不矛盾。然而。两者的潜在矛盾非常突出。2002年,世界石油探明储量的65.4%在中东地区,余下依次是中南美、欧洲与中亚、非洲、北关和亚太,分别为9.4%、9,3%、7.4%、4.8%、3.7%。中东地区石油储量占据绝对优势。而当年,中东地区石油产量仅占世界产量的28.5%,其它中南美、欧洲和中亚、非洲、北关和亚太地区,分别为9,4%、22%、10.6%、18.7%、10.7%,均相当或超出其储藏量所占比例。据预测,2010年后,以中东地区为主的石油输出国组织在世界石油产量份额,将由目前的39%增加到50%以上。2015年前,世界石油供需大体平衡,当年产量达到45亿吨峰值,其后趋于紧张,石油供给更加依赖于中东地区。欧盟扩大将增加石油进口,石油消费量与关国更加匹敌。21世纪,欧盟若要发挥与它政治预期相称的作用,不可减轻在中东地区的发言分量,否则它所设想的多极化将成为空中楼阁。法国从来不会对事关其未来大国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的中东能源利益这一原则问题与美国作任何交易。美法因此而较量也就不言而喻了。

五、政治历史造就的民族心理特征差异

从政治史和心理学角度看,法国与关国双边关系始终在波折中演进,造就了法兰西针对美国的独特的民族心理特征。

1778年,法国同美国签订同盟条约,法国对美国反英的民族独立力量给予支援,法美关系正式展开。英国承认美国独立的关英《巴黎合约》就在凡尔赛签署。然而。1793年,华盛顿总统撕毁美法同盟条约,发表著名的中立宣言,拒绝帮助法国大革命者反抗英国领导的第一次反法同盟的武装干涉。法关矛盾由此而产生,也首次在法兰西民族心底埋下对关不信任的种子。而且拿破仑战争遗产之一的民族主义在其诞生地法国更加深入人心,使法兰西民族的遇美反弹心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表现得尤其强烈。

戴高乐曾说过:在法国的伟大与它国的自由之间有着绵延2000多年的公约。历史上,法国始终作为欧洲和世界强国而发挥作用,长期的传统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以及作为先进政治文化诞生地孕育了自豪、甚至自大的民族心理,大国观念往往同道义使命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法国人特有的心理特征。

战后,法美既能合作,又有争斗,而法国是西欧国家中唯一长期不畏于同美国直接争取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盟国。法关最重要的矛盾焦点事件包括美国反对法、英、以发动苏伊士运河战争(1956年),提出填补中东力量真空的“艾森豪威尔主义”;戴高乐宣布法国退出北约军事一体化组织(1966年),提出“缓和、理解、合作”、“从大西洋到鸟拉尔的欧洲”的东方政策;法国公开反对美国里根总统提出的“星球大战计划”(1983年)等,贯穿整个冷战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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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共生论国际政治理论

中图分类号:D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12)04-0035-42

社会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人是自然的产物,谁能离开自然而生存?人一出生,必须与他人共生。从儿童,经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直至死亡,人的一生都离不开他人。社会由人构成,没有人哪来社会?社会问题(包括国内问题、国际问题、生存问题等)皆是人的问题,因此,必须从社会共生关系出发观察社会(包括国内社会、国际社会)。凡社会问题,无不生发于社会共生关系之中。化解社会问题之道,也必须从社会共生关系之中求之。

社会共生关系有三个基本要素:主体、资源、约束条件。主体指人以及由人构成的社会组织,社会共生关系就是人的关系。这里所说的组织是广义的,包括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正式的、非正式的、合法的、非法的、常设的、临时的、政治的、经济的以及文化的等等。任何社会组织,皆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社会主体之间的共生关系以资源为纽带。资源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能产生某些效能以满足人之需要者,包括物质系列、精神系列、劳务系列、关系系列等内容。任何共生关系,都存在约束条件,一旦失去这些约束,这组共生关系就无法存在。社会共生的约束条件包括法律、道德、风格习惯、宗教、意识形态、约定等各方面,社会主体各方所受约束常常是多重交织的。

何谓国家?美国政治学家J·加纳在《政治科学与政府》一书中说:“国家是由很多人民组成的社会;永远占一块一定的土地;不受外来统治;有一个为人民在习惯上所服从的有组织的政府。”一些国家有影响的百科全书,都用国家的、领土、人口三个要素来界定国家概念,如《大日本百科全书》认为,国家是居住在一定的领土上的许多人组成的,设有统治组织的团体。从形式上描述各种国家的共同点,这个三要素定义法还是较为实用的。至于国家如何产生,国家具有何种社会功能,恩格斯作了精辟论述:“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从社会共生论视之,国家无疑是由成千上万千姿百态的各种社会共生关系构成的社会关系说。在这个社会共生系统之中,有一定的土地,有众多的人口,有管理社会的机构——国家机器。如何认识国家的本质?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分析,留下重要启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其实就是社会共生关系。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这个人的一切社会共生关系的综合。通过社会关系来把握人的本质,这种推演,类似于后来的现象学方法。从学理上看,马克思观察社会的方法,无疑是现象学方法的渊源之一。国家由人构成,因此国家的本质不是单个国家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首先是国内一切社会共生关系的总和。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浩荡潮流,早已将人类社会建构成了地球村——庞大的全球社会共生系统。因此,作为地球村一员的国家,其在国际上的属性也不是抽象的。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与其相关联的国际共生关系的综合。判断一个国家的国际属性,不是听它自我标榜如何,而要看它与别的国家如何共生。

国家是个社会共生系统,其内在性质由国内社会共生关系决定;国家存在于国际共生关系之中,其外在(即在国际上)性质由与其相关联的国际共生关系决定。国际组织是个社会共生系统,其内在性质由其内部的社会共生关系决定。判断一个组织的性质,不是看它的宣言,而是要分析它内部的社会共生关系。

国际组织存在于国际共生关系中,其外在(即在国际上)性质由与其相关联的国际共生关系决定。由此推演出两个重要结论:(1)所有国际问题,无论政治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或是文化问题,以及其他问题,皆发生于国际共生关系之中。(2)化解国际问题之道,必须在国际共生关系之中求之。这里的国际组织是广义的,凡是跨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活动的组织,皆属其中,包括由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协议建立的国家组织、宗教组织、民间团体或个人组成的非政府的国际机构、恐怖组织、黑社会集团等。《中国大百科全书》将国际组织分为四类:一是全球综合性组织。如联合国,成员具有普遍性、兼有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文化合作,以及人权保护等多种功能。二是全球专门性组织。具有某些特定功能,故又称功能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三是区域综合性组织。具有政治、安全和社会经济功能的地区性组织。如欧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国家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等。四是区域性专门组织。可分为经济贸易、军事同盟、科技文化等类别。

据不完全统计,大约占世界总人口五分之三的人信教,有些国家或民族,绝大多数人都信仰宗教。跨国的宗教组织有多少?很难统计。世界性的宗教,如佛教、基督教(包括新教、天主教、东正教)、伊斯兰教,都有许多跨国的宗教派别和组织。一些地区性宗教,民族性宗教如犹太教、印度教、锡克教、神道教,也有跨国宗教活动,并由此形成某些跨国的教会和组织。

由民间团体或个人组成的非政府的国际机构,在上世纪下半叶数量猛增,比政府组织更多、门类更为繁杂。有人说20世纪是国际组织的世纪,标志着国际化社团革命到来。这种提法是否太夸张还值得推敲。然而国际非政府社团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环保社团影响力的剧增,便是生动一例。

研究国际共生关系的主体问题,不仅要分析各种体制的国家,还要分析国际政府组织、宗教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恐怖组织、黑社会帮会、贩毒集团、海盗以及其他犯罪团伙。

生物共生没有价值判断。狼吃羊,谁对谁错?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无是非可言。社会共生有价值判断,其出发点是人权。判断社会共生关系之优劣,要看共生各方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国际共生关系中,同样要坚持这个基本原则。人类社会历经苦难,辩论反思,达到一些重要共识,成为国际共生的价值标准和主要的约束条件。

《联合国》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保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且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目的。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有权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免于沦为奴隶和不受奴役;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法;在法律上拥有的权利;关于家庭、私生活、婚姻、通信、住宅、迁移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意见和表达意见的自由;集会结社的自由;参与治理和平等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等。人人有权享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和休息的权利;享维持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人人有权要求一种能使上述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同时个人对社会负有责任和义务。

《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对《联合国》和《世界人权宣言》的主旨作了细化、补充和发挥:“鉴于依据联合国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的确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如同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自由的理想。”《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宣布下列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1)不适用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他国内政;(4)各国平等;(5)各国依照彼此合作;(6)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7)真诚履行规定的义务。

上述重要文献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同。这些文献以及在其原则指引下产生的其他文件,如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的章程,各领域的国际法,世界性的学术团体、体育组织、行业协会的章程等,是国际共生的主要约束条件,是维系国际大家庭的纲要。国际共生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约束条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除了上述主要约束条件,还有其它各种约束条件,如地区性组织的宣言,双边关系或多边关系的协议,各类共同体的组织条例,宗教教义和规则,风俗习惯等等,不一一列举。至于这些约束条件是否合理,要看它是否能保护人的基本权利。

资源是国际共生点的纽带。围绕资源,国际共生关系存在六种基本模型。

两主体之间关于资源交换型的共生关系,图示如下:

离开主体的“”,表示向对方承担支付资源的义务。趋向主体的“”,表示从对方获得拥有资源的权利。双方之间以资源换资源,也是以义务换权利。怎样交换?由国际社会环境决定。

多主体之间关于资源交换型的共生关系。图示如下:

离开主体的“”,表示承担支付资源的义务。趋向主体的“”,表示获得拥有资源的权利。怎样交换?由国际社会环境决定。

两主体之间关于资源分享型的共生关系,图示如下:

离开主体的“”,表示承担义务:承担对方拥有对资源的某些权利。趋向主体的“”,表示获得对资源的某些权力。双方之间,以义务换权利。怎样交换?由国际社会环境决定。

多个主体同一资源分享型的共生关系。图示如下:

离开主体的“”,表示承担义务:承认相关者对资源的某些权利。趋向主体的“”,表示获得对资源的某些权利。各主体之间,以义务换权利。怎样交换?由国际社会的环境决定。

两个主体之间同一资源竞争型的共生关系。图示如下:

离开主体的“”,表示承认对方拥有对资源竞争的某些权利。趋向主体的“”,表示获得对资源竞争的某些权利。双方之间,以义务换权利。怎样交换?由国际社会环境决定。

多个主体之间同一资源竞争型的共生关系。图示如下:

具体的国际共生关系是复杂的,但可以分解为上述模型,加以解释。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就包涵着上述各种类型的共生关系。

人之本性力图伸展,化为种种需求。需求的满足,在于有资源,而许多重要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存在双重关系:互斥性和互补性。由互斥性可以判断,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因利益冲突会引发斗争。由互补性可以推断,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因利益的互补会导致妥协。

国家由人构成。国家不同于人,但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明显具有拟人性。正如穆勤所说:“一切社会的现象都是人性的现象。”“社会现象的规律只不过、或者可能是人的行为和情感的规律”,即“个体的人性的规律。当被集合到一起时,人并不变成另一种实体……”组织会给个人打上烙印,但不可摧毁大多数人的本性。组织不等同于个人,有其系统的质性,但其基本拟人性是不容否认的。如同人与人之间一样,国家与国家之间也存在双重关系:互斥性和互补性。每个国家都想获得更多的资源,利益最大化;国家与国家之间难免会有利益冲突,又会引发斗争。全球化时代,一个国家对其它国家的依赖越来越强,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之间的利益互补会导致妥协。推而广之,其它国际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如此。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斥性和互补性,决定了国际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存在着围绕资源的斗争,也存在着围绕资源的妥协。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既存在着国绕资源的斗争,也存在着围绕资源的妥协。斗争与妥协在互动,是国际共生关系的内在机制。主体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互动,是国际共生关系的生成机制;主体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互动,是国际共生关系的维持机制;主体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互动,是国际共生关系的演化机制。

国际问题门类繁多,若从资源的维度观察,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因为资源交换不合理而引发的问题,例如,国际贸易纠纷、货币汇率之争、关税矛盾等。第二类是因为资源分享不合理而引发的问题,例如,关于公海渔业资源的争论、国际河水淡水资源的争论等。第三类是因为资源竞争不合理而引发的问题,例如,反垄断问题、国际机构职位的竞争、各大体育赛事的竞争等。欲有效化解国际问题,必须坚持三个原则:(1)坚持合理交换资源,以化解因资源交换不合理所引发的问题。(2)坚持合理分享资源,以化解因资源分享不合理所引发的问题。(3)坚持合理竞争资源,以化解因资源竞争不合理所引发的问题。

同为人的社会,国内社会之间与国际社会,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别。凡国家,勿论体制如何,总有个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国际社会则不同,“地球村”没有“村长”,此乃本质差异也。“与国内社会不同的是,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个凌驾其上的政府,也缺乏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信息化和全球化,生发出愈来愈多的全球性事务,但是没有管理全球性事务的机力机构。现代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以人权为核心的全球共识,已成为国际共生约束条件的基本原则,但是没有全球性的公共权力有效地实施这些原则。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国际货币问题。经济全球化,需要世界货币。美元承担世界货币的功能。但是,由美国发行的美元,其首要功能是为美国利益服务。那当美国利益与世界其他国家利益冲突时,美元如何发挥作用?美元的角色悖论,必然会不断引发金融纠纷,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世界贫富分化问题。市场话语必然导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两极分化。从理论结构分析,这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从经济实践来看,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一国而言,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如税收调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有效缩减贫困,将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度之内,以确保社会健康发展。对全球而言,没有世界政府,谁来调节贫富差距?

军备竞赛问题。对于全人类来说,军备是极大浪费,人无须用军备来对付其它生物。但是对于一国来说,没有军备,便没有。因此,国际之间的军备竞赛,势必恶性循环。

文化生态问题。人有文化,动物没有文化。文化发展使人超越动物,然而愚昧的文化,却使人比动物愚蠢。单一文化会导致教条主义,文化多元是人保持健全理性的前提。

环境保护问题。人类寄生于地球,为了人类的福祉必须善待自然,爱护地球。但是,有哪个国家把保护地球当做第一要务?都说要与自然和谐相处,结果是忙于向自然索取;都说要减少能耗,结果是忙于教唆高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都说要减少碳排放,结果是偷偷地多排。

国际问题,存在于国际共生关系之中,欲化解问题,必须优化国际共生关系。怎样优化国际共生关系?

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国际和谐共生的基础。为了生存,人必须向自然索取资源,索取必然造成破坏。面对破坏,自然界有一定的修复能力。因此,必须将破坏程度控制在自然的修复能力之内,方能维护生态的平衡。不要妄图征服自然,伟大的先哲老子的教导,“人法地”,学会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与人和谐共生的基础。如果人与自然不能和谐共生,人与人到哪里去和谐共生?

其次,必须承认社会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任何国家,皆存在于国际共生关系之中,这是所有国际问题产生之基础,显然也是认识和研究国际问题之前提。存在于共生之中者,理应在共生之中感悟。在共生中感悟自己如何存在,同时在共生中感悟他人如何存在,从而认真设计和精心选择与他人的共生之道。

第三,优化国际共生约束条件的内涵,强化国际共生约束条件的约束功能。国际共生关系,由主体、资源、约束条件三大要素构成。强化国际共生约束条件之功能,无疑是超级难题。一些大思想家(如爱因斯坦、罗素等)从理论上设想过世界政府,但世界政府如何形成?无可行性。如何确保世界政府的公共性,更乏途径。建立地区性“政府”,虽不能解决全球问题,但至少可为地区内国际共生关系提供有力的约束,但从欧盟的尝试看,也是困难重重。尽管如此,国际共生关系走向和谐共生的逻辑通道中,有一重要环节——那就是全球性的公共权力机构,不可或缺。

第四,国家是国际共生关系的行为主体,优化国家内部社会共生关系,有利于促进国际共生关系的改善。共生关系发生在主体之间,主体素质直接影响共生关系的质性。一个民主制度健全的国家,其政府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努力优化社会共生关系。内政决定外交。这样的国家在国际共生关系之中,行为比较开明,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共生关系。一个对内实行专制的国家,其对外行为必然会恶化国际共生关系。

第五,优化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内部共生关系,有利于改善国际共生关系。一个内部共生关系和谐的跨国组织,作为共生主体,其行为比较开明,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共生关系。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在预防流行性传染病领域,对世界各国家提出某些约束。反之,那些内部共生关系恶劣,其行为邪恶的跨国组织,则会对国际共生关系造成严重破坏。

国际共生是现代国家(包括国际组织)的基本存在方式,没有国际共生,也就没有现代国家的存在。就此而言,国际共生论是一种关于现代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如何存在的理论。国际共生是一种存在,凡存在都是有原因的,但是有原因的存在并不等于不演化。国际共生论不仅描述种种国际共生现象,而且还要对此分析研究,评论优劣,加以选择。也可以说,国际共生论是一种关于现代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如何选择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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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已经形成了普遍的认识: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实践问题。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规制国家间行为的法律,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论文联盟关系的法律,学者们在针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见解。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比较分析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视野下的国际法”范围之分析

通常情形下,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就是指国际公法,而不包括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科的次级学科或分支学科,在研究国际法与国内之间的关系时,更是如此。在当下的研究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也多集中在公法领域,既是其他分支学科有所涉猎也多是在公法所构建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上进行的。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可以说在今天,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二十一世纪,我们仍然死守过去的藩篱、裂土封疆或者说仍旧将我们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局限在公法范围内是不太符合实际的,我们应该站在宏观国际法的角度来研究和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随着现今国际关系已由传统的国际政治外交关系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更广阔的领域,所以国际法的范围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些新兴的国际法分支学科也出现了,这些新的分支学科与传统的国际法三大学科也同时有很多交叉的部分,但同时又保持了各自的体系,所以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国际法问题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尤其在基本理论研究领域。黄进教授认为从宏观国际法的观点看,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他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体系。国际法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部门,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诉讼法、国际行政法等。笔者认为黄进教授的论述非常准确地反映了在新的国际关系背景下国际法的特征。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体系至少在目前还是没有走出传统的三个学科体系,因为,国际刑法、国际诉讼法、国际行政法等分别属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也就是说其他分支学科还没有达到可以和三大传统学科平起平坐的地位,至多只是它们的次分支而已。国内还有学者称,国际强行法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逐渐从传统分类下的模糊而尴尬的定位中解脱出来,成为国际法外延的又一个重要的独立组成部分。故可言,当今的国际法(宏观国际法,已不限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效力高于此三者之上统领着整个国际法部门的国际强行法成了国际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也认为,目前国际强行法规范在国际法上是越来越多,而且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或术语也被广泛运用。但是笔者更认为,国际强行法现在很多时候只是被作为一个概念来运用,其在宏观国际法的框架内,也更多的表现为一些零散的条文和在某一国际法的再分支领域相对突出而已,其离科学性、体系化和完善化尚远。所以说在目前,无论从具体内容还是从体系来看更多的还表现出其附属性,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和三大传统学科平分秋色的地步,更不用说位于它们之上。当然了,其若真能统领三大传统学科,就如法理学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或者就像宪法对于其他国内法部门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我想是每一个国际法学人的梦想,因为这可以使国际法在实践中得到完美的实施和执行。因此,笔者这里所说的宏观国际法只是指: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也将从这一立场出发。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与联系

从法类型学的角度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我们可以发现国际法有以下的特征。从调整对象来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从调整的范围来看,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文化的行为多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从其效力的来源来看或者说其有效性或约束力的基础来看,是来自各国家的合意,即共同的协调一致的意思表示。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使用于本国范围内的法律,一国国内法一般都是部门齐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效力层次明确,以宪法为金字塔顶,依次往下,效力层次也在递减;有专门的制定机关同时也有明确的执行机构,而且还有强有力的保证执行后盾;是一国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也是其利益的护卫士;当然了,其效力只限于一国领土范围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走出国门、实现其域外效力。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在对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进行研究之前先让我们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后面的理论。

第一,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再者,国际法的主体不像国内法的主体那样数目繁多,国际法的主体是很有限的,虽然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新发展,国际法的主体有所扩展。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有所扩展,也调整国家与一些国际组织的关系,但这不是主要。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

第三,法律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公法学说。国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第四,效力根据不同。国际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国际法是各国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国际法是各国合意的结果,这同时说明国际法的有效性来之于各国的合意。而国内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也就是说国内法的有效性是来自于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五,司法机制不同。国际社会是没有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虽然现在有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性司法机构,但是它们也都是各国基于自己国家的利益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强制性是非常有限的。而国内法就不同,有非常完善的司法和执法机构,这些机构保证了国内法的有效执行。

总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笔者在这里也只是一种宏观上的把握,不可能尽述其区别。更多的区别和更深层次的差异还是要从国际和国内两种不同的社会入手去研究这个问题。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不只是有区别而没有联系,其实无论从法的一般特性,还是从具体的法的适用来看它们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第一,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属于法学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作为法,它们都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特点。它们都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们所调节的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它们都是各种行为规范,原则和制度的总和;它们都是具有强制力的。

第二,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引用,相互渗透。为了各国能更好的执行国际法上的规范,各国国内法是直接采纳也好,还是通过立法转化也好,都使得国际法在国内实施成为可能,国际法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内法的一个独特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国内法的很多原则、规则和规范也为国际法所吸收和采用。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平等、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分别是从国内法中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约定必须信守”等原则演变发展而来;还有在国际法的分支学科内,也有很多是在援引国内法的相关范畴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很多术语及条款都是借鉴国内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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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联系还体现在其适用方面。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二者之间更体现出相互补充的功能论文联盟。一项国际法规则的实施是离不开国内法的,因为国际法的规则多是一些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则,即使具体性的规则其真正实施还是要借助国内法来实施。wto法就是最好的例子,其具体规则需要各国遵照执行或实施,其原则性、抽象性规则需要各国进行解释后执行,这也是同样的规则在各国执行或实施情况不一样的原因。当然了,一国国内法上的原则或规则的实施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借助于国际法,国籍法和外交关系法就是很好的例证。再者,国际私法上的冲突规则就是一国国内法产生域外效力的主要根据。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依存的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在进一步的加强,各国之间利益的相关性和共同性等因素也使得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将愈加紧密。

二、一元论和传统两元论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先出现的是二元论(传统二元论),而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占优势。后来出现的一元论对二元论(传统二元论)进行了批评,代替二元论(传统二元论)成为占优势的理论。但是一元论的努力并没有完全成功,而且还仍然有一定的影响。笔者在这里只是对相关理论进行评析,谁先谁后并不显得那么重要,所以先从一元论开始。

(一)一元论(monism)

一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最早的理论主张之一,它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可以说它是从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共性开始的,它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其主要观点就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的,它们之间只是使用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其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还存在一种被称为自然一元论的观点。

1.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主要是指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国际法的效力实出自国内法,因为国家的意志如果表现在它的法律上,那么,国家的一切活动范围,既使在国际方面,都是依它的国内法而定。如果国家的意志在法律上是绝对的、无限的,人们便应该承认国内法的优势。

国内法优先说其实是源于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其最为本质的意思就无限制的扩大国家。该学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德国公法学界甚为流行,其代表人物有:伯格鲍姆(bergbolm)、耶利内克(jellinek)、佐恩(zorn)、考夫曼(kaufmann),文策尔(wenzel)等。其实,该学说能在德国盛行是与当时德国的国内社会环境有着极大的关系,德国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参加者,尤其是一战结束后,二战前夕,德国的法西斯势力得以抬头,其政治动向就是大肆对外扩张,粗暴地破坏国际法,这种国内的政治土壤为国内法优先说提供了存在的温床,但是在二战后,随着德国战败这种学说的地位也就没落了。

在阐明了该学说的主要内容和产生背景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出其荒谬之处。它是不否认国际法的约束性即承认国际法是法,在这一点上是积极的,也为日后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但这也恰好为该学说进一步欺世盗名做了很好的宣传和铺垫。它们在承认国际法的有效性的同时又提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这才是该派学者之真正目的。以降低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抬高国内法的地位,为一国以国内法为依据明火执仗,肆意侵略它国提供法律依据以期使其侵略行为合法化,这种观点与耶利内克的自我限制说”有异曲同工之妙,相得益彰。甚至我们今天仍然能够时隐时现的看到有些大国践行该理论的迹象,换句话说,该理论的流毒没有彻底肃清。当然了,笔者更认为这种主张真正的根源还是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之上的思想以及帝国主义的残暴和对外扩张的本质在作祟,同时也反映了这一时期对国际法价值研究的缺失或者没有树立正确的国际法价值观。可以说在理论研究上,这种观点已完全为当今的学者们所抛弃。

2.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主要是指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从属与国际法。该学说也是一元论的一种观点,它还是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只是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是最高规范和最低规范的关系,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该学说出现于一战之后,波利蒂斯(politis)、塞尔(scelle)、凯尔森(hanskelsen)、菲德罗斯(verdross)和孔慈(kunz)等,劳特派特和杰塞普也是比较赞同这种观点的。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从字面来看,这样的观点有助于国际法的实施,也同时给予了那些认为国际法不是法或者认为国际法是弱法的观点一种有力的回击,对国际法的实施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勋。但是如果细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假设前提是错误的,这种观点完全是建立在否定国内法的基础之上的,各国法律无论对外还是对内都是一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内表现为维护正常的国内秩序对外表现了一国的独立自主,如果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置于一个法律体系内,同时将国内法作为国际法的附庸,完全否认国内法的独立性,这不但会给一个国家的正常秩序带来灾难性的毁灭,甚至会成为有些大国干涉他国内政的口食,从而否认国家,国家独立,将国际法蜕变成超国家法”或世界法”,而超国家法”或世界法”本来就是一些西方大国的国际法学家为了实现某些大国一统世界的目的而创造的,换句话说,其本身就是居心不良,心怀鬼胎的杰作”。所以说,这种观点是断然不可采信的。

3.自然一元论(monist-naturalisttheory)

布朗利教授认为还有一种自然一元论。依据该理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属于第三种法律秩序,通常被假设为自然法或一般法律原则,它优于国际法和国内法而且能够决定它们各自的范围。

这种观点和前面的一元论的前提都是自然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真理性还是需要商榷的,虽然自然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尤其在确定两者的价值取向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我们不能由于自然法或一般法律原则这些比较抽象的东西就将两个完全不一样且互相联系的事物合二为一。更何况能真正决定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及其两者之间范围的还是国际国内法制的发展以及国际国内社会的发展水平。

(二)传统两元论(dualism)

传统两元论在学界也被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根据、效力基础、调整对象、法律本质等方面都不相同,而且这两个体系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它们之间的不同是绝对的。国际法规制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一国国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内法适用于国内社会,它们之间互不隶属,互不抵触,各行其道,它们之间是平行关系。国际法是不能直接在国内使用的,如果国际法要想在国内适用,则必须通过采纳”、接受”、转化”等方式成为国内法后,方可适用。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特里佩尔(triepel)、安齐洛蒂(anzilotti)、海尔波恩(heilborn)、斯特鲁普(strupp)、奥本海等。

传统二元论”的立论基点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异性,当然了它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转贴于论文联盟

系意义重大,以致于该学派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这种影响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都有体现。但是这种理工学科性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的绝对化观点还是与现实不符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有区别的,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制定方法,效力,性质,主体都有所不同,甚至区别甚大,但有区别并不是彻底绝缘,也不是没有联系,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述,他们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以这种平行说的观点论文联盟实质上成了绝缘论”。无论从实践还是理论的角度,这种绝缘论”是断然不能接受的。还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要采取采纳”、转化”和接受”的方式对国际法的实施可以说是影响更大,以致今天很多国家就是运用这种方法来排斥或者说消极对待国际法的。再者,我们知道采纳”、转化”和接受”是国际上从国内法的角度对待国际条约的方法或态度,将这种对待条约的方法用在对待国际法上是否合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之间可以划等号吗?这些问题对一个研习国际法的人来说是不需要笔者在这里多言的。所以说无论怎样考察传统两元论”,其局限性还是显而易见的。

三、自然调整论和协调论

(一)自然调整论

我国学者周鲠生先生认为:从法律和政策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这种观点被我国的一些学者称为自然调整论”周老先生这样论述到:二元论(传统二元论)的国际法国内法对立或平行说固然比较能为实在法学派所接受,但也偏于强调两者形式上的对立,而忽视它们实际的联系。这种联系首先在于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即国家是制定国内法的,同时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其次,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它的统治阶级的对内政策都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为政策服务的。国家对外政策自然影响它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因此,可以断言,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国际法,按其性质,约束国家而不直接约束它的机关和人民,尽管国内法违反国际法,法庭仍需执行,但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所以国家既然承认了国际法规范,就有义务使它的国内法符合于它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来满足这一要求,则是各国可以自由决定的事。

(二)协调论

目前,国际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还存在第三种理论(是指除了一元论和传统二元论),布朗利将其称之为协调论”我国学者白桂梅教授也提到过该学说但只是简单提及而已。还有malcolmn.show教授也有相关的论述。协调论”是由菲茨莫里斯,安荠洛蒂提出,还有卢梭。该理论是从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着一个体系优先于或服从于另一体系的相互作用的空间开始的。每一个秩序在自己的范围内都是最高的,例如法国法在法国是最高的,英国法在英国亦是如此。不能说法国法优于英国法,只能说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各自的范围内运行。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也可能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但是,可能存在义务冲突。国家在国内法层面上未依国际法所需的方式运行,其结果并不是国内法无效,而是国家在国际层面上要承担责任。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没有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思考,而是以实践为目的与大量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决相一致。

以上是对我国学者提出的自然调整论和西方学者的协调论的概述。笔者认为通过对两种观点的比较,我们发现,这两种观点是不谋而合的,这也是笔者将这两种观点放在一起进行评述的原因。一个国家接受或承认某项国际法规则的有效性,但不一定就能完全遵照执行,即使违反了国际义务,从理论上来说是需要接受惩罚和遭到制裁的,这看起来和国内法很是相像,但是国家之间的国际交往是很复杂的,国际法也不是像国内法那样能被彻底地执行,违反国际法的事实屡见不鲜,时有发生,国际法上的义务不被执行或被扭曲的执行也是习以为常,更有甚者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为借口肆意推行本国政策者也不是没有,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自然调整的理论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大的混乱和不幸。这种自然协调论观点最大的缺点就是忽略了我们常常听到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古谚语,即国家利益至上的观点。就是在今天,只要一出现紧急状况,国家利益至上就被付诸实践而不只是纸上谈兵,这种现象在国际经济交往和反恐方面最为突出。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关系的任何变化的真正驱动力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弈,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利益的较量,即使在这种博弈和较量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得到了平衡也不一定就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更不用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我们经常所见到的几个国家相互之间为了利益平衡而订立了某种国际条约,这个条约从实质上说,确实使缔约各方的利益得到了平衡,但是,不但没有使这些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得到协调反而违反了国际法。不可否认,法律和政策是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更多地表现出的是相互的区别性。规则之间相互协调的本质或者说其深层次的动因是不在规则本身的,而是在规则的背后,所以说,自然调整论和协调论也没有真正反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之间关系。

四、法律规范协调说

法律规范协调说”是李龙和汪习根两位老师在他们合作撰写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简论亚洲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一文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准确把握国际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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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关系的理论起点,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协调一致。”依笔者之愚见,该学说是将国际法置于法学这一大的学科体制下的一个二级学科的基础上(即不是从国际法的独立性角度出发),将一般意义上论文联盟的法这种社会文明产物的一般特征结合法治社会(这里指国内社会)的基本法制特征来分析国际法,正是在这种理论视角和研究路径下才得出了法律规范协调说”这样一种见解。在该文中,作者所说之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即法律价值的良善性,也即无论国际法或是国内法在法律价值上都体现了其良善性,其可以说是两套规范体系协调的内在因素。只要在这种良善的法律价值的指引下,两大体系在具体规范方面(形式特征)才能体现出共同性。国内社会可以协调一国范围内的法律部门,实现依法而治,同理,作为国际法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也能做到这一点,实现法治世界。

笔者认为,虽然作为法这种社会文明的产物,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有相通之处,但并不相同或一样,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不一样的,国际社会的复杂性绝非国内社会可比,即使以法的价值作为评判标准,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善恶进行价值判断,但是在国际关系中究竟谁是进行这样的价值判断的主体呢?该学说无能为力。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一致时日尚早。历来国际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规范仍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总是没有定论,如何解释这个问题呢?”该学说也同样是一筹莫展。针对法治社会观点、学说、主张确实不少,评判标准也渐渐趋同,但是法治世界无论从国际法的地位还是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在目前都还是水中月,镜中花”,只能望洋兴叹了!尽管作者采用了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演说,但是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实际上是不协调的,也是不一致的。这正如笔者在前面的论述,规则之间相互协调的本质或者说其深层次的动因是不在规则本身的,而是在规则的背后。当然了,两位作者的论说为大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假设,也为广大学人树立了信心,希望在将来两位的假设能够实现,国际法和国内法能够真的实行协调一致。

五、国际法国内法相互联系论和辨证关系论

相互联系论”是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梁西教授提出的,他指出: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但是,另一方面,现代国际实践也向我们表明,这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的。他认为两者发生密切联系的根本因素和纽带,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虽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产生及形成,各有截然不同的程序,但是,均以国家的存在及其意志活动为前提,均以此为法律效力的根据。国家,即使国内法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制定国际法的主体。因次,能为国家所接受的国际法律规范必然与其国内法规范具有内在联系。第二,国家的对内职能及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及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相关。这一客观事实,加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实践中的联系,必然使两者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相互发挥作用。第三,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各有特点,然而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纵向关系来考察,国内社会及其法律制度发展在前,而国际社会及其法律制度发展在后,这种历史联系使国际法承袭了一部分国内法的有益经验及一般规则,从横向关系来考察,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彼此交叉,相互渗透,这种现实情况,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效力和适用的范围上无疑产生重要影响。在当今情况下,国家间交往愈频繁,人类组织化程度愈高,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的联系就愈紧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也就更加复杂。

以上就是梁西教授相互联系论的主要观点。梁老先生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观点,可以说在今天,我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都没有走出梁老先生的研究视野,但是他的系统表述就如他的理论称呼一样只有联系不见区别或者说梁老先生的论述不够系统,理论名称不够科学。笔者认为,老先生的联系论是以国家为连结点而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其实质上就是以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为纽带将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系在一起的,虽然老先生在他主编的教材中也持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观点。而且现在国际法的主体确实也已经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发展而发生了变化,国家已经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如果在现时还从国际法主体的角度去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其视角还是很有一定的局限性。(下转第14页)(上接第10页)当然了,梁老先生是在站在反对传统两元论的基础上提出联系论观点和概念的。但是不管怎么解说联系论,其论述都显得不系统,不科学,其称呼总显的得有些偏薄,应该是联系中有区别,区别中有联系,即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辨证关系论并不是笔者首创,我国已经有几位学者称二者之间是辩证关系,但只是没有明确提出辩证关系论”而已。笔者作为初生之牛犊”,在前辈的研究基础上大胆提出辨证关系论”以示规范。再者,辩证关系论”的概念也能如实和简洁的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前面已提到的一元论、传统两元论、自然调整论或协调论,这些学说的长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不足之处也是很明了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既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与联系如笔者在本文开始所述,这种区别与联系也就是哲学上所说的对立统一,虽然国内有学者提出了两者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但仔细读来却发现其所说的辩证关系与梁西老先生的相互联系论没太大的差别,显示出文字表述的片段性,理论名称的不科学性,但要说有区别,也只是文字游戏而已。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真正的辩证论”就是对立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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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也只是文字游戏而已。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真正的辩证论”就是对立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这样的辩证关系才能真正反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至于它们两者是如何联系以及区别在什么地方前面已经交代的很清楚了,笔者之所以论文联盟将两者之间的对比分析放在本文的开头部分就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后面的理论,为笔者后面的论说做铺垫,以形成自己的观点,不要被其他观点先入为主,以免发生误导。

笔者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的基本理念有一点顿悟,限于本文的篇幅及写作目的,在此笔者不打算详述。兹概述如下:笔者认为我们在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四个层次的基本理念:第一层,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社会基础异质论);第二层,国家意志或国家共同意志(国家利益制约论);第三层,法的一般特性的普遍性和各个法律体系的个体独特性;第四层,国际法与国内法具体规则之间的互动。

注释:

如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就是学者们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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