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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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篇1

时光荏苒,回顾XX年自己在xx厂综合办公室做的工作,虽然都是很平凡,不需要很高技术含量的工作,但是深刻体会到了对待工作要有很强的责任心,要认真仔细,不能出任何差错。这一年里,在厂领导、部门经理及同事的细心指导和帮助下,我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工作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不计较个人得失,认真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XX年我的工作任务是负责公司职工社保、公积金,xx厂劳动合同、培训报表和办理职工退休等工作.我的工作性质要求我要经常去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办事.通过这一年的锻炼,我的办事能力和办事效率也得到了提高。这一年,我始终以积极的心态去完成自己的工作,保证了公司全体员工五险一金的按时缴纳,每月按时完成各项保险的增减变动。并顺利完成了公司XX年社保和公积金的年度核定工作。

一、XX年工作回顾

(一)办理公司自有职工的社保、公积金核定工作

1、公司自有职工的社保月度核定工作

每月按时办理公司、xx分厂、深圳分厂自有职工的基本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申报核定和增减变动工作,现公司养老保险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在xx市洪山区社保局参保,失业保在江夏区社保局参保,社保参保率达到100%;每月按时缴纳自有职工社保的费用。XX年全年完成公司社保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XX年全年缴纳公司自有职工社保费用共计381.07万元,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社保异动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月度增减变动台帐。对于离职人员的社保,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社保局办理停保,并根据个人要求,把部分离职人员社保关系转入个人窗口缴费。对内部调动人员的社保,和调入单位对接,把调动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给现工作单位。虽然这些事情都是比较琐碎的事,但是这两年工作给我的感受是一定要认真仔细,工作上不能出现任何错误;就比如每次去交社保的钱,必须仔细核对清楚,毕竟每个月的社保费用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因为自己一时粗心大意,就会导致公司财产受到损失。所以每次我都不断提醒自己,在工作中思想要高度集中,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

2公积金工作

目前公司自有职工公积金帐户都在xx江夏区工商银行开户,截止11月,有x名职工在xx市参加公积金,每月及时核定公积金费用给公司,由公司统一转帐给开户银行,并做好公积金增减变动等日常工作。为退休职工和部分离职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XX年公积金全年缴纳费用271.68万元;办理公积金启封、封存、新开户等个人变更,做好相关资料备案。

3、认真执行湖北省社保部门和xx市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规定,于XX年5月份办理公司职工医疗保险XX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核定,6月份完成职工养老保险XX年缴费工资申报,7月份办理了公司职工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调整。保证了职工福利基础工作的完成。

4、按三局、公司相关文件要求为分厂125名自有职工申请企业年金,并做好相关备案。

(二)办理职工离退休工作

1、办理XX年公司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尽早确定XX年公司退休人员名单,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处审批。XX年公司共有3人退休,截止11月底,已全部办理,并将已退休人员的档案及时移交给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档案管理处。

2、办理退休人员其他工作

XX年共办理4名退休人员的丧葬费事宜,为2名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并及时办理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和社保卡信息更改事宜。今年8月份,根据湖北省养老保险局28号文和32号文的文件通知,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已为24名退休职工办理异地养老金发放变更。

(三)办理公司职工医疗费报销,重症申请,工伤认定

XX年为7名职工办理医疗费报销,合计报销费用x元;工伤保险理赔x人,报销费用x元,生育保险报销费用x元。为x名患重病的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办理老工伤申报4人,并做好了相关资料备案。确保职工享有应有的福利。

(四)劳务派遣员工社保的管理

按公司要求及时核对每月中新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及时上报每月xx厂人员的增减变动。并做好相关记录。为xx厂中新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医疗费报销和社保卡。截止11月底,xx厂中新劳务派遣人员有128人参保,今年新参保53人,停保24人。

(五)劳动合同的管理

到目前为止,xx厂新签合同人员x人,解除合同x人,终止合同x人,签订实习生协议x人。严格按照《中建三局短期用工管理规定》,退休返聘人员7人,其中返聘车间操作人员5人,管理人员1人,后勤服务人员1人;并及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今年清理自有职工合同到期人员6人,按公司规定,提前两个月组织到期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及时续签后移交给公司。清理劳务派遣员工到期人员34人,并联系中新人力资源公司及时续签合同。对新进人员、离职人员及时清理,录入合同台帐,每月更新劳动合同台帐。分厂自有职工劳动合同在公司保存,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全部整理存放在本厂档案柜,便于以后查找需要。

(六)培训工作

1、XX年xx厂培训工作围绕公司人才培养战略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培训计划,并结合分厂实际情况,强化员工培训意识。根据各部门的培训需求进行调查,截止11月底,举办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共69期,参加培训人数约1000余人。组织内部培训50余次,累计158学时;外部培训19余次,累计744学时。员工教育培训学时全年达到40学时以上有50人,员工教育培训面达57%。XX年分厂通过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了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满足分厂快速发展的需要。

2、分厂更加重视对新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今年8月份,组织公司本部分到我厂的11名高校毕业生进行一周的新员工培训。做好集中岗前安全三级教育,并介绍分厂的基本情况,联合团委组织新老员工篮球赛,唱歌比赛等娱乐性活动,使新员工尽快融入分厂的企业氛围。为帮助新员工尽快熟悉分厂环境,早日融入分厂团队文化,今年我厂继续推行导师带徒的培养方法,为每一位新员工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导师,并组织签定师徒协议,使新员工能更快的融入工作,能够在工作中独当一面。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化心态培训,培养新员工良好的职业心态,树立明确的职业生涯目标。在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后,组织召开新员工座谈会,及时了解新员工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新员工提出的问题指定解决方案,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尽可能满足新员工的要求。

3、结合车间生产情况,制定一线工人培训计划,11月份,与车间31名工人签订导师带徒协议,积极组织技术工人操作技能培训班,加强对新进操作工人技能的培训。

4、培训工作的基础管理方面:每月按时向公司上报培训月报表,每次培训后,及时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填写培训效果评价表和培训小结表,及时做好培训学习统计表的,每月对表格进行更新。对员工培训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各类资料完整备案。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对专业理论知识还比较缺乏,没有制定长期的学习计划,今后需加强自身学习,多向办公室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利用公司开通的网络学院,学习专业知识;在条件允许下参加专业教育培训,使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

二、还需提高个人工作素质,提高个人应变协调能力,多向部门同事学习,具备办公室人员应有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工作中有些方法和思路不对,工作还不够规范性,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应该认真总结、思考,提高自己的办事能力,学习公司规范的工作方法和步骤,使自己的本职工作做的更好。

四、在工作中还要严格要求自己,要把不能解决的事情及时反馈给上级领导。并且给自己制定长期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XX年工作计划

XX年将是公司快速发展的一年,现在,xx新厂已经在建,在来年的工作中,将会有新的、艰巨的任务迎接我,我要以积极的心态,脚踏实地的去完成我的每一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去执行任务。继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断学习人力资源相关知识,提高自己在业务上的能力和素质.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要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给我的其它任务。

(一)离退休重点工作计划

办理XX年职工退休审批事宜。整理XX年退休人员的名单,做好退休申报相关表格,报公司审批后再上报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处审核。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及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办理、年审、公积金提取等工作。

(二)社保、公积金重点工作计划

1、准备XX年社保、公积金年度基数申报工作

提前做好自有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申报的相关准备,及时跟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尽早确定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配合社保部门做好年度申报工作。

2、办理好职工医疗费报销、异地安置、重症申报等事宜

XX年,我将继续认真做好职工的医疗费报销,大病重症等事宜。在符合社保政策的范围内,办好职工的医疗费报销工作,为身患重病的员工办理大病重症,为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和退休后在外地定居的人员办理异地安置。根据国家政策,计划年初为分厂以前发生工伤人员申报老工伤认定。

(四)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0月28日“中国政府网”)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1篇3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根据2022年省市民生工程《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到2022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

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2022年底前,全市建设不少于1家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或遴选打造不少于1个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建设市级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我市智慧养老服务服务水平。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市民政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对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和为老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行市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社会组织给予以奖代补。各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固定呼叫器,并给予居家养老呼叫信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

(二)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补贴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

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4、补助标准。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中市级给予每个1万元的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中、重度的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面和提标。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

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券100、300元补贴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低保老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

区可适当提标。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扩面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

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代养城乡“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20XX〕X号)规定标准执行。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及困难、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支付。

2、继续实施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落实《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X老龄办〔20XX〕X号),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低保、五保和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标准为40元/年/人,保费市、区按1:1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各镇街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社会老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已通过“银龄安康行动”参保的80周岁以上困难老年人不再重复参保。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XX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X政办〔20XX〕X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步骤。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创建情况经评估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县(市)、区级。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市)级福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

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市)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

鼓励各地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市)、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

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本地区三级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

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各级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各级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各地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二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篇4

全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采取地方政府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联办模式,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基本原则

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要坚持三项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把握政策制定、政策调控和维护稳定的关键环节,组织、宣传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财政部门在落实国家有关农业保险补贴及其它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统筹兼顾、保费共担。农业保险要兼顾国家、农民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益,既要保证农业保险政策有效落实,又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引导和保护好广大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省、县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负担

(三)市场运作、风险控制。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业务形式和技术手段进行运作。积极探索并运用再保险、防灾减损等市场化手段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

三、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按照国家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全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水稻、大豆。

(二)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我县主要自然灾害特点,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200元/亩、水稻266.67元/亩、大豆166.67元/亩。

费率分别为玉米10%水稻8%大豆8%

保费分别为玉米20元/亩、水稻21.33元/亩、大豆13.33元/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全县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承担20%参保农户承担20%

四、基本目标

(一)保障目标参加农业保险的各乡镇三大作物参保面积要达到本乡镇三大作物播种面积的70%

(二)时间目标月日前申报结束,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月日前投保结束。

为了更好地完成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突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发动和保费收取工作。大力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让广大农民深入了解农业保险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机构努力做好保费收取工作。

二是做好出险查勘和防灾减损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工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及时有效地做好灾害记录和现场查勘工作。

三是做好灾害定损和赔款理算工作。及时准确查勘定损,保障参保农户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专业和技术优势,初勘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出险区域进行复勘。最终做出科学准确地保险理算结论,并接受群众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是做好赔款发放工作。准确、及时地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参保农户发放赔款,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取信于民的关键。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及时足额地向受灾的参保农户发放赔款。

五、时间步骤

农业保险工作季节性和时效性强,工作量大。必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总体上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各乡镇要围绕农业保险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布置农业保险工作任务。按照有关开展农业保险的要求,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有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宣传措施,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各乡镇抓好保费收取、保费补贴资金筹集和承保手续办理工作。保险责任生效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各地受灾报案情况,切实承担起灾害记录和查勘工作。

第三阶段:查勘定损阶段根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查勘定损工作。局部性灾害由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必须具体到受灾地块。大面积的灾害和较重的局部灾害,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步查勘定损,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抽查复勘,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指数,最终确定损失。对于绝收地块一次性定损,一次性赔付,保险责任终止。对于部分损失的经秋后测产并核定损失后,实施赔付。

六、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是一项新的强农惠农政策,为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不断创新方法,强化手段,完善措施,确保农业保险顺利开展。

(一)严格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防止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补贴资金运行安全。

(二)健全农业保险督查指导制度。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试点工作任务落实、保费收取、查勘定损、赔款发放等重要环节,加强对各乡镇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

实现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和劳动收入、经济收入人员应保尽保、提高保障能力为目标,统一政策、突出重点、挖掘潜力、合力攻坚,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为构建和谐提供有力保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研究解决民生问题,维护城镇各类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为重点,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实施范围

市域内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和各类有经济收入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各类尚未参保的非公有经济组织。重点是生产型企业中的大型加工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宾馆、商场、酒店以及中介服务业,流通型企业中的运输、物流企业等;

2各类有经济收入的城市居民;

3尚未实现全员参保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4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

5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大专院校毕业学生;

6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重点是中小学校和医院等各类事业单位以及中省直行业单位。

(二)政策界限

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统一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发[]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专项行动期间,继续执行相关文件基础上,对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和有劳动收入、经济收入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做出如下调整:

1城镇各类有经济收入人员中尚未参保人员,凡达到就业年龄可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最早可从年月起参保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允许延长缴费到15年,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3个体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可以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选择缴费档次,也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或60%为基数申报缴费。参保人员达到养老条件后,按统一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费数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他人员按实际缴费数额的1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专项行动期间,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的企业及个人,一次性补缴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缓缴滞纳金。

6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自年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凡在专项行动期间参保并且一次性补缴以前欠费确有困难的可先制定欠费缓缴计划,经审核批准后自年月起缴费,欠费部分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一并补缴。

7未参保且无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发[]33号)精神,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

三、工作方法及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参保缴费三个步骤,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一)宣传发动

1全面动员。月初,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及万户民企进社保专项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召开全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及万户民企进社保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全市范围内,组织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保险宣传日”活动,月份为社会保险宣传月。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主要街路、广场,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牌匾,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2政策业务培训。专项行动开始后,社会保险部门要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讲解社会保险政策,组织业务培训;街道、社区负责对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和城镇各类有经济收入人员进行宣传讲解,使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和城镇各类有经济收入人员广泛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业务手续及办理程序。

3跟踪报道。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和社会保险政策进行适当的报道。对积极参保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拒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予以曝光。

(二)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和参保缴费同步进行。

1调查内容。调查摸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达到就业年龄人员参保情况调查,掌握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底数。二是调查统计驻市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企业参保状况。

2调查方法。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具体落实调查和动员参保工作。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逐户登记,填写《社区居民未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和《驻市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社会保险部门派专人协助工作,指导调查,提供政策答疑。收集整理调查情况。

3建立未参保情况信息库。经济开发区按月向社会保险部门报送《社区居民未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表》和《驻市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市应参保单位和未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参保缴费

1社保相关部门与社会保险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积极动员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参保缴费。社区负责组织填写《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周内督促其在填表一周内持《参保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驻市单位、开发区以及参保个人,可随时登记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保险局申报,较大企业或人员较多的单位需要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会保险部门可设置专门窗口或上门办理。

2对重点单位开展稽核审计。专项行动期间,社会保险稽核审计部门以大型企业、非公有经济组织和欠费企业,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为重点开展专项审计。同时,建立欠费信息披露制度,继续执行缴费基数承诺制度和缴费基数公示制度,接受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监督。

3强化监察执法力度。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拒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关部门将实行重点监察,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予以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征缴。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这次专项行动,市政府领导和组织下,社会保险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等部门都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配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抓好专项行动任务的落实,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建立调度制度

根据市政府《通告》精神,市政府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三)建立奖励机制

市政府按照现有参保人数增长20%目标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及万户民企进社保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建立专项行动奖励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在专项行动期间工作积极,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1篇6

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投保容易理赔难”仍然是多数人对保险的评价。据同昌保险经纪公司与太平洋汽车网2011年4月联合作的一个调查表明,80%以上的车主对保险服务的第一需求是“方便、快捷的理赔”,这与其他机构全国性调查结果完全一致,表明了车险客户对于车险的真正需求。在这样的行业市场背景下,同昌保险经纪公司顺应市场及客户需求,在行业内率先推出了针对车险服务的品牌“及时赔”――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损失现场赔付。

“及时赔”的基本流程是:首先由同昌保险经纪公司与合作保险公司(目前是太保)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同昌保险经纪公司销售其车险产品,并可由其索赔,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因同昌保险经纪公司工作过程造成对赔款损失,同昌保险经纪公司将承担一切责任;其次,同昌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人员上门为车主办理投保手续,与其它普通车险业务不同的是投保时客户必须认真阅读《客户告知书》明晰自身的权利及义务,并需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同昌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投保及索赔的手续;再次,车辆如果出险,客户第一时间内报承保公司或同昌保险经纪公司的呼叫中心,同昌保险经纪公司将会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现场完成查勘、定责、定损、理算等一系列步骤,如果确认损失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即由同昌保险经纪公司将赔款垫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确认即可。若损失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同昌保险经纪公司也将为车主事后的索赔服务。最后,同昌保险经纪公司逐一整理索赔资料,并补充完善后批量向承保公司索赔。交通银行作为“及时赔”的结算银行,提供多项便捷措施,负责保费划转、赔款网银即时到账等服务。

“及时赔”推出后,在云南保险市场受到了客户的欢迎,目前已有2000多位车主选择通过同昌保险经纪公司购买车险,并且这个数字还在快速增长。为使更多的客户能享受到“及时赔”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昌保险经纪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在“快处快赔”点上针对太平洋保险的普通客户也推行了“及时赔”,一个多月以来,已有300位客户在现场或在快处快赔点上领取了赔款。这些客户享受到“及时赔”服务后都非常满意。“及时赔”的出现,在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为车主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理赔模式,同时让每一位车主的保险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石磊)

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贷款余额突破500亿大关

截至2011年6月末,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贷款余额突破500亿元人民币大关,达504.85亿元人民币,比年初增加74.59亿元人民币,增长了17.34%。在贷款余额突破500亿大关时,支持云南“三农”发展成效明显:截止6月末,累计发放粮油购、销、储贷款23.22亿元人民币,支持各级储备和收购粮油12.95亿千克,充分发挥了农发行在云南省粮油信贷资金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累计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中长期贷款55.55亿元人民币,各类中长期贷款余额达323.58亿元人民币,比年初增加45.67亿元人民币;同时,择优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累计发放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贷款17亿元人民币。

(杨志高魏勋春)

农业银行

云南省分行惠农业务发展步入“快车道”

2011年7月3日,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农户金融工作专题报告,报告显示,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其惠农卡和农户贷款业务发展已步入“快车道”,并在化解农户融资难题和帮助农户脱贫致富上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1年5月末,累计发行惠农卡217.52万张,激活率98.26%;授信农户31.27万户,授信金额71.61亿元人民币;全省农行农户贷款户数合计15.2万户,农户小额贷款余额40.61亿元人民币。目前,一条以“惠农卡”为载体,以“农户小额贷款”为纽带,带动农户、农业、农村协调发展的全新路径已经探索出,“惠农”业务成为农民群众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好帮手”,有力地促进了“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云南省分行荣获“绿化云南功在千秋”贡献奖

2011年7月1日,“云南省杨善洲绿化基金会”成立暨大型公益活动在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举行。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王跃华、北市区支行副行长字再强带着农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党委的嘱托和全省农行员工对杨善洲同志的崇敬参加了活动。启动仪式上,云南省分行被“杨善洲绿化基金会”授予“绿化云南功在千秋”贡献奖。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篇7

在国际上,对于信用卡有一个通用的概念界定,即拥有循环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等功能,允许“先消费、后还款”,不需要提供担保人和保证金并且可以以最低还款额进行分期还款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尽管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起步较晚,但是却以较快的速度在发展。然而,在其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伴随着空前的挑战。正是由于信用卡拥有广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使之更需要为信用卡业务营造有利的运营环境。由此,展开对其交易现状与规制办法的探讨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二、相关银行信用卡交易的理论概述

(1)信用卡的通用概念。在我国,根据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的原则,将信用卡划分成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种。所谓贷记卡,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且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进行先消费、后还款活动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而准贷记卡,即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且向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当持卡人的备用金额度不足时,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进行透支行为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本文所指“信用卡”即此处贷记卡。

(2)信用卡的交易流程。据国内银行常规申领与交易手续,信用卡交易全过程主要分为下述四个步骤:第一步,申请与核发信用卡。即申请人将申请书填写完整并提交至发卡银行后,由发卡银行就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再由发卡银行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最后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状况决定信用卡的核发和信用额度。第二步签账消费。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商户需要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核对,签名一致方才将商品、发票、信用卡、签账单以及持卡人存根联一同交由持卡人。第三步提示付款。即在签账消费结束后,商户会定期将持卡人的消费明细和单据递至发卡银行,以提示银行付款。最后一步通知还款及还款。即银行将款项付给商户后,会对持卡人当月的签账消费进行结算,并制作成还款通知书寄至持卡人手中;持卡人在收到还款通知书后,需要在最后还款日之前以全额或者最低还款额进行缴费。

三、国内银行信用卡交易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1)信用卡挂失前的风险责任分担有欠合理。当发卡银行向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后,信用卡就由持卡人全权掌控,理应对信用卡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持卡人因个人失误所引发的风险损失,按理持卡人应对其个人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后果。但是,就目前阶段的实际状况而言,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依旧将信用卡挂失前引发的风险损失全部归咎于持卡人,片面地的利用立法缺失强行保护自体利益,此类做法常见于银行规定的各项“霸王条款”之中,于情于理都是十分缺乏依据且显失公平的。

(2)信用卡挂失效力与免责条款有悖于法律。以某银行信用卡使用章程为例,其中之一规定:“24小时挂失免责,也就是说自信用卡挂失时起的24小时之内所引发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此条款强调自挂失起的一定时间内,造成的风险责任依旧由持卡人承担,在规定时间之后造成的风险责任才由发卡银行承担。由此可见,发卡银行单方面将其风险强加于持卡人身上,其行为明显与我国合同法相悖,可认为其免责规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效条款。面对社会上此起彼伏的异议,部分发卡银行已先后对这一免责条款进行了逐步修订。例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都相应推出了新修订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发卡银行自持卡人挂失时起即刻承担相应风险。”

(3)持卡人的异议抗辩权受制于“切断条款”。所谓抗辩切断条款,就是说在持卡人因商品或者服务等缘故同商户形成异议时,不能将此异议作为抗辩事由转而对抗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交易的过程中,较之于发卡银行和商户,持卡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是,抗辩切断条款却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持卡人的责任,同时降低了发卡银行的风险。所以,在相关法律当中一般都对该条款施加了某种限制。限制条款规定,当持卡人同商户发生争议时,可以拥有对发卡银行还款请求的抗辩权力,从而将一部分风险转移至发卡银行。

(4)持卡人与发卡行间已知信息资料不对称。在经济实力、业务流程熟悉程度以及风险控制力度等方面,相对于发卡银行和商户而言,持卡人由始至终都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因此,就要求资金实力、控制力度最强的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足够的、准确的、实时的信息服务,例如,招商银行制定的信用卡使用章程中就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将合约、收费标准以及计息方法等数据信息提供给持卡人。”以此确保持卡人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能够依照提供的信息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改善国内银行信用卡交易现状的立法建议

(1)全面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出于保障持卡人利益的考虑,我国应当吸纳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订。例如,就信用卡挂失的责任划分来说,应当否认“24小时挂失免责”的效力,并要求发卡银行自持卡人挂失信用卡时起即刻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同时,就抗辩权切断条款来说,当持卡人是以互联网交易等形式进行信用卡消费时,在一定时限内,持卡人有权退购商品、解除合约,同时亦有权向发卡银行提出抗辩。

(2)针对银行信用卡业务采取专门的单行立法。自信用卡在我国出现至今的长久时间内,国内并未对信用卡进行专门的立法以规范其业务,而是凭借金融法规和发卡银行制定的使用章程来对其加以约束。对此,笔者认为应以前瞻性的视角来看,即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专门立法是促进信用卡业务完善发展的必经之路。基于此目标,立法机构可考虑制定并推行《银行卡条例》,由司法机构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相应的法定权利,保障《银行卡条例》的法律效力处于其他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效力之上,为信用卡当事人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

(3)借鉴国外立法案例完善银行法律体系组成。基于消费信用立法从特殊的角度出发,应对信用授权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加以规定,并将信用卡消费和普通现金消费进行明确划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卡运营模式和成功的经验,如针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的法律制定,为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划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从某种程度上对信用卡格式合同形成约束,进而有效规避发卡银行基于法律的空隙或者灰色地带,以及对持卡人不公平的条款对待。

五、结语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

一、我区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办事处工作组人员已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前完成核查任务:对没有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年审的人员核查率达100%;对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年审的人员核查2302人,核查率为42%;对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核查424人,核查率为31%;对工伤治疗及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核查38人,核查率为41%;享受生育待遇的人员86人,核查率为40%。现我办事处已清查出:

1.冒领养老金行为3宗,冒领养老金共18256.37元,追回的资金返还养老基金账户,其中一宗由__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2.欺诈失业保险金案例1宗,追回失业保险金2140元,已返还失业金账户;查实有3个单位返聘失业职工306人,已全部停发失业金;查实利用欺骗手段逃避公益性求职和培训24人,已全部停发失业金;查实有33名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税,已全部停发失业金;查实匿名信投诉有5人,这些人仍在单位上班但继续领取失业金,现已全部停发失业金。

3.欺诈生育保险金案例1宗,冒领生育保险金3344元,查处冒领的生育金正办理返还生育基金账户手续。

二、主要好的做法及特点

(一)领导重视,层层抓落实

市劳动保障局3月8日召开全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动员会后,我办事处领导迅速行动,3月9日及时向__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区劳动保障局领导汇报了这次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的会议精神,并得到了局领导的支持,即日成立以劳动保障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社保、医保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__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同时及时召开社保办事处工作人员会议,迅速传达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动员会精神,成立了以社保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社保办事处各业务股长为成员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组,层层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宣传、举报工作

从3月9日起连续7天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该项项活动进行大力宣传,在我区主要街道悬挂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宣传横额12条,并在我办事处大门及业务大厅内悬挂横额及张贴宣传标语,同时社保办事处开设一部举报热线电话:__,设立举报信箱,方便公众举报有关社会保险欺诈、冒领行为,并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认真做好记录,并派专人跟踪落实。

(三)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险种反欺诈反冒领核查工作

我办事处根据各险种的业务特点,从4月起由我办事处领导带队,抽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关系股长组成专门的社保反欺诈反冒领工作组采用排查、重点稽查的方法开展核查工作:

1、排查:各险种负责人对本险种参保及待遇发放情况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一次排查,收集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线索,同时由于这次反欺诈反冒领行动规模较大,需核查人数较多,为确保些次行动的顺利开展,我办事处从大系统、大单位着手调查,对需核查单位发放清查通知,要求各清查单位在我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单位核查前,先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对本单位长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本单位使用失业人员或反聘失业职工情况、本单位使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职工的情况进行自查;对本单位领取长期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及领取长期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和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进行清查核实。对其中发现可疑的现象记录下来,填写《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工作记录表》,交我办事处。

2、重点稽查:针对可疑现象(包括未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员)和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我办事处工作组人员一方面通过所在居委、派出所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工作组人员深人各单位、当事人家中调查,详细了解记录案件要素,做好细致的核查取证工作,并填写《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问题记录》,《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调查笔录》。稽查结束后,当场填写《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稽查情况认定书》,并签名、印手指模。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明显的案件进行处理,下达《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对不配合、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单位及个人,我们停发其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追回冒领社保金并返还社保基金账户。对证据确凿、拒不改正的欺诈冒领行为,按有关规定提请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为确保我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顺利开展,我办事处主动加强与地税、公安、工商、街道居委会、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争取各相关部门对我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行业优势,为我们开展核查工作提供帮助。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办事处提前完成了我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任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5月起,我区失业保险申领资格验证已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采用采集指模验证,现因有一小部门身患特殊疾病(如:精神病、身体残疾)的失业人员因身体的原因不能来采集指纹验证,对该类人群该如何处理,需要与市劳动保障局进一步衔接。

2.隐性就业人员核查难度大。虽然我们采取很多措施对申领失业金的隐性就业人员进行核查,但效果不明显,每月对申领失业金人员进行验证时,对于隐性就业人员很难界定。

3.目前我办事处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将于6月份启动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指纹验证,由于离退休人群比较特殊,有身患重病的(如:瘫痪)、有出国(境)定居的,对这些特殊人群,如何处理,也需要与市劳动保障局进一步衔接。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来源:文秘站)1.继续加大反欺诈反冒领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长效机制。

3.进一步完善日常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堵塞冒领黑洞和各种欺诈行为,确保基金不流失。

4.继续加强与地税、公安、街道居委、民政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对反欺诈反冒领社保金工作的更大支持,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作用,依法查处欺诈冒领社保金行为。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篇9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种。所谓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劳动者本人不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年来,人们对于该部法律所规定的险种、适用范围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险种的进一步了解和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情况,本人结合自己作为地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步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便于大家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一些帮助。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辽宁省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救济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所有程序的归宿。工伤职工依据所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七、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而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

3.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事先规定的,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是根据国家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篇10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我市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未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要实现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费;6月份要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率均要达到95%以上。到6月底,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要达到316万人,增加70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4.5亿元,全年增收11.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426万人,增加212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半年要达到4.7亿元,全年达到11.9亿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30万人,增加10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增收0.3亿元,全年增收0.6亿元。现将三项保险有关指标下达各区、县和各有关局、总公司和企业(见附表)。各区、县和有关局、总公司、企业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市里将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对各区、县和有关局、总公司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将做为对各部门、各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

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失业保险扩大覆盖范围重点要在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企业人员范围基础上,还要将全部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在我市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大病医疗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尚未参统的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规定,城镇异地就业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的要求,凡在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都要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纳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中,企业和职工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法市劳动局将尽快制定下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岗职工参统情况单独统计。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具体办法将另文下发。

三、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我市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4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新参保企业和单位的登记工作,5月份以后将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单位补办登记工作。缴费单位按北京市有关政策,要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2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企业和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要严格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申报缴费。凡错、漏报职工工资总额,而少缴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全额补缴。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申报,全额缴费。为加快差额缴费的企业尽快改为全额缴拨,近期在西城区进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缴拨试点,5月份市社保中心培训、布置全额缴拨有关财务、业务、统计工作,全面审核退休人员数据库,6月份在全市逐步推开。

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缴费申报的审查与缴费情况的稽核。每年重点稽核的企业和单位不少于参保单位总数的10%。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全面清理,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收回1.2亿元已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4月份追欠1500万元,5月份1500万元,6月份2000万元。

五、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全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专项劳动监察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基金收缴率目标的如期完成。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扩大参统覆盖面和基金征缴两项重点任务,开展劳动监察。在4月份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从5月初开始在全市范围组织大规模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专项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具体步骤是:4月份市、区(县)要分别组织开展专项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业务培训;5月份开始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用人单位进行专项监察;六月份对部分迟迟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单位进行重点专查,在监察范围上,对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应参保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监察。对未参保的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重点监察。在监察力度上,根据4、5、6三个月的工作目标,将监察任务的数量分解到各区、县劳动局,在实施具体的监察方式上,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对拒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实行缴费申报的企业、事业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缴费用和加收滞纳金外,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大举报专查的力度,市和区、县都要公布举报电话,发现举报,一查到底。

六、大力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围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张旗鼓地宣传两个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一是要通过电视、报刊向全市通告。要求企业和单位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各区、县要组织好街道、乡、镇,实行分片包干,将通告和有关宣传品发送到管区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二是4月11日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举办全市性大规模宣传咨询活动,各区、县要根据情况在繁华地区设立宣传点,进行宣传和咨询。三是围绕两个条例贯彻和具体实施的任务目标,在日报、晚报、电台开辟专栏、专版,在电视台开办为您咨询等活动,进行有关政策的宣传,有条件的区县,也要相应在广播、电视中加大宣传力度。四是编印报刊、宣传手册和传单,宣传两个条例、部颁规章和有关文件以及我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五是配合实施工作的进展,重点宣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费的先进单位,配合专项劳动监察,对拒不参统的单位进行曝光,加大舆论监督,同时对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加大宣传力度。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篇11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维护劳动者合理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目标任务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扩面工作要一步到位,不留尾巴。今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对各地、市、州实行扩面、征缴任务目标管理,具体指标另文分解下达。各级政府要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订具体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重点。基本养老保险要把港澳台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作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是:集体企业、国企联营企业、国企独资公司、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凡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步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全省范围内所有应参保的单位纳入社会统筹,并定期进行清查,不留“死角”。各级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协助支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工作。外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征收费用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商定,但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作为工商登记、年审和车辆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对城镇个体货运、客运及各种机动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公安交警部门在进行车辆和驾驶员年检年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时,必须先查验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

(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有关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均属于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认真研究解决有关政策问题,确保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审批及变更、注销、检查程序,加快登记审核工作,保证所有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

2、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联营公司等形式后,都要重新进行登记,不得以转制为借口不参加社会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持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参保登记和为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单列统计。下岗职工离开或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到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再就业的,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3、着力做好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县以下集体企业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由于这些企业原来的退休制度、待遇水平很不规范,与统一制度差距较大。因此,在扩面过程中,应注意控制待遇水平。各地、市、州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吸纳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参保的统筹办法,将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纳入社会统筹。

4、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对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要限期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参保前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补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过期仍拒不办理登记者,各级政府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二、努力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

(一)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今年内,基金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各地要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公安、审计等部门都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共同做好征缴和把关工作。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促进基金的征缴。

(二)所有参保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和个人无论哪一方未缴费,均不得记录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与缴费单位和个人“协议缴费”,过去已“协议缴费”的,必须限期纠正过来;仍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于6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方式。任何企业都不能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将工作重点转变到对缴费单位登记、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查、稽核上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企业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核,核对企业是否按要求申报,代扣代缴以及缴费情况是否及时足额等;重点抽样检查企业申报与缴费的基础资料,及时掌握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纠正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缴费的行为,确保申报缴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应不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的10%。

(四)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坚决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交的欠费大户,清欠比例年内要达到50%以上。对少数拒不缴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失业保险金申领步骤范文篇12

摘要《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条例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03-02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统称为五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要将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种。所谓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劳动者本人不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年来,人们对于该部法律所规定的险种、适用范围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险种的进一步了解和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情况,本人结合自己作为地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步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便于大家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一些帮助。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辽宁省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救济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所有程序的归宿。工伤职工依据所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七、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而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

3.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事先规定的,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是根据国家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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