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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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1篇1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50个,上涨的城市有12个,持平的城市有8个。环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0.7%,最低为下降0.9%。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价格全部下降。3月份,同比价格变动中,最大降幅为11.2%,最小降幅为0.4%。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8个,上涨的城市有12个,持平的城市有10个。环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0.9%,最低为下降0.7%。

(二)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69个,上涨的城市有1个。3月份,同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0.4%,最低为下降13.5%。

央行:4月20日起降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据4月19日央行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自4月20日起对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大一线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全部调整

据4月15日北青网:细数历年来的楼市调控政策调整,中央政策大方向确定后,各地均会出现地方细则的密集期。近日,深圳宣布实行新的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

上海4月9日推出的新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房及二套普通住宅,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分别上调至50万元、100万元。缴存补充公积金的,各自额度可再分别增加10万元、20万元。由此,单户家庭公积金贷款最多可达120万元。同时,上海还进一步放宽了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早在3月份,北京和广州两地就已经对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资格作出相应调整,这就意味着,截至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大一线城市已经全部调整原有的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

广州5、6月或将迎来拿地小高潮

据4月24日信息时报:自去年广州土地市场呈现出“凹形曲线”后,有专家预测,今年的土地市场或会“低开高走”,并于5、6月迎来集中拿地小高潮。据悉,2014年第一季度,广州的土地市场十分火热,出现了多个地王。共出让30宗地,其中住宅地15宗,商业地6宗,工业地8宗,其他用地1宗,土地出让金高达263亿元人民币,创单季成交额新高;而到了第二季度,频频出现土地流拍中止的情况,热度递减。直到9月中旬,开发商拿地热情才集中爆发。

中原地产项目部经理黄韬分析称,虽然今年前三月土地市场冷清,但这并不具备代表性。很多地块都是开发商事先和政府谈好,政府再挂牌出让。一季度出让地块不多,说明双方还未达成共识。他预计,今年的土地市场应该会“低开高走”。从目前广州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布的地块来看,5、6月将是集中拿地的小高潮。

有专家分析,一季度开发商现拿地热情不高有两个原因:一是地块不理想。据统计,在21宗地块当中,白云区太和镇以北的地块占了三分之一,花都区有三宗,五宗位于科学城;二是开发商现阶段资金不太充足,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有足够的流通资金去拍地。

上海: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据4月20日地产中国网:上海的土地利用告别“一卖了之”。近日,上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在出让土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方面,加强土地在使用期限内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根据《规定》,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意味着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上海市规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上海土地资源极度紧缺。对经营性土地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利于从源头治理土地炒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使房地产企业从开发商向城市运营商、服务商转型,促进城市优秀建筑的诞生、保护和延续,促进城市整体建设品质和服务管理功能的提升。

辽宁:鼓励购买商品房用于棚改安置

据4月16日新华网: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各地区要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拆迁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做好拆迁安置、保障房筹集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有机衔接。

《通知》中规定了多项细化措施。比如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支持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由重点补贴新建住房,转变为重点支持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等。业内人士认为,辽宁省这项新政既考虑到当前楼市相对过剩的现状,对于消化存量商品房有积极作用,又拓展了政府棚改思路,防止集中安置棚改居民产生的一些弊病。

一季度房地产供地同比降四成

据4月24日京华时报:近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5年一季度国土资源主要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全国房地产用地供应同比下降近四成,住宅用地成交价格环比增长0.53%,同比增长2.98%。4月以来,一线城市住宅用地成交楼面价、溢价率更是再创历史纪录。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篇2

把低收入农户异地建房作为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

衢州“七山半水两分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重点在山区,难点在低收入农户。进入新世纪,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快速增长,年均增幅10%以上,但与全省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我市低收入农户户数、人数占比明显偏高,而且,这些低收入农户的绝大多数地处山区、库区和生态功能区,立地条件差、资源缺乏,就地脱贫难度很大。同时,这些地区也是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加之农民的住房条件普遍较差,不少还是泥瓦房,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为了破解这个难题,从2001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就把下山异地脱贫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把解决下山农民住房问题作为异地脱贫的基础和关键来抓。与各县(市、区)委、政府签订责任书,列入工作考核。先后制定了《衢州市下山移民总体规划》、《衢州市下山异地脱贫小区(点)建设规划》等一系列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聚集约、梯度转移”原则,大力引导生存条件相对较差的山区农民迁移下山,促进贫困区域人口易地建房脱贫致富。具体实施中,我们采取两种模式进行安置:一是集中安置。主要有三种对象:①地处高山、远山且居住分散的低收入农户;②地处生态源头地区、主要流域、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农户;③地处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农户。二是分散安置。按照农民自愿、形式多样、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对有下山移民意愿、经济条件较好并愿意分散安置的对象,给予集中安置下山农户同等补助政策,鼓励其自行到城市购房或中心镇建房。由于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建房问题,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下山异地脱贫。

把因地制宜作为推进下山农民异地建房的重要原则

在推进下山异地建房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农民实际承受能力,按照集聚集约原则,合理选择建房地点,科学确定建房模式。一是在建房地点的选择上注重与推进城市化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相结合。安置地点定在哪里,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搬迁下山后的生产生活,更是决定农民是否愿意搬迁下山的直接因素。按照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要求,根据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下山异地安置小区和集聚点。主要采取三种方式:①依城建区。如龙游县在县郊十里铺划出196.5亩土地建设下山脱贫晨东小区,建成后可安置农户983户3000余人。②依镇建区。将脱贫小区选择在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引导农民向中心镇集聚。江山市、常山县、龙游县在推进高速公路、重大水库等基础设施建设,衢江区在推进乌溪江库区农民异地安置时,都把安置点选在凤林、球川、廿里等中心镇上。③依村设点。将脱贫小区点建在中心村,引导山区农民向中心村迁移。如柯城区、衢江区在安置“8.15”洪水灾害灾民时,充分考虑到农民故土难离以及方便农业生产的实际,把农民就近安置在中心村,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二是在建房模式的选择上做到与农户意愿相结合。为节约土地,我们明确规定了新建住房面积标准,根据人口多少分大、中、小三个户型,大户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中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户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同时,我们对不同建房模式,采取不同政策。限制独立式住宅,提倡联立式建房,鼓励公寓式安置。在建房方式上既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农民自建。对于公寓式安置农户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进行扶持。对于集中搬迁村的低保、五保等救助户,村里专门划出一块建设用地用于救助户新建房屋,并由村里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救助户居住,其原有住房及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把政策创新作为破解下山农民异地建房难题的根本之策

缺资金、用地难是推进下山异地建房过程中的两大难题。近年来,我们以改革创新的办法,着力破解资金、用地等难题。一是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筹资机制。主要通过以下几条途径:①认真执行省有关补助政策。对低收入农户给予每人5600元的补助,属于住房困难户的再给予每户5000元的补助。②加大财政投入。市、县两级每年都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下山脱贫,2008年全市共投入下山异地脱贫资金5.03亿元,其中市、县、乡三级筹措4010万元。如江山市每年安排800万元,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补助2600元。③盘活土地资源。主要是利用宅基地整理的耕地折抵指标政策,在整村迁移的村实施宅基地整理项目,通过净增耕地折抵指标有偿转让筹措资金。如龙游县在2006年就出台退宅还耕的激励政策,对通过宅基地整理获得的新增耕地,在扣除新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后,由县财政给予每亩3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建设用地复垦、下山脱贫集聚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对迁建集聚点的农户进行补助。其中直接到户的补助资金为1.2万元/亩。衢江等地还对农户拆除旧宅按每平方米60~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对小块空闲宅基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④实行规费减免。对下山脱贫建房的农户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⑤探索市场化融资。如龙游县为及时启动晨东小区建设,由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奔康投资公司,向农发行融资1.2亿元,解决了启动资金缺乏的问题。同时,我们还在柯城区、常山县等地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共为50多户农户发放抵押贷款587万元。二是多措并举解决用地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①用足用好省定指标。积极争取省国土部门支持,对下山脱贫小区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②复垦新增。鼓励农民建新拆旧、一户一宅,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加大下山脱贫后农村宅基地复垦力度,盘活存量。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市共有500多个自然村近10万人口迁居到中心村,复垦新增耕地面积3000多亩。③开发低丘缓坡。我们充分发挥低丘缓坡资源丰富的优势,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宜居、宜建的低丘缓坡地块进行开发,开发后的部分指标直接用于村庄建设用地。

把强化服务作为下山农民异地建房的重要保障

对异地集中安置的下山脱贫小区按照农村新社区的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社区化管理。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在每个下山脱贫小区建设之前,都制定详细的建设规划,并力求规划科学合理,设计先进配套。在规划中做到“四个注重”,即注重与当地产业和经济要素相结合,突出产业支持;注重与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相协调,突出个性特色,避免千村一面;注重与历史文化相融合,实现人文与自然和谐;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实现城乡统筹、资源共享。二是加强农民建房服务。主要做好“三个一线”:①培训指导在一线。为农村建房户送去“四个一”,即一份告知书,告知建房审批流程;一套农村住宅设计图纸,引导按图施工;一套资料,宣传农村建房有关知识;一次现场咨询,安排专业人员赴施工现场对建房户进行实地宣传指导。②安全监管在一线。规划、建设、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农村建房质量检验监督小组,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农村建材市场、农户建房工地开展现场检查,对农民建房进行质量验收。③高效服务在一线。实行“制”、“联合一站式”审批,缩短建房审批时间。组织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和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活动,引导农民文明、科学建房。三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我们按照“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的原则,加强部门资源整合,做到下山脱贫小区规划建设到哪里,相关部门的项目服务跟进到哪里。充分整合村庄整治、农民安全饮用水、康庄工程、农村沼气、大中型水库移民、农村信息化等工程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下山脱贫小区卫生室、文化活动中心、连锁超市、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把农民增收致富作为下山农民异地建房的根本目的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篇3

近来,农民工进城买房成为热门话题,议论者众。其中一个疑问就是:农民工进城买房潜力有多大?

之所以选择河南,主要因为河南是我国人口第一大省和劳务输出大省,加上河南出台政策早,在鼓励农民工进城买房方面已经有一些积极探索。城里人买不了这么多房

调研组先到郑州,再到漯河、濮阳两个省辖市,还到了县级市禹州市和临颍县。每到一个城市,直扑眼帘的无一例外都是高耸的新楼。

这些楼房时髦、洋气,大多高30层左右,颇有点直挂云霄的感觉。多、密、新,构成了我们对河南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最初印象。

“河南房地产市场区域分化很明显,县级城市库存压力最大,其次是省辖市,郑州压力相对要小很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李学军说。

据河南省房管部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河南省商品房库存面积1116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6%,去化周期17个月。这其中,有7个县市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有32个县市去化周期在18个至36个月之间。

按地产界通常的说法,去化周期12个月左右说明供需相对平衡,超过这个点,就会有去库存的压力。

在郑州新区,高楼林立,现代化都市已具规模。

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副总裁郭伟说,郑州市近年住宅供应在整体商品房供应中占比不大,作为省会城市刚性需求很旺盛,所以房价一直稳步上涨,库存压力不大。相比之下,商业用房供应量大,去化速度比较慢,去化周期大约有80个月。

省辖市住宅库存的压力则大了许多。“2014年年中是最难熬的时候,全市有7个月销量负增长。为啥?房子降价,退房的比买房的还多!”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宋洪斌说。

数据显示,濮阳市商品房库存量260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库存162万平方米。同时,开发企业资金短缺,投资意愿不强,固定资产投资下降。

在漯河,2015年前三季度商品房预售面积16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近14%,实际销售78万平方米,同比降低28%。同时还有大量已经形成投资的在建和待建项目。2013年和2014年该市共批准99个项目,总建筑面积1867万平方米,这些项目虽未全部开工,但已实际形成投资。“这么算的话,这些投资已经可以满足全市近10年的需求了。”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陈兴和说。

对于县级城市来说,去库存的压力更为严峻。2015年上半年,禹州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了35.3%,低谷时全市一个月仅卖出40多套房子。目前在售商品房112万平方米,即使按2015年政策推动下销售30万平方米计算,也需要将近4年才能消化。

“房地产牵一发动全身,这么大的库存量靠城里人根本没有办法消化。”李学军说,在这个背景下,河南各地开始探索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推动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和政策激励。

农民工为啥愿意进城买房

房令江在濮阳市打工已有20多个年头了。他给饭店配菜,每天骑着三轮车穿梭于大街小巷,常常梦想在城里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

当房令江在位于濮阳繁华地段的海斯顿公园和我们谈起这些时,禁不住开心地大笑起来。2015年7月他刚刚在这里买了一套三居室。

“我们这些外出打工的农民,没有不想在城里安家的。都想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让父母享享城里的福。”房令江说,“这是我们的动力!”

2015年4月开始,濮阳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要求开发商合理降价,让利于民。购买首套住房的,每平方米政府补贴150元,还减免交易服务费。

在临颍县天成逸家售楼处外面,偌大的广告牌上打出了楼盘最大的卖点:小区配套了幼儿园,小学明年交付使用,以后还会有初中。公司副总经理邵永宏说,这里的房子70%是附近的农民购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发现,县级城市里农民的购房意愿很高,比例高达60%至80%,对他们来说,买房的最大动力是子女教育和农村青年结婚。

“农民给自个儿花钱可能不舍得,但为了孩子的教育,他们的购房意愿很高。而且,现在农村结婚已经不是过去的老三件了,要是在城里有房,这媒都好说得很!”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宋洪斌说。

2015年10月份,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河南省出台了鼓励农村转移人口住房消费的政策,采取改善金融服务、实施财政补贴、落实子女教育同城待遇、降低购房成本等措施,促进农民进城购房。

但是虽然有政策上的优惠,农民能买得起城里的房子吗?

房令江说,这次买房,政府补了1万多,自己首付20多万,每月还贷1000多,压力并不大。两口子一块干,算下来,每月家里还有不少节余。

“现在农民工已经更新换代了,有技术的蓝领工人工资很高。比如建筑工地的小工,每天挣300多块是常事。”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郭丽敏说,现在他们公司人工成本增加很快,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民工工资增长。

从我们走访的情况来看,县级市房价普遍在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如果配以相应的金融支持,很多农民有在城里购房的意愿和支付能力。

创新服务解决贷款难

“农民的观念已经改变了,愿意贷款买房。但不少农民工没有固定工作,虽然有还款能力,却提供不了收入证明,没法在银行贷款。城里人买房绝大多数都是贷款,不给农民提供这个金融支持,怎么也说不过去。”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陈兴和说。

为此,漯河、濮阳等地普遍采取了金融创新的办法,在加强前期调研,确保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同时,把出具收入证明材料的范围扩大到村委会等机构,让包括摆摊设点的农民工也能顺利办理贷款。从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90%以上的农民买房时选择贷款。

为给农民提供金融支持,濮阳市准备实施农民购房政府担保,将成立一个政策性置业担保公司,为进城农民买房提供担保。公司运营的一个硬性条款就是,凡农民进城购房首付款比例达到20%,可以享受最低的贷款利率。

同时,他们还将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在农民工自愿的基础上,强制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农民工也可以申请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为及时给农民提供购房信息,禹州市把房展会办到了乡里。市里房地产开发协会印制了宣传页,把全市五证齐全的楼盘集中展示,把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列出,在乡房展会上宣传发放。在各个村里,也都设了联络员。“在房山镇的房展会上,当天就成交了17套住宅、3套门面房。”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程君伟说。

在临颍县东方国际广场售楼处门口,6辆宣传车一字排开,都是下乡镇营销用的。“我们的楼盘总共490多套房子,现在已经卖了480多套。70%是各个乡镇的客户。”东方国际销售经理韩伟说。

政策支持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2015年上半年全市共销售了448套房子,但7月份政策出台到12月份,卖了1700多套,增加了2倍多。”程君伟说。

数据显示,2015年前10月,漯河市房屋销量73万平方米,平均每月7万平方米。但9月份漯河市实施政策支持后,每月的销量都有15万平方米左右。

多位接受采访的人士表示,鼓励农民工进城购房是化解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的有效办法。按此思路,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有条件也有能力。

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

“表面看,农民工进城购房可以化解房地产库存,但更深层的意义是加快了新型城镇化的进程。”李学军表示,通过政策推动,加快了农民向城镇流动的步伐,提高了城镇化率,起到了一石多鸟的效果。

作为劳务输出的人口大省,河南的城镇化率一直不高。2014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45.2%,低于全国54.77%的水平。尤其是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低,仅有22.4%。

国际经验表明,城镇化率在30%到70%之间是城市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民是中国转型发展的主力军,政府要做的就是创造条件让他们在城市住得下,生活得好。”李学军表示。

在禹州,为迎接进城购房的新市民,专门新成立了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区所有的高中合并,成立了两所高标准的高中,增加了小学、初中的建设数量和规模,在社区增设了医疗服务点。为吸引新市民就业,2014年12月市里还建设了健康产业园。

“让农民进城实际是一套组合拳,倒逼了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禹州市副市长李清河说。

为了让农民留得下,生活得好,河南加快了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推动一批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面覆盖。

让农民进城,须让农民没有后顾之忧。为此,河南也加快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规定凡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或者二手房的,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在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濮阳等地开始探索建立完善农民宅基地抵押登记制度,研究制定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一定范围内交易等政策。

不少接受采访的人士同时表示,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认识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指望农民一下子都进城不现实,不可操之过急,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要避免变成对房地产的大规模刺激。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1篇4

改善民生,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充分发动和紧紧依靠农民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大力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努力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年内全县18个乡镇293个村完成危旧房改造户数2800户,对长期居住在安全隐患的土坯房以及达不到抗震安全要求的其它结构的农村危旧房实施改造。危旧房面积15.4万平方米

三、原则要求

一)原则

1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农村危旧房改造,必须与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相衔接,科学选址,提高防灾避险水平,精心设计、突出特色。

2集中建设为主、分散建设为辅。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农村危旧房改造要与旧村改造及村庄整治相结合。尽可能提高集中建设的比例。每个乡镇至少要实施规模在50户以上的建设点一个。

3集中力量。整合投资。农村危旧房改造要与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相结合,充分整合其他农村建设项目的投资,提高建设效益,加强改造进程。

4政府推动。农民自建。政府扶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各乡镇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农民实施改造工程的主体作用,引导他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5统筹调度。加强管理。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要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实施,注意遵守建设程序,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基础资料。

二)要求

1由县建设局负责。编制完成涉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2农宅建设要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或选用省建设厅下发的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四)和《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农房结构应为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

3集中统一建设的农房要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承担。

4有关部门要免收或减收农村危旧房改造相关费用。

5保证建设用地。进一步落实好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住房建设的意见》中“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兑换、旧宅基地复垦等办法,按照节约土地和便于基础设施配套要求。解决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对村庄规划区内的承包地,村委会可组织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保证建设用地”等政策。

6县建设局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农民自建房屋的技术服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检查、指导。

7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统计工作和报告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月报制度。每月9日前和25日前(从3月份开始)及时、准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全县通报一次各乡镇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进展情况。10月10日前各乡镇报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工作总结。

8多方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全县确定实施2800户,每户建45平方米。省政府每户补助4000元,其余资金由农民自筹和向上争取来解决。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为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农户给予低息贷款。各乡镇也要本着为民办实事的精神,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农村危旧房改造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好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住房建设的意见》中“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民住房建设,对有建房需求、按规划建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可发放期限在5年以内、额度5万元以下的住房建设贷款”政策。农村危旧房改造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危旧房改造支出,不得挪用。

9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各乡镇要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细化实施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危旧房改造要逐户建档立卡、薄存档,内容包括改造户家庭基本情况、补助标准、改造前后房屋照片等。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县上成立庄浪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宣传农村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

乡镇政府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初审意见调查核实后,

二)审核阶段:按照“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评议、村委会统一审查”步骤。提交县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批准建房对象。

三)组织实施阶段:建房户确定后。明确建房标准、面积、补助标准等。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搞好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进度。

四)检查验收阶段:工程结束后。县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进行检查验收,搞好总结,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迎接省检查组对工程进行最后验收。

五)入住阶段:经验收合格的改造建设房屋。举行仪式入住。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是今年省上确定的惠民工程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县上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财政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国土、民政、人口、审计、监察、广电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各乡镇政府和有关村民委员会是实施危旧房改造的主体单位,乡镇主要领导是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建设局要抓好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局要做好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把落实旧宅基地恢复农田与新址占地相结合,对宅基地审批给予特殊照顾,同时简化手续,并减免土地占用费;审计局要做好资金使用审计监督工作;监察局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广电局要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助和帮建活动。要协调建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对建房所需的砖瓦、木材、水泥等原材料,发放优惠证,实行优惠价格,当地生产的尽量按成本价供给。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篇5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

二、范围

凡是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三、实施办法

(一)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1、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递交:

对于注册地在xx市的建筑业企业(简称本地企业)按下列规定任选一项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

(1)以企业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按企业等级区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4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30万元。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3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20万元;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2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10万元。

(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0.8%。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0.7%;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下调至0.5%。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对于注册地在xx市外的建筑业企业(简称外地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

外地企业在临承接业务,实行企业基本保证金和具体项目保证金两项同时递交制度。企业自首次进临承接业务之日起一周内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基本保证金10万元。再以具体工程项目为单位,递交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1.5%。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在临具体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1.2%,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1%,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凡未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退还条件:

(1)外地企业不在xx承接业务,需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其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民工工资,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现象。

(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退还保证金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有投诉的工程必须已经全部解决。

退还时间:符合退还条件的在春节后一个月(即农历二月初一以后)退还。如春节期间有投诉但已全解决,退还时间顺延3个月(即农历五月初一以后),春节期间有投诉仍未完全解决的,延至下年度二月初一后退还。

退还程序:1、由施工企业填写《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一并递交竣工验收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发票、公司帐户及收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建筑业协会财务按原发票退回民工工资保证金,汇到公司帐户。

(二)施工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必须按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1、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企业应成立劳资管理机构,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记

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按月结清工帐,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将资料存档二年以上备查。建议施工企业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公司劳资管理机构应每月派人到工地监督民工工资的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2、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电话,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民工投诉上访,要设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投诉上访,建立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施工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建造师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

3、各施工企业要对本企业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存在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部要提出整改时间和具体支付计划,确保进行自查自纠落到实处,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附表四)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科。

请各施工企业将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附表五)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及相关公示栏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详见附录一)设置在“五图二牌”处,民工记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内容必须每月在公示栏内予以张贴,方便所有民工核对帐目,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五)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1、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2、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3、施工企业项目部直接把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4、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施工企业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劳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建造师到指定地点处理。对于已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对于未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六)处罚措施

1、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到我局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三个月),在建工地以竣工验收之日算起,竣工工程以投诉之日算起(下同)。

2、经我局协调后,仍未解决或再次到我局投诉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半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一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一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

3、因企业原因造成民工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一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二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二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

4、对有民工工资投诉的施工承包企业、建造师,我局将在年底对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在xx市建设规划局网站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记入xx市建设行为信用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

5、对于因民工工资投诉而被清退的建筑业企业,若该企业在处罚期过后继续进临承接业务,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额度二倍收取。

本办法具体由xx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2、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企业为单位);

3、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4、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

5、xx市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

6、xx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7、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附录一: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一、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施工企业应直接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2、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3、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每月必须在工地公示,并不少于5天。4、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民工,应先向施工企业投诉,施工企业不能解决的,再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5、未详事宜,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及联系人:1、施工企业第一条为加强xx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农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的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民住宅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农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民住宅以家庭人口数安排建房的,住宅高度在四层以下(包括四层。近期规划公寓化建房的行政村除外)。临街地段按街景规划进行建设。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鼓励撤并自然村、行政村,向中心村、建制镇集聚。

第五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住宅的,实行住宅小区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多个行政村迁并建成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

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必须实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积极向空中发展,建设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

农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六条农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要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农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限额标准:使用耕地的,2人以下(含2人)的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3—6人的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鼓励农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鼓励山区有条件的农民利用缓坡地、荒山、荒地,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对建设规划已实施的接驳屋,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应按原规划实施。

第八条农民在规划小区建造多层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9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造小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0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造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1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且未达到18周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父母、老人要落实在一个赡养户,不能灵活挂靠、重复申报。

(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一条农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农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建房条件进行预审、规划部门选址同意后,填写《xx市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呈报表》。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呈报表后,应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须有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形成纪要,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xx市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三)国土资源所(分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地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五)农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在其所在村(社区)张榜公布。

农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农民建造住宅

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农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及规划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宅基地。

第十四条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宅基建筑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违反规划和非法用地处理。

住宅建设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有利于村庄、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的实施,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移居,并使用本村以外的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限额标准。农民移居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在原居住地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具体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按户籍管理规定,经迁入地和迁出地村、镇同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全部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的村、镇;

(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的,由调换双方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确认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拆旧建新的村规民约。农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前应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民委员会。对拒不拆除旧房、限期不退还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在实施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需成片改造时,农民住宅需要拆迁的,被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面积限额标准安排。

第十八条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民,可经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十九条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必须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但本村内在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调剂给缺房户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一条农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实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的,由街道拟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行政村实行旧村改造以公寓式建房安置的,也应拟定农民建房实施细则,划定公寓式建房安置范围,经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笔者以为,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以及内外环境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应该考虑从城镇向农村拓展,这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的一项重大突破,可以在修改《条例》时体现这一点。

一、推动住房公积金城乡一体化的必然性

城乡建设一体化体现的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即城市要发展、乡村也要发展,要逐步缩小乡村与城市的差距,建设城乡和谐、共同富裕的社会。在这个过程里,公积金的强势介入,是契合多方利益和需求的,主要表现在:

1.农村也需要住房保障,农村的住房保障需要住房公积金介入

一方面,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农民建设住房和改善住房的需求并不比城里人少,其重要性甚至成为农民一辈子奋斗的目标,很多农民工在外打工挣的辛苦钱,主要用途就是盖房子。可以说,农民建设住房和改善住房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靠自己筹集以及乡里乡亲之间的互相借贷,而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各路资金,出于资金安全等各方面的考虑,基本上没有对农村开放,也没有提供支持;另一方面,相比城里而言,农村享受的住房保障几乎为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都是面向城市的,与农村基本无缘。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农村有强大的住房保障需求,但是农村的住房保障却几乎没有,因此,作为住房保障领域里覆盖范围最广的公积金,理应率先向这一领域开放。

2.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需要放开使用渠道,而放开渠道最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和影响的就是面向农村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农村人口比例逐年下降,但仍有一半左右的人口居住在农村。据2011年人口统计信息显示,中国大陆农村人口约有6.57亿,占比49%。如此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对建设住房和改善住房的需求数量相当庞大。如果住房公积金向农村放开,至少可以起到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可以迅速适应国家建设新农村的需要,在国家建设新农村方面率先垂范,在促进社会和谐、城乡一体化建设方面起到标杆作用;第二,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介入扩大农村的需求来增加当前内需渠道,改变当前内需不足、经济下行的现状,拉动农村经济增长;第三,可以满足农村建设住房和改善住房的资金缺口,改善农民生活;第四,可以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保障的重要作用,使之与银行不愿向农村拓展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而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生命力;第五,可以解决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问题,避免社会舆论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保障作用不强以及住房公积金“杀贫济富”等方面的诟病。

二、如何推动住房公积金城乡一体化

实现住房公积金城乡一体化一个最重大的挑战就是农村宅基地的性质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在于:第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非本集体成员不可能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权,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

从以上分析以及现实的操作实践来看,宅基地基本上不得转让或抵押,这就为住房公积金的介入设置了极大的难题。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绝大多数都建立在城镇居民所购房屋的住房抵押上,如果没有住房抵押,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很可能得不到保障(担保公司的担保是以住房抵押为前提的,没有住房抵押,担保公司出于安全考虑也不太可能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途径可以绕开住房抵押这个重要条件呢?

从部分城市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来看,所购住房的住房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并非必备条件,比如常州市2006年即推出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质押担保试行办法》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用本人或他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有一定住房公积金存储额的储存卡或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折)等有价证券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这就为我们绕开农村自有住房抵押这个门槛提供了一种思路。

笔者以为,可以设计第三人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的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里所说的“第三人质押”是指借款人之外的一人或者多人将有一定住房公积金存储额的储存卡或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折)等有价证券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从而使借款人能够顺利获得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人担保”是指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有城镇住房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在借款人无力或不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履行还贷义务,从而使借款人能够顺利获得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由于引进了第三人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的形式,从而有效避免了农村宅基地建房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难题,农民只要找到了愿意提供质押担保或抵押担保的第三人(亲属、亲戚、朋友等),即可获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当然,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关系来看,农民只有纳入了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才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条件。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均已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建缴范围,实质上就是住房公积金由城镇向农村拓展的一个突破,有利于推动住房公积金面向农村的进一步发展。

三、推进住房公积金城乡一体化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由城镇向农村拓展,除了要解决宅基地建房的担保问题,还要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问题。笔者以为与城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相比,农村住房公积金准入门槛和覆盖范围应该有所区别。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

【关键词】金融支持去库存路径研究

一、房地产库存基本情况及去化周期预测

(一)土地收储大幅减少,存量土地消化期较长

2015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市场降温。受此影响,西双版纳州土地购置面积大幅降低至23.39万m2,降幅78.6%[1]。截止2015年末,全州待开发土地面积54.21万m2,按照项目规划容积率2[2]计算,2015年末存量土地将新增商品房供给108.42万m2,按2015年102.79万m2[3]的销量,去化周期为1.05年。

(二)库存面积小幅降低,去化周期逐年增加

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房屋竣工待售面积54.7万m2,施工面积697.67万m2[4],竣工待售面积难以全面反映房地产库存状况,应综合考虑现有竣工待售存量和现存施工面积。即:

库存面积=竣工待售面积+在建待售面积

在建待售面积为本年度施工面积扣除本年度期房销售面积和本年度竣工面积,即:

在建待售面积=施工面积-期房销售面积-竣工面积

通过计算,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库存面积481.37万m2,按2015年销量,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为4.68年,虽然2015年末商品房库存面积同比降低7.52%,但由于销量下滑,去库存州周期呈逐年增加态势(表1)。

(三)房地产投资保值功能弱化,进一步增加去库存周期

2015年,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量价齐跌,全州商品房销售面积102.8万m2,同比下降27.0%;主城区商品住房均价4747元/m2,同比降低3.73%[5]。商品房投资保值功能弱化,一方面将导致投资购房需求减少,另一方面将增加二手房供给,进一步增加去库存周期。调查显示,目前西双版纳手中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城镇居民倾向通过抛售来缓解资金压力,调整投资结构。监测显示,2015年西双版纳州府景洪市二手房销售面积22.06万m2,同比增长19.63%[6]。

综合考虑西双版纳州待开发土地存量和商品房库存量,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为5.73年,考虑到商品房投资保值效应减弱影响,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库存去化周期将进一步增加,去库存形势严峻。

二、金融支持西双版纳房地产去库存基本情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增速回落,利率整体下降

截止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银行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64.89亿元,同比增长13%,低于各项贷款增速4.7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增速近6年首次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个人住房贷款占各项贷款的20.6%,较2014年降低0.9个百分点[7],不良贷款余额1595万元,不良率0.2%,低于全州各项贷款不良率4.26个百分点[8]。

监测显示,2015年全州银行机构发放个人购房贷款3896笔,金额10.63亿元,分别比2014年增加56笔和0.15亿元,其中基准利率贷款占比95.3%,较2014年增加5.8个百分点[9]。

(二)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住房金融服务水平

结合实际,西双版纳州部分银行机构通过采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和住房贷款产品创新,进一步提高了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如建设银行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大力推广个人住房贷款系统审批放款、邮储银行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实行个人住房贷款3日办结制度,有效提高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农业银行针对农民工购房需求开展了“农民安家贷款”业务,缓解了农民工购房贷款难问题。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限制

2016年4月20日出台的《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出重大调整:一是开始允许用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夫妻双方缴存的家庭贷款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只有一方缴存的贷款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此外还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高了公积金提取限额。

三、金融支持西双版纳房地产去库存的制约因素

(一)预告登记缺失,金融机构面临双重压力

目前西双版纳州尚未建立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系统,导致个人商品住房抵押登记率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制约了业务开展。一方面预告登记系统缺失,可能会给资金压力较大的开发商留有推迟备案,或备案后再过户给其他买家,甚至与假冒购房者勾结,骗取银行按揭贷款的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预告登记系统缺失,金融机构难以实现抵押登记信息共享。对于处于新售房产权办理存续期的已抵押商品房,无法通过预告登记系统办理按揭贷款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缺失,全州多家银行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率在全省排名末位,业务拓展能力受限。如州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率全省系统内排名倒数第一。如果状况得不到改善,上级分行或将采取上收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权等处罚手段。此外,由于预告登记缺失,目前辖区某银行机构已叫停了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二)利率压缩空间有限,影响购房需求的进一步上升

一是首套房贷款利率难以进一步下降。2015年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首套房贷款10.63亿元,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利率1.01倍[10],按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9%计算,加权平均利率为4.95%,扣除资金和业务成本,在当前利率市场化,存款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利润空间较小。二是非首套房贷款利率已接近政策下限。2015年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二套房贷款8188万元,平均利率为基准利率1.12倍[11],已接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政策下限。

(三)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情况分化

2016年2月1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对首套房及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通知下发后,西双版纳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3月起陆续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做出调整,但政策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监测显示,全州仅建设银行3月当月发放首套房贷款平均首付比例降至20%,其余银行机构首套房贷款平均首付比例仍为30%以上[12]。自3月起,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对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2016年5月共发放二套房贷款63笔,金额0.17亿元,平均首付比例37.3%,较去年同期降低6.7个百分点。

(四)个人住房信贷产品创新不足,行业竞争弱化

西双版纳州各银行机构的个人住房贷款差异化较小,产品创新乏力,各行主要依靠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合作来开展个人住房业务竞争。银行机构开展的住房金融创新主要集中于优化审贷流程,提高发放效率方面。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领域的信贷产品较少,全州仅有农业银行针对农民工购房需求开展了“农民安家贷”业务,但也处于初期推广阶段,产品不够成熟。

目前全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行业竞争较弱。法人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作用尚未发挥,2015年全州农信社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笔,金额659万元,仅占全州发放额的0.58%[13]。而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农信社各项贷款余额100.11亿元,存贷比64.93%,各项贷款余额占全州比重达31.76%[14]。

四、金融支持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去库存路径选择

(一)尽快搭建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告登记系统

建议尽快建立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告登记系统。目前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抓住机遇,以推进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为契机,探索搭建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告登记系统,开办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率。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压力,提高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建议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在首套房贷款利率压缩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建议适当降低二套房贷款最低利率标准,降低居民购买二套房贷款资金成本,进一步刺激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自今年3月西双版纳州金融机构下调二套房首付比例以来,二套房贷款快速增长。3-5月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二套房贷款139笔,金额4336万元,同比增长2.76倍和2.57倍[15],政策效应明显。如果二套房贷款利率能够适当下调,将进一步增加居民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意愿。

(三)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传导机制

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引导银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探索建立住房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将各银行金融机构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创新等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工作,通报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各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切实强化住房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银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住房金融政策的积极性。

(四)鼓励加大个人住房金融产品创新和行业竞争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加大对农民工贷款买房,房屋租赁市场等方面的信贷产品创新力度,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针对不同的贷款主体,灵活还款方式,提高个人贷款购房意愿。积极支持和鼓励农业银行加大“农民安家贷”投放力度。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住房金融业务拓展力度,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其体制和机制优势,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创新,促进西双版纳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良性竞争和加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2]经调查,西双版纳州土地储备量较大的开发商待建项目设计容积率为2.

[3]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4]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5]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6]西双版纳州房地产管理处调查数.

[7]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信贷收支表.

[8]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不良贷款监测表.

[9]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表.

[10]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月报汇总统计.

[11]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月报汇总统计.

[12]人民银行西双版纳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表监测情况.

[13]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表汇总统计.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篇8

一、总体要求

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深化农村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为动力,综合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有序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快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的形成,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基础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不断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规范农村住房流转,加快农村住房确权登记,组建面向农民和农村服务的房产专业评估机构,建立农村住房交易服务中心。同时,进一步拓宽农户融资渠道,激发农民创业热情,优化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加快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实施步骤

此项工作初定为两年,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成立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金融机构要围绕试点内容,并结合各自的职能定位,制定相应的支持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政策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二阶段:统一思想,宣传动员。各有关单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同时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动员,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三阶段:各负其责,扎实工作。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房产评估和交易机构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按照要求,制定落实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的具体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总结奖励。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对试点内容不落实的,要认真分析原因,严肃追究工作责任。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奖励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县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县金融办主任、县人行行长、县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县国土资源、县级各金融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的日常工作。县人行要积极抓好本方案的组织落实,及时解决和反应试点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政策,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要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努力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营造环境。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要积极做好农村住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对流转后的农村住房要及时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为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奠定基础。县人行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指导,并作为金融创新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方式和管理方法,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广大农户。通过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调解和审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纠纷案件时,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房产和农村国有划拨土地房产抵押的有效性,切实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

(三)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县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适当降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的权属登记、发证、评估以及抵押登记等环节的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各金融机构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按照政府补贴与商业运行相结合的模式,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扩大农村住房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分散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贴息,减轻农民融资成本;对按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未能享受风险补偿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建立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参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风险补偿,提高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审查管理,合理确定抵押农村住房的价值底线,规范贷款操作,落实贷款责任,试点期间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合理控制贷款的抵押率和期限,防范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风险。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篇9

一、农民建房收费现状

农民建房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日益规范,但是当前农民建房收费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农民在建房中主要发生以下费用:

㈠建房押金。村级组织收取建房押金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村级组织对施工方收取施工押金,因现有规定要求农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大于8.8米,但建房中超标准情况严重,而建房农户往往把超标准的责任推给施工者,故村级组织对施工者收取施工押金,最终还是转嫁到建房农民头上;二是村级组织在农民建房中收取拆旧建房押金,由于现在农民建房主要在新村规划区,新建房完工后要求拆除老宅基房屋进行复垦,而农民在新房建成后,将老房用于出租、经营或作其他用途,不愿拆除,有的村级组织为了约束建房农民,就收取老宅基房屋拆除责任金(押金),个别地方收取标准高达每户2万元。

㈡两违押金(保证金)、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在两违(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由村级组织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住房,用地符合规定限额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用地面积超过规定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内的,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但超过批准的建筑层次建造住房或者在已建成的住房上擅自加层,未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也不影响相邻权,总层数未超过三层的,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总层数超过三层的,四层及以上部分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除罚款外,有的县(市)还采取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方式,由当事人与所在村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不低于5元/M2向住宅、家庭作坊临时用地者每年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并一次纳复垦保证金7.5元/M2。

㈢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在新农村建设中,各地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不少地方规划了村民集中居住点。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费用的矛盾逐渐突出。在进行新村规划和实施中必须解决二个问题,一个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发生的人员安置、拆迁补偿等费用问题,另一个是进行“三通一平”所需的资金问题。村民集中居住点前期建设如土地平整、河道整理、绿化建设等以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往往较城市高。如何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种是由村级组织承担。村级经济比较好的,由村级组织对村民集中居住点进行“三通一平”,所需费用不向农户收取,全部由村级组织进行贴补。再一种是向建房的农户收取。村级经济比较薄弱,但想对村庄进行整治,而现有的财力又不足的,按照《**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由村民代表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收取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往往差别较大,有的按新建每户3500元,拆建2500元收取,有的则高达每户1.1万元,其中通路、通水费8000元,通电费3000元。

有的村除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再向在新农村规划区内建房农户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根据宅基地大小,收取1.16万—1.24万元/户不等,主要用于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的拆迁补偿和养老安置。

还有的就是借助社会力量和鼓励村民捐款。如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在完成通组达户道路硬化、亮化、绿化、洁化工程中,充分发动村民出资出力,去年全村4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有120万元来自村民捐款。

㈣有关供水供电费用。主要是农民在建房基建过程中使用的水费、电费。用水水表由村水电工负责安装到建房户的厨房,水费按水表的度数,有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按每度1.40元,上浮不超过15%的标准向农户收取,有的由供水部门按基建用水价格计收。电费存在二种情况:一种是由供电部门直接安装电表,所用费用由农户按电表度数向供电部门缴费,存在临时接电费用应退未退情况。另一种是由村里拉线装表,按建筑面积多少向农户收取600至1500元的电费押金,最终再向农户结算。

二、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分析

上述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向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在农民建房方面,农民的负担是大大加重。

㈠农民建房押金问题。这可以说是一个老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有同志认为政策有不够明确的地方。一直以来,清理整顿的有关文件都是针对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村级组织收费未作严格规范。二是处罚依据不好把握,既不能依据《价格法》(村民会收费不属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不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畴),也不能依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村民会不是各级政府,也不是政府有关部门,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因此对押金问题往往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有同志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48号)对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但从经济处罚的角度看,价格部门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

㈡两违(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的押金(保证金)、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问题。虽然表面看来这不是直接建房收费行为,但却是由建房引起,也应加以分析。首先是执罚(执收)主体缺乏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其次执罚(执收)对象存在超范围现象。临时用地补偿费,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临时用地。第三执罚(执收)标准有超过规定的现象。一是对城市建成区内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与《**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规定不符。二是一次纳复垦保证金7.5元/M2,与《**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十一条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复垦保证金。”的规定不符。

㈢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明令取消在农村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很明显,宅基地使用费是取消项目。但这里的宅基地使用费,与过去有实质上的区别,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拆迁补偿和养老安置费用的分摊。它和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样,是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新问题,由于在产生之初采用了“一事一议”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方案,不少同志认为有其合理合法性,认识上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1、从“一事一议”的角度看。从项目来看,是属《**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范围。从收费标准看,则远远超出《**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关于“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要求筹资(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公布的以资代劳每工价格标准进行折算)。从20**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20**〕4号)规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也就是说此两项费用非“一事一议”所能解决。

2、从国家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看。《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4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从这里不难看出,各级政府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有着重要责任。

3、从有关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描述:由省级政府设立和收取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只适用于城市范围,但一些地方却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收取上述费用。我省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都有明确规定,对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既缺少投入,又对如此高的收费放任不管,农民的负担怎么减轻得了。

三、几点建议

㈠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制定合理的价格收费政策,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加强涉及农民建房各项价格和收费的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行为。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篇10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困境;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90年代初期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起来的一项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时间,我国房价已经连续涨过了多个年头,房价也已经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从政府的角度看,怎样才能够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执政理念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的重要的任务。在1991年我国政府引入了新加坡已经较为成熟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也是我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有效尝试,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目前来看公积金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而且取得了成绩的同时也随之而来有着一系列的问题存在。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目前住房公积金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积金的管理主体的性质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接受政府指导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主体,本身可以承办金融业务但是又不是金融机构,这样的属性就给具体的公积金的贷款的业务开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比如巨额资金的安全问题,对于资金管理的透明度的人民群众的监督问题,对于每年的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来进行解决的问题,长期的拖下去也会带来其他的新问题。鉴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我们需要从制度和立法的双重的角度上来给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的身份的确立,明确这个管理机构的身份属性,也可以弄明白到底有哪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监管。

2.公积金的监督机制并不健全

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者这么庞大的资金,但是并不接受有关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而只是接受银行的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本身作为职工缴纳的个人财产,但是大部分人只是缴纳而并没有相应的监督的权利,更是没有实行监督权利的途径。这样的管理机制的弊端也都早有案件发生,利用监管上的漏洞来为个人获取巨额的回报,这种案件在全国屡见不鲜,相关的损失非常重大。这一切的情况都是由于相应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而造成的。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的主体范围不合理

住房公积金中主要的群体就是城镇户籍的企业职工,完全的忽视了农民工群体,而在近些年的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工所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很多的农民工由于多年的外出打工使得他们也想融入到新的城市中去生活,但是在买房落户时却遇到了困难,就是并没有住房公积金。虽然目前有的城市为了促进城乡的统筹所以也为农民工缴纳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为农民工向城市迁徙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改革的建议

1.对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改变

住房公积金本身由于数额非常巨大,从对资金的管理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看的话,对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改变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然的话对其相应的监管也都会存在一定的难题。也有相关的研究分析认为应该积极地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成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这样的提议作者本身认为是非常具有借鉴意义的,转变完成之后不仅仅是对于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有着积极地作用,并且对于保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体的利益方面以及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应该有的功能上都有着巨大的促进的作用。

2.加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的力度

公积金领域近些年来数额越来越大,以挪用住房公积金或以住房公积金为抵押从而骗取贷款的案件屡屡发生,涉及的金额也很大,这种情况使得对于公积金的监管成为了刻不容缓的大事。公积金的管理条例中本身就有相关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对于公积金的相关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可以通过一些利益相关的单位来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但是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忽视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数量也都有一定的限制,虽然大多数工作人员是秉公办事的,在这里也避免不了有少数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出现疏忽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使公积金陷入风险之中等无视法律的行为。所以作者认为在现有的监督之外还需要给予大众以监督的权利,可以把相关的信息在公积金网上进行公布,方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举报,这样的方式通过大力的发展全民的力量就可以很好地减少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内部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2003年召开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立法条例逐渐完善和发展,但是当前的公积金中所存在的诸多的不尽人意之处,很大的归因就是因为目前的体制和法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想让住房公积金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就必须要相应的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升到立法层面,通过这种形式来加以保障其权威性。健全的法律法规也是公积金可以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这也是对于公积金的缴纳主体的权益的保护。

三、结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加快了城镇住房建设的步伐,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新的住房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模式。而且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公积金对于大多数人在购房上的经济方面的帮助的作用也是非常明显,所以增大公积金的覆盖面,加强内部监管和抵制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问题等显得更加的重要。

参考文献:

[1]郑小晴,胡章林.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的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柳鹏.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综述[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篇11

(一)指导思想

以农民为主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制定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从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泥草房改造任务,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关注民生,为民解困”为宗旨,坚持以政府为引导。

(二)主要目标

年,计划改造泥草房20116户,其中:一般户16632户,困难户3484户(包括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基本解决农村泥草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节约高效。要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制订农村泥草房改造规划,实行整村推进。采取就地翻建、政策减免、社会帮扶、群众互助等行之有效的方式,节约集约用地,降低建房成本。

2.示范引导,循序渐进。首先在经济基础好、砖瓦率较高和群众积极性高的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乡镇、村搞好试点,进而引导带动和重点解决那些收入水平低、泥草房多和改造难度大的村屯。既体现对生活条件刚刚改善而又并不宽裕农户的扶持,又兼顾对收入低、生活困难农户的特殊照顾。

3.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开展农村泥草房的改造,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实施农村泥草房改造计划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行民建公助,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搞强迫命令。

4.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改造农村困难户的泥草房,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村因户而异,可采取修的以修复为主,可拆除的以砖瓦结构为主,条件好的农户可建大面积独门独房,困难户可建小面积连体房。

5.整合资源,合力推进。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实施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要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社会救助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要对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合力,推进农村泥草房的改造。

6.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农村困难户的界定和补助标准确定,必须严格履行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示、领导审批的程序,坚持标准和条件,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泥草房改造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切实维护泥草房改造户的利益,真正做到取信于民、让利于民、服务于民。

二、实施进度及标准

(一)实施进度

按照全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总体目标,改造工作采取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1.试点启动阶段为体现示范性和带动性,拟优先选择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镇鹿乡镇启动试点工作。

2.全面建设阶段试点阶段的基础上,对全区所有泥草房改造进行逐步推进。

3.收尾验收阶段全部完成所有泥草房改造工作,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二)建设标准

1.改造条件

本着“就房建房”原则,泥草房改造户必须有住房;

必须是年年底前户籍统计的本村户,而且能长期居住的农户;

农村贫困户要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户为准;

两户或多户住一栋的要以房屋产权人为准,只允许建一栋,其余户及非农户不在改造范畴之内。

2.建设标准

根据现阶段我区农村户均住房面积和结构,此次泥草房改造按户均40--60平方米安排,单位成本原则上不超过550元/平方米。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户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个别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2人以下的家庭,应通过连建的方式适当控制建设标准。农户有特殊需要、个人有能力筹措部分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建设标准。

三、试点安排

(一)时间安排

年启动试点工作。具体安排,月中旬完成组织动员和思想发动工作,组织编制泥草房改造规划;月下旬试点乡镇摸清底数;月协调资金,筹备物资。年月组织建设,月做好试点工作总结

(二)试点范围

根据省、市要求,区拟在省级新农村试点镇鹿乡镇启动试点,户数300户左右。

(三)补助标准

试点阶段,省政府按户均2000元的标准对困难户的泥草房改造给予试点资金补助,区参照省补助标准安排地方配套(包括资金、物资及政策减免)同时,积极争取市配套补助资金。对于省民政厅认定的农村分散五保户,重点优扶对象和低保户等困难户,每户按标准给予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保证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有序推进,成立市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为常务副组长,计经局、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计经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地税局、科技局、信用联社、残联、区慈善会、各乡镇(街)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计经局。切实加强对这项工程的组织领导,为全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乡村两级都要按照区里的做法,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以村为单位,以户为区域,同步推进。

(二)广辟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全力支持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一是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补助;二是坚持以农民个人投入为主,区、乡政府以适当方式进行补贴;三是积极协调银行贷款,主要解决农民自有资金不足;四是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资助建;五是采取包保办法,形成结对子帮扶体系;六是健全群众互助机制,组织开展带动互助与义务帮工活动,促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工作的快速推进。

(三)履行程序,严格管理。要严格履行农村泥草房改造的审批程序。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制定的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全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乡镇(街)补助户数、补助标准。为防止出现补助资金到位不建房、个别困难户变卖建房物资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政府补助要由困难户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户泥草房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入户调查核实和村民主评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切实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吉林省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保证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困难户领取建房资金(物资)后镇村要再次上榜公示。泥草房改造农户以划线、打基础作为项目启动的标志,完成后给予拨付补助资金。同时,改造农户必须明确完成时限及改造标准。

(四)制定政策,全力扶持。要紧密结合部门职能,制定扶持泥草房改造的优惠政策,形成举全区之力共同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氛围。对列入泥草房改造规划的农户,原则上在农户原有宅基地上推倒重建,如确需重新选址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经依法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耕地的占一补一”可免缴耕地开垦费。对实行拆旧建新、集中建房,进行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能够增加耕地的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给予必要扶持。列入此次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项目,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倡并鼓励建材企业,对实施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农户,建筑材料价格上给予优惠。各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行集中一条龙办公,提供绿色审批通道,提倡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代办制。区各部门的扶贫包保对象和资金,要重点向泥草房改造困难户倾斜。

(五)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按照省、市要求,泥草房改造工程住房、资金、权利、责任都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对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农户,根据收入水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扶持和补助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改造推进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泥草房改造任务。

计经部门负责做好全区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抓好各项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的监察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困难户泥草房的调查核实和组织建设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泥草房改造的审批和规划以及建设指导,负责建筑设计、标准制定以及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做好对抗震设防区泥草房改造房屋的抗震技术指导工作,引导农民建设抗震安全的农居。

农业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负责落实好试点镇和试点村的泥草房改造任务。新农村建设资金,重点扶持泥草房改造。

林业部门对因改造泥草房需使用已到期更新的农户自有林和集体所有林,优先审批采伐指标,用于泥草房改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免收费用。

水利部门负责研究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衔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区内,优先做好泥草房改造困难户的自来水入户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落实好泥草房改造宅基地审批和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资金的审计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泥草房改造安民工程有关优惠政策。

科技部门负责结合泥草房改造,做好农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农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信用联社负责融通资金,对农村泥草房改造中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优先提供贷款,研究泥草房改造中小额信贷政策。

残联要结合中央公益金危房改造项目,与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农村残疾人泥草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慈善会负责做好慈善救助的发动和组织工作,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新政范文篇12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目标,通过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机制,切实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工作目标

解困住房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要做好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的摸底工作,建立农村住房困难户档案;二是要制订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办法,完成30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任务;三是在全县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中,特别是结合采煤沉陷治理、整村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作为先行解决对象,帮助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实现整体搬迁的住房困难户实现搬迁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制订解困规划,并于采煤沉陷治理、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解困,逐步解决。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办法,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最终达到人人有房住。

四、解决方案

全县农村现有低保户4757户,其中住房困难户487户。根据上级安排,今年先解决最为困难的300户。

(一)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思路是:根据县政府“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目标。农村住房困难户新建住户的安置,一律在六乡六镇100百村的范围内,依照规划合理安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采取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等方式进行。

五、政策措施

(一)解困对象。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的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住房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是指人均年收入不达1000元的户;住户困难户是指无房户或建筑面积人均不达10平方米的住房户、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和采煤沉陷区无法居住的住房困难户。

(二)解困标准。对修缮、翻新住房的按现有面积修缮、翻新。对公配、置换、新建住房的,按照农户家庭实际户籍人口,解困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30平方米/人。质量标准为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题,确保解困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卫生”。新建、翻新、公配的解困住房要达到符合抗震要求的砖木结构以上标准,装修为水泥地面、粉刷内墙。修缮、置换的解困住房,在不改变原来居住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一要消除居住安全隐患,二要改变房屋院落面貌。

(三)解困程序

——个人申请。符合解困条件的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土地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村委评议。村委在收到解困申请后,开村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公示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所属乡镇政府。

——乡镇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审批。

——复查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要在10个工作日组织城建、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拟定解困对象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补助标准。解困住房的建设资金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采取困难户自筹,乡村两级扶持等方式解决。各乡镇政府根据解困工程的实际情况统筹使用解困资金,切忌平均分配。

(五)资金管理。根据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的竣工验收表和确定的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城建局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将申领的全部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实施步骤

(一)住房解困工作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批准工作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上报预选对象住房的规划、土地审批等工作要在核准后15日内完成。

(二)条件成熟、手续完备的要尽快组织施工,今年要达到下列要求。

1、全部完成300户困难群众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的住房,并设置全省统一的“政府解困住房”标识。

2、将已经解决300户困难群众住房的院落全部整理完毕,做到整洁卫生。房屋外装饰由各村根据村容村貌环境整治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3、困难群众退出的破旧房屋院落,要全部拆除整理,除重新安排外,其余要全部复垦或绿化。

(三)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按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房屋拍照存档后及时将解困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统筹使用;对完不成的要说明理由,督促整改。各解困户必须办理房产证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接受省、市抽查验收。

七、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的领导,认真搞好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解困工作,经研究成立灵石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局村镇股。办公室主任由王廷印副局长兼任。

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困工作的实施。要加强指导、协调,搞好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情况、解决问题。如实填写解困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上报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城建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困难群众住房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汇总住房困难户现有住房情况(包括住房的面积、影像及文字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动态数据库。提出各乡镇解困指标,做好施工管理,质检监督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对象的情况进行复核。

国土局负责农村住房解困工作中的土地审批、发证工作。

财政局负责本级解困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解困资金使用的监管。

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审查解困户申请材料并公示结果,确定方案、解困标准、实施地点,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档案。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领导组办公室做好农村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为了便于工作,所有成员单位均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完成日常联络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八、监督管理

(一)认真审查把关。严格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资金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核算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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