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的保护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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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篇1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陆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类无节制的捕捞活动等。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

1.1陆源污染

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类长期以来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与生活方式使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中,陆源污染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为蒙特利尔环境部长会议预备的一份报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陆源污染。

《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中对陆源污染的界定:陆源污染是:1)通过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过地下水或其他管道的引入;3)源于公约所适用区域内一缔约方管辖内所铺设的人造设施对海洋区域所造成的污染[1]。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为陆源污染的主因;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通过地表径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为主要的污染物。随着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属含量升高,直接导致海产品重金属超标。

1.2石油污染

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和海上运输量的逐年增长,我国近海石油污染日益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球每年生产的32×108t石油中,约有320×104t进入海洋环境[2]。

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径包括:

1)海底油井开采开采过程中溢漏和井喷;

2)油船运输中泄漏或发生事故;

3)炼油厂含油的废水直接流入海洋。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通常1t石油可在海上形成覆盖12km2范围的油膜,油膜会使透入海水的太阳辐射减弱,从而影响光合作用;油膜影响海水复氧,石油的分解,会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使海水缺氧,据研究,1kg石油形成的浮在水面的油膜完全氧化需要消耗40×104L海水中的溶解氧[3],造成海洋中藻类和微生物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失衡;石油流入海洋后,会产生光化学反应,生产綑、酮、酚、酸、硫的氧化物等,危害海洋生物[4]。

1.3过度捕捞

过度捕捞是指捕捞超过系统能够承担的数量的鱼,使整个系统退化。捕捞了太多的某种鱼类,让它们的数量不足以繁殖和补充种群数量。

据《中国区域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书中指出:近海的过度捕捞正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生态系统中价值高、个体大的种类被过度捕捞后,人们的捕捞目标必然转向其他一些价值较低的物种,而当这些价值较低的物种生物量枯竭后,捕捞目标随之又转向价值更低的种类,这样依次将使生态系统的所有物种都被过度利用,造成渔业资源的系列性枯竭和物种品种的退化[5]。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海鲜成为了我国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美味,为了满足人们餐桌上的需求,人类大肆从海洋中捕获渔业资源,现代渔业捕获的海洋生物已经超过生态系统能够平衡弥补的数量,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2海洋环境保护

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关键前提是要求我们增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海洋环境的污染,制约了人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如何保护海洋环境,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2.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保护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源污染,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口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6]。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通过法律的形式,坚持把陆源污染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行重点规划。严格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2.2多管齐下防治沿海城市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

随着沿海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治海洋污染:

1)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

2)制定排污指标,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总量,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加强截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4)加强沿海城市防护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

5)强化污染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治理工业废弃物,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

2.3突出科技手段,加强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目前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处理主要包括:

1)物理方法。包括围油栏、吸油物质(如麦秆、泥炭、聚苯乙烯等)、沉降和磁性分离等;

2)化学方法。包括投放化学处理剂(如乳化分散剂、凝油剂、集油剂等)、燃烧处理等;

3)生物方法。通过投放噬油微生物,进行人工石油烃类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降解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具有迅速、无残毒、低成本的优点。据研究,海洋中存在大量能够降解石油的微生物,目前能够降解海洋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有200多种。

2.4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海洋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是要科学利用,如果过度捕捞会导致资源匮乏,最终无鱼可捕捞。防止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促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1)渔业法规需要被重视起来,要加大宣传这方面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渔民依法兴渔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渔民的自觉性;另外还需要治理水产品的销售市场,要扩大宣传面,让社会广大群众都能认知到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并参与保护市场,共同抵制违法水产品的销售;

2)制定休渔期。我国每年的6至9月,相关部门会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实行2到3个月不同的休渔期,以此来保证海洋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产与发育;

3)规定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可捕标准、幼鱼比例,限制对幼鱼的捕捞是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最基本措施[7]。

3结论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1篇2

论文关键词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海洋综合管理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篇3

论文摘要:海洋行政管理究其实质是海洋监察管理。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类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的经济活动中对海洋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为保证海洋这个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发展,保证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减小污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海洋有关监察执法部门在依法管理海洋污染和保护海洋环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方面的问题。为此,笔者在分析我国近年来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法制化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我国海洋监察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三大问题。而海洋占地球面积70%以上,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巨大的开发潜力,将是人类未来安置就业的重要场所及工业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为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这一点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解决人类当前面临的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有效途径就在海洋。然而海洋开发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事业,它不仅涉及国家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就国内也涉及许多行业、学科和部门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为协调和处理开发利用者之间的利害冲突,协调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达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正常、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文拟从法制化的视角谈我国近年来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对策。

一、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的内涵界定

海洋监察管理是适应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执法职能,属于行政监督检查范畴,承担着海洋执法和护法的双重任务。具体而言,海洋监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经授权的国家和地方海洋监察部门,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履行其行政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现行的各种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制度等的贯彻实施进行的监督管理,并对海上作业的违法性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是指国家海洋监察总队及其监察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护海的一种法制发展趋势。它不仅指那些以强制手段调整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标的活动,而且还指那些依法保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实施的活动;[1](p189)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活动,即国家及地方海洋监察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为,即对海洋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管理活动。比如,海洋行政机关的设立活动是否合法,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是否高,法制观念是否强等。

我国海洋监察管理部门隶属于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监察管理职能,建立了中国海洋监察总队,并在北海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设立了三个海区总队,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监察总队,以形成一体化的海洋监察执法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它海上执法工作。

海洋监察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区别。由现阶段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规模和性质、海洋科技发展的水平以及国家现行的海洋法律制度与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等因素决定了海洋监察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是对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的综合运用,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监察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应具有与工作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包括海洋水文气象、海洋生物、化学、地质知识及海洋应用技术知识等。

⒉广泛性和综合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和多部门的活动,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它涉及权益、资源、环境等多方面的内容,涉及到许多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海上活动。海洋监察管理具有多部门、多行业性的特点,是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和范围基础上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渔政、港监、海上治安等部门都是我国海上执法部门,各部门的海洋监察也要互相协调、支援,共同维护国家海洋法律法规的尊严。

⒊复杂性和艰巨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国管辖的海域除渤海是内海外,其他海区均存在着与邻国之间划分海域疆界和岛屿归属等涉及国家主权权益等问题。我国的海洋法制化建设尚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受现有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和现行海洋管理体制的制约,一些相关海洋的部门法在管辖权限以及涉及本部门利益的一些规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处,增添了海洋监察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另外,海洋监察管理中的主体性工作是对管理的海域实行监视、监督检查,主要活动区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环境的恶劣、工作环境的多变,生活环境的艰苦,更加突出了执法的艰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无边的特点决定了海洋执法具有区别于其他区域执法的特殊性,需要拥有飞机、船舶、舰艇等执法装备进行监视、巡航。通过巡航监视、登检倾废船、石油平台和组织专群结合的监视网等,监视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及时发现违规责任者和其他海洋突发性事件,并随时掌握时间的发展动态。

二、海洋监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海洋监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海洋法与我国关于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调整我国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散见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宪法中。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调整海洋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必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从海洋监察管理的法律依据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情况和海洋环境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是今后地方海洋监察管理的重点。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法律、三条例、两规定、一办法”。“两法律”指《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条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两规定”是指《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一办法”是指《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监察管理的内容有:监视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及时发现违规责任者和其他海洋突发事件,并随时掌握事件的发展动态,当发现有侵权和违规事件时,要及时进行现场执法,制止侵权、违规行为的继续,必要时依法强制执行。对侵权或违规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资源损害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详尽的调查取证。具体内容如下:

⒈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工作。我国有18000多公里大陆海岸线,内海、领海面积辽阔。在其范围内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间带,有6500多个可依托的海岛,15米等深线以内海域面积约123800平方公里。[2](p100)这些数字表明了我国海域资源丰富,开发选择性大,区位优势显著。目前,我国许多海洋经济活动都是通过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间实现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养殖和旅游等。对沿海地区海洋产业兴起过程中出现的围、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运用行政手段加以规范和管理,并协调其与传统盐业、养殖用海之间的争海矛盾。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属审批制度、海洋功能区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三项基本制度,对海域使用进行立法和规划,规范了海域使用权属管理,使海洋监察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有了法律依据。

⒉开展以保护海洋环境为目的的环境执法工作。海洋环境作为整个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体、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气和受到海洋直接影响的沿岸区域和河口区域等。[3](p146)海洋环境的好坏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能否得以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取决于海洋的水质和生长的环境,同时又决定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为保护人类的蓝色国土,保障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海洋经济稳步、有序、健康发展,我国海洋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倾废等五个方面入手,对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环境受到损害的诸多目标进行监视,严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损害我国海域的行为,以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⒊开展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使命的执法工作。所谓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等。我国海洋监察部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有关法律和我国外交政策,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使命,强化国家对管辖海域的监管,发现和坚决制止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违法行为。

⒋开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资源为目的的监视执法工作。海洋资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种自然资源的总称,一般可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能源、海水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旅游资源等,[4](p147)目前,我国海洋监察部门对海洋资源管理的监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海域有偿使用和经国务院授权的部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监视,对其他行业管理的资源开发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对我国管辖海域的监视,保证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洋资源得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的永续利用。

⒌承担海上应急任务。应急性体现在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上。所谓海监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在正常海洋实践活动中发生的还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突发或偶发的,海监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5](p144)中国海监队伍承担的应急任务主要有应对海上溢油事故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突发事件。中国海监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设在中国海监总队,拥有具备先进信息传输和数据处理功能的硬件平台,能够为远程决策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中国海监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和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应急机制。调查取证技术支撑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三、我国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现代海洋监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监察”,即海洋监察部门的一切监察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而为,受法律约束。其内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因此,要实现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其次,要有执法中必要的武装、设备;再次,还要有科学技术的支持和高素质人才组成的海监执法队伍。

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现状还不令人乐观,执法管理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在每况愈下地影响我国的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下面就以中国海监南海总队第八支队为例(2005年实地调研),浅析我国法制化海洋监察执法管理中现存的主要问题:

⒈执法实践中缺乏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的支持。虽然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的推进却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因为海洋环境是个大的生态系统,在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上,既要考虑法律之间内部关系的层次性,即由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到生态要素的个别保护,如,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同时又要考虑法律之间内部关系的区域性。我国海洋资源十分丰富,各个海域的资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权属不明确。如果在海域资源保护问题上没有法律依据的话,就会引起地域之间的冲突和争端,如,黄海、渤海海域周边复杂的关系,需要有保护区域的法律出台。尤其是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岸带区域的海洋生态及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更应该引起重视。另外,我国立法上对行政区划海域和自然保护区海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这也给执法部门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

⒉执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五龙闹海、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的尴尬局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当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同时,缺乏海陆约束机制和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也是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状况持续恶化的主要原因。由于体制上的综合管理约束,难以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一致,因此,随着海洋资源和环境开发利用的规模的扩大,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和行业之间的矛盾不断发生,原有以部门为主的分散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需要,必须在分散的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高层次的海洋综合管理,运用政策、法律、协调等方式,理顺开发部门之间、开发与资源之间、开发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达到既保证海洋开发利用的发展,又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够成为人类持续利用的未来领域。[7](p117)

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或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分离出来,自然过渡和转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进而进行侦查、追诉并最终汇入刑事审判的机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环境犯罪案件的来源取决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门无权第一时间介入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案件来源必须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移送。国务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目前,我国海关、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权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都部分涉及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产资源与野生动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这些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很多已经列入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章节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继提出了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单独或联合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但目前,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还未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因此,尽管海洋部门查处了不少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但至今没有相关的移交程序。

⒋执法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由于执法经费的不足,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据实地调查,国家海监大队南海分局第8支队反映,现阶段他们由于经费严重不足,每个月只通海路执法一次,时间约为一周。这种长时间的间断监视现状,让违法作业者有机可乘,对我们有效地打击海上违法作业行为很不利。经费不足也造成了海上执法监控设备的陈旧和欠缺。据南海分局第8支队反映,由于执法船龄较长,航速慢,抗风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监控设备的落后,阻滞了执法人员打击违法行为。

⒌执法人员较少和综合执法技能不足。由于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制约,没有金费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没有条件得到提高,这对执法质量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对海监执法队伍本身建设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执法队伍,其自身的专业素质也必须是高素质的。

⒍用海作业单位的依法用海意识仍需提高。由于国民用海意识观念陈旧、《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单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观念,使不依法申请许可和有偿使用海域的问题依然突出,所以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相关的法律认识。

四、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的思路及对策

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全球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对此制定的长远目标,笔者对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监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设思路:

⒈强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构建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监察管理的必然趋势。目前,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继出台,但是我们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中还应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区域和海岸带海域区域的法律保护,同时建立、健全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础上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规体系,加大地方立法进程,逐步构建完善的、符合当地海域使用实际情况的法规体系,为加强海洋管理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再则,应增加生物多样性和其他海洋生态要素的法律保护规定,在管理体制上把行政区划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规划为统一的整体,以便行使统一的管理权限。

⒉明确海洋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海洋环境状况是衡量区域环境与发展的尺度,这决定了沿海地区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海洋环境目标体系的实现程度。海洋环境处于特殊的地理空间而不同于陆地环境系统,海洋功能的复合性使海洋环境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多种功能和资源利用间的冲突与权衡。海洋环境与资源处于同一个水体中,海洋环境管理需要考虑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对环境的要求和对资源的需求,在社会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历史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形成有利于海洋开发利用、有利于区域环境的总体控制、有利于海洋环境持续发展的综合管理体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确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海洋环境保护需实现从原则规定向具体规定转变。中国海监近几年的“海盾”行动,每年都要查处一大批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仅2006年就查处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无一例外都只是进行了行政处罚。成倍增长的海洋违法案件,以及海洋环境质量的日渐恶化,与海洋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严惩不无关系。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因此要逐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海洋环境保护实现从原则规定和定性到具体规定和定量的转变。尽快研究并制订诸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之类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各地应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协调各海洋行业在海洋开发中的关系,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二是组织编写好海域使用开发规划和海洋产业发展规划。三是要真正实施重大海域使用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四是全面实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审制度。六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的衔接。

⒋加大海洋执法经费投入力度,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监察硬件方面的实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加强海洋执法设施建设,建造独立的海洋监察船,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购买急需的海水监测化验设备,以应对海洋环境污染、水质监测的需要;配备摄像机和手提电脑,确保现场取证并建立完整的监察数据和档案。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公安、边防密切配合,组成联合执法体系,加大海陆联合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破坏海洋环境和资源等非法用海行为,维护良好的海洋开发秩序。

⒌提高海监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没有一支高质量的海洋执法队伍,海洋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海洋监察员是海洋执法监察的一线战士,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海监工作的成败。因此,在海监队伍建设方面,应严格按标准进人,做到宁缺毋滥,选用一些文化层次较高,懂业务的人才,调整海监队伍的知识结构。同时加强培训,通过不断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战斗力。坚持监察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不断提高海洋监察员的法律水平、业务能力。

⒍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国土的宣传。国家和社会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观念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海洋保护和管理工作。大力开展海洋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关心、了解和认识海洋,形成爱护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养护海洋的社会氛围,认识到海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强化和顺利开展的社会基础。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对大案要案的重点查处,提高违法用海行为的曝光率,予改变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识。合理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需要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和多种媒介宣传,普及海洋知识,提高劳动者的海洋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沿海地区公众参与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使之成为保护海洋的有生力量。[9]

总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源环境管理工作。作为依法管理海洋监察的职能机构和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从事执法活动的主体,我们要准确定位管理职责,明确分工,探索统一、高效的海洋管理运行机制,树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监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M].海洋出版社,1998.

[2]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相关法规释义[M].海洋出版社,1998.

[3][4][5][6]郑敬高.海洋行政管理[M].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7]范志杰,周永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展望[M].海洋出版社,1999.

[8]刘惠荣,高威,杨益松.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探讨[J].法制论丛,2006,21(3).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1篇4

论文关键词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海洋综合管理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篇5

以海洋之名

如今,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不断向更深层次发展,与此同时,海洋环境的保护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缘起与海洋的天然关联,LAMER海蓝之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海洋保护的宣传和推广。自2005年起,LAMER海蓝之谜与全球最大的海洋保护组织世界海洋保护组织(0CEANA)建立了长期战略伙伴关系。

2009年,在“海蓝之谜”与世界海洋保护组织的共同推动下,联合国将每年的6月8日正式确立为世界海洋日。“我们非常兴奋,联合国为了地球表面的71%,正式确立了一天作为世界海洋日。”世界海洋保护组织首席执行官安德鲁・夏普勒斯(AndrewSharpless)说,“这将帮助我们及其他海洋保护组织鼓舞更多的人加入我们的行动,共同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

2010年,“海蓝之谜”支持世界海洋保护组织在伯利兹开展海洋保护活动。在该组织的不懈努力下,伯利兹政府宣布,为保护该地区的珍贵珊瑚和海洋生物,禁止一切形式的拖网捕捞。该组织伯利兹办事处副总裁奥德丽・麦特若・谢泼德(AudreyMatura-Shepherd)将这一成果比作历史性的里程碑,因为“它再次证明,‘海蓝之谜’和世界海洋保护组织的合作让伯利兹和当地居民受益匪浅”。

除在全球范围内对其战略合作伙伴世界海洋保护组织的多个海洋保护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外,“海蓝之谜”在中国进行的海洋保护活动也已经进入第三个年头。作为一个拥有30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国家,科学地开发与利用海洋资源,平衡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保护将成为我们的重要议题。

对海洋的承诺

作为实践海洋保护的先行者,“海蓝之谜”始终坚持用可持续的方式采集原材料,以保护海藻林生态系统,确保这些珍贵的海洋植物能够持续健康生长。“我们坚持每年仅两次手工采摘深海巨藻向阳处的前端,避免机器采摘带给巨藻的伤害,也确保这种珍贵植物能够持续生长。”“海蓝之谜”亚太区总经理维吉妮(Virginie)女士介绍,不仅采摘如此,“海蓝之谜”的整套制作过程,都保证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完成绿色采摘之后,会立即将海藻冰鲜运送到贺伯实验室,进行3至4个月的古法生物性发酵。最后,再添加从手工剥皮的青柠中萃取的高抗氧化成分酸橙茶,坚持手工装入特制的瓷瓶,从而减少因使用机器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这一切源自“海蓝之谜”创始人麦克斯・贺伯博士的海洋保护理念。这一理念自上世纪60年代品牌诞生之日起延续至今。为了庆祝2011年世界海洋日的到来,“海蓝之谜”携手著名的当代艺术集团声响慢行共同“倾听海洋的召唤”系列公益短片,将语言、电影、音乐和声音等多种元素融为一体。

在这一系列关注海洋认知、可持续发展以及海洋之无限魅力的感性专题中,包括中国影视明星刘烨、世界顶级单人帆船手萨曼塔・戴维斯(SamanthaDavies)、法国著名设计师菲利普-斯塔克(Phih'ppeStarck)、自由潜水世界冠军纪尧姆・乃瑞(GuiUaumeNery)、法国演员兼导演梅兰妮・劳伦特(MelanieLaurent)、日本女演员菊地凛子和英国冒险家大卫・罗斯柴尔德(DaviddeRothschild)七位非凡人士在内的海洋环保主义者,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了他们对海洋相同的热爱。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

关键词:海洋生态文明生态补偿补偿机制

进入新世纪,人类为了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危机,开始进军海洋,海洋开发与利用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是发展海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础。山东省政府2011年1月6日对外通报,国务院已正式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标志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划为加快推进我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海洋生态文明与生态补偿机制

(一)海洋生态文明的内涵

在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指导下形成了人类与自然的矛盾,生态文明便得以兴起。生态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上的具体体现。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为主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追求自然—生态—经济—社会系统的关系协同进化,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以环境的承载力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

海洋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原生态文明的起源和基础,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海洋开发利用影响巨大。对于海洋生态文明的解释,人们的理解并不一致,大致从两个方面概括:“一是人类遵循人、海洋、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二是人与海洋、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文化伦理形态。”[1]人类起源于海洋,海洋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海洋不仅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产品,还在气候调节、水分平衡、自然循环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生态服务作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既不能一味地追求海洋为人类服务,也不能单纯地强调海洋绝对保护,而应以海洋经济开发的繁荣来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以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海洋经济的更大发展,最终形成一个和谐共荣的海洋生态文明局面。

(二)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一词最早使用主要是在生态学和经济学领域,近年虽有一些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有个别省市也进行了实践探索,但就生态补偿的定义而言,由于不同学科的学者研究角度存在差异,对生态补偿的理解侧重点不同,至今还没有较为公认的概括。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生态补偿应该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以经济调节为主,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整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清楚具体的阐述,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2]

在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背景下,针对区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我们把对生态补偿的分析放在海洋生态文明视野下,以克服在海洋生态资源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作为生态补偿的一个具体、个别类型,海洋生态补偿的目的在于达到人与海洋和谐共处、经济与海洋可持续发展。它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关心人与海洋本身的关系,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海洋等一系列活动中,为了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对海洋生态进行补偿和对海洋生态保护作出贡献者以及因海洋保护和利用而利益受到损失者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3]海洋生态补偿直接针对的对象是人,但最终归宿是海洋生态环境,是以恢复失衡的海洋生态系统为出发点。同时,通过海洋生态补偿,可以实现环境公平,最终保证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意义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离不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经济的发展,必然依赖于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随着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与海洋原有生态系统间的矛盾将愈加突出,必须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作为指导,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间的矛盾,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一)有助于协调海洋生态保护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矛盾

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忽视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价值。这种错误的认识,直接造成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人类的经济活动严重干扰和破坏海洋生态。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保护,对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实行禁止,但由于忽视了为其寻找可持续的替展途径,致使海洋保护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总是处在不断的冲突之中。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通过基于公平利益分配的经济政策与经济机制,平衡各方的利益,化解海洋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进而为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一条和谐发展之路。

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正是调节海洋保护与经济发展困境的有效手段。通过海洋生态补偿,能够建立起海洋有偿使用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收费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海洋资源优化配置的约束机制,形成有效的向海洋生态保护倾斜的管理制度,从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协调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

(二)有助于积累海洋生态保护资金,提高政府海洋生态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的海洋保护工作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为资金支持来运作的,缺乏其它有效的资金来源。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开展受到严重制约,而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恰好可以通过经济激励手段解决海洋保护资金问题。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框架是“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保护者获益”,在这一总体框架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资金渠道得以拓宽,保证为海洋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筹集到充足的资金。同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能有效的激励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改变传统的行政强制手段,既可以有效地解决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冲突,着实地提高了政府的海洋管理水平。

(三)有助于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是一个整体,具有永续流动性,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既不是某个人或某些组织的责任,其建设的收益也不能由某个人或某些组织独享。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明确了污染者和破坏者的责任,增强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促使所有主体把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和其发展生产结合起来,为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通过实行责权利相统一,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有利于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

浙江省是我国第一个以较系统的方式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省份。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即“受益补偿、损害赔偿”、“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多方并举、合理推进”原则。学习他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海洋环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构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时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公平负担原则

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等。国家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我省在积极开展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应该贯彻国家的政策方针,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立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在国家生态补偿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省在发展海洋经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应确立海洋生态补偿的公平负担原则。海洋是人类起源的发祥地,海洋生态资源作为人类共有的财富,任何人都享有平等利用的机会和分享的权利。海洋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成本;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受益者要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者所付出的代价给予合理补偿;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者,应该对其破坏的海洋环境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只有遵循公平负担原则,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保护与建设。

(二)权、责、利明确原则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过程中,海洋开放与利用是必不可少的内容。由于海洋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博弈,要想实现海洋生态保护的最终目标,只能通过合理分析和界定各利益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才能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一个主体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环境,就有义务进行修复补偿;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我们在确定参与海洋生态补偿的各方面主体时,必须通过制度安排使应该付出代价者支付应支付的成本和费用、应该受到补偿者得到相应补偿,确保各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真正实现统一。

(三)灵活性创新原则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我们在建设蓝色经济区发展中提出的一个崭新课题,因此,一方面要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突出海洋生态系统特点,科学论证、积极创新,建立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方法的标准体系,探索多样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方式,制定海洋生态补偿实施的流程,从而为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实施提供新方法、新经验。例如我们在遵循“谁破坏、谁补偿”原则时,就应灵活适用,不一定必须要求其在原地进行修复补偿。如果在经济区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允许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这并不意味着在经济区可以随意破坏,不进行任何修复。必须努力把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只是在经济区无法完全修复的部分,才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投资者和建设者在项目上马之前就必须做好补偿安排和预算,投资总额必须包含适当比例的补偿费用。

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我省各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人类通过海洋生态补偿,恢复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海洋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刘家沂.构建海洋生态文明的战略思考[J].今日中国论坛,2007(12).44-46.

[2]李锋.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机制初探[J].海洋技术.2010(9):125.

[3]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391.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篇7

关键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预警原则;应用

中图分类号:F326.4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70632222

1预警原则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中应用的必要性

海洋Y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组成,专属经济区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科学开发,是当前海洋事业发展中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面临着很大压力,由于过度捕捞使得很多鱼种濒临灭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全球海洋渔业资源管理进入了370.4km专属经济区,中国渔业作业范围大大缩小,加大了中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的压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中国与日本,韩国分别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来解决海洋的共同渔业问题。2000年又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规定双方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接受双方互相监督和检查。并要求在过渡性安排水域进行作业的渔船每年要减少1/4,4a以后全部退出对方水域。随着3国协议的生效,中国渔民逐渐从传统作业渔场退出,进行中国近海作业,大大减少了渔民作业场地,迫使部分渔民寻找新的出路。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将预警原则纳入到相关法规中,将有效防止海洋渔业资源的继续恶化。

2预警原则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适用构想

2.1加强监测力度

当前,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已经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法》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对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而在我国未来制定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可以将预警原则作为一般性的规定纳入到法律规定中,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出台之前,可以先将我国现行的《渔业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预警的具体措施,如休渔制度,渔船报废制度,预警参考点和捕捞许可制度等。

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是保证海洋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在现有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整体水平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大对海洋监测体系的研究,获得更加详细、准确、科学的监测资料,对海洋生物的种类、数量也要更加详尽地掌握。还需要拓宽检测工作的领域,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生物与赤潮以及海域功能区的监测,将我国专属经济区海洋渔业环境的监测更加细化,将海洋真实地描绘出来。要加大对专属经济区域海洋生物的监测频率,增加监测站点的数量和密度,使获得的信息更加准确。

2.2建立完善的海洋渔业预警体系

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管理包括多个部门,如海洋局、交通部、环保部等。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预警监测和管理,可以在下属部门设立专门的海洋环境预警体系,明确其职能,以便更好地进行工作。在建立独立预警监测部门后,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海洋检测预警体系工作的政策运转。为了扩大预警原则的推广范围,可以在近海海洋渔业资源问题严重的地方进行试点使用。如在胶州湾或者福建沿海等污染较为严重的地方,结合当地海域渔业资源的实际情况,对预警措施使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预警措施。可以设立预警参考点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实施禁渔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加入预警原则,根据试点的实验效果逐渐向中国各个海域扩展。

2.3加大海洋环境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预警原则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海洋生物管理中,必须对海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对专属经济区中的生产开发等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对这些开采活动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防止这些开采活动对海洋渔业产生危害。对海洋生物的生活习性和具体人类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海洋渔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海洋生物因为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而受到威胁。

3结束语

在当前全球海洋资源管理中,资源养护已经成为海洋生物资源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对于我国海洋资源不断恶化的局面,大大增加了近海渔业资源开发的压力。所以,我国有必要针对现在发展状况将预警原则纳入到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的基本原则中,并针对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对策,改变当前我国严峻的海洋状况,促进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篇8

论文关键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现行法律

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一)石油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渤海、黄海海域有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利用海洋石油资源必不可少。渤海海域的康菲溢油事故造成了渤海海域的大面积污染,对渤海的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影响,渤海海域的海洋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黄海也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随着海上石油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大,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加大。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青岛市黄岛区作为国家的石油战略储备基地之一,大炼油发展较为迅速,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在海上运输石油以及石油储备过程中,管理不当容易造成石油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东营石油资源较为丰富,在蓝色经济区规划中,东营的目标是建成石油产业聚集区。在发展石油产业过程中,以及通过海上输出石油时,一旦石油泄漏会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二)港口建设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目标是成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作为国际航运中心,港口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靠近渤海的东营、滨州、烟台、威海等城市,都在积极谋划建设自己的出海通道,力争建成有着一定吞吐能力的大港口。在莱州湾海域,作为煤炭资源较为丰富的烟台龙口市,其规划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港的吞吐能力需要不断的扩大,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烟台也正准备对烟台港进行扩容。青岛作为黄海之滨的港口城市,借助于蓝色经济区的平台,正在建设千亿吨港口董家口港。东营、滨州、威海等地也在谋划建设新港口。不难看出,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磅礴发展中,港湾的建设史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一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的基础设施。码头建设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带开展工程建设。因此,在海洋工程建设中必可避免地会对渤海、黄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海洋污染造成污染或者破坏。

(三)海域使用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中,要建成九大核心区,其中包括丁字湾海上新城和潍坊海上新城,七大区包括“海州湾重化工业集聚区”、“前岛机械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滨州海洋化工业集聚区”、“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区”、“莱州海洋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东营石油产业集聚区”。海上新城的建设需要填海造地以解决新城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七大区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海域使用。加之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海洋养殖产业的发展等因素都会对渤海与黄海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海砂是一种海洋资源,开采海砂资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海砂可以作为建筑或者工业原料使用,其有着较高的经济价值。渤海、黄海海域有着较为丰富的海砂资源。近几年,随着海砂资源的日益重要,一些不法分子过度开采海砂资源,对渤海与黄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会影响一些鱼类的生长,还会对近岸的海岸环境造成影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海洋环境相对于其他地方的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很容易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陆源污染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有黄河流入渤海,其他较大的河流有弥河、潍河、胶莱河等河流,其他河流不计其数。这些河流沿岸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向河流中排放污染物,河流中的污染物随着河流汇入渤海、黄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不可否认,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的倾倒对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2010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陆源污染已经成为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过程中,陆源污染对山东半岛海域环境的影响将成为主要的因素。加之,沿海地区的陆地垃圾的倾倒、工业废水的直接入海,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发展蓝色经济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对陆源污染的防治,减少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不足

(一)相关法律制度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法,它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做了相关规定,为我国环境保护指明了总体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中的很多规定都只是一种原则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在现实中不能运用到实践中去,缺乏可操作性。相对于具体的规定而言,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不能被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去。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相当于“沉睡中”的条款,不能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实践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应当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能够在实践中被很好地运用到具体实际中去,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法律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环境立法滞后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实践中,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的状况日益下降,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峻的海洋生态环境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反映。在法治社会,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规范,是最重要的一种引导人的行为的手段。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滞后,已不符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从2000年修订以来,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除此之外并没有其它配套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颁布,至今没有对其进行修改过,相关的规定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的要求。相关的内容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很多问题在法律上存在空白或者漏洞。

(三)责任形式单一,处罚力度不够,法律责任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规定的法律责任中,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中在这些责任形式之中,运用最多、最广的一种形式就是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对违反法律规定者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是罚款、警告、给予相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法律责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这几种形式。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这些责任形式中可以看出,违反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大多是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比较单一,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以罚款为主要方式的处罚,在实践中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效力,保护海洋环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违反规定者宁愿被罚款,还是去污染海洋环境,是因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所造成的,使得一些企业违反规定排污。同时,这种以罚款为主要处罚方式过于单一,并没有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其配合使用,造成不能保证处罚力度,处罚的实际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四)缺乏政府监测机构向受害者提供信息和资料

海洋环境受到污染后,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利益受损的企业和个人如果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应当提供受到损害的证据。由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监测涉及到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的浓度,以及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对于海洋污染证据的收集需要借助于高科技设备,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受害者在这些方面处于劣势。受害者不具备收集证据的条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相关知识也不了解,导致无法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公众可以向政府部门及其监测机构索要监测资料的权利,也没有规定政府部门及其监测机构有向受害者提供监测报告的义务。因此,受害者一旦利益受到侵害,缺乏必要的污染证据,不能利用法律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由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使得海洋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五)缺乏损失鉴定评估制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海洋环境污染受害者要维护合法权益,对污染者要求赔偿,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大小、造成损害的原因。对于利益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没有能力很难出具关于损失的证据。但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设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机构,受害者无法向海洋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寻求鉴定,使得海洋污染受害者难以收集损失大小的证据。也就不能对相关的损失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

关键词: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途径

中图分类号:P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031-02

1.引言

海洋是地球的主体,占据了地球绝大部分空间,是地球上最大的自然资源宝库,是未来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不可或缺的能量源泉。联合国《21世纪议程》提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因此,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面对着海洋生态利用与保护的诸多冲突,如何正确处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可忽视的不和谐关系、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共同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就显得尤为重要。

2.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

2.1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诉求

海洋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自21世纪以来,我国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加大,给我国海洋经济带来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原有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果只顾及经济发展而忽略了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那么最终得到的这种所谓经济发展也只能是镜花水月的表象而已,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长此以往,带来的只能是生态系统的失衡,进而殃及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而且这种局面已经显现,并呈加剧之势。所以想要获得长久而有效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强化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快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实现“用海护海再用海一再护海”的一体化建设,在保证海洋经济高效发展的同时,保护好海洋资源,从而使海洋经济发展获得更加持久的生命力。

2.2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统筹协调发展的内在需求

“协调”是发展的根本,也是党的“十”报告中对经济发展提出的硬性要求。人依赖自然,自然也会依赖人,如果人类只知道利用自然而不知道保护自然,那么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依赖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导致环境恶化,终有坐吃山空的一天。而海洋生态环境作为自然生态环境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只有与之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才能做到海洋资源循环利用,实现人海共赢,进一步推进未来社会的良性发展。

2.3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改变我国资源环境现状的急迫要求

尽管我国幅员辽阔、物藏丰富,但作为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均矿产资源、人均能源储量及野生动植物和海洋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大大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与此同时,当前我国资源环境建设的现状也不容乐观:总体环境在恶化,局部环境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环速度,生态赤字在逐渐扩大。在这样的状况之下,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人类与自然环境特别是作为生命之源的海洋协调发展迫在眉睫。只有全面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才能改善我国当前资源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缓解我国生态建设中所存在的矛盾。

3.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人类社会、科技、经济等发展活动对于海洋的影响程度,特别是在沿海地区、近岸海域,人类活动的加剧尤其容易引起海域生态环境恶化,导致人海关系恶性循环。20世纪60年代之前,我国海域生态尚属正常,70年代以来,由于现代工业、农业、养殖业及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国海域生态环境已经面临重要的问题。

3.1临海地区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程度较高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部分沿海地区,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近海海域污染物超标现象严重,海水的污染重度远远超过海域的自净能力。分析近岸海域污染物超标的原因,一是在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临海工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生态意识的薄弱,导致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提高;再者便是传统的海产养殖业迅速发展,造成了近岸海域新污染,在某些海水养殖业发达的地区,养殖业的自身污染已成为近岸海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再加上围民生态意识的薄弱,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3.2产业链结构更新缓慢带来的海洋资源过度开发的问

海洋资源涵盖海底矿产、海洋航运和港口、海洋能、海水及海水化学、海洋旅游、海洋生物等资源。近年来,我国海洋资源开采领域及开发规模不断扩张,资源利用更加高效,但仍就面临着许多问题,制约着人海关系的良性循环和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应属对海洋资源不计后果的过度开发问题。因为说到底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链条上仍旧是一个地位较低的国家,产业链结构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依赖性非常强,这样的现状极大的遏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过度,环境日渐恶化。虽说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但自然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总是“吃老本”。近些年来,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使得资源的过度开发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但总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3.3科学技术落后带来的海洋资源利用率低下的问题

2015年第4届世界海洋大会在青岛举办,与往年不同的是,这一届海洋大会的科技展示区相比从前更加趋向于对海洋保护与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方面的创新技术进行展示,由此可以看出创新型、节约型的海洋开发利用技术越来越受到青睐,而海洋科学技术创新俨然也已经成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然而,通过先进技术的展示,我们不得不承认,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技术创新仍显落后,受技术、管理等因素制约,我国海洋资源总体开发能力不高,许多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仍旧处在设计与建设阶段,尚未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与此同时,由于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过程中也造成大量的浪费。资源利用率的低下,已成为制约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4.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

4.1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科技兴海

海洋资源开采技术的落后一直是我国推进海洋生态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阻碍,技术革新的滞后性造成了严重的自然环境恶化与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由此可见,我国还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倡导科技兴海,提高海洋科技创新水平,以此改善当前因科技落后而导致的海洋资源能源浪费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加快扶持培育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海洋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择优发展新型高端临海产业,尽快形成绿色环保低碳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4.2构建合理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海洋产业链结构的转型升级

突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不要发展,也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只大力改善环境,而是要从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海洋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也就是生态、发展两手抓,构建一种合理的发展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域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综合推进用海护海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监察与协调工作机制的建设,构建合理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提升用海护海工作的效率水平。同时积极创新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管理方式,加快构建与扶持创新型临海产业,择优发展具有高科技水平的新兴产业,以此来推动我国海洋产业链的升级,进而改善我国在世界经济链上的地位。

4.3提高国民的海洋生态意识

其实无论是在海洋生态文明还是陆地生态文明的构建过程中,人们自身的道德文明意识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说是生态文明建设中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一个环节。因为如果人们生态文明观念淡薄,就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日渐恶化的现状。可以这么说:公民缺乏生态意识是导致现代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的根本原冈之一。因此,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海洋生态忧患意识、海洋生态价值意识、海洋生态道德意识和海洋生态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用海护海,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和氛围。

4.4统筹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方针

我国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进步,不断创新,但受制于科技因素,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海洋科技的发展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仍比较落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环境代价仍然较大,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所以一定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方针,绝不能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求得短期的发展,确保海洋资源取之有道、用之有序。必须统筹好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强化与海洋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将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行动方针真正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海洋环境不断改善,永续利用。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篇10

关键词:海岸带规划;生态化综合管理;逻辑架构;理念;基本原则

一、引言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陆地资源的竞争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关注点转移到了蓝色国土上。世界开发海洋的浪潮迭起不断,海洋开发利用压力加大,科学处理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已经提上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对于海洋资源丰富的中国来说更应如此。我国的海岸线长达32000km(含岛屿岸线14000km),海岸带面积约28.5×104平方公里,跨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它对于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极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战略意义。海岸带地区生态脆弱,易受气候变化、海陆相互作用等自然因素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多年来我国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因缺乏科学的指导,导致了资源的破坏和浪费,致使资源近期消费或利用需求与资源的长期供给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环境质量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还带来了海岸侵蚀加剧、灾害损失加大等不良后果。除了部级海岸带规划管理外,分区域、行政省区进行规划管理更加具体、深入、有效。综合规划管理总体的理念和原则既是海岸带规划管理这条大船的舵,掌握着前进方向,又是在实施规划管理方法和技术所坚持的底限。因此,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和原则是实施海岸带开发利用与生态化综合管理的重要前提。

二、我国海岸带管理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进展

自从美国率先提出海岸带综合管理以来,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索海岸带管理理念。我国自1979年开始,已经陆续完成了“全国海岸带和滩涂资源综合调查”、“中国海湾志”、“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开发规划”等项目,摸清了全国的海岸带自然环境以及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中国各学科研究人员在海平面变化及未来预测、海岸带及海洋灾害、海岸侵蚀、海岸带环境保护及生态研究等领域开展了相应的专题研究,也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与国外相比较,我国对海岸带规划管理关于可持续利用与综合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正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理念得到进一步重视。本世纪初,我国学者开始研究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的研究中,也开展了一系列海岸带管理的实践工作,一些地区在海岸带综合管理理念的实践上表现较为典型。

三、山东半岛海岸带规划与生态化综合管理的理念和原则

山东省海岸带资源丰富,在海洋渔业资源、石油资源、盐业化工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湾港口资源在全国都居于优势地位。近几年,全省加大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海岸带造成了巨大的生态压力。青岛市正立足建设21世纪国际海滨大都市,充分发挥海洋科技优势,着力推进海洋科技产业化,建设海洋科技产业城。烟台市以国家海洋综合管理示范区建设为先导,不断提高海岛及海岸带开发、管理与保护水平。威海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实施“海洋经济现代化”战略,大力推进海洋水产科技示范园、部级渔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潍坊市发挥滩涂广袤的优势,海洋盐业、化工产业发展显著,居于全国前列。日照市围绕建设欧亚大陆桥头堡的优势和海洋经济强市的目标,大力实施以港兴市和科技兴渔战略。东营、滨州两市注重发挥黄河三角洲丰富的滩涂、盐卤、油气资源优势,加大海洋化工和“上粮下渔”综合开发力度,推进海洋新兴产业迅速发展。2009年8月开始,响应中央的号召,全省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全面启动,这也标志着对省情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海洋经济发展将实现新的突破,标志着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意义重大而深远。

综合国内外海岸带规划管理的经验,结合山东省自身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对山东半岛海岸带规划与生态化综合管理的理念和原则是:山东半岛海岸带规划管理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生态化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开展海岸带综合管理。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当前与长远兼顾、陆域和海域资源统筹、海洋产业链之间关联、内外发展相结合,构建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设施完善、聚拢效应明显的山东省海岸带综合开发利用的格局。具体如下:

(一)坚持四效统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把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贯穿于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始终,做到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和保护中提升生态文明、环境友好水平;坚持集中集约用海用地,构建优势产业基地或园区,促进产业项目向园区、基地聚集,向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科学规划、严格控制、有序开发沿海岸线,严格保护沿海防护林,不断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健全海洋水质保护体系,污控指标体系,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者相统一,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立法先行,严格执法的原则

海岸带规划管理中必须明确法律法规的要求,现阶段,我国现已加入和签署了国际海洋公约和条例,成为我国海洋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根据具体国情,我国又制定了支撑多个海洋法制体系的各类规章。《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构成了海洋权益;《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权属”、“有偿使用”、“功能区划”三项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上交通管理法》、《涉外海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为我国的海洋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初步构建起了我国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上述海洋法规看似全面,但在实际的管理中会出现有交叉部分,管理机构容易产生矛盾、冲突,不利于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进行。因此,我国亟需一部海岸带综合开发管理的专门法来进行规范和制约。

(三)坚持陆-海统筹,有偿使用的原则

统筹海域、海岸带、腹地开发建设,推进从陆地到海洋、从近海浅海到远海深海的新跨越,实现海陆资源互补、产业互动、布局互联。把海域陆域作为一个整体,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土地、海域等要素资源,对海陆产业统一规划、资源统一配置、基础设施统一构建、生态环境统一治理。以海洋开发带动陆地开发,以扩大开放激活海陆资源,实现海陆资源互补、产业互动、布局优化,形成开发海洋、发展沿海、带动腹地发展新局面。在规划管理中应该保证整体利用,统一审批,保障海岸带资源有偿使用,杜绝“无序、无度、无偿”使用,维护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的正常秩序。

(四)坚持科教兴省的原则

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关键还是在技术;规划海岸带功能区划仍然要首先考虑技术因素。如目前计算机先进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如互联网、GPS卫星定位与导航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技术等等都是进行海岸带开发管理的关键。把海洋科技、教育、人才、文化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以科技进步推动海岸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科技创新引领全省海洋经济建设,提高区域竞争能力。

(五)坚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原则

深入了解省区自身特点,深度挖掘区位、资源、产业、文化等比较优势,坚持差别竞争、错位发展,有所为、有所不为,探索符合山东省实际、展现全省特色的海洋经济发展道路。青岛、烟台、威海、潍坊等城市要各自发挥特色,树立个性鲜明的城市形象。海洋经济产业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抓起一批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技术和重点项目,形成发展亮点,起到示范作用,促进经济全面发展。

(六)坚持横向协调、纵向关联的原则

在规划全省海岸线时要注意统一性,做到各地区海岸线的空间要素与相邻岸线间的横向协调,保持应有的关联性与过渡性,可以从宏观到微观进行规划研究,编制全省的宏观体系规划,然后逐步到地区的个案设计,并坚持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相结合。强调各地区海岸线形象与所在城市整体形象的一致性,注意各空间要素之间的纵向关联性,塑造富有个性的海滨城市景观。

(七)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公众参与在美国应用较为普遍,在我国海岸带规划管理中往往被忽略。公众参与是一种民主工具,是人类生活质量得以全面改善和提高的保障。它不仅是一种政治工具,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责任,能确保公众的知识与经验整合到管理与规划过程中去,能够保证已确定的解决途径的质量和在一种特殊情况下的适应性以及能够促进规划管理决策的实际完成。海洋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决策的制定,有义务参与到规划管理中来,享受开发利用所带来的效益,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可以通过信息、信息反馈、公众访谈、讨论等方式来完善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途径。

(八)坚持国际合作的原则

海岸带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不再是一个省区的问题,甚至突破国界,是一个全球共同面对的问题。因此,山东省海岸带综合开发管理要以国家海洋技术、政策等为依托,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积极寻求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走国际合作的道路。

四、结论

本文简单介绍了海岸带规划与管理理念的必要性,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阐述了海岸带规划与管理的理论研究进展状况,并且选取了天津市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座位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进而又基于山东省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政策优势,论证得出了山东半岛海岸带规划与生态化综合管理的逻辑架构:理念与原则。这是对山东半岛海岸带规划管理的宏观把握,具有旗帜性的作用和整体的战略意义,希望能对海岸带管理的相关部门有一定得参考价值。

当前,海岸带规划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海岸带生态环境,整个生态系统的好坏,而且关系到海岸带区域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因此,我国应该密切关注国际社会关于海岸带规划管理的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及时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走国际合作的道路,立足本区域海岸带自身的自然地理条件,扬长补短,力求做到更科学、更合理地规划管理和利用海岸带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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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飞,王灵舒.综合性海岸带规划与管理探讨[J].规划师,2005(11).

4、赵树明,孙雁.解读海岸带规划的理念、方法与经验――兼谈天津海岸带规划[J].城市,2006(6).

5、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EB/OL]..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篇11

1概念和内涵

1.1海洋生态补偿

海洋具有整体性、流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海洋生态建设都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一片海域的环境资源破坏会损害周边海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破坏的后果需要由周边海域分担;另一方面,一片海域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可以增加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建设者无法独自享有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成果。在海洋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类似的外部性普遍存在,并导致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困难,损害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海洋管理同样需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来调整相关利益关系。从政策角度,可以把海洋生态补偿定义为:“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实现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激励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行为,调节海洋环境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1.2生态系统方法

生态系统方法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全面方式,是一个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生态系统管理进行思考和制定行动计划的框架。在研究或实践中,生态系统方法被赋予多种不同的定义。《生物多样性公约》认为,生态系统方法是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综合管理的战略,是促进它们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种公平的、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能重视生物组织结构、有机体的基本过程、功能及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等多方面。在海洋管理领域,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则认为,生态系统方法为海洋和海岸带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综合框架,与传统的基于单个物种或者单一问题的分散管理不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综合考虑了相关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特别是影响海洋资源利用的人类因素。

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上,生态系统方法被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概念正式被提出,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组织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迅速成为研究和管理实践的热门。海洋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提供了比陆地更多的机会,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管理中,特别是在海洋渔业管理中,得到了更多重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国家均在各自的海洋政策中明确提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海洋管理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2在生态系统方法框架下构建海洋生态补偿运行机制

2.1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要求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上提出了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12条原则,其中的4条原则与生态补偿直接相关:

(1)生态系统管理者必须认真考虑和分析管理行动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这条原则强调应充分认识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问题,即实施生态补偿的缘由。

(2)应在经济背景下理解并管理生态系统,包括a、减少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市场扭曲现象;b、运用奖励措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c、尽量使生态系统的成本和生态效益内部化。这条原则明确表达了采取必要手段纠正因外部性导致的利益关系扭曲,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补偿思想。

(3)管理决策应该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选择,特别是当地的居民和社区的权利应该被公平和公正的考虑。此原则涉及了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范围界定问题,无论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

(4)在适当的空间范围上实施生态系统方法,其地域范围应反映生态特征而不是行政范围,通常包括从流域到海域的广阔地域。这条原则为界定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空间范围提供了参考。

从这4条原则可以明确的看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要求运用生态补偿手段。

2.2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需解决的基本问题

构建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界定生态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二是选择补偿途径,三是确定补偿标准。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同样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

2.2.1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

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是要解答谁补偿谁的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分析某一海洋开发或保护活动如何改变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找出其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和分享因他人的贡献而增加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补偿对象则包括原本享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群体以及对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有贡献的群体。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分类有很多种不同的体系。“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课题“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研究中把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成了食品生产、原料生产、氧气提供、基因资源提供、气候调节、废弃物处理、生物控制、干扰调节、休闲娱乐、文化用途、科研价值、初级生产、营养物质循环和物种多样性维持等14类,并提出了计算各类功能的方法,可以据此分析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进而根据他们的利益增损关系界定补偿主体和补

偿对象。特别要强调的是,由于海洋资源本身具有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特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可能很广,从制定易操作的生态补偿政策的角度出发,需要把利益相关者限定在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地域范围之内。

2.2.2补偿途径的选择

补偿途径指的是实现生态补偿的手段,通常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环境资源税费、智力型投入、项目实施等。选择补偿途径应结合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具体形式、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特点等,并确保补偿效果具备持续性。上述补偿途径都曾在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得到应用,也完全可用于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中,应主要考虑选用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资源税费两种途径。

2.2.3补偿标准的制定

补偿标准是实现生态补偿的依据,制定补偿标准是要找出能被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共同认可的补偿额度,以达到改善或恢复生态服务功能,有效矫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和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各种补偿方式都涉及到补偿标准问题,其中,讨论较多的是资金形式的补偿标准。

理论上,补偿标准应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来制定,但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量化方法本身不成熟,而且量化的结果通常是天文数字,所以,其研究结果无法直接用于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已有生态补偿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补偿标准通常用机会成本法、恢复成本法等方法计算,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也可以参考这些方法。现有海洋方面的收费政策、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也为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提供了参考。

由于生态补偿标准涉及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人们的意识等多方面,采用理论方法计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往往难被接受。实际上,通过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双方“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的补偿标准要比根据理论价值估算确定的补偿标准更加可行。

3构建渤海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设想

渤海海域是目前我国污染最为严重的海区,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最近几十年,渤海受污染的海域总面积持续增加,特别是海水质量劣于三类水质的海域面积增长较快。渤海生态系统也退化严重,近几年的监控结果显示,渤海的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均处于亚健康或者不健康状态。海洋环境恶化及其引发的环境灾害严重危害了海洋产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传统的海洋管理模式不能胜任渤海管理,无法有效解决渤海所面临的种种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渤海被提上议事日程。基于生态系统的渤海管理是一个对渤海及其沿岸区域,并涉及入渤海河流流域的综合管理,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是其管理核心。如前所述,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中生态补偿不可或缺。针对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主要人类活动及造成的主要问题,提出生态补偿运行机制建设的初步设想。

3.1陆源污染物

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渤海并累积是导致渤海水质恶化的最主要原因。渤海陆源污染物主要来源分三类,一是对海直接排污口,每年通过各类排污口直接排入渤海的污水高达40亿t左右,占入渤海陆源污染物的20%~30%;二是入渤海河流,以河流为载体的陆源污染物是渤海主要的污染物来源,其比例占50%以上;三是村镇和农地地表径流,这类污染物主要是氮和磷,占入渤海氮和磷总量的4%~10%。

为减少陆源污染物人海,除了运用传统的严格执法监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手段之外,还应运用生态补偿,用经济激励机制,鼓励减少污染物排放行为。针对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我国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从实施情况看,由于排污费价格偏低,该制度的激励力度不足,对限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有限。建议对现有“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提高收费标准,突出生态补偿的内涵,建立以排污单位为补偿主体,地方政府作为人充当补偿对象的生态补偿机制。

3.2海洋生态用水

海洋生态用水是为满足海洋特别是河口生态系统正常的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所需要的入海淡水。近几十年来,由于入渤海生态用水减少,渤海盐度的空间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渤海自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对鱼类、虾类的洄游产卵、育幼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入海生态用水减少已成为导致渤海生态系统健康状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入渤海河流流域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本身短缺,要求流域减少取水量以增加入海生态水量,势必要对流域原有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枯水期,这种影响尤其明显。渤海对入海生态水量的需求与流域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是农业用水)需求之间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必须在流域发展农业和其它产业和放流人海之间做出战略选择。在决策用作增加生态流量之后,就需要研究生态补偿制度,特别对流域在枯水期增加生态流量应给予补偿。应在海陆统筹的方针指导下,研究增加人海生态水量的生态补偿标准和实施规划,建立流域和海域、内地和沿海之间的用水生态补偿机制。

3.3湿地围垦和围海造地

以海水养殖为目的的湿地围垦和以城市建设为目的的围海造地导致海岸带湿地大面积丧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03年,渤海累计围海面积高达3000平方千米,修建海堤近2600km。滨海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围海造地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仅曹妃甸围海造地一期工程围填海面积就达11.95平方千米,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预计围填海面积超过200平方千米。围垦和围海造地对发展沿海地区经济有一定贡献,但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海洋污染、物种生境丧失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降低,存在一定危害。

为控制湿地围垦,山东省在2007年出台了“退渔还湿”的生态补偿政策,该政策对于减少湿地围垦,保护和修复海岸湿地有积极意义,值得在环渤海地区推广。此外,建立自然保护区也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手段。保护区一旦建立,依照相关条例,区内原有的捕捞、养殖等经营性用海活动将受到限制,当地居民的利益将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从保护区管理现状看,由于缺乏新的就业渠道,当地居民违规在保护区内开展养殖和捕捞活动的现象并不鲜见。为缓解这对矛盾,应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放弃保护区内海域经营活动的居民给予补偿,其补偿途径以政府帮助就业转移为首选。

围海造地是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国家对一般的填海型项目收取海域使用金。从实践情况看,收取海域使用金标准往往很低,与所填海域本身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相差甚远,不利于控制围填海。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所有人出租海域使用权,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属于生态补偿金。应专门针对围海造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生态补偿机制中,用海单位是补偿主体,地方政府充当补偿对象,补偿途径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标准可参照围海造地区域同期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价格。

海洋资源的保护范文篇12

《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2006〕46号)精神,为加快“十一五”时期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主要成就。

“十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以提高海洋经济的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为核心,实施科教兴海、外向带动、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完善海洋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五大体系,不断加快发展海洋经济产业。全省海洋经济总量持续平稳、快速增长,继续保持了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实现了“十五”时期提出的增长目标。

1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十五”期间,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海洋经济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2005年,全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4288.39亿元,比2000年增加2774.8亿元,年均递增23.2%;海洋产业增加值2067亿元,比2000年增加1342亿元,年均递增23.3%,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9.8%.其中:海洋渔业产值828.36亿元,比2000年增加492.74亿元,年均递增19.8%;海洋油气业产值477.20亿元,比2000年增加202.97亿元,年均递增11.7%;海洋电力和海水利用业产值775.00亿元,比2000年增加501.33亿元,年均递增23.1%;海洋交通运输业产值268.76亿元,比2000年增加106.36亿元,年均递增10.6%;滨海旅游业产值958.17亿元,比2000年增加232.42亿元,年均递增17.6%。广东省海洋产业总产值连续10年位居全国首位。

2海陆联动开发步伐加快。海洋、陆域经济相互渗透,经济一体化日趋明显。珠江口地区大力发展海洋高科技产业和新兴海洋产业,已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之一。东西两翼海洋经济发展各具特色,粤东地区积极推进海洋资源精深加工业和海洋电力产业,粤西地区积极培育临海工业和滨海旅游业,海洋经济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

3海洋综合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沿海地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大海域使用管理力度,开展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加强对围填海、大中型海域使用项目和海岛的管理,率先在全国实行完善填海造地换发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和重大用海项目公示制度,积极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管理新模式。加大海洋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力度,开展大规模人工鱼礁建设,已投放人工鱼礁12座,建造人工鱼礁礁体11619个,新建海洋自然保护区33个。全面开展海洋监测和执法工作,建立了重大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海洋监测网络,强化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的监测、保护和监管,有效遏止了非法占用海域行。

4海洋科技创新取得阶段性进展。通过全面实施广东省科技兴海1999年—2010年规划,全省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技术、海洋监测及灾害预报预警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发取得新进展,重大科技兴海招标项目取得丰硕成果,共有14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加快建设国家南方海洋科技创新基地和省海洋与水产高科技园,兴建科技兴海基地,已建成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8个区域性水产试验中心。

(二)存在问题。

1海洋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与规划尚待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关系尚未理顺,部门管理不尽协调,部分海域开发秩序混乱,海域使用矛盾突出,影响了海洋产业和区域的协调发展。

2海洋产业结构仍需调整。海洋第三产业占海洋产业中的比重偏低,粗放型的传统增长方式未能有效转变,新兴海洋产业尚未形成规模。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不高,自主创新能力急需加强。

3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严峻。近岸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近海渔业资源衰退,部分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珠江口海域是全国海域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海洋防灾减灾公共应急机制亟待完善。

(三)发展环境。

1有利条件。

(1)海域空间广阔,资源种类丰富。广东省海域面积是陆域面积的两倍多,大陆海岸线长约3368.1公里,居全国之首;有海岛1431个,数量居全国第三,其中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有759个;港湾、生物、石油、天然气、固体矿产和可再生能源等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

(2)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实力雄厚。广东省毗邻港澳,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外向度高,人才、技术、资金和信息比较优势明显,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以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积累的经济实力和产业基础为海洋经济保持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3)内外环境稳定,发展机遇良好。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实施海洋开发”战略,进一步为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协调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为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2面临的挑战。从国际环境看,海洋已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领域,海洋资源、市场、技术和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进入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适应期后,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广东省海洋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从国内环境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兄弟省(市、区)加快发展,广东省面临的竞争压力加大。山东、浙江、上海、天津等沿海省、市海洋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先发优势已相对弱化。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活力海洋、生态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法治海洋”的新理念,以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为核心,以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体系为突破口,以建设珠三角、粤东和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为重点,加快沿海经济带和沿海城市带建设,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海洋防灾减灾体系的建设,实现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取得更大的进展和成效。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优化产业结构,打造全国先进的石化、造船、钢铁和能源四大临海工业基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形成珠三角、粤东和粤西3个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培育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和湛江6个海洋经济重点市。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海洋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十一五”时期,实现以下各项目标:海洋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全省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15%.海洋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快发展海洋电力业、临海石化工业、临海钢铁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海洋渔业和滨海旅游业等主导产业,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制药业、海水综合利用业等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区协调发展。珠三角、粤东和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充分发挥地区特色,形成功能明确、优势互补的区域和谐发展新格局。

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海洋科技自主研发步伐加快,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海洋经济重点市逐渐形成。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和湛江等6市形成海洋经济重点市,海洋产业成为沿海地区的支柱产业之一。

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海域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新建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完成人工鱼礁投放计划,珍稀海洋生物、深水港湾和滩涂等海洋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灾害监控体系基本建立。

(三)总体要求。

1坚持海陆统筹开发。海洋开发以沿岸陆域为依托,海洋产业为主体,统筹海陆发展规划,通过联动开发,增强海陆资源的互补性、产业的互动性和经济的关联性,实现海洋经济跨越式发展。

2坚持调整优化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提升海洋经济质量。稳定发展现代渔业,重点发展海洋工业等第二产业,加快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等第三产业。优化区域布局,形成互联互动、优势互补、各具特色、共同发展的珠三角、粤东和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域发展新格局。

3坚持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加大投入,加快创新能力建设,优化配置科技力量,加强人才培养。建立科技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由总量增长向注重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转变。

4坚持海洋经济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并重,科学统筹海洋经济发展规模、速度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走出一条海洋生态系统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5坚持整体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加大对海洋电力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和海洋渔业等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发挥产业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应。

三、海洋经济区域布局

根据海域自然属性的特点和区域资源的比较优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区域规划布局,调整优化区域空间结构,加强资源整合和产业互动,构建珠三角、粤东和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充分发挥珠三角龙头带动作用,重点发展高新海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强化东西两翼工业主导作用,发挥临海区位和资源优势,重点发展临海石化工业、特色产业和配套产业,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区域海洋经济新格局。

(一)珠三角海洋经济区。

1基本情况。珠三角海洋经济区东起惠东县,西至台山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该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好,外向型经济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善,经济辐射能力强,是全国沿海三大经济圈之一,也是全国海洋经济增长最快、最充满活力的地区之一。其海洋资源优势主要在于港口资源、旅游资源和滩涂资源。但随着珠三角的开发利用逐步加大,区域经济发展受空间、资源和环境的制约日益明显。

2发展方向。珠三角要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能力,继续做优做强,辐射带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继续保持海洋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要重点发展临海重化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加强城市之间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整合区域内产业、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珠三角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

广州、深圳市要强化龙头带动作用,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港区、深圳盐田港区和大铲湾港区等集装箱码头和专业化码头,推动广州港出海航道二期、三期以及深圳铜鼓航道建设;加快广州南沙开发,大力推进龙穴岛造船基地建设,把南沙区建设成为现代化滨海新城区。珠海市要大力发展临海石化产业,建设高栏港区和进港航道扩建工程;推进泛珠三角横琴经济合作区建设,推动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建设,促进海洋渔业、滨海旅游和中转仓储三大支柱产业的发展。惠州市要重点发展临海石化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海洋旅游业,以中海壳牌石化项目为龙头建设大亚湾石化基地。江门市要积极推进台山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开发崖门航道,抓好海水养殖、捕捞以及水产品精细加工产业;充分发挥川山群岛的港口资源优势,树立游艇、垂钓和海滨疗养等滨海旅游品牌,发展优质、高效、高产的海水养殖业。东莞、中山市要分别推进虎门和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临港开发区的发展。

(二)粤东海洋经济区。

1基本情况。粤东海洋经济区东起饶平县,西至海丰县,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4个市。该区域地理区位优越,海洋资源良好,但经济仍以粗放型为主,工业化进程相对缓慢,海洋资源优势未转化为海洋经济优势。

2发展方向。加快发展以汕头为中心的粤东城镇群,积极构建工业经济带、生态经济带、东延城市经济带三大战略经济带,把汕头市建设成现代产业协调发展、城乡经济整体推进的经济强市,带动整个粤东地区海洋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侨乡优势,以发展特色型、生态型工业为核心,重点建设汕潮揭石化基地等项目,加快发展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海洋船舶制造业和海洋电力业,大力推动滨海旅游业。

汕头市要重点建设汕头港广澳港区,疏浚汕头广澳港区航道,建设海门部级中心渔港等现代化渔港经济区以及东翼水产品加工流通中心,加快建设海门电厂。南澳县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要打造特色海岛生态游、休闲度假游,开展海上风能发电研究,深化风能基地建设,加强南澎列岛的海洋保护区建设。潮州市要加快建设三百门电厂和三百门港区,大力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立体化的海水养殖。揭阳市要加快建设惠来电厂、惠来石碑山风电项目。汕尾市要加快建设汕尾电厂和风电项目,推进陆丰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发展滨海旅游业。

(三)粤西海洋经济区。

1基本情况。粤西海洋经济区东起阳东县,西至北部湾与广西交界,包括阳江、湛江、茂名3个市。粤西地区海洋资源丰富,优势海洋资源为港口资源、滩涂浅海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同时也是我国大西南最主要的出海口,区位优势日益突出。但该地区工业化进程缓慢,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2发展方向。加快发展以湛江为中心的粤西城镇群,发挥大西南出海口的优势,形成沿海经济新的增长带。加快湛江主枢纽港建设,重点发展外向型渔业、临海重化工业、临海钢铁工业和配套产业。

湛江市要加快湛江港建设,发展区域物流基地,开发乌石天成台、城市海港风光、珊瑚礁观赏游区和红树林生态游区等滨海旅游景区,建设优质海产品种苗、养殖和加工流通中心;加快推动东海岛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开发龙海天休闲度假游,培育水产品加工业及海洋生物工程等。茂名市要加快发展临海石化工业,积极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加强放鸡岛的开发和保护,把放鸡岛建设成为全省无居民海岛开发示范岛,大力发展海洋生态观光、潜水、垂钓、海上运动等旅游项目。阳江市要加快海洋电力业和滨海旅游业的发展,建设阳江核电站和阳西电厂,开展以海洋历史文化、渔家文化和海洋生态为主题的旅游活动;加快海陵岛的开发,大力发展海上丝绸之路、休闲疗养和海上运动等多种旅游产品。

四、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海洋产业结构。

要积极转变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调整海洋产业结构,提升发展主导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战略产业,不断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群化,形成特色明显、优势突出、发展协调的产业体系,进一步推动海洋产业生态化建设和海洋循环经济发展。

1提升发展主导产业。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和先发优势,继续做优做强主导产业,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增强主导产业带动作用和辐射能力,以主导海洋产业为支撑,拉动全省海洋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1)海洋渔业。

全面推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构建养殖、捕捞、加工和休闲渔业等结构合理的产业体系,全面提高渔区经济水平和渔民生活水平,实现传统渔业向资源管理型的现代渔业转变。

大力推动养殖业健康发展。加大力度培育区域性主导产品,建设一批无公害养殖基地和水产品出口原料基地,形成优势水产品产业带。以深水大网箱、工厂化养殖方法为切入点,促进从传统水产养殖向现代工业化水产养殖方式转变。加强科技储备与开发,提高水产养殖技术的科技含量。倡导和鼓励间养、轮养、套养和混养等生态养殖模式,逐步推广采用养殖互净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水产苗种检验监测,加快水产种苗原良种场的建设。

科学发展海洋捕捞业。加快调整捕捞业生产结构,鼓励渔民转产转业,减轻近海渔业资源压力。实施网具准入制度,规范捕捞许可,避免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遭到破坏。大力发展远洋渔业,着重发展大洋性渔业,提高远洋渔业组织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推动水产加工业高效发展。重点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加工增值水平,挖掘海洋渔业资源精深加工潜力,大力发展合成产品、海洋医药、功能保健产品和美容产品等,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品位。强化产品具备国家质量安全认证的品质,扶持建设一批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提高水产品加工业的总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大力发展现代水产流通方式。加快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步伐,积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实现水产品市场由数量扩张向内强素质、提升功能转变。结合泛珠三角港口区域合作,建设水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加快构建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和国内产销紧密衔接的水产品营销促销服务体系。

稳步推进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有特色、有规模的休闲渔业基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渔文化活动。结合人工鱼礁建设,积极发展海上游钓业。

(2)海洋电力业。

加强省内电源建设,优化调整电源结构。优化发展火电,大力发展核电,适当发展天然气电,积极发展风电,努力实现全省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珠三角沿海地区严禁新建常规燃煤燃油电厂;东西两翼沿海地区要加快建设以大型脱硫燃煤电厂为主的沿海大型骨干电厂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风电场,逐渐发展成为全省电力供应基地。

(3)临海石化工业。

发挥石化工业在广东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产业作用,加快临海石化工业的结构、规模调整和产业升级。打造沿海石化产业带,促进石化工业向园区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把广东省建设成为亚洲主要的石化基地之一。至2010年,重点新建和扩建中海油南海炼油等5个炼油项目以及中海油壳牌公司乙烯等5个乙烯项目,加快建设大亚湾石化基地等5个石化工业基地。

(4)临海钢铁工业。

规划建设湛江钢铁基地和南沙高档板材深加工基地(只发展板材加工),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大型现代化沿海钢铁基地,走节能、节水、降耗、低污染的发展途径。

(5)海洋油气业。

借助国家开发南海油气资源的机遇,积极发展油气开发产业,提高油气资源储备和加工能力,逐步形成油气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群。加强海洋油气开发设备、技术和服务研究,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发展油气加工业。推动海洋工程和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启动具有高附加值的依托油气资源的大型能源项目,综合开发利用油气加工废弃物和副产品,延伸油气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到2010年,建立油气战略储备机制,提高油气商业储备能力。

(6)海洋船舶制造业。

提高船舶工业的产业地位,重点建设珠三角造船基地,以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品为龙头,形成总装、配套、加工与合作的产业链,培育造船、修船、海上平台、钢结构和船舶配套等产业群。重点发展超大型油船、液化天然气船、液化石油气船和大型滚装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船舶产品和海洋钻井平台、移动式多功能修井平台、大型工程船和浮式生产储油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到2010年,广东省将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造船基地,船舶工业整体竞争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7)海洋交通运输业。

加强以沿海主枢纽港为重点的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能源运输系统建设,提高专业化运输水平。重点发展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和湛江5个市的主枢纽港以及惠州、茂名等市的重要港口,加快发展沿海中小港口。重点建设大型专业化集装箱码头,形成干支结合的集装箱运输系统;建设以大型电厂、钢厂专用码头和广州港等为主的煤炭接卸系统;建设大型原油接卸泊位,完善油品码头布局。加快建设沿海主枢纽港出海航道,保证水深均能满足5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出港的需要。至201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层次清晰、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较好的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能源运输系统,全省港口吞吐能力达12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能力5000万标准箱(TEU)。

(8)滨海旅游业。

发挥优势,整合资源,提高旅游业整体质量和效益。突出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特色,重点发展滨海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具有国际水平以及广东特色的滨海度假旅游示范基地。加强旅游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科学确定旅游环境容量,实现滨海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打造集休闲娱乐、科普教育和绿色生态为一体的生态旅游品牌,大力发展游艇旅游、海岛休闲探险旅游、粤港澳城市观光与购物旅游、风能发电观光和垂钓旅游等特色旅游,积极发展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热带海洋风光旅游。开发海洋民俗旅游,凸显潮汕和雷州等海洋文化艺术和饮食文化特色,打造“南海开渔节”等品牌,开发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等旅游项目。

2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抓好新兴产业的研发和技术储备工作,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产品,扶持做强骨干企业,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增强后劲。

(1)海水综合利用业。

制订鼓励和扶持海水综合利用业发展的政策,初步建立海水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营造产业发展和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建设较大规模的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在深圳、湛江市等地区创建部级海水综合利用产业化基地。

推进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工作。建设滤膜法海水淡化技术装备生产基地,强化技术创新和转化能力,降低成本,使海水淡化水成为缺水地区和海岛的重要水源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提高技术装备的设计、加工水平和产品产业化能力,在沿海地区的电力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广利用海水为冷却水,在有条件的沿海城市建设海水冲厕示范小区。至2010年,全省海水淡化能力达到每日20000立方米以上,海水直接利用能力达到每年190亿立方米,海水利用对解决沿海地区缺水问题的贡献率达到16%以上。

(2)海洋生物制药业。

重点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筛选技术,重视海洋微生物资源的研究开发,加强医用海洋动植物的养殖和栽培。利用海洋生物资源,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抗肿瘤药物、抗心脑血管疾病药物以及抗菌和抗病毒药物,努力开发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的海洋中成药,积极开发农用海洋生物制品、工业海洋生物制品和海洋保健品。

(3)海洋化工业。

加强海洋化工系列产品的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的研究,推进产品的综合利用和技术革新,拓宽应用领域。加强盐场保护区建设,扶持海洋化工业发展。加快苦卤化工技术改造,发展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的高附加值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扩大化工生产,提高海水化学资源开发和利用水平。

3积极培育战略产业。

积极培育海洋环保、海洋新能源等战略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支持海洋环保、海洋新能源等领域的创新开发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成为海洋经济发展的亮点。

(二)加强海洋资源与生态保护。

坚持海洋开发与保护并重、修复与保护并举的方针,全面加强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碧海行动计划”,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科学保护“蓝色国土”,保护自然资源和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营造良好洁净的海洋环境。

1海洋污染防治。

(1)污染物入海排放控制。

开展重点海域环境污染容量评价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削减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水和海域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90%以上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量达到海洋环境的目标要求。严格控制船舶、港口、海洋石油平台倾废排污以及其他海上污染。

(2)围海、填海控制。

围海、填海必须有利于海洋产业协调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对围海、填海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及时检查、清理。开展沿海滩涂资源现状普查,严格控制在海域生态系统、水动力条件、行洪排涝和交通航运敏感海域内进行围海、填海,逐步完善围海、填海的规范管理。

(3)倾倒区控制。

加强倾倒区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在珠江口及邻近海域和海湾内设立新的倾倒区。对现有的海域倾倒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调整和清理20米水深以浅的倾倒区;关闭对海域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影响明显的倾倒区。

(4)河口与海湾环境污染治理。

重视河口和海湾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珠江口海域、粤东、粤西海域环境以及大亚湾、大鹏湾、深圳湾等重点海域、海湾的综合整治,开展生态修复和生态系统重建工作。到2010年,重点完成虎门、洪奇沥、横门和蕉门等入海河口以及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和汕头湾等重要海湾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5)重点港口和渔港环境污染治理。

在沿海商用港口、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省级区域性渔港建立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力争实现进入港区的船舶油类污染物基本达到“零排放”,港区污水排放全面达标。到2010年,实现渔港、航道区和锚地的海水质量符合国家三类标准,生物和沉积物质量符合国家二类标准,商用港口区海水质量符合国家四类标准,生物和沉积物质量符合国家三类标准。

2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

(1)重要生态系统保护。

重点保护红树林湿地、珊瑚礁、海草床等三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孵育场等敏感生态系统。加强滨海湿地的资源调查,编制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和重要湿地名录。加强对深圳、湛江市的两个部级红树林保护区的管理和养护,保护雷州半岛灯楼角和珠海庙湾岛珊瑚礁生态系统,电白水东湾、珠海淇澳岛、台山上川岛、惠东盐洲和汕尾马宫等地的红树林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流沙湾、东海岛和海陵岛等海域的海草生态系统,保护重要海洋经济渔业生物的产卵场。

(2)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抢救性保护一批典型自然生态系统、濒危物种和有价值的历史遗迹、自然遗迹及景观,开展国家滨海公园建设调研工作。进一步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政策法规体系和规范管理,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护、科研、宣传等基础建设。新建或升级海洋自然保护区58个,开展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示范点建设,在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建立一至两个示范性海洋自然保护区,发挥窗口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3)生态系统恢复工程。

采取建设人工鱼礁、种植红树林和沿海防护林等措施,构筑近岸生态屏障,维护海岸带生态平衡,恢复海洋生态环境。重点加强人工鱼礁建设,及时监测和评估建设效果,切实发挥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作用。营造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继续维护深圳福田红树林保护区和湛江红树林保护区两个部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逐步建立其他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

3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加强海洋珍稀和濒危物种保护。增殖渔业资源,控制捕捞规模,加强对外来生物物种的管理,逐步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有效保护,促进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珍稀和濒危物种保护。

全面保护重要海洋珍稀和濒危物种。重点保护在广东省海域栖息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物种。开展珍稀和濒危物种的基础调查和物种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研究,摸清濒危状况、地理分布和环境影响等,建立健全珍稀、濒危和经济品种生物资源数据库和资源网络。更新重点海洋、水生野生生物物种名录,新建1个珍稀、濒危物种种质资源库和3个重要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生态库和6个原种场。以部级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建立中华白海豚等珍稀和濒危海洋生物的拯救中心。

(2)渔业资源保护。

严格执行禁渔区、禁渔期和伏季休渔制度。控制近海捕捞总量及种群捕捞量(控制在各种群最大持续产量线下),加强保护重要渔业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对水深20米以浅海域重要海洋渔业品种繁育场要予以特别保护。实施护养增殖计划,适度扩大增殖放流,逐步修复渔场物种资源结构。

(3)外来物种安全管理。

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的安全管理。审慎引入和释放外来物种,逐步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系统,对危险物种的入侵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警、预防和控制。加大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培训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开展水生生物外来入侵物种调查,查明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和作用,分析外来物种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影响,建立外来物种数据库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环境、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风险评价方法和风险管理程序等。

4岸线资源保护。

开展海岸调查评价,制订海岸利用和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岸线资源,解决竞争性利用导致的岸线资源破坏等问题。严格保护深水岸线,优先保证重要港口建设需要。加强保护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和人文景观,优先发展成为城镇生活岸线和旅游景观。保护护岸植被,严禁非法采砂,加强对侵蚀岸段的治理和保护。

5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生物资源监测、重大生态灾害监测和海洋环境预警预报等体系,提高技术装备支撑能力,形成有效覆盖沿岸海域的资源环境监测网络,实施有效监测,做好预警预报服务。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完善海洋综合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省海洋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探索海陆协调统筹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部门协商制度,协调解决产业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省建立海洋经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科学咨询委员会,研究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为省的决策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沿海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制订和实施本市、县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有效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快海洋法制建设。

加快海洋法制建设,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实施依法治海、依法管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认真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海洋法律制度,依据《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按照“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批各类海洋开发活动,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严格的围填海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制度、控制机制、跟踪监察填后评估制度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

加强海洋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强化海洋管理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保障能力的海洋执法队伍,加强海洋执法能力建设,实施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项目,提高海域监察执法水平,强化海上联合执法管理,确保各项海洋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加大海洋经济投入。

拓宽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发展的投资、融资渠道,积极引入市场因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海洋开发领域,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组织经营多形式的发展模式。确立企业在发展海洋经济中的投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海洋产业企业集团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作用,努力提高重点海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资金作用,集中财力扶持社会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建设项目。

(四)加强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实行高新技术先导和重点突破战略,全面提升海洋产业竞争力。加大科技兴海投入,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兴海(兴渔)项目,对海洋经济发展具有关键性影响的重大技术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联合攻关,力争使海洋生物、海洋油气勘探、海水利用和海洋监测等领域科技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科技创新成果。

加强中国南方海洋科技创新基地、广东海洋与水产高科技园、南海海洋生物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区域性水产试验中心和公共实验室等多种类型的海洋科技平台建设,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积极培育一批科技型龙头企业,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建设若干个海洋科技开发示范和中试基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整合现有海洋科技教育力量,完善海洋科技与管理人才的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积极引进、培养海洋科技人才和海洋管理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海洋人才队伍。进一步整合驻粤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力量,加快广东海洋大学建设步伐。

(五)健全完善防灾减灾支撑体系。

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防御决策体系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预报海洋灾害和海上事故。建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理救助体系,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应急救助系统,提高防灾减灾和突发性海难事件应对能力,有效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

加快沿海乡镇公路网、供电、供水和海堤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航道、渔港和码头的建设和维护。抓好国家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建设,推动区域性渔港建设及其他渔港改造,加强渔港航标和消防设施建设,形成重点渔区布局合理、大中小船型兼顾、生产配套条件完善的渔港群。建设海堤防护工程,完成重点城市的重要海堤及大中型排洪挡潮闸的达标加固工作。加强河口整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防洪防潮工程体系。保护和建设沿海防护林,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的沿海防护林体系。

(六)加强海岛开发保护管理。

加大对海岛开发的扶持力度,研究制订海岛开发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岛建设。改善主要海岛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重点解决海岛地区缺水问题,大力支持海岛交通、供水、防洪排涝和供电工程建设,加强大陆与海岛、海岛与海岛的信息联网。加强海岛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海岛资源环境论证评估制度,评估海岛资源与环境价值,抓紧制订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行为,切实保护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重点保护自然保护区内以及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严禁炸岛毁礁、挖砂采石等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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