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调查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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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调查范文

此课题涉及两岸婚姻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对两岸社会的影响、两岸婚姻家庭利益诉求、有关民间团体研究、两岸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和相关政策制度评估等。专业性之强,领域之宽泛,前所未有。这也从一个层面展现出,层面对于两岸“三通”后“第四通”,即两岸通婚的高度重视。

据最新统计显示,两岸婚姻的数量已经超过34万对。这个不小的群体,已经成为搅动两岸神经、影响两岸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自1987年开放大陆探亲以来,近30年来,两岸婚姻走过苦涩与沉重,走过谨慎与无奈,不断向着幸福与平等迈进,而一段段酸甜苦辣的两岸婚姻,也仿佛一面面西洋镜,折射出两岸关系不断变迁的时代光影。

沉重苦涩的“高风险”选择

知名两岸夫妻凌峰和贺顺顺有一段“著名”的对话,道出了两岸婚姻中不为人知的艰辛:“如果有来生的话,你还娶不娶大陆人?”贺顺顺问。“这个问题我恐怕要好好想一想,两岸婚姻太累了。”他说。“不过,如果老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还是要娶顺顺。”在贺顺顺看来:“我们的婚姻,就像阿里山的小火车,进进退退,要退三次才能到达山顶。”

身为两岸通婚的亲历者,凌峰就曾说过:“两岸通婚是高风险!”

凌峰与贺顺顺的跨海婚姻在上世纪90年代初可谓家喻户晓。不过在更早时期,两岸婚姻便从在台的大陆老兵开始了。台湾的“荣民伯伯”(退伍老兵)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中的大多数因早年间准备“”而虚耗了岁月,加之社会圈子狭窄、生活贫困,到了一把年纪还是一个人。自开放老兵探亲后,大陆的乡亲们开始为这些孤身一人的老兵张罗对象,也由此拉开了“两岸通婚”的序幕。根据台当局“退辅会”的调查,当时大约有两万多台湾老兵娶了大陆新娘,这些老兵的平均年龄70岁,而大陆新娘平均年龄则为44岁。那个时代有勇气嫁给台湾老兵的大陆妇女,大多数是年龄偏大、离过婚、生活温饱有困难的。他们的婚姻自然谈不上爱情,至多是暮年的人凑在一起“就个伴”。

随着两岸民间交流的破冰,两岸婚姻也开始颇受关注的一股潮流。由于当时两岸生活水平的差异,更多是大陆女性嫁到台湾,她们为了追求好生活背井离乡,不少人甚至在与结婚对象毫无感情接触的情况下来到台湾,却在两岸关系的夹缝中饱受歧视不公。

说起那个年代的大陆新娘的窘困,如今已经成为“中华生产党”主席的卢月香最具发言权。作为第一批“大陆新娘”,龙岩姑娘卢月香20多年前经人介绍嫁到台湾,她带着2000美金孤注一掷前往,此前仅仅和未来的丈夫通过电话。到了台湾,她才发现此前担心与丈夫的感情问题,只是太微不足道的一环。来自政治、社会各个方面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让她觉得“无路可走”。

没有完整的继承权、结社权,未获台湾身份证不能参加任何协会、组织,违治安条例即可能被驱逐出境……这些条文中的“次等移民”待遇很快让卢月香有了切身感受。在家里,婆婆常常盯着她,怕她拐跑了家里的钱财回大陆;在外面,她就连买菜看病也要受到鄙视;丈夫工作繁重忙碌一星期也讲不了几句话,而自己碍于陆配身份原因只能帮忙打杂,无法外出工作实现自我价值……用卢月香的话说,前3年,她几乎“每晚都在流泪”,不习惯台湾的生活,十分想念亲人。

卢月香的遭遇,几乎是那个年代所有大陆新娘的缩影。而即使是像贺顺顺一样条件良好,基于爱情的“名人婚姻”,也受制于两岸关系而动荡艰难。在两岸关系颇为紧张的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为了丈夫的电视节目《八千里路云和月》参与静坐示威,她排了多年的陆配身份资格被清零,从1993年登记结婚,足足等了6年,才拿到了一张台湾身份证。

来自北京的律师李梦舟作为一位“台湾女婿”,就分享过自己初到台湾时尴尬的遭遇。1994年他和台湾妻子结婚后,一起回到妻子家所在的台湾彰化。没几天,一位警员就登门造访,盘查情况,通过和他拉近乎拐弯抹角地问起大陆对台商投资办厂的法规,借此核实其律师身份。直到了解到他与妻子是直接认识并无介绍人后,才没有再追问。这件事让他印象深刻,此前他甚至没有想过娶一位台湾妻子有什么特殊,而调查事件让他感受到的猜忌和歧视,令他非常不适。

李梦舟认为,正是基于两岸关系意识形态层面的间隙,给在台湾生活的大陆配偶在日常生活中制造了极大困难,也因此造成了很多悲剧。而反观在大陆生活的两岸夫妻,则不会遇到这么多问题。

从“为了生存”到“因为爱情”

不过,随着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两岸互动的增多,两岸同胞有了更多交流了解的机会,两岸婚姻也渐渐走出了大陆女嫁到台湾的固定模式,婚姻的“功利化”色彩大大降低,诉求也由“为了生存”向着“因为爱情”转变。特别是近5年来两岸关系前所未有的热络发展,更为两岸男女的相识相知提供了无限机缘。

台湾东森电视台驻北京的首席记者杨钊,和太太果菁相识于2003年的两岸媒体联合采访三峡行。当时,主政,两岸关系还处于相对敏感时期,由于太太供职大陆中央媒体,两个人的身份都比较特殊,恋情一直处于“高度”级别。以至于见了熟人要绕道,被问起来也要咬紧牙关不松口,这样的紧张状态直到2005年后有了好转,2008年重新执政,两人才在北京登记,2009年公开举办了婚礼,两个人的交往进度是名符其实的“随两岸关系涨落起舞”。

近年来,两岸婚姻的好消息层出不穷。纵观这些婚姻,都是以“爱”为基础,恋爱双方文化程度、经济水平相当,甚至很多是同行业联谊,这样的婚姻基础更加牢固,共同话题多,价值观和生活目标更趋于一致。

得益于两岸关系的改善和两岸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台湾当局近年来也放宽了一系列不合理限制,使两岸配偶以及他们亲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得到较好的改善。而他们的爱情也逐渐消弭着来自不同文化背景下两岸家庭中的阻力。

台湾高雄市两岸友好贸易交流协会的黄良玉嫁给了一个比自己年纪小的大陆老公任贵生,婚姻起初不被家人看好。她说:“父母原来是反对我跟先生结合的,后来在慢慢的接触中,越来越了解大陆,也越来越支持他。”如今每逢过年过节,任贵生都会给岳父母打电话,定期接他们来住,慢慢的,两位老人家了解并接受了这个大陆女婿。甚至每次看到任贵生的老家河南发生了什么事情,岳父岳母他们都会打电话告诉他,还会把报纸剪下来粘贴给他,这让他感到“十分窝心”。如今,两人有了个3岁多的女儿,黄良玉希望自己的女儿以后能到大陆学习生活,感受大陆的风土人情。

在两岸婚姻“当事人”杨鸥看来,人为和政策的障碍只是时间问题,通过两岸间的互动和协商,很多难题最终都会得到解决,重要的是婚姻的目的要单纯,有爱情基础的婚姻终归要牢固。重要的是作为女性要经济独立,有自己的工作生活圈,只有先找到自我,才能找到幸福。

更轻松地“制造浪漫”

随着“两岸一日生活圈”的逐渐形成,两岸年轻人跨海学习、工作也慢慢变成常态,在共同的生活学习中,爱情也随之而生。相比于卢月香、凌峰时代两岸婚姻的艰辛与苦涩,杨钊恋爱中的低调和谨慎。两岸85后、90后的恋爱则似乎早已与这些词无缘,取而代之的是自由、轻松、浪漫与平等。

来自台北的何承谚与北京姑娘王菲的浪漫爱情似乎可以成为整个“新生代”两岸婚恋的注脚。这对跨越海峡的爱侣结缘于2007年,王菲在一个大陆青年赴台交流活动中认识了台湾同龄人何承谚。在王菲看来,何承谚虽然话不多但总能一语中的地发表见解,且待人接物彬彬有礼,细致入微,身为团长事事亲力亲为。在行程最后一天的联欢会上,成功组织好活动的何承谚竟然累得一个人靠在旁边睡着了,这个场景刹那间触动了王菲的心,“我当时就觉得这个男生有强势的一面,也有自己柔弱的一面,那个场景一直留在我的脑海里。”

交流团结束后,他们通过网络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就是长达4年的爱情长跑。虽然异地恋辛苦,但新生代特有的乐观和双方家长的支持也让这段恋情一直稳定甜蜜。特别是何承谚在服兵役期间不能随便离开台湾,何妈妈特地从台湾赶到北京陪伴王菲,这也让王菲觉得非常感动。婚后,何承谚决定为了爱妻到北京发展,也得到双方父母的支持。虽然新生代的爱情已经少了很多沉重的话题,但何承谚也明白毕竟“我们的家庭来自两岸,我必须去了解她的家人,去接受,去接纳,继而融入这个家庭。”

而随着两岸互动的密切,像王菲和何承谚这样的爱情故事,每天都会两岸交流的时代舞台上上演。据统计,从1987年至今,两岸通婚己超过34万对,并以每年一万对的速度增长,岛内每9对新人中就有1对两岸婚姻。两岸婚姻作为两岸三通之外的“第四通”,逐渐受到了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如何对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与保障,让他们的爱情故事多一分轻松少一分艰难也成为两岸共同的话题。

虽然生活和工作情形都持续改善,但在两岸婚姻家庭的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障碍亟待跨越,还有许多政策需要实现两岸对接。包括家庭暴力、身份证认证时间长、学历不受认可、接父母来台不易、不能获得完整的遗产继承权等都是目前困扰两岸婚姻的障碍,此外,两岸社会文化和家庭观的差异,也是两岸伴侣们需要磨合的一大问题。

2012年年底,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为在陆的两岸配偶们搭建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娘家”。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出任该协会会长。在他看来,服务、调解和辅导是这个组织最应该发挥的功能。通过服务两岸婚姻当事人、调解纠纷受理投诉并展开婚姻知识方面的辅导与咨询,推动两岸婚姻的“行稳致远”。

而在两岸婚姻家庭问题更为复杂的台湾岛内,致力于为新住民特别是陆配争取权益的组织也并不少见。从名声显赫的“中华生产党”到各色协会,都在用自己的力量促进着两岸婚姻的良性发展。2009年,台湾当局修正了两岸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大陆配偶取得台湾身份证的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并全面放宽工作权。而如今6年缩短为4年的诉求,在不久的将来也许将得到实现。

南京婚姻调查范文篇2

【关键词】亲属法婚约离婚制度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背景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进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对传统法律在形式上的改造基本完成。但亲属法的变革处于两难境地,因为该法与我国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密切相关,一些固有的传统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因此在亲属法的立法理念上是坚守传统还是顺应社会形势进行变革?如何做到既能吸取西方先进的立法思想,又要尊重本土的风俗习惯?当时的立法者们在困惑中摸索前进,进行艰难地抉择。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三民主义是其治国之思想,自然而然成为其立法之精神。一方面,收回法外治权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之直接动因,因为在1921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以英、美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不同意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的问题,而是提出要先行调查中国的司法状况,然后再做决定,为此南京国民政府加速了其改造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和女权运动的影响,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因此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应对现实需要,尝试改造中国带有儒家伦理精神的传统法律,制定出能够适应社会实际现状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定婚。婚约是我国的一项古老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关于婚姻成立的详细规定,即“六礼”。其中婚约订立的程序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而且随着“礼法结合”,这些规定逐渐法律化,定婚成为结婚的必经程序,而且具有法律上强制履行的效力,即男女订立婚约后,双方(主要是女方)除了法定解约的原因,不能解除婚约,否则依法不仅强制恢复其关系,而且要科以刑罚处罚。如《大清律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①直到北洋政府统治初期,在大理院判例中仍然认可婚约的效力,不允许随意悔婚,而且可以要求强制履行婚约。但后来开始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在大理院的解释例中,开始规定婚约不得强制执行。而《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也根据社会实践和司法审判的需要,继续承认婚约的效力,但已与以前的规定有了很大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确立婚约自主的原则。“婚约,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订立,其非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之婚约,非得其本人追认,自难生效。”②这一规定在接受近代西方婚约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彻底改变了由父母主婚的传统做法,削弱了家长权,强调了婚姻当事人的自主地位。而且为了实现这一原则,法典中还规定了订婚必须达到的年龄,即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这样做的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在年龄太小时定婚,心理发展还不成熟,可能导致日后反悔情况的发生;也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避免父母过多干涉,真正实现婚姻自主。

另一方面,《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以下简称《亲属编》)视婚约与结婚为各自独立的要件,但仍具有强制性。《亲属编》规定婚约不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是男女双方对将来结婚的承诺而达成的契约。如果定婚男女最终没有结婚,则双方亲属间也不会形成姻亲关系。尽管如此,婚约一旦订立,仍是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的,因为《亲属编》中规定婚约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婚约,解出婚约必须符合《亲属编》第九百七十六条列举的情形,否则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损失、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失。

结婚。《亲属编》对婚姻的成立采用了事实婚,规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达到结婚最低年龄(男十八岁、女十六岁);二是要有公开的仪式和两人以上的证人,满足以上两条婚姻关系才可成立。而且《亲属编》还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旁亲血亲及辈分不相同的旁系姻亲,但不包括七亲等之外的旁系血亲,五亲等之外的旁系姻亲;八亲等以内的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但不包括表兄弟姊妹。

离婚。《亲属编》沿用我国传统法律中规定的离婚方式,即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合意,达成书面协议,并有两人以上证人签名即可离婚。对于准予裁判离婚采用了法定列举方式,包括以下九种情况:重婚;与人通奸;夫妻一方无法忍受另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妻子虐待丈夫的直系尊亲属,或受到丈夫直系尊亲属的虐待,而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恶意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故意杀害另一方;夫妻一方患有不治之恶疾或者无法治愈的精神病;夫妻一方生死不明已经超过三年,毫无音讯的;夫妻一方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者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的。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立法特点

中国传统亲属法的价值追求就是维持家族的稳定,保证家族的整体利益,因此在婚姻制度中,男女结婚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忽视婚姻当事人个体利益。到了近代,西方平等、自由等思想在中国广泛传播,因此要求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已成为当时社会之潮流。因此在《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顺应社会之需求,对中国传统亲属制度予以改造,一方面要接受西方先进的法律精神,另一方面还想保留固有传统,以适应中国国情,因此如何让协调二者之关系,则成为困扰当时立法者的一个难题。

立法者面临的艰难选择:固有宗法伦理观念与先进法律思想的冲突。南京国民政府因内外政治形势之需要,顺应社会进步之思潮,确立了改造型的立法原则。但在亲属法领域,根深蒂固的宗法伦理观念与西方自由、平等的法律思想的冲突更为激烈。制定亲属法,是坚守传统还是顺应社会形势进行变革?如果变革,哪些传统要改造以及改造的尺度如何把握?立法者们在困惑中摸索前进,进行艰难地抉择。对于这些困惑,当时社会上的讨论也是相当激烈,争执不下。有的认为法律应适应社会的现实情况,如果过于超前,与传统断裂,可能会导致法律失去对社会的调整作用,形同虚设,故立法应多考虑保留传统规定;有的则主张法律应改造社会,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立法时与先进法律思想不相符的传统法律应一并摒弃,全面接受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

当时大多数立法者权衡利弊,则认为几千年的传统家族文化在中国根深蒂固,家族制度虽然存在很多弊端,甚至与先进思想有很多相悖之处,但其在中国已经存在延续了几千年,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等各种制度的基础,也成为民众的一种生活习惯、一种寄托。因此全盘否定家族制度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何况当时的社会家族观念依然很浓厚,传统的父权、夫权家长制在民间依然被遵守和盛行;而且当时中国社会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保障制度,因此家族制度的社会功能还很强大,比如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赋税钱粮的交付、子女的教育等问题,社会无力承担,因此都需要由家族来承担。所以对于如何处理固有传统与先进法律制度的关系?如何把握改革的尺度?当时的学者、立法者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如果法律过于超前,势必会违反民意,脱离中国现实国情,反而起不到调整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强调移植法律应当和中国固有传统、观念相融合,法律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立法者权衡利弊:确定变革中有妥协的立法原则。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者,基于社会现实,权衡利弊,在制订亲属法时,采取了变革中有妥协的做法,既顺应世界潮流,接受西方先进的自由、平等的私法精神,又有选择的保留部分传统规定,尽可能的在二者之间进行平衡。其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婚约必须为当事人自行订立,而且视婚约与结婚为各自独立的要件。这一规定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婚约,但在内容上却接受了西方先进的法律精神,开始注意尊重个人人格与权利,重视个人的感情,弱化了家族、父母对婚姻的影响作用。在中华民国最高法院的许多判例中,可以看出这一立法特点。如民国二十一年上诉人李滚子、李坚操不服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请求法院维持上诉人李滚子与被上诉人杨火英的婚约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法院判决理由则是依据《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婚约的规定,一是除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外,《亲属编》施行前所订婚约也适用该规定。二是按照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婚约应由其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故《亲属编》在施行前父母代其子女所订婚约须由子女本人表示同意,该子女才收到该婚约的拘束。而该案中被上诉人杨火英对于双方父母所订立的婚约并不同意,并强烈反对,所以被上诉人杨火英不受该婚约拘束,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则是完全依从法律的规定。又如民国三十四年,上诉人张道修不服上海高等法院于民国三十三年第二审判决,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上诉人叶仲英的婚约,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上诉人张道修与被上诉人叶仲英的婚约订立时,被上诉人尚未成年,由其母代为订立;被上诉人不愿与上诉人履行婚约,这些事实已经一审、二审供明,并在案卷上已做记录,因此法院则依据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条“婚约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判决驳回。

从以上案例可知,当时《亲属编》中有关婚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得到坚决执行的。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并且父母的主婚权已被男女当事人的自由意愿所代替,明确的体现出婚约自由精神;对于《亲属编》婚约的规定正如赵凤喈所言:“现民法所采之婚约,就历史方面而言,或可保持我国固有之定婚制度,若论其内容与精神,实与德、瑞(士)法相近”③,体现了其立法变革中有妥协的特点。

其次,结婚采用事实婚和对中表婚的认可,反映了立法者的无奈与务实。清末、北洋政府时期的三部亲属法草案在结婚成立要件上都是采用法律婚主义,规定婚姻应采取登记婚的做法,向户籍吏呈报才能产生效力,但《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却尊重传统,采用了事实婚主义,规定结婚必须有公开的仪式及两人以上的证人即可。这种选择,一方面反映了立法者对中国风俗习惯的尊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立法者的无奈和务实,因为在当时法律上虽然要求婚姻要到主管部门呈报,才具备法律效力,但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在我国事实婚有着几千年的传统,老百姓认可的仍是婚礼,所以根本无视法律这一规定,没人去遵守,导致法律被虚设,没有真正的发挥作用。因此立法者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竭力使之与我国固有的民俗相协调,以适应中国现实社会的需要。

《亲属编》对于禁婚亲范围的规定,与之前的四部亲属法草案相比较,既否定了传统的宗法制度,坚持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也缩小了禁止结婚的范围,不再规定“同姓不婚”,完全是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定标准,可见其出发点不再是从伦理的角度出发,而是更多的则是从科学的角度—增进种族健康以及优生的角度来考虑的,这是对中国固有传统做的比较彻底的改造;但是改造中又有妥协,即对中表婚的认可,这显然是为了遵从传统风俗习惯,因为在当时的我国广大地区中表婚非常盛行。因此立法者明知其有多种弊端,是不科学的,但为了法律的实施效果,不得不向现状妥协。

最后,离婚开始赋予妻子与丈夫基本平等的离婚权利,对传统法律中的离婚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变革。对于离婚问题,中国传统均是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则,男子享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而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无论是离婚还是财产的分配上,处处体现男女不平等的精神。自清末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自由、平等先进思想的深入,有关离婚的法律制度也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亲属编》则以北洋政府亲属法有关离婚问题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借鉴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对中国传统的离婚法律制度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

一方面,赋予妻子与丈夫同等的离婚权利。自民初以来,在自由、平等思想的影响下,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已成为立法之潮流,《亲属编》中对离婚问题的规定则展现出这一时代精神。首先,规定的十条离婚理由均是基于夫妻感情已经破坏了的现实情况。如对于“与人通奸”这一法定理由,不论丈夫或妻子,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另一方都可以此请求离婚;而且当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还规定,丈夫在外纳妾、宿娼也是通奸,如果妻子不谅解,也可据此要求离婚。

另一方面,在财产分割方面给予妇女倾斜性的保护。《亲属编》在离婚问题上不仅开始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离婚权利,而且还在某些方面给予妇女倾斜性的保护。如《亲属编》中规定夫妻离婚时,不管夫妻财产属于哪一类财产制度,离婚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固有财产。但是如果夫妻财产分割后,妻子的固有财产比原来少的,这一损失由丈夫来补偿;但如果丈夫能够证明财产的短少不是由于自己的责任,则可以免除其责任。笔者认为,《亲属编》为了照顾到结婚后女方大都在夫家生活的现实情况,规定夫妻财产都是交给丈夫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而且夫妻财产的收益也归丈夫所有,所以说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妻子的经济利益。

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在吸取世界先进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兼顾了中国传统宗法伦理观念,代表了中国近代亲属法立法的最高成就。立法者在立法时,一方面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法律理念,移植先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则注意整合我国本土社会的各种传统习俗习惯,将有价值的习惯在制定法中体现出来,尽量将二者融为一体,这样既能树立起国家法的权威,又能对现实的婚姻家庭秩序起到应有的调整作用,逐步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在今天看来,尽管这部法典的很多规定过于保守,甚至与先进的法律原则相悖;但立法者稳定求实的法律移植态度,注重社会现实的做法,正是我国当代民事立法所应借鉴的,这些经验对于如何改善当今法律与传统之间的不和谐关系,如何改变法律的权威得不到尊重的情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注释】

①沈之奇:《大清律集注》(上),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48页。

南京婚姻调查范文

关键词: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妇女死亡

摘要:建国初期《婚姻法》颁布后,广大妇女婚姻自主的正义要求遭到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顽强抵抗,致使数万名妇女因而自杀或被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不仅制止了广大妇女因自杀或被杀而导致的死亡问题,而且形成了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为未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中图分类号:C913.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8)03-0024-07

Family/Marriage-relatedDeathofWomenattheBeginningofLiberation

LIHong-he

(SchoolofPoliticsandManagementScienceattheHenanNormalUniversity,Xinxiang453007,HenanProvince,China)

Keywords:beginningofthefoundingofthePeople"sRepublic,movementtoimplementTheMarriageLaw,women"sdeath

Abstract:AtthebeginningofthefoundingofthePeople"sRepublic,aftertheadoptionofTheMarriageLaw,women"sdemandformarriagebasedonlovemetwithfierceresistanceofthetraditionalfeudalfamilysystems,resultinginthousandsofwomencommittingsuicideorbeingkilled.ThewidepromotionoftheimplementationoftheMarriageLawpreventedthekillingofwomenandwomen"ssuicideandalsopromotedsocialrelationsbasedondemocracy,harmonyandequalitybetweenwomenandmen.Thismoreoverhaslaidafoundationfortheestablishmentofnewmarriageandfamilyrelationsbasedonsocialistprinciples.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颁布、贯彻和执行,唤醒了广大妇女的婚姻自主意识,她们纷纷起来反抗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要求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和自由。但是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严重阻碍,数万名妇女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因遭受虐待和不公正的对待而自杀或被杀。本文拟从建国初期的历史资料出发,对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广大妇女的自杀或被杀乃至死亡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现象

1949年10月新中国诞生前后,政治、经济、军事领域的巨大变革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但由于面临解放,或刚刚解放不久,全国各地广大的范围内尤其是农村地区,还没有大规模地推行土地改革,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够高,多数群众还有着浓厚的封建意识,致使家庭、婚姻问题一度成为复杂的、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其中,广大妇女多受不合理婚姻制度压迫,婚姻不自由,并常常受到干涉或阻碍,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竟因而致死。据山西59个县妇联会的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者占12%,因产私生子而自杀者占5%。[1]因为婚姻问题解决得不适当或不及时,也造成了不少的妇女死亡事件。根据1949年的不完全统计,察哈尔省在219件自杀案里面,就有51件是因为婚姻问题而自杀的。[2]

1950年4月,新中国颁布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无产阶级制订的有关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的法律文件,由此也拉开了中国大陆婚姻制度改革的序幕,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是一纸法律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观念依然在中国大地根深蒂固,婚姻案件层出不穷,不少省区仍有妇女因婚姻关系而自杀和被杀的不幸事件发生。根据华东地区民主妇联统计,1950年山东全省有案可查的因婚姻不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的达1245人,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1950年5月至8月被逼自杀和被打死的妇女达119人,[3]皖北阜阳专区临泉县1950年1月至9月被虐待逼死的妇女有52人,[4]六安县新安区6天中因婚姻纠纷打死了4个妇女。[5]福建惠安市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当地党组织与人民政府,对解决妇女的特殊的痛苦注意不够,没有认真组织力量彻底摧毁野蛮的婚姻制度,以致该市多次发生妇女集体自杀事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8月,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有122人。[6]整个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一万一千五百余人。[7]

由于封建思想和习俗的强烈影响,中南区也仍然严重地存在着买卖、包办、早婚、收童养媳、溺婴、抢婚、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现象,甚至发生逼杀、虐杀妇女的事件。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中南区一个地区在《婚姻法》颁布后1年中妇女自杀和被杀的有1万人之多。[3]其中1950年6月至8月,湖南省宁远县的被害妇女达17人。[8]湖北省黄安县1950年7、8两个月就有14个妇女被迫害致死。[9]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陕州等23个县,在1950年5、6、7三个月中,有114个妇女因遭迫害致死。[8]河南省淮阳专区不到1年中,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河南省商邱专区1951年1月至4月有三十多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8]湖北省大冶专区自1951年1月至6月,妇女被虐待残害致死者61人,受伤者49人。襄阳专区的保康、洪山、宜城、襄阳、枣阳五县,《婚姻法》颁布后一年间因婚姻问题而致死的妇女72人(不完全的统计)。江陵县七区自1951年7月19日至22日四天中,妇女被逼死3人。[10]中南区司法部对该区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害和自杀的达万人以上的估计,是毫不夸大的。

还有一些地区,由于对《婚姻法》执行不力,包办买卖婚姻仍然很流行,婚姻自由仍然受着无理的干涉,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甚至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同样存在。如在华北,1951年上半年,妇女因婚姻问题被杀或被逼自杀的案件仅河北省唐山专区即达到128件。[11]平原省聊城专区1952年入春后因婚姻问题自杀与被杀的妇女达56人。[12]整个平原省1952年1月至4月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有84人。[13]在东北,该区电器工业管理局哈尔滨电工四厂在1952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9天中,连续发生了女工因婚姻问题而自杀的事件三起。[14]在西南,四川川北区8个县1952年1至4月因婚姻纠纷而引起的杀害妇女案件116件,伤害妇女案56件。[1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53年3月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前,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说明《婚姻法》执行情况还极不平衡。《人民日报》1953年初的资料表明,经过1951年底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的一次检查,虐杀妇女的野蛮现象虽曾一度减少,但有些地方因根本问题没有解决,1952年以后又继续增加。山东省文登专区1951年9个月中共有104个妇女自杀或被杀,平均每月死11个半;而1952年1至6月就死了114个,平均每月死19个。湖南省自1950年6月至1952年6月的两年间,据36个县统计,自杀被杀的妇女共1241人,而据1952年上半年39个县统计,自杀被杀的妇女即达606人。福建省1951年底以前的一年半内,因婚姻不自由而死的男女为每月50人,1952年竟增至每月88人。[15]另据河南郑州专区7个县的电话报告统计,从1953年2月22日至3月9日的半个月当中,就连续发生死人事件21起(男6人、女15人),其中自杀已死的12人,被杀已死的2人,经救活的6人,逃亡失踪的1人。[16]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妇女自杀和被杀,使家庭、婚姻问题开始成为当时诸多社会问题的热点和焦点。

二、导致妇女死亡的复杂原因

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妇女大规模的死亡,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一是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的严重阻碍。新中国建立以后,甚至《婚姻法》颁布以后,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和一部分老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市镇,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和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依然严重地存在着,一般男女自由结婚和寡妇结婚,仍然受到父母公婆或本家的干涉和舆论的压迫。有些地区甚至还存在着“典妻”、“租妻”、“换妻”、“抢亲”、“等郎媳”、“望郎媳”等极端野蛮的现象。据河北省沧县10个村统计,从1951年1月至10月共有结婚者60对,其中由父母包办的就有51对。山西省河津县武家堡等4个村的学龄儿童中,有54%已经由家庭包办订了婚。福建省宁德县一区3个乡统计,租妻的有149人,典妻的有159人,伙妻的有5人。[15]这种情形,使大量的家庭生活继续陷于无止境的纠纷和深深的痛苦中,生产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广大妇女还在忍受着难以想像的精神上肉体上的折磨,她们为争取婚姻自由和一点起码的人权,仍然受到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的荼毒,以致继续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

《婚姻法》公布后,对于长期遭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妇女来说,终于看到了新生活的希望,于是纷纷向封建的婚姻制度发起冲击,使建国初期各类民事案件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激增。据华东司法部不完全的统计,1950年下半年婚姻案件共有40567件,占全华东民事案的第一位(1951年1至3月三个月中共有婚姻案件24758件,比1950年下半年的比例数又增多),而婚姻案件绝大多数是离婚案,并且由女方提出的占有75%-90%以上。离婚原因则又多是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堪虐待等。[4]另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的不完全统计,自1951年1月至5月,全区各级司法部门共受理婚姻案件32881件,占全区民事案件的60%以上。在这些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达25972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受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压迫最重的妇女提出来的。[9]婚姻案件的增多,充分说明了过去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极度不合理,也说明了建国后的妇女觉悟程度已逐渐提高,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压迫。

二是由于一些区、村等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中央指示的精神领会不够,对贯彻《婚姻法》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死人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建国初期许多干部还保留有封建社会里遗留下来的不正确的思想,错误地认为“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有的对妇女提出的离婚要求拖延不理;有的还强迫妇女继续过着痛苦生活;有的干部无原则地迁就群众的落后意识,无理地阻挠青年男女的正确恋爱,等等。例如1950年察哈尔省万全县扬门堡一位妇女,原是给弟弟说的亲,后来却被迫和他的哥哥结了婚。她不愿意,要求离婚。本村的干部就反映:“准她离婚,全村有四五十个妇女也都要离婚。”这一下把县区领导干部吓唬住了,怕造成“离婚热潮”,便不批准她离婚。[2]一些区、村党员干部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和作风还顽强地存在着。1950年山西省左权县一妇女被丈夫用火柱穿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竟没有给凶手以应得的法律制裁。兴县二区某村干部向要求离婚的妇女横施“背铐”刑罚,来“镇压”妇女离婚。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妇女合理的要求采取了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态度,借口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因而对妇女要求离婚,不问情节如何,一律拖延不决甚或强迫同居。有的妇女要求离婚甚至达10次以上,拖延了二、三年之久,还得不到解决。平原省辉县七区袁振清之妻,因与其夫年龄相差太远,平素感情极不融洽,女方要求离婚,区政府不批准,强令其回家,结果竟被袁振清活活打死。值得严重注意的另一事实是,共产党农村支部中的部分党员对妇女群众同样也抱着封建观点。1950年初山西盂县西南沟某农民妇女,因提出离婚,竟被该村支部书记打了40大板。[1]1950年7月,皖北临泉县宋集区张砦乡王营砦王氏向乡政府要求离婚时,该村村长李金鼎竟然召开村民大会“斗争”她,说她不正经,致当夜王氏被逼吊死。福建晋江有3个妇女到区政府请求解决婚姻问题,连去3次无人过问,当即有两个妇女回家自杀。[4]1951年4月,山东临沂专区苍山县一区杨家庄21岁的青年妇女潘氏提出离婚后,该区、村干部均长期拖延不予办理,致使潘氏被其婆婆和丈夫残忍地虐杀。[3]

三是不少地方司法部门对婚姻案件处理不当,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北省遵化县司法部门,1949年共收到婚姻案件176件,只处理了39件;丰润二区两年间没有处理1件。[17]河南省舞阳县对妇女任如涛的离婚案,当地司法机关从1948年直拖到了1951年5月底。[18]这种拖拉作风招致了严重的后果。陕西省醴泉县张云阁(女),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约。法院将此案拖延了两个月没有判决,致使张云阁走投无路,竟在法院后门跳井自杀。[18]有些地方虽加处理,但极不慎重,不问是否还能和解,即行草率判离或强行和解。例如绥远新区丰镇、集宁等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有求必应,随便批准,结果发生乱离现象,引起农民不满,甚至恐慌。有的则机械强调农民内部婚姻问题应尽力和解,应离的不准离,以致酿成人命惨剧。还有不少区县司法干部错误地认为妇女有了自由似乎就会“天下大乱”。山西右玉县司法科对该县王四女因申请离婚而被其丈夫王某刀刺重伤一案,竟判决道:“你既早婚三载,男子不好,你应好好规劝。你不该背祖德失名声,若非重伤,应坐同罪。念你重伤,恕不治罪,望自反省。”[1]1950年初通县一区司法干部由于未能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在处理婚姻案件上出了偏差,造成了翟芝蓝退不了婚服毒自杀的事件。8月23日,洛阳市东北郊九龙台王玉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被拒后被其夫惨杀。[19]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的是这些地方司法干部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作风尚未改变,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熟视无睹,对婚姻政策不加研究。

三、《婚姻法》的广泛宣传贯彻对妇女婚姻自由的积极推动

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妇女死亡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各地开展一个大规模地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根据上述指示,首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了严厉措施,其内容一方面是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根据中央贯彻《婚姻法》的政策,及时而准确地处理了许多有关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刑事案件。这就是: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民主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的予以改善;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其离婚请求;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他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检查并由人民司法机关处以应得的刑罚。

各地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还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宣传贯彻方法。如利用庙会、群众大会、农民代表会、妇女代表会、干部会、夜校、读报小组等各种群众场合,举办讲座,组织宣传队,利用广播、演剧、唱小调、扭秧歌等进行宣传。[8]许多省区还别出心裁,创造了许多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新方法。如山东的苍山、川东的璧山以及河南的陕州、郑州、淮阳等地司法机关,在处决残杀妇女的罪犯或判决其他有教育意义的婚姻案件时,都召开了群众性的公审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并利用标语、传单、连环画和黑板报等进行宣传;[20]福建上杭县一区人民政府吸收群众参加新式婚礼,以实例进行宣传;浙江省绍兴市则举办了《婚姻法》展览会,山东文登县举办了《婚姻法》宣传棚,都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欢迎。[21]此外,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协助当地的剧团、文化馆、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文化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宣传《婚姻法》的活动。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并拟定了有关婚姻问题的剧目,供各地剧团参考选用。这些剧目包括现代剧目“为了幸福”、“锁不住的人”、“夫妻之间”等,历史剧目“梁山伯与祝英台”、“柳荫记”、“白蛇传”等。[22]新华书店总店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的指示,从1952年12月下旬开始在全国发行配合宣传贯彻《婚姻法》的书籍(包括画册、图片,杂志除外)1260万册。其中作为重点发行的书籍计5种850万册,94%以上为工农群众及一般工农基层干部的通俗读物,在群众中起了很大宣传和教育作用。[23]

其次,加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试点工作和重点试验工作。为了保证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健康进行,各大行政区和省(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都派遣了工作干部深入县、乡和城市街道进行调查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试验工作。其中,华北区共组织了3个工作队分赴河北、山西和天津市进行调查和试验工作;西北组织了两个工作组,在1953年1月11日分别前往陕西、甘肃两省,会同省、市和县的领导机关进行试验工作,并在陕西咸阳,甘肃兰州、榆中等地分别选择一、二个乡进行重点试验,试验期限约为20天。华东区则在福建省的闽清、惠安,江苏省的青浦、无锡和山东省的文登、德州等市、县的重点区、乡和街道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试验。天津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检查组在4个街道、18个大小工厂系统地进行了婚姻问题的调查,该委员会并抽调了四十余名干部进行重点试验工作。中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试点工作进行得较早,河南、江西、湖北等省试验工作到1953年1月时已有79个乡的试点工作宣告结束。[24]各地的重点试验工作一般先从各有关机关和团体抽调一批干部加以训练,组成一批工作队,每个工作队担任一个“点”的试验工作。工作队到“点”里后,再和“点”里的各个组织的负责干部共同学习《婚姻法》,同时训练其他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帮助基层干部把各种工作安排好,教给他们如何把各种工作结合起来的方法;向广大群众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讲解《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并批判封建婚姻制度的坏处,耐心地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力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对于群众自己所提出来要求解决的一些婚姻与家庭问题,帮助他们召开家庭会议,调解一些婚姻纠纷,并帮助订立家庭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公约等。各地试点经验证明:有些地区领会中央指示的精神,坚持教育的方针,做得好的,就得到很好的效果。广大群众彻底了解《婚姻法》的好处后,都表示热烈拥护《婚姻法》,有些过去把《婚姻法》看成是“妇女法”、“离婚法”的人,也都说《婚姻法》有五好:对男、女、老、小、生产都好。据调查,河南开封县范村、岗桥两个乡在未进行重点试验前,由于没有很好地宣传《婚姻法》,群众和干部对《婚姻法》认识不清、顾虑很多的人占80%,重点试验中经过深入的宣传教育,90%以上都积极拥护《婚姻法》了,试点工作效果良好。[25]

再次,严格婚姻登记程序,使婚姻问题真正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障。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是重礼仪轻法律,只要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就被公认为夫妻,根本不需要到政府登记。而办理婚姻登记是中国新旧婚姻制度的主要区别之一。因此,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就成为婚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195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或离婚除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外,男女双方还应亲自到所在区、乡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确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经过《婚姻法》的贯彻与宣传,根据山东22个县和4个市的不完全统计,1950年下半年到政府进行登记结婚的有12129对,福建闽侯七区一个地区3个月中有206对,皖南歙县龙井村1950年9月一天中就有18对。[4]北京市1950年5月至10月份的统计,自由结婚的有6686对(合理离婚的有1279对),胶东区1950年底3个月内共有3000对青年男女到人民政府举行婚姻登记。[26]此后到贯彻《婚姻法》运动普遍展开,婚姻登记逐渐为普通民众所接受。运动结束后,从1953年4月初开始,上海市闸北区每天有10对以上的男女前往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7]这说明婚姻登记已成为广大群众的一种日常婚姻行为。

最后,加强总结和保障,树立一批贯彻和宣传《婚姻法》的先进典型。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后期,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先后在群众中对运动进行了系统总结,以便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巩固运动成果。总结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运动取得了哪些成绩?解决了哪些问题?这样总结成绩后,使群众从事实上得到了证实:《婚姻法》确实是为了家庭和睦,民主团结,提高社会生产力,建立社会新道德,对人民、对国家、对子孙后代都是有利的。总结的方法是自下而上地进行群众性的总结,这样才能实际具体,教育范围也大。在总结中并建立与健全各种组织与工作制度,研究今后工作,使之成为今后经常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力量。在总结运动的基础上,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大张旗鼓地表扬了一些婚姻自由、家庭和睦、生产积极、政治进步的模范人物和模范乡村,如河南省鲁山县八区西刘庄的冯宗义模范家庭、[28]蒲田二区芳山乡青年女子方珍玉[29]等等,都是很好的典型,发挥了正面教育的作用。

经过《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广大群众逐渐明白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好处与封建婚姻制度的害处,达到了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人人心,群众普遍受到教育的目的。其主要成果之一是许多妇女开始冲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牢笼,选择了婚姻自主。据察哈尔省怀来县178个村的统计,自《婚姻法》公布后,400对结婚的男女中,双方自主自愿并经过父母同意的有300多对。山西省左权、和顺两县在1950年下半年中,有430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河北省饶阳县在《婚姻法》公布后1个多月,就有120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30]广西邕宁县经过《婚姻法》的宣传后,仅第二区在1951年3月至6月就有23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另据河南省郑州专区34个乡的统计,在半年之中就有469个寡妇自主结婚。[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54年春季的统计: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402024对申请结婚的男女中,其中因为强迫包办而未批准的只占1.07%,可以说基本上自主的婚姻已在这些地区占了绝对的优势。[32]其主要成果之二是解放了不少为封建婚姻制度所束缚的男女,由于婚姻不自由而产生的男女婚姻纷争现象得以顺利解决。察哈尔省自《婚姻法》公布后5个月内,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达4600件,其中80%以上是妇女不堪忍受不合理婚姻所造成的痛苦而提出的。在《婚姻法》宣传比较深入的地方,区、村干部大都能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合理解决婚姻纠纷。[25]河北省在贯彻执行《婚姻法》方面比较好的老解放区,据127个市、镇、县的统计,从1950年5月至1951年6月,共处理了46641起婚姻案件。[11]这些案件中大多为女方反对家庭虐待,男方重婚及双方情感不和等,封建的婚姻制度已经开始被摧毁。1953年以后,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和婚姻纠纷案件呈显著下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53年至1956年婚姻纠纷案件逐年都在下降,1956年的婚姻案件比1953年减少了一半以上。其主要成果之三是旧社会所造成的许多夫妻、婆媳间不和睦的现象在许多地区有了改变,出现了千千万万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辽东省宽甸县经过这次运动,有1770户改善了旧家庭的夫妻、婆媳关系,有350多对夫妇受到了表扬。福建省建阳县原有589户不和睦的家庭,经过宣传《婚姻法》后,转变和睦的有569户,其中有50户并当选为全县的模范。陕西省朝邑县第八区在运动月中有85对常年吵架的夫妻变成了互相敬爱的夫妻,许多人都把“遇事商量”作为今后的“治家之法”。[33]男女平等、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尊老爱幼的社会新风气开始形成。

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的现象在贯彻和宣传《婚姻法》运动之后也基本上被制止或显著地减少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市、县如安徽省芜湖市过去经常发生妇女自杀现象,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由于深入宣传《婚姻法》,制止了15起妇女自杀事件;[33]河南省鲁山县坚持贯彻《婚姻法》运动成效突出,因婚姻问题妇女自杀或被杀的案件从此绝迹。[34]当然,在全国范围内还有个别地区中的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仅有粗浅认识,还有许多怀疑与误解;妇女自杀和被杀现象仍然严重存在。这种地区约占25%左右。[35]由此可见,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依然是建国初期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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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少地方司法机关和区村干部,未能正确处理婚姻案件,亟应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N].人民日报,1950-4-20.

[18]部分司法工作干部漠视妇女利益,处理婚姻案件极不负责,高级司法机关应追究责任予以处理[N].人民日报,195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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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利用典型案件宣传《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1-10-22.

[21]华东各地大力展开《婚姻法》的宣传工作,许多地区利用具体事例和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收效很大[N].人民日报,1951-10-28.

[22]中央文化部指示各地文化部门,运用各种方法大力宣传《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3-2-2.

[23]新华书店已出版大量配合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书籍[N].人民日报,1953-4-1.

[24]各地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准备工作,各大行政区相继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N].人民日报,1953-1-17.

[25]全国各地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创造经验,进行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N].人民日报,195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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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北京、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胜利结束[N].人民日报,1953-4-27.

[28]王青.《婚姻法》把一个不幸家庭变成幸福家庭[N].人民日报,1952-12-29.

[29]加强宣传《婚姻法》的通俗书刊、图画的发行工作[N].人民日报,1953-2-23.

[30]华北各地贯彻执行《婚姻法》,旧式婚姻制度逐渐消灭[N].人民日报,1951-3-9.

[31]中南区广大青年男女,开始获得婚姻自由,还有逼杀妇女事件发生,必须继续贯彻《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1-9-29.

[32]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发表谈话,今后应切实加强贯彻《婚姻法》的经常工作[N].人民日报,1955-3-6.

[33]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结束,各地正准备把贯彻《婚姻法》工作转入经常化[N].人民日报,1953-5-7.

[34]河南省鲁山县是怎样贯彻执行《婚姻法》的[N].人民日报,19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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