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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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1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通过以后,有关贸易碳排放的量化及其责任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更成为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在这些国家,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超过了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意味着部分国内碳排放是由国外需求引起的。但是,按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确定的生产责任原则,这部分碳排放责任仍由出口国承担。因而这些国家认为生产责任原则有失公平。为此,一些专家建议修改责任划分原则,以便让进口国承担这部分碳排放的相关责任。随着后京都气候谈判的展开,对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的讨论日趋激烈,因为许多其他国家也面临着相同的困扰,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

对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涉及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当产品是为满足国外消费者需求而生产时,这些出口产品造成的环境问题由谁负责?是由出口国负责,以便敦促出口企业改进生产工艺?还是由进口国负责,以形成对环境有利的消费偏好?抑或是按一定比例由出口国和进口国分担?进一步分析,是仅仅为产品直接造成的环境问题负责?还是应该同时为产品的研发、上游投入、使用、废弃物处理等间接造成的环境问题负责?更进一步,如果上一问题的答案是后者,那么应在多大程度上为这些间接环境问题负责?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是确定各国减排目标的基石,将影响各国减排政策、国际贸易秩序乃至全球气候制度。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碳排放大国,出口产品中隐含着大量碳排放,在不同责任划分原则下我国的碳排放责任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公平合理的责任划分原则对我国尤为重要,我国应在关注人均碳排放、历史责任的同时,重视责任划分问题。

目前,国外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对我国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展开综述之前,有必要对一些概念和研究背景进行介绍。首先是国家碳排放和国家碳排放责任两个概念。Common和Salma(1992)、Proops等(1993)及Kondo和Moriguchi(1998)对两者做了区分,为研究碳排放责任划分提供了逻辑起点。他们认为,国家碳排放是国内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总量,根据实际排放统计经计算获得;而国家碳排放责任是该国按照一定责任划分原则需要承担责任的碳排放,原则不同,则碳排放责任不同,因而与国家碳排放并不必然相等,出口产品的碳排放责任也不必然由出口国承担;其次是直接环境责任和间接环境责任两个概念。Eder和Narodoslawsky(1999)对此做了明确区分,分别指某一行为直接造成的环境责任和该行为引起的其他行为导致的环境责任。间接环境责任被进一步分为需求驱动型和供给驱动型,前者是指该行为所必需的所有先决活动导致的全部环境责任,后者是指该行为所生产的产品在中间消费或最终消费中所引起的全部环境责任;最后是责任划分原则的概念,即责任划分所依据的标准。Eder和Narodoslawsky(1999)按照承担间接责任程度的不同,提出了六种地区间环境责任划分原则。这六种环境责任原则为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但是并未形成与之对应的六种划分原则,而是在对生产责任原则提出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责任原则和共担责任原则。

笔者首先对上述三种责任划分原则进行文献综述,每种原则从其主张、依据、计算方法、相关评论等角度展开。在此基础上对三种原则作出总体评价,比较不同原则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二、生产责任原则

生产责任原则(ProducfionResponsibility)主张碳排放责任由其直接排放者承担,因而一个国家需对其国内所有碳排放负责,为此该原则也被称为领土责任原则”(TerritorialResponsibility)。按照该原则,出口产品的碳排放责任由出口国承担,此时,在数量上国家碳排放与国家碳排放责任相等。一般认为,生产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是经合组织1974年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即要求污染者赔偿污染损失、支付治理费用,其目的是通过污染成本内部化的方式,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不过,Princen(1999)指出,生产责任原则背后的依据可能是工业革命以来鼓励消费”的观点,因为工业化国家的主要问题是过度生产和消费不足。

1.应用及计算方法

目前的国际气候制度就是以生产责任原则来划分各国碳排放责任的。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均以IPCC制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来对一个国家的碳排放责任进行测度。而且,后京都气候谈判已有提议要么以《指南》作为划分责任的标准,要么以其作为衡量减排效果的基础。而《指南》就是按照生产责任原则的精神,规定国家清单的范围包括在国家领土和该国拥有司法管辖权的近海海区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丹麦认为该原则对其不公平,一度单方面根据电力进出口来调整其碳排放责任,UNFCCC为维护生产责任原则,随即对该做法表示反对①。

《指南》为生产责任原则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计算方法。按照排放量和清除量直接来源的不同,清单分为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林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及其他等几大部门,每个部门根据具体国情又细分为类别(如交通)和亚类(如轿车)。关键类别确定后,就选择恰当的估算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把有关人类活动发生程度的信息(活动数据,AD)与量化单位活动的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排放因子,EF)结合起来,基本的方程是:排放=AD*EF。然后收集数据、评估排放量、分析不确定性和关键类别,最后形成报告清单。

2.相关评论

对生产责任原则的评论首先是对其公平性的质疑。通过对丹麦进出口碳排放的测算,Munksgaard和Pedersen(2001)认为生产责任原则将出口产品碳排放等同于国内排放,使得丹麦难以完成本国的减排目标,这对丹麦不公平。这种看法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响应(Schaeffer和Leal,1996;Tolmasquim和Machado,2003;Tun等,2007),因为发展中国家也通过出口为发达国家消费而产生了大量碳排放。许多学者进而指责发达国家通过进口不仅掠夺了资源,还将碳排放等污染留给发展中国家。Davis和Caldeira(2010)评论道,发达国家的繁荣不仅建立在过去的碳排放上,而且现在通过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得以保持这种繁荣,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

对其减排效果的批评是评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相关文献几乎一致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生产责任原则将诱使发达国家通过产业转移或扩大进口的方式减少本国的碳排放责任,但这将导致碳泄露从而破坏减排努力;第二,Bastianoni(2004)、Peters和Hertwich(2008)等指出,按IPCC的生产责任原则,国际运输并未发生在某国领土范围内,因而不算入任何国家的碳排放清单,这将使得大约3%的全球碳排放没有任何国家负责;第三,该原则对碳净出口国不利,降低了这些国家参与国际减排协议的意愿;第四,Rothman(1998)、Aldy(2005)通过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研究发现,发达国家通过进口保持高排放的消费方式,而生产责任原则不利于引导对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

相对其他原则而言,生产责任原则的长处在于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IPCC编制并负责更新《指南》,为估算碳排放责任提供了统一可靠的计算方法;UNFCCC建立了国家清单的报告制度,许多国家编制并报告过国家清单,因而相关制度较为健全;生产责任原则与目前的国际气候制度融合较好,与各国的主权边界和环境管辖边界更具一致性。不过也有学者质疑其计算方法的准确性,Rypdal和Winiwarter(2001)通过对五个工业化国家的调查,发现清单的不确定性在±5-20%之间。

三、消费责任原则

消费责任原则(ConsurnptionResponsibility)认为,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相应的碳排放应该由消费者承担。按照此原则,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应按其国内最终消费引起的碳排放估算,包括进口产品碳排放,而排除出口产品碳排放。进一步将此原则贯彻到底,产品碳排放的计算将不仅包括直接排放,还包括研发、上游投入、运输等所有间接排放,其计算结果被称为产品内涵碳”(Embodied)。消费责任原则的思想主要源于生态足迹”的理念,即消费活动会消耗自然资源并对环境产生影响,消费者应该为这些影响负责。这背后的依据是,最终消费是造成环境污染最主要的驱动因素,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形成对环境有利的消费偏好(Parikh和Painuly,1994;Hamilton和Turton,2002)。

1.计算方法

消费责任原则下国家碳排放责任最基本的计算公式是:国家碳排放责任=国内碳排放+进口内涵碳-出口内涵碳。由于《指南》没有计算贸易内涵碳的方法,因此需要寻找新的计算方法。目前,最常用的计算方法是投入产出法(I-O),基本思路是利用投入产出公式和直接排放系数(单位产值的直接碳排放)矩阵E,计算出完全排放系数矩阵,最后通过完全排放系数乘以相应产值便可得到内涵碳排放。在此基础上,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大致可分为:单一地区投入产出法(SRIO)、多地区投入产出法(MRIO)和完全多地区投入产出法(Full-MRIO或True-MRIO)。

SRIO用于计算某一特定国家的碳排放责任,因而只需利用该国的投入产出表和进出口数据,在早期数据缺乏时被广泛使用。由于仅有一国投入产出数据,只能计算出该国产品的完全排放系数,适合于估算出口内涵碳。为计算进口内涵碳,一般假定进口产品完全排放系数与该国产品相同。但是,进口产品往往来自多个国家,国家间的生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实证研究表明各国产品完全排放系数相差较大(Proops,1999;Haukland,2004;Lenzen等,2004),因而SRIO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MRIO用于计算两个及以上国家的碳排放责任,首先通过每个国家的投入产出表估算本国的完全排放系数,然后利用相互之间的贸易总额数据测算出各自的进出口内涵碳,从而解决SRIO不能准确计算进口内涵碳的缺陷。例如,Wyckoff和Roop(1994)、Shui和Harriss(2006)分别测算了六个OECD国家和中美之间的贸易内涵碳。然而,进出口中的中间产品只是产业链上的一环,并未用于最终消费,其内涵碳应累计到最终消费品中,利用贸易总额数据就忽略了中间产品的影响。因此,MRIO不能准确模拟国际产业链,也不能反映溢出效应②(SpilloverEffect)和反馈效应③(FeedbackEffect)。

为考虑中间产品的影响,Lenzen等(2004)、Peters和Hertwich(2004)提出了Full-MRIO。Full-MRIO将进出口产品细分为最终消费品和中间产品,然后采用以各国行业为单位的中间产品贸易数据、最终消费数据及各国投入产出矩阵组成一个新的大矩阵,最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国的碳排放责任,从而将中间产品的碳排放归结到最终消费中。Peters(2008)对MRIO和Full-MRIO做了详细对比,发现有些国家两种计算方式的结果相差超过20%。Turner等(2007)、Wiedmann等(2007)认为,Full-MRIO是计算消费责任原则最恰当、最准确、最理想的方法。

2.实证结论

Wiedmann等(2009)曾对此前贸易内涵碳的量化研究进行过梳理,之后又出现了一些基于最新数据的实证研究。笔者特意挑选了几篇重要的研究成果,将其总结归纳(见表1)。

尽管这些研究在对象、方法、数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国际贸易内涵碳数量巨大,大约占到全球总排放的15%左右。如果按照消费责任原则,各国碳排放责任将面临较大调整;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是主要的碳进口国,这些国家在消费责任原则下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碳出口国,中国碳净出口最多,占到国内排放的20%以上,因而按消费责任原则将大大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

3.相关评论

现有研究大多认为,消费责任原则将碳排放责任更多地划分给以发达国家为主的高消费国家,体现了公平性。Gardinet(2004)和Caney(2009)还从道德角度论述了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的正当性。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Spangenberg和Lorek(2002)认为碳排放并非完全由消费决定,事实上生产者的决策也会影响碳排放,而且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也有着很大影响。Steckel等(2009)则指出,如果未来碳排放权按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分配④,消费责任原则反而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CP/RAC(2008)对消费责任原则在减排上的优点做了很好的总结:第一,纳入所有与消费有关的排放源,弥补了生产责任原则的不足;第二,有利于解决目前国际气候政策的问题,尤其体现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的意愿、减少碳泄露、解决竞争力等问题上;第三,更好地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第四,量化国际经济、环境的贸易联系,有助于制定合理的国际碳价格;第五,出口国低碳化生产也是进口国的利益所在,因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例如技术转移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第六,使消费者清楚其生活方式所引起的碳排放,同时提高政府和企业对间接排放的认识;第七,有助于制定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政策以及国家和地区层面的气候政策。此外,Peters和Hertwich(2008)还提到消费责任原则有利于形成低碳产品的比较优势;Larsen和Hertwich(2009)认为从地区减排角度看,消费责任原则更有用、更少误导。

然而,对消费责任原则也存在很多质疑。Bastianoni等(2004)指出,在该原则下生产者缺乏减排的直接动力,减排主要通过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来间接鼓励生产者减排,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政策,消费者难以自觉承担这一责任,从而导致减排动力不足。Peters(2008)、Peters和Hertwich(2008)等进一步指出,即使一国采取措施从消费端来减少碳排放,这些国内措施也无法直接约束他国的出口部门;而出口产品并未在出口国消费,出口国也不会主动控制这部分碳排放。为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建议除了各国加强合作以外,还可以通过设置碳关税或边境调节措施来迫使贸易伙伴减排。但是这些贸易措施会对贸易形成限制,造成环保和贸易之间的摩擦。

消费责任原则由于增加了一个计算步骤,需要更多的假设和数据,大大增加了不确定性。Wiedmann(2009)回顾了相关研究指出,其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I-O模型固有的不确定性,包括对数据重新按行业整理、行业内所有产品相同的假设等;在MRIO的计算中,对世界其他地方数据的处理、不同行业的合并及汇率的选择是主要的不确定性(Weber,2008);贸易数据矩阵的整理以及贸易数据本身的不确定性。

四、共担责任原则

共担责任原则(SharedResponsibility)要求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分担碳排放责任。该原则意味着贸易碳排放责任不再简单地划分给出口国或进口国,而是由两者按一定比例分担。推广到具体产品,则在产业链各环节及最终消费者之间分配。Kondo等(1998)指出共担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受益原则”(BenefitPrinciple)。受益原则主张,所有从碳排放中获益的参与者都需承担责任,从而将责任分配给碳排放背后的所有驱动因素。Rodrigues等(2006)通过模拟谈判,为共担责任原则提供了现实依据。模拟谈判提出国家碳排放责任应具备以下属性:第一,整体碳排放责任等于各部分碳排放责任之和;第二,各国碳排放责任之和等于世界直接碳排放之和;第三,包括来自上游和下游的间接责任;第四,分配给下游(上游)各参与者的碳排放责任等于从上游(下游)获得的产品量之比;第五,只有当直接碳排放量降低,该单位的碳排放责任才能下降;第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具有对称性。同时具备这六个属性的只有共担责任原则。

1.分配比例问题

共担责任原则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碳排放责任如何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即分配比例问题。Kondo等(1998)认为分配比例应考虑产品的类别,比如最终消费品和中间产品,以及进出口国家的国情。Ferng(2003)强调分配比例应体现公平,必须反映不同国家的经济结构、消费模式和消费水平,更重要的是保证平等的人均基本需求。不过上述研究并未提出具体比例或计算比例的方法,仅在随后的实证中假定比例为1/2,即各承担一半责任。Bastianoni等(2004)尝试建立了一种方法,先计算产品生产链各环节的直接碳排放(A:50,B:30,C:20),然后加总各环节上游排放(A:50,B:80,C:100)并汇总(50+80+100=230),各环节分配比例就等于前者除以后者(A:50/230,B:80/230,C:100/230)。该方法的特点是越往下游比例越大,最终消费者将承担大部分责任。其缺点是缺乏理论根据,增加或减少环节数目会引起比例变化。

此后针对分配比例的研究更加注重理论依据,降低了随意性。Rodrigues等(2006)模拟谈判的结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应具有对称性,即分配比例为1/2。背后的理由是,每个参与者都同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即使现实中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如果不假定对称,则会由于存在太多分配的可能性而无法达成一致。Lenzen等(2007)随后提出质疑: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同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虽然不假定对称会导致过多分配的可能性,但这不足以证明对称性合理;现实中非对称性不是特例,而是常态。而且统一按照1/2计算,增减产业链的环节同样会引起比例变化。随后,他们提出的分配比例为增加值(V)与净产出(X-T))之比,这背后的逻辑是,生产链某个环节增加值越大,代表该环节对产业链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该越大。这种方法计算的比例具有不变性(Invariance),即增减产业环节不会引起比例变化。不过,Rodrigues等(2008)随后证明这种不变性仅仅在特定条件下才存在。

2.计算方法及实证

目前,共担责任原则的计算方法多以I-O法为基础。Kondo等(1998)提出了最基本的公式:一国的碳排放责任E=A+pB+(1-p)C,其中A是国内消费引起的国内排放,B是出口引起的国内排放,C是国内消费引起的国外排放,p为分配比例。Ferng(2003)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责任(A+B)和消费责任(A+C)的边界,生产责任包括国内生产排放和出口产品国际运输的排放,消费责任包括国内消费产品的内涵碳和住宅能源消费。即便明确了边界,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容易引起重复计算,使得各国碳排放责任之和大于全球实际碳排放。

Gallego和Lenzen(2005)充分认识到重复计算的问题,提出一个生产链层面的计算方法。他们将生产链某一环节的碳排放LX严格分为三部分: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部分LβY、由下游环节承担的部分Lα(X-Y)和由本环节承担的部分L(1-β)Y+L(1-α)(X-Y)。其中X、Y、X-Y、L分别是总产出、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该环节的排放系数,α、β是下游环节的分配比例和最终消费者的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他们构建了一种从上游往下游在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间分配责任的计算方法。接着他们又以类似的思路,建立一种从下游往上游在生产者和最初投入提供者(工人、投资者)间分配责任的方法。Lenzen等(2007)就是在前一种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以增加值为标准的分配比例。随后Peters(2008)、Zhou和Kojima(2009)又将前一种方法扩展到国家层面。

Rodrigues等(2006)独树一帜,根据其提出的六大属性推导出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公式:,其中是该国最终消费品上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是最初投入品下游生产活动引起的碳排放。Rodrigues等(2008)将此种方法(以下简称R法)与Gallego和Lenzen(2005)、Lenzen等(2007)的方法(以下简称L法)进行了对比。首先,L法仅从上游考虑,R法则从上游和下游两个方向考虑,因而R法能鼓励企业从下游寻找减排机会;其次,L法生产链每个环节只有部分责任往下游累计,而R法则是全部责任往下游累计,因而更能如实反映产品的碳排放量。

共担责任原则的实证研究不多。Andrew和Forgie(2008)分别按上述三种原则应用于新西兰的国内排放,主要结论如下:2001年,按共担责任原则,新西兰国内生产者承担44%的国内排放,消费者承担28%,出口承担27%。Zhou和Kojima(2009)测算了2000年中、美、日等10个亚太经济体各自的碳排放责任,发现若按消费责任原则计算,中国碳排放责任减少262MT(百万公吨当量),美国增加212MT;按共担责任原则计算,中国碳排放责任减少63MT,美国增加56MT。

3.相关评论

共担责任原则在公平性上更进了一步。Ferng(2003)认为受益原则是一个合理的基础,因为出口国通过碳排放创造了收入,而进口国通过进口产品提高了生活质量,两者都从碳排放中获益,所以应该共同分担碳排放责任。他还指出,相比生产责任原则,共担责任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Zhou和Kojima(2009)认为在众多责任划分原则中,共担责任原则可能更除当,因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每天都在做出影响环境的生产和购买决策。

就减排效果而言,Ferng(2003)认为共担责任原则同样有助于解决碳泄露问题。Lenzen等(2007)则指出了共担责任原则独特的优点:相比生产责任原则,该原则下生产链上各环节的责任都与其上、下游环节密切相关,从而鼓励各环节相互配合以减少整个生产链的排放;相比消费责任原则,该原则将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合力减少产品碳排放。

对其可操作性有两方面的评价:一方面,Bastianoni等(2004)认为生产责任原则和消费责任原则争执不下,共担责任原则可能成为妥协的方案。Andrew和Forgie(2008)比较了三种原则下新西兰的碳排放责任,他们认为共担责任原则可能获得更广泛的支持;另一方面,McKedie等(2006)指出共担责任原则将责任者扩大化,将难以明确各方承担的责任。Peters(2008)认为分担比例问题将成为新的争论焦点。

五、结论及建议

1.对比总结

上述三种原则将产生不同的国家碳排放责任,主要体现在碳排放责任划分的差别,生产责任原则将其划归出口国,消费责任原则将其归于进口国,而共担责任原则要求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分担。下面进一步从公平性、减排效果、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总结比较。

就公平性而言,在目前的贸易格局下,生产责任原则将鼓励发达国家将碳排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由后者承担减排成本,这明显不公平。消费责任原则让发达国家承担为满足其消费而产生的碳排放,相对更加公平,但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共担责任原则要求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分担贸易碳排放责任,克服了前两者的极端做法,在公平性上更进一步。

以减排效果而论,生产责任原则在碳泄露、发展中国家参与意愿、控制奢侈消费等方面饱受质疑。消费责任原则有利于解决生产责任原则存在的问题,不过该原则下出口国减排动力不足,而进口国缺乏调动贸易伙伴减排的手段,虽然碳关税等贸易措施可能有效,但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共担责任原则理论上将促进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减排。

从可操作性来看。生产责任原则简单直接、对数据要求低,同时也是国际气候制度依据的原则,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消费责任原则增加了一个步骤,对数据要求更高,不确定性增加,而且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可操作性较生产责任原则要低。共担责任原则又增加了新的步骤,对数据要求最高,不确定性也最大,分配比例等理论问题尚待解决,因而可操作性也最差。

2.对我国的影响及建议

这三种原则对我国的影响各不相同,我国需谨慎对待贸易碳排放问题。

根据已有的实证研究,目前我国碳净出口量居世界第一,大约占到国内碳排放的20%以上,生产责任原则显然对我国最为不利。消费责任原则虽大大减轻了我国的碳排放责任,但也存在三个问题:消费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或强制推行碳标签提供了依据;如果未来碳排放权按祖父原则”分配,消费责任原则反而对我国不利;目前国际气候制度采用生产责任原则,虽然引发广泛质疑,但是相关制度已经建立,且发达国家并不愿支持对其不利的消费责任原则,因而消费责任原则短期内难以推行。共担责任原则对我国碳排放责任的影响介于前两者之间,不过该原则的依据更为充分,而且作为前两者的折中方案更容易获得支持。

我国应对之策需在两个层面展开:首先,在气候谈判中,不必强推消费责任原则或共担责任原则,但是要以此推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化,即相比碳净进口国而言,碳净出口国应该承担更小的减排责任或获得更大的排放空间;其次,在贸易领域,在现有生产责任原则下,出口产品的碳排放仍计入我国排放清单,我国将按国际减排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进口国再采取相关贸易措施,那么我国出口产品将面临双重责任,因此我国有理由反对这些贸易措施。

注释: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2

碳标签,也称碳足迹。"碳足迹"来源于一个英语单词"CarbonFootprint",碳标签(CarbonLabelling)是为了缓解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es,GHG)排放,推广低碳排放技术,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经济文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是人类的每一点进步都是建立在化石能源的高消耗、温室气体的高排放上的,具有高度的化石能源依赖性。众所周知,化石能源利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世界经济发展的现状警示我们环境已经是经济发展的实质性制约因素。有消息称我国将很快出台《中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而在国外,低碳认证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英国的超市内,货架上的每件商品都有一个特殊的标签,这个标签显示的是生产此种商品所消耗的二氧化碳数量。在一瓶易拉罐啤酒的外包装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每听啤酒的碳消耗量是120克;一盒250毫升牛奶的排碳量是360克,这就是"碳标签"。目前已经有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要求上市的产品上必须贴有"碳标签",即标明产品在生产、包装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建立我国的碳标签法律制度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同时,建立我国碳标签法律制度也具有法律、财政和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

二、建立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项具体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操作的可行性,下面将从法律依据、财政可行性和实践操作可行性方面进行分析。

(一)建立碳标签制度的法律依据

1、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无人会否认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公共资源属性,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也是毋庸多言的。所以对影响公众健康领域的产品实施碳标签法律制度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许可的范围。

同时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鉴于环境领域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的倾向,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实施是无法通过市场自由配置和行业自律有效实施的,必须依赖强行性的法律制度,实施行政许可。

2、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此项规定确定了在环境保护法领域上的公众参与原则,即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政府有保障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义务,鉴于公民和企业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实施碳标签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途径。

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项规定确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然包括了环境知情权。当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时候,碳标签标注的产品碳足迹信息将会是消费者知悉产品对环境影响的主要途径,满足其环境知情权。这将会影响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进而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企业的低碳选择。

(二)建立碳标签法律制度的财政可行性分析

通过实施碳税机制可以有效推进碳标签法律制度。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三)建立碳标签法律制度的操作可行性分析

更多地强调市场效率配置有利一面的"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MarketEnviromentalism)已经无法有效解决企业外部成本问题。因为它忽略了一个问题,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大气是全体人类共有的资源,其产权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我们不能用产权界定的方式来代替庇古税,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碳标签有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却是比较有效的方式。

庇古税较之产权界定虽然存在管理成本但不存在交易成本,更何况庇古税虽说是政府的干预,但这种干预是一种宏观干预,而非指令与控制式的干预。在中国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直接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等。从理论上说,庇古税是优美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横阻着一道道的难题。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为诸多难题中的难中之难。

通过实施碳标签法律制度,以消费者的理性消费间接地促进企业进行低碳选择,进而也可以碳标签的标识使得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产品碳信息沟通。

无论如何,在存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偏离帕累托最优,为达到帕累托最优,向温室气体排放者征收碳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不失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1]刘爱军.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2]朱谦.环境法基本原理--以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为中心[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周冯琦.上海可持续发展研究报告2009低碳经济专题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

[4]蔡林海.低碳经济绿色革命与全球创新竞争大格局[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碳排放权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MD)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意味着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碳交易从资本的层面人手,通过划分环境容易,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承认碳资产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数量化、资产化、市场化的途径,使之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帕累托改进

发展碳交易市场首先要确定我国范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凸显环境资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实现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使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碳排放权获得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微观经济主体受成本一收益的驱动会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诱发一系列的低碳经济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微观主体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经济活动将会使我国宏观经济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经济一能源系统。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二)能使减排成本收益转化

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企业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碳交易市场兴起并可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购买行为的本身既包含实际减排额度的转让也包含低碳技术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终任务必将落在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或专业化减排处理的企业身上,客观上促进了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技术应用和创新。

(四)引发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新能源属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碳交易市场机制解决了二氧化碳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问题,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价,使其成为经济主体生产活动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势必会引发能源革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主体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费由传统高碳能源逐渐向低碳新能源过渡。

(五)促进低碳经济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收益转化、资金融通功能以及促进低碳技术转移功能有利于企业加强低碳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打破产业投资锁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兴起。宏观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经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调整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低碳产品的出口。调整我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以应对各类环境贸易壁垒,最终构建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低碳经济体系。

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要素

1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碳排放总量限定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放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碳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减排效果难以实现;排放权数量过小,则会导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较高的碳排放权价格使得企业不愿购买排放权而引发非法排放行为。

2环境产权明晰。环境资源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导致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科斯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据此,在环境产权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可以执行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问题,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3市场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场必须保证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由交易。对排放权卖方而言,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排放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对买方而言,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放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格,市场机制的配置促使经济主体约束自身排放行为。允许碳排放权自由交易的市场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放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4政府适度干预。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会导致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调控行为则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放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不占主要份额。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1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是指排放者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取得。首先,必须坚持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对我国环境容量科学测算,规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费”(PoIluterPayPrinciple,PPP)原则,排放权应以一定方式有偿分配给排放者。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每年定期与排放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放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放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无需固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法律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3严格的交易管理与监测制度。在我国要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放权交易中必须发挥监督和审核作用。具体来说,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可委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具体实施。(1)交易过程管理。第一,确认交易权,鉴定审核交易标的。在交易活动之前,须经过调查监测;第二,确认交易出让方富裕排放指标的真实性,指导交易参与者确定交易指标价格或价格幅度;第三,确认交易双方交易协议的有效性,确认双方交易转让的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有关技术要求;第四,督促双方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确各方责任;第五,对排放交易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统计,总结、完善交易管理体制。(2)交易监测体系。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的力度,建立企业排放合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排放,积极走向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4

【关键词】绿色发展碳排放权立法促进

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气候灾难近几年愈加频繁,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将面临因此而带来的巨大威胁与挑战。“低碳宣言”建议,要政策性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倡导社会树立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理念,支持并奖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率先实施低碳行动的地区,并积极寻求适合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各国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绿色发展”概述及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一)“绿色发展”概述

绿色发展,是指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每一家公司、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应该身体力行,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当今世界,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趋势,许多国家把发展绿色产业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突出绿色的理念和内涵。从内涵上看,“绿色发展”是在坚持传统发展下的一种创新模式,是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基础条件下,将环境保护作为核心任务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创新模式。

(二)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4年。碳排放权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衍生概念,是为了使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进行的碳减排量和碳吸收量的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环境部门依据环境容量制定碳排放总量目标,然后把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划分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或区域,碳排放配额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调剂余缺。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现状

欧盟和美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为引导碳排放交易的有序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见,科学的立法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化,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为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方面有了初步的进展,具体表现在:2003年1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颁布了,这成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起点,将为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基础。2010年10月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已基本成熟,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会对自愿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合理规范化管理,将为中国实施强制性减排市场提供可操作的宝贵经验。《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和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制度的建立也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从各省市地方立法层面上看,《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的,建议在中国以省为单位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该报告的首次提出在我国以碳排放作为“硬指标”,对社会经济活动加以监管及调控。例如,在全国三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以“碳源(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碳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交易制度,收取、支付碳基金和生态补偿金的制度;又如,2011年1月1日在我国正式施行了《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该条例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手段引导和规范农村能源碳排放权交易,以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和“绿色发展”的机遇,为促进和有效保护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立法问题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仅限于自愿减排交易和CDM项目,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是在缺乏法律基础上盲目进行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未能发挥其很好的作用。立法的滞后无法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健康有序地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促进了清洁能源项目在中国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与一个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相差甚远。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界定碳排放权法律属性方面,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环境中排放,起初并不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亦无显著的影响,所以它既不是商品,也无产权关系,没有产权界定,更谈不上产权交易。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异常以及《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了经济价值。

第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不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企业、各种组织或个人。买方是那些用完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排放的企业,或者因其他目的而参与买卖的组织或个人,卖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性,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碳排放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碳排放权。

第三,碳排放权交易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没有针对性的机制解决交易纠纷。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理机关,碳排放总量的计算、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等并未在法律上予以体现,更谈不上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保障。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各方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过度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控制和运作,无法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自由,致使交易中的纠纷难以解决。

第四,继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等建立后,武汉、杭州、昆明、河北等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广西、江西及河北等地都表示希望在“十二五”期间成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从而抢占碳交易市场商机。虽然碳排放权交易所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业务上并没有实质进展,主要涉及二氧化硫以及二氧化碳等污染交易产品,在碳减排方面的交易量很小而且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未来还有可能将碳交易市场分割,导致其区域化,对于国家的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我国尚未针对环境交易所建立准入机制,这些交易所均未取得官方颁发的准入牌照,其成立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授权、规范和约束,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统一和有序进行。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促进

完成“绿色发展”的目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地有效进行。

(一)在立法上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首先,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在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人为特别规定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带来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逐渐稀缺,形成一种有价产品,称之为碳资产。其次,碳排放权具有“可交易性”。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较,碳交易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理由为: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最后,碳排放权具有“排他性”。在大气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每个个体都拥有向大气排放一定含碳气体的权利,这是一种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碳排放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首先要从法律上确认排放权,明确将碳排放权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的产权范围,使企业意识到排放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权利属性。

(二)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

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不同,能源供给与消费结构不同,碳排放水平也不同,所以交易的主体暂时规定为负有温室气体排放任务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比如发电、石化等能源企业以及钢铁、建筑等大型排放企业为代表的碳排放主体。待到机制完善后,再逐步推向所有负有减排任务的企业、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和关心气候变化的个人以及非政府组织。

(三)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保障及法律责任

建立相关的政府部门并规定其法律责任。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温室气体排放行政机关,建议在已有的环境保护部门分设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处,负责碳排放权的分配、权利行使、权利交易、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对其法律职责予以清晰界定,并提高其执法水平。碳排放权交易处应坚持公开、透明、合理、有效的原则,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执法不力、徇私枉法,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法律授权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盲目性主要是我国大的减排制度没有出台,各地的交易所都未能找出合适的商业发展模式,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人才短缺,对碳交易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低碳发展;碳排放绩效;LMDI分解法;人类福祉;中部地区

中图分类号:K901.2文献标识码:A

2009年我国政府承诺:以2005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为基础,到2022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削减40%~45%。在此形势下,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我国乃至中部地区节约能源、减少碳排放的有效途径。中部地区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资源消耗和环境压力加大,碳排放是促进中部崛起所面临的不可忽视的约束因素。已有研究表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人类福祉必然带来一定量的碳排放,但只要提高碳排放绩效,实现高的经济发展和人类福祉水平并不必然带来很高的碳排放[1]。因此,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研究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人类福祉之间的绩效关系是值得探究的重要议题。目前,将碳排放和经济发展关联起来进行碳排放经济绩效分析开始成为低碳经济研究的热点。从已有研究来看,一些关于碳排放经济绩效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关注区域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脱钩、复钩问题[2,3],主要着眼于经济视角,表征的是单位碳排放所创造的经济产出,即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或碳排放的经济效应[4,5]。

一些研究已经开始重视人类福祉视角的碳排放绩效问题。诸大建等指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指标难以全面刻划碳排放绩效,尤其是由于福祉门槛效应的原因,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指标度量仅限于区域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而非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6]。显然,基于福祉导向进行碳排放绩效研究是民生福祉建设下更具创新意义的研究命题。在这一方面,王圣云对中部六省人文发展(人类福祉)的生态效率进行了定量评价和比较研究[7]。诸大建等基于经济社会福利视角提出了碳排放绩效衡量指标,并对二十国集团进行了实证分析[8]。谌伟等基于福利视角对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效率及其效应进行了评价,并对中、美、英三国进行了比较分析[9]。综上可知,尽管关于福祉视角的碳绩效研究在国内一些研究成果,但在理论方面,主要在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的概念界定、评价模型构建等方面仍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在实证方面,对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中部地区进行碳排放绩效实证研究成果较少。本文将首先在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图解分析基础上,基于福祉导向以及福祉提升的去碳化视角,提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的概念框架和内涵;然后基于碳排放绩效的概念框架以及碳排放量、人类福祉的计算公式,构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测评模型;再对中部六省1990年~2008年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进行评价和时空比较分析;最后应用LMDI分解法对中部地区碳排放绩效的效应进行分解研究。

1模型构建与数据来源

1.1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概念框架与图解分析

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不是经济增长本身,而在于人类福祉水平的提高。然而,提升福祉必将受到碳排放的约束[10]。碳排放绩效概念的核心思想是以最小的碳排放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作者之见,经济发展的去碳化过程是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提高过程。从福祉导向来重新界定碳排放绩效,福祉提升的去碳化过程则是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提高过程,即福祉趋向最大化,碳排放趋向最小化的动态过程。因此,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可用人类福祉指标和碳排放指标的比值来表示。图1中,横轴表示人类福祉,HW0表示基期的人类福祉,HWT表示T年的人类福祉。纵轴表示碳排放,以CE表示。从A到B,碳排放指标值不变,人类福祉从HW0到HWT。从A到C,人类福祉指标值不变,碳排放从CE0到CET。将AB称为福祉增长过程,AC称为去碳化过程,图中阴影部分即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提升区域。

1.2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评估指标与模型构建

目前,较好的福祉测评指标有ISEW(IndexofSustainableEconomicWelfare,可持续经济福利指数)[11],ISE(IndexofEconomicWelfare,经济福利指数)[12]和HDI(HumanDevelopmentIndex,人文发展指数)[13]。其中,人文发展指数(HDI)是依据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构建的衡量人类福祉最简明、最著名的指数,由寿命指数、教育指数和收入指数综合而成[13]。需要说明的是,因为人文发展指数是人均意义上的指标,为了保持统一,碳排放指标采用人均碳排放量,人口总量采用户籍人口数。

碳排放量计算则根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将最终能源消费种类划分为8类,包括煤炭、焦炭、原油、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和天然气。根据燃烧的燃料数量以及碳排放系数来进行碳排放量估算,碳排放系数计算公式为:碳排放系数=氧化率×含碳量×低位发热量。各种类型燃料碳排放系数见表1。计算出各种化石燃料的碳排放系数,与各种燃料的消费量相乘即可计算出各种燃料的碳排放量[5]。

构建的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评估模型见公式(1):

CEPHW=■=■=■=EPHW・CEPE(1)

CEPHW(CarbonEmissionPerformanceofHumanWell-being)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衡量单位碳排放所获得的人类福祉;HWI(HumanWell-beingIndex)为人类福祉指数;EPHW(EconomicPerformanceofHumanWell-being)为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反映的是经济发展成果的民生享有。CEPE(CarbonEmissionPerformanceofEconomy)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PGDP(PercapitaGDP)为人均GDP;PCEI(PercapitaCarbonEmission)为人均碳排放量。可见,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即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和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的乘积。

1.3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的驱动效应:分解方法与模型构建

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效应的分解模型采用LMDI分解法,该方法由Ang[14]等人提出,是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因素分解模型。根据LMDI模型,基期和T年的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可表示为CEPHW0和CEPHWT,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可表示为CEPHW0和CEPHWT,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可表示为CEPE0和CEPET。从基期到T年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变化值为总效应HCEP,由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变化值EPHWeff和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变化值CEPEeff两部分组成,见公式(2)-(4):

CEPHW=EPHWeff+CEPEeff(2)

EPHWeff=■・Ln(■)(3)

CEPEeff=■・Ln(■)(4)

若EPHWeff、CEPEeff为正值,表示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变化促使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增加,称为增量效应,表现为驱动效应;反之,称为减量效应,表现为抑制效应。

1.4数据来源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即2006年《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提出的中部六省。数据来源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出版的历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历年中部六省统计年鉴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因为1990年和199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并不是采用现行取对数的方法来调节人均GDP(PPP$),而是使用Atkinson收入效用公式进行人均GDP的折算(UNDP,1997),因此按取对数方法对1990、1995和1997年的人均GDP指数重新进行估算,使其具有可比性。为了使指标数据保持年份一致,本文碳排放、人均碳排放等数据选取年份和HDI数据保持统一,分别选取1990、1995、1999、2005、2008年的数据。

2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评估

2.1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

1990年~2008年中部六省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先增后降,呈现倒U型,在1999年达到最高,2000年后中部六省单位碳排放的经济产出并未提高,反而下降。1990年~2008年,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基本上一直呈现河南最高,江西次高;山西最低,安徽次低;两湖居中的格局。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得分最高的河南和得分最低的山西相比,1990年河南是山西的3.5倍,2008年增加为5.2倍,可见,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省际差距明显(图2)。从图2可见,1990年~2008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的省际绝对差距经历了先扩大、后缩小的演变过程。但总体而言,其省际差距是扩大的。

2.2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

从图3可以看出,1990年~2008年中部六省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整体呈递减、趋同趋势,其省际差距趋向缩小。1990年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得分最高的河南是得分最低的湖北的1.4倍,而2008年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得分最高的江西比得分最低的湖北仅高0.056。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中部六省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得分处于最低值;2005~2008年,中部六省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均略有上升,表明经济发展成果的民生分享步伐开始加快。

2.3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

从图4来看,1990年~2008年中部六省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整体呈递减态势,其省际差距整体缩小。1990年中部六省的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极差为1.91,2008年为1.08。1990年~2008年,河南的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一直最高,江西次高;山西最低,安徽次低;两湖居中,这种格局和趋势与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特征较为相似,表明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主要是由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决定。河南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降幅最大,由1990年的2.43降低到2008年的1.34,降低了1.09;山西降幅最小,从1990年的0.52降低到2008年的0.26,降低了0.26。

3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效应分解与测度

3.1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测度

1990年~2008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波动较大。其中,1990年~1995年,河南、江西、安徽三省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为增量效应,对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表现为驱动效应;山西、湖北、湖南三省的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为减量效应,对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表现为抑制效应。1995年~1999年,中部六省的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均为增量效应,且较之1990年~1995年的增量效应更为明显,其中湖南由1990年~1995年的减量效应到1995年~1999年变为增量效应,最为明显。1999年~2005年,中部六省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均为减量效应,其中湖南的减量效应最为明显,江西次之。2005年~2008年,中部六省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均为减量效应,减量效应比1990年~1995年整体有所减弱,唯有河南减量效应仍较严重,表明河南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对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的抑制效应较为突出(表2)。

3.2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测度

1990年~2008年,中部六省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整体是递增的,呈增量效应,且呈趋同趋势。但1990~1995、1995~1999、1999~2005年中部六省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均为减量效应,对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兼为抑制效应。2005年~2008年中部六省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均为正值,对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为增量效应,起驱动作用。其中,河南从1990年~1995年中部六省最低值-0.831到2005年~2008年中部六省的最高值0.092,增速和增幅明显;山西从1990年~1995年中部六省的最高值-0.032到2005年~2008年中部六省的最低值0.020,降幅显著(表2)。

3.3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效应测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和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的综合作用,1990年~2008年中部六省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总效应波动较大,和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的波动特征较为相似,但幅度较之略小。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效应由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和经济福祉绩效效应的叠合,当前,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是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总效应的决定性效应。换言之,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总效应主要由其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决定的(表2)。

4结论和讨论

第一,1990年~2008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先增后降,在1999年达到峰值,但2000年以来中部地区单位碳排放量的经济产出并未提高。1990年~2008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省际差距明显。尽管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存在较为明显,但中部地区提高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仍然任重道远。1990年~2008年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整体呈递减、趋同趋势,中部地区经济福祉绩效的省际差距整体在缩小。中部地区在将经济发展成果转化为民生福祉的过程中竞争十分激烈,表明经济发展的增速仍快于民生福祉的增速。1990年~2008年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整体呈递减态势,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省际差距整体缩小。中部地区人类福祉增速低于碳排放增速,但这一趋势在2005年后有所趋缓。

第二,1990年~2008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波动较大。1990年~1995年,河南、江西、安徽三省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为增量效应;山西、湖北、湖南三省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为减量效应。1995年~1999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均为增量效应。1999年~2005年和2005年~2008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均为减量效应。河南、江西、安徽三省在1999年之后由增量效应转为减量效应,即由驱动效应转为抑制效应。山西、湖北、湖南三省则经历了“减量效应-增量效应-减量效应”的波动变化,即由抑制效应到驱动效应再到抑制效应的动态变化。

第三,1990年~2008年,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整体是递增的,且呈趋同趋势。但1990~1995、1995~1999、1999~2005年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均为减量效应,2005年~2008年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均为增量效应。表明2005年之后,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开始由减量效应转为增量效应,即由抑制效应变为驱动效应,对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总效应起到了驱动作用。

第四,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现阶段主要由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决定。由于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和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的综合作用,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总效应和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的波动特征相似。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效应是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与人类福祉的经济绩效效应的叠合,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绩效效应是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总效应的决定性效应。

第五,中部地区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能源消耗较大,对碳排放空间的需求较大。本研究对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及其效应进行时空演变定量分析,对于指导和促进中部六省节能减排、产业优化升级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参考价值。在碳减排目标与碳排放空间的双重约束下,在经济持续发展和福祉提升的未来导向下,提高中部地区人类福祉的碳排放绩效是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发展、人文发展与低碳发展之间的协调高效发展,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发展、人类福祉与碳排放的逐步脱钩,将是中部地区实现绿色崛起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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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bonEmissionPerformanceanditsEffectDecompositioninCentralChinaFromthePerspective

ofHumanWell-Being

WANGSheng-yun1,3,SHILi-jiang2,XUShuang-xi3

(1.CenterforStudiesonCentralChinaEconomicDevelopment,NanchangUniversity,Nanchang330047,China;2.DepartmentofGeography,TaiyuanNormalUniversity,Taiyuan030012,China;

3.CollegeofEconomyandmanagement,NanchangUniversity,Nanchang330031,China)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6

碳交易是国际社会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可协同治理大气污染,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相应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大气污染物。

眼下,用市场化手段代替行政命令,解决中国资源环境问题已逐步达成共识。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目前发改委已经着手研究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北京则是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

筹备两年,七个试点

就在北京碳交易启动的五天前,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华沙会议刚刚闭幕。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巨大分歧,在气候资金和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核心议题上,实质性争议未能解决。

相比发达国家在气候适应问题上难以兑现的承诺、迟缓的行动,中国及时启动碳交易,被部分外媒视为将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重要贡献。

从华沙会议参会归来不久,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低碳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国际潮流和各国新一轮经济、科技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无论从顺应市场发展潮流,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应尽责任,还是从我国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结构,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实需要来看,我们都必须加快推动低碳发展。”

在国家层面的低碳战略规划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经过近两年的准备。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通过标杆配额分配法调控相对总量

“欧盟碳交易用了几年时间筹备,中国只用了几个月就上线交易了。”德国柏林生态研究所、世界银行碳交易专家JoshMagolis感叹。

而据本刊记者观察,中国对于碳交易的酝酿,其实为时已久。本刊2008年报道的《中国环境权益产品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中提及,北京环境交易所以及上海交易所在创办期,均以建立碳市场为目标,开始了各种环节和要素的准备。只是当时交易启动的时机,尚不成熟。

解振华表示,在国内7个地区开展碳交易试点,目的是在交易机制、交易规则和核算体系等方面进行技术和机制的创新探索,为中国找到“既适合国情、又简单适用”的市场体系。

北京市发改委委员洪继元指出,北京碳交易市场的总量控制思路,并非对每个行业实行绝对总量。“对电力、热力等公共服务部门,通过标杆配额分配法实行相对总量调控,对生产效率提出较高要求,提高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对占比76.4%的服务业,则实行严格总量控制。”

效法欧盟经验

从碳税、碳足迹到碳汇,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方式正在逐步逼近。2013年4月,个人自愿减排终端在中国贵阳面世。

相比于尚未真正实现的个人自愿减排交易,超额排放企业则须在环境交易所购买碳排放权,排放企业也可卖出富余的碳排放权配额,达到整体节能减排。

“碳交易市场的推出为控排企业和减排项目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控排企业利用减排技术和工艺以后,可以减少配额,从而在碳交易市场获得资金补偿。非控排企业的资金项目可以产生自愿减排量,通过抵消机制获得市场补偿。”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厉无畏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根据欧盟的经验,碳交易市场为欧盟的可再生能源和电力改革提供了很重要的资金保障。欧盟是世界上首个建立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经济主体。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欧盟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了减排目标。

道是政府开的,锣也是政府鸣的

在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运用市场机制和金融工具实现节能减排,被寄予厚望。

据预测,到2050年,欧盟仅低碳能源产品至少会形成5000亿美元以上的市场需求。

“中国碳市场建设是不可回避的选择。”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目前中国碳排放总量是全球排放量的25%,新增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的60%,中国减排压力很大。目前,欧盟等不少经济体都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各自的碳市场,中国不得不加紧碳市场建设步伐。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7

从消费角度分析了碳排放对制定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政策具有的重要参考价值。结合电力系统的特点,提出了碳排放流的概念,并将其应用于电力负荷的碳排放计算。针对联营交易与双边交易共存的混合电力市场,提出了一种基于交易的碳排放流计算模型。该模型考虑了负荷所参与电力交易方式的差异。首先,根据各交易对支路潮流的使用份额,将对应于网络损耗的碳排放分配给所有电力交易。然后,将网络损耗从原始有损网络中移去,实现联营交易与双边交易的解耦。最后,将双边电力交易继续从网络中减去,得到只存在联营交易的无损网络。在新网络中,应用潮流追踪将相应的碳排放分配给联营交易内部的各子交易。将上述计算过程合并,即可得到对应负荷电力消费的碳排放。所得结果可向负荷提供与其电力消费有关的碳排放信息,这将可能影响负荷的消费行为并有助于低碳电力的发展。最后,以简单节点系统为算例,验证了所提计算模型的有效性。

关键词:

碳排放流;混合电力市场;网损分摊;低碳电力

电力行业已经成为最大的碳排放源之一,特别是在中国,电力发电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总碳排放量的比例多达40%[1-2]。因此,电力行业的低碳发展对于二氧化碳减排至关重要。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的诸多对策中,碳排放交易市场被寄予厚望。为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多数研究者认为,应当首先确定合理的碳排放责任,这需要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碳排放计算方法。对于电力行业,传统的碳排放计算方法,如统计法[3-4]和生命周期分析法[5],主要关注发电厂产生的“看得见”二氧化碳排放。这些方法通常假定生产者应当为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负责。尽管电力消费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二氧化碳,事实上,发电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根源于电力消费,消费者应当为电力生产而产生的二氧化碳负责。从消费的角度理解、分析二氧化碳排放是十分必要的。当电力消费对应的碳排放能够确定,消费者便能够管理自己的消费行为,以帮助二氧化碳减排。在电力系统中,不同的负荷可能由多个电源供电。由于不同电源的碳排放强度通常不同,前面提到的仅采用一个平均碳排放系数进行相应碳排放计算的方法不适用于电力系统中负荷的碳排放计算。文献[6]提出碳排放流的概念来分析网络中的碳排放流,并将其用于负荷碳排放计算,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随后,研究者针对网络中的碳排放流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文献[7-8]分别探讨了电力系统中碳排放流的计算方法,并以简单的系统进行了验证。文献[9]进一步研究了碳排放流在系统中的分布机理。文献[10-12]应用碳排放流的概念对六大区域电网之间电力传输对应的碳排放转移进行了分析。文献[13]将碳排放流计算从有功功率延展到复功率,通过复功率潮流追踪负荷碳排放。文献[14]则将随机潮流引入碳排放流的分析,变原有的确定性碳排放流为随机碳排放流,进一步拓展了碳排放流的应用范围。上述研究都是基于潮流追踪所应用的比例共享假设[15-17]。在电力联营市场中,负荷消耗的电能没有被指定供电电源,假定负荷由网络中所有的电源共同供电、比例共享是合理的。然而,在混合电力市场中,采用双边交易的负荷由确定的电源供电,相应的碳排放也应当直接归算到该负荷,此时比例共享的原则不再合理。因此,在一个混合电力市场中,必须采用新的碳排放计算方法对负荷进行碳排放计算。本文提出一种以交易为分配主体的计算模型,来解决混合电力市场下的负荷碳排放计算问题。计算模型以电力交易为碳排放分配的主体。负荷所消费的电力由联营交易和双边交易两部分组成。对于负荷,其双边交易和联营交易的供电电源一般不同,即碳排放源不同,所以在计算各交易对应的碳排放时,双边交易和联营交易需分别处理。有损网络中,网络损耗由2种交易共同作用而产生,为实现双边交易和联营交易的解耦,根据各交易对线路的使用份额,将网络损耗对应的碳排放分配给各交易。将双边交易和联营交易解耦之后,应用追踪法计算联营交易内部各子交易的碳排放。合并计算即可得到对应负荷总电力消费量的碳排放。上述计算模型考虑了负荷参与的电力交易类型,能够应用于同时存在双边交易和联营交易的电力市场。通过对简单5节点系统进行测试,验证了该计算模型的有效性。

1碳排放流在两种交易方式间的分配

1.1碳排放流分析中的两个概念在碳排放流分析中,有2个重要的概念:碳流率和碳强度(也称碳密度)。两者将碳排放与电力系统中的潮流相结合,构成电力系统碳排放流分析的基础。根据文献[6]的定义,碳流率R定义为单位时间内网络通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来描述网络中碳排放流的速率,对应于潮流分析中的功率。碳排放强度e则定义为生产单位电能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来描述电能的碳排放属性。

1.2潮流追踪与碳排放流计算本文所涉及的混合电力市场,有2种形式的电力交易:联营交易和双边交易。对于双边电力交易,功率的源、汇是确定的,相应的,碳排放流的源、汇也是固定的。因此,双边交易应当与联营交易区分开来。在无损网络中,潮流计算通常采用线性的直流潮流方程。由于系统满足叠加性,所有的双边电力交易可以从原始网络中直接移除,余下的部分即为一个只存在联营交易的网络。然后,基于比例共享原则,负荷处的碳流率可以仿照潮流追踪追溯其源头。

2网损碳流率的分配

有损网络中,网络损耗由系统中所有的电力交易共同决定。网损的存在使得2种类型的交易不能直接解耦。考虑将网络损耗单独处理,以一定规则分配给不同交易,则去除网损后的网络可以视为一个无损网络,即实现了从有损网络到无损网络转换。借助上一节中的计算方法,系统的碳流率可进一步向各交易分配。直接应用追踪法,能够将网络损耗对应的碳流率分配到各个节点[8],但分配结果是基于比例共享原则得到的,不能考虑负荷参与双边交易的情况。在混合市场下,碳排放计算的主体是交易,网损碳流率分配过程中,需要区分双边交易和联营交易。基于线路使用份额的分配方法以各个交易为主体,能够根据各交易对支路的使用份额,将支路损耗对应的碳流率向不同交易进行合理分配。因此,有损网络中,负荷碳流率计算可分2部分:一部分,根据交易对支路潮流的使用份额,将网络损耗对应的碳流率分配到不同的交易;另一部分,移除网络损耗和双边交易,形成只存在联营交易的无损网络,应用追踪法计算负荷参与联营交易所应分配的碳流率。然后,合并计算可得到负荷最终应分配的碳流率。首先计算支路损耗对应的碳流率,其可以利用节点碳强度法求解[18]。但这种方法不能给出支路损耗碳流率的来源构成,在移除网损功率时,不能确定各机组应当减去的功率。考虑用追踪法求解支路损耗对应的碳流率[8],将支路损耗视为支路上的一个负荷,原系统扩展到n+l个节点。利用上一节介绍的追踪法,可得到任意节点负荷向量PD与机组出力的关系。

3算例分析

调用MATPOWER求解各双边交易单独作用下系统的潮流分布。应用式(16),支路损耗对应的碳流率根据各交易所引起的支路潮流大小进行分配,得到分配结果如表4所示。将网络损耗和2项双边电力交易从原始有损网络中移除,得到只存在联营电力交易的无损网络。将表3中第3至5列求和,可得机组G1、G2和G3对系统网损的贡献分别占各自出力的2.8%、3.0%和2.3%。则在新网络中,机组G1、G2和G3的有功出力分别为47.2、47.0和5.8MW,负荷L1和L2的有功功率需求均为50MW。调用MATPOWER重新计算网络中的潮流分布,网络分配矩阵T可由式(8)(9)和(10)计算得出。由式(19)可得每个负荷最终分配到的总碳流率,结果见表6。为便于比较,表中给出了同样负荷条件下应用文献[8]中追踪法所计算的负荷碳流率。对于负荷L2,其通过双边交易向机组G1购电。在追踪法下,消费了等量电能的负荷L1和L2碳排放分配值相差不大。实际上,由于同低碳强度的机组G1有50MW的双边交易,负荷L2购买了更多的低碳电力。追踪法的分配结果不符合购买更多的低碳电,分配到更少碳排放的预期。有损网络下,本文方法计算得到的负荷L2的分配值比负荷L1少26%。同时,与追踪法结果相比,负荷L2的碳排放分配值降低了18%。若负荷L2与机组G1的双边交易量继续增大,2种计算方法下所得到的负荷L2分配的碳流率差异将会更大。上述计算结果表明,本文所提方法能够计算对应负荷电力消费的碳排放,并且能够考虑负荷参与双边电力交易的情况。同时,计算结果能够向各个负荷提供其碳排放的构成信息,这使得负荷可以通过以低碳强度电源替代高碳强度电源的方式来减少自身的碳足迹。随着电力市场的放开,双边交易的范围将逐渐扩大。基于低碳消费的意识,负荷可能更倾向于向低碳强度机组购电,这将有助于风电、太阳能发电等低碳电力的发展。

4结论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1篇8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立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35-02

欧盟是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领跑者,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受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下,依然达到1480亿美元的规模,占全球碳交易市场的84%。反思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功之处,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是其中一个主要因素。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概况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根据该公约和议定书的要求,欧盟陆续颁布了多部指令、规定和决议,不断修改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一)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

该指令奠定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在欧盟体系内建立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框架,主要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申请(包括申请的内容)、颁发许可证的条件(能够监测和报告排放)、许可证的内容、配额的转让、放弃和取消、主管机构的设置、注册、中央管理机构、成员国的报告、和其他温室气体交易机制的衔接、委员会的评估和未来发展、该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等内容。

(二)2004年修正指令

该指令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灵活履行的三种机制,对200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进行了修正。主要规定了项目行为、排放削减单位(ERU)、核定减排量(CER)等术语的定义;根据欧盟计划实施的项目行为获得的核证减排量和排放削减单位的使用;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裁定;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充分利用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而支持其能力建设行为。

(三)2008年把航空行为纳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把航空业加入碳排放交易计划。主要规定了商业性空运、航空器经营者、主管当事国、可归因的航空排放、历史性航空排放等术语的定义。列举了航空业排放配额的分配和,航空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以及通过拍卖分配航空业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对航空业碳排放配额实施的监测和报告计划。对航空业碳排放的核查。成员国必须确保航空业经营者提交的报告能够按照制定的准则核实,并告知主管机构。如果该报告没有以法定的方式核查,则该经营者不能在本年度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等。

(四)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提高削减水平,作为必要的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的措施。指令制定了更严格的评估条款和削减承诺。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新进者的定义。设施经营者要告知主管机构任何设施或其功能的计划变化,或者任何分支机构或其功能的重大减少,可要求更新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从2013年起,成员国将拍卖所有没有被免费分配的配额。支持能源密集型企业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等。

除了上述指令以外,欧盟还不断制定和修改直接适用于每个成员国的关于碳排放交易的规定和只强调碳交易实施某个方面具体的决议,如2006年的“关于避免温室气体削减量双重计量的决议”,2007年的“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的指南的决议”,2009年6月的“关于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行为的详细解释的决议”等,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规范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

(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

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

(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

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

(三)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

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三、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

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

(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

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参考文献: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1篇9

关键词:碳泄漏;法律规制;受益者负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1015902

1碳泄漏法律规制困境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随着人类经济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而增多;随着工业转移而转移,进而导致了超出人类预期的温室效应增强的现象——碳泄漏。随着国际气候与贸易合作的不断深入,碳泄漏作为一个气候难题因频频引发贸易摩擦而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鉴于碳泄漏后果的严重性和不可逆转性,在制度上对碳泄漏进行规制尤其必要。然而,碳泄漏法律规制目前存在多边环境体制的错位和多边贸易体制的缺位与单边规制措施的越位三重困境。

1.1多边环境体制的错位

人类对于碳泄漏的规制始于《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机制,强制减排机制让人类对于碳排放的要求变成了一种量化的、可预测的预期约束。同时,这种预期的排放约束需遵循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从而催生了不均衡的国际减排机制。在不均衡的国际减排机制中直接影响了部分强制减排国家的经贸利益,于是这些国家提出“不均衡的国际减排机制必定会导致碳泄漏,而非强制减排国家是受益方”的观点。致命的是,这样的主张竟为多边环境机制所采纳。这直接导致多边环境体制对于碳泄漏的规制处于“错位”的状态,主要体现为规制对象片面;归责原则不合理和责任主体认定不当等问题。

1.1.1规制对象片面

依据目前国际环境体制对于碳泄漏的界定,碳泄漏的规制对象仅仅限于强制减排机制导致的企业迁移型碳泄漏。这样的界定有失妥当。碳泄漏不仅仅是限于企业迁移型碳泄漏,还应包括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导致的碳泄漏。

1.1.2归责原则不合理

碳排放测算体系始终坚持以领土为基准的生产者责任原则。在现有的碳测算体系下,部分的国家需要为不在其领域内的消费者的碳排放行为买单,这是不公平的。在碳泄漏的动力因素已超越了一国领土范围的情况下,现有环境机制基于领土的生产者负责的碳测算体系没有真正反应碳排放的真实面貌,从而不利于碳泄漏的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显然是碳泄漏的受害者,应当得到更多的救济。更令人担心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就是根据这样的碳测算体系来问责非减排国家,甚至采取不合理的单边贸易措施进行规制。必须纠正这种坚持以领土为基准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下的生产者责任原则的做法。

1.1.3责任主体认定不当

国际环境文件没有明确碳泄漏的责任主体,但是却存在很明显的指向性——非强制减排国家为责任方。碳泄漏有企业迁移型碳泄漏和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导致的碳泄漏。在企业迁移情境中,工业发展规律和强制减排国家的履约需要是直接动力,发达国家是出于实现其国家所承诺的减排目标和适应其国内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国内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的考虑而采取的减排措施。随着企业转移而转移的碳排放对于被转移的非强制减排国家来说是弊大于利。在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强制减排国家的消费需求是直接驱动原因。因此,碳泄漏的直接动力不在于非强制减肥国家,而在于强制减排国家;碳泄漏的主要受益方是强制减排国家而不是非强制减排国家。依据受益者负责原则,强制减排国家应当为碳泄漏负主要责任。

1.2多边贸易体制的缺位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贸易是碳泄漏发生的主要渠道之一,各国为了规制碳泄漏而可能采取的相关贸易措施而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冲击,尤其是各种以碳之名的绿色贸易壁垒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因此,多边贸易体制应当正视碳泄露规制问题。遗憾的是,多边贸易体制并没有涉及碳泄漏的规制问题,反而其环境例外条款存在为绿色贸易壁垒正名的可能。

1.3单边规制措施的越位

在国际贸易领域里,来自减排国家产品因为不同的减排机制而丧失竞争优势,于是碳边境调节措施应运而生。欧盟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名而采取的EU-ETS和美国以减少温室气体为由征收的“碳关税”,实质上都是将其碳密集型产业保护起来而对国外的碳密集型产业实施打压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化身。一言以蔽之,强制减排国家以碳泄漏规制为名来转移其国际环境责任。

2走出碳泄漏法律规制困境

2.1在多边环境机制层面

2.1.1重新界定碳泄漏

在已有的环境协议中对于碳泄漏只限定在由发达国家泄漏到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而对于其他形式碳泄漏没有提及,这种观点会造成一种误解,这也是相关发达国家采取不合理单边规制的原因所在。规制碳泄漏,必须重新界定碳泄漏。碳泄漏的重新界定必须直接或间接解决几个问题:(1)强化环境保护的根本宗旨;(2)统一减排机制下的碳内涵;(3)全面涵盖碳泄漏的责任主体;(4)明确责任归责原则。综上,笔者尝试对碳泄漏定义如下:碳泄漏是指在因贸易体制或强制减排机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转移,并且同时引起实际排放量比预期排放量增多,终而导致的温室效应增强的现象。

2.1.2构建受益者负责原则

应当坚持受益负责原则,认为生产和消费活动对过度的碳排放都有责任,并区分为生产者受益和消费者受益。一个国家在受益原则下需要负责的碳排放量为过量的碳排放,即需扣除这个国家可以吸纳的碳排放量的差额。

2.1.3明确碳泄漏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转移排放中,强制减排国家是受益方;在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强制减排国家也是受益方。因此必须明确碳泄漏的责任主体。

2.2在多边贸易体制层面

为了保护环境而对碳泄漏现象进行规制不能指望发达国家的单边的措施。抛开环境保护宗旨而单纯用贸易措施来解决碳泄漏容易走向贸易保护的极端,抛开促进贸易自由化而只顾利用环境措施去减少碳泄漏则是不可行的。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碳泄漏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怎么利用贸易制度来遏制发生于贸易渠道的碳泄漏;二是怎么利用现有多边贸易制度去识别并遏制绿色贸易壁垒。对于第一点,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体制不会任意限制隐含碳货物的国际贸易,那么在贸易体制解决碳泄漏问题的突破点在于环境例外的规定。

基于目前全球对于碳泄漏问题的认知还不统一的前提下,全球性规制协议尚且未具备产生条件,多边贸易体制应在自己的机制内部为碳泄漏的规制提供一种反向监督的作用,即在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下摒除以碳泄漏为名的隐形贸易歧视行为。

在机构职能的保障上,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是多边贸易体制里旨在处理贸易与环境相关问题,发展与贸易委员会是关注全球贸易与发展问题。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可以通过相关的程序来审查相关的规制碳泄漏的贸易措施是不是绿色贸易壁垒。

在程序保障上,争端解决机构发挥着一种程序保障作用,其依有限授权对因碳泄漏而起的相关诉争进行判断。争端解决机构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最大程度地尊重各国的包括环境和经济,即在相关的诉争里面尽量不涉及对相关政策的实质判断,只需考察相关的措施和政策是否满足透明度、效能原则、一致性原则、最小限制原则和科学证据的程序要求。透明度原则有利于成员方更容易了解针对碳泄漏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坚持效能原则有利于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在其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作用的发挥,也有利于遏制WTO权力扩张的风险。一致性原则可以避免单边贸易措施对不同国家之间和国内外之间产生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结果。如果歧视性结果不可避免,那也需遵从最小限制原则,并且在科学证据的依据下才能得到多边贸易体制的环境例外规则的救济。

参考文献

[1]KuikO&GerlaghR,2003.TradeLiberalizationandCarbonLeakage[J].TheEnergyJournal,2001,24(3).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10

1.“范式”理论与经济学范式

最早提出“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史家、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以范式概念为核心的科学发展的动态结构的理论。库恩对“范式”的理解有3种:一是科学共同体“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7]二是“一定时期内开展研究活动的基础”;[8]三是指“在科学实际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以及仪器设备在内的范例———为某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9]库恩(2003)认为,规则、属性这些东西都是事后的,范式具有在先性。一套实际的科学习惯和科学传统对于有效的科学工作是十分必要和极其重要的,它不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团结一致、协同探索的纽带,而且是其进一步研究和开拓的基础;不仅能赋予任何一门新学科以自己的特色,而且决定着它的未来和发展,而它的形成须要仰赖于“范式”。因此,按照库恩的理解,“范式”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从学科建立的角度看,范式是“开展研究活动的基础”。[10]在经济学领域,“库恩的范式理论得到经济学者的高度重视,范式理论被用来解释、评价重要经济理论的形成,以及它们在经济学史上的地位”。[11]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经济行为和现象的社会科学,经济学形成了自身的研究范式。钱颖一提出,现代经济学“由3个主要部分组成:视角(Perspective)、参照系(Reference)或基准点(Benchmark)和分析工具(Analyticaltools)”。[12]“视角”是经济学中研究问题的出发点,通常基于三项基本假设:经济人的偏好、生产技术和制度约束,可供使用的资源禀赋;“参照系”的建立对任何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极为重要,是经济学家研究经济问题的标尺,包括一系列公认的理论和公式等,如一般均衡理论中的阿罗-德布罗定理(Arrow-DebreuTheorem),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CoaseTheorem),公司金融理论中的默迪格利安尼-米勒定理(Modigliani-MillerTheorem)等,都被经济学家用作分析经济问题时的基准点;经济学还提供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即各种图象模型和数学模型,其作用在于用较为简明的图象和数学结构帮助深入分析纷繁错综的经济行为和现象,如供需曲线图象模型、萨缪尔森的重叠代模型、所有权-控制权模型、非对称信息模型等。由此可见,“视角”———基本假定、“参照系”———理论术语体系以及“分析工具”,这三部分是构成现代经济学范式研究的基本要素。如今,经济学家们正是运用这些概念所代表的分析框架来认识和揭示各种经济行为和现象。

2.低碳经济学理论体系构建

根据经济学范式的要求,笔者认为,低碳经济学是基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有限这一基本假定,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配置过程中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进行研究的经济学下面的一门学科分支。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配置”(Allo-cation)不是“配额”(Quota),前者是研究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如何配置的整个过程及其影响因素,是一个动态的、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事件,后者强调的结果,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这里所指的温室气体除了通常所了解的CO2、CH4、N20等气体,随着自然科学的深入,还包括已经发现并证明的CO2、CH4、N20、HFCS、PF-CS、SF6等30余种气体,主要来源于经济社会中的5个方面:能源行业、工业工程和产品用途、农业、林地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其他领域和途径等,低碳经济学的研究也主要围绕这5个方面展开。(1)低碳经济学的基本假定低碳经济学承认经济学范式中的“理性人”和“资源稀缺”假设,在学科本质上归属于经济学。同时,低碳经济是在全球温室气体容量有限,温室效应对人类产生巨大威胁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理性人”、“全球温室气体容量有限”共同构成了低碳经济学作为经济学范式下一门学科分支的假定前提。低碳经济强调经济发展不能以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相对脱钩,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经济手段,即运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解决全球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高排放之间的矛盾。所以,经济系统是低碳经济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持续和高效的经济系统,以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2)低碳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低碳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温室效应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的学科,即一切与温室效应有关的人类经济活动都是低碳经济的研究对象,低碳经济学的目的在于找到并运用其中的规律。在现实中,通过对大量低碳经济现象的观察,可以将其从4个维度抽象概括,即低碳经济成分、形态、模式以及秩序。低碳经济成分,凡是与低碳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我们都可以称之为低碳经济成分,它是低碳经济中的最小元素,也是构成低碳经济的基本单元。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各种低碳经济行为,如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增加可再生资源利用率、植树造林等具体行为都是低碳经济的一种成分。低碳经济形态,是指低碳经济各种成分的总和,是各种低碳经济现象的总和。潘家华、庄贵阳[14]、付加锋[15]等学者的研究,就是从低碳经济现象的总和出发,将低碳经济视为一种经济形态,并分析其具有的特征。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指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及其最终形成的结果,它是在一定地区、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路子,包括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制形式、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思路、分配方式等。低碳经济秩序,代表着国际社会一种新的规则的形成,温室气体问题导致气候成本与收益在不同群体和个体之间的重新分配。秩序是低碳经济内在运营的要求,这一秩序的形成不仅将重塑全球产业结构的形态和布局,而且将决定各国在未来国际分工中的地位。(3)低碳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低碳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配置问题,即通过对温室气体(目前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空间的配置,实现经济高增长和低排放的目标。基于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配置,国际社会形成了以下共识:低碳经济发展与经济持续增长、消费水平提高高度兼容,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自然系统最大可排放温室气体这个客观尺度的刚性约束下展开。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遏制全球气候暖化是世界各国共同承担的责任。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合理配置,降低经济发展对生态系统碳循环的影响,维持生物圈的碳平衡,实现以碳生产力为核心的碳中性经济,即经济发展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与通过人为措施吸收的温室气体实现动态均衡。低碳经济要求人类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基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开发可再生能源基础之上的低碳经济社会。(4)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以及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能源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目前,已经提出的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包括市场失灵理论、产权理论和政府管制理论,[16]经济周期理论、[17]生态足迹理论、“脱钩”理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城市矿山”理论[18]等;研究方法上包括情景分析法、灰色关联度方法、简均分解法(SampleAverageDivision,SAD)、自适应权重分解法(AdaptiveWeightingDivsion—AWD)、Topio脱钩指标、对数平均权重分解法(LogarithmicMeanWeightDivisionIndexMethod,LMDI)、Kaya恒等式、数据包络分析(DEA)技术、投入产出结构分解方法、IPAT方程理论等;模型分析工具则形成了以能源所开发的IPAC系统为核心的能源经济模型(IPAC-SGM),排放模型(IPAC-emission),能源技术模型(IPAC-AIM),中国科学院引入的经济分析和预测模型REMIPolicyInsight,以及CGE模型、MARKAL-MACRO模型,STIRPAT模型等等。随着低碳经济研究的深入,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工具将进一步发展并完善。

3.低碳经济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经济学范式下的一个新兴理论分支,低碳经济学与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能源经济学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这4门学科都是自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在对经济行为与自然关系不断反思过程的背景下形成的,通过设定理性人选择、资源稀缺两大假设,研究人和环境之间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不同之处来看,环境经济学是研究经济发展同环境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的科学;生态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能源经济学是研究能源开发利用的经济规律以及能源与国民经济发展关系的科学;低碳经济则是近10年出现的概念,针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低碳经济学是研究温室效应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的交叉学科。同时,低碳经济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大量其他3门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如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产权交易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生态经济学的生态价值、生态均衡理论等,能源经济学中的能源替代与转换、能源利用技术等。低碳经济学与其他3门学科在基本假定、研究对象、研究方向上有本质不同,具体区别见表1。

二、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低碳经济”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选之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全球低碳经济发展中取得了技术领先并掌握了一定主导权。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发达国家的低碳发展道路并不适合中国:能源结构上,中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60%以上,这一局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根本转变,在降低单位能源碳排放强度上中国面临比其他国家更大的困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中国是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呈现加速发展,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必然还会持续增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上,中国居世界前列,受不平等国际贸易规则以及“锁定效应”影响,中国总量减排的压力依然很大。因此,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是中国低碳经济研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目标

国际层面,为中国经济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如何让中国争取到更多机会参与国际气候制度体系的建立,如何为中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应有的发展权和必要的排放空间,是国内低碳经济研究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对减排问题,探讨是否参加减排或者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参加减排,研究减排的真实成本和社会经济风险,提出明确符合国家利益的减排指标和目标。国内层面,提供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路径选择。从全国层面统筹考虑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问题,通过各种情景分析评价中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适应性,明确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定位和优先领域,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制定和应对各种低碳经济问题提供决策依据;立足于国内低碳经济发展中各主体方的利益诉求,解释低碳经济发展推进过程中利益激励和约束的可能性,提出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分配均衡对策,诱发低碳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利益机制的有效运作上确保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行业和区域层面,提供低碳发展技术路线和发展模式选择。全面分析和评价各种低碳经济政策、发展方案对我国各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影响,提供行业或区域的低碳发展能力建设与决策支持系统,探索不同背景的低碳发展模式及选择。

2.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的重点任务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市场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国内各省市纷纷建立起环境能源交易所、节能减排交易所、排污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2008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年,湖北、广东、浙江、云南成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10年2月,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与此同时山东、四川、山西等省份也正在积极筹建中。在国际化碳排放权交易如火如荼开展的大背景下和我国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下,各省市跟风成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机构,虽然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但地域性明显,各自为政,标准也不统一,应该说并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另外从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秩序看,似乎全国“普遍开花”、“各自为政”的行政色彩浓厚,碳市场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而且形不成合力。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制约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法律困境如下:

(一)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

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尚无有关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除国家一些政策性软法文件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法规和规章外,在全国范围内尚没有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虽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有所规定,但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并未创设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概念,企业并未拥有所排放的碳排放指标的产权。从各省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看,例如江苏省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大多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具有很大的地域色彩,且标准不统一,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充分有效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政策的矛盾冲突

现行的保护环境的措施主要有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脱硫电价政策等,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这些现行的政策、措施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法律标准不统一、理论基础不一样和运行机制上不相容。要让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形成一个前后联贯、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统一、逻辑结构严密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急需进一步理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关系。

(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的欠缺

虽然各地相继建立多家环境交易所是有利于竞争的,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但就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可能会由于平台职能重叠而造成浪费。完善的市场机制要具备活跃的供需双方及中介机构、充分的市场信息披露、竞争性的价格形成机制与规范的交易流程等。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中行政干预和政府指导价格色彩浓厚,尚未形成市场价格机制。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构建

我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出了到2022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减少40%~45%的目标。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能效的同时,创建灵活、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机制,是我们以法律、经济、金融手段进行节能减排的创新性尝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

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深入和广泛的研究碳排放权的法理基础,创造一系列法律条件,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我国可以分步走和分阶段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选定区域或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为摸索碳产品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机制,培育并活跃碳市场,可以尝试在选定的省或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碳排放权交易的良性发展。可以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必要补充和修改,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纠纷的解决规则,除外还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其内容主要包括:碳排放权的确认;碳排放权产权的取得和确定;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及交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碳市场交易程序及操作手段;政府的作用和职责等。

(二)建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管理机制,整合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建专业化的碳排放权中介机构,研发和建立高效的信息网络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准确和及时的碳排放权中介信息,提高碳交易过程的透明度,降低碳排放权交易的费用;建立经济和政策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放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应鼓励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新增排放企业,除去按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的碳指标外,对于超标的碳排放权可通过碳市场交易获得或通过专业化的拍卖机构招标、拍卖、集中竞价获得。

(三)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构的法律建设

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集约的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准确了解和掌握所有排放单位或设备的排放情况,并及时修改、完善有关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标准,从法律上引导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向经济、高效、可持续性方向推进。政府在碳交易过程中还应当肩负起监管职责:应建立主体资格法律审查机制,对于碳排放权主体的资格设定统一的法律要求;应建立相应的法律登记机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碳排放权指标交易的情况进行登记;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报告机制,对于碳排放指标持有者,每年提供的准确、详细地报告其碳排放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公示;应改善碳排放法律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监测法律体系建设;应培育碳排放权经纪人法律制度,以加强和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正确和合理运行;应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刘伟平,戴永务.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研究进展[J].林业经济问题,2004(4).

[2]张芳.国际碳排放交易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影响[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1112.

[3]殷培红,赵毅红,裴晓菲.温室气体减排监管政策的国际经验[J].环境保护,2009(6).

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12

关键词:低碳建筑评价方法碳排放指标可持续性发展

1引言

当代,在科学技术飞速进步和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同时,人口激增、资源短缺、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建设城市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生态环境,并将其置于与经济同等重要的地位[1]。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重较大。低碳建筑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任务之一,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低碳建筑评估体系

低碳建筑是指高能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建筑体系,从建筑材料、设备到施工建造再到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采用生态建筑、节能技术、生态材料等,通过合理的开发强度,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建筑低碳化[2]。低碳建筑的主要特征为舒适宜居、采光通风、节能减排。

2.1低碳建筑评估方法

低碳建筑目前尚无准确定义,但从低碳经济是低能耗、轻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来看,低碳建筑是在建材生产、进行施工、使用建筑的过程中,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建筑。低碳建筑就是绿色建筑的概念延伸。其评估方法是建立在对建筑全生命周期分析基础上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清单列表法和生命周期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都包括准则、评分指南以及等级标签三部分。从理论上说清单列表法是为业主、客户、设计人员、开发商、规划人员以及项目经理的使用而设计的。生命周期分析方法则适合那些能提供深入解释或针对建筑某个部分计算的专业人员。因此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基于清单列表法形成了相应的低碳建筑评估认证体系。

2.2低碳建筑评估存在的问题

低碳建筑是指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工作、居住、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最高效率地利用能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低碳建筑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绿色平衡理念,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做到人文与建筑、环境及科技的和谐统一。它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因此对低碳建筑发展和评估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尚未形成一套简单、宜操作、国际通用同时评估结果之间没有可比性,不能更加有力地促进国际低碳建筑事业的共同发展。

2)现有评估体系在指标权重的设立方面,尚未找到一套公认科学合理的办法,因而对各指标项目的整体相关性反映不足或存在偏差。

3)在各单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及“评估方法”方面所做的基础研究工作不足。

以上问题期待通过更多的研究工作去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低碳建筑评估是一项关系到低碳建筑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3低碳建筑评估的实现

低碳建筑评估实质上是通过对人的碳排放,人通过使用建筑、消耗能源而排放二氧化碳而进行的。建筑只是人耗能的平台。对建筑碳排放的评价,要用强度指标,即建筑使用者人均碳排放指标。建筑的碳排放源有两个,即土地利用和能源利用。

在土地利用中,新开发的土地使大量原来作为碳汇的植被被破坏,原先能够作为碳中和的农田被占后不能复原;旧城改造的土地,大量拆除的旧建筑和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会产生碳排放。我国建设用地的碳排放强度达到204.6tCO2当量/hm2。但目前我国城市人均用地面积达到133m2/人,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人均2282.4m2/人和发展中国家人均83.3m2/人的水平[3]。

在能源利用中,能源低碳化,即能源结构的低碳,需要在城市和社区层面解决。根据研究[4],消耗每t标准煤的碳排放系数K(当量CO2)为:

K=α×3.765+β×1.432+γ×0.912+δ×0.01

式中α,β,γ,δ分别为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无碳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α+β+γ+δ=1。要降低K值,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降低煤炭、石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2)改善能源转换技术,降低碳排放;

3)适当增加天然气比例;

4)大大增加无碳可再生能源风、光、核、水规模化应用比例。

通过建筑利用中的人均碳排放指标和建筑设备用能过程碳减排效率来评价低碳建筑,充分考虑了土地利用、能源利用和建筑使用者等影响建筑碳排放的主要因素。其中,人均碳排放指标越小越好,碳减排效率越大越好。

4结束语

总之,国际低碳建筑评估体系的建立与评估方法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和不断更新完善的时期,目前已经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期待通过更多的研究工作去解决。不可否认的是,低碳建筑评估是一项关系到低碳建筑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和继续在这一领域积极研究、探索和实践着,相信各国的实践经验能够对我国的相关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卫东,陆大道,张雷,等.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框架与科学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LiuWeidong,LuDadao,ZhangLei,etal.FrameworkandScientificBasisfortheDevelopmentofLow-CarbonEconomy[M].Beijing:CommercialPress,2010.

[2].李启明,欧晓星.低碳建筑概念及其发展分析[J].建筑经济,2010(2):41-43.LiQiming,OuXiaoxing.AnalysisoftheDefinitionandDevelopmentofLowCarbonBuildings[J].ConstructionEconomy,2010(2):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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