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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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1篇1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职责进行重新调整和界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职责范围

围绕“全时段、全覆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总体目标,按照“专业化管理为主、属地化管理为辅”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明确职能分工,强化管理责任,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职责范围重新进行调整和界定。

(一)城区范围内职责调整

南起路(含路)、北至区界、东起路(含路)、西至路(含河)范围内区域:

1.按照市、区城市管理职能划分,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莲池公园、人民公园、河两侧游园(共青团路至区界)的市政工程设施、照明设施及照明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市路灯管理处负责火车站广场地上广场、路互通立交和现行管辖范围内的城区道路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和企事业单位自管小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社区(含物业管理小区和企事业单位自管小区)楼前楼后从楼内至化粪池的污水管线、化粪池及化粪池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区园林局负责中心广场、儿童公园、城区河道两侧游园(不包括市管的)、街头游园的市政工程设施、照明设施及照明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4.区城管局负责行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火车站广场管委会负责火车站广场地下广场的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6.除上述市有关部门、相关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管理区域外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一律移交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其中包括:

(1)原公路分局负责的路(人民路至区界)、路(铁路立交桥至路互通立交)、东路(东三路至路铁路立交桥)市政工程设施(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

(2)原体育场街道办事处负责的东三路(共青团至路,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

(3)新世界步行商业街管委会负责的新世界步行商业街(商场路至路)。

(4)原市相关部门负责的北西六路(路至联通路段,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路(路至区界,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

(二)城区以外区域职责调整

1.按照市、区城市管理职能分工,市相关部门负责新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新区道路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2.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负责路(路至南外环路,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路(路至路)、路(路至化工厂东墙)、路南延段(路至大道)、路(路至西南外环)、路(路至村)、路(路至路,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路至周村界,不含路灯及路灯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3.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年以后市、区投资建设的镇、街道办事处雨污分流工程的雨污水管网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4.相关镇负责新区辖区内的村庄、物业管理小区和企事业单位自管小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

(四)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的道路设施、桥涵设施、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等职能不变。

(五)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的河、河、河、南部排洪沟职责不变。

(六)随着城市的发展,对新增加的城市道路及时纳入市政工程设施长效化管理中,管理职责及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界定。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主动落实好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职责调整的交接工作,交接前及交接过程中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原责任单位负责。同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此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职责和范围调整要求,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足配齐各类市政设备,实现我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

(二)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资金、人员、机构到位,努力开创我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打造路畅、水通、灯亮、安居的优美城市环境,促进全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篇2

一、总体目标

以加快推进城镇化为主线,以科学发展、保障生活、服务生产、满足社会为指导,以“提高运营质量、安全稳定运行、优质高效服务”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全县打造“一区四地”的总体战略要求。搞好行业发展规划,规范企业运营,创新监管机制,完善应急保障,提高服务水平,优化人居环境,努力实现扩容提质的行动目标,又好又快的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具体要求

通过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的专项治理,到“十二五”末,全县要达到下列要求:

第一,编制完成市政行业9个专业的专项发展规划,并加大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在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桥梁、城市照明等行业,制定运营考核标准,建立运营考核制度,建设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市政设施运营质量,实现企业运营考核、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信息监管系统等3个全覆盖,做到供水、供气、供热保障有力,污水和垃圾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和资源再生利用,道路桥梁和城市照明实现路平灯明、设施完善、服务优良。

第三,城市污水设施管理有序,雨水排放通畅及时,基本解决内涝问题;加快实施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改造,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力争实现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处理;非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排水系统,要实行严格的排水许可制度,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

第四,城市节约用水、绿色照明、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要有新的突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要大幅度提高,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五,城市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机制起步运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专项规划编制进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组织专门人员,落实编制经费,选择高水平编制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编制纲要的要求,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县住建局);2、绿地系统(县住建局);3、供水节水(县水务局、县住建局);4、城市燃气(县市政公用局);5、集中供热(县热力公司);6、城市照明(县住建局);7、排水与污水处理(县住建局、县水务局);8、环境卫生与垃圾处理(县市政公用局);9、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建设(县住建局)等市政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在2012年底前编制完成。所有规划要按照晋政办函[2009]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市政行业运营监管。一是按照省制定的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营考核标准和办法,县扩容提质大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行业的运营考核工作,并与有关补助资金挂钩。与此同时,要结合我县实际,在县里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出台相关办法和标准,完善考核机制,将所有企业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组织考核,并按时上报县市政公用局。二是要建立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监管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和地方的标准规范,强化特许经营的准入和清出、运营成本与安全、产品供应与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切实抓好市政公用行业的日常运营。对于已经实施的特许经营行为,要按照《山西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尚未实施的,要严格按照程序选择经营者,并实施严格监管。三是到2011年底,全县全面完成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道路桥梁、城市照明、风景名胜等10个市政行业运营监管信息平台的开发,并实现正常运行。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抓好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并及时对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分析,抓好市政设施运营的动态监督。

(三)加大政策、资金和人才保障力度。一是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市政公用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尽快研究出台保障设施运行和促进行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和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运行管理,提高运行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征费力度,创新征费机制,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到2012年底,所有的实际征收标准要达到省政府要求的水平,征收率要达到80%以上;2015年底,征收率达到90%以上。征收的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需要的,当地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补足,确保设施稳定运行。三是要加强市政行业业务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强化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在市政行业全面推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到2012年底,市政公用行业各企业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各相关单位也要结合有关要求,着力抓好培训工作,为保障运行,改善服务奠定基础。

(四)不断改善市政行业社会服务质量。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供水、供气、供热等涉及民生保障的企业,要对供水水质、供气压力、采暖期室内温度等产品和服务质量做出公开承诺,及时公布产品质量、销售价格、检修停供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努力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努力改善行业服务质量。

(五)提升市政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市政设施的运营质量,是影响城市承载能力和运行质量的关键,在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中,要大幅度提升市政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1、城市公共供水。一是城区要加大老旧管网改造的力度,到2015年要全面完成运行50年以上的老旧供水管网改造,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到10%以下。二是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证,市中心网监测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106项,自备水源单位达到42项。公共供水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标准达标供水;县供水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供水水质督查工作,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力保障公共供水安全。三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供水安全运行考核标准》,从基础管理、供水质量、供水服务、供水安全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运行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饮用放心水、舒心水。

2、城市燃气供应。一是要进一步优化城市燃气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煤层气等城市清洁能源,不断提高燃气普及率和管道天然气气化率。严格燃气市场的准入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燃气违反、违规经营行为,促进燃气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二是重点开展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工作,2012年要完成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工作,今后要对运行20年以上的老旧管网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开展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到2013年燃气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三是要按照《山西省城市燃气企业运营考核标准》从人力资源、基础管理、生产运行、供气服务、供气安全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城市燃气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市燃气企业的运行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安全用气、明白用气、满意用气。

3、城市集中供热。一是加大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力度,鼓励发展地(水)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新型供热方式,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二是加快对老旧庭院管网的更新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供热管网跑、冒、滴、漏和供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建立健全供热监管体制,建立公开信息制度,改善供热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满意度,降低群众投诉率,探索保障供热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大对擅自停供、弃供和恶意降低供热质量等损害用户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到2015年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鼓励能源合同服务公司参与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四是按照《山西省城市燃气企业运营考核标准》,从人力资源、基础管理、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安全、供热计量收费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运行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温暖过冬、满意用热、明白付费。

4、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一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考核标准》,从工艺运行、设备设施管理、水质水量管理、企业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企业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完成COD减排任务、污水再生利用。二是着力抓好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中水回用,到2015年城市排水管网密度达到2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到2012年所有污水处理厂都要建设投运污泥处理设施,并实现污泥合理处置;现在投用的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实际运行负荷率都不得低于85%,建设重点镇的污水处理厂处理率达到50%;建设投运一批中水回用设施,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不低于40%。三是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力度,初步建设污水处理费征收台帐。到2012年县城的污水处理费,都要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不低于1.0元/吨的征收标准;到2015年县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率都不得低于90%。四是严格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对非重点排水单位都要进行水质监测,对超标的污水要求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建立污水动态监管监测平台,确保污水设施正常运行。

5、生活垃圾处理。一是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营考核标准》,从设施维护与管理、进行经费保障、运营管理、运营安全、内部管理等方面细化相关要求,对已经投运的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加大考核的力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运营管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力度,县城到2012年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到2015年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都不得低于90%。三是各地要切实搞好垃圾处理场业务技术的培训,按照要求做到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提高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四是生活垃圾处理场都要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渗滤液处理设施,实现渗滤液合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6、城市道路桥梁。一是要结合旧城改造,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改造小街巷,形成路网长度、密度和交通组织科学合理的城市道路系统,到2015年底,城市道路路网密度要达到7km/km2。二是要统筹各类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架空线路全部入地,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确需开挖的,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三是按照国家养护定额,确保养护经费足额到位,严格执行道路养护规范,提高道路养护质量,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达到“六无”标准,即:路幅到位无瓶颈,路面平坦无坑洼,管道通畅无积水,井盖平整无凹陷,路牙顺直无缺损,盲道坡道无障碍。加强城市道路桥梁技术档案工作,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四是要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第118号部长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得检测评估。

7、城市照明。一是严格执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第4号部长令)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照明统一纳入到城市照明的管理范畴,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建设、维护经费,不断提高城市照明的建设管理水平。到2012年,城市主次干道装灯率、亮灯率要达到98%,其他道路均达到96%以上;城市道路的装灯率、亮灯率均要达到96%以上。二是积极推进绿色照明,从城市照明设计方案、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对投入使用的城市照明工程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城市照明能耗台帐,采取节能计量考核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县城到2015年要全面淘汰国家规定低能效、高能耗的城市照明产品;城市到2015年实现累计节电25%的目标。三是主城区要率先推行城市照明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为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六)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一是每年要开展一次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着力加强市政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市政公用行业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各行业持证上岗制度。三是县相关部门要全部制定和不断完善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园林等行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专家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抢险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和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同时,要与有关企业签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调用合同,以保障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建立各级专项治理机构。城市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工作,是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的重要内容。县政府扩容提质大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承担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定期考核和情况通报。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科学组织,抓好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将工作方案落实到实处。同时,要结合治理成果,研究建立市政设施运营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1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遵循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全区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加快构建设施配套、管理高效、文明规范的便民市场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有序的社区消费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市容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参照《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城乡结合部农贸(大棚式)市场管理规范》等技术标准,按照市创卫总指挥部《关于提升临时便民市场管理水平规范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新建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彻底整治影响百姓生活、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违规设置摊点群、马路市场等城市管理顽疾,逐步以规范化的便民市场取代摊点群和马路市场,加快建立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便民惠民、安全放心的便民市场服务体系,构建基本满足居民群众生活需求的便民市场建设和管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便民市场作为公益性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履行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社区单位和专业化龙头企业在便民市场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建设管理机制。

(二)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合理划分部门、街道的管理职责,标准化、封闭式便民市场的建设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临时便民市场的规范提升和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三)合理布局、便民利民。按照社区人口和服务半径,综合考虑现有便民摊点群、马路市场现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临时便民市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四)标准规范、安全卫生。制定完善便民市场设立和管理规范,明确审批程序、设置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办法,做到管理规范、经营有序、交易公平、环境整洁、标识统一。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标准化便民市场建设。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便民市场,规划、商务、工商、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配建便民市场,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改造提升现有便民市场。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技术指南》,对现有设施简陋落后或未达到标准但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便民市场,按照基础设施标准化、经营主体组织化、经营服务规范化的要求,在基础设施、经营环境、管理服务上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到标准化便民市场有关规定。

(三)规范设置临时便民市场。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居民及城管、交警、消防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辖区临时便民市场的规范提升方案,经工商、商务、食药监等部门分别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临时便民市场的设置区域、经营范围、设置标准、营业时间、卫生保洁、规费收取等管理措施,参照市创卫总指挥部《临时便民市场标准》执行。因市政道路建设、片区拆迁改造,临时便民市场需要拆除的,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单位)及入驻业户必须无偿执行。

五、扶持政策

(一)标准化便民市场扶持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意见》,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对符合标准的新建和改造提升便民市场,给予一次性扶持。具体标准: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按不高于3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1200—2000平方米(含1200平方米)按不高于2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500—12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扶持。上述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商务部门负责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二)临时便民市场扶持政策。对经批准设置且严格按照《临时便民市场标准》规范提升的便民市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5—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分管区长任组长,工商、商务、发改、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便民市场建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便民市场管理规范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具体改造提升方案,组织开展督导督查和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本辖区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四)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广告、霓虹灯应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第四条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七条城建检察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图氨、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篇5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第四条城市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前述部门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气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使用需求、景观保护控制等,结合城市地域特色、文化内涵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城市公共空间。

第九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明确其功能、规模、出入口、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方式、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景观和高度控制要求。

重要地块的城市公共空间,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公共空间内部的功能布局、慢行交通组织、服务设施配套、景观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公共空间的地面铺装、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合理设置,体现城市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

城市公共空间的照明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避免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造成干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配套建设消防和安防设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空间之间、公共空间与周边区域之间应当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统,并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众可达性。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区,应当增加步行交通设施密度,并在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公交场站、人行天桥、入行地下通道、建筑主要出入口之间建立便捷的步行衔接设施。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应当设置非机动车辆保管场地。

第十二条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交通换乘站、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入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第十三条城市滨水区域应当结合城市的功能布局、交通组织、防汛等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保护滨水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塑造特色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空间等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道路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因城市建设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方式,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

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十七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

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设立固定经营场所,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并制定具体措施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应当设置标志牌,公示设置期限、区域和面积、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集贸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泊位线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明示停车类型、收费标准、泊位数量、泊位使用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四)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五)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六)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七)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宽度不足15米或者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节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不按照本省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论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所在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示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按照同路段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三节户外设施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十七条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空间的各类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管线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美化城市空间视觉环境。

城市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节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广场。公园、广场已有的水面和植被应当保持原有比例和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其用途。

在公园、广场设置为游人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

在公园、广场举办展览、文艺表演、集会、商业促销等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公众自发的文体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秩序。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城市滨水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持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

在城市滨水区域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环境。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公共空间升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系留气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城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保证公共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立面、色彩应当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占用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临时便民摊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的,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空间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重点镇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空间重要意义关注民生,回归大众

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是城市政府汇聚民心,体恤民情,为民积德行善的大好事、大实事,市民大众的爱市意识和公共意识往往因这些善举而逐渐增强。当公共空间品质不高,配置不公,供应不足时,容易引发社会不稳,犯罪率上升。一种并不难觅的现象是:许多城市中风光秀丽的公园、绿地常被政府机关、迎宾馆及高尔夫球场等占据。有些高大的办公楼和宏伟的前庭广场,只能使平民百姓望而怯步。风景名胜区、旅游圣地也常见什么中心、基地的特殊用地。可喜的是,近年来,许多被少数单位占据的用地陆续回归为真正的公共空间,如北京天坛公园等。

如有朝一日,中南海也被转为大众自由享用的人民公园,那必将成为震惊中外的重大惠民事件。在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中,做到政府行政区不远离百姓,政府办公楼不成为豪华标志,少建或不建为少数人专用的非低碳度假享乐的空间与设施,尽量将公共资源为市民百姓服务,那才是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宗旨。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篇6

【关键词】公路;城市道路;人性化设计;细节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现代建筑工程为了更好服务于城市居民,提出一种新理念就是人性化设计。城市道路、环境和居民、车辆这四方面组成了交通体系的重要因素,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和制约,以及互相协调存在的。由于传统的公路与城市道路设计上主要是从车辆的指标作为交通建设的控制因素,从理论上讲这种设计理念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于公路建设涉及的计算和测量来说影响效果很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车辆行驶的安全性,但是为了保证行驶在公路与城市道路上的舒适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由此设计师提出人性化设计这一理念,想要完美的实现这一设计理念还需要长时间的实践证明,针对细节及时调整。

一.构想馈缩式的路缘石

1.1路缘石的设计细节

路缘石是指设置在路面边缘上的,是与其他道路设施分界的条石。各个国家在公路设计上均有相同的要求,就是在下车的一侧的路缘石标准是25厘米,交通事故发生时,乘客可以从各个方向安全撤离。公路上路缘石小于标准的25厘米,会增加交通的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如果路缘石的设计大于25厘米,就造成了公路建设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给交通应急救援也带来了不必要的隐患。我国第一个开展道路桥梁路缘清理工作和城市道路,以及超过六米以上高路堤排查的相关工作是重庆市,例如:公路上由于客观原因而不能设置路缘石的,桥梁栏杆位置应该加装钢筋混凝土作为公路的防撞护栏;如果桥梁高度是25米以上,桥梁下公路或者是道路的路缘石的高度不能超过40厘米;桥梁设计高度在25米范围内的,路缘石的高度应该高于30厘米。

1.2馈缩式路缘石

根据国外先进的设计理念我国提出梯步状馈缩式的路缘石设计,目的是增加路缘石的有效高度,可以将其建设到40厘米以上,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但可以保障人员安全,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复杂的救援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开启车门。公路与道路设计上实现梯步式的馈缩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车辆损失程度,避免了车辆由于猛烈的撞击,造成车辆的严重变形甚至是损坏,这种设计结构现已应用到高挡墙段的公路与城市道路上了。

二.公路与城市道路的线形设计

道路建设线性的人性化设计主要包含的内容有:平面线形与立体线形的设计。线形设计中应该考虑以下四点:第一,在视觉效果上应该在自然条件下引导驾驶员视线。道路的平曲线的起点建设是在竖曲线的顶点之前建立的,并且在道路的急弯或者是反向曲线、挖方的边坡处都应该注重驾驶员的视线诱导因素,避免在驾驶过程中遮挡视线。第二,道路纵坡度与横坡度的选择问题。合理选择道路铺设的坡度会保证雨水季节的排水通畅,坡度的设置一般是8%以下比较合理。第三,道路的同一个平曲线范围内要注意的问题是避免同时出现凹形或者是凸形的竖曲线,减少道路驾驶的颠簸程度,保障行驶安全。第四,在道路设计上避免凸形的竖曲线顶部或者是凹形的竖曲线底部,在急转弯插入平曲线。

三.人行地通和天桥的设计细节

天桥和人性地通是城市通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居民在日常的横穿公路上考虑的重要因素就是安全性和快捷方便,以及生活习惯的养成。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对城市交通的要求也变得很高,不但要求设计规范,还要有很强的使用功能,还要注意人性化设计,例如:对地和墙面进行装饰;在人行地通的两侧或者是上方设置照明系统,方便行人夜间过道;对人行天桥实施绿化改造;进一步完善道路行人的诱导系统,使整个城市道路的发展更趋于人性化。在此基础之上与当地的地理环境相适应,增设景观设计。

四.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照明设计的细节

公路与城市道路是人行和各种车辆进行流动载体之一交通运输行为主要是通过道路环境的正确掌握和准确判断从而采取适当的驾驶行为,如果当驾驶员的视觉受到周围黑暗环境的影响,产生识别能力不强的判断力,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有案例显示:公路与城市道路有良好的夜间道路照明,会有效的降低城市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至少30%,以及45%乡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30%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发生概率。

其次就是道路利用率的效果分析,良好的道路照明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交通速度与交通的良好引导性,从而改善道路通行能力与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城市交通的日常现象——拥堵。

最后一点就是照明设施的人性化设计细节,公路与城市道路设计照明设施,不但提高了夜间行驶的驾驶员的安全性,还提高了驾驶的视觉距离,如果在夜间发现交通危险,设计照明设施能促使驾驶员在危险发生之前及时的作出反应,减少潜在威胁的发生。不但如此,交通照明设施的设计也改善了城市的舒适度与美化效果。

公路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注意问题有以下两点:第一点,布设路灯。公路与城市道路上设置路灯包含的主要项目有路灯间距的确定,路灯安装高度的测量和路灯亮度的掌握。路灯进行合理化的布置对于提高公路与城市道路的照明效果上起着重要作用。根据道路情况和路面的反射特征进行照明灯配光设置,是道路的设置更加合理。在设计中需要注意的细节还有灯杆设置,其设置原则是城市道路宽度和道路两旁绿化带设置而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会采用双侧的对称布置或者是单侧布置、双侧但是非对称的布置、中心对称布置方式。第二点,路灯光源、灯杆或者是灯具的选择。在公路与城市道路上进行照明设计,还需要考虑城市景观要求,需要选择美观的灯具造型,并且要遵守技术规范。具体细节是路灯的光源一般选用发光属于高效率,并且使用寿命长和透雾性较高的高压钠灯,在灯具选择上使用截光或者是半截光和防眩光的高利用的产品。在防护等级上一般使用IP65,其次应该注意的是整流器和电容器触发的元件都应该按照规定装于灯杆内。

结束语:

在公路与城市道路上实现人性化的设计,在现代化的设计理念上还要根据规范要求,在长时间的研究调查、试验和实践进行灵活性的完善或者是选择设计指标和参数,并且要求体现在设计注重每一个细节上,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性化设计的城市交通发展理念。

参考文献:

[1]张兴来;钟云健.公路与城市道路人性化设计中的几点细节[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9-17).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篇7

关键词: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节能设计光照标准灯杆功率密度

中图分类号:TU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b)-0076-01

该研究列举了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了通过设计中确定光照标准和控制功率密度等措施,希望为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的节能化、科学化发展提供参考。

1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城市照明建设中,存在着不少“面子工程”。在道路照明建设中,只注重量,而不注重质,浪费了能源资源。也抑制城市照明建设事业发展。因为照明技术起步相对较晚,在降耗的建设上,有许多进一步提高的地方。第一,道路照明电器产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现行的标准不完善,导致相关活动无章可循,设施质量得不到保障。其次,照明设计是低效照明为主,需完善城市照明规划。提高照明工程中,照明产品的应用程度。再次,假冒伪劣的照明的负面影响。产品质量对照明效果的好坏,有着决定影响。节能照明产品的信誉,关系到照明产品的应用。最后,于照明用电标准限额,需要加强认识,照明用电浪费严重,照明管理与维修没有落实。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导致照明用电安全性下降。

2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要点和节能对策

2.1确定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光照标准

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设计工作应该将功能和节能两项目标列为出发点,在设计开始前全面收集市政道路系统的相关数据与信息,特别对市政道路等级、城市交通特点、市政道路宽度、市政道路结构等重要信息要有全面掌握,为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提供扎实的基础。根据人眼感知和视觉规律,物体能被人所清楚地感知与判别需要有光线作为基础,市政道路照明系统就是为道路表面各种物体提供基础性的照明,通过物体对光线的反射而引起视觉的反应,进而使市政道路使用者及时判别正确的道路信息。从这一点上看,物体反射光线越多,其视觉感觉就会越清晰。但是如果物体反射光线过多,则会造成光污染、眩光等现象,不但会造成观察者的不是,而且容易引起交通意外情况的发生。在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设计中应该突出光照标准的实际应用,要根据《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实际要求,结合市政道路的类型、系统、特点,确定每一处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光照标准,做到对市政道路系统整体的适应。进行光照标准选择时要有一定的机动范围,以便在实际市政道路照明系统施工中可以进行微调与处理,特别对于桥梁、隧道、转弯等特殊路段,应该在防止眩光的基础上提升光照标准,做到对市政道路实际运行安全和通行质量的保证。

2.2确定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灯杆设计

首先,应该根据市政道路照明的实际需要确定照明灯杆的布设形式,在城市交通直线、居民区、厂矿、机关等部位多采用单侧布置灯杆的方式,选用单侧方式时应该控制照明的实际范围,形成规范的有效宽度;在城市高等级道路和主干路的照明设计和灯杆布设中一般选用双侧布置灯杆的方式,以此来消除单方向照明给驾乘者造成的眩光,做到对市政道路更为稳定地照明。其次,应该根据市政道路的设计选择适宜的灯杆高度,常规的灯杆高度要控制在6~10m的范围之内,对于主干道、快速路要控制高度在12m以内,同时灯杆挑臂要控制长度和角度,不能出现长度超出2m,仰角大于15°的问题,做到对市政道路照明质量的有效保障。

2.3确定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功率密度

功率密度是市政道路照明功率密度的简称,其主要意义是指在市政道路交通系统上,单位路面面积需要照明的基本功率。确定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功率密度应该结合道路的功能与位置具体划分,同时也应该根据车道数量做到全面调整。城市快速干道车道一般为双向六车道,由于设计行驶速度快,所以功率密度应该大于30LX;城市主干道交通压力大,双向六车道应该将功率密度控制在30LX~20LX之间,以确保行车安全;城市次干道形成压力不大,四车道道路应该将功率密度控制在20LX~15LX之间,低于四车道道路应该将功率密度控制在15LX~10LX之间。总之,通过控制功率密度实现对市政道路系统更为有效地照明,在确保市政道路通行能力与安全的基础上,建立起适于城市发展和节能城市建设的基本体系。

2.4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节能对策

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设计中应该以节能为基本出发点,当前应该根据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实际运行状态和城市交通需要来确定系统的节能设计要点。可以在城市骨干道路选择定时控制的照明系统,通过对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电能供应定势调整,做到对电能的节约与控制、可以在城市主要桥梁、隧道采用光电道路照明系统设计,根据环境光线的变化,及时开启和关闭市政道路照明系统,做到对自然光的有效利用,实现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节能化发展目标。在城市二级一下的道路中可以结合定时控制和光电控制两种相结合的新型控制体系,灵活掌握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控制方法和照明时机,做到对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能源节约目标的保证。此外,在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整体设计中,要做到结构的节能优化,合理设置变压器、科学利用新型照明设备,做到对功率因数提升和电力能源的节约,做到市政道路照明系统节能化发展。

3结语

城市基础工程中道路是核心性的纽带和重要的系统,为了提高城市交通的安全性和通行能力,应该做好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建设工作,在确保城市交通安全与能力的同时,提升道路系统的核心作用和纽带功能。在建设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过程中,应该将系统功能和节能列为重点,要利用设计环节的决定作用,采用各种措施强化市政道路照明系统的设计工作,做到对市政道路照明功能的满足,提升市政道路系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到对城市化和经济建设的体系性、功能性保障。

参考文献

[1]明新春,骆且,黄海飞,等.基于ZigBee的自组网无线路灯监控系统[J].信息技术,2014(10):23-25,29.

[2]冯玉如.市政道路照明的网络化智能管理系统[J].现代电子技术,2010(11):195-196,202.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篇8

关键词城市夜景亮化;城市光污染;环保与节能;夜景亮化设计与控制

城市夜景亮化是商贸兴旺,旅游发达,文化繁荣,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和人们生活水平提升的需要,总而言之,这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的体现。通过一个城市的夜景照明,可透视该城市的经济繁荣,人们的精神与文化生活水平。城市夜景亮化是运用各种发光器件,结合电气、电子和微电脑技术,根据科学和艺术的用光设计和色彩构成原理,创意城市夜幕中具有观赏价值的灯光艺术景观,以美化城市夜环境的艺术氛围。因此,艺术性应该是城市夜景亮化一个首要的评价原则。在常规的照明设计中,如车间、厂房、教室等室内照明设计和体育场、码头、道路等室外照明设计,主要追求满意的照度指标、照度均匀性、合理的显色性以及合格的眩光指数等。而在城市夜景亮化的设计中,主要是对城市的景观进行灯光的艺术创意。

由于城市整体夜景照明发展迅速,受到技术、产品、经济、管理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限制。如何装点城市的同时,注重保护自然景观,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使人们生活在一个自然、清新、美好的环境中,在城市亮化过程中还有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应该说,对一个城市亮化工作首先应考虑总体规划,即在充分了解城市的地位、历史、人文、建筑等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的特色进行城市的总体规划。由于城市亮化受到所在城市的能源和财力的制约,现在一般大中城市的夜景照明往往是各主要建筑物物业单位自行作主,各建筑物间的照明缺乏整体协调性,看上去整个城市夜景分散零乱,没有主次和特点,所以要想搞好一个城市的夜景照明,在电力与资金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首先得设计出一个夜景照明的总体方案和规划,形成该城市的夜景照明风格,然后再按照夜景照明的基本规范和标准,确定不同场合的照度和亮度水平,以及色调匹配和照明方式等。以下分不同照明场合介绍有关亮化工程的一般规范方法和提供一些建议。

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路灯总数大约为250万盏,其中钠灯约占40,我们认为:1)在道路照明设计中应首选高压钠灯,提高高压钠灯的普及率;2)继续提高城市主干道的照明水平,逐步向国际大城市照明水平靠拢;3)充分注意眩光问题,特别是居民区的道路照明;4)加强对照明时间的控制和管理,采用新型节能控制器。

2.城市商业区照明设计

商业照明设计中主要考虑一般照明和重点照明。一般照明包括商业区的道路照明和景观环境照明,现大多采用庭园灯、步道灯、草地灯、彩色喷泉等衬托整个商业区的气氛。按CIE有关标准,商业区道路的照度标准为51m-25lm,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中城市的主要商业区道路的照明基本上与国际标准接近,不过也有个别地区道路照明低于该标准现在新型商厦的照明照度一般在300lm以上,采用光源的直管型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为多。我们建议在对商业区建筑进行照明设计时要考虑:1)商业建设内部照明形式的多样化,大型商厦不同的销售区域或各种专卖店有其不同的功能和特点,不同的场所,不同的商品和商品不同的展示方式所要求的照度水平和分布,以及对色调、颜色、明暗分布都有不同的要求。2)商业街景的照明是要进一步渲染和突出商业建筑的个性特色,体现建筑本身丰富的文化内涵,追求一种格调高雅的享受空间。3)实现照明设计的节能化,商业建筑照明是城市照明用电的大户,目前节能型照明光源和器具的产品也日见成熟,所以商业建筑的照明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照度要求,合理选用高效的照明器具。在购物空间内,提倡减弱背景照度,实现光源的低位布置。

3.街道景观建筑立面照明设计

建筑物夜间照明设计应考虑诸多因素:1)全面了解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轮廓,周围环境,表面材料,业主的设想;2)对建筑物选定照明的主位,确定表现手法,选择合理的照度,合适的光源、灯具,进行艺术创作。一般现代建筑物的景观照明采取的方法有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和特种照明。

夜景环境照明的配电设计大多数是在原有建筑和环境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设计的。而设计人员很大一部分不是专业设计人员,灯虽然亮了,但照明配电却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和配电控制的不合理现象。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1)断路器的整定与线路负载不匹配。整定值过大导线截面过小,起不到保护线路和照明器具的作用,事故发生时不能有效跳闸。2)照明器具没有保护接地的安全措施。3)线路敷设不执行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4)控制方式单调,有的甚至连接触器也不设,采用手动合断路器的方式操作不方便也不安全。5)室外配电箱没有采用防雨防腐及安全措施。6)高层大楼的照明器具和线路未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照明控制是夜景照明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照明电子技术的发展,使照明控制技术发生了质的变化,已从过去的手动控制发展到今天的智能控制。

照明设计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一个完美的设计,必须由专业灯光设计人员和专业电气设计人员很好的配合,才能做出优秀的照明工程。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篇9

摘要城市照明设施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照明设施进行管理,可以体现我国现代化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对城市照明的管理,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不仅可以节省照明设施的维修费用,而且更有助于丰富城市文化。基于此,本文简述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意义,对城市照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城市照明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旨在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城市照明管理意义主要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意义

(一)城市照明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城市路灯建设为人们夜晚的出行带来了便利,满足了人们最基本的对光明的需求。城市照明系统不仅提高了夜晚的能见度,利于居民出行,而且扩大了居民的活动空间,有利于人们正常的交流交往活动的进行。

(二)城市照明能够提升城市文化水平。城市照明能够给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丰富居民的夜晚生活,同时能够体现一个城市的文化水平。比如,城市的夜晚喷泉景观加上灯光的效果就能够带给人们视觉上的享受,从而彰显出城市的文化气息,提升城市的文化水平。

(三)城市照明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城市照明延长了人们经济活动的时间,这样就能带动相关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居民经济活动时间延长,就会促进消费,消费带动整个城市经济的发展,从而提高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城市照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难度较大的问题。由于城市照明设备是公共设施,很难避免有意或无意的人为破坏,其直接影响就是增加了照明设备的管理难度。目前,造成公共照明设施损坏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人为破坏,其中就包括对公共设施进行偷盗等违法活动。这不仅增加了城市照明的维护难度,更重要的是增加了维护成本,造成资源的流失。

(二)城市照明运行与实际需求不符的问题。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大中型城市在午夜12点之后,道路上行人很少通行,即使是在大城市的繁华地段,凌晨2点之后,道路上的行人也非常稀少。然而,在这样的时段却保持着高照度,浪费资源。此外,进入后半夜,电网电压普遍升高,造成光源使用年限降低,故障多发,进而增加运维成本。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盲目拔高。目前,城市照明建设盲目要求照度越高越好,因而不断缩短路灯杆的间距,增加一定数量的双臂双灯和多火路灯,从而使得工程投资较大,能耗和后期运行成本增加,而且光污染现象日益严重。同时,一味地要求提高照度而缺乏相关规范的限制,以致降低了道路的照度质量,路面眩光现象严重,某些地方照度甚至大于100LX,而在杆间50%地方的照度均匀度仍然不能达标。

三、城市照明管理主要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对于城市照明管理与维护工作进行立法,制定相应的管理与维护的法规。并且设立监督部门,对照明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提高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让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相关城市照明管理与维护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有关政府监督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照明设计。城市照明管理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标准对其进行设计,并且在设计前必须要做好调研、勘察工作,以了解道路的种类、形式、路面反射率及交通情况等,并合理区分主干道及其分支的管理形式,并评估交通量及行车速度等。尤其是对道路交叉点、人行横道附近、供电电源及气候条件等因素都要重视。在设计时,必须要加强对路面平均亮度、路面亮度分布均匀度、技术指标、眩光抑制程度及照明器布置的诱导性等影响道路照明设计因素的控制。只有科学、合理、高质量的设计,才能有效提高能源利用率,起到节能降耗的效果。

(三)合理选择选择优质光源。随着科技的发展,LED光源具有的耗电量少和发光效率高,并且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性特点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在指示灯、显示屏、景观中广泛运用。在节约型社会的指导下,有望引进路灯节能管理领域。当前LED灯在辅助技术上,还不是很成熟。市场造价相对较高。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道路照明节能方面LED等的广泛应用可以实现。并且与高压钠灯系统配合,使得整套配套的灯具辅助装置发挥良好作用。高光效高压钠灯的普及,也会在路灯节能方面大有作为。改变当前,节能装置大以高压钠灯,作为主要光源的照明系统。

(三)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控制。照明控制系统离不开通信介质的选择,其中ZigBee就是一种新兴的短距离、低速率无线网络技术。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网络化的新形态―物联网已经开始运用在城市道路照明系统控制中,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几乎涉及到了信息技术的方方面面,是一种聚合性、系统性的创新应用与发展。因此,道路照明智能控制的通信介质也会迎来新的发展趋势,将会使数据传递更快、构架方便灵活、安全无干扰、兼容性好,更便于对照明系统的集中管理。

四、结语

城市照明不仅能为城市的美观增加筹码,而且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其是城市经济水平的综合体现,因此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环节的稳定发展,要对城市景观照明系统进行相关的完善工作,尽可能的确保照明系统正常运行,使得社会的照明需求得到满足。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篇10

一、建立组织机构

按照一把手亲自上手抓管理、一名副局长专职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成立落实《*市城市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下设工作办公室:

负责人:*

成员:*

二、《*市城市管理规定》对市政设施的相关要求

1.第九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2.第十六条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3.第二十五条市政公路管理应达到下列标准:

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4.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管理达到下列标准:

排水管道及时掏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5.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6.第二十八条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

7.第二十九条建立市和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络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8.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9.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10.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

11.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维修、养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

12.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便于市民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13.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14.第五十二条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第五十三条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16.第五十七条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三、以《*市城市管理规定》为指导,要做好如下工作:

1.全员学习《*市城市管理规定》。全局各科室、各基层所、实业公司要通过专题会、培训等形式组织职工认真研读《*市城市管理规定》,做到人人皆知。要对照《*市城市管理规定》相关标准查找距离,完善制度,规范标准。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张勖、王乃震

2.全面做好春季养护工作。一是道路养护要根据今年的气候变化,认真做好设施病害调查,科学制定春战养护维修计划,坚持“全面养护,养治结合”的原则,加大养护资金的投入,对道路设施进行全面养护,5月1日前全面消除道路上的坑槽病害;二是排水养护要按照汛前会战的要求,根据设施状况,按照周期养护的原则,加大排水设施的养护力度,切实做好做实排水设施的周期养护。要把养护重点放在雨水管道疏通、掏挖,易堵易冒地区、存在缺陷的设施养护上,使污水外溢得到有效控制,雨水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责任人:王振忠、匡建封、范国华、赵雷

3.开展车行道路井跳车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以重点地区、路况等级较好的干、支线为重点,解决路井塌陷、跳车等道路病害,改善行车舒适度。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责任人:匡建封、范国华、赵雷

4.开展人行道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7月31日,以重点地区、路况等级较好的干、支线为重点,解决人行道花砖短缺、沉陷、侧缘石缺损等病害,达到设施完好的效果。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责任人:匡建封、范国华、赵雷

5.开展化粪井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4月10日至6月10日,以易堵易冒、低洼地区为整治重点,集中清理化粪井,达到设施完好的养护标准。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责任人:王振忠、范国华、赵雷

6.开展管线井产权归属落实工作。6月30日前监理所完成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盖的产权归属登记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台帐,上墙明示管理责任及标准。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加强各类井监管工作,日常巡视确保各种管线井井盖齐全、无损失和损毁。发现井盖毁损或丢失立即通知井属单位,监督其30分钟到现场,6小时解决。

无主管线井的处置预案,由管理科制定。

责任人:刘宏宝、祁欣、赵雷

7.严格执法,履行职责。一是在现有的巡视管理体制上,要明确职责,细化标准,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提高设施巡视管理的到位率,做到巡视管理全覆盖;二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市城市管理规定》,并将相关条例运用于执法管理之中,同时要在执法的过程中体现刚性职能、上限处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执法实效性;三是加强因工掘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恢复质量和修复及时率。加强掘路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掘路单位公示掘路事项,严格道路恢复施工工艺,及时做好道路因工掘路修复工作,确保道路修复质量;四是抓住《*市城市管理规定》颁布的有效契机,加强占路管理工作,严禁违法占用人行道,占压盲道情形,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同时加强占路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路权;五是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建立设施管理、便民服务、应急指挥三位一体的数字化服务平台。严格因工掘路审批程序,严禁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大修三年内道路及五年内的新路、大面积掘路和重要点位等必须报市局审批。

责任人:刘宏宝、郑飞、祁欣、赵雷

8.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单位要强化在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对交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施工扰民现象;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严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闭,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露和散落。

责任人: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李绍太、范国华、

张景录、赵雷

9.市政设施改造竣工后由管理科落实验收及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各养护单位负责管理。监理所要加强在建工地及未交接设施的监管,保护建设项目周边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祁欣、

范国华、张景录

10.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运行系统。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要将维修、养护、管理等信息运用网络或者公示薄、标志牌等途径对社会进行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探索建立网上审批系统,改善审批时效。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张勖、

祁欣、范国华、张景录、王乃震、赵雷

11.强化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市城市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我局将考核工作作为今年工作重点来抓,4月份出台的《南开区市政局主业工作考核办法》,要在全局范围内试行。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南开区市政局主业工作考核办法》的内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层级考核,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责任,分解工作任务。要使各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失误要追究责任,要做到奖罚分明。

除《南开区市政局主业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的内容外,强调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局下达任务单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如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完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二是严格执行数字化考核制度,市、区考核连续三次最后一名的,追究责任人责任;三是媒体曝光涉及职责内问题,必须在三日内解决,严令禁止有二次曝光现象,如有违反者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四是对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有处理不当或者延误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祁欣、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

公路、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等社会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人防、水利、环保、交通、信息、电力、公路、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应急处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急处置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广告等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与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执法检查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含单位或者个人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在经营期内由经营单位负责;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正在开发建设或者尚未移交的市政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定期组织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养护、维修,或者通知有关责任人养护、维修。

因养护、维修确需对城市道路、桥涵、河道进行交通管制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封路、封桥、封航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的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地下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措施,防止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发生。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三条市政设施以及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检查井、沟井盖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有关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建设单位收到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政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有关责任单位保修。法律、法规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未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

第十六条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市政设施不受损坏。

因意外事故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道路结构;

(三)利用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四)撞击损坏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或者在人行天桥上驾驶摩托车;

(七)碾压道路边石;

(八)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

(九)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限重、限高、限长、限宽和限速规定,事先征得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第十九条桥梁安全防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和河道的通航条件等情况,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桥梁的安全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在桥梁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施工许可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桥梁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需要依附桥涵设置各种设施的,应经原桥涵设计部门、桥涵管养部门进行技术安全论证提出意见,并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桥涵扩建、改建、维修时,应当无条件及时拆除、迁移。需跨越桥涵进行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同时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城市道路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违法挖掘城市道路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不准出租、转让,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或者标明许可证批准文号,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但紧急情况除外;

(四)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条件不具备时,应当分车道施工,保障道路单向畅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原状;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腾退;

(十)横穿道路施工、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向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

(二)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新建工程项目;

(三)公安交通岗亭、公共汽车站亭牌、环卫设施等非营业性的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和维修作业;

(四)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沟渠进行清淤疏浚,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畅通和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其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疏通或者抢修。

排水设施跨越厂区、院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养护和疏通。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破坏、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废气或者废弃物;

(三)将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内;

(四)搭建各类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沟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者堆放物料;

(六)擅自接驳、占压排水设施;

(七)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抢修或者维护作业时,沿线有关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采取限制排放量、调整排放时间等措施,确保故障及时清除。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科学的节能方式。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妨碍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

(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检查井、沟井盖等各类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利用市政设施建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者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道路结构,或者利用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撞击损坏桥梁、涵洞(箱涵)等设施,或者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或者在人行天桥上驾驶摩托车,或者碾压道路边石,或者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或者从事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责令停止行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挖掘道路不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侵占、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按修复工程造价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因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或者举报不受理的;

(二)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或者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五)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城市道路照明规范范文篇12

关键词:城市夜景亮化城市光污染环保与节能夜景亮化设计与控制

城市夜景亮化是商贸兴旺,旅游发达,文化繁荣,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和人们生活水平提升的需要,总而言之,这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的体现。城市夜景亮化是为了描绘星空下都市的环境美,因此是我们一贯所努力追求的现代化城市环境美化的内容之一。通过一个城市的夜景照明,可透视该城市的经济繁荣,人们的精神与文化生活水平。城市夜景亮化是运用各种发光器件,结合电气、电子和微电脑技术,根据科学和艺术的用光设计和色彩构成原理,创意城市夜幕中具有观赏价值的灯光艺术景观,以美化城市夜环境的艺术氛围。因此,艺术性应该是城市夜景亮化一个首要的评价原则。在常规的照明设计中,如车间、厂房、教室等室内照明设计和体育场、码头、道路等室外照明设计,主要追求满意的照度指标、照度均匀性、合理的显色性以及合格的眩光指数等。而在城市夜景亮化的设计中,主要是对城市的景观进行灯光的艺术创意。

同时,事物都具有两重性。城市夜景亮化的发展是为了美化城市夜环境。但是,如果不重视科学合理用光,就会造成对人有害的眩光或光污染,对人的视觉造成严重干扰和伤害,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我们应合理地选用设置照明器材,合理研究被照射对象的反射特性,合理采用防眩光技术和设置各种广告。城市夜景亮化需要选用各种照明器材对景观进行灯光的艺术描绘。但是如果不科学合理的设置照明器材,不注意灯具外形及其色彩,不注重固定架体或杆件的品质,将会破坏景观原有的艺术形象,从城市环境美化的要求来看,城市夜景亮化的设计,应该要求白天美化、晚上艺术亮化。不能只顾晚上亮化,而损害景观在白天的艺术美。环境美在白天和晚上应该是统一的。

由于城市整体夜景照明发展迅速,受到技术、产品、经济、管理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限制。如何装点城市的同时,注重保护自然景观,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使人们生活在一个自然、清新、美好的环境中,在城市亮化过程中还有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本文就我国城市夜景照明发展中出现或要注意的问题提出肤浅看法,供大家探讨。

应该说,对一个城市亮化工作首先应考虑总体规划,即在充分了解城市的地位、历史、人文、建筑等内涵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的特色进行城市的总体规划。由于城市亮化受到所在城市的能源和财力的制约,现在一般大中城市的夜景照明往往是各主要建筑物物业单位自行作主,各建筑物间的照明缺乏整体协调性,看上去整个城市夜景分散零乱,没有主次和特点,所以要想搞好一个城市的夜景照明,在电力与资金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首先得设计出一个夜景照明的总体方案和规划,形成该城市的夜景照明风格,然后再按照夜景照明的基本规范和标准,确定不同场合的照度和亮度水平,以及色调匹配和照明方式等。以下分不同照明场合介绍有关亮化工程的一般规范方法和提供一些建议。

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路灯总数大约为250万盏,其中钠灯约占40,我们认为:I)在道路照明设计中应首选高压钠灯,提高高压钠灯的普及率;2)继续提高城市主干道的照明水平,逐步向国际大城市照明水平靠拢;3)充分注意眩光问题,特别是居民区的道路照明;4)加强对照明时间的控制和管理,采用新型节能控制器。

2城市商业区照明设计

商业照明设计中主要考虑一般照明和重点照明。一般照明包括商业区的道路照明和景观环境照明,现大多采用庭园灯、步道灯、草地灯、彩色喷泉等衬托整个商业区的气氛。按CIE有关标准,商业区道路的照度标准为51m-25lm,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中城市的主要商业区道路的照明基本上与国际标准接近,不过也有个别地区道路照明低于该标准。商业区的重点照明包括橱窗、店头、商品、商店内的照明等。大多采用霓虹灯,荧光灯,卤钨灯,白炽灯,紧凑型灯,大型超市也有采用金卤灯的,现在新型商厦的照明照度一般在300lm以上,采用光源的直管型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为多。我们建议在对商业区建筑进行照明设计时要考虑:1)商业建设内部照明形式的多样化,大型商厦不同的销售区域或各种专卖店有其不同的功能和特点,不同的场所,不同的商品和商品不同的展示方式所要求的照度水平和分布,以及对色调、颜色、明暗分布都有不同的要求。2)商业街景的照明是要进一步渲染和突出商业建筑的个性特色,体现建筑本身丰富的文化内涵,追求一种格调高雅的享受空间。3)实现照明设计的节能化,商业建筑照明是城市照明用电的大户,目前节能型照明光源和器具的产品也日见成熟,所以商业建筑的照明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照度要求,合理选用高效的照明器具。在购物空间内,提倡减弱背景照度,实现光源的低位布置。

3街道景观建筑立面照明设计

建筑物夜间照明设计应考虑诸多因素:1)全面了解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轮廓,周围环境,表面材料,业主的设想;2)对建筑物选定照明的主位,确定表现手法,选择合理的照度,合适的光源、灯具,进行艺术创作。一般现代建筑物的景观照明采取的方法有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和特种照明。

夜景环境照明的配电设计大多数是在原有建筑和环境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设计的。而设计人员很大一部分不是专业设计人员,灯虽然亮了,但照明配电却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和配电控制的不合理现象。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1)断路器的整定与线路负载不匹配。整定值过大导线截面过小,起不到保护线路和照明器具的作用,事故发生时不能有效跳闸。2)照明器具没有保护接地的安全措施。3)线路敷设不执行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4)控制方式单调,有的甚至连接触器也不设,采用手动合断路器的方式操作不方便也不安全5)室外配电箱没有采用防雨防腐及安全措施。6)高层大楼的照明器具和线路未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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