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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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篇1

第一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包括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县、乡、村应当明确分工。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编制实施方案。指导乡镇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县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复查核实各项数据。核定农户的补助金额等。

应全面负责草原面积摸底核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的兑付、各项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

各村委会负责将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公平公正地核实分解及发证到户等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实施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户直接受益”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下设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明细账户。专款专用。分别核算。

第二章草畜平衡奖励

第六条草畜平衡奖励对象为是承包草场处于草畜平衡区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

第七条草畜平衡区域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以乡镇或村为基本单位划定。结合主体功能区划。

第八条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按照省市确定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按规定给农户落实草畜平衡的奖励资金。核实牧户草畜平衡面积和落实年度草畜平衡任务的基础上。

第九条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结合省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每亩按1.5元给予补助。县为黄土高原区。

第三章牧草良种补贴

第十条牧草良种补贴是调动农户种植牧草的积极性、推广牧草良种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牧草良种补贴发放要按照“明确对象、核实面积、合理补助、准确发放”原则。谁享受补贴。对补贴对象、规模、资金实行“三公开”坚持谁种草。多种草、多补贴的方针,采取先种草,后验收,再补贴的方式,把牧草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种草农民的利益。

第十二条从年起对选用优良牧草品种进行人工种草(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和草场改良的农牧户进行牧草良种补贴。全县牧草良种补贴资金采取直接补贴和项目管理两种方式兑现。牧草两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补贴资金的35﹪由省草原总站以牧草良种形式统筹使用。补贴资金的65﹪通过财政惠农“一折统”直接发放到农牧户。

第四章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由省草原站统筹安排使用。省、市将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考核结果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助机制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到位后在保证县级工作经费的基础上依据考核结果再将奖励资金分配到各乡(镇)

第十四条省、市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全县工作开展情况、草原植被恢复评价、草畜平衡评价、农民收入情况以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县上对乡(镇)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全乡草原划定、承包工作进展、表册填写建档、资料收集及公示等情况。

第五章补奖资金的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县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指导意见。编制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农牧部门备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

第十六条1补奖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各乡(镇)按实施方案将草畜平衡面积、种草面积及补奖资金分解到村。

2各村按乡镇分解数据。将面积和资金合理地核实分解到户。经村上公示7天后。由村支书,群众无异议。村主任和村理财小组组长三人签字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查。

3各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所、畜牧站进行抽查验收。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草原生态补奖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

4草原补奖办公室对各乡(镇)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局拔付补助奖励资金。

5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财政所和信用社负责将资金通过惠农财政“一册明、一折统”方式直接兑现到农户。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县农牧局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及补贴资金兑付回访复查核实;各乡(镇)具体负责本乡(镇)草原划定、承包面积登记、公示、补助奖励资金兑现和补贴信息建档工作。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监督电话。主要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等事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县草原站也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向全县各乡(镇)予以公布。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篇2

关键词:公务员,高薪,退休金,廉政保证金,激励机制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①他一语道破了权力与职务犯罪的关系。权力的异化源于人性的不完善,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公务员作为政府的象征和代表,受国家的委托行使公共权力。为了保证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滥用权力,保持廉洁性,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防止公务员腐败的方法和机制。除了建立严密的选拔、任用、监督、约束机制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种种措施如制定优厚的薪俸制度、养老金制度等来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的廉政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养廉措施例

(一)以俸养廉

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官吏制度就和几乎其他所有东西一样,你付出什么就得到什么。①工资是公务员生活的主要来源,是满足公务员生活需要的必要保障。合理的薪酬制度对于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公务员素质,调动工作积极性,实现公务员队伍的优化与稳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对于保持国家公务员的廉洁性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些国家认为通过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使他们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减少腐败动机,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廉洁从政,从而达到养廉的目的。有人把这种观点概括为“以俸养廉”或“高薪养廉”。高薪养廉制度目前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实力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实施,他们以物质上的实力为后盾,制定出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实行高薪养廉,使公职人员能够在优厚的薪酬、大量的福利、稳定的职业下,安心工作,不敢轻易涉贪而冒丧失职位和优厚报酬的危险。在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并取得较大成绩的有加拿大、新加坡、瑞典、奥地利、香港等。这可以从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1998年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可以看出,该报告中第3.34指标,不适当行为(例如受贿或腐败)的指标如下(该指标越高,则表明该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越低,反之亦然):加拿大8.25,新加坡7.84,英国7.11,中国香港6.45,美国6.15,德国5.81,法国4.71.②

有资料表明,新加坡的廉洁度位居亚洲各国之首,新加坡之所以成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实行公务员高工薪制是维持政府高度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确保公务员有高收入,使政府机构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公务员廉政勤政。新加坡政府每年通过咨询机构调查私营企业工资水平,对公务员的工资和私营企业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查比较,一旦公务员的工资低于私营企业人员时,即采取措施予以平衡。70年代至80年代,新加坡政府就曾经连续四次给公务员加薪20%。1989年后新加坡公务员工资达到世界各国的最高数。1997年的资料显示,“政府官员在减薪2%-7%的情况下,平均年薪仍达到8.84万美元,而同期新加坡人均年收入仅为1.8万美元。”①公务员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全年奖金和一定津贴。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高薪养廉制度的积极推行者,据香港年报资料显示,80年代每年用于公务员薪俸的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35%-39%,②并且逐年上升。香港政府用于支付公务员薪酬的开支1997-1998年度40114百万港元、1998-1999年度44092百万港元、1999-2000年度46488百万港元、2000-2001年度50497百万港元、2001-2002年度51909百万港元。③香港公务员除了享有较高的薪俸,还可以获得各种津贴,如额外职务津贴、逾时工作津贴等等。

除新加坡、香港外,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也给予公务员以较高的薪酬待遇。如美国《联邦工资比照法》规定,联邦公职人员的工资要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相当;而英国法律规定一般公务员的实收工资不得少于最低生活费用的120%,且必须高于劳动者保障工资额。除工资外,这些国家的公务员享受的津贴、补贴收入也很可观,如英国公务员可以享受的各类津贴占其收入的25%;法国公务员的补贴工资要占本人基本工资的10%—30%;联邦德国、日本等国则高达30-40%,①这是一般民间企业职工不能比的。

付给公务员较高的薪金,从表面上看增加了政府的开支,但是其创造的巨大效益是无法估量的。一方面高薪能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另一方面,高薪也能确保大多数公职人员不致因生活太清苦或有后顾之忧,而冒丧失公职的风险去谋取不义之财。

(二)其他保障制度

除了实行高额的薪金制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根据本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治体制的特点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使公职人员免除后顾之忧,安心工作,减少他们的腐败动机。

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中央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储蓄,是薪金的一种演化形式,与薪金额直接成正比。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央公积金局,对所有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长期储蓄,并向存款人支付6%的年息。按照公积金制度的规定,雇员和雇主要按照雇员月薪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一定数额的公积金,作为该雇员的公积金,并按比例存入用于养老的特别帐户、保健储蓄帐户和用于多项支出的普通帐户三个帐户。公积金缴纳的比例随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而定。如1984年雇主和雇员双方的缴纳率各为雇员月薪的25%。1985年,由于经济不景气,为减轻雇主的成本负担,雇主的缴纳率降至10%,而雇员仍保持在25%。而1992年,雇员的缴纳率下降至22%,雇主则上升为18%。公积金的交纳还因年龄不同而有所区别,年纪较大的雇员公积金缴纳率相对较低。①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并不像我国的公积金那样只能用于购买住房,除了解决公务员、企业职工等在职人员购买住房问题外,中央公积金还可用于医疗保健、退休后生活保障、购买不动产、股票、政府公债、家属保障保险和家庭保障保险、支付本人或子女的大学教育费用等等。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公务员提供了优厚而全面的福利保障。由于中央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利率高,所以存入年份越长,公积金的金额就越高。如果一个公务员廉洁奉公,其工作年限越长,该储蓄就越多,到退休时就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储蓄,这足以保证全家安居乐业。但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全部的公积金。因此,公务员一般不敢冒失去公积金的危险而去违法贪污,尤其是任职时间已经很长的公务员更不敢轻易冒险。这对于促进政府公务员的廉洁起到了相当有效的作用。

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也各有一套适合本国实际的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如美国公务员的退休金有基本退休金、社会保险和公务员自愿按个人工资比例(最高不超过10%)提供的养老储金三部分组成。美国规定,联邦政府职员退休后,其每月享受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最高连续三年年薪平均数的80%。

日本公务员退休后可领取:一笔一次性的退职金(数额为本人退休前月薪乘工龄再除以2)、按年发的退休津贴(数额

按工龄分别为本人月薪的100%-137.5%)、按月发给的养老金(工龄满20年以上才有资格领取,每月数额按工龄分别为本人退休前月薪的40%-80%)。将上述三笔数额相加折算为每月的退休金相当于本人在职时月薪的84%左右。①

瑞典公务员退休后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年满65岁退休,不论工龄均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数额相当于平均工资的1/3.如果提前在60-64岁退休,则按其提前的时间每月减发基本养老金0.5%;若推迟至70岁退休,则按其推迟时间每月加发0.6%。补充养老金按公务员的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满30年以上,养老金为退休者一生中最好的15年平均收入数的6%,工龄不满30年,每少一年扣减1/30.按此规定计算,瑞典一个工龄30年的公务员,年满65岁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相当于其原工资的93%。②

二、中国公务员工资、退休保障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国家机关干部的工资曾经历过三次大的改革调整,分别是1958年、1985年和1993年。由最初的军事共产主义供给制转到以级别定工资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到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昔日的国家干部变成了公务员,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也随之改变。当前我国实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是以职务和级别为主的职级工资制。主要是由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组成。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职务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每一职务档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化。级别工资则是按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分成15个级别确定工资标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所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都是90元,上至国家总理,下至普通科员,没有差别。而工龄工资目前的标准是每年1元,工龄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除了基本工资以外,我国公务员还可享受一定的奖金和地区津贴、岗位津贴。此外,公务员还享有各种福利如探亲假、交通费补贴、年休假等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退休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每个人的原标准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工龄满35年的按88%、30-35年按82%、20-30年按75%、10-20%按60%、不满10年按40%计发。①此外,公务员退休后,还可继续享有一些按比例计发的地方津贴和补贴等等。

三、评析与思考

从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及退休保障制度来看,尽管各个国家的工资结构和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但是大部分国家都给予公务员以较高的工资和优厚的福利、退休待遇。这些国家通常以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变动为参考依据,以社会同类人员在私营企业的收入情况作比较来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通常公职人员的薪酬一般要与私营企业同类人员的薪酬持平甚至高于,当然这个高薪的“高”的尺度也是相对的,与社会中诸如商界、律师界这些精英部门相比,公务员的工资绝对值还是比不过的。而从各国公务员退休待遇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将退休金的标准定位于与公务员在职时相比较,既不能高出在职时的薪金标准,又不能过于低于在职时的薪金标准,通常西方公务员退休金标准核定在公务员在职薪金的65%至85%之间,有些则高达90%以上。如瑞典和北欧国家较高,一般都在85%至90%之间。大多数发达国家在65%至85%左右。少数国家由于实行多种退休金制度,表面上看虽然退休金所占比例不高,如日本占45%,德国约占40%,但加上退休保险费和其他补贴,日本可占到85%左右,德国可占到75%至80%左右。①而且各国普遍有退休金随物价上涨和定期提高的制度,以保证退休公务员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这些国家和地区主张通过实行高工薪、高待遇制度,确保公职人员在职时生活丰衣足食,退休后老有所依,使公职人员安心工作,减少腐败动机,从而达到吸引优秀人才和保障公务员廉洁从政的目的。这种主张的深层次理论依据是,人都有避苦求乐的私本性,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当一个人拥有一定的公权力,假如运用这种权力可以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时,是难以抵御公权私用的诱惑的。高工薪、高待遇在某种程度上也能提高公职人员的腐败成本。一个公职人员是否会贪污受贿取决于他贪污受贿的所得与贪污受贿付出的代价(指被发现后所遭受的处罚和损失)及风险因子(指是否被发现具有或然性)之间的关系。当贪污受贿的收益远远大于其风险代价时,任何道德或者法制的约束都难以遏制贪污受贿的发生,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如果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待遇,则相应地提高了贪污受贿行为的代价,可以使大部分的公职人员安分守己,从而控制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

从我国公务员工资、保障制度来看,我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公务员工资水平偏低。多年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低工薪制度,公务员的工资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以1999年为例,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全国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职工平均工资8978元,企业人均工资8346元,但是企业中的国有企业人均8543元,其它企业9829元。①这表明国家机关工资虽略高于国有企业,但明显低于私营、外资、个体等其他企业。由于工资待遇低而导致政府机关人才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人事部一份名为《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流失问题不容忽视》的调研报告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在人事部抽查的21个中央部委共流失本科学历以上公务员1039人,占同等学历公务员总数的8.8%.②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流失的主要去向是外企、待遇较高的国企或出国,人才流失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待遇偏低。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基本不相上下,这种比价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讲,公务员与企业平均工资之比应维持在1.5~2:1的水平,才算基本合理。我国也在朝这个方向发展,从1989年至2001年,我国公务员虽经历了五次加薪,但与世界其他国家以及国内其他阶层相比,中国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仍属于中等偏下水平,还达不到基本合理的水平。

总体来说,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仍处在偏低的水平。但是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以“低薪制、高福利、多补助”为特点的公务员工资政策,虽然工资水平比较低,但公务员在职时可以享受的各类福利、和补助相对较多,如过去的福利分房、公费医疗等等,这些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资的不足。然而,在逐步实行社保改革和取消福利分房等改革以后,一些福利待遇的取消使得公务员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显得愈发突出。目前的改革使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来承担,而公务员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无法应付这一系列支出。这将产生某些不利的后果:工资过低导致公务员得不到激励,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导致部分公职人员滥用公权以权谋私。

2、在职与退休后的待遇落差过大。根据规定,我国公务员在职时除了获得基本工资以外,还可享受各类奖金和津贴。而退休以后可以享受全额计发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部分津贴和补贴(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照工作年限分别可以获得在职时的40%到88%),不能享受各类奖金和大部分的津贴、补助。而当前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较低,奖金和津贴作为工资的补充占了公务员在职总收入的很大比例,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奖金在公务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国家法定

的基本工资,而且在职时还能享受一些其他待遇如公务配车、公务消费等,这些使得公职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准并不太低。而公务员退休以后对于这部分一般都不能享受。两相比较,公务员在职和退休所能享受的待遇落差就很大,往往是奖金比例越高,退休后的落差就越大。这也是社会上“59岁现象”(指一些公职人员在临近退休之前走上贪污受贿违法犯罪道路)产生的一个重要诱因。对于这些人来说,在职时除了获得基本工资以外,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在职消费等待遇的总和使得自己的生活过得相对比较优越。而退休以后占据总收入很大比例的奖金、津贴及一些隐性收入的消失,使过惯了较为安逸生活的公职人员很难接受生活水平下降的现实,往往就产生失衡心里。因为货币工资偏低,仅仅靠基本工资收入,公职人员很难通过储蓄和为数不多的退休金,使自己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准与在职时相差不大。这可以从一些被查处的腐败贪官的自白中印证这一点。如原江苏省扬州市副市长戎文凤因受贿罪被判刑后忏悔到:“自己长期在政府工作,节奏快,负荷重,很辛苦,而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报酬不成正比,分配不公。随着生活地位的提高需要钱,孩子大了需要钱,将来老了需要钱,而钱从哪里来?于是,不该伸手的伸手了,不该接受的接受了……”①戎文凤的自白道出了其产生犯罪动机的原因之一在于担心老了以后没钱。这从侧面说明了在职收入与退休收入之间的差距过大,会激发公职人员为防止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准下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谋私利的腐败动机的产生。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必须有合理的收入和良好的退休保障制度作支撑。高薪养廉对于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公职人员勤政廉政有着积极作用,但高薪养廉制度受制于一个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和机构的精简程度。就我国而言,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等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还不具备实行向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高薪养廉制度的有利条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机构改革、人员的精简,提高公务员工薪和退休后的待遇保障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通过各种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

一是要改革现有的公务员待遇结构。应逐步提高公务员货币工资的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数额和比例,降低奖金比例,消减在职消费支出,把各种补贴纳入正式工资,实现实物福利货币化,这样就可以缓解退休前后收入反差太大的矛盾。

二是完善公务员退休养老和住房、医疗保障制度。应适当提高公务员的退休养老待遇,减少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准与在职时的差距。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篇3

关键词:直接补贴公平效率

受WTO农业协议的约束,直接补贴政策已经成为农业保护政策通行做法。从2004年起,我国农业保护政策重大突破就是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实施直接补贴政策。我国直接补贴政策的预期目标是提高农户种粮收入、维护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农业资源和生态安全,从而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拟从实践的角度对直接补贴政策实施中的公平与效率进行尝试性探索。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表现

直接补贴政策公平与效率的含义

直接补贴政策的公平一是指一个生产年度内,凡是符合直接补贴范围的粮食生产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补贴;二是指地方政府负担的直接补贴资金与其辖区所需要的粮食安全程度成同方向关系。直接补贴政策的效率则是指直接补贴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户收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提高国家粮食安全程度和推动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表现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表现之一是补贴资金发放公平有利于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即政策实施公平能够促进政策效率的提高。如果补贴政策实施公平,农户的生产项目只要是符合直接补贴范围,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收入,不符合直接补贴范围的生产项目就不能够获得补贴收入,为了获得直接补贴收入,农户的生产活动就必须与直接补贴范围高度一致。这样,农户生产项目选择与直接补贴政策的初衷就紧密地结合起来了。农户的生产项目选择与直接补贴范围的一致性首先是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和生产量。生产粮食越多,获得的补贴收入也越多。其次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深化粮食的“清洁生产”。农户生产的优质品越多,获得的补贴也多。为了获得优质品补贴,农户不仅会自觉地增加优质品生产,减少劣质品生产,而且还会自觉地保护农业资源和环境,实施“清洁生产”。由此可见,直接补贴实施公平,能够提高直接补贴政策的效率,从而有助于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如何实现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公平性要引起特别重视。

直接补贴政策中公平与效率关系表现之二是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非公平性,会极大降低直接补贴政策应有的效率,阻碍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的实现。即政策实施非公平导致政策效率下降。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的非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的地方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负担与其辖区的粮食安全保证需要“背离”。直接补贴资金来于粮食风险基金。从1994年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须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从1999年起,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粮食风险基金负担比例是1:1.5,缺口部分按1:1分担。在这样的直接补贴资金负担体制下,地方政府辖区内生产的粮食越多,其承担的补贴资金也越多,地方政府辖区生产的粮食越少,其承担的补贴基金也越少。生产粮食多、对国家的粮食安全做出贡献大的地方政府也是其承担国家粮食安全负担越重的地方政府。生产粮食少、负担补贴资金少的地方政府却享受着与生产粮食多、承担补贴资金也多的地方政府同样程度的粮食安全系数。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补贴资金效益外溢到了非主产区。根据经济学一般原理,如果地方政府补贴资金的外溢性不能获得补偿,那么,地方政府的理是补贴资金不到位或尽量地减少补贴资金支出。在比较利益下,生产粮食农户收入因缺乏补贴收入下降后,农户会自觉地减少粮食生产。最终结果就是国家的粮食数量安全受到威胁。直接补贴的初衷――稳定粮食生产目标难以实现。

二是种植粮食的农户不得补贴,不种植粮食的农户得补贴。直接补贴运行一般是在生产开始前发放给农户。在具体发放补贴办法上,安徽、吉林所代表的模式是或者按照农户申报的粮食种植面积或农户计税土地面积发放、或者是按照农户以往几年交售的粮食数量或计税常产发放,不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数量挂钩的方法。如果按照农户申报种植面积补贴,一种情况是一部分农户的种植面积并没有严格地按照所获得的补贴资金数量种植相应的粮食数量,更有一些农户是获得申报补贴后,根本没有按照补贴范围种植粮食。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农户由于各种原因,尽管在开始生产前没有申报,在实际生产上种植了符合补贴范围粮食产品没有获得补贴。这样,获得补贴的农户没有完成应该种植的产品,没有获得补贴的农户却种植了符合补贴的产品。补贴并没有补贴给真正应该获得的农户。如果按照计税面积补贴,无论是种植什么项目,农户都可以凭借其使用耕地数量获得相当的补贴。有多少地能获得多少补贴,不管耕地是否种植了粮食作物。补贴获得量完全取决于耕地量,与粮食生产与否、多少无任何关系。

直接补贴的范围是粮食生产。种粮食有补贴,不种粮食就没有补贴。上述补贴模式所选择的补贴方式实施的结果就是补贴发放了,但没有按照直接补贴政策所设定的补贴范围补贴给应该补贴者。补贴并没有让真正的粮食生产农户收入提高。补贴政策的运行对粮食生产农户不公平,也低效率。这时,无论是种粮农户收入的提高、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结构调整深化,还是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预期目标都难以实现。

三是农户的“亲环境”粮食生产补贴缺失。实施“清洁生产”是提高我国粮食国际竞争力的特别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粮食安全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质量安全。而粮食“清洁生产”的实现一般是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为前提的。农户减少使用化肥、农药自然要减少产量,降低收入。如果农户因“清洁生产”而减少的收入没有获得相应补贴,农户就会终止“清洁生产”。到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可能提高,农业生产环境不可能改善。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整和

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非公平性对直接补贴政策目标实现的效率有相当显著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克服直接补贴政策设计和运行中所出现的非公平性,力求公平,并尽可能地提高政策运行效率是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改革直接补贴基金制度

粮食安全是国家整体概念,而不是局部性地方概念。所以,粮食风险基金就要按照国家整体性原则统一筹集和使用。首先是中央政府把我国的粮食安全总量按照各地方政府辖区人口数量分解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其辖区粮食安全数量所决定的直接补贴资金上交到中央政府。然后,中央政府下拨直接补贴资金到直接补贴政策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根据各地区的粮食生产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率实际具体地发放补贴资金。生产粮食多的主产区多发放,生产粮食少的非主产区少发放。直接补贴资金制度这样设计,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缺口问题,保证粮食风险基金数量安全,并进而彻底地克服直接补贴资金安全问题;也克服了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直接补贴资金负担不公平问题,充分地体现粮食生产中的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从根本上克服粮食安全贡献率与补贴资金负担责任的不对称性。

完善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提高直接补贴政策效率

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是直接补贴政策实施以及效率的重要组织保障。一般而言,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从2002年以来直接补贴政策实践过程看,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尚处于不完善状态。直接补贴政策组织系统不完善最突出表现是执行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二个方面。执行系统具体地操作直接补贴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直接补贴政策的效率高低。信息反馈系统负责直接补贴政策实施的效率和所存在问题的及时监测,以便于提高直接补贴决策系统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所以,执行系统的不完善对直接补贴政策效率的影响尤为突出。目前,各地区直接补贴政策的执行系统基本上都是由财政、税收、物价(计划)、农业和粮食等多部门联合、县乡村三级干部全体出动模式。虽然这些部门确实都涉及到直接补贴政策,但涉及到并不一定都要参加。有一些部门是不适合承担直接补贴主体资格的。在具体实践上,由于各参加部门更多地是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因此,这种模式运行效率偏低,运行成本十分不经济。所以,建立科学、高效的执行系统是直接补贴政策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鉴于直接补贴资金的特殊性和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由农村信用社为依托的直接补贴政策执行系统是比较可行而又经济的。信息反馈系统则由目前的统计机构执行则是比较合适的。

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项目

直接补贴范围的大小既取决于直接补贴政策的预期目标,也取决于补贴能力。就我国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而言,直接补贴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就我国直接补贴能力而言,直接补贴的范围又不可能太大。在这二方面条件约束下,结合我国直接补贴政策预期目标,直接补贴范围还是有扩大空间的。在可扩大的直接补贴范围中,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是应该首先选择的。理由有五:一是对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补贴有利于国家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直接补贴目标的实现。二是直接原因就是农户实施“亲环境”粮食生产必须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农户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后,粮食产量也随之减少,农户粮食生产收入因此而降低。如果不对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所减少的收入予以适当补贴,农户就不会继续粮食的清洁生产,国内居民日益增长的粮食质量安全需求就不能满足。三是对农户的粮食清洁生产补贴是国际上直接补贴最新趋势。四是对农户的粮食清洁生产补贴符合农业多功能理论的要求。五是我国粮食生产的土壤资源污染已经相当严重。我国耕地中因工业和化肥农药污染的比重已占全国耕地的20%多。在粮食生产的土壤资源污染中,农业生产自身污染已经占35%-40%。在国际绿色壁垒日益趋升的形式下,粮食继续污染生产,别说是难以提高我国粮食的国际竞争力,就是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难以维持。对农户“亲环境”生产补贴,从即期看既给农户增加了收入,又有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从远期看则有助于保持农业生产潜力,防止未来农产品生产能力和农户收入的下降。

选择体现农户即期生产对国家粮食安全实际贡献率的模式

直接补贴方式的选择对补贴政策的公平和效率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实施的直接补贴方式概括起来基本上是二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量挂钩的补贴,一种是不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量挂钩的补贴。比较这二种补贴模式的结论是:不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量挂钩的补贴方式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非公平现象。按农户计税面积补贴的结果是不管耕地是否种植粮食都可以获得补贴。按照只有粮食生产农户才可以获得直接补贴原则,这对粮食生产农户不公平。而按种植面积补贴时,农户即期实际种植粮食面积与所得补贴的面积不一定完全一致。得补贴的不种植粮食,不得补贴的反而种植粮食。这对真正种植粮食的农户也不公平。按以往几年交售粮食量补贴时,农户即期交售的粮食量大于补贴数量得不到直接补贴。补贴获得量与其粮食生产数量不对称,真正生产粮食的农户收入不能提高。这些农户因应得而得不到补贴收入会减少未来的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政策效率也因此而受到了冲击。而与农户即期粮食生产挂钩的补贴则比较好地实现了直接补贴政策运行中的公平与效率。至于补贴是按农户即期的粮食生产面积,还是按农户实际交售粮食数量则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所以,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尽量选择与农户即期的粮食生产挂钩的直接补贴模式,以便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直接补贴政策应有的作用。

在可能的空间内增加直接补贴投入,减少农民

直接补贴改善粮食生产农户比较收入的程度取决于补贴力度的大小。补贴力度越大,粮食生产农户比较收入改善程度也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补贴力度越大对提高粮食生产农户收入越有利。如果按照1998-2001年我国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数605.3775亿元为补贴资金。设补贴效率为100%。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我国乡村人口78241万计算。这些直接补贴资金能够使农民人均收入增加77.37元。直接补贴收入占该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如果把“九五”期间农民收入平均增长和直接补贴收入加一起也不如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8.5%的增长率。事实上我国每年的直接补贴资金并没有达到605.3775亿元。要实现城乡收入均衡增长,就直接补贴而言,还需要加大直接补贴投入,提高补贴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从我国财政负担能力和财政支出结构看,适度提高直接补贴力度可行也可能。但提高直接补贴的收入效率的根本还在于减少农民。不从根本上减少农民,增加直接补贴支出的收入效率也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已有或增加的补贴支出都要适应直接补贴范围变化新趋势,尽量地提高农户“亲环境”粮食生产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1.王来保.我国粮食生产直接补贴目标模式探讨[J]..宏观经济研究,2004

2.卢良恕,孙君茂.从食物安全高度审视粮食问题[N]..农业经济导刊,2004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篇4

紧紧围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目标,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推进粮食作物、设施作物等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补贴原则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是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补贴对象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是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对象名单,并在乡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是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三、补贴对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服务组织。

四、补贴种类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本市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五)设施栽培作业机械及花卉林果作业机械。

五、补贴标准

本市农业机械购置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按不超过农机具购置价格的50%进行补贴。

根据区(县)财力,市财政实行差别政策。市、区(县)财政补贴比例,闵行、浦东新区两区市承担20%;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四区市承担30%;南汇、奉贤、金山三区市承担40%;崇明县市承担45%。

有关区(县)如列入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合并作为市财政补贴资金下达。

六、补贴资金操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由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市农机办采取竞争择优筛选方式,组织开展选型工作,制订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经批复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区(县)、乡村应通过媒体公示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三)农民(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服务组织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四)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市农机办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商区县财政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农机补贴对象名单和农机购置补贴数量、金额,经张榜公示无异,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式样见附件2),并报市农机办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式样见附件3)。

(五)市农机办根据农机具补贴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开展集中采购(列入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除外)。

(六)根据政府采购结果,农机购置年度补贴对象在购机时,按扣除补贴后的农机差价款缴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后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将区(县)财政补贴资金和收到的购机者的自筹资金集中支付给供货方,市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农机办统一与供货方结算。

(七)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市农机办的购机补贴指南,商同级财政后于当年7月前向市农机办上报下一年度购置农业机械补贴计划,经市农机办综合平衡并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上报市主管部门。

七、管理与监督

(一)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财政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机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市农机办应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名单、购置农机种类、型号、数量、补贴金额等内容,须在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并在*农业上

(四)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五)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六)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年11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市农机办,同时抄送同级财政。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市要求在全区实施“涉农补贴一本通”信息工程,安排部署全区粮食直补数据采集工作,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下面,结合我区粮食直补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再强调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全区粮食直补工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总工作方针,先后出台和实施了“一免三补”(免征农业税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购置大型农机具补贴)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通过严格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建立粮食直接补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自实施粮食直补政策以来,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使农民群众得到了更多、更直接的受益,年全区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和柴油化肥综合补贴资金总额超过万元。实践证明,通过实施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广顾地民种粮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区粮食生产也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就我区这几年粮食直补整体工作来看,前几年,我区由于领导重视、政策严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经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粮食直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严格执行了工作程序。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由自报告折实面积、核实、公示、确定、统计上报五个环节组成,村街和乡镇分别逐级进行公示、确认,确保准确无误。二是严格执行了政策界限。从面积核定、补贴标准等方面都严格按照上级政策办事,做到了公平、公正,按政策办事。三是做到了及时发放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杜绝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真正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我区粮食直补工作,无论从面积核定,还是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都走在全市的前列,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多次受到表彰。同时,也深受广顾地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为今后我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在具体工作中,也出现了个别的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由于粮食直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有的乡镇、村街重视不够,宣传不到位;有的村庄实地丈量不到位,入户确认不规范,仍存在代签现象;有的地方没有按要求落实公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也引起了群众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逐一加以解决,确保把这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今年,我区已于月日召开了全区粮食直补工作会议,对全区粮食直补面积核定等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次会后,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全区的会议精神,迅速行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从近期业务部门检查调度情况来看,我区年度粮食直补面积核定工作已基本结束,全区初步汇总统计小麦种植面积为.万亩,有个乡镇比去年增加,总体比去年略有下降。对于今年的统计数字,不论增加还是减少,只要实事求是,程序符合规定,经得起历史检验,就可以作为补贴依据。各乡镇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实事求是地进一步进行核实,切实做到“准确、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要对乡镇和村街两级公示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建立影像档案资料进行保存,春节后,区里还将组织专人对粮食直补公示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希望各乡镇抓紧行动,积极做好备查准备。

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我区粮食直补工作、年是采用发放现金的形式,年,我市创新助农资金支付方式,实施了“惠农一卡通”工程,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柴油化肥补贴打入农户“一卡通”存折。今年,我市的这一成功做法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齐鲁惠农一卡通”工程,统一开发了软件,因此,需要对农户的基础信息进行采集,经系统审核通过后才能下拨资金,进行补贴资金的发放。

二、关于粮食直补数据采集工作

今年,为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支付程序,省政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涉农补贴一本通”信息工程,推广应用省财政厅与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省涉农补贴一本通信息管理系统”,将农业补贴、水利库区移民补贴、计生奖励补贴、民政优抚补贴、补助以及教育补贴和补助等各项涉农补贴都通过该系统进行统一发放。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摸清基础数据。今年粮食直补需要重新采集的农户基础信息和统计信息多,这也是今后涉农补贴能否准确、及时发放的基础工作。各乡镇要实行包村人员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利用春节期间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回家过年这一有利时机,切实组织好各村街对农户的数据采集等各项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搞好数据采集,为下一步数据微机录入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掌握数据录入技术。这次会后,区财政部门将对微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系统操作方法和数据录入步骤。希望大家以这次培训为契机,认真学习,全面熟悉系统内容,掌握操作方法。同时,也要认识到很多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数据之间不能互相衔接,那么就不能通过微机程序。因此,要在高度重视数据质量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数据的科学合理性,确保顺利完成数据的录入和上报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区里在软件自带的系统表格基础上重新设计了采集样表,各乡镇在参考的同时,也可自行设计修改,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必须确保把基础信息数据搜集齐,并按期录入完毕,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上报,不影响补贴发放工作,以便全面做好年粮食直补和今后的涉农补贴发放工作。

三是搞好配合。虽然这次数据采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以前的有关数据采集,涉及到千家万户,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因此,各乡镇要组织财政、经管、统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搞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篇6

[关键词]农业保险;公共财政;农业保险补贴;普惠金融体系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缺位

从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都是立法先行。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没有得到较好的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者相关的农业保险法规和条例。农业保险的立法思想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条文中。1993年《农业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1995年《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由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始终处于缺位状态。目前,农业保险发展主要依靠各地的政府文件,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缺乏法律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面临挑战。

(二)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难以为继

农业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承受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回报率低,这些都表明了农业的“弱质”属性。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产业,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巨大,并且这些风险具有区域性、伴生性和系统性,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着较高风险。另外,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区域有限,农户比较分散,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大数定律来确定农业保险费率。而且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则涉及千千万万农户、数亿元的损失,保险公司数年利润可能不及一次亏损,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受挫。

(三)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或是需求无法满足

首先,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经常面临亏损,这使得保险公司对其设计较高的保险费率,而农民的收入有限,高费率使得大部分农民无法承担。其次,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开发设计的险种有限、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偏低,使广大农户很难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险种。

(四)缺乏政府有效的引导和扶持

在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七个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有重要论述,但是具体落实情况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水平。

另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补贴方面只对投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并没有对经营农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税收方面只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险业务。

对这项涉及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一直没有成立或者指定权威机构来协调和推动,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保险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由于经营农业保险供给成本高,风险大,服务对象收入水平普遍偏低,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

(一)财政的资源配置功能

保险公司的逐利性使得其更注重在城市建立分支机构,努力扩大在城市中的份额,致使农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严重缺失,甚至有些贫困偏远地区,农业保险并没有开始,严重影响我国普惠型金融体系的构建进程。针对这种现象,需要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作用,将一部分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通过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实施税收优惠,扩大险种补贴的范围,带动其经营农险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开发新的险种,帮助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有效转移风险,从而有利地带动民间投资,发挥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乘数效应,以此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财政的收入分配功能

由于目前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人口、大企业、大客户,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保险公司“嫌贫爱富”造成的“马太效应”导致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金融保险服务的匮乏,扩大了区域发展的差异和社会财富占有的两级分化,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有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很难弥补由于险种开发、费率厘定、核查定损、事故赔款等造成的支出,经常入不敷出而致使在农险业务上亏损,损害了市场经济内在的经济公平。对此,可通过财政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拉动农民增收。对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例如,降低农险项目收入的所得税税率以提高其利润水平,改善“企业办社会”的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实现财政收入分配职能。

(三)财政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

为了农村地区经济的稳定,保证普惠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财政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发挥“自动稳定”的作用,消除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某些障碍,通过加大财政资金的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和高速的最优结合。

三、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选择

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三差益”,即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其三者之和较高时才能弥补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与此相矛盾的是,对于农业保险来说,保险公司供给成本高,服务对象为抗风险能力较弱、收入水平偏低的农民,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引导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改善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明确政府定位和具体的政府扶持办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等;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财政政策和措施,适应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20%,其余20%由农户自己承担,这对于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与此相对应,公共财政并没有给予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任何补贴,这对于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经营技术上存在困难的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积极开展农险业务。因此有必要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

另外,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分散、损失补偿功能,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营业税减免,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参照国外做法,可以对政策性农险业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农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以此来支持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发展,加快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步伐。

(四)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政策协调农业保险作为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农业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体系的早日实现,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也会带动农业保险的发展。运用多种财政政策手段促进、巩固农业保险,最大限度地增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另外,政府也可以采取手段对农业保险进行金融支持,如规定发放小额贷款时优先考虑已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

(五)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

巨灾风险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建立政府资金支持、保险公司自有储备、社会各界捐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提供巨灾保障,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推进我国农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发挥财政对农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作用2004年以来,公共财政每年对农业保险进行数亿元的补贴,为使这些资金落到实处,使用更加有效率,真正起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财政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约束下自觉地为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财政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消极被动地接受监管只会增加监管成本,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其健康运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星.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J].山西农经,2003(3).

[2]桑海燕.论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完善[J].济南金融,2004(5).

[3]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篇7

一、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范围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制度限于四城区(即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含*区)城镇范围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且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三)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每月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给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即(低保家庭人口×15平方米-家庭现实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每户享受租金补贴的住房差额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二、实施步骤

(一)申请

申请家庭可委托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房产证明(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或单位住房情况证明)、低保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二)初审

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社区(村委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将签署初审意见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区(含*区,下同)房管部门。

(三)审核

区房管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的申请家庭相关资料后,会同区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筛选。

(四)公示

经区房管和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核后,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公示,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在其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效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审定确认,并上报市房管局。

(五)审批

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资格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并批复区房管部门。

(六)签订协议

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纳入年度保障范围的申请人,与房屋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签订《房屋出租协议》,领取《*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房情况调查表》,经户籍所在地和租住地社区证明后,与出租房屋所在的区房管部门签订《*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协议》。

区房管部门填写《租金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纳入年度保障计划领取租金补贴人员汇总表》,并报市房管局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进行核准备案,建立电子档案。

(七)制定补贴资金计划

市房管局对租金补贴协议审查确认合格后,区房管部门将《租金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纳入年度保障计划领取租金补贴人员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和市房管局,市房管局根据各区的情况,按年度编制《*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市区)计划》,与市财政局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补贴资金发放

区房管部门根据市房管局批准的《租金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纳入年度保障计划领取租金补贴人员汇总表》,签发《*市城镇居民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通知书每半年签发一次),经市、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廉租户租金补贴专用账户后,再通过银行进行发放。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建为组长,市房管局局长李勇为副组长,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书记童赛平、市民政局副局长肖正聪、市房管局副局长罗庆全为成员的*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罗庆全兼任。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将名单书面报市房管局。

(二)责任分工

市房管局负责该项工作的总体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廉租户资格的最终审核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80%补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情况的核查工作,并提供动态情况;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20%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宣传、培训阶段(*年10月8日至*年10月15日);

(二)申报情况调查、核实、筛选阶段(*年10月16日至*年11月15日);

(三)区房管部门资格初审、公示阶段(*年11月16日至*年11月30日);

(四)市房管局核准及补贴发放阶段(*年12月1日至*年12月20日);

(五)从*年起,每年分两次集中申报审核,其中4月、5月为上半年集中申报审核时间,10月、11月为下半年集中申报审核时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要通过召开动员培训会、在新闻媒体报道、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审核、发放等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政策,强化监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市、区房管部门要定期监督和检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新形势下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长期的社会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努力做好租金补贴发放工作,形成一个保障对象明确、补贴测算审核准确、资金发放及时、档案管理动态科学的监控体系,建立便捷的“电子档案”,构筑起“市、区、街”三级廉租住房长效管理机制。

(五)认真把关,严肃纪律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把资格审核和资金发放关,坚决查处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1篇8

【关键词】财政资金,企业会计处理

Abstract:Companiesreceivedgovernmentinvestmentsubsidyfundsshallbecreditedtocapitalreservefundsofenterprisesreceivedfinancialinvestmentsubsidiesorbelongtoaspecialformofsubsidiesshouldbecombinedwithgovernmentfundingdocumentstojudge,governmentbusinessloansforspecificconstructionprojectsthediscountisagovernmentgrantrelatedtoassets,"863"and"973"projectfundsformpartoffixedassetsshouldberecognizedascapitalreserve.

Keywords:financialcapital,corporateaccounting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地方政府也有名目繁多的各类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企业对收到的财政资金如何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值得探讨。

一、关于财政资金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应用指南的规定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相关问题探讨

(一)投资补助的会计处理

许多非国有企业企业在收到政府投资补助时,往往认为政府不是企业所有者,因此将其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收益处理。但是,按照上述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投资补助应当计入企业资本公积。对此问题,财政部企业司《企业财务通则》解读有如下说明:

“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这一解释说明了为什么政府不是以所有者身份投入的资金也可能计入资本公积的原因。

(二)投资补助与专项经费补助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资金中,通常难以区分的主要是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第2类投资补助和第3类中的专项经费补助。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对这两类资金区别有如说明:

投资补助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

专项经费补助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

但上述说明比较抽象,专项经费补助资金往往是按照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目标安排的,同时,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补助也不一定就属于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投资补助。如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专项经费补助,但财企[2008]179号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六条就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规定为“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又如财文资[2012]4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其支持方向有“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的说明,这项资金既涉及对成本费用也涉及对落实宏观经济政策项目的补助。

因此,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对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究竟属于投资补助还是属于专项经费补助,必须结合政府拨款的相关文件才能准确判别。对于中央财政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资金,都有财政部或财政部会同其他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地方政府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完善现行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每一项财政资金的政策意图及财务处理方式”,即地方财政部门对拨付企业的财政资金也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所以,在实务中应按如下原则处理:对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明确规定了的财政资金项目,按通则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政拨款文件结合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判断处理。

(三)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

在一些地方财政拨款文件中,要求企业将收到的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一要求属于对企业财务通则中“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的不完整理解。因为企业财务通则中所指的收益包括当期收益和递延收益。企业财务通则解读的说明如下:

“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企业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也是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所以,对企业收到的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既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应当执行,应当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的折旧年限内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863”和“973”项目经费问题

“863”和“973”项目内容是高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其财政资金不属于对投资项目的补助,而属于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按在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应当属于专项经费补助。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但是,两个项目的文件均规定,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篇9

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本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建立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1.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人(单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而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差办法另行制定。

3.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市或区(县)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各机关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机关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事业单位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及单位所在地区(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测定。

(四)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企业住房补贴来源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转换,转换资金不足的可列入成本。列入成本的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

(一)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为10%。

(二)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大个人贷款力度,支持个人住房消费。积极开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及二者的组合贷款业务。发展新的住房金融工具,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和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增强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一)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及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带动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利润控制在3%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控制和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优先安排。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注重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住房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国家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

(七)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八)廉租住房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对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符合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住房按廉租住房的政策定租。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加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健全业主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强住房出售的前期管理。出售住房时,售房单位应与购房者签订住房售后的管理协议,明确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的管理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全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或超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审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状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清查、纠正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居民住房观念,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八、附则

(一)各远郊区、县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本方案未及事宜仍按本市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测算住房补贴的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根据基准补贴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职工月标准工资,测算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1999年年度城近郊八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工龄以及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职工工龄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1篇10

【关键词】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优化研究

一、构建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的基本思路

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的确定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甚至一个地区的区情决定的,而且这种目标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对于我区而言,农业保险刚刚起步,而且我区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虽然国民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着相当的差距,仍处在工业反哺农业的初期,财力还很有限,不可能将农业保险的目标定位为福利政策,其运营模式不可能照搬外国的发展模式,也不可能选择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只能在我区目前运营模式基础上对问题环节进行优化,以保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旺盛的生命力。

为此,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构建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内蒙古地区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成功运营模式的经验,在原有运营模式基础上对其问题环节进行优化,从而构建一种适合我区实际、可行、高效的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从而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与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

二、我区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中亟待优化的运营环节

(一)指导原则需要调整

目前,我区开办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指导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在目前的环境下运用此指导原则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因为在此指导原则下实行完全的商业化运作,同时监督力度又不到位,容易产生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因监督不力,容易造成费用列支不规范,其他商业性险种的费用归集到政策性农险项下,造成丰年无盈余,灾年赔不起的局面,也不利于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积累。从三年的经营情况看,巨灾风险准备金仍未建立,且经营主体多,农业保险再保险的购买情况也不统一,这虽然有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因为这种体制不容易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所致。实行自主自愿原则,使农户逆选择现象严重,农户只保风险高的地块,使高风险农户获益,低风险农户利益受到侵犯。

(二)承保环节需要优化

目前,我区在种植业保险承保环节的主要做法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政府相关人员协助下深入农村逐一登记投保人信息,包括投保人姓名、投保地块、投保亩数等,而后根据投保情况验险、收费、出具保险单,其流程耗时1-2个月,存在工作效率低下,逆选择现象时有发生,标的验险困难的问题。

(三)理赔环节需要优化

目前,我区理赔环节的主要做法是:成立查勘定损小组,逐一核定损失,核定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要与承保信息进行核对),损失面积(要进行逐一测量),损失成数(要进行抽样,并经专家测算)等,待最终查勘、定损、理算后进行赔款发放。赔款发放的形式包括:一是农户到保险公司领取;二是保险公司到村中发放;三是农户在信用社开办存折,而后由保险公司统一划账;四是由乡镇政府。整个理赔环节存在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效率低下,定损矛盾时常发生,农户领取赔款成本高,赔款资金被截留、挪用以及资金安全受到挑战等问题。

(四)财政补贴环节有待调整

目前,我区政策性种植险的补贴工作仅停留在保费补贴的阶段,对于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营业税等都无补贴,且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流程过于繁琐,内蒙古地区农作物都是一年一季,一般十月份都已经收获,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种植险赔款应该在当年赔付,但由于我区保费补贴资金的不及时到位造成赔款第二年发放。拨付流程缓慢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对拨付流程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补贴资金不足也是该环节的一个主要问题。

(五)费用控制环节有待加强

由于目前,我区对政策性种植险的经营费用没有严格控制,农业保险的账目都由各自公司负责且监管不到位,造成各家商业性保险公司虚列农险费用,出现了丰年无盈余、灾年大亏损的现状。

(六)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需要构建

这也是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经营环节中最需要改进的地方,政府实施方案中只对保费收入两倍以内的赔付做出了规定,但两倍以外没有任何规定,如果出现大灾,要么保险公司面临严重亏损直至破产境地,要么就是不按照保险的原则赔付,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巨灾风险的经营原则,也严重违背了国家开办政策性农险的初衷。

三、影响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构建的因素

(一)特殊的气候条件

内蒙古地处中纬度西风带,处于中国的内陆腹地,远离海洋,大部分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数地区干旱少雨,冬夏温差悬殊。大兴安岭、阴山两条山脉构成巨大的天然屏障,形成鲜明的气候分界,气候特点如下:一是时间分布的雨热同期,即夏季光照长,气温高而降水量多,冬季气温低而降水量少,冬春季大风、沙暴,危害甚广;二是水热空间分布不平衡,热量的分布自东向西递增,而降水量则相反,从而形成热量最多的地区降水量反而最少,热量最少的地区降水量反而最多;三是我区受蒙古和西伯利亚冷空气侵袭频繁,故风多且大,最大风日数每年一般地区有30—50天,多出现在春季,大风促使水面及土壤水分大量蒸发,故造成“十年九旱”的现象。水灾、风灾、霜灾、寒潮和冻害等是内蒙古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其中以旱灾最为严重,受灾次数多、面积广、影响大;其次是洪涝灾害和牧区的暴风、雹灾,风沙危害也较严重(如图1所示)。这种特殊的气候条件使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必然面临着巨灾风险和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势在必行。

(二)广阔的地域特点

内蒙古地处祖国北疆,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跨度1700公里,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土地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2.3%,在全国位列第三(仅次于新疆、),接近于5个英国的面积,超过2个法国或3个日本的面积。如此广阔的地域特点给种植业保险经营增加了巨大成本,承保、查勘、理赔都要比其他省区花费更多的财力,这样的特点也迫使我们考虑改进运营模式或者改进技术以降低经营成本。

(三)重要的粮食生产安全地位

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内蒙古是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之一,被誉为国家的“塞北粮仓”。拥有耕地面积748万公顷,人均0.36公顷,是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3.4倍,其中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629.7万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84%,每年向国家提供大量的粮食储备,已经成为全国五个外调粮省区之一。2008年内蒙古粮食总产达到210亿公斤(内蒙古2004-2008年粮食产量情况见图2)。因此,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稳定我区粮食生产,乃至全国粮食安全都有重大意义。

(四)不断增强的财政实力

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最需要的支持政策莫过于财政补贴政策,倘若没有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农业保险是不可能真正启动和快速发展的。内蒙古自治区具备发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所需要的经济基础和财政实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彻底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经济总量和人均指标在全国的排位不断上升。全区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58.04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6091.12亿元;全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从1978的6.9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492.2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1元提高到2007年的1237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1元提高到2008年的4650元。《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发展报告(2007—2008)》中提到,根据指标评价体系和数学模型,在对中国内地31个省(市、区)相关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的全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内蒙古处于排行榜的上等,位居第十位,且上升幅度排名第一位。

(五)薄弱的农业基础

虽然我区农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面临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内蒙古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较差,支撑体系不强;其次,我区农牧业集约化水平、专业化水平、组织化水平都还比较低;第三,我区各个盟市区域发展差异巨大;第四,我区缺乏利用资源优势,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动力机制,没有形成资源优势——龙头企业——主导产业——相关产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区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优化研究

针对我区特殊的地域和农业生产特点,在借鉴国内外先进农业保险运营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我认为在我区继续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符合我区区情,因为建立这样一个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可以完全立足于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营机制、网络体系、人员和设备实现节约管理成本的目标,但目前我区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与理想状态差距还很远。为此,本文所探讨的内蒙古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将在原来运营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实行政府主导下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委托代办”模式,该模式不但能够节约成本,同时还会保持经营的连续性,且能够实现最初开办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目标,真正完成一种适合内蒙古实际、可行、高效地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的优化改造。改造后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内容如下:

(一)调整后的指导原则

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优化后应该以“政府主导、委托代办、财政扶持、市场运作”为指导原则。

1、政府主导。自治区政府主导种植业保险工作,在自治区层级成立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由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财政厅、税务局、气象局、保监局、商业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全区农业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盟市也参照自治区标准成立盟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

2、委托代办。全区种植业保险业务采取委托代办模式开展业务,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针对全区种植业保险业务统一招标,招标时对经营费用比例进行明确和限定,招标结束后工作委员会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开办保险业务,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代办的关系。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购买再保险,并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社会上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此原则的建立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费用列支混乱,非种植业保险费用向其项下归集等问题进行限制。同时,有利于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有利于再保险的统一购买,最终可以构建一个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3、财政扶持。明确各级财政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及资金拨付流程,各级财政必须每年年初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同时,应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财政扶持降低了农户缴纳保费的比例,提高了农户参保积极性;充足的财政补贴将满足统保的需要,提高了承保效率。

4、市场运行。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的承办方,主要负责险种设计、保费收缴、定损理赔等职责。保费收入按约定的标准提留经营管理费用后,按一定比例分别纳入农业保险账户和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农业保险账户由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巨灾风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

(二)优化产品设计

因为内蒙古地区东西狭长,温差大,光照时间不一,农作物生长习性差异大,田间管理水平和投入都不一样,为此,要改变全区一种作物一个产品、一个保额的产品设计方案,要区别盟市分别设计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产品(包括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农作物生育期的划分),同时对各地不同作物的不同生育期从时间上进行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均按照规定日期确定生育期,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农户对生育期确定、保障额度确定方面产生的矛盾。以政策性小麦保险产品为例,目前我区该产品的保险金额为旱地小麦350元,水地小麦200元,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为生长期内投入的直接物化成本。但经过实际调研,盟市间、旗县与旗县之间小麦的物化成本投入差距较大,对于我区来讲,该产品的保险金额明显偏高,与我区相邻的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原则与我区一致,且种植习惯和农业生产水平与我区东部盟市相似,但其种植险保险金额区间为80—140元,明显低于我区所确定的保险金额。为此,我区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降低种植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且根据不同盟市的农业生产水平和投入制定区别保额。保额的下降不但提高了农户缴纳保费的能力,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在自治区总体补贴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还会扩大补贴范围,对全旗、全镇的统保工作起到促进作用,而且还会杜绝逆选择发生的概率,提高承保效率。

(三)提高财政补贴力度

对于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必须遵循非营利性的经营原则,为了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必须介入,而且要提供足够补贴,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根据我区的实际状况,财政补贴中的管理费补贴可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个比例,所有中标企业不得突破此比例,可以规定为保费收入的25%。此外,财政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总额要提高,最好能够满足100%的承保率要求。如果满足不了目前承保品种的100%承保,一方面可以采取减少补贴品种的方式,先补贴关乎国计民生的最为重要的农作物,而后逐渐扩大补贴品种;另一方面采取上文产品设计优化中提到的降低产品保额(据实际投入物化成本确定保额)的方式来扩大承保面,以实现补贴品种的100%承保,为统保创造条件。

(四)推行强制保险,实现承保环节统保

通过分析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运营模式,可以发现两个特点最为明显:一是承保主要农作物,以粮食作物为主,其目的就是集中国家财力保证粮食作物的稳定发展;二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目前,我区农业生产以农户的分散经营为主,并未实现规模化种植,耕地零散,我区种植特点完全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种植特点,为此,借鉴其经验,在我区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实行法定保险,在承保时实行“统保”的经营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要求一个旗(县)或一个乡(镇)范围内,所有同类作物全部参加保险,此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保险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统保”还可以减轻农业保险承保环节的工作量,提高承保效率。

(五)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理赔效率

由于我区地域的广阔性、农作物种植的分散性,以及农作物的再生性使得种植业损失测定比较复杂,且人员到现场测定面积与损失程度的原始测量方法,工作量巨大,此外,对于损失程度的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很难达成共识。经过分析我区的灾害特点发现旱灾是我区的主要灾害,有“十年九旱”的说法,由于旱灾发生面积比较大,近距离间损失差距小的特点,在全区实现统保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使用目前比较先进的技术进行定损。比如说根据气象指数来定损,利用GPS来测定损失面积,以及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灾害预测和损失测定。先进的科学技术具有视域范围广,宏观性强,信息量多,重复周期短,资料收集方便,成本低廉的特点,而且能够统一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率。

在赔款发放环节充分利用IT技术,使用财政部门的“农业补贴发放一卡通”系统,改变过去赔款发放的四种方式,实现系统统一发放,保证赔款发放的及时、准确、快速,保证资金安全。

(六)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如果要保证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持续经营,必须处理好巨灾风险的理赔问题,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必须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充足的巨灾风险基金。根据农作物灾害的周期性和理赔标准测算、建立适度规模的巨灾风险基金,作为特大灾年对当年保险赔付的一项补充。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分别设立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和支出账户,并严格按照账户的性质进行核算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的保费收入扣除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后按照8:2的比例直接分别缴入农业保险账户和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其中农业保险账户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灾情发生后,可以按照保险相关程序直接理赔;巨灾风险基金账户由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管,严禁动用农业保险基金买卖股票、参与期货交易,或从事各种借贷活动以及用于担保。正常情况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必须设定一个最低安全数,不足时需按有关约定的渠道筹措资金及时充实,筹措资金的渠道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募集和农业救灾款项等。

如遇大灾,农业保险账户当年出现收不抵支,经我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动用历年积累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再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先由保险公司垫支,然后由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按1:9比例分摊。

2、参加国际国内再保险。由于农业保险时间空间的高度相关性,承保人很难克服系统性风险问题。为了规避农业保险风险,国外普遍成立专门的机构运用证券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还不够完善,条件不够成熟,我区应规定由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利用财政的巨灾风险基金向国内和国际的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以分散部分巨灾风险。

3、积极贯彻“防赔结合,以防为主”的理念。防灾减损是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环节。一是农业保险公司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和灾情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报告重大灾害损失,帮助决策层及时掌握灾情,迅速决策,指导救灾工作,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二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手段为防灾防损服务;三是在灾害多发地区实行积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减少灾害损失。

公积金补贴和公积金的区别范文篇11

一、我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全面部署粮食直补工作

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改革,是国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广大农民利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以,我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3)22号、财政厅等四家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内财建二(2003)687号、财政厅《关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办法》内财建二(2004)197号等粮食改革文件,全面开展了粮食补贴方式的改革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粮食直补农民改革,关系到广大农民和切身利益,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因此,我市各级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财政、粮食、农发行、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各旗县区政府及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组织,强化了对改革实施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层层负责的粮食改革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及各旗县区政府召开了粮食直补农民改革动员大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有关粮食直补改革的精神,要求各级干部提高认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深入贯彻执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政策。

2、广泛宣传,使粮食直补农民的改革家喻户晓。

各地充分利用标语、板报、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粮食直补农民政策,各级有关领导专门接受了新闻媒体的采访,一些乡镇利用广播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农民收听粮食直补农政策,各地还印刷了宣传单、宣传册和致农民的一封公开信、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农民的政策。

3、组织培训,确保粮食直补工作的全面开展。

为确保直补改革测算工作的全面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培训工作,对参与粮食直补改革工作的人员、乡镇领导和乡镇财政干部进行具体的培训,重点对测算依据、具体操作办法、粮食补贴方式、工作程序等业务知识进行了系统培训,使参与改革的人员都能够掌握改革政策,为做好粮食直补的具体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深入调研、制定方案,保证粮食补贴工作全面进行

1、为了使粮食直补农民的政策公平合理,我们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调研测算工作,并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即:补贴政策宣传下去、上报各种基础数字和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测算,提出初步补贴方案;再将方案反馈下去,上报具体测算调研情况,确定补贴方案;再将补贴方案下达各地,并张榜公布,农民无异意后批复方案补贴资金。

2、在改革过程,各级领导多次深化乡镇、村组和农民了解情况,听取乡镇和农民对改革内容、补贴依据、测算办法等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测算,反复比较,使制定的改革方案更加完善。

3、审核批复粮补方案。经过各级政府测算,确定上报方案后并批复后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我市的补贴方案后,市政府认真审定各旗县的补贴方案,并进行了批复。

4、我市粮食直补农民的主要政策及方案内容

⑴自治区批准2004年我市粮食直补农民总额为11,260万元,其中:水稻补贴500万元。粮食直补农民资金10,760万元。

⑵对象补贴的是对种植粮食的农民、国有农场;补贴的品种为小麦、玉米、稻谷三个品种。补贴的标准根据小麦、玉米、稻谷的市场价格及对种植农民保护目标价格确定,每公斤商品粮食补贴6分钱,水稻再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5元。

⑶对农户的补贴办法。

根据我市地理情况和农业生产情况,我们采取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自主选择补贴方式”的办法,根据自治区补贴方式实施方案中的补贴办法,全市12个旗县区都采取了相应的补贴方式,其中,实行按计税面积补贴方式的有:右旗、克旗二个旗县;计税常产补贴方式的有:左旗、林西、红山区、松山区、喀旗五个旗县区;按应征农业税比例方式的有:阿旗、翁旗、元宝山区、宁城、敖汉四个旗县区。直补农民补贴的测算资料,以农村税费改革所确定的各项指标作为粮食直补农民的测算依据。

⑷实施办法与步骤

我市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成立组织机构,要求各旗县区、乡镇苏木都市要成立领导组织及办事机构,保证粮食直补农民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阶段稳步推进,分步实施,一是广泛宣传、张榜公布、通知送达,做到家喻户晓。二是组织培训,掌握政策,层层把关,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第三阶段认真测算,制定方案;第四阶段落实资金,建立专户,及时发放,要求各对粮食补贴资金实知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发放粮食补贴资金时实行“征补两条线”的办法,不准搭车扣款;第五阶段监督检查,总结验收,要求对损害农民利益和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同时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的领导,并实行首长负责制,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的实施。

(三)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及时发放农民手中。

在粮食直补农民工作具体进行中,各地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本地区粮食直补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严格把关,规范操作程序,稳步推进。

1、各地在粮食直补工作过程中,认真做到“六个到户”即:测算到户,清删编制到户,通知书到户,宣传到户,发放到户。各乡镇苏木财政部门按户填制《粮食补贴分户清册》,逐户填制《粮食补贴通知书》并由乡镇负责发到农民手中,农民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有些地区为完善粮补管理,专门印制了《粮食直补手册》,详细登记了有关事项和领取的时间,使资金发放手续更加规范化。

2、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层层张榜公布,保证政策的透明度,各地在发放农民补贴之前,将补贴核定的依据、方法、应发补贴资金等情况向农民进行层层公布,乡镇公布到村,村布到组,组公布到户,接受群众的监督。

3、为了确保粮食直补农民资金及时发到农民手中,各地采取了“四不准”,即:不准搭车扣款,不准截留资金,不准随意拖欠补贴资金,不准随意改变补贴标准。同时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地的乡镇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专门建立了“粮食补贴资专户”,使上级下拨的直补资金直接存入专户,防止资金挪用现象的发生;为了确保发放的时间和方便现金发放,各地区都派专人到城区换取大量的零钱;为保证资金的安全,各地都在公安等法律部门的配合下,具体做好发放工作。

4、针对各地粮食直补农民测算和调研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及时进行研究,并下发了《关于粮食直补农民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粮食直补调研、测算及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解释,如有关农村机动地、农民外出不能及时领取补贴等有关具体问题。

5、为了防止粮食直补发放中出现问题,无法进行基数的调整,以及其他影响补贴发放情况的发生,各地采取了重点测算,重点调研,试点发放的办法,及时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元宝山区率先在五家镇进行了发放的试点工作,并总结了发放补贴资金中问题和经验后,在五家镇召开了全区的粮食直补改革工作的现场会,对各乡镇从事粮食直补工作的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现场参观指导,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到6月末,我市2004年粮食直补农民补贴发放工作全部结束,发放2004年补贴资金11,260万元,全市12个旗县区开展了粮食补贴工作,共有乡镇发放了粮食直补资金,有90万户农民领取了粮食直补资金,全市平均每户农民补贴130元,全市农牧民人口348万人,平均每个农民补贴32.36元,全市按计税面积1336万亩计算平均每亩补贴为8.43元。

2004年1-6月我市累计发放粮食直补农民补贴资金21,220万元,其中:2003年补贴资金9,960万元;2004年补贴资金11,260万元。全市平均每户农民增加收入244元,平均每个农民增加收入61元。

二、我市粮食直补农民的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我市连续几年遭受旱灾和多种自然灾害,农民收入水平受到影响,通过实施粮食直补农民的改革政策,我市农民纯增加收入21220万元,平均每个农民从粮食直补改革中纯增加收入61元。特别是我市去年遭受严重的秋旱,山地基本绝收,此项补贴资金的发放,解决了农民种地难的问题。农民是粮补改革的最大、最直接的收益者。随着国家对农业税负的不断降低,农民的负担也逐步减轻,从而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农民反映,国家这样关怀重视农民,并对种粮的农民实行补贴,提高我们的收入水平,我们更要种好地,多打粮。:

(二)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推进了粮食市场化的步伐

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后,国家取消了保护价收购粮食,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农民将自发的利用市场这一杠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特别是对稻谷种植增加了15元/亩的良种补贴,这必将引导农民增加优质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价格高,市场适销的粮食优良品种,成为农民调整的热点,因此实行粮食直补改革,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将发挥重大作用。

(三)实行粮食直补农民的政策,将加快粮食企业市场经济的步伐,提高粮食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改革后,粮食企业经营的粮食取消了补贴的政策,粮食市场完全放开,促进了粮食企业必须尽快转换经营机制,转换传统的经营理念,实行企业人员和体制彻底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的发展需要。粮食企业只有加快自身改革,主动适应和参与市场竞争,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经营路子,才能焕发活力,才能生存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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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必要性

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1.35万起,受害面积达到73.71万公顷,森林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更大,1976年以来,全国每年的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都超过670万公顷,占每年新造林面积的40%左右,如此大的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2][3]。2008年1月的特大雨雪冰冻灾害更是给林业造成了巨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19个省份森林受灾面积超过了3亿亩,占全国森林面积的十分之一多,森林蓄积量损失超过了4亿立方米,林业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了7000亿元,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困难多、任务重、周期长,据有关专家预测,如果要恢复到灾前生态系统水平,则需要3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4]。林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和非盈利性的特点,很多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无法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使得供给主体不足,险种适用性不强,而赔付率高又使得保险公司限制责任范围并提高保险费率,更加抑制了林农投保的需求,陷入了恶性循环。近年来,林业保险发展缓慢,且保险险种单一,仅有森林火险一个险种,从1984年—2007年的24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承保林木8.2亿亩,承担保险责任限额2258亿元,保费收入仅5.8亿元,平均每年承保林木1300万亩,投保比例很小,仅占我国森林面积1.75亿公顷的0.5%,占人工林保存面积5325.7万公顷的1.6%[5]。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和政策法规支持,是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尽快制定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方案,从政策和资金两个方面对林业保险予以特殊扶持,从而促进林业保险的快速发展。限于林业保险的发展规模,无法取得足够的数据测算补贴的项目和标准,而林木作物与农作物的自然属性基本一致。黑龙江垦区(以下简称垦区)的农业保险在国内发展较早,并取得一定成绩,以其做为分析对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实际意义[6],本文拟借鉴垦区的农业保险实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方案设计。

二、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实证分析

(一)垦区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截止2010年底,垦区拥有土地面积4200万亩,几乎相当于1.5个浙江省的面积,1991年以来,垦区的农业保险经历了种植业风暴基金、农业风险互助、农业互助保险实验和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载体的公司制运作几个发展阶段[6]。1991年到2000年垦区是以种植业风暴基金以及农业风险互助的形式经营农业保险,没有任何财政补贴,由于保险费率只能按农民能承担部分确定,也没有包含必要的费用率,使得保费收入过低,损失率超过平均费率逾50%,其中的7年在发生小灾和中灾的情况下经营费用持平或略有超支,7年共超支了1.1亿元,而在发生大灾和巨灾的1994、1998和2002年经营费用则巨额超支,3年累计超支1.7亿元[6]。2003年之后,国家财政对垦区农业保险有所扶持,保费由农户承担65%,由地方财政补贴15%,中央财政补贴20%,其中地方补贴的部分由黑龙江农垦总局承担,2003年,垦区农业互助保险局在17个农场试点,覆盖面积300万亩,平均每亩收取10元保费,国家财政按20%承担保费的比例,2004年根据上年基数补贴保费600万元,2004年农业保险试点面扩大到50个农场1000万亩作物,2005年国家财政根据上年基数补贴保费2000万元,但与农户需求相比,补贴率仍然偏低,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并且存在资金不到位情况,2005年和2006年中央财政补贴仅占总保费的9%,差额5000多万元,制约了保险规模的扩大[7][8]。2005年,经保监会批准,垦区以农业互助局为基础成立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垦区农业保险开始进入公司化运作阶段,国家也进一步加大了扶持力度,2008年黑龙江省和垦区都被国家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阳光公司2008年共得到国家财政补贴6.92亿元(种植业和养殖业),其中垦区占5.39亿元,垦区的3358万亩农作物,国家财政补贴比例为60%,补贴金额4.89亿元,补贴金额的大幅提高促进了阳光公司的业务发展,2008年阳光公司总保费收入16.1亿元,是2007年的3倍,比2007年净增保费10.8亿元,市场份额已位居黑龙江保险市场第二位,业务发展速度高于行业发展速度131个百分点,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0年,阳光公司取得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9.75亿元,其中垦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6.81亿元;全年共承保农作物5574万亩,同比增长2.41%;保费收入12.12亿元,同比增长12.74%,其中垦区承保3547万亩,保费收入9.08亿元,同比增长了13.22%。

(二)垦区农业保险面临的问题

尽管农业保险在黑龙江垦区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其发展也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如财政补贴资金存在缺口,法律、法规和相关扶持政策的缺失等成为保险发展的障碍。中央财政虽有规定,以差别化政策对阳光公司农险业务实行补贴,根据险种的不同,享受的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在70%至80%之间。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一直难以足额到位,仅2005年和2006年两年缺口资金就达5038万元,黑龙江农垦总局对财政补贴额度不足的部分由利润留成部分予以补充,但因其利润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农户收入,最终的实际承担主体仍是农户,财政真正意义上对保费补贴的比例较低,这些因素直接导致农业相互制保险的保障能力和财政投入的实际放大效应较弱。地方补贴方面,县市财政补贴难度大也成为制约阳光公司进一步拓展农业保险的瓶颈问题。依托场县共建这一有利契机,阳光公司在省内县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不少产粮大县却是财政小县,农户自身收入低,抗风险能力弱,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无力提供相配套的财政补贴,从而无法接受上级政府的补贴,影响了政策性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如2010年林口、呼玛两个县由于无力配套财政补贴,致使黑龙江省政府确定的由阳光公司开办的50万亩承保面积只能放弃。因此,在制定财政补贴林业保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这种地方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除了补贴资金存在缺口以外,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税收优惠的扶持力度,都是现阶段制约农(林)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尽管阳光公司为防范大灾、巨灾风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如提取一定比例的大灾准备金,以及与国外再保险公司签约,在发生大灾,赔付率超过90%时,由再保险机构负责赔付,但赔付最高不超过140%,当赔付率超过140%时,超过的部分只能由准备金弥补,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风险,但是在发生巨灾时,这些保障不能满足需求,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垦区在1991—2000年的十年间,遭遇两年大灾和一年巨灾时,经营费用累计超支1.7亿元,达到保费收入的69.5%,赔付率已高达145.6%,超赔1.1亿元[6],巨灾准备金远远不能满足超赔的需要。

三、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方案设计

本方案以上文对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为基础,结合林业的特点,对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方案,从补贴的标的、险种、金额、方式和标准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标的

林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保险标的范围既应包括商品林,也应包括生态公益林。目前,由于不能以生态公益林做抵押物办理贷款,并且受道德风险等多重因素影响,生态公益林无法投保,因此,在积极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可以由国家负担公益林保费的支出,从而把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一样纳入投保范围,财政补贴的范围既包括经济林、用材林、苗木,也包括防护林和公益林。

(二)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险种

目前政策性森林保险除了承保火灾风险外,不承保其他险种,远远不能够满足林农的需要,因此,应全面扩大政策性险种的范围,保险责任除火灾外,还应把泥石流、洪水、霜冻、冰雹、暴风雪、台风、暴雨、虫灾等灾害纳入承保范围。受人为因素和自然气候条件的双重影响,林木在生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考虑设立综合性险种,通过综合性险种的设立,解决林业经营者因投保项目单一所造成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困境。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林业发展状况的不同,并结合各地林产品结构及其特色,可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开发富有特色的区域性政策性林业保险险种,做为对全国性的险种的补充。并且可以加强区域的合作与协作,通过多个地方政府联合推出政策性险种,从而实现降低风险和保险效益双赢[9]。

(三)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金额

对于实施林业保险补贴的林木作物,主要以营林成本为依据并考虑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来确定保额,即以直接物化成本加上计息成本价为依据确定。在确定营林成本的时候,由于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直接影响投入成本的高低,因而,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林种以及树种和林龄的差异性,加大对自然条件恶劣,成本耗费高的地区的补贴力度,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区域性差别很大,对不同地区的补贴力度也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9]。

(四)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方式

补贴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进行。对保费实行直接补贴。即保险单上所列保费部分由国家财政承担,营林主体只需交纳剩余部分,通过这种形式,营林主体直接得到国家的补贴。对大灾准备金和业务经费进行间接补贴。即国家财政对保险公司的大灾准备金和业务经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间接补贴还包括减免营业税及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财政补贴林业保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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