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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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一路走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针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众多、投机气氛浓厚等缺陷,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明确提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取向,在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无疑是中国证券市场上最受瞩目的。截至2003年10月,中国证券市场上共有基金管理公司25家,发行54只封闭式基金,50只开放式基金,基金总份额为1674.28亿基金单位,其中开放式基金规模为857.28亿基金单位。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一个发展并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上发展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出现了很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并不令人满意。2000年以来基金绩效普遍不佳、投资风格趋同、投机行为时有发生。在这些现象和问题的背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几乎成为所有这些行为的主体,那么如何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及其制度背景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一、成熟资本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特征

(一)市场化的发起行为

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是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公司,他们实际管理和经营共同基金的资产,负责基金行政管理与投资操作。基金(本文专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运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政府证券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核发相应的执照后,管理人就有了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基金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是投资银行、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负责基金公司的审批以及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常常通过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而实际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基金管理人的发起完全置身于市场化的环境之中,通常由投资公司对宏观发展情况、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需求和预期的深入了解和评估来把握投资方向,决定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何种类型的基金。可见美国共同基金的发起设立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至少为共同基金日后的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营销行为

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市场化的营销方式,营销方式创新的同时推动了基金品种甚至投资方式的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共同基金主要通过各类经纪人、保险机构、财务顾问、策划人和银行等中介机构购买(代销)以及直接从基金公司购买(直销)。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专家会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目标并推荐合适的基金品种,即使普通的基金推销人员都受过严格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类型,并取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允许收取的由投资者支付的销售委托费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服务费。一旦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服务费而向投资者推销了不合适的品种,投资者会向监督部门投诉,而监督部门将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在营销行为的背后是管理人不断的产品创新能力,来适应投资者不断变化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各种类型的基金,以便满足投资者在年龄、金融资历、承担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的投资要求,投资者买卖基金的成本也在不断下降,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产品创新体现了市场化营销方式下的供给创造需求,这是促进共同基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机制。

(三)责权明晰的管理行为

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实行的就一直是公司型制度。在公司型制度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签订契约,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根本。由此可见美国共同基金运作的核心是董事会,它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表现

(一)基金管理人的发起

随着“好人举手”政策的出台,中国证券基金的发起实行了很久的行政审批制正逐渐放松。“好人举手”政策是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起要求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机构预先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并提交自律承诺书制度,即改变行政审批及在小范围内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强调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和机构要用事实证明自身具备管理能力,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己是行为规范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这项政策是基金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更是基金业打破行业垄断、市场化进程的重要。使一些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能够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推动了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加大了基金业的竞争。

(二)投资风格趋同

基金在订立契约时都会明确说明各自的投资风格,基金经理根据产品设计的不同风格来为基金订立投资计划,即在不同风险水平下实现产品的投资目标。如1999年和2000年,股、股在世界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备受推崇,此时中国基金的风格以成长型为主;而2001年中期以来市场走势一度低迷,成长型基金发展趋势放慢,新成立的基金中出现复合型基金。经过2001年下半年股指进一步向下,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从追求成长到稳健投资,多数基金投资组合具有价值型特征。2002年新发行的基金以成长价值混合型基金为主。可见基金风格随着证券市场整体的走势而变化,而在同一时期基金的风格却是趋同的,导致基金的风格区分不明显。

(三)简单的营销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营销行为就是让投资者了解管理人的投资理念、投资业绩及运作机制等,以期获得投资者信任从而代其投资理财。中国基金产品销售从最初投资者彻夜排队购买,到目前新基金销售冷清的原因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迅速扩大和相对简单的营销行为产生了矛盾。中国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渠道分为代销和直销,代销是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网点多、方便购买等特点通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销售;直销是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往往面向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四)管理行为不规范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与基金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决定了管理人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归根于基金管理人既是自身财产所有人又是基金所有权代表人的双重人格,极易造成关联交易,使管理人有机会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持有人利益。首先,在管理人和发起人的关系上,《暂行办法》颁布以后新发行的基金,管理人与发起人没有彻底分离,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风格受到控股公司的巨大。发起人或者不干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只是被动地获取投资收益,或者股东价值至上,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推到及至。甚至某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假借合法的金融机构掌控基金管理公司,利用金融杠杆以合法的形式借用基金管理人进行市场操纵。

其次是对管理人约束与激励不足。在约束方面,契约型基金主要是由托管人和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但由于持有人较为分散,且大多数投资者关注的是资本获利,通常用脚投票来选择投资方向,没有足够的动力行使监督权,使持有人大会无法对管理人起到切实的监督作用。而托管人在固定托管费率下受到发起人选择权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在激励方面,封闭式基金固定的管理费提取制度使基金管理人能够在存续期内获得持续稳定收益,受业绩因素的有限。管理人只要保持所管理资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上较小的压力使其没有足够大提升业绩的动力。同时,这种他利性经营与获取固定的报酬的矛盾,弱化了管理人对基金的责任心。而报酬机制和基金评级体系的建立也无法达到对不同水平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区分和激励,不利于优胜劣汰竞争环境的形成。

最后管理人的有限责任制、低资本金与持有人利益的矛盾。经理人对基金运作结果只承担有限责任,损失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当管理人违反基金宗旨违规操作甚至损害基金资产或持有人损失时,则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即应以基金经理人的注册资本金予以赔偿,这样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就决定着持有人求偿安全性的高低。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度背景

从制度学的视角来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背后的原因可以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都是以国有制为基础的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产权约束不够,产权所有人不明确就难以生成对基金管理人严格有效的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两种契约,一种是事实上以国家为监管人的基金公司,一种是以投资者个人为委托人和监督人的资金契约。两种契约制度在竞争规则上的不公平,使两种制度的收益成本不同,从而出现证券市场上投资手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利益因素促使基金管理人投机炒作;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功能缺陷,上市公司普遍效率不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利润来源转向投机炒作甚至是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度环境是与中国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所处的阶段相联系的,中国资本市场属于短、不规范的新兴市场,还存在着结构和深度上的。目前可供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品种仅有国债、流通股等,范围十分狭窄,同时相应的获取收益规避风险的工具也非常少,因此造成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了基金产品设计及投资策略的趋同性。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幻无常,投资者的急功近利,证券市场浓重的投机氛围,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将的投资理念扼杀掉,并进而扭曲了基金管理人的精神和的组织结构,然而投资理念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灵魂。

在投资基金制度中,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聘任,尽管并不拥有基金的资产,但它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而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每年提取固定的管理费,投资人在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同时享有收益权。从微观层面上看,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制度也存在着缺陷,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由证券公司作发起人,公司的管理人由发起公司指派,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天然具有重大的关联关系,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的自营行为,使其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上相互配合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倾向又排斥了基金经理人市场和选择机制,压制了“管理者市场”的形成,使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不是“专家”理财而是“庄家”理财,从而出现了种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

可见,当基金管理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存在缺陷时,外部监管、基金治理结构的漏洞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违规条件”。因此从制度上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将发现其行为的本源,而只有发现行为背后深层原因后才能指导我们提出规范、引导行为的,并针对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1]曹凤岐。关于发展投资基金的战略思考[J].财贸经济,1999,(2)。

[2]曹凤岐。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规范与国际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3]韩志国。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4]科斯,阿尔钦,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6.

[5]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原理: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6]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7]王苏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王益主编。证券投资基金文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9]亚瑟·来维特,李为,水东流译。监管与合作:美国证监会与共同基金IN)。证券市场导报,2001,(2)。

[10]张宗新。证券市场低效率:基于制度变迁的一种解析[J].经济科学,2002,(2)。

[11]赵献兵。中国基金发展模式与治理结构的互动关系[N].经济导刊,2002,(10)

[12]Davis.E.P.,“RdeOfInsti,tutionalintheEvolutionOfFinancialStructureandBehavior”,WorkingPaperOfEuropean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篇2

开放式基金的登场以及快速发展,标志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仍然是新生事物,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客观上必然需要尽快建立一套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则离不开对西方国家经验的借鉴。

一、西方主要国家基金的监管体系

基金业的监管体系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基金立法;二是政府等权威机构的监管;三是基金业的行业自律。基金业比较发达的英国、美国、日本在这三方面各具特色,其中不乏我国可借鉴之处。

1.英国的基金监管体系

英国是现代基金的发源地,早在1868年,英国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基金———“国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经过130多年的发展,英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监管体制,即强调通过基金行业自律制定出相应的规则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了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

这一监管体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一些大的方针政策;第二层次是证券投资委员会,主要制定技术性较强的有关基金监管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层次是带有自律性质的民间管理协会,主要监管投资公司、已认可的投资交易和已认可的职业团体。这些民间管理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人寿保险、单位信托协会、基金经理协会,它们是英国基金管理的实体,英国对基金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这些协会或自律组织的法规约束来实现的;第四层次是各协会下的广大会员,要发起基金,必须成为各协会会员,任何人未取得会员资格均不得从事基金业务。从法规约束来看,英国颁布的有关基金监管的法规主要有《投资业务管理法》、《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受管计划规定》、《证券公募管理条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为英国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见,英国基金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比较重视基金业的自我管理,作为自律组织的民间管理协会有较重的监管任务,行业自律性在整个监管体系的比重较大,而政府的外部监管比重较小。

2.美国的基金监管体系

美国基金监管实行法律约束下的集中管理体制,其监管体系也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证券交易

委员会,它是基金的主要监管机关,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专门对基金的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负责检查、审核基金公司的经营活动,监督《信托条款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的执行情况,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层次是全国证券商协会,它是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为投资基金销售活动设立公平交易规则,它实际上起着基金的自我管理的作用;第三层次是保护投资者协会,它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管理投资风险经营的保险组织,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为管理目标;第四层次是受托人,它独立于基金经理人,根据基金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约监督基金经理人的经营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及其收入归投资者所有。

在这四个层次中,以证券投资委员会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为基金业的监督提供完善的组织保障。

美国基金业的监管法律也比较完备,其监管体系是“双轨制”的:其一是联邦监管法律体系;其二是州监管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制有着各自的管辖范围,在不同的领域和层次上发挥作用。联邦的监管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

特别是《投资公司法》不仅就投资公司的创设、结构及经营等加以规范,还列示了董事会的基准,并对投资公司的管理契约、主承销契约等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种“双轨制”的法律体系,为美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3.日本的基金业监管体系与英、美相比,日本的基金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

日本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的政府集中监管体制,政府通过其职能机构———大藏省,通过借助于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管手段,对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规模和构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安排和控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强有力的措施,对基金的发展、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和调节,以保证投资基金的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其监管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检查。另外,大藏省还有权对违规操作的机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其停业或责令改选董事。

日本对基金业的立法主要包括《证券投资信托法》、《证券交易法》、《信托业法》以及《关于基金制度的改革纲要》。日本基金监管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监管居于关键地位,而基金的各民间协会的监管作用较弱。

二、我国基金业监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自1991年8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投资基金———珠信投资基金以来,我国的基金业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整体来看,我国基金业仍处于无序发展状态,“黑幕基金”和“地下基金”现象就是我国基金监管体制不健全的一种反映。

可以说,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已成为制约我国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我国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的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立法滞后。相应立法欠缺是制约我国基金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从西方国家的基金发展历程来看,完善的法律是整个基金监管体系的制度基础与核心。

而我国目前规范基金的专门法规比较简单,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投资基金法》虽几易其稿但仍未出台,许多有关基金操作的实施细则也未制定。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已经不适应基金业发展需要的法规也未做出及时的修订。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为基金业的违规经营埋下了伏笔。

2.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从1997年底到1999年7月,证监会及其各地派出机构的相继建立和顺利运行,有力地规范了基金业的秩序。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政府的基金监管活动仍处于被动监管状态,证监会尚未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先进设备的缺乏;二是监管重点停留在对基金业绩的监管上,在基金的信息披露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上,监管力度不够。这样就制约了基金监管职能的行使,致使我国基金业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运作现象。

3.基金行业自律欠缺。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忽视对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及其作用的发挥。

这对我国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市场及与国际基金业接轨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事实上,基金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因此单纯依靠政府主管机关这一个层次,对全国分散的基金业进行全面而具体的管理显然是不够的。对基金业的监管应是立体的、多层次的,这就需要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内形成一个自我协调、制约的机制,作为基金主管机构监管的补充。同时,行业自律所具有的经常性、及时性、专业性、低成本性的特点,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基金业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基金业内相互竞争、相互监督的良性市场机制的建立。

三、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我国基金监管体系

为规范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我国应建立一个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监管体系。这一监管体系应由基金立法、政府监管、基金业自律监管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等几个方面共同组成。

1.完善基金立法

我国完善基金监管体系的当务之急是加紧立法,制定出完善的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1)尽快推出《投资基金法》。(2)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辅之以细则,使之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随着经济和基金业的发展,还要对其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3)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如《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条例》等。(4)有关基金的会计、审计、税收、报告制度等应详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政府监管

首先,在证监会专门设立基金管理部,加强人员、设施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金监管执法队伍。其次,基金管理部门不仅要在业务上,还应在市场准入、人事制度、财务状况等方面,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除加强非现场检查外,还要注重现场检查。

对现场、非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第三,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健全与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使基金管理公司自身形成良好的内部监控机制,从而与政府的外部监控相衔接。此外,目前的监管目标可定位为市场行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重,随着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应逐渐把监管目标集中到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

3.加强行业自律

在西方各国基金业监管体系中,行业自律组织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亦应建立类似的自律组织,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由此在行业内形成一个比较规范的自我协调、相互制约的自律机制,作为国家基金主管机关管理的补充。

我国已于2001年8月成立了第一家基金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证券协会基金公会,但目前基金公会的组织机构尚不完善,民间性、行业性的色彩还不够浓。证监会应主动协助基金公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争取尽快使其工作步入正轨。

同时,在行业组织的职权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证监会可授予其某些监管权,以提高其权威性,发挥其行业自律、自我管理的作用。比如,可以赋予其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管理权、基金价格和管理费率的制定权,以及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人员培训等。

4.建立基金投资者保险制度

可以借鉴美国的保护投资者协会制度,建立我国基金投资者保险制度,以化解基金的潜在风险。

其具体做法是由国家组织设立投资保险机构,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将各基金管理公司纳入该保险体系。投资保险资金的来源一部分是财政资金,一部分由各基金管理公司按经营毛利的一定比例交纳,当基金管理公司出现破产时,由设立的投资保险机构采取赔偿基金、安排机构并购等方式化解风险,分散基金这一高风险行业给投资者带来的投资损失,减少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并由此建立整个基金业的安全保障体系,从而更好地保护众多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树立人们对基金业的信心。

5.建立社会公共基金评级机构

在西方基金业发展过程中,基金评级机构已成为有效的社会监督机构之一。由于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基金评级机构可以通过对各种基金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的评级、公布,达到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社会约束的目的,以帮助投资者权衡投资收益与风险,进行基金投资选择。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投资基金风险管理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艾伦•J•马科思,亚历克斯•凯恩著.投资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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