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争端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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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篇1

论文摘要:论述了如何科学理性地看待我国现阶段贸易摩擦形势严峻的问题。首先从我国贸易摩擦的现状人手,客观地讲述了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然后以综述当前相关理论研究作为铺垫,用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之间的贸易争端数据来说明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问题是历史的必然,无需惊恐而是应该沉着冷静应对,积极挖掘有利因素。最后,提出了摩擦曲线和摩擦曲线组的概念以及相关的政策和建议。

作为正在崛起的贸易大国,我国正面临着国际经济与贸易摩擦的高发期。虽然在后wto时代,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但是,贸易摩擦是我国和平崛起道路上的伴生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该科学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沉着应对,以科学和符合国际规范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经贸权益,弱化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并更多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简析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状况

(一)从全球贸易摩擦角度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后,在各国都致力于保护本国经济的情况下,中国遭受贸易摩擦的情况与往年相比有所增加。根据世贸组织秘书处最新的统计,2009年截至11月30日,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102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有116.8亿美元,涉案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贸易救济调查有17起。这是中国从2002年以来,首次遭受贸易救济调查超过100起,而且在8月涉案金额就已经超过了100亿美元。从1995年以来,中国一直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其中已连续3年(2007-2009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对中国实施的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数量也是出现增长的状态。由此可见,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中国将成为全球国际贸易摩擦研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国家。

(二)中国贸易摩擦的时间纵向发展

因为中国一直是遭到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同时反倾销调查也是我国遭受贸易摩擦最主要的方式,所以就以反倾销为例来分析我国贸易摩擦的历史发展状况。

2008年,国外对我国启动了73起反倾销调查,2009年1月到9月,反倾销调查已多达64起,见图1。

总体发展趋势由图1可以看出,对我国反倾销的立案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随着中国越来越多地参加世界贸易分工,将面临更多的贸易冲突和矛盾,可以说,中国进人了一个“国际经济贸易摩擦的时代”。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将过多的笔墨放在强调中国贸易摩擦的严峻形势上,而主要是将重点放在如何去理解和运用这种历史的必然性;如何看到贸易摩擦所带来的积极的一面;如何推动中国外贸的加速改革,同时融入中国的特色来制定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笔者主要将重点放在了如何理解贸易摩擦的周期性上,以解释中国贸易摩擦现状的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

二、中国贸易摩擦现状的理论依据与例证分析

众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一国的发展对他国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可以用于理解为什么中国的发展伴随着贸易摩擦形势日益严重的历史必然性。以下对当前相关研究作了简要综述,同时以理论为依据,分析了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相对优势变化。

(一)理论依据

1.比较优势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是理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成为当今进行自由贸易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发展的要素察赋理论更进一步支持了每个国家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的观点。以此观点为依据,中国在进出口贸易的过程中,将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重点,以出口导向型战略为指导,进行充分的自由贸易。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虽然中国的外汇储备在不断扩大,贸易顺差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伴随着同步增加的还有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特别是与美国、欧盟等大国和地区之间的争端。因为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量的涌向他国,使其他国家相关产业受到一定的冲击,从而引发他国内的失业、产业结构不平衡等社会经济问题。为了转嫁社会矛盾,他国会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贸易提出抗议和制裁,同时还会从其他产业的贸易层面制造争端。总之,由比较优势理论支撑的自由贸易的发展会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从而形成贸易摩擦的局面。

2.国家生命周期论

国家生命周期理论是胡鞍钢教授借鉴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提出的,他认为中国经历并将经历的不同四大发展时期:从1400-1800年,经济强国和世界经济的中心期。1820-195。年,现代化落伍者与经济大国的衰落期。1951-2022年,经济追赶期。2022-2050年,经济强国期。特别强调的是1980-2022年为中国迅速发展的时期,由于一个国家的兴起,意味着该国的国际社会地位的上升,将要分享原有国际体系中强势国的主导权,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其中贸易摩擦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

3.霸权周期论

这一理论有助于充分理解中美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的原因所在。任何霸权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会走向霸权的衰退和瓦解,但是古往今来,却没有一个国家愿意主动放弃它在霸权体系中所占据的优势和特权。卡赞斯坦(katzenstein)的研究表明,在国际政治经济霸权的周期变化中,往往会带来频繁的经济摩擦。之所以中美贸易是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美国作为霸权国家期间构筑起自由贸易体制并竭力维持,导致贸易争端不断。但要说明的是,运用该理论并不是说中国追寻世界的霸权,而是中国的发展不断冲击着美国霸权的地位,频繁的中美贸易摩擦也是中国和平崛起的历史产物。

4.从国家福利看

众多学者从理论分析及实证检验得出了一个普遍认同的基本观点:较发达国家与较落后国家进行贸易,较落后国家的实力增强将有助于本国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当其增强集中到某一方面,或到达一定水平后,其继续的发展会减少较发达国家的福利水平。较发达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福利水平会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措施,由此贸易摩擦将会增加。随着中国不断地改革开放,不断地学习吸引国外的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国际地位越来越高等种种因素综合起来,不难看出,中国与他国频繁的贸易是肯定会有摩擦的。

5.国际摩擦“倒u”曲线

中国人民大学周立教授提出了国际摩擦“倒u"曲线的概念困。即崛起之前,国际交往较少,利益冲突不多。崛起时期,由于要打破以往的国家政治经济格局,国际摩擦大幅度上升。待崛起成为既成事实,被世界广泛认可后,摩擦就会减少,见图2。

由国家生命周期理论可知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崛起的时期,国际摩擦包括经济摩擦和政治摩擦以及文化上的冲击都应处于并且将长期处于倒u曲线的上升或波峰阶段。

综上所述,说明面临严峻的贸易摩擦,并不是中国发展过程中独有的特点,而是每个国家由落后到先进、由发展向发达国家转换过程中都会经历的困难阶段。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冷静、客观、积极地去接受这一历史发展的结果,借鉴他国发展经验,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议和对策。

(二)借鉴美国、日本、欧盟与中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历程诊释理论的现实意义

1.各国经济发展特点及比较

因为本文的重点不在于讨论各国经济实力的对比,所以就简单应用各国gdp的增速来大体上对四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发展趋势对比做一个表述,以便为后文各国争端历程的演变作铺垫。搜寻了一些权威的官方网站,摘录出了中国、欧盟、日本和美国四个国家或区域的实际gdp(realgdp)从1995-.2008年的年平均增长率,见图3。在进行具体的分析之前,有几点要说明:(1)之所以选择从1995开始,是考虑到wto的建立,正式的国际争端记录更加准确可靠,便于分析;(2)由于数据资料的可提供性有限,没有完全绘制出美国的gdp增长曲线,但对整个分析没有太大的影响(见第三点);(3)在这四个国家或地区中,将重点放在分析日本和欧盟的经济变化态势上。因为整个的国际大背景很明确,美国从二战至今,无论从经济上看还是从政治上看,一直是世界的超级大国。因此不管美国哪一年经济形势是好或是差,为了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必定与各个兴起的国家产生众多的经济摩擦争端。中国在人世之后,作为“过渡之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与社会体制的问题,必然会给中国带来众多的贸易摩擦和争端。简而言之,美国与各国的贸易争端严峻的形势和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的增多这两个现象是历史的必然,在以下分析中不用着重强调;(4)对图3的分析应该以相对变化趋势为基础,而不能以绝对值的对比为基础。因为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增长速度必然慢于一些兴起的发展中国家的增长速度,所以绝对值的比较是没有实质的意义的。

(1>中国与美国。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发展的速度是由慢逐步加快,在图3中形成一个波谷到波峰的形状,由2003年开始增速呈上升趋势。美国的数据不完整,在图3中没有完全表现其趋势,不过可以确定一点是美国的gdp增长速度至今是比较平稳地维持在2%~4%之间。

(2)日本。由图3中看出,日本的经济增长非常缓慢,甚至长期出现负增长。显而易见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济出现了衰退现象。

究其原因有多重因素:(1)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总统里根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带领着发达国家开始了新一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向自由主义体制方向转变。这一轮改革促进了欧美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投资环境优化等;(2)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内容的所谓“新经济”的成型,使得美国这样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创新方面的优势重新获得了国际市场当中的竞争力,而同时日本在传统制造业方面所获得的竞争优势被逐渐抵消;(3)欧美制造业向落后国家和地区的转移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内部进行的以“新自由主义”为方向的体制改革,则从降低政府规制等方面提升了包括传统制造业部门在内.的各种企业的活力,在传统制造业内部逐步抵消了日本在传统制造业方面曾经具有的竞争优势;<4)美国在日本等国的挑战面前逐步放弃曾经给予日本的不对称贸易政策,并要求日元逐步升值以减少日本对美国的巨额贸易顺差。日本一方面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竞争优势逐渐丧失;另一方面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又落在了美国的后面,所以最终引发了自20世纪90年代起延续至今的经济衰退。可以看到在2005-2008年,日本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好转,又有加速发展趋势,但是明显不及欧盟在这一历史阶段的发展态势。

<3)欧盟。由图3可以看到,欧盟在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确具有优越的发展趋势,其gdp增速保持在3%左右。并且欧盟乘着国际经济的大好形势,由封闭逐渐走向开放,以贸易带动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即使是包括反倾销税在内,欧盟按贸易额加权平均的关税也只有300,远低于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同时,欧元区的对外开放程度是要大于美国与日本的,见表1;其次,欧盟也日趋重视多边性的国际经济合作,也加强了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与地区的联系,尤其还把发展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双边贸易网络作为其对外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欧盟的经济发展已经对世界经济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无论是从现存状态还是从发展趋势上,欧盟都是和美国对抗的一支重要的力量。

2.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与贸易摩擦状况的关系研究

为了研究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状况,此处采用了贸易争端(disputes)作为贸易摩擦的代表,原因是数据容易从wto官方网站上获得,并且统计标准统一准确。数据采用的是从1995---2009年9月截止的发生在中国、美国、日本和欧盟之间的贸易争端数量,其中分为原告国(compliant)和被告国(re-spondent)。

研究目的:

(1)验证四国之一作为原告国与他国或地区产生的贸易争端数量随时间的变化是否存在一定的规律性。

(2)在上一部分分析的时间段(1995-2009年)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是否能够证明贸易争端数量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是有相关联性的。

<3)最终目的是要证明:若前面两点都成立,则充分说明中国现在的贸易摩擦的严峻形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以美国作为原告国,与其他三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发展趋势见图4。

由图4的不同国家的线条可以清晰看到,的确存在与美国的主要贸易争端国时间替代的态势。图4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从1995--1997年,贸易争端国主要是日本和欧盟;从1997-2005年,贸易争端国主要是欧盟,美国与日本之间的贸易争端已经逐渐的减少,有几年持续为零争端。从2005年起,中国接住了这一接力棒,成为了与美国主要的贸易争端国。

这种替换变化的态势也是和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的。这里要补充的是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日本利用了相对西方国家而言更为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更高的劳动强度或劳动参与度、技术改进方面的某些优势等不断地发展自己,同时美国出于冷战的需要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日本采取不对称贸易政策。由于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原因,日本制造业蒸蒸日上,国际竞争力越来越强,对外贸易(尤其是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越来越大,以美元计算的货币储备额也越来越多。这就严重威胁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和霸权地位,那时美、日贸易摩擦是非常频繁的。虽然在90年代日本经济逐渐在衰退,但其国际影响力并不会马上消失,所以产生了图4中的第一阶段的情况。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的势力会逐渐的削弱,同时,欧盟的成立并且更加开放型的发展,其经济的势力逐渐又触及到了美国的敏感点,贸易争端逐渐又增多,到达了第二阶段。最后,中国经济的崛起,又使美国感到新的威胁的存在,第三个阶段随之产生。

第二,以欧盟作为原告国,与其他三个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发展趋势见图5。

如同美国作为原告国的分析一样,当欧盟作为原告国时,将这一时期也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从1995--1999年为第一阶段,存在着日本与欧盟的贸易争端;从1999—2005年,只有美国与欧盟之间的争端;从2005--2009年,中国与欧盟国家也开始出现了贸易争端。其阶段划分也与经济发展趋势相一致,具体如同美国作为原告国,在这就不赘述。

但要提出一个特别之点,美国作为超级大国.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摩擦的频繁性应该作为一个背景来考虑,而不是作为一个分析要素纳人研究的因素中。从图5看,在这一阶段,虽然有日本和中国与欧盟的贸易争端的出现,但是美国与欧盟的贸易争端肯定是具有颠覆性和决定性的,也是最为频繁的。所以着重从图5中得出贸易摩擦历史发展的趋势与各国经济发展是具有一致性的结果。

第三,以日本和中国作为原告国,与其他三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发展趋势见图6和图7。

这里只简要强调贸易争端国之间的一种替代和周期性的现象。有趣的是在日本和中国分别与他国出现贸易争端的发展过程中,其贸易争端国家之间可能的替代时间和对象都一致的,即都是从2007年开始与欧盟的贸易争端开始显著地出现。周期性在图6中体现得非常的明显,主要贸易争端国由美国开始转向欧盟,这与欧盟的不断壮大和成熟、美国的“老年化”密切相关。

由这一小部分图表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一定是在不断地发展壮大的,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也就必然伴随着持续不断地摩擦,这里主要强调的是贸易摩擦。但同时特定两国之间的摩擦又是具有周期性的,随着国家发展的阶段不同,将与不同的新的国家产生新的摩擦曲线,也是图4~7中所描绘的曲线。纵观国家贸易摩擦的历程,就是贸易摩擦曲线组,此起彼伏。这一结论,可以与文章中所引用的理论相结合起来,对如国家的周期发展产生摩擦,国家维护霸权产生摩擦,维护更发达国家利益产生摩擦等等进行充分说明。

三、政策建议

本文从现状到理论再用数据说明现状,最终得出的结论就是中国的兴起必然伴随着摩擦的增加,特别是经济贸易层面的摩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摩擦是不可能消除的,由于摩擦曲线组的存在可能性,即使中美贸易摩擦的减少或是消失,必定将会有新的贸易摩擦国的出现,进人下一个摩擦曲线。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关键词】:国际法WTO贸易争端

我国加入WTO以来,整个经济结构和产业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国际贸易摩擦的上升是当中很明显的一个趋势,以民营企业的反倾销申诉为例,从1997年以来基本呈上涨趋势(图一)。

WTO系统中的贸易争端已是无法改变的现实,新世纪以来全球一体化进程也不断加快。正是由于此,基于国际经济法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就我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对市场既要合法规制,又需确保民族利益、社会公正。所以,对国际经济法背景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由DSU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英文缩写

建立的,是国际贸易领域中解决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的十分重要的多边裁决机制,他是在整合国际经济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与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有以下特点:

1.统一性。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有的经济贸易争端都纳入到DSU的规则之中解决,而且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时,按照具体协议规定执行。

2.效率性。在基于国际经济法的WTO框架内,采取“反相一致”或称“倒协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有关决策就可以获得通过。

3.强制性。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违反协议的一方必须撤销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措施,同时受损害国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后,可以针对违反协议的成员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这样就有效增强了该机制的有效性、约束力和威慑力。

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

由DSB即WTO争端解决机构英文缩写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是基于国际法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别于其他关贸协定的重大创新,目前学界普遍将其视为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石。DSB严格来说是WTO系统内部的司法系统,根据《关于建立WTO的协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DSB成员即为总理事会的成员,以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提起的争端”,由此可见DSB的重要地位。

DSB解决国际争端主要是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来实现的。

应争端一方的请求,DSB可以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协助DSB对争端当事各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客观审查,并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提出调查报告,以便DSB在此基础上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提出建议做出裁决。专家组一般由3到5名专家组成,在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形成专家组报告,交DSB会议批准。

上诉机构则是DSB的常设机构,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所在。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不同于WTO秘书处。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关于国际法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三、WTO争端解决程序

基于国际法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整合国际法规定的基础上,有一套完整而较为合理的解决流程,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磋商

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同时应向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通知磋商要求及理由和所有相互达成之解决办法的义务。这一程序给予了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斡旋、调节与调停

这一程序是争端当事方同意而非强制性的选择,斡旋、调节与调停不是国际公法上的三种程序,而是指争端各方自愿选择中立第三方(WTO总干事)通过协调各种冲突,帮助他们达成互相满意解决办法的非正式争端解决程序。

3.专家小组程序

如果磋商失败,控告国家可以请求指派专家小组进行调查,这是现代国际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更是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从严格意义上说,专家小组的建立才真正开始了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程序。专家小组听取争端各方陈述和收受争端各方答辩,对其受理的事项做出客观的评价。专家组模式的建立,在世界性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发展史上是第一次,较好地体现了WTO成员平等与WTO有效运转之间的平衡。

4.上诉审查程序

正如前文所言,常设机构――上诉机构是WTO的最大创新,有助于防止和缓解自动通过专家小组报告所产生的消极因素。上诉机构报告经DSB通过以后对争端各方产生终局法律效力,这就形成了WTO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随着各国经济的日益密切,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为了确保贸易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基于国际法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整合国际法的基础上创新改革,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在国际贸易中深入了解和运用这一机制,保护我们的民族产业走向更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赵维田《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1篇3

关键词:区域贸易安排争端解决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WTO多边贸易安排举步维艰的背景下,区域贸易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区域贸易安排相继建立,成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股重要力量。随着区域贸易的深入开展,区域贸易各当事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应该如何得到有效解决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RTA中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区域贸易安排(简称RTA),是一些国家或实体间的优惠贸易安排,是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据WTO秘书处公布,至2011年5月,全球累计共签订了489个区域贸易安排协定,其中已生效的有297个。随着RTA的大量涌现,其内部也有着相应的一套规章制度来规范或约束成员国间的义务,但有些RTA在协调内部关系上没有找到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而导致内部纷争不断,发展缓慢。

现今,除了少数几个RTA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有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很多的RTA在解决争端方面采取仍是以外交手段解决为主的方式,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等。纵然,以外交手段解决争端具有灵活性等优势,但争端各方的实力影响着争端解决的结果,这有可能无法保障那些实力相对较弱国家合法权利,从而使其对RTA丧失信心,有碍于RTA的发展。另外,还有一些RTA虽然有着争端解决的方法,如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美洲共同市场等,但由于其争端解决方式不完善,也无法加速区域贸易的一体化。

欧洲著名的GATT/WTO专家彼特斯曼曾经说过“所有文明社会有个共同特征,都需要有一套是用于解析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赵维田,2000)。因此,建立和完善区域贸易安排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与发展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当今主要区域贸易安排下争端解决机制

(一)欧盟(EU)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作为经济一体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区域贸易组织,其在区域内建立了超国家因素的司法机构—欧洲法院,这是世界上唯一拥有超国家司法机关的区域组织,欧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因此呈现出强烈的司法化特质。

以判决来划分,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可分为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两种。直接管辖权依被告的不同分为两类,即对以欧盟组织机构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的管辖权和对以成员国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的管辖权(杨志祥,2004)。而间接管辖权的核心是先行裁决程序,即诉讼成员国间的争议涉及了欧盟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那成员国的法院可向欧洲法院提出申请,欧洲法院对此申请作出先行裁决,同时原诉讼即告中止,该裁决对提出申请的成员国法院具有约束力(王千华,2002)。

欧盟争端解决机制为RTA争端解决的司法模式开创了先例,但其对成员国的限制较高,须成员国让渡出一部分国家,这也仅仅适用于欧盟这类一体化程度较高的RTA。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争端解决机制

在NAFTA中存在着的多套争端解决机制,这些争端解决机制无疑首先都是强调用磋商或调停的方法来解决争端。在通过这些外交方式仍不能使争端双方达成圆满的协议,争端双方可诉诸于法律方式来解决争端。针对不同性质的争议,NA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六套分散的处理机制,如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有关投资的争端采用的是仲裁方式解决;对于缔约方间因解释或适用NAFTA引发的争端,在经过贸易委员会磋商后仍未解决争端,再通过专家组来裁决;对于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争端可直接进入专家组程序解决;对于劳工方面的争端,经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仍无法解决争端,可进而转为专家组解决;另外,在《北美环境合作协定》中建立了专家组,以仲裁对个人、组织和非政府团体关于某一方未能实施环境法的。

NAFTA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套数多、规则密、程序与实体结合、机构相对完善、采用外交和法律方法并用,突出以仲裁和专家组并重的方法解决争端等特点。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为NAFTA的顺利发展奠定基础。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争端解决机制

在ASEAN中也存在着一套争端解决机制即协商为解决争端的首要程序,斡旋、调停作为辅助手段,在上述方式不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经由高级经济官员会议建立的专家组做出裁决,如果对专家组的裁决不服则可以提起上诉,最后的裁决由东盟经济部长们作出决定。但东盟是个较为松散的组织,在该争端解决机制中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审议和处理成员方间法律问题或者有一个司法机构用司法手段来解决成员国间的争端,且协议的履行须各方自觉,这样使得该争端解决机制的基调倾向于友好与和平,强调以协商为主这样一种软法机制,即使成员国不执行原有协议的承诺,东盟并不会采用强硬的惩罚措施,而采用重新谈判的方式。这也使得该争端解决机制带有着浓厚的东盟区域性特征,如专家小组的组成人员首先从东盟成员国的公民中选任;裁决和决定只能由东盟每一个成员国的代表参加的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和东盟经济部长们做出(杨丽艳,2000)。

中国参与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定与实践

(一)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争端解决机制

CEPA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在CEPA协议中规定,若当事双方在CEPA制度安排下发生争议,应当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体制内通过双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然而,CEPA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过于简单,为此,有学者认为,CEPA争端解决机制带有浓厚东方文化的特点,本质上为政治解决的争端解决方式,不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是CEPA的致命缺陷之一,几乎不能为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提供具有实质意义的启示(王贵国,2004),因而完善该争端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由于CEPA成员同属于一个国家,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且CEPA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采取协商、谈判、斡旋、调停与和解等政治解决方法应为首选,可兼顾国家。但考虑到政治解决方法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在CEPA中采用政治与法律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可行的。因此,CEPA争端解决机制可借鉴NAFTA争端解决模式(第20章),在经双方协商,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磋商、调解仍未果情况下,进入专家组仲裁程序,且每一程序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事实上,我国目前对外签订的多个RTA协定,基本上采用了政治和法律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成员间的争端,为CEPA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现成的模板。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于2005年1月正式实施,其由18个条款和一个附件组成,其内容包括该机制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磋商、调停、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补偿和中止减让等程序。在实践中,国与国间的贸易往来愈密切,其争端产生的机率也愈大。据计,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长55%,对东盟和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贡献分别达到0.9%和0.3%,到2011年4月份,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为1102.1亿美元,比2010增长26.5%。虽然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往来得到了迅猛的增长,然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争端却几乎没有被各新闻媒体所报道过。即便中国与东盟国家产生争端,双方也是依据国内的救济措施来解决,如中国与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反倾销案;菲律宾与中国三磷酸钠反倾销案,最终都是由各国的商务部门作出反倾销终裁结案(孙志煜.2011)。可见,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发生争端当事方几乎不使用CAFTA争端解决机制,仍然采用的是原有的解决方式如双方协商、调停或通过第三方斡旋等来解决争端。这样的情势是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制定者所不曾预见到的,也是他们不愿看到的,因为他们精心设计的制度化框架实质上成为了一道摆设。

制度疏离于实践,其原因为何?追其缘由有二:一是“东盟方式”的渗透,即东盟各国在处理争端时强调非正式,包容性,强化磋商达到一致,最终和平解决争端。“东盟方式”被东盟各国所坚持,其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文本的形成及实践不可避免产生着重要作用(蒋德翠,2011)。二是“至上”、“和为贵”和“息讼”为我国自古以来的观念,因此,在争端方式的选择上,我国也侧重以政治方式来处理争议。上述两方面的原因都使得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运用过程中根本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纵然,中国与东盟十国的实力不能同日而语,中国属于大国,在采用政治方法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然而,从经济角度分析,中国与东盟各国商贸交往越多,其摩擦也越多,如双方的争端仍然采用双边协商等政治解决方式来解决争端,其结果不仅使解决争端的成本花费高、时间长、人力及物力投入大,而且还易使争端过程陷入僵局,其解决结果也不具有可预见性。而制度化、规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了以上弊端,既使争端双方的经济成本得到了节省,还使得争端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因此,中国应积极主动地将与东盟各国间的争端诉诸于CAFTA争端解决机制以求得以高效地解决。

(三)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CCFTA)争端解决机制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CPFTA)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于2005年11月、2006年11月年分别与智利、巴基斯坦签订了自由贸易区协议,在这两个自由贸易区协定中,都十分重视争端方式的处理,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有着详实的规定。

CCFTA争端解决机制和CPFTA争端解决机制有着极为相似之处,采用的都是政治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方式,强调成员国间的争端首先应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得以解决。其具体程序都为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执行。在上述两个争端解决机制中,都对一些程序如仲裁的相关规则、专家和技术建设、专家组初步和最终报告通过的规则和时限做了严格的规定,以此使得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其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无论是CCFTA争端解决机制还是CPFTA争端解决机制,都没有被使用解决过争端的痕迹,他们与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一样,都面临着制度疏离实践的问题。虽然,在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中都规定了较为详实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但由于缔约方成员的单一,缔约方成员都非常肯定了使用外交途径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因此,目前在这两个自由贸易区中产生的争端几乎都是通过政治协商的外交解决。因此,如何真正利用好CCFTA和CPFTA争端解决机制,让其发挥作用,在实践中能将争端有效地诉诸于法律方式解决是中国政府在处理和调整区域贸易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1.Ermst-UlrichPetersmann.TheDisputeSettlementSystem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SystemSince1948,CommonMarkerLawReview[In].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杨志祥.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管辖权观察.求索,2004(7)

3.王千华.欧洲法院先决裁决制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当代法学,2002(1)

4.杨丽艳.东盟的法律和政策与现代国际法[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5.任敬辉.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5

6.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性安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篇4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教学;模拟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0-0078-03

自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贸易需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成为我国各行各业参与世界经济的必修课程。相应地,培养能够掌握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法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涉外贸易关系的专业法律人才就成为各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法与其他法律课程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范围广泛、内容繁杂。作为管理国际贸易的多边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规则是成员国政府谈判的产物,它是由一系列谈判协议组成的法律文件群。其范围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法、贸易协议、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议等内容。其中仅贸易协议部分就包括大约30项协定和各成员方在特定领域(如降低关税及开放服务市场等)做出的单方承诺(即减让表)共约3万页的文件。二是规则条文晦涩难懂。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本以这三种语言为正式文本。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翻译过来的条文规则冗长拗口,学生很难理解。三是内容具有开放性。世界贸易组织的工作并不局限于既有的特定协议,成员国政府通常还可以谈判其他新的议题,并达成协议。

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特殊性,为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思考与创新能力,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教学过程中,除了系统地进行理论教学,还应注重实践教学的实施。本文将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探索一套适合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

一、案例教学法

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教授是案例教学法的创立者,他指出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导学生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选取典型案例,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自主进行法律探究。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发现问题,启发思考,最后解决问题。这一过程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能力,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规范成员政府的贸易规则,构成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各项协定条文晦涩抽象,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有效掌握课程知识。同时,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法实际问题的能力。曾经在多个世界贸易组织案件中担任专家小组成员的约瑟夫・怀勒教授表示,日本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收案”中并不是没有胜诉的可能,但其律师回应不当,故最终败诉。在国外的一些著名法学院中,所开设的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关的课程也基本上是以如何进行相关律师为授课目标。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首要的实践教学方法。实施案例教学,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师生的共同努力。

(一)教师的责任

1.确定实施案例教学的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法所涉规则条文内容庞杂,在本科阶段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的课时又往往有限,对所有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教学是不切实际的。货物贸易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货物贸易领域的争议也最多,可将实施案例教学的重点放在货物贸易协定领域。具体方面可包括:国际贸易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2.选取适合的案例。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截至2013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达到159个,解决的争端案例已超过400个。贸易纠纷几乎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主要协定,每一个案例争议的事项又往往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多个条款,争端解决报告包括申诉方与应诉方的诉求与抗辩、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分析,一份报告书动辄就几十页乃至上百页。如何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就成为有效开展案例教学的重要前提。首先,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取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即能够突出地反映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内容。例如在讲授国民待遇原则时,日本酒税案就是典型。该案的争端解决报告书对于“同类产品”及“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的认定作了详尽的阐述,被争端解决机构在之后的相关争议中多次援引。其次,优先选取与我国有关联的争端案例。我国自入世以来以当事人身份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例已有41件(其中以申诉方参与的案例达到11件),作为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案例达到98件,关注这些案例,可以使同学们加深理解学习世界贸易组织法的重要性,激发学习的热情,调动学习的主动性。

3.做好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工作。世界贸易组织解决的每一个争端案的材料,都可谓卷帙浩繁,教师应当将所选取的案例材料进行精简,做成案情介绍页,课前分发给学生。再结合具体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设置几个相关的问题,供同学们思考。

4.组织案例的课堂讨论。围绕预先设置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环节不仅能加深对案例的分析理解,学生之间更能通过相互观摩讨论中的表现,学习思考的角度与辩论的方法,提升其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意识等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案例的课堂讨论要特别注重学生参与的广泛性,尽量使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这对于学生人数较少的课堂,比较容易实施。目前,在多数法学本科院校,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课程性质多设置为任选或限选课程,选修的同学如果较多,在课堂实施案例教学,就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以小组为单元参与案例讨论,发表小组意见。

(二)学生的责任

案例教学比之传统的课堂讲授侧重关注的是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性,因此学生能否积极地思辨、能否充分地参与案例讨论,直接决定着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课前,对于教师分发的课堂讨论案例,学生应认真阅读,围绕预先设置的问题查阅资料,分析推理,初步形成自己的意见,做好课堂讨论的准备。课堂上,学生应积极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注意听取其他同学的意见,在辩论中发现问题,启迪思维。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也锻炼了法律运用的能力。

(三)应注意的问题

在世界贸易组织法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有的教师只是结合授课内容,简单的列举相关案例为学生作案情与结论的介绍。这些教师仅仅把案例作为讲授知识的媒介,把增强教学过程中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作为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这样的教学理念并不能实现案例教学的功效,即并未将学生实质性地由学习的客体地位转变为主体地位。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时刻注意为学生创设一种能够独立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教师引导学生关注的不能仅是问题的结论本身,更要注意引导学生独立进行法律思维,培养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教师要在这一过程中要能指出学生在讨论问题和分析推理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模拟教学法

世界贸易组织近20年运转的实践证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方面是有效和有力的,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最重要的争端解决制度。我国是对外贸易大国,入世12年来屡遭美国、日本等国及欧盟的贸易申诉,为了在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中更好地维护我国权益,急需培养一批熟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专业法律人才。

模拟教学法就是通过模拟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方式,带动学生“学以致用”,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在检验课堂知识掌握情况的同时,获得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主要内容由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部分构成,通过模拟审议贸易争端,学生既可以掌握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又能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也锻炼了运用实体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的特点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民商法、国际法的基础,因而多在大三下学期开设。此时学生已经具备比较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即将迈入社会,正是培养学生沟通协商、起草法律文书、有效获取和分析处理信息等法律职业技能的好时机,模拟教学法则是能很好地完成这一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方法。

(一)选定模拟教学的案例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自设立以来已审理贸易纠纷超过400件,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法等众多领域。世界贸易组织法课时有限,而一次模拟教学的开展用时较多,因而不可能对所有的贸易争端审议实施模拟。世界贸易组织法模拟教学的目的在于为我国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因而模拟教学的内容可以定位在我国经常被申诉和调查的领域,比如倾销与反倾销,这也是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多发性案件,同时也是涉外律师经常遭遇的棘手案件。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以当事人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倾销与反倾销贸易纠纷已达到12件,教师可以选取其中2~3件案例,组织学生开展模拟争端解决。

(二)组织实施模拟教学

1.分配角色。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结合选定的模拟案例,在学生中分配角色,包括申诉方、被诉方、专家组成员、上诉机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成员。学生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以以小组的形式分配模拟角色。

2.程序模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要求,进行程序演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诉方与被诉方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学生按照程序要求,对指定的模拟案例进行审议,最终形成裁决书。

3.总结优化。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更多地变成知识和经验。每个争端解决模拟结束之后,教师要针对学生在各环节上的表现,做出点评,并对整个模拟过程做全面性的启示性的总结。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法属于国际法范畴,国际法规则相较于国内法规则来说其含义的确定性较差,而利益牵涉国家的立场声明与态度阐释,以及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的具体运用都可以作为解释国际法规则的有效依据,因此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具体规则就可能出现不同的解读。在对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完成的争端解决进行模拟时,应注意不要局限于指定案例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结论,鼓励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知识做出自己的裁决,敢于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结论提出质疑。

三、结语

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的开展,能应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内容繁杂、规则条文晦涩难懂等特点,能使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快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融入实际运用,培养其推理分析和独立处理涉外贸易纠纷的职业技能,以期能适应我国急需世界贸易组织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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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冉.世界贸易组织法本科教学问题的思考[J].公民与法,2011(9):41-43.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篇5

wTO体制下的政策协调所要处理的就是理顺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起一种让各方均有所得、均有所收益的利益平衡体制。这种体制就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竞争共赢基础上的利益共享体制。该体制旨在满足各成员的利益需求,旨在确保各方在履行协定项下义务基础上享有协定项下的权利。在此体制下,一国享有权利、满足利益需求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就是该国须为其权利的实现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开放本国市场等)。任何一成员对wTO义务的违背可能损及一个或多个或所有成员的经济利益。GATT/wTO框架下政策协调的使命就是开展机制化的利益协调与合作,通过确保各成员履行义务的方式来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

贸易政策协调的机制化和法制化

为避免免费搭车和违约行为的发生,wTO做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采取经常化的协调制度,让各方在此框架下进行反复多次的协调、博弈。这会减少甚至消除一方在国际合作中的投机行为。二是以规则和具体承诺方式规定了各参加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协定对有关关税减让、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义务规定了比较具体、客观的指标。三是建立透明度、政策审议等制度来对协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对违约行为进行审理裁决,强制违约方履行各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总体来看,wTO构建起了对政策协调成果进行保障的法制框架体系。

wTO的机制化属性有助于克服GATT的缺陷。为实现共同贸易利益,GATT/wTO创建了国际贸易规则,包括:确立指导成员方关系的原则;谈判过程中实行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以谈判方式确定协定范围;对发展中成员实施差别和特殊待遇,等等。这些规则引申出了GATT/wTO框架内有关权利义务的道义力量。GATT/wTO协调机制在制定和适用相关规则、推动贸易自由化、实现共同贸易利益目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wTO制度规定,成员有义务履行其在政策协调中做出的承诺,有义务遵循政策协调所达成的规约。成员可以放弃其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但不得放弃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拒绝履行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义务。

WTO争端预防对贸易政策协调的意义

争端预防是GATT/wTO政策协调机制的一项核心使命。在wTO协定中,虽然未将争端预防列为其宗旨目标之一。但毋庸置疑的是,若贸易争端和冲突得不到有效的防范和控制,GATT/wTO的宗旨就根本无法实现。无人能说,在充斥着冲突、摩擦和“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的国际贸易环境中,GATT/wTO可实现其发展生产贸易、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使发展中国家获得其应得的贸易份额、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佳利用等宗旨目标。大量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会引发国际贸易秩序的混乱、破坏国际贸易体系,甚至会导致相关成员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衰退和萧条。在愈益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各国的经济发展变得愈来愈相互依存,一国经济贸易政策的外溢性特征更为显著,一国的经济政策也更容易受到他国政策外部性的影响。失控的贸易争端和摩擦会动摇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妨碍各方对预期利益的追求。故此,全面防范贸易争端、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是GATT/wTO框架下贸易政策协调体制的当仁不让的使命。

贸易政策协调对WTO争端预防的价值和作用

贸易政策协调是成员间利益协调的主要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是预防、消除端的根本途径。利益协调(通过政策协调途径)是预防争端的前提、基础。争端预防是利益协调的结果,是利益关系得到协调的表现。当某种争端得到了有效预防就表明某种利益矛盾得到了缓和或解决,某类利益关系得到了协调。要预防贸易争端就必须缓和各方在贸易利益方面的矛盾,调和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矛盾若得不到协调,贸易争端就无从预防。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引起利益矛盾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利益关系失衡;二是利益受损;三是利益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GATT/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协调可以在平衡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受损、促进利益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有助于消解或缓和成员间的利益矛盾,减少或避免国际贸易争端。

完善贸易政策协调体制的建议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1篇6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院司法体制比较研究

severalthinkingaboutthelegalcharacteristicsof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

-----comparativelyanalyzingthejudicialjurisdictionoficj

abstract: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strictlyperformsitsduties,andithasbeenconsideredthelifeandsoulofwto.icj,asthepermanentjudicialbodyofun,alsohashisowncharacteristics.boththejudicialjurisdictionoficjand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havesettledtheinternationaldisputes,haveperformedanddevelepedtheinternationallaw.so,whendiscussing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comparativelyanalyzingthemmayhelpusfurthercomprehendandgrasptheessenceof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

keywords: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thejudicialjurisdictionoficjcomparativeanalysis

根据《联合国》的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于1946年4月在海牙正式成立。国际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程序等,都是依作为《联合国》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为依据的。国际法院的职责是受理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对定的各种争端,包括涉及领土边界争端、海域划界争端。国际法院有法官15名,从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学家选出,代表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选举产生,具有独立资格,不代表本国政府。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程序具体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su,以下简称《谅解》)中,《谅解》规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组成(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上诉机构)、适用的法律、运作程序等诸方面内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世界贸易组织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服务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国际法院司法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两者均起着解决国际争端、实施和发展国际法规则的作用,但是,与国际法院司法体制相比,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有着自己的特征。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所具有的司法性质不会受到任何质疑。有关国际法院的组成、职责、地位、运作程序等具体规定在《国际法院规约》和现行《国际法院规则》中。

从法律的角度明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对于人们从客观上和本质上把握机制以及在实际中运用机制解决争端都是极为重要的。但机制赖以确立的法律文件—《争端解决和程序谅解》(dsu)—并未对机制的性质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而且该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独特用语和程序,又极易使人们产生不同理解。因而,在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认识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说、调解体制说、仲裁说、准司法体制说以及司法性体质说,以后两种观点较为具有代表性。也就是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的认识问题上,是存在着争论的。

主张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准司法性体制以彼特斯曼为代表。彼特斯曼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既包括政治性的,也包括法律性的。前者如协商、调解、调停、专家组、上诉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对建议和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后者包括专家组程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定、仲裁等。[1]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准司法体制。

左海聪教授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司法性体制。[2]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有人说,既然机制一开始便要求争端的当事方在出现争端时,首先必须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端,60天内协商不成,才能诉诸于诉讼程序,这显然不同于通常的司法性的体制。但我们不能依此来否认机制的司法性特征,就像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到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等必须先进行调解一样,我们不能以此非诉方式的运用而否定整个争端解决程序所体现的司法性特征。笔者认为,在论述wto争端解决机制性质的时候,我们要着眼于机制所体现的主要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分析问题的方法,一事物的性质是由其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整个争端的解决过程无不主要体现着其司法性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第一,机制有专门的解决争端的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专家组成员由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包括法律专家组成。每个具体案件的专家组(一般为三人)中一般都有一个熟悉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专家。上诉机构的七个成员则必须是经确证专长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事项的公认权威人士。第二,专家组的职能是调查、认定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定。上诉机构的职能则是对专家组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作出评审,它可以维持、修正或专家组的裁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适用的法律是体现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协定的国际法。第三,所有成员方承诺,所有wto协定下发生的争端都应提交机制解决。而按照机制的要求,提交的任何争端,如果经协商未能解决,将交专家组进行审查。当然,如果上诉程序发生,则上诉机构自然也要行使其对法律适用的评审权。wto专家组的这种强制管辖权是对传统国家法庭管辖权规则的重大突破,[3]也凸显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第四,专家组、上诉机构处理案件具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第五,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将自动地通过,并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国不执行,机制还可以提供授权报复的救济。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管辖权上的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管辖权上明显有别于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下面笔者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机制的争端当事方仅限于成员。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包括联合国成员但不限于此。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具体包括:(1)联合国会员国即国际法院的当然当事国;(2)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依照《联合国》第93条规定的条件而成为规约的当事国;(3)既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也不是规约当事国,但按规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该国已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宣言,声明该国按和规约以及程序规则接受法院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第94条加给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后,也可以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4]而能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主体的一般限于wto成员。根据《wto争端解决规则既程序的谅解》的规定,《谅解》主要适用于wto成员相互之间因解释和适用wto系列法律文件所产生的各种争端。wto成员与非成员的国家、私人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一般来说,超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

2、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主体(争端当事方)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某一国际组织,如欧盟,还可以是实行独立关税制度的关税领土,如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就是说,只要是wto成员不论其是否是享有独立的国家,均可成为机制的争诉主体。而在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中,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规定:"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这就排除了私人、法人团体和地方政府以及非的政治实体成为国际法院当事者可能性。这使得机制在受案范围上更具灵活性,因而也更受欢迎、更具影响性。

3、机制的排他性管辖。这在《谅解》第23条有明确的规定。《谅解》的规定实质上要求成员方放弃通过自身的单边努力来解决乌拉圭回合下有关协定下的争端的权力,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则的适用,合理期限的确定,报复的行使等;同时赋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乌拉圭回合有关协定下的争端的排他性的管辖权[5]。

而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案件上,无论法院是对当事国的协定管辖、自愿管辖,还是基于当事国随时声明而接受的管辖,都是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意自愿接受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一当事方不应诉,诉讼程序均无法进行。机制的排他性管辖显然与建立在当事国自愿基础之上的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构成了一个显著而重大的区别,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至今较之于国际法院富有成效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4、机制解决的国际争端的范围是特定的。国际法院司法体制解决的国际争端涉及面广,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诸方面,只要争端当事国双方愿意将他们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判,国际法院可以受理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要解决的国际争端仅限于贸易领域以及与贸易相关的领域,也就是wto成员相互之间因解释和适用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系列成文规则所产生的各种争端。机制解决争端范围上的这种特定性,使机制解决争端更具针对性,且富预见性,易于为当事国所接受。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机构组成上的特点

1、从形式上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不像国际法院那样称为法庭,而是称作专家小组、上诉机构,争端双方不称为被告、原告,而是称为申诉方、被诉方。双方所提交的书面文件称为意见书而不是诉讼状、答辩状。机制机构的决定也不称作判决,而是称为报告[6]。

2、机制所依托的组织主体是世界贸易组织,而国际法院司法体制所依托的组织主体是联合国。由于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在宗旨、目的、职能、组织机构、职权、决策、法律地位等众多不同之处,因而也就决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源头上就有别于国际法院司法体制。

事实上,wto协定并未就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作出明文规定,这取决于wto未来的发展。当然,这两个组织将会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上继续合作[7]。1955年9月29日,wto总干事与联合国秘书长就两组织之间的合作达成了一项全球性安排。该安排特别强调,wto与联合国的有效合作应该符合它们各自的地位、宗旨与职权,尤其是符合wto协定的契约性质。

3、机制机构组成的灵活性。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机构包括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和常设上诉机构。总理事会在履行《谅解》所规定的职责,即视为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是负责处理具体案件的非常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常设上诉机构是负责审理争端当事国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提起的上诉的机关。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在报告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认定。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消专家组的法律裁定或结论。[8]wto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常设机构与非常设机构的灵活结合,一改国际上的习惯做法,较好地考虑到了wto体制下经济争端的特殊性,即多而复杂,专家小组能顺利解决的就无须上诉到上诉机构,进而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与健康发展;突显了wto在对解决争端问题上的良苦用心,且富有创意,机制机构成立之后的卓有成效的实践就证明了此种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相比之下,国际法院则是联合国负责解决争端的常设司法机关,是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有固定的常社机构、组成人员、独立的经费开支、有专职任职法官等,在机构组成上就缺乏了像wto争端解决机制那样在机构组成的灵活性。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上的特点

1、机制适用的法律渊源形式单一。在国际法院的适用法律问题上,《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应根据国际法进行裁判,并且具体规定裁判时应适用:(1)国际公约;(2)国际习惯;(3)为各国所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9]此外,法院经有关当事国同意,可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来裁判案件。

机制机构所适用的法律渊源单一,仅限于成文法部分,即由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系列成文规则,包括在wto"各涵盖协议"范围内。"各涵盖协议"指dsu附件所列协议,具体包括《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这反映了国际经济领域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缺乏。

2、机制体现了自力救济和法治主义并重的原则。成员方之间发生争端后,机制首先要求当事方进行协商并可以有第三方的参与,协商不成,则进入法律程序。wto同时强调依法律方法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性,除要求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得到遵守外,还力图在法律上规范缔约方的自力救济行为,要求任何缔约方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自行认定其他缔约方违反了有关协定的义务或者对自己根据有关协定可接受的利益;任何争端当事方非经dsb授权,不得对其他当事方采取报复措施。此外,wto鼓励缔约方以仲裁解决贸易争端。相比机制的这一特征而言,国际法院只就司法程序作出了规定,并没有自力救济的相关规定。

3、机制解决争端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特点。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与国际法院司法程序不同。wto虽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制度,但其目的不是为了确定争端当事方谁是谁非,也不是为了惩罚违反有关协定的行为,而是要找到争端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恢复有关各方贸易利益的平衡。这一特点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吸收了国际仲裁的实用主义和调和主义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发挥,这对妥善解决贸易争端、调和矛盾、避免对抗是卓有成效的。

兼收并蓄,注重实效,这也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法院司法体制的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之最大优点所在。

4、机制具有上诉评审程序。上诉机制的引进,不仅可以发挥修正专家小组适用法律上的错误的作用,而且在增强和确保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可预见性并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法方面也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有一个上诉机构来统一适用wto各协议并作出司法性解释,由争端解决机构来统一负责wto各协议的争端事宜,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

国际法院的法律程序中没有上诉制度,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相比之下,机制无疑更具司法制度设计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5、机制机构的决定须经通过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专家小组的报告、上诉机构的裁定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报告和裁定会被通过,因为《谅解》规定专家小组的报告、上诉机构的裁定只有在dsb一致反对的情况下才不通过。虽然这更多的是一个形式,但却是必须的。国际法院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须另外通过程序。

6、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关照。《谅解》中有不少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考虑,例如,《谅解》规定,专家小组在审查一个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申诉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充足的时间来准备和陈述其主张;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当事方是发展中国家时,专家小组的报告应明示地表明对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差别或更优惠待遇的相关条款所作的考虑。[10]

国际法院司法体制强调的是当事国提讼的自愿性以及各当事国地位的平等性,并无诉讼权利上的特殊优待性,这一点显然有别于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关照。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在机制协定下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显然更倾向于诉诸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

参考文献:

[1]e—upetersmann,thegatt/wtodisputesettlementsystem,kluwer,1997,p.183.

[2]左海聪:“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第152-160页。

[3]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4]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修订版,第485页。

[5]左海聪:《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6]左海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23页。

[7]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52页。

[8]《争端解决谅解》第17条第12款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篇7

【关键词】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

1.引言

当今世界对“高技术产品”并无统一界定。美国科学基金会认为:“高技术产品指每1000名职工中有25名以上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并把净销售额的3~5%以上用于研究试制工作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美国海关合作理事会将满足条件: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是属于所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包括高新技术领域中处于技术前沿的工艺或技术突破的产品称为高技术产品。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高技术产品对外贸易也逐渐发展,其进出口额分为从2004年的1654、1613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5488、4632亿美元。而随之产生的高技术产品的贸易争端也正在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对高技术产品的贸易争端案件进行分类汇总、并归纳其特点和发展趋势。本文将基于以上分析为国家及从事高技术产品的外贸企业提出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建议。

2.文献综述

LauraD’AndreaTyson[1]最早对高技术产品的贸易争端通过分类和案例的方式进行分析,并对美国应付提出应对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的有效建议;Camb.J.Econ.[2]通过对各高技术产品生产国力量对比和实证分析,预测了高技术产品世界贸易变化趋势;王佃凯[3]通过对高技术产品贸易摩擦领域和国家的归纳,认为政府出于自身发展利益的资助是高技术贸易摩擦的根本原因;卜伟等[4]通过对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典型案例的研究与评析,认为高技术产品贸易冲突的根源是贸易壁垒、结构障碍与结构差异;彭德雷[5]通过对中美贸易争端的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得出贸易争端必将常态化的结论。近年来,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案件持续增加,但是对于该领域案件的归纳和分析并没有随之增多。

3.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的现状分析

3.1数据来源

本文中所有贸易争端案件详情均来自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案件涉及时间为1995年1月1日—2013年5月1日。有关我国高技术产品对外贸易的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高技术产业数据库。对于高技术产业的分类标准采用我国科技部和商务部对我国高科技产品的分类标准。

3.2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特点分析

3.2.1产生贸易争端的高技术产品覆盖领域广,但各领域内产品较为集中

自1995年wto成立至2013年5月1日,共发生高技术产品的贸易争端42起,共涵盖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技术、生物技术等7大类领域。其中,生物技术大类的高科技产品产生贸易争端案件数量最多,占总案件数的30.95%,航空航天技术、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紧随其后。飞机、生物制药两类产品发生贸易争端最多。其中仅飞机一项就占近五分之一,其贸易争端双方为欧盟(欧共体)和美国。作为两大飞机制造商,他们显然想通过贸易措施保护本国企业,获得更多利益。这体现了产生贸易争端的高技术产品在贸易争端国之间存在利益纷争的性质,也解释了产生贸易争端产品集中的特点(见图一)。

3.2.2高技术产品贸易贸易摩擦数占总贸易摩擦比率先高后低再升高,总体呈上涨趋势

自199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占总贸易争端数的平均比率为9.19%,在1995-1999年年间,其比率为10.8%,2000-2008年年间,其比率为7.87%,处于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的低谷期,2009年-2013年,其比率为15%左右,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开始上升,这与世界范围内高技术产品的贸易数及贸易额增加是有必然联系的(见图二)

3.2.3涉案国家以发达国家为主,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涉案数最多的国家分别为欧盟(欧共体)和美国。涉案数5件以上的国家除巴西以外均为发达国家。这与发达国家技术先进,均有能力生产和出口高技术产品相关。也与发达国家加入WTO较早,善于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问题相关。

同时我们也当关注到,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2000年以前,仅有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零星出现与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案件,发展中国家涉案数仅占15.78%。2000年以后,发展中国家涉案比率上升到29.55%,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高技术产品的贸易争端中(见图三)。

3.2.4涉及贸易争端主题种类繁多。但集中于关税措施、补贴措施、专利保护和其他国内措施四大类

所有的贸易争端主题共有十种,分别为:出口信贷与贷款担保、进口禁令、国内政策、相关协议、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关税措施、补贴措施、专利保护和其他国内措施。其中关于关税措施、补贴措施、专利保护和其他国内措施的案件数均为七件,各占总数的16.67%,主题为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案件数为五件和三件。其余主题案件数较少。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有类型案件中涉及主题最高为保障措施(24%)、反倾销(20%)、反补贴(12%)相比,高技术产品的贸易争端具有特别之处。

3.2.5争端解决方式多样,但未解决案件比率高,协商解决案件比率极低

在42起贸易争端中,有20起尚未解决,占到总数近一半,而其中通过协商解决的案件数仅有11.90%。而在其他类产品的贸易争端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以协商解决的,这充分说明了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的复杂性及其解决的困难程度,也成为了决定国家是否申诉的重要因素。

4.启示及建议

根据上文总结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所具有的五项特征,本文将对国家和从事高技术产品的外贸企业提出几点建议,从而使国家和企业能初步掌握该领域贸易争端的发展趋势,妥善应对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

4.1技术领域的贸易争端同其他领域的贸易争端一样不可避免

高技术领域的贸易争端是贸根源易双方不断寻求利益最大化,只要贸易双方利益没有达到根本一致,高技术领域的贸易冲突势必不会消失。因此对于国家来说,改善贸易结构,转变出口初级产品产品为工业至成品乃至高科技产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贸易争端问题。

4.2高技术领域的贸易争端有常态化趋势,因此寻求贸易争端应对方式是高技术产品外贸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高技术产品不再是少数发达国家的专有产品。能生产高技术产品的国家越多,其产生的利益纠纷就越多。世界范围内高技术产品贸易额的提升和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比率的上升都映证了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常态化的趋势。因此,作为高技术产品外贸企业,必须要适应贸易争端的常态化,学会妥善应对贸易争端。

4.3国家应为我国高技术产业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环境

国家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保障高技术领域外贸企业的权益,均衡我国出口商和进口商、内销商之间的利益。国家应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完善产业链,使企业达到利益最大化,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拥有强有力的竞争能力。同时,国家还要通过提高自身国际地位为我国高技术产业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环境。

4.4销售高技术产品的外贸企业必须熟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及程序及争端解决程序,研读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是该机制的基石,也是其解决贸易争端的依据。企业唯有认真研读这些规定,才能充分利用它们维护自身利益,打击竞争对手。熟习争端解决程序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能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申诉、应诉成功的必备条件,提高成功几率。

4.5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外部环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对外贸易行为和争端处理行为

企业在结合自身情况和外部条件进行充分的博弈分析,可以找出一种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对外政策。这一分析方法可以用于决定出口商品价格、是否实行自由贸易、是否申诉、是否应诉等多种问题。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但有章可循的分析可以让企业领先对手得到正确判断,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LauraD’AndreaTyson.Who’sBashingWhom?:TradeConflictsinHigh-technology[M].Industries.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1993:1-17,225-296.

[2]Camb.J.Econ.Changesandtrendsintheworldtradeinhigh-technologyproducts[J].cambridgejournalofeconomics,1995,19(1):225-242.

[3]王佃凯.高技术产业中的贸易摩擦[J].国际贸易问题,1999(2):17-20.

[4]卜伟,刘似臣,韩健.高技术产品贸易争端:典型案例评析与产业发展启示[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452-462.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篇8

一、TRIPS协议产生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缔结以来,共进行了八个回合的谈判。在前七个回合的谈判中,都是以减免关税为谈判的主要内容,从来没有涉及过知识产权。直到乌拉圭回合才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谈判的内容,并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随着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TRIPS协议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一个部分。与此相应,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突现了出来。这样,当今的国际贸易也就有了三大内容,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从贸易的角度出发,TRIPS协议主要强调了以下一些内容: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这反映了作为计算机软件大国的美国的利益,也反映了软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强调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调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尤其是强调了对于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在专利保护上,强调了对几乎所有的发明都应当给予专利保护,统一了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除以上之外,还突出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第一次纳入国际公约的范围。

在合法的贸易中,既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可能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在假冒商品的贸易中,则始终存在打击假冒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论是假冒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和商品包装等,还是盗版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有技术,都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所以,TRIPS协议的原有题目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重点之一是强调打击假冒商品,从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二、TRIPS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在TRIPS协议产生以前,国际上已经有一大批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存在。TRIPS协议在贸易的角度定义或强调知识产权的同时,还明确了它与其中的四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依据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但不包括协议明确排除在外的条款,也不包括两个公约的程序性条款。这实际上意味着,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和版权的保护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协议本身,还包含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可以说,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标准是TRIPS协议加巴黎公约,关于版权保护的标准是TRIPS协议加伯尔尼公约。而且,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保护标准高于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的标准。

TRIPS协议还提到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又称邻接权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处理与这两个公约的关系上,TRIPS协议采取了另一种方式,即在相关条文中列举了或强调了两个公约中某些内容,并做出了适当的修订。这样,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来说,在关于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上,可以只考虑TRIPS协议的要求,而不必考虑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由此看来,TRIPS协议提供的关于邻接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标准,低于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三、争端解决程序

TRIPS协议明确规定,当成员之间就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端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进行协商和解决。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协议,为成员解决各种贸易争端,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争端提供了一整套程序,如争端的发起、磋商、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定、上诉和执行有关裁定的监督等。根据规定,如果败诉方不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胜诉方采取不同程度的贸易制裁措施,直到败诉方完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这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国际上第一次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有了某种贸易上的强制性。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TRIPS协议看作是实体性规定,把争端解决程序看作是程序性规定。

四、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不同类别的成员来说,TRIPS协议生效的日期不一样。根据TRIPS协议的过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有一年的过渡期,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有一个目前一日期起的四年过渡期,也就是说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有五年的过渡,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享有自1996年1月1日起的10年过渡期,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这样,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日起,实际上享有11年的过渡期。

中国无论是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是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都可以享有五年的过渡期。早在1997年,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加入世贸谈判的进展,就已经宣布放弃过渡期的优惠。现在,2000年1月1日已经过去,五年的过渡期已经毫无意义。这实际意味着,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必须完全执行TRIPS协议。中国全面执行TRIPS协议,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是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这既包括有关的法律规定要符合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也包括在实践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包括在有关的进出口贸易中有效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

由于中国的贸易规模增长迅猛,又由于贸易地位不占优势,在与贸易强国发生贸易摩擦的时候,如果在对方国内打官司,那将既不占天时,也不占地利,因此,利用好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多边机制对我国贸易全球化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从表面上看,我国对外贸易摩擦事件的数量似乎也在逐步上升,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并非如此。从研究我国近年来所遭遇的反倾销等有关案件可以看出,案件的数量不是逐年上升而是有起有落,并没有随贸易额的增长而递增。但为什么我国面对的贸易争端是在世界各国中是最多的呢?带着这个问题我刊走访了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

《通商》:目前,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三位,仅次于美、日,而我国所面对的贸易争端为什么是世界上最多的呢?

马宇: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贸易规模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据统计,近几年中国每年的贸易额都在以20%~30%左右的速度递增,尤其出口增加更加迅猛。由于贸易规模扩大过快,在这种前提下,面临的贸易争端自然相对会多一些。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比较成熟,市场经济比较规范,而且对国际贸易规则比较熟悉,再加上美国、日本、德国等贸易大国的贸易规模一直比较稳定,因此遭受的贸易争端相对会少一些。

另外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有些企业没能做到入国问禁、入乡随俗,对国际规则不能准确解读或不够清楚,对出口国目标市场的规则或情况不太了解。这时候就很容易触雷,遭受类似反倾销等事件的贸易摩擦。

《通商》: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有强制执行力吗?如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如何让各成员国改变错误的做法呢?

马宇: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强制性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其对维护国际贸易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它可以使国际贸易争端尽量在公正、公平、合理的范围内解决。现在每年进入启动WTO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件并不太多,尤其是到诉讼这一步。

假如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了贸易争端,一国认为另一国采取的贸易措施违反了WTO协定的义务,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以依据WTO协定到争端解决机构(DSB)。如果当事双方分歧比较大,双边磋商和总干事调解不能解决,就进入到成立专家组仲裁程序,第三阶段才是上诉,其实有很多贸易争端到不了仲裁阶段就已解决,因为各国并不愿意费时费力去打官司。从目前来看,绝大部分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这也进一步证明了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很有效的。

如果某一成员国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DSB裁定违反了WTO的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国未在有效的时间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DSB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国可以进行报复。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裁定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性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也就是说,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来弥补该国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造成的影响。

《通商》:那么,这种交叉性报复对发展中国家等弱势国家是否更为不利?

马宇:站在一些贸易小国或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讲,确实有其不利的方面。如果发达国家禁止欠发达小国10亿美元的出口,那可是关乎其存亡的一件大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其开放程度也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因此,它的报复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很微弱的,根本无法对发达国家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害。

但WTO成立13年来,发生贸易大国报复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很少,也许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总觉得自己处在弱势地位,不敢与发达国家发生贸易争端,以免招致报复而利益受损,造成灭顶之灾。然而从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本身来说,其对中国等相对弱势的国家来讲是一种支持与保护,对于那些霸道强势的发达国家,我们可以绕开它们不合理的法规,将贸易争端案件直接到WTO,这种国际规则对那些强势国家来讲更是一种约束,一种遏制。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我们不是更有利么?

《通商》: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保护伞”,只是我们还没能更好的利用它?

马宇:是的,由于中国的贸易规模增长迅猛,因而树敌较多,又由于贸易地位不占优势,在与贸易强国发生贸易摩擦的时候,如果在对方国内打官司,那是既不占天时,也不占地利,因此,利用好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种多边机制对我国贸易全球化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其实,贸易战也并不是一定要互相报复,而是以相互让步的方式和平解决。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缓和矛盾的机会,提供了一个为大家重新磋商、重新调整方案的平台。

《通商》:企业在遇到类似反倾销等不合理贸易摩擦时应该怎么办?如何加以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马宇:对于企业来说,应该随时向政府有关机构,如国家商务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信息。当企业认为出口国针对自己的贸易行为实行反倾销等措施不合理,应立即着手向中国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报告情况,由商务部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WTO反映相关事件或提讼。这也要求企业熟悉WTO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国对自己的贸易行为实行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了WTO的规则,并为政府提详细的行业性资料,有效地利用共同的游戏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企业只有在了解和熟悉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基础上,才能在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借助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利用情况如何?

马宇:我国在WTO的研究方面投入力量比较大,除设有中国驻WTO代表团外,商务部还有专门的WTO司、条法司、公平贸易局,这些机构能够协调处理有关事务,对企业遇到的一些问题给出意见,并帮助企业权衡利弊讨论方案――是通过双边机制解决还是通过多边机制解决好,并分析哪一种规则对我们更有利。此外,行业协会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由于行业协会比较政府更加熟悉专业市场,对行业发展状态与行业规则研究透彻,它们可以给企业预警与市场分析,提供相关的应对措施。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篇10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

中国加入WTO已经十年了,给发展中的中国既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又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与外国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摩擦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方面在世界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最为严重,许多国家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歧视性数量限制等手段,使我国的出口贸易频遭严重的打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种针对我国的,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为数不少。能否有效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有关纠纷,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WTO关于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它兼具国际仲裁体制和国际司法或准司法体制的某些特点,集合各种政治、法律方法的全新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在非歧视待遇、反倾销与反补贴、知识产权方面有重要作用,并且WTO首位总干事RenatoRuggiero曾把它视为是“对发展中国家平等贸易地位的重要保证”,即引入一个有法律效力的、采取第三方仲裁模式的机制,会使较小、实力较弱的国家获益。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确获得一些维护,但在很多时候发展中国家依然处于劣势。

一、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障碍

首先,国际贸易体系本身的结构性不平等,客观上限制发展中国家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本国利益的积极性。发达国家可以轻易的通过诸如撤销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单边取消贸易优惠政策等手段威胁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不能不考虑提讼的机会成本。一旦实际的贸易损失超过道WTO的潜在收益,就不会在有国家愿意选择后者。

其次,在WTO提讼所需要成本较高,这对于那些缺乏经济实力的国家非常不利。完成“提讼、专家组调查、听证程序、最后裁决”这一系列程序,需要高度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机构以及高效的国内行政系统,而实际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并不具备这些条件,而求助发达国家律师和专家其高额的费对于发展中国家又是严重的障碍。

第三,随着WTO的贸易规则涉到得领域越来越广泛一些“非国家行为体”开始参与到多边贸易体系之中。如各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WTO上诉机构把这些团体称之为“法庭之友”并确定他们的提案可以作为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正式文件。很多非政府组织、国内政治行为体等“法庭之友”都成为发达国家进行政治渗透的工具,这更加充实了发达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力,也必将对争端解决趋势的发展产生影响。

由此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司法核心的上诉机构虽然在维护中国家平等贸易方面做出过积极的努力,但由于世界贸易体系本身结构性不平等,发展中国家实力、资源的匮乏,他们依然处于劣势。

二、发展中国家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1、谨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贸易争端发生时应以磋商为主、专家组程序为辅的原则,忌讳随意采用报复措施。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提供了很多争端解决途径,充分利用磋商、调解、调停等资源性争端解决方法。长期健康的贸易关系应该是以双赢的形式呈现,长期的贸易伙伴在大量的交易过程中产生分歧是正常的,因为双方都要实现多元化目标。充分发挥磋商、协调等方式的作用可以降低成本,也为长远贸易打下基础。

2、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

任何与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就应当被允许参加磋商;如果该第三方已经将其存在实质利益的事实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它同样应当被允许参与专家组程序;在其他争端当事方呈送上诉通知书后25日内,第三方还可以提交书面诉状,说明其作为第三方参与上诉的意图、根据和支持其立场的法律理由。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恰当运用“第三方制度”既能保护实质利益不受损害,又能身临其境的观察争端当事双方解决贸易争端的战略和技巧,学习他国经验,吸取他国教训。例如我国就多次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的审理。在日本紫菜、美欧飞机补贴案中表明立场,参与规则的澄清和解释,从规则角度维护了我国的贸易利益,同时也积累了经验。

3、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建立争端咨询研究机构

WTO争端解决机制形成的是国际法律体系,所以它所受理争端像国内法律体系一样需要律师的介入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WTO争端解决需要代表政府的外交和外贸主管机构的官员,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精通国际法于WTO规则、外语熟练的高级律师。无论是企业、行业组织还是政府主管部门都需要依靠这类专业法律服务人才方可在WTO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成竹在胸。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规则是一项大工程,单个的研究者在短时内恐怕难以完全胜任。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学术团体也可以在这方面做许多工作,如研究工作的组织和分工协作、各种必要条件的准备等。真正建立专业团队才是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中取得胜利的有力支持。

4、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增设损害赔偿责任

当发展中国家胜诉,而败诉方是发达国家时,发展中国家所花费的成本可以裁定由发达国家的一方支付,并且对发展中国家在争端持续期间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当发达国家的某种措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失,发达国家一方应对受害的发展中国家赔偿,这种损失应追溯到从发达国家使用这种措施的时间算起。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在它这几十年的运用中,已明显可以看出它在解决争端问题的重要性。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合理、充分、有效地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应加以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几十年的发展中一直在解决的模式、程序规则等方面的缺陷,使机制完善。其中如何减轻发展中国家负担使其利益真正得到保护成为问题关键,创造公平的贸易环境是自由贸易的基础。在今后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最大限度的运用最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将让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最大程度收益。

参考文献:

[1].余敏友,,WTO争端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J]法学评论,2001,(05)

[3].杨荣珍,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与评析,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篇11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1](以下简称《争端解决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了,这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重要步骤和措施,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可以相信,该协议对于中国和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将起到重要的维护和促进作用,对于未来的中国—东盟自有贸易区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框架协议》简介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各国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拓展经济合作的空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从该文件签署生效以来,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在短短3年内就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双边贸易额在2002年为547亿美元,2004年就突破了1000亿美元,东盟已连续12年是中国的第5大贸易伙伴,也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中国也已经成为东盟的第6大贸易伙伴[2].这充分证明了《框架协议》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和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蕴含的巨大潜力。

作为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该《框架协议》包括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3].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未来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在自由贸易区建立以后,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政策,取消各种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基本实现自由化。这为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自由货物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个宏观性的法律文件,《框架协议》规定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谈判时间安排、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框架、“早期收获方案”[4]、多边最惠国待遇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定是贸易规则的制定,包括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等,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自由贸易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安全阀”。为此目的,《框架协议》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中国与东盟将逐步制定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基本贸易规则,特别在第11条提出要制定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的正常运转。这样,《争端解决协议》就应运而生,在2004年11月29日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的第八次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得到签署。应该说,《争端解决协议》是实施《框架协议》的核心机制之一,它的生效进一步加强了《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使中国与东盟间全面的经济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争端解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一个国家和一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组成,11个成员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文化信仰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可以想象,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解决各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争端,是对自由贸易区及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挑战。因此,《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内容就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成败具有了决定性的影响。下面予以简要介绍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争端解决协议》的性质[5].《争端解决协议》具有多边性,这是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种多边性表现在:《争端解决协议》的缔约方并不是中国与东盟,而是中国和东盟的10个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一个拥有11个缔约方的多边协议。在该协议中,各缔约方享受平等的权利,能够利用该协议规定的多种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各缔约方就《框架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通过该协议来解决。

2《争端解决协议》的适用范围。《争端解决协议》第2条全面规定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争端解决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于《框架协议》的范围包括其附件,各缔约方也可以继续根据《框架协议》缔结更多的协定,因此《框架协议》的内容除目前已经达成的协议之外,还包括将来依据其缔结的所有法律文件。另外,缔约方的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根据《框架协议》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在《争端解决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这就为各缔约方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各缔约方的经贸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管辖范围非常广泛。

另外,由于缔约方之间的争议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条约的规定,因此需要确定具体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此问题,《争端解决协议》规定该协议并不妨碍缔约方根据其他条约的规定解决争议的权利。但是,如果争议当事方已经选择根据该协议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一种以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则当事方就不得再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这样,《争端解决协议》就对根据其启动的争议解决拥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管辖权,从而提高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3磋商。《争端解决协议》为了高效、及时地解决争议,规定了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供争议当事方选择适用,从而体现了该协议的灵活性。

《争端解决协议》第4条规定了通过磋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只要缔约方根据《框架协议》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遭到损害,或者《框架协议》任何目的的实现受到阻碍,则缔约方可以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磋商请求[6].磋商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争议措施、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等。接到措施请求的一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如未能遵守时间限制,则请求措施的缔约方可以直接要求组成仲裁庭来处理争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既突出了磋商特有的灵活性,又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使磋商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4调解。《争端解决协议》第5条规定了调解制度。根据该条,争议当事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调解。调解程序以及当事方的立场均为保密信息,调解也不得对任何一方的权利有不利影响。

5仲裁。从篇幅和规定的详细程度来说,《争端解决协议》无疑对仲裁最为重视,在第6、7、8、9条中详细规定了仲裁的相关问题。

对于仲裁庭的设立,协议第6条规定,如果在收到磋商请求的60日内或紧急案件情况下的20日内无法解决争议,则请求方可以书面告知被请求方要求设立仲裁庭,同时要说明理由,包括争议措施、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由于该协议并未设立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争端解决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设立仲裁庭实际上是自动的,只要申请方要求设立,仲裁庭就可认为是成立的。

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协议第7条作了详细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组成是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公平、公正地处理争议具有很大的影响。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争端解决协议》采取了当事方各自推选仲裁员的方式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该由3人组成,争端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双方共同选定并且为仲裁庭主席。如双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则应请求WTO总干事来指定仲裁庭主席。该协议对仲裁员的选择也有严格要求:仲裁员应该是熟知法律、国际贸易、国际经贸争议解决等方面知识的专家;仲裁庭主席还不得为争议当事方的国民,也不得在争议当事方领土内拥有惯常住所或为任何一方当事方

雇佣。

协议第8条规定了仲裁庭的职能。仲裁庭主要是对争议作出客观评价,包括争议的事实问题、《框架协议》的适用性以及其遵守情况等。如果仲裁庭认定某一措施与《框架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则应建议被申请方使该措施与《框架协议》的相关规定相符合,并就被申请方如何执行建议提出方法。但在调查和建议中,仲裁庭不能增加或者减少《框架协议》所规定的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审理争议,根据陈述、辩论和相关信息,向争端当事方提交报告,在提交最后报告前还应给予当事方充分机会复审。仲裁庭应当根据一致意见作出裁决,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多数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端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仲裁庭并不能作出命令要求缔约方政府采取何种措施。这是尊重缔约方的体现。

6执行。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而争议解决的核心是落实,也就是能否得到执行。《争端解决协议》第12条规定了执行方面的事宜。根据该条,被申请方应当遵循仲裁庭的决定,将其执行裁决的意向通知申请方。如果不能立即执行,被申请方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执行。如果争端当事方对于被申请方的执行是否符合《框架协议》发生争议,则他们应将其提交原仲裁庭来裁决。

7补偿和中止减让。由于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因此被申请方如果未能执行裁决,则其

须给予申请方必要补偿;申请方也有权中止依据《框架协议》给予被申请方的减让或利益。但是,《争端解决协议》规定上述措施仅是暂时性的,在价值取向上并不鼓励争端当事方采取,而是认为执行裁决才是最为重要的出路。

三、《争端解决协议》与WTO争端解决机制[7]的比较

《争端解决协议》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作用和地位类似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框架协议》得以落实和维持的基本制度和保障。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说既有相同点也有自己的特色:

第一,在争端解决制度设计上,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价值取向、争端解决方式、时间限制等方面与WTO争端解决制度设计存在很多类似之处,在许多用语上也相同。例如,WTO和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都强调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是使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符合条约,并不强调通过补偿或中止减让等手段来解决争端,因为补偿和中止减让乃至交叉报复都会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争端当事方经贸关系的提升[8].在时间限制方面,两个争端解决机制都注意避免使争端解决程序拖延过长,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时间限制,使得争端解决的效率大为提高,防止争端解决久拖不决。另外,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WTO,例如在当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WTO总干事指定主席[9].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吻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前者与国际社会潮流的接轨,使其具有先进性。

第二,由于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也就决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也必须符合这种特点,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例如,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强调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并没有设立常设机构和上诉程序来负责争端解决,其法律程序上的正式性略显薄弱;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类似于司法程序,拥有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专门分析法律问题的上诉机构等,其准司法的性质非常明显。再如,由于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核心问题是货物贸易,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产品贸易,因此其程序设计上就不需要非常正式和复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管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因此针对性就不是很强,而是更强调程序的正式性。总体来说,由于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毕竟只是一个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因此争端解决的制度设计上没有必要完全模仿WTO,而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设计,以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可以发挥仲裁的优点,是明智的选择。

四、《争端解决协议》的意义和重要性

规则最大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规则本身,而在于规则能否得到落实和遵守。对于《框架协议》而言,它的落实和遵守需要《争端解决协议》的保障,《争端解决协议》的意义和重要性就凸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争端解决协议》是实施《框架协议》的各项原则和措施的有力保障

众所周知,任何实体法都需要相应的程序法来保障其有效实施,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还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系列贸易协议,都需要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这些规则、协议的执行。因此,《争端解决协议》与《框架协议》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没有完善和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协议》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就无法妥善解决,未来自由贸易区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界定和保护,自由贸易区的前途就要蒙上阴影。因此,正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所发挥的作用一样,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争端解决协议》的制定和生效对于《框架协议》的实施有着任何其他协议都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框架协议》赖以实施和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

2《争端解决协议》借鉴了国际通行原则,又富有自身特点

《争端解决协议》是一个在内容上比较完备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对于解决中国和东盟成员之间可能出现的贸易争端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中国—东盟贸易体制在稳定性及可预见性方面起着核心作用,也使争端解决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协议的目的在于保证争议得到积极解决,为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种有效、可靠和规则取向的制度性安排。

3《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范围广泛

协议规定,任何根据《框架协议》及其附件和未来文件而引起的争端都可以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因而该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范围非常广泛。同时,任何影响《框架协议》履行的成员方任何级别的政府措施所引起的争端都可以通过该机制来妥善解决,从而在为《框架协议》范围内解决所有争议奠定了基础。这种安排使中国与东盟间可能出现的争议能运用自身的力量妥善解决成为现实,为中国和东盟处理好经贸关系提供了保障,也是南南合作中通过法律方式解决争议的有益探索和积极进步。

4《争端解决协议》规定了以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强调了仲裁的特殊作用

为了妥善解决争端,协议规定可以利用多种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协议文本中规定争端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这种多元化的做法有利于争端各方灵活利用各种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而不拘泥于争端解决的形式要求。特别是,仲裁所具有的一裁终局性、时间限制等特点使其具有较大的法律约束力,使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得到保障,做到了有针对性地设计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5《争端解决协议》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比较完备

为了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具有效率,协议在争端解决的程序方面给予了特别注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程序规定。以仲裁解决争端为例,协议在仲裁庭的任命、仲裁员资格、仲裁庭的组成、职能、权限、仲裁程序等方面都予以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时间上,协议的规定非常明确,对程序各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给予明确限制,保证了争端解决运行的效率,避免了不必要的拖延。另外,考虑到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殊需求,协议还对争端解决过程中透明

度问题和保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6《争端解决协议》为各成员参加争端解决提供了可能性

《争端解决协议》还特别照顾到了自由贸易区各成员的要求,使各成员有机会参加争端解决机制。由于东盟内部成员的情况千差万别,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在不断发展中,因此争端解决机制必须照顾各方对于这一机制的不同需求。为此目的,协议特别规定了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过程的特殊规定,从而使非争端直接当事方也可以参加到争端解决过程中来,使得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广泛性,同时也使协议带上了崭新的烙印。

在国际贸易法中,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之一,是多边贸易体制保持稳定性的前提之一,也是贸易往来能够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正常进行的基本要求[10].这一点在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也不例外。事实上,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自由贸易区的规则将无法实施,自由贸易区的前途就要受到影响。从这一点上说,《争端解决协议》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基石之一。

众所周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3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15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区域经济区[1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它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但这么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区,进行长期的、全面的经济合作难免会出现争议。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贸易争端发生的背景基本上是因为各国文化传统思想意识不同、政治制度不同、经济架构不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从而促使各国经贸政策各有差别。因此,合作中产生争端是正常的,但必须要建立、健全健康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可以预见,《争端解决协议》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为这一雄心勃勃的计划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其意义和作用值得高度重视。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正在一心一意、专心致志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我们迫切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和平环境,我们需要与周边国家建立和睦和友好的合作关系。中国与东盟在地理上连成一片,在经济上互补性强,在政治上也历来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因此,中国和东盟有充足的理由进行全面的经济合作,也有较成熟的全面合作的客观条件。中国和东盟之间的《争端解决协议》的签署和生效,预示着中国与东盟进行全面的经济合作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这种强大的生命力来自各国的共同利益,来自于按照游戏规则进行全面经济合作的自觉性和可能性。

[注释]

[1]关于该文件的文本,请见商务部网站:http://gjs1mofcom1gov1cn/static/co[10]mn/af/ah1html/1,2005年8月26日访问。

[2]见新华网报道,http://news1xinhuanet1com/newscenter/2004-10/21/content_21208181htm.2005年9月16日访问。

[3]关于该《框架协议》的内容简介,见新浪网报道,http://news1sina1com1cn/w/2003-11-06/145344060731shtml,2005年9月21日访问。

[4]该方案的目的是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自由贸易区的好处,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见前注。

[5]杨国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框架协定〉的作用和意义》,首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发言稿。

[6]该条款中关于磋商事由的规定与WTO《GATT1947》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在文字上基本相同。

[7]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详细内容,参见沈四宝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第14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见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21、22条的规定。

[9]见《争端解决协议》第7条第3款的规定。

国际贸易的争端范文篇12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争端;对策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中美农产品贸易额逐年增加,从2011年开始,中国已超过加拿大成为美国第一大农产品进口国。而同时,美国也成为我国第四大出口市场,仅次于日本、欧盟和东盟。两国互成为彼此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大国,贸易争端日趋激烈。

一、中美农产品贸易争端现状

1.关税壁垒的实施。由于美国农产品主要采用农场式经营方式,高科技、机械化的作业方式得到普遍使用,使得美国农产品价格与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价格相比,价格较高,缺乏竞争力。因此,美国对来自包括我国在内的农产品出口商征收较高的关税额,如美国经常采用关税配额、调节关税和农产品特别关税保护措施等手段,征收平均税率达到11%的高关税水平,据统计,美国农产品最高税率曾达到440%,其中,家禽20%,乳品139%,食糖185%,同时对195个税目的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可见,较高的关税税率成功地限制了美国农产品的进口数量,但另一方面也极大的削弱了我国农产品出口商的竞争力。

2.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1)反倾销的滥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不断增加,竞争优势不断增强,美国一些企业频繁递交反倾销立案申请,甚至有些产品如蘑菇罐头、猪鬃毛刷等遭到多次反倾销指控,然而,最后无论结果如何,都给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信誉与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种滥用反倾销行为,不仅给美国消费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造成一定损失,同时也打击了我国出口商的出口信心,不利于自由贸易的发展。

(2)高额补贴。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对本国农产品出口实施补贴政策,从2000年以后,美国给予农产品平均每年的补贴高达190亿美元,同时对农产品相关的开发计划也在不断增加补贴,补贴规模一度达到2860亿美元。美国实行的高额补贴,对美国农产品的农场主、农户来说,可以不必担心价格的问题,有助于其在国际市场的出口竞争,但同时对其他竞争者来说破坏了自由贸易的公平环境,导致贸易摩擦的发生。

(3)新型贸易壁垒的限制。近年,随着环境、安全、技术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些绿色壁垒、技术壁垒也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广泛使用,并且呈现标准越来越高的发展趋势。如最近的转基因食物安全问题,农药含量问题,包装材料问题,黄曲霉素含量问题等等已成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限制进口的新方法。

二、中美农产品贸易争端产生的原因

1.中美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我国农产品出口保持稳定增长状态,出口种类主要集中于畜产品、水产品、坚果等产品上,虽然出口规模不断增大,但对美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相反,美国对华出口规模增加更为迅速,仅2011年,出口规模就已达到232.58亿美元,是我国同年出口美国的近4倍。

2.中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由于经济实力雄厚,科学技术领先,因此,在农产品生产上可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农产品生产技术距世界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如成本高、科技含量低、种植分散,无法形成规模效应、种植绿色产品,符合发达国家进口标准等,这些因素成为两国发生贸易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造成了美国在对华实行农产品技术、绿色壁垒时,我国出口商往往无法达到美国的进口标准,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受到阻碍。

3.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自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之后,贸易保护主义又重新抬头,美国为了增加美国农户的收入,保护本国农产品商的生产利益,通过提高出口补贴、设置技术、环境、绿色等非关税壁垒,降低我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而农产品是一国的根本,在货物贸易中较为敏感,美国采取多种限制进口措施会触及各国的利益底线,容易引发贸易争端。

三、缓解中美贸易摩擦的对策分析

通过上述中美农产品争端发生的原因分析,以下从我国如何提升对美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的角度分析缓解中美贸易摩擦的对策:

1.提升出口抗风险能力。首先,我国出口企业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利用国家贸易规则维护自身的利益,加强学习国外对于农产品进口的标准要求,积极在本国生产过程中按照标准、规范实施生产、加工。其次,建立同行业联盟,形成拳头力量,共同协作面对国外发起的反补贴、反倾销等立案调查,企业要积极应诉,避免“搭便车”行为,通过共同努力应对国外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2.改善农产品出口结构,增强出口竞争力。我国现今的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够合理,初级产品比重过大,深加工产品比重过小,因此,今后我国一方面要立足本国资源优势,增强我们传统优势的农产品竞争力,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农产品出口结构,提高技术水平,研究安全、健康、绿色的深加工制成品,使得产品在出口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实现同等竞争的状态。

3.完善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争端。面对现今的农产品贸易争端,我国应积极完善进出口预警机制,在争端发生前,提高应对和解决的能力。首先,通过学习国际贸易规则,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进出口农产品已发生摩擦的问题进行预防和妥善处理。其次,加强对自身产品生产的监控,尽快与发达国家生产标准接轨,避免有争议的事项发生。最后,应本着公平贸易、自由贸易的原则实施农产品贸易,不要因为他国的限制进口措施,而采取贸易报复手段,此种行为只能是两败俱伤的结局。因此,我们要妥善处理争端,共建和谐、公平的自由贸易环境,实现双方互利互赢。

四、结语

中国是人口大国,也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产品的生产、安全关联到13亿人口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问题。特别是中国对美国的农产品贸易,我们应正视彼此的差距所在,加强自身的科技发展水平,政府、企业与农民共同努力发展我国的农业,生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减少与美国的贸易摩擦,实现最终的和谐发展、贸易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曦,帅传敏.中美农业贸易的互补性研究[J].经济问题.2010(04)[2]赵志超.当前中美贸易摩擦探析[J].中国国情国力.2011(08)

[3]赵淼.中美贸易摩擦:现状、趋势与对策[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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