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概念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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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篇1

“媒介伤害”的概念界定

“媒介伤害”是一个基于媒介批评和法学实践而提出的概念,泛指受众在使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过程中,由于媒介传播的内容包含不雅不敬、色情、暴力、亵渎、侮辱、诽谤、歧视等负面信息,或者传播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从而引发接受者情感上的不快、痛苦,以致造成精神、名誉和地位等的无形损失。

这一概念中的“媒介”只是造成“伤害”的载体,给受众带来伤害的不是媒介本身,而是媒介的内容,即附加于媒介载体的信息、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关的媒介操纵者和使用者。其一是指那些含有不当信息的媒介内容,它们直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由此给受众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比如渲染色情、暴力的电视节目或网络视频本身会给未成年人的心智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又如在网络BBS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帖子。其二是指那些本身并不包含有害信息,但由于使用权的问题而对传播对象造成伤害的媒介内容。如,用户在网站上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信息,或者未经授权包含他人肖像的照片。虽然以上信息和照片的内容本身未必有害,但这些信息的行为本身也会给他人的隐私或肖像权带来伤害。

从媒介伤害的客体来看,受害者可能是自然个体,也可能是社会团体、教派、某一地域甚至是民族或国家。对个人而言,因他人使用媒介不当而造成伤害的客体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个人的精神性人格权益,包括姓名权(对组织而言可以是“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隐私和一些其他人格利益。此外,个人可能因先前的经历与一些事物产生特定的关系,当相关的特定的事物、人物遭受侵害时,也可能产生对其的精神伤害。

群体性的媒介伤害,最典型的是2006年丹麦的报纸日德兰邮报和挪威的两家报纸引发的大规模抗议。它们先后刊载了12幅关于伊斯兰教创始人的漫画,全球范围的穆斯林都认为宗教感情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媒体伤害的成因

首先,媒介的“双刃剑”特性是“媒介伤害”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阿奈博格传播学院的小奥斯卡・H・根地教授认为,媒介传播对受众也有负面作用。他将传播媒介的受众分为“作为公众的受众”、“作为市场的受众”、“作为商品的受众”和“作为受害者的受众”,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对“媒介伤害”概念的一个理论支撑。这种伤害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间接的伤害是由那些错误表征和边缘化所引发的)。媒介批评家们只要使用这样的批判框架――把受害者定义为无力保护他们自己的人,他们的批评就会成功地获得他们所期待的公共反应。”“虽然并不经常发生,媒介批评家不时认为存在这样的成年人群――他们可能没有能力保护他们的成员去抵御那些微妙的出版诉求。”[1]

事实上,“媒介伤害”并非媒介批评家臆想的产物,而是在媒介发展史上必然存在的现象。因此,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有专门的“将伤害最小化”的条款[2];只不过在媒介发展的不同阶段,媒介伤害的程度有别罢了。例如:美国在19世纪,儿童代替妇女被视为“受危害的群体”,因为他们容易“被电影内容教唆出社会怪异行为”。“在20世纪,忧虑的焦点在接受的危害性上,媒介信息如何可能使受众蜕化变质”。[3]20世纪60年代,广播电视“对公众产生某种异乎寻常、近似催眠的魔力,据说这种力量比任何印刷文字所造成的威胁更可恶、阴险得多”,“‘不负责任’的广播电视对公共利益特别有害”[4];美国儿童委员会指责电视已经误入歧途,“被用来进行毒害我国儿童心灵的商业宣传”。[5]

其次,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管理的态度尚不明确,从而使得媒介伤害有机可乘。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管理存在以下4种不同的态度:互联网自由无约束、国家干预、国家和互联网法律关系主体的合作治理、互联网自治。从实践来看,我国采取的是第三种,即通过政府的互联网管理机构与互联网法律关系中的各主体(各网站、ISP以及用户个人)进行综合的治理。此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如全国各级互联网协会、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也是互联网管理的间接主体。这种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理符合互联网的参与性和“无中心”的特点,但技术的发展和规范的管制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多头管理”和在摸索中治理的模式也使得有关部门对网络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以及对网络文化建设的宏观决策滞后,从而使得媒介伤害乘虚而入。

第三,媒介使用者和接受者的媒介素养(MediaLiteracy)参差不齐。

由丹尼斯・麦奎尔等人所著的《大众传播模式论》一书提出:“早年的大众社会理论认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容易受到被当权者操纵之媒体的伤害。但这种理论的影响已经衰落,取而代之的理论认为人们在接收或拒绝大众媒体提供的指导意见时,发挥了自己做主的能动作用。”[6]这说明,受众对媒介不良内容的鉴别能力的强弱,是媒介伤害能否发生的原因之一。

在网络时代,由于互联网这一新媒介的使用规则尚未建立,媒介使用者和接受者在虚拟、自由的新的媒介环境下,往往会因为对网络自由的滥用,以及缺少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容易引发媒介伤害现象。而未成年人因为对新媒体的生态环境缺少足够的认识和免疫力,而在使用中更容易受到伤害。

网络媒介伤害的特点

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开创了一个信息自由传播的新时代,它将各种传统媒体的功能融于一体,为人们满足获取信息、表达观点、扩大交往等社会需求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如果把关功能弱化,有害信息将会借助新的传播媒介迅速扩散,从而使得“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关系紧张。因此,如何既保障人们使用互联网的权利和自由,又能减少和避免因使用互联网而产生的媒介伤害,是一个全球性的棘手问题。

无疑,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同时也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一旦这种自由被滥用,将有可能给无辜的人带来严重的伤害。美国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可以产生4个方面的焦虑:色情文化的匿名传播和扩散;没有质量控制所导致的信息误导,甚至由于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GreshamLaw)的作用淹没真实信息,网络信息的肆无忌惮逼迫传统媒体去追逐传言;互联网对受众无需中介的直接接近,扩大了不负责任的言论导致的潜在损害;各种极端主义者的网络盘踞带来的行为。[7]

常见的网络媒介伤害包括网络诽谤、欺诈、恐吓、骚扰、语言暴力、传播恶意谣言,以及利用恶搞、人肉搜索、黑客技术等手段,披露他人隐私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在这方面,13岁的美国少女梅根・梅尔(MeganMeier)因受到网络攻击而于2006年自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史上最狠毒后妈”传言等事件,也无不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透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与传统媒介造成的伤害相比,网络上的媒介伤害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生的频率较高,在2006~2007年形成媒介伤害的高峰时期。二是媒介伤害的对象由“公众人物”扩大为一般人,这一特点是由网络的“草根性”以及一些网络媒体偏爱炒作的特性决定的。三是受害者低龄化,未成年人也越来越多地成为网络媒介伤害的受害者。四是伤害更为持久,后果更难以消除。即便是已经胜诉的网络官司,也无法在互联网上完全消除相应的有害信息;较之其他媒体更容易对受害者形成“二次伤害”。五是法律诉求更难实现。由于有关法律不完善、刑事立案困难、网上取证困难和成本高昂等原因,许多媒介伤害事件往往不了了之。

从媒介文化的角度来看,网络上的媒介伤害的直接后果是严重地破坏媒介生态环境。由于媒介伤害容易发生,但治理较难,因此出现了“清底公司”[8]、“人肉搜索”等非正常的“消除影响”和报复手段,直接影响健康的媒介文化的建构,并会严重破坏媒介的生态环境。

如何预防媒介伤害

由于当前处于一个借助网络张扬表达权和传播自由理念的时代,因此,采取硬性的网络管治措施来防治网络的负面作用;由业界自发形成的各种行业规则,则由于缺少权威性而收效甚微。因此如何预防媒介伤害就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1.完善网络法规

我国内地从1994年至今出台的互联网政策法规共有50部,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方面的法规还没有[9],因此在面对媒介伤害的立案、诉讼请求之时,有关部门往往会产生无法可依的困惑。在网络媒介伤害无法可依、行业自律不力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网络传播的“趋利避害”,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规来约束媒体拥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同时自律,以减少媒介伤害的发生。

2.强化媒体“把关人”的责任

相对于制定法规等“他律”措施,媒介拥有者和使用者的自律显得更为必要。“互联网的无秩序状态,有时候是创造性的,有时却是破坏性的。”“这迫使职业编辑不仅需要问他们的方针是否合乎伦理,而且还要问是否与现实相关。”[10]2004年6月出台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就有“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拒绝接入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等条款。但纵观近几年网络官司的产生,大多是由于网站管理员未能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引发的。因此,网络编辑的把关行为,应从社会效果和规避网络纠纷出发,重视网络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尊重宗教自由、反对种族和地域歧视、杜绝“恶搞”他人和网络暴力等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传播,从源头上杜绝媒介伤害发生的可能性,从程序上减少媒介伤害发生的几率。

3.加强媒介教育

媒介教育(MediaEducation)是发达国家和地区预防媒介伤害的一个有效途径。我国内地从小学到大学未普遍开设媒介素养的通识课程,民众对媒体传播的内容,特别是新媒体的信息缺少必要的防御心理;受到伤害后又往往不知所措。因此,用媒介教育的方式宣讲媒介道德,推动“文明上网”和“文明办网”,营造一个文明、诚信、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是从根本上避免媒介伤害现象的有效途径;媒介批评学者则应积极利用专业的知识向人们普及媒介知识,探讨媒介的负面影响,帮助公众更全面地认识媒介的特性和本质。

注释:

[1]小奥斯卡・H・根地:《人种、族裔地位和媒介市场分层》,45页,[英]詹姆斯・库兰等编:《大众媒介与社会》,扬击译,华夏出版社,2006。

[2][美]塞西莉亚・弗兰德等:《美国当代媒体编辑操作教程》,367页,展江、霍黎敏译,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8。

[3][美]理查德・布茨:《美国受众成长记》,10页、7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4][美]美尔文・L・德弗勒等:《大众传播通论》,176页,颜建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5]艾德温・艾默里等:《美国新闻史》,695页,北京,新华出版社,1982。

[6][英]丹尼斯・麦奎尔[瑞典]斯文・温德尔著:《大众传播模式论》,祝建华译,9-10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9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是指那些以黑客手段,帮助客户删除含有不利信息网页的公司。

[9]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页:http://www.cnnic.cn/index/0F/index.htm.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篇2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更是公民行使公众知情权的多种表现形式之一。随着信息社会的蓬勃发展,“人肉搜索”逐渐呈现“暴力”倾向,往往会出现网民对被搜索对象的评论、谴责、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以及人身攻击,以至于侵害了他人隐私权。对此,可以通过立法明确隐私权的定位、以及制定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理顺互联网侵权的立法架构等“隐私权保护的法治化路径”加以化解。

人肉搜索

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随着“人肉搜索”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其“双刃剑”效应也不断地发酵:在带来积极进步的同时也存在消极因素,并且对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都产生影响。随着信息社会的蓬勃发展,“人肉搜索”逐渐呈现“暴力”倾向,往往会出现网民对被搜索对象的评论、谴责、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以及人身攻击,以至于侵害了他人隐私权,出现所谓的“网络暴力”情形。甚至于,人肉搜索被称为最恐怖的社会搜索。对其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其发动和参与者通常都是网络上的愤青,他们看见令人愤怒,生气的事就会头脑发热,打抱不平,而失去了理智,导致以上多起人肉搜索案件发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无论是"铜须门"也好,"王菲事件"也好,这些在他们看似正义的行为往往是非正义的。受害者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人肉搜索”一旦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其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

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的保有和利用以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的不受干涉的人格权。首先,隐私权主体只能是生存的自然人。隐私权区别与法人、团体、社会组织的商业秘密权,后者是一种财产权,而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故隐私权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其次,隐私权的主体只能为生存的人。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作为具体人格权的隐私权当然也不能例外。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矛盾

探析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原因。在“人肉搜索”中搜索者无情地搜索和传播他人私人信息,在遭到反对后声称他们对这样的信息享有知情权,被搜索者认为这是对于自己隐私权的侵犯,一方以隐私权申权,一方则以知情权辩护,出现了两种权利的碰撞、冲突。也有人认为,公民的隐私权被他人无情的搜索和传播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但同时表示,他人对于该公民个人信息的搜索是行使知情权的体现,因为知情权的内容包括了解社会信息的内容,被搜索公民与求助公民的关系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事件,该事件构成社会信息的一部分,知晓社会事件中的个体的信息就是知晓该社会信息的一部分,体现了知情权中对于社会信息的获知权。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其实质就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

基于网络言论自由特点。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与传统意义的言论自由相比较,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交互式传播方式使网络传播非群体化。交互性传播是指由用户控制信息的交换而不是中介人,因此用户有可能对自己接受的信息进行选择。另外非群体化的网络的传播使个体本身的言论自由摆脱了对传统大众媒体的依赖,获得全所未有的自由空间。但也正是由于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被打破,而且繁多的媒体信息很容易让人的理性迷失。

网络用户的匿名性与身份虚拟性使网络言论侵权可能性增大。在互联网这个没有国界、没有集中管理的虚拟空间里,用户可以以任何身份出现在社交网络、论坛、电子邮件、聊天室等网络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且,匿名意味着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可以与现实世界中的身份相去甚远。如果涉及侵权,寻找责任承担者会变得更困难。同时,公民个体作为网络传播中大多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可能导致网络侵权更为普遍。

网络言论传播的全球性导致侵权影响力非常大。传统传媒如广播、电视最多只能以一两种形式传播信息,而网络除了可以传送文本,还可以传送声音、图像、影片,还可以建立超文本链接,网络的内容就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

基于道德的审判: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贯穿于整个中国社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郭沫若说:“礼是由德的客观方面的节文所蜕化下来的,古代有德者的一切正当行为的方式汇集了下来,便成为后代的礼。”这种由伦理道德所肯定的行为标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方式。

在大众的眼中,违反道德的人即很大一部分“人肉搜索”的对象应该被惩罚,而现今的法律又无法给予他们惩罚。于是,被披露的背德行为自然成为人们进行群体评判的样本。人们用内化于个人思想中的道德观念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评判,这种标准是先验的、直观的,同时又是非理性的,而当这种非理性遇到网络平台这一言论的放大器时,其延伸的无序性与不可控往往难以预计。网络使得每个网民都成为了审判官,不需要冒风险就可以满足自己的正义感。

基于文化传统:隐私权是西方来的概念,而在中国文化和中华文明中,根本就没有“隐私权”这种说法。中国文化为什么没有“隐私权”这种说法?法律是道德的强制体现,不同的世界观,不同的道德伦理观,其社会形成的法律制度和条文可能完全不同。因为中国是“人本论”的世界观,以“人”为关注的核心对象,而这个“人”的概念指的是“社会人”,并不是“自然人”,中国文化认为一个自然人只有在一个社会中生存,满足社会的期望和要求,能为社会的存在做出贡献的,才是真正的“人”。也就是说人只有组成了社会,拥有社会关系,对社会有益,被社会接受,人才真正成为了“人”,它的基础就在于“人”必须依附于一个群体,也就是“社会”,才有了“人”的意义和价值。所以中国的道德伦理观念是建立在国家、社会、群体、家族、家庭关系上的。

基于法治的缺失:《宪法》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这样从基本法的角度,对公民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作了原则性的保护。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虽然对个人隐私的材料都有特别的规定,对调取、保密和公开听证方面都有限制,但这些规定都是粗线条的,缺乏可操作性。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篇3

3月12日凌晨,笔者撰写了《日本地震考验了中国人的价值观》一文,主要从人道主义、人性的角度呼吁,中国人民应该对受灾的日本民众表示同情。

该文写成后,先后在腾讯、新浪博客上发表,并被两个网站首页推荐。笔者之所以这样做,是意图通过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主流媒介平台获得更广泛、客观的调研数据。果然,在短短五天内,两篇博客共获得72647次的点击率,获得了1555条评论。

根据IP(网络地址)分析,来自除西藏之外中国大陆所有地区的评论占总数的88.94%,来自港澳台和海外国家与地区的IP地址占11.06%,以大陆地区为主;内容上大致可分为四类:其一是诅咒、辱骂类评论,占总量的64.18%,这些评论基本上都是用粗鲁、侮辱性的语言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其二是理性批驳的评论或是有限度的同情,占13.12%,如“不能表现在脸上,不然落人话柄”、“以德报怨也要分清对象”之类;其三是对笔者的理性支持,共计78条,仅占总量的5.02%,为最少,如“自强不是诅咒和幸灾乐祸”、“大灾难面前要有忍让之心才算是真正的中国人”等;其余的275条评论皆为无内容、无价值的评论,如“飘过”、“嗯”之类,占总量的17.68%。

这些数据所搭成的框架,构成了笔者撰写本文的一个重要前提与入手点,也促成了本文所提出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之于当代中国的重要意义已不用赘述,它不但在形式上以各种文化现象、政治思潮乃至执政纲领表现出其重要性,成为百余年中国大陆意识形态的主导性观念之一;内容上形成了丰富、健全的民族主义精神体系之外,从晚清、民国至共和国诸阶段,均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其长盛不衰的影响——只要处于社会转型期,民族主义必冒头并带头。因此,它对于近世中国这一“民族国家”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族主义”也是近一两百年东西方学者在面对东方社会时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支持者认为,民族主义为民族前景之动力、社会进化之原因,若是没有民族主义之力量,民族独立必是奢望;反对派则主张,民族主义乃是走向和平、普世与大同的障碍,“每个民族都有它自己的盗窃、欺骗和背信的历史”(泰戈尔:《民族主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无论主张为何,谁也无法否认,民族主义一直在20世纪以来的世界意识形态中被呈现。而现在我们在中国大陆所看到的民族主义,是否与20世纪以来的民族主义一脉相承?是否真的就是当年以一种意识形态帮助一系列东方国家建立“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

【一】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笔者先转引一个近来在“微博”上被网民转发多次的笑话:

某年,陕西地震了,某些河北人对陕西人说,你们地震了我好高兴啊。陕西人回复:高兴?你疯了?河北人咆哮道:“2000多年前的长平大屠杀,我赵国人被你秦国人活埋40万。忘记历史等于背叛。秦国余孽,我赵国子民与你不共戴天,不复仇不是赵国人!”

这个笑话实际上反讽的是目前高喊对日本“复仇”的中国网民,这个笑话的关键是偷换了“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与“城邦国家”(city-state)的概念。当时赵国、秦国并非“民族国家”,而是“城邦国家”,而今天的“河北”、“陕西”却同属于“中国”这个“民族国家”的范畴之下,自然,“中国”与“日本”也属于两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对中国网民而言,他们必然不会去计较“长平大屠杀”活埋他们祖先40万,但是他们一定会因为“南京大屠杀”而记恨日本人对30万中国人生命的剥夺。

由上可知,中国人所强调“民族国家”的侧重点乃是民族,国人当下“爱国情结”乃是“民族情结”使然。因此,在整个“网络抗战”中,中国网民们的“民族主义”情结大大压倒了“国家主义”。但笔者始终认为,绝大多数中国网民并未真正地领悟“民族主义”的核心价值,而是以一种盲动、激进甚至非理性的态势,从“网上”蔓延到“网下”,形成继“网络民族主义”之后的又一次“伪民族主义”思潮,针对这类思潮,笔者暂将其命名为“民粹民族主义”(pop-nationalism)思潮。

首先,从形式上看,“民粹民族主义”,自我否定了先前民族主义中本身的温和、秩序性姿态,取而代之的是无序、攻击性的暴力言语或行动表达。

从种种例证中我们可以看到,“民粹民族主义”的表达方式多半是极端、暴力的。这类暴力既存在于行为中,也存在于语言里,其本身缺乏一种规范、系统的思想体系内核,其中只有“只破不立”的“红卫兵情结”。语言暴力主要体现在网络上,即用粗鲁、庸俗与暴力的侮辱和恐吓性语言,对不同于自己的意见者或是某个国家、个人进行攻击与人格践踏。附在笔者文章后面的998条暴力、侮辱性评论中,大致内容分类如下:对本人、日本国或该民族等进行目标性人身攻击、侮辱,占46.59%;纯粹无目标性咒骂、辱骂,占39.48%;单纯的脏话占13.93%。

当然,这只是网络上的“民粹民族主义”,在“网下”这一思潮所导致的行为亦是充满暴力。譬如自2005年开始的“反日货”游行,在武汉、郑州、南京与深圳等城市均变成了砸商场、焚烧私家车与哄抢超市等行为。实际上粗通一点点经济学的人都知道,在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这类行为根本不能打压日本经济,这类盲目偏激的暴力行为,只能凸显“民粹民族主义者”的无知。

各类行为,实际上是“网络民族主义”对于“网络暴民”的怂恿,使其迅速成长为“社会暴民”,进而催生出了“民粹民族主义”这一怪胎。毕竟,互联网是“可隐身”的“平权社会”,兼之又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管,因此从“语言暴力”过渡到“行为暴力”仅一步之遥。

其次,从成因上看,“民粹民族主义”实质上是近些年来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也是青年民众寻求精神发泄的一个出口。从某种程度上讲,“民粹民族主义”构成了维护短暂性稳定、转移部分矛盾的减压阀。

中国的改革开放、国家建设已经保持了30年的高速增长,在整个过程中,高失业率、高腐败率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资本积累、观念更新到一定程度,整个社会肌体必然会产生一种类似于人类注射疫苗之后的发烧,进而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小部分的震荡,经济学家曾经将其命名为“阵痛期”。这种“阵痛期”其实不难理解,也不奇怪。

笔者在这里打一个比方,当下中国就好比一个保持快速且一直长跑的选手,在奔跑的过程中,会感觉到呼吸困难、韧带紧绷以及肌肉胀疼,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有很多,譬如停下来好好休息,或是更换一下奔跑的姿势,甚至还可以用冷敷、按摩疗法等等,但唯独万万不可靠吸食麻黄碱或服用兴奋剂等毒品缓解疼痛。吸食最快,也最管用,但直接毁掉运动员的身体,一旦成瘾,等于从人变成了鬼,莫说长跑,连走路都困难。而“民粹民族主义”恰恰就是一针维护社会稳定的兴奋剂,断然不能像积累经济财富一样搞“短平快”,而要以长期、科学的策略进行有效疏导。转移矛盾的方式多种,但调动民意,利用“民粹民族主义”来泄愤无疑是其中最愚蠢的一种。

最后,从后果上看,现代青年中,相当部分已有一定的“民粹民族主义”的倾向。

所谓“民粹民族主义”,实际上是对于精英意识的反动,是对于人性中暴力、群氓等原始动机的返祖。一个成熟的民族,是不会用暴力来解决任何问题的。

但关键恰恰在于,“民粹民族主义”已经进入当下部分中国青年的思想深处,只要国外风吹草动,国内就骂声一片,有时甚至发展成局部的打砸抢,给高校秩序、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的隐患。尽管其中有相当多的贫困大学生、低收入社会青年确实值得同情,但是若假借“爱国”之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制准则,可恨远远大过可怜。

【二】

在不同时代的中国社会,曾有三个词流行过,一个是民族(nationalities),一个是人民(people),一个是百姓(plebs)。这三个词反映了中国人作为人群在公共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在上述三个名词中,没有任何一个词带有“公民”(national)这个词语的意义内核。因为这三个词都是群体性、整体性的,反映了大多数中国人的从众心理,即将自己划入某种人群当中,形成人云亦云的群体无意识,这是被以家庭为核心的中国古代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实际上,“公民”才是启蒙的精神核心之一。对“公民”意识的强调,乃是强调每个人对于国家、民族的关注与热情。

笔者认为,“民粹民族主义”盛行,贻害有二。首先,精英意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就是整个民族信仰的缺失。其次,“民粹民族主义”说到底就是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市侩主义,它甚至会将社会引入暴力的深渊,“先知与先觉意识”更是子虚乌有。

上世纪90年代“网络民族主义”、“民粹民族主义”勃兴之后,中国的“民粹民族主义者”先后将矛头对准过北约、美国、日本、韩国、印尼、印度等世界一大批“敌对势力”国家。然而,有一定反讽意味的是,曾经在北大讲坛上斥责克林顿及美国政府的北大女生马楠,毕业后就嫁给美国人,移民至美国;掀起《中国不高兴》的“民族主义狂热”的书商张小波、作者宋晓军也被传已移民至欧美发达国家。说到底,“爱得咬牙切齿,恨得刻骨铭心”其实都是作秀,作秀的本质就是一种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市侩主义。

【三】

俄国民粹派有句名言,“谁不和我们在一起,谁就是反对我们;谁反对我们,谁就是我们的敌人,而面对敌人,就应该用一切手段予以消灭”。这也可以用来概括中国“民粹民族主义者”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因此,民粹民族主义的可怕,决非危言耸听。

但是笔者在这里大加批判“民粹民族主义”,并非只破不立,而是意图构建一种新的民族主义思潮。民族主义指引中国前行达百余年,其效应不言自明。中国需要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有能力也有可能指引中国前行。

在此,笔者“破”的概念是“民粹民族主义”,“立”的概念则是“精英民族主义”(Elite-nationalism)。精英民族主义并非是弱化、放弃人与人之间先天的平等意识,相反,精英民族主义更强调平等、公正与理性。它强调的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必须要明确“民族精神”,必须要正视当代中国的现状,并非每个人都有能力创造历史。我们需要认同“民族精神”是由一批在观念、行为上有着影响时代并可代表民族利益的人群所承载的。

任何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社会都有其精英阶层,当代中国也不例外。“精英”阶层拥有知识地位与话语权力,比普罗大众更具备洞察时代、分析历史的眼光。因此,他们理所应当地成为民族的代表,发挥改写历史的意义。

中国的“精英阶层”其实不但是传统文化的传递者,更是民族精神的赓续者与民族利益的维护者——试问,在抵御外侮时、面临外族侵略时,哪一次不是精英们——戚继光、林则徐、魏源、孙中山、陈独秀、周恩来等人带领、激励民众愤而反抗?“绿林部队”、“土匪武装”等乌合之众在民族存亡、大厦将倾时又何曾自觉地发挥过像样的作用?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篇4

【关键词】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对策

韩国是亚洲国家中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据全球性社交营销机构“WeAreSocial”于2012年的报告,韩国互联网的普及率为83%。韩国早在2004年就提出“U-Korea(韩国泛在网络)构想”,致力于构建让人们随时随地都可用来处理日常生活的网络。然而,韩国“无所不在”的网络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带来了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问题,青少年的网络失范行为尤为严重。

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概述

据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2009年的统计,韩国4900多万人口中,约有3658万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给韩国民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感受,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网络暴力时有发生,不良信息随意传播,由此而来的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问题尤为严重。目前,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主要有网络成瘾问题、网络语言暴力问题以及因青少年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而引发的犯罪问题。

网络成瘾问题。随着青少年上网时间的增多,青少年“网瘾”成为韩国社会之痛。甚至有学者提出,18岁以下的韩国人中有30%的人面临着患网络成瘾症的危险。这部分人群每天玩网络游戏,上网聊天的时间超过2个小时。患上网络成瘾症的人,无法忍受没有电脑的生活,遇到网络出点小问题,就会异常愤怒,情绪不稳定。针对这些状况,韩国政府成立了网络成瘾咨询中心,并从2007年起,在韩国100多家医院开展了网络成瘾治疗项目。韩国认为网络成瘾症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①

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症是韩国青少年网络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是指由于过分使用智能手机而引发日常生活障碍的一种症状。据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的“2012年网络成瘾症现状调查”,韩国6岁至19岁的儿童及青少年中,64.5%的人拥有智能手机,其中6岁至9岁的儿童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率为7.2%,10岁至19岁的青少年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率为18.4%,多文化家庭(国际婚姻家庭)与单亲家庭青少年成瘾率略高于平均水平。据韩国XKEEPER公司2013年第3季度抽样调查报告,韩国青少年每人每天平均使用智能手机的时间为2小时57分,个人电脑的使用时间为3小时零9分。青少年一般利用上学和放学路上、课间以及其他零碎的时间上网,接触的有害信息为有害视频、有害网站、有害APP、有害UCC等。

青少年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使用谩骂、诋毁、侮辱、嘲笑等方式,使他人在思想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行为。近年来,国内关于“人肉搜索”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报道屡见不鲜,韩国频繁发生的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同样令人震惊,其中最为著名的是韩国著名艺人崔真实自杀事件。由于不堪网络语言暴力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崔真实留下“人言可畏”几个字后,在家中自杀。青少年作为网络留言的重要参与者,也受到韩国网络环境的影响。韩国青少年参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场域主要包括韩国的著名搜索引擎NAVER、EMPASS、DAUM、YAHOO等的论坛以及个人微博、游戏网络的留言板块、UCC等个人视频上传平台等,实施网络语言暴力的方式包括谩骂、谣言、针对某一特定个人进行诽谤、威胁、性骚扰等。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韩国面临严重的校园暴力问题,如今这一问题延伸到网络世界。在韩国,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以及不良食品被称为韩国社会不能容忍的“四恶”,校园暴力居四恶之首位。韩国教育部每年进行两次校园暴力现状调查,据韩国教育部2013年11月的《2013年度第二次校园暴力现状调查》结果,语言暴力占校园暴力总数的35.3%,居校园暴力之首,其中9.7%发生在网络空间。近年来的统计结果表明,网络语言暴力在校园暴力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仅从2012年到2013年的一年间,这一比例提高了2.4个百分点。其中以女性为对象的网络暴力发生频率明显高于男性。网络上的校园暴力行为主要通过SNS等社交网站的文字发送功能实施,由于智能手机的普及,这种语言暴力行为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虚拟世界到现实世界的青少年犯罪行为。进入新世纪以来,韩国青少年通过网络购买违禁药品、参与网络以及以危险方式会见网友等行为呈现“线上-线下”交互发展的模式。据韩国学者李珉汇2001年的一项调查,韩国青少年利用网络的主要目的为参与网络聊天,76.2%的中学生表示主要聊天对象为同龄的异性,其中40.29%的人在线下见过网友,其中68.3%的人表示与网友见面主要是一起“吃、喝、聊天”,2.9%的人表示与网友发生性接触。据韩国青少年保护委员会2002年的一项调查,通过网络聊天参与性买卖的女性青少年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女性青少年更容易成为网络聊天的受害者。

网络游戏引发的网络也成为一种新型的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据韩国光州成瘾症预防与治愈中心2013年7月针对光州地区2000名中小学生的调查,被调查者中73%的人表示至少参与过一次赌钱的网络游戏,其中27.6%的人表示首次接触网络赌钱游戏是在8岁~10岁之间。青少年利用午休、课间、下课后以及周末的时间参与游戏,其中60.3%的人表示首次尝试赌钱游戏是出于对游戏本身的兴趣,但随后就会产生“也许会赢钱”的期待感,进而发展到寻求兴奋和刺激。韩国学者认为,青少年参与网络赌钱游戏时经历的心理过程与成瘾症者基本一致,无视风险,夸大胜利的可能性是成瘾症最为核心的心理机制。由于青少年的网络行为会延续到其成人后的生活,该现象引起韩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成因分析

网络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韩国社会经历了剧烈的民主运动,民主和自由成为韩国民众最为向往的现代生活理念。与此同时,韩国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论从个人的生活还是从社会文化的层面上,都重视礼教,强调长幼有序。因此,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需要遵循相关的社会道德规范。网络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给予青少年较为宽松的环境,青少年认为网络登录名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不易被察觉;在网络上散布恶意评论时,不需要直接面对恶评对象;网络失范行为具有一定的从众性,并非个人行为。美国犯罪学家爱德温・苏哲兰(EdwinSutherland)曾经提出差别接触理论,认为犯罪是在与他人互动过程中学习来的结果,如果个人在亲近团体中学到的经验有利于犯罪,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则高。随着青少年网络使用时间的增加,开放网络的虚拟社区以及社区成员的共同失范行为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青少年最为重要的社会支持网络由家长、朋友、兄弟姐妹、教师构成,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会引发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研究表明,家庭的教育理念对青少年网络行为产生影响,父母正确的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子女的社会化能力,如果父母的教育过于严厉或过于放任自流,子女的社会化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较差。自我管理能力较差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生活,更有可能转向虚拟网络世界,沉迷于网络。青少年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因此教师对青少年的影响根深蒂固,如果教师默认青少年的网络行为表示,或对青少年长时间使用网络持肯定的态度,青少年网络成瘾的概率就会提高。在社会支持网络中,同龄人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非常重视同龄人对自己的评价,因此同龄人群体的网络行为对青少年产生直接的影响。

青少年对网络失范行为的中立化。青少年犯罪学家马塔扎(Matza)和斯雅克思(Sykes)曾经提出“中立化技巧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并非完全出于对犯罪价值观的认同,一些奉行传统道德观念的青少年会利用中立化技术减轻罪恶感,并将犯罪行为合理化。韩国学者关于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调查研究,同样支持这一理论。据韩国学者李成植(2009)对网络语言暴力成因的研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者认为自己的网上评论是对言论自由理念的实践,一部分人以此来推卸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责任;认为对那些过于恶劣的人,可以进行恶意的评价,以此来否定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的存在;认为网络上的言论不会给对方带来太大的伤害,以此来否认形成伤害的事实;认为大人(或家长)也会经常谩骂、诽谤他人,因此不会批评“我们”,以此来批评约束“我们”的人本身;对于攻击“我们”的人,当然要予以反击,以此来表明忠于团队的立场。

韩国对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管理

针对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问题,韩国政府设置专门机构,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协同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应对。

管理机构和主要法律、法规。韩国网络安全委员会是韩国政府设立的独立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成立于2006年,其前身为韩国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韩国网络安全委员会作为韩国最主要的网站内容分级组织,制订网站内容的分级标准,并对信息传播伦理,净化网络内容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与遵循准则。③

目前,韩国关于互联网的主要法律包括《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条例》、《青少年保护法》、《管理相关法律》等④。这些法律和法规涉及网络管理的方方面面。2001年4月,韩国颁布的《不良网站鉴定标准》提出对互联网内容进行鉴定与过滤的标准。广播通信委员会2007年提出《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其内容包括加强对网上留言的监控、向不良网站的运营商和对网络恶评监管不利的运营商征收罚款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为韩国网络内容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韩国政府还赋予特定岗位的韩国公民网络管制的权利与责任,如信息通信部长官具有网络管制权。根据韩国《电信通信工作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信息通信部长官认定某一信息危害公共安全时,长官个人有权下令阻止或限制其传播。

韩国网络安全委员有权审查有可能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信息源,包括BBS、聊天室等在内的网络空间,并采取相关措施,对“侵害公众道德”、“可能影响国家”以及“可能伤害年轻人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的有害信息的传播进行限制。该委员会设立“有害信息举报中心”,接收网络用户举报。该中心的“互联网巡逻队”,向社会招募志愿者,任何年龄超过20岁的申请者都可以成为网络巡逻者,工作期限为一年④・。韩国是崇信言论自由的国家,韩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言论自由至高无上。但是,韩国在网络聊天管理机制方面,却呈现出高度统一和集中的特点。2007年,韩国政府顶着“干涉网民自由”的巨大压力,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于2008年,将该制度落实到网络管理的所有领域。根据实名制,网民在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时,要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包括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详细信息。

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在净化网络环境、遏制网络暴力、管理青少年网络聊天行为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网络实名制也产生了个人信息泄露、外国公民网络活动受阻等负面影响,人权组织也对这种“阻碍言论自由”的制度提出反对意见。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何去何从,还有待进一步关注。

对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规制。韩国实行的网络实名准入制为青少年网络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由于实施严格的个人认证制度,而且网上的信息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划分,因此,未成年人很难接触带有暴力、自杀、色情等内容的信息与视频。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授权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阻止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或登陆色情、“令人反感”网站,并要求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的信息。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不仅用于限制青少年接触“令人反感”的不良信息,也同样应用于网络游戏。

2010年4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游戏沉迷现象预防与消除政策》规定,韩国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首先要用父母的身份证进行登录,以此保障未成年人在父母的指导下接触网络游戏。为了防止青少年盗取父母身份证,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要求各大游戏网站进一步强化本人身份认证制度,即用户登录游戏网站时,需要由持身份证者本人进行再次确认⑤。韩国还对青少年登录网络游戏网站的时间进行限制。据韩国外交通商部官方网站2011年11月8日的新闻,韩国国会当日通过《青少年保护法实行令修正案》,根据该法案,韩国将对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实行“深夜网络游戏关闭制”,即从零点到清晨6点期间,网络游戏将对青少年自动关闭。该法案俗称“灰姑娘法”,在防止青少年沉溺网络游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韩国政府积极倡导青少年网络素养的培养。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规定,从2009年3月起,韩国小学二年级以上学生要接受“网络礼仪”课程教育,作为社会技能课程培训的一部分,科学技术部有关人员认为,互联网可以匿名的特点使越来越多网民在网上将陋习暴露无遗,新增课程不仅教育学生避免在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攻击他人,还力求提高他们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的意识。⑥目前,韩国的网络教育在低龄群体中的普及率高于其他群体,据调查,9岁以下网民接受网络教育的比例高达99.1%,20~29岁网民接受网络教育的比例也达到63%。网络教育已经成为韩国低龄网民使用网络的重要内容之一。⑦

综上,韩国互联网覆盖率和青少年网络使用率居亚洲国家之首,“无所不在”的网络为韩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也引发了严峻的青少年网络行为失范问题。由于青少年所感知的网络的开放性与包容性、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以及青少年对自身失范行为的“中立化”机制等原因,韩国社会长期面临着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网络语言暴力问题、青少年接触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犯罪等问题。针对上述网络失范行为,韩国从政府、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各个层面出发,为青少年设立了多重保护网络。世界各国的青少年网络使用行为存在共性,而我国与韩国具有相似的文化基础与社会规范。因此,韩国的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研究成果以及管理经验对我国的青少年网络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分别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沈高超:“韩国网络营救学校:把网络成瘾者拉回现实世界”,《中国社会报》,2008年1月25日。

②④陈晓云:“韩国网络治理现状及启示”,《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6期。

③王刚:“韩国多法齐下,严管网络”,《法制日报》,2012年8月21日。

⑤莽九晨:“韩国互联网个人认证制度保护青少年”,《人民日报》,2010年7月15日。

⑥陶丹:“试论韩国的网络环境管理经验”,《新闻研究导刊》,2012年第6期。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篇5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公交查询系统的实际需要,通过对B/S模式、JDK开发环境及工具、Web服务、数据库以及SQL语言的深入学习及实践,主要完成了公交查询系统的需求分析、数据库设计、应用程序设计的工作。

第一章引言

§1.1数据库技术

数据库技术作为数据管理技术,是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产生于60年代末。现已形成相当规模的理论体系和实用技术。优秀的数据库设计是应用成功的基石。万万丈高楼平地起,数据库设计如同高楼的基石,是开发高品质应用的前提。

1.1.1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

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是指数据库系统中管理数据的软件系统。DBMS是数据库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对数据库的一切操作,包括定义、查询、更新及各种控制,都是通过DBMS进行的。

在不同的计算机系统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即使同种数据模型的DBMS,它们在用户接口、系统功能方面也常常是不相同的。

用户对数据库进行操作,是由DBMS把操作从应用程序带到外部级、概念级、再导向内部级,进而操作存储器中的数据。DBMS的主要目标,是使数据作为一种可管理的资源处理。

§1.2公交查询系统

1.2.1系统功能

1、基于浏览器(B/S模式)的公交线路分类查询;

2、数据的录入、修改、添加、删除。

1.2.2系统运行环境

该系统采用Browser/Server模式进行设计:在服务器上运行Web服务器、数据库程序,服务器操作系统为WindowsNT/2000/XP/2003server,客户机操作为Windows9×/NT/2000/XP/2003,其上运行浏览器程序,服务器和客户机可为同一设备。

1.2.3系统开发工具

该系统采用JDKJava环境进行开发,数据库服务器为MySQL,WEB服务器为TomcatServer;客户端使用浏览器运行程序,整个系统调试成功。

§1.3本文所作工作

首先介绍了城市公交查询系统的应用背景、开发环境以及选用的开发工具与数据库的关系,阐明了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概念。并对数据库的体系结构、DBMS进行了介绍;介绍关系型数据库的基本概念,着重说明了几个关键概念的定义;然后对SQL语言作了一个介绍说明;从特点和功能入手,介绍Java、JSP;并且介绍了B/S模式的概念、特点;用软件工程的方法分析城市公交查询系统,对整个系统进行了需求分析、功能模块划分,并通过ER图对数据库进行概念设计;对城市公交查询系统的具体设计,描述了查询、录入模块的实现过程。

第二章数据库理论基础

§2.1关系型数据库

2.1.1数据库的设计理论

关系数据库的设计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数据依赖、范式,模式设计方法。其中数据依赖起着核心的作用。

1.函数依赖(Functionaldependency,FD)的定义

设R(U)是一个关系模式,U是R的属性集合,X和Y是U的子集。对于R(U)的任何一个可能的关系r,如果r中不存在两个元组,它们在X上的属性值相同,而在Y上的属性值不同,则称“Y函数依赖于X”,记作XY。如果XY,并且对于X的任一真子集X’,都有Y不函数依赖于X’,则称“Y完全函数依赖于X”,记作XfY。若XY,但Y不完全函数依赖于X,则称“Y部分函数依赖于X”,记作XPY。如果XY,YZ,且Y≮X,X不函数依赖于Y,则称“Z传递函数依赖于X”。

2.范式

在对表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化定义后,数据结构还有五种规范化定义,定名为规范化模式,称为范式。在这五种范式中,一般只用前三种,对于常用系统就足够了。而且这五种范式是“向上兼容”的,即满足第五范式的数据结构自动满足一、二、三、四范式,满足第四范式的数据结构自动满足第一、二、三范式,……,依此类推。

为防止数据库出现更新异常、插入异常、删除异常、数据冗余太大等现象,关系型数据库要尽量按关系规范化要求进行数据库设计。

3.模式设计方法

一个好的模式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三条原则:

表达性:涉及到两个数据库模式的等价性问题,即数据等价和依赖等价,分别用无损联接和保持函数依赖来衡量。

分离性:是指属性间的“独立关系”应该用不同的关系模式表达。独立联系是我们所考虑的“基本信息单位”。实际上分离就是清除存储异常和数据冗余现象。如果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分离。分离的基准就是一系列范式,分离与依赖等价有时是不可兼容的。

最小冗余性:要求在分解后的数据库能表达原来数据库的所有信息这个前提下实现。目的就是节省存储空间,提高对关系的操作效率,清除不必要的冗余。但要注意,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一定要达到最小宙余。因为有时带点冗余对于查询处理是有好处的。

关系模式的方法基本上可以分为分解与合成两大类。分解型算法要求输入一个初始模式集和依赖集,而结果满足数据等价要求。对于合成型算法只要求输入初始依赖集,结果满足依赖等要求。但它们依据的基本思想是共同的,即独立的联系独立表示。

§2.2SQL语言介绍

SQL(StructuredQueryLanguage)即“结构式查询语言”。SQL虽然名为查询语言,但实际上具有定义、查询、更新和控制等多种功能。由于它使用方便、功能丰富、语言简单易学,很快得到应用和推广。

2.2.1SQL的组成

SQL主要分成四个部分:

1)数据定义:这一部分也称为“SQLDDL”,用于定义SQL模式、基本表、视图和索引。

2)数据操纵:这一部分也称为“SQLDML”。它分为数据查询和数据更新两类。其中数据更新又分成插入、删除、和修改三种操作。

3)数据控制:这一部分包括对基本表和视图的授权,完整性规则的描述,事务控制等内容。

4)嵌入式SQL的使用规定:这一部分内容涉及到SQL语句嵌入在宿主语言程序中使用的规则。

2.2.2SQL的数据查询

nSELECT语句的语法

SELECT目标表的列名或列表达式序列

FROM基本表和(或)视图序列

[WHERE行条件表达式]

[GROUPBY列名序列

[HAVING组条件表达式]]

[ORDERBY列名[ASC|DESC]…]

句法中[]表示该成分可有,也可无。

整个语句的执行过程如下:

a)读取FROM子句中基本表、视图的数据,执行笛卡尔积操作。

b)读取满足WHERE子句中给出的条件表达式的元组。

c)按GROUP子句中指定列的值分组,同时提取满足HAVING子句中组条件表达式的那些组。

d)按SELECT子句中给出的列名或列表达式求值输出。

e)ORDER子句对输出的目标表进行排序,按附加说明ASC升序排列,或按DESC降序排列。

SELECT语句中,WHERE子句称为“行条件子句”,GROUP子句称为“分组子句”,HAVING子句称为“组条件子句”,ORDER子句称为“排序子句”。

2.2.3SQL的数据更新

SQL的数据更新包括数据插入、删除和修改等三种操作

1)数据插入

a)元组值的插入

INSERTINTO基本表名(列名表)

VALUES(元组值)

或者INSERTINTO基本表名(列名表)

(TABLE(元组值),

(元组值),

……)

前一种格式只能插入一个元组,后一种格式可以插入多个元组。

2)数据删除

SQL的删除操作是指从基本表删除元组,其语法如下:

DELETEFROM基本表名

[WHERE条件表达式]

其语义是从基本表中删除满足条件表达式的元组。

3)数据修改

当需要修改基本表中元组的某些列值时,可以用UPDATE语句实现,其句法如下:

UPDATE基本表名

SET列名=值表达式[,列名=值表达式…]

[WHERE条件表达式]

其语义是:修改基本表中满足条件表达式的那些元组中的列值,需修改的列值在SET子句中指出。

第三章技术介绍

§3.1JSP技术介绍

在Sun正式JSP(JavaServerPages)之后,这种新的Web应用开发技术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关注。JSP为创建高度动态的Web应用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开发环境。按照Sun的说法,JSP能够适应市场上包括ApacheWebServer、IIS4.0在内的85%的服务器产品。

3.1.1JSP运行环境

Sun公司的JSP主页上可以下载JSP规范,这些规范定义了供应商在创建JSP引擎时所必须遵从的一些规则。

在运行JSP示例页面之前,要注意安装JSWDK的目录,特别是“work”子目录下的内容。执行示例页面时,可以在这里看到JSP页面如何被转换成Java源文件,然后又被编译成class文件(即Servlet)。JSWDK软件包中的示例页面分为两类,它们或者是JSP文件,或者是包含一个表单的HTML文件,这些表单均由JSP代码处理。与ASP一样,JSP中的Java代码均在服务器端执行。因此,在浏览器中使用“查看源文件”菜单是无法看到JSP源代码的,只能看到结果HTML代码。所有示例的源代码均通过一个单独的“examples”页面提供。

3.1.2JSP页面示例

下面分析一个简单的JSP页面。可以在JSWDK的examples目录下创建另外一个目录存放此文件,文件名字可以任意,但扩展名必须为.jsp。从下面的代码清单中可以看到,JSP页面除了比普通HTML页面多一些Java代码外,两者具有基本相同的结构。Java代码是通过<%和%>符号加入到HTML代码中间的,它的主要功能是生成并显示一个从0到9的字符串。在这个字符串的前面和后面都是一些通过HTML代码输出的文本。

<HTML>

<HEAD><TITLE>JSP页面</TITLE></HEAD>

<BODY>

<%@pagelanguage="java"%>

<%!Stringstr="0";%>

<%for(inti=1;i<10;i++){

str=str+i;

}%>

JSP输出之前。

<P>

<%=str%>

<P>

JSP输出之后。

</BODY>

</HTML>

这个JSP页面可以分成几个部分来分析。

首先是JSP指令。它描述的是页面的基本信息,如所使用的语言、是否维持会话状态、是否使用缓冲等。JSP指令由<%@开始,%>结束。在本例中,指令“<%@pagelanguage="java"%>”只简单地定义了本例使用的是Java语言(当前,在JSP规范中Java是唯一被支持的语言)。

接下来的是JSP声明。JSP声明可以看成是定义类这一层次的变量和方法的地方。JSP声明由<%!开始,%>结束。如本例中的“<%!Stringstr="0";%>”定义了一个字符串变量。在每一项声明的后面都必须有一个分号,就象在普通Java类中声明成员变量一样。

位于<%和%>之间的代码块是描述JSP页面处理逻辑的Java代码,如本例中的for循环所示。

最后,位于<%=和%>之间的代码称为JSP表达式,如本例中的“<%=str%>”所示。JSP表达式提供了一种将JSP生成的数值嵌入HTML页面的简单方法。

会话状态维持是Web应用开发者必须面对的问题。有多种方法可以用来解决这个问题,如使用Cookies、隐藏的表单输入域,或直接将状态信息附加到URL中。JavaServlet提供了一个在多个请求之间持续有效的会话对象,该对象允许用户存储和提取会话状态信息。JSP也同样支持Servlet中的这个概念。

在Sun的JSP指南中可以看到许多有关隐含对象的说明(隐含的含义是,这些对象可以直接引用,不需要显式地声明,也不需要专门的代码创建其实例)。例如request对象,它是)仅包含一个要求输入用户名字的HTML表单,代码如下:

<HTML>

<BODY>

<FORMMETHOD=POSTACTION="q2.jsp">

请输入您的姓名:

<INPUTTYPE=TEXTNAME="thename">

<INPUTTYPE=SUBMITVALUE="SUBMIT">

</FORM>

</BODY>

</HTML>

第二个页面是一个JSP页面(q2.jsp),它通过request对象提取q1.html表单中的thename值,将它存储为name变量,然后将这个name值保存到session对象中。session对象是一个名字/值对的集合,在这里,名字/值对中的名字为“thename”,值即为name变量的值。由于session对象在会话期间是一直有效的,因此这里保存的变量对后继的页面也有效。q2.jsp的另外一个任务是询问第二个问题。下面是它的代码:

<HTML>

<BODY>

<%@pagelanguage="java"%>

<%!Stringname="";%>

<%

name=request.getParameter("thename");

session.putValue("thename",name);

%>

您的姓名是:<%=name%>

<p>

<FORMMETHOD=POSTACTION="q3.jsp">

您喜欢吃什么?

<INPUTTYPE=TEXTNAME="food">

<P>

<INPUTTYPE=SUBMITVALUE="SUBMIT">

</FORM>

</BODY>

</HTML>

第三个页面也是一个JSP页面(q3.jsp),主要任务是显示问答结果。它从session对象提取thename的值并显示它,以此证明虽然该值在第一个页面输入,但通过session对象得以保留。q3.jsp的另外一个任务是提取在第二个页面中的用户输入并显示它:

<HTML>

<BODY>

<%@pagelanguage="java"%>

<%!Stringfood="";%>

<%

food=request.getParameter("food");

Stringname=(String)session.getValue("thename");

%>

您的姓名是:<%=name%>

<P>

您喜欢吃:<%=food%>

</BODY>

</HTML>

§3.2B/S系统介绍

传统的C/S架构(客户机/服务器,Client/Server)方式中,业务逻辑位于客户端,每完成一项事务,都要频繁地访问数据库,使得网络上数据流量非常大,对于慢速连接的用户,甚至无法使用。

为弥补上述C/S架构的缺陷,人们发展出了三层或多层架构:客户机—中间件(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Client—Middleware—DatabaseServer)。在这种架构中,业务逻辑放置于中间件服务器上,大量的数据流也位于中间件和数据库之间,而客户机只是简单地发出请求,中间件接受请求后进行事务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返回给客户机,这一类型的客户机也称之为“廋客户”。B/S架构实际上是三层架构的一种,所不同的是客户端就是目前几乎每台电脑中都有的网络浏览器,而中间件则是Web应用服务器。注意到主要的业务逻辑均由位于Web应用服务器上的Servlet和JSP程序或EJB来处理。

3.2.1B/S架构具备极大的优越性

1、面向电子商务时代的技术

将来所有的应用系统几乎都在互联网或企业内部广域网上运行,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企业不可避免的信息化道路。B/S架构的软件正是电子商务的基石,正是这类软件使得移动办公和分布式协同工作真正成为现实。无论在世界的那个角落,只需要一台可以联网的设备(计算机、PDA甚至手机)都可以方便地与客户联系和与他人协同工作。

2、软件操作、维护和升级方式的革命

软件系统的改进和升级越来越频繁,B/S架构的产品在维护和升级方面具备显著的优势。无论用户的规模有多大,有多少分支机构都不会增加任何维护升级的工作量,所有的操作只对服务器进行,通过远程连接服务器,异地的运维人员甚至于可以做到远程维护和升级,这对人力、时间、费用的节省是相当惊人的。

所有的客户端只是浏览器,所有的操作都和上网浏览网页类似,使用者接受的培训也仅限于业务逻辑而无需将大量精力浪费学习软件操作上。

3、系统整合

无论是办公自动化(OA)系统,人力资源(HR)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ERP等等,发展的趋势是不断融合。而采用统一的B/S结构开发的产品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是最好的选择,它提供了真正意义上无缝地与其它系统进行整合的方案。

3.2.2采用JAVA语言实现

1、跨越平台的限制

尽管目前Windows桌面系统一统天下,但是服务器系统采用的操作系统却具有多样性,包括Linux、Unix、WindowsNT/2000Server等系统都可以实现企业级应用。即便是桌面系统,中国政府出于安全和国家战略的考虑,希望有自己的操作系统,Linux的出现使这种想法变成了现实。

传统的C/S架构的软件需要针对不同的操作系统开发不同版本的软件,面对众多的操作系统和软件快速的升级换代,采用这一架构开发软件,对于企业的IT投资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风险。而采用Java语言实现的B/S架构的软件产品真正做到了“一次编写处处运行(WriteOnce,RunAnywhere)”,对企业而言,可以规避将来更换操作系统所带来的风险。

2、健壮的系统

Java语言实现的软件具有天然的健壮性。这是Java语言自身的特性保证的。利用Java写成的软件几乎不可能造成系统崩溃,这正是安全性要求很高的企业级应用所不可或缺的特性。

第四章公交查询系统设计分析

根据数据库系统生存期的设计方法,从数据库应用系统和开发的全过程来考虑,将数据库应用系统设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规划;

2)需求分析;

3)概念设计;

4)逻辑设计

5)物理设计

§4.1应用需求分析

要设计一个良好的公交查询系统,就必须首先明确该应用环境对系统的要求。公交查询系统的应用背景为:方便市民搭乘公交车出行;手动(目前)、自动(将来)、及时更新查询数据。因此,该系统需满足以下几方面需求:

1、查询功能:系统需要提供几种不同方式的查询手段,以实现灵活方便地管理整个系统。

2、数据的更新修改:

更新:系统允许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对数据进行更新、修改并且存盘操作;

编辑:系统允许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对数据进行编辑、删除的操作,保证现库的真实性与实时性。

3、打印输出(暂未实现):系统可以将用户查询到的内容动态地生成报表,并打印输出。

§4.2系统功能模块划分

公交查询系统功能划分模块如下:

查询系统模块

该模块实现公交查询功能。可实现按起点-中转站-终点查询查询和按线路查询两种查询方式。

录入系统模块

该模块实现数据的录入、修改、删除功能。

§4.3系统数据库设计

4.3.1概念设计

概念设计的目标是产生反映城市公交查询系统需求的数据库概念结构,即概念模式。概念模式是独立于数据库逻辑结构,独立于支持数据库的DBMS,不依赖于计算机系统的。

1、ER模型

ER模型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抽象。它的主要成分是实体、联系和属性。使

用这三种成分,我们可以建立许多应用环境的ER模型。

2、ER模型的操作

在利用ER模型进行数据库概念设计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对ER图进行种种

变换。这些变换又称为ER模型的操作,包括实体类型、联系类型和属性的分裂、合并和增删等等。

3、利用ER方法的数据库概念设计

利用ER方法进行数据库的概念设计,可以分成三步进行:首先设计局部ER模式,然后把各局部ER模式综合成一个全局ER模式,最后对全局ER模式进行优化,得到最终的ER模式,即概念模式。

设计局部的ER模式

通常,一个数据库系统都是为多个不同用户服务的。各个用户对数据的观点可能不一样,信息处理需求也可能不同。在设计数据库概念结构时,为了更好地模拟现实世界,一个有效的策略是“分而治之”,即先分别考虑各个用户的信息需求,形成局部概念结构,然后再综合成全局结构。在ER方法中,局部概念结构又称为局部ER模式,其图形表示称为ER图。

实体和属性的定义如下:

站点(站点编号,站点名称,站点类别)

线路(线路编号,始发时间,终发时间,备注)

线路站点对应(线路编号,站点名称)

SHAPE\*MERGEFORMAT

E/R图表示

4、联系定义

ER模型的“联系”用于刻画实体之间的关联。一种完整的方式是对局部结构中任意两个实体类型,依据需求分析的结果,考察局部结构中任意两个实体类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若有联系,进一步确定是1:N,M:N,还是1:1等。还要考察一个实体类型内部是否存在联系,两个实体类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多个实体类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等等。

5、设计全局ER模式

所有局部ER模式都设计好了后,接下来就是把它们综合成单一的全局概念结构。全局概念结构不仅要支持所有局部ER模式,而且必须合理地表示一个完整、一致的数据库概念结构。

1)确定公共实体类型

为了给多个局部ER模式的合并提供开始合并的基础,首先要确定各局部结构中的公共实体类型。在这一步中我们仅根据实体类型名和键枕认定公共实体类型。一般把同名实体类型作为公共实体类型的一类候选,把具有相同键的实体类型作为公共实体类型的另一类候选。

2)局部ER模式的合并

合并的原则是:首先进行两两合并;先和合并那些现实世界中有联系的局部结构;合并从公共实体类型开始,最后再加入独立的局部结构。

3)消除冲突

冲突分为三类:属性冲突、结构冲突、命名冲突。

设计全局ER模式的目的不在于把若干局部ER模式形式上合并为一个ER模式,而在于消除冲突,使之成为能够被所有用户共同理解和接受的同一的概念模型。

4)全局ER模式的优化

在得到全局ER模式后,为了提高数据库系统的效率,还应进一步依据处理需求对ER模式进行优化。一个好的全局ER模式,除能准确、全面地反映用户功能需求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实体类型的个数要尽可能的少;实体类型所含属性个数尽可能少;实体类型间联系无冗余。

4.3.2逻辑设计

由于概念设计的结果是ER图,DBMS一般采用关系型,因此数据库的逻辑设计过程就是把ER图转化为关系模式的过程。由于关系模型古有的优点,逻辑设计可以充分运用关系数据库规范化理论,使设计过程形式化地进行。设计结果是一组关系模式的定义。

1)导出初始关系模式

2)关系子模式

子模式是用户所用到的那部分数据的描述。除了指出用户用到的数据外,还应指出数据与概念模式中相应数据的联系,即指出概念模式与子模式之间的对应性。

第五章公交查询系统应用程序设计(部分)

§5.1查询模块的功能实现

<%@page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ISO8859_1"%>

<%@pageimport="java.sql.*,java.util.*,com.lanyuer.util.*;"%>

<%

Listroutes=null;

Connectionconnection;

com.lanyuer.route.route_Managerroute_Manager=com.lanyuer.route.route_Manager.getInstance();

connection=DataConnectionManager.getInstance().getConnection();

try{

routes=route_Manager.selectes(connection);

}catch(Exceptione){

throwe;

}finally{

if(connection!=null){

connection.close();

connection=null;

}

}

%>

[论文关键词]网络文化青少年成长青少年犯罪

[论文摘要]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深刻影响,不良网络文化使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甚至走向了犯罪道路。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思想、道德、犯罪甚至身体各个方面,全社会应当积极配合,维护网络世界的良好环境。

互联网快速发展对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已经步入信息化的今天,“上网”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而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例,并且在逐步增多。在给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及身心健康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不良文化在互联网上流行的现象日趋严重,色情、暴力、迷信和信息在网上泛滥成灾,网上道德逐渐沦丧,这些现象已经成为威胁文化安全的世界新公害。网络青少年群体在享受高科技带来欢乐、恩泽的同时,其身心也在承受着网络文化负面影响的煎熬。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教育、生活以及价值观念等造成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直接影响着下一代的综合素质。

一、网络文化的含义和特征

(一)网络文化的含义

互联网是人类借助数字通信、信息技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进行模拟综合,构建起的一个与人类精神世界紧密结合的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中,网络群体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社会心理、价值取向以及较恒定的行为模式,它们可以被称为“网络文化”。网络文化是网络时代的人类文化,它是人类传统文化、传统道德的延伸和多样化的展现。

(二)网络文化的特征

网络文化是一种新的文化形态,具有集声音、图像、文字于一体的优势和高效新奇的特点。

第一,开放和虚拟。互联网形成了一个没有中心的、开放的网络世界,无人控制,也没有单一的权力机构对它负责。这样就使得网上交往完全是在开放的状态下进行的,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由于网络的无限开放性,导致网络文化的不真实性与虚拟性。大多数网民都不愿意用真实的姓名,由此提供的交流信息真伪难辨。

第二,自由与个性化。与传统文化相比较,网络传播是开放的,任何网民的地位是平等、自主而自由。在这里,网民可以自由交流,畅所欲言。由于网络文化的开放、自由性,也为个性化提供了平台,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学习的内容、进程,选择交流的伙伴。互联网如广阔的海洋,任你在信息海洋中自由游泳、大胆冲浪、展现自我。

第三,交互性与跨文化性。网络互联带来了信息传播、人际交流的互动性,使传播与交流不受时间、地域、身份的限制,受众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这种传播交流是双向的,改变了传统信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真正达到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网络文化突破了空间、地域、国别的限制,能实现跨文化的交流、对话和互动。

第四,弱规范性和价值多元性。互联网在世界各国都程度不一地呈现出弱规范性的特征。这一特征在我国也是网络引发多种社会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因之一。网络的公开性与弱规范性使得网络中的各种信息的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甚至混乱的特征。互联网中符合社会主流要求的信息固然大量存在,但是不良信息与网络垃圾也四处泛滥,色情、错误价值观念、恶意政治观点、反科学伪科学信息随处可见。网上的内容可谓是良莠不齐,鱼目混珠,各种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并存,其价值取向也相当多样化。

二、网络文化对青少年成长的促进

(一)网络文化推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转型与跃升

网络文化正以一种全新的界面出现在人们面前,对传统文化规范则是一场脱胎换骨式的转变。网络文化的信息化和开放化使青少年的视野空前开阔,头脑异常活跃,它使青少年传统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认知模式都发生了巨大变革。

(二)网络文化为青少年充分施展聪明才智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网络把人与人以及社会与社会连接在一起,这里每天都有大量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概念诞生,网络已经成为青少年创造力最大限度膨胀与滋生的一片沃野,为青少年施展聪明才智提供了平台。

(三)网络文化为人类创造了新的文化载体

由于网络文化双向互动性和双向交往性,给人类多国别、多民族、多领域、多形态的文化交往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使人类交往水平得以跃升,促进全球文化交流,使人类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把社会编织于平行扩张的网络之中。

三、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

(一)弱化青少年的民族意识

据统计当前网上的信息来自美国的占50%,来自中国大陆的仅占0.01%。这表明,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占据互联网这一文化传播的制高点,一方面控制国家舆论,另一方面源源不断地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扒阆”其价值观和精神文化产品。这必将对我国青少年的人生观和意识形态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的民族意识、民族认同感弱化民族身份逐渐消解。

(二)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增多

网络技术使人们的身份可以变成电脑上的一串字符,任何人都可以随便用不同的名字、性别、年龄与人交流而不会被人察觉。据统计,日前,计算机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这1%中,只有4%会被指控。网络的隐蔽性特征以及网上黄色流毒、黑色信息、暴力文化的泛滥使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侵犯知识产权、恶意制造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等案件逐年增多。

(三)造成青少年人格缺陷

网上交往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以文字符号为载体的间接交往。交往的虚拟性,使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的交往规则,也不必承担违反交往规则而承担的责任,人们可以畅所欲言,甚至可为所欲为,极易导致青少年对人际交往的道德标准的模糊,易产生对现实中的人的不信任,从而淡漠现实生活中与亲属、邻居、同学之间的感情关系。

(四)影响青少年学业和身体健康

互联网使许多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占用了青少年大量读书、学习的时间,对青少年的学业有很大的影响。长时间上网,致使青少年由于睡眠不足而导致生物钟紊乱,免疫功能降低,容易引发紧张性头疼、焦虑、忧郁等,同时,由于玩游戏时全神贯注,身体始终处于一种姿态,眼睛长时间注视显示器,会导致视力下降,眼睛

疼痛、怕光、暗适应能力降低,脖子酸痛、头晕眼花等等。

四、不良网络文化引发青少年犯罪的表现

随着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深刻,因网络而引起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剧。2003年3月安徽合肥16岁的胡某在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因技艺不佳被同伴嘲笑,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同伴刺死。2004年5月某中专学生许某和严某上网成瘾,因无钱上网而抢劫出租车司机,致使出租车司机死亡。2008年4月云南警校学员王建军锤杀两名室友,致一死一伤,然后自杀。据分析,该学员沉迷上网,爱玩网络杀人游戏。以上几个案例充分显示了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产生的危害,使一些青少年因种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网络文化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表现。

(一)因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导致的暴力犯罪

网络文化是种虚拟的文化。网络游戏多以扮演角色和互追杀等游戏为主,由于青少年自控能力差,往往会沉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分不清现实与虚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受网上暴力文化的误导而实施的暴力犯罪

暴力文化,是指坚持有助于暴力行为发生的行为规范的亚文化。在暴力亚文化中,人们的行为规范受武力或者暴力手段来解决日常生活中问题的价值观念的指导,认为它是种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在这种社会氛围中,暴力已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渗透到青少年的品质之中,甚至形成种崇尚暴力的观念。这种暴力文化对于身心正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来说影响尤为深刻,因为他们对世界充满好奇,善于模仿,可塑性强。

(三)因上网缺钱而导致的财产型犯罪

据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副所长介绍,在2005年新收的三成未成年犯中,有相当多的孩子都有相同的犯罪规律,先是上网成瘾,然后为筹集上网所需钱则去偷、去抢,之后再若无其事地去上网吧。

(四)因受网上色情毒害而导致的性犯罪

据统计,网上的非学术信息有47%与黄色、、色情有关,70%以上的性犯罪是受网上黄色信息的影响,因长期沉迷黄色、色情网络而导致犯罪。因为网络中传播的和信息对正处于性意识萌芽和成熟期的青少年带来的关于性的冲动和引发的性冲动是强烈而难以抑制的。青少年过早涉足性领域,网友间的、事件时有发生。

五、针对不良网络文化影响的对策

(一)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网络立法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营业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对网络行为已经发挥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仍然程度不同的存在着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从而有待更加完善和易操作的法律出台,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使原有的管理制度合理化与效率化,真正明确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电信部门等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我国青少年成长的网络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政府应当加大网络市场监管力度

第一要加强对网站和网吧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净化青少年的上网环境。针对目前网吧作为我国青少年上网的主要社会场所的现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制定对策与措施,网络监管人员应当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对网吧进行检查监管。要求网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营业,严格限制未成年人上网。

第二要加大对网络的技术监控,严防各种不良信息的与传播。互联网是信息技术的产物。由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用技术本身来解决可能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但是,我国目前对青少年安全上网采取的已有措施中,技术措施最显乏力。具体方法比如网站分级,国外已有成功先例,同时大量建立适合青少年成长的公益性网站,对有效防范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有着积极意义。另外,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开发一些技术先进、实用的网络过滤软件,尽量阻止各种有害信息对青少年的侵扰。

(三)学校要承担起教育青少年的重任

第一学校要更新信息时代的教育观念,改变传统教育方法,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二提高教师的网络知识水平和技能,只有教师的能力提高了,才能有效地引导、监督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同时增加网络相关课程,把学生的兴趣转移到对网络上有益知识的学习上,使网络成为学生学习的好帮手。

(四)家长要培养孩子良好的上网习惯

第一家长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坚决不上不良网站,不从事网上非道德和非法活动。积极引导孩子良好的上网习惯,从网络中汲取各种有益的知识,真正把网络当作孩子学习的平台和助手。

第二家长要关心孩子,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严把上网关,使孩子远离不良网络文化,杜绝不良网络对孩子的危害。

网络及网络文化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帮助他们健康快速成长。

参考文献:

[1]刘雪、胡敏洁,网络传播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及对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篇6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弊分析;网络伦理;应对措施

1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

简而言之,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

2人肉搜索利弊分析

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2.1关注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人肉搜索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互助性、分享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了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能动作用。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更是体现出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2)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2.2警惕人肉搜索的弊端与风险?

(1)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3规范人肉搜索机制,应对网络伦理危机

透过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导致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我们不能因此而逃避,不能因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而远离和拒绝网络文化,而应该积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

3.1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网络自身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

网络媒体自身具有开放性、隐蔽性、虚拟性的

[1][2][3]

特征,以及相关网站把关人的错误角色定位,使得网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更大的思想和行为自由——自由地进出网络,自由地选择信息,自由地信息。于是道德的无政府主义在这里就找到了市场。

()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迄今为止,因特网上尚无全球统一的网络规范,有的只是一些地区性、行业性法规。而在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伦理道德、社会制约等方面法规的研究都存在滞后现象,这就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陷入到无法可依、无规范可循的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甚至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堕落现象,使网路伦理道德问题的存在有了现实的根据。

()网民自我宣泄和自我表现的心理要求促使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

现代社会是一个生活和工作节奏快速紧张的社会,现实社会的竞争和压力,使人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紧张状态和压抑状态下的人们,需要寻找一个宣泄自我、释放自我的机会和空间,而网络空间正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许多网民视自己为网络中无名的“大多数”,信奉所谓的“法不责众”,导致网民责任感的淡化,使得很多人肉搜索偏离了初衷,最终演变成网络群体暴力。

.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措施?

..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管理?

()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

针对网民放任的网络行为,“网络暴力”盛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情况,我们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减少网络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以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论坛管理和信息审核。

人肉搜索的载体是互联网论坛,网民针对热点事件人肉搜索出公民的资料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谩骂、攻击,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网站本身难脱其究,在网络侵权案中网站往往作为共同被告受起诉。因此,要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网站本身必须负起对网络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

..在法律方面,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网络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让一些无意触犯他人权利者找不到准则,如在网络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模糊的,网民也就难以界定到底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界限。因而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就成了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当务之急。

法律不应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这样也是对公民监督权的粗暴侵犯。同时,法律也不能置其于不顾,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应当在公民的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规范的同时加以引导。

..在道德方面,构建网络道德原则规范?

网络不仅仅是一种应用,也是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网络道德规范既可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传播、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方式,又可以作为评判网络用户行为的道德依据,尤其在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道德和伦理更能体现出其作用。

..在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在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坚持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即无害原则、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公正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

()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民族、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有民族性,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社会中的,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要遵从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结语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篇7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参与式教学设计;互动式教学

文章编号:1672-5913(2013)14-0064-04中图分类号:G642

1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现状

CNNIC(ChinaIntemetNetworkIntbrmationCente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全年新增网民共计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较2011年底提升3.8%。当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处于高位,网民增长和普及率进入了相对平稳的时期”。网络的不断普及早已除去了网络应用的神秘面纱,从幼儿园的孩子到七八十岁的老年人,都会使用网络上网查看资料、打游戏、看电影等。多数人对于计算机网络的理解局限于计算机操作,如能够上网看新闻、打游戏、聊天等,并且会使用简单的IE浏览器菜单式操作,这使得大学网络教育技术进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网络应用不用教,网络理论教不会。

计算机网络课程作为一门计算机及通信方向的专业基础课,通常涉及网络基本组成、网络架构和网络协议,了解局域网的搭建等内容,在没有真实工程的环境下,这种学习更多偏向于模拟环境,只有部分硬件设施良好的学校可以提供实际工程应用环境。但是,这样的条件依然不能满足学生的实用主义思维形式,并且网络研究越接近底层协议,其知识点越让学生觉得生涩难懂,或者感觉学而无用,从而产生懈怠。在几次抽样调查中,得到的反馈信息是网络学习操作较简单,网络内部工作原理概念太多、范围太广,难于理解。

2教学互动模式和策略研究中的参与式教学探讨

20世纪末期,西方兴起一种对互动模式中参与式教学设计理论的研究。自美国学者格拉泽(RobertGlaser)明确提出“教学系统”概念以及对教学系统进行设计起,“教学设计”(InstructionalDesign)便开始从朴素经验之“术”上升为理性之“学”与技艺之“能”的整合,逐渐成为现代教育技术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其中,Bela.H.Banathy、CharlesM.Reigeluth等教学设计专家研究了参与式教学设计的必要性、价值与意义、方法与策略等,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美国教学设计专家Bela.H.Banathy从教学设计的未来假设出发,区分出4代设计方式:第1代是“按指令设计”(Designbydictate),它通常既通过立法实施又通过自上而下推行;第2代是“为(决策者等)的设计”(Designingfor),它引进顾问和专家,研究某个特定的系统问题,进行需求分析,向决策者提供解决方案;第3代是设计者与决策者“一起进行的设计”(Designingwith)或者“设计者指引的设计”(Designerguided),它是设计者和决策者通过具有实际意义的讨论而进行的;第4代是“置身于其中的设计”(Designingwithin),它提出“人的活动系统必须由那些处于其中的人,利用这些系统的人以及这些系统所服务的人共同来设计”。

参与式教学方法(ParticipatoryTeachingMethod)是指受教育者在明确的教学目标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在民主、宽容的课堂环境中,积极主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介入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接受教育、获取知识并发展能力。教师与学生以平等的身份参与教学活动,共同讨论、共同解决问题。因此,参与式教学是一种师生共同推进教学的教学形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参与式教学方法归纳为课堂讨论、头脑风暴、示范和指导练习、角色扮演、小组活动、游戏和模拟教学、案例分析、讲故事、辩论、与他人在特定环境内练习生存技能、音频或视频活动,比如艺术、音乐、戏剧、舞蹈等决策图或者问题树。

微格教学的英文为Microteaching,在我国被译为“微型教学”“微观教学”“小型教学”等,目前国内用得较多的是“微格教学”。微格教学创始人之一,美国教育学博士德瓦埃・特・爱伦认为微格教学“是一个缩小了的、可控制的教学环境,它使准备成为或已经是教师的人有可能集中掌握某一特定的教学技能和教学内容”。在参与式教学研究中,引人微格教学的思想,旨在将一个宽泛的研究议题缩小为一个可控的教学环境之中,便于学生研究和理解。

3参与式教学在计算机网络课程中的应用案例

计算机网络是一门既包含专业理论学习又有实践应用的课程,具有内容广、范围宽、知识点零散等特点。根据应用型本科的教学要求,课程采用以原理教学为基础,实践应用为目的的教学决策定位,学习内容包括掌握计算机网络的工作原理,学习计算机网络的体系结构、分层协议,学习局域网技术、网络互连设备及技术,学习网络新技术等,最终突出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进一步适应我国信息产业领域对通信技术应用人才的需求目标。

在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中引入参与式教学方法中的课堂讨论、头脑风暴、示范和指导练习、角色扮演、小组活动、游戏和模拟教学、案例分析、视频活动等。下面以在课堂中使用的上述几种方法的案例进行探讨。

3.1课堂讨论与头脑风暴

在计算机网络课程的课堂教学中,为了能够激发学生的思维广度,在课堂中经常组织一些议题的讨论。通常这些讨论是没有约束的,是在自由思考下进行的。为了能够在有限的课堂中实现这样一种头脑风暴,引入了“微格”的思想,缩小议题范围,限定在一节课以内。因为经验表明,创造性较强的设想一般要在讨论开始IOM5分钟后逐渐产生。美国创造学家帕内斯指出,头脑风暴时间最好安排在30~45分钟之间。

例如,课堂上使用过的议题(包括“你能想到的通信方式有哪些?”“网络的覆盖范围究竟可以有多远?”)都属于没有范围的议题。在初始状态下,学生的状态是很茫然的,经过简单的引导后,学生会在10分钟左右进人状态,并提出各种各样的思想,有的甚至只是一种设想,课堂气氛逐渐活跃起来,甚至在课间时,还会继续进行着相关讨论。经过10分钟休息后,第二堂课会被设定为总结课。总结课可以让学生从发散性思维主动回归到总结性思维,学生会自然地延续上一堂课,发挥能动性,将头脑风暴中提出的想法予以分类归纳。在这样的课堂上,由一个“你能想到的通信方式有哪些”可以得出计算机通信中使用的通信设备、数据传输线路、数据交换技术的线路交换、报文交换和分组交换等包含网络数据通信技术整个章节的内容。

通过头脑风暴思想的引入,学生的课堂气氛得到了活跃,也更好地让他们做学习的主人,发挥了学习的主动性。

3.2视频的引入

在多年对学生的观察中发现,网络上的社会新闻、八卦消息、游戏等充斥着学生的生活,学生对于计算机和网络在过去和未来发展等方面均没有足够的了解和学习,导致在谈到一些新科技和新技术的时候学生会体现出一种茫然,而提到某种新的手机应用时则会体现出一种关联后的释然。可是,不了解已有技术,很难适应社会对于新技术的需求,这应该也是大学课程与实际社会需求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让学生更好地了解现有计算机和网络等技术的发展状态,又不影响有限的课堂时间,采用两堂课中间的10分钟休息时间,随机循环播放一些IBM、Cisco、微软等公司提出的过去10年技术回顾和未来5年技术预测的相关内容。这一点,在几年的教学中得到了学生的肯定,学生对于这种类型的视频很欢迎,开拓了他们的视野,让他们更好地理解计算机和网络的现状和未来。

3.3开放式情景模拟

在枯燥的理论研究和教育中,在计算机网络课程的教学中引入角色扮演、游戏和模拟教学,采用生活中实际场景讨论和角色扮演发散学生的思维,引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兴趣。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及相关应用大多来源于现实社会,因此完全可以利用实际社会环境为模拟场景,让学生以某一特定角色为出发点,深入理解网络的相关运行原理。当然,课堂的时间总是有限的,为了在有限时间中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思想,依然引入“微格”思想,选择引入一些角色扮演的小游戏来模拟实际生活中的真实场景。下面是一个小例子。

场景:因为某种原因要写一封信,并且得到对方的回信。

前期准备:2个信封,2张信纸。

角色选定:在这样一个场景角色中,选择3个学生,1个扮演写信人,站在教室前;1个扮演收信人;另外1个扮演邮局人员。

情景模式:扮演写信人的学生在信纸上随机写上一些内容,然后在信封上写地址,将信纸放在信封中,密封好,找到邮局人员;邮局人员将信转交给另外一位扮演收信人的学生;收信人看了信后写回信,依次在信纸上写回复、信封上写地址,密封好,交给邮局人员。

原理还原及情景模拟分析:上述开放式情景模拟是一个日常生活中很简单也很常见的寄信过程。这个过程正是一个让学生认识数据封装的原理及数据传递的情景模拟。

写在信纸上的内容就是人们要传输的数据,这里的数据是发件人和收件人都可识别和理解的,数据写在信纸上,之后放进信封,用于表述数据的一种封装形式,在封装过程中,必须按固定层次进行,不可能出现信的内容写在信封上,然后用信纸包裹的情况。信封就是数据封装中的最外层,通常使用通用语言写上收件人地址、邮编和收件人姓名,以及发件人地址、邮编和发件人姓名,这些用于表示封装中的层控制信息。

情景模拟是开放式的,这是因为教学本身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其中包括动态要素、人的要素和相对静止要素等。其中,动态要素是教师、学生及心理环境;人的要素包括教师和学生;相对静止的要素是教学媒体和物理环境。在场景模拟环境属于开放式场景,即在场景模拟中会出现很多不可预测的情况,如果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将更加利于把网络的相关概念讲述清楚。比如,在写信这个开放式情景模拟中,不可预测的情况可以更好地将网络层次的内部概念讲述清楚。比如写信这个环节,有的学生使用文字,有的则使用画图,当信传给收信人的时候,会出现不可识别的现象。这时候,则是讲解协议概念的最佳时机。此外,学生有的时候会出现忘记写寄件人地址的情况,此时则是讲解封装数据中的源地址和目的地址的好时机。

当该场景学习和讲解完后,可以进一步引入下一个路由议题,比如追加一个邮寄员收到信件后如何从一个地方传送到另一个地方的情景模拟过程。

3.4案例分析

计算机网络课程最终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应用,如在讲述计算机网络组网应用过程中,通常使用实际的中国电信网络接人流程作为小型局域网搭建案例进行讲解。在组网过程中,中国电信属于中国最大的ISP(InternetServer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主要给用户提供接口。在用户内部组网中,主要使用分离器实现电话线中电话和网络的分离,调制解调器实现数模信号的转换,然后扩展网络中使用到的集线器或者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由于网络的普及,大部分学生家里都曾经安装过能上互联网的网络,因此,对于这个议题的讲解都比较容易理解,由这个案例,很容易引出网络的小型组网和大型组网的扩展讨论。

当然,在课堂中,还会使用到其他的参与式教学方法,例如目录树的引入、示范和指导练习、辩论等多种方式,将参与式教学方式充分在课堂中予以应用。

4存在的问题

参与式教学确实可以提升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但同时也提高了对教师的要求,除了要对网络的内部概念含义有贴切的理解外,还要求教师自身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已有发展和未来远景有一个透彻的了解,这些都要求教师投入更多的精力。此外,参与式教学中,特别是开放式情景模拟时,时间控制比较困难,如果时间控制不好,可能会出现情景模拟完还没来得及总结就已经到了下课时间的情况,这种情况将很不利于课程的理论深入。

由于学生多年来习惯了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所以在刚开始的参与式教学中,学生会出现茫然不动的情况;相反,如果过多地使用参与式教学,学生也会出现过度活泼,注重游戏本身,而忘记游戏原理回归,所以在课堂中,这些度的把握都需要予以控制。

现有课堂时间毕竟有所限制,大多数情况下,会存在课时少,课程内容多而繁杂,独立信息不容易关联起来,学生课余时间无法充分利用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借助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工具帮助学生课外研究。当然这些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探讨最终都将得到解决。

5结语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1篇8

网络本身成为社会环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网络本身的改革并不是网络自己的事情,而是社会舆论环境的整体变革。

新形势下的网络监管

三鹿奶粉事件出现后,有一个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就是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政府的监管,实际上,不仅仅是奶粉事件,去年出现的一些问题都会让我们联想到这个问题。政府究竟应该怎样监管?这种问题都需要站在新的形势下进行思考。

以网络为例,政府对它的监管和对传统媒体的监管是否应该有所区别?理论上说,新媒体和旧媒体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需要区别对待。虽然新媒体并不是纯粹的虚拟世界,它毕竟是由人来办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我们退一步认为新旧媒体是一拨人马两块牌子,这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使用新的方法。

在网络出现的初期,我们可以感觉到许多人对它的误解,不仅仅旧媒体的人们会把新媒体视为洪水猛兽,就连社会的看法也是比较负面的。实际上,至今为止,网络仍然被许多人视为假新闻的温床。

对于网络上的扫黄,全世界的看法恐怕都是一致的,就是坚决打击。但是,对于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和“网络暴民”问题怎么看,就有分歧了。一方面,“人肉搜索”在中国的发展有文化上的原因,比如,中国人的隐私权观念还非常淡薄,所以“人肉搜索”似乎是在用牺牲私权的方式建立公权;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能够看到网络监管的难度,最近,有的地方出台的有关“人肉搜索”的法规就引发了热烈的争论。

至于“网络暴民”问题,也给政府的网络监管提出了挑战,应该怎么界定“网络暴民”?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吸纳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

知情权和表达权

事实上,最近几年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政府高层对网络的看法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网络不再只是被视为在不远的未来有可能成为主流媒体,更加重要的是,网络的意见平台作用已经逐步得到承认,这是一个不小的变化,因为长期以来,中国的意见反映模式和信息反映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反的,前者是自上而下,后者是自下而上。当我们说征求意见的时候,往往是把这种意见当成是信息,也就是所谓的了解民情。但是,信息的透明度更多是和老百姓的知情权有关,而意见的多元化则更多地与公众的表达权有关,因此,我们可以把知情权视为表达权的基础,没有知情权就谈不上表达权的实现,反过来说,没有表达权的话,知情权的实现就缺少了意义和方向。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把网络视为实现公民表达权的一个有效方式,这有可能成为一种中国意见模式,因为在目前,中国的传统媒体能够提供的表达空间实际上是比较有限的,而网络恰恰在这一点上是一种填充。

对政府媒体监管的最大考验恐怕是来自网络。因为网络是随时随地的,无处不在的,它不仅仅有海量的信息,并且有大量的链接。更不用说网络上大量的意见论坛,它既是观点集散地,同时也是信息的变相点。

传统媒体的发展通常是局限于一个国家的内部,虽然世界上有许多跨国传媒集团,但是他们也是成天为跨国传播而苦恼,因为进入一个国家就需要本土化的措施。但是网络不同,网络天生就是一个跨国媒体,确切地说,它是全球化媒介。

那么,从旧媒体到了新媒体,这中间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呢?一个突出的感觉是,媒体的组织化程度在下降,这意味着什么呢?我们过去的媒体史基本上就是从个人向组织的过渡,媒体组织越来越强大,传播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结果是被传播者的抵抗力越来越低,受众的地位越来越低,受众越来越容易被渗透和穿透。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政府对新媒体的监管就显得非常必要。因为我们有可能又回到了个人媒体时代,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自媒体时代,我们在新媒体上看到了更多的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还有谩骂的情绪,这些都可以让我们得出一种结论,就是对网络的监管并不是仅仅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更多的动机可能来自于国家安全和市场因素,当然还有技术和道德层面。

在网络时代,编辑部意识在弱化,个媒体的概念在上升。所以,网络出现以后,政府和媒体的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果还是使用过去那些监管传统媒体的方法有些就不太适用了。

信监会的设想

网络给了我们一个机会,就是重新看待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尤其是新媒体和政府的关系。新媒体出现以后,网络本身就成为社会环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网络本身的改革并不是网络自己的事情,而是社会舆论环境的整体变革。以中国的例子来说,当我们强调建设和谐社会时,媒体的作用就显得越来越大,我们不能仅仅把媒体的作用视为社会技术治理手段,而应当扩大媒介的公共性,最大范围构建全社会的舆论沟通平台。

笔者认为,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信息监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可能就是成立信监会,就是信息业监管委员会。目前,中国有银监会和证监会,还有电监会,但是在信息行业没有这样的委员会。

中国需要建立信息业监管委员会的理由至少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

第一个理由是,目前参与信息行业监管的部门太多,政出多门,需要整合。

比如,在监管网络的时候,至少涉及十个部门之多,有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等等。这还不包括一些隐形的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往往就会使监管变得复杂化。每个部门都有管的地方,又都有不管的地方。管理重叠会造成管理成本的加大。管理的部门越多,越可能造成三不管的中间地带。尤其是像新媒体这样的新生事物,它在许多法律问题上都是空白,更需要统一管理。

第二个理由,我们过去的政府监管侧重于新闻管理,而在信息监管方面存在许多空白。

新闻毕竟是一种特殊的信息,但它毕竟只是庞大的信息群中的一小部分,如果我们不转变观念,仍然希望仅仅使用管理新闻的方式来管理信息,结果很有可能是事倍功半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社会的信息状态变得越来越具有娱乐性,部分原因是人们在大量地消费信息,这显然和人类的生活目的有关,人们需要把信息的接受过程变成一个愉快的状态。这里的信息是大信息概念,不是我们通常说的IT行业。

第三个理由,信监会可以从宏观上把握政策。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

这也难怪,中国人一概用网络暴力来命名的事件,在美国分了cyberbullying(网络欺凌),cyberstalking(网络跟踪),以及cyberharassment(网络骚扰)三类,而这三类又被不同研究人员或并列介绍,或将后两者混为一谈。更不用说这些新造法律术语的定义,五花八门不算,甚至还互相矛盾。让人越急于澄清概念,越发现一切都如风中的柳絮,在方兴未艾的互联网立法热潮中纷纷扬扬,有待尘埃落定。

可以肯定的是,在美国相关法律和新闻中,找不到与中文词汇“网络暴力”相对应的术语。我们只能在对以上三项罪名的阐述中,拼凑和还原其“暴力”的尊容。

网络欺凌(CyberbulIying)

当一个人反复在网上捉弄,反复通过email或短信取笑,或利用网上论坛和布告栏有意伤害,损坏,侮辱或孤立别人时,这个人就在实施网络欺凌。美国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所设网络欺凌标准是:当互联网,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短信或图片,意图伤害别人或使之尴尬时,即构成了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可以简单到持续给一个已明确表示不愿再和你继续来往的人发email,也可以进行威胁,做性方面的评论,贴轻蔑的标签,在网络论坛讥笑别人,谣言,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以受害人的名义发表会导致其名誉受损的言论。

网络欺凌第一案:梅根事件

2006年,美国密苏里州一名49岁妇女萝莉与其女儿及雇员在社交网站聚友网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的16岁男生,连续数周向13岁的少女梅根表示好感,之后又对她进行恶语辱骂,并称“世界没有她会更好”。其他不明就里的网民随后也加入了羞辱梅根的行列,最终导致这个女孩自杀。而萝莉之所为,仅仅是为了报复梅根早前与她女儿吵过架。

梅根事件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要求各社交网站协助打击此类网络暴力行为。聚友网总部所在地洛杉矶市根据联邦法律,以“入侵受防护计算机”等4项罪名,对萝莉提讼。若指控成立,萝莉将面临最长可达20年的监禁。

《反网络欺凌法》应运而生

梅根的故乡和其他一些州迅速对此事作出了反应。2007年,至少有七个州通过了反数码骚扰方面的法律。2008年6月,密苏里州第一个通过了反网络欺凌法,将其骚扰法中的规定应用到电子通话上,还将对网络欺凌未成年人的刑罚提高为重罪。该法案更新了州反骚扰法,废除了原法律条文中“交流必须通过书写或电话”的条款,将来自计算机,短信和其他电子装置的骚扰都囊括在内。

此前,大多骚扰法都要求“可信的威胁”这一要件,即必须有来自欺凌者的人身威胁,骚扰才能成立。因为梅根案件中受害人仅仅被折磨,并未受到威胁,所以该法无法应用。但新法扩大了骚扰的范围,也包括那些施加精神困扰的欺凌者。

2008年5月,《梅根美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被提交到国会。根据该法律,任何人如果带有胁迫,恐吓,骚扰,或引起大量精神折磨的意图与人交流,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严重,反复,恶意的行为,就将面临罚款和长达两年的监禁。目前该项法律还在国会“犯罪,恐怖主义及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讨论。

《梅根美尔网络欺凌预防法案》是否危害言论自由

新网络欺凌法将使公诉人得以直接网络欺凌者的行为。在梅根案里,公诉人只能控告萝利违反MySpace的服务条款,这树立了一个非常危险的案例,有可能导致人们因违反服务条例的无害行为遭到。

新法的支持者认为,惩罚网络欺凌者不会威胁到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因为这一法律树立了一个公平的法律标准,在为网上行为设立必要限制的同时,也保护了言论自由。

但批评者认为该法律会危害言论自由,因为它为网络欺凌制造了太过宽泛的标准。UCLA教授EugeneVolokh在其博客中表示,这一国会法律提案将导致对国家公务员的合理批评被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大量的精神折磨可以被目标罪犯可谴责的行为或政治立场所激发。至于那种行为本身是否是犯罪,并不重要。

很多人同意Volokh的意见,认为该法案是立法者回应公众情绪的产物,有可能会违宪。虽然梅根的自杀是个悲剧,立法者也应后退一步,想想反网络欺凌法是否会导致不良后果,如扩大网上非法行为的范围,从而无意中将非犯罪行为犯罪化。

网络跟踪(Cyberstalking)

网络跟踪是指个人或群体利用信息和通话技术(特别是互联网)骚扰其他个人,群体,或机构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虚假指控,监听,传达威胁,身份盗窃,损坏数据或设备,以性为目的诱惑未成年人,以骚扰为目的收集信息。

网络跟踪者利用搜索引擎,网上论坛,布告讨论牌,聊天室,以及最近风行的MySpace,Facebook,Friendster及Indymedia等方式接触受害人。他们可能会致力于在线聊天骚扰或发送电子病毒和不受欢迎的email。网络跟踪的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在被跟踪。跟踪人常以追查别人的底细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他们通常会在网页上张贴诽谤或贬损受害人的言论,一旦得到回应,他们就会跟踪受害人的网上行为。典型的网络跟踪行为包括追踪受害人的IP地址,企图查出他们的住址和工作地点。在有些情况下,他们还会建立以受害人名字命名的假博客,诽谤或色情内容。

一些网络跟踪会发展成人身跟踪。受害人可能会体验轰炸式侮辱电话,个人财产的毁坏,威胁或的邮件,非法入侵,以及人身攻击等等。

《网络跟踪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十多年前,cyberstalking(网络跟踪)这个词还没诞生。没人知道该如何称呼此类事件。有人称之为在线骚扰(onlineharassment),有人称之为网络侮辱(onlineabuse)或网络骚扰(cyberharassment)。随着越来越多案件曝光,越来越多的受害人求助于法律,得到的答复却不是漠视,就是被告知关机。那时,各州还没有保护受害人的相应法律,受害人只好任由骚扰者持续骚扰,有时事态甚至会扩大到现实生活中跟踪的状态。

1999年,南希在马萨诸塞州一个浪漫聊天室聊天,有个人表示不喜欢她的用户名,她还了嘴,两人很快就在聊天室里吵起来。从那以后,每次南希试图登陆该聊天室,此人都会在那儿等着她,并越来越挑衅。有一次他告诉她他要雇人打她。另一次,他张贴了网上一些有关她的信息,然后说除非她入土,否则他不会开心。

南希到当地警察局报案,却遭到嘲笑。警察告诉她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哪怕她面对死亡威胁的暗示。骚扰者越来越气势汹汹,开始发email和短信给南希,告诉她她开的什么车,当天去过哪儿,以及她女儿的名字等等。南希向各级司法部门投诉,但每个部门都表示自己爱莫能助,而其他部门应该可以。

最后,南希雇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她联系了地方媒体。当她和电视记者一起出现在法庭上时,地方检察官开始帮她。最终,那个网络追踪者受到制裁。

这就是《网络跟踪法》拟定之前的情况。响应越来越严峻的网络跟踪问题,第一部《网络跟踪法》于i999年在加州生效。现在,45个州已将电子形式的通话明确包括在跟踪或骚扰法律之内。在2000年通过的联邦法律《反暴力虐待妇女法案》中,网络跟踪被纳为联邦跨州跟踪法的一部分。

反对的声浪:《网络跟踪法》威胁民众的言论自由

联邦法律的管辖范围由原来的电话骚扰扩展到任何可以用来生成电子通话或其他类型可以全部或部分由互联网传送的交流的装置或软件。这一变迁使通过互联网发送信息搅扰,,威胁或骚扰任何人的匿名发件行为都被认定为犯罪。

联邦法律这一变迁引起博主和言论自由倡导者的激烈炮轰。他们认为它太过宽泛,以至于将允许联邦检察官向宪法所保护的网上言论开刀。

加州律师KurtOpsahl批评了新法,认为:“匿名发言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能让人无所畏惧地参与公共辩论。制定法律去压迫这一权利,是个坏主意。”

甚至网络骚扰受害人的支持者也认为,立法者可能走得太远了。如果法院充斥了仅仅让人感到心烦的网络信息这类宫司,真正的网络跟踪案件可能会遭到轻忽。

网络骚扰(Cyberharassment)

有人认为,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是一回事,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也有人认为,它们虽然看来相似,但还是有些微妙的区别,在于罪犯的意图及行为的初始动机。两者通常使用很多相同的网上策略,但网络跟踪几乎总以跟踪者在网上无情纠缠受害人为特征,而且更可能进行网下攻击。这就使之成为更严重的罪行,因为跟踪者一旦知道受害人的地址,就能很容易地进行危险的身体接触。

现在美国新闻报道中常用cyberharassment(或internetharassment等等)来称呼任何类型的网络暴力。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以为cyberharassment是一个更大的门类,涵盖网络欺凌和网络跟踪。不仅如此,美国人迄今似乎连这一罪名的称呼也未能统一。在不同人笔下它不断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internetharassment,onlineharassment,cyberharassment,harassmentbycomputer,computerharassment……五花八门。或许因为是新鲜出炉的概念,设有谁的版本能凌驾于别人之上,所以惯于在钉是钉铆是铆的法律概念中生活的美国人也难得地各自为政了一回。

美国康州是将计算机骚扰定为犯罪的第一个州。支持该法的人认为,它只是将现存骚扰法从身体和电话威胁扩展到计算机世界。反对者则称,它将妨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密歇根,亚利桑那和弗吉尼亚都已通过法律,将电子骚扰定为犯罪。

对网络暴力立法的反思

在美国法学院课堂上,教授们常常会问的一句话是:Wheretodrawtheline?(在哪里划线?)

划线,可以说是美国法律的要旨。线划得合理,会让法律得到最大产出,反之则可能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甚至成为恶法。一部法律的制订,永远是双刃剑。有所得就必有所失。为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暴力行为,美国各州在过去十多年内纷纷颁布和修改法律,国会也不断致力于新联邦法律的出台。这诚然会解决一些问题,但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制造一些问题。就如以上每项立法都引起了民众对言论自由的顾虑,其实并非小题大做。一旦这类诉讼变成家常便饭,人们难免会忌惮自己在网上的言论,哪怕只是正当的辩论和口角。这就将在无形中危害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同时,这类案件的增加还将加重司法部门的负担。鉴于美国人视打官司为家常便饭的脾性,大量人力物力将被耗费在一些对非犯罪行为提起的诉讼上,而这些社会成本最终将会被转嫁到每个纳税人头上,进而间接影响美国实体经济。

当然,摩肩接踵的立法必有其迫不得已的理由,也必然经过审慎的考量。但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法律有效与否,违宪与否,自会得到证实。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场域;资本;符号暴力;女权主义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274-02

1引言

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一种既定的秩序,这种秩序是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或者舆论等方面的控制获得自身的合法地位,而且在社会中也普遍默认了这种秩序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社会学家布迪厄率先对这种合法地位进行了挑战,认为这种合法的秩序是其实是社会中的上层界定的,维护其统治的有效形式,布迪厄称这种现象为“符号暴力”,社会中的广大下层其实是被剥夺了话语权的,更可悲的是广大下层都默认了这种“暴力”的合法性。

布迪厄把社会中既有的秩序看作是上层对下层的一种“温柔的暴力”,在这种暴力下,被统治者被剥夺了包括话语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而女权主义者们则把女性这个被压迫群体凸现出来,主要为争取女性作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的权利(力)。在女权主义看来,女性是一直作为社会中的下层存在的,同时也一直受到布氏所称的符号暴力的压力。在她们看来,女性在社会中是一直处于被统治、被忽略、被边缘化的“他者”位置,一直是“沉默的群体”。因此,女权主义者们意识到这种不平等性之后,便积极的开展各种女权主义运动来争取女性的合法权利(力),同时要重新建构女性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的思想,争夺社会中的“话语权”,让女性不再沉默。因此,女权主义为女性争取合法权利(力)的过程可以看做是布迪厄所谓的社会下层反抗符号暴力在女性领域中的具体实践,本文就主要看看布迪厄的思想在女权主义们的这种实践中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

2场域与女权主义

当今社会的社会结构是非常活跃的、联系紧密的紧张的关系网络,其中各个不同的部分、成员都是整个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各个具有自主性的小世界也处在力量的对比较量和制衡之中。为了形象的真实反映整个社会的运行状态,布迪厄提出了场域的概念,把社会的各个不同的部分看作是具有自身逻辑、由形形的行动者组成的场域,整个社会就处于这些场域的权力较量之中。

布迪厄是这样定义场域的:“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布迪厄、华康德:2004年)这个定义将场域看作一个关系网络,是一个社会网络系统。场域基本是一个靠社会关系网络表现出来的社会性力量维持的,同时也是靠这种社会性力量的不同性质而相互区别的。例如,政治场域是靠在特定的社会空间中所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网络来维持的。经济领域是靠在某一个特定社会空间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靠他们之间的金钱、货币和各种商品往来关系来维持的。(高宣扬,2004.12)。

现有的社会是一种父权制的主导下的社会,社会中各个不同的场域可以统一概括为“男性的场域”,这些场域存在的基础已经根深蒂固,女性要在这样的场域中立足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因此,并非偶然的是,进入男性等级制度中的女人几乎很少跟其他女人打成一片,也不会为其他女人的利益着想。如果他们真这样做,她们在该组织中也不会爬得这么高了,这种机制起作用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玛格丽特•撒切尔,她本来是作为一位刺激药进口到保守党的等级制度中来的,结果却奇怪地大获成功,因此也使男人的忍耐延伸到一种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最后却被人以一种老年歧视、性别歧视的态度很随便的扔掉了。(杰梅因•格里尔,2002.1)。

因此,女权主义者们认识到要获得自己的合法地位,最根本的是建构一个自己的场域,也就是属于女性的空间。只有建立一个女性的场域才能与现有的、潜移默化的男性的场域以及其它形形的场域相抗争,获得自己的独立地位,获得一种能表达自己心声的话语权。

3话语权与女权

话语权即话语就是权力的理论。在布迪厄看来,语言是权力关系的一种工具和媒介,哪怕是最简单的语言交流也不是纯粹的沟通行为,总是涉及到被授予特定社会权威的言说者与在不同程度上认可这一权威的听众之间结构复杂、枝节蔓生的历史性权利关系网。语言的生产关系结构取决于两个言说者之间的符号权力关系。(杨善华,1999)只不过语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温和的暴力”,也就是语言象征性权力具有“柔性”和“掩饰性”,当象征性暴力施展其影响时,它呈现出“以理服人”和“彬彬有礼”的文明方式和过程。(高宣扬,2004)。

所以在现有的情况下,只要处于社会的下层就没有话语权,唯一能做就是按别人的旨意行事。很多女权主义者们发现社会学中那些想当然的概念、语言和写作风格都是由男性创建的,整个社会的秩序都是由男性定义的。女权主义者们要做的就是争夺这种话语权,让女性不再成为社会中沉默的、被人遗忘的群体。女性主义者们呼吁女性要努力从自身做起,能够自己表达自己的各种想法,消除社会中既有的、在话语上存在的暴力现象,敢于对不公平的要求说“不”,真正获得自身的独立,而获得这种独立性最根本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拥有能让自己的话语听着有分量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多少直接关系着争夺话语权的主动性。

4社会资本与女权

布迪厄把社会空间的各个市场中竞争的资本,划分为四大类: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性资本。本文主要是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分析布氏的资本概念对于女权有什么影响。所谓社会资本,是借助于所占有的持续性社会关系网而把握的社会资源或财富。一个特殊的社会行动者,所掌握的社会资本的容量,取决于他实际上能动员起来的那个社会联络网的幅度,也决定于他所联系的那个社会网络重的每个成员所持有的各种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或象征性资本)的总容量。(高宣扬,2004)。

而现实中女性群体的社会资本总量又是怎样的呢?可以说某种意义上说家庭、丈夫和孩子就是一位女性的全部。女性的交往圈只是男性社会关系网中很小的一部分,女性的社会资本跟男性比都只是他的子集,只是其一部分而已。在全世界的男女对比时,女性的财产权是微不足道的;在国家首脑、内阁成员等高级职位中,女性的比例均低于10%;在文盲中,女性占到近70%;在难民中,女性占到80%。在中国拥有决策地位的中国女性的一般状况是:地位越高、越有实权的的领导岗位,女性领导人越少;女性领导人担任副职的多,担任正职的少;担任名誉型的虚职的多,有实权的少。(李银河,1997.12)女性是被忽视的群体,女性在当今现实中的地位就意味着女性作为一个群体自身的社会资本根本无法与男性群体相抗衡,没有资本就没有发言权,这也就成为了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

女权主义者们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站了出来,她们意识到抗争的前提是获得资本。也就是说,女性不仅要打破以往那个封闭的、狭小的交往圈,而且要重构现有的社会秩序,让女性在小的时候就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以后的过程中获得平等职业的机会、平等的参政的机会。尽管广大女权主义者们展开积极的努力,但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女性自身能够觉醒的基础上,内部因素还是起到关键作用的。但现实是女性这个群体已经接受了父权制社会的种种现实,认为什么都是理所应当的,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也就是下文中布氏所称的符号暴力。

5符号暴力与女权

布迪厄的一个重要的概念符号暴力解释了女性作为社会的下层,无权无势并且有很多不公正的待遇但为什么她们认为这是可以接受的。布迪厄将语言之间的权力关系上升为符号暴力,在他看来,语言不仅是沟通的手段,而且也是权力关系的一种工具和媒介,语言关系总是权力的关系。任何权力关系都是在“合谋”的情况下完成的。社会的支配秩序依靠的是一种“看不见的、沉默的暴力”。通过社会中的文化再生产,有助于权力关系即社会结构的再生产。整个社会能够井然有序的顺利的向前推进,这与统治阶层所施行的符号暴力是分不开的,这种暴力让人感觉不到有强迫性,并且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它。

符号暴力就是这样一种温和的暴力,上层阶级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种统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那种依靠身体的暴力统治,而是利用类似于催眠术式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达成了共识,更准确的说法是被统治者接受了统治者的理念,并且把这种理念内化,认为这种理念是正确的,更重要的是已经内化了的这部分被统治者还会继续用这种理念去约束其他被统治者,这也就是所谓的“共谋”。

因此,在男权制为主体,符号暴力施加在女性身上的社会中,女性的内心和形象都无可逃避的由男性话语所控制,女性要走出自身经验由男性言说、自身特征由男性界定的困境,就必须停止对男性文本的被动接受,从女性自身的真实经验出发,女性经验对改变男权意识对女性的歪曲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女性话语通过媒体中介进入公共知识领域中,女性跟男性都不会忽视它的存在。(张广利,2003.7)这才是关键所在,要真正的认识到女性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体而存在,不要再忽视女性自身经验的重要性,要让女性自身意识到这种符号暴力的存在,而不是一贯的接受这种温和的暴力统治,当然,要让整个女性群体都有这样的认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女权主义者们也在积极的努力着。

6结语

女权主义作为为女性争夺各种权力的流派,也就是为处于社会下层的阶级发言,也就是要打破现有的秩序,首先为女性建构一个属于自己的场域,让女性可以有一个阵地与处于其他场域的个人和群体竞争。竞争的目的当然是要获得一种在社会中的话语权,这种话语权意味着在社会中谁拥有谁就有发表自己言论的机会,反之就只能当“沉默的群体”。整个女性群体沉默了这么多年,在女权主义者的启迪、引导下终于开始了话语权的争夺。在话语权的争夺过程中,女权主义者发现自身的资源也就是布迪厄所谓的社会资本成为她们的软肋,即社会是由男性定义的父权制社会,社会资本基本上是男性所垄断的。因此,女性在竞争处于劣势,女权主义者们就呼吁广大女性打破常规的惯性思维,积极争夺社会资本,以便争取更有力地地位。

但是,唤醒处于“符号暴力”统治下的女性也是一项很艰巨的工作。因为女性在这种暴力中也成了“同谋”,也可以说现今的统治秩序是由男性、女性共同维护的。只不过处于社会下层的女性并没有意识到这种暴力的存在,并且还认为是“事实就是这样”。女权主义者们的关键任务就是要改变女性心中这种被男性社会中的暴力所歪曲的理念,唤醒他们争取自身理念的意识,不再属于谁的依附品,真正的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而存在,打破这种符号暴力。女性主义者们在实践过程中是这样做的,也正在努力着,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布迪厄.华康德,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篇11

网络暴力营销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一些暴力营销工具相关的论坛及网站上面。笔者认为网络暴力营销,就是指营销者(信息传递者)利用网络、软件作为营销工具,大量地、主动地、无针对性地、未经消费者许可而强行的推广其产品(服务)或相关信息的一种行为。通常我们所说的垃圾邮件、短信广告、QQ群发信息就是网络暴力营销的几种典型。从暴力营销的内容来看,包括一般信息和违法信息。违法信息又可分为商业违法信息和非商业违法信息。违法商业信息包括:违禁品、罚没品、走私物和假币、假烟等伪劣商品信息。非商业违法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虚假恐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暴力、色情、、诈骗等信息。从暴力营销的手段来看,包括“流氓软件”和群发软件。“流氓软件”是指介于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软件,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危害,主要有如下几类:(1)广告软件(Adware),指未经用户允许,下载并安装在用户电脑上;或与其他软件捆绑,通过弹出式广告等形式牟取商业利益的程序。(2)间谍软件(Spyware),指一种能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电脑上安装后门、收集用户信息的软件。例如:某些软件会获取用户的软硬件配置,并发送出去用于商业目的。(3)浏览器劫持,是一种恶意程序,通过浏览器插件、BHO(浏览器辅助对象)、WinsockLSP等形式对用户的浏览器进行篡改,使用户的浏览器配置不正常,被强行引导到商业网站。(4)行为记录软件(TrackWare),行为记录软件是指未经用户许可,窃取并分析用户隐私数据,记录用户电脑使用习惯、网络浏览习惯等个人行为的软件。例如:一些软件会在后台记录用户访问过的网站并加以分析,有的甚至会发送给专门的商业公司或机构,此类机构会据此窥测用户的爱好,并进行相应的广告推广或商业活动。(5)恶意共享软件(maliciousshareware),是指某些共享软件为了获取利益,采用诱骗手段、试用陷阱等方式强迫用户注册,或在软件体内捆绑各类恶意插件,未经允许即将其安装到用户机器里[1]。群发软件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软件,将同一信息以最大范围和最快的速度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进行传递,如通过电子邮件(邮件炸弹或垃圾邮件)、论坛、网站、聊天室、手机短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群发攻击。据笔者统计,目前一些大型的论坛,如动网论坛、PHP、雷傲论坛、新浪、西祠、腾讯QQ、新浪UC、网易POPO、搜狐SOQ、263E话通等聊天工具均受到过这类群发工具的骚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30万的网民受到过此类群发工具的侵害。

二、网络暴力营销的现行法律体系

网络暴力营销这种方式显而易见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侵犯了公民正常的休息安宁权与个人隐私权。针对这种现象,目前我国的法律保护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下面笔者将按网络暴力营销中角色的不同,分别阐述。

1.暴力营销的者,也就是信息的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告法》。《决定》第三条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从上面可以看出,目前主要是针对一些违法信息的者采取的措施。但是对于一些内容不违法,却实际上造成对他人或企业的骚扰的信息,法条却没有明文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原草案中的规定,“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包括人大常委们看来,是国家法律层次第一次对垃圾邮件的直接规定。所谓垃圾邮件是大量发送的未经他人请求的电子邮件,在这一条文中,体现对垃圾邮件的惩治在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的生活中,大量的垃圾邮件让其每天要花费不少时间去删除,已经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操作很难,无法确定。对于接收者来说,一天接收到多少垃圾邮件才算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而对于发送者来说,怎样才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以发送的邮件数量来计算?这些都会给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所以删掉了[2]。《广告法》规定了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虚假广告的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2.暴力营销工具的提供者。所谓暴力营销,其特点就是一个量大面广速度快。而一般信息者要想达到这种暴力营销的效果,必须借助于暴力营销工具,因此暴力营销工具的出现也显得尤为重要了。暴力营销工具一般采取群发机制,利用网站、电子邮件系统、通讯线路、即时通信工具等软件(程序)的漏洞进行机器人式不停的发送消息。对于提供者来讲,本身并不是消息的者,但根据其行为可分别给予认定,目前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十一条)。前者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如果对于信息者来讲,纯粹是商业信息,而且提供者并没有删除、增加、修改相应网站程序的话,那么现行法律也难以制裁。

3.暴力营销的其它辅助人员。这一类人员主要是为暴力营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网站用户个人隐私资料的人群。如果涉及色情,则按《解释》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但如果仅仅是一些普通商业信息,则也无法对这类人群进行处罚。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处于立法阶段,这类人员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资料,则仅能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处理。

三、网络暴力营销的法律对策

对于网络暴力营销来说,不仅要从技术手段上进行防止,但更要从法律上面进行建设。针对上述谈到的几个方面,笔者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设。有一些商业信息的者通过非法买卖或盗取手段获取了消费群体的手机号或电子邮件,然后进行群发。因此亟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设,从而保护个人的信息不至于被第三方所利用。在这一点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我们可以借鉴使用。

2.加大网站备案的审查力度。自2005年以来,信息产业部要求所有的网站必须实行备案制度,有此地区公安部门也着手实施重点互联网单位的备案工作。但是在审查方面,还是比较宽松的。笔者看到有许多网络暴力营销软件的销售网站也领到了ICP备案号,这就意味道确认其网站的合法性,显然这类网站给一些暴力营销的者提供了便利,造成了网络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据统计,遭受网络暴力营销危害的大中型网站比例相当的高,有些网站支出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清理这部分垃圾信息。普通用户对垃圾短信、邮件也深为头疼,每天要清理,有的邮件的垃圾过滤器也达到了拒收的上限。在审查的同时,要开通举报、投诉的绿色通道。

3.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对于消息者来说,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罚。一般来说网络暴力营销多为个人,单位违法仅是少数,所以大部分人是不符合《广告法》的有关广告规定的,且针对单位内容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可以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如果个人受到这类信息的影响,正常生活扰,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公安机关举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到行政监督的职能,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4.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象电子邮件、短信、网站BBS、即时聊天工具等,发生侵权时能够及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5.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基础上加强垃圾信息的明确界定,对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处罚,以使垃圾信息无利可图[3]。

6.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在现有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基础上,制订更多的自律规范,并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7.立法中授权有关短信、邮件、网站运营公司有权对不良信息进行技术检查与拦截,但是其对信息的检查与拦截应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以免限制或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网络暴力的概念范文1篇12

如今,网络暴力已经引起学界和业界的重视。关于网络暴力的产生,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外部方面来说,科技的发展带动了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信息的制造、传播、扩散也随之更加方便、快捷。网络已经由最初的边缘性媒体越来越成为一种主流的传播途径。但是,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网络在带给人们空前便利的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其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可以说是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方式产生的最大负面影响。但归根结底,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透过技术,真正在传播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所以有人说:“网络本没有暴力,网络的暴力来源于网络后面的人和人性。”因此,网络暴力事件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在于网民自身的特征。本文拟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入手,从传播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理论角度,分析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受众心理机制,探讨网络暴力事件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网络中的“群体极化”

在网络中,志同道合的网民群体很容易出现严重的“群体极化”倾向。这种倾向表现为:网民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网上通过交往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网民群体中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极易导致群体认同的现象。他们彼此推波助澜,通过网络讨论获得群体认同,并走向更极端的地方。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会在网络上发现不道德的事件的时候,一个个都是群起而攻之,但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却乏人问津。正如凯斯・桑斯坦所说:“毫无疑问,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讲到这里,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①从已经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通常可以看到,大部分网络受众几乎都是不加深思的,站在所谓正义的立场上,一边倒地对当事人进行谴责,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持有相同意见的网络群体,然后再借助这种群体“共识”对当事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将事件推向极致。

网民的狂欢娱乐心理

狂欢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其主要精神表现为消除等级、颠覆权威,注重平等自由。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中,狂欢与娱乐是长期处于主流文化之外的。而网络恰恰为其提供了一个表现的平台。在这里,所谓的权威和主流受到撼动,网络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所谓的“人人平等”的民主理想。此外,近年来,媒体的娱乐化也在网络这个新媒体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虚拟的世界里,人们的各种欲望得到了充分的发泄,传统的权威受到颠覆,对他人隐私的窥视欲与好奇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同时,通过对他人隐私与不幸的打探,也使网民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网络暴力事件中,越来越多的人以此来满足自己的狂欢与娱乐诉求,并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这就使得网络暴力事件已经从最初单纯的对当事者的道德审判,越来越呈现出娱乐化的倾向。

“集体无意识”和群体的作用

“集体无意识”是瑞士心理学家、分析心理学创始人荣格的分析心理学用语,指由遗传保留的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集体无意识的内容是原始的,包括本能和原型。它自身存在而不依赖于个体经历,以一种不明确的记忆形式积淀在人的大脑组织结构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被唤醒、激活。“集体无意识”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现象无处不在,并一直在默默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行为,尤其对人的精神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无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而法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勒庞(GustaveLeBon)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也说,“在既定的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出新的特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会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一种群体心理。”②而“我们只根据事实便已知道,人作为行动的群体中的一员,他们的集体心理与他们的个人心理有着本质的差别,而且他们的智力也会受到这种差别的影响。我们已经知道,智力在集体中不起作用,它完全处在无意识情绪的支配之下。③他认为,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而这种从众心理,则使“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④在群体心理的支配下,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法不责众”使得他们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意识到肯定不会受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重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会使群体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为。在群体中间,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会感觉到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力量。”⑤

由此可见,群体心理对网络暴力的产生有巨大的影响。若不是形成了一个群体,有些闪念或感情在个人身上就不会产生,或不可能变成行动。网络暴力事件的“人”,也已经不同于平时孤立的个人,而变成了群体中的“人”。从众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民――群体中的“人”,就是利用传统的道德观念作为其群体情绪的出发点,进而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而当个人一旦成为群体中的一员,聪明人也会变得智力低下。群体的非理性、易轻信、夸张、偏执的特点,极易使网络群体中失去判断能力的“人”走向极端。

群体传播中的集合行为

过去,人类传播中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大类型基本上是相互独立,互不联系的,而在网络传播中,这四种传播方式却可能产生交叉与重叠。网络传播是多层面的,其中网络的群体传播方式主要是指BBS、论坛等。而在群体传播中,有一种非常态的群体行为――集合行为。集合行为指的是在某种刺激条件下发生的非常态社会集合现象,例如火灾、地震后的群众骚乱,出于某种原因的自发集会、游行、种族冲突和物价上涨的流言引起的抢购风潮等。集合行为是一种非常态的传播机制。在集合行为中,信息和情绪的传播主要受到暗示和感染机制的制约,集合行为的参加者通常处于亢奋状态,这使得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了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种盲信和盲从。在群体模仿与“匿名性”机制的作用下,互联网用户会变得更加轻松自在、更少感觉到限制,并更加开放地表达自己。BBS具有匿名性与高自由度的特性,所谓的BBS成员只是拥有一个相对固定的代号(ID、昵称),而且这些代号通常可以申请多个。没有人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在这种没有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参与者很容易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力,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毫无顾忌地做出本能的宣泄,以及恶意的人身攻击。从这点上来看,BBS提供了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有频繁发生和逐渐升级的趋势,因此,净化网络空间,避免类似的暴力事件再次发生,防止良性的网络舆论变为极端的“暴力”事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网络言论进行引导和调控就成为我们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既然受众的心理机制对网络暴力的产生有重大影响,那么我们就要在这方面多下工夫,给出有效的对策。首先,要通过对网民心理的认知,加强对受众群体心理的引导。通过培养网络舆论领袖引导网民的群体情感,使他们正确表达自己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获得娱乐等各种诉求,避免网络集合行为和“群体极化”的产生。引导网民重建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无论在任何地方,都不能以个人的自由或道德为借口去损害他人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其次,在加强对网民进行心理引导的同时,传统的权威性媒体如电视、报纸等,也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多向网民提供全面而权威的信息,以其传统的权威舆论力量介入网络舆论,加强引导。再次,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也要尽力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法律制度,在全社会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受众的网络媒介素养,防止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

注释:

①凯斯・桑斯坦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②③④⑤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第132页、第36页、第33页。

参考文献:

1.刘京林:《大众传播心理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传媒观察》,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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