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例(12篇)

来源:网友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篇1

关键词:网络;网络暴力犯罪;侮辱罪;诽谤罪

我国刑法中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有《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些法条将网络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安全的网络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类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二类网络犯罪范围很广,涵盖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刑法已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即第二类网络犯罪形式之一――网络暴力犯罪。

一、网络暴力犯罪界定

网络暴力犯罪不同于传统的暴力犯罪。传统的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抢劫等犯罪。这类犯罪多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含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传统暴力犯罪中的“暴力”是能够对被害人产生物理影响的暴力,如果被害人反抗,在行为当时或者后来的某个时间将遭受到人身侵害,暴力内容是现实的、可以感知的。网络暴力犯罪则不同。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媒介世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思想交流的平台。网络世界里人与人之间虽然不能见其面,却能闻其声、观其形,人们心灵的感应来源于言论的抒发与交流。善意的言论使人享受到生活的美好与和谐,恶意的言论却使人遭受到心灵的打击与精神的创伤。与使用肢体方式实施的现实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物理性损害不同,网络暴力犯罪是通过恶性言论方式对被害人的心理、人格、名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正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因此,根据刑法理论,实施通过互联网使用恶性语言,揭露他人隐私,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败坏他人名誉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二、网络暴力犯罪特点

1隐蔽性。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的网络化,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或电话启动终端进行操作,使危害结果可在网络延伸的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发生,即远隔千里实施犯罪与近在咫尺犯罪一样,犯罪跨越省界、国界、洲界都是极其容易做到的。”网络暴力犯罪也不例外。犯罪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任何地点上网散布信息,而被害人虽然能在较短的时间看到此信息却不知道者是谁,身在何处。

2群体性。网络与其他媒介方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与迅捷性。网络暴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特性。侵权人并不仅仅是自己在互联网上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而是通过一些富有煽动性的言论,带动不明真相的网友对被害人联合施暴。因为侮辱罪与诽谤罪属于情节犯,即并非任何侮辱、诽谤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一定的严重情节,如侮辱、诽谤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等。利用网络施暴所造成的影响要较现实犯罪行为更加广泛,这一特点恰恰说明了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转化性。转化性即网络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的可能性。这一点在青少年犯罪中尤为突出。在青少年群体中流行的网络游戏,其间充斥着暴力、凶杀、色情等内容。玩家都将在游戏虚拟世界中的表现作为衡量自己在所处群体中社会地位的象征,以此炫耀。当行为人通过网络表现得过于优势或者无法达到自己理想状态时,往往回到现实世界诉诸现实暴力解决纷争。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虽然针对客体不同,但存在转化的可能。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

1案例简介。2008年11月15日、16日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连续播出了两期《大家看法》节目,题目为《我不是她男朋友》。辽宁沈阳市民张某,接连收到恐吓电话。原来有人在网上以张某名义发帖,称自己是曾经在网上公开辱骂四川灾民并遭网友唾弃的某女生的男朋友,自己出来是为了保护该女生,对广大网民使用了很多挑衅性、侮辱性的语言。同时在网上留下了张某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手机,并称,自己晚上九点以后在家,不服的网友可以来找我等。该帖发出后,众多网友信以为真,纷纷以各种方式将舆论矛头对准张某,其中包括一些过激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对张某的精神、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张某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为自己申辩,却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冒充自己。

2应对困境。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出幕后的侵权人,先后向沈阳市网通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当地派出所、沈阳市铁西区法院申请救助,得到的答复竟然都是不予受理。

网通公司称根据行业规定,他们只接受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普通刑事案件过程中提出的调查协助申请,不针对公民个人设申请;同时他们这样做也是为客户保密。网络警察部门的答复是他们属于协助调查单位,不直接受理案件。派出所的答复有两方面:一是自己无能力受理此类案件;二是本案尚无客观侵害结果出现,不属于治安、刑事案件,派出所无法立案。法院不予受理的解释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案侵权人或犯罪人还无法确定,确认存在侵权事实或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也没有查证此类侵权或犯罪事实证据的能力和义务。

四、网络暴力犯罪应对困境的原因及对策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该法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两罪的犯罪构成,第二款是该罪的程序性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种规定在刑法中比较少见。因为现代法治国家一般实行国家公诉主义,即由国家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垄断刑事案件的权。“采取公诉是国家义务的体现,是国家制度发展的结果;可以弥补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法权难以充分实现的弊端。”所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没有特别规定都属于公诉案件。刑法在规定绝大多数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的同时,又规定了部分可以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补充,是刑事诉讼法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兼采私人追诉主义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实体规定必须遵循程序性原则。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再来分析案例中网络暴力犯罪的处理方式。

首先,理论上,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发生显然与国家利益无关。“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由于立法者对侵害或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等社会秩序的行为专门在刑法分则中作了规定”,刑法中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从狭义理解,特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犯罪行为。否则的话如果从广义理解社会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就是同义语反复。所以,针对公民个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从程序上符合了自诉案件适用条件的规定。

其次,符合“告诉才处理”这一条件只是满足了表面上的规定,尚缺乏自诉的实质条件――证据充足。现实案例就是被害人到法院申请立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错误,因为这样的案件受理以后无法审理。所以符合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条件的案件不一定就能实现自诉。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第二个类别,但与其说它是一个独立的类别不如说是对第一类别所规定内容的递进与延伸。因为证据是审理案件最重要的依据,自诉案件也不例外。只符合“告诉才处理”没有证据同样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强调证据的充足性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自诉案件设立的初衷同时兼顾了情感因素和技术因素,案件本身既涉及到被害人的内心感受,由其自己决定是否;又必须情节简单、证据充分,以便于审理。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被害人本人无法收集犯罪人作案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选择排除法可以解决问题,即排除此案适用自诉程序的可能性,按公诉程序解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再次,面对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被害人应当继续寻求公力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此,被害人可以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向检察机关申诉。另外,如果检察机关也不予立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情况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回到上述第二类情况,法院仍然需要证据。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职责是居中裁判。从公正原则考虑,法院不可能去收集证明犯罪人有罪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侮辱、诽谤情节如果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话,离开法定的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五、网络暴力犯罪反映出的问题

1对网络暴力犯罪不够重视。网络暴力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单靠被害人个人的努力已经无法与犯罪人相抗衡。公安机关应当提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重视程度,打击不力只会促使更多的犯罪人采用这种法律风险较小的方法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同时为了防止网络暴力犯罪中的以暴制暴以及向现实暴力的转化,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这类犯罪的侦破力度。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篇2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传播媒介管理

人类历史上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新与普及,都改变和重塑了人类交往和社会生活的方式,并最终导致社会结构的变革与转型。以传播新技术为依托的网络媒介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交往与传播的新方法,而且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交互式活动平台。

但当我们沉浸在由传播新技术营造的美好世界中时,却始终不应忘记头顶高悬的“达摩克利斯剑”。互联网等新媒介在给人类的交流与交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人类社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新问题,诸如网络暴力、色情信息的传播;犯罪或组织对于互联网的利用;利用网络技术收集、窥探个人隐私,传播网络流言;利用网络故意诽谤或制造传播虚假新闻信息等等。这些问题不断地冲击着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并且为大众传媒的规范与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传播新技术的魅与惑:新媒体“失范”

新媒体“失范”,主要是指目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因基本规范的缺失或不健全,以及道德调节作用的弱化乃至失灵而导致的传播活动混乱失序的状态。突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网络垃圾信息泛滥

传播新技术的核心特征是数字化。毫无疑问,数字化与网络技术使信息传播更为便利,并在保证传播质量的前提下提升了传播效率。人们可获得的信息数量大大增加。但与此同时,垃圾信息也大大增多。

2、网络不良信息的广泛传播

以传播新技术为基础的网络媒介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平等与开放的交流平台。与之相伴的,是交往的难以控制以及由此引发的自由与权力的滥用,网络色情、暴力、虚假、欺诈等不良信息的广泛传播就是其主要后果之一。

3、网络暴力的盛行

所谓“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网民以暴力语言对当事人进行群体围攻、对个人隐私恶意披露,乃至迁移至现实世界中对当事人进行行动和言语侵扰的行为。

二、技术与社会环境:新媒体“失范”的深层动因

网络媒介既面临着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同样的传播伦理问题,也面临着影响全球化、易于侵犯个体隐私权等新问题。这些新旧问题产生或加剧的直接诱因固然是传播新技术,但其背后还有着更深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多方面因素。

1、网络传播控制与保障言论自由相冲突

网络传播独特的逻辑拓扑结构为自由开放、及时互动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增加了控制网络传播内容的难度。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网络传播的内容控制较为宽松,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技术因素,而是因为网络传播控制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相冲突。面对保障言论自由的基本法律或条款,政府在控制网络传播内容时往往如履薄冰、举步维艰,稍有不慎便会因触犯公民言论自由而招致抗议。

2、网络传播控制与网站追求经济利益相矛盾

为了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提高网站点击率,进而吸引更多的广告商投放广告,获取生存资本与经济利益,新闻网站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追求网络新闻的时效性与独家性;而我国网站新闻采编权的缺失,又迫使其不得不主要依赖于新闻生产时间的压缩与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生产时间的压缩带来的是网络新闻生产把关环节的缺失或骤减,传播主体多元化带来的是传播者新闻职业素养的参差不齐以及对于媒介伦理要求的不了解与不执行。再加上网络新闻把关机制的不健全,网络媒介虚假新闻泛滥,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大量传播就不足为奇了。

3、网络环境刺激下个体行为的异常

有关研究表明,人们在不同的环境下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即使是环境里最小的不安因素,也可能导致“正常人”表现出异于日常的行为,有时这种作用的结果还很惊人。网络虚拟世界恰是这样一种表面看来不受控制、不用对自己行为负责,充满了各种可能性和变数,易于导致个体行为异常的交往环境。已有的调查也证实了网络环境易于导致人们在与他人交往时被激怒,不再克制自己并做出非理。

4、媒介管理机制滞后的必然结果

传统的媒介管理机制已不能管理和制约具有跨疆域、互动性、开放性和自由性等新特点的网络媒介生产与传播活动,这种管理机制上的滞后只会导致新媒体“失范”进一步恶化。

三、媒介管理与社会控制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缓解新媒体“失范”的可能性

在任何时代,控制或指引技术的力量总是在发现与解决技术变革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并日臻完善的。无论控制或指引的力量强大与否,其介入技术发展都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必要性。

互联网等传播新技术的发展也不例外,它同样需要控制或指引技术的力量。对于传播新技术的控制,我们既要发挥使用这些技术的媒介组织内部机制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也要借助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外部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从媒介管理观念与模式的变革以及社会控制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等多方面制定应对策略,进而充分发挥传播新技术的积极作用,减弱并控制其消极影响。

1、变革媒介内部管理观念与管理模式

媒介管理者的管理观念决定了媒介管理的模式和手段,并最终影响到管理结果。要适应传播技术的发展,首先需要变革的就是媒介管理观念。网络传播的全球性和迅速及时打破了传播传统的地域界限,互联网的交互性又为网络传播的自由发展及传受身份的自由转换创造了条件,这些都使传统的以传者为中心,重在信息前对其加以严格控制的媒介生产管理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对于网络媒介的管理必须既要有控制的观念,又要有自由的观念。

在媒介管理模式层面上,过去对传统媒体实行的审批把关制度大部分已不再符合对新兴媒介进行有效管理的要求,对于网络媒体来说,控制信息质量比控制信息总量更为重要,对于内容的把关需要借助于信息者在之前的自律和媒介管理者在信息之后的审核。

2、调整与重构传播新技术的法律、行政控制机制

技术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偏离和违背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的行为加以调节、引导和限制的过程。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可通过法律、行政、道德以及教育控制等多种综合手段实现。

本世纪初不少国家针对互联网传播相继出台了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探索有关传播新技术的法律控制与行政控制问题。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先后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垃圾信息的控制。但是我国在法律控制传播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以及执法资源的不足、执法成本过高等问题。

在行政控制层面,我国自2007年起开展由公安部、等部委联合组织的全国依法打击网络色情的专项行动。2009年的“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行动将互联网内容监管的范围从色情扩大到低俗内容。因为有政府作为施控主体,这种联合整治行动效果显著。目前普遍存在的担忧是,这种联合行动惩治是否到位,效果能否持久。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对于新媒介传播的法律控制与行政控制还是比较薄弱的,需要更多地借鉴国外的经验,从根本上加快专门立法的进程,并配合行政控制手段的使用,来缓解新媒体传播活动中的“失范”问题。

3、重构网络传播的伦理道德

传统的媒介伦理道德的确立与维护,主要依赖于媒介自律、行业组织的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其中媒介自律是实践传媒伦理道德的根本。在互联网时代,媒介自律的精神并未改变,但实践主体与实践环境都发生了变化:

首先是实施主体的变化。传统媒介自律的实践主体是新闻媒介与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新闻职业工作者。但网络传播的交互性实现了传者与受者身份的自由转换,使从未接受过新闻职业教育的普通大众也成为新闻信息的者。如何使这些普通的网络用户理解并遵守媒介职业伦理道德,起码保障信息的真实性,是网络媒体伦理控制面临的第一个难题。这一难题的解决,离不开网民媒介素养的整体提高与网络传播法律规范的健全和有力执行。

其次,实践环境的不同。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目前同样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但不同的是,网络媒体因跨越时间和疆域的界限以及存量空间的近似无限性而要面临更多的乃至全球性的竞争对手,生存环境更为残酷。在这样一种“先生存而后谈道德”的环境中,如何协调坚守职业道德与追求商业利益之间的矛盾,恐怕是网络伦理控制必须面对的第二大难题。这一难题的解决,惟有期待网络媒体进入良性竞争环境以及法律与行政控制手段发挥强制作用。

实践主体的变化以及网络传播新技术的个人化特点,决定了网络媒体的媒介自律可能会向着以个体道德为主要自律规范的方向发展,其理想目标就是每一个具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并起一定社会作用的个人,将适合一定社会利益关系和客观要求的社会道德原则与规范和内心道德准则化为个体化道德,完成自我实现、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届时,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自律的传播者,将内化于心的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个人的道德良心,以个人为单位,为保障网络传播的健康发展而贡献一份力量。

与传播新技术相伴而生的种种网络传播失范行为,不仅妨碍了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对整个网络社会生活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革新传统的媒介管理观念与模式,构建包括政府监管、法律法规、道德自律等多种手段在内的社会控制体系是实现网络传播健康发展与网络社会有序发展,保障网上群体和个人利益的必由之路,也是一条需要不断思考与调整的探索之路。■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预防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展中心第15次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04年底止,我国网民9400万,其中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的51.7%。日前,上网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一项重要业余活动。由于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从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当前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已经占到80%-90%,其中被害人以青少年居多。网络,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青少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各种色情信息泛滥,加上青少年心理发育未成熟,如果缺乏有力的指导,对青少年很容易产生错误的诱导,诱发其实施性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纷纷效仿,色情网站应运而生,大肆传播色情影视.图片.文学作品。这些色情文化极大的腐蚀了青少年的灵魂,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整日沉迷于对色情世界的幻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上暴力内容,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暴力影视,很容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犯罪心理。暴力内容的游戏对于一个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辨别力差的青少年来说很受青睐,在游戏中心理变异,他们模仿暴力游戏致使犯罪。网络给人们一个自由发展的虚拟空间,但是一些存在心理压力的人变的无所顾虑,在网络上随意宣泄自己的情绪,青少年更是如此。由于网络上恶语攻击他人不用负责,青少年在网络游戏中便用这种言语的攻击.谩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样以来使得矛盾尖锐化,把虚拟世界的矛盾演绎到现实生活中,引发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青少年是“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叮分校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至少有14%的在校学生符合网络成瘾的标准;而在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也日趋严重。据民盟北京市委提交的报告,北京市中学生网络成瘾者有13万多人,占14.8%。由于青少年形成的网络成瘾及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网吧的消费群体绝大部份是青少年,因此网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网吧顾客成份复杂,社会闲杂人员较多,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到网吧上网的青少年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二是各家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三是网吧经营者对上网消费者的网络行为管理不力,对个别人员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为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四是个别网吧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违法手段吸引顾客,严重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败坏了他们的道德水准,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技术崇拜”导致网络犯罪

在网络已覆盖我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青少年对高技术高智商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崇拜意识。在广州大学生最钦佩的四位人物中,比尔.盖茨位于周恩来、邓小平之后,名列第三。青少年群体对技术的追求,对“知识英雄”的崇拜,有利于我国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培养。但是,青少年对技术的过度崇拜,容易造成对道德修养的偏废,认为个人素养无足轻重,只要学好技术就万事大吉了。这种思想从青少年对于黑客的态度上就可以略见一斑。许多青少年认为黑客是“侠客”,是“能人”,崇拜之情溢于言表。

(四)家庭方面的原因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指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每个人社会规范的接受、价值观念的形成、生活目标的确立、行为方式的养成、生活技能的掌握和社会角色的培养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2】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方式不当,管理不善,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开辟和建设青少年网站,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互联网上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迫切需要共青团组织在占领网络阵地方面做出努力。团中央书记周强提出了“把团旗插上因特网”的口号,倡导各级团组织积极构建青少年网上教育服务阵地,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过来。建立青少年网站,通过学习、就业、交友、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青少年感兴趣的、能切实为青少年服务的形式,服务青少年、凝聚青少年,从而吸引青少年的“眼球”。

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青少年上网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可能将青少年与网络彻底隔离开,否则会与西方青少年形成数字鸿沟。青少年对网络的热情就像奔涌的洪水,使我们难以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强行限制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上网。既然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禁止青少年上网,我们能做的就是想办法把他们引往正确的方向,避免他们误入歧途,确保给青少年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

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

虽然我国的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立了处理电脑犯罪的管理部门——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但我国的“网络警察”无论从数量、整体素质方面来看,都与现实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专门机构建设中居然没有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这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十分不利的。

主要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篇4

低俗内容――诱发犯罪的温床

现在,国内一些网站大量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图片、文字和视听信息,以所谓的黄色新闻吸引网民,增加网站人气。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7部门联合在全国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曝光的名单中,Google、搜狐网、腾讯网、猫扑网、天涯社区、百度网、网易网、MSN中国、TOM网、空中网等国内知名网站大都榜上有名。这些网站存在大量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低俗内容,归纳起来其实只有两个:一是网页搜索存在链接;二是博客、贴吧、论坛里存在大量低俗图片。然而这样的问题似乎并没有什么新意,因为它不止现在存在,过去就存在,将来还可能会继续存在。尽管有关部门公布的只存在问题的网站,可问题已经不容小觑。

网络色情在成人世界里危害尚不大,但那些判断力和自制力相对薄弱的未成年人则深受其害。网络色情一方面会影响青少年的学业或工作,扭曲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使其走向性犯罪;另一方面,提供有偿的网络聊天室还可能会危害青少年的人身安全甚至生命。色情产品被喻为“高级海洛因”,尽管不少人还为色情业辩护,认为成人应该有自我调节的能力,但事实上,色情业毁掉的比创造的价值多得多。当今网络十分发达,这种“精神”不仅“随叫随到”,而且还是免费的,网上色情产品被称为“最大的歧途”,误入者大多无法自拔。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有70%的少年犯因受网络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杀人、放火等严重犯罪。

网络游戏――难以自拔的精神

2004年数字显示,当年我国青少年网瘾人数约300多万,而著名“网瘾斗士”陶宏开教授提供的最新信息称,“我国青少年网瘾人群的数量高达1300多万”。

陶宏开表示,患上网瘾的青少年不仅人数众多,而且低龄化趋势非常明显。“5年前,网瘾青少年大多在15岁左右,初三到高二阶段居多,现在据我们调查,全国最小的网游成瘾者才1岁零7个月。过去,家长担心的是孩子早恋、打架,现在却是网瘾。”

陶宏开表示,近十年来,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了83%,其中7成左右都跟网游上瘾有关。陶宏开认为,“网络游戏只是一个概念,关键是里面的内容,我们不反对玩健康的、富有创造力想象力的游戏,但是,暴力的、色情的、有害的游戏应该坚决反对。事实上,《征途》、《传奇》、《劲舞团》这些最赚钱的游戏,也恰恰是最容易令人上瘾的。我们在做网游测评时也发现,有些游戏内容教小孩子使诈、不劳而获、玩抢劫、色情等等,专门传授歪门邪道,这样的游戏能不令还没有完全判断力的未成年人上瘾吗?”

真正的源头还在于网络游戏商。对于青少年成瘾,有人着急,有人担忧,但有人却只把这看成商机。“没错,网游是个巨大的市场,但有市场就一定要去开发吗?武器、都有市场,难道也要去开发?”

网络暴力――对公民人权的肆意践踏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近来,“网络暴力”频频见诸媒体,广受关注。这个新词语,描述的是近几年来在网络上愈演愈烈的、以“暴力”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的现象,其特点是参与的网民数量众多,声势浩大,很容易给当事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心理创伤。

自“虐猫事件”后,“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从“铜须门”到“史上最毒后妈”到“姜岩事件”接踵而至,参与网民数量形成规模,不仅在网络上声势浩大,更对现实生活形成冲击。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侮辱谩骂给当事者心理造成极大创伤。最初,人们还为网络时代舆论力量的强大欣喜不已。随后,网上追缉令越来越频繁,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甚至涉及到私人情感,歪曲真相造成冤假错案,网络声讨从正义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

网络诈骗――骗你没商量

尽管全球金融危机,许多行业的发展遇到危机,但是诈骗行业似乎不在此列。根据安全软件厂商赛门铁克最新研究显示,目前,网络欺诈网站跟前一年相比,数量增加了66%。经济萧条和失业上升是诱发各类“网络诈骗”的主要因素。不少失业者生活困窘,对“网络陷阱”抱着“宁信其有”的态度,梦想一夜之间改变现状。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篇5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自由;隐私;法律控制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姜岩,从自己居住的24层楼跳下自杀。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菲和东某有了婚外情。这在网络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随后,网民在网上的宣泄也逐步从网络世界中的谩骂,演变成一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随后,王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含义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宪法》所指的言论自由是狭义的言论自由概念。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匿名性利于情绪的发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障碍,自己的情绪不能无休止地发泄。但在网络空间不同,互相不认识,可以毫无压力地释放自己的情绪。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越来越物质化,人们更多的是从表面来看待一件事情,然后在这个自由的空间内发表自己的见解。

(二)盲目跟风折射理性缺失。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中,失去自我判断力,人云亦云,缺乏理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公民群众存在的道德问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网络舆论暴力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国民的性格特征,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的传统在网络上的折射。遇到一些自认为不公或不对的事,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群起而攻之,忽略法律,在未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力下,企图保护自己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往往以漠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最后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

(三)网站故意炒作,推波助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一个弊端就是社会上的人越来越功利化,只要有利可图便不管不顾。网站也不例外,网站为了赚取利润,提高点击率,对偏激言论进行更多的传播也是造成局势恶化的原因。

三、网络背景下的言论自由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随意地抒发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语言上的暴力行为,于是发生了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言论自由化。网络言论自由化表现出的非理性及盲从性容易导致规模性网络暴力,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并且网络言论的虚拟性和广泛传播性会给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带来极大冲击。

我们不否认网络言论泛滥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价值是巨大的。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写进宪法已经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全面的促进网络言论自由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之一就是推动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落实和实现。人们可以凭借网络,自由讨论国家大事,传播各种信息。在传统政治时代没有做到的事情,在信息时代做成了,此应为值得欢呼之事。不但如此,网络言论自由功能之二是推动了另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舆论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条文是有关公民监督权的规定。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通过舆论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权是通过舆论行使监督或说通过舆论的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是现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网络背景对于言论自由的发挥有两面性,它在为言论自由提供最佳实现平台的同时,也会使言论自由的滥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四、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从上面可以看出,网络暴力并不属于言论自由正确行使的范围之内。所以杜绝网络暴力,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

(一)加强网民的自律教育

整治网络暴力,首先要加强网民的教育引导。针对不同群体的网民也可进行有区别的教

育引导,这是整治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针对青年学生网民,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网络教育课,举行相关内容的主题班队会,树立正确的运用网络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针对青年非学生网民,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媒介宣传网络教育,使广大群众意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能够主动抵触网络暴力,至少不主动传播。

(二)立法规范网络

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的运行,以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前瞻性地制定了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规定,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促使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暴力这一新生事物显然不再适应旧的规定。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限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雅玲.网络暴力的形成,危害及对策[J].发展,2009,(11)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篇6

校园暴力除了传统的物理暴力之外,还包括网络暴力,后者对校园安全的负面影响甚至更为深广,本文试图从特征、动因与教育等三个关键方面来探讨一下我国青少年的网络暴力问题。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网络暴力”这个概念最早来自于西方世界,最常用的单词为“Cyberbullying”。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NationalCrimePreventionCouncil)认为,当互联网、手机或另外的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试图伤害或干扰另外个人的文件或图片时,这样的行为就可被视为网络暴力或欺凌。要构成网络暴力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主观上对受害者的有意伤害,客观上对受害者的心理产生了持久的伤害;在频率上需要多次反复;施暴者与受伤害者之间权力上的不平衡性,即传统暴力行为中的弱者有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的匿名性特点成为网络暴力中的强势方;网络暴力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与由陌生人发起的网络争辩、网络戏弄以及网络病毒等行为不同。

网络暴力一般借助电子邮件、即时消息、聊天室或布告栏、手机短消息、由个人或公司创立的用来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站、因在线投票所创建的网页等媒介形式,另外还有像Wi-Fi、Spot和ThreeDegrees等新的传播技术也往往被网络暴力利用,但是前四种最为普遍。网络暴力行为往往表现为:发送残忍的、邪恶的和有时带有攻击性的信息;创建含有嘲笑他人的故事、漫画、图片和笑话的网站或网页;在网络里张贴同班同学的图片,并且要求其余同学来评价他们(或她们),而用的术语则往往是像“谁最胖、最大”之类带有贬低性的句子;闯入一个电子邮件帐户并向别人发送恶毒的或令人难堪的材料;给某人发送即时消息,诱骗别人泄露敏感的个人信息,然后把此信息告诉别人,等等。[1]当然还有更多其他的形式,例如经常给某人发送骚扰性的手机短消息也属于此类。

二、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现状

时至今日,网络暴力已经肆虐国内外中小学校园,大量学生成为受害者,还有部分学生成为侵犯者。美国学者对83所中小学中12,437名10―18岁的青少年进行了调查,发现27.3%的人曾经遭受过网络暴力的伤害,也有16.8%的人员曾经对别人实施过网络暴力。[2]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学者对网络暴力在中小学生中的存在情况还没有进行普遍研究,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人肉搜索”的层面。有学者从我国中部地区选择了1,438名高中学生,集中研究了导致网络欺凌的风险因素。数据显示:曾经有34.84%的学生参与过物理空间中的校园暴力,其中56.88%的人曾经被网络暴力欺凌过。同时,那些曾经有过传统暴力欺凌经历的而且经常花费大量时间在社交媒体上的受害者,更有可能经受网络暴力的侵犯。[3]另外,香港青年协会访问了1,820名青少年,17.5%表示经历过网络欺凌。比如,侮辱、虐待、未经许可偷拍私人照片并在社交媒体中传播等。[4]

笔者对杭州4所中学549名从初一到高三的学生作了网络暴力的卷入调查,发现有29.1%的中学生遭受过网络暴力的侵犯,主要是“利用QQ或者MSN或者SKYPE等聊天工具发表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言论或图片”“骚扰性的手短消息或图片”“话骚扰”和“在网络里上传、转发丑陋的不道德的图片或者视频”等;从年龄阶段来看,受到侵犯最集中的是初一,占中学生比例的26.8%。这些受害者受到网络暴力骚扰之后有可能处于愤怒、悲伤、害怕和沮丧状态,只有少量的人认为那只是一个玩笑,或者觉得无所谓;与此同时,虽然大部分青少年的日常行为没有表现出显著异常,不过也有部分学生在学习方面表现出了注意力不集中、对学习失去兴趣、成绩大幅度下降甚至逃学的行为,最严重的就是走向自杀。

不管是中国内地,还是香港的研究数据均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网络暴力已经深深地侵犯了中国校园,30%左右的未成年学生卷入过不同程度的网络暴力,而且这些曾经侵犯过其他人的学生大多没有意识到羞辱、谩骂、取笑、散布谣言、泄露隐私等行为是一种网络暴力,由此也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

三、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成因

在中小学校园中出现如此频繁和大面积的网络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原因在于下列四个方面:

第一,网络的匿名性及其隐身性特征。在很多网络社区中,虽然网民是需要注册的,而且即使网民不需要注册,网民的ID还是固定的,但是在网络社区中,网民往往通过匿名形式发言,除了网络视频与网络文字之外无法看到其本人。这种隐身而且匿名的网络身份助长了网民的错觉,以为网络言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是无法追究责任的。这种错觉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网民言论的不受约束性,也促成了网络暴力的蔓延。

第二,网络言论的群体性效应。在网络社区中,网民之间联系的纽带一般是兴趣,他们之间往往是不熟悉的。这种陌生性会消解网民们的社会责任感,放纵他们的言论。与此同时,网络社区中网民的积聚往往是越来越多,尤其是通过意见领袖的转帖、跟进等形式的推动,网民数量以及发帖数量很有可能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一个数量不断膨胀的社区里,只要有几位网民情绪失控,把社区当作情绪发泄的场所,其它网民也会积极跟进,这样,群体效应会不断地被放大和升级。当然,这种群体效应也不是无限制的,如果没有更大推动力的话,过一段时间就会呈现下降趋势,直至完全消失。

第三,网络群体的娱乐化倾向。由于我国网民的年龄普遍比较小,大部分在三十岁之内,这些人热情奔放,喜欢开玩笑。根据我们的多次调查,大部分网民在谩骂别人的时候,往往认为是一种玩笑。正是在这种娱乐化群体需求的驱使下,网民们往往会把在网络社区中的语言暴力当作一种集体娱乐。这种集体娱乐的节庆般狂欢又进一步助长了网民的网络暴力倾向。大量研究也证实了这种分析,大部分中学生在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的时候往往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网络欺凌,相反却把这些侮辱、取笑、谩骂等行为当作一种玩笑,至多是一种恶作剧而已。[5]

第四,网络管理与公司自律的缺位。由于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过滤技术以及管理手段的缺位,多数网站基本上无差别地允许各年龄段使用者访问、消费、生产以及传播各类信息。不仅青少年随时有可能卷入各种社交媒体的言语暴力之中,而且许多社区网站的游戏基于给参与者提供宽松的自由环境,也为游戏者摆脱传统伦理与法律的约束、为所欲为地肆意行动提供了便利,使他们处在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完全没有关系的虚拟错觉中,进一步加剧了网络暴力的传播。

四、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治理

校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校园安全的罪魁祸首,以往对校园暴力的认识是严重不足的,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把中小学生之间的打闹、辱骂等暴力行为看作学生之间调皮捣蛋的行为。这些误解严重影响了对校园暴力(包括网络暴力)的防范与治理。

对网络暴力的整治要以教育为主,以法律法规的惩戒为辅,国家、学校、社会与家庭一起形成分工协作的防范机制,其中学校教育与家庭监护是根本,社会承担的是公民环境的熏陶,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基本保障与最后屏障。

具体来说,在应对学生之间网络暴力的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学校要注重媒介素养教育。编制如何鉴别和有效防范网络暴力的学生手册并进行广泛宣传是必要的,手册内容可以包括:(1)网络暴力的定义与特征,尤其需要强调网络暴力是利用互联网、手机、视频游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来传输和张贴文本或图片,从而有意伤害或攻击别人的行为;(2)青少年遭受网络暴力侵犯的主要形式:冒充其他人从而诱使青少年泄露个人信息,通过说谎的方式伤害人,在互动交流的过程中冒充其他人进行欺骗,在网络里未经本人同意张贴有侮辱色彩的照片等;(3)青少年卷入网络暴力的原因与危害,当然有上面所讲的多种因素,其中很重要的是青少年认为网络空间中的暴力仅仅是玩笑而已,而没有意识到危害;对于危害结果,一定要强调网络暴力更多的是对心灵的伤害,有别于身体暴力;(4)青少年规避网络暴力的途径与方法,例如第一时间告诉家长或老师,远离网络游戏空间等容易滋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场所。学校通过编制类似的宣传手册,还可以把它们编制成为校本教材,甚至推广为地区通用教材,或者融入相关的德育课程之中。

第二,家庭教育要及时介入学生的网络安全问题。父母不仅是监护人,更是教育工作者,需要主动承担起教育孩子交往道德、上网责任和安全上网的方法。例如父母可以与十几岁的孩子谈论一些网络不合适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发现孩子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学校名称或信用卡号码)告诉从未谋面的网友时,就告诫他们这样做的风险;作为父母,他们有义务关注他们的子女正在网络里做什么、在与哪些人交往;他们也需要经常访问他们孩子经常登录的网页或网站(尤其是那些社交网站),了解孩子们正面临着什么情况、需不需要帮助;把电脑放在一个可以监督的房间里,孩子的网络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管理;要教授孩子网络暴力的相关知识,让他们知道卷入网络暴力的危害,轻则伤害自尊心,重则导致自卑甚至产生轻生念头。

第三,大众媒介以及社会公益机构要主动承担起预防网络暴力的责任,提升青少年网民的媒介素养意识和能力,通过出版书报刊或制作专门的广播电视节目来普及媒介素养知识,增进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积极宣骱捅ǖ烙泄孛浇樗匮教育的各种活动,如培训班、大型调查、讲座信息等;各类公益机构要积极倡导防治网络暴力的理念,普及网络素养和媒介暴力方面的知识,提升青少年学生的信息使用能力、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批判性评价的能力等。

第四,制定与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就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校园暴力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欧美发达国家均有相对完善的法制措施。我国则比较笼统,往往把网络暴力混同在其他的未成年保护条例里面,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很不清晰;同时,网络暴力问题甚至还具有国际性特征,需要通过国际条约强化国际合作。欧盟颁布了多项合作协议,规定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应该对其主机和服务器上的违法和有害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对互联网信息建立评级制度,鼓励开发和利用过滤软件和评级系统,鼓励网民报告违法和有害网址。

参考文献:

[1]TettegahSY,BetoutD,TaylorKR.Cyber-bullyingandschoolsinanelectronicera[J].Advancesin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2006(8):17-28.

[2]SameerHinduja,JustinWPatchin.Summaryofourcyberbullyingresearchfrom2004-2010[EB/OL].(2011-07-25)[2017-03-18].http:///research.php.

[3]QingLi.Newbottlebutoldwine:Aresearchofcyberbullyinginschools[J].ComputersinHumanBehavior,23(4):1777-1800.

[4]Fung,AnnisLC.ThePhenomenonOfCyberbullying:ItsAetiologyAndIntervention[J].JournalOfYouthStudies.2010(13):31-42.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1篇7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网络法律意识软暴力

中图分类号:G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4(a)-0232-01

1高校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及其主要表现

网络语言暴力(即软暴力)是指大量网民对某事件中的特定对象发表具有煽动性攻击性侮辱性的不当言论,并对他人人格精神和心理造成伤害的过激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当前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使现实生活中的高校学生成为了“无标识”的网络主体,他们真实的姓名、年龄、身份及社会归属等都被掩盖,网络使高校学生越来越放心、放松甚至恣肆放纵,在他们的闲暇时间,家庭压力和学习压力得到充分释放,自由支配的时间越来越多,常常沉迷网络,在网络生活中变得“无拘无束、放任自由”。总之,网络给高校学生提供了新的言论自由空间,但也为放纵随意的网络言行提供了便利。如果你在百度上随便一搜,可以看到许多攻击甚至辱骂老师的帖子。学生们借助网络这块看似隐蔽的“遮羞布”,用文字大肆挖苦、攻击甚至侮辱自己的老师。当然这些帖子大多数是匿名发帖,这些学生自认为是隐身的、秘密的、安全的。当然除了骂老师,还有骂同学、骂学校。为此,有的学校被迫关闭了校园网或贴吧的留言评论功能。此外,还有一些高校学生对未证实的或不属实的网络事件信息的传播和散布,造成损害当事人名誉并对其产生精神伤害随着谣言的扩散,尽管没有直接使用暴力式语言,也会对当事人造成困扰和伤害。

2高校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

(1)高校学生的对现实生活不满而产生的心理失衡。

当前高校学生网络语言暴力背后有着深层的社会或个人原因,有的学生是因为对现实生活中老师对待自己或其他同学的不公平所产生的不满和愤怒,用“网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也有的纯粹是为了体验新奇的感觉,寻求另类的语言表达,寻求刺激来体验,幻想从辱骂老师中得到一种很“爽”、很“酷”的感觉;当然有的“网骂”是为了引起老师的注意,希望相关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有的高校学生由于自我情绪较强,过于注重自我需求和感受,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非常关注自己的优点,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当这种期望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得满足或由于老师的忽视而导致希望破灭等都会引起学生的心理失衡,继而诉诸“网骂”宣泄心中的不满。

(2)网络环境下高校学生法律意识与行为的不对称。

当代高校学生由于所受的教育背景、年龄及心理特征等因素影响,内心普遍充满正义感,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普遍为他们所接受,但由于网络环境缺乏一定的监管和约束,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常常被弱化或淡化,面对各种诱惑尤其是现实生活中“不能”或“不敢”做的事情,他们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突破道德界限、法律约束,进而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此外,还有一些高校学生较少考虑其网络语言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法律界将高校学生的这种心理称为“对权力的期待和对义务的不尊重”。

(3)高校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欠佳。

高校学生正处在关键的社会化时期,逆反心理固然存在,但其网络道德观念的缺乏也是不争的事实。据相关调查显示,许多高校学生认为,在网络上随意发帖、跟帖是很正常的事情,没意识肆意诋毁别人甚至搞人身攻击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伤害他人的,甚至是违法的。

在网络世界里中西方文化传统、思想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冲突也很激烈。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高校学生由于缺乏生活阅历和一定的政治辨别力,难免会在一些不健康思想的传播中迷失方向,如果缺乏正确理论和信念的指导,很难控制自己的网络道德。网络世界的人际关系看似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交流也少了很多障碍,实质是人与人心的距离的疏远,使人感到越来越孤寂。尤其是一些高校学生在网上无拘无束,一旦回到现实生活中,其交际能力、处理事情的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都会大大折扣,甚至出现道德人格的扭曲,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网络语言暴力正是学生网络道德意识淡薄和道德人格扭曲的集中表现。

3以培养学生网络法律意识为切入点,积极整治网络语言暴力

针对高校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现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法制教育;一手抓道德教育。道德与法律都是规范人的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提高高校学生法律意识,规范高校学生网络法律行为,就要做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同步开展、互为补充。

(1)提高网络法律意识,规范网络法律行为。

在高校法制教育中,要积极渗透网络法律法规教育,使高校学生充分了解自身网络法律行为,逐步培养其良好网络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任何科技成果包括网络上的产品,都要依法使用;任何的网络行为,都是权利义务的对应;同时,还要提升他们的网络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其真正了解网络世界真相,有效识别网络陷阱,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当前各高校普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压缩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内容,不利于加强网络法制教育。这就需要高校教师结合实际和学生的兴趣,在课堂多加关注和讲解网络法律在内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网络法律意识,规范其行为。

(2)加强人文关怀,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

除了加强网络法律知识的传授和网络法律意识的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提高对于整治网络语言暴力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当代高校学生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高校学生在思想、心理、情感、人际及发展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日益呈现多样性、层次性、差异性和多变性,高校教师必须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和个性需求,把他们当作有自由思想、独立人格、价值追求的现实的人。在充分尊重他们的个性需求的基础上,高校教师更要通过人文关怀引导高校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对自身和社会具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追求真、善、美的理想和信念,培养远大的人生目标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此外高校教师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宽容心,将宽容心的培养渗透到高校学生生活、学习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创设能使其充分感受关爱和支持的环境,潜移默化的培养其情感,以此强化高校学生尊重老师、信任老师、理解老师的理念,通过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真正化解“网络语言暴力”。

(3)有效实施网络监管,预防网络语言暴力。

高校要积极建立校园网络管理体系,通过上网权限管理、地址管理用户等功能来强化网络监管体系,严格约束不良言论,并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语言暴力行为要严厉批评教育并严肃处理,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高校要严格执行用户实名上网认证和加强信息审核管理,可通过绿色过滤软件屏蔽删除不良信息,控制特定信息设立网络举报信箱和,加大对不健康的网络语言的监控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预防网络语言暴力。

参考文献

[1]党志平.网络环境下青少年德育问题及对策[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1):6-8.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1篇8

关键词:网络影响学生心态行为倾向负面影响

互联网络目前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智能化移动设备的发展加速了各种网络信息的传播。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的网络使用者中,大约有30%-40%左右为在校学生,可见网络对在校学生的渗透和影响非常之深。但是,在校学生大多尚未形成完善的价值思想观念,因此网络对其的影响可谓是一把双刃剑,需要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网络对在校学生心态及行为倾向的负面影响表现

其一,相对于现实的世界来说,网络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在网络中,学生可以不拘泥于真实世界的规则,各种行为更加随性。但是,当学生长期以某种特定的行为去做某件事情时,这种就会成为一种特定的习惯,并直接投射到真实的生活和学习中。比如说,学生在玩网络游戏时,可能喜欢比较刺激、暴力的游戏,并经常会使用语言暴力对付自己的对手,这种长期形成的习惯投射到生活中,学生也会用这种暴力的行为和语言,对待自己的老师、家人、同学。因为在学生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和认知中,这种行为是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实体伤害的,而他自己本身也并不需要针对这种行为负任何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长期以来接受的各种社会规范、道德的学习都将会受到影响,各种价值观念都会被颠覆。简单来说,网络加剧了学生心态的虚拟U型,更加重了学生对自身行为的放任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学生的社会观、人生观通常与真实世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为网络世界中对一个人的评价往往与真实世界的规则相悖,当学生在网络世界中使用暴力时,这并不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对于心智尚不完全成熟学生,他们可能将现实世界与虚拟的网络世界混淆,当他们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说谎等行为时,他们的犯罪感、道德意识、法律意识都是极低的。

其二,网络对学生最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之一,莫^于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虽然现如今,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科学、合理的使用网络不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甚至可能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但是,仍有很多家长和学生未能够掌握科学使用网络的方法。因此,沉迷网络仍旧是学生使用网络的一个难题。很多学生过度使用网络,网络占据了他们生活的大部分时间,以至于学生很少花费时间在学习和真实的生活中。这直接导致学生的学习成绩严重下降,因为很多学生都是在夜间使用网络,在白天上课是,他们的精力和注意力往往难以集中,直接导致了成绩的下降,甚至在很多地方,学生因为沉迷网络世界而辍学。同时,过度沉迷网络,也会使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人际交往困难,往往在网络中的“万人迷”在真实的世界中可能都不具备与人交流沟通的基本能力。这也是为什么当今社会中存在如此之多的“宅男”、“宅女”。

其三,网络加剧了学生的语言和行为的暴力倾向,这种暴力在网络和真实生活中均有所体现。在网络游戏中,3D等画面呈现方式给学生带来了更加真实的感受。它让学生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刺激、紧张、惊险等感觉,这些感受与学生在真实的生活和学习中所获得的感受截然不同,它更加符合青少年叛逆的心理。另外,网络游戏的竞技性特点也是学生沉迷游戏的原因之一,因为每次升级、胜利都会给学生带来全新的感受,可能一个学习成绩不好,在学校不受重视的学生在网络中可能会受到更大的认同和尊重,这种心理上的满足让学生日益沉溺于游戏中。由于心理发展并不成熟,久而久之,学生就会形成行为习惯,习惯用语言和行为上的暴力来获得满足感和紧张感。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某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回到家中后为了寻求刺激砍杀了自己的父母。可见,网络暴力的危害之大。另一方面,学生计算机水平不断提升,甚至可以利用网络进行网络犯罪,这主要是由于缺少正确的引导。部分学生出于“炫技”的心理进行网络犯罪,他们并不能意识到自己犯了多么严重的错误。

其四,对于青春期的学生来说,在学校中生活和学习难免会产生一种厌烦的心理。他们渴望追求和探索一个更加新奇的世界,而网络更好满足了他们的这一种愿望。在网络中,充斥着各种各样,形形色信息,但是最为引人注意的信息往往充满着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元素,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学生将会沉迷在这种不良信息中,长此以往,会导致学生的精神状态堕落,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预防网络负面影响的途径

网络对在校学生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为了预防这种影响,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和限制,彻底的查处散播暴力、色情信息的网站;同时,对于网络中多种多样的信息,需要相关部分建立起完善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在校青少年,只能传播正面、积极、健康的信息。因此,各个网站需要了解不同用户的资料,甄别的给出相应的信息。

其次,学校教师应该加强引导。学校需要开设专门的信息技术及网络健康相关的课程。让学生知道并了解网络世界的利与弊,教会学生如何鉴别和避免负面的网络信息,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同时也要让学生知道,网络犯罪以及在网络中形成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对的,及时是未成年人,也要付出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对于当代在校学生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是不利于学生健全、健康人格的培养。文中就此展开分析,希望引起相关教学人员的注意,加强引导,确保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参考文献:

[1]胡晓迪.我国当代大学生政治心态分析[D].西南大学,2012.

[2]陈春燕.社交网站对高职院校学生网络团购从众行为的影响研究[D].西南大学,2012.

[3]刘鑫.网络热点事件对大学生社会心态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重庆工商大学,2014.

[4]安蔚.网民心态对网络舆情影响的相关性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5.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篇9

关键词:《搜索》网络暴力原因对策

在电影《搜索》中,主人公叶蓝秋因没有给一位老大爷让座而引发了‘墨镜姐’不让坐”事件。这一事件通过媒体的爆料和后期炒作,引起社会各界轩然大波。舆论纷纷指责这位伪社会精英沦丧的道德品质,导致叶蓝秋一夜之间成为了社会名人。网民展开人肉搜索,叶蓝秋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来自网络的舆论暴力如此汹涌,让叶蓝秋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时倍受打击,最后选择了跳楼自杀,事件才得以真相大白。

一、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于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口诛笔伐的一种攻击行为。这些恶语相向的语言文字,通常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碰了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尖酸刻薄、恶毒残忍,已经完全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的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当事人进行人身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直接破坏了当事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1]在电影《搜索》中,《今日事件》的专家说道:只谈个人隐私这块儿,一个漂亮的姑娘遇上那么一事儿,结果她的名字、她的手机号、她的身高、体重,她的工作单位,甚至是她初恋男友的名字,这一切一切都被晒到了网上。”这正是网络暴力的体现。

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1、事件本身有悖于传统道德规范。

事件本身往往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导火索,它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表述姿态以及事件的道德倾向,这几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其中,当事人如何表述以及整件事件呈现出何种诉求,是网民做出抉择的两个主要判断依据。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墨镜姐’不让座”事件本文转自www.dylw.net中,墨镜姐”不让座的行为已然违背了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的传统美德,更过分的事出现了她拍拍自己大腿对老人说坐这儿”的调戏老人的言语,自然让围观者和网民们群情激愤。可以说,由于当事人的所做所为与多数网民们共同的价值观和心理情感相悖,使得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网络舆论的攻击,成为众矢之的。

2、网络本身的特性—匿名性。

匿名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网民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攻击,倚仗的正是匿名身份。老话说法不责众”,而这些网民正是这些众”。对他们而言,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可以肯定,如果以真实身份出现,他们必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忌。[3]

此外,网络具有虚拟性,每个人在网络中都可以隐藏或编造自己的真实身份,而这种身份的匿名性又使得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道德规范,网络中的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对于那些自律性不强、极易冲动与放纵的网民们来说,无疑是进入了一个自由的天堂。郁闷了,为什么现在的社会主义还有这样的人?”缺德缺到这份上,也得让人佩服了。”见过狂的,没见过这么狂的!!!!”

3、网络媒体追求点击为王”,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上,点击率体现了一个网络媒体受欢迎的程度,点击率的多少决定着网络媒体的收益多少。因此,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中保持领先,一味追求点击率。他们致力于策划有争议的议题,他们用引人注目的大图片和充满刺激性的大标题,加上夸张的情节,使得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事件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引起社会轰动。

‘墨镜姐’公交不让座,调戏老者”妙龄女子乘公交拒不让座调侃老翁”‘墨镜姐’狂不让座,公德丧失引社会反思”‘墨镜姐’不让座视频引网民热议,网民群起谴责”···在《搜索》中,如此的言论几乎充斥着各大网站,叶蓝秋打开电脑,都是谩骂自己的言论,这与网络媒体的大肆宣扬不无关系。

4、网民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大量网民对事物的认识深度与广度带有局限性。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急于下是非判断,难于在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复杂的心理及社会动因,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难对自己在善良行动”下所导致的行为做出全面客观的估计等等。而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可能导致网络暴民现象”的出现,[4]从而引起网络暴力。

此外,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在没有法律约束的世界里,网民在行驶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都不得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否则,叶蓝秋似的悲剧会再次上演。

三、解决网络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对大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倡导文明上网。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指出,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特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网络空间并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规则,导致网络存在一些杂乱无章的现象。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征,司法举证困难,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缺少伦理道德约束的虚拟空间里,仅仅依靠网民的自律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强化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在良好的道德观念下文明上网。此外,要有针对性的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们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养成他们心中有法的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利用法律观念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使用互联网时,既能文明、合法上网,又能有效抵制不良信息。

2、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文明上网应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仍不成体系,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不仅如此,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言论,这些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和制度建设都是大有好处的。但是,怒不择言、毫不顾忌后果和影响地去发掘别人的隐私、代替法庭兴师问罪,轻则使越俎代庖,重则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5]《搜索》中,网民们的人肉搜索”对叶蓝秋的精神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一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与管理,既保护网民们的言论自由权,又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媒体加强自身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搜索》中的叶蓝秋之所以最后走向了死亡,与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前期的曝光和炒作已使叶蓝秋成为社会名人,不仅如此,媒体为了收视率的提高,拒绝将播出叶蓝秋的道歉视频,将事态进一步严重化。而要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媒体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承担责任。

坚持真实性为第一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规律;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发挥媒体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文化责任;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把那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他们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使之成为良好的职业习惯,不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传播走了样,变了味。

4、广大网民加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大力推进民主进程。由于中国网民的庞大数量,当前实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还很大,因此,只有网民自律意识的提高才能使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成为可能。另外,我们应该看到,网络暴力之所以屡屡出现,与中国社会当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也有很大关系。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民众提供了自由表达意见的场所。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民主修养和有效的自我约束,加之网络以外没有更多的表达渠道,网络暴力的产生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多的合理、自由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使民众的言论自由切实得到保证,而不仅仅是在网上。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人们浏览信息、自由表达提供了便利,也导致了网络暴力的产生。解决网络暴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涉及到政府、各行各业和每一位民众,只有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处理好言论自由和暴力言论的度,网络暴力才能早日解决。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网络暴力现象探析

[2]《人民日报》:《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2007年8月13日

[3]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的内涵及原因分析,《成都大学学报》,2007年5月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篇10

摘要:

作为“第一代网络原住民”的青少年学生,生活的一个重要场域是网络世界。网络世界为青少年学生的学习、交友、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其道德行为的失范提供了可能。青少年学生在网络中不同程度存在着有意或无意传播网络谣言、进行网络剽窃、实施网络暴力、实施网络犯罪等道德失范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青少年学生的生理心理正处于“疾风暴雨”阶段、互联网固有的一些特点以及社会转型期“价值真空”的存在等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可通过学校教育、政府部门监管、道德榜样示范等途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

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对策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在中国诞生以来,经过二十年的迅猛发展,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网民中以10-29岁年龄段为主要群体,占总体网民的55.2%,网民中学生的占比最高,为24.6%。[1]另据《2014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规模为2.77亿,占整体网民的42.7%,占青少年总体的79.6%。[2]上述数据显示,青少年作为“第一代网络原住民”,是网络生活的主体力量,也是网络生活中最活跃、最主要的群体,网络已成为青少年生活的自然组成部分。伴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中国社会的各领域、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甚至是翻天覆地的变化,道德领域亦然。互联网在给道德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道德发展提出了挑战:青少年学生的网络道德行为失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

“道德失范”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他认为,道德失范是在社会工业化的过程中,社会大变动造成的“传统道德的失灵与新道德尚未形成”的社会真空状态,从而出现社会的道德危机。[3]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拓展、延伸和反映,从而,网络道德失范是指“在网络中个体的道德行为暂时出现某种程度失控的状况。”[4]青少年学生作为网络中最主要的力量,其网络道德行为失范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传播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5]由于网络的即时性、便捷性、跨时空性等特点,导致网络谣言相比较一般谣言而言,其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途径更多、影响面更大、危害性更强。网络谣言的蔓延和盛行,不仅会干扰正常网络秩序,也会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甚至严重影响。青少年学生思想比较单纯,社会经验不足,面对良莠不齐的海量网络信息,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无意或有意成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者。青少年学生传播网络谣言,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没有明确目的,单纯为转发而转发;二是缺乏获取真实信息的可靠途径和辨别真伪信息的能力,无意中转发了虚假信息,特别是出现在自己网络社交中的信息,由于是比较熟悉和信任的人的,往往会毫不迟疑地进行转发;三是盲目信任和崇拜网络大V,认为他们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从而不加思考地直接转发;四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但具有吸睛性的谣言,以增加自己社交网络的访问量和点击量;五是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网络谣言的生产者和传播者。

(二)进行网络剽窃

“网络剽窃指的是非引用性地使用网页信息,从复制和粘贴几行文本到购买整个论文和不经允许就使用在线图像、电影和其他材料等。”[6]网络剽窃一方面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名誉权;另一方面会对网络道德风气和现实道德风气的淳化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利于青少年学生诚信品质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在青少年学生群体中,比较常见的网络剽窃的形式有:一是照抄照搬网络中的一些词句、数据、观点、内容而不注明出处;二是采用网络上的图片、音频、视频而不注明来源;三是将网络上与自己同名同姓的人的成果直接据为己有;四是网上购买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青少年学生进行网络剽窃,其动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意剽窃,即青少年学生对什么是网络剽窃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如何按照程序正确引用网络信息缺乏清楚的了解;另一种是有意剽窃,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网络剽窃,但由于想要完成作业,取得好的分数,获得老师、同学、家长的奖励,赢得比赛或得到奖学金,或者是抱着不会被老师发现的侥幸心理等而故意为之。

(三)实施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简言之就是网民在网络上实施的暴力行为,它是网民在网络上使用或发表具有暴力性、侮辱性、攻击性、伤害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学生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同时也成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青少年学生实施网络暴力的情况一般有这样几种:一是在线聊天时“出口成脏”,使用带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二是发表评论时不从客观事实出发,完全根据自己的好恶做判断,且使用暴力性、辱骂性的语言、图片等;三是在微博、微信平台上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图片、视频等;四是成为人肉搜索的参与者甚至是发起者。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另一方面也会给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带来不利影响,产生抑郁、自卑、恐惧等消极心理,更有甚者会造成精神创伤。

(四)实施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网络道德失范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7]网络犯罪行为作为一种极端的网络失范行为,不仅会严重威胁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也会对现实社会秩序和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和挑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青少年学生上网人数逐年增加,实施网络犯罪的人数也在增加。青少年学生中常见的网络犯罪类型主要有:网络病毒传播犯罪、网络侵财类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等。青少年学生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是网络暴力游戏的不良影响。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特别是网络暴力游戏)的普及,使得青少年网络犯罪中的暴力性程度也不断增加。据有人对北京市某管教所中关押的310名青少年网络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因玩网络游戏而导致抢劫犯罪的占63.9%,犯罪的占23.0%,伤害犯罪的占3.4%,放火犯罪的占4.9%,绑架犯罪的占1.6%。目前我国的网络游戏中存在着一些宣扬暴力的游戏,这些游戏大量充斥着战争、屠杀、暴力等血腥场面,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导致模仿能力比较强但缺乏是非判断能力的青少年学生仿效暴力行为实施网络犯罪。

二、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产生的原因

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文章主要从青少年学生主体因素、网络因素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青少年学生生理心理处于“疾风暴雨”阶段

青少年期处于童年期和成人期之间,这个阶段的个体面临生理心理的巨大变化和挑战。

1.青少年学生的生理出现了显著变化

对于处在青少年期的学生来说,最明显的变化无疑是生理方面,身高体重会显著增加,第二性征开始出现,性意识迅猛觉醒,认知能力特别是抽象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增长快速。在这一系列生理变化中,最关键也是最困扰青少年学生的无疑是性意识的觉醒问题。在这个阶段,他们开始对异性产生好奇,想要了解异性、接近异性,甚至爱慕异性。但由于学校的禁止和家长的管束,使他们把对异性的渴望转移到虚拟的网络世界。网络环境在对待“性”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三类特征,包括易接近性、可承受性、可匿名性,为青少年学生探索性问题提供了最佳平台和渠道。但由于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学生自身的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不足,导致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学生极容易误入歧途。

2.青少年学生的心理出现了巨大波动

与生理的显著变化相伴随的,是青少年学生的心理波动。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学生,心理开始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依赖走向独立。这一时期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自我认同感的建立。在青少年阶段,建构一种连贯而稳定的自我认同,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自我认同包括个人认同、社会认同、性别认同、种族认同等。面对自身生理的显著变化和心理的巨大波动,部分青少年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对自我的认同出现了迷茫、困惑、矛盾,转而寻求网络世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青少年学生可以随心所欲地依据自己的喜好,起不同的网名,修改自己的年龄、性别、身高、长相、民族、信仰等信息来建构一个“理想自我”,实现对自我的认同。青少年学生的自我认同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甚至会相互冲突,这时就需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协调好虚拟自我认同与现实自我认同的关系,避免因混淆虚拟与现实而出现道德失范行为。

(二)互联网络的基本特点

容易诱发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互联网相比较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具有显著的虚拟性、跨越时空局限性、去中心化和反权威化的特点,这容易诱发活跃于网络世界中,道德价值观尚未定型的青少年学生放松对自我的道德要求,发生诸多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的问题。

1.网络具有典型的虚拟性特点

网络最突出的特点是虚拟性。在网络世界中,个体是以匿名的形式存在的。每一个网民都可以以“网名”存在,而不需要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同时“网名”可以是多个,这样网民就可以以“马甲”的形式游刃有余地游走在不同的虚拟社群中。真实的社会人在网络上构成了一个陌生人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网民可以任性地发表评论,而似乎不需要承担责任。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在虚拟的世界中被消解了。“在网络中,人们以符号身份存在,不用面对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人,不必面临对他人诚实、负责和讲信用等社会道德的直接压力,使得道德成本过低。由于网络世界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人就很可能任意行为,不受规范的约束。”[8]这种状况对于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选择能力都尚显幼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更容易放松对自我的道德要求和约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2.网络具有跨越时空局限的特点

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物理意义上的时间空间概念,信息在全世界自由传输,人们的交往关系也延伸到世界各个角落,整个世界成为了一个“地球村”。“在互联网上,坐在家里就可以通过指尖和眼睛去感触世界,去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意识形态的各种信息。现实世界对人具有绝对限制力的如国家与国家、城市与乡村、大陆与海洋、过去与现在等,统统都变成数字符号,都变得容易控制,时空似乎失去了原有的意义。”[9]生活于互联网世界中的青少年学生,可以利用网络的这一优势,扩大自己的人际交往,获得更多同伴的情感支持。但与此同时,青少年学生在网络上与具有不同道德观念、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的人相互交流碰撞,容易形成不同道德价值观的冲突与对立,出现道德选择的困惑。而当个体面对多样化的道德无从选择时,“道德空场”随之出现,道德规范的制约作用随之丧失,失范行为也就容易出现了。

3.网络具有去中心化、反权威化的特点

互联网的出现,使人类历史上的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实现了从“单向传播”转化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交互式传播”,传播影响力由垄断化、权威化、集中化转变为非垄断化、反权威化、全民化,传播内容由系统有限转变为碎片海量,传播结构由“金字塔型”转变为扁平化。互联网的这种“去中心化”和“反权威化”的特征,带有明显的“后现代”特质。而“后现代”是容易产生道德危机的,因为这一时代“是一个强烈地感受到了道德模糊性的时代,这个时代给我们提供了以前从未享受过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把我们抛入了一种以前从未如此令人烦恼的不确定状态。后现代的个体丧失了可以信赖或可以永久信赖的权威。”[10]青少年学生在网络上面对更加模糊不清的道德、面对权威的消解、面对自己就是信息者的现实,放纵自我,享受道德不在场的狂欢,出现道德失范行为,就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了。

(三)社会转型期“价值真空”的存在是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的现实土壤

虚拟世界中的道德问题并不虚拟,而是有着深刻的现实根源,是现实道德问题在网络空间中的折射和反映。中国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的一系列深刻变化,包括在道德领域引发的道德危机。社会转型期往往是道德行为失范频发的时期,原因在于面对社会各方面的急剧变化,传统的道德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道德规范的失效和瓦解成为必然,而与此同时,新的符合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规范尚未建立,从而,在传统道德规范失效与新道德规范缺位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所谓的社会“价值真空”。面对“价值真空”状态,每个人都从自己的价值标准出发行为处事,有的人选择追求高尚的道德,有的人选择固守传统的道德,有的人选择推崇西方的道德,有的人遵循着最基础的“底线道德”,有的人却不断打破道德底线。面对缺少主导性、共识性的多样化的社会道德现状,人们出现道德选择的困惑,道德失范问题频发就是逻辑上的必然了。这对于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来说,其道德选择的困惑更大,道德失范问题更严重。

三、解决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的具体对策

解决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多措并举,为他们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道德环境和现实道德环境,提高其道德素质特别是网络道德素质,引导他们不仅在现实中,而且在网络中做一个守德守法的好公民。

(一)学校要加强青少年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

提高青少年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形成规范的网络道德行为,主渠道就是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然而,在已有的学校教育中,还存在重视现实道德教育,忽视网络道德教育;重视网络技术的训练,忽视网络伦理的培养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少青少年学生的网络道德知识缺乏,网络道德意识不强,网络道德行为失范。对此,就需要通过有计划、有目的、全面系统的网络道德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的网络道德素养,养成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具体来说,一方面,学校要顺应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潮流,遵循青少年学生学习、生活、交往的网络化新特点,在教育理念、内容、方法、手段、课程设置、教师素质要求等方面增加网络道德的比重,凸显网络道德的重要价值,帮助青少年学生形成完备的网络道德体系,引导青少年学生形成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另一方面,学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与网络道德相关的实践活动,让青少年学生在参与活动中实践网络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模式。

(二)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践行《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2001年11月22日上午,、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向社会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辱骂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为青少年的网络行为制定的道德标准,通过“六个要,六个不”为青少年的网络行为提供了明确的道德依据。为使《公约》的内容真正内化到青少年学生的内心,外化到行为中,自觉按照网络行为道德规范使用网络,一方面需要社会、学校、家庭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公约》的具体内容深入到青少年学生的内心,成为他们思想道德意识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需要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在使用网络时自觉践行《公约》内容,可组织征文比赛、演讲比赛、团日活动、辩论赛等多种活动形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在亲身参与中学习网络道德规范,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御不良信息的干扰,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网络生活方式,争做遵守网络道德的模范。

(三)政府部门多拳出击为青少年学生建起网络安全闸门

为防止青少年学生在网络上受到不良信息的侵蚀而出现道德行为失范问题,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作为,加强网络监督与管理,努力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建立一道绿色保护屏障。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吸引力、有特色、深受青少年学生喜欢的公益主题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青少年学生学习和接受有益信息搭建平台;其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加大对青少年学生为主要用户的网站、应用、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及时将有害信息过滤,隔断有害信息对青少年学生的侵蚀,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建起一道安全闸门;最后,文化部要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审查和监管,尤其是深受青少年学生喜欢的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网络文学。据《2014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资料显示,“偏重网络娱乐类应用是青少年网民最重要的特点。青少年网民使用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视频和网络文学这四类应用的比例均高于网民总体水平,其中网络游戏高出7.9个百分点”。[11]为了吸引青少年学生的注意,这四类应用中不乏存在大量暴力、血腥、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和内容,这无疑会导致求新求异心理强、辨别能力弱、自控力差的青少年学生沉溺其中,甚至上瘾,这不仅会影响到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而且也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引发道德失范、行为越轨甚至违法犯罪。这就需要文化部加大对这几类应用的审查监管,杜绝不良信息的存在和传播,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为青少年学生在网络世界里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四)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提高青少年学生的现实道德水平

一般而言,在现实生活中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遵守道德规范的状况也相对较好;很难想象,在有约束性的现实生活中都道德行为失范的人,在缺乏约束性的虚拟世界会遵守道德规范。因此,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行为的培养中,离不开对其进行现实道德行为的培养。处于青少年阶段的中学生和大学生,其突出特点是观察模仿能力强,接受新事物快,喜欢形象、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反感单调乏味的道德说教。遵循青少年学生的这一思想行为特点和学习方式,对其进行道德行为的教育培养中,可以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引导作用。道德模范是社会的道德标杆,是鲜活的价值观,是青少年学生学习效仿的对象,“榜样表现出观察者原本不具备的新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模式,通过观察,观察者也能形成同样形式的思维和行为。”[12]具体来说,首先,在道德模范的选择方面,除了全国道德模范外,还要尽可能选择青少年学生熟悉的社会公众人物如名人、明星,教师,学生中的优秀代表等,为他们提供可敬可亲可学榜样;其次,在道德模范宣传内容方面,要避免“假、大、空”和任意拔高,注意紧密结合青少年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促使他们在学习时产生情感的共鸣,主动向道德模范看齐,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最后,在道德模范的宣传手段方面,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有机结合,既充分利用校报校刊、展板橱窗、校园广播等传统媒体,又广泛运用青少年学生喜欢的新媒体如微信、微博、QQ、论坛、校园网络等,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化的把道德模范宣传好,为他们学习好道德模范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全文)。

[2][11]《2014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

[3]宜兆凯:《道德社会学理论、方法和应用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页。

[4]檀传宝:《网络环境与青少年德育》,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5]《网络谣言》。

[6][美]喀薇丽•萨布拉玛妮安、[捷克]大卫•斯迈赫:《数字化的青年媒体在发展中的作用》,雷雳、马晓辉、张国华、周浩译,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21页。

[7]刘守芬、孙晓芳:《论网络犯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8]汤怡:《网络传播视域下的伦理失范与道德规制》,《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3期。

[9]刘行:《论网络世界的道德失范与重构》,《现代传播》,2004年第4期。

[10][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

摘要本文以传播学的“培养理论”和社会学的“社会化理论”为基础理论,以13-16岁的中学生为研究对象,探讨玩网络暴力游戏和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研究发现,玩网络暴力游戏会改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但只是网络暴力游戏本身使玩游戏者产生一种暴力倾向,且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同时,无论在网络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模仿并不是普遍现象。而且,网龄越长,青少年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越小。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暴力游戏青少年暴力行为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以网络游戏为代表之一的网络文化的繁荣,使人们的目光注目于网络这一新的生存空间。德弗勒在《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曾提出“不同的传媒以不同方式被指控负有五种责任”,其中就有一项为“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那么,作为人际互动性、情节开放性、以及刺激性强的网络暴力游戏是否也像德弗勒所说的那样,提高了青少年的犯罪率呢?

近年来,各地警方在一些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发现,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增加和网络游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由此,研究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就变得十分必要,而且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从人口统计学、医药学、心理学等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游戏与玩家攻击性行为的关系,为进一步研究网络暴力游戏提供基础。20世纪60年代格伯纳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并且发现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危险程度的判断。多尼克与格林伯美研究儿童对暴力的态度,发现小学生在接触电视暴力节目后,其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程度显著提高,遇到困扰的情况时也较容易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国内也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不多,陈美芬等通过实验考察了网络暴力游戏对内隐攻击性的影响;郑宏明等分析暴力电子游戏对攻击行为影响的心理机制和特点。国内外研究发现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暴力认知有影响,但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是否有影响尚有深入研究的空间,而网络暴力游戏对社会的发展所造成的危害又迫切需要这种研究。

二、相关理论与定义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不是一种被动地受影响的过程,相反,人的学习具有主动观察与模仿性。人们的攻击性行为是从个人引以为楷模的人物中学习而来的,如果该人物及其行动被视为“真实”,或与个人及心理情境有相似之处,则较容易产生注意、记忆及表现。许多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在环境中观察后模仿的。传媒所营造的符号环境的示范作用,效果可能更大。

美国学者乔治·格伯纳在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后建立了“涵化理论”,他认为,为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但无必然联系。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短期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培养”的过程。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思路和基础理论,可以探寻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影响的机制。

本文将“网络暴力游戏”作为操作性概念定义为:网络暴力游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脑游戏;是多个游戏者参与其中的互动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并带有描绘游戏人物试图对其他游戏人物造成伤害的电子游戏。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分为:1,不运用武器的单人攻击(攻击性为“低”)。2,不运用武器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中”),3,运用武器进行单人攻击(攻击性为“高”),4,运用武器的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最高”)。本文主要研究后三种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的网络暴力游戏可分为角色扮演类如《反恐精英cs》、《征途》、《奇迹》、《千年》等,策略类或战略类如《魔兽世界》系列、《帝国时代online》系列等。其中《反恐精英》,《魔兽争霸》和《奇迹》是青少年最喜爱的网络暴力游戏。这些网络暴力游戏都表现了射击或者武打,充满了暴力、血腥、破坏性和攻击性的内容。

三、研究方法与假设

本论文以中学生为调查对象,由于经费及人力的限制,依随机抽样的原则仅从重庆市秀山、山西寿阳县、山东潍坊三地中学的各年级中抽取372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本研究的最终样本368份,平均问卷有效率99%。

本研究自变量为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因变量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控制变量为年龄、性别、家庭等人口统计学变量。本文采用调查法和定量分析的方法,检测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

根据相关理论本文拟定如下假设:

假设1: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暴力的态度。(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

假设2: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犯罪的态度。

假设2.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2.2:玩网络暴力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3: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假设3.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

假设3.2: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

四、研究发现

1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

(1)根据相关分析的结果,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赞成程度有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1)但考虑到暴力赞成程度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因此在讨论两者关联性时,对人口变量进行了控制。经过净相关分析统计后发现,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三个变量与暴力赞成程度之间的关系仍存在,假设1得到了证实。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见表2)

(2)据相关分析的结果,对犯罪的认知度与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玩游戏频率呈正相关,而与游戏的暴力程度呈负相关,但网龄与次玩游戏的时长对青少年的犯罪认知度并无显著相关,因此不作为变量分析。(见表3)即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越高,越认同现实中对犯罪的鉴定;而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但考虑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在探讨玩网络暴力游戏与犯罪认知度的关联性时,仍进一步进行净相关分析统计。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游戏暴力程度与犯罪认知度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假设2.2得到证实。但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的关系,在加人人口统计变量后消失了(见表4)。由此得出玩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而控制以前后呈现的正相关,可能是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假设2.1未得到证实。

2网络暴力游戏会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1)如表5所示,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情绪有显著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5)。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网龄、次玩游戏的时长与暴力情绪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玩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假设

3.1得到证实(见表6)。

(2)通过有关玩网游的行为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的相关,强度分析,证明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相关系数最高,网龄与网络矛盾解决方式相关系数为140,与现实矛盾解决方,式为201。而且在对人口变量进行控制后,这种关系仍存在。故对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进行交互分析。

表7结果显示,从宏观上说,青少年在处理网络中的矛盾时,学生选择网上pk的方式的人数最多(占1/2);在处理现实中的矛盾时,近一半的学生选择无所谓的方式解决。同时发现,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方式的学生所占比例为19.7%,而在处理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采取这种方式的学生最少。

从微观上来说,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网龄越长的学生,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的比例越低。而选择其他解决方式的比例递增。在解决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网上pk的比例随网龄增长,所占比例而递减,其他解决方式呈递增。由此可得出,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的假设不成立。假设3.2未得到证实。

3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回归分析

根据前面分析结果可知,青少年玩网络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每次玩游戏的时长、人口统计等变量会影响其暴力赞成度。将这些变量输入回归方程式后,结果显示网龄是解释暴力赞成程度最强的变量(beta=205,p<001),其次是玩网络游戏频率,再次是每次玩网游戏的时长。这三个变量能共同解释暴力赞成程度的总变异量为5.7%(p<01)(见表8)。

在用回归分析法分析预测变量对犯罪认知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游戏的暴力程度这一变量进去回归方程式,解释度为2.9%。(p<05)其它变量对其不具有显著的预测效力。(见表9)

对暴力情绪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只有网龄和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两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式。且网龄对暴力情绪的解释力高于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的解释力。两变量共同解释暴力情绪的总变异量为4.5%(见表10)。

从以上回归分析发现,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是青少年认知、行为的最佳解释变量。

五、结论与讨论

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究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我们首先分析了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与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间的相关性,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曲线式的而非直线式的关系,因此最后建立回归方程式,找出对这一相关性最有解释力的变量,并进一步检验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

从上面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随着接触网络暴力游戏时间的增长,青少年对暴力行为的赞成度会有所提高,也更易产生暴力情绪。但对暴力、犯罪的鉴定则与网络游戏的接触量无关,而与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有关,即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同时还发现网络暴力游戏中的规则与青少年解决问题方式的关联性甚微,且在处理网络世界的问题与处理现实世界的问题的方式有显著的差别,但共同点在于网龄越长,青少年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越小。这一结论印证了脱敏理论即暴力传媒对受众的影响随着时间而减弱。

由此我们得出。青少年在玩暴力游戏后,会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会产生暴力倾向,但在解决矛盾时,受游戏影响的人甚微,即d.兹尔曼提出的“兴奋转移”并未发生。兹尔曼认为兴奋转移是否能解释跟传媒有关的暴力行为取决于传媒引起兴奋所持续的时间。而本研究采用调查法很难测量出调查对象在兴奋持续期的行为变化,因此难免出现偏差。同时也说明青少年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个体差异,他们是主动者,他们在玩游戏时,选择性的接受网络游戏所传达的信息。玩网络暴力游戏也可能成为是一种宣泄形式。

总之,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会改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但只是网络暴力游戏本身使玩游戏者产生一种暴力倾向,且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与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之间的关联性也证明了这点。同时,无论在网络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模仿并不是普遍现象。

六、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选择了三个地方的样本并对人口统计变量进行了控制,同时在对受访者网游时间的测量上,既考虑了接触网游的时长、频率也考虑了网龄这一纵向的指标。以期全面、客观的呈现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但由于主客观的局限,本研究仍存在许多的缺陷:

第一,本研究仅是一项初步的探索性研究,调查问卷收集的数据仅以地方的样本数据论证了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第二,玩网游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并非直线性的,数据模式是曲线的,虽然采用回归方程式进行了检验,但对数据的分析仍可能出现虚假的参数。第三,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由于财力人力的局限,本研究仅是该过程中的一个短期检验。

网络暴力存在的原因范文篇12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弊分析;网络伦理;应对措施

1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

简而言之,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

2人肉搜索利弊分析

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2.1关注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人肉搜索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互助性、分享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了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能动作用。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更是体现出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2)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2.2警惕人肉搜索的弊端与风险?

(1)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3规范人肉搜索机制,应对网络伦理危机

透过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导致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我们不能因此而逃避,不能因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而远离和拒绝网络文化,而应该积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

3.1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网络自身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

网络媒体自身具有开放性、隐蔽性、虚拟性的

[1][2][3]

特征,以及相关网站把关人的错误角色定位,使得网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更大的思想和行为自由——自由地进出网络,自由地选择信息,自由地信息。于是道德的无政府主义在这里就找到了市场。

()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迄今为止,因特网上尚无全球统一的网络规范,有的只是一些地区性、行业性法规。而在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伦理道德、社会制约等方面法规的研究都存在滞后现象,这就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陷入到无法可依、无规范可循的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甚至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堕落现象,使网路伦理道德问题的存在有了现实的根据。

()网民自我宣泄和自我表现的心理要求促使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

现代社会是一个生活和工作节奏快速紧张的社会,现实社会的竞争和压力,使人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紧张状态和压抑状态下的人们,需要寻找一个宣泄自我、释放自我的机会和空间,而网络空间正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许多网民视自己为网络中无名的“大多数”,信奉所谓的“法不责众”,导致网民责任感的淡化,使得很多人肉搜索偏离了初衷,最终演变成网络群体暴力。

.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措施?

..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管理?

()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

针对网民放任的网络行为,“网络暴力”盛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情况,我们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减少网络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以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论坛管理和信息审核。

人肉搜索的载体是互联网论坛,网民针对热点事件人肉搜索出公民的资料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谩骂、攻击,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网站本身难脱其究,在网络侵权案中网站往往作为共同被告受起诉。因此,要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网站本身必须负起对网络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

..在法律方面,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网络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让一些无意触犯他人权利者找不到准则,如在网络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模糊的,网民也就难以界定到底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界限。因而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就成了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当务之急。

法律不应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这样也是对公民监督权的粗暴侵犯。同时,法律也不能置其于不顾,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应当在公民的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规范的同时加以引导。

..在道德方面,构建网络道德原则规范?

网络不仅仅是一种应用,也是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网络道德规范既可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传播、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方式,又可以作为评判网络用户行为的道德依据,尤其在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道德和伦理更能体现出其作用。

..在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在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坚持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即无害原则、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公正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

()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民族、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有民族性,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社会中的,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要遵从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结语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区块链技术的特范例(12篇)

    - 阅0

    区块链技术的特范文篇1其中,蚁米创客空间以区块链为核心,同时规划了“区块链+智能机器人”、“云计算”、“大数据孵化”等板块,运用“教创孵投”四位一体的闭环运营模式,与广.....

    对中医的基本认识范例(3篇)

    - 阅0

    对中医的基本认识范文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援西部地区中医医院人才培养计划”的工作要求,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于2005年底派出医疗工作组参加了在湖北省恩.....

    教师个人工作总结标准模板范文3篇

    - 阅1

    2023年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篇1  本学年,本人接手担任学校教学工作。一学期来,我自始至终以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