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根源范例(12篇)

来源:整理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篇1

(一)责任文化缺失导致的网络舆论语言暴力现象

当前的网络文化生态缺少责任文化,网络传播者缺乏责任意识。而且网络传播者规模庞杂,社会缺乏对网络传播者的追责机制。因此,网民在围观网络事件时,经常罔顾事实,从个人立场出发去评价和再次传播网络事件,从而产生诸多网络谣言和网络舆论语言暴力现象。2013年2月至9月,李某(某军旅歌唱家之子)案由于李某“星二代”、“富二代”的特殊身份而受到网民极大的关注。事件被披露上网后,国内各大网站几乎都在转载传统媒体对这一事件的追踪报道。而与事件相关的微博被网民转发、评论达几十万次。在这些网络转发和评论中,有一些是不法分子为图私利恶意散播的谣言。但更多的是网民因为盲从而进行的非本意行为。网络转发和评论的便捷性,以及社会缺乏对网络传播者的追责机制,这种盲从导致网络谣言大量传播、网络舆论完全倒向受害者一方,形成不公正、不客观的网络语言暴力现象。整个网络舆论开始讨伐李某的罪行以及李某父母家庭教育的失败。李父让童年时的李某在身上骑大马的视频被网民挖掘出来,并被作为攻击李父溺爱儿子的证据。这时网络公知杨澜“劳教对孩子的惩罚过重,李某可能被贴上坏孩子的标签”、记者李蒙“请网络暴民不要伤害未成年人”等等公正、客观言论都被歪曲为替李某说情、为李家利益代言。

(二)急功近利文化盛行导致的网络炫耀式传播现象

中国社会经过改革开放后这30几年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一个先富裕起来的社会阶层。这个富裕阶层的创业者大多数是通过刻苦拼搏、勤俭节约来积攒起财富。但刻苦努力的创业者由于工作繁忙对子女疏于管教,并将自己的财富任凭子女随意挥霍。他们的子女形成了中国社会一个独特的“富二代”群体。还有一个群体,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投机钻营、违法犯罪等手段一夜暴富,他们是中国社会的“暴发户”群体。这些“富二代”和“暴发户”的大量出现在社会上催生了一种急功近利的文化现象。他们在急功近利文化的影响下,热衷于在网络上将自己奢侈的生活方式进行炫耀式传播,以此来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或者实现一夜成名的愿望。声称“月薪三千元以下者都是下等人”的“雅阁女”、用大叠百元人民币来点烟的“小龙少爷”、天涯论坛上易烨卿与北纬“比富”的论战等等现象,都是近年来中国社会急功近利文化在网络上盛行所产生的炫耀式传播现象。

(三)弱势群体文化压抑导致网络传播中的逆反文化现象

网络文化生态中,弱势群体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承受着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其社会地位决定着其在现实生活中缺少话语权。而网络是个相对公平的平台,来自任何群体的个人都能够在这个平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网络成为弱势群体宣泄情绪、表达意见的最重要窗口。但是主流社会掌握的主流网络平台对弱势群体关注不足,并且将弱势群体描绘成较为负面的形象,如城市流浪汉、城市不稳定因素、不讲卫生群体等等。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和网络环境中的双重压抑,导致他们在参与网络传播时经常表现出一种逆反的心态,以反传统、反主流的方式来宣泄压抑的情感,比如刻意通过网络展示自己的自恋和自大,或者极力追捧这种炒作行为。近几年网络传播中出现的“芙蓉姐姐”、“凤姐”现象,主要是由这种逆反心态推动的。“芙蓉姐姐”、“凤姐”等借助网络炒作而走红的人几乎都来自草根阶层,他们以不雅照、反传统、反主流的言行等方式,在网络上吸引到了众多的支持者。这些支持者多数也是和“芙蓉姐姐”、“凤姐”一样的长相一般、社会地位较低的草根阶层。他们认为这些网络红人说出了他们不敢说的话、做出了他们不敢做的事,代替他们宣泄了内心的压抑和对社会的不满。

(四)虚假文化泛滥导致网络传播信任危机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缺乏有效的他律机制,网络文化中充斥着各种虚假信息,时有网络诈骗案件被报道出来。再加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的造假事件和腐败案件,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这些信息在网络上的大势传播,形成了虚假文化泛滥的趋势,从而导致网络传播的信任危机。2011年6月郭美美在新浪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虚假身份进行注册,并在此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进行炫富。中国红十字会随后立即召开新闻会对有关郭美美的一系列传言进行澄清,相关澄清内容也被各大网站转载,并被众多网民转发。但是这些澄清信息的传播,并没有让中国红十字会重建公信力,2012年的募捐总额比2011年减少1.5亿元。不仅如此,郭美美事件在网络上各种社交平台和新媒体平台不断发酵,国内其他有政府背景的慈善机构也受到了这场网络传播带来的信任危机的冲击,多数官方慈善机构当年募捐数额明显下降。如上所述,网络文化生态的失衡以网络传播的各种伦理失范现象表现出来,而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现象的广泛存在又将破坏原有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的平衡关系,形成网络文化生态失衡与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恶性循环状态。当网络传播伦理规范化,网络文化生态更易于处于稳态,网络上各个人类群体的活动、以网络为载体的各种文化种群,以及各种经济政治活动,将会更加有序、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反之,当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网络文化生态系统内部各人类群体将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过度侵占网络内各种信息资源,或有害信息,进而侵占更多现实社会中的物质和能量资源,从而导致弱势人类群体因信息短缺、混乱而造成所占有的物质和能量资源大量损失。弱势人类群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物质和能量损失又将反馈到网络上,造成网络文化生态进一步失衡。这种恶性循环将会对网络文化产生极大破坏,导致网络信息传播的混乱,进而破坏整个国家的治理秩序和社会经济建设。因此,我们必须保护网络文化生态平衡,保障网络传播伦理规范。

二、保护网络文化生态平衡,保障网络传播伦理规范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国家的信息化,即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和社会生活全面应用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运用信息资源,加快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互联网络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信息传输平台,各种信息在网络上的存在形成了各种文化,这些文化构成文化生态;同时,信息的传递产生了各种网络伦理问题。网络伦理的规范化和网络文化生态的动态平衡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保障。如前文所述,网络文化生态平衡主要依赖于网络文化生态系统的自调节机制,这个机制主要表现为系统的反馈机制。反馈是控制论的重要概念,是指系统的输出返回到输入端,与原输入值进行比较后对原输入值进行修正,从而调整系统运行状态和功能的过程。依据输出值对输入值的修正情况来划分,反馈可分为负反馈和正反馈。正反馈时常会导致原有系统的剧烈震荡,因此网络文化生态系统维持稳态需要足够且有效的负反馈。这种负反馈主要表现为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接受者对信息者的负反馈。我们应当遵循网络文化生态自调节机制,通过保障自调节机制来实现网络文化生态平衡,进而促进网络伦理规范的遵守。

(一)推动网络文化多样发展,保障网络文化生态自我调适

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生物的多样性可以增加生态系统中食物链的环节数,可以让食物链网更加庞大和复杂,从而让生态系统内部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传递途径更加多元,让生态系统的自调节机制更加强健。多元化的传递路径可以有效规避部分食物链出现断裂而带来的传递中断,维持较高的自调节能力,保障生态系统内部的动态平衡。与自然生态系统类似,网络文化生态系统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是网络文化的多样性。网络文化的多样性,让网络主体———即人类,有更加丰富的思想来源和精神资源,从而使文化信息的生产、传递和消费有了更多的“食物链”,网络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将更为复杂,网络文化生态将有更多自我调节的空间和余地,更有利于网络文化生态的平衡和稳定。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可以让网络信息传播的内容更加充裕、传递途径更加多元、消费选择更加丰富、反馈机制更加敏锐。因此推动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可以有效保障网络文化生态的自我调适,维持网络文化生态平衡。与此同时,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带来的信息的多元传播和平等接收,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道德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促进网络传播伦理规范得以遵守。

(二)巩固优秀传统文化的网络主体文化生态位,以传统美德促伦理规范遵守

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有利于网络文化生态的自我调适,是网络生态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网络文化的多样发展不等于网络中各种文化的平等发展或同时发展。网络文化生态中存在多个生态位,每个文化物种都在属于自己的生态位当中自主发展。不同的生态位决定着各种群对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的占有程度的不同。因此处于不同生态位的文化物种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形成互惠、竞争、共生、寄生等各种生态关系。“中华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本源,历经两千余年的发展和积淀,形成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尤其在伦理层面。重耻辱而轻罪恶、近君子而远小人、尚团体而弃个人的伦理观念,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6]中华传统文化是全体中国人的宝贵资产,也是激励一代代中国人艰苦奋斗建设美好家园的动力源泉,更是当代中国网络文化的主体文化。我们应当巩固中华传统文化在网络文化生态中的主体文化生态位,让中华传统文化在网络中与国内各地域文化、来自西方的外来文化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让中华传统文化在网络中涵化地域文化和外来文化,让“重耻辱而轻罪恶、近君子而远小人、尚团体而弃个人”等中华传统伦理美德成为网络伦理的主要内容,从而促进网络伦理的自觉遵守。

(三)适应网络文化进化要求,保障网络传播伦理可持续发展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篇2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治文化建设

一、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人工参与和相互交流来逐步提纯搜索内容、从而获得精密的搜索结果的一种信息提供机制,在促进言论自由、信息交流、舆论监督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随着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动媒体的兴盛,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情况日益增剧,其所展现的负面效应已经远超过积极意义。这种狭义的“人肉搜索”初次发生在2001年的“微软某某某”事件,并在2006年的“虐猫事件”中展示了强大的威力并为人所熟知,随后的“铜须门”、“华南虎”等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关于人肉搜索的争议也一直在持续着。支持者认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言作答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最为方便、快捷的渠道之一,因此不应剥夺这种声音,而且还要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反对者认为,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人肉搜索很容易失控或变质,逐步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一场“暴民的狂欢”,侵犯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近年来被广泛讨论,但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传播学、伦理学角度入手。从法学角度来看,这一概念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在此可将其概括成:网络暴力是指由数量不确定的网民发起与参与的,对于未知的或已知的人物与事件,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具有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辞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严重持久的损害。具体表现为谴责、谩骂,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擅自曝光被害人私人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的骚扰,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突发性与持续性,危害程度极高的非传统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消解与法治文化建设

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还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这两项基本原则。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在于没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权利与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限度,并由于这种失衡导致了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会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任其自由发展下去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国际上处理网络暴力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国家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应对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结合我国国情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治: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规范,仅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这些条文虽然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但对于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具体进行保护都并未做进一步详细规定。网络隐私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对其还应专门制定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通过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进行双重保护,这样才能有效的填补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空白现状。

(二)培养公民尊重隐私的法律意识。

首先,需要培养公民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在网络活动或与陌生网友的聊天中不随意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注意甄别网站的信息保护程度,不在缺乏信誉度的网站上填写真实资料等。其次,需要培养公民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的尊重意识。做到独立思考不盲从,在确认事实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来源的消息,对于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言论及时指出并进行举报。

(三)发挥网络运营商监督管理作用。

网站与论坛是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背景平台,虽然运营商本身不一定是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但对于任由人肉搜索愈演愈烈最终形成网络暴力,网络运营商难辞其咎。尽管目前从IP地址追踪发帖者的技术还尚未成熟,但加强网站的自律以及加强对网民发言的监督管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肉搜索极端化。具体可以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规定,如果出现诽谤、侮辱性质的发言,网站有权在发现后及时、主动地删除相关信息,防止言论扩大。如有必要,信息流动量大的网站可以采取实名制的注册方式,对网民起到一定的提醒与震慑作用。

(四)开拓监督权、表达权行使途径。

目前我国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途径少、渠道狭窄,表达程序较为复杂,民意的反馈程度不高。这些现状都打击着公民通过现实渠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只能在网上对自己认为司法处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进行口诛笔伐。所以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与公民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审判行政的公开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对案件审判、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形成公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

2018年2月央视新闻频道重点报道了网络暴力游戏盛行对青少年的危害,绝地求生”公主生小孩”地下城勇士”等游戏被称为网络暴力游戏,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借助各种媒介形式,以打斗、凶杀等为主要内容,众多参与者同时参加的互动游戏”。有调查显示七成左右青少年乃至大学生的网络娱乐,主要是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中80%都与暴力攻击和血腥有关[1]。长时间沉溺于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可导致精神麻醉”。2018年2月,湖南15岁少年沉迷网络暴力游戏而杀死22岁女邻居的事件,已是血淋淋的事实。2017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披露,将把游戏障碍(主要是游戏成瘾)与合成毒品等一起,列入物质使用及成瘾行为障碍。网络游戏成瘾,特别是青少年和大学生,沉迷网络游戏、暴力游戏,因此荒废学业、网络成瘾、手机依赖、人际暴力、脱离社会,对学业发展、人际关系、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瘾容易引起网络依赖、道德失范和攻击性行为。国家要求部分视频网站全面下线涉及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游戏产品等,以减少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

1、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心理机制探析

①角色内化与身份认同:网络暴力游戏通过角色扮演完成,游戏者在游戏过程中自觉内化角色功能,使用攻击伤害技能,特别是生活化的角色,更容易让游戏者产生角色认同,以至于将游戏与现实相混淆,也容易将游戏中的功能在生活中进行试验。在游戏中给予惩罚措施的游戏者,在现实中也更倾向于给予严厉惩罚,存在内隐和外显攻击。有研究发现,对于媒体中的暴力角色产生认同的观众随后暴力倾向的增加要显著高于没有对暴力角色发生认同的观众;②动作模仿与行为强化:青少年缺乏更全面的辨识能力,网络暴力游戏攻击后给予奖励,是在游戏中刺激和鼓励游戏者进行伤害行为,重复的伤害操作本身是一种强化,动作的重复,血液的喷射,团队的胜利都是行为模仿的心理强化。根据部分网络上伤人事件的报道可知,青少年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来源于网络模仿,模仿网络角色行为,进行偷盗、伤人、强奸等行为,使游戏情景进入生活。不合理的奖励设置更是强化了攻击行为,攻击可以得到奖赏,与法律和现实中的攻击会得到惩罚,形成了背道而驰的理念,作用也将相反;③情感宣泄与体验增强:网络暴力游戏容易造成攻击性行为增加,暴力情绪和态度激惹,这是游戏符合常规的身心反映。也有研究表明自知力较强,性格完善的游戏者,暴力射击游戏等并不会让他们成瘾,也并不会在现实中增加攻击性行为,反而只是他们休闲娱乐的放松方式之一,在游戏的过程中可以实现不良情绪的宣泄,游戏群体友谊的升华,操作技能的提升,甚至达到自我满足的愉悦。心理咨询过程中情绪宣泄的假人”游戏,其实也是一个道理,通过攻击假人,实现情绪宣泄,假人”模型本身也是角色扮演;④死亡本能与自我实现:有研究显示,暴力游戏成瘾并不一定就引起攻击性行为,引起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是人们的死亡本能,人人都有攻击的欲望,都有伤害别人的冲动,只是平时受到社会规则和道德法律约束,人们将行为进行升华为可以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活动。游戏者在游戏的过程中也能达到自我实现,通过角色扮演,完成了既定游戏,取得胜利,也是通过游戏实现自我的方式。特别是生活中没有目标,缺乏动力的个体,更容易在网络上找到归宿,进而实现虚无的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是一个人保持动力的源泉,也是成瘾的因素,是保持行为持续的方式。

2、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心理学行动指南

①降低强化和实现脱敏:网络暴力游戏的不断模仿,增加了攻击性的可能,减少强化可以降低角色内化和身份认同,长期接触暴力电子游戏会导致个体产生一定的道德歪曲,表现出对暴力的脱敏,从而导致个体产生相对强烈的攻击性。一是从源头上减少网络暴力游戏,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游戏,需要政、企、校合力,约束暴力游戏进校园、进手机、进市场。二是家长加强监管,减少游戏接触时间和情景卷入程度,实现成瘾的系统脱敏。减少青少年使用电子设备的时间,消除含有暴力网络游戏的教育APP,掌握戒断网络暴力游戏的脱敏方法,能及时减少网络游戏伤害;②增强法制和理想教育:法制教育是游戏者的知识内化,有强烈法制意识的游戏者,能够分清游戏与生活的边界,不会轻易尝试游戏场景和增加暴力攻击行为。理想信念教育是防止网络暴力游戏成瘾的开关”,有崇高理想和时间观念的人不会将精力过多地投入到游戏之中,帮助游戏者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人生目标,是帮助他们有效管理时间的方式。法制教育是底线,理想教育是上线,守住底线,提高上线,促进网民形成积极向上的网络价值观;③健全人格和生活方式:人格对游戏者有着深远影响,不同的人格特质对游戏的卷入程度有差异,不健全的人格更容易沉溺于游戏和产生攻击性行为。健康的生活方式也是远离网络暴力游戏成瘾和攻击行为的需要。国家正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以培养新时代网络新青年、好网民和网络新人为己任,网民也应积极向好网民的标准靠近,减少网络暴力游戏对自身的伤害。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1篇4

关键词:网络;青少年;不良信息;游戏;网络安全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7661(2013)28-027-01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日渐普及,学校、家庭以及其他许多公众场所都可能成为网络不良信息侵袭青少年的源头。在网络中,虚幻、欺骗、游戏、色情、暴力等无处不在,它们正不断的侵扰着青少年一代,带给他们诸多负面效应。防止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已成为全社会必须共同关注的一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抓起。

一、政府高度重视

据一份统计报告显示,24岁以下的网民占全国上网总人数的55%,在泡网吧的人群中青少年占80%以上。有的中小学生对上网非常着迷,一天不上就浑身不自在;有的中小学生则通宵达旦沉溺于网络游戏中不能自拔;还有不少学生认为,网络上什么东西都是虚幻的、不真实的,因而养成了一种用假名、说假话、不负责任胡乱言语的习惯,最后与现实生活混淆不清。另据调查,网上非学术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每天约有2万张进入互联网,大多数黄色网站中小学生可以随意进入。在网络管理滞后、法制不健全、指导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单靠公安、工商、城镇联防、学校或者家庭都多少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效预防、控制青少年网络成瘾、网络不良信息的毒害以及网络犯罪等,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二、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

2001年11月,、教育部、文化部等单位联合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青少年文明上网。《公约》的主要内容有: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便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要做到这“五要五不”文明上网,需要多方共同协助、密切配合。家长应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讲究教育的方法,积极引导孩子正确认识网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学校应多举行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开设网络安全防范教育课,加强网络德育与网络法制教育,从根本上防止青少年的网络有害使用;社区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家长传授网络知识、青少年心理知识及有关经验,从而使得家庭教育切实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学期定期搞专题强化教育(如网络文明周等);有关部门应组织成立“网络成瘾预防与矫治中心”,从心理上解决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

三、以科学方法从源头抓起

对信息提供的源头,应“堵疏并进”,常抓不懈。

1、堵

对青少年使用网络进行教育和引导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互联网内容的监管和治理。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可从四方面来进行:(1)从技术上提高对网络有害信息的防控能力,通过技术屏蔽和过滤,防止对青少年危害极大的网络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及不健康网络游戏的侵入;(2)建立网警队伍,对互联网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3)加大处罚力度[1]。在网警的协助下,一旦有确切的证据证实个人或是单位在网上传播有害信息,应从经济上或是法律上予以重罚。(4)规范青少年网络使用环境。

2、疏

防止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得正确引导,我们的网络应该多提供与青少年身心特征、知识发展相配套的内容,如果网上更多的是没用甚至有害的东西,而我们一味强调“堵”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事实上,互联网中缺乏高质量的青少年专业网站正是导致问题的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青少年好奇心强,探索未知领域的兴趣浓,因此可针对他们身心发育的规律和特点,建设一批健康、文明、科学、的网站,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让青少年学会有效使用网络信息资源,学会正确的网络交流,学会利用网络进行科学研究,学会利用网络发展自己,这才是预防青少年网络有害使用的最积极的办法。

四、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

福建省三明市有关部门对1500名中学生进行网络文明问卷调查表明,学生们对网络相关法律的认识几乎是一片空白。96.1%的学生不知道有关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97.6%的学生不知道《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规定,98%的学生说老师未介绍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回答“如果你有足够的计算机技术,是否会充当‘黑客’传播病毒,或攻击别人网站,或窃取国家秘密,或窃取商业秘密”问题时,27%的学生作了肯定回答,希望在网上展示自己的“才能”[2]。

人在虚拟空间中的行为应当由法律来规范,但就目前来看,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3]等法律、法规中,网络法规的进程远远滞后于网络化的进程,难以适应规范网上信息及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实际需要,影响了法律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我们在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存在问题和不足。有鉴于此,我们应积极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的做法,以“防止青少年信息污染,维护青少年网上安全”为原则,制定涉及信息、审查、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形成青少年互联网使用的专项法规。

今天,网络道德规范尚未形成,我们更应该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规范青少年的行为。因此,加快立法进程,加大青少年网络法制教育的力度,已是刻不容缓。

总之,有效防范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除了从源头上进行遏制之外,还应该为青少年创建应用网络的良好平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阿拉木斯.网络交易法律实务(上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269-278.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篇5

8月初,16岁少年邓森山被父母送入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戒除网瘾”,其此后被“教官”活活打死的报道,引起社会一片哗然。与网瘾有关的产业和个人饱受争议,无一幸免。治网瘾的已然成为众矢之的,就连“戒除网瘾第一人”陶宏开也遭到众多玩家的集体炮轰,做网游的也免不了受到牵连。

对网瘾罪责之因追本溯源,网络游戏自是首当其冲。网游公司从来不会承认网游会毒害青少年,理由是,自己的游戏无论在研发思路、战斗体系还是其他方面都做得非常好,所以才能获得审批,上线运作。政府审批过,再贴个“沉迷网络有害健康”的提示,就把自己完全摘除出了网瘾这个泥潭。加上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央视《新闻联播》用了长迭1分半钟的时间对网络游戏“传播中华文化、出口创汇、自研实力”作了充分的肯定,还在接下来的《焦点访谈》、《两会直通车》中对盛大、完美时空等企业的良好发展态势进行了报道。政府表示,对国内网络游戏的发展寄予了希望,更给了网游公司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做游戏的理由。

“效益最大化”是企业不变的经营原则。在互联网领域里,“用户黏性”的衡量指标往往是一款产品是否成功和能否得到运营资源支持的根本,更是收入和利润的关键指标。据说,几乎在每个网络公司里,都有专门的团队研究用户行为,并据此调整产品,目的就是“延长用户的停留时间”。所以,指望网游公司配合治疗网瘾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戒除网瘾的原动力还是玩家自己。然而,可怕的是,众多游戏玩家明明深陷网瘾却不自知,甚至对所有阻碍或者质疑他们畅游网络游戏的人保持着极强的攻击性。

易主网易后的《魔兽世界》运营过程不太顺利,一度停服数十日。这期间,玩家们大肆谩骂网易、暴雪、九城各方的帖子扑面而来。当陶宏开在央视《经济半小时》抨击网络游戏是精神之后,立即陷入了众“魔兽粉丝”的围攻。他们“人肉”出他的手机、家庭电话并公布在网上,给他打骚扰电话,在其博客里留言,侮辱、咒骂甚至恐吓威胁他。还有人为此专门与陶宏开曾经呆过的密歇根大学取得联系,调查了他的留美经历,质疑其教授资格,只为证明“陶宏开主张伪科学”“陶宏开是自我炒作”。

对此,笔者不解,时于这个走遍了28个省、148个城市进行戒除网瘾宣讲的六十岁老人来说,炒作自己和宣扬“伪科学”看起来对他毫无好处。那么,究竟是什么把众多游戏玩家变得仿佛入了一样狂热而不理性,犹如被挑战了尊严一样敏感而好斗,根本听不得一点批判的声音?

风卷残云的网络暴力之后,“寂寞”“田家吃饭”等无厘头语言毫无征兆地迅速流行,更显示出沉迷网游的青少年在离开《魔兽世界》的日子里精神世界的空虚苍白。定义网瘾为精神病固然有些夸张,以一周40小时为判断是否染有网瘾的标准更不科学,但一个网络游戏的暂停便催生了一批疯狂的网络暴民以及一批忧郁的“虚无主义者”,这种状态难道正常吗?

如果说最近新兴产业中最赚钱的是什么,毫无疑问是网瘾治疗中心。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出事之前,利润率高迭70%,高峰期,三个月内入账超过600万元;以“电击”治疗网瘾而出名的杨永信曾是被大肆宣扬的“全国戒网专家”,其开办的临沂网戒中心已经收取了高达8100万元治疗费用。果然是一本万利的产业。可起航拯救训练营已经将人毒打致死,而扬永信则是用电击使“病患”屈打成招,并制造互相监督、互相告密、随时上刑的恐怖氛围,这种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摧残丝毫不亚于集中营,一个年轻人的精神层面可能就此毁灭。

向满怀希望的家长们搜刮大把的钞票并装入自己口袋,用体罚、电击等毫无根据的自创方式残忍地对待网瘾少年,这些所谓的“专家”们科学依据何在?良心何在?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篇6

网络传播的交互性

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与传播者或者受众与受众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直接双向交流的特性叫做网络交互性。交互性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媒体的最基本的特征。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单向传播,传受双方处于时空隔离状态,信息绝大多数是从传者单向流向受者,而受者在传播过程中的能动性非常微弱。网络媒介的出现,可谓打破了这种传播法则,它的双向互动性使信息的接受者拥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因此,交互性一般被认为是指双向传播的特性。著名的传播信息技术学者埃弗里特-m-罗杰斯在互联网刚刚兴起时就提出了对交互性的认识。他认为,交互性是“在传播进程中参与者能交换角色、并对他们的双边话语具有控制力的程度”。

1998年,美国loyola大学副教授e11iotking提出,“交互性”这一概念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方面,指用户在网络上获得信息时,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权,即他们可以自己控制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得何种信息。另一方面,指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的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用户的反馈。这意味着受众对网上信息具有选择权和迅速反馈的能力。网络交互性传播的应用分析

互联网显然是“双向”交流的媒体,因此新闻网站要实现最佳“交互性”,是让网上读者之间,读者与网站工作人员之间相互沟通。虽然网上媒体“交互性”强于传统媒体,但网上媒体还没有充分利用这种能力来改变新闻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以“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为例,荆楚网和长江网作为本土主流网络媒体都开辟了专题进行报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荆楚网和长江网“暴走妈妈”网络专题报道“交互性”上的差异。

在专题标题的设置上,长江网使用了副标题,将暴走妈妈母爱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表述,但语言稍显冗长。相较而言,荆楚网的标题则显得干净利落。

在报道栏目的设计上,两网在内容上大同小异,均围绕该新闻事件进行了较充分的图文报道,涉及最新报道、媒体关注、外界评论等内容。网民可任意选择想要阅读的内容,基本实现了网络交互性的第一层,即让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有更多的自主权。但在视频报道上,长江网的视频内容则更加丰富多彩。他们不仅请“暴走妈妈”做客长江网,并对“暴走妈妈”陈玉蓉的家属、邻居进行了访谈,多角度多层次地对人物进行报道,使得人物形象更加真实感人,更能打动人心。

另外,在网络交互性的第二层上,即实现网络互动交流上,荆楚网的传播手段更加丰富。荆楚网不仅开通了短信互动,通过短信寄予送祝福,还在页面下端设置了祝福墙,将网友对“暴走妈妈”的祝福显示在此区域。而长江网则仅在专题页面开通了网友留言专区,并滚动显示留言内容。相较而言,荆楚网的互动形式更加多样化。但总体来说,两网在发挥网络交互性功能上都还不够充分。网络交互方式挖掘不充分,是目前网络正面报道无法吸引年轻受众关注的原因之一。

交互性在重大报道中的应用

交互性是网络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突出特征。增强网络的交互性使正面宣传在吸引受众参与、放大社会影响、实现有效传播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网络媒体不仅可以综合运用消息、通讯、图片、评论、访谈等多种新闻样式,而且综合运用视频、音频、论坛等多种技术手段,使典型报道内涵丰富多彩,多角度、多层次、多侧面地展示典型人物形象,反映受众心声,实现媒体与受众的互动。在“湖北群星”网络报道中,虽然也采用了多种新闻报道样式和技术手段,但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媒体更多是依赖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来自网站原创的内容则略显不足;同时,对相关信息的挖掘和对人物事件的纵深拓展不够,未真正发挥出网络空间“全景展示”的优势。

值得借鉴的是人民网“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专题。新闻、图片、评论、视频、音频等构成了一幅展现任长霞英雄事迹和成长轨迹的壮丽画卷,使受众仿佛看到一个立体的活生生的英雄人物。

传统媒体往往受版面空间,播出时间的限制,不能全面展开报道。而网络媒体不存在这一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性给网络典型报道提供了大展身手的舞台。因此如何在这无限的网络空间中提供更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在网络传播中,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角色不是固定的,是随时互换的,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反馈的存在而变得双向。反馈的及时和便利,使得网络传播的传受双方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湖北“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更多是图文形式的报道,不仅在与网民的互动上重视不够,而且在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上还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因此难以调动广大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在网民互动上做的较好的如央视国际曾在“任长霞专题报道”中开设嘉宾在线谈话——《记者话长霞:人民不会忘记》。他们邀请参加过任长霞事迹采访团的央视记者做嘉宾,与在线网友交流采访体会,讲述采访背后的故事,回答网友的疑问,变网上大众传播为点对点的人际传播,更具亲和力和感染力。

“18人梯”、“信义兄弟”、“暴走妈妈”这些产生巨大社会反响的典型人物和事件的主角,他们都是我们身边的寻常百姓或草根一族。媒体正是通过它的报道力量,找到了我们身边的崇高与感动。在“湖北群星”报道中,传统媒体无疑在正面宣传中占据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而实际上,网络在发掘典型事件、典型人物上大有可为。

我们看到,最近几年由“网络红人”引发的典型报道层出不穷。例如成都市一名普通的女交警胡玲,因其温柔而严格的执法视频在网络曝光,被网民冠以“温柔一刀”的名号而迅速走红。随着国内主流媒体的积极跟进,胡玲“温柔一刀”成为成都市民街头巷议的话题。选择这样一个普通青年民警作为报道对象,使受众感到可亲可近,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篇7

关键词:公民新闻;网络暴力;社会化媒体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9-0061-02

一、引言

“公民新闻”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主要定义一种普通公民参与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的行为。与媒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传统新闻报道相比,在公民新闻中,“公民们处在事件报道和传播的主导位置,他们主动就其所关注或经历的事件,通过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报道或传播,或对已经公开报道的事件主动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1]。

在Web2.0时代,公民新闻更多的与社会化媒体联系在一起。互联网即时交互的特点让公民自身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从信息的采集、编写、到扩大化传播和互动,都由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完成。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中异军突起,甚至展现出许多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重大事件的率先。

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公民新闻毕竟是非专业人士的非专业行为,这就不可避免的滋生许多问题,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暴力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行为失范,“是由于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2]”网络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网民,他们构成了公民新闻的传播主体,同时也构成了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

二、公民新闻对网络暴力的助长作用

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会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状态下,对网络暴力的滋长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与传播新闻的网民个体有关,也与公民新闻得以传播的互联网环境有关。

(一)公民新闻传递信息的片面真实性,诱发网民的暴力情绪

新闻真实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不仅包括细节和现象真实,还包括整体和本质真实,后者更为重要。然而,在公民新闻的传播中,由于传播主体的非专业性,公民新闻在传播事实时,往往只顾及其中一个方面,或者只对自己的所见所闻进行机械式照搬,这就让受众失去了窥见事实全貌的可能性。而这些被传播者片面凸出的事实,可能正是网络暴力情绪的诱导因素。

尼尔·波兹曼在论证电视媒介对受众产生的蒙蔽作用时,提住了一个“假信息”概念,“这种假信息并不意味着错误的信息,而是意味着使人产生误解的信息——没有依据、毫无关联、支离破碎或流于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让人产生错觉,以为自己知道了很多事实,其实却离事实的真相越来越远。[3]”假信息,更确切说是碎片化信息,让受众对信息的理解脱离相关语境,用部分认识代替整体认识,从而造成对信息的误读。这和社会化媒体时代公民新闻的传播特征有着惊人的相似。

2013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即时消息称,13岁女孩不慎将可乐倒在乡政府的用车上,随后该女孩被手铐铐住当街游行20余分钟。这是一则典型的公民新闻,先抛开事实真相不论,仅就内容而言,传播者片面凸显了女孩被铐手和被“游行”的场景,却忽略了对事件冲突原由的探析,由此调动网民同情弱者的情绪,并通过大规模转发,使个人情绪迅速扩大成群体情绪,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网民对涉事乡长的无尽谩骂和声讨。

(二)公民新闻传受主体的非理性特征,加剧网络暴力

网民作为互联网上的成员就好比公民之于现代社会,他们已经成为互联网的主体构成部分,并日益摆出主人翁的姿态,公民新闻正是在这样一个人群中生成、传播。然而,虚拟社会中的网民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因其身份的隐蔽性,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从众等心理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再一次让网络暴力成为可能。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群体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深入的探讨,他认为,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便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种心理的突出特点是情感上的冲动、易变和急躁,以及思想上的非理性,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差,关键是取决于周围的环境如何。据此可对网民的某些行为做出解释,如果把网民看做互联网上的一个群体,很显然他们同样具有一般社会群体所具有的非理性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只能在互联网营造的群体环境下表现出来。

网络暴力事件的突出特征是语言的粗俗、暴力,而在现实社会中,很少有人会毫无顾忌地使用类似的表达,这就是网络环境带来的情绪化的体现。此外,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会出现意见一边倒的趋势,比如可乐乡事件中对副乡长的谩骂,体现的正是互联网环境对网民意见的裹挟效应。一个本来就要素不全的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就像滚雪球一样,经过网民情绪的不断加持,会迅速走向意见和情绪的极端化。

(三)互联网环境中的集体免责性,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器

、色情、暴力、虚假等类型的信息,让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确实是一个不够秩序化、规范化的场所,同时,互联网由于自身的某些特点,也让对其规范化、秩序化的措施难以实施。

互联网给人最大的感受是“自由”,而支撑这一“自由”的恰恰是互联网的“隐蔽性”特点。就社会化媒体而言,信息的者大多是未经实名认证的普通用户,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互联网治理措施的受力点不明。另外,网络暴力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勒庞指出,“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需要承担责任。[4]”群体中的个人会自然地产生这样一种集体免责的心理,互联网中的网民正是在抱着这样一种心理,让自己的行为超出了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底线,让网络暴力发酵成互联网上特有的暴力形式。

铜须门事件的核心人物之一、被网民讨伐的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说:“我只能说让谁站出来谁都不会站出来,他可以在网上随便骂、匿名,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谁都不会承认自己骂过。”网络暴力像是一种情感宣泄,是一种依靠“人多势众”而进行的群体发泄行为,这也恰恰是制约公民新闻走向专业化、理性化的瓶颈。

三、公民新闻助长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公民新闻由于传递事实的片面性,传播主体的情绪化、非理性特征,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的集体免责性,使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对网络暴力的滋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要对这一行为进行规避,也需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对网民个体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素养是人们对媒介的认知能力,其含义是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从源自精英文化脉络、保护公众免遭不良信息的对抗和免疫式的媒介素养观,转变为对媒介的质疑和批判思考,并进一步拓展到以公众媒介参与为核心的研究范式”,“公众通过参与媒介表达自我进而参与社会是媒介素养运动的目标”[5]。社会化媒体中的媒介素养概念更加强调公民个体的参与性,公民有序、高效参与媒介活动的前提就是对媒介传播活动形成正确的认识。

在公民新闻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对事实的某一部分进行放大式传播,造成事实的片面真实,从而诱导网民的情绪走向极端,进而产生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不是为了把每一个参与者培养成为专业化的新闻报道人才,只是为了对他们的媒介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化限制,把可能滋生的网络暴力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二)发挥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作用

“当某一发生时,当政府、专家、主流媒体等方面扮演的‘意见领袖’缺位时,公民新闻的第一现场亲历性新闻的及时传递就充当了‘意见领袖’的角色,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成了受众第一认知的指导者。[6]”网络暴力的源头,也往往是这些“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其个人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经过互联网的发酵,就转变成了群体式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网民情绪的冲动、暴躁,思想的非理性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虽然根除困难,却可以通过引导加以规范。社会化媒体环境下,活跃的主体除了传播公民新闻的普通个人,还有依托传统媒体资源的新闻机构、有“大V”之称的意见领袖。与前者比较,后两者传递的信息更加理性和真实。意见领袖尤其乐意传播一种主观性的观点,由于这些意见领袖本身所具有的“成功特质”,这些观点往往被普通网民奉为圭臬。对于社会化媒体中的新闻机构而言,他们本身就是传统媒体机构的一种延伸,对引导公共舆论走向合理有序责无旁贷;对于“大V”意见领袖,他们由于自身影响力的强大,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化媒体使用者,在其大规模受众形成的同时就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责。所以,合理利用以上两种社会化媒体形式对普通网民加以引导,对遏制网络暴力、营造规范的互联网环境意义重大。

(三)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

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过程当中,集体免责心理之所以发挥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制监管的缺位。大多数法律法规针对的只是个体行为,对于集体违规行为很少做出有效的规制。加诸暴力的公民新闻实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需要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民新闻的传播活动加以约束,无疑是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措施。但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却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尚有许多因法律缺失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亟需解决,何况是以迅雷之势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世界。但是,鉴于互联网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颠覆性影响,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又是刻不容缓的。

同所有事物一样,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的公民新闻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助长网络暴力行为只是其带来的众多影响中的一个方面。可是这“其中的一个方面”却日益凸显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张羽,赵俊峰.我国公民新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美)尼尔·波兹曼著.章艳,吴燕莛译.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1篇8

【关键词】网络视频网络视频影片规范

目前我国网络视频现状

所谓网络视频,是指由网络视频服务商提供的、以流媒体为播放格式的、可以在线直播或点播的声像文件。网络视频的来源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网站内部资源,另一部分则是网站外部资源。首先,是网络内部资源主要指由用户或门户网站、电影电视网站自行生产并上传的电影电视节目,其中包含了网友独自制作的DV实拍视频和由门户网站制作的专业栏目。其次,是网络外部资源指的是由网站外部的专业视频内容制作机构所生产的视频。其视频网站需要通过购买网络播映权、购买独家放映权、广告收入分成的形式与内容和供应商进行合作。

从以上网络视频网站的分类和结构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受市场竞争不断地扩大化和强大利益的驱使,专业的视频网站为了想方设法地吸引观众而大力推出最新的国外大片来获取高点击率和高商业回报。但这些所谓的国外大片中却充斥着大量的、血腥和暴力镜头,而这类电影在视频网站上几乎是每个人动一动鼠标就可以自由浏览进行观看的。虽然,网络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捷,在高强度工作之余带给了我们不同的娱乐视听体验。这样新的便捷不仅能够满足人们情感上、娱乐认知方面、知识领域等方面的精神需求,同时获得视听享受和身心放松,所以规范网络视频影片的管理任重而道远,值得我们深思熟虑。

规范网络视频影片迫在眉睫

在电影产业发达的美国,电影采用分级制度上映,所有电影在上映之前,美国专业电影协会将电影分为5个等级。以下笔者对这一制度作以简要介绍,第一,是G级,此级为大众级别,该级别的影片适合所有年龄段的人进行观看,其影片的内容也可以被大众所广为接受,影片中没有及或少儿不宜的场面,血腥、吸毒和暴力等场面也非常之少;第二,是PG级,此级为普通级,建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父母的陪伴下进行观看,该级别影片中的有些镜头可能会带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些不适感,影片中的一些内容可能不适合儿童进行观看,但该级别的电影中基本没有、吸毒、血腥和场面,即使有,时间也很短,此外,恐怖和暴力场面不会超出适度的范围;第三,是PG-13,此级同样为普通级,但不适于不满13周岁的儿童观看,是特别辅导级,不满13周岁的儿童如需观看,需要有父母的陪同,该级别影片中含有一些对儿童成长不利的内容,虽然该级别的电影并没有粗野且持续暴力的镜头,也没有、镜头,但有时会有吸毒镜头和不适宜的脏话在影片中出现,所以不适宜不满13周岁的儿童独自进行观看;第四,是R级,此级为限制级,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观众必须由父母或者监护人陪伴下方可进行观看,该级别的影片中包含大量的成人内容,里面有较多的、暴力、吸毒、血腥等场面和脏话;第五,是NC-17级,此级别的影片为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观众不可观看的影片,NC-17级的影片被定为成人影片,影片中有清楚的场面以及大量的吸毒或暴力镜头和脏话等。

在美国实行电影分级制度之初,许多人认为电影分级制度的实施会因此分离了大部分观众,从而大大的降低影片的销量和市场,但事实表明,精细的分级不但没有降低影片所带来的商业收益,观众反而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这正是大力推进影片销量的一个重要手段之一。在目前的中国电影市场中,虽然没有如此精细的分级制度,但影片上映之前都必须得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审核批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现在的国内电影市场。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网络视频这一新兴的电影传播途径还没有得到相关政策的制约和保障,我们只需进入视频网站,动一动手中的鼠标,甚至省去了注册登录的繁琐程序,就可以轻而易举的进行观看或下载我们想要观看的影片,影片中讲述的内容我们也只能从网站内部简短的介绍获知,唯一的判定标准便是网页上的点击排行榜以及网站推出的精彩预告片。因此,规范网络视频影片迫在眉睫。

勇于尝试解决问题

目前,随着连接客户终端的用户们的个人价值观和网络行为特征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连接客户终端的用户们的视频消费结构也将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在网络时展如此迅速的今天,网络视频影片的管理虽依旧存在诸多的问题,但我们并不能否定网络视频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中成长。

2009年8月,央视网、凤凰网、东方宽频、金鹰网、北京电视台、深圳广电的代表共同签署了《2009年版权保护宣言》,组建了“视频新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同年12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正式发文,规范网络视频网站的管理制度,而BT下载网站等多家知名网络视频网站就因其缺乏视听许可证或是网站内的视频侵权问题而被国家广电总局勒令关闭。国家广电总局的这些举措在一定范围内遏制了一些未经国家广电总局正式批准的影片在视频网站内的流传,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国内网络视频网站的管理制度,保障了国内网络视频网站的可持续性发展。

对于网络视频这一发展中的信息媒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来完善我们的网络视频管理体制机制,进而推动国内网络视频网站的良性循环。例如,为了禁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的游戏身份验证系统,成功地遏制了一大批未成年人进入网络游戏并控制了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的娱乐时间,以及在网吧上网需要身份证登记的制度等。同样,我们或许可以用这一方法来规范我们网络视频的点播,实现分年龄阶段来观看视频的制度。

在网络视频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更多尝试和不断地探索,唯有做好一切准备迎接挑战,才能促使我国网络视频的发展逐渐规范和成熟,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电影和电视产业。

参考文献:

[1]王軍,郎劲松,邓文卿.传媒政策与法规[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

[2]苏静怡.我国网络视频的发展趋势及建议[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3卷,3.

[3]李立.传播艺术与艺术传播[C].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

关键词:网络传播;民主政治;积极影响;消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G206.3;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6-0044-02

跟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公众对于自身话语权的掌握能力逐步提高,网络公共领域逐步形成并完善,受众网络权利的实现,以及社会大众通过网络形成的巨大力量对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动作用。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由于网络技术自身存在的难以避免的弊端使得网络传播在民主化进程中遇到了许多阻碍,比如网络暴力,还有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事件。

一、从网络传播看我国话语权的再分配

1.网络媒介产生前的话语权状况

话语权是指“公民有就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一种表达权和参与权的体现。”话语权是一个国家公民言论自由权、选举权和参政权等权利实现的大前提。话语与权力密不可分,必须要通过“话语”来实现真正的权力。而话语权作为一种潜在的现实权力,更大程度上体现的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在我国封闭保守的传统社会,受到传播媒介和传播渠道的限制,一个社会的话语权几乎被统治阶级所完全把持,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广大民众始终扮演着发不出声响的“沉默者”角色,他们的“意愿”始终被所谓的社会精英人物所利用、所代表。因此在过去的中国,民众几乎是没有话语权可言的,话语权只是统治者奴役人民的一个工具而已。

1.网络传播的产生与发展对我国话语权分配的影响

进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20世纪以来,传播媒介摆脱历史随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互联网传播时代。网络传播虽然只是人类传播技术革命进程中的又一新篇章,但无论是在社会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方面,它所带来的的影响是巨大的,是全方位的,是翻天覆地的。

尤其是在社会话语权分配上,它堪称是一个瓦解权威、解构精英、打破话语权力垄断的分水岭。沉默了几千年的中国普通百姓被网络的力量唤醒,互联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社会生活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任何一个有互联网使用基础的人,都可以通过发帖、博客、评论及留言等方式来体现自己的话语权,互联网给一直沉默失语的草根阶层一个畅所欲言的平台。当然,网络传播对我国话语权再分配的影响并不是单方面的,但凡是与“影响”挂钩的东西必然有其两面性。

二、网络传播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作用

1.网络公共领域对政治活动的监督

传统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它向全体公众开放,是指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公民的意见得以形成。按照这种定义,网络公共领域是指网民将网络的论坛、博客、播客等网络空间形式作为公众表达意见的平台,讨论发生在我们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公众话题,进而形成公共意见,对社会进行监督,从而促进社会朝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

自从1994年实现与互联网的全功能接入以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已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它极大地影响了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而网络公共领域,以其水平、多方向的信息传播,开放的、公开的参与氛围构成网络公共领域的情境等多个明显特点,对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了巨大的监督作用,成为了“公共舆论的发动机和公共讨论的平台。”日本人珠海案、孙志刚案、刘涌案、苏秀文案等等,有大规模网民以不同方式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网络公共领域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民间舆论表达最活跃的监督平台之一。

网络公共领域讨论已被公认为是收集民情、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聚焦社会问题上所表现出的舆论威力,推动了政府对网络公共该领域的重视和应用,也使公众意识到可以通过舆论力量改变公共决策,监督政府行为。

2.网络民意调查对政府决策的推动

民意调查被公认为是考查社会大众意见最直接以及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他与社会民主政治相伴相生。民意研究专家曼德森(HaroldMendelsohn)认为,所谓的“新政治”就是民意调查、电脑和电视三者交互运作之下的产物。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民意调查已然成为民意调查的发展趋势。网络民意调查以其便捷性、公众高参与性以及超越从前的互动性等优点对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及进步作用日益凸显。

在我国,网络民意调查起步不久但却发展迅速。以2008年4月广州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的出台为例,广州市人大立法部门委托网易在其门户网站开展民意调查来收集市民对该条例的看法和意见。不久之后,广州公交线路调整同样通过网络调查征集民意。2008年5月,广州市委书记在召开全市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转入决策部署阶段的动员会上强调,“要通过各种形式尤其是善于利用网络公开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各项决策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广州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由此可见,政府对网络民意调查的需求正不断加强。

网络民意调查延续并强化了传统民意调查的基本功能,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充分保障了公众的话语权;让公民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的能力,对政府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民意调查使得群众期待和政府行为的差距清晰地显现出来,由此可能引发群众上访行为或者是网络舆论的群起反抗。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网络民意调查在政治实践中的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其对民主政治活动的促进作用。

三、网络传播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网络传播在提高公众参与度以及政府与公众互动性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网络的开放性以及匿名性为“网络暴力”的形成并发展提供了空间;网络媒体的“把关”不严使得网络谣言侵蚀着政府的公信力;而网络传播的多元性以及多向性更是使得公众的部分隐私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以上种种,都会难以避免的对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消极影响。

1.“网络暴力”对社会和谐的阻碍

“网络暴力”的形成与发展从根本来说与网络有着莫大的关系,不可否认政府管理松懈的网络是“网络暴力”形成的土壤,并且阻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正视“网络暴力”并且认识到什么是“网络暴力”这一点对于我国民主政治进程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006、2007两个年份对于我国网络传播发展来说是有不同寻常的意义的,“虐猫”、“陈易”、“最毒后妈”等一时间成为“网络暴力”的代表性词汇。网络,本来可以成为一个民意表达的空间和社会建设性意见传达的窗口,现在却成为暴虐滋生的温床和一部分人发泄的通道。《纽约时报》等诸多海外媒体针对这种现象,将在网络上发泄暴力情绪的部分中国网民冠以“网络暴民”称号,《中国新闻周刊》、《三联生活周刊》等国内媒体也纷纷认同了这个说法。

我国的网络媒体正处于发展时期,网络暴力是在这个转型时期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之一,但令人担忧的是网络暴力大有蔓延的趋势。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激增,网络暴力的规模上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壮大。与此同时,传统媒体在这个转型期也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传统媒体的不恰当参与,将网络暴力由最初的雏形一步一步推向发展的高潮。网络暴力已经超出了网络的范围,而发展成为全媒体行业的暴力,严重时会对社会秩序甚至于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如果说,网络暴力是从网络开始的,那么,这种暴力却已渗透到人们日常与外界接触的各个媒体渠道中。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难舍难分地纠缠在一起,如今网络成为传统媒体的消息源,许多传统媒体将网络言论进行加以“修饰”之后,反过来又为网络传播提供“温床”。传统媒体这样未经调查单纯听信网络言论的片面之词的转载报道方式,无疑损害了新闻的真实性,扩大了新闻事件的传播范围,为“网络暴力”的无限滋生提供了无尽可能,从长远来看,它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很多危害,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弘扬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时期,随着网络暴民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的出现,加之政府的监管滞后,甚至是不作为,激烈的网络言论很可能演化现实的社会威胁,甚至发生以暴制暴的事件,触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网络暴力就像一把无形的匕首,在一个无形的网络世界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施以伤害。

2.网络传播对公民隐私的侵犯

网络是一个完全虚拟的世界,它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开的话语平台,同时也将参与其中的公民隐私示之于众。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近年来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侵害的最大网络利器当属“人肉搜索”。

尽管人肉搜索的发起,是源于公民对于社会公共道德的捍卫,以及对知情权的满足,但层出不穷的侵权事件证明:“人肉搜索”已违背当初设立的本意,逐渐呈现扭曲变态之势被滥用,出现了许多违规甚至是违法的现象。利用“人肉搜索”公布公众隐私的事件笔笔皆是。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河,2006年4月的“高跟鞋虐猫事件”中,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车辆号、地址乃至照片都被公布在网上,后警方介入,被搜索者被所在单位停职。2007年4月“钱军打人”事件将“人肉搜索”推上了一个高潮。从以上“人肉搜索”案件可以看出,每一次“人肉搜索”引擎的启动,都会使被搜索者的详细个人信息甚至是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只要被“人肉”了,就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姓名、住址、电话、家庭状况自不必说,甚至三围、照片、恋爱史等亦无所遁形。网络谩骂甚至会走向现实世界,变成现实世界的暴力攻击,令被搜索者遭受身心的巨大压力。

网络的复杂性、虚拟性及多技术性和匿名性这些因素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非常容易受到侵犯,而且在“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非常难于认定侵犯隐私权的主体,不同类型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也比较难以把握,使得侵权后果更加严重和难以判定,这无疑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挑战。

四、趋利避害,让网络传播更好地为民主政治发展服务

网络传播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影响不可否定,但随之其逐渐的发展壮大,我们对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小觑。因此,要想趋利避害,使网络传播更好地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服务,目前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1.不断拓宽网络民意表达渠道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网络民意的多项优势将得以充分发挥,网络民意表达的渠道也应适时拓宽,促使实现网络民意表达的机制越来越完善。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应该积极鼓励和规范普通民众的网络参政议政行为,不断丰富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尤其是要不断拓宽公民诉求民意的表达渠道,努力做到上传下达、上下联动,让网络传播扎扎实实为老百姓办实事。这样会有效化解社会诸多矛盾,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政府也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网络民意表达权法律保障体系。

2.不断加强网络政治互动沟通

网络政治,其实质是一种民主政治,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新方式、新途径。在未来的政治生活中,领导人上网了解民情,政府上网公开政务,公民上网表达意见的现象应该得到大力提倡,让互联网上的“政治互动”改变古板的政治信息传播方式,进一步改变政治生态环境。加强网络传播时代的政治互动沟通,让我国民众更多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也让高层领导人更多地倾听来自底层的“呼喊”,这也无疑会让我国的民主社会建设向前迈进一大步。

3.不断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制

目前的网络民主还只是一种不健全的有限民主,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体制建设也尚不完善。伴随着“网络政治”的演进和电子政府的全面推进,“网络民主”在未来会朝着厚实的方向发展,其作用的性质和范围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势必对民主政治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制建设势在必行。相关部门应将网络法律完善机制提上日程,通过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体制,来尽可能地规避网络暴力,保护网络传播中的受众隐私。让网络传播也在网络的监管下健康向上地发展。

总之,网络传播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日益明显。目前我国的网络媒介发展机制还并不健全,存在着一些问题,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新技术支持以及民主政治的不断推动之下,网络传播定会集结各种优势资源,在希望与挑战中顽强生长。

参考文献:

[1]刘华蓉.大众传媒与政治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1.

[2]王泉珍,张颖.从网络传播看我国话语权的再分配[D].新闻知识.2010.

[3]ComstockG.美国电视的源流与演变[M].郑明椿译.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4:105.

[4]逸轩.网络传播未来发展趋势我之见[D].武汉.2010.

[5]郭涛.人肉搜索的侵权法规制――从隐私权角度分析[D].2009.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篇10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弊分析;网络伦理;应对措施

1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

简而言之,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

2人肉搜索利弊分析

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2.1关注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人肉搜索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互助性、分享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了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能动作用。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更是体现出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2)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2.2警惕人肉搜索的弊端与风险

(1)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3规范人肉搜索机制,应对网络伦理危机

透过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导致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我们不能因此而逃避,不能因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而远离和拒绝网络文化,而应该积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

3.1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网络自身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

网络媒体自身具有开放性、隐蔽性、虚拟性的特征,以及相关网站把关人的错误角色定位,使得网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更大的思想和行为自由——自由地进出网络,自由地选择信息,自由地信息。于是道德的无政府主义在这里就找到了市场。

(2)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迄今为止,因特网上尚无全球统一的网络规范,有的只是一些地区性、行业性法规。而在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伦理道德、社会制约等方面法规的研究都存在滞后现象,这就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陷入到无法可依、无规范可循的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甚至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堕落现象,使网路伦理道德问题的存在有了现实的根据。

(3)网民自我宣泄和自我表现的心理要求促使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

现代社会是一个生活和工作节奏快速紧张的社会,现实社会的竞争和压力,使人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紧张状态和压抑状态下的人们,需要寻找一个宣泄自我、释放自我的机会和空间,而网络空间正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许多网民视自己为网络中无名的“大多数”,信奉所谓的“法不责众”,导致网民责任感的淡化,使得很多人肉搜索偏离了初衷,最终演变成网络群体暴力。

3.2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措施

3.2.1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管理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

针对网民放任的网络行为,“网络暴力”盛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情况,我们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减少网络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以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2)论坛管理和信息审核。

人肉搜索的载体是互联网论坛,网民针对热点事件人肉搜索出公民的资料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谩骂、攻击,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网站本身难脱其究,在网络侵权案中网站往往作为共同被告受起诉。因此,要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网站本身必须负起对网络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

3.2.2在法律方面,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网络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让一些无意触犯他人权利者找不到准则,如在网络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模糊的,网民也就难以界定到底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界限。因而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就成了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当务之急。

法律不应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这样也是对公民监督权的粗暴侵犯。同时,法律也不能置其于不顾,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应当在公民的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规范的同时加以引导。

3.2.3在道德方面,构建网络道德原则规范

网络不仅仅是一种应用,也是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网络道德规范既可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传播、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方式,又可以作为评判网络用户行为的道德依据,尤其在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道德和伦理更能体现出其作用。

3.2.4在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在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1)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坚持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即无害原则、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公正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

(2)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民族、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有民族性,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社会中的,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要遵从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3)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4结语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伦理,网络生活需要网络道德。2009年1月1日,天涯、猫扑以及豆瓣的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这说明网民已经就这一行为开始了自觉的反省。期望每位网民爱护网络空间,有所为有所不为,恰当利用人肉搜索上。

参考文献

[1]倪素香.伦理学简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徐云峰.网络伦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篇11

关键词:网络游戏;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16)31-65-2

0引言

当今社会,伴随着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对于青少年来说,网络世界有着无以比拟的吸引力,加之在这个阶段,青少年有着强烈的模仿欲,因此虚拟的网络空间就成了他们得到满足感的不二场所。更有甚者,他们甚至会在现实生活中把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展示出来,导致犯罪。针对这一愈演愈烈的情况,笔者通过对近期发生的几个典型的案例,简单剖析一下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形成原因、特点以及如何采取恰当措施进行更好防范做一简单阐述。

1案件回顾

案件一:2011年12月31日,家住湖北荆门的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5岁)将网络虐杀游戏作为每日必修课,为了在网络上购买豪华装备,袁某因入室盗窃未遂进而产生邪念对其同学弟弟李某进行伤害,先后用铁锹猛拍头部、菜刀砍其脸部、将李某头部浸在高压锅水中,致使李某死亡,随后袁撬开李家床头柜抢的7600元。

案件二:2015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男,16岁)、郭某(男、16岁)在南坝根据网络游戏情节寻找跟踪、绑架勒索目标准备实施砍、杀、打、炸等血腥计划,在绑架镇级某单位负责人未果的情况下,18日凌晨2时许二人上网结束乘坐三轮车返回出租房时,在预先设定好的无人处用尖刀刺伤车夫陈仕兴,致其手指、手臂和头部受伤近20处。

案件三:2015年8月1日21时许,家住辽宁抚顺市新抚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7岁)受失恋及药物影响仿照网络游戏《穿越火线》主角装扮,在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用三棱军用刺刀先后杀死8人,刺伤5人。

诸多案例表明,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传统性命题,正在受到网络游戏这一新的时代性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许多青少年犯罪个案的直接或间接诱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犯罪主体形态等与网络环境、网络游戏及其内容、玩儿法、不断的升级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易成瘾性特点密切相关[1]。

2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是指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暴力手段效仿网络游戏中的角色采用暴力、打斗等方式对现实中的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以下是其主要特点:

①案发率上升趋势明显。

②犯罪涉及类型多种多样。

③犯罪动机相对单纯。

④此类罪犯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

⑤罪犯使用手段凶狠残暴、多种多样。

3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成因分析

3.1网络游戏暴力的影响

在所有在线游戏中,含有暴力内容的游戏占很大比例,这类的游戏颇受广大玩家的欢迎,游戏中的血腥、杀戮等画面,配以音响的刺激及组队功能带来的行为团体性心理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另外在这类游戏中会经常设置一些PK环节,则是更加激发了青少年的暴力倾向。其实质是使用暴力伤害致对方失去反抗能力甚至死亡。玩家胜利时获得的不仅是实现自我心理上的满足感,更大程度上寻求到了施暴获胜的刺激及成就感。

3.2在线游戏触发心理模仿效应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学习和模仿能力最强的时期,但由于他们过于年轻,缺乏社会经验、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又由于精力充沛,易于冲动,容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因此长时间的沉溺于充满暴力的互联网游戏将会对在生活中受到挫折的一部分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潜移默化的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心理或行为,从而影响他们的社会行为,形成暴力犯罪。

3.3虚拟游戏中的无所顾忌和现实社会中的“重重束缚”

在在线游戏中,所有的玩家可以不遵守在现实世界中法律,玩家在虚拟空间内可以为所欲为,只要遵守电脑提供的各种“游戏规则”,那么就可以在游戏中施以任意的暴力行为。在线游戏中的玩家可以轻而易举的杀死其他玩家,但是在游戏中不会得到任何实质性惩罚,相反还会受到升级、得到装备之类的奖励,因此他们对在游戏中实施的暴力行为是没有任何罪恶感的,这种轻松加自由的念头自然不自然地侵入的现实生活中的他们。而现在虚拟社会和现实世界的不断统一融合,更进一步削弱了二者之间的边界。因此,青少年在现实社会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就很可能会用在虚拟社会中的方式方法来进行解决,最突出直接的方法就是使用暴力。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喜欢使用暴力,同时缺乏对其他人的同情心和认同感,使一部分青少年走到了危害社会的边缘。

3.4经济因素往往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一般在线游戏玩家的主体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精力充沛,自制力弱,一旦玩上网络游戏,往往沉迷其中,难以自拔。但是他们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他们的花费、生活来源主要来自父母。如果他们沉迷游戏,而父母对其经济支持又达不到其需求时,为了满足自己在游戏中的等级或装备需求,他们很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非常手段来获得玩游戏的费用。加之在平常的在线游戏中经历的不用负责的可以为所欲为的任意杀戮对其产生的心理影响,往往是大多数青少年犯下偷窃、抢劫、杀人和其他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4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措施

4.1进一步净化在线网络游戏市场

作为网络产业的卖方,游戏企业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且要加强自律、建立网络游戏的暴力性评估和分级制度,把好网络游戏的准入关,是技术规制网络游戏、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关键[2]。再者,还可以通过对游戏账号的在线时间进行跟踪监控,确保青少年能够适时适量的上网,从而减少青少年网瘾发生的概率,这样也就降低了由于网瘾形成的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发生率。作为游戏开发公司,还应该尽量设计一些充满人文关怀、团结互助、开发智力等充满正能量的主题向上的游戏,从而引导青少年能够在积极心态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另外,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更要经常性的对在线游戏产品进行及时检测,看该款游戏产品是否适合青少年,对不符合规定的游戏或游戏的网站、组织机构,联合公安机关或相关网络运营商,按照有关法律,必须严肃查办,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4.2继续完善我国针对在线游戏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早已若干诸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法律条文,相关行政部门也已出台好多针对网络游戏上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对游戏设计内容、操作,均有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规仍存在相当的不足,针对游戏中的暴力性程度分级管理制度仍然还空缺,对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色情成分如何界定,如何更好地限制好玩家的游戏时间,也没有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法规可以遵循。如果将来在法律法规这一方面得到完善,那势必会把青少年从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深渊前有效的隔离开来。

4.3家庭和学校需要对青少年进行积极引导

我们常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实应该说是终身老师。作为孩子家长,应该尽可能地多与自己的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努力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尽可能使自己的孩子远离网络游戏。同时作为孩子教育的另外一方,学校应时刻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对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学习、情绪有充分的了解,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制止。另外学校应该定期开设针对网络知识与技术的课程,教会青少年避免不健康的互联网内容,更健康高效的利用互联网。同时要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另外学校还可以根据青少年的不同个人兴趣,积极组织他们多参加一些课外社会实践活动,充实他们的生活,尽量让他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从而让他们远离网络游戏,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上来。

网络暴力的根源范文篇12

人们在网络上自由地表达观点、尽情地发泄情绪,而与此联系在一起的是“网络通缉令”、“网络追杀令”等词,网民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个人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其“魔鬼”般无孔不入的威力导致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2006年4月“铜须门”事件之后,《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刊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隐私、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原文为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为题目,激烈地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化”现象,①“网络暴民”这个概念由此产生。

“网络暴民”现象与网络虚拟人格

国外媒体将中国网民称作“网络暴民”是片面化、污名化网民的行径,对此质疑的声音不仅仅让我们以正常、平静的心态去认识“网络暴民”,更是让我们以谨慎、客观的态度去对待“网络暴民”。“网络暴民”的行为是一种虚拟空间的“群体极化”现象,对于“网络暴民”群体,通常是运用一定的语言符号、声响符号和视觉符号为载体,对事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在网络上进行漫骂、诽谤等人身攻击,非理性的行为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侵扰和伤害。网络空间中的成员何以借着网络联络感情、沟通意见以及分享价值?作为虚拟空间的一种内在力量,“网络暴民”现象与网民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形成的独特的网络虚拟人格有直接的关系。

虚拟人格是人内传播的一种特殊形式

莫里尔·莫里斯和克里斯汀·奥根曾指出:“网络传播是多层面的。过去,人类传播中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大类型相互独立,互不联系,而在网络传播中的传播方式可分为四种:1.个人对个人的异步传播,如电子邮件;2.多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如新闻讨论组、电子公告牌和电子论坛等;3.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少数人、个人对多数人的同步传播,如多人用户游戏、在线聊天等;4.多人对个人和个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主要指信息接收者在网络上寻求信息的活动,如网页和远程通信等。”②可以看出,网络作为一种“泛媒介”,已经融合了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等传播形式,使得这几种传播形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工具,给人们的传播交往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生活理念等方面正发生着全新的转变,它对人们心理世界的认知、交往方式也带来变化,网络这样一个特殊的虚拟的世界,促使着网络虚拟人格的产生。

“人格”是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③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心理现象,目前对虚拟人格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鉴于其特殊性,不妨先为其下一个定义:“虚拟人格”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的基础上,在网络传播中,通过与网络虚拟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它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显露和表现出的人格。比如有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很沉默,在网上却很健谈;有的人平日性格很温和,在互联网上却很暴躁;有的人现实中彬彬有礼,网上却出言不逊等。作为客体的外部世界会在主体的人的思想感情上得到反映,主体自己会产生心理和生理的反馈信息,这种自我信息交流常常表现为自我思考、内心冲突、联想与回忆,这种自我传播的互动过程,仅限于自己,不要求与人共享。针对网络上的话题事件,一部分网民的回帖和反馈正是这种自我表露、自我宣泄的表现。网络虚拟人格与现实中的人格不相符合,因此网络媒体人内传播活动显现出独有的特点。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论与网络虚拟人格

人格理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重要基础,弗洛伊德把人的心理结构分为了“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提出了“三部人格结构论”,即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基础和源泉,它包含了所有原始的遗传的本能和欲望,宛如“一口充满着沸腾的激动的大锅”;“自我”所代表的是理性和判断,它既要满足“本我”的要求,又要使之符合“现实”,调节二者之间的冲突;“超我”则代表一种对本我的道德限制,与“本我”处于对立地位,它不仅使“本我”推迟得到满足,而且使之不能得到满足,它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冲动。④本我追求的是快乐,自我追求的是现实,超我追求的是理想,三者是存在矛盾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本我、自我、超我三者是处于平衡状态的,三者平衡才能保证健康的人格发展,而平衡一旦被打破,自我无法满足内部和外部的需要就会产生焦虑甚至人格失衡和分裂。

在现实生活中,现代人的学习、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关系失衡成为部分网民行为失衡的根源,在失衡的状态下,人的内心呈现出一种紧张状态,而人具有解除紧张状态的先天倾向,因为如果紧张持续时间太长、程度太深,那么人是无法忍受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人格的分裂和精神病,于是,大多数人都会通过形成心理防御机制来宣泄压力,调节心态平衡,弗洛伊德称之为自我防御机制,这种自我防御机制往往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是无意识的,即人总是不知不觉地、无意识地采用它们;二是人们往往否定、歪曲或虚构实际情况,从而与现实相脱离。⑤

2009年7月,在“孙丹勇”事件中,富士康员工孙丹勇跳楼自杀,同学高歌随后发帖,认为孙在跳楼前遭到富士康领导顾钦明的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于是,当事人顾钦明被“人肉搜索”,富士康也被指“血汗工厂”。事件为何引起众多网友的愤怒?其中势必有触动网民心弦的共鸣之处。现代社会,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常常导致人们非常态的心理失衡和压抑,于是孙丹勇得到网友友人般的关怀,网民进而为其“打抱不平”。这是现实生活中个体本我的快乐受到压制,导致人格结构失衡的结果,本我是人格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常常违反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本能受到约束,很少能自由表现,在现实中其受到压制,势必在网络中成为虚拟人格形成的温床。还有一个方面,是个体超我的理想化人格,现实中,自我往往落后于超我,因此,个体常常希望成为超我所要求的“理想化的自我”,在网络中,保留自身的闪光处,完善现实生活中不如意的地方,在典型的“网络暴民”事件中,网友常常以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没能做到和达到的标准要求事件当事人,即所谓的己所不欲,却施于人,2008年四川地震中的“范跑跑”成为千夫所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近几年的“网络暴民”事件中,众多网民往往对事件不加以证实,在未知真实性的情况之下,无意识地采用了一家之言,同时,人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事件内容进行改造和变形,随着事情的发展,表现出与现实的严重脱离,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鉴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直接促成众多心理防御机制中“虚拟人格”的实现。

网络虚拟人格与“群体极化”现象的关系

当前现实社会中,人们都各自承载着各方面的压力需要发泄,种种行为常是迷失了方向的表现,很多人处在紧张、压抑、困惑、烦躁甚至不满的群体环境中,而此时还没有形成更多畅通的交流及宣泄渠道来缓解人们内心的苦闷,在网络世界中,某些突发性事件或突然的信息刺激,引起网民足够的关注,而现实社会相关机构、部门或当事人并未给予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种种的压力和一定的情绪状态下,人们希望在网络中找到“志同道合”之人,而聊天室、贴吧、社区、博客等的出现给了人们广阔而自由的倾诉空间,网民也会因为相同的心境而获得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的力量感,肆意发泄情绪以得到满足。这符合受众“使用与满足”的行为动机,一部分网民的网络媒介接触活动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互联网,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换言之,在网络空间里,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藏的“本我”层面展现出来,在互联网上参与肆意攻击、谩骂、侮辱等群体行为的人,绝大部分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这些“无名氏”在网络虚拟空间内不受约束,网络虚拟人格因“无个性”群体的出现而形成,尽管是暂时的,却仍不负责地发泄了自己的情绪。

网络虚拟人格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形成,这又成为滋生“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诱因,群体中的成员开始即有一定观点偏向,在突然的网络事件信息刺激下,人们在与网络中的“志同道合”者经过讨论之后,结果是一开始的倾向又往前跨了一步,之前的想法和观点更加牢固,并且走向极端。⑥

在2009年8月的“巧克力女孩”事件中,上海女孩娄婧参加选秀节目引发了一场网友关于其肤色的争论,开始的讨论只是围绕娄婧的肤色,她不被认为是真正的中国人,而后,网友对这位“巧克力女孩”的兴趣致使其被“人肉搜索”,对黑女孩娄婧的关注话题转向对她及中国妈妈的攻击,娄婧的身世被“挖”出来,称娄婧的母亲在结婚后,与一名黑人发生关系,黑人回了美国,留下娄婧的母亲和腹中胎儿,这段“与美国黑人的婚外性行为”迅速传播开来,引起网民对其母女的反感情绪,网上对娄婧母女的辱骂声不断,娄婧母女的单位、住址、电话等被贴出,此刻,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在匿名的虚拟环境中相遇并极力强调团体认同,极端化的程度加深,娄婧事件因此引起一场轩然大波。结语

“网络暴民”现象出现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进程中,它对现实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而“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心理现象,这种由人际竞争和社会压力引起的心理矛盾,同时由科技发展引导的网络文化交流等造成的压抑型和理想型“虚拟人格”,虽然不等于人格分裂,但对个体人格除了正面的积极宣泄等作用外,也有负面的消极影响。“网络暴民”所体现出来的网络虚拟人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的网络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个思路,对于树立网络新风、建设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必然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能够促使广大网民增强自身的责任感,提高其文明上网的自觉性。同时,对于解决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也提供了参考意见和解决思路,这对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也有建设性的作用。(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硕士生,包头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

注释:

①HowardW.French: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InternationalHeraldTribune

②MerrillMorris&ChritineOgan,TheInternetasMassMedia.JournalofCommunication46(1),winter.0021-9916/96

③⑤郑雪编著:《人格心理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第83页。

④弗洛伊德[奥]著,杨韶刚译:《弗洛伊德心理哲学》,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⑥凯斯·桑斯坦[美]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49页。

参考文献:

1.曼纽尔·卡斯特[美]著,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理查德·斯皮内洛[美]著,李伦等译:《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古斯塔夫·勒庞[法]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媒介融合的困境范例(12篇)

    - 阅0

    媒介融合的困境范文篇1【摘要】面对以互联网、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冲击,党报如何发展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从分析新媒体对大众传播环境的改变入手,从找准定位、实行差异化办报.....

    生物医学工程概论范例(12篇)

    - 阅0

    生物医学工程概论范文篇1[论文摘要]中医是中国特有的医学形式,本文以莱考夫的概念隐喻理论为基础,从认知角度分析中医概念隐喻的表述形式和其文化特征,关注文化因素对于人的思.....

    教师个人工作总结标准模板范文3篇

    - 阅1

    2023年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篇1  本学年,本人接手担任学校教学工作。一学期来,我自始至终以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