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遗的建议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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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篇1

在访谈开始时,乌老先生率先很有感触地回忆起了多年前的一次考察。2002年,他和冯骥才等带动国内百余专家发起了抢救民间文化遗产的行动,遍访全国各地的古镇、古村落,考察民间木版年画、民间剪纸的老根据地。其中,在山西省晋中榆次区的后沟村考察时,他们发现了这是一个很隐秘的自然村,只有75户人家,家家户户都是种庄稼的,住在窑洞里。“当时是乡长带我们去的,一进村就发现两座庙,一座关帝庙,一座观音堂,都在西南角。我问村民,水井是不是在东南角,他们回答说以前是的,现在有了自来水就换位置了。可见这个村不是一般村民随便盖的,非常懂风水。我们接着往里走,发现整个村子有7座庙,还有文人供奉的文昌阁、魁星楼。这个村子很了不起。当时我们发现了两个破败不堪的碑,从中了解到是明初洪武年间朱元璋时期修的庙,年代很久远。我推测这是一座隐居村,是过去文人因为某种政治上的隐情而退居此地的,每家每户的砖雕木雕都标明曾经是大户人家。”回忆起这些,乌丙安依然兴奋而激动,他很欣慰地表示,通过民俗学专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保护结合起来,开展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做法是有效的。“现在有一些思想上的误区,民间信仰中的好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被说成是迷信。比如,在很多国家巫师的巫师活动都属于文化领域。一些大巫师还是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但在中国国内,除了一些少数民族的巫师活动外,许多传统巫傩文化活动都被地方置于治安管制之中。”

虽然年事已高,但是乌丙安依然乐此不疲地奔波在路上。然而发掘的欣喜过后往往伴随着的是无奈与失望。当专家们发现了一批批民间文化瑰宝亟待保护时,闻讯而来的某些当地官员往往把这些当作了开发赚钱的“摇钱树”。“今年春天我们去暗访了那个自然村,走到村口就看到很多小轿车,村民家家户户虽然都富了,但是许多文化生态被破坏了。我们的普查速度赶不上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啊。”乌丙安皱着眉叹息道,“长期奔波的劳累倒是其次,最让人寒心的是,很多时候一腔热血去保护遗产,有的领导根本听不进。我曾给一些部门上课,下课后一起吃饭的时候,一些领导就很直率地跟我说,你讲的东西不实际,我们现在最需要的就是开发赚钱。”

几多欣喜几多愁,这种复杂的情绪一直渗透在乌丙安多年抢救民间文化遗产的征途中,也将会贯穿在他未来的奋斗中。不过,即便遭遇了种种磨难、挫折,他依然不改对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赤诚;眼前的他,虽白发苍苍,但目光依然深邃坚韧且充满激情。

民俗学界的诸多“第一”

1929年,乌丙安出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的一个蒙古族家庭,从小就酷爱民族民间文学艺术。1949年,考入天津河北师院读中国文学。1953年,乌丙安被校方推荐并自愿报考了北京师范大学民间文学专业,拜在我国民俗学奠基人钟敬文教授门下,成为新中国首批研究生。毕业后他被高教部分配到辽宁大学前身沈阳师范学院中文系任教。1956年8月他完成了近18万字的《人民口头文学概论》编著,被高教部确定为新中国第一部民间文学高校交流教材内部铅印出版。(附言:这本书1980年已经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公开出版了。)

然而,正当他崭露头角,准备一展宏图的时候,整风反右运动开始了,民间文学课遭到批判,成了“资产阶级反动学科”被剿杀,乌丙安也被打入劳改队。紧接着,“四清”、又将乌丙安推入无尽的劳动改造,经受着残酷的磨难。直至粉碎“”后,1978年秋,49岁的乌丙安方才返回阔别了20余年的辽宁大学民间文学教学岗位。

返校后不久,乌丙安就听到背后有同事为他惋惜:“20多年的不断挨整,把一个当年才华出众的青年学者毁成了一个年已半百的老人!可惜啊,可惜!”然而,乌丙安并未在同情声中沉沦,很快他展现了让同事惊叹的学识和思想。“作为一个民俗学者,不幸中的大幸是在多年的农村艰苦生活中,有了三千多个田野工作日,这是今天用多少经费和精力也难以得到的宝贵财富。”在那里,乌丙安结识了农民、工匠、艺人甚至巫医神汉等各类人物,由此对民俗传统、丰富多彩的民间艺术有了最真切的了解和最直接的参与。“我几乎忘记了自己屈辱和艰苦的境遇,相反却如饥似渴地采集了300多万字珍贵的第一手民俗资料,为未来的事业做了充分的准备和积累。”

50岁之后,乌丙安在民俗学事业上实现了一个又一个的突破。1978年12月31日除夕夜他在北京撰写了《重建中国民俗学的新课题》大型论文,提出一系列有关民俗学建设的重要建议,引起很大反响,被认定为当代民俗学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式的文献。1979年11月他出席了全国第四次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在会上代表12所大学的民间文学教师宣读了恢复民间文学专业教学的倡议书;同时,被选为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理事。1981年3月乌丙安所在的辽宁大学领导批准他正式跨系科开讲《中国民俗学》课程,成为新中国高校文科首开《民俗学》课的大学。

1983年2月乌丙安被教育部批准晋升为教授。6月,他的《民俗学丛话》一书出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了简评,称此书为“我国第一部民俗研究书”。1984年起,乌丙安历经6年主持编纂了具有开创性的民俗工程《中国风俗辞典》,被外国学者和海外侨胞评价为“了解中国第一书”。之后,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一书被老一辈民俗学家撰文评为“根据中国材料撰写的、系统阐述民俗学基本理论的第一部著作。”70岁时乌丙安完成了《民俗学原理》,与之前的《民俗学丛话》《中国民俗学》一起被界内称为他学术道路上的“三级跳”。在此期间,他还连续出版了《中国民间信仰》、《神秘的萨满世界》、《民俗文化新论》、《生灵叹息》、《日本的家族与北方文化》(日文版)等专著,在国内外发表百多篇论文。

“多年来我从事民俗学基本理论的探索,学术领域的拓宽,研究方法的更新和调查采录实践,我力求把民俗学的现象既和经济生活联系起来,又和深层的文化观念结合起来,力争把民俗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乌丙安解释道。

奔走在“非遗”保护的路途中

除了笔耕不辍,乌丙安还徒步万里,既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奔波,同时积极地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国内非遗事业的发展。2002年底,一次由国家文化部组织,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有联合国官员和国际、国内顶级专家参加的,关于人类和非物质遗产的大型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乌丙安被邀请在大会上宣读论文,并致闭幕词。在闭幕词中,乌丙安直率而尖锐地对联合国遗产委员会一直坚持的规则:“文化大国小国一律平等,两年只能申报一个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强调:“在国际政治上,国家大小一律平等,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文化上,大小国家的发展从来就是十分不平衡的,像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和文化大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异常丰富,申报额度应该以优秀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质量和数量为依据裁定。现行规定是一个歧视文化大国的不公平的规定,应该修改。否则的话,中国最优秀的世界级遗产恐怕几百年以后也申报不完。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充满激情的5分钟发言赢得7次掌声。这个理念也促使中国后来在首次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会议时,调整了规则,让不少中国的非物质遗产绕过漫长的排队等待,直接进入世界非遗项目的大家园。

会议结束后不久,2003年1月18日中国国家文化部首次聘任包括乌丙安在内的两位专家共同参与指导,正式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政策。2004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中国非遗保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这时,乌丙安被国家文化部聘请担任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肩负起国家非遗保护的重要指导工作。

“2004年,我参与了在北京举行的对包括端午节节日民俗在内的民间文化保护项目进行筛选的工作,但最终确定的39个试点保护项目中没有端午节。没有一个单位想到申请保护这个。”乌丙安回忆道,然而正在此时,乌丙安接到韩国江陵市市长发来的邀请书,邀请他参加江陵市庆祝端午祭的典礼,韩国要将端午祭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韩国的端午祭让乌丙安印象深刻,原汁原味的典礼仪式和炫目的传统歌舞,彰显着韩国人对端午节的历史尊重和人文理解,同时又让他为国内的申遗进展焦急不已,他连夜给文化部两位部长各写去了一封特快专递信。在信中,乌丙安紧急建议关注友邻国家申报端午节世界遗产的举动,同时赶快启动我国端午节节日民俗的保护项目。不久,《光明日报》、《人民日报》都刊发了乌丙安紧急呼吁的文化信息,引起轰动效应。乌丙安在一天之内接到了300多个电话,全国各大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站蜂拥而至,将他推向“申报端午”事件的风口浪尖。

回忆起当时的争议与非议,乌丙安平静地说道:“我是希望我国能尽快认识到与他国在非遗保护上的差距。韩国江陵市的‘端午祭’在1967年就被批准为部级第13号‘重要无形文化遗产’而予以保护。但那个时候在中国是不许过传统节日的。而且联合国规定,只有先成为部级遗产才有资格申报世界级的。”在乌丙安的推动下,2006年我国正式批准湖南汨罗端午节、湖北秭归端午节和江苏苏州端午节进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予以保护。经过几年来全国上下的努力,我国端午节于200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成功进入世界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记者:现在国内已有不少遗产进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但也存在着过度开发的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乌丙安:确实有过度开发的问题,像世界遗产丽江古城就开发得太厉害。在国际上,若开发过度达到2至3倍的话,就有可能被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需要可持续发展的,但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要开发,比如祭祖是中国传统非遗项目,但是不能开发,有的地方天天祭祖,每天都卖票,那祖先就变成消费品了。非遗法规定非遗保护是公益性的,不是变成开发创利的GDP。我们必须要认识到遗产的价值主要是精神价值,是重要的软实力。所以在使用非遗时,我们要尊重其形式和内涵,非遗法规定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下,非遗保护已经进入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时段,非遗保护的成败也决定于这个阶段。

记者:如何更好地合理保护呢?

乌丙安:去年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专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一书,其中多处阐述了科学保护的多种理论与方法。其中也关注到,这些年挖掘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散落的,单项的,因此只能一个个项目去保护,但这是初级阶段,我们应该看到,真正的保护必须结合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应该按照现在联合国提出来的,极力保护特定的文化空间。文化空间离不开大的文化活动,要重点去保护那些节日、庙会活动,而不是仅仅保护几个人跳舞或唱歌,这就需要我们去引导,进行整体保护。包括要保护一个区域,可以扩大到整个古镇,甚至是县,把文化空间扩大,整体保护,既有自然生态的保护,古代文物的保护,又有社会环境的保护,还可以跟建设新农村结合起来,形成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最近这几年我们集中在做这项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另外,这些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手工技艺越来越受人重视。从国家到地方,都开展了生产性保护的展演,现场可以买卖交易,很受欢迎,这就是合理开发。当然,只有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项目,才能生产出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任何对非遗项目的曲解、损害、粗制滥造、胡编乱改等做法,既达不到保护遗产的目标,更难以创造出文化产业的精品。

记者:如今大家都越来越意识到传统节日的重要性,但在其文化内涵的弘扬方面还不太重视。

乌丙安:经过倡导,现在传统节日的保护已进入假日体系,要不然在世界上我们可算是唯一一个国家全过政治节日的,这会成为笑柄的。同时,在节日的保护上我们也不要一刀切,并不是说是个遗产就要普及到每个人,而是在流通的范围内保护下来。现在过的节日很多都是农业节日,主要是在农村进行,很多农村的民俗社火表演艺术原本也很少给大中城市演出过,这也无妨。大中型城市也可以考虑在一些节日中融入新的元素。比如嘉兴市就把端午节策划得比较好,一方面,举办划龙舟活动;一方面,在饮食上做文章,开发了各种品种的特色粽子,进行大规模生产,而且出口。其实,除了典型的端午节的龙舟表演外,还可以新策划各种龙舟表演。韩国的端午祭共开发出了40多种活动,非常丰富多彩。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1篇2

关键词:世界遗产;反应性监测;世界遗产公约

反应性监测(ReactiveMonitoring),是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HeritageCommittee)对世界遗产的监测方法之一。通过反应性监测,敦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提升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水平。

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首次将“反应性监测”写入《执行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根据《操作指南》的表述,反应性监测是指由世界遗产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部门和咨询机构,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的有关受到危胁的世界遗产保护状况的报告的行为。具体说来,就是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等,发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的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UniversalValue)有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害或危胁,向缔约国询问情况、收集信息、派遣专家组实地检查评估、对所有材料进行汇总分析等一系列做法,形成的报告要求递交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及缔约国管理工作成效做出客观中肯的评判。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而狭义上,反应性监测是指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对于那些突出普遍价值可能或已经受到影响的世界遗产地进行工作协调,以便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简要的说,就是反应性监测的现场检查评估。

国内学术界对世界遗产反应性监测的研究尚不普遍。曾纯净等提出,反应性监测是一种由外向内的监督机制,是针对所察知的紧急情况进行的反应。周海炜等认为,反应性监测是一种被动监测,对遗产地来说压力是非常大的。闫金强梳理了世界遗产监测的体系,回顾了监测的历史,将反应性监测定性为“被动反应性监测”。、赵云对近年来三处世界文化遗产反应性监测进行了分析,对建立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反应性监测机制提出了建议。综合看来,学术界对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导开展的反应性监测还缺乏技术层面的理解和阐释,也鲜见对于中国的世界遗产反应性监测的独到见解。本文将主要阐述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等对世界遗产开展反应性监测的工作形式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这种监督制度对于推动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的启示和意义。

一、反应性监测的实施

按照《世界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规定,缔约国提名一项遗产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缔约国要采取适宜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修缮和展示好世界遗产。

为了实现对世界遗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操作指南》第172条规定,《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将在受《世界遗产公约》保护地区开展或批准开展可能影响到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大规模修复或建设工程,世界遗产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秘书处(世界遗产中心)向委员会转达该意图。缔约国必须尽快(例如,在起草具体工程的基本文件之前)且在做出任何难以逆转的决定之前通告,以便委员会及时帮助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保证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得以维护。

这条规定,授权世界遗产中心对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的重大工程和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管。但这条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因不同缔约国对该条款的理解程度不同,便会有多种不同的处置方式。如对某个修缮项目或者建设工程,缔约国可能认为修缮原则正确、方法得当,没有影响到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于是便不会将项目或工程方案通告世界遗产中心。但如果世界遗产中心通过非缔约国的“其他渠道”知道了这个项目的存在,认为缔约国可能没有对保护遗产安全进行必要的、正确的处置,或认为该项目会威胁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便会对缔约国进行质询,要求缔约国确认消息是否属实,对工程、项目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澄清,并需于规定日期前提交。

一般来说,上文提及的“其他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新闻媒体的报道。如2014年对武当山古建筑群进行的反应性监测,就是世界遗产中心在新闻媒体的报道里注意到“遇真宫”的顶升工程,认为这项工程有可能会影响到世界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突出普遍价值。二、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反馈。如2014年对曲阜孔庙、孔林及孔府进行的反应性监测,就是与当地文物部门合作的某国际组织,认为当地政府对位于曲阜三孔缓冲区内的古泮池区域进行的环境整治工程,有可能会影响世界文化遗产曲阜三孔的突出普遍价值,而向世界遗产中心反映了有关情况。三、个人的举报。对世界遗产关注的个人,发现了在世界遗产缓冲区内、可能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有影响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向世界遗产中心反映情况。

通过上述三种情况,世界遗产中心知晓了缔约国要开展的某个项目,或世界遗产有可能受到损害的消息,世界遗产中心会要求缔约国对此提交信息、说明情况。之后,世界遗产中心会同咨询机构,对缔约国上报的材料以及“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等,一并进行分析评估,以保护状况报告的形式提请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一般情况下,世界遗产委员会会做出以下两种决议:一是认为目前所有的信息足以说清楚事实,并不需要缔约国提供更多的信息;另一种情况是,认为世界遗产确实存在潜在的风险,就会在决议中,要求缔约国,邀请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专家,组合联合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二、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的内容和工作形式

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的内容,主要是对触发反应性监测的大规模修复或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其是否会对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产生影响。

另外,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决议要求和世界遗产中心的授权,反应性监测现场专家组,还会对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管理体制、管理规划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所以说,反应性监测,也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世界遗产地开展的一次全面检查。

反应性监测现场专家组开展工作的方式包括地考察、听取遗产地管理机构的汇报、与利益相关者座谈等多种形式。现场考察结束后,反应性监测现场专家组须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反应性监测报告。

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对缔约国提交的遗产地保护状况报告、反馈的信息,通告的项目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其他渠道”提供的信息、有关文章、反应性监测报告等全部资料,进行汇总、评估和分析,形成遗产地的保护状况报告,上报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

三、反应性监测的决议

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会议的决议要求,对附有推荐决议草案的保护状况报告,要在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如果没有,就不再进行讨论。后来,鉴于《操作指南》确定的程序和遗产数量的不断增长,现在采取的方案是:对涉及要从《世界遗产名录》中删除、提议列入或移出《濒危世界遗产名录》、需要进行加强监测机制、遗产地需要最紧急的保护措施、收到关于遗产地新的材料、需要对决议草案进行修改等事项,要在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公开讨论。其他的项目,均可以不进行公开讨论。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21个委员国,对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提交的遗产地保护状况报告,进行讨论后,可以做出以下五种决议:(一)如遗产未受到严重损害,则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二)遗产确实遭到严重损害,但损害不至于不可修复,只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对其进行修复,就仍可保留在《世界遗产名录》内;(三)遗产面临严重的、具体的危险,要将该遗产列入《濒危遗产名录》;(四)遗产所受损害已使其不可挽回地失去了赖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诸项特征,将该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五)当获取的信息不足以做出以上决议,可以采取必要手段、措施,进一步了解情况,确定遗产状态、所面临的危险及修复的可靠性。

反应性监测的有关程序,可以用下表表示:

四、反应性监测体系的特点

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通过《世界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设立的反应性监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总体上来说形成了一套完整、严谨和规范的体系。反应性监测不是一种惩罚机制,其最终目的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好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避免遗产地从《世界遗产名录》除名。反应性监测体系不仅加深了缔约国和遗产地管理者对《世界遗产公约》的理解和认识,也有利于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世界遗产委员会愿通过与缔约国合作,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世界遗产的更好的保护。分析起来,反应性监测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反应性监测触发的信息来源广泛,有个人,有机构,有新闻媒体。现今时代,信息传播极为迅速,使得各缔约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都面临着全面、实时和全世界的监督。

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规模灵活,根据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潜在的影响程度,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由1-13人组成。一般来说,每位专家代表一个国际组织,如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等。如2014年对曲阜三孔的反应性监测,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位专家承担;2014年对武当山古建筑群、2015年对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的反应性监测,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均由三位专家组成,分别代表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在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的遴选方面,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有明确的标准和清晰的指向性。分析起来,选择标准和要求如下:一是需要对世界遗产事务熟悉。如对武当山古建筑群进行反应性监测的景峰,任职世界遗产中心亚太部主任,长期协调、管理亚太地区的世界遗产事务。对武当山古建筑群进行反应性监测的乔・金,对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进行反应性监测的加米尼・维杰苏里亚,均在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遗址部任职,两人长期代表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事务,执行过多次反应性监测任务。二是来自同一地理文化圈。对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进行反应性监测的吴瑞梵先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任副主任,常驻上海;狄丽玲,香港大学教授,常驻香港。三是具有同类型世界遗产的专业背景。承担曲阜三孔反应性监测任务的印度专家穆尼什・潘尼特,是名建筑师;承担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反应性监测任务的韩国专家蔡美玉女士,获得景观建筑硕士学位,城市规划博士学位。

反应性监测的工作流程有严密的规范和约定。如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均持有世界遗产中心出具的“授权调查范围”证明;在结束反应性监测现场考察后的六个星期内,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须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详尽的考察结果和建议报告;报告须按照反应性监测任务的报告格式,附件包括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有关决议、考察团组成、行程和活动、人员列表、地图等全部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反应性监测报告须向社会公开等。

在反应性监测的全过程,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特别注重与缔约国的沟通,通过缔约国上报的保护状况报告、有关工程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等,听取缔约国的意见和解释;反应性监测专家组在现场检查时,多次召开会议,与缔约国和遗产地代表沟通,并反馈反应性监督专家组的考察评估意见。

按《操作指南》的表述,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在考察期间的费用由世界遗产基金承担。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世界遗产基金的资金困难,对我国进行的反应性监测,一般由我国承担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在境内发生的正常费用。

五、对中国的启示

对缔约国来说,反应性监测是一种被动的,是从国际到国内的监测方式;对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中心来说,反应性监测体现了“问题导向”,是一种主动行为,可以理解为是对缔约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能力的检查。近十年来,中国的明清皇宫、丽江古城、澳门历史中心、武当山古建筑群、曲阜三孔、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等六处文化遗产接受了反应性监测。而同是东亚国家的日本、韩国,则无一处遗产地接受反应性监测。虽然不能单纯以反应性监测的频次,来判断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水平。至少可以说明,日本、韩国的世界遗产管理方面,还没有出现大的缺陷和问题,引起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关注。中国应该从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这种体现“问题导向”、“灵活”的世界遗产监督形式中有所启示,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水平。

(一)以“内容大于形式”为指导原则,做好准备工作

因为反应性监测是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对世界遗产地已经出现“问题”的现场检查,其结果或会导致世界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甚至被移出《世界遗产名录》。因此,各遗产地人民政府对反应性监测都备感压力,对反应性监测专家组的现场考察极为重视,比如各遗产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往往会以“超常规格”接待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安排警车开道、入住豪华宾馆等。

但实际上,对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的接待,把握的原则应该是“内容大于形式”。也就是说,遗产地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准备向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提交的各项资料,给反应性监测专家组提供详实、准确的项目方案、解释拟建项目与世界遗产的关系,论述项目的可行性,做好文物影响评估以及保护管理规划的汇报,而不应过多关注专家组的衣食住行。

(二)与国际同行分享中国遗产保护经验和做法

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世界遗产的有关概念,但中国是《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从加入《世界遗产公约》的第一天起,就应遵守《世界遗产公约》的规定,履行缔约国的职责。

201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38届会议对武当山古建筑群反应性监测的决议中,指出对缔约国没有按照《操作指南》第172条的规定,将遇真宫提升工程报告世界遗产委员会,表示强烈遗憾。但又坦承,遇真宫环境的环境和背景的改变,没有对武当山古建筑群整体的突出普遍价值造成威胁。事实上,反应性监测的报告中,也认可目前选择的抬升方案,而且认为已经实施的工作的技术质量“非常杰出”(Excellent)。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在遇真宫顶升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向世界遗产中心通告该项目,寻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上游”(upstream)咨询建议,事实上也是与国际同行分享中国遗产保护的经验和创举。然后,根据世界遗产中心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提供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修改方案并实施,遇真宫顶升工程或会成为我国遗产保护历史中值得浓墨重彩的一个章节,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反应性监测自然也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对开展的重大文物修缮项目和环境整治工作,我国应该以更开放和自信的心态,通过世界遗产中心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咨询机构沟通,与国际同行分享中国遗产保护的经验,同时,敞开胸怀,广泛听取国际范围内专家的意见,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这也符合世界遗产中心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等咨询机构一直强调的,愿与缔约国加强合作沟通,提供有关项目的“上游”咨询服务。

(三)严格控制世界遗产缓冲区内的环境整治和建设活动

世界遗产缓冲区的设置,是为了有效保护申报遗产而划定设立的遗产区周围的区域。申遗成功以后,往往伴随而来的是游客的增多和各种旅游服务设施需求的增长。有些地方政府,以经济利益为重,肆意进行大规模的环境整治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管控不力,缓冲区内出现超高、超大体量的建筑。此类建设,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程序,往往会触发国际组织的反应性监测。如对曲阜三孔进行反应性监测,就是缘于当地政府对位于三孔缓冲区内的古泮池区域进行大规模环境整治;对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进行反应性监测的起因,是在大昭寺缓冲区两侧兴建了八廓商城、神力商城,高度超过《大昭寺文物保护规划(2015-2030)》等规划中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因此,各地方人民政府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该严格遵守缓冲区内的管理规定,对缓冲区进行的环境整治、新建建筑等,都要请第三方机构做文物影响评估;新建建筑的样式、体量、风貌等,都应与周边环境和遗产地保持协调;更重要的是,按照《世界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报告和通告手续。

虽然《操作指南》第172条规定模糊,但我国应该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内部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总的原则应该是,除有保密需要或该项目几乎不会对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周边环境景观造成任何损害的项目外,应尽可能通告国际组织在世界遗产缓冲区内开展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方案文本、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保护管理规划等。通过通告,既可以增进交流,更重要的是展现缔约国政府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建立中国国内的世界遗产反应性监测制度

根据世界遗产中心的授权,反应性监测现场检查评估专家组,实际会对整个世界遗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和评估。这也是一处世界遗产,除了在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有国际专家进行现场检查之外的,又一次接受国际专家进行的全面的现场检查、评估。

世界遗产委员会对缔约国世界遗产开展的反应性监测,以发现的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能够使缔约国政府、遗产地管理者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世界遗产公约》,帮助遗产地管理者发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敦促遗产地管理者进行整改和完善,采纳新的管理思想和管理风格。目前,反应性监测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等,对缔约国世界遗产地进行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工具和体系。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篇3

[关键词]吴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5)20-0047-02

一、苏州市吴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一)资源丰富

吴中区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现有历史文化名镇5个,其中部级3个、省级2个;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4项、省级项目5项、市级项目10项,其中苏州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作为传统木结构建筑营造技艺的组成部分,于2009年被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拥有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4人,其中部级4人、省级6人;拥有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4个。吴中区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古建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库藏文物精品五方面的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除此之外,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现象在漫长的历史中发展、锤炼、升华和提高,通过口传身授、典籍记载、制作技艺等形式流传下来,太湖流域以及水文化为特征的民风民俗,共同造就了吴中精彩纷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支持有力

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吴中区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吴中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项目资金、传承人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制作了录像、录音资料;抢救性征购了珍贵实物;编辑了普查丛书;对一些没有进入传承人名录,又承载着一定传承技艺的传承者,评定为农村中高级实用人才;举办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传承、传习活动。这一系列举措对促进非遗活态传承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保护成效显著。

二、相应对策及建议

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吴中区做了大量认真而细致的工作,非遗保护工作也走在江苏省的前列。但是,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这也就导致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尽管政府主动进行保护方式的优点是见效快,作用显著,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保留住非物质文化。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言是被动接受,自身缺乏生存活力,加之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原因,保护工作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现在,就以吴中区的非遗保护工作谈谈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主动保护与自身开发保护相结合,从而激发生存活力

在政府加大保护力度的基础上,应该建立起一种由政府引导、市场化参与的保护机制,以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从而找回自己的生存价值,使这些项目的传承能够进入活态与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如流传于吴中区越溪一带的石湖棹歌,本来就是一种古老的民间音乐,现在要找寻一册相关的书籍都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如果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下,能够将石湖棹歌进行搜集整理,甚至彩排展演,这必将是石湖文创旅游项目中的一个亮点。所以说,只要进行认真宣传、推广,就能使人们认同棹歌、了解棹歌,再从内容到形式进行合理转化,强化其自身在社交活动中的功能作用,使传承者和被传承者双向互动,营造新的传承环境,促其活态传承、延续。

(二)切实做好包括传承人在内的非遗项目推广工作

传承人是非遗项目的“血液”,只有“血液”是新鲜的,不断更新的、活态的,非遗项目才能长久传承下去。特别是对许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项目来说,必须培养自身的造血功能,使其在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得到适应性调适,从而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与此同时,文化管理部门要主动出击,让市民了解非遗、走近非遗,这才是更高级别的保护方式。

2015年6月28日,吴中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为契机,组织部分市民群众代表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体验活动,与传统文化、传统技艺以及传承人进行手与手、手与物、心与心的交流。在这种接地气的活动中,市民参观并体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包括剧装戏剧制作技艺(苏州剧装戏具合作工作)、明式家具制作技艺(苏福红木工艺厂)、苏州玉雕(马洪伟玉雕工作室)、光福核雕(许忠英核雕工作室),近距离观察、参与、互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流程,与传承人面对面交流,了解优秀传统文化,学习知识和技艺,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和保护。

越溪船拳是吴中区比较有特色的一个非遗项目,如果仅靠传承人的发扬光大,显然,其力量是微不足道的。针对这种情况,吴中区越溪实验小学将其引入学校的体育课堂,并与苏州大学体育学院合编相关教材,在全校进行推广,并多次组织学生参加全市范围内的展演活动。这种形式,就让非遗项目的传承走向纵深,从而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1篇4

*年全国文物局长会议马上就要闭幕了。这次会议是继续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一次精心部署、务求实效的会议。国家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单霁翔同志代表国家文物局作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年全国文物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认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业发展的思路,对文物系统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文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年重点工作。与会代表们认真学习讨论单局长的工作报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就做好*年文物工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发表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在文物局长会议之前,我们还分别召开了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会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会议和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表彰大会。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孙家正同志出席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会议,并作了《加强保护、提高水平、勇于创新,为丰富和推进全球世界遗产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的重要讲话。国家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单霁翔同志做了《加强世界遗产保护,造福人类和谐社会》的工作报告。文化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孟晓驷同志出席了全国文物先进县表彰大会,并做了重要讲话。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等出席了以上会议。

时近岁尾,国家文物局一次套开四个会议,符合构建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是统一思想认识、集中推进工作的一次尝试。四个会议时间非常紧凑,内容十分丰富,大家普遍反映,这次会议时机关键、内容重要,是一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的会议,是一次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团结鼓劲、求真务实的会议。下面,我就进一步落实会议精神和做好相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清文物工作面临的形势,是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的前提

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局长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文物系统干部职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全年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不断扩大;文化遗产事业的各项基础工作得到明显加强。但是当前文物工作的总体水平仍与我国作为文明古国、文物大国的地位不相适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需求不相适应,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全国文物工作者首先要提高认识,应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有利条件和现实基础,认识到文物事业在中国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中国先进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把握机遇,迎接各种挑战,推动文物工作进一步发展。这是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前提。

要坚持求真务实,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这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法,是落实各项会议任务的基本保障。这四个会上提出了很多任务,头绪多,任务重。各级文物部门都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凭工作热情,靠传统的工作方法,简单地“加大工作力度”,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所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分析文物工作的形势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这不仅是落实会议精神的前提,也是做好文物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前提。

二、统一思想,抓住重点,落实07年工作,是把会议精神落实到实处的保障

各级文物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抓住重点,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根据会议部署,切实做好*年工作。

孙家正部长和单霁翔局长在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会议上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家正部长指出,当前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确实存在着“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确实存在着某种“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开发的倾向。一些遗产地因过度旅游开发而对遗产本体和环境造成的种种威胁已证明,凡是忽视保护和管理的遗产地,不仅遗产本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其经济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也都面临难以为继的严峻形势。家正部长为此强调:世界一流的管理保护好世界一流的遗产。要以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和服务为标杆,促进和带动我国整个文物管理工作的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要善于发现并把握世界遗产事业发展的规律,力争在世界遗产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手段方面,在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方面有所创新,有所贡献。各级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认识,端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各遗产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监测巡视和专家咨询的管理办法,加大保护管理力度,抓好落实工作。要抓紧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开拓思路,加强社会协作和国际合作,利用多种渠道筹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要采取积极措施,完善遗产地旅游管理规划和应急预案,实现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单霁翔局长在报告中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各级文物部门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分级负责,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国家文物局已与有关部门沟通报请国务院转发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各级文物部门首先要做好这次普查工作的动员和协调,积极争取各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和有效的协调机制,抓紧落实普查经费、人员、设备、基础资料等各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制定普查工作方案。要集中力量,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重点。要抓紧时间开展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争取在试点工作中解决一些在本地区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并针对本地区文物遗存,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普查工作方法。要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加到这项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年的重点工作,单局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作了详细的部署。任务很多,都很重要。我在这里还想再强调几项:

一是要继续健全法规体系,加强依法行政。各级文物部门要扩大成果、再接再厉,继续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不断拓展执法领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增强工作能力、管理能力、执政能力。要继续抓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霁翔同志指出,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我们永恒的话题。我们只有不断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排除安全隐患,不断增强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才能使文物事业全面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地发展。我们必须清醒看到,通过全国文物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面临着长期艰巨的任务。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不断加强,不断拓展,常抓不懈。

二是要提升开放的文物单位和博物馆的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要继续加强博物馆管理,开展全国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国家文物局将完成《博物馆条例》的起草工作,《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博物馆建设标准》等规范文件,各级文物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力度,切实研究博物馆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和方向。要继续推进博物馆“三贴近”及展示服务提升项目。充分发挥省级博物馆的示范作用,继续推动县市级博物馆展陈水平提升。要继续推动馆藏文物保护。继续推进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组织非文物系统的国有博物馆馆藏一级文物的建档备案工作,提高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水平。要继续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各级文物部门要对2010年在中国举办的国际博协大会给予支持。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是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的关键

孙家正部长在文物工作先进县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文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职责,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是受到表彰的先进县的荣誉,也是对全国文物工作者的激励和鞭策。国家文物局今后要加强并改进评选表彰工作,改进表彰名额分配方式,在适当时机采取先进县自查、省级文物部门复查、国家文物局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先进县工作的检查。要进一步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完善对这一荣誉称号的管理措施,推进评选表彰工作健康发展。明年,国家文物局还将与人事部联合评选表彰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真正做到好中选优,树立起过硬的先进典型,同时加大对先进经验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

单局长在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在当前的形势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不断拓展、内涵更加广阔、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状况也并不均衡。各地必须集中精力,因地制宜,在抓好文物工作与本地实际结合上下功夫。各级文物部门要对照中央要求,对照会议作出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长于规划,精于计划,善于策划”,对各项任务目标,要责任落实,进度落实,要求落实。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结合文物工作实际思考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会议精神,认真寻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推动文物工作进一步发展。

文物工作是国家经济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把我们的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各级文物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地去谋划全局,加强组织协调,在协调中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位局长回去之后,要就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这次全国文物局长会议部署的工作,认真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作一次专门汇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要结合当地文物工作实际,提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方案,供当地党委和政府决策时参考,力争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农村建设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stherelationbetweentheruralandthe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putsforwardhowtounderthewaveofthenewruralconstructionseveralSuggestionstoprotectculturalheritage,foryourreference.

Keywords:thecountrysid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Thenewrural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04-0000-00

1前言

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幅员辽阔的疆土,众多的少数民族使得中国拥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农耕文明的产物,存在于乡野之间。农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之所在,因此对其在农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2农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幅员辽阔的疆土,众多的少数民族使得中国拥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各种节庆活动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千百年的生活实践中创造积累起来的。农村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承载体,我国农村文化遗产不仅种类非常丰富,数量也很庞大。据相关资料介绍,在我国政府公布的近7万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约有半数在农村。

如今,一些农村还保持着相对比较完整的传统文化生态环境。在这些地方,农耕文化还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农业文明还在继续。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文化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被破坏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抓住关键之所在,才能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对应的措施,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3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发展,及新农村建设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展开使得我国农村文化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种强烈的冲击下濒临消亡,生存环境十分恶劣。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就要找出现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目前我国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思想意识落后,主要包括地区领导不重视和村民的保护意识不高两大问题。不少地区的村民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更不知道其价值所在,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绩效并不是通过直接的经济效益表现出来的,不能凸显政绩也造成了地区领导的不够重视。现如今,人们还片面的把新农村建设理解成为建设新的乡村,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造成地域特色的丧失。不从思想上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那么保护也就成立空谈。

(二)资金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个长期工程,甚至可以说是一项永久性的事业,需要大量的、长期保护资金注入。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可以说是千头万绪,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而财政支持非常有限,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起来遇到了很多资金方面的问题,保护不全面、保护力度不强等问题也就相继出现。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也是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大难题。日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这对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有关部门在实施保护行动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四)虽然我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很多,但是缺乏专业队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只要有一腔热情和满怀责任就能成就的,它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其中。我国开展大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也是近几年的事情,在资源相对好的城市开展的时间也并不长,相关方面的专业体系也没有建设起来,因此这方面的保护人员还不是很多。在物质经济等条件相对贫瘠的农村,由于现实的问题,专业的保护人员更是少之又少,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五)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之所在,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面临着传承乏人的困境。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年轻一代都涌向大城市谋求发展,老一辈传承人无徒可授的现象比比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核心,是灵魂,它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的实践『日J题。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终是要实现在保护中不断发展创新,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分清保护和发展的关系,盲目发展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目前各地都在大肆兴办民俗村,推行民俗旅游,出发点是很好的,把地方经济发展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结合起来,但是没有把握好度的问题,一味的靠民俗表演等来谋求经济利益,失去了遗产保护的初衷。

4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如何在建设浪潮中既推动改变广大农民和农村的落后面貌,又有效地保护那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如下:

(一)提高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特别是农村干部和广大村民的文化自觉意识。我们应该采用一些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例如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举办~些成果展出,或者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举行讲座等,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全体村民和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政府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扶持力度,从优惠性政策、资金等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农民生活上得到保障、经济上得到实惠,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时才能无后顾之忧。农村的青年都积极奔向大城市寻找机会,其根本原因是为了生活问题,如果能解决这一问题,就能使他们安心留在农村,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通过开发具有特色的民俗村,实现保护的同时又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的特点,某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人文环境、地理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因此保护时也要对其存在的文化空间进行整体保护。如果保护得到,还能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四)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将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推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共同发展。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调动社会各界力晕的积极性,做到全民保护。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篇6

【摘要题】文化遗产保护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立法建议

【正文】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关注始于九届全国人大。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始就有关问题进行大量的立法调研。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参考我国云南、贵州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到2003年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该《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程。《草案》共7章60条,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本文拟将《草案》与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及国内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剖析《草案》的主要特点,并提出有关商榷意见。

一、《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国家文化财产的根本性法律,它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涵盖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文化财保存技术、埋藏文化财等七大类[1](P18)。韩国于1962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受日本影响很大,文化财被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文化财这四大类[2](P437),可见它也是一部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法律。与日、韩两国不同,由于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法律,所以只能实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立法的保护方式,即物质文化遗产由《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即将出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调整。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譬如,戏剧的道具服装、音乐的乐器、手工艺的制成品、宗教仪式的场所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有物质的承载体,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的物质证明。所以《草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兼顾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其中(1)至(4)项指非物质文化遗产,(5)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为避免与《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发生交叉,《草案》第59条规定:“已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适用《文物保护法》。”

云南、贵州等地的地方法规虽也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物质文化遗产为辅,但没有突出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相关性”这一重要特点。譬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1)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2)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3)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5)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6)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碑、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7)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8)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艺术和工艺美术珍品;(9)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其中的(4)、(5)、(6)项调整的都是物质文化遗产,第(8)项也涉及到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者实际已将许多本该由《文物保护法》调整的遗产类别纳入了这个地方法规的保护范围。

(二)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

存留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极为庞大,品种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等,仿佛谁都可以是主管部门,但实际却没有一个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更容易产生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的问题。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基本法律直接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国务院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但事实上,国务院并没有设置一个像文物局之于文物管理、版权局之于版权管理那样的专门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究竟哪一个部门是“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该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根据国务院的这个行政法规,各地方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继续语焉不详,有的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如《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对这种状况的改变始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法规开始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第6条)。《草案》吸收了云南、贵州地方法规的宝贵经验,在第6条中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如果此《草案》获得通过的话,县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将会因为法律的授权而成为主管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第2条第2款);2.负责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规划(第11条);3.拟定地方级和部级保护名录(第14条);4.批准命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17、21条);5.受理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的维权申请,并可提起诉讼(第31条);6.审核外国团体或个人到我国境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专项考察(第35条);7.建立传承人档案,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第41条);8.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第6章法律责任)。

(三)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多彩,种类多种多样,保护工作也应该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具有重要价值或濒临灭绝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该实行重点保护。《草案》第14条规定国家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分级保护的制度,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保护名录,列入部级保护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在全国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珍贵、濒危的项目。这一做法与《文物保护法》相类似。在我国文物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分级管理,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区分等级,保护重点。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述保护单位之外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分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及上述之外的文物藏品。不过,《草案》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名录只分成两级,即地方级保护名录和部级保护名录,有权拟定地方级保护名录的是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省以下便不再按行政级别建立地市级、县级保护名录了。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篇7

Keywords:YunnanProvince;Traditionalhandicrafts;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rchives;Nationalminority

2011年,我??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第35条提出,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1]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传统工艺,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统工艺企业,建设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场所和公共服务平台,举办传统工艺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合作等”。[2]自2005年以来,云南省启动非遗建档保护工作,形成了丰富的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如何对这一重要档案发掘利用,学界进行过相关研究,如黄经庭《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手工艺的保护与开发》[3]、刘青《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播研究》[4]等,但未涉及非遗档案的发掘问题。该问题的研究,可对展示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珍贵价值,做好其非遗档案的发掘利用工作提供启示。

1发掘意义

1.1有利于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是各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以手工劳动创造的制作工艺[5]。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生存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产品市场需求萎缩、从业人员减少和断代传承问题严重等方面。“由于学艺艰辛、收入不稳定等原因,许多年轻人不愿意学习传统手工艺。”[6]为保护这一民族文化遗产,云南省依托非遗保护名录的申报建设,积极开展建档工作。从传承视角看,建档只是基础性工作,开发利用档案并最终让非遗生存延续下去才是最终目标[7]。具体而言,发掘利用对其保护意义表现为:一是实现传播性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的开发,可以“把手工艺的观念、思想推向社会”。[8]同时,还“可拓宽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其传承发展”。[9]二是实现活态性传承。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可在“不违背手工生产内在规律前提下,将传统手工艺导入当代社会生活及产业体系,在参与生产实践过程中得以保护和延续”,[10]实现其活态性传承发展。

1.2有利于推进云南省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极其丰富,制作成果主要有漆器、木器、金银器、玻璃器、玉器、陶器、瓷器、服装、刺绣、染织、皮革和剪纸等。其非遗档案记录了这些传统手工艺的制作方法、生产经验,以及产品形式,发掘利用不仅可展现其作品所蕴含的民族审美思想、艺术观念,同时还可研发创新特色品牌,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产业的发展。在发掘利用实践方面,如2008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后,西双版纳州文化馆同时在玉南罕、玉问、玉拉三家建立了三个传习户,以传承人玉南恩为核心,依托传承人非遗档案,对曼飞龙艺人进行培训,研发创新陶艺产品。近年来,所生产的陶罐已由原来20元卖到70元,并形成产业化规模生产,收入由原来的2000~3000元/(人?年)变为1万~2万元/(人?年)[11]。又如云南省个旧斑锡产品依据其非遗档案进行研发创新,不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如今已拥有工艺品300多种,先后在昆明、北京、青岛、浙江等地建立了7个销售点。2010年,斑锡的产值从原来的100多万增长到了500万以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良好态势[12]。

2存在问题

为传承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云南省各民族地区依托其非遗档案,开展发掘利用工作。如德宏州文化馆利用非遗档案开展第一批至第四批部级和省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非遗档案展览,展示了部级阿昌族户撒刀锻制技艺、省级景颇族织锦技艺等保护项目,以及省级葫芦丝制作技艺传承人杜德光等非遗档案。2009年,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省文化厅编撰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收录了230位传承人,其中对诸多民间工艺能工巧匠的自然情况、成长经历、生产工艺、特色作品,以及荣誉称号等进行详细介绍[13]。2011年,大理州拍摄的《剑川木雕――匠心独运》,对这一民族品牌进行宣传。总体而言,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发掘利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以下滞后问题:

2.1资源建设不完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建档局限性问题。从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建档情况看,主要依托保护名录进行建档。就建档范围而言,云南省现存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有10000多项,而入选各级非遗保护名录并进行建档的只是其中的部分项目。如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518项,其中,传统手工技艺89项,云南省5项;第二批共518项,其中,传统手工技艺97项,云南省5项;第三批共191项,其中,传统手工技艺26项,云南省1项;第四批共153项,其中,传统手工技艺29项,云南省1项。而省级、州(市)级和县(市、区)级保护名录建档也存在着数量限制问题,其资源建设局限性问题十分突出。二是资源分散性问题。关于非遗建档主体,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a代表作项目的申请。”[14]在此体制下,非遗保护中心、文化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艺术研究所、寺庙、民间个人等都可进行申报建档[15],这就造成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保管的分散性,极不利于这一档案文献的整体性发掘利用。

2.2利用方式陈旧性问题。从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利用工作看,普遍存在方式陈旧性问题。以普洱市为例,迄今为止,普洱市共有各级非遗保护名录597项,其中,部级有5项,省级有43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09人,其中部级有3人,省级有54人。目前,普洱市文化局已设置专门档案室,对国家和省级等重要非遗进行建档保护。从利用方式看,首先是提供非遗档案查询利用。调研情况显示,除部分宣传报道和编研需要查询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外,公众查阅利用较少。其次是实物展览,2012年,市文化馆设立普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对省级非遗名录拉祜族葫芦笙、傣族传统制陶技艺等进行展示。再次是编研出版。2012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普洱市编写的《普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汇编共刊载400余项普洱市非遗项目,对其中36项传统手工艺进行详细介绍。普洱市的非遗利用情况在云南省各州县具有普遍性[16]。除上述方式外,其发掘利用方式还有影视传播、网站平台展示等。如2015年,云南卫视录制播出的《手工云南》;以及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站对部级、省级传统手工艺保护名录和传承人的展示介绍等。总体而言,其发掘利用工作存在着宣传、展示多,传承活动相对少的问题,这极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的活态性传承,以及特色产业的发展。

2.3数字化建设滞后问题。主要问题有:其一,已开展基础性建设,但数据库建设滞后。如普洱市文化馆对非遗传承人建立了专门档案,建档材料包括:证明书、授权书、推荐表,传承人调查报告、专题片光碟、电子文档和图片光碟,以及代表人命名文件等。从建档材料看,开始重视申报电子文件的建档,但尚未开展专题数据库建设[17]。2017年,作为部级非遗保护项目的白族扎染技术完成了数字化采集工作,对其进行数字化归档,但也存在着专题数据库建设问题。其二,宣传介绍性利用多,系统性专业性展示少。以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网站建设为例,该网站设计了首页、组织机构、新闻公告、政策法规、保护名录、传承人、信息公开、申报指南、学术视野等栏目。其中,保护名录包括第1批至第5批部级、省级保护名录;传承人包括第1批至第5批部级、省级传承人的简要介绍。如第1批部级传承人,傣族剪纸传承艺人思华章的介绍共一个幅面,包括图片和文字两个部分,其中,图片包括作者像,以及两幅剪纸和一幅作品图片;文字则简要介绍了思华章性别、籍贯等自然情况,简要成长经历,主要剪纸成就,成果参加的各种展示,以及获得的荣誉称号等[18],介绍简要,不能满足其手工艺传承发展的现实需求。

3发掘路径

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发掘利用首先要做好宏观保障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7年)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发展的精神,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的发掘利用工作。二是鉴于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建档主体的多元性,建议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牵头,成立由非遗保护中心、文化局、档案局、文物局等部门参加的非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协调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发掘利用工作。三是加大经费支持与人才建设力度,以保障其发掘利用工作的长期开展。如2010年起,云南每年从省级财政专项安排2000万元,用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抢救工作。此外,云南省文化厅还举办多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班,培养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保护与开发人才。具体发掘利用路径如下:

3.1完善资源建设工作。其一,拓展建档范围。为打破非遗名录建档的限制性,建议依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19],整合协调非遗保护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分工合作,将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的,以及濒危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进行建档保护。其二,加强资源共建。一是构建资源共建体系。也就是依托各级非遗保护中心或档案馆,通过整合协调机制建设、目录体系构建等方式,将各单位或个人保存的非遗档案纳入其资源建设范围,最终建成省级、州(市)级和县(市、区)级四级资源体系。这一资源体系的建设首先可以了解全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档案分布情况;其次,便于档案部门对各单位建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最后,可依据其资源分布情况,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资源开发进行协调规划,共同做好其发掘利用工作。二是开展数据库建设工作。建议各保管单位利用申报建档电子文件,开展本单位非遗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依托当地档案馆或非遗保护中心,进行数据库资源汇总,构建地区数据库,最终完成全省非遗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以为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档案的数字化开发提供数据库资源基础。

3.2创新发掘利用工作。

3.2.1重视宣传教育,强化形象性发掘利用。基于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实践性的特点,建议对其进行形象性开发利用:其一,实物展览。也就是依托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或博物馆等保管机构,设置主题展厅,集中展示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生产场所、用具,以及特色产品等,以起到展示宣传的效果。其二,影视传播。如2011年,剑川木雕被列入第三批部级非遗保护名录,为宣传这一民族品牌,当地政府拍摄纪录片《剑川木雕――匠心独运》,讲述剑川木雕发展历史,展示木雕工匠精湛技艺,介绍精美木雕作品,在传播宣传这一特色民族工艺品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云南卫视拍摄《手工云南》,分10集集中展示云南少数民族雕刻、编结、印染、刺绣、髹饰、金工等手工技艺。该片开播仅三天就创下了网络点击量逾60万的纪录[20]。其三,网站展示。网站展示有两种类型:一是静态展示,即按照特定专题,以文字、图片等方式,介绍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发展历史、类型构成以及现实发掘价值等。二是动态展示,以专题片播放或特色数据库开放的方式,以文字、影像、声音等多媒体形式,全面展示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生产场所、制作方法、工艺精品等,这对形象了解其制作工艺,更好地宣传、培育和传承这一民族传统手工艺有现实意义。

3.2.2注重传承发展,实施活态性发掘利用。活态性传承首要问题是传承,其核心是要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在不破坏非遗核心内容的原则下对其进行现代化开发[21]。活态性传承有两个重要元素:一是传承;二是创新。鉴于此,可从两方面开展活态性利用工作:其一,开展传承活动。云南现存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方式主要有家庭传承、拜师学艺式传承、课堂教育传承、民间技艺培训传承等,这些传承方式都涉及其非遗档案的利用问题。为此,建议加强对传承人建档的指导,建立健全传承人非遗档案,以便于传承人在家庭传承、拜师学艺式传承等活动中,利用文字、声像等非遗档案进行传承。同时,还可利用传承人或各单位保存的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非遗档案,编制专业教材、课件等,开展课堂教育、民间技艺培训等活动,传承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其二,推进创新发展。传统工艺只有主动融入实际生活,生产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产品,才能在具体生产实践中得到活态传承和保护[22]。为此,建议利用其非遗档案,研发特色产品,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生产制作模式,进行品牌性创新发展。如建水紫陶利用非遗档案,研发创新特色产品,以其独特的制作工艺及水平与宜兴紫砂陶、钦州坭兴陶、荣昌陶并列为全国四大名陶,形成了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23],在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了这一民族特色工艺的活态性传承保护。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篇8

关键词:文化遗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法律适用

一、文化遗产概述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中正式提出的,公约认为以下各项将被视为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人类遗产不仅渗透着浓厚的市场价值,而且体现了民族身份和精神的继承性。文化遗产强调不同文明平等性的同时也确认了不同的国家对其遗产继承和发展的权利。

(二)文化遗产的特征

文化遗产有它自己独特的特征:首先,文化遗产包含着其所处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具有时代性,对其不能进行现代复制,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历史遗存,历经沧桑才得以保存下来,存储量一般较少,具有稀有性。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文化遗产的普遍流失,损害了原主国的利益。

二、文化遗产国际追索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遗产的识别问题

对于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争议的不同识别会导致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的不同,被盗文化遗产通常涉及到好几个国家,而每个国家有可能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识别冲突。文化遗产常常被识别为以下两种问题:侵权问题和财产权问题。

在AutocephalousGreek一orthodoxchurchv.Goldberg&feldmanFineArts中,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被识别为侵权问题。侵权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但是本案涉及到两个侵权行为地:瑞士和印第安那州。印第安那州法院通过分析适用了其中一侵权行为地法印第安纳州法。把被盗文化遗产识别为侵权问题是会有一些障碍,比如说:一,侵权行为地有时可能无法确认。二,侵权行为地在有些案件中具有偶然性。三,在被盗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中,侵权行为地往往有多个。

另一种是把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识别为财产问题,这种做法意图依据物之所在地法最终决定原始所有人和善意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归属。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但是当文化遗产发生跨国流转的时候,连接点即物之所在地发生变化,文化遗产的识别就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物权法,这样一来法院在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时候会出现两难的选择。

笔者建议不要将文化遗产单独识别为侵权法律关系或者是物权法律关系,而应当创设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文化遗产法律关系,采用较灵活的连接点,在保护原权利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点。

(二)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中的善意取得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注重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规定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大陆法系允许善意取得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获得有效所有权,而原物主请求返还文化遗产的权利受到需向善意购买人支付巨额费用等的限制。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将所有权赋予原始所有人以保护所有权的完整性,不允许被盗物的善意购买人取得所有权。除非物之所有权人同意或导致第二人相信会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被盗物的善意购买人既不能享有所有权,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在当今交通极度发达的条件下,各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不一致从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文化遗产非法贸易的发生,盗窃者在选择销赃场所时会考虑文化遗产的市场价格,也会着重考虑在哪一国法律环境下销售能够更安全。购买者也会考虑到这一点,为了能获得文化遗产确定的所有权,也会选择在确保其权利稳定性的国家购买文化遗产。这样一来在文化遗产跨国流转中就可以将“恶意”所有权转化成“善意”所有权。从而导致被盗文化遗产“所有权漂白”情况的发生。

三、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

关于文化遗产的国际追索可以运用统一实体法的方法来解决有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议,无统一实体法时,我们可以运用冲突法规则,把这两种方法紧密的结合起来解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议。

(一)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国际统一实体法

目前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多边国际条约最主要有以下两项:

1.1970年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的方法的公约》)

此公约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对规范文化遗产交易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公约。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个国家的合作建立一种道德标准来抑制文化遗产的非法交易。公约要求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并归还进口的文化财产,实施文化财产出口许可制度,从而针对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转让规定了基本的预防和返还措施,建立起了规范文化财产国际流转的基本原则。1970年公约为遏制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995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冲突的私法,制定一套统一适用的文化遗产追索规则。公约倾向于保护原始所有人的利益。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相悖,很多家都未加入。本公约较之1970年公约更加完善,遗憾的是公约未得到很多国家认可,尤其是文化遗产流转的市场国。

上述公约都致力于营造文化遗产国际流转和国际追索的良好氛围,但这些公约适用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还有某些限制,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并不可能一帆风顺。

(二)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冲突法

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案件中若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统一实体法,一般都会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冲突。文化财产的来源国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市场国会倾向于保护购买人的利益,这都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1.物之所在地法

各国对于不动产所有权争议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文化遗产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选择规则,一般认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适用于被盗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此规则一方面加强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即如果知道文化遗产所在国,就有可能预测到将要适用的规则,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同时还“鼓励了购买人的购买行为而不用调查转让发生时物品所在市场范围之外的可适用的法律”。但是,当物之所在地法和善意取得制度同时作用时,盗窃者也许会考虑到把盗窃过来的文化遗产转移到确保善意购买人能够获得有效所有权的国家,从而将“恶意所有权”转化成“善意所有权”,将非法的行为通过国际流转变成合法化。此原则的适用会导致文化遗产非法交易活动的猖獗。

2.最密切联系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会有一定的缺陷,有的学者提议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上文中所提到的塞浦路斯诉戈登堡案,就是采用最密切原则的先例,如果侵权行为地与案件重要联系就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没有重要联系,就适用与案件有“最重要联系”的法律。法院认为瑞士作为侵权行为地与案件有较小的联系,而与印第安纳法有更密切联系,因此适用了印第安纳法。

3.原主国的法律

有部分学者提出适用原主国法律的构想,主要是考虑到文化遗产关系到国家的尊严,民族的感情,适用原主国的法律有助于维护原始所有国的权利。总之,依照文化遗产原主国的法律所享有权利不能因为盗窃行为的出现,而在另一国家而失去原始主国法律所支持的权利和所提供的救济。

四、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设计

(一)统一实体法方面

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据国际条约。首先,运用国际条约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当加强国际间的沟通与合作,促使国际上形成统一做法。其次,我们允许国家之间就文化遗产的追索问题缔结特别协定,对于那些价值大的文化遗产由市场国竭尽所能地收复,并将其返还给文化遗产的原主国,由原主国支付适当合理的费用给文化市场国。

笔者建议建立文化遗产的双登记制度,即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登记制度和文化遗产的遗失登记制度,前者可以分配给各个国家来完成,各国建立文物登记局,鼓励持有价值较大的文物的商人对文物进行申报登记,由文物登记局进行逐一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文物进行精确的登记,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即使文物已被成功拍出交付买受人。我国仍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追索文化遗产。后者可以由已有的国际组织来完成,比如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等,还可以建立专门的文物遗失登记的国际组织,文化遗产遗失国应将文物的丢失情况尽快报告给负责文化遗产遗失登记的国际组织,由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文物的遗失登记。第三人在购买文化遗产之前查询文物遗失数据库,审查所要购买的文物是否是权利没有瑕疵的文化遗产,如果第三人在购买文物以前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那么在文化遗产的国际追索中就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享有优先权,否则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制度使商人和文物收藏者在验证所购文物来源时要更加小心。

(二)冲突法方面

依据统一实体法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存在困难的条件下,就有可能到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跨国民事诉讼,很可能涉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这就需要确定文化遗产所有权所适用的准据法。笔者建议减少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因为适用物之所在法通常会使文化遗产原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被盗文化遗产无法追回。笔者建议引入有利于原所有权人的原则,即在物之所在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原主国的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看哪种法律的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就适用哪种法律。

(三)中国追索流失文化遗产的方法

第一,中国在追索流失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除适用法律途诉讼径外,还可以适用外交途径,比如说通过国家间的谈判,建立起文物追讨机构,同时发挥海关的作用。中国在外交方面须积极参加有关文化遗产国际追索公约的制定,力求制定出对中国文化遗产追回有利的公约。

第二,中国应该完善国内的立法和执法模式,制定有利于文化遗产争议的解决的政策,并不能用国际条约和国际之间的合作替代之。因此,应使相关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以便判决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篇9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世代传承的有较大影响和突出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我国已于2004年正式加入国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展示江苏魅力、提升文化认同度、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

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早,力度大,成绩显著。2004年苏州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六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性试点城市之一,2005年在南京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6年制定通过了《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制定与资助办法》,在全国率先实施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命名与保护制度,后被文化部在全国推广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制化也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全省已经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技艺传习所(简称“两馆一所”)200余家,总数位居全国第一。总面积达7000平方米、全国第一座综合型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也正在兴建中。截至2012年12月31日,江苏共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三批90项、省级项目三批296项,部级代表性传承人四批127人、省级传承人三批345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在全国居于前列。

在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当前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专项保护资金不足与分配使用中有不尽合理之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总体呈上升趋势,目前,每年有国家下拨1100万元、省专项资金800万元。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目众多,目前的专项保护经费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项目、省级以上传承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补助,无法顾及市级及以下级别。此外,如何使用保护经费,如何协调保护单位与传承人之间的保护资金和传承责任分配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传承人收入偏低、技艺传承困难。许多曾经繁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不到大众的理解与认可,丧失了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空间。传统美术与手工技艺类表现为销路窄、经济效益差,如本为祭祀用品的徐州纸塑狮子头、纯手工印制佛经的金陵刻经、苏州的桃花坞年画、南通蓝印花布等,从业人员收入都仅千余元;民间戏剧、民间音乐与曲艺类表现为受众少、曲高和寡,如南京白局、常州吟诵、无锡锡剧、海门山歌、徐州柳琴戏、楚州十番锣鼓等。学艺难,回报率低,技艺传承也因而成为目前老艺人们最担心问题。

缺乏行业统一标准与专业的市场中介与推广。江苏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统手工技艺类与民间美术类项目最多,约占一半左右。不少民间美术与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因其制作方法的繁复、材质的珍贵、原料的独特,只能手工制作,无法用机器生产代替其中的手工技艺,制作生产成本高。这些项目本身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但市场产品良莠不齐,价廉质差的产品往往对正规渠道产品造成冲击,南通蓝印花布、宜兴紫砂、惠山泥人、南京云锦、苏州刺绣等都遭遇这种尴尬。还有些费工费时的工艺产品,却往往因为传承人本身不善于市场经营和推广,没有销路或卖不上价,在现代社会里举步维艰。

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认知度不高。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认知不均衡,尤其与当代现实生活关联不多的遗产项目,如苏州道教音乐、常州吟诵等。

二、积极推进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眼点

发挥社会力量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障支持,提高传承人社会地位。为此,一要对企业和个人资助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引导更多社会资本的投入。二要设立专项基金会,吸引国际保护资金投入。三要通过专项资金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传承工作中。在已有的资助体系中,应进一步考虑地区差异,对苏北、苏中地区传承人适度倾斜,特别是要提高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助支持,为其提供基础的生活和社会保障。四要加强对传承人的精神激励,提高传承人社会地位。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设立“江苏文化大师”、“江苏杰出文化人才”等多种荣誉称号,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文化、新闻部门可制作传承人生平与事迹专题片、纪录片,在传媒平台广为播放。

多种形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教育结合,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代际传承。一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引导年轻人了解传统文化,积极培育潜在受众群。江苏教育资源丰富,高校众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宣传教育明显不足。应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系统性、长期性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素质教育相结合,如民歌、民乐进音乐课,剪纸、年画进美术课,传统技艺进手工课,传统医药进保健课,有效加强年轻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的认知。二要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徒系统。建议借鉴韩国建立由政府或专业机构主导的等级培训制度,将开班培训与传统的口传心授相结合,按技艺水平分初级人员、高级学员、助理培训员,在尽力解决后继人才经济待遇问题的同时,更要重视思想教育,提高学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三要发展产业集群,进行职业化培训,使学有所用。四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与积累。江苏民间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应深入田野做具体的调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扎实的智力支持,否则江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可能永远仅仅是个名录而已。可在每年省规划办、教育厅的科研项目指南中加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研究类,引导高校的研究方向。

总结成功经验,推动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市场化活态保护。一要组织专家学者对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再创新,在研究、保留、发挥核心艺术价值的基础上,精简不适应社会环境变迁的内容,围绕受众组织文艺生产,编制具有时代性的新剧本、新曲目。二要注重运用现代元素改造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能只做传统形式工艺品,应以传统技艺为依托,充分加入现代元素,反映现代生活内容,还可以通过增加观赏类物件的实用性,贴近老百姓当代审美与生活需求。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积极运用现代舞台表现形式、技术手段,有效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市场接受度。三要加强政府对活态保护的支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场竞争力有限的现实,政府部门应通过优先采购给予支持。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篇10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就地保护;可持续使用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5―0058―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多项举措,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计1219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省级政府陆续公布了8566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地(市)、县级政府公布了1818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非遗名录项目总计达到81747项。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单,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达到1986人。至此,全国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超过11550名。如果按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统计的话,数量将更加庞大。以安徽省为例,列入部级非遗项目名录的有60项,涵盖非遗项目的10大类别;省级非遗名录有273项,市级非遗名录641项,县(区)级非遗名录1728项,合计达2702项。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3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09人。

此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项举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命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渔文化(象山)、晋中文化、陕北文化、潍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历程回溯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已经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了。而这个概念的形成,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还是有一个较为曲折的过程,出现过民俗(folklore)、传统文化与民问传承(traditionalcultureand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heritage)、口传遗产(oralheritage)、口传和非物质遗产(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等名称与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国际公约中采用了“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CH)这一总括性术语。这一概念由日语翻译成英语,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简要回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这个领域保护思想的产生初衷及其保护理念流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完整地分析国内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探讨相关保护对策。

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的认同过程可谓举步维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第一章关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包括图书、艺术品、历史和科学的纪念物”的阐述。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召开的数次政府问文化政策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才开始要求UNESCO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规划项目》,旨在促进对文化特性,包括不同传统、生活方式、语言等的正确评价和尊重。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化资产保护的条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护民间传承国际准则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UNESCO共同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使用和其他损毁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此后,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和专家会议等形式的长期研讨和观点论战,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共识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9月,UNESCO大会正式通过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国际文件:《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的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认可并通过了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会上缔约国还签署了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该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为主要目标(第一条)。传统知识作为遗传资源的构成内容在第8条第10项有明文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造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造和实践而获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努力,试图参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制定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这些行动和努力体现在《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报告》、《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1998)、《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实施计划》(2002)以及2002年《联合国文化遗产年宣言》等多项国际文件和报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WCCD)提出了处理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原则,并在题为《我们创造的多样性》(OurCreativeDiversity)的报告中呼吁:对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应当正式承认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质遗产和财富。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计划。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国际公约》),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的基础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WIPO所属专门委员会通过了《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的表现形式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传统知识保护修订案(目标与原则)》等决议草案。(参见,表1)

通过以上简要的回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遗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文化活动,而是涉及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全球行动的组成部分。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注意到传统生活方式、民间传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延伸到关注文化多样性保护,再到呼吁保护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这其中,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真实写照”(mirror)和“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traditionalculturalexpressions)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公约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样性公约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证明了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将“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TK)解释为经由数世纪形成、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来自实践积累、经由身口相传的知识、技能、创造和经验。该公约基于这样的理解:传统活动、土地和资源的使用可以稳定和保护生态系统,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一来,维持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严峻挑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关注。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脱离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环境条件,作为民族文化、地方传统、民间习俗及审美的具体体现,它们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记忆为表现手段,以身口相传为主要延续方式,也是“活”的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报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预期人类文化多样性具有持续性活力。……然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种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和更新,却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正在为文化交流创造新的机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现。”而这其中的巨大悖论又在于,“虽然人类是一种物种,但是基因突变给了他们学习知识和把知识代代相传的能力,这种突变,解释了人类成功地扩散到地球各处的历史。不幸的是,这种能力正在导致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其后果难以预料。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应被看作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互动过程。”

各类文化遗产与其产生、发展和传播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历史环境状况、文化环境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影响巨大。极具地方特色且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场所环境,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构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资本和资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们创造的多样性》报告中,就把文化的繁荣视为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被视为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样性被视为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别强调“就地保护”(in―situ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护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的直接联系,应当优先采取在非遗产生和成长的原生态环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护”(in―situ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国际建议》所确认的:“民间传承(或传统的大众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区传统的全部创造,由某一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艺、建筑及其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该地原住民的生态、文化与社会环境中,若为了追求发展而脱离滋养它的土壤,将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活切割开来,那么原本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与动机,转眼间反而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是一种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经验的结晶,与当地的地理生态、历史文化和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脱离‘生活’,而变成为了发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销的展示名片,转变成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观国内一些地方,多采取将非遗项目集中于博物馆、博览园区展示观赏,而在原生态、原环境中保护传承、保育培育的实践案例则相当稀少。非遗项目旅游开发,表演性、节庆游览活动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轻社区传承”的现象十分突出(参见表2)。对传统项目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保持、采用或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流线等)将一些传统手工艺、技艺或有生产性的项目组织起来,使之得以利用、传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传统的生产性方式的保护传承,而不是大规模的生产性开发。但在现实中,部分非遗项目成为了企业商业开发的包装或产品的标志,也有部分项目其现代生产工艺技术与传统工艺、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生产性方式保护,应当是通过生产实践过程培养传承人,传承传统的生产技术、手工艺和其他技能,不应以追求产业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

摆在非遗保护实践面前更为严峻的挑战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势不可挡、规模巨大的旧城改造使城乡环境、自然生态、地域风貌、乡土景观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剧烈的改变。为了经济利益和旅游市场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设和人造景观快速的开发,也对真实的历史环境与多样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和不当的负面干扰。2011年9月6日,在纪念中央文史研究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上,前任总理曾尖锐地指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三个问题,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伴随古村落和现代农村的消失、农民失去土地,对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保护带来的冲击。农村地区聚落的消失和村庄“空洞化”问题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与传承影响最大,大量非遗项目存在于农村地区,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剧减,文化生态环境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完善保护制度与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种主要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将它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即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献化(documentation)保护。文献化也是保存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危的遗产或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法继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清单名录的基础。第二种方式是在它产生的原生态和原环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过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两种方法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国际建议》主要着重于对遗产的记录和研究,而2003年《保护公约》侧重鼓励后一种方式,强调创造和再创造各种文化表现形式的人群和社区的重要作用,指出应当优先考虑在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始氛围中促进它们的再生。2003年《保护公约》第二条对“保护”的定义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促进、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涉及遗产各方面的振兴。

下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含义做些简要的说明。确认(identification),指对特定项目的专业性描述、分析以及技术性判断、鉴别;立档(documentation),即通过文献化方式对项目进行客观记录、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数字化处理;研究(research),指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文献调查、田野调研和科学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得以维持的方式;防护(protection),指确保特定的社会实践及表现形式不遭受损害;促进(promotion),是指采取积极的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对遗产保护的广泛关注;弘扬(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环境的状况并增进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关联性;传承(transmission),是指通过获取文献资料、指导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轻一代传播社会实践经验和传统文化观念;振兴(revitalization),指促进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遗项目再生的过程或措施,作为保护政策也指通过非遗项目保护传承促进遗产所在地社区的整体复兴。

我国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以及相关保障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在面对建设性破坏的紧急局面下,各地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重申报,轻保存”等不尽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扩大化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项目,已经不存在传承可能性的项目,或是多地申报、不同级别名录重复登录的项目,可能也不在少数。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对105个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整改和资格撤销,标志着文化部在对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动态管理方面有了实质性开端,也是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举措。

非遗清单登录制度,不只是收集资料数据、整理形成项目名录的简单过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针对相关传统实践和民间传承项目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存数量、状况、稀缺性、濒危状况以及环境生境变化等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保护名录,并制定适当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非遗学术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遗产保护的基础研究,如非遗项目发生史,传播演变过程的历史学、社会学和民俗学研究。目前针对非遗项目的田野调查,大多沿用民俗学、人类学和艺术学的调查方法,从文化遗产保护学角度进行的研究明显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部级非遗名录的“傩戏”为例(项目编号为Ⅳ-89),公布时包括武安傩戏、池州傩戏、侗族傩戏、沅陵辰州傩戏、德江傩堂戏等项目;2008年6月,将万载开口傩、仡佬族傩戏、鹤峰傩戏、恩施傩戏作为扩展项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部级非遗名录时,又将任庄扇鼓傩戏、德安潘公戏、梅山傩戏、荔波布依族傩戏扩展进来,项目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而这些地域分布相当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傩戏,其产生、传播和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又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至今似乎还没有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

在各地轰轰烈烈开展的非遗保护活动中,地方居民和社区团体参与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庆文理学院谭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呈现‘两头热’现象,一头是政府为了发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使之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而摇旗呐喊;另一头是学界为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经济、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而相互争鸣。而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力军的广大民众却认识不足,参与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经阐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应是在现代生活背景下自然发生和自主选择的结果,外部干预应尽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就地保护”、“活态传承”的最好方式应当是以非遗项目原有的形态,在原生环境中相对自然地流布、传播和传承,尽可能少地实施外部干预。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不少非遗项目在公布之时,可能已经处于濒危状况之中,其存在的生态环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坏,不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就有可能彻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但政府主导的干预和技术管理等要做到适度和适当。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传承的制度保障,在这方面,亚洲的日本、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政府以怎样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动等非遗项目的管理,是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并科学决策的,因为政府管理的影响可能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在韩国和日本的保护实践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为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众的自主参与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一个民俗活动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脱离了生长和发育的生态环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韩国安东河回村是一个传统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历史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护,在2010年的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环境、村落格局和历史建筑外,这里还是韩国假面文化的发源地,即“河回别神祭神面具舞”保护传承之地。近年来,当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馆,设计制造出新的面具纪念品。在表演方面,韩国安东市开始举办国际假面舞节,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团体来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过百万的游客到这里旅游观光。河回村的传统面具舞与中国的傩戏类似,但无论是池州傩戏,还是安顺地戏,在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和可持续使用传统文化资源方面,与韩国安东相比差距还是不小。

非遗保护与传承首先要尊重社区、个人和团体的意愿及他们的文化权利。人类的一切创造物都处于不断消失的进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Prott)认为,“不能因为保护那些已经不在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坏社会进程”,“保护遗产的意愿应是:让传统文化的掌握者能够继续为竞争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们提供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标准”。非遗保护应当考虑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产生新的发展模式,以此来满足当地的差异性需求。以承认“传统文化”价值、增进尊重与了解为前提,为了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决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应排除专家参与)。有时为了保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弃招商引资模式的开发计划,有时候甚至要放弃某些基金的资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区的码头号子,由于生产方式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变,已经基本脱离了现实环境,只能通过舞台化表演等形式来展示。而在巴东县神龙溪景区,据说是应游客要求还原恢复了“拉纤”表演,这种所谓的原生态拉纤完全是为适应旅游观光活动而产生的,恐怕已经涉及到人权保护等问题。

非遗保护还要切实关注文化生态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注重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WIPO在该领域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WIPO所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的政府间委员会”(IGC)第七次大会上形成了保护传统知识的目标与原则的相关文件。其保护政策目标涉及承认价值、增进尊重、满足社区的实际需要、防止对传统文化的不正当占有等多项内容。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两项关键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认传统知识持有人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应权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关注未经授权获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制定并实行了两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护措施:(1)积极的保护:给传统知识持有人以权利,使其能够针对滥用传统知识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动或寻求补救办法;(2)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得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

在国内,已经出现过非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争。2011年5月底,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的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人案败诉一事成为新闻。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的“安顺地戏,,(项目编号为Ⅳ-90),为傩戏的一种,形成于明代初叶。据史料记载,其产生与明初来自安徽、江苏、江西等地的安顺屯军有关,因随军流动,经常选取野外的低洼旷地进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头部前额并略向上倾斜成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戏”。2004年张艺谋在云南丽江拍摄电影《千里走单骑》时,曾邀请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传人前往丽江参与演出,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但在影片中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

2010年,安顺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等三人,为非遗讨署名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影片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的创作虚构,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驳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顺地戏在2006年5月才被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但这一事件还是说明了当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传统文化缺乏保护意识,而像张艺谋这样的著名导演,作为艺术家也没有注意在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正确的传统文化信息。即便该作品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也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等行为,但由于电影的巨大影响力,事实上还是对广大观众造成了安顺地戏相关信息的误导与混淆,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项目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无论如何,即便是出于对非遗及相关法规的尊重,当事人也应当做出道歉声明。

五、结语

文化生态本身即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与自然条件、技术、经济、历史等有密切的关系。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技术和方式进行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应当纳入文化大发展的总体战略中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早在1980年代,UNESCO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就有“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应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的指导意见。2011年11月,UNESCO大会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城市保护的新国际建议――《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建议再次强调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在全球环境变化中,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提升城市地区宜居性、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资源。人类的未来取决于对资源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因而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篇1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职能作用保护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和结晶,保护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年来,各级党政和文化部门的逐步重视,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简称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中心在挖掘、普查、收集、整理、研究、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效。本文结合兴宁市的实际,对发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职能作用谈点看法。

一、非遗保护中心的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是新出现的组织机构,也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机构,设在文化馆内,由文化馆具体负责,指定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具有如下职能:

1、协调职能

非遗保护中心必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如召开会议、宣传发动、举办培训班、培训骨干、健全研究机构、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挖掘、普查、收集、撰写有关资料等,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积极发动各镇(街道)文化站和有关人员开展普查挖掘整理工作,进一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收到较好的成效。譬如:兴田街道组织人员挖掘收集了“兴宁老酒制作技艺”、“管岭打铁工艺”;宁中镇挖掘收集了“兴宁毛笔制作工艺”;黄陂镇挖掘收集了“兴宁煎堆制作工艺”;罗岗镇挖掘收集了“罗岗高山茶油制作工艺”;新陂镇挖掘收集了“新陂乐仙腐竹制作工艺”;叶塘镇挖掘收集了“关帝出行习俗”;大坪镇挖掘收集了“大坪马灯舞艺术”等,颇具当地特色。

2、研究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重视研究工作,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吸收了一些老文化工作者、民间文艺家、美术家、音乐家、舞蹈家参加,召集会议,开展研究。从普查、挖掘到收集、立项,认真研究项目的历史渊源、现状、活动情况以及人文、历史、艺术价值等,撰写资料,向梅州市、广东省和国家申报保护名录。先后申报成功的有“兴宁杯花舞”、“兴宁竹板歌(五句板)”和“罗家通书推算法”被列入广东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客家山歌”、“兴宁元宵节(赏灯节)”、“兴宁版画”、“罗岗高山茶油制作工艺”、和“马灯舞”等5项被列为梅州市级非遗保护项目;还有一批列为兴宁市级非遗保护项目。

3、保护职能

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在履行保护职能方面采取系列措施,建立完整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对非遗产保护项目,市政府发文予以公布,由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普查、挖掘、整理、研究、拍摄、建档和撰写资料。非遗保护中心人员深入兴宁杯花舞、兴宁竹板歌(五句板)传承人家中收集有关资料及说唱传本,拍摄民间艺人演唱表演的录音录像和照片,保护传承人的资料,并设立专门的保管室,添置档案柜。

4、传承职能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得到保护和继承,就必须做好传承工作,这是非遗保护的重要职能,如通过举办培训班,由传承人传艺,培养新的传承人,做好传承工作。兴宁市非遗保护中心的人员不仅亲自传授兴宁杯花舞的表演技艺和客家山歌的唱腔唱法,还邀请民间艺人传授“兴宁竹板歌(五句板)”的演唱技巧,邀请道教舞蹈表演人员表演原始杯花舞的动作程式,举办版画培训班,邀请版画传承人授课,传授版画的技法技艺,使传承工作较好地开展。此外,非遗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还深入到兴宁竹板歌传承人、梅州市山歌大师家中座谈访问,请他演唱竹板歌的板调。

二、非遗保护中心的职能的作用发挥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经费不足,保护专业知识贫乏,研究人员缺乏,挖掘深度不够等问题,必须调整思路和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

1、制订规划

要使非遗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明确职责,克服松懈思想,持续开展保护工作。要针对工作实际,客观分析地域资源如传统舞蹈、音乐、戏剧、美术、传统技艺、传统习俗等,明确工作目标,作出具体的规划。针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代表项目,认真研究;挖掘整理具普遍性、典型性的项目列为重点保护名录。要健全工作机构,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分期分批培训有关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把普查、挖掘、研究工作引向深入。

2、加强研究

非遗保护中心要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研究工作。在普查挖掘的基础上,明确重点,组织人员在研究上下功夫,认真研究项目的特点,找出普遍性和典型性,挖掘出其中的历史、人文、艺术等价值,撰写出较有深度和份量的资料,并加以立项做好申报工作;要有的放矢,研究挖掘出一批较有分量的项目,力争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项目。

3、做好传承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必须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要建立传承基地和场所;举办培训班,组织传承人进行传习传艺活动;培训和培养传承队伍和人员,积极组织传承人表演,使非遗保护项目后继有人。同时,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和传承中心,以人为载体,以人传承,充分发挥传承人的作用,撰写好资料,拍摄好活动图片和音像制品;建立激励机制,奖励工作突出的工作者,使传承工作更好地开展。兴宁市非遗中心把传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如省级非遗项目杯花舞、竹板歌,在全市各乡镇社区培养骨干,广泛开展杯花舞、竹板歌传承普及工作,请传承人到各培训点传授杯花舞技艺和竹板歌。如在非遗作品的基础上,将原始杯花舞提升、演练、编导为民间舞蹈作品《杯花声声》和将竹板歌改编成舞蹈《竹板声声》,两个作品在参加省级民间舞蹈比赛中分别获得金奖和一等奖。

4、筹集经费

要使非遗的普查挖掘研究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必须投入一定的经费。非遗保护中心要认真研究,规划开展保护工作的项目,做出经费预算,包括普查、撰写资料、印刷专刊、研究、建档以及建立展示场馆等经费。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筹集扶助基金,有效地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5、发掘利用

非遗保护中心要充分利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传统表演项目和技艺,开展表演、展演、展览等活动。如把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到旅游景区进行展示,既可增添景区的人文色彩,也可提升景区的品位和效益;通过实施文化经济政策,扶持民间艺术特别是手工艺生产技艺、客家山歌和民族民间舞蹈,参与表演展示,拓展市场,引进工商企业家投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促进产业化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待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保护和传承的任务仍很艰巨,只有充分发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应的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地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从制定规划、加强研究、做好传承、筹集经费和发掘利用等方面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保护非遗的建议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效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为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市文化局为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单位。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旅游、民族宗教、农林、环保等有关部门为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或市文化局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文化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数据库。

第八条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市人民政府、市文化局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和代表作传承单位、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对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市文化局会同相关部门、相关镇进行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已经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出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每年向市文化局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市文化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和命名,报南通市文化局备案。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文化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帮助、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依据有关规定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场所;

(三)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它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

第十三条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市文化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购、收藏、保存和修缮等。

第十四条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市文化局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市博物馆等公立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其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以及附属物,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建设规划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和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研究以及其它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工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它技艺,属国家机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机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纳入保密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开发利用活动。

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市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市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向全社会免费开放。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学内容,自行开展教育活动。鼓励大中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市广播电视局、新闻传媒中心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支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

第十八条任何团体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市文化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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