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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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范文篇1

简况

在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往往处在不同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中属地原则,借款国政府可对源自其境内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而根据属人原则,贷款国政府享有对在其境内注册的贷款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的征税权。为避免双重征税,我国同世界上8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协定。这些税收协定往往只对跨国税收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程序更多地体现在国内所得税法律中。如果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的借款人不愿意承担利息预提税或借款国没有此类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只能由贷款人在借款人代缴后再向贷款国税务当局申请税收抵免。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中资银行在越南境内取得的出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可以在中国纳税,也可以在越南纳税;如在越南纳税,越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政府或政府全资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由于我国国有银行大多已股改并上市,不能再享受免税待遇。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越南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越南方面的借款人往往会要求对贷款人应得的利息收入首先在越南境内由其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即贷款人收到的只是扣除预提税之后的利息收入,然后贷款人再根据中国的税法从年度应纳所得税中进行抵免。关于税收抵免问题,中越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中资银行在越南境内缴纳的预提税可以在中国得到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收数额。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如抵免限额不足以覆盖在越南缴纳的利息预提税,中资银行的实际利息收入将会减少。

新税法中关于抵免限额的规定

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抵免限额问题做出了全面规范。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实施条例》则对抵免限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做了说明。例如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影响抵免限额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关于抵免限额的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这一概念本身不够清晰,主要是没有明确该应纳税总额是否已减去了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从时间顺序上考虑,中资银行在计算抵免限额的时候,是无法知道抵免税额的。因此,在不考虑其他抵免税额的前提下,可以推断出此处的应纳税总额不应减去抵免税额。在此基础上,将应纳税额的公式代入抵免限额的公式后可以得出: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上述变形不难发现,抵免限额主要取决于(适用税率-减免税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这一系数,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抵免税率”。因目前适用税率已锁定为25%,故抵免税率的最大值为25%。这反映出我国税收抵免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抵免税率不能超过现行所得税税率。

而又有那些因素决定减免税额与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的比值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对各项税收优惠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中资银行往往对国债投资较多,应该重点关注这一条。除了减免税额这一因素外,中资银行在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还应考虑是否在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常设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是否参与该笔了出口买方信贷。对于这种情况,双边税收协定中另有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析是以“抵免限额公式中的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为前提的。如果“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与减免税额无关,则抵免税率等于适用税率。如果这么理解符合税务当局制定新税法的初衷,则抵免限额公式可以直接简化为抵免限额=适用税率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对各种扣除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合理的支出、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仅就这一笔利息收入是无法计算出各项扣除的。

抵免不足的替代措施及对银行的影响

因每家中资银行的经营状况不同,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计算出抵免税率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家银行,因不同年度可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每年计算得出的抵免税率也会有所不同。此外,出口买方信贷项目所在国别不同,该国适用的利息预提税税率也会不同。例如,我国与巴西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巴西政府征收的利息预提税不高于15%。这一税率就高于越南的10%。而且,从对越南例子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单笔利息收入未必等于应纳税所得。受上述因素影响,中资银行在境外缴纳的利息预提税未必能够得到新税法认可的全额抵免。如果抵免限额不足以覆盖境外的利息预提税,中资银行将蒙受一定的利息损失。关于这一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出了补救措施。例如,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五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五个纳税年度。”

如上所述,如果中资银行当年的抵免限额不足以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利息预提税,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但这种做法对中资银行而言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主要原因是由于抵免税率的变化,第二年的抵免限额未必高过前一年度,而如果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处在提款期,其每年的利息支付将呈上升趋势,在境外缴纳的利息预提税也会成上升趋势。此外,税收抵免的做法对中资银行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成本上升。因为即使中资银行能够全额抵免,由于抵免的时间相对于缴纳利息预提税的时间总有几个月的迟延,中资银行也会损失这几个月之内的已付预提税的时间价值。而如果需要在后续年度陆续抵免,由此损失的时间价值也会更多。

相关对策

随着我国大多数国有银行股改上市,在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已经不能再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免税待遇。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完善税收抵免制度具有更为突出的现实意义。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计算抵免限额等问题做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但抵免限额公式中的有关概念不够清晰,计算方法也略显复杂,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抵免税率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中资银行未必能全额抵免。

为避免增加利息预提税所产生的税务成本或利息成本,中资银行在具体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应当首先了解两国之间是否有税收协定及预提税税率。如果在谈判过程中,确实难以将利息预提税转嫁给借款人承担,则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预估一下本年度的抵免税率,以避免实际操作时出现偏差而蒙受额外损失。此外,更为关键的是,如果确实需要抵免,中资银行应将此类抵免成本事先纳入贷款报价一并考虑,以确保贷款的预期收益能够全部实现。

出口信贷范文

Abstract:Tradecreditasawayofexternalfinancingcanrelieveenterprises'financingconstraints.Startingfromthecurrentsituationoftradecredit,thisarticleanalyzesthemechanismofitsinfluenceonChina'sexport.Theempiricalresultsshowthattradecredithaveimportantcatalyticroleforexport,andChinashouldstepupthecatalyticroleoftradecreditonexport.

关键词:贸易信贷;出口;融资

Keywords:tradecredit;export;financing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019-02

0引言

贸易信贷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贸易信贷额逐年增长。从IMF对世界主要国家的贸易信贷资产抽样调查数据表明,我国贸易信贷总额从1980年的21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460.64亿美元,年均增长14.7%。

1贸易信贷对出口影响的作用机制

贸易信贷对加速商品流通,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减少资金积压,促进出口有着重要作用。贸易信贷从以下四个方面促进出口贸易发展。

①通过降低不确定性促进出口。Emery(1987)提出,国际贸易中需求变动和贸易信贷的提供成正相关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面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面对需求波动时可以运用贸易信贷来应对需求波动。贸易信贷特点是专款专用,只存在于买卖双方用于特定交易。因其能够有效降低贸易中不确定性,规避风险,对出口起促进作用。

②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出口。Schwartz(1974)提出,在了解借方的资信状况方面,贸易信贷的提供方比金融机构贷款人更具有优势;能够更好监督和敦促买方偿还贷款;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处理剩余产品。贸易信贷提供者面临风险小,信息准确度高,可有效将贸易信贷风险降到最低,促进企业出口。

③通过缓解融资约束促进出口。Rajan(1997)提出,受融资约束的企业比融资渠道顺畅的企业更多地使用贸易信贷。我国处于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规模虽然大,但总体效率低,信贷配给不合理。贸易信贷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作为弥补银行信贷配给不平衡、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重要外部融资渠道,支持和促进贸易的发展。

2实证研究

2.1变量和数据说明本文将年贸易信贷总额作为自变量,出口总额作为因变量,选取汇率、金融发展和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控制变量,选取1980-2010年数据,利用eviews6.0软件建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在VAR模型基础上进行协整检验、方差分解和脉冲响应函数等检验。贸易信贷(TC)选取我国每年贸易信贷总额;出口选取我国每年总出口额;汇率选用人民币的间接标价法,汇率上升则人民币升值;金融发展(FD)选择每年我国存贷款总和与GDP之比;外商直接投资(FDI)选取我国每年流入的FDI。其中FDI、TC、Export的单位均为百万美元。

2.2建立VAR模型VAR模型采用多方程联立形式建立,对每个方程中模型的全部内生变量的滞后值进行回归,从而估计全部内生变量的动态关系。建立VAR模型为:X=(Export,TC,FD,FDI,Exchange)

确定模型结构,需要确定模型的滞后期K值。根据Eviews6.0选择模型最佳滞后期,确定水平VAR模型滞后阶数为1(见表1)。

2.3单位根检验时间序列建模之前,首先需要考虑序列的平稳性,现行主流检验方法是进行单位根检验,常用扩展的ADF单位根检验。

通过ADF方法对Export、TC、FDI、FD、Exchange序列分别进行单位根检验,观察是否为同阶单整。表1得出上述四个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即它们本身都为非平稳时间序列,但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时间序列,满足协整检验前提。(表2)

2.4VAR模型协整检验①模型稳定性检验。在选择最佳滞后期进行VAR模型稳定性检验,VAR模型的全部根都落在了单位圆内。因此,模型稳定性条件得到满足,可以对VAR模型进行下一步协整关系检验。

②VAR模型下协整关系。通过模型检验,确定常数项约束在协整空间内且协整方程有截距项模型作为最适合的检验模型。VAR模型变量之间存在1个协整关系,这说明我国出口额、贸易信贷、金融发展、FDI以及汇率在1980-2010期间样本存在长期均衡关系。VAR中的协整关系为:Export(-1)=1.009718TC(-1)+0.465610FDI(-1)+18.72452FD(-1)-6.041649Exchange

根据协整方程,出口额与贸易信贷、FDI、金融发展之间长期呈正相关关系,与汇率呈负相关关系。金融发展能优化信贷配给,放松企业融资。FDI为我国资本紧缺部门带来发展所需资本,同时技术外溢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因此FDI与我国出口成正相关。汇率上升则人民币增值,我国生产的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外币价值就相应上升,不利于出口,所以汇率与我国出口额的增加成负相关关系。

协整关系只能说明各变量之间长期关系和趋势。为明确贸易信贷和中国出口额之间的相互关系,还需要通过VAR模型的格兰杰非因果关系检验,进一步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影响是正向、逆向还是双向关系。

2.5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检验一个变量与另一个变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常使用格兰杰非因果性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得出,在10%显著水平下,贸易信贷、金融发展和FDI是促进我国出口的格兰杰原因,基本符合我们认知。出口是贸易信贷的格兰杰原因,不是汇率、金融发展、FDI的格兰杰原因。

2.6方差分解方差分解分析TC、FD、FDI、EXCHANGE对EXPORT增长的影响,运用Eviews6.0软件分析这些因素对出口增长的影响。由方差分解结果得出,金融发展、FDI、汇率和贸易信贷均对我国出口有促进作用。金融发展对我国出口增加的贡献率最大。贸易信贷起初贡献较小,随后一直稳定增加,成为促进我国出口增加的重要力量,说明贸易信贷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具有时滞性。

2.7脉冲响应在VAR模型结构中可以利用冲击反应函数可以识别出实际Export(-1)对TC(-1),FD(-1),FDI(-1),Exchange冲击的动态反应过程。

滞后一期出口对滞后一期贸易信贷的冲击反应,在第1期为零,在第5-10期为正值并逐渐趋下降,最后趋于稳定。这说明贸易信贷对出口影响的动态过程,第1期为零,存在一定的时滞,第3期后变为正值,并逐渐衰减。同样,滞后一期经济增长对滞后一期贸易信贷冲击,第1期影响为负,第2期为负向最大值,随后转为正值并逐渐下降。从第1期就可以看出其影响较为直接。

滞后一期的金融发展对滞后一期的出口的影响在第1期为零,第2期达到正向最大,随后逐渐减小。这说明金融发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在第1期为零,随后达到正向最大值。金融发展对于出口有着大的推动作用。

滞后一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滞后一期的出口的冲击影响第1期为零,第二期表现为正向影响,在第5-10期逐渐增长,随后开始下降。说明FDI对出口的影响具有时滞性,有一定推动作用,应该积极引导FDI发展。

2.8实证结果分析①1980-2010年我国出口总额、贸易信贷、金融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和汇率均为一阶平稳,即每个变量均长期稳定。②单位根检验中,五个变量所对应的数列一阶平稳,在选择最佳滞后期为1的VAR模型通过了稳定性检验。进行协整检验后发现其存在长期协整关系,即五个变量在长期中存在较为稳定关系。③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贸易信贷是滞后两期的中国出口总额增长格兰杰原因,中国出口总额的增长也是贸易信贷的格兰杰原因,呈双向因果关系。即贸易信贷促进了我国出口额的增长,我国出口的增长也促进了贸易信贷的发展。另外,FDI、金融发展也是我国出口总额增长的格兰杰原因。④由协整方程可知贸易信贷、金融发展、外商投资均与我国出口的增长成正相关关系,汇率的上升与我国出口成负相关关系。⑤方差分解结果得出贸易信贷虽然对出口增长的贡献不是最突出的但是其贡献率一直稳定快速增长,逐渐成为促进我国出口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⑥脉冲响应函数得出脉冲图像最后均收敛,说明模型是稳定的。贸易信贷对我国出口增长的冲击作用呈正向动态过程。

3对策建议

①应鼓励和扶持贸易信贷的发展。贸易信贷能够降低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格兰杰因果表明贸易信贷与我国的出口具有相互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对贸易信贷的扶持程度不够,应设立专门机构为贸易信贷提供担保,逐步建立贸易信贷保险制度促进贸易信贷与出口贸易双发展。②稳定汇率。由协整方程可以得出人民币汇率与我国的出口呈负相关关系,在满足勒纳条件的基础上,人民币贬值对出口有促进作用,人民币升值对出口有抑制作用,因此应该稳定人民币汇率,降低因为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③正确引导FDI。应该规范和引导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使FDI流入资本和技术紧缺的部门,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在我国的直接投资。通过FDI所带来的资本和技术外溢提升我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发展。④加快金融发展。我国目前处于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以银行为金融系统的主体,导致金融系统效率低下,信贷配给不合理,产生金融抑制。应大力发展金融,规范金融市场,优化金融系统结构,为出口企业的外部融资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RafaelR.Bastos&JulioPindado.TradeCreditPolicy:TheoryandEmpiricalEvidence.[R].Spain:UniversidaddeSalamanca,2011,3-5.

[2]KatharinaEck&MartinaEngemann&MonikaSchnitzer.HowTradeCreditsFosterInternationalTrade.[R].UniversityofMunich,2011,1-10.

出口信贷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贸易融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保险

信贷体系发展到现在,目前具有代表性的信贷体系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下面就五个国家的信贷体系分别来做阐述。

1、美国

办理与其它国家贸易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是美国的对外贸易银行――进出口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只提供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无力融资、承保的项目。

在信贷保险方面,美国出口信贷保险业务均由进出口银行承办,开展信贷保证或信贷保险业务,承担出口商或一般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其承保业务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有战争、敌对和内战险,征用和没收险,不能兑换美元险,注销进口许可证险等。商业风险有拖延违约险,买方无力偿付险等。此外,美国进出口银行也为国外企业提供融资,但前提是出口货物必须至少有50%以上的美国成分,并且不得对美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2、英国

1919年成立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是世界上资格最老、影响最大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本国的出口提供最大量的而且多样的信贷,它代表英国银行提供与出口有关的贷款,同时还为商业银行提供保险和政府信贷担保。在保险领域内,出口信贷局为出口商和信贷银行提供95%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的担保。正由于出口信贷局有如此的担保,英国银行就更愿意为出口商和买方提供信贷,金额可达合同总额的85%甚至90%,信贷期长达10年至12年,利息一般按国际市场利率计算。除此之外,出口信贷局还担负外汇险和成本上涨险的保舱。

3、法国

法国出口的机构有二个: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对外贸易银行直接提供中、长期出口信贷。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是成立于1946年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外贸保险公司承担出口信贷的保险,担保政治商业险,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法国的出口信贷和政府担保制度范围最广、条件最优越。

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承保范围大;官方支持,COFACE代表国家经营的公共业务,收入列入国家的财政预算;信息系统发达;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相结合。

4、德国

德国主要有三个出口信贷机构,德国出口信贷股份公司(简称AKA)、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简称KFW)及海尔梅斯出口信贷保险公司(简称Hermes)。AKA主要提供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以及更为经济优惠的一揽子信贷;KFW主要提供长期贷款。联邦德国官方性出口信贷是几大贸易国中最吝啬的,一般由私人银行提供,有时通过商业性银行财团,可以获得一些卖方信贷或买力信贷,但这些信贷大多仍是由私人银行提供。西德最大的资助出口机构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该机构以优惠的利率为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商人提供中长期信贷。

德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Hermes公司经营,受德国政府委托负责出口信用保险,承保85%的商业险和60%的政治险。Hermes主要承保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风险,Hermes所有的保费、费用都转邦预算,一切赔款及管理费用也出自预算。Hermes保险费率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时间保险费率两项。保险金分为两类,一类是为私营买方提供保险的担保金,另一类是为国营或其它公有性质的买方进行保险的保证金。

德国政府对出口信贷担保有如下特点:出口政策导向、联邦主体成为债务和债权主体;在担保限额内的担保,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联邦政府则对出口商和提供出口融资的贷款银行进行赔付,其支出列邦政府特别预算支出。

5、日本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般由进出口保险课承做,但对进出口保险课未能承保的一部分银行贷款和买方信贷,则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直接办理贷款担保。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并鼓励商业银行贷款、促进日本出口贸易为其宗旨,可以直接给予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包括开发银行)以买方信贷,帮助买方购买日本产品和技术。而卖方信贷,尤其是重型机械的出口,可望获得合同总额的95%的信贷,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日本信贷制度更具特色的是,由于日本国际收支的大量盈余和开发自然资源的需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开始提供广泛的进口信贷,为购买国外原材料或其它商品的日本公司提供贷款,并贴现与进口业务有关的票据。

从上述可以看出,五大贸易国的出口援助措施各不相同,美国为最不积极。据统计,美国援助本国出口的出口信贷和政府担保只占出口总额的12%,而日本为39%,英国为35%,法国为33%,西德为15%,其中,英国和法国主要以出口信贷资助本国的出口,美国则注重直接贷款,间接支持本国商品的出口,而且其绝大部分信贷属长期信贷,而其它国家的信贷一般为中期或短期,但相同的是,五个发达国家都很偏重保险和政府担保,间接促进本国资本的广泛利用。

【参考文献】

[1]赵旭梅.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改革的制度设计及启示[J].日本学刊,2012(4):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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