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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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篇1

【关键词】试管婴儿卫生部文件危害性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完善,有生殖缺陷的人的生殖能力被大大修复,试管婴儿越来越多,有些是父母寻求代孕出生,有些是母体接受捐精产生,这种生育办法导致试管婴儿与母体生育关系和遗传关系的分立,传统单一的父亲角色可能被分解为“遗传父亲”和“养育父亲”两种,而传统唯一的母亲角色则可能被分解为“遗传母亲”、“孕育母亲”和“养育母亲”三种,如果这些信息为婴儿及其各种角色的直系尊亲所知晓,则会给婴儿所在家庭的稳定性带来极大挑战,并且带来伦理上的极大混乱。但是,现行法律对试管婴儿信息保护并不完善,对侵害试管婴儿保密信息的行为的惩治,各规范性文件之间并不协调。信息的保护不力,势必会给这一群体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本文意在立足于刑法角度,谈谈父辈角色分离情况下试管婴儿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

卫生部文件的弱制裁性

关于试管婴儿的规范性文件中,最高效力的是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卫生部于2001年始,先后下发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上述文件详尽地规定了试管婴儿信息的保密方式和范围。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但该管理办法对信息不当披露的危害性认识略显不够,从前六条明确列举的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内容来看,要么是妨碍了卫生部门职权的行使,要么是违反了国家政策,而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却未明示,说明这一管理办法并未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民生保护乏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要求该人员必须尊重患者隐私权。这一规范没有包含违反后的行政处罚措施,没有强制力要求,因此,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是部门规章,只是一种技术指南,其规定为宣示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其要求也比较笼统,根本起不到隐私保护的作用。《人类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业务管理部分以及保密原则部分专门规定了试管婴儿的信息保护,甚至对保密原则进行专门论述,可谓备矣,但由于这些标准和规范只是卫生部制定的一种技术指南,只是从正面肯定这些信息的秘密价值,对于违反的行为,连明确的行政制裁措施都不具备,遑论刑法制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中的互盲原则和保密原则竭力维持试管婴儿家庭与传统生育方式家庭的相似性,试图通过屏蔽并隔离试管婴儿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来保持试管婴儿家庭的传统外观,这些原则由于其只有行为模式,缺乏法律后果,并非法律规则,从而成为一种提示性条款,在没有外力干扰的情况下互盲和保密不难实现,而在强大的利益驱动和外力干扰的情况下,这些原则将必然被冲击得支离破碎。

综上分析,关于试管婴儿的现有文件,法律效力位阶低。关于处罚措施,唯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在第二十二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违反所列举的七项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试管婴儿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属于所列举的六项具体行为,因而,侵犯信息的行为是否需要行政处罚,需要借助于兜底条款进行解释,这样,处罚与否就具有了不确定性,试管婴儿信息的保护自然也处于未置可否的境地。后面三个文件实属技术指南,只是明确将试管婴儿相关信息保密,根本就没有制裁措施。因此,卫生部文件对试管婴儿信息的保护是极不充分的,与该信息的重要性也是不匹配的。

试管婴儿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

是否存在危害性。试管婴儿信息之所以要求保密,乃至相关人员之间互盲,就是为了使试管婴儿家庭保持传统外观,不至于因为出现这些信息而受到影响。信息的披露意味着家庭的崩溃,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如果因为这种信息的披露而崩溃,势必意味着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由此可见,非法披露试管婴儿信息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试管婴儿及相关亲属的隐私权,并且直接对家庭本身造成不可回转的伤害。

是否已穷尽了其他社会管理手段。由于试管婴儿信息对于特定人价值非凡,如果有利益诱惑,将这些信息卖出或非法提供,仅仅用职业道德来约束,显然是过于单薄。如果试管婴儿在成年后主动采到非法措施获取到这些信息,虽其本人并非受害人,但其养育父母则可能因为既定亲属关系破裂而成为被害人;如是其遗传父亲或生育母亲非法获取这些信息,则试管婴儿及其养育父母则均为受害人。这种损害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隐私权,得到民法的救济是没有问题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赋予了省级以下医疗行政部门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种处罚虽并不直接针对信息的泄露,但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适用。应该说,在制裁信息不当披露上,民事、行政手段并未缺位,关键是如果这种泄露上升到严重的程度,则恐怕不是上述手段惩治能够满足的,此时,刑法作为最后手段介入,是应有之义。

危害性是否达到刑法关注的程度。并非所有具有危害性的行为都需要动用刑事制裁,刑法的随意启动会使人们处于待罪状态,人人自危,如果不分行为的危害性大小,事无巨细,刑法都要过问,则会导致刑法体系的不堪重负而崩溃。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一种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规制视野,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决定其具有刑事违法性时就要求在刑事立法阶段,立法者要尽量根据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体认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过立法程序类型化为犯罪,使之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特征,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①如何界定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殊非易事。比较有效的办法,还是从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出发,与刑法现在类似罪名中的行为进行对比,“举重以明轻”,如果类似其他危害性比试管婴儿信息不当披露轻的行为尚能入刑,则试管婴儿信息不当披露的行为自然也应入刑。

关涉信息的犯罪,主要有间谍罪,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侮辱、诽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其中,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其社会危害性自不待言,试管婴儿信息属于公民个人的范畴,两者的危害性缺乏可比性。因此,具有比对意义的是侮辱、诽谤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首先,诽谤罪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种事实是公民个人不良信息的夸大或虚假陈述,其危害性在于会降低一定范围内被诽谤人的社会评价。刑法将本罪规定为亲告罪,也说明了其弱危害性。而对试管婴儿及其养育父母造成极大精神伤害乃至家庭瞬间分崩离析的真实信息披露,其危害性是否超过了对个人的诽谤?

其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掌握的无非是公民个人资产及负债、消费信用等情况,这些信息的不当披露,无非是财产隐私的破坏和金融信誉评价的降低;电信部门掌握的无非是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和电信资费等情况,对其不当披露,可能破坏本人的生活安宁;交通部门掌握的公民信息是机动车的拥有情况、交通违规记录等,这些信息的不当披露也是对本人个人财产隐私的破坏以及一定程度上个人评价上的降低;教育部门掌握的无非是学生档案以及各种升学考试的分数情况,其不当披露会公开学生的某些隐私、或者通过出售考生考试信息使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获利,但对学生本人则无明显影响。站在社会一般人的立场上,用常识、常理、常情来看,对家庭造成爆炸性破坏的侵犯试管婴儿信息的行为的危害性都要比这些机构掌握的信息受侵犯严重的多。

再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其犯罪同类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直接客体则是既包括公共场合秩序的破坏,如公共场合的各种不雅偷拍行为,也包括在私密场所对公民隐私的破坏。相比之下,在私密场所对公民隐私的危害性更大,那么试管婴儿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哪种隐私更具有刑法保护价值?难以进行定量分析,刑法面前,各种隐私都应受到同等保护,试管婴儿信息自然包括在内。

最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构成本罪。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包含个人信息,而且多数未必是个人隐私,但只要上述行为后果严重,即可构成犯罪,显然,一般情况下,试管婴儿的信息的危害性强度要大于这些数据所包含的信息。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从社会一般人观念出发,侵犯试管婴儿信息的行为的危害性并不比上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低,甚至还超过了不当披露教育信息等行为的强度,完全具备了刑罚需要的社会危害性。

卫生部文件与现行刑法并不兼容

对于侵犯试管婴儿信息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应依据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集中体现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两项罪名,其中包括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与侵犯婴儿信息毫无关系,可能适用于侵犯试管婴儿信息的只可能是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还专事规定了单位犯罪,即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两条犯罪针对的都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对信息的关注还未微观到对试管婴儿的直接过问,因此,试管婴儿的刑法保护,与卫生部的文件缺乏吻合性。

试管婴儿信息的泄露者未必都是适格的犯罪主体。依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是保密主体。这一主体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吻合的。但是试管婴儿信息的保密主体更多,不限于这一单位和个人,互盲原则要求使用供精一方与受方夫妇应互负保密义务、供方与实施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互负保密义务、供方与后代互负保密义务。即捐精人―实施技术的医疗机构―受精夫妇―婴儿之间互盲,供精者、受方夫妇、医务人员、后代均系保密主体,违背各自保密义务的主体均应负相应责任。但是,由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试管婴儿信息的犯罪主体也只可能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不包括即供精者、受方夫妇及后代。

“违反国家规定”要件的缺失。要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罪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行政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而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库伦理原则》属于行政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不能作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义务来源。对于这两个规定的违反,不等于对国家规定的违反,如果要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罪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来惩罚披露试管婴儿信息的行为,“国家规定”的要件是残缺的。

刑法介入的路径选择

卫生部文件的升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是否可以考虑进行刑事立法,用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方式来使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容纳侵犯试管婴儿信息的行为?这种方式是不经济的,立法的启动非瞬息可就,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和繁复的程序,而且刑事立法上的动作主要立足于解决社会现实中出现的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对试管婴儿信息的侵犯,现在还未成为引人瞩目的社会问题,因此启动立法实无必要。况且,在刑法修正案(八)刚刚问世的当下,刑法在近年内再行修改也不现实。然而,试管婴儿信息的泄露却是现实的危害,在现有卫生部文件不变的情况下,刑法欲实现对试管婴儿信息泄露行为的惩罚,需要另辟蹊径,绕开这些文件去寻找“国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了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因为《侵权责任法》属于国家法律,第二条显系国家规定。试管婴儿信息由于包含了婴儿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并且这种信息不应该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因此,试管婴儿信息属于隐私,隐私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这样,在《侵权责任法》中就找到了试管婴儿信息的上位概念,《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当然属于国家规定,上位概念既为现行刑法所保护,囊括其中的试管婴儿信息如果被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如果后果严重,理应受到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惩治。这样虽然能够解决定罪问题,但是却未能让刑法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直接对接,不免有隔靴搔痒之憾。

【作者分别为新华通讯社《内参选编》编辑、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处长】

【注释】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篇2

【论文摘要】辽宁省卫生厅与省人大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宣传《母婴保健法》和《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进行执法检查,保证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母婴保健法》和《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辽宁省母婴保健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妇女儿童的健康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到1996年,我省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由1990年64.84/10万、29.77‰、12.00‰分别下降到43.12/10万、19.34‰、7.94‰。卫生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的几点具体做法如下。

1广泛深入地宣传一法一条例,普及推广母婴保健科学知识,为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1逐步加大社会宣传的力度。两年来,全省为宣传教育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内容全、层次深,使全社会都知道一法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健康幸福的关心,是利国利己,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从而自觉地更新观念,移风易俗,知法守法。据统计,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由各级人大、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新闻会、宣传动员会、座谈会27次,发表电视讲话和电台专题采访报道41次,组织大型宣传活动39次,发放宣传材料360万份。根据1995年底的调查统计,对一法一条例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的知晓率分别是:各级领导90.0%,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90.0%,婚姻当事人72.0%,孕妇及婴幼儿母亲89.0%,为一法一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1.2动员部门和专家力量投入宣传。我省从1995年1月1日起,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科委、广播电视厅、卫生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各部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发达和民族强盛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和开展科普宣传工作。结合宣传《母婴保健法》,将宣传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领导。通过政策引导、科学管理和增加投入等多项措施,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纳入本地区科学普及工作的总体规划。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和频次,创造了有利于母婴保健科普工作的全方位的舆论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了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宣传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提供母婴保健知识及有关科普知识的稿件及宣传资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渠道和服务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咨询、义诊等活动,同时积极推广并开展与优生优育有关的母婴保健新技术服务。

1.3举办各级法律知识和推广适宜技术培训班,将宣传贯彻《母婴保健法》工作引向深入。从1995年5月起,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办)、政府法制办(局)、卫生局先后联合举办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近万名有关领导、行政执法人员、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了2次以上的培训。省卫生厅举办了7次高层次的各类适宜技术培训学习班,推广国际国内先进实用、符合我省省情的新生儿窒息复苏、优生3项血清学检查、孕妇服用叶酸防止神经管畸型、围产保健新方法等技术,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学科带头人的学识水平及能力,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优质服务。

2从我省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

为把《母婴保健法》中的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把我省近几年来开展母婴保健工作所取得的经验用法规条文确定下来,力求保持某些政策和行政管理措施的连续性,保证《母婴保健法》在我省顺利实施,在《母婴保健法》颁布不久,省卫生厅即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母婴保健地方性法规的建议。这项建议得到批准后,卫生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于1995年1月成立了由分管副厅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有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业务处室领导同志参加的起草小组。为了使草案初稿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小组成员在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深入到我省城区、乡村调查研究,多次召开有不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由于我们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注意并较好地解决了草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等几个问题,同时得到省直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得到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等有关部门的认同。在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依法审核修改的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一次通过。1995年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也一次审议通过,使我省步入全国母婴保健地方立法工作的前列。

《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政府于1995年11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在我省境内全面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又相继制定下发了《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婚前医学检查单位验收标准》、《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基本条件》等9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6年初,省卫生厅分别与省公安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物价局下发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出生医学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法律法规文书的发放使用、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等实际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婚检疑难病例转诊程序和转诊接受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根据《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省卫生厅印发了《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实行助产技术服务许可和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截止1997年8月底,全省依法审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单位409个,聘任母婴保健监督员920名。经全省统一考试,2439名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取得了技术考核合格证书,10000名家庭接生员接受了孕产期保健和接生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卫生行政部门对合格者颁发了国家统一制发的合格证书。助产技术人员技术操作考核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全省还清理取缔了城市助产接生站和个体接生诊所,处罚了农村无证接生人员。至此,除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的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办法尚待制定外,实施《母婴保健法》相关的配套文件均已制定出台。我省现已形成了层次分明、结构严谨、上下衔接、相互协调、有机结合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使妇幼卫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经费的投入,仅为宣传和培训工作就投入了120万元,并为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增加了经费,使绝大多数县级机构人员经费年人均达到3000元以上。到1996年,全省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总面积达到12.7万平方米,专业设备总值增加到2668万元,分别比《母婴保健法》颁布前增加了18.9%和25.4%,全省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已由1993年的3.2%上升为4.0%。

4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4.1切实加强物资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1996年省卫生厅采取配套投资等方法为朝阳县等10个贫困县购置了妇幼保健用车,方便了偏僻地区群众婚检,解决了在这些地区开展孕产期和婴幼儿保健服务难的问题。许多地区也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使偏远贫困地区的群众接受到法律法规要求的一系列保健服务。葫芦岛市连山区妇幼保健院制定了农村婚检实施方案,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结合婚姻登记定时定点的特点,巡回下乡进行婚检,受到当事人的称赞。大连、阜新等地实行了检查、登记、发放生育指标及婚姻、优生优育、避孕知识教育一条龙服务。在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同时,宣传贯彻《婚姻法》和《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既提高了广大群众依法结婚、依法生育的觉悟,维护了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性,又减轻了群众不必要的负担,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4.2为各级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加大工作力度,适时解决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1996年和1997年,省政府和各市政府签订了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目标责任书,我厅建议将城乡婚检率等执法的难点和重点指标列入目标责任书中,得到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到1996年底,全省的婚检覆盖率以乡为单位达到100.0%,婚检率城市达到96.0%,农村达到72.0%。1997年,在筹备我省卫生工作会议时,省政府领导特别指示要将认真实施《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写入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中,依法保护母婴健康。

4.3强化行政执法,提高各项服务质量。

4.3.1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省卫生厅要求各县、区卫生局必须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执法工作,加大违法案例处罚力度,树立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权威。大连市率先由市编委下文成立了专门执法机构——母婴保健监督办公室,使行政执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为进一步提高各级监督员的素质,全省举办了执法处罚案例培训班和学习行政处罚法讲座,将是否有正确实施母婴保健行政处罚案例纳入全省妇幼卫生处(科)评比方案中,积极促进两个转变,即由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由单纯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向全行业管理转变。

4.3.2加强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服务行为。1997年,我们从创建和评比文明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入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肩负着依法服务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任,是妇幼保健工作面向群体、面向社会的重点窗口单位,行风的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和卫生部门的形象。从今年初开始,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婚前医学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了具体的评比方案,要求婚检单位讲职业道德,树文明行风工作常抓不懈。要从群众最关心的具体事情做起,改革措施要求扎实到位,让广大服务对象参与监督,使评比活动富有成效,并通过评比文明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活动,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强妇幼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逐步形成较完整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妇幼卫生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4.3.3建立行政执法和婚姻保健服务公示制度。建立这个制度是把卫生行政职责及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姻保健服务的依据、内容、价格、工作标准、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告,让群众知道,加大执法和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以此来严格规范自身的执法和服务行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我们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法制意识,做到严格执法,严格依法服务。

5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执法工作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部门进一步重视做好协调财政、物价、民政、计生、公安、教委等部门的工作,注意处理好执法主体和配合执法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密切配合,从1996年3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统一规范使用了新的出生医学证明,使这项与国际接轨的改革工作很快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并保证了正常运行。丹东市卫生局在市教委的积极支持下,制定了丹东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规定。为强化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的管理,省教委配合卫生厅联合编印了《辽宁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各级教委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对全省5621名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了培训。各级托幼园所认真执行《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严把工作人员上岗体检和招收儿童入托入园健康体检关,认真查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和儿童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建立健全了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据统计,全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90.0%,儿童入托入园健康检查率达94.3%,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率达到94.1%。

6严格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加强立法工作固然重要。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更为重要,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严格有力的执法监督是法律实施的保障。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就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准备实施与贯彻执行情况在1995、1996两个年度已经分别进行了视察和检查。特别是两次大检查都由省人大徐廷生副主任和有关常委带队,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母婴保健事业的热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极大地促进了我省一法一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妇幼卫生各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各级政府承诺的妇幼保健各项指标的如期实现。在省人大、省政府的带动下,各市人大、政府也普遍就一法一条例在本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几次视察和执法检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1996年9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和《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对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7建议

当前面临世纪之交,我省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卫生服务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将有更多更高的要求,妇幼卫生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质的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保护重点人群健康,认真实施《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做好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实现《九十年代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的目标。这一切要求我省母婴保健事业要有一个大的发展,而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7.1要更加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和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力度,持之以恒,注重实效。不仅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这项工作,而且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和载体,创造出群众喜闻乐见的多元化宣传形式,宣传精神文明,倡导新风正气,使它既有群众性又不流于形式,既能持续开展又不成为负担。

7.2进一步深刻领会、全面理解、正确把握一法一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贯彻实施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一法一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确立了母婴保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它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来源于它对全局的普遍的指导意义,即从保护占人口2/3重点人群的健康、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这一利国利民的大局出发,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远大计;不是部门意志,而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因此,卫生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从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从单纯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向全行业管理转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今后执法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母婴保健法》、《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和《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直接涉及妇女儿童健康的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内容,依法实行归口管理,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不允许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

7.3抓好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和公示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执法责任制包括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建章建制、落实岗位执法责任、严格考核、加强监督等内容。通过执法责任制的施行,实行执法权限法制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检查经常化,监督机制完善化,促进执法责任到位,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状况。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则是执法责任制的发展和升华。它把执法的各个环节向全社会公开宣示,作出郑重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体现依法行政的职能,以促进“两个转变”尽快完成。同时,抓好依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保证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建设的统一和行政命令的畅通。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完善仅仅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今后工作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将各项规章制度一一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使依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建设精神文明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为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4切实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确保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我国在落实人口政策中总结的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就是“党政两个一把手负总责不变”。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要实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也必须充分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九五”期间,妇幼卫生保健工作肩负着繁重的任务,因此必须有基本投入做保障。首先是增加领导者精力上的投入,加强调查研究、关心过问、解决实际问题;其次是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在现行体制下调整充实相应人员保证执法监督的需要;再次是增加经费投入,设立降低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的专项经费和《母婴保健法》执法经费,真正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全额拨款政策。各级卫生部门也要调整卫生经费内部投入结构,确保对妇幼保健经费的投入,使我省执法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工作再上新台阶。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篇3

由于生育高峰的持续以及二胎政策放开,产妇对专业催乳的需求量走高,甚至不少男性也加入了这一阵营。不过,中国保健协会母婴家庭保健服务专业委员会培训部主任梁云指出,目前催乳师还未纳入国家职业目录中,没有相关的职业标准,催乳师培训也存在乱象,整个催乳师行业亟待规范。

“催乳师回报更高”

2年前,小陈从重庆一所二本院校会计专业毕业后回到上海,做过企业财务、当过销售,目前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属于非在编人员,月收入约5000元。他坦言:“现在的工作虽然看起来稳定轻松,但我并不喜欢,希望能找一份更充实、回报更高的工作。”

前不久,他在网上看到了催乳师培训招生,顿时心动。他说:“现在生孩子的人那么多,乳腺疾病发病率又那么高,对专业催乳师的需求量肯定会越来越大,做得好的催乳师一个月收入两三万元没问题。何况母婴行业市场前景广阔,我想从催乳入手投身这个行业。”

小陈参加的催乳师培训包括构造;开奶、催乳、通乳的手法;科学喂养与母婴护理的知识技巧;产妇心理疏导、防止产后抑郁症的沟通技巧等。

产妇及其家人能接受男性催乳师吗?今后会不会长期坐“冷板凳”?……这些顾虑小陈都想过,不过,他还是交了5000多元学费,决定“先学起来再说”。小陈坦言:“现在社会观念越来越开放,我相信只要科学客观地说清理由,对方应该可以接受的。如果客户实在接受不了,我或许放弃‘亲自上阵’,但仍然会投身母婴护理行业。”

对于未来,小陈暂时还没有很明晰的打算,“还没想好是不是要马上辞职,因为一开始估计很难打开局面。我可能会做做亲朋好友的思想工作,请他们帮忙介绍,或者通过中介机构来接单子,等积累经验后自然客户会越来越多。”

产妇更加看重专业资质

小陈参加的催乳师培训班总共24人,其中月嫂占了近半。

老家四川的何敏是资深月嫂,她说:“其实,简单的催乳手法月嫂都会,但如果有张催乳师培训合格证书,工资能明显高一级。”在场的不少月嫂透露,几年前碰到产妇奶胀,都会让月嫂帮忙催乳,可现在,产妇对专业资质要求越来越高,担心月嫂催乳手法不专业会引发乳腺疾病,宁可另外花钱请专业催乳师上门,“催乳师上门一次就收三五百元,我们忙活一天才两三百元,所以决定多考张证书,至少能从普通月嫂上升到金牌月嫂的级别”。

班级里另一部分学员则是母婴行业从业人员。刘芳从事催乳多年,经验丰富、手法老到,但从没考过证书:“这次报名参加高级催乳师培训,一方面是充实自己的专业技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张证书让自己底气更足,证明自己的实力。”

[市场扫描]

约四成产妇需催乳师上门服务,市场需求逐年升高

催乳师行情如何?

“到我们这里找月嫂的产妇,至少有八成遇到过奶胀或奶少等需要专业催乳、通乳服务的情况,其中约四成提出需要专业资质的催乳师上门服务。”一家月嫂家政服务机构的负责人贺明说,在她看来,生育高峰持续、母乳喂养观念深入人心,这些都是催乳师市场需求增大的原因,“现在的产妇大多都是‘80后’,甚至‘85后’,文化素质较高、健康意识强、消费能力强,特别重视母乳喂养。此外,这些产妇通常营养摄入充分甚至过剩,也会导致奶胀概率升高,她们对疼痛的耐受力较低,需要专业催乳师上门服务,所以市场需求逐年升高。”

此外,随着“单独二孩”政策放开,二孩家庭增加,也加大了对催乳师的需求。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大部分产妇主要向一些专业母婴护理机构或家政公司寻求催乳师服务,费用单次从300元至1000元不等。部分机构推出的哺乳期护理全程套餐价格根据催乳师等级不同,从8800元到19800元不等。秋歌家政负责人称,以往产妇大多选择单次服务,但近两年购买套餐的产妇明显增多。

57岁的陆阿姨是一家小型家政公司的负责人,这次就专程来报读催乳师培训。她坦言,报读催乳师一方面是为了学习更多母婴护理的专业知识,在面试和推荐月嫂时更精准,同时也为了多掌握一门技能,必要时自己上门服务,提高收入。“月嫂都会一点开奶按摩的技巧,但遇到乳腺管堵塞、乳汁淤积等棘手问题,往往没有科学的处理方法,不少月嫂凭的还是老家风俗或是道听途说的偏方,但确实需要接受专业科学的培训”。

[业界说法]

催乳师未纳入国家职业目录,行业亟待规范

据国家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约有12万人从事催乳师服务,而其中接受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规培训、持证上岗的催乳师只有1.2万多人。

“不正确的催乳方式,会引发乳腺炎、乳腺管闭塞等严重后果。”虹口区妇幼保健院院长魏华表示,目前通行的催乳方式主要包括手法按摩、机器按摩以及食疗,经过专业培训的催乳按摩手法确实对产妇开奶、催乳有显著效果。

魏华表示,专业催乳师必须知道生理结构、乳腺走向等基本常识,在按摩时要讲究时间、手法,还要配合饮食、躺卧方式的指导。这与一些月嫂或产妇家属根据民间习俗进行催乳的方式有很大不同,比如有些家属或月嫂会在产妇刚生完孩子时就炖鸡汤或大补的汤水下奶,但这往往会造成急性乳腺炎,要等乳腺管通了以后才能进补,而有资质的专业催乳师就会提供科学的催乳指导。

据了解,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目录中并没有催乳师这一职业,但国家人社部设有专门的培训课程,只要按规定完成课程培训,考试合格,就可取得人社部颁发的培训证书,表明劳动者具有催乳师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1篇4

【关键词】艾滋病;母婴阻断;护理干预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247-02

艾滋病母婴传播是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在怀孕、分娩或哺乳等过程中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胎儿或婴儿,导致胎儿或婴儿感染的过程[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即切断艾滋病经母婴传播的主要途径:宫内感染、产道分娩和母乳喂养[2];通过实施抗病毒治疗+产科干预+人工喂养[3]综合干预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儿童通过母婴途径传播的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2011年灵山县妇幼保健院对全县74例HIV感染孕妇实施母婴阻断:19例终止妊娠,55例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通过采取综合干预措施,其子女18个月HIV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现报道如下。

年龄和文化程度对母婴阻断效果差异无显著性,妊娠孕周与母婴阻断干预效果关系密切,检测HIV抗体的孕周越早,母婴阻断干预效果越显著,除自愿终止妊娠外,针对HIV母婴传播的3条途径,实施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推荐采用的母婴传播阻断金标准:抗病毒治疗+产科干预+人工喂养[3]。

2干预方法

2.1提供咨询服务。

为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提供多种形式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艾滋病对母婴危害的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进行HIV抗体检测。对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其本人和家人对艾滋病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认识,使充分了解艾滋病病毒感染对本人及所生胎婴儿可通过母婴传播的危害,使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对于要求终止妊娠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应尽早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以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人工流产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

2.2强化孕产期保健服务。

为要求继续妊娠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提供常规孕期保健、监测和随访,建议并鼓励孕妇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并为感染孕妇提供特殊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给予优孕、优育、孕期保健及孕期哺乳准备、孕产期抗病毒药物应用、产后婴儿喂养等问题的咨询和保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干预措施。感染孕产妇容易出现营养不良,应加强营养监测和指导。了解孕产史、有无并发症和合并症、既往分娩方式等,了解其他疾病史和药物(尤其抗病毒药物)应用情况。密切观察可能出现的症状和体征,预防和积极治疗孕期并发症、生殖道感染和性传播疾病。

2.3应用艾滋病抗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2.4提供住院分娩,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2.5提供喂养指导与支持。

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倡实施人工喂养,尽量避免母乳喂养,绝对不要混合喂养。为感染HIV的产妇提供咨询、选择和实施婴儿喂养计划、预防母乳传播HIV的干预措施和计划生育服务。向HIV产妇所生婴儿提供国家免费的婴儿配方奶粉,直到婴儿一周岁。

2.6为感染妇女、儿童及家庭提供关爱支持与转介服务。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进行喂养指导、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婴儿于12个月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待复检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感染HIV妇女普遍存在维生素A缺乏和贫血,建议妇女在孕期进食富有营养的饮食,补充铁、叶酸、锌和其他微量元素,分娩后补充高剂量的维生素A。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3结果

通过落实母婴阻断综合干预措施,74例HIV感染孕产妇除19例自愿终止妊娠外,55例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子女于12月龄进行HIV抗体检测,阴性50例,“不确定”1例,待复检4例,后于18月龄再次检测,HIV抗体均为阴性,进行护理干预使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成功率为100%。

4讨论

4.1把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关口前移是做好降低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率、遏制艾滋病疫情蔓延、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关键。由于人们对艾滋病认知的缺乏,以及社会的歧视,阻碍了人们自愿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导致HIV感染者难以发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将以前等待求询者上门自愿咨询检测转变为由医护人员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检测,尽早发现HIV感染者才能尽早采取母婴阻断措施。

4.2为HIV感染者保密、使其信任护士是顺利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的保证。HIV感染者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病情,所以将HIV感染孕产妇建立个案、落实专人进行单线联系、随访管理,有利于保密,取得患者的信任,从而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

4.3由专人落实规范化的母婴阻断综合干预措施并能长期坚持,是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护理干预的重点。HIV感染孕产妇从早期检测发现感染,至其婴儿满12个月,母儿个案管理周期长达近2年,所以护士克服困难、坚持进行定期个案随访管理是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最后收效的重点,护士是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

艾滋病母婴阻断是否有效决定于诸多因素的综合效果。成功的母婴阻断,可以大幅度降低艾滋病的发病率,对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全人类的健康指数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燕,王兴田,郭光萍,等.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研究[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8:前言1.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1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靓小鸭”为你整理了这篇卫生健康委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举措汇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按照要求,现将区卫生健康委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举措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成绩

(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1.积极开展人员摸排及核酸检测。合计摸排9189人,其中中高风险地区来屯1385人,全部纳入社区14天健康监测管理,返乡人员1943人,核酸检测2931人次。严防疫情输入风险,启用柏斯酒店作为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对入境及其他重点人员共计170人开展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开展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31033份,其中人26933份,物品及环境4100份。

2.坚决守住院感防控底线。一是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各级医疗机构都严格落实戴口罩、扫码+测温,进入医疗场所人员都必须全部佩戴口罩,扫码、测温后方可进入。二是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不接诊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发现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发热或其他可疑症状病人后,均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三是严格落实一患一陪,新入院患者和陪护人员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陪护期间,陪护人员佩戴口罩,测体温,禁止患者和陪护人员随意在病区内及其他公共区域走动及串门、聚集等。四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切实加强院感管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并做好相关登记。

(二)全面做好新冠疫苗接种各项工作。

累计接种第一剂次186910针,第二剂次128344针,第三剂次8688针。

1.开展人员培训。组织医护人员开展培训4期,完成培训900余人次,新增接种资质人员340人。对9个镇街的工作人员开展轮训,累计培训500余人。

2.合理设置接种点,规范接种流程。按照接种点的设置规范,屯溪区目前设置新冠疫苗接种点12个,各项配套设备已完成招标采购并安装使用。相关制度均已上墙,有条件的接种点完善了叫号和监控系统。

3.积极动员宣传。各镇街和各职能、行业主管部门深化疫苗接种宣传,营造浓厚的疫苗接种氛围,及时回复、解答群众对新冠疫苗接种的咨询,印制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7万份。特别是开展59岁以上老年人疫苗接种以来,各镇街道开展地毯式的宣传动员,逐片、逐幢、逐户上门动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1.开展诊疗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太和县医疗机构骗保问题为切入点结合屯溪区卫健委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辖区143家医疗机构已于3月全部完成自查并在系统上提交自查报告,5月区卫健委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对区属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开展抽查复核,针对发现的问题,督查人员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2.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三年行动计划。目前已完成2022年度任务,先后同9名考生签订了委托培养协议。

(四)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一是认真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的现场审核。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指导,现场审核公共场所143家,生活饮用水1家。二是按照省、市卫健委的要求,对辖区内药店、超市、母婴用品店等场所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检查。累计检查123家,其中药店105家、超市10家、母婴用品店8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份。三是围绕传染病防控、学生近视防控、教学生活环境卫生、常见病、地方病与多发病管理、饮用水卫生管理等方面,对辖区内60家小学及托幼机构开展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份。四是针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和规范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等开展医疗结构专项检查,累计检查各类医疗卫生机构414家次,下达监督意见书36份,发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53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条。

(五)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偿服务包和19个自选有偿签约服务包,组建49个家庭医生团队,有偿签约12694人,其中高血压重点人群有偿签约5284人,糖尿病重点人群签约2496人。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继续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12大类46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30059份;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143941份;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档1090人,建证建卡率均达到100%;一类疫苗累计接种27331剂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规范管理13289人;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17461人;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5143人;0-6岁儿童保健管理14057人次;孕产妇保健管理8642人次。

(五)扎实推进家庭发展和妇幼健康工作。

1.人口监测工作常抓不懈。全员人口数据库常住人口覆盖率和主要数据准确率达到99%以上。截止6月底,我区出生人口578人,人口出生率2.59‰,主要数据均达到省市考核要求。

2.托育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加强托育机构的备案和监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目前我区托育服务机构6家,完成备案1家;各大公共场所共建成12个标准化母婴室,基本能满足婴幼儿照护需求。

3.利益导向工作有序开展。通过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审核、区级复核,三榜公示,资格确认等程序,全部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全面实施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即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便利就医服务。2022年度,我区奖扶对象5913人,特扶对象635人,共发放资金742.848万元,于6月份全部打卡发放到位。

4.老年健康工作再上台阶。拟订方案,指导基层社区开展省级(部级)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的创建工作。完成省卫健委部署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3月下旬接受第四批安徽省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省级专家评估组验收工作,获得省级评估验收组一致好评。确定黎阳镇凤霞村作为部级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单位予以上报,5月24日现场检查验收中获得省评估组的一致好评。

(六)抓好重大疾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1.艾滋病防控情况。目前辖区内艾滋病病人/感染者96人,在管理95人。完成CD4检测79人次,病毒载量检测78人次,VCT自愿咨询检测203人次,高危干预568人次。

2.晚血防控情况。完成返乡民工血吸虫病筛查血检142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完成79名晚血病人体检筛查和救治申请,已完成救治任务37人,救治经费使用18.5万元。

3.结核病防控情况。共确诊结核病患者38人,其中涂阳11人,涂阳培养率100%,病人追踪到位率100%;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为97.83%;1-6月处置学校结核病疫情7起,共筛查612人。

(七)高质量开展卫生健康民生工程。

2022年度我委承担4大项6小项民生工程任务,较去年增加2项,主要有:幼儿托育、妇幼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出生缺陷防治;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城乡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涉及面广,要求高,任务重。1-6月,完成托育机构托位数100个,完成目标任务83.33%;完成免费婚前健康检查967人,完成目标任务79%。儿童免疫规划接种30820剂次,完成目标任务51.15%,投入资金27.11万元,完成资金使用61.39%;收集职业健康核心指标127条,完成目标任务115%;完成产前筛查723人,筛查率达到94%,占建册孕妇筛查比例92.3%;达到标准化建设的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数15个,乡村医生岗位培训17人,落实村医进修1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修3人,均已完成目标任务;完成3057人35-64岁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完成目标任务102%;完成934人乳腺癌检查,完成目标任务93%,投入资金22.35万元,完成资金使用98.89%。

二、存在问题

(一)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匮乏。

医改后在岗人员锐减,各单位空编空岗较多,基层医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全科医生、医技人员匮乏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出现设岗招聘无人应聘的尴尬局面。村医平均年龄已达61岁,其中65岁以上的16人。因人员缺乏、32个一体化村卫生室已出现8个村“有室无人”。

(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化。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后,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公卫项目的落实,基本医疗被弱化;屯溪地域狭小、优势医疗资源集中在市级医院,分级诊疗难以落实。

(三)托育服务有待进一步规范。

托育服务缺乏具体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专业人才稀缺,师资力量参差不齐,人员流动频繁,机构稳定性较差。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工作。

筑牢外防输入防线。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把外防输入作为重中之重,紧盯关键环节、重要关口,扎实做好重点人群的摸排管控以及冷链食品等排查处置工作;强化公众健康教育和风险提示。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体平台,向公众健康提示,进一步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对近期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广泛宣传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组织社区等基层单位落实健康管理。强化宣传,深入推进疫苗接种。广泛宣传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群众心中疑虑,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疫苗全链条全过程安全规范管理,严格规范接种流程,建立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机制,实现“愿种尽种”、“应种尽种”。

(二)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紧紧围绕“强基层、补短板、抓特色、求突破”的工作思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做好中央财政基层人才培养项目;继续完善药品带量采购和短缺药品供应机制,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全力保障药品供应;通过与黄山市人民医院签署紧密型医联体,依托市医院人才和设备的技术优势,充实我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力量。多措并举稳定村医队伍,优化村医结构,保障村医待遇。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谋划卫生健康系统人才引进激励方案,加大人才培训培养力度。推深做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区管镇用”编制周转池和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计划,配齐配强基层医疗机构人才队伍。

(三)继续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为抓手,提高工作质量,加强重点人群管理,提高全区慢性病管理率,使更多的人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政策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带来的实惠,提高居民对签约服务的认同感,通过优质服务吸引群众主动签约,为辖区居民提供全程化、连续性的疾病健康管理服务。

(四)积极推动婴幼儿照护发展。

根据我区出台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屯政办〔2022〕10号),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督促和指导大润发、高铁北站母婴室建设。督促已登记的托育机构完善资料及时备案,保障婴幼儿服务安全规范。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篇6

摘要目的:探讨母婴专科护士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作用。方法:将我科20名护士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两个护理小组,试验组共11名,设1名母婴专科护士,并对护理小组进行培训,实行床位包干;对照组共9名护理人员,不设母婴专科护士,采用常规责任制护理。比较两个护理小组独立护理产妇的时间及产妇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结果:试验组出院产妇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高于对照组(P<0.05)。试验组护士平均独立护理产妇时间较对照组明显缩短(P<0.05)。结论:护理模式的改变,使产妇认可护士的劳动,其综合护理能力得到提高,母婴专科护士在此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母婴专科护士;核心能力;护士能力;护理门诊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4.055

专科护士是指在某一领域或者专门的护理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专长的专家型临床护士[1]。专科护士的职能归纳为临床实践、护理研究、护理教学、护理会诊、护理管理及变革[2]。2010年1月,卫生部指示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我科作为第一批试点病房,依据卫生部的指示精神,分析了我科的护理管理特点设立了母婴专科护士,在优质护理开展过程中积极参与护理模式的改变,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科为母婴同室特需病房,共有30个病房。将我科20名护士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两个护理小组,试验组分管17个病房,对照组分管13个病房。试验组护士11名,均为女性;年龄22~27岁,平均(23.80±1.45)岁;学历:本科5名,大专6名。对照组护士9名,均为女性;年龄22~26岁,平均(22.85±1.37)岁;学历:本科4名,大专5名。两组护士在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对照组采用常规责任制方法,即责任护士只负责临床护理,治疗及处理医嘱由其他人负责。试验组设母婴专科护士1名,负责对本组护理人员进行母婴专科理论知识、方法技能操作方面的培训,达到全组人员全面掌握护理知识及技能后,实施床位包干制护理。介绍如下:

1.2.1业务培训母婴专科护士教会小组护士协助产妇回室后的第一次母乳喂养,做好基础护理、病情观察、专科护理、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对术后及产后第1天的产妇及其新生儿做好病情观察、专科护理,对产妇进行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教会产妇产后操并督促其完成,2次/d,为新生儿沐浴。

1.2.2床位包干制孕妇入院到出院由一个责任护士负责(白天),包括孕产妇及新生儿的治疗护理。完成包干床位患者全程治疗、护理及一般资料的收集,病历整理、归档等。本病房的危重、疑难及特殊孕产妇由专科护士负责,乳头扁平或凹陷的孕产妇请专科护士会诊。

1.2.3加强对产妇的护理母婴专科护士带领小组护士到床旁进行交接班,重点查看新入院、分娩后、剖宫产术后及危重患者的治疗、护理、母乳喂养指导及健康教育等。做好病房孕产妇的交流沟通,了解孕产妇对护士的技术和服务的满意度。做好本病区产妇乳头扁平、凹陷的矫正,解决乳头扁平、凹陷产妇的母乳喂养问题,如:协助母亲乳头扁平、凹陷的新生儿吸吮母乳,乳房胀后指导床位护士按摩乳房、正确挤奶的方法等。

1.2.4开设专科护理门诊每周1次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上午4h全院母婴同室巡房,每次巡视产妇60人次左右,解决乳房肿胀,指导喂奶姿势,协助母乳喂养,乳头扁平、凹陷的矫正指导,饮食指导等;进行护理会诊,下午3h门诊坐诊,解决门诊挂号患者的问题,如:出院产妇的乳胀、乳少,乳头扁平、凹陷的矫正方法,及母乳喂养方面的问题等。

1.3评价指标出院产妇的满意度调查,选取2011年10月~2013年6月两组护理的住院产妇各100例进行满意度调查,发放问卷200份,回收200份,回收率100%。比较两组护士独立护理产妇的平均时间。

1.4统计学处理采用PEMS3.1统计软件,计量资料比较采用两独立样本的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两独立样本的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3讨论

3.1孕产妇及家属认可护理人员的劳动试验组设置母婴专科护士开展床位包干,使孕产妇及家属能在第一时间找到自己的责任护士。专科护士教会小组护士对乳头扁平、凹陷的产妇如何矫正,协助其哺乳,指导乳胀者按摩其乳房,指导正确的挤奶方法,督促吸吮,提高母乳喂养率等。小组护士个人被提名表扬人数及人次增加,孕产妇及家属满意度提高,护士的价值得到体现。表1显示,试验组出院产妇满意情况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

3.2医患关系更和谐通过母婴专科护士的指导,试验组的护士对服务对象的性格、要求、病情、治疗、护理能很好掌握,能及时指导治疗,使小组护士获得价值感、自豪感。

3.3护士能力得到提升试验组的护士经过母婴专科护士的带教,能独立护理产妇,能提前胜任责任护士的角色。表2显示,对照组独立护理产妇的平均时间明显多于试验组(P<0.05)。

3.4改变小组护士的“重专业、轻基础,重技术、轻服务”的观念母婴专科护士以身作则,以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重视基础护理,积极推动优质护理服务的开展。带动小组护士参与病区管理,增强了责任心。专科护士加强护士服务能力及沟通能力的培养,自己与服务对象沟通时带着小组护士,提高其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本领;专科护士门诊的开设,满足了孕产妇的个性化要求,使孕产妇得到高质量、专业化、优质化的护理服务,身心各方面的需求得到最大的满足,使护士看到未来发展方向,提升了进取心。

4小结

专科护士本身必须具有较高的专科知识水平及技能,才能对专科病人及家庭成员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健康问题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制定管理专科疾病和增进健康的护理计划,提供高水平的专科护理[3]。有研究显示,专科护士的设立能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并在提供高素质和成本效益护理服务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4]。专科护士核心能力的运用,使专科护士在临床一线起咨询、指导作用,其权威地位得到认可[5]。专科护士提供的专业化护理服务,弥补了常规医护工作的不足。

参考文献

[1]NortonC,SiqsworthJ,HeywoodS,etal.Aninvestigationintotheactivitiesoftheclinicalnursespecialist[J].NursStand,2012,26(30):42-50.

[2]李华,黄惠根,黄蝶卿,等.专科护士组织护理查房的实践与效果[J].中华护理杂志,2010,45(7):608-610.

[3]周佩如,黄洁微.广东省糖尿病专科护士工作现状调查及分析[J].护士进修杂志,2011,26(13):1162-1164.

[4]何巧玲,刘翠青,张红.骨科专科护士对骨科患者自我护理能力的影响[J].广东医学,2010,31(15):2046-2048.

[5]曹轶.我国专科护士的培养与发展[J].护理研究,2007,21(2):385-387.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篇7

关键词:早期教育早期家庭教育社会支持调研报告

一、研究背景

在我国,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自本世纪以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2001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世界儿童状况》报告中首次以“早期儿童”为主题开展讨论。美国在新制定的教育计划中,计划每年投资100亿美元发展美国0-5岁儿童的早期教育。英联邦的一些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还把为三岁以下儿童提供的健康、教育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国内高度重视早期教育的背景下,根据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全国妇联儿童部要求,结合广东省家庭教育工作实际,广东省妇联承担了“儿童早期(0-3岁)家庭教育现状与社会支持研究”的实验课题。该研究课题主要探讨如何根据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广东省的实际,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与运作体系,促进我省早期家庭教育的发展。

二、文献探讨

为科学定位研究问题,研制切合实际的调查用表和访谈提纲,为我省儿童早期家庭教育建立可行的参照体系,课题组检索了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的相关理论、实施政策和实践经验。

(一)有关概念的界定

早期教育、早期家庭教育和社会支持是本研究的核心概念。

早期教育是指对0-3岁婴幼儿实行的保育和教育。良好的早期教育对促进婴幼儿的健康发展,获得幸福、快乐的童年,为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早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早期家庭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赵忠心,2001)。根据这一定义,早期家庭教育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广义的早期家庭教育(EarlyChildhoodFamilyEducation,简称ECFE)包括对0-3岁婴幼儿养护者的教育及养护者对婴幼儿的养育两部分,其侧重点是父母教育(ParentEducation)。狭义的早期家庭教育是指养护者对0-3岁婴幼儿的养育及影响(Parenting)。养护者主要是指婴幼儿的亲生父母,也包括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

社会支持是指“个体感受到被关爱、有自尊、有价值及归属于某一交际圈的程度”(Cobb,1976),这是有关社会支持最早的定义。社会支持包括个体主观感受和外界客观给予两个维度(House1981)。社会支持的种类包括情感支持、评价支持、信息支持和工具支持四个基本方面。

(二)0-3岁婴幼儿早期家庭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0-3岁是儿童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的儿童处于婴儿期,有其独特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例如,身体活动机能较弱,思维以感觉运动为主,语言表达能力不强,对照料人有较高的依赖性。因此,这个阶段的家庭教育,主要表现出以下规律和特点:

1.核心是父母教育

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婴幼儿期的儿童,在人格发展上是信任感和自主性发展的关键期;在行为发展方面,则主要通过观察和模仿照料者的行为进行学习。一方面,父母的言行举止为婴幼儿所耳濡目染,成为一种潜在的环境教育;另一方面,父母在这一时期与婴儿的接触的质与量,包括哺乳、喂养和看护,对儿童信任感和安全感的形成至关重要。高质量的陪伴是婴幼儿信任感与安全感的前提,进而构成儿童心理发展的基础。

父母教育,主要包括观念教育与技能培训两个方面。爱也需要学习。只有树立了正确的育儿观,家长正确的教育行为才具有自觉性和持续性。另外,只有掌握了正确的教育方法和技能,才能将理念转化为教育实践。因此,早期家庭教育必须首先了解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教养行为,并了解家长在育儿知识、技能方面的需要,以此为依据,为家长设计和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持,例如教育培训和交流等,并根据所在服务区域家长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父母教育体系,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早期家庭教育的发展。

2.重点是婴幼儿身体和感官发展

在绝大多数家长的心目中,早期教育都被等同于“潜能开发”,而“潜能开发”又意味着“智力开发”,“智力开发”可能又被狭隘地理解为识字和计算。固然,早期教育的基本目的是开发婴幼儿的潜能,但潜能是多方面的,开发也不是拔苗助长。婴幼儿的身体发育,包括脑的发育,是婴幼儿心理发展的基础。而身体和脑的发展,除了营养之外,主要取决于外界环境的刺激。感官的发展,是儿童接受外界刺激的主要渠道,是智慧之门。因此,早期家庭教育在父母教育方面,应该侧重传授婴幼儿保健知识及发展婴幼儿视、听、触等感觉器官,进行大肌肉与小肌肉训练、提高婴幼儿手眼协调等方面的技能。早期家庭教育的内容,在面向儿童方面,则主要通过活动,结合婴幼儿的生活经验进行引导。大自然和生活是婴幼儿学习最好的教科书。

3.基础是家庭关系

家庭教育是一种非正规教育。家庭生活过程是家庭教育内容的自然组成部分。早期家庭教育主要是在家庭生活过程中进行的。夫妻关系、婆媳关系、亲子关系等,直接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家庭氛围。家庭成员之间积极的言语沟通,会为婴幼儿的语言发展创造丰富的语言环境。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相互关心和支持,也会为婴幼儿营造温馨、安全的生活环境,这是婴幼儿情感教育和社会性发展的基础。婴幼儿的个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父母的个性特征和所生活的家庭心理环境。

(三)国外儿童早期家庭教育评述

1.建立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系统成为全球化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在婴幼儿早期教育方面起步较早。早在上世纪80年代,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就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早期教育机构,这些机构主要为家庭提供教育服务。美国在1981年就有了“父母作为老师(PAT)”项目、HAPPY计划及著名的HeadStart项目,通过在社区、医院或其它机构,由专业人员对孩子进行训练或对家长培训。美国“HeadStart”项目的追踪结果表明,为贫困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服务,可以减少这些孩子成年后的犯罪率和对社会救济的依赖。用量化的数字来表示,即1美元的“HeadStart”项目投入,将产生17美元的收益。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还把早期教育,尤其是为三岁以下儿童提供的健康、教育服务(integratedservices)作为社区建设(CommunityBuilding)的重要内容。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对于儿童早期的投入,可以节省他们成年以后用于补偿教育、医疗保健、康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费用,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这些社会收益为政府投资于早期教育与家庭服务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进入新世纪,积极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已成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2001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世界儿童状况》报告中首次以“早期儿童”为主题开展讨论。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提出,每个儿童都应该有一个尽可能好的人生开端;每个儿童都应该接受良好的基础教育;每个儿童都应有机会充分发掘自身潜能,成长为一名有益于社会的人。2002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儿童特别会议,将早期儿童发展放在了突出的地位。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把婴幼儿潜能开发教育作为称雄21世纪的第一竞争战略,把儿童的早期教育纳入国家发展计划中。

2.发达国家推进儿童早期教育的措施

(1)政府主导

早期教育发展迅速的国家,均由政府主导推进。例如,新西兰政府在2002年9月了一项名为“通向未来的道路”(Path-waystotheFuture)的早期教育十年(2002-2012年)战略计划政策文件,以促进新西兰早期教育的发展。该项计划新建和调整体系以支持不同的早期教育服务,从而获得高效的早期教育;支持以社区为基础的早期教育服务;给所有的教师提供培训,同时向教师展示早期教育在学校和幼儿园中的应用办法;更好地和家长与社区合作,给家长和监护人以权利,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到子女的早期教育之中;加大政府参与的力度,尤其是在高质量早期教育参与程度较低的社区。这项计划从实施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2)重在立法和投入

为了推进早期教育的发展,许多发达国家都采取了立法和加大财政投入的手段来保证。立法是从法律上强调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和各级政府发展早期教育的强制性,投入是从经济上满足各级政府和早期教育机构在发展早期教育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如美国联邦政府,以立法保证,对早期教育事业各方面发展的拨款逐渐增加,且增加幅度不断攀升,特别是奥巴马上台以后,作为新入主华盛顿的国会和政府,对教育尤其是早期教育也给予了更多关注,计划每年投资100亿美元发展美国0-5岁儿童的早期教育,并承诺在未来将不断增加投入,这也被视为奥巴马教育政策中的新亮点。从而,保障了美国儿童早期教育始终走在世界前列。

(3)全方位支持

儿童早期教育主要在家庭中实施,因此发达国家也对此提供全方位支持。例如,英国《新机遇:为了未来的机会均等》白皮书基于前期《儿童规划》相关优先发展战略,提出了“提升英国所有儿童早期生活和教育环境质量,为儿童一生发展提供最好的开端经验,不断缩小不同背景儿童之间的差距,以全方位支持儿童发展”的未来战略目标,其主要战略任务:改善儿童健康和福利;向家庭提供更有效的援助,减轻养育子女的压力;提供高质量的早期学习和儿童保育服务。白皮书还明确了在未来儿童发展战略中将延长家长产假,实施为期12个月的母亲产假和9个月的产期薪金,以及13周的父亲带薪产假,并将产假薪水提高一倍,给予家长灵活工作的权利,同时也为家长提供更充足的时间加强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等等。从2010年起,在英格兰每个社区都有一家政府创立的“确保开端儿童中心”,所有3岁、4岁幼儿享受每周15小时免费的早期教育,并向2岁幼儿延伸。

(四)我国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支持系统现状评述

1.进入政府决策

早期家庭教育一直自觉自发地存在,但从有意识地作为一项社会事业来发展的角度看,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早期家庭教育事业起步较晚。首次提出“要重视儿童早期教育事业”,是2001年3月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2001年9月,北京市颁布全国首部《学前教育条例》,规定:“本市提倡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首次把0到3岁婴幼儿的教育规范地称为“早期教育”,成为地方法规的一部分。这标志着中国0-3岁之间的婴幼儿教育正式拉开帷幕,并且得到国家的认可和重视。此后,许多省区市教育部门进行了探索和实践。2001年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规定:“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上海市于2001年9月启动“0-3岁教育工程”,陆续在各区幼儿园开展早期教育实验,并于2003年8月印发了《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该方案成为全市托幼园所和婴幼儿家庭实施早期教养的重要参考。

随着儿童早期教育的逐步开展,建立对早期家庭教育的支持系统也提上议事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提出“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2009年我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开展人口早期教育和独生子女培养工作,到2010年,绝大多数省(区、市)都要有部级“示范区”。目前,全国已有44个“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涵盖了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过“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项目的落实,人口早期教育被列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重要职责。依托全国遍布城乡的人口计生工作队伍,各地政府依据不同的年龄段和不同的人群,开设了多种适合人口早期教育项目。各省市隶属于卫生系统的妇幼保健院在原有的妇幼保健业务基础上开始拓展0-3岁早期教育指导服务范围,发展十分迅速。

2010年2月,由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其中在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及要求中专门包含了0-3岁年龄段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为有效实施早期家庭教育提供了指南。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在关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部分把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职责、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三大任务,其中提出要“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这是新时期我国关于早期教育发展的新思路。

2.各地的实践探索

进入二十一世纪,教育始于零岁的观点逐渐被社会所认识。越来越多的家长逐渐意识到通过科学合理的早期教育会使宝宝更加健康和智慧,甚至受益终身。因此不再满足于只是在家看好孩子的基本要求,开始积极主动地了解来自外界的先进教育理念,通过书籍、影像、早教中心等各种渠道,从出生开始就给予儿童各种形式的教育。而越来越多有志于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举办早期教育机构,这些机构所提供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的范围和规模迅速扩大。

(1)结合部门工作开展早期教育。如上海市在国内率先建立“0-6岁学前教育整体、系统、科学的一体化管理体制”,把0-3岁儿童早期教育正式纳入教育事业范畴。除了教育系统外,妇联、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门等也开始关注早期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研究和探索0-3儿童的早期教育指导,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早期教育的发展。如广州市于1996年实施“广州市百名0~3岁婴幼儿潜能开发项目”,探索早期教育与卫生保健的有机结合以及家庭教育与机构教育的优势互补,建立教育、卫生保健人员携手,家长直接参与的合作机制,并制定出台了《广州市0~3岁婴幼儿社区保教服务方案》。2001年,广州市卫生局制定了《广州市社区妇婴卫生服务“婴幼儿家庭健康指导计划”实施方案》,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形成社区—家庭—卫生机构网络。在社区中开展了以0岁组婴儿为主的0~3岁婴幼儿潜能开发与卫生保健、早期干预、健康教育等项目。

(2)结合社区建设和中心工作开展早期教育。例如,上海市在托幼机构大量民营化的背景下,政府职能部门在每个社区建了一个公益性的早教中心,引导规范其它托幼机构的健康发展。天津市建成1100多个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包括利用幼儿园资源建立的早教中心,利用社区资源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的儿童养育和发展资源中心,利用卫生保健机构资源建立的保健育儿中心和农村早教家庭活动站等等,使社区成为天津市儿童早期教育的主体。福建省政府牵头制定了《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实验工作方案》(闽教基[2008]48号)、《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试行)》,带动了各地早期教育实验工作的开展,如泉州、厦门、漳州、龙岩0-3岁儿童早教实验工作卓有成效。贵州省2006年以来把人口早期教育和独生子女培养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于2006年、2009年在全省23个试点县(区)启动试点工作,进村入户实施人口早期教育,投入资金1131.9万元,引导社会资金投入1246.5万元,有力地推动早期家庭教育的发展。

(3)结合家庭教育工作统筹开展早期教育。我省中山市将家庭教育指导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市公办、民办在校(园)学生按每生每年7元计算,家长学校专项经费每年358万元,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2008年,广州市建立了市文明办协调领导家庭教育,市妇联、市教育局各司其责的工作格局,将家长学校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近三年每年还下拨300万专项经费用于优秀家长学校建设。安徽省近年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预算为8000万元,分三年支付。这些做法虽然重点着眼于家长学校建设,但在机制、经费上为发展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3.发展不平衡

文献研究显示,我国儿童早期教育与早期家庭教育支持系统的建立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为早期教育起步晚而且发展极不平衡。一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能接受正规的儿童早期教育的人数很少,在广大农村几乎没有开展。二是接受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的人群不平衡。由于我国的早期教育没有纳入义务教育,早期教育的费用基本上由家庭承担,民办早教机构收费普遍较高,远远超出了普通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即使在大中城市,目前真正接受早期教育理念的婴幼儿家长大多是城市中高学历的父母,大量的婴幼儿及其家长无法接受到科学、系统的早期教育指导。三是早期教育机构发展不平衡。早教行业品牌度低;市场不规范,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从事早教服务的门槛较低,专业人才匮乏;设备、设施简陋。此外,一些机构还存在资源利用率低、生源不稳定、教师流动性大等问题。

根据经典文献的概括和我国的实践探索,我们认为,家庭教育是儿童早期教育的基础和关键,抓好儿童早期教育必须从抓好家庭教育开始,重视儿童早期教育首先应该体现在对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支持上。因此,清晰了解我省儿童早期家庭教育及其社会支持现状,依据现状制定相应发展政策,促进儿童早期教育健康发展,成为本课题研究的主要思路。

三、研究内容、形式与方法

(一)调研内容

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广东省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现状(包括家庭环境,家长育儿态度、方式与教养行为以及社会支持的基本情况等);二是研究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的社会需求情况(包括家长对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的实际需求,对政府部门的管理要求以及早教机构或组织对政府部门的管理诉求等);三是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研究(包括社会支持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策与建议等)。

(二)调研形式

根据课题需要,课题组选取了广州市荔湾区、从化市、佛山市、韶关市市直机关、乐昌市、揭阳市的普宁市等市(区)为调研对象,在各地抽取城市中心重点幼儿园、普通幼儿园各一所,农村乡镇幼儿园一所,托幼(早教机构)2所为调研点。本次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三种形式。

1.问卷调查

一是向广大家长发问卷,在每个调研点发放调查问卷不少于200份;二是向政府职能部门发问卷,直接请文明办、宣传、财政、教育、卫生、计生、科协、团委、关工委等单位的负责人填写,每个县(市、区)不少于50份(有部分问卷在召开座谈会时当场如实填写)。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8700份,有效回收8406份,有效率96.6%。

2.召开座谈会

课题组在被调研地区组织了8次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现状座谈会,有当地县(市、区)及镇(街)两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早教机构负责人、教师、家长参加,要求人人发言,畅所欲言。调研期间,有近500人参加了座谈会并为儿童早期家庭教育建言献策。

3.实地考察

课题组深入到被调研地区,考察了10个县(市、区)及乡、镇(街)级公办、民办幼儿园、亲子班等早教机构,观摩亲子活动,与老师、家长进行交流。较好地掌握到了最基层、最真实的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情况。

(三)调查工具及统计方法

1.调查工具

本次调研,课题组专门设计了三份“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状况调查”问卷。问卷一:请所有家长填写,了解他们对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的认识、做法及需求;问卷二:请父亲或母亲填写,从父母不同角色了解家长对孩子教育的一致性、差异性因素;问卷三:请行政部门负责人、幼儿园园长、教师以及其它社会支持机构负责人填写,了解社会支持的实施途径及发展对策等。

省妇联统一部署,各相关地区妇联负责问卷的发放和回收,确保一人填写一份,独立完成,真实有效。

2.统计方法

广东省妇联委托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有关专家负责问卷的整理、复核、录入工作,经计算机统计和分析,得出调查数据。

四、调查结果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有效回收问卷8406份,其中6125个儿童家庭填写了问卷一(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现状调查),1900位父(母)亲填写了问卷二(儿童早期家庭教育调查),381位教育行政或其它社会机构工作人员填写了问卷三(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现状调查)。

在填写问卷的6125个儿童家庭中——

家长身份:71.4%为母亲填写,其余28.6%为父亲填写。

家长年龄:以26-35岁为主:31—35岁(42.4%),26—30岁(34.1%)。

家长文化程度:19.0%的家长为本科或以上,大专25.2%,高中/中专33.1%,初中20.0%,小学2.1%,另有0.7%未受过正式教育。

家长就业状况:56.1%全职就业,19.6%个体经营,12.1%全职照顾家庭,6.4%兼职就业,3.9%待业。

家庭收入状况:71.7%家庭每月人均收入集中在1000-5000元之间(1000—2000元23.4%,2000—3000元23.7%,3000—5000元24.6%),16.8%的家庭收入达5000—10000元,5.6%家庭收入在1000元以下,5.9%家庭收入在10000元以上。

家庭地域:有61.0%住在城市中心区,19.8%为城乡结合部,9.0%来自小镇,10.2%居住在乡村。

家庭孩子情况:53.5%是男孩,46.5%是女孩。72.9%独生子女家庭,22.5%两个孩子的家庭,其余为多子女家庭(3个孩子3.4%,4个孩子0.6%,5个孩子0.4%,6个孩子0.1%,7个孩子0.1%)。

填写问卷三的人员主要是各地教育局、妇联、文明办、卫生局、共青团、街道党政办、政府机关、工会、关工委、民政局、宣传部、社会工作部、计生局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二)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现状

1.家庭教育常识

对于早期家庭教育的认识,95.5%的家长对此有正确认识,只有0.5%家长认为不重要,4.0%家长认为其重要性一般。半数以上的家长了解儿童的早期成长规律(54.9%),43.8%的家长了解一些,1.3%的家长不了解。对幼儿阶段发展成长的内容,家长们将“身体健康状况与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53.2%),其次依次为“良好习惯的养成”(19.18%),“培养积极乐观的性格”(9.3%),“智力的开发”(8.3%),“儿童认知与语言发展的能力”(7.1%),“学会与人友好相处”(1.6%),“感知与运动能力”(0.8%)。数据显示,绝大部分家长认识到了早期家庭教育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具体数据见图1。

对于处理父母和孩子之间关系,53.4%的家长认为应该“平等相处,共同成长”,45.1%的家长觉得“二者可以平等相处,但父母要保持权威”,但有0.6%家长选择“父母就是绝对唯一正确的,孩子必须服从”,0.9%家长认为“就一个孩子,再苦再累也得把他伺候好”。数据反映出,在处理亲子关系方面,绝大部分家长有正确认识,少部分家长对此有错误观念。

对于孩子健康,43.5%的家长“注意生活常规”,38.5%“增加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14.2%“保证孩子一日三餐吃饱”,2.2%“增加营养品”,只有个别家长认为应该顺其自然、加补钙制品等。调查显示,对于饮食均衡、营养搭配适当、适当体育运动、早睡早起等促进儿童健康的常识,家长掌握得较好。在乡村,户外的活动场地较多,儿童户外活动机会较多,城市正好相反,故家长对儿童的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较乡村的家长更为重视。但是,部分家长对用什么方法使孩子的身体更健康的问题没有考虑过,而且城市的家长明显比乡村的家长要多。数据显示,孩子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家长关心的首要内容。

对于育儿方式,82.3%的家长认为“送孩子到托幼机构”是最好的方式,其次才是“自己照看”(15.1%),然后是“让孩子的祖辈带”(1.2%)和“到小型的家庭托儿所”(1.0%),只有0.3%的家长选择“由保姆带”。数据显示,城乡的家长都认为送孩子到幼儿园、托儿所是最理想的育儿方式,但实际与理想还相差较远。

2.儿童教养方式

重视对儿童的照顾,34.5%的家长自己全职照顾孩子,31.0%是自己及配偶分担照顾,24.7%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4.8%由配偶照顾(被调查的家庭中,大部分亲职工作由母亲担任),2.1%由保姆负责,1.2%由亲戚照顾,1.6%为其它照顾方式。

重视父母共同陪伴孩子,77.4%的父母经常“和孩子看图书、讲故事、谈话”,68.7%的父母“常陪孩子游戏和散步”,53.2%的“父亲经常拥抱孩子”。这三项也是家庭生活中父母经常共同参与的哺育活动,其比例分别是69.0%、68.9%和68.4%。父母共同参与的其它哺育活动依次是:54.7%与孩子一同看电视和录像,52.2%与孩子唱歌、画画,45.5%常陪孩子睡觉,44.8%让孩子参与家务劳动,41.0%常给孩子喂饭、洗澡。具体数据见图2。

重视陪伴时间,50.3%的家长每天陪伴孩子“四小时以上”,13.8%的家长陪伴“四小时”,15.9%的家长陪伴“三小时”,12.8%的家长陪伴“二小时”,5.8%的家长陪伴“一小时”,只有1.5%的家长每天仅陪伴“半小时”。前两项总比64.1%,反映出大部分家长每天能花较多的时间陪伴孩子。尽管这样,45.8%家长还是感觉“陪伴时间不够”,12.3%的家长感到“很忙,没有时间陪孩子”,只有42.0%的家长感觉“陪伴时间足够”。

重视陪伴质量,30.5%的家长能“与孩子一起做游戏”,30.2%“给他讲故事”,17.2%“一起看图书”,16.9%一起“去公园、动物园玩”,仅有5.3%的家长感觉“似乎没什么可说的、可干的”。

数据反映出,广东省儿童教养方式总体情况较好,大部分家长陪伴孩子的方式是积极、健康的,但也有部分家长观念模糊、方法简单,需要得到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的指导。根据对各地幼儿园教师、家长的访谈情况,我们认为,儿童教养方式总体情况较好的主要原因是,抽样调查的幼儿园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参与问卷调查的家庭对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认可度较高,回答问题相对积极而正向。该结果也与以下因素相关:一是近年来广东省各级妇联、妇幼保健院等机构大力宣传普及婴幼儿早期教育知识,孕期母亲得到了各级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二是独生子女政策背景下,家长重视优生优育。与此同时,数据也反映出,儿童家庭教养方式不科学的比例不高,但就全省而言,这类家庭总量很大,需要有关部门重视对这类家庭的帮助或指导。

3.儿童卫生保健

家长对孩子身体健康较为关心,73.0%的家庭选择母乳喂养,65.2%的家长定期测量和记录孩子的身高、体重,94.3%的家庭参加了儿童计划免疫。相比之下,只有2.5%的家长“不清楚”是否要定期测量孩子身高、体重,也对孩子是否参加了儿童计划免疫“不清楚”。由于种种原因,3.2%的家庭没有对孩子进行计划免疫。尽管比例较低,但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家长对孩子生病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91.0%家长选择了“带孩子上医院看病”,6.7%的家长“自己找药给孩子吃”,2.1%的家长“请有经验的人找药给孩子吃”,另有0.1%的家长“为孩子求神驱邪”。

家长养育孩子的卫生习惯总体较好,62.6%的家长会“经常清洗对孩子经常会放到嘴里的玩具”,36.3%“有时洗”,仅有1.1%“从来不洗”;74.9%的家长“每次饭前便后都给孩子洗手”,62.7%的家长在“生食水果时,洗净才给孩子吃”,55.1%的家长“在做饭和给孩子喂食前、便后自己每次都洗手”,2.3%“想起来才洗手”。

4.家庭文化氛围

有游戏活动地方,35.2%的家庭能够“安排一个相对固定的地方让孩子游戏和学习,展示自己作品”,53.5%的家庭“有地方,但不固定”,仅有11.3%的家庭没有固定地方。调查显示,城市的居住面积比乡村少,因而孩子相对固定的活动地方比乡村的少。

有家庭藏书,在被调查的家庭中,6.0%的家庭拥有图书量100本以上,18.8%的家庭有50-100本,51.8%的家庭拥有10-50本,31.7%的家庭10本以下。其中51.7%的家庭中拥有10-50本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城市家庭藏书和孩子拥有的图书比乡村多。城乡家长经常与孩子一起共同阅读图书或观看儿童电视节目的比例较高,占61.1%,但讲故事的不多,只占14.5%。多数家长未能掌握这种最简单的亲子活动方法。

有儿童玩具,65.5%的家庭平均有10件以上玩具,26.1%的家庭玩具量为5—10件。和儿童拥有的玩具总量相比,家庭自制玩具较少,只有5.3%的家庭有10件以上自制玩具,75.3%的家庭有5件以下自制玩具。利用废旧材料给孩子制作小玩具,或给儿童自己进行操作游戏等方面做得很少,家长还不了解这样的做法对儿童发展的意义。

读书或看电视是城乡儿童娱乐的重要形式,有61.1%的家长常和孩子一起读书或观看儿童电视节目,38.2%偶尔看看,0.7%从来没有看过。家长与孩子每天平均共同活动的时间最多的依次是:32.9%游戏散步(60.82分钟),20.6%看电视(56.02分钟),18.6%喂饭洗澡(46.43分钟),14.5%讲故事(36.55分钟),8.4%唱歌画画(41.20分钟),5.0%拥抱(30.94分钟)。

5.儿童消费支出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家庭经济状况不同,养儿花销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育儿成本提高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次调研统计了广东省家长每月养育儿童的各项支出。具体支出对比见上表1。

数据显示,教育费用是孩子的每月最大的支出。“孩子进入教育机构的费用”和“购买保险教育基金”支出最多,每月平均分别为784.31元、742.22元。购买图书的支出最少(67.11元)。由表1可知,被调查家庭平均每月在孩子身上花费的费用均值为2648.29元。考虑到调查对象71.7%家庭每月人均收入集中在1000-5000元之间,这些被调查家庭的主要收入都花在孩子身上,教育方面支出成为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

6.家庭教育需求

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广东省家长重视儿童早期家庭教育,但在哺育孩子过程中,他们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中,家长感到最突出的是“与长辈照料孩子的方式不同”(41.7%),其次是“缺乏儿童日常养护、护理技能”(26.9%),再次是“缺乏科学哺育、喂养知识”(19.5%),11.8%的家长“遇到紧急问题时不知道向谁求助”。

目前,家长感到最需要获得的育儿知识依次是:良好的家庭教育方法(46.7%),对儿童疾病的防治和儿童营养保健知识(30.5%),如何与孩子交流(14.2%),如何区分孩子的正常表现与反常表现(8.6%)。家长获得育儿知识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有关的书籍、电视讲座等大众传播媒体(61.3%),与有经验的父母交流(20.0%),幼儿园教师的指导(10.5%),由孩子的祖辈提供经验(6.2%),参加专门的社会教育服务活动和社区定期举办的咨询活动(2.1%)。大多数年轻家长认为:自己有一定的文化,喜欢找有关书籍来看;而祖辈的经验也很重要,应该听一听;家长之间的交流,可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在托幼机构里,教师对自己孩子也很了解,因此孩子老师的意见也不可忽视。

此外,家长还希望提供多种户外亲子活动,定期举行社区亲子游戏;开展社区文艺活动,搭建儿童与儿童之间交流的桥梁,为儿童提供展示特长的平台;社区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人文环境;有灵活多样的服务;开设育儿专家教育热线电话等,如表2。

7.家长对早教机构的看法

对早教机构的看法和要求,大部分家长认为有必要发展专门针对0-3岁儿童开办的托幼机构,其中23.2%的家长认为非常有必要,53.6%的家长认为有必要,14.7%的家长认为可有可无,8.6%的家长认为没必要。其中有82.9%的家长比较“在乎早教中心或机构的规模”,17.1%的家长不在乎。

目前孩子入托状况,在被调查的家庭中,56.0%的家庭送孩子入幼儿园开办的早教班,23.7%的家庭送孩子入民营早教中心、托儿所,6.4%的家庭送孩子去妇幼医院开办的育儿班,2.5%的家庭送孩子去社区开办的亲子班,11.4%的家庭没有送孩子入托。

家长送孩子入托原因,46.9%家长认为“能够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和自理能力”,24.5%的家长认为“能够提供与同辈群体接触的机会”,22.4%家长认为“能帮助开发孩子的智慧潜能”,3.7%的家长认为“能够提供基本的生活照顾”,1.7%的家长认为“能够解决后顾之忧”。

家长对托幼机构最关注的因素见图3。

由图3可知,对于托幼机构,家长更为关注孩子卫生保健、生活习惯养成、智力发展等与身心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因素。这是目前高收费的托幼机构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支持因素。

家长对社区或托幼机构开展活动的看法,在孩子入托前,64.2%的家长参加过社区或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亲子活动28.1%,听专家讲座14.7%,幼儿园的庆祝活动9.0%,开放室内外活动场地7.7%,使用活动器械、玩具3.2%,家长联谊活动1.5%等。但依然有29.6%的家长没有参加过社区或幼儿园组织的活动,有6.2%的家长甚至不知道有类似的活动,这两者占被调查家长的35.8%,相对数量较高。

家长对孩子就读托幼机构的满意度,对“教师的态度”(很满意52.3%),“教师教育水平”(很满意42.9%),“幼儿园伙食”(28.5%)和“幼儿园收费”(20.7%)的满意率相对较低,具体内容如表3所示。

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花在孩子身上的费用成为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因而在对托幼机构评价的各项指标中,收费成为家长最不满意的内容。那么,对于早教机构的收费,多少标准是幼儿家庭可以接受的呢?76.9%的家长认为“每月500元以下”可以接受,22.0%的家长接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超过1000元的收费,就只有1.1%的家长可以接受。

(三)家长对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的评价

调查显示,82.3%的家长认为“送孩子到托幼机构”是最好的方式。事实上,包括托幼机构在内的众多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机构,正在成为儿童早期家庭教育的主要社会支持力量。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社会机构的问卷调查,63.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本地有0-3岁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机构”,36.7%的人认为本地没有相关机构。对于本地早期家庭教育机构的认识,被调查者55.8%选择“托儿所”,36.8%选择“早教中心”,3.6%选择广东省妇联儿童部的“小脚印项目”,其余3.8%选择“爱尔贝、金宝贝、东方爱婴”等商业机构。他们大部分人认为早期教育的机构不足(78.2%),只有21.8%的人认为足够。早期教育机构在一些地区还是空白,或是宣传力度不够,让所在地区居民感觉不到这些机构的存在。

在所有抽样调研的地区中,只有57.1%的地区开展过对0-3岁儿童家庭进行教育指导的相关活动,活动的形式最多是“现场咨询”(24.1%),其余依次是“亲子活动”(22.1%),“家庭教育专题讲座”(19.2%),“儿童书籍玩具”(16.1%),“儿童活动场地开放”(12.5%)和其它活动(6.0%)。54.0%的受访者表示本地有0-3岁儿童家庭教育讲座,内容主要是卫生保健(37.2%)儿童身心发展(28.5%)、家庭教育(24.5%)等。关于家庭教育讲座的场次,38.5%的地方每年只有1场讲座,23.1%的地方每年有2场讲座,有2场讲座以上的比例不高,因此,81.6%的被调查者感到这些讲座不够。社会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家长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场次太少、内容单调。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篇8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全面推进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二、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和完善适合全县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

2.规范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3.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2009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

4.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率、合格率分别达到98%以上。

5.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婚前保健人群免费咨询检测率2009年达到90%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孕产妇孕24周前免费咨询检测率2009年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90%以上。阳性告知率达98%以上。

6.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2009年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条件认证率达100%,乡(镇)卫生院达80%,2010年乡(镇)卫生院达90%以上。

7.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实施母婴传播阻断措施,2009年达97%以上,2010年达到98%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妊娠28周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3tc)+奈韦拉平(nvp)三联用药方案使用达90%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95%以上。

9.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保健管理率2010年达95%以上。

10.对随访管理的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率达到95%以上。

11.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12.为阳性孕产妇及满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供转介服务,转介率达98%以上

三、策略与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1.提高认识,强化政府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我县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及防治艾滋病工作责任目标中,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分工与职责,严格考核,协调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督促到位,真抓实干、注重实效,共同推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2.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1)成立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

①领导小组

*

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经费分配与监督使用;协调医疗保健机构解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县级监督指导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广;负责审核、上报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物资采购与分配计划。

③专家技术指导组

*

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为全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培训与监督指导评估等工作,参与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

(2)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①县卫生局相关科(股)室职责

——疾基妇股负责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物资采购与分配计划,组织监督指导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广;指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机构为县妇幼保健院,组织开展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培训合格证”。

——防艾办负责艾滋病综合防治管理和协调,分配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任务,安排工作经费。

——医政股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协调或监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工作的开展。

——规划财务股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监督管理经费的使用。

②县妇幼保健院职责

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常规妇幼保健工作,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负责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监督指导与评估。

——负责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或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

——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随访管理工作(附件4);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告知随访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716号)要求,督促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cd4+检测;为阳性孕产妇及满18月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供转介服务。

——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信息资料,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检测试剂、药品及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的计划并进行管理,协助卫生局进行全县物资的调配及合理使用。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科学研究。

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负责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承担确证检测工作。

——负责为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免费cd4+检测。

——在卫生局的组织下,完成医疗保健机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的条件认证。

——协助做好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18月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及随访工作。

——及时评估和处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④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助产机构(医疗及保健机构)职责

——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为孕产妇提供一次(必要时两次)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将检测日期标注于《孕产期保健手册》上。

——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阳性的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血清标本及时送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不得交由孕产妇或家人送检。

——负责发现的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和转介。

——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检测试剂、药品及相关物资使用登记,密切注意其有效期,调剂使用,避免出现浪费。

——按要求向县妇幼保健院报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数据信息。

3.广泛社会动员,营造良好环境

(1)积极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家庭提供关爱和支持。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根据城乡群众文化程度,选用不同的健康教育方法,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婚前保健门诊摆放健康教育材料,供群众阅读;也可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

(3)在妇女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使广大育龄妇女懂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不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如何选择正确的避孕措施,防止非意愿妊娠。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要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服务密切结合。

1.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知晓程度,避免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对有高危行为者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动员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的机会。

2.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和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选择安全的方式,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为意外妊娠的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与常规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逐步建立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爱和支持体系,为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提供高质量保健服务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1.咨询与检测服务

(1)对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开展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pitc)。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可行的咨询检测流程。咨询内容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意义和预防措施等。在充分咨询、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下,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不再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咨询检测知情同意检测书”;经过反复咨询后仍拒绝检测者,签署“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检测书”(附件3),如本人拒绝签署,须由咨询者在“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拒绝书”上进行书面说明,并由包括咨询者在内的两名医务人员签名。

(2)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年版)要求,为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检测流程见附件1,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

(3)重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者的检测后咨询,强调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使这部分人群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不感染艾滋病病毒;对本人及(或)配偶(性伴)有高危行为者,进行进一步的咨询,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支持鼓励配偶(性伴)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本人三个月后复检。

(4)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在充分咨询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妊娠结局,签署《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附件3),为其提供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综合服务

(1)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随访管理服务流程。

(2)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进行预防性病、生殖道感染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避孕指导,预防非意愿性妊娠,鼓励配偶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提供心理支持和转介服务。

(3)为自愿选择继续妊娠的孕产妇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时及产后保健和艾滋病母婴阻断服务。包括:

①孕产期保健,营养支持,铁和叶酸的补充,分娩计划,出生准备,安全的指导,提倡使用并提供安全套,梅毒筛查和性传播疾病的管理。

②艾滋病临床评估。包括临床分期,免疫状态评估(cd4+检测),为有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及时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无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在产前、产时和产后各期提供抗逆转录病毒预防用药。

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保健随访管理、喂养方式咨询,提倡和支持人工喂养。

(4)应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免费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密切监测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进行cd4+检测。根据孕产妇的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附件2)。对有治疗指征的孕产妇及时转介到当地抗病毒治疗点接受治疗,对无抗病毒治疗指征的孕产妇提供预防性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用药前应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及采取相关措施知情同意书(保密)”(附件3),同意者采取后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措施。

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抗病毒药物应用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等,密切关注耐药性和药物副作用并及时处理。

(5)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

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儿童的感染机率。

3.婴儿喂养与儿童保健

(1)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提供出生后第一年的免费奶粉支持,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可行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婴儿早期死亡。

(2)开展高质量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

(3)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计划免疫要求,给予预防接种。可按正常计划免疫程序接种灭活疫苗,暂缓接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麻疹疫苗。在未完成疫苗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儿童排除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应尽快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4)按要求对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12月龄或18月龄儿童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附件1)。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筛查出现假阴性结果,建议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筛查。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4.提供关怀与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及家庭提供精神、心理、服药依从性及安全的饮用水等的综合关爱和支持,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技术及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1)人员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和复训内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复训。对象包括卫生局分管妇幼卫生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防艾办工作人员、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年版)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快速检测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598)的要求,完善检测制度,建立适合我县实际的、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流程,尽快通过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点的认证验收,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2.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遵守普遍性防护原则及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建立职业暴露应急预案,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3.物品分发及管理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机构,要根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物资分发、转运及使用追踪管理要求》(附件5),对药品、试剂等物资进行管理。

四、信息管理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方案(修订)》要求,明确各级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帐或登记本,按时上报信息,深入开展信息分析,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

[摘要]目的:探讨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模式的效果。方法:开办以家庭为中心的孕妇学校,对孕妇孕期营养进行监测评估,家庭参与拉玛泽呼吸减痛法,实行人性化探视制度,家庭化分娩,母婴床旁护理等多种家庭化、连续化护理新模式。结果:纳入的1270例孕产妇中,阴道分娩692例(54.4%),剖宫产分娩578例(45.5%)。全部产妇均掌握产前注意事项、婴儿抚触技术和产后注意事项,其中,1263例(99.4%)掌握婴儿沐浴技术,1251例(98.5%)掌握了母乳喂养(19名产妇因自身疾病实行人工喂养)。1257例(99.0%)产后情绪良好,心理健康,有13例(1.02%)发生产后抑郁。产妇及家属对护理服务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98.1%的产妇满意度达98%以上。结论: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模式改善了产科服务,满足了孕产妇、婴儿和家庭的需要,促进母婴健康。

[关键词]孕妇学校;孕期营养;拉玛泽;家庭化分娩;母婴床旁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71[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8(a)-116-02

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family-centeredmaternitycare,FCMC)是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监护的一种方法[1]。本院妇产科在90年代初实行母婴同室,2000年初实行家化分娩(丈夫陪伴)等家庭化护理措施,但母婴同室、家化分娩只解决了产时、产后的问题。FCMC要求是一个连续的家庭过程,包括妊娠、分娩、产后和婴儿的监护。本院妇产科2009~2011年1270例孕产妇实施FCMC,取得了良好的护理效果和社会效益。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有家庭陪伴、家庭支持、家庭参与需求的孕产妇1270名,建立产科监护档案。其中,20~30岁848例,31~40岁415例,41~45岁为7例;城镇1123例,农村147;初产妇1231例,经产妇39例。

1.2方法

1.2.1以家庭为中心的产前监护鼓励孕妇在家人陪伴下参加本院孕妇学校。将孕期营养、妊娠保健、新生儿护理等制作成多媒体课件,以互动的形式让准父母们了解孕期、产时、产后的各种生理变化和可能出现的病理改变,提高孕妇自我监护能力。建立产科监护档案,根据孕妇自身条件,由孕妇、家属和医务人员共同制定分娩计划,并组织参观母婴病房,让产妇有充足的心理准备[2]。

拉玛泽分娩法,也被称为心理预防式分娩准备法[3]。对要求自然分娩的932例,从怀孕28周开始夫妻一同训练。

1.2.2以家庭为中心的产时监护病房布局温馨合理,每间病房配备功能床、席梦思床、婴儿床各1张,设立独立的卫生间,方便产妇及家属的休息,保证了家庭的私密性。在以家庭为中心的产时监护中,灵活的探视制度鼓励妇女在待产和分娩时与支持人员不分开[4]。在孕产妇住院期间,允许家人24h陪伴。孕妇进入产程后,可由丈夫或产妇的母亲全程陪伴,给予心理支持,根据孕妇及家属的需要讨论并告知产程进展的状况。对需要剖宫产的产妇,责任护士及时向产妇及家属介绍剖宫产手术方式及麻醉的过程,使家属和产妇消除顾虑和担忧。不论是自然分娩还是剖宫产手术后出生的婴儿都在妈妈身边处置,做到母婴不分离。

1.2.3以家庭为中心的产后监护

产后期对于产妇、新生儿和家庭是一个关键的转变时期。医务人员在帮助产妇及家庭其他成员转变角色中起着重要作用。本院改变以往封闭式护理模式,开展全程母婴床旁关爱护理服务。

本院将新生儿接种、筛查加入母婴床旁护理中,此项操作减少了交叉感染的概率,降低了产科出错率,规范了病区护理管理,赢得了产妇及家属好评。本院针对产妇、家庭、新生儿的生理、心理、社会需要为孕妇及家属提供一对一的床边宣教,保障母乳喂养实施,与产妇及家属在信任的基础上构建了更加和谐的关系。

2结果

纳入的1270例孕产妇中,阴道分娩692例(54.4%),剖宫产分娩578例(45.5%)。全部产妇均掌握产前注意事项、婴儿抚触技术和产后注意事项,其中,1263例(99.4%)掌握婴儿沐浴技术,1251例(98.5%)掌握了母乳喂养(19名产妇因自身疾病实行人工喂养)。1257例(99.0%)产后情绪良好,心理健康,有13例(1.02%)发生产后抑郁。产妇及家属对护理服务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98.1%的产妇满意度达98%以上。

3讨论

本院通过对1270例孕产妇实施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模式,明显改善了产科服务,产妇及其家庭对其分娩经历的满意度提高。对孕妇及家庭而言,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护理有利于帮助产妇及家属完成称职父母角色的转变[5],大大促进了母婴健康。实施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医院的市场地位也相应提高,成为本地分娩首选医院。但是,真正实施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模式的路是漫长的,正像FCMC所提出的那样:创建以家庭为中心的医院所需要的根本改变,是医务人员必须有新的态度[1]。孕产妇档案分析也显示,参与者均有较高的教育水平,心理需求也相应提高。如何让所有医务人员都能将分娩视为生理过程,而不是疾病,在分娩过程中如何满足每个产妇及其家庭在社会心理、教育、身体、精神和文化上的需求,如何跨学科协作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更有意义的信息是在今后工作实践中还需探索的问题[6]。

[参考文献]

[1](美)菲利普斯著.俞康民,冯晓(译).以家庭为中心的产科监护[S].北京:现代教育出版社,2009:1.

[2]郑修霞.产科护理发展趋势[J].护士进修杂志,1998,13(3):17.

[3]陈京立,辛超英.在实施病人健康教育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华护理杂志,2001,36(6):479.

[4]刘敏,周洁.家庭产科监护模式下母婴床旁护理探讨[J].医药论坛杂志,2010,30(23):87.

[5]王艳.家庭化产科护理模式的应用及效果观察[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09,5(24):70.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篇10

摘要: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和实施使得弃婴权益保障依赖怎样的体制机制加以实现成为一个越发突出的问题。婴儿的生命权保护,处于家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视域中。前者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后者按照给付行政的辅助性原则,居于补充和协助地位。与此同时,国家具有保障和维护前一法律关系的强制权力,具有在后者确立和实施中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平等性的职责。因此,弃婴权利保障应该是社会救助立法中的应有内容,应当是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构成,同时鉴于弃婴往往是出生缺陷儿童,因此,又具有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性质。然而,出生缺陷儿童无法自主行使其请求权,这样,便构成最应“托底”保障的生命权、健康权与救助权的复合权利主张形态的法律主体。这样,需要在政策试验和立法创设之间保持一种更加适宜的协调与转换关系。在地方社会救助立法探索中,就立法依据、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以及立法方法上似乎可以有进一步的调适和优化,以更加具有后体系时代立法的引领功能和规范功能。

关键词:儿童权利弃婴辅助性原则政策评估立法设计社会救助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2YJA820059)、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入选计划、学术攀登项目(编号:PD201303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石东坡,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引言

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和实施有着良善治理的初衷,被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抚养弃婴的一种工作机制的完善和服务方式的拓展,所追求的目的是防止弃婴受到二次伤害,提高弃婴的存活率和健康度,提升人类社会文明程度。但遗憾的是,婴儿安全岛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甚至是事与愿违、背道而驰的。这其中尽管有着新闻媒体的不当宣传和社会公众的片面解读,但是不可否认,婴儿安全岛的政策试验的设计疏漏,尤其是法理层次的存疑,是其“先天不足”的一个重要诱因。针对婴儿安全岛的政策实施绩效与后续完善取向,在阅读有关学术文献,分析政策调研材料和实地进行考察访谈基础上,通过参加评估会议的集体商谈与政策讨论,辅之以个别交换意见,结合前期参加省人大社会救助条例的立法中的一些思考,谨提出以下评估判断和政策建言:核心主旨是基于婴儿安全岛,但不拘泥于这一特定的环节与方式的婴幼儿救助,而是着眼于推动以此为契机的困境儿童总量减控,防范和减少婴幼、儿童困境的发生与出现;并进而实现基于家庭本位的困境儿童有效救助;以最终在根本上追求基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困境儿童生存、健康与发展权益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如民生立法和社会领域的立法中要“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立法是在政策试验接受检验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的,立法是为改革决策和政策探索提供依据、进行规范和予以指引,因此,就婴儿安全岛的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估,是为社会救助和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进行的具有中间环节意义的探讨。毕竟,对政策试验,应保持批判与建设并重的学术立场和政策与立法并举的治理态度。

二、婴儿安全岛设立实施的正当性

第一,婴儿安全岛最大限度地争取弃婴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救助,符合“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原则”及其在弃婴与国家、社会之间的行政救助法律原则和法律关系的规定。1990年9月2日,《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目前《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其最为核心的一项原则。《公约》在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与此相关,第6条有两个条款,第1款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而“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同样被视为该公约的基本原则。

第二,婴儿安全岛的设置,符合我国人权保障的理念、方向和纲要进展的规划、部署。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吸收和转化。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明确规定:“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2012年6月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提到严厉打击遗弃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还规定“逐步将无人抚养儿童,患有重病、罕见病儿童和重残儿童纳入保障体系”,“完善孤儿保障制度,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这些都为弃婴这一社会最具弱势特征的“群体”受到社会和国家的更为有利的保障和救助提供了价值、法理的基础和依据。对此,即有人权学者直截了当地将设立安全岛的“根据”表述为“禁止弃婴,却不能不管孩子的生命权、生存权”。①笔者认为,婴儿安全岛,是本着儿童权益特别是婴幼儿生命权、健康权的有效保障,汲取和借鉴域外经验与做法,延伸儿童救助的国家社会职能和社会慈善职能而设立的一种过渡性容纳与救助弃婴(儿)的场所或站点。在政策层面,是依托政府儿童福利机构、整合医疗服务机构、实现以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构建和实施困境儿童救助保障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人道行政、积极行政和协同行政的积极探索和政策试验。

三、婴儿安全岛政策实效的局限性

但是,婴儿安全岛在社会舆论上,产生误导效应,使得社会公众误以为弃婴似乎被合法化、似乎是被允许的、似乎成为所谓的“福利”。②由此,在社会婚外孕产几率提高,出生缺陷率可能因为环境生态、科技污染等原因加大的情形下,婴儿“安全岛”被认为是一个输出环节和接收站点,在客观上刺激了弃婴行为显性化和集中化。

婴儿安全岛在公众识别上,容易模糊弃婴行为的法律性质。弃婴本身被确定为违法的性质,严重的构成犯罪。婴幼儿作为未成年人,在家庭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之间存在着基本的、第一位的监护法律关系这一民事、家事法律关系,家庭、父母是其“最佳港湾”,因此,家庭、父母在婴幼儿的生命权保障上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的哪怕救助均不能替代和置换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定位和角色地位(除非依法确认难以查找确定父母或法定指定监护人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弃婴,与社会福利机构之间依法产生和形成监护和抚养关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设为第一章。它在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该法还在法律责任部分的第31条第2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未成年人可以构成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在家庭、父母担负法定义务并且不可抛弃和消极不作为的前提下,婴儿安全岛的设置—不加正确宣传和辩证对待、不明法理、不辨是非、不加劝阻、不予监督(比如不安监控)的,仅仅是简单容纳和接收的情形,“来者不拒”、“照单全收”,必将在客观上导致“姑息”弃婴行为—尽管不是纵容弃婴行为这样的违法甚至犯罪的发生。这方面必须保持足够的清醒和警示。

由此,一些地方的婴儿安全岛的设置和运行上的反复,就实际上造成了政策实效与政策目标之间的背离,陷入到政策悖论的窘境:如果加强该试验,将有着难以承受的国家财政等方面的负担,并且难以釜底抽薪地遏制和根治非婚生育、生育缺陷等的发生甚至刺激其高发。如果限定,比如24小时值班、劝导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等,则又迫使弃婴行为在婴儿安全岛以外依旧发生,仍然隐秘存在,进而使得婴儿安全岛形同虚设。加之媒体报道不辨良莠、不顾公益后果地渲染,从而引发社会误解误读,导致一些地方的婴儿安全岛实施陷入政策难以为继的窘境。③

而危机,同时是机遇。这促使该政策试验走向第二阶段—政策重构。为此,首先需要充分认识“婴儿安全岛”政策评估与政策完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定的政策设计,尽管具有回应既定的社会问题,进行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干预和介入的针对性和预期性,但一经实施,则被置于复杂和切实的社会诸多利益主体的价值、心理和行为样式等的挑战之中,因此,可能出现政策梗阻现象,甚至政策失灵的情形。为客观监测政策实施成效和及时调整政策内容,实现政策与社会生态之间的有机融合并保证政策目标的全面实现,开展政策评估,便成为一个政策过程中的必要和科学的检测、检验手段。结合政策科学界的有关学说,笔者认为政策评估是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一定的政策方案设计及其实施状况的预期或已有效益、效率、风险和影响等进行的信息收集和评价判断,以为政策变革及其环境优化提供依据的政策反思与前瞻的过程。有学者归纳公共政策评估活动“包括着规范、测度、分析、评判四个环节”。其中的关键是“分析”,即“是评估者运用所收集到的种种信息,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对政策的价值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其中的归宿是“建议”,即“提出下一步的行动方案”。

深刻反思“婴儿安全岛”政策试点与运行环境的积极性与局限性。在其开展以来,使得弃婴容纳与救助更加显性化和衔接化,增强了其及时性和有效性。其中部门协同行政、堵疏宣教结合的联动机制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规避了弃婴潮的可能情形。与此同时,根据调研材料,“岛外接收多。在接收的20名弃婴(儿)中,其中岛内接收3名,占15%,岛周围的街路边、绿化带、医院门口等接收15名,占75%,儿童福利院门口接收2名,占10%”。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警醒的情节和不可予以忽视的情形。即进言之,岛外弃婴现象的存在并且比例较高,是不是意味着这种以“安全岛”为载体的街头昭示虽有吸引,但是其劝导、阻止的场景与措施,实际上导致岛内接收弃婴(儿)形同虚设、几无可能?并因此是否可以归之于政策规避、政策失灵?这是很值得反思的。

笔者认为,首先,婴儿安全岛的救助功能将弃婴救助进行了聚焦化和属地化的吸引,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救助的开展;设置在医院或妇幼保健院附近,能够在第一时间将其进行医疗紧急救助。其次,婴儿安全岛的防范功能将弃婴违法犯罪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进行了抑制和消解,有助于进一步树立以家庭作为本体和永久意义的“安全岛”的思想观念。最后,婴儿安全岛激发了困境儿童救助、保障、服务等的(广义)“福利”政策整合和协同行政,牵引了政府与社会诸多方面的力量投放,有助于推动最大限度地汇聚和配备儿童福利的政策资源和财政资源以及社会资源,形成全链条、全覆盖的适度普惠型的困境儿童保障体制、机制。

但是,必须看到,政策评估是政策设计和实施系统中的一个重要行政环节,是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以及规范性的重要步骤。按照北京大学宁骚教授所提出的政策评估六个方面的内容,即评估政策成本、政策需求、政策效益、政策过程、政策价值、政策影响,以及笔者主张的,还需要评估政策环境(政策实际即政策的适宜性、接受性,与社会生态包括文化心理、历史传统、民族性格等的主观层面之间的兼容性等),可以发现,婴儿安全岛的政策设计本身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片面强调关爱、“接收”的单一功能或者说“功用”上,而因此出现如广州、济南那样的“招架不住”的情形。这是不能够以其道德高点和良善初衷加以掩盖的。

笔者认为,在立场上,尽管有着政策的心理文化基础和社会舆论环境之间存在的不匹配,但是不应过多谴责公众,毕竟民众、即便是弃婴(儿)的监护人,非在万不得已情形下或者哪怕是在功利考量之下的行为,都有着其在既定的政策实施下的“合理性”。因此应该在政策及其实施本身寻找不应有的诱因之所在,即努力将政策设计的切口式和引导性之间的传导周期缩短,将政策反馈和修正、矫正的回应性和系统性加强。这就可能是所谈的“问题倒逼改革”,即政策背离其设计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社会负面影响展现为发展中的、改革中的、前进中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逼迫和促进政策设计水准的提高和政策改善(再设计、再实行)能力的提高,推动改革的深化。

在态度上,必须同时注意到,这一过程,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越发接近本质的过程,不能够求全责备和全然否定,绝不因表面化的、道德化的认知所迷惑。比如,要界定婴儿安全岛的政策方案目标,明确其价值具有生命的至上性、其目标具有救助的优先性,其“法律上的”“启动”(而非工程上的启用)具有弃后的节点性,否则小小的安全岛作为弃婴的温馨屋,承受不起其它的载负。因为毕竟,表面化的弃婴,是社会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反映:性观念、婚检孕检、人口流动、德治与法治、治理体制等林林总总的交织。

在原则上,不能够仅仅在已有的民政职能和部门本位上认知,不能够在消极行政和绩效行政(以所谓依法行政的名义)上止步,进而否定婴儿安全岛(政策)的尝试。因为这是一个发展的事业和萌生的事物。当然,不能够割裂在行政职能和家庭本位上的区位和衔接。一方面,需要在社会转型、民政救助和人权保障的意义上深化对于民政行政的认识;另一方面,同样需要看到,法治本身有着一个问题解析、制度构想、政策方案、实践检验、修正完善进而立法设计的萌芽、生长甚至试错、试验、反复、曲折的过程。

由此,浙江省的婴儿安全岛试点,尽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兼顾到衢州市地处浙西山区,经济社会相对不发达,且处在三省交界处,外地前来弃婴的可能性更大,但是,可以说相对于广东、山东等地的做法而言,衢州市试点不仅审慎—力图更加全面地进行论证和更加周全地加以实施,而且已经出现政策设计的更新版或者升级版的转换特征与新兴特质。比如有关负责人所谈的三个结合,便是在政策设计和方案优化上的积极的重要取向。实际上所采取的措施,比如宣传、值班、联动等,都是很有意义也值得充分肯定的。

四、弃婴救助的政策完善与立法反应

与此同时,毕竟婴儿安全岛存在着上述分析的严重缺憾,因此,不能够拘泥或者针对于此“螺蛳壳里做道场”,而必须置于弃婴生命权保障的社会、国家救助的层面进行更具有基础意义的制度供给和规范设计。笔者主张从政策试验的再造和地方立法的规制两个方面入手。

(一)在政策层面

第一,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对于重症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和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给予帮助和救助。第二,建议更大力度投入在家庭寄养的探索上,即“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被寄养儿童一般是指监护权属于民政部门,在受民政部门或其批准的儿童福利机构委托的家庭中养育的儿童。2014年1月1日,由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社会福利协会起草出台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规范》正式实施。这是规范安置和养育包括弃婴在内的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积极实践。第三,目前民政部已在江苏昆山、浙江海宁、广东深圳、河南洛宁等地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试点。浙江省应该如民政厅报告中指出的:加快全省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这类特定儿童的“福利”制度,不是狭义的“福利”制度,而是具有救助、扶助意义的,实质上是“社会救助”。

对此,有学者提出,在国家履行对公民生存权、尊严权的保障、给付义务的条件上,应明确“当个人陷入困境时,国家并非唯一责任主体”。不仅如此,“在责任主体的序列中,国家却不一定是首当其冲的”,而应当是在个人、集体(社会)诸种主体难以尽到相应的保障前提下,才发生国家以政府行政给付的启动。主张应明确:已经穷尽“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这一附加条件,从而谨慎地拓展给付领域。④就家庭生活单元中,有学者明确提出“在家庭成员的互助责任方面,明确法定义务人的救助义务优先于国家给付义务,凸显国家义务的补充性”。⑤这种观点和立场可能过于强调了国家救助、政府介入和行政给付的补充性、从属性和条件性。

而我们在这一通则意义的界分个人、集体和国家的生存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实现顺位时序上,需要进一步追问:这适用于怎样的主体形态和困难情势?在家庭自身对特定成员的供养(不论是赡养还是抚养)失效的情形下如何跟进?针对未成年人乃至于弃婴是否具有其现实性和操作性?这其中所期待的社会组织比如社会慈善机构、社会公益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等具有社会“公共”性质,在国家履行对公民权益的救助、给付义务之前起到弥补、补位功能的一个阶段或主体类型,其是否在本土有着能动性和实效性?更不消说是在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下的儿童福利定位还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儿童福利性质?⑥在强化家庭支持的核心功能前提下,当家庭支持失效的情形下,换言之,即在家庭放弃的情形下,除去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之外,是否有社会和国家的积极治理主义立场的介入和救助?否则,如何实现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原则?所以,必须立足于政策完善而非政策停滞的立场。

况且,历史地分析,救助、保险、福利是逐级提升、逐步发展的。但是现实的逻辑,则不一定是这样梯度渐进地建立健全的。必须明确切实完善“婴儿安全岛”政策方案与拓展举措的导向性与阶段性。

因此,我们非常赞赏一个政策完善立足点的确立,即由政府负担的可能性向着家庭需求的迫切性的转变。这必然要拉伸、要延伸针对特定困境儿童即弃婴(儿)的救助体系,而不是囿于婴儿安全岛这一节点。在民政部有关专家提出的“建立收治弃婴的甄别机制、询问机制;建立完善儿童医疗救治机制,探索对病残儿童家庭进行补贴,对0-6岁儿童实行免费治疗康复,努力把病残儿童稳定在家里、稳定在父母或监护人身边;同时对家庭提供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辐射社区,提供社工服务”。⑦之中,业已具有这一方面的正确走向和宽度拓展。就政策完善与拓展举措,着眼于其导向性和阶段性的结合,笔者谨在思维取向上提出以下不成熟的建言:

第一,点向着线的转变。简言之,即“两降低、一提高”。首先,在基数上,减低生育缺陷率,民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协力推动提高婚检特别是孕检筛查率和优生优育的介入支持力度;其次,在过程上,降低困境儿童发生率,特别是防范流向或者说流入社会,就是即便是出生缺陷婴幼儿,依托家庭进行抚养的同步救助,着力防止步入“社会”的困境;最后,在治理上,健全、提高困境儿童救助、福利的实现率、有效性—这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普惠性。在总体上,建议政策目标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和着力巩固“以家庭为依托、以儿童为中心的、具有浙江省特色的困境儿童(分类)救助、保障、(狭义)福利的政策(法规)体系、治理体制和实施机制”。

第二,点向着面的转变。一方面,不是一个单一的水平面。而是将接收、收集和防范、抑制、转化等进行拓展:接收到救治,救治到养育—授权家庭照料、代位监护,养育到医护、医护到教育、教育到就业。在根本上,实现对生命权、健康权和发展权的保障。在指向上,是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或者说弃婴作为最弱势儿童群体的权益服务保障系统。另一方面,在纵向上上移:点向着层的转移,努力呼吁和推动顶层设计的突破,建议修改《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建议抓紧研究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或研究制定《儿童福利法》⑧。

第三,点向着体的转变。首先,社会参与进行间接管理。我们不主张民政行政直接以行政的方式开展,而是转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的方式,辅之以第三方评估等。其次,计生、社保、财政与民政等政策资源的整合、调配需要克服分散化和碎片化。最后,着眼于现代国家治理和积极给付行政的要求。可能在这一领域,将更加迫切地要求部门行政转变为政府行政、对接式转变为嵌入式,进一步加强不同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不同与协调,实现实质性、融合式的执法与保障,比如,在医院接生环节,进行新生儿的疾病诊断与健康测评,向新生儿家庭发放的不仅是宣传手册,而且要有婴幼儿权益、弃婴法律责任、儿童救助福利政策法规和办理程序等的告知书、明白卡等,将出生缺陷防范、救助服务跟进加以直接嵌入—实现医疗服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医疗救助的社会法的法律关系、救助保障的行政法律关系三重合一的有效叠加。

(二)在立法反应上

首先,更加重视立法的引领与规范作用,不能够将政策试验和立法完善割裂开来,从而实际上削弱了立法的应有作用和权威地位。这已经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多次动议的立法项目需求。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将《儿童福利法》纳入新一届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尽快制定出台《儿童福利法》。⑨2014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适时研究制订儿童福利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⑩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表示:“应该强化国家的责任。”有关专家提出“在立法政策和社会事务的安排上必须将儿童放在优先位置,遵循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普及性与救助性相统一等原则”。?在现实中,“将弃婴纳入政府制度性统筹保障”?,其前提和保障是构建统筹度高的制度,才有可能使之得以切实地“统筹”,因此,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不可替代的。如,在“社会救助制度如何实现法治化?专家学者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提出建议”系列笔谈中,6位专家几乎都没有针对弃婴以及未成年人救助进行论述,只有1位谈及,但是却提出“从救助对象的角度考虑,则应该按照贫困者、失依老人、失依儿童、残疾人、风险受害者的逻辑顺序展开”。?这不能不令人遗憾。

其次,更加深刻地体察基于“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原则及其在家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重视域中的实现诉求,即对应的家庭、父母的义务和国家负担的社会救助的职责的辩证关系,明确国家的社会救助的“辅助性原则”。1959年福斯多夫在其《服务行政的法律问题》中提出生存照顾的“辅助性理论”,即只有当社会不能凭己之力维持稳定时,国家权力才介入,扮演一种“补充功能”。具体而言,其要点可概括为:“(1)凡是个人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任由个人自己承担。如果个人无法独立承担,则由政府提供辅助。(2)如果下级政府能够独立承担的事务,任由下级政府承担。如果下级政府无法独立承担,则由上级政府提供辅助。(3)国家对个人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辅助不能代替个人或下级政府的自助。”生存照顾“辅助性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过德国宪法学者彼得斯(Peters)的进一步发展,逐渐成为学界的通说。但是在补充功能和救助时效的关系上,则应通过有关程序机制进行衔接和弥合,不应以前者为主而致后者于不顾。

再次,在程序机制上,更加坚持“两个健全”:

第一,健全针对事实上无法查找和确定监护人的弃婴的接收和救助的联动机制与救助机制;第二,健全针对弃婴行为的警示、打击的国家强制。

由此,在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完善上,有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立法依据。该条例草案第1条,应该将法律依据中的法律列在前边,而后才是国务院社会救助条例的专门行政法规,建议表述为: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社会救助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立法理念。草案第3条规定的“托底线、救急难”是可以解释出在弃婴权利保障上的“家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关系中的国家辅助性原则的。但是,建议在国家担负的社会救助的职责和义务履行的原则要求上,更加明确准确精确一些。

第三,在立法内容上,建议针对第14条进行细化,明确针对特定未成年人中的这一类情形,并且在第42条进行细化的救助规范:明确衔接部门行政的机制,加强民政、计生在生育环节的信息行政,即教示、告知义务,在医院即告知生育缺陷情形下,父母的抚养义务、监护职责,社会救助的途径、标准等;再者,加强风险防范。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篇11

【关键词】:责任感幼儿园家庭培养情感体验

责任感是做人的基本素质,也是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婴幼儿的责任感主要表现为认真完成成人交给的任务,完成日常生活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对同伴和集体的事所采取的认真负责的态度等等。从生活、学习、游戏等活动过程中,婴幼儿的语言、行为、态度等种种表现并不令人乐观,自私、破坏、攻击、懒惰的心理状态及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这种种不良因素的存在给婴幼儿责任感的培养过程带来了一定的阻力,而对婴幼儿来说责任感的培养是个性发展的核心,对婴幼儿的终身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婴幼儿责任感的培养,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婴幼儿成长的过程中必要的一课。那么,该如何培养婴幼儿的责任感呢?

一、从小培养孩子责任感

1、让孩子自己抓汤匙吃东西。这时的孩子自己能力在不断进步,当他和大人一起吃饭时,请给他一个勺子让他独立进食。即便吃得满地饭菜渣也别“干涉”,这样他会明白自己拥有和大人一样的能力,能自己解决自己的事。

2、做简单的家务活。许多父母在孩子小的时候,总是舍不得让他一起参与家务,等到觉得孩子大了,可以帮忙才开始指挥、吆喝孩子做这做那,结果发现孩子参与家务意愿低落。追根究底即是没让孩子在小时养成良好习惯,或是过去总是在父母催促、吆喝中完成指定工作,毫无乐趣而言,而导致不美好经验,造成不爱做家务。“做家务”对三岁左右的幼儿而言,并不是和大人所想的家务范围一样,其实还包括生活处理能力,父母可以依照孩子的身心发展试着让他学习做些游刃有余且觉得相当有趣的事。

一岁以前的婴儿,可以让他自己拿汤匙吃饭,拿拖鞋或递物品给大人,收集垃圾、把衣服、玩具放进篮子里等。二岁的幼儿可以让他擦桌子、练习洗自己用过的盘子、杯子,在限定的空间范围内扫地、擦地板,或将同样式、同颜色衣服叠好放在一起、将垃圾丢进垃圾桶内等等。三岁的宝宝已经要开始进入幼儿园过集体生活,可以训练其将用好的毛巾、牙刷挂好、放整齐,清理自己吃完饭后的桌面等,这些对孩子来说都不是难事,父母可以放手让孩子学习。一岁半至三、四岁左右,正是孩子发展自理能力的阶段,如果发展的好,孩子的自主性会提高,且有助于建立自信的人格,所以这个阶段应尽量让孩子学习自己动手做。若此时未能建立良好生活自理能力,将会对自己能力产生怀疑,在人格的发展上也会出现问题。

3、自己穿脱衣物。2-3岁的孩子已经有了初步的“独立意识”,会有“摆脱”父母独立做一些事情的想法,做事的积极性也很高。父母要抓住孩子的这个特点,训练他自己脱衣服、鞋袜,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并要让孩子知道天冷穿衣、天热脱衣,进门脱衣、出门穿衣是需要自己决定的事。

三、从身边做起,让孩子明确责任感

要培养婴幼儿的责任感,首先要让婴幼儿明白什么是责任感。我从《词典》中得知,“责任感是指自觉地把份内事做好的心情,也说责任心。”我们加以细分,即责任感分为历史责任感、社会责任感、集体责任感、家庭责任感、主人翁责任感等。婴幼儿因年龄及阅历等种种原因理解能力不强,这样的读解,孩子们不但不易接受,更不用说消化吸收了,所以我们家长可以用具体的事例来说明。比如说:教师教好学生是他们的责任,教书育人是他们责任感的表现;农民种好地是他们的责任,精耕细作是他们责任感的表现;工人做好工是他们的责任,尽职尽责是他们责任感的表现;保卫祖国是他们的责任,站岗放哨是他们责任感的表现……那么,我们孩子们有什么样的责任和责任感呢?孩子回答:“自己的事情自己做”,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做呢?”例如:下午点心时间——吃香蕉

下午起了床,保育员老师送来了点心——黄黄的香香的大香蕉。“哇!我喜欢吃!”好几个小朋友围着桌子,馋样儿溜溜。我为孩子们每人分得一只香蕉之后坐下来为女孩儿们扎小辫。

“老师,我没有吃到!”一会儿一个小小的声音响起。

咦,是我把谁落了吗?“是谁没分到?”我赶紧追问。

“我……”怯怯的声音来自红红,一个大个子的小女孩儿。

“我……我不会剥!”红红举着手中的香蕉。

“哈……不会剥?真没用!”“老师你看我会剥!”顿时教室里象开了锅,孩子们七嘴八舌地嚷起来。

红红拿着香蕉,尴尬地看着别的小朋友在有滋有味地吃着。

“来,老师教你!”

我示范着让红红尝试着剥香蕉,但他无力的手指怎么也剥不开。“在家里吃香蕉谁帮你剥?”“外婆!妈妈!爸爸!还有……”红红神气地说。

“红红现在上幼儿园了,说明红红……?”“长大了!”没等我问完小朋友们就抢着回答。“长大了的孩子会怎样?”“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孩子们又是异口同声。

“现在红红剥不开怎么办呢?”

“可以用牙咬!我就是咬开来再剥的!”一个神气的的声音。

“红红,你行的!”我把香蕉塞到红红手中。

看着红红甜甜地吃着瓣成两半的香蕉,我忍不住笑了……

我们应顺势引导,使婴幼儿知道: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首先明确自己的责任。要教育婴幼儿爱幼儿园、爱集体、爱家、关心家人是有责任感的表现,在幼儿园,尊敬老师、爱护同伴、收拾玩具与学习用品;在家里,帮着爸爸妈妈做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都是有责任感的表现等等。总而言之,要培养婴幼儿责任感,首先得让他们明白自己有什么责任,责任感又表现在什么地方。

四、缩短家园教育差距,让孩子落实责任感

当今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倍受父母娇宠,学校老师有碍于家长的各种要求与社会竞争激励等等因素,很难真正让婴幼儿落实责任感。尽管如此,在学校,我们老师还是在尽力培养婴幼儿的责任感。工作中,我尽量为孩子提供各种机会,让孩子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如:收拾积木、整理区域角和图书、自己大小便及洗手、捡拾废纸、抹洗小凳、给花浇水、自己穿衣穿鞋叠被子、独立完成作业等等,婴幼儿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后自然会形成一种责任感。

而当家长的大多舍不得让自己的孩子去做家务,根据有关统计,中国孩子每天家务劳动时间为0.2小时。而美国孩子每天家务劳动时间为1.2小时,如果一个孩子在家庭层次上的责任心难以确立,那么将来他走向社会就难以具备社会的责任心。可见家务劳动是培养责任感的最好时机。可有的父母却认为让孩子干家务活会影响孩子的学习;也有的父母认为让孩子干家务活是委屈孩子;还有的则认为劳动不用学,长大了自然会做。试想,一个对家务活不管不问、一窍不通的孩子,长大了怎么能掌握维持生活的本领呢?体验不到干家务辛苦的孩子,怎么能理解父母的辛苦呢?所以父母要把引导孩子参加家务劳动当做培养孩子的家庭责任感的教育来进行。

例如:“我让我的孩子学涮碗”——一位家长的诉说

“我女儿吃好晚饭就涮碗,这是她每天要做的工作!”在一次家长会上我班青青小朋友的妈妈这样说。

“哇,你的孩子真懂事,她能坚持吗?”许多家长脸露惊讶之色。

“一开始她只是觉得好玩,没几天就不想涮了!”

“那现在还坚持住吗?”好奇。

“坚持住了!因为我用了发工资的形式进行督促,每天涮好就得一个硬币!”青青妈神秘地说。

“我告诉她,每天涮碗就象爸爸妈妈坚持上班一样付出辛苦才有收获!否则的话什么也没有!”

“后来有一天,女儿说要用她涮碗得的钱买油画棒!”青青妈笑眯眯地说。

好象知道大家想提的问题,她紧接着说:“女儿说,我自己有钱,我要用我自己劳动得的钱来买,因为爸爸妈妈上班很辛苦,就象我一样天天涮碗很辛苦!”

青青妈的眼眶有点湿润了,教室里静悄悄的……

孩子心地单纯而又自控力弱,没有父母的方法指导与行为监督,孩子自身明确的那些责任无从落实,培养责任感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父母可对家庭劳动的时间、内容都做明确的要求,让孩子都有自己的明确的责任,而且监督执行。也可以让孩子承担一两项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如:可以让孩子帮助父母抹桌子、扫地,平时,孩子用的小手绢、穿的小袜子都可以让孩子自己洗;照顾老人;稍大些的孩子可以帮家里买一些小物品等。当然,做得好及时给予表扬,可以激发孩子做家务的欲望,更能让孩子在家务工作中获得成功的喜悦。通过这一种形式,让孩子有了参与家庭建设的机会,从而培养了孩子的家庭责任感、独立性、自信心和实际动手能力,使得孩子融入到父母的劳动中,责任感的培养就落到了实处。

五、树立榜样,让孩子形成责任感

婴幼儿具有强烈的模仿倾向,教师不仅是他们的支持者、引导者、合作者,也是他们直接模仿学习的榜样,教师的言行往往对婴幼儿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们常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范”就是榜样。因此,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保持一致。否则不仅使孩子不信服教师所阐释的一切行为准则,失去对教师的尊敬和信任,甚至有时还会模仿教师的某些不良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时刻注意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保持一致,并以身作则:热爱班集体、团结同事、尊重孩子、爱护公物等等。我在有目的地教育教学中,发现并珍爱孩子宝贵的责任意识的萌芽,循循善诱,培育这种高尚的品质。同时,家长也是极其重要的角色,家长首先要率先示范,做个有高度责任感的人。在家庭中,家长要教育孩子关心家人、帮助邻人、爱护财物等。这样,孩子在我们成人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会不知不觉地形成强烈的责任感。

“养不孝,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培养幼儿的责任感,我们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为培养21世纪的实用型人才而奋斗!(3900字)

[参考文献]

1、《心理学大语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朱智贤

2、《中班幼儿责任心水平影响因素的协方差结构模型分析》――心理发展与教育――姜勇、陈琴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范文

文章编号:1009-5519(2009)10-1591-02

中图分类号:R18

文献标识码:B

产后访视是指在产妇分娩后的7、14、28天医生到产妇家中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其内容包括产妇的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复旧、恶露及伤口恢复情况等,给予产褥期卫生、营养,母乳喂养指导;新生儿的一般情况、体格检查、喂养及正确的护理指导,普及防病知识;指导及时预防接种和儿保门诊。

产后访视是妇幼保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孕产妇系统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产前、产时保健服务的延续。产后访视对早期诊断、治疗、预防产妇儿童常见病,保障产后母婴的健康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文化素质和卫生保健意识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已经从“有病就医”的传统观点迈向了预防保健的全新理念即打破常规、开拓创新、提倡“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产后访视就实现了这种新理念。为了提高4―6个月纯母乳喂养率,我市渝中区对产后访视时间调整为:产妇出院时(3~7天)、14天、1月、2月、3月、4月。于2005年实行了产后免费访视(包括了流动人口),体现了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心和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访视医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访视中发现的问题

重庆市实行产后访视已20多年,人们的观念和保健意识有了很大的转变和提高,由于流动人口的增加,人口的流动性增大,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农村的一些老观念也带到了城市,所以在访视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和一些新的问题:(1)家庭门窗紧闭。室内空气不流通,室内气味混杂。(2)乳汁分泌不足,不知怎么办好,急切采用配方奶代替。(3)喂哺姿势不正确,喂养方法不当,造成母乳不足。(4)高蛋白饮食摄入过多,造成营养不均衡,维生素矿物质缺乏出现便秘等。(5)禁忌太多,不洗头,不洗澡,再加上褥汗多,造成毛孔阻塞和不畅,易生病。(6)母亲焦虑,由于独生子女,母亲担心多,工作的压力大等。(7)缺乏产后自护经验和科学育儿常识。(8)老观念多,新观念少。(9)产后活动少,出现便秘,产后恢复慢。(10)遇上产妇和婴儿常见的疾病不知所措。

2访视医生可以解决的问题

2.1大力宣传母乳喂养,传授正确的母乳喂养方法,提高母乳喂养率:大力宣传母乳喂养,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饮食,有许多优点,如母乳中蛋白质、脂肪、糖、维生素、矿物质以及水的含量合适当易于消化吸收,完全能满足出生后4―6个月婴儿发育的营养需求;同时母乳中富含免疫物质,能增强婴儿的抗病能力;母乳中所含的氨基酸、不饱和脂肪酸和牛黄酸等,还有益于婴儿大脑神经系统发育。使宝宝更聪明。母乳喂养能增进母子间感情,可促进婴儿心理和社会适应性的发育。产后哺乳也可促进产妇子宫的复原。防止产后出血。母乳喂养既经济又方便,温度适中且无菌。产后访视大力宣传母乳喂养就是要让产妇及家属接受母乳喂养,同时把母乳喂养的方法和技巧传授给产妇,以提高母乳喂养率。我辖区近5年4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65%比5年前43.4%有了大幅提高,产后访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2及时解决产妇及家属在喂养中遇到的问题:母乳不足时。产妇及家属往往不知怎么办,怎样补充配方奶,婴儿吐奶,不吃,又怎么办等,他们对婴儿的喂养及护理知识较缺乏,访视医生能给予他们正确的指导,并指导他们科学育儿知识及一些护理保健技巧。

2.3及时发现产妇及新生儿常见问题,给予正确指导和处理:产褥期产妇容易出现如产后出血、产褥感染、伤口愈合差、恶露异常、乳汁不畅、乳头皲裂、乳腺炎等。新生儿容易出现肺炎、腹泻、黄疸、湿疹、呕吐、尿布疹、脐带异常等,而产妇及家属不能对异常情况做出判断,产后访视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尽早治疗。

2.4纠正传统的不合理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进行科学的营养指导,以增强产妇体质,提高母乳质量,进而增强新生儿的抗病能力:产妇高蛋白饮食摄入过多,成天大量的鸡、鱼、肉、蛋。不吃蔬菜水果,又缺少运动,容易造成营养不均衡和便秘。不开窗、不洗澡、不洗头、不刷牙容易造成产褥感染等,从而降低自身抵抗力。访视医生可以进行科学的营养指导和生活指导。

2.5根据体检情况,对产妇康复情况及新生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价,并提供全面的护理和健康指导。

2.6评估亲子间情感连结是否存在问题,让他们表达内心的体验和感受,给产妇以心理支持,帮助她们建立信心,同时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减少产后抑郁的发生。产妇要适应新角色的转变以及生理变化,面对突如其来的各种问题(如新生命的诞生,不知怎样来哺育宝宝等),产妇产后容易出现短暂的情感痛苦或抑郁状态,容易产生产后抑郁,需要得到特别照顾和关爱。

2.7及时指导预防接种和儿保门诊:宝宝出生后有许多预防注射要接种,但产妇及家属往往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接种,也不知道该到哪里去接种,什么时候开始儿童体检,儿童保健有什么好处等,对于这些问题他们需要寻求咨询的对象和帮助。

2.8建立健康随访热线及咨询电话,让产妇及家人在其他时间也能得到帮助。

3产后访视在妇幼卫生工作中的重要性

3.1提高母乳喂养率、预防接种率,巩固爱婴医院的成果:母乳喂养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婴幼儿喂养全球策略”中全力倡导的科学育儿方式。虽然随着母乳喂养的普及、宣传,人们逐渐认识、接受了母乳喂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产妇缺乏相关知识和技巧,影响了母乳的分泌及喂养的顺利进行,访视医生的入户,解决了产妇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高了母乳喂养率。还能及时告知家长婴儿预防接种各种事项,达到及时预防接种,

3.2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起着重要作用:从胎盘娩出至产妇全身各器官的恢复需要一段时间,一般需6周。此期容易发生产后出血、感染、产后抑郁症等并发症。产后访视能及时发现产褥期容易出现的问题,并能早期处理,从而降低产妇产后并发症的发生,提高产妇的生活质量,降低产妇死亡率。由于新生儿各器官和组织发育不成熟,调节功能差,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产后访视可以及时发现威胁婴儿健康的常见疾病,从而降低婴儿发病率和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评价妇幼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文化和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产后访视任务重大。

3.3产后访视可以架起从医院到家庭的桥梁,帮助提高产妇的自护能力,使其顺利度过产褥期。绝大多数产妇从医院回家后不知怎么办,缺乏产后护理经验,产妇自理能力较差。产妇及家属迫切希望从可信赖的妇幼保健医生处获得健康信息和育儿知识,甚至主动与医生联系,要求医生到家里进行探视,我们曾对120名产妇做过调查,其中94名认为非常需要家庭访视医生(占78.33%)、22名认为需要家庭访视医生(占18.33%)、只有4名不置可否。访视医生的家庭指导,可以解决产妇遇到的各种困难,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她们充满信心地渡过新角色的转换,提高产妇的自护能力和新生儿的护理技巧,使产妇保持良好的心情。顺利度过产褥期,从而架起了从医院到家庭的桥梁。让产妇在家中就可以得到医生的帮助。

3.4开展产后访视服务,可以体现妇幼保健人员的自身价值,提高医院的社会满意度。医生不辞劳苦,深入家庭,为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健康指导,解决实际问题,既满足了产妇及家属的需求,也体现了妇幼医生的价值。同时还能够及时收到产妇及家属对医院的反馈信息,若存在不满现象,可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沟通、补救和改进,从而提高产妇对医院的满意度,提高社会效益。

3.5帮助和促进亲子间的情感连结,帮助家长建立信心,使婴儿得以健康成长。让家长尽快进入父母的角色。与婴儿进行交流,鼓励家长拥抱和抚摸婴儿。哺乳、与婴儿说话、唱歌等,能更多、更好地表达父母的爱抚,带给婴儿更多的愉悦心情。婴儿每睁开眼睛与父母对视、微笑、或发出愉快的声音都是一种情感交流。亲子间的情感连结是婴儿心理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不可小视。

3.6拓宽社区卫生服务领域:产妇和新生儿是社区保健服务的重点对象。访视医生深入社区对产妇和新生儿家访,可以实现服务观念积极主动、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保健需要,为群众提供了方便、优质的基本卫生服务,又深化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内涵。拓宽了社区卫生服务领域。

3.7促进医院产科建设和儿童保健,提高孕产妇管理率及儿童管理率:产后访视是孕期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的延续,可以在访视中了解产妇生殖器官等躯体恢复情况,及时反馈可促进医院产科工作。

产后访视对婴幼儿进行营养指导和生长发育检测,将资料建立一个系统的档案,作出生长发育曲线,对今后的儿童保健工作和系统管理工作的起着重要的作用。

4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4.1建立健康档案和明确健康需求:使婴儿从出生开始就监测其生长发育,与医院的儿童保健工作形成一个延续的系统管理(将产后访视资料特别是婴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转入医院儿童保健档案)。

4.2扩大服务范畴:提供多样化形式的有效服务,可以将婴儿抚触、洗澡等服务拓展到家庭。

4.3加大妇幼保健经费投入,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

4.4提高妇幼人员的综合素质,优化妇幼卫生队伍,建立长期培训机制。

4.5加强产后访视的力度,规范访视内容。提高产后访视率和访视质量,避免访视医生到家只称体重、量身长的简单操作现象。

4.6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使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有一个延续性,保证资料的及时传输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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