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的原则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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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篇1

关键词:文化遗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法律适用

一、文化遗产概述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中正式提出的,公约认为以下各项将被视为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人类遗产不仅渗透着浓厚的市场价值,而且体现了民族身份和精神的继承性。文化遗产强调不同文明平等性的同时也确认了不同的国家对其遗产继承和发展的权利。

(二)文化遗产的特征

文化遗产有它自己独特的特征:首先,文化遗产包含着其所处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具有时代性,对其不能进行现代复制,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历史遗存,历经沧桑才得以保存下来,存储量一般较少,具有稀有性。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文化遗产的普遍流失,损害了原主国的利益。

二、文化遗产国际追索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遗产的识别问题

对于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争议的不同识别会导致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的不同,被盗文化遗产通常涉及到好几个国家,而每个国家有可能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识别冲突。文化遗产常常被识别为以下两种问题:侵权问题和财产权问题。

在AutocephalousGreek一orthodoxchurchv.Goldberg&feldmanFineArts中,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被识别为侵权问题。侵权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但是本案涉及到两个侵权行为地:瑞士和印第安那州。印第安那州法院通过分析适用了其中一侵权行为地法印第安纳州法。把被盗文化遗产识别为侵权问题是会有一些障碍,比如说:一,侵权行为地有时可能无法确认。二,侵权行为地在有些案件中具有偶然性。三,在被盗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中,侵权行为地往往有多个。

另一种是把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识别为财产问题,这种做法意图依据物之所在地法最终决定原始所有人和善意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归属。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但是当文化遗产发生跨国流转的时候,连接点即物之所在地发生变化,文化遗产的识别就有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物权法,这样一来法院在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时候会出现两难的选择。

笔者建议不要将文化遗产单独识别为侵权法律关系或者是物权法律关系,而应当创设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文化遗产法律关系,采用较灵活的连接点,在保护原权利人利益和保护交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点。

(二)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中的善意取得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注重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规定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大陆法系允许善意取得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获得有效所有权,而原物主请求返还文化遗产的权利受到需向善意购买人支付巨额费用等的限制。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将所有权赋予原始所有人以保护所有权的完整性,不允许被盗物的善意购买人取得所有权。除非物之所有权人同意或导致第二人相信会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被盗物的善意购买人既不能享有所有权,英美法系国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在当今交通极度发达的条件下,各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不一致从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文化遗产非法贸易的发生,盗窃者在选择销赃场所时会考虑文化遗产的市场价格,也会着重考虑在哪一国法律环境下销售能够更安全。购买者也会考虑到这一点,为了能获得文化遗产确定的所有权,也会选择在确保其权利稳定性的国家购买文化遗产。这样一来在文化遗产跨国流转中就可以将“恶意”所有权转化成“善意”所有权。从而导致被盗文化遗产“所有权漂白”情况的发生。

三、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

关于文化遗产的国际追索可以运用统一实体法的方法来解决有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议,无统一实体法时,我们可以运用冲突法规则,把这两种方法紧密的结合起来解决文化遗产所有权的争议。

(一)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国际统一实体法

目前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多边国际条约最主要有以下两项:

1.1970年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的方法的公约》)

此公约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对规范文化遗产交易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公约。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个国家的合作建立一种道德标准来抑制文化遗产的非法交易。公约要求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并归还进口的文化财产,实施文化财产出口许可制度,从而针对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转让规定了基本的预防和返还措施,建立起了规范文化财产国际流转的基本原则。1970年公约为遏制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995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

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冲突的私法,制定一套统一适用的文化遗产追索规则。公约倾向于保护原始所有人的利益。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相悖,很多家都未加入。本公约较之1970年公约更加完善,遗憾的是公约未得到很多国家认可,尤其是文化遗产流转的市场国。

上述公约都致力于营造文化遗产国际流转和国际追索的良好氛围,但这些公约适用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还有某些限制,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并不可能一帆风顺。

(二)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冲突法

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案件中若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统一实体法,一般都会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冲突。文化财产的来源国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市场国会倾向于保护购买人的利益,这都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1.物之所在地法

各国对于不动产所有权争议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文化遗产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选择规则,一般认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适用于被盗文化遗产所有权争议。此规则一方面加强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即如果知道文化遗产所在国,就有可能预测到将要适用的规则,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同时还“鼓励了购买人的购买行为而不用调查转让发生时物品所在市场范围之外的可适用的法律”。但是,当物之所在地法和善意取得制度同时作用时,盗窃者也许会考虑到把盗窃过来的文化遗产转移到确保善意购买人能够获得有效所有权的国家,从而将“恶意所有权”转化成“善意所有权”,将非法的行为通过国际流转变成合法化。此原则的适用会导致文化遗产非法交易活动的猖獗。

2.最密切联系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会有一定的缺陷,有的学者提议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上文中所提到的塞浦路斯诉戈登堡案,就是采用最密切原则的先例,如果侵权行为地与案件重要联系就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没有重要联系,就适用与案件有“最重要联系”的法律。法院认为瑞士作为侵权行为地与案件有较小的联系,而与印第安纳法有更密切联系,因此适用了印第安纳法。

3.原主国的法律

有部分学者提出适用原主国法律的构想,主要是考虑到文化遗产关系到国家的尊严,民族的感情,适用原主国的法律有助于维护原始所有国的权利。总之,依照文化遗产原主国的法律所享有权利不能因为盗窃行为的出现,而在另一国家而失去原始主国法律所支持的权利和所提供的救济。

四、文化遗产国际追索的法律适用设计

(一)统一实体法方面

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据国际条约。首先,运用国际条约解决争议的同时应当加强国际间的沟通与合作,促使国际上形成统一做法。其次,我们允许国家之间就文化遗产的追索问题缔结特别协定,对于那些价值大的文化遗产由市场国竭尽所能地收复,并将其返还给文化遗产的原主国,由原主国支付适当合理的费用给文化市场国。

笔者建议建立文化遗产的双登记制度,即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登记制度和文化遗产的遗失登记制度,前者可以分配给各个国家来完成,各国建立文物登记局,鼓励持有价值较大的文物的商人对文物进行申报登记,由文物登记局进行逐一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文物进行精确的登记,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即使文物已被成功拍出交付买受人。我国仍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追索文化遗产。后者可以由已有的国际组织来完成,比如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等,还可以建立专门的文物遗失登记的国际组织,文化遗产遗失国应将文物的丢失情况尽快报告给负责文化遗产遗失登记的国际组织,由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文物的遗失登记。第三人在购买文化遗产之前查询文物遗失数据库,审查所要购买的文物是否是权利没有瑕疵的文化遗产,如果第三人在购买文物以前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那么在文化遗产的国际追索中就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享有优先权,否则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制度使商人和文物收藏者在验证所购文物来源时要更加小心。

(二)冲突法方面

依据统一实体法追索流失海外的文化遗产存在困难的条件下,就有可能到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跨国民事诉讼,很可能涉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这就需要确定文化遗产所有权所适用的准据法。笔者建议减少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因为适用物之所在法通常会使文化遗产原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被盗文化遗产无法追回。笔者建议引入有利于原所有权人的原则,即在物之所在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原主国的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看哪种法律的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就适用哪种法律。

(三)中国追索流失文化遗产的方法

第一,中国在追索流失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除适用法律途诉讼径外,还可以适用外交途径,比如说通过国家间的谈判,建立起文物追讨机构,同时发挥海关的作用。中国在外交方面须积极参加有关文化遗产国际追索公约的制定,力求制定出对中国文化遗产追回有利的公约。

第二,中国应该完善国内的立法和执法模式,制定有利于文化遗产争议的解决的政策,并不能用国际条约和国际之间的合作替代之。因此,应使相关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以便判决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篇2

关键词: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式开发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12(2012)16-0147-01

一、鄂温克族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概述

鄂温克族是中华五十六个民族之一,其族人主要分布在中国东北黑龙江省讷河县和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是民族自称,意思是“住在大山林里的人们”。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鄂温克族人口数为30505在中国少数民族数中位列倒数第四。如被称“索伦”的人数最多,约有两万三干多人,分布在辉河、伊敏河、莫和尔图河、雅鲁河、济沁河、绰尔河、阿伦河、格尼河、诺敏河、甘河、油漠尔河流域。这部分鄂温克人从事狩猎业和畜牧业及半农半猎为生,一部分人曾一度搞过农业;被称“通古斯”的两干多人,居住在莫日格勒河,锡尼河中上游一带,他们主要从事畜牧业;被称为“雅库特”一部分人,居住在额尔古纳河和贝尔茨河(今激流河)流域的原始森林中狩猎和饲养驯鹿为生。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根据鄂温克族人民的愿望,在呼伦贝尔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人民政府根据他们一致的要求,恢复了原来的真正族称——鄂温克。鄂温克族的口头创作有神话、故事、歌谣、谜语等,还善于用桦树皮刻剪成各种工艺品。温克族的日常生活中,桦皮占有一定的位置,可称之为“桦皮文化”。鄂温克族还有许多独特的民族风俗,如对火焰的独特敬畏,鄂温克族人敬火如神。举行结婚仪式时,新婚夫妇要敬火神。鄂温克族人对火还有许多禁忌,比如不许用带尖的铁器捅火,不许用水泼火,不许向火里扔脏东西,不许女人从火上跨过,不能用脚踩火等等。同时其独特的民族节日“米调鲁节”也是宝贵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在农历五月下旬择日举行“米调鲁节”。“米调鲁”是欢庆丰收之意。

二、鄂温克族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保护现状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政府制订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定,大力开展传统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但是学术界目前对于鄂温克族民族文化的研究还处于统计、考证阶段。对鄂温克族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方面的理论研究还十分欠缺。而在实践领域,鄂温克族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由于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某些文化遗产甚至濒临遗失。

有以下情况:

1.民族文化受到周边环境冲击影响且传播范围逐渐缩减。

2.传统民族手工技艺流失严重、文化传承人匮乏

3.相关重视程度不够,人民缺乏文化保护意识

三、鄂温克族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式开发策略

(一)保护式开发概念及基本原则

对于鄂温克族民族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式开发主要指以保护和传承为基本出发点,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文化内涵和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方式。具体原则主要包括活态保护原则,研究、物化载体保护原则,立法、命名式保护原则,人格化载体保护原则

(二)关于鄂温克族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开发现状及对策分析

从目前对于鄂温克族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对其开发和利用没有长远规划,多为民间自发开发,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民间的自发开发模式只追求文化开发的短期经济效益,忽略了传统文化遗产的稀有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征,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对传统文化的内涵挖掘也不够,品牌意识淡薄。

因此应努力加强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有许多唯一性和独特性,在开发前应当制定科学有序的规划方案,突出其文化精华,扬长避短,因地制宜,给世人以耳目一新、难以忘怀之感;在开发前期阶段,政府要承担主导作用,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分类评价和统一规划安排,制定科学可行的规划方案,有一个统一的部署,既突出各地的特色,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使每个开发项目更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形成区域优势;开发要侧重于特色和民族区域优势,在保留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原汁原味”的基础上,使其融入现代文明,推陈出

2.民族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盲目性,过分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造成一定的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在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发展旅游经济的同时,要保护地区文化的完整性,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之间找好平衡点;在对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首先应当注意保护式开发既无论是研究者或保护者,都应当尊重传承人的主体性和自主选择,遵循其民族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可以采用建设“生态博物馆”的方式,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内的鄂温克族聚居区采取建立生态博物馆的保护开发方式。在对静态文化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对动态文化进行传承。不仅对文化现状加以保护,而且还要接受其民族文化变异和发展的事实。

四、结语

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与价值。虽然其民族人数不足三万,但是其语言、歌舞、手工艺品、生产工具及、风俗习惯却是我国北方民族的集中体验。但由于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在对其实施保护措施时,应当联系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进行调整及改善。相信通过坚持保护性开发的方式,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对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开发保护,能够达到保证其在将来更好的传承和发展。对于维护其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促进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最终达成保护与开发双赢的保护式开发目标。

参考文献:

[1]孟刚.2010中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及现状调查[OL].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2011,01,07,09:28.

[2]汪丽珍.保护与发展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考[J].民族文学研究,2006,01.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

一、保护理论基本概念的学理阐释

按照现代意义上的表达方式,大到学科,小到概念都应当有着严密的学理释义与系统阐述。而学理的释义又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种理论来看待,那么首先面对的就是“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等一系列概念的界定和深层阐发。

(一)关于“民间音乐”。本书认为“民间音乐”概念的关键在于“民间”的界定,这里作者引入了人类学与伦理学的概念,将“民间”解释为“小型社会”①,指出“民间”应当是“一种特定的历史现实”,“民间音乐是(相对封闭的)小型的前现代社会中具有仪式性和对外影响力的、多种类口头或器乐即兴表演的时间艺术(因此属于非物质或无形遗产)。”“承担着小型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协调功能和民间信念的表达功能。因此它的创作(作者)才可以说是集体的(匿名的)。这就是说,民间音乐(民间艺术)是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在它的表演背后有一套民俗制度的支撑,它的意义需要在这套制度中确定”,具有“依附性”。民间音乐的表演与创作是在同一过程中完成的,“而集体性的在场(观看)既是接受也是批准,是规范也是释放(宣泄或忏悔),是一种具有民主性的程序”。②由此,“传统社会中的民间音乐表演并不完全是演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个文化共同体的集体行动。这就是说,民间音乐所负载的生命过程还不仅是艺术家个人的,它就是共同体完整民风习俗本身。”③

书中围绕“民间”与“民间音乐”概念的阐释,是从本质上明晰了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即“作品和表演家群体(小型社会及其全部风俗)”④,这一点应当是建立保护理论与政策的首要前提。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作者从符号学的角度出发,将有形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加以区分,认为“文物或其它有形文化遗产已经是单纯的文化符号,即人类创造的物化结果,与人的活生生的创造活动相对分离。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则是与创造活动尚未分离的符号生成过程”。而民间音乐之所以属于这个“与创造活动尚未分离的符号生成过程”,就因为“它是由现实生命的表演所负载的,和这些生命过程不可分,也是和每时每刻的创作、再创作不可分离的”,它本身就是“艺术创造的绽放着的持续过程”。⑤

笔者认为这一论述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原则、制定与实施。有形文化遗产与现实的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相对分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一定要由现实的人来负载,而现实的人的生活方式不断变迁、发展,这使得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给其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带来一系列特殊问题。这意味着国家对于有形遗产的保护理论与政策难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保护上,同样用哲学语境来表达的话:这是一个价值观升迁与价值表达系统不断互动、生成的问题,是价值表达式在解释和意义充实过程中如何保持同一性的问题。因此,对应已建立的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创建一套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政策实属必然和重要。

(三)关于“遗产”。当我们用大量的例子论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重要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对“遗产”本身,以及非物质文化作为“遗产”概念出现的意义。作者在书中给出了一个较为合理而全面的解释:遗产即是因其所有人、拥有人已经死亡(died)而成为过去生活见证的遗留物;非物质遗产则是垂死的(dying),即其尚存于前一个社会形态中的传承人、所有者(口述与表演者)留下的动态影像。然而文明就是依靠遗产不断进行的生产和积累。遗产不是一般的、任意的遗物,而是遗物中的精华,通常也被称作财富。这时,这种遗产就会变成并被称作资源、资本,成为具体生产的物质条件和前提。这时,遗产是以我们的尺度(需求、好恶)评价和取舍的。我们是主体,遗产是对象。⑥

对于“民间音乐”与“遗产”的关系,书中专门设了一个章节进行讨论,作者认为:以遗产的名义保护民间艺术是一种复杂的或辩证的态度。一方面我们要从遗产的角度估价艺术;另一方面也要从艺术的角度评价遗产。……民间音乐(民间艺术)在后现代的今天被作为遗产看待,首先是被当作一种有历史距离的因而是外在的事物看待的,它被当作一种可供利用的资源、资产、原料看待;同时它也被有意识地作为“异己”、“差异”、“他者”引入到当代社会中来,以改善当代文明的多样性状态。⑦

这里将民间艺术归为资源显得有些绝对化,但从遗产的角度看,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其具有的合理性。如果我们承认遗产是前人的遗留,那就不得不承认当我们把非物质文化称作遗产时,其实已经暗含着一种对其“垂死”状态的默认和“差异”化心理。同时,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的不同遗留方式,恰恰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面对一件有着五百年历史的青花瓷瓶时会小心翼翼,而面对一首同样流传了五百年的民歌时就敢随意篡改它”⑧,因为前者是有形的遗留财产,而后者常常被我们认作是“垂死的”一般遗留物。

本书中类似的概念界定很多,此处不做赘述。从理论阐释的角度看,作者的叙述有着严密的逻辑,且极具启发意义。

二、“文化保护”的哲学阐释与保护原则的伦理学定位

如果说政治学、经济学的引入可以使我们更多地从田野方法和认识事物发展规律方面得到收益的话,那么,按照“诗比历史更真实”的逻辑,哲学视角的切入则使得我们能够更加认清事物的本质。由于有哲学学者的参与,本书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产生”进行了哲学式解析,并由此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伦理三原则”。这是本书的理论创新之一。

作者从人本哲学的角度高度概括了文化遗产对于人类的意义,将人类对遗产所做的一切行为归结于“道德责任”的层面;将人类对遗产的保护行为诠释为:促成历史整体与每个现时生命的“思维性沟通”。这种对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本质的哲学阐释,避免了对非物质文化保护认知的庸俗化和简单化。

通过这种哲学思辨,结合民间音乐遗产的存在方式,作者自然而然地将保护遗产引向伦理学,将保护工作制定的根本出发点以伦理学进行阐述,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三原则,即幸福、审慎、补偿。笔者理解为尊重、协助、负责:第一,幸福原则。就是指对待民间音乐遗产我们应当本着尊重的态度,尊重民间音乐的一切,包括其对自身的改革和其发展道路的选择。不以现代社会的观念和自以为是的善意去为民间音乐设计前途。让“民间音乐”自己走自己的路。第二,审慎原则。即应当以协助的态度对待民间音乐遗产。保护不是做救世主,不是善意的施舍,而是“两种有差异的文明间的对话”。不要以“预言家”自居,干预民间音乐自身的发展,更不能命令或强制,而是应当给与民间音乐更多的思考空间。“保护”意味着为民间音乐适应社会发展“找到一系列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第三,补偿原则。我们还应当认识到民间音乐及相应民风民俗的迅速衰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代化引起的。因而现代化的一方对其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这也应当成为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之一,所以在制定保护政策时,成本效益不应当成为推脱的借口和考虑的首要问题,对民间音乐“负责”才是第一位的。⑨

“伦理三原则”的提出,实质上是将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定位在伦理学的“道德”层面上,定位在以人为本的现代和谐社会观念之上,定位在一种人与人、今人与古人、现代与传统的价值观体系上,将“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意义提升到人文主义关怀的层面。伦理三原则的提出更使得保护的态度明确起来,而态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事物的成败,因而它对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强调以经济指标为参照的田野调查方法

从调查方法来看,本书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对各田野工作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数据的调查,将其与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迁进行共时性比照,说明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之间的各种正负相关。对经济指标的大量收集与整理,使本书在叙述中不仅有传统的文本描述,还有经济学数据分析,从而展现出与我们通常看到的音乐类调查报告不同的景象,使得山西各地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及发展趋势更为清晰。并且,经济指标的加入也成为作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观点的一个重要的数据支持。

四、保护目标模式的设立及一系列政策建议的提出

在前述理论的基础上,本书参照以往有关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研究,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习俗上的可持续、运营机制转型的可持续、解释学的三个保护目标模式。

笔者认为:所谓目标模式,就是指保护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这一目的不是笼统的一句“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而是将其定为一种近似量化的可以有相对判定的标准;“模式”在这里表达的是一种理想状态,即希望“保护”最终能够形成一种良性运转的社会机制,也即以上三种“可持续性”。这一目标模式的提出使得保护政策实施的检验有了一定参照系,而从这三个所谓的“可持续性”来看,与前文论述的伦理原则是一致并相互呼应的,充满着对保护对象――即“作品和表演家群体(小型社会及其全部风俗)”的充分尊重。

根据这一目标模式,作者在书中进一步从以传承人为中心的保护对象、以表演活动和运营机制为扶持重点、公共政策扶持的主要方向等三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而细致的政策建议,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①作者认为:所谓“小型社会”不仅是指种族人口较少,制度文化不发达,而且是指其在地域上的相对封闭。这里有相对比较稳定的自然条件、相对自足的经济体系(生产体系和适当的交换体系)、相对充分的婚配制度体系。这就是说,在不排除历史迁徙和有限外部交往可能的情况下,民间艺术总是流行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域之内的艺术。地方生活的独特性是其艺术表现地方性的条件。(本书第33页)

②本书第32―36页。

③本书第99页。

④本书第100页。

⑤本书第99页。

⑥本书第48页。

⑦本书第50页。

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田青在第13届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团体决赛中针对“原生态唱法组”的总结点评。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1篇4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

(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

第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建立本级传承人名单以及信息资料库。

第十八条传承人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二)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组织或者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渊源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认定,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起步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文化厅先后多次赴省内各地及外省(市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传承人参加的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会议审定。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该条例立足吉林省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凸显吉林的地方立法特色。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法律效力

一、明确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法律效力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性由谁指定,怎样使电子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就成为当前档案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1)凭证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法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一份声像档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声像档案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度和是否有证据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或者是记录过程中形成的,所以声像档案具有客观存在的真实性、客观事实的相关性和客观证据的合法性。

(2)可分离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实障碍。声像档案易于修改,而且改动后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储载体,根据利用需要,人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格式输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Adobe公司推出的视频编辑软件和图像编辑软件的不断更新换代迫使声像档案必须不断地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这种适应往往需要以自身结构、格式的改变为代价。这使得声像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面临又一大障碍。

(3)法律手段――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策略。除了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声像档案制作、修改、收发、签阅和传递等工作环节进行控制,另外,还要采取法律手段对技术手段处理不了或不易处理的问题加以规范、解决。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当可以保障声像信息具有依据凭证作用,并实现其法律效力。

二、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漫长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出来的文化瑰宝,国家也非常重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在2005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辽宁省文化厅于2008年9月16日在沈阳挂牌成立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于2010年9月6日颁布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为辽宁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机构支持和制度支持。

(1)规范管理,建立相关的机制。对于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保护工作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得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部门可以通力写作共同做好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保护工作。

(2)及时归档。对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所收集的各种声像档案,经过档案人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的共同鉴定后,有归档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及时移交到专门的档案部门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部门,归档入库保管。

(3)保持原有的联系。对于即将进行归档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像档案一方面要保证所收集的声像档案的材料丰富、内容齐全,使档案能够全面地反映文化的风貌;另外一方面,需要保持档案内容之间的内部联系,禁止割裂文化所固有的体系和重复归档的现象发生。

(4)档案的分级保护。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管理和保管也应该遵循档案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声像档案的价值划分其档案级别,便于系统的管理和重点保护。另外一方面,某些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会涉及某些作为保密的内容,对于反映这些内容的声像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应该更加谨慎,要处理好保密和与利用之间矛盾的关系。要科学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密级,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三、改进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措施

(1)健全法规和制度。任何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制度在颁布实施是都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滞后性越来越凸显出来。对于改进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真实性与法律效力的措施,首先应该健全现有的、较为滞后的法规和制度,有了健全的法规和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有了制度的保障。

(2)提高工作人员的水平。伴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发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像档案也在逐渐地增加,这时需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工作的认识,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可以更好地开展和进行。同时,派工作人员定期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部门以及上级档案业务指导部门进行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3)划立专门工作场所。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工作的逐渐开展,相关档案的数量将会迅速增长,这时需要面积更大的库房以及专门的管理工作地点来保管以及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

(4)更新工作设备。由于声像档案依靠电脑等机器才能够读取为了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读取,需要及时更换电脑等设备。当然,这不仅仅是硬件上的更新,对于软件业也需要更新,现在信息技术赈灾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病毒正在侵袭,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及时的更新软件以及网站的防火墙,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

(5)使用新型的档案信息载体。现在材料技术有了较大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来说,有了更多的新型的载体可以选择,这些新型的载体不仅仅使得保存的时间延长,而且经过加密可以更有效的保护所承载的档案信息,而且更加的坚固。

(作者单位为辽宁科技学院)

[作者简介:刘凤华(1977―),女,辽宁朝阳人,研究生,中级,研究方向:档案学。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研究系列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L13DTQ017)。]

参考文献

[1]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陈智为,邓绍兴,刘越男.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李焕军.探讨影响数字声像档案真实性的原因与对策[J].兰台世界,2011(8).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遗产旅游;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近年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不断走高,报章上连篇累牍,论文里高谈阔论,仅检索清华大学“中国知网”数据库收录,涉“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的文章便数以千计(见表1);“Google学术搜索”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词查询(2008/04/30/15:07),相关信息多达2610万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据此可窥一斑。

特别是韩国“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宣布为“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后,向来是“下里巴人”的活态民间文化一时为街谈巷议、行商坐贾乃至学术殿堂所热衷。然而炽风过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解“欲抱琵琶半遮面”的局面没有太多改观,概念的表述、涉及的范围、保护的状况、利用的方式等问题仍然有待梳理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译名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译名最终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0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巴黎2003)中文文本确定的。此前有几个事项须加留意:

其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1972年11月16日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巴黎1972)对“文化遗产”的定义只关注文物、建筑群、遗址3种物态文化遗存,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有相应表述: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世界遗产名录》(theWorldHeritageList)在审定和收录“文化遗产”时,至今还沿用着《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的这一标准。其中“突出的普遍价值”成为鉴别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

其二,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1974年、1996年修订)将文化财分别立为7个门类,其中的“无形文化财”(含“民俗文化财”)一类,指有较高历史或艺术价值的戏剧、音乐、工艺技术、民俗事象等无形文化载体,“无形文化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雏形)由此发轫。“无形文化财”的概念扩展了文化遗产的外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韩国1962年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首尔1962)据此区分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资料4种,先后登录百余项部级无形文化财(重要无形文化财第13号“江陵端午祭”2005年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有个规范的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设“非物质遗产”管理部门、1989年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时,表述语言分别为NonphysicalHeritage、“民间创作”和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等。中文转译有“非物质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口传与非物质遗产”、“人类口述与无形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口述与无形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文化”、“民间传统文化”等表述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文本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对译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公约》第39条“有效文本”条款规定,包括中文文本在内的6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我国正式的官方文件采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表述,至此汉语转译词的文面纷争方才尘埃落定。

2、“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也是有分歧的。如日、韩设计“人间国宝”、“人间文化财”制度(即传承人保护制度)时突出了“人的承传”,法、意则刻意在“大到教堂小到汤匙”、“人和房子”构成的文化空间里做整体性的文章。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可依据的操作性定义有两个: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巴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月26日)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源于《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UNESCO,1989)对“民间创作”的定义:“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基本上袭用了UNESCO原创的评价框架。

之所以说上述定义具有操作性是因为:

据此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共19项)、2003年(共28项)、2005年(共43项)3次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107个成员国提交的153份申报材料中甄选出分布于69个国家和地区的90个项目。中国入选了4项,包括:中国昆曲艺术(2001/“表演艺术”)、古琴艺术(2003/“传统音乐”)、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2005/“传统表演艺术”)、蒙古长调民歌(2005/“口头传统和口头表达、传统表演艺术”/与蒙古国联合申报)。

据此标准,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18项,2008年1月24日文化部公示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564项。

不妨这么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两个权威性文件约束下,内涵之争实际上是被搁置了或者说《代表作名录》宣布本身已使之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1、世界遗产总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的初始标准、历年增补的《世界遗产名录》(theWorldHeritageList)的收录标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的扩展标准以及《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的国家标准,“世界遗产”的粗线条分类可见下表(见表2)。

需要说明的是,表中“文化景观遗产”和“文化空间”两类遗产比较难以绝然泾渭分明,相关文件的表述是模棱两可的,其给定的实例也不具备明显的排他性。

2、“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分类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1997)记载:“1997年11月召开的第29届成员国大会正式通过了23号决议,创立了‘代表作’这一称号。”依据随后制订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2003年、2005年三次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总计90项。从结果而言,这90项宣布项目被分列为6大门类(见表3)。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实践、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手工艺。”很显然,文件里用的标准是五分法,宣布的实际结果则是六分其类(定义有“文化场所”的表述)。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文化空间(文化场所)”这一类别。《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规定:“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某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依据这段比较拗口的表述,“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应理解为某一时间段内与文化事象交叠或共生的一种特定空间。单独划为一个门类就容易语焉不详。

3、“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的分类综合了UNESCO的分类原则,两分法和六分法兼而有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这原本也应该是比较清晰的表述;令人费解的是,在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这一表述并没有一以贯之,518项遗产划分为10个门类(见表4)。

这种结果显然不能呼应上述的两分或六分之成规,或者说是有点有法不循、自乱其例了。

4、“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的分类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有一级类16种,二级类102种(见表5)。

比照表4所列项目,表5新增列“民族语言”的一级类,“民俗”再拆分为6个一级类。表4表5大体上一脉相承,略微改动实在是为了便利操作。

综上所述,关于世界遗产的分类,“自然遗产”的标准相对稳定,而“文化遗产”的标准则变动不居。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牵涉面愈加繁复。原因盖在于:其一为文化多样性所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二为文化伦理所左右,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声称,目前宣布的项目只考虑最大的文化公约数,即“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ESCO,2001/11)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护生态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作为文化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平衡社会生态的文化特性,承担起了“各国人民集体记忆的保管者”、“确保文化特性永存”(《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重大使命;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因素,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因此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是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作为依赖口传心授才得以承传的活态文化具有脆弱性,当腹背受敌遭遇建设性破坏(如城市拆旧对文脉的摧残)、保护性破坏(如民间艺人批量集训)、开发性破坏(如张家界百龙电梯案/武当遇真宫失火)形成的四面楚歌时根本无力招架,其珍稀品种的命运更是岌岌可危,“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受到文化单一化(如文化麦当劳化)、武装冲突(如巴米扬毁佛案/巴厘岛血案)、旅游业(如曲阜水洗三孔/原生态歌舞掺杂时尚元素)、工业化(如民间手工艺品机器化复制)、农业人口外流(如永定客家土楼人丁凋敝)、移民(如大研古镇原住民流失原真性受损)和环境恶化(如武陵源孤岛化/周庄商业化)的威胁,正面临消失的危险”(《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

因此,为守护人类的精神家园并使香火永存,亟须“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作为缔约国,中国承诺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从三个方面着手:

1、建立保护规约

至今相关的国际规约有7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89)、《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1997)、《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等。这些文件着力于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认定、保护、援助、筹资方面约定基本规则,并据以陆续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90项)。

至今相关的国内规约有5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02/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2005/03/26),核心内容有: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5]18号附件)》(2005/03/26),核心内容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审、保护、评估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2005/12/22),核心内容有: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2006/05/20),核心内容有: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564项目前已上网公示(2008/1/24)。《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也在拟议之中。

2、实施保护工程

根据《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推荐申报项目,标准有4条:“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因此“濒危”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

为了“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2004/04/08)),文化部制定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这一方案规划了保护工程从2004年至2022年分三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目标:普查摸底建立数据库;分级保护抢救珍贵濒危文化种类;建立标准规范和保护名录;命名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推动《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立法;建立专业保护队伍等。此外还出版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2005/03/20)、《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2006/12/06修订),提供遗产的分类代码、工作流程、调查提纲以及操作规程等。

根据上述实施方案,到目前为止,文化部组织了两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2005/06/30))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经评审,确定第一批名录代表作518项(2006/05/20),第二批名录代表作推荐项目新人选项目564项(扩展进第一批名录的项目134项)(2008/124);确定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五大类传承人226名(2007/06/05),第二批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五大类传承人551名(2008/01/26)。

3、推动社会风气

法国1964年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大到教堂小到汤匙”一无遗漏,91个保护区的4万项遗产此间登录入册。此后法国将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定为“文化遗产日”,欧洲40国纷起效之。日本规定,身怀绝技的传承人每年可获200万日元的政府补贴,小学生每学期要看一次能剧,官员要以能剧、歌舞伎、狂言招待外宾。韩国“人间文化财”(1964)传承人政府每月给予100万韩元的补助,泰国(19850、菲律宾(1994)、法国(1994)也出台了相应保障措施以推动社会风气。

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我国从2006年起,将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为“文化遗产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第一年的主题为“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文化部为此特设“文化遗产日奖”(《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遗产日奖”的决定》2007/06/08)倡导风气。此间,还开通了部级门户网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2006/06),作为全民参与共同宣传、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话语平台。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

1、体现原真性

“原真性”authenticity来自于希腊语和拉丁语“权威的”authoritative和“起源的”original两词,引入文化遗产领域则始于《威尼斯》(1964/05)。根据英文辞典中对authenticity的original“原初的”、real“真实的”、trustworthy“可信的”3种含义以及《奈良文献》(1994/11)中的相关理解,一般认为,译为“原真性”更能准确反映英文原词的含义。

相关文献有两个。第一,1964年5月威尼斯“第2届国际历史古迹的建筑师与技师大会”通过《国际古迹和遗址保护》(简称《威尼斯》)首次提出,要使文化遗产“以充分完备的原真性传承下去”,不仅要保护“最早的状态”(theunderlyingstate),而且要保护“所有时期的正当贡献”(thevalidcontributionsofaUperiods),“不能改变布局和装饰”,“要保护古迹周围环境”等,表达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概念内涵,即“最初的状态”与“当时的环境”。第二,1994年11月日本奈良“与世界遗产公约有关的原真性国际专家会议”形成《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献》(简称《奈良文献》)第13款指出,“想要多方位地评价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其先决条件是认识和理解遗产产生之初及其随后形成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意义和信息来源。原真性包括:遗产的形式与设计、材料与实质、利用与作用、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有关‘原真性’详实信息的获得和利用,需要充分地了解一项具体文化遗产独特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层面的价值”,“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

我们认为,《奈良文献》提到的是所有“有形或无形”的人类文化遗产,也就是说《奈良文献》同样适用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威尼斯》提出文化遗产传承要包括“最早状态”、“布局和装饰”、“周围环境”在内的“充分完备的原真性”,《奈良文献》又把原真性明确诠释为“遗产的形式与设计、材料与实质、利用与作用、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以及“独特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层面的价值”。这两个被奉为圭臬的经典文献无疑也是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所作的最透彻的脚注。“原真性”是文化遗产资源利用最常见通常也是最有争议的话题,宗晓莲《旅游开发与文化变迁》提及的比如古城本土居民大量外迁、商业氛围加重、古城空间结构改变、城市功能转化等环境变迁使丽江大研古镇纳西文化原真性蒸发殆尽,民间音乐歌舞《白沙细乐》、《丽水金沙》、《木府古宴秀》的原生形态不敌商业红粉的“生态入侵”而徒余空壳甚至于蜕变为伪民俗,诸如此类的文化失真案例相当典型。

2、避免碎片化

这实际上是在讨论如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表现得“充分完备”的整体性问题,即一经开发,其产品形态要展现遗产“形式与设计、材料与实质、利用与作用、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的和谐与完美。我们举一个见诸报端的案例:

入暮时分,沿着大研古城的青石板道,我们来到了一座富有纳西民居风格的大院。门口挂着“丽江大研古乐会”的牌子。这就是演出纳西古乐的地方。

舞台不设布景,演员大都已年逾花甲,甚至年逾古稀。他们在台上正襟危坐,穿的是长袍马褂,黑缎子镶着金丝绣,怀里抱的是苏古笃、十面云锣、人面竹低胡、波伯等我们几乎从未听闻和见过的乐器。主持人宣科介绍道,古乐会有乐师40多人,其中80岁以上的有7人……。纳西古乐的特点正是三老:乐器老、音乐老、人员老。它是将汉族道教洞经音乐、佛教典礼音乐和纳西先民音乐融为一体的古典音乐……。

“八――卦――”,随着一声苍老而颤颤悠悠的叫喊,一槌响锣,乐师们开始演奏第一个曲目。《八卦》是公元741年,即开元二十九年,唐玄宗自编的《紫薇八卦舞》的舞曲。……那无比舒缓、美妙、和谐的韵律,把人引入一种虚无缥缈的意境,使人想起了“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的诗句。台上那几位长髯老者竞一个个闭着眼睛,陶醉在自己奏出的美妙乐音之中。

老城、老房子、老乐师、老曲、老器具……,这便是“音乐鬼才”宣科精心设计的纳西古乐“倚老卖老”的生动场面,有“音乐活化石”之称的纳西古乐在“充分完备”的文化空间里淋漓尽致地秀出了“千古绝唱”的韵味。纳西古乐而今已与大研古镇、东巴文字齐名,成为丽江的三大文化景观。

3、便宜于解读

这是说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民众的解读、呼应乃至参与能力,或者说要更“下里巴人”一些,更有亲和力。如同样是端午题材,韩国“江陵端午祭”(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社会实践节庆活动”类)表现为民间礼俗特征:祭孔典礼、巫堂和佛教仪式共存。通过祭祀,祈求神灵保护当地居民风调雨顺,生活富足安宁。每年有大量的游客观看各种仪式典礼和参加各式活动,如制作端午扇、酿造神酒、画官奴面具,包粽子吃粽子,用菖蒲洗头等。我国“端午节”也保存着“最早的状态”的先民遗风,诸如:“斗百草”表现生活闲适(白居易《观儿戏》“弄尘或斗草,尽日乐嘻嘻”),“赠菖蒲扇”、“挂香囊”、“饮雄黄酒”意在祛瘟除疫,女孩“簪榴花”、挂“偶人粽子”暗喻多子多福,“迎傩人”祈求巫术祛邪等,都是很亲民的参与性的流风遗俗。可惜几经过滤后,寒食在于推崇介子推、粽子在于褒扬屈原、龙舟在于寓意协作,诸如此类,民间习俗渐次变身为古拗刻板的塾师了。逝者如斯,遗风安在?

4、有助于承传

从《武强年画艺术申报书》《古琴艺术申报书》《新疆维吾尔木卡姆》陈述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原因不外乎三:其一,赖以生存的环境变化了,如贴年画的纸糊窗棂,抚古琴的仕途雅兴,赏木卡姆的乐舞文明;其二,得以传承的载体变化了,如作画不再是谋生手段,木卡姆察合台语唱词难以通晓,古琴手法谱繁复难于传习;其三,对话客体的精神式微,如灯谜画纸“粉丝”退场,古琴“知音”消失,木卡姆“票友”转场等等。

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利用时,要充分考虑还原“布局”、“装饰”、“周围环境”、“形式与设计、材料与实质”、“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等形态要素,传承一份包括氛围、载体、客体在内的具有“充分完备”的原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篇7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图书馆;采访

“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保存办法。地方高校图书馆作为收集、传递文献信息的专门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参加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利用在文献收集工作中的各种优势,制定合理的采访原则,采取科学的方法,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访的原则

(一)全面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在秉承图书馆采访模式的基础上,更注重田野调查,深入非遗现场的采访。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而且大多散落民间,由于人力、财力的限制,做到每一件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采购完备,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但在“访求”方面一定要做到全面,细致的做好访求笔记,务求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访求记录,为进一步采购做好目录体系。

(二)层次性

2005年6月,中国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有10大类518项,此后各省、市都相继按批次公布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在不断发展和延续。非遗资源的采访,要明确采访的重点和范围,采访要有层次性,秉承级别采访原则,即级别越高的项目优先采集,完备收藏,先把要重点采访对象的申报材料、非遗实物、口述历史、物理环境等完备收藏,然后再梳理其他的非遗作品,形成重点项目完备收藏,一般项目零散收藏、完备记录的体系。

(三)整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特定的民族、文化氛围和地理环境中,离开特定的环境、孤立的采访传承人或是保存非遗的实物,都失去其表现的内涵。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既要以物质的形态收集非遗的实物,还要通过音频、视频等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技艺、非遗传承人对其作品的描述、产生的历史背景、特定的文化氛围等,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四)活态性

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创新,这也注定它处于永不停息的运变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也要依据采访对象、环境、民族特性的不同保持活态性,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时空下立体复合的能动活动。比如徐州剪纸的传承人王桂英的剪纸技艺,心里想什么就剪什么,整个构图在剪纸过程中快速形成,每一幅作品就是一副动态的农村生活长卷。其作品在几十年的时代演变中,风格上保持原真,但作品的类型上体现活态原则,层出不穷。我们在采访的时候采取田野调查跟踪采访,不定期深入其家中,融入其生活,利用多种采访技能,体验农村生活场景,领略其剪纸技艺的演化变革。

(五)原真性

采访的原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采访的非遗项目是原真性的,真正的非遗应该是原生态的,人和当地生活环境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通过文化表达的是一种生活的理念和价值观。由于利益的驱使,现在一些非遗项目脱离了原真性本色,烙上现在机器的痕迹,这样的作品我们在采访的时候一定规避。第二,非遗的采访要保持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隐藏在乡村田野,街道小巷,采访的时候不能因为地处偏远而走马观花,或者根据地方文化部门提供的非遗目录采访,而是要设身处地,深入田间地头,拉近和非遗传承人的关系,跟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过程,做深度采访、原真采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访的方法

(一)政府主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和图书馆正常采访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无论是哪一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访,都不可能避开政府部门的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申报、认定的过程中不但形成了大量文献资料,而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之间形成密切的关系,这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库的建设提供文献和人力资源,脱离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单独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是行不通的。为此,徐州工程学院与徐州市文化局签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合作协议,利用文化部门非遗文献和人脉上的优势和学校在人才、文献信息保护技术方面的优势,共同建设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库,资源共享,共同推进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研究工作。在协议的基础上,我们从徐州市文化馆采访到项目书200多种,非遗图片3000多幅,音频1000多分钟,还有大量的视频材料,更难能可贵的是在文化部门的协调帮助并征的传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采购非遗实物200余件。

(二)田野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采访必须以实地调查为主,到现场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真正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镇(街道、乡)、不漏种类”。2009年我们以举办“中国·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层论坛”为契机,数次跟随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街道乡镇,有选择对徐州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摸底采访,细致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背景、风土人情、传承沿袭、保护情况等,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并悉心拜民间传承人为师,完整采录讲述者、传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艺技能和相关历史情况、人文背景、相关数据,做到资料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比如我们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王桂英老人及其技艺的采访就有五六次之多,徐州香包的传承人王振霞老师的采访更是不下十次,这些前期的亲历亲为采访调查,为后期的数字资源库建设积累了大量的资源。

(三)学生收集

作为一所地方性本科院校,我们充分利用生源大都来自本市周边的优势,弥补采访人员的不足,招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学生充当采访人员,并对其进行采访基础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访技能。由于当地的学生对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民族特性、文化氛围的耳濡目染,再加上培训所掌握的采访技能,对于他们来说,采访就变的得心应手,并能按照事先拟定好的采访项目、内容、形式、方法,做好采访笔记。学生收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地方性特色明显,地方高校又缺乏采访人员的图书馆来说,是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实践证明充分利用学生来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们构建非遗采访体系,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捐赠

徐州目前已经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2800多项,每一个项目在传承、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实物和技艺类目繁多、琳琅满目,靠图书馆有限的经费,在保证正常采购的基础上,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现实的,况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无形的遗产,凝聚了民族情结和文化认同,从另一个角度说,他是无价的。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采访上,我们在采取正常的采购外,鼓励传承人捐赠这种方式,我们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展示的时候特别标明捐赠者的姓名。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访的内容

(一)文字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库的文字材料包括下面几个部分:

1、项目申报书、田野调查笔记等,这方面的文献主要通过地方文化部门获取。

2、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2009年中国·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层论坛共收到来自全国非遗研究论文100多篇,我们把它完整的收录到非遗资料库;会议期间产生的大量会议文献;另外特别关注徐州地区地方文化研究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论文;

3、图书通过各种采访途径,尽量全面收集各个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著、图书,尤其是地方文化研究方面的书籍,采访层面没有收全的图书,我们和数据库商合作,在合理使用原则框架下,按需订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图书,保证国内研究著作的收全率,保证一本图书既有纸本,也有对应的电子文献。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是传统文化、制作技艺的集中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是一项全新的、紧迫的、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冲击,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加速消失。因此,我们多次深入传承人家中,通过捐赠、采购的方式收集非遗代表性作品,目前共收集徐州剪纸、徐州香包、邳州纸塑狮子头等代表性作品200余件。

(三)照片、音频、视频

为了更加细腻的展现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价值,我们专门购置高性能照相、摄像设备、非线编设备。对每一次采访调查的场景、实物、人物跟踪拍摄;采用音频设备采录传承人口述资料。对一些传统戏曲、文艺表演、手工工艺、节庆活动、祭祀活动等,更加注重影像保存。在一些民俗活动如云龙山庙会、泰山庙会的影像采集的过程中,不刻意回避一些封建的、原始的场景,在后期制作中,除采用技术手段修饰相关环节外,对拍摄的内容不加任何粉饰,保持其原真性。

(四)多媒体资源

为了把“非遗”研究与学科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学校人文学科错位发展,创建“非遗”保护与传承的课程体系,提升工科院校学生的文化素养,繁荣校园文化,我校采取一加一模式,即一位传承人帮带一位专业教师,集合传承人技艺和专业教师教学的优势,邀请传承人进入课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备课笔记、教学课件、教学大纲、教案、课堂录音、录像、实习环节的设计等,我们都细致整理,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系统。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1篇8

关键词:古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引言

得益于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古徽州孕育了个性鲜明的徽文化,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传统民俗活动和节日等都十分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既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又是宝贵的文化资源。但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和本身的特性,随着社会发生深刻的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本文从古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近况入手,深刻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摧残”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保护措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难题是发展和谐社会,提高文化竞争力的必要手段,有利于更好地传播中国文明。

二、现状概述

(一)古村落的存续受到威胁

古徽州的村落具有聚集性,主要集中于黄山市的三区四县及江西省的婺源和宣城市的绩溪。这些村落代表了一个时期的具象,具有非常厚重的历史参考价值。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快餐文化”悄然盛行,人们更倾向于消费新型旅游热点,再加上略显生硬的新农村规划,古村落的存续正逐渐受到威胁,它的核心价值也在逐渐消弭。另一方面,现代人秉承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有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便把其中的重要建筑构件倒卖到外地,或者缺乏保护意识的村民随意变卖精美的装饰,古村落丢失其完整性。同时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很多古村落已不复原貌。

(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现象

建设性破坏是指为了构建新城市,只关注短暂的利益而不惜破坏原本的历史遗存,而保护性破坏则是表面上打着振兴、恢复的口号,实际上违规拆除、造假等,古徽州的很多地方都存在类似问题。过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比如古民居。这些民居由于缺乏资金进行固定整修以及历史性老化,很多都已经无法修复,无序的翻新修建也破坏了原有的古风貌。同时,旅游经济的发展无形中给其带来了开发性破坏。

(三)地方保护意识淡薄,保护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利用,轻深入研究;重经济效益,轻文化内涵;重一时举措,轻长期规划。根据走访古民居群众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对我们有何意义,怎样保护都不甚了解,并且在认识上存在很大误区,在态度上表现出随意性,认为是过时、守旧,甚至丑陋的文化留存方式,这给当地政府部门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内部困难。其次,保护人员缺乏专业的保护知识,很多派遣的保护者都是业余人员,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受到了侵害,也不能及时察觉。

(四)一些口头传授或者手工技术由于缺乏市场正逐渐失传

现如今,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失传、后继无人的困境,比如古徽州的砖雕、木雕,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独特的精致性、耗时性,随着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再去学习,同时已有的传承人因为缺乏市场保护,传承环境十分艰辛,因此离开文化原生地到大城市找工作,这些技术就极有可能最终失传。

三、保护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战略高度

尽管国家已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但还未达到一个应有的战略高度,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不是放任自流或者任其随市场发展,要进一步明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深刻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限和内涵应给予肯定,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要具有科学性和标准性。同时提高群众的地方保护意识,多开展相关活动,使人们更加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二)将保护和旅游文化经济发展相结合,在保护的同时传播文化

保护和传播文化最好的方式是与旅游经济和生态经济相结合,突出旅游文化营销,既能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又能在潜移默化中传播文化,使更多的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徽州的剪纸、木雕可以实施产业化发展模式,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拓宽销售范围。这需要进一步开拓创新,在汲取古徽州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新血液”相融合,开发新的旅游产品。

(三)出台相关保护政策,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创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机制现在已经接近验收成效的尾声,出台保护政策更是重中之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保护与开发并重,在保持徽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保护,建立共管机制。同时要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市场氛围,促进职业传承。

(四)打造高素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建设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如果人才队伍不能与保护措施相匹配,依然不能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作用。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并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严厉打击有倒卖行为的人员。进一步发掘和培养有精湛知识以及热爱工作的基层保护人员,经常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兴活动,走科学保护之路。

参考文献

[1]吴丽蓉.浅析徽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J].黄山学院学报,2009(08)

[2]吴丽蓉,金声琅,徐宏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发展探索――以古徽州为例[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02)

[3]刘春凯.英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借鉴[J].中国名城,2016(06)

[4]巫宇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及对策[J].民族艺术研究,2016(03)

[6]汪四红,李晓星.比较与借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于法制建设视角[J].宿州学院学报,2016(04)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篇9

关键词:非遗;数字化;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是对非遗“生命力”的明确与强调。”换而言之,非遗是基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精神传承,以代际性和活态性、情境性以及实践性的特点,依据自身独特的方式存在并发展,为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数字化技术的衍生,不仅是对非遗生态及观念的改变,更是以外在存储或宣传的方式,彰显非遗的可能性、合法性,这既是对非遗生命力的诠释,又是非遗保护的必经趋势。

一、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分析

1.含义

顾名思义,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指:利用数字采集和存储、处理、展示与传播等现代技术手段,经转换、再现以及复原等操作,将其演变为数字形态,并通过新视角的诠释和解读,以新方式的保存为基准,对其加以合理运用,用以从源头上达到非遗保护及传承的目的。

2.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6月)中,第13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护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该项法律的颁布,是在法律的角度上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强调。此外,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的启动,是依据数字化技术,将非遗予以全方位保护及传承。例如:陕西和等地非遗数据库的创建,为其数字化保护及传承奠定有利基础。

3.保护技术

传统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虽可对非遗予以传承,但因对其的“伤害”,逐渐被现代技术所取缔。如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主要采用非遗图像、音频与文字记录的方式,以“虚拟再现”的层面,构建非遗数据库,这是当前非遗保护的核心策略、关键手段。其中,非遗数字化技术包含保存与存档技术、虚拟再现技术、构建数字博物馆。

首先,保存与存档技术。信息获取作为非遗数字化保护存档的首要内容,是以高精度扫描仪、相机为辅助,经非遗信息采集和编辑工作的开展,将其演变为数字化格式,便于光盘和硬盘等介质的存储,以此达到非遗安全且长久保存的目的。其次,虚拟再现技术。通过数字摄影、虚拟现实以及三维模型等技术,将非遗于还原的前提下创建虚拟情境,尤其针对濒危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借助虚拟复原和多维度演示等层面,实现针对性保护、传播的目的。最后,构建数字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是对非遗信息的整理加工,以数字化系统的辅助,对信息加以分类编辑后,存储至数据库,便于用户选用链接、搜索等形式对非遗信息资料的快速查找。

二、加强非遗数字化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1.优化建档方式

数字化保存及记录工作的开展,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予以实现:其一,非遗文献和图片、影像与碑刻等资料的整理,以数字转化及存储的层面,构建非遗文献数据库;其二,非遗实践工具、场所及产品的记录,以文字、图像和音像等格式差异,将其分类储存;其三,结合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时刻关注非遗动态实践,依据动态立体、高清记录的层面,对其予以全面性存储。

对于传统非遗保护方式而言,数字化保护具有存储灵活、传播迅速、应用广泛的优势。其中存储灵活:鉴于数据存储载体、容量以及格式的逐步优化,非遗数字化存储俨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既是对非遗存储空间、成本以及管理等流程的缩减,又可为非遗盘活创造条件;传播迅速:经电子存储,非遗信息传播、复制、编辑等效率得以全方位提升;应用广泛:数据分析、统计和查询、检索、加工与应用等均对非遗资源予以多元化利用。

2.优化宣传模式

相较于非遗数字化存储,其宣传工作也以资料、器具和实践等层面获取相应的非遗记录信息,但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是以展示、展演与展览等为辅助,通过向外来者、拥有者、传承者间的非遗信息宣传,促使人们达到非遗保护警示的作用。由此可见,在进行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中,若要从根本上达至最佳宣传效果,则应对其数字化宣传的特性予以全方位明确,即是对传统非遗保护展示、展览等模式的突破,更是其跨族群和跨时空宣传的根本;打破非遗静态和平面展示的局限,如借助数字化技术,优选3D虚拟技术和高清扫描技术,将非遗予以立体化及动态化实物综合展示的背景下,落实跨时空传播的真正内涵;以单向展示和宣传为基准,结合人机互动、体感技术等技术,逐步强化非遗数字化宣传体效果。

3.优化传承措施

非遗教育和传承是其保护工作的核心宗旨,即主要利用传承者间的精神交流,如心授、言传身教等手段,配以文字或图像的传承手段,达到非遗传承的目的。但是,伴随数字化技术的系统化介入,非遗传承周期明显缩短,提升传承效果。再者,非遗传承在于对“术”、“道”的统一,如“术”代表非遗传承技术和工艺、仪式等;“道”则代表非遗传承的内容,常见传承技巧和技能、传承信仰与观念。对此,非遗数字化传承,应在“术”、“道”传承的基础上,对数据采集与分析等模式予以全面思考,用以达到传承者心理变化、创新特点揭示的目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非遗作为民族“记忆”,其非遗保护、开发工作则属于人们不容忽视、义不容辞的责任。数字化非遗保护,是通过新保护路径的开辟,融合非遗保护、文化发展等活动,构建新型非遗传播、传承新趋势。总之,笔者建议人们应在非遗保护中,高度关注数字化技术的运用,结合对非遗保护内容的全面解析,将其数字化保护工作落实于实处。

参考文献:

[1]卓么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32(8):225-227.

[2]姚顺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青年时代,2015(20):59-59.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篇10

前言

众所周知,“非遗”不仅仅是具备较强遗存价值,而且还具备较强的经济价值,走进新时期之后,大众以及研究学者多将目光集中在了“非遗”遗存价值保护之上,却忽略了挖掘其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对于“非遗”更好的融入现代生活起到了阻碍作用。基于此,当前就需要通过旅游开发的形式促使“非遗”实现经济价值以及遗存价值共同提升,而针对壮族区域“非遗”来讲,旅游开发对其影响则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展开阐述。

一、初探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之弘扬民族文化

壮族区域“非遗”具备的文化价值可以说是为深层次旅游资源的良好开发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能够将广西民族传统中蕴含的文化精华充分的展现出来,当然还可以赋予自然资源更强的文化吸引力和文化内涵,这对于国内以及众多的国外游客而言无疑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极高享受。通过对壮族区域“非遗”予以旅游开发,则壮族独特民俗以及多彩节庆歌舞和丰富的竞技运动等等均能够展现在游客眼前,游客在该种环境背景下不仅能够感知壮族“非遗”,而且也能够很大程度上起到文化传播者的作用对壮族“非遗”进行广泛宣传,长期以往壮族本民族文化也能够实现良好弘扬。

二、探析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之可持续发展

对于壮族区域“非遗”保护应该是关注两方面,其一是对“非遗”外在形式予以良好保护,其二就是对“非遗”人文以及历史双重环境予以保护,基于这两方面的保护才能真正的促使壮族区域“非遗”在新时期实现可持续有效发展。现今社会生活变迁以及城市化建设加快,壮族区域“非遗”原生环境也面临威胁,而旅游开发无疑是为壮族“非遗”提供了可持续良好发展的重要条件,其能够促使濒临消亡的文化以及相应的传统工艺等被更多的人所了解以及认同,从一定程度上开发则是变相保护,也是变相的发展。基于旅游业快速发展趋势以及大众旅游较高需求,已经或者是趋于灭绝的壮族歌舞以及壮族技艺等得以被积极开发以及挖掘,从当地推广到更多的区域省市,进而实现壮族“非遗”可持续有效发展。

三、探析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之增强民族自豪感

近些年众多少数民族濒临失传相关的“非遗”在旅游开发的背景下重获新生,壮族“非遗”也不例外,可以说旅游开发很大程度上将壮族“非遗”背后的创造力以及智慧良好的展现了出来,更将壮族区域民族成员对于自身民族历史发展的记忆唤醒,促使壮族人民对于自身文化历史抱有较强的自豪感以及自信心;而众多的旅游者也能够依托于旅游开发建立对壮族民族新的文化认知,并对其文化抱有肯定以及承认的态度。此外壮族“非遗”商品化更加推动了壮族文化在新时期的复兴,这对于新时期壮族人民重视自身的“非遗”同时更好的保护“非遗”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四、探析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之提供资金支持

旅游开发基于壮族“非遗”保护实际影响除了体现在弘扬民族文化以及增强民族自豪感等三方面之上,还体现在资金的良好提供上,任何一种“非遗”保护并非是口头上的简单宣传,更多的是应该付诸于行动,从行动上进行良好维护以及保养,而无论是维护还是简单保养均离不开资金的大力支持,如果仅仅是靠壮族当地居民筹集资金保护显然并不现实。因为壮族多生活在大山之中,人民经济能力极为有限,针对该种状况,依托于旅游开发则能够实现经济利益的获取,这也是对壮族“非遗”经济价值的充分挖掘,而有了资金之后则能够更好的壮大壮族“非遗”相关规模,也能够对“非遗”予以更好的维护。

五、结语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篇1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利用;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叫做无形的文化遗产。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正是有形和无形的本质区别,这也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迥然不同。在当今旅游业高速发展的时代,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旅游业结合起来,更好地开发和利用其文化价值,能实现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

一、正确处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开发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之一,它集合了我华夏文明的文化结晶。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进一步弘扬和发展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对国家的发展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处理好对其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间的关系。

(一)做好抢救性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传承其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人们世世代代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积累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它基本依靠“人”为载体进行传承。人们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把这些文化进行传授。正因如此,其文化传承的方式也注定了它在文化传承中的脆弱性。在这里,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相关的保护措施加以防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艺人的过世,后继无人的问题很严重。那么,要抓好对这些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多培养传承人,让这些文化能够活灵活现地继续传播下来得以发展。

(二)开发利用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是文明古国,各种形式的物质遗产丰富,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特别齐全。通过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市场经济运作的大环境下,尽快将其转化为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样,才能驱使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去开发和发展其文化资源。比如,可以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用旅游产业的市场和形式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经济大潮中。通过制定出一系列完整的旅游项目,让游客观看表演、亲自体验、参与等形式,带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更能有效地宣传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都由于社会的发展而面临着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虽然,有关部门也做了极大的努力,成立了文化生态保护区。但是还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经费紧张、传承困难等问题。通过开发旅游项目,可以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经济效益,解决经费问题,还能为其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而且,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更能取得好的社会效益。游客在参观游览中,更能体会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文化魅力和精神内涵。同时,还可以提升本地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人前来旅游。在不知不觉中,可以唤起人们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主要模式

(一)保持原生态形式的展示

对于符合旅游开发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不加人工的修饰,让游客领略其原汁原味的独特风格。比如,让游客在旅游地就能欣赏或直接接触到最有地方特色的民俗风光和民间工艺。配合上导游的相关解说,让游客在赏玩之间更增添了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当然,对于本身就快濒于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竭尽全力开展抢救性工作,尽量将这些残存的文化内容进行全景式的采制,在原生地建立主题博物馆等,将收集的资料存放其中,为当代人提供参观、研究的地方,也为后代人留下宝贵的回忆资料。

(二)观赏手工艺制作,开发周边产品

手工技艺是我国劳动人民在几千年来生产生活中智慧的结晶。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传统的手工艺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很多老工艺已经消失或者正濒临灭绝。加上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传统工艺、民族工艺都各具特色、种类繁多。如果将这些工艺开发成旅游产品,让游客观赏到这些手工艺的制作过程,以及最终的手工产品。同时,还可以为游客提供参与制作的环节,让游客亲自领略到传统技艺的魅力。还可以为他们提供购买相关手工产品的平台,作为纪念。

(三)综合开发旅游产品

这里,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原生地进行综合开发。通过庙会、旅游主题节庆活动等形式,把许多当地传统的文化遗产表现出来。比如,蒙古的那达慕大会就充分展示了他们本族人民的生活习俗、礼俗及其它传统的活动。可以此为中心,开发出相关的旅游产品,依托传承人进行才艺表演,宣传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以扩大当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还可以与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将二者融合到一起,更好地形成文化品牌旅游。比如,游览孔庙,游客可以观看到祭孔大典等活动。游览苏州园林,可以欣赏到动听的地方戏表演。还要善于借鉴和运用新的高科技技术,更好地贮存或者展现非物质文化,有效地避免游客对这些文化遗产的磨损,还能极大满足他们的好奇心理。

(四)把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锦式开发

前面,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原生地的保护开发模式。而相对于异地开发模式,可以采取“集锦式”的开发模式。比如,将多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荟萃到一个地方,打造民俗园、民族风情园等。将这些地方特色文化进行提炼,用表演向游客展示,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传承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也大大满足了游客的观光、休闲。

四、旅游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原则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作为开发利用的出发点。在此大原则下,进行开发利用才能更好地形成可持续的发展。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根本的目标是要延续、传承这些文化,保持后继有人,具有活力。若只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这些文化很快就会失去相应的价值。尽管非物质文化的旅游开发带来了许多好处,但我们看到,在这其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将相关文化进行扭曲、改变,或者盲目的商业开发。那么,这些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文化传承的开发,只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更多的破坏。那么,这就需要政府主导,在政策、引导、资金方面提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开发、传承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开发计划,统筹兼顾、倡导合理开发利用,坚决反对功利性地对文化资源进行过度盲目地开发、破坏。在正确认识到其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的前提下,要勇于突破原有的开发、评价模式,以文化传承和保护为落脚点,开拓旅游产业新的发展空间,促进旅游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发展和进步,实现双赢。

总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是一把双刃剑。如果遵循开发利用原则,合理开发,那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会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如果只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放弃文化信念,则会导致对相关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因此,不管是文化部门还是旅游开发商都应努力以保护和促进文化发展为目的,进行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孙国学基于旅游开发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济问题探索INQUIRYINTOECONOMICISSUES2010(1)赤峰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赤峰,024000

非遗保护的原则范文篇1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葛沽

我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首次提出对“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予以保护”,拉开了我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序幕。

当前我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主要采用物质空间保护的模式,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不够,造成了许多历史文化名镇感觉像仿古的建筑群落,缺乏精神文化的内核,难以再现其曾经拥有的旺盛生命力。本文从葛沽镇实际情况出发,在历史文化遗存破坏较为严重的现实条件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核心,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引导物质空间的复原,以此达到延续历史文化名镇旺盛生命力的目标。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特征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义化遗产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005年,中国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其定义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从以上定义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与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场所)这三个方面,而其内涵包含了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多样性价值等,外延扩展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特殊的遗产,它特殊本质规定性决定了它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征,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是以一种变动的、抽象的和依赖于人的观念和精神存在,物质形式只是其外在的、必要的载体,而不是非物质文化的内核;其次,非物质文化具有过程性,它的生成和传承直接表现在人类具体实践过程中,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创新和发展,也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具有动态性的;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其存在形态而言,不仅有着不同的形态,就是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地域形态也不相同;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其文化内涵基本上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直接传达给受众(或物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是其最重要特征之一。

2葛沽古镇现状与特色

葛沽镇位于天津市津南区东北部,地处京滨综合发展轴与东部沿海发展带的交汇处,是连接天津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的枢纽地带。在历史上,葛沽曾以海防重镇,海漕码头,文化昌明,名胜繁多,景色宜人而闻名遐迩,有“北国小江南”的美誉,2006年葛沽被评为天津市市级历史文化名镇。

2.1历史格局

葛沽于宋代建镇,距今已有千年,是中国北方古镇之一,根据文献考证及清代道光廿十六的镇区图纸可知,镇区历史格局可以概括为:①水流三带,柳影九桥;②九桥十八庙;并分布巡检署,千总署,税局等官衙及大量民居建筑。然而在期间大量历史文化遗存给损毁,虽然80年代中对部分遗存进行了重建和恢复,但由于长期以来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造成古镇风貌破坏较为严重,历史格局已基本不复存在,仅有药王庙、郑家大院、张家大院、津东书院、苏家五号院、万字会、邓岑子贝壳堤、康熙行宫、碧樾行宫遗址等历史遗存散布在古镇内。

2.2非物质文化遗产

葛沽镇是历史上华北“古镇”之一,自明代就是天津地区著名的水旱码头及贸易货物集散地。由于漕运发达,该镇居民多以船业为生。明永乐年间,当地富商与官府出面,在春节至元宵节期间,把海神娘娘(妈祖)塑像放入官轿,用人抬着沿街观灯,此举引得大批船民前来进香祷告,乞求海神娘娘保佑船民出行平安,最终形成了宝辇花会这一民间祭祀活动。与物质遗存不同,经过几百年的沿袭、创新与发展,宝辇花会形成了以娱神、娱民为内容,以民间花会为载体,含有历史、民俗、艺术、信仰、商贸等诸多文化内容的大型妈祖祭祀活动。整个活动从组织安排到花会表演构成一系列完整系统。古镇花会分为两大类,一为座乐,一为耍乐。座乐指八架宝辇、二架宝亭、八处茶棚、十道法鼓,耍乐指高跷、龙灯、竹马、旱船、渔家乐、海会、小车会、中幡、梆子腔、十不闲等以歌舞、秧歌、杂技、戏曲、语言为表演形式的花会。宝辇花会会规缜密、曲仪考究、气势恢宏、场面壮观,葛沽宝辇成为名扬海外、世所罕见的民间花会艺术珍品,葛沽镇也因此于2003年被国务院文化部命名为“民间艺术之乡”。2008年“葛沽宝辇”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保护性规划主要思路

葛沽古镇的发展由于种种因素,无论是历史格局还是传统风貌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辇花会却得到了很好的保存和延续,因此作为葛沽古镇的保护规划中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延续历史文化古镇的生命力,在非物质要素保护和延续的同时,来带动对现有历史遗存的保护,并通过其逐步恢复古镇的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最终实现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

葛沽历史文化名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承载其活动物质空间载体,因此在物质形态的保护规划中,应该保证其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活动相脱节。也就是说,在保持风貌的完整性、传承其历史的真实性的同时,必需保持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性和推动性。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化名镇的生命力,在规划中应引入下列原则,以指导古镇建设“有序、有据”地进行。

3.1整体保护原则

整体性保护体现在物质遗存与非物质遗存的整体性保护方面,物质遗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和传承的空间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又赋予物质遗存以生命力,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因此在物质空间保护过程中,除了综合考虑村镇、街区、巷道、院落、建筑等各个层面的保护问题,更重要的是综合考虑“实”的建筑形态与“虚”的非物质文化的关系问题,从全方位制定古镇风貌的保护策略,在保持古镇风貌的统一、完整的前提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3.2动态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以此在物质空间方面也要用动态的眼光看待保护与更新,在注入现代化需求与现代化生活节奏的时空下,谋求古镇传统风貌的多元表达方式,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获得更多推动其创新发展的动力。即在传统风格的物质空间中,融入新的使用要求,在发展中保护古镇的风貌,完善古镇的功能,使其能够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与传承的要求。

3.3重点性原则

在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对重点区域局部改造的方式具有灵活性、有利于公众参与、有利于资金流动以及建筑环境质量的控制,从而能够迅速形成初步效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一个空间平台,为其传承和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在历史文化名镇更新改造工作中,抓住最能够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特质或者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区域,进行重点改造是历史文化名镇更新改造中较为常用的手法,也是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协调局部与整体关系的方法。

3.4公众参与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此在其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离不开人,因此在历史文化名镇更新改造过程中要充分体现这些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参与者的想法。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是根植在大众的日常生活中的,只有这样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规划应该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当地居民谋求发展的自觉行动。大家的集体参与,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物质空间载体这些历史上民众集体智慧的结晶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4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葛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对策

4.1分层次展现古镇的传统风貌

规划依据宝辇花会会道、水流三带格局和历史建筑和文保单位的分布,将古镇区域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筑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三个层面分别进行保护,并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渗透在保护规划的每个环节中。

4.1.1古镇核心保护区层面

这是整个保护规划的核心和重点。北侧紧临海河南岸,南侧以南大街为基准向南扩展约80米的街坊范围,西侧以水流三带的西沟为基准向西扩展约100米的街坊范围,东侧以水流三带的东沟为基准向东扩展约100米的街坊范围。核心保护区域中包含历史上的九桥旧址、十八庙中十六座庙宇的旧址和现状宝辇花会茶棚中的四个茶棚。

首先,对整体空间肌理进行梳理,重点是以宝辇花会会道作为空间组织的核心,保证传统巷道的宜人尺度和传统的文化氛围,强调四大茶棚之间的空间联系和会道各个空间节点的控制,同时将历史建筑和历史遗迹有机的组织在这一空间体系当中,形成以弘扬古镇的传统文化特征的步行游览线路。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造前提条件,又能引导古镇传统风貌的恢复。

其次,对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要严格进行控制,对一至二层建筑在保留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建筑形式与郑家大院民居风格相统一,采用坡屋顶建筑。对现状体量大、风格与古镇强烈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尤其是在一些重要历史遗迹上的现代建筑,要逐步进行拆迁重建,新建建筑以院落式为主,为清至民国末年华北民居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对历史遗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恢复重建,以此提升核心区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品质,为文化的展示提供了一个平台。对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采取抢救性整理,在保护过程中,对这部分内容加以重视。

4.1.2建筑控制区层面

依托葛沽古镇现状道路肌理,划定古镇建设控制区范围:北起古镇核心保护区界限,南至津沽公路,西接顺利一条、建华一条等现状胡同,东到古镇原有护城河。其中,历史上十八庙中两座庙宇的旧址和现状茶棚中的四个茶棚在此区域内。

该区域要注重与核心保护区的衔接和延续,尤其是在宝辇花会会道两侧的建筑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四大茶棚等空间节点要严格按照历史风貌进行控制,使其能够融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的空间体系当中。其他区域在建筑在满足现代生活功能要求基础上,控制其体量和风格,使其能够与核心保护区保持一致。

4.1.3风貌协调区层面

依托葛沽古镇原有护城河、老城墙的位置,划定古镇建设协调区范围:北临古镇建设控制区界限,南至津沽公路,西接古镇原有护城河,东到古镇原有护城河。其中,历史上的护城河和四座古城门:西营门、东平门、南靖门和南定门在此区域内。

风貌协调区是为保证整体风貌和环境的完整而划定的环境风貌协调区域。要做好区内建筑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之间合理的视觉景观过渡。建筑功能以居住和对环境不产生污染的公共建筑为主。建筑服从“体量小、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实行控制。

4.2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塑物质空间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难于把握,容易被忽略,甚至受到损坏不易觉察。因此,解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脆弱的传统方式,需要通过有形的载体来实现对其安全有效的保护。而存在于历史文化名镇中的历史格局、街巷空间、历史遗迹等,作为一种文化空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

葛沽镇的宝辇花会具有500多年历史,是极具地方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街巷空间是宝辇花会会道的重要物质空间载体,正是在这一载体中展示其无穷的文化魅力。因此在葛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中,将花会会道作为整个古镇保护的核心,不仅力求保留原来的街巷走向、尺度,而且对于两侧建筑风貌也进行严格的控制,以力求原汁原味的展示宝辇花会的文化魅力。而对于承载宝辇的另一物质载体——茶棚,经历了拆毁——重建的过程,当前由于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逐渐破损和荒弃。在保护规划中除了对其进行必要的修复了和更新之外,还将其与社区发展结合起来,使其在平时作为社区的公共活动场所,通过赋予其新的日常功能以保持其生命力。

4.3塑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景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在精神层面,具有无形性,而其保护和传承需要一种物化的形式在展示,才能使其具备长久而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在保护过程中就需要通过塑造景观将非物质文化展示在大众面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景观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展示,一方面是通过相关活动的策划,在宝辇花会的进行过程中将自身的文化魅力展示出来;另一方面就是在古镇的空间中塑造出与宝辇花会有密切联系的物质景观。在规划中主要在一些空间节点,比如祭祀中心、主会场等标志性的空间节点运用雕塑作为主体景观以及以壁画的形式展开一幅宝辇文化景观长卷,使人们从中切身感悟到宝辇悠远的历史渊源和浓郁的民俗节庆氛围。

4.4以产业性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

要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成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做到活态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靠口传心授,而许多项目的传承人,都是七八十岁高龄,并且人数屈指可数。没有年轻人来传承“绝活”,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变成博物馆中的展览品,而不是活灵活现的原生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植根于产业化的拉动作用,借助于产业化载体,特别是现代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双重拉动,使其在实现文化价值的同时,也能够实现一定的经济价值,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葛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性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创造出各种物质空间,并赋予这些空间旅游、接待、休闲、文化等功能,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同时也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保障,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运作的二元互动和良性循环,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4.5以地段设计导则的管理手段推动规划的实施

对于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中从总体到局部单元,都相应地制定了措施。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和引导建设,规划没有现实意义了。因此,建立保护规划与建设管理之间的联系很重要。

根据古镇范围内保护要求的不同,规划采用的是引入地段设计导则的方法,把规划与控制管理衔接起来。使不同区域或地段在面临改造、重建等情况时,有所依据和指导。就像控规图则为城市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一样,我们利用地段设计导则,分析评价地段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保护的措施和改造的依据,并给出一个较为理想的地段空间示意。

这种用图则的方式,分项分类对各个建筑的高度控制、建筑风格、色彩、材质、街巷空间、沿街围墙、景观要素、配套设施进行说明和规定,并分为控制性和引导性两个方面。高度和配套设施为控制性的要求,而街道空间和建筑风格、色彩、材质,则属于引导性要求,以为居民参与保护改造,提供了一个容易理解和操作的媒介。

5结语

葛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为核心,通过对古镇的历史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环境的更新改造,把历史的文脉牢牢地镶嵌在古镇的空间形态中,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性发展创造条件,营造出一个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物质空间环境。把握隐含在物质空间下的文化要素、精神要素,保持历史文化名镇的旺盛生命力,这是保护规划始终关注的问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认识的发展,还需不断研究探索,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遗产共同发展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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