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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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1

关键词:高速公路隧道;LED;照明节能;隧道照明系统

中图分类号:U4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1)15-0035-02

近些年,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大量以桥隧为主的高速公路里程也逐年增加,公路隧道照明系统作为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也使得隧道照明运营开支居高不下。近年来,LED以其低能耗高效率的特点,在照明行业正得到广泛的应用,从显示器背光照明到景观照明再到日常照明,覆盖范围越来越大。作为光源,LED的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节能、环保和长寿命。LED不依靠灯丝发热来发光,能量转换效率非常高,理论上可以达到白炽灯10%的能耗,相比荧光灯,LED也可以达到50%节能效果。研究如何在基于交通流量、行车速度、可视度、驾驶员视觉特性基础上,实现对LED灯具合理的智能照明无级控制,这对提高隧道照明质量,降低能耗与隧道运营成本,营造安全舒适的隧道行车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概况

金丽温高速公路金华段隧道群共有6个隧道,分别是:水坑隧道(长度为405m)、黄埔坑隧道(长度为157m)、黄坞垄隧道(长度为565m)、黄家垄隧道(长度为360m)、焦岩隧道(长度为470m)、白阳山隧道(长度为477m)。隧道单洞:净宽10.75m,限界净高5m;设计车速:80km/h(即按100m停车视距标准设计)。

根据《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改造工程按隧道内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对水坑隧道、黄坞垄隧道、黄家垄隧道、焦岩隧道、白阳山隧道等5个隧道的基本段中排照明灯设施进行设计、购置、安装、测试、开通、保修、培训、提供资料等服务。

二、隧道照明系统技术指标

本次照明改造系统为三级负荷,采用《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90)设计,照明标准应符合隧道通行能力B级――80公里/小时车速,主要设备采用最新颁布的国际通用标准、中国国家标准或能代表最新先进水平的标准进行设计生产。

(一)分级照明

隧道照明分段为:入口段、适应段、过渡段、基本段、出口段,使入口区亮度逐级降低到基本段的亮度要求,同样,为使司机的眼睛尽快适应光线由弱变强,出口段也设有加强照明。本次照明改造工程为中间段(也称基本段)照明改造,因此,没有基本段的隧道就不需要改造,如黄埔坑隧道(长度为157米)。

(二)照明控制

新加装的LED灯组成一个回路,由加装在夜间照明箱内的控制回路进行控制亮灯,并且与箱内的PLC控制器进行连接,达到远程控制的目的。原有中排高压钠灯(仅限基本段)组成一个回路,通过加装开关箱进行手动开关的第二级控制,达到是否接通回路的目的,而是否亮灯,则由原来的白天/夜间照明控制回路进行控制。

(三)照明配光

原设计洞内灯具采用250W、150W二种,根据隧道长度不同采用三排、单排布灯方式。隧道照明系统的配光以隧道参数和光学数据为依据,已满足下列指标:入口段白天照明平均亮度:80cd/O;适应段白天照明平均亮度:50cd/O;过渡段白天照明平均亮度:10cd/O;基本段白天照明平均亮度:4.5cd/O;夜间照明平均亮度:4.5cd/O;我们本次改造的LED中排灯的平均亮度应大于4.5cd/O。

(四)主要设备、材料选型

1.LED灯。LED灯具是本次改造项目的重要设施,根据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性能要求,我们选用上海三思研发的一款以高亮度LED为光源的照明灯。该产品具有亮度高、照度分布好、节能环保、防水防尘、外观时尚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各种隧道、收费站、加油站、厂房、卖场、仓库、停车场、广场的照明。

2.配电箱改造:断路器采用梅兰日兰的小型断路器,接触器和继电器采用施耐德产品,配电箱内电线由杭州中策公司生产,这样就可以保证照明控制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将照明控制系统接入原配电箱PLC控制系统,通过技术升级,可以实现隧道照明的自动化管理。隧道照明控制的自动化管理的前提是:利用成熟可靠的计算机、通讯网络和自动控制技术,才能实现全线照明回路的控制,达到提高高速公路的生产管理自动化水平,减轻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降低维护成本,实现系统的先进性目的。开关箱:采用(下转87页上接34页)金华市一开电气成套设备厂,该箱由于只起第二级的回路关断作用,因此,箱内只设梅兰日兰的小型断路器。

三、高速公路隧道照明的节能优化设计

(一)改进分时间隔照明控制模式

一般的隧道照明供电控制模式是按照白天和夜间两级模式予以供电控制,而这种控制模式存在严重的电能浪费现象。我们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讨论,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多级照明控制方式,比如说可以采用白天、傍晚、夜间的三级控制模式,分别采用1、1/2、1/3的照明方式,既满足不同时段交通量的使用要求又达到节电的效果,从而降低公路隧道的运营成本。

(二)在隧道照明的设计规划中应该考虑节能问题

在隧道照明系统的设计中,通常入口段和出口段灯具的密度和照度最大,中间段最小,而中间段灯具布设长度一般最大,其他各段灯具的布设长度根据隧道实际长度和实际要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隧道照明的设计应考虑车流量、车速和内外亮度三个因素。比如入口段照明通常由基本照明和加强照明两部分组成,前者的灯具布置同中间段照明相似,后者的加强照明采用功率较大的灯具。由于洞外日光的投射进去,可利用作为入口段加强照明的部分,参照设计规范,可将离洞口1Om以内的加强照明灯具予以省略。按照规范要求,隧道长度超过1O0m就要设置照明设施,当隧道里安装照明灯具时,如按照全年最大照度设计,单从洞外亮度这一指标分析,只要天气不是晴天,洞内亮度就是多余的,长时间势必造成电能的极大浪费。所以要把隧道内各段照明的长度和照度设计成能够根据实际要求(如洞外亮度)不断调整变化,动态地实现对各段灯具照明的自动控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隧道照明能源的浪费,并提高行车安全系数。

(三)检查隧道配电设施,保障电路畅通,提高电能的利用率

一个完整的隧道机电系统对确保隧道良好的通行环境,及早发现隧道内事故及灾害,提高隧道的运营管理水平,确保交通舒适与行车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新建的高速公路隧道配置的设备系统功能更加完善,运行更加稳定,高速公路隧道机电系统的构成应满足操作简单、经济实用、先进可靠、可扩展、易维护的原则,要提高隧道运营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水平,使隧道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隧道及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以便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隧道运营管理服务。

四、结语

总之,通过金丽温高速公路金华段隧道群各照明区段的照明亮度要求对照明光源的选择和控制系统开展研究,使用LED灯为国家高速公路隧道照明节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技术与控制手段,使用LED进行高速公路隧道照明时显著的节能效益,达到节约了电力能源,降低了运营成本的目的,希望能够为类似工程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杨清德,康娅.LED及其工程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2]张志红.隧道照明控制与节能技术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07.

[3]周正兵,吕晓峰.隧道LED照明节能80%原因分析[J].交通建设与管理,2008,(4).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1篇2

摘要:消防设备电气配线设计矿物绝缘电缆

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人员平安疏散、控制火势蔓延、减少火灾损失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因此消防设备的电气配电线路配电系统应满足可靠性、耐火性、平安性、有效性、科学性的要求,以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供电不会中断,保障人身平安,保证供电持续时间,确保供电质量并力求系统接线简单,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1.消防设备电气配线设计

在对消防电气配线的具体设计过程中,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主,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辅,同时兼顾《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根据不同消防设备其配电线路应选用耐火配线或耐热配线。消防设备的耐火配线是指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对消防设备配电线路进行试验,从受火的功能起,到火灾升温达到840℃时,在30min内仍能继续有效供电的线路;消防设备的耐热配线是指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的1/2曲线,对消防设备配电线路进行试验,从受到火的功能起,到火灾升温达到380℃时,在15min内仍能有效供电的线路。建筑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具体防火设计,应将变配电所低压母线、应急母线和动力电缆出线到具体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所有配电线路作为耐火耐热配线的考虑范围,并分不同系统考虑各自消防设备的耐火耐热配线方案。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电线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线路可采用耐热配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线路则应采用耐火配线,其目的是保证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状态下,消防控制中心仍然能够通过手动操作起动各消防设备。

1.2消火栓泵、喷淋泵等配电线路

消火栓系统加压泵、水喷淋系统加压泵、水幕系统加压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包括消防供电电源干线和各水泵电动机配电支线两部分。水泵房供电电源应为双电源末端切换,一般由建筑物变配电所低压配电柜直接提供和自备发电机房供给。消防供电电源干线应采用耐火配线,水泵电动机配电支线路可采用耐热配线,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耐火配线。

1.3气体、卤代烷等灭火设备配电线路

气体、卤代烷等灭火设备控制盘的电源由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给,电源线-控制盘-电磁线圈-起动回路配电采用耐火配线,其他线路(包括探测器、报警器、指示灯、电动关闭门窗等)可选用耐热配线。。

1.4防排烟系统的装置配电线路

防排烟系统包括送风机、排烟机、70℃防火阀、280℃防火排烟阀等各类阀门以及送风口、排烟口等装置。它们一般布置较为分散,其配电线路防火既要考虑供电主回路,也要考虑联动控制线路。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应选用耐火配线,联动和控制线路也应采用耐火配线。另外,根据规范要求,分支线不得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

1.5防火卷帘门、常开防火门配电线路

在火灾初期,防火卷帘门起着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的功能,所以配电线路应可靠。一般情况下,防火卷帘门电源引自建筑各楼层或同一防火分区内带双电源切换的配电箱,经分配后向各防火卷帘门专用控制箱(该控制箱设在防火卷帘门顶部)供电,供电方式采用放射式。当防火卷帘门水平配电线路较长时,应采用耐火配线,以确保火灾时仍能可靠供电并使防火卷帘门有效动作,防止火势蔓延。

常开防火门配电一般应采用耐火配线,以确保火灾时常开防火门可靠关闭,防止火势蔓延。

1.6消防电梯配电线路

消防电梯电源必须采用专线。工程设计中消防电梯配电一般由高层建筑的变配电所低压配电柜敷设一路专线至位于顶层的消防电梯机房,另一路专线由地下室自备发电机房引来,线路较长且路径复杂。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消防电梯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配线。

1.7火灾应急照明线路

火灾应急照明包括疏散指示、火灾事故照明和备用照明。疏散指示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备用照明则利用双电源切换来实现。高层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线路应采用耐火配线。

1.8消防广播、通信等配电线路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电话、火灾警铃等设备的电气配线可采用耐热配线。

根据国内外电线电缆产品的发展和对电气线路的保护方式的探究结果,对消防设备的耐火配线应优先选用矿物绝缘电缆,也可选用封闭式桥架等有效保护的耐火电缆或穿金属管并埋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30mm。耐热配线可选用摘要:线路明敷时,采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用防火涂料提高线路的耐火性能;当采用阻燃和耐火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在电缆井内或电缆沟内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办法的封闭式线槽内,但当和延燃电缆敷设在同一竖井时,二者之间应用耐火材料分隔开。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接地应采用专用的25mm2以上铜芯控制干线。

2矿物绝缘电缆用于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的探索

2.1矿物绝缘电缆简介

矿物绝缘电缆(MineralInsulatedCables),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因其采用独特的制造方式,使氧化镁绝缘材料高度紧密地压实在电缆的无缝铜护套中,和铜芯、铜护套共同形成密实的一体,因而具有良好的耐火、耐高温、载流量大、防水、耐腐蚀、耐机械损伤、耐辐照及电磁相容性、美观大方等特征,同时该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卤素及有毒有害气体。同时矿物绝缘电缆的铜护套可作为地线使用,和其它类型相比可减少一根芯线,只需明敷,轻易安装,加之使用寿命长,可以预期在消防设备的电气配线中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2国外标准规范对矿物绝缘电缆用于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的规定或推荐情况

由于矿物绝缘电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电气线路的平安新问题,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有关建筑物标准和规范对在哪些场合和部位一定要用矿物绝缘电缆,在哪些场合或部位推荐使用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下面粗略介绍一下国外标准规范对矿物绝缘电缆用于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的规定或推荐情况摘要:

2.2.1英国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或推荐情况

(1)BS5839建筑物的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Firedetectionandalarmsystems)第一部份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的实施法规(Part1Codeofpracticeforsystemdesigninstallationandservicing)

(2)BS5266-1摘要:1999应急照明第1部份摘要:除影院及用于娱乐的非凡建筑物外的其它建筑物的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Part1摘要:Codeofpracticefortheemergencylightingofpremisesotherthancinemasandcertainotherspecifiedpremisesusedforentertainment)

2.2.2澳大利亚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或推荐情况

(1)线路规则(Wiringrules)

(2)AS2941-1995固定消防装置—泵站系统(Fixed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s–Pumpsetsystems)

(3)AS2293建筑物中应急疏散照明(Emergencyevacuationlightinginbuildings)第1部份摘要:安装要求(Part1摘要:Installationrequirements)

2.2.3美国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或推荐情况

(1)NFPA70国家电气法规(NationalElectricalCode)

在上述标准中,都将矿物绝缘电缆列入作为规定或推荐选用的菜单中,而且规定在火灾时间较长的情况下使用的,则应选用矿物绝缘电缆,假如选取用其它电缆则必须埋设在建筑物的不燃烧结构中或用隔板将电缆和其它重大危险区域隔开,并应有附加的机械保护。

2.3国内对矿物绝缘电缆的生产和探究情况

我国对矿物绝缘电缆的探究开发较晚,1968年上海电缆探究所开始探究用于反应堆堆芯测量用探测电缆,70年代开始探究电力用配线电缆;80年代初沈阳电缆厂六分厂开发了小规格的电力用配线电缆和加热电缆,80年代中期北京东风电缆厂从意大利LMI公司引进全套矿物绝缘电缆生产技术革新和部份设备,因种种没有正式生产并将设备转给哈尔滨电缆厂,也没有投入生产,80年代末上海电缆探究所将矿物绝缘电缆生产技术转让给湖州久立耐火电缆有限公司[现改名为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形成生产线,在1996年国家计委将矿物绝缘电缆列为“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后引进国外关键生产设备,建成规模较大生产水平较高的生产车间,90年代中后期江苏等地的几家电缆厂也建成有生产车间。

为了了解矿物绝缘电缆在高暖和实际火灾中能否对消防设备保持良好的供电能力,参照国外的试验探究,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探究所和有关电缆企业共同进行了电缆短样随炉升温的耐火试验和上述电缆用不同敷设方式的模拟实体火灾电缆特性试验探究。

(1)电缆短样试验

电缆短样随炉升温试验样品分别为摘要:矿物绝缘电缆、普通聚氯乙烯电缆、阻燃电缆、隔氧层阻燃电缆、耐火电缆。把电缆同时并排的放在烧结炉中加热升温,电缆的两端伸出炉外,分别连接电源和指示灯用于观察失效温度和时间。从试验结果中可以得出,在高温或火灾情况下,一般电缆(包括耐火电缆、隔氧层电缆),在明敷或穿管保护下都满足不了消防系统供电线路的平安要求,只有矿物绝缘电缆,在明敷的情况下就可以完全解决新问题。

(2)模拟实体火灾试验

参照英国消防探究所的实体火灾试验方案,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的有关电缆企业共同对上述电缆分别选用五种敷设方式(支架裸敷、支架穿管明敷、防火桥架内明敷、防火桥架内穿管、穿管埋墙暗敷)进行了模拟实体火灾试验探究。

探究结果表明摘要:在1小时的实体火灾试验中,电缆的耐火性能,明敷矿物绝缘电缆优于其它类型的电缆,并能保持对电气设备的正常供电能力;普通聚氯乙烯电缆五种敷设方式全部失效;阻燃电缆和隔氧层阻燃电缆除穿管埋墙暗敷外全部失效;耐火电缆除有防火桥架保护和埋墙暗敷外全部失效。矿物绝缘电缆还能够在火灾中承受试验重物坠落的冲击,能够经受喷淋水的冲击,能再次正常通电启动相关供电设备,完全能够在火灾条件下保持规定时间的消防供电。另外普通电缆、阻燃电缆、阻燃隔氧层电缆及耐火电缆,在明敷及穿钢管并施防火涂料保护时,其持续供电时间均未达到30分钟,这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等供电时间较长的消防设备供电是不利的。

根据以上探究结果和参照国外标准,我国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一节已修订为摘要:

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当采用明敷设时,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外,应采用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9.1.4.3当采用阻燃和耐火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在电缆井内或电缆沟内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办法的封闭式线槽内。

9.1.4.4对供电时间要求较长的消防设备供电线路,当采用明敷设时,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或封闭式防火桥架等有效保护的耐火类电缆。

相信通过这次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和实施,我国对矿物绝缘电缆的使用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从而为在火灾情况下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人员的疏散和营救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1.蒋永琨等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手册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3

关键词:用益物权;公路收费权;bot业务

一、引言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以对他人所有的物直接支配为前提获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具体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四种用益物权,但是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需要特别法进行规范,比如《公路法》中的公路收费权。用益物权人具有使用物的无形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又必须以实物为依托,然而实物又不为该权利人所有。因此,用益物权具有“有形资产无形化、无形资产有形化”的特点。

对于用益物权会计处理问题,国内学者曾经做过许多有益的探析,如刘文成(2003)、马贤明和郑朝辉(2004)、张维宾(2004)等,但是这些学者都只是根据当时我国会计实务中对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提出理论上分析并提出建议。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日益凸显,2008年8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2号》),该解释的第五项首次提出了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其中涉及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问题,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将以公路收费权这种用益物权为例,浅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其中涉及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

为了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其中bot方式是一种重要的方式。bot是buildoperate

transfer(建设-营运-转让)的英文缩写。bot方式主要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这种方式的运行特征是:政府与非官方资本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投产一定时期的经营权交给非官方资本组建的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自行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经营期满后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利用bot方式吸引外资的首例是深圳沙角b电厂。我国各级政府对bot方式非常重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成了很多bot项目,首例规范化bot公路项目是于1995年竣工通车的京通高速公路,此外广深高速公路等bot试点工程也取得了预期效果。

对于企业的bot业务如何恰当地反映资产、收入和成本等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这不利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评价、投资建设企业的发展以及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准则解释第2号》的对企业bot业务的会计处理指出了依据,也为企业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企业bot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要涉及通过bot业务建成的项目的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项目建成营运后的收入和成本的计量。以公路投资建设企业为例,实际上就是公路收费权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以及公路收费权的后续计量问题。

《公路法》第59条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可因依法投资建成公路和受让方式取得收费公路的公路收费权。以前我国会计实务中对于通过投资建成取得的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则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核算。然而实际上在此之前深沪两地上市的路桥类上市公司基本上将路桥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就是围绕“特许经营权合同”进行的,对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资方以及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约定提出的要求。其中,对企业bot业务描述为:“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因此,可以认为该项解释规定是针对上述“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的资产入账、项目营运收入和成本确定的会计问题的规定。

《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中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既然基础设施是由项目公司进行投入建设的,为何不能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根本原因在于项目公司不拥有该基础设施

的所有权,而只是通过bot方式取得的用益物权。这类似于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如果将其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不协调。

项目公司建设取得的该项资产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只能作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将该项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条件是“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实际上是将资产确认为一种“应收款项”;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是“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比如对于公路经营企业来讲,这项无形资产就是其获得的公路收费权。

按照《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通过投资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只能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不能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这就从制度规范上否定了此前我国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实务操作,也是对《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19号)中相关规范的重要调整。

那么,项目公司确定的该项金融资产或是无形资产应该如何计量呢?若项目公司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在建造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若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另外,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建造完成后将资本化金额全部转入“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对于确认资产的后续计量,《准则解释第2号》提出了三条相关的规定:第一,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第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第三,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综上所述,对于公路收费权这种用益物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其中涉及建造和借款费用的,按照相关准则处理,后续计量则同时涉及收入准则和或有事项准则。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散见于各项具体准则,而没有独立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本文将分析这些会计处理涉及的问题及企业会计准则对用益物权相关处理的合理性。

三、相关问题的分析

公路收费权具有初始投入大和后续支出大的特点,因此,本文将从公路收费权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以及后续计量两个角度来分析相关问题。

(一)公路收费权初始确认和计量套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计实务中曾经将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毕竟公路实物资产并不属于企业拥有,因此,如同土地使用权和融资租赁资产一样,不能作为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核算。

但是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也存在一些问题。正如周国光(2009)认为将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还需解决一些问题,比如,在现实中大多数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路经营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交通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些企业一般不需要参与竞标,建设的经营性公路一般也没有明确的经营年限,所以不应该把这类公路建设视为bot业务;再如,《准则解释第2号》中没有明确哪些属于公路收费权所依托的实物资产,即收费期限届满后应该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实物资产,这部分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其他相关实物资产如收费设施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因此企业在资产初始确认中应该很好地区别两者。与以往的无形资产准则相比,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有了很大改进,特别是在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并且允许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比以往的无形资产准则更适合于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但是毕竟公路收费权是特殊的无形资产,因此在初始计量时应该区分哪些属于费用化部分,哪些属于资产化部分。

(二)公路收费权后续计量问题

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在后续计量中,固定资产准则对于后续计量提出了详细的规范,特别是对于其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作了规定;而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所发生的收费公路养护支出以及经常性支出等的会计处理不论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还是从其应用指南来看,都没有明确。因此,实务中采用固定资产核算反而更具有操作性,这就是很多企业把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原因之一。

对于公路收费权的经营成本计量,如果将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应该考虑其摊销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7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这样,在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四、结语

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很多自然资源和关键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些资源往往直接由某些经济组织使用和收益,因此我国存在大量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公路收费权、采矿权和捕捞权等。同时,用益物权具有特殊的性质,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双重性质,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各具特色,在各方面的规定详略有别,无论是使用固定资产准则还是无形资产准则都有缺陷。因此,本文认为最好能够出台相对独立的会计准则或是准则解释,对我国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系统、合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1]马贤明,郑朝辉.用益物权会计初探:以路桥收费权为例[j].会计研究,2004(7):35-38.

[2]辛焕平,和丕禅.关于我国开展bot方式的现状及思考[j].商业研究,2003(10):124-126.

[3]张维宾.bot方式建设项目运营后的会计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04(10):37-40.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1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5

关键词照明类别,商场照明系统,强制点亮

Abstract:takingthelargemarketbusinesshalllightingdecorationdesignexamples,thispaperdescribesthedesignprincipleofthemalllightingsystem,controlrequirements.

Keywordslightingcategory,malllightingsystem,forcedlighted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大型商场的定义是建筑面积大于15000m²的商场、百货商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1.0.4条)。现在以一个多层大型商场为例,简单阐述大型公共建筑的照明设计。商场规模为每层约10000平米,设3个防火分区,共4层,局部五层,高度不超过24m。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

2、大型商场类别

大型商场照明可分为一般照明、重点照明和装饰照明。而从实际使用控制上,可以分为:营业时间照明,非营业时间照明,值班照明,商场安全备用照明。营业时间照明是指正常对外营业时段的照明,按一般照度的100%设计;非营业时间照明指商场非对外营业时段,对商场进行清洁、整理上货内部工作的时间,按一般照度的20~30%设计;值班照明指值班人员的工作照明,按一般照度的10%设计;商场安全备用照明是从安全角度考虑,在商场的门厅、公共楼梯、主要通道及收银区域,防止由于断电而导致人员及财产安全而设的照明,按一般照度的50%设置。橱窗、广告照明由于营业、非营业、深夜等不同的使用时段,设置专业灯光并采用分级控制

大型商场的火灾应急照明包括:

消防备用照明——设置于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如有消防电源配出的配电间、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

消防疏散照明——大型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供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疏散照明包括疏散走道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大型商场照明系统设计

商店的照度,应根据其商店类别、用途等要求确定且租户的流动性大。我们可以在各出租单元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给出的照度范围即:中心区域的商店的一般照度值应为500~750lx,其他地区的可选择300~500lx;在单元内按配电功率密度预留容量。

商场照明系统设计应考虑商场经营者的管理及操作便捷,可以将商场的功能要求和消防要求在照明配电系统结构中统筹考虑:以楼层营业厅,公共走道的非消防照明为例,按方或分区,每个防火分区设两个非消防照明配电箱,各承担50%的照明用电,由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的两台变压器分别供电,区域照明灯具根据吊顶布置交错均布,这样既满足商场安全备用照明50%的照度要求,也实现非营业时间的减小照度的要求。大型商场跨度大,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靠近照明中心,供电线路不宜过长,可根据建筑平面布置在北面各防火分区居中区域每个防火分区设1个配电间。

而值班照明与火灾疏散照明可以合并设计,10%的值班照明兼做火灾疏散照明由楼层应急照明配电箱配出。按《民规》第13.9.12条:“当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按防火分区设置。上海地区,可根据DGJ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规定“除住宅外的特级、一级场所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三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每个防火分区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应急照明双电源切换总箱引出。

4、应急照明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火灾应急照明分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的设置,根据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对袋型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域不应大于1.0m。需要注意的是第11.3.5中提到:“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²的地上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灯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根据《建规》第11.1.3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发生火灾时,人员应在10min内疏散完毕,否则由于高温烟气和有害热分解物使人员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故规范定30min。30min的时间考虑了一定的安全系数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如疏散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距离较长,可能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可能存在长时间仍然有大量人员缓慢逃生的情况,故对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大型医院等,宜适当加大连续供电时间,如45、60、90min。

根据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表13.8.6,火灾备用照明的时间消防工作区域应大于180min,避难及航空疏散区域应大于60min,该时间的确定,《民规》没有明确的解释条款。笔者认为,180min的时间是根据建筑物构件中防火墙的耐火极限3.00h确定的。而《建规》表8.6.3明确给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GB50054-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7.3.3条给出:“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他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笔者认为以火灾延续时间确定民用建筑的火灾应急照明部分的备用照明时间更确切。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由不同的分支回路配出。

根据《民规》第13.8.5条:“消防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转换时间的确定主要从必要的操作、处理及可能造成事故、经济损失几方面考虑,如商场中心的收款台要求的转换时间不宜大于1.5s;对于有严重危险的生产场所,应按其生产实际需要确定,其安全照明,因转换时间为0.5s极短,所以不能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为应急电源,也不能用荧光灯做为光源,必须用瞬时点燃的白炽灯且须自动转换。根据一般制造厂家产品技术参数确定,大型商场的火灾疏散和备用照明的ATSE切换时间TOT(电源转换时间)=0.1~3S。故笔者将大型商场的转换时间确定为2S。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系统可按下图设置:

应急照明配电箱内强制点亮接触器控制接线示意图

此外,根据GB17945-2010《消防应急灯具》规定,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路电源应设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的供电状态。

5、结束语

大型商场的照明设计需要满足复杂的功能要求,由系统干线至下级照明配电系统的设置应分级设置,将消防照明及商场的管理照明统筹考虑,方能设计出便于管理且安全的商场照明系统。

参考文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文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电气;设计;问题;纠正

电气工程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电气设计又是电气工程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和预期效果。当前,根据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显示,由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占40.1%,可见电气设计在工程质量事故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笔者多年来从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在建筑电气设计图纸中发现一些常见问题,在本文中就电气设计常见问题及纠正措施汇总,以供同行参考。

1设计说明

问题:只有通用说明部分,缺专用说明部分的内容。

纠正:应补充说明建筑概况(包括楼层数、建筑高度、各层用途、建筑定性等),工业类建筑还应说明厂房或库房的生产性质及危险性等级(通用厂房应注明现设计按丙类厂房,且未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今后生产性质确定,需增加进一步消防设计,应由业主另行委托,并报消防部门审核)。

2供、配电系统

问题1:消防设备供电未采用专用回路供电。设计人员在设计中有时将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电源直接接引附近两路低压非消防供电回路,一旦建筑物发生火灾,消防人员首先切断与消防设备无关的电源,若消防电源与一般配电线路混接,当切断非消防电源时,消防设备电源亦被切断,消防设备不能发挥作用,将给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纠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87(2001年版)第10、l、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区分。”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从配电间开始设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两路低压电源应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两路不同电源直接接引。

问题2:公共建筑非消防电源切断区域不合理。

具体设计中,设计人员往往对“有关部位”理解不深,直接将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消防控制模块设在低压配电室楼层照明干线回路上。这样势必造成消防时断电范围过大,给大楼住户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纠正:根据GB50116―98第6、3、1、8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的规定,火灾发生时,为了扑救方便,消防人员应切断与消防设备无关的非消防电源。但是,切断非消防电源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关部位”指的是着火的那个防火分区或楼层,没有必要切断全楼的非消防电源,以减少断电带来的不必要的惊慌。因此,应将断开楼层干线电源改为切断相应楼层电源。

问题3:住宅配电箱进线开关选择不当。进线开关QF为具有短路和过载功能力的断路器,增加了配电级数。

纠正: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8、1、4条规定,“自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配电级数过多,供电可靠性降低。因此,放射式供电的进线配电箱,为了减少配电级数,进线QL开关应为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另外,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条“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用可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的规定,进线QL开关还应具备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功能。以便于室内电气检修时断电及电气火灾时切断室内电源,有利于人身安全。

3电缆敷设

问题:设计人员做消防设备配电设计时,采用普通电缆在耐火电缆桥架中敷设,而不考虑桥架对电缆允许载流量的影响,造成电缆短路。

纠正:在电缆敷设问题上,应考虑不同类型的桥架对电缆允许载流量的影响。根据电缆在电缆桥架上的层数,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乘以校正系数:梯形电缆桥

架为0.55~0.8,托盘式电缆桥架为0.5~0.7,槽盒式电缆桥架应根据电缆根数,乘以0.4~0.8的校正系数。

4建筑物防雷设计

问题1: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划分有误。

纠正:首先要确定建筑物的属性,然后按规范进行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划分防雷类别,其中建筑物的属性认定很重要。例如,某四层教学楼,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应该认定教学楼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按规范确定应为二类防雷建筑物。如果将教学楼按一般民用建筑物看待,就会划为三类防雷。对于大型超市和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亦应划分为二类防雷建筑物。

问题2:各电气系统接地做法不规范。

纠正:现在建筑物内各种强弱电接地系统较多,设计中要把各种接地系统真正分开是难以做到的。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2.7.1条、23.4.2条及11.8.1条的规定,各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体,并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接地网,但不能共用接地线。防雷系统可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其他强弱电系统接地应分别单设接地线。例如,弱电系统可采用BV-25mm2铜芯线穿PVC20直引至基础,与基础内的主钢筋进行可靠连接,并注意不与避雷装置共用引下线。

问题3:住宅立面上的太阳能支架未留接地连接点。

纠正: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第6.3.4条规定(为强条),支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工程设计中应在太阳能的支架安装处预留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可采用40×4镀锌扁钢与接地引下线焊接,引下线采用结构钢筋与建筑物接地装置连接。

5电气照明

问题:应急照明系统的各项指标说明不详尽。

纠正:应明确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及其照度要求。如: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等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以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多层建筑的配电室应急照明易疏漏)。

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疏散指示灯及安全出口标志灯,在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前室、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且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在观众厅、休息厅、餐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应急照明,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且不小于1.01x(大面积装修场所照明设计时,须考虑10%~15%的应急照明容量)。明确交待应急照明选用的光源及电源。如:光源采用可瞬时点亮的卤钨灯或快启节能灯;应急电源自带蓄电池或采用集中应急电源装置EPS供电;应急照明灯的总用电负荷、连续供电时间(疏散照明不小于30min、避难层备用照明不小于60min、消防工作区域备用照明不小于180min)、或EPS的供电总容量、连续供电时间。

应明确应急照明的控制要求,如平时采用就地控制,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自动控制强制点亮全部应急照明灯(含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照明箱体应有明显标志并作防火处理。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7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户外空间和各类户外设施。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城市照明、广告标志、园林绿化、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工地、城市水域、城中村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理范围。

本标准分城市、县城、乡镇、村庄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地级市,县城标准适用于县级市及县城,乡镇标准适用于乡镇,村庄标准适用于村庄(屯)。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标准

1城市道路

1.1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1.3各类桥梁(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隧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现象。桥区(隧道)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道路隔离护栏(墩)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道路保持整洁,并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主要道路实行连续性清扫保洁,其他道路定时清扫保洁,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除特殊情况外,路面冲洗应在晚22:00至凌晨7:00进行。偶发道路污染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及时消除污染。

1.7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列车和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临街单位、商店“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

1.10临街饮食店铺不得随意排放油烟、污水,禁止炉灶出店作业。

1.11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2不得在主次干道、进出城口临街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冲洗和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1.13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4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无泥污。运载垃圾、散体和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2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性,注重美观,造型、装饰和色调等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等)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特色,附属设施的形态和色彩应与建(构)筑物本体的设计、建造相协调。

2.4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不得擅自封闭外挑阳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2.5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吊。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每三至六个月清洗1次,贴面砖、石材类的每年清洗1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1次。

2.6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7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8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其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2.9新建住宅楼应设置统一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2.10市区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3城市照明

3.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体现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3.4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景观照明和商业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照明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4广告标志

4.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4.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专用设施应无空置,读报栏、公告栏、画廊的内容应定期更换,广告牌应定期出新。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4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4.5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4.6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4.7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构)筑物外立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4.8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规范,原则上规定为一店一招,大型门面可按实际情况设置多块招牌,其高度、色调应协调一致。

4.9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园林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树木花草搭配合理,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营造自然、和谐的城市绿化景观。

5.3.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栽种树木的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死树;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4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5.5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5.6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5.7推广庭院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5.8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5.9不得购买或移植古树作为城市绿化景观树。

5.10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6居住小区

6.1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无破损;交通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洁,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6.2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乱堆放物品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和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6.3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信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6.4小区内无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6.5垃圾应在小区内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垃圾箱、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符合规范和美观的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清洁,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无废弃漂浮物。

6.6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7公共场所

7.1各类公共场所应合理配置无障碍设施。

7.2公共场所(包括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7.3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7.5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等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摊时将垃圾清理干净,并将外溅油污、污迹清洗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7.6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配套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7.7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7.8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在场外停车带客,公共汽车应按道行驶,到站停靠,出租车应在指定站牌停靠。

7.9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的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7.10携带各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8公共设施

8.1公共设施(包括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交通、公交等)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8.2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8.3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8.4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8.5市区内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厕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以上,其他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厕所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基本无臭。

8.6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应全面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和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垃圾处理逐步实现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废物箱、垃圾收运容器和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除“四害”。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垃圾场(厂)的选址、建设和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场(厂)内保持整洁、除臭、除“四害”。

8.7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9.建筑工地

9.1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9.2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位于主干道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3米,位于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工期超过6个月的应砌筑实体围墙,其它可采用铁皮波纹板;围挡应稳固、整齐、美观,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围档上无乱张贴、无乱涂画、无乱挂横幅;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9.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9.4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9.5施工和生活产生的泥浆、污水应经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9.6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9.7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9.8建筑工地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9工棚应整齐、美观、统一、协调。

9.10施工人员应整齐着装,文明作业。

10城市水域

10.1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10.2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10.3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现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直接排入水体。

10.4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11城中村

11.1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1.2城中村容貌和环境卫生应逐步实现村容整洁、设施完备、制度健全,管理有序,达到城市管理水平。

11.3城中村内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配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专业清扫保洁队伍,按有关标准设置公厕、废物箱、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道路硬化、平整并定时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无堆积。

11.4城中村内商业店铺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应规范设置,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应准确、规范,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11.5城中村内集贸市场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做到垃圾不落地。收摊前将垃圾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并将油污、污迹清洗干净。

11.6城中村内建筑工地应规范管理,设置有围挡及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车辆进行清洁,不得带泥污上路。

11.7城中村内池塘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县城标准

1县城道路

1.1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1.3各类桥梁(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隧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现象。桥区(隧道)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道路隔离护栏(墩)应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7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临街单位、商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应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无乱贴乱挂物品。

1.10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1不得在主干道临街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冲洗、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1.12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3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散体、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

2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县城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性,造型、装饰、色调等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不得擅自封闭外挑阳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2.4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

2.5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6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7主要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其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2.8新建住宅楼应设置统一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2.9县城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3县城照明

3.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体现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无乱张贴、无乱悬挂现象。

3.4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县城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景观照明和商业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照明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4广告标志

4.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4.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专用设施应无空置,读报栏、公告栏、画廊的内容应定期更换,广告牌应定期出新。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4利用县城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等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4.5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4.6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4.7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构)筑物外立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4.8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规范,原则上规定为一店一招。

4.9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县城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园林绿化应符合县城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树木花草搭配合理,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营造自然、和谐的县城绿化景观。

5.3.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栽种树木的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死树;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4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5.5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5.6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

5.7推广庭院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5.8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6居住小区

6.1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洁,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6.2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

6.3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6.4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6.5垃圾应在小区内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符合规范和美观的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清洁,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无废弃漂浮物。

6.6县城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7公共场所

7.1公共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7.2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7.3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等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摊时将垃圾清理干净,并将外溅油污、污迹清洗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7.4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7.5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7.6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在场外停车带客,公共汽车应按道行驶,到站停靠。

7.8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的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8公共设施

8.1公共设施(包括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交通、公交等)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8.2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按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8.3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处理。

8.4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8.5县城内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厕设施等级应不低于二类水平。厕所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基本无臭。

8.6县城生活垃圾收运应逐步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和实行分类收集,垃圾处理逐步实现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废物箱、垃圾收运容器和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除“四害”。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垃圾场(厂)的选址、建设和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场(厂)内保持整洁、除臭、除“四害”。[1][3]

8.7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9.建筑工地

9.1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9.2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9.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9.4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9.5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9.6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9.7施工人员应整齐着装,文明作业。

10县城水域

10.1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10.2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10.3各类船舶、码头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现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直接排入水体。

10.4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乡镇标准

1乡镇道路

1.1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

1.3各类桥梁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现象。桥区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保持洁净、美观,桥下地面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人行道的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道路隔离护栏(墩)应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道路应定期清扫保洁,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7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的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临街单位、商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应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

1.10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1车辆维修、冲洗、废旧物品收贮不得占道经营。

1.12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3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散体、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

2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乡镇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的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乡(镇)容的物品。

2.4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2.5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6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7乡镇主要道路两侧、乡镇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

2.8乡镇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3乡镇照明

3.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体现绿色照明。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3.4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

4广告标志

4.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完好和整洁美观。

4.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各类标语应按规定设置,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乡镇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乡镇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3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垃圾杂物。

5.4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5.5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6公共场所

6.1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6.2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6.3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排水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6.4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6.5公交车站、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和停靠,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

7公共设施

7.1公共设施(包括邮政、电信、传媒、供水、排水、供电、交通、公交等)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7.2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7.3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7.4乡镇生活垃圾应实行集中处置,垃圾收运逐步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7.5乡镇应按规范设置水冲式公厕,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

8.建筑工地

8.1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8.2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8.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乡镇道路及公用设施。

8.4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含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

8.5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8.6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9乡镇水域

9.1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水生植物等漂浮物。

9.2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9.3各类船舶、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9.4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村庄标准

1村庄道路

1.1道路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形成便捷、顺畅的交通系统。村庄外部应通柏油(水泥)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沿路两侧无明显暴露垃圾;沿路乔木、灌木搭配美观、整齐,无悬挂垃圾、杂物。村庄内部道路硬化应达90%以上,路面平整、清洁、完好,无堆放杂物、积水、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村庄内、外道路应连接顺畅,交通秩序井然有序。

1.2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乱搭乱盖,不得占道堆放农具、柴草等物件。对占用公共道路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和有碍村容村貌堆放的杂物应及时拆除或处理。

1.3桥梁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批准,桥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现象;桥区清扫保洁应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保持洁净、美观;桥下地面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村庄道路应定期清扫保洁,保持卫生整洁。道路两侧无堆积垃圾粪便、污水乱倒乱排、车辆乱停乱放和物品乱贴乱挂等现象。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排水沟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

1.5道路两侧排水口(沟)应保持畅通,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6在街头临时设置的销售摊点应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7车辆维修、冲洗和废旧物品收贮不得占道经营。

1.8道路施工应设置警示标志,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2建筑景观

2.1严格按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审批村民建房和各项设施建设,“一书一证”制度执行率达100%,没有违反规划乱批乱建和一户多宅现象,闲置宅基地应整理置换。

2.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村庄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节地节能要求。

2.3村庄内无残垣断壁,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排乱倒现象。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形整洁、完好,外墙面无乱贴、乱涂写、乱刻画,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村容的物品。

2.4庭院应整洁卫生,环境优美。住宅建筑整洁、舒适、经济实用,配建有卫生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作物晾晒场地和农作物仓房;厕所有墙、顶、门、水封式便盆,有水冲洗,地面和墙壁贴瓷砖;厨房通风透光,墙壁粉刷,使用沼气、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燃气、沼气入户率70%以上;庭院地面硬化,修建有花坛或植树栽花予以绿化、美化;室内室外、房前屋后保持整洁卫生,无杂草、污泥、垃圾、粪便等,及时清理屋顶的枯枝、落叶;农具、柴草、杂物堆放整齐;人畜分居,实行家禽和牲畜圈养或拴养。

2.5注重历史文脉、乡情民风的传承和保护,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和古村落、古民居等)应保持其原有的风貌、格局和特色,不得随意拆除和破坏,并设置保护标志。

3村庄照明

3.1道路照明设施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路灯的杆型、灯具、光源、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形配色应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3.2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4广告标志

4.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招贴栏等设施设置的位置应适当,布置形式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和美观。

4.2村名、店名、各种标志和广告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各类标语应按规定设置,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绿化用地应占村庄建设用地的30%以上。

5.2村庄行道树绿化应以当地树种为主,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上无垃圾、无擅自悬挂物品或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3小绿地、小广场、小游园等公共绿地应布局合理,乔木、灌木、花草搭配合理,植物生长、维护良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

5.4农村工厂、学校、农户庭院内应种植果树、花草,进行绿化、美化,营造景观优美、协调的庭院环境。

5.5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6公共场所

6.1举办各种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水域)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6.2集贸市场内部及周围环境应保持卫生、整洁;经营摊点、货物应摆放整齐;各摊点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地面平整、洁净,无垃圾、积水;排水沟渠及时清理,保持畅通;及时清运垃圾,做好除“四害”工作。市场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6.3公交车站、停车场的设置合理,设施完好,车辆进出、停放整齐有序。

6.4各类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每日安排有人清扫,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7公共设施

7.1村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包括邮政、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交通等)应基本配套,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7.2各类公共设施外观应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拉管线等现象。

7.3村庄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收运容器化和密闭化、分类收集、集中处置。村庄内应设置有符合环保要求和足够数量的废物箱、垃圾池等公共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7.4村庄内应建有硬化的公共排水沟,每户房屋前后应建有排水明沟或暗沟,各类排水沟渠、设施应配套,构成较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应及时清理排水沟,无污泥淤塞,保持整洁。应对池塘进行改造和清淤整治,使之具备初级的污水处理功能。粪便和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净化处理后方可排入村庄排水系统,再排入村庄周边的池塘或其它设施进行生物(无害化)处理。

7.5村庄应有规划地建设足够数量的带粪便净化处理池的公厕,厕所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粪水外溢。

7.6村庄用上清洁卫生饮用水的住户应达到90%以上。

7.7村庄应配套建有村卫生所、计生服务室、乡村学校、农民培训的职校技校以及村广播室、村文化活动室或书报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地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

7.8村庄应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建立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8建筑工地

8.1建筑工地应设置有施工警示标志和围挡。

8.2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等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置于围挡之内,并及时清理。

8.3载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的各种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现象。

9村庄水域

9.1应重视治理、保护好村庄内的坑、塘、河、湖等水系,水域沿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

9.2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漂浮物。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8

关键词:照度亮度隧道基本段入口段过渡段

中图分类号:U45文献标识码:A

1前言及背景

越来越多的城市交通隧道开始出现,特别是城市中将现有车流量大的路口改建为下穿式的短交通隧道开始大量出现。这些跨线式交通隧道长度普遍较短,大部分的隧道下穿部分长度多在200米以内,加上两侧引道全长也不过4、5百米。

虽然城市内的这种交通隧道长度很短,但大多数隧道下穿段的长度还是超过100米,根据《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1999),超过100米的公路隧道应设置隧道照明;另外,城市交通隧道因为位于城市内及周边,一般车流、人流量都比较大,也很有必要设置隧道照明。

本文所介绍的成都双流环港路东段下穿隧道就属于这种情况。隧道总长430m,南北走向,共分衡重式路基挡墙段、U型挡墙段及明挖框架隧道段三种结构形式。其中下穿段长121m,北侧引道总长151m,南侧引道总长158m。隧道下穿段机动车道内净高5.5m,净宽13.45m,非机动车道最小内净高3.0m,人行道最小内净高2.85m,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净宽5.45m。本文主要介绍该隧道下穿段的照明设计。

2照度确定

由于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城市交通隧道照明的相关规范,因此现在有关公路隧道照明的设计规范仍然采用《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1999)。

隧道照明和道路照明的不同之处在于,道路照明主要在夜晚及环境光线不足时提供对路面的照明;而隧道照明除了在夜晚提供照明外,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白天提供隧道内的加强照明,用以抵消机动车驶入黑暗的隧道内时,人的眼睛因为无法适应环境亮度快速变化产生的类似短时间丧失视觉的“黑洞”效应而发生危险。因此洞外亮度越高,洞内就需要越高的加强照明以消除这种现象带来的危险。

根据相关设计资料,本工程隧道设计时速为60km/h,机动车道单向3车道,双向共6车道,另外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人行混行道。

2.1中间段亮度

本工程设计时速60km/h,每侧三车道单向通行。但根据JTJ026.1-1999表4.2.1,表中没有三车道相关隧道的数据,因此本工程按该表中设计时速60km/h的最高亮度值确定中间段亮度标准为2.5cd/m²,但由于本工程为城市交通隧道,车流量较普通公路隧道大,且可能出现车辆因为交通拥堵而阻塞在隧道内的情况。经过分析、考虑,本次设计适当提高基本照度标准至4cd/m²。隧道内路面亮度总均匀度不小于0.4,路面中线亮度纵向均匀度不小于0.6。以下设计时当规范中相关表格内没有相对应的三车道隧道数据时均按60km/h设计时速时设计标准的最高值选取。

2.2入口段亮度

由于缺乏洞外亮度实测资料,根据JTJ026.1-1999表4.3.2-1,由于本工程隧道长度较短,为方便计算,南北洞口洞外亮度均按高值取L20=4000cd/m²;根据表4.3.1,入口段亮度折减系数k=0.022,入口段亮度Lth=k•L20=4000cd/m²•0.022=88cd/m²。

本工程路面为沥青路面,根据JTJ026.1-19994.1.5,本工程平均亮度与平均照度的折算关系取18lx/cd•mˉ²

因此,入口段亮度Lth=88cd/m²=1584lx。

2.3过渡段亮度

根据JTJ026.1-19994.4,过渡段分为TR1,TR2,TR3三个照明段,各段所需亮度如下:

TR1=Ltr1=0.3Lth=26.4cd/m²=475lx;

TR2=Ltr2=0.1Lth=8.8cd/m²=158lx;

TR3=Ltr3=0.035Lth=3.1cd/m²=565lx;

2.4出口段亮度

在隧道出口,为了避免因为车辆从较暗的隧道突然进入到亮度很高的外界环境中而致使人的视觉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而产生“白洞”现象发生危险;因此需要对隧道出口段的照明进行加强,以帮助司机眼镜提前适应洞外环境。

规范中规定,在单向交通隧道中,出口段亮度应取中间段亮度的5倍,本工程中,出口段亮度值取5Lin=12.5cd/m²=225lx。

3各段照明长度计算

3.1入口段长度

本工程机动车道北侧入口段引道纵坡坡度较大,达到4.286%;机动车道南侧引道纵坡为3.205%,为方便计算,南北侧隧道入口段长度计算均按4%纵坡来进行。

根据JTJ026.1-1999表4.3.2-2照明停车视距Ds表,在设计时速60km/h的车速下,照明停车视距Ds=62m,入口段长度根据式4.3.3:

Dth=1.154Ds-(h-1.5)/tan10°

式中Dth――入口段长度(m);

Ds――照明停车视距(m);

h――洞内净空高度(m);

将本工程数据代入得:

Dth=1.154•62-(5-1.5)/tan10°=51.7m

3.2过渡段、出口长度

根据JTJ026.1-1999表4.4.2,过渡段各段长度取值为:

Dtr1=44m,Dtr2=67m,Dtr3=100m;

出口段长度为60m。

4各照明段长度确定

根据相关规范计算出各段长度后发现,仅入口段和过渡段1的总长就超过100米了,而本工程隧道下穿部分总长近121米,没有足够的长度完整的布置规范要求的各段照明。因此,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同时结合计算数据,计划将本工程隧道下穿部分照明分为入口段及出口段两部分。

入口段的照明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置,亮度及照度取值Lth=88cd/m²=1584lx。入口段长度定为50m左右;入口段加强照明从距离下穿隧道洞口10米左右开始布置。

出口段的照明兼顾过渡段1和出口段照明,因此本工程出口段照度取值按过渡段1的照度值TR1=Ltr1=0.3Lth=26.4cd/m²=475lx,出口段从入口段加强照明结束处开始布置,一直延伸至隧道出口。

5灯具布置

根据JTJ026.1-1999中给出的利用系数法照度计算公式

Eav=η•Φ•M•N/(W•S)(4.11.2-4)

式中,N―灯具布置系数;

Φ―灯具额定光通量;

η―灯具利用系数;

M―灯具维护系数;

W―隧道路面宽度(m)

S―灯具间距(m)

机动车道隧道照明灯具计划采用隧道专用高压钠灯,人行、非机动车道的灯具采用防水防尘荧光灯。高压钠灯隧道灯和防水防尘节能型荧光灯均吸顶安装于隧道顶部装饰板下。经查阅相关资料、样本各种功率高压钠灯隧道灯及荧光灯通量的额定光通量为:

Φ(400W)=48000lm高压钠灯

Φ(250W)=28000lm高压钠灯

Φ(150W)=15000lm高压钠灯

Φ(100W)=9000lm高压钠灯

Φ(36W)=3000lmT8荧光灯

由于本工程机动车道较宽,单侧隧道就有三条车道,为了使隧道内的照度尽量均匀,隧道灯具计划纵向布置三列,灯具布置系数N=3;维护系数M=0.7;灯具利用系数经查相关资料取η=0.6。

隧道基本照明除入口段外采用100W高压钠灯隧道灯,间隔10m布置。

Eav(基本)=η•Φ•M•N/(W•S)=0.6×9000×0.7×3/(13.45×10)=84.3lx=4.68cd/m²≥4cd/m²,满足基本段照明照度要求。

隧道入口段加强照明计划采用400W高压钠灯,间隔2.5米布置;

Eav(入口)=Eav=0.6×48000×0.7×3/(13.45×2.5)=1799lx=100cd/m²≥88cd/m²,满足入口段加强照明照度要求。

隧道出口段加强照明计划采用400W高压钠灯,在每组10米间隔的基本照明100W高压钠灯中布置1组,各组灯具间隔为5米。

Eav(出口)=Eav(基本)+Eav(出口加强)=η•Φ•M•N/(W•S)=0.6×48000×0.7×3/(13.45×10)+0.6×9000×0.7×3/(13.45×10)=449.7lx+84.3lx=534lx=29cd/m²≥26.4cd/m²,满足出口段加强照明照度要求。

隧道内基本照明灯具间隔10米通长布置,其中入口段基本照明灯具使用每10米间隔的一组400W灯具,其余区段的基本照明灯具全部为100W。

人行、非机动车混行道灯具采用36WT8节能型防水防尘荧光灯每间隔10米布置一组灯具,每组灯具2盏。

Eav(人行)=η•Φ•M•N/(W•S)=0.6×3000×0.7×2/(5.45×10)=46.2lx=2.6cd/m²≥2.5cd/m²,满足人行、非机动车道照明照度要求。

高压钠灯隧道灯及防水防尘荧光灯的防护等级均要求达到IP65;照明配电系统采用TN-S接地系统,灯具外壳均要求与PE线可靠连接。

6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2.5.3:隧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

根据计算,在隧道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非机动车道靠近人行道一侧的墙壁上每隔10米间隔设置一盏23W应急照明壁灯和一盏8W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壁灯和疏散指示灯均采用自带蓄电池型,要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90分钟。应急照明壁灯能在断电后自动点亮;疏散指示保持常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灯具的设置高度均为距离隧道地面1.5米。

7照明控制

隧道照明主要分为基本照明和加强照明两部分,其中基本照明为24小时工作,为隧道夜间及白天提供最基本的照明;而加强照明仅在白天工作,为防止机动车驾驶员进出隧道时视觉出现“黑洞”和“白洞”现象而发生危险。

基于以上用途,隧道基本照明不设控制回路,保持常亮,仅在检修及故障时断开电源。

8结语

尽管此类城市交通隧道长度较短,但由于隧道照明涉及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其设计一样不能马虎。由于较短的隧道长度,在根据规范设计各段照明时就需要灵活处理,需要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具体分析,按规范合理确定和布置各段照明的照度及长度等。

参考文献: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

中图分类号:TS958文献标识码:A

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照明供电系统的侧重方面也不尽相同。在遵守国家相应规范的同时应注意各个建筑照明设计时候的区别。不同建筑在照明光源选择,照明控制,照明二次装修预留等方便各有不同。在不同建筑照明设计中应特别注意:

(一)、工业厂房照明

首先,应按照《建筑照明设计规范标准》GB50034-2004表6.1.7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规定。如下:

其次,一般机械加工厂房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层高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厂房照明电气设计主要包括照明配电箱的位置,选择照明线路的导线类型和截面,选择照明线路的控制和保护装置等内容。配电箱的设置根据照明分区、接近负荷中心及便于操作和维护等原则,考虑负荷需求增加的因素可留1~2条备用回路。

由于一般厂房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具,电量偏大,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在厂房内设置总照明配电箱,以放射式给相应照明分区供电,分支照明控制箱设在照明分区内便于操作的位置。照明干线采用金属桥架敷设至分配电箱,分支线路沿金属桥架敷设后穿钢管沿钢梁敷设至灯具。照明线路的控制采用断路器或者接触器直接控制。应急照明系统可采用由普通照明箱内引出至末端,末端设置双头灯自带蓄电池的形式。

(二)、民用公共建筑照明

首先,应按照《建筑照明设计规范标准》GB50034-2004表6.1.7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规定。如下:

表6.1.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表6.1.3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其次,在设计时应注意的原则是:

1.重视室内活动人员的感官体验;

2.设计时尽量不产生照明死角;

3.照明光源布置合理,不产生明显的明暗变化;

4.选择合理的亮度分布和颜色变化,以限制眩光,减少压抑感;

5.在商业等公共建筑尤其应注意照明灯具的合理性、艺术性;

6.充分利用天然光,减少电能浪费,节约能源

在光源选择方面一般采用荧光灯具。根据不同公共建筑的特点也要选用不同类型的灯具。目前的荧光灯具可以分为:

1.直管形荧光灯,这种荧光灯属双端荧光灯。常用的管径有T5,T8。显色性好,对色彩丰富的物品及环境有比较理想的照明效果,光衰小,寿命长,平均寿命达10000小时,适用于一般办公建筑等。

2.彩色直管型荧光灯。彩色荧光灯的光通量较低,适用于商店橱窗、广告或类似场所的装饰和色彩显示。

3.环形荧光灯。除形状外,环形荧光灯与直管形荧光灯没有大的差别。常见标称功率有22W,32W,40W。主要提供给吸顶灯、吊灯等作配套光源,供家庭、商场等照明使用。

4.单端紧凑型节能荧光灯。这种荧光灯的灯管、镇流器和灯头紧密地联成一体(镇流器放在灯头内),除了破坏性打击,无法把它们拆卸,故被称为“紧凑型”荧光灯。

除了光源的选择,配电系统的设计也应该注意合理性。虽然照明配电箱设置应该根据靠近负荷中心及便于操作的原则相对集中设置,但也不应过分集中,还应考虑供电线路过长产生的电压压降对灯具影响。同时,在预留方便由于很多民用公共建筑涉及二次装修问题,预留足够的备用回路或单独预留照明配电箱以满足二次装修需要。在民用公共建筑中很多时候还要考虑方便业主以后出租、出售时对照明的电量计量,所以在照明分区之外还应该重视单独使用区域的照明供电计量问题,以免造成业主今后实际使用中的不便。

照明灯具一般采用功率较小的荧光灯具,所以可以采用链接方式给不同照明区域的配电箱一起供电。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配电室的出线回路,更可以简化电缆、电线的数量。但链接的数量不宜过多,因为链接过多会造成一旦主回路断电,造成大区域照明停电的情况,此点应在民用公共建筑照明设计时特别注意。在照明控制方面,应采用大面积集中控制与小面积控制相结合,这样既有利于控制的便捷性也可以在必要时关闭不使用的灯具,避免浪费。在应急照明方面可按照不同外部条件,结合不同建筑的特点选用结合电源。目前采用双路电源,互为备用,末端互投的比较普遍。当遇到特别重要的民用公共建筑时,建议增加柴油发电机加蓄电池组的方式,保证应急照明的供电安全。

参考文献: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编

[2]《照明设计手册》(第二版)北京照明学会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编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10

(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天津300381)

(TianjinCommunicationArchitectureDesignInstitute,Tianjin300381,China)

摘要:结合学校、网球场工程项目,简要阐述公共建筑电气设计中,照明系统、照明灯具布置方案的设计要点。

Abstract:Accordingtotheschoolandtenniscourseproject,thispaperbrieflyexpoundsthedesignofelectricaldesignofpublicbuildings,thedesignofthelightingsystemandthelayoutschemeofthelightinglamps.

关键词:学校;网球场;照明系统;照明灯具

Keywords:school;tenniscourse;lightingsystem;lightinglamps

中图分类号:TU1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1-0192-02

0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建筑的使用功能呈现多元化,对室内各种场所的照明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优良的室内照明质量包括:适当的照度水平、舒适的亮度分布、宜人的光色和良好的显色性、没有眩光干扰、正确的投光方向与完美的造型立体感。

本文着眼于建筑电气设计中对照明节能的探讨,力求照明系统、照明灯具布置、照明光源选择更加合理,在充分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能。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说明室内不同场所的照明布置方案。

1案例一,学校

1.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中学教学楼,框架结构,地上五层,属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总高度20米。

1.2负荷估算及变电所位置的确定

本工程初步设计时,选用1台400KVA变压器,为照明及其它动力负荷供电。

施工图阶段,由水暖专业提供具体设备容量,详细核对计算,选用此组变压器满足供电要求。由于公共建筑的用电量较大,在确定变电所(箱式变电站)位置时,应尽可能使高压深入负荷中心。这对节约电能,提高供电质量都有重要意义。本工程设置箱式变电站,距离单体配电间约为80米,其设置位置满足供电半径要求。

1.3供配电系统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规定,本工程消火栓泵、消防稳压泵、应急照明等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其余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选定了如下供电方案。

由区域变电站引来一路10kV电源,作为主用电源,另一路电源引自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正常工作时,主用电源供电。当主用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投入使用。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互投装置,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无功补偿采用低压侧集中补偿方式,功率因数按规定补偿到0.9-0.95。电源进线采用电缆进线。

低压干线的配电方式:各楼层照明用电、重要负荷(如消防泵房、水泵房)用电采用放射式,各楼层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电热水器配电采用树干式。各楼层设置层间强、弱电井。

计费方式,照明用电和动力用电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并装设分项计费电能表。

本建筑配电电压为交流220/380V,联结形式采用TN-C-S系统。

1.4照明系统

为了减少动力设备用电对照明线路电压波动的影响,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线路尽量分开供给。本楼设有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

一般照明设计包括教室、办公室照明,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按照照度标准值(300lx)来设计,要求利用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法,并限制眩光,满足照明的照度、色温、显色指数,以及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值的要求,从而达到了节能效果。

1.4.1教室一般照明

根据《照明设计手册》要求,普通教室不宜采用无罩的直射灯具及盒式荧光灯,宜选用有一定保护角、效率不低于75%的开启式配照型灯具。

为减少眩光区和光幕反射区,荧光灯具宜纵向布置,即灯具的长轴平行于学生的主视线,并与黑板垂直。教室照明的控制宜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规定,教室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的距离不应低于1.7米。本工程教室灯具安装方式采用吸顶安装。

教室黑板应设专用黑板照明灯具,其最低维持平均照明应为500lx,黑板灯具不得对学生和教师产生直接眩光,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规定,教室的照明标准值为300lx(到课桌面)。其中6.3.7规定,教室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不大于9W/m2,目标值不大于8W/m2。相较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教室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不大于11W/m2,目标值不大于9W/m2,降低了不少。教室照明灯具布置如图1。

1.4.2应急照明

楼梯间、设备房(消防泵房、配电间等)及主要出入口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备用照明,自带蓄电池,要求应急供电时间不少于180分钟。应急疏散通道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均自带蓄电池,要求应急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13.9.12第4款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故消防水泵房、配电间内的备用照明由应急照明箱单独引出回路,与走道、楼梯间等处的疏散照明回路严格分开。

2案例二,网球场

2.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网球场,钢结构,地上一层,局部二层,属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为4200平方米,总高度13.5米。

2.2负荷估算及配电柜位置的确定

本工程设置配电间,内设配电柜,为照明及其它动力负荷供电。网球场内主要用电设备为照明灯具、空调设施及电热水器等。故照明选用节能型LED灯具对于电气节能有很重要的意义。

2.3供配电系统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规定,本工程一般照明、动力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选定了如下供电方案。

本工程配电电压为交流220/380V,电源进线采用电缆进线。联结形式采用TN-C-S系统。低压干线的配电方式采用放射和树干混合式。计费方式,低压侧,装设分项计费电能表。

2.4照明系统

2.4.1一般照明

本工程一般照明包括网球场、会客室等照明,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网球场性质为训练和娱乐,按照照度标准值(300lx)来设计,要求利用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法,并限制眩光,满足照明的照度、色温、显色指数,以及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值的要求,从而达到了节能效果。

标准网球场占地尺寸:(36.6*18.3)米,双打(标准)有效尺寸:(23.77*10.97)米。网球场地根据《照明设计手册》要求:灯具设在球场两侧上方照明为好,空间照度也要均匀。灯具的最低安装高度业余为8米,为使运动员不受眩光干扰,应在灯具上加装格栅和挡板,以及采用其他挡光方法。

本工程网球场照明设计方案为:采用沿场地长边均匀布置,灯具间距4米,每侧布置8盏灯具,两侧共16盏,灯具采用球场专用LED灯,功率168W,安装高度8米。经计算,照度符合规范要求照度标准值。教室照明灯具布置如图2。

2.4.2应急照明

疏散通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场所设置应急疏散照明。应急疏散通道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均自带蓄电池,要求应急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结束语

当今,资源日益匮乏,绿色节能让资源得以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倡绿色照明,既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又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建筑照明电气设计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本文通过对案例中学校、网球场建筑照明电气设计方案进行讨论,提供此类工程的设计参考。通过合理的照明设计系统,完善的灯具布置方案,优质的照明灯具及光源选择,三个方面综合考虑,最终实现最佳节能效果。

参考文献:

[1]王亮,宋镇江.大中型公共建筑电气照明设计[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0(08).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11

关键词:照明工程动力工程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有线电视电视监控

0.引言

本工程为公司调度楼改造工程,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68.6米。建筑地下一层为消防泵房、制冷机房等;一到十二层为办公室,十三层为档案室;十四层为大会议室;十五、十六层为办公室。根据户主要求:设计范围为照明、动力、火灾自动报警、有线电视、电视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业主自理,变电所不变,层顶防雷利用原有防雷做法。

1.照明工程

(1)供电系统

本调度楼由两单独10KV电源供电,两路同时工作,中间母连,互为备用。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由不同电源供电。应急照明采用两个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进行切换,同时设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作为第三电源,它能自动投入使用。

照明供电采用220/380V三相五线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C-S系统供电,安全可靠性高。

照明配电方式采用混合式,供电可靠,有故障时相互影响小,互不干扰,比较灵活,能适应工艺设备的改变。

(2)普通照明

电气照明设计的基本要求是“安全、使用、经济、美观”。

本工程的照明既参照国际上的办公室照度标准,又适当考虑中国的国情,定为300Lx。在光源选择方面,采用40W节能型日光灯,输出流明为5800LM,根据现在市场趋势及经济、环境等因素,决定灯具选用双管T8型管日光灯。

本调度楼每层高3.6m,安装灯具时地下室不吊顶,其他层吊顶安装,房间吊高3.0m,走廊与洗手间吊高3m,有工作面的工作面高度为2.25m。

地下一层消防泵房、控制室、换热机房/制冷机房、仓库、调酸缓冲室、蓄电池室采用管吊安装方式,选用防水防尘灯FSC-200-4。

走廊选用吸顶格栅双管T8荧光灯。

大厅、楼梯间、电梯厅选扁圆吸顶灯。

洗手间选防水防尘灯。

控制室,值班室等其他办公区域选用简式双管T8型荧光灯YC2-2型,

按照利用系数法计算灯具的安装数量,公式如下:

N=EA/ΦUK

其中E--设计照度,lx

A--房间面积,m2

Φ--灯具光通量,lm

U--利用系数

K--维护系数,取0.8

(3)应急照明

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动切换方式配电,直接由一层电缆桥架引至配电箱,每两层一个配电箱。本调度楼为一类建筑,楼梯、电梯厅、电梯、走廊和消防值班室安装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灯有出口指示灯、疏散标识灯和疏散照明灯三种。主要通道,出入口,公共场所,消防泵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等,均设有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照明灯具内采用内附蓄电池方式,停电应急时间不小于1小时。要求如下:

(1)出口标示灯:装在出口门内侧,门的上方,离地2.2-2.5m,选用HJD402型。

(2)指向标示灯:安装在疏散通道以及通道拐弯处色墙面上,1m以下,其间距不大于20m,选用HTD402型。

(3)疏散照明灯:灯离地高度不小于2.3m,使人能看到疏散通道的火警呼叫按钮和消防设施。选用YJD-42型悬挂式。

(4)设备选择

楼层照明配电箱采用XXM23系列,对220/380V,50HZ电源等级的照明及小型电力电路进行控制和保护,具有过载及短路保护的能力。

办公室每面墙上布置两组单相三孔插座,安装高度0.5m每2-3个房间一个回路,选择漏电保护断路器,动作电流30mA。

选用翘板式双联及单联开关,额定电压220V,电流10A,距地1.3m,安装于门旁的开关距门框的距离0.2m。

照明回路导线规格及敷设方式为BV2*2.5-SC15-CC.WC,断路器型号为S251S-C16。

插座回路导线规格及敷设方式为BV3*4-SC20-FC.WC,断路器型号为GS252S-C20。

2.动力工程

本设计采用放射式和干线式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系统。地下层采用电缆放射式直接对单台设备或设备组供电。电缆眼电缆支架敷设。一层及以上各层采用分区树干式。照明每层为一分区,十五、十六、十七层为一分区。动力每层为一分区,十五、十六层为一分区。每层总配电箱直接用链式接线方式。各层事故照明也用分区树干式供电,每两层为一分区,十四层以上为一分区。

楼梯电梯回路不能同楼层用电回路共用,应单独回路供电。消防电梯、排烟、送风设备属于重要的消防用电设备,由两个回路供电,并在末级配电箱实现自动切换。

为用电安全,调度楼作总等电位连接。在一层变电室内安装一总等电位连接端子箱,把所有进出建筑物的金属体及建筑物的金属构件与总等电位连接端子箱连通。

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本调度楼属于一类高层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采用总体保护方式,采用区域-集中系统,总线制。

在一层设消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楼火灾监测及消防联动控制。

消防回路为二总线制为ZRRVV-2X1.5,沿耐火桥架经过弱电竖井引至各层。

联动控制线采用NHBV-1.5mm2,消防广播线采用RVS-2X0.8,均穿钢管暗敷。

凡是消防用电均采用双路供电,末端切换,使用耐火或阻燃电缆,穿钢管暗敷设。

消防广播扬声器均为3W,有吊顶处用嵌入式,无吊顶处明装箱式,下皮距地2.5m。

设区域报警器及集中报警器,有完整的报警系统、联动系统、火警广播及相互联系通信系统。地下一层选用感烟感温探测器,其余均选感烟探测器。

探测器数量计算方法为:

N=S/KA

其中:N——探测器数量

S——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

A——一个探测器保护面积

K——安全系数

当发生火灾时,报警控制主机将有关新风、空调机组停止运行,并切断火灾相关层的正常照明电源。系统发出指令,将所有电梯降至首层,消防电梯降至首层待命。紧急广播系统在火灾时,向着火层及上、下相邻层进行广播,(当地下层发生火灾时,向首层及全部地下层广播,首层发生火灾时,向全部地下层及首层、二层进行广播)。楼内设置的消防电话,可向消防及有关人员提供通话,便于火灾的扑救工作。

整个系统采用二总线制环路,也可采用树形接线方式,比较方便灵活。中央报警控制盘对系统不停地进行巡回检测,80个字符的液晶显示器向用户提供如:火警、故障信息、消防联动设备的启停状态、日期、时间和历史资料等。触摸式按钮能实行报警确认、系统复位、系统测试、指示灯检验、信号鸣响终止等功能。发光二极管能显示系统电源、报警信号、系统故障、显示器故障、信号被抑制等

转贴于4.有线电视

本调度楼采用公共天线有线电视系统(SWATV)。用户数出口数量为200户,属D类。办公室、会议室等处设置用户终端插座,暗装,下皮距地0.3m。该系统设备在竖井内明装,在其他场所暗装,下皮距地分别为1.4m和0.3m。采用独立前端系统模式。接收系统的分配方式采用分配-分支方式。

本位置场强较大,采用5单元天线。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选用SHF接收器接收卫星信号。

天线放大器选用高增益(>15dB)和低噪声(

天线放大器对干线上的能量损耗给于补偿,具有自动增益控制的功能。

线路延长放大器能补偿支干线上分支器的插入损耗及电缆损耗,它的输出电平为103-105dBµV。

分配器把混合器或放大器送来的信号平均分成若干份,送给几条干线。

分支器是较小的插入损耗,从干线上取出部分信号分给各用户终端系统。

传输电视信号使用射频同轴电缆,干线选用STV-75-9型,支线选用SYV-75-5型,末端接75Ω负载电阻。用户端电平值达到73±5dBµv.

在天线杆顶端安装高频避雷器。干线和支线用钢管穿设,并且管网联成一体,与避雷器接地装置焊接。同时把引下的同轴电缆金属屏蔽外皮和保护用钢管与构架穿板中钢筋焊接,使整座楼成为一个良好的接地体。

5.电视监控系统设计

本调度楼电视监控系统控制方式采用总线控制方式,对整个传输单线组网控制。在主要出入口、大厅和重点部位设置摄象头,信号引至首层保安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中心合用)。

依据规范,在下列场所,需装摄像机:

1)入口大厅;

2)主要楼梯口;

3)重要的走廊;

4)电梯门厅;

5)屋面平台。

摄像机选用CCD黑白摄像机,它具有灵敏度高、分解力高、尺寸重量小、

价格低、各方面性能突出的优点。

镜头选取摄取固定目标的定焦距镜头,带自动光圈。

电视监控系统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具体是在中短距离信号传输中最常用的平衡电缆对视频基带的传输方式。选用5C-2V同轴电缆。

系统接地利用基础钢筋网作为综合接地网。

6.防雷接地

本楼按一类防雷建筑设防。在高出屋顶女儿墙上安装避雷带,采用防侧击雷和等电位措施;利用建筑物柱、梁主筋作避雷引下线;利用建筑物桩基做接地极。

接地型式为TN—S系统。防雷接地、变压器中性点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弱电设备接地均共用接地装置,即利用建筑物结构基础钢筋网作为共用接地极,总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欧姆。

7.结束语

经过本次毕业设计,对大学四年所学的建筑电气工程,有了更加系统全面的的了解,基本掌握了建筑电气设计方法,而且总结了这四年所学的知识,理论应用于实践,为以后所要从事的建筑行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要感谢建工学院对我的培养。

在本次设计中,感谢谢秀颖、王岷老师对我的细心指导,感谢热心的同学对我的帮助,在此向所有帮助过我的人们致以诚心的谢意!

参考目录: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J133-1990).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1992).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7.《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1994).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8.《民用建筑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9.北京照明学会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编.《照明设计手册》.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

10.陈一才编.《高层建筑电气设计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0

11.戴玉兴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数据手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12.焦留成编.供配电设计手册.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1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DBJ08-47-95)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16-95)

1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J0045-95)

16.《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纸》(GJ137-471)

17.《低压开关电器和开关设备手册选用准则及设计指南》(TM56-62)

18.《注册电气工程师设计手册》(ISBN7-5083)

19.《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及相关规定汇编》(TU85-65)

公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12

关键词:高层建筑电气设计

随着办公建筑的用电设备种类越来越多,如电力、照明、电梯、空调、消防、通信、计算机等,而且不断向智能化设备方面发展,耗电量明显增加,对供配电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把供配电的可靠性、安全性、灵活性摆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下面结合实例对高层办公楼的电气设计进行系统阐述。

一、工程概况及设计要求   某机关办公大楼,总面积21000m2,高60m,地面15层,地下1层,属一类高层建筑。按甲方提出的要求,需做到方案合理、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还要简捷实用、便于操作、管理和维护,减少综合投资。

二、负荷计算和估算

本大楼内部功能分为:一般办公室、区领导办公室、大会议室、展厅、大堂、多功能厅(礼堂)、信息中心(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电话总机)、制水中心、空调机房、水泵房等。   在一般办公区按50~60W/m2考虑,在特殊办公区按50~80W/m2考虑。对于上述特殊装修场所,设计估算参数如下表所示。   电力负荷一般由各专业提供技术要求及负荷大小。总电力负荷需用系数Ks为0.75,功率因数0.8,总照明负荷需用系数Ks为0.85,功率因数0.8。三、10kV供电系统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1.1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中的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应急照明及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3.1条规定,省部级办公建筑的客梯电力、主要的办公室、会议室照明属二级负荷。本办公大楼属一级负荷供电,通过传统的几种供电方案比较,选定了下面的供电方案。   即由不同区域变电站引来两路10kV电源,10kV系统设计为单母线分段,中间有联络柜,正常工作时,两路电源同时供电,互为备用,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供全部负荷。这样做既方便检修又可达到供电要求。此方案表面上符合供电要求,但实际很难做到,因为,国内各地区的大电网都是并网的,电力网内的各种故障均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多年来的实际运行经验表明,很多电气故障难以限制在某一范围内部,因此,即使设计中采用了两路市政电源,也很难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所以,为保证一级负荷别重要的负荷,必须增设应急电源柴油发电机作为第三备用电源。

四、220/380V配电系统   本建筑配电电压为交流220/380V,联结形式采用TN-S系统。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负荷计算,考虑到空调用电负荷占建筑物总用电量的50%,耗电量很大。因此,空调系统合理的配电与控制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大楼的经济运行情况。设计时,选用一台1250kVA变压器供中央空调用电,照明及其它动力负荷。选用另一台1250kVA变压器,两个供电系统之间采用分段母线联络,在不使用空调的季节,可将空调变压器退出,减少变压器功耗,达到节电效果。同时,该变压器可作为另一台变压器检修时的备用设备。1.照明及其它动力配电系统。   办公楼的配电系统主要由配电变压器、低压主开关柜、垂直干线、各楼层的配电箱和其后的分支电路组成,变压器低压侧出线经低压主开关柜中的母线接至垂直干线,1~15层照明负荷采用额定截流量为1250A的密集型母线槽做主干线,各楼层设母线插接箱,由插接箱引至各楼层总配电箱,由总箱引至各室末端配电箱。末端配电箱是按照办公室的不同功能来分设的,目的是便于管理、检修。地下室其它动力设备,如水泵、电梯、风机等由低压配电屏单回路放射式配电,这些重要动力负荷要求在末端配电箱设双电源自动转化装置,使供电更可靠、更安全。2.空调机组的配电及控制系统。   从变电所低压引一路电源至地下室机房控制中心配电屏,此段线路采用额定量为2000A的封闭式母线槽。主机、冷却水泵、冷冻水泵、冷却塔等外部设备均采用独立回路供电,即放射式供电方式。保证了供电的可靠性。而首层以上空调机组(指风机弯管新风机)采用树干式配电,用一根ZR-VV3×95+1×50的电力电缆,引至电缆分接盒,由此引至楼层空调配电箱。五、采光与照明标准   为了减少动力设备用电对照明线路电压波动的影响,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线路尽量分开供给,本楼设有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1.办公室照明设计   利用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法,在天气允许条件下,充分依靠天然采光以节约能源,当阴雨天气时,工作面的照度不够,则利用人工照明,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定,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照度的均匀度,按最低照度(100Lx)与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平均均匀度应在0.7以上,最低均匀度不得低于0.3。工作面上有无眩光,是衡量采光与照明质量的重要内容,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办公室工作面上可以有轻微眩光。为防止天然采光产生的眩光,按功能要求选好采光口的方向,采用减少窗亮度和提高背景亮度,这也是控制不舒适眩光指数的有效措施。而避免人工照明所产生的眩光,要选好灯具,着重处理好背景亮度。搞好灯具布置,灯具布置间距宜不大于所选灯具的最大允许距离比,选用半间接型照明灯具。本方案选用格栅高光效荧光灯,从而限制了眩光,满足了照明的照度、色温、显色指数,达到了节能效果。2.应急照明设置   地下室车库、电梯间、楼梯间、公共通信和主要出入口等场所设应急疏散指示照明及楼层指示灯,它们在正常及事故时均点燃。应急疏散、楼层指示灯均自带蓄电池。应急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地下室、电梯间、重要办公室(区长、副区长)、重要会议室(常务、纪委)、大堂、礼堂、变配电房、主机房、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电梯机房、电话总机、信息中心,这些场所均设应急照明及工作照明,应急照明分别占工作照明的25%~100%。3.特殊场所照明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如大楼外墙,节日彩光等设有泛光照明和特殊照明,设计时按估算负荷预留电源。

六、防雷与安全   防雷设计按二类防雷建筑物处理,利用建筑物金属构件作防雷装置。屋面敷设避雷带,共用天线用避雷针保护,利用建筑物结构钢筋作引下线,并利用混凝土基础钢筋作自然接地体。为防侧击雷,从30m以上,每三层设均压环,所有金属门窗、建筑玻璃幕墙均应与作防雷引下线的钢筋连通。为了保证建筑物外立面的效果,所有防雷装置均采用暗装作法。   防雷接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气安全接地以及其它需要接地的设备,弱电设备采用共用接地,共用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Ω。这样既保证了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也减少了由不合理接地引起的干扰。为了保证人身设备的用电安全,设计要求建筑物内作总等电位联结。在地下室安装一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箱,把总水管、煤气管、空调立管等所有进出建筑物的金属体及建筑物的金属构件等与电位联结端子箱连通。

通过以上对本工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情况的介绍,我认为办公建筑电气设计的合理性应从总体考虑其经济指标,才能取得最佳的技术及经济效果,真正做到高效、节能、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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