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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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税负转嫁;税收归宿;供求弹性

一、税负转嫁的涵义

1.税负转嫁的概念界定。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种种方法将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纳税义务变为他人负担的过程。赋税人使最终负担税款的人。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真正的赋税人和纳税人是可以分离的,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承担主体,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对税负转嫁的理解应把握几点:(1)税负转嫁和价格的上升、下降直接联系。(2)纳税人的主动的有意识的行为才是税负转嫁,与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

2.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1)前转。也称顺转,即纳税人通过提高其所提供商品的价格,将其所应交纳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购买者。(2)后转。也称逆转,它是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以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购价的办法,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的一种形式。前转和后转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3)混转。也称散转,它是指对纳税人而言,即可以把税负转嫁给供应商,又可以同时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的一种转嫁方式。(4)税收资本化。实际上是后转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应税物品在交易时,买方会将以后应纳的税款折现,从所购物品价格中作一次性的扣除。

二、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

1.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税负转嫁实现的前提条件。商品价格的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途径,政府征税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机制自由制定商品的价格,通过抬高或压低价格来实现税负转嫁,如果价格无法变动也就无法实现税负转嫁。由此可见,税负转嫁实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商品价格的自由浮动。例如以商品或劳务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其课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与价格关系密切,因此,可以改变课税对象的价格来转嫁税负。

2.纳税人的物质利益驱动,是税负转嫁产生的根本动因。国家征税,表明原来归属纳税人拥有的一部分价值向国家的单方面无偿转移,是纳税人的一种物质利益损失,纳税人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纪人必然要想办法避免或减少因纳税而产生的损失,因而会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来合法转移税负就成为纳税人的一个重要和基本的选择。当然这也需要以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其经济基础,税负转嫁则是同商品经济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税负转嫁是一切商品经济共同的经济现象,只有存在商品经济,才可以在任何社会形态,都存在税负转嫁。

三、税负转嫁的影响因素

1.供求弹性对税负转嫁的影响。需求和供给的弹性是决定税收转嫁情况的关键,一般来说,当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小,需求弹性越大时,税负越难向前转给需求方;供给弹性小说明,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给者对价格不怎么敏感,而需求弹性较大责说明,购买者对价格敏感,某种商品增加税负后,供给者只能自己负担或向后转嫁。而当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供给弹性大时,则税负越容易通过提供价格的方式向前转嫁给买方。

2.课税范围对税负转嫁的影响。一般地说,课税范围越宽泛,税负转嫁越容易;反之,税负转嫁越困难。这是因为课税范围越广,当政府对大部分甚至全部商品或生产要素,就越不易对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产生替代效应,需求就越缺乏弹性,税负就比较容易转嫁。反之,税负越难转嫁。因此在设计税制是应通过考虑课税范围的大小来衡量税负转嫁的程度,进而考虑税收的实际负担。

除以上主要因素外,成本变动、资本转移、课税方式、市场结构等也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四、税负转嫁的经济作用

1.税负转嫁的收入分配效应。税负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的损失而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利益损失的补偿和实际负税人利益的损失,因而属于一种利益再分配。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工资等分配手段实现的,改变了各成员在全社会利益结构中的地位,并会改变这些分配所形成的收入格局。其实质是税收分配的直接产物,是继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分配后所产生的该纳税人与其他社会经济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研究税负转嫁有利于更好的根据特定的目的设计税制,有利于明晰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

2.税负转嫁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市场的供求主要是通过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供给总量和需求总量来达到供求的一种平衡状态,税负转嫁也正是通过价格和价值的相背离来实现税负的转移。当需求大于供给,此时需求弹性较小,供给者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进而价格会提高,需求会减少,供给会增加,逐步缩小供求差距。当供给大于需求是,税负不易向前转嫁,如果此时原料供给市场的供给弹性也较小时时,税负就无法转嫁,此时对商品课征重税则有利于抑制这一商品或产业的发展。同时在进行制度设计或用税收进行宏观调控时也应考虑某些鼓励发展产业税负不易转嫁,在向其课税的同时是否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或补贴。正确认识和发挥税收的这种效应,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

3.税负转嫁对经济效益提高的影响。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消费需要,是社会经济效益达到较高水平的标志。税收属于分配范畴,税负转嫁作为一种利益再分配,它必然会引起消费替代、收入分配、社会供求、价格水平等方面的变化,这在客观上必然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应。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配置必然表现为对资金流向和流量的不断调整。税负转嫁就是采用经济手段占有企业一部分经济利益,通过改变物质利益关系来引导被调节者的行为,也就是通过增加某种物质利益来鼓励某种行为,减少某种物质利益来限制某种行为。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负转嫁也确实造成各地区的经济结构不同等一些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郭庆旺,吕冰洋.中国税收负担综合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第12期

[2]朱青.中国税收负担高低辨析[J].中国税务,200,(8)

[3]李燕.税负转嫁与归宿分析

[4]祝学明.税负与税负转嫁探究.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税收改革因素;税收改革成果;税收改革启示

(一)税收的产生和其重要性

在夏代,我国税收制度就差不多有了雏形。夏代时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强征的赋税――贡。到商朝时,贡慢慢变为助法。到了周代,助法再次发展变成彻法夏商周这三朝所实行的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较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已经具有税收的雏形。

由此可见,税收的产生和国家的形成密不可分。总体看来,是有相应的产生基础: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二是政治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形成。因此可以这么说,在私有制和国家出现的前提下,税收应运而生。

从这两个条件可以看出,税收制度通常带有一定的时代烙印。在不同的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条件下,税收制度通常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它和社会的发展程度成正比。通常而言,社会越发达,税收制度越完善。并且税收制度会反过来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研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于我们今天政治经济的发展极其重要。

(二)历史上重要的税收改革

(1)春秋战国时期的财政改革――以鲁国为例

由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改革众多,在此只探讨其中极具代表性的鲁国改革。

鲁国在公元前594年对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春秋公羊传(鲁)宣公十五年》中记载:“经:初税亩。传:初何者?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1]因此,初税亩产生的基础在于土地的私有化。不实行土地私有制,就无法按照亩田的多少进行征税。因此,初税亩包含了两种制度的革新:一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实行公田制的井田制,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二是征税制度的改革。从以前的按照井田制实行彻法或贡法改为按照土地的多少征税。

鲁国实行的“初税亩”,使土地的私有制正式合法化,促进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逐渐形成。此外,实行初税亩削弱了卿大夫的实力,稳固了诸侯国的地位,为此后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制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税亩是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实行平等赋税的最初形式,它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激发了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这也改变了社会分配方式。综上所述,初税亩的出现是当时社会环境下较为先进的生产关系。

初税亩的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成功,是因为其是对已经落后了的生产关系即奴隶制下的生产关系进行的一次合理调整。它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它促进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削弱了社会矛盾。增强了国家的实力。

商鞅变法后,土地私有制被进一步巩固。此后随着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土地私有制度始终是其立足的根本。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生产力,逐渐阻碍社会的发展。直到1950年至1952年,随着新中国建立后实施的全国基本完成,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才被彻底废除。

(2)明中后期的一条鞭法

明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课田户口大量减损,破坏了明初期赋税制度依仗的基础。同时,官员腐败贪污盛行,政府肆意搜刮,导致财政制度败坏,赋税严重不均。人民负担过重,苦不堪言,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元前1530(嘉靖九年),内阁首辅桂萼提出编审徭役法意见,拉开一条鞭法改革法序幕。此后,历经多次坎坷,于公元前1581(万历九年)时任当时内阁首辅的张居正在全面整顿政治经济军事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意为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及其他赋税并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税额。

在当时推行一条鞭法,一方面维护了明朝的封建统治,另一方面也改善当时的生产关系。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合二为一,标志着延续两千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役制度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转变。同时,计亩征税,使国家征税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对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此外,国家出钱雇佣劳役,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劳动力商品化程度。这对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一条鞭法也同样存在弊端,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Ⅰ在社会方面,一部分权贵不再具有免回特权,使他们通过各种方法转嫁自己身上的税负,对一条鞭法的实施具有消极作用。

Ⅱ在从一条鞭法自身看。首先,一条鞭法虽然简化了征税手续,但人民无法确切得知所纳何税,致使官员狼狈为奸,洒派增减,弊病百端;其次,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是一种进步,但是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火耗问题。农民缴纳赋税时,必须将粮食兑换成铜钱再兑换成白银,由于银钱与粮米的兑换比例时常变动,因此这个过程中,农民时常受到剥削,加重了人民的赋税负担;再次,一条鞭法实行后,并没有彻底废除丁银。说明一条鞭法的赋和役的合二为一是不彻底不完全的,导致后来赋役再次并行;最后,由于地方政府的阳奉阴违,导致虽然一条鞭法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但在实际实施之时,出入很大,并没有真正地完全落到实处。由于一条鞭法存在者诸多弊端,清朝在入关后,对一条鞭法进行完善和改革,即后来清朝所实行的“摊丁入亩”制度。

(3)清朝:“摊丁入亩”制

由于明末清初的长期战乱,再加上清朝贵族的野蛮圈地,迁海政策和疯狂地杀掠,致使各地土地荒漠,人烟稀少,社会经济破坏严重,给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痛苦。面对这些问题,清政府开始认识到,必须实行一些改革来缓和社会矛盾,减轻人民的负担。否则这样持续下去必会使社会动荡,国家混乱。

因此,清政府不得不对着手进行改革。促进生产力。其中在赋税上,清政府整顿赋役册籍,取缔豪户抗粮,改进征收方法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法从根上解决赋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清政府迫于压力,只好在一条鞭法法基础上,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

此后,清政府于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开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到1723年(雍正元年)终于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制度。

摊丁入亩是指:征收田赋之中包含了以前的丁银,从前的“人头税”被取缔;政府对户籍的控制放松,百姓可以不受地域和人身限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延续一条鞭法,丁银分别摊入田亩征收和按人丁数目征收之中;“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其田者也。”[2]

摊丁入亩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次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对一条鞭法没有实行彻底的赋役合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部分人不需要再缴纳丁银,减轻了百姓的生活负担。同时,田地的多与少与赋税数额直接挂钩,使赋税能力和负担水平对等,赋税负担相比以前较为均匀。此外,由于征税的对象不再是人而是土地,人民对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市场上自由劳动力增多,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以上这些,都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产的发展。

但相对的,由于摊丁入亩制度是统治者出于自身利益实行的制度,代表的是统治阶层的利益,因此,摊丁入亩制度依旧存在着阶级局限性。这表现在:

Ⅰ”永不加赋”仅仅只是名义上,实际负担仍旧不断加重。摊丁入亩后,因为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政府不断增加地税,丁银实际上也在不断增加。

Ⅱ无地农民的负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减轻。摊丁入亩是建立在封建剥削制上的,地主开始不断把丁银转嫁到雇佣的佃农身上,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实际的维护。

因此,摊丁入亩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作用,成为政府肆意剥削人民的手段。

(三)改革的启示

从鲁国的初税亩到清朝的“摊丁入亩”制度,可以看出,历史的发展包含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这两大社会基本的矛盾运动。鲁国的“初税亩”开始的土地私有制延续了几千年,正是由于它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由落后的奴隶制国家逐渐向较为发达的封建制国家转型。到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制,同样是对生产关系的改革以此适应快速发展的生产关系。虽然其依旧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它表达了人民的意愿,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缓和了社会矛盾,这才为明清出现的繁荣经济景象奠定了基础。到了清中后期,在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工业革命提高生产力完成由封建制国家向资本主义的转型,清政府依然不思进取,闭关锁国。在清中后期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没有充分的条件进一步发展。同时,腐朽封建的儒家思想以及盛行的清政府内部,造成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产生矛盾。因为生产关系无法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清政府统治下的社会危机不断加强。在鸦片战争后,曾经的“天朝上国”终于日渐衰落。

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则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3]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但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面对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倾轧,如果不能在挑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很有可能错失良机。甚至对我国的经济造成致命伤害。由于我国实施的是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以市场为基础,国家起宏观调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对于国家该掌控多少,如何掌控实在是一个很难把握好尺度的问题。管得过多,容易使体制僵化,无法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管得太少,又会因为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弊端造成经济混乱,国家动荡。因为,我国应不断调整宏观政策,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

国家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组成之一。税收作为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在财政中发挥者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不能使税收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财政也将会陷入僵化的困境。

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存在环境,管理和法制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即加入WTO后所面临的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税收制度不仅会面临国内市场的压力,也要不断适应时刻变化的国际市场。目前,我国税收存在着税收环境,管理以及法制等多方面的空缺和漏洞。在不断调整的同时,需要记住的是,税收改革的大方向一定是适应当前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即改革后的税收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都会起到不可替代作用。因此,只要把握住这个前提,我国的税收改革就不会走歪路,走错路。(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项目编号201410378154

参考文献:

[1](战国)公羊高撰,顾馨,徐明校点.春秋公羊传[J].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篇3

一、税收立法的需求分析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原则被确立为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这就要求税收立法必须体现出效率和公平,具体而言:第一,税收立法应突出税收中性原则,尽量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如果政府征税改变了市场活动中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增值税,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彻底的增值税,而非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第二,体现税收的制度效率。具体包括税收立法要有效,要可以执行,执行要配套。第三,税收立法在体现效率的前提下,要兼顾体现公平原则,通过制定税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运行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税收立法的形式要求上,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税收立法必须提高层次。只有以法律形式体现的税法,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稳定的行为预期,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

(二)wto规则的履行

wto协议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的具体规则和要求,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的一般原则和共同准则。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不但对于规范贸易活动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我国税收立法有巨大的影响。在完善税法体系方面,为了充分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以及与国际税法接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必然会颁布一些新税种和税法。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将是因加入世贸组织而颁布的一部极其重要的税法,允许我国对倾销产品和补贴产品依法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税收手段。而随着外企大量产生,外企职工大量增加的基本经济优势以及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作用和突出功能,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出台也提上了日程。此外,为尽快与国际税法接轨,并借鉴别国先进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需要出台一些新税种税法,如环境保护税法、教育税法、证券交易税法、遗产与赠与税法等。调整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进一步完善财产税,使其充分发挥作为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的作用。

(三)民主法治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其中之一就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与约束。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立法思想上也突出了从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到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涉及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近30条,占该法总条数的近1/3.对照这一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的税收行政立法显得层次太低、效力较差,有违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各暂行条例,必须上升到法律层次,不能把太多的立法权授权给行政机关。

二、税收立法的供给分析

国家是税收立法的供给主体。国家利益、税制状况和税收法治环境对税收立法均有影响。

(一)国家利益

从理论上讲,国家应当提供规范的税法,用以约束征纳双方的行为。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特别是近年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使税收立法工作受到冷落。由于中央政府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宏观调控,就要求税收收入必须保持较快增长。在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选择中,国家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系列增加收入的措施,在规范税收、提高税法层次上没有太多的作为。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05年的立法计划,确定年内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等13件法律草案,抓紧研究起草的法律草案30件,在这43件法律草案中,经济类的有13件,没有一件涉及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几起几落,原因是讨论中的统一税率低于内资企业现行33%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将可能使所得税收入减少,会削弱国家的财政实力。“两法”合并还要看财政能否承受减少税收收入的压力。关于增值税转型立法问题,有关专家认为,在主张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方面学术界没有什么分歧,由于这种转型将直接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国际国内的环境因素。

(二)税收制度

税制内容体现在税法之中,税法是税制的形式化,税收立法的供给受税制的直接影响,我国现行税制的不完善对税收立法造成直接影响。1994年时的经济背景是高通货膨胀和市场需求过旺,所以在设计秘制时也有“冷却”过热经济的目的。现在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通货膨胀变成了通货紧缩,需求过旺也变成了需求不足,税收政策理所当然地要隧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从总体来看,税收政策与制度的调整及税制结构的优化还远未到位,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制度不完善,导致税收立法供给的缺失,如果在税制没有定型的情况下,只就现行税制进行立法,只能导致税收立法的朝令夕改。

(三)税收法治环境

我国税收法治环境很不理想,主要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在计划经济的收入机制下,财政收入是通过“暗税”形式实现的,普通百姓与税收没有直接关系,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而政府方面,多年来在组织收入上由政府单方面决定,也没有形成依法征税的观念,缺乏法律约束。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对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新的认识,但仍然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尤其是没有深入的实际行动。在立法机关方面,人大对税收立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将税收立法授权给政府,大多数税法是行政立法。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立法权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也就是说,国家立法机关虽然拥有专属的立法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立法。由此导致政府权力在税收领域的过度行使,政府既是税法的制定者,又是税法的执行者,而且在税法制定过程中纳税人几乎没有参与的权利。纳税人事先根本不知道国家或政府在制定什么税法,甚至一部税法出台很久,也不了解其具体内容。

三、税收立法的供求平衡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提到影响税收立法需求与供给的往往是同一个因素的两个方面。如经济转轨既对税收立法提出了需求,又因为不稳定因素较多而影响税收立法的供给;税收法治环境一方面对提升税收立法层次提出要求;另一方面又从实际上制约着税收立法的供给。立法供给是一种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我国也应采取供给主导型税收立法。即国家在考虑需求因素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主动、超前立法,使税收立法在依法治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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