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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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低碳消费;消费伦理;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2)02001804

收稿日期:2012-03-20

基金项目:2011年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规划项目(JA112396);泉州市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规划项目(2010B-ZC01)

作者简介:任玉军(1974-),男,河南信阳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的威胁日益显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根据经济学的理论,人类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终极原因不是生产,而是消费。要降低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就必然地要求消费的低碳化,要求人们消费方式的转变,即由传统的消费方式转变为低碳消费方式。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实现人们消费方式的转变,首先需要人们的消费观念的转变,尤其是消费价值观的转变。因为,只有低碳消费的价值信念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低碳消费方式才能获得实现的精神动力。然而,实现消费价值观念的转变并不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是个涵盖观念、制度、器物三个层面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在观念层面的教育宣传,还需要相关制度的支持和低碳器物的诱导。因此,我国要实现低碳消费价值观念的转变和低碳消费方式的建立,必须首先为低碳消费提供价值合理性和道德正当性的说明,并要在实践的意义上探讨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途径。

一、低碳消费的伦理价值

在人类消费史上,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即节俭主义和消费主义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节俭主义把人的消费的正当性限定为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和对消费对象的使用价值的消费,而忽视了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及消费的丰富的文化内涵,把人的消费等同于动物式的纯粹生物性消费。消费主义则是过分夸大人的感望,把人仅仅视为欲望的存在,人生的意义和目的就是追求感望的不断满足,人的是本性、价值及理性都湮没在人的无穷无尽的物质欲求中,自然只是用来满足人欲望的对象,人与自然仅是一种满足被满足、掠夺被掠夺的关系。无论是节俭主义还是消费主义都存在着对人的本性、人的价值的误读及片面性消费的倾向。由于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对自然及人身带来了巨大危害,迫使人类对自己的消费方式作出深刻反思,低碳消费的提出就是这种反思的结果。和人类以往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相比,低碳消费的内涵具有以下内容:1.低碳化消费。即要求人们在生活、生产中尽量使用低碳材料和低碳产品,不用或少用高碳材料和高碳产品,尽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2.共生性消费。低碳消费着力于人类生存环境危机的解决,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的消费活动与外在环境的和谐统一。3.全面性消费。这是低碳消费与人类以往的消费方式的一个重要区别:它既不同于节俭主义对人的感望的过分抑制,也不同于消费主义过分放纵人的感望,而是要求人们改变对物质消费的过分偏好,重视物质消费与精神文化消费全面均衡发展。4.公正消费。低碳消费要求改变“炫耀性消费”、“面子消费”等通过消费显示人的地位、身份的消费主义消费方式,强调资源环境的最大公共性,每个人包括下一代人都有平等消费资源享受环境的权利和不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的义务,个人的消费自由不应当影响损害他人的消费权利。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1篇2

内容摘要: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我国现有能源消费结构已严重影响了低碳经济的推广。本文通过介绍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现状,结合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分析了我国能源消费面临的挑战,并从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角度提出了在不影响经济发展前提下的应对策略。即建立基于技术预见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利用低碳技术实现产品低碳化,树立企业低碳环保形象;倡导新生活方式,引导低碳消费。

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消费结构技术预见

世界性的能源危机、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凸显,以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被广泛认为是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后改变全球经济的第三次革命浪潮。“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是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也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了机会,同时也能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效率和优化能源结构。

当前,我国还未完全改变“高消耗、高排放、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能源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面对国际社会对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关注及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发展现状,研究如何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现状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能源需求不断增长,能源消费总量从2000年的13.86亿吨煤当量上升至2009年的31.0亿吨煤当量,年均增长9.36%。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能源需求在未来几年仍将持续增加。以电力、钢铁、机械设备、汽车、造船、化工、电子、建材等为代表的重化工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以其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强度大等特征给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能源消费结构上,2000-2009年,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与核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平均约为68.26%、21.18%、2.93%和7.66%;同期发达国家约为26%、40%、24%和10%。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优质能源消费比例低,这种“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结构特点,导致了我国长期以来以煤炭为主的不合理能源消费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总体发展,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低碳经济形势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欧美发达国家大力推进以高能效、低排放为核心的“低碳革命”,着力发展“低碳技术”,并对产业、能源、技术、贸易等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以抢占先机和产业制高点。这对我国目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来说,是压力,更是挑战。

(一)传统能源结构调整受限

在给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受到功能与成本的约束,能源替代受到资源禀赋的约束。长期以来,“富煤、少气、缺油”的资源条件,决定了我国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有限。以电力行业为例,水电只占总量的20%左右,火电则达到77%以上,“高碳”占绝对的统治地位。在近几年能源消费结构中,虽然石油的比重有所上升,但只能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为目标,不可能用来替代煤炭。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对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能耗偏高

我国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状态,产业结构严重不合理,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工业特别是重工业比重偏高,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滞后。在工业内部结构方面,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发展过热,导致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低。目前能源效率比世界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大部分没有完成“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实现了年度单位GDP能耗目标。

由于当前部分行业仍存在一些工艺和装备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的中小企业,加之受到地方利益的保护,这些企业难以及时地关停并转,致使部分地区仍存在突出的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要彻底淘汰这些落后产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尚需时日。

(三)现有产业进程中能源利用效率低下

我国的经济成果与资源投入相关性弱化,由于处在工业化粗放期,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技术构成和管理均较落后,加之能源价格长期偏低,使能耗水平长期居高不下。我国的能源系统效率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8个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机动车油耗水平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的2-3倍。这说明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比较低下,能否通过提高经济活动过程中能源利用效率以控制碳排放量成为我国面临的又一大挑战。

(四)低碳技术水平的约束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由“高碳”向“低碳”转变的最大制约,是整体科技水平落后,技术研发能力有限。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但实际情况与之相去甚远,我国不得不主要依靠商业渠道引进。到目前为止,虽然很多学者认为投资低碳技术的成本是有限的,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压力还是较大,它们面临着二氧化碳减排和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的多重压力。

(五)国际舆论的压力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国际社会要求我国承诺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呼声强烈。国际上的流行观点认为,要实现公约提出的“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要以我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我国产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舆论压力。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策略

据此可见,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面临的形势严峻而紧迫,在转变传统高能耗、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以低能耗、低排放为标志的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共同选择的形势下,现有能源消费结构已严重阻碍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从理论上来看,低碳技术源于低碳经济,但从本质上来看,正是低碳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才导致了社会发展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因此,只有充分发展低碳技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挑战。为此,现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一)建立基于技术预见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对“技术预见”尚无统一定义。有关技术预见的最初定义来自于英国Sussex大学斯普鲁研究所(SciencePolicyResearchUnit,SP-RU)的BenR.Martin教授:“技术预见是对科学、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的远期未来进行有步骤的探索过程,其目的是选定可能产生最大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战略研究领域和通用新技术”。从中可以看出,其中的“技术”已不是单纯的技术,而是与科学、经济、社会、环境紧密结合的“大科技”意义上的技术;其中“预见”的内涵是科学预期未来、理性选择未来、主动重塑未来。

作为一种面向未来的,对未来较长时期内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系统研究与科学预期,在低碳创新目标、方向、内容等层面确定具有战略性的研究领域,选择和指引将出现的对经济和社会利益具有最大贡献的通用技术,技术预见能为低碳创新发展指明方向,实现低碳技术创新与低碳制度创新的有效互动,是制订和实施国家或区域低碳技术创新战略、识别低碳技术发展机遇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基础。因此,针对目前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有必要建立如图1所示的基于技术预见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

根据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需要从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出发,探寻经济发展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本源,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实施形式,合理配置国家低碳科技资源,健全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通过技术预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与低碳经济的协同发展,及时研发低碳创新关键技术,为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及低碳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利用低碳技术实现产品低碳化并树立企业低碳环保形象

对于企业来说,应加快低碳技术中心的建设,对企业的科技人员进行低碳技术教育,拓宽和更新低碳知识构成,通过技术预见,实行以低碳创新为中心、以低碳市场为导向、以产学研相结合、提高低碳创新能力为要求的组建方式,及时开发并应用低碳技术,合理优化企业能源消费结构,降低能耗水平,使企业产品低碳化。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形势下,冲破部分国家设置的低碳贸易壁垒,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企业产品营销方面,应建立以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作为中心的营销手段,用市场拉动的办法促进企业把低碳技术和环保意识融入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和回收利用等环节当中,及时向顾客传递有关低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引导消费者的低碳化购买方式,培养低碳消费理念,构建企业低碳环保形象。

(三)倡导新生活方式并引导低碳消费

发展低碳经济,无疑应该重视低碳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但是公众消费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也至关重要。低碳经济的基础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觉悟、对减排的认识、科学的态度。目前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与日本、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相比还很弱,环保观念属于新观念,要培养我国公民的绿色觉悟,增强环保意识任重道远。

有专家认为,通过强化节能和提高能效的政策措施,我国有望在2022年将能源消费总量减少15%以上。因此,有必要强化宣传工作,吸引公众参与,培养公众的低碳消费意识。大力倡导构建“低碳经济社会”,倡导公众使用纸袋或环保布袋,城市高楼尽量采用自动光源和“水空调”等温控设备。通过教育有助于提升群众彼此之间以及对企业的监督意识,从而从根本上促进低碳经济的推广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

走低碳经济道路,既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全球环境合作的要求。根据英国《斯特恩报告》得出的结论:及早开展相关行动在经济上是占优势的。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忽视将会有损于经济的增长,如不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措施,未来几十年可能会出现有损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风险。行动越早开展,经济花费就会越少,困难也就越少。因此,我国要及早着手发展低碳经济,从而避免陷入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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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郎春雷.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中国产业的低碳发展研究[J].社会科学,2009,6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篇3

论文摘要传统财务管理主要研究如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低碳经济的来临企业理财活动发生变化。本文通过财务管理目标及意义,深入探讨了低碳经济下财务管理改革的重要性。

低碳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使企业通过对资本运作的管理达到既能满足消费者及社会的需要,又能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的目的。通过原财务管理与低碳财务管理的比较,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低碳财务管理的内涵。

一、财务管理的意义与新目标

1.低碳财务管理的意义

(1)会计与财务管理关系的要求

会计与财务管理是两个不同的学科,是相互独立的,但二者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必须依赖于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依赖于会计信息。由于会计和财务管理研究的领域都是价值运动,这就决定了它们在理论和方法上存在相互吸收、相互渗透的关系。因此,当前低碳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必然要求低碳财务管理与之相适应。

(2)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要进行低碳管理必须实行低碳财务管理,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度资金,而当前,企业主要是造成污染躲不过再安排治理资金,受到罚款再临时筹措资金,没有因环境意识而进行的整体的资金安排,这很容易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灵而陷入困境。所以,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取得社会的支持,只有应用低碳财务管理理论来分析产品成本费用和利润,才能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

2.财务管理的新目标

经济形势不同,财务管理目标也存在差异,但是以往财务管理诸目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环保责任和环境风险都作为外生变量对财务管理目标和财务管理活动产生影响。与环境相关的问题被归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是,在低碳时代,与低碳、环保、节能有关的诸多要素将内化于企业管理与供应链管理的全过程。产品碳足迹的计量、企业碳资产和碳负债的披露将通过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生态价值将成为企业价值的最高标准和终极体现。所谓生态价值,就是将碳风险与碳责任内化之后,企业及其各利益相关群体所创造的最终价值。企业生态价值的数学表达式为:生态价值=传统企业价值±环境价值。当企业实行节能减排等环境友好型生产及销售方式时,环境价值为正值,企业最终价值会提高;反之,当企业从事高耗能、高排放等环境破坏型活动时,环境价值为负值,企业最终价值会降低。生态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形成低碳思维,用低碳思维考虑企业的生存和竞争力问题,包括怎样应对未来更加严厉的碳排放和环保政策法规,怎样应对未来产业内部低碳的标准,怎样应对未来消费者对低碳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倾向。

二、财务管理的新挑战

低碳经济既催生了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等商业机会,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碳风险。“低碳”标准一旦实行,不仅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某些产品的竞争力,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还将被淘汰。面对低碳经济,跨国公司已率先行动并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自己的碳排放。沃尔玛公司已经要求旗下的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商品碳足迹验证并贴上碳标签,这将影响全球超过500万家工厂,其中大部分在我国。这意味着我国大量相关企业必须进行碳足迹验证,承担减排责任,否则将无法获得跨国公司的订单。从国家层面上,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将通过世界经济贸易的传导机制,给发展中国家相关企业带来影响。按照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2012年起凡是进出欧盟机场的航空公司,将被分配给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排放总量低于限额的航空公司可出售剩余部分,排放总额超标的则必须自掏腰包购买超出限额的部分,这对于我国航空业来讲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企业融资的新导向

银行业同样是参与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未来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将是在借鉴赤道原则等国际金融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碳金融”政策,服务并引导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项活动。判断、评估并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风险与社会风险将成为碳金融时代银行信贷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全球已有包括花旗、渣打、汇丰、中国兴业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宣布进行碳金融改革,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为从事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的企业及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除此之外,各金融机构还在不断进行金融创新,陆续推出cdm项目开发咨询服务,前期项目融资、汇款和资金管理,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等产品。可以预见,未来金融资源将重点流向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从事低碳经济的企业也更容易得到战略投资者的青睐。

四、信息披露的新要求

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提供的只是以货币计量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对于企业碳排放量、环境成本和环境绩效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或有负债和潜在风险则鲜有披露。而未来,这一切都将发生变化。当碳排放权可以用来交换时,碳资产和碳负债的价值就必然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在企业利润表中,可能会在传统成本之外增加一项新内容,即减排成本。按照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的要求,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要求的企业均被认定为排放源企业,必须强制实施减排责任,通过购买碳信用指标以抵偿自己的减排义务。该笔支出即构成了排放源企业的减排成本,直接抵减当期利润。在低碳经济下,减排成本可能会构成高能耗企业利润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随着人类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与进步,自然环境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全球气候变暖加剧,为了使人类免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以法例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因全球气候变暖签订《京都协议书》,该协议目的就是限制协议签订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使全球温室气体含量达到一个适量稳定的水平。协议中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履行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履行减排义务,为使发达国际履行减排义务,《京都协议书》提出了节能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便是其中之一在该协议第十二条中被提出,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发达国家履行节能减排义务而制订,通过此机制,发达国家可利用自身财务能力和先进的减排技术来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进程,发展中国家则用减排量指标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换。该机制的有效推行既可以使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降低,又可以支持发展中国家有效的利用资金及先进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节能减排之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双赢,碳排放权的交易应运而生。

我国于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主动提出了承担减排义务的承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有着巨大的潜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个省市首先展开碳交易试点工作,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初步开展阶段,构建完善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分析

(一)国外研究分析

国际上对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研究起步较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都曾出台过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体系,尝试规范及统一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标准,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出台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就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有详细的规范说明,该解释公告涉及如何处理“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排放权计划。“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是对参与减排义务的企业进行评估,并明确将其减排量减少至一定水平的标准,政府发放相同数量标准的免费或有价的配额,规定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对参与企业进行实际排放量的核查。企业在配额限制下会出现三种情况:(1)企业恰好符合配额标准,完成减排义务;(2)企业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额,可选择出售剩余配额,亦可递延结转至下期使用;(3)企业的碳排放量高于配额,企业必须购买相对应超出部分的碳排放权。根据上述情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给出了一致性意见,企业在碳交易市场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以及政府发放的配额都属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的确认方式进行初始确认,若以低于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取得该项资产则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如该碳排放权配额由政府低于公允价值发放给企业,则应确认递延收益,后在排放权发生期间合理确认收益。当发生排放时,应将实际发生排放量按市值确认计入负债,并且应考虑碳排放权价格的不稳定性而其发生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但是该公告后就引来了极大的争议,国外学者中较为主流的反对观点为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不匹配,IASB迫于学术界的争议而在2005年撤消了该解释公告。但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需求日益扩大,2007年12月,IASB重新开展排污权会计处理规范研究工作,且与FASB一同合作,旨在重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最后确定:首先凡是购买和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应当确认为资产;其次企业因免费获得碳排放权配额而需要履行的减排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三是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无论在初始以及后续计量中都应该采用公允价值。

在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撤销后,欧盟国家参与减排义务的企业就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计量有了不同的做法,以负债净额法最为广泛运用。在负债净额法下,企业从政府免费取得的配额不计成本,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到期满足配额的情况,企业可以无须记账;如果到期配额不足,企业可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增加相应支出;若到期配额有余,企业则可以将其剩余配额出售,亦可将其递延至下个会计年度。

但是,净额法也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批评,主流观点认为净额法无法完整表达会计信息,免费获得的配额不予列报影响企业排放成本的明确公示,也会影响投资者对其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有效判断。

(二)国内研究分析

国内的许多专家学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问题已展开研究分析,并取得初步研究成果,一些学者提出的创新式的核算方式,为我国将来制定出台相关会计准则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赵选民(2013)从环境会计视角分析后提出企业应将不同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从政府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直接确认为“环境无形资产”;从政府免费获得的则以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资产”,下设“排放权无形资产”二级科目。有关环境负债方面,应按照实际排放二氧化碳的当量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借记“环境业务支出――排放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排放费”科目。

环境收益方面,减排参与企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以投资为目的;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以自身现实需求为目的。在卖出交易完成后分别计入“环境投资收益”和“环境业务收入”;在买入交易完成后将以自身现实需求为目的的这种情形确认为“环境业务支出――排放支出”,而另一种买入交易情形则与普通投资没多少区别。

张彩平(2012)从经济学视角对碳排放权本质分析后提出碳排放权具有货币的特征,可以在现有的货币资金会计科目下增设一个新的货币资金科目“碳货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可以很好地统一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会计确认问题,即项目交易制度下,碳排放权是以权威机构对项目运行的实际减排效果的检验和认定而得出;配额交易制度下,企业的碳排放权则是通过政府的初始分配获得。尽管以上两种交易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性质相同,因此,根据碳排放权特有的货币属性可将其确认为“碳货币”。

张姗、刘静(2011)认为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第一阶段把政府配额的碳排放权作为与政府签订销售合同的存货来进行初始计量,在这一阶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仅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与发达国家进行排放权与先进减排技术的合作交换;第二阶段中政府硬性规定企业的减排量,那么在国内碳交易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应将交易的碳排放权计入金融资产,在这一阶段我国作为《京都协议书》的参与国而承担减排任务。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通过上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是国际公认的,我国最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定义强调了资产的三个特征:(1)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2)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首先碳排放权是由政府分配或企业自行获得,获得后企业对其拥有实质控制权,可对其进行自主支配,最后企业可通过碳排放权的转让而达到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以上分析表明,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确认的所有条件,但将其确认为何种资产在国内学术界有着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

(一)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部分学者主张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碳排放权符合非货币性资产的特征;二是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三是具有可辨认性。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日益活跃,碳排放权交易频繁,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完全符合企业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无形资产的真实意义。

(二)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定义了存货的概念,即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其中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这一点与碳排放权的特征有所不符,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并非是完全为了出售;其次,将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存货无法合理地确认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部分。所以单纯的把碳排放权归类为存货存在一定争议。

(三)金融资产

很多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即企业通过碳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短期内持有并最终出售来获取利润,但碳排放权与其持有者之间并无直接的权益关系,所以直接把碳排放权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并不完全合理。

本文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为碳排放权在本质上赋予了商品属性,碳排放权符合资产定义,可新设“碳排放权”科目对其进行计量。碳排放的直接取得分为两种情况:政府配额;企业通过交易获得。所以在“碳排放权”这一科目下设“配额”“交易”两个二级子科目,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在初始确认时可通过“碳排放权――配额”来确认,并以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借记“碳排放权――配额”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企业因配额不足而通过碳交易购入碳排放权的情形应按公允价值入账,确认“碳排放权――配额”,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碳排放权――配额”“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以近期内交易为目的而持有的碳排放权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确认“碳排放权――交易”,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科目。因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则代表了碳排放权的现时可变现价值。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应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碳排放权――交易(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篇5

论文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金融银行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引起了全社会广泛关注。为了全面控制二氧化碳排放,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1997年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义务首先由发达国家去承担,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2012年以后,在去承担节能减排方面的相关义务;(2)国际贸易减排的机制(iet),联合履行的机制(ji)和清洁发展的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对温室气体进行减排的三大种机制。

低碳经济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一项重要举措,备受全球关注,一并达成共识。低碳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低碳经济的特性体现为较低排放、较低污染、较低消耗和较高效益、较高效能以及较高效率。国际社会将低碳经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社会转型发展的基本途径,低碳经济也是工农业文明后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进步标志。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国在发展经济中必须选择低碳经济这种形式。金融与低碳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作用甚重,发展低碳经济必然离不开与之相匹配的金融支持,低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低碳金融制度的完善创新等将会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之路。低碳金融毫无疑问将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发展低碳经济创造一次重要的理论成效。

低碳金融是指与低碳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环保)相关的不同种类的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制度创新,其内容主要有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投资和交易。低碳金融的不断推进,促成低碳金融长效完善制度,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动力的银行,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保护环境,敢于创新,积极发展低碳金融。

一、国内银行业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分析

低碳金融,顾名思义也被称为“绿色金融”。低碳金融泛指低碳与金融的交融,即为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服务,内容包含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相关的如银行信贷等等。所以银行的重要意义在低碳金融中得到非常充分的体现。2009年刘明康提出,两个重要的成分需要银行去发挥:一个是实行推广低碳金融的观念,二是努力去创新低碳金融相关的业务。2010年马骁说,虽然对于低碳金融,银行试图在发挥一些些的作用和措施,然而仍然没有发挥到实质的程度,很难对金融机构造成影响。

银行作为低碳金融开展的主力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经济转型发展、银行业的转型发展、民生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充分发挥银行业的社会责任,低碳金融发展势在必行。

(一)低碳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然而,伴随经济增长背后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引发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全世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的低碳口号,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低碳经济发展思路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国实施的节能减排任务工作,遏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发展低污染、低耗能投资,优化资源配置,这些都需要金融手段的支持。低碳金融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低碳金融是银行业发展的一大创新

低碳金融是银行业发展自我、应对现代复杂经济形势的自主选择,是实现银行业有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转型的最佳路径。开发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相关配套设施不可避免地需要研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新的融资方式,而低碳金融的提出正合时宜,延伸了金融创新的创新空间。低碳金融也推动了银行业的转型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大潮流。

(三)低碳金融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银行的社会责任不仅表现为缴纳税收和创造利润,进行慈善捐助,更表现在通过自身的银行业服务特别是信贷,向那些低耗能、低污染、高效益的环境友好型企业或者项目发放贷款,优化信贷资金配置,达到环境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双重功效。低碳金融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统一。银行业通过低碳金融服务和业务创新,既可以达到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实现自身的企业价值。2008年,兴业银行率先公开宣布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全国首家、全球第三十六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机构,也成为了低碳金融的先行者。

二、国内银行业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现状分析

(一)低碳金融得到银行业普遍认同

赤道原则,国际大多金融机构遵循建立推行的,它的依据是世界金融银行及公司相关的规则,主要是评判、估测以及管理各项融资服务中的相关社会和环境风险的一项标准,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系列原则和准则。作为用来规范银行业项目投融资的赤道原则目标是对银行企业项目在投融资时,综合评判、考察此项投融资对环境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为了在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的运行。赤道原则为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了行业标准,已成为国际惯例。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个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赤道原则的意义在于把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和项目融资具体化,为银行信贷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准则。截止2006年,位于世界各地的90%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利用《赤道原则》进行全球的项目投融资业务。联合国大力倡导各国开展低碳金融的相关立法。

我国第一家赤道原则使用的兴业银行,在2009年,在项目融资服务上兴业银行为扩大福建华电永安发电,赤道原则遍布全世界69家的金融机构,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是其提供的。

(二)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

我国当前的低碳金融以绿色信贷为主,主要开发一系列相关的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项目,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扩张。绿色信贷为转变银行信贷模式、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绿色信贷主要依赖于银行,银行在绿色信贷方面进行大量的积极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到2009年末尾,兴业银行总计总计发放了金额高达165.83亿元、共计223笔的节能减排的贷款项目。兴业银行在绿色信贷说方面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银行业的低碳金融创新

一段时间内,快速发展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出现与低碳金融相关的金融创新项目,包括各种产品创新、融资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在2007年,中国银行有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理财产品,随后深圳发展银行也推出了。2010年4月8日,《中国光大银行碳中和服务协议》是北京环交所与光大银行签订。同时,私募基金和我国信托公司在低碳金融相关义务进行开拓。在信贷中为了应对金融环境类风险,在积极支持低碳金融相关类的融资项目,国际银行开展了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对“双高”项目减少贷款,同时严格检测环境风险。

三、国内银行业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不足

(一)我国低碳金融的政策法律支持不足

就目前而言,我国低碳经济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政府对于低碳金融的关注日益增强,然而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没有成型,信贷投融资和税收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服务的不完善,不能够达到为低碳金融发展的投融资提供宽松的政策支撑。

(二)我国的低碳金融服务业务的准备不足

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低碳金融尚处于初级阶段,金融业特别是银行类的利润幅度、利益空间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水平仍然较低。特别是没有优良合理的安排好银行业的人员分配、公司治理、机构配备的各方面的情况。低碳金融业务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成套的风险包括社会风险、环境风险、科技力量风险、国内市场化的风险及一切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

(三)金融业特别是银行在绿色信贷方面的比重仍小

目前,在绿色信贷方面,中国主要倚重的是绿色信贷银行公司,很大范围的体现在银行上。银行不断提高的绿色信贷利益在银行业的信贷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依然是较低的,导致此结果的原因是绿色信贷所需要的外部环境的不乐观。目前绿色信贷仍然较模糊,银行业金融机构缺少专业的相关人员,绿色信贷的产业项目标准和指导目录仍然不明确,无法去制定金融机构内部的考核评定办法和无法细则化。

四、国内银行业发展低碳金融的完善建议

(一)加快建立与低碳金融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金融企业的相关社会环境保护的责任没有制定出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我国低碳经济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政府对于低碳金融的关注日益增强,然而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没有成型,信贷投融资和税收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服务的不完善,不能够达到为低碳金融发展的投融资提供宽松的政策支撑。我国虽然大力宣传赤道原则,但是效果欠佳,金融企业对此回应甚少。所以,建立健全的低碳金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使之体系化是当务之急。在现在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贷款人的相关义务,科学审慎的评判金融企业的环境社会问题。同时,对社会环境的评估报告去参照赤道原则做出相应的更改。

(二)完善低碳金融投资市场体系

低碳金融业务要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现在,银行业的产品相似和一些规则制度的相近,银行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活力不足,银行准入的不完善,在市场竞争中让银行之间竞争发展,通过这种方式推动低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显然是力不从心。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在推动低碳金融发展中的意义得到证实。低碳金融投资市场体系的完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发挥着重要积极地作用,低碳金融普遍得到公众的认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需要建立完善的低碳金融投资市场体系。

(三)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绿色信贷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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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建筑;对策

引言

目前,地球受到有史以来最大的环境影响,出现了极大的危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温室效应等诸多的问题成为影响当前环境的主要因素。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发展的高速时期,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和持续增长,成为当前社会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低碳生活在当前社会发展中作为人类追求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方向,是一种最贴近自然的生活方式,在当前建筑项目中贯穿于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低碳建筑作为建筑项目的施工目标,是城市节能建筑的主流,更是在建筑工程中合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做到节能减排的主要方式。

1.低碳建筑的概念界定

建筑是人与自然界进行能量信息交换的主要媒介,同时是当前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衡量标准。建筑师在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首先要在空间布置上做出合理的决策,通过实施可持续发展原则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合理有效与否。低碳建筑在当前建筑领域中应用较为广泛,但是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接线,因此在建筑工程中造成人们施工的盲目性和设计的无规律性。定义低碳建筑,可以参照低碳经济等相关概念。低碳经济作为当前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是为了缓解气候带来的不利变化,依靠科学技术和创新知识监理起来的较少排放各种温室气体和有害物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和低碳技术的综合应用环节。因此,在低碳建筑中,是通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周期出发,以满足建筑物功能、安全和舒适度为基础,实现各种能源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建筑物。低碳建筑既要减少建造过程中的碳排放,又要在工程竣工使用中降低碳排放,做到低碳建筑的核心主要是包括节约资源和能源,降低成本消耗,提高环境保护。

2.当前我国低碳建筑的现状分析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建筑物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如今,我国政府、房地产商和公众都已经开始了行动。酋先,政府方面从关注建设施工阶段节能向两端延伸,即涵盖土地获取、规划布局阶段的节能到建筑报废阶段的节能。目前,住虏城乡建设部正在从新建筑节能监管、北方采暖地区改造、国家机关建筑和大中型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新型材料应用五个方面展开建筑减排工作。另外.房地产商方面,很多房地产企业和企业家在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等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他们赢得了市场和尊敬。这些企业和企业家们设立企业气候变化战略,在减少生产和商务活动中的碳足迹方面努力进行和尝试,尽力支持并参与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庶活动,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公众方面,在政府和社会媒体的引导卜.,低碳环保思想广泛传播,“低碳”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起居中的热门词汇,低碳环保建筑产品也在市场卜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然而,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低碳建筑的发展也远远还不成熟,还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当前我国低碳建筑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有关发展低碳经济、低碳建筑的政策与机制尚处于构想之巾,政府部门所制订的节能减排措施,主要解决我国“贫油、少气、多煤”的能源构成导致的以煤炭为主要消耗能源的多污染结构,而对于低碳建筑来说,政府也尚未制订发展低碳建筑相关政策,对建筑能耗大户的碳排放量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统一的标准,而且我国缺乏有效的成体系的鼓励政策和监督机制,导致了市场各方参与积极性不高,制约着低碳建筑的发展。其次,对于很多开发企业而言,低碳目前或许还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没有投入应用。或者仅仅依靠低碳概念来炒作楼盘,真正意义上建成的低碳建筑还在少数。由于我国目前在低碳建筑方面的技术还不够成熟,导致市场产品缺乏先进技术的支持,所以企业往往难以在建材市场上购得低碳的建材,而传统的建造工艺使得很难从根本上造成低碳建筑,并且低碳建筑还会使开发企业的成本增加。再者,低碳建筑的发展,必须意识先行。

3.低碳建筑发展的策略

3.1地域环境属性

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低碳建设不仅仅是完成减排政治人物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更是提高经济效益,进行产业结构调节的过程。低碳设计意味着整个设计、建造、使用与废弃环节都要考虑到低能耗、低污染与低排放。在设计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建筑的闹就行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拆除设计、节约资源设计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建筑师们创造出一批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志性建筑,在设计建筑物的过程中一般都采用独立于其他建造环境的独特标志,展现自我风采。但是也有建筑师始终关注在具体环境中解答问题,让建筑成为特定环境所创造出的物体。

3.2积极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国家应当积极吸取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但低碳经济的发展根本卜离不开我国自主开发的支持。政府可以投入资金鼓励个人和社会团体开发绿色节能减排新材料、新技术,并提供补助和指导建材和建造企业进行应用。中国需要设计、研发和建立适合国内市场需求且经济奉上可行的建筑技术体系。通过这种体系,更有效地降低二氧碳排放量,使之成为切实降低建筑物碳排放量的建筑结构体系,建立轻钢、新型轻质混凝土结构、复合材料结构体系等的追踪,建筑材料的碳排放量计算有科学依据。最后在设计和开发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要求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进建筑开发的规划设计、建筑结构的造型、建筑材料的选择等。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篇7

关键词:碳金融背景意义政策引导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72-02

一、我国发展碳金融的背景及意义

碳金融的提出和兴起与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应对有直接关系,在全球性的“低碳经济”革命中,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包含了市场、工具、服务和制度等要素,主要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依托于碳交易的金融活动,具体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就应对气候变化首次达成国际协议――《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要求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0至2012年期间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因为有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京都议定书》设计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三个灵活的市场机制,其中,CDM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给每个发达国家确定了一个二氧化碳的“排放额度”,并允许那些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裕或者没有限制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自此,人们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里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世界银行预计2012年全球碳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CDM是目前《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因此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CDM机制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

在全球低碳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碳金融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支柱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以CDM的形式实现,可见CDM市场潜力之大。中国由于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有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计划达663个,预计年减排二氧化碳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减排量总量的58%,注册的计划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中国可通过CDM机制实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减排,具体来看,开展碳金融业务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第二,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第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四,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一方面挖掘现有合作框架下的巨大商机,另一方面则同时实现了人才的储备和经验的积累,为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任何可能改变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因素

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不是定价方。碳金融在我国仍然处于认知和起步阶段,参与主体主要是个别商业银行。这些局部意义上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无论深度、广度还是规模都与我国碳市场的潜力不符。目前,影响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迟缓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碳金融的认识不到位

首先,碳金融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还不高,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还没意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社会效益等多方面的认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其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金融机构不愿向其融资,金融服务支持不够,没有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着手应对碳金融的机遇和挑战。

(二)碳交易市场不成熟且交易复杂

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一些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构建了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在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相对落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此外,碳金融由于涉及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部门和环保企业,国内减排单位和国外购买企业等多方面利益,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交易程序要复杂许多。

(三)碳金融的风险因素多

除了基本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碳金融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可持续发展风险。《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到2012年即结束,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不得而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碳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其次,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会下降,而且转型周期较长,为碳金融在宏观调控和企业自身发展变化中,增加难以预知的变数。

(四)碳金融的综合配套政策不完备

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及金融监管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目前的各项配套政策并不完备,无法发挥支持碳金融发展的应有作用。首先,碳金融的政策法规缺失。现阶段,由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分类标准和运行、管理、考核体系尚未建立,虽已经制定了关于鼓励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但发展低碳经济缺乏配套法规与细则,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高效、严格的执法措施。第二,环保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2007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把环境执法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但目前征信体系中的环保信息不够细化,且存在一定的时滞,影响了信息的实际使用效果。第三,宏观政策的引导作用有限。目前,我国没有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对于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引导作用有限。

(五)缺乏碳金融衍生品

在目前的各个碳交易市场中,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是主要的交易工具。随着金融机构的介入,在碳交易市场上除了碳排放权这种基本产品外,各种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而目前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还没有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

三、对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几点建议

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碳金融已是大势所趋。面对机遇和挑战,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需要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碳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部门应加强碳金融宏观政策引导

1.加强碳金融需求的培育。人民银行可以和环保部门等部门联合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低碳经济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对碳金融的认识,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碳金融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企业根据所在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建立统一的碳金融交易规则。首先,应借鉴赤道原则的有关条款,制定符合我国特点的、具体的、细化的《碳金融管理指南》,建立碳金融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其次,应发挥行业组织和协会的作用,建立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具体体现出各行业不同环保水平的信息。

3.完善环保信息沟通机制。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并加快信息的更新频率,及时将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其次,人民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并及时通报循环经济、节能技术和产品等产业政策导向,做好产业结构调整的风险提示,发挥企业征信系统的警示作用。再次,金融(下转第74页)(上接第72页)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并将信贷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4.制定碳金融的扶植政策。将碳金融纳入发展低碳经济的整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国家环保投入资金,设计专项扶植政策。首先,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提供利息补贴,为低碳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提供专项奖励资金;第二,在税收方面,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提供税收优惠;第三,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可以建立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第四,在外汇管理方面,研究并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考虑将跨境碳资本的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

(二)金融机构应加快碳金融产品创新

1.拓宽绿色信贷领域。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应对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生态农业、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以及从事生态保护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对污染企业实行信贷限制措施,以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优秀环保企业流动的效果。例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积极拓展符合绿色、环保政策要求的项目,先后对大陈岛风力发电项目、台州供水二期工程、南洋科技太阳能薄膜项目等生态项目给予融资服务。

2.开展CDM项目中介服务。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客户资源以及渠道优势,为国内减排企业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全程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在项目开发流程,金融机构开展项目分析,并对项目的未来趋势进行预测并确定开发成本以及开发风险;在项目交易流程,金融机构协助CDM项目业主选择合适的买家,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以降低企业的交易风险。

3.发行碳基金产品。碳基金是目前国际碳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也先后推出了与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挂钩的基金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了购买绿色环保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机会,受到市场的欢迎。发行碳基金可以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设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为具有良好开发潜质的环保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4.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在CDM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往往需要投入使用较为先进的设备,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为项目企业购买设备,企业从出售碳减排指标的收入中支付租金,从而释放企业的流动资金,保持资金的流动性。

5.开展碳交易保险。碳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碳交易保险可以为碳交易提供一定的保障。2009年以来,我国的保险机构已经着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各项试点工作,在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理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六大领域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此基础上,可以不断丰富碳交易保险的品种,拓宽被保险企业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王玉珍.碳金融的中国战略与商业银行策略.中国金融网,2010.4.27

2.乔海曙,张清平.发展碳金融.助推“低碳经济”,光明日报,2010.3.16

3.王利.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走低碳经济之路,生态环境与保护,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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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低碳金融启动银行业面临挑战,东航金融,2009.12.25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篇8

关键词:低碳意识;化学教育;温室效应

中国面临着低碳经济转型的严峻挑战。

化学是人类用以认识和改造物质世界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之一,它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非常密切,它的成就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化学教育对于帮助学生树立环境观念、形成低碳意识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气候变化、低碳与我们的距离

有研究表明,近3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总体上升了90mm。其中,天津沿岸为196mm,上海为115mm,辽宁、山东、浙江上升均在100mm左右。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只能在地图上缅怀沿海城市那曾经的辉煌了。

即使你不懂气候变化、低碳,但你一定知道从降生开始都要呼吸,那么你就在制造二氧化碳……近些年,新闻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全球气候变暖。很多人认为这与我们的生活很遥远,实际上,低碳减排与我们息息相关,这里的“碳”主要包含有地球大气中的六种主要温室气体,而这六种气体产生自碳基能源,即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

二、化学中存在的低碳意识

化学是人类用以认识和改造物质世界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之一,它的成就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诸如利用化学开发新能源、新材料,以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利用化学综合应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以使人类生活得更加美好。总之,化学可以保证人类的生存并不断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

目前认为,低碳经济是解决当前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方式,也就是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一方面是降低石油、煤等的使用,用新的清洁能源替代,另一方面是提高石油、煤等的利用率。再者,当前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温室效应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能源问题、资源问题等等都已经是初中化学教材的内容。因此,在初中化学教育中,培养学生的低碳意识是势在必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初中化学教育中学生低碳意识培养的途径

在初中化学教学活动中必然会涉及水资源、空气污染、清洁能源等问题,这给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了使命――在化学教育中培养学生的低碳意识。

1.在初中化学课堂教学活动中展示低碳意识

在化学教学活动中,教师需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现在由于人类活动,如,大量燃烧化石燃料,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大量砍伐森林,已经引起了气候的一系列变化,而现在出现的环境的恶化、生态平衡的破坏、极端的灾害天气等无不与之相关。

通过理论的分析,让学生认识到,为了人类的生存,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人类不得不做的抉择,从而达到培养学生低碳意识的目的。

2.在化学实验课教学活动中渗透低碳意识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实验就是化学学科的生命线。在化学实验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应该利用化学实验进行低碳意识的教育。

传统的化学实验教学手段已不足以完成其中的教育任务了,因此将传统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整合起来,达到目前教育赋予的责任,是现代教育的义务。目前“微型化学实验”和现代教育技术相结合的实验教学手段即是一种成功的案例。就是以尽可能少的化学试剂来获取所需化学信息的实验方法与技术。虽然它的化学试剂用量只为常规实验用量的几十分之一乃至几百分之一,却可以达到准确、明显、安全等目的,也能够有效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

低碳从某个角度讲就是碳“零排放”,一方面要控制生产过程中不得已产生的废弃物排放,另一方面是将不得已排放的废物充分利用。我们达不到那样的高度,但是可以从减少自然资源运用……通过教师的实际行动来影响学生对低碳意识的认识,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低碳意识。

3.在化学课的探究活动中强化低碳意识

通过化学课程设置的特别性,利用课内外设置的探究活动,组织学生从课外的生活中收集有关低碳的素材或者案例进行低碳生活宣传,强化学生的低碳生活意识。例如,联合国亲善大使周迅的行动:“我在2008年里飞行里程约15万公里,折算成碳排放量约20吨,捐出抵消这些二氧化碳所需树苗238棵。”利用“明星”效应在学生心里打上低碳意识的烙印。让学生结合有关数据计算出自己或者自家的碳排放,从而使学生对低碳有形象的认识,同时引领学生身体力行地践行低碳生活。

此外,结合化学课程设置的课内外探究活动,组织学生对当地河流与湖泊水质、资源利用、政府政策等进行考察调研。根据发现的问题开展环保与低碳宣传,以唤起民众的低碳行为意识。例如,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地球一小时”就与低碳意识不无关系,即可让学生从此方面开展低碳宣传,让更多民众参与到低碳行为中来,为低碳生活出一份力。

总之,在当前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的时候,转变生活方式、实行低碳生活、推行低碳经济是人类的最佳选择。化学由于学科特点,在培养学生低碳意识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广大化学教育工作者应积极帮助学生树立低碳意识。

参考文献:

[1]熊焰.低碳之路:重新定义世界和我们的生活[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白海军.碳客帝国:碳资本主义和我们的圣经[M].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0.

[3]低碳经济课题组.低碳战争:中国引领低碳世界[M].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篇9

【关键词】碳金融农业经济发展SWOT分析

一、引言

随着全球变暖引起农业减产、土地荒漠化加速、极端天气频发等一系列温室效应,各国政府及环保组织开始召开各种谈判商讨温室效应治理方法,遏制碳排放对农业和自然资源造成的负面作用。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各国商讨的代表结果之一,该议定书中明确提出各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商品的属性和相应价值,这就直接催生出了在减缓气候变化领域就逐步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碳金融”市场。到2006年碳金融的概念由世界银行正式提出,广义的碳金融指的是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一切有关的金融与经济活动,通过金融市场互相交易原则使买卖双方获益,将环保义务化成经济活动。碳金融创造性地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变为金融产品,为应对气候危机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与全球气候危机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源于粗放式经济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尽管前者更为特殊且范围更小。本身就很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污染不仅源于城市化发展,也源于自身农业经济的发展,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务必要摒弃有破坏性质的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治理好温室效应,大力发展高效低排的低碳农业。具体可以借鉴全球气候危机处理的有关办法,引进碳金融使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同时利用金融手段解决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融资困难等问题。

二、碳金融概述

低碳经济的发展直接催生了“碳金融”这个全新的概念,迄今对于碳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综合分析各有关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碳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碳金融包含碳排放有关的服务及市场体系、财政、监管、金融等政策支持体系;狭义地说,碳金融指的是政府、环保组织、企业等利益主体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

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多源于其较强的负外部性,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这时政府开始介入,但由于政府固有的缺陷(事后处罚、信息不对称等)又可能造成政府失灵,这样环境治理效果往往不佳。在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基础上,碳金融汇集了社会监督、政府管理及市场调节等多方力量,是回避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完善治理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创新举措,有助于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由于金融手段具有高经济效益、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各利益主体具备刺激性而非强制性、兼具微观防治与宏观调控功效等独特作用,其在推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作用巨大。碳金融的创新之处在于赋予温室气体一定价值,并在金融市场上促进碳信用的交易,将生产的负外部性转为正外部性,推动了传统高碳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发展模式的有利转变。

三、运用SWOT分析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为我国农村经济带来了许多重大成就,然而,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作为我国经济增长基础性支柱产业的农业仍然处于低效低产高投入高排放的高碳行列,农业生产使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城市污染与工业向农村的逐步转移更加剧了恶化的进程。因而,发展农业碳金融不仅有助于顺利实现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更能有效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并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寻求农业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策略,接下来将运用SWOT方法对农业参与碳金融问题进行态势分析。

1、我国发展农业碳金融的优势

首先,作为排碳大户,我国农业的碳源非常丰富。据有关报告称,温室气体的第二大重要来源是农业,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运用农业固碳等技术全面发挥其农业70%的减排潜力。在不考虑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碳排放量及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加工生产的条件下,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农业的排碳量约占17%,可见,我国农业的固碳及减碳潜力巨大。通过开展农业碳金融能够为我国争取更多碳减排量,或向需要额外购买碳排量的机构或国家出售碳信用,给我国农业发展提供更多获取收益的机会。其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东道主国家,农业碳减排市场较广,有着丰富的可供开发成CDM项目的资源。秸杆发电、生物质能、畜便甲烷收集利用等是目前已在我国得到开发的项目,且初见成效,未来更多的CDM项目将得到开发。作为农业大国,农业CDM模式在全国推广开来意味着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再次,农业固碳在缓解温室气体排放压力上作用巨大。工业碳排放是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这时通过其他途径部分转化工业碳排量就十分必要。低碳农业可以实现在大量降低碳排量的同时发挥其固碳功效,如农田土壤固碳。我国可抓住碳金融这一机遇,使农业的固碳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升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后,我国开展农业碳金融项目将免受场地限制且成本较低。相比资源和空间小、人口密度大的城市,农村资源更丰富,在农村设立碳减排项目会更加可行。农村土地租赁成本低,土地广阔,使碳减排项目建设免受场地限制且成本大大降低,这样在碳减排量价格一定的条件下,项目成本的减少会对其在碳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有所提升。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篇10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会计基本内涵与实质

碳排放权概念由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概念而来,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每个参与的国家都限制一定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既每个国家都有一定的排放权。对于碳排放会计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定义,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StewartJones教授在2008年首次提出“碳会计”这一新概念,并且他将碳排放、交易和鉴证等业务统一称为“碳会计”。从此,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公众的面前,学者们也开始加入到“碳会计”研究的行列中。郑玲和周志方(2010)在研究大量文献基础上,认为碳排放主要是以二氧化碳为主要排放物,具有不确定性,它不同于以往的污染物排放,应该单独设立账户对其确认和计量。张巧良(2010)认为碳排放权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碳排放权的政治特性决定了会计准则制定必须更多地关注会计的目标。张鹏(2010)指出,碳排放权就是一种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利。实质是“核证的减排量”。苑泽明(2013)分别从法学和经济学视角阐述了碳排放权的性质。吴德林等人(2013)认为想要研究碳排放会计,首先要明确其概念和本质,他认为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碳排放会计定义的过程中,由于目前对碳排放会计的定义还缺乏权威的界定,容易与碳会计混淆,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碳排放会计的侧重点在于由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内容的变化。碳会计核算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碳会计核算,固碳会计和碳信用。

二、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碳排放权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源,并具有稀缺性,就像其他会计要素一样,应该将其在会计系统中予以反映。但是究竟作为何种要素、如何反映,我国对此还没有统一的观点。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都相继出台过一些准则试图规范碳排放会计核算。2003年,IASB下辖的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了关于总量控制交易会计处理意见稿,确定将碳排放计入无形资产中,2004年,又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污权》,但是由于与IAS38存在冲突,随后被撤销。

(一)碳排放权的资产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来看,碳排放权属于资产,这已经达成共识。主要的争议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采用那种计量方式。就目前来说,学者们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是确认为存货,二是确认为无形资产,三是确认为金融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种观点认为,就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CDM项目产生的,核心是减少碳排放量,它存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而且我国的CDM项目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而存货的一个主要的特征就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就是出售,因此张鹏(2010)、吕矗2012)都认为我国的碳排放量完全符合存货的特征,应该将碳排放权计入存货。

第二种观点,目前在国外市场上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具有完善的定价机制,并且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另外,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有了相关期权期货的交易,碳排放权和其他普通金融产品一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朱敏(2010)、岳常玲和章新蓉(2011)认为,在清洁发展机制下,企业获得碳排放权并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将其出售给发达国家获得资金或者技术支持,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介于此,应该将其计入金融资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碳排放权的本质而言,在法学的视角下,碳排放权与排污权相类似,是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特许企业享有一定的排放权利,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却不被许与这种排放权,表现为排放一定数量碳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在经济学的视角下,碳排放权虽然与自然资源不同,但被人为制定排放定上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使之具有价值。因此,碳排放权属于一种被人为制定稀缺性的排放量产权。(王爱国,2012;苑泽明和李元祯,2013)。碳排放权的某些特征和无形资产相类似,首先他不具备其他资产的实物形态,其次可以由企业出售或者转让,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肖序和郑玲(2011)认为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

我国碳排放该采用何种方式计量,首先要确认碳排放权应该计入何种资产。根据计入的资产科目不同,采用的计量方式不同。

对于碳排放权计量问题,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个观点认为应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张鹏(2010)认为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对企业的意义不在于其历史成本上的增值,所以初始计量应该根据获得配额的成本计算,取得后,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后续计量。王爱国(2012)认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处于一个摸索时期,缺乏成熟完善的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得,在操作方面存在技术和参照物的缺陷。同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公允价值显现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在我国更加不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更应该采用成本计量。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朱敏(2010)认为碳排放权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碳排放时采用市场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中以实际价格进行计量,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苑泽明和李元祯(2013)建议在计量方式上借鉴土地使用权的计量方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外购的排放权采用取得成本入账,免费获得的配额,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此公允价值时经过评估后的价值,这类似于政府划分土地使用权的计量方式。并定期对排放权进行评估。

三、结论

笔者通过国内外关于碳排放会计核算的研究文献了解到关于碳排放权的核算现状。通过研究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会计的定义,笔者认为,碳排放会计是以碳排放量进行确认、计量、报告,以传递企业碳排放和减排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资产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但是由于相关权威会计准则的缺位,导致碳排放会计信息缺乏一致性、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究竟计入哪个资产科目,采用何种计量方式,目前国内外的处理方法不同。本文认为,目前国外碳交易市场已经达到成熟阶段,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获得,一些相关的碳资产金融衍生物已经出现。相较于国外,我国碳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不活跃交易市场下,碳排放已经成为企业的一个必要品,就像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一样。基于此,我国的碳排放权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近年来,随着低碳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碳排放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但是,与其他的研究项目相比较,碳排放会计的研究还处于滞后的状态。本文梳理、总结了近几年我国碳排放会计研究文献发现,由于碳排放会计自身的不确定性,导致对碳排放会计的内涵、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以及碳排放权的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等一些问题难以得到统一。虽然国外碳排放会计研究相比我国来说比较完善,碳交易市场比较完备,但是由于国际上对于碳排放会计的核算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来对其进行规范,对于碳排放权的确认计量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实际吸收国外的先进成果,学为己用。在未来研究中应该注重以下几方面:第一,加快实现我国碳会计核算体系的建设,借鉴FASB与IASB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适合我国的碳会计核算体系,使得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进行。第二,加快我国公允价值的规范研究,完善体系建设,使得其尽快在我国碳排放中得到试用。第三,尽快完善我国其他会计体系准则,提高碳排放相关会计与其他准则的协调性和系统性。

参考文献

[1]郑玲,周志方.全球气候变化下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问题:最新发展与评述[J].财经科学,2010(3).

[2]张巧良.碳排放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差异化研究[J].当代财经,2010(4).

[3]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会计研究,2010(1).

[4]苑泽明,李元祯.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3(11).

[5]吴德林,熊楚熊.碳排放权会计问题初探[J].开放导报,2013(3).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篇11

二、调查人:张纪巍李晨琪

三、调查来源

1、居民生活问卷

2、网上查阅

四、调查目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从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缓解生态恶化。

五、调查内容

不少的人也有了低碳的意识,不少学校也都组织了宣传低碳的活动,通过在潍城区东方家园下小区的观察,近年来,人们的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一些大人小孩见到垃圾会主动捡起。6、建议及措施①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在95%以上。

③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从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环境/低碳管理机构。

④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六、调查结果:通过调查,我们了解了低碳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及碳排放量,通过我们自身对低碳的理解及查阅资料进行宣传,使更多人了解了低碳生活的意义所在,并且开始了低碳生活。从而与以前相比,减少了碳排量。

一、调查课题:创造低碳生活

二、调查人:张纪巍李晨琪

三、调查来源

1、居民生活问卷

2、网上查阅

四、调查目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从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缓解生态恶化。

五、调查内容

不少的人也有了低碳的意识,不少学校也都组织了宣传低碳的活动,通过在潍城区东方家园下小区的观察,近年来,人们的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一些大人小孩见到垃圾会主动捡起。6、建议及措施①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在95%以上。

③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从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环境/低碳管理机构。

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1篇12

关键词:气候变化;碳排放权;发展权;环境正义;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1-0063-07

收稿日期:2011-12-10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4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8JA820046)

作者简介:曾,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从事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研究;彭菁菁,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研究。

①这一概念的表述可见于《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一款:“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温室效应”、“全球变暖”等词语逐渐为人们所熟知。这些气候变化被归咎为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以二氧化碳最具有代表性,所以又被简称为“碳排放”。1988年6月,在多伦多召开了主题为“变化中的大气:对全球安全的影响”的世界大会,会议发表的声明指出,“最基本的共同行动是到2005年全球应减少5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应该是第一次在世界性范围内明确提出减少碳排放的共同宣言,然而碳排放真正成为一项国际法层面上的权利还是在20世纪以后的一系列国际气候谈判上。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成立了谈判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个公约的提出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标志。1995年,在德国柏林举行了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会议决定为发达国家设定减排义务并制定从2000年开始的温室气体定量减排时间表,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柏林授权”,为制定相关议定书打下了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经过两年多的谈判磋商,《京都议定书》正式出炉,它在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即碳排放权①。

一、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分析

根据科斯的观点:“所有权、财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如果一种资源需要在市场这个媒介中进行交易,则需要根据该资源的权利属性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这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所以厘清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大气环境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碳排放权就是针对温室气体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就是排放的二氧化碳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主体享有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呢?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人只有吸入氧气排出二氧化碳才可以维持生存,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形成的各种共同单位,如工厂、企业等,都会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而最大的排放单位即国家也被看作碳排放权的主体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为不同的国家规定了在不同阶段具有特定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义务。

不同的排放权主体反映了被保护的不同的法益,也显现出权利的不同性质。对于个人或者单位而言,其为了获得生存、保持发展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二氧化碳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进行使用、收益,而且碳排放权的可交易特征体现了该项权利的私权性质;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这一主体来说,二氧化碳的减排义务更多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二氧化碳这一公共物品进行的分享,在这一分享过程中国家的干预和监控,例如对排放权进行的行政许可则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利。

把气候变化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已经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气候变化不仅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还是发展问题。”详见2007年6月4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第41届联合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就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并且,“人的发展权利又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参见《发展权利宜言》,http:∥省略chineseesasocialyouthdevelopment.htm。。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可以定义为一种在大气环境容量承受范围之内,由国家、群体或者自然人利用地球资源谋求发展而向大气排放一定容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

二、关于碳排放权的争执

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是引起气候变暖的罪魁祸首,这个观点已然深入人心,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必须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也已成为全球的共识,但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任共担”上,即哪些国家应该减少排放?应该减排多少?

就目前而言,《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气候谈判中唯一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协议,它分别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减排目标,具体为:在第一承诺期内,发达国家必须完成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任务,以达到“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保持在一个恰当的水平,进而避免剧烈的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威胁”的目标。在这样的框架下,发达国家被要求按既定目标施行具体的量化减排,而对发展中国家则不做强制性约束,只是强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但《京都议定书》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小布什就任总统之后,美国单方面地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不再接受强制减排义务,此举引起了轩然大波,但美国并没有完全自我孤立,其参与国际上关于气候问题的谈判也从未中断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未被要求强制减排,这为我国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排放空间”,但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同样减排义务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面临的国际压力也越来越大,这最终必定会影响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参见《“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与国际排放新秩序》,载于2005年2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02/17。。

(一)强调环境权的发达国家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发达国家片面强调人们都生活在地球上,地球遭受的环境破坏是全人类的责任,大家都享有在良好的环境里生存发展的权利,也就都有义务来改善环境,阻止气候恶化。但早已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发达国家无疑站在金字塔的顶端,为了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准,他们的人均碳排放量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他们的排放不单纯是生存性排放,同样也是享乐型排放,他们放弃不了奢侈的生活方式,自私地为保护本国利益而不愿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退出了《京都议定书》的美国提出的一个借口就是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的排放大国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美国担心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会提高其经济成本,影响其国际竞争力;作为减排激进派的欧盟则急于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捆绑到一起来承担减排义务,并将其纳入到以他们为主导的减排计划中。他们片面地强调气候变暖对未来的损失影响以及当下环境权受到的威胁来自于全世界,而选择性地忽视了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二)争取发展权的发展中国家

虽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的中国能源消耗量急速攀升,已经取代了美国头号温室气体排放国的位置,但回溯历史,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仍然只有美国累计排放量的零头,而且从人均排放量来看,中国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左右。从道义角度来讲,中国有继续发展的权利,碳排放量的增加仍将持续,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主要是生存性排放以及发达国家的生产转移排放。对此,对待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问题绝不能一刀切,应给予其继续发展的足够空间。

碳排放存量和流量同工业化进程的历史有关,也反映着发达国家累积的沉重“碳债务”――这是对地球大气的过度剥削[1]。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对气候的影响将持续三百年之久,所以想要制定一份公平的减排方案不仅要考虑到各国现在的排放量,还应当参考其历史排放量。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机器生产取代了人力,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与之俱来的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无论是规模还是速度都已远远超过以往。如果认定过量的温室气体是引起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那么已经通过排放完成这场革命的发达国家就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三)国际间的竞争与合作

考虑到排放权利的性质以及减排能力的差异,国际社会在减排责任的承担上设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核心理念是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都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承担,而是要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制定相应且合理的减排目标。发达国家要严格按照设定的目标减排,发展中国家则实行自主减排。同时发达国家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帮助。以中印等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均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截止于2012年年底。为避免碳减排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各缔约方经历了从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2010年的坎昆会议直到2011年的德班会议的艰苦谈判。2011年12月,来自两百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德班会议。经过漫长的拉锯战,会议几经延期,最终使得《京都议定书》起死回生,各国同意第二承诺期于2013年开始生效,中国在本次会议上表现出极大的诚意,宣布2022年后中国愿意有条件地接受强制减排协议。尽管如此,面对西方国家的苛刻条款和无理要求,谈判仍很艰难,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希望有关国家像中方一样,采取切实行动应对气候变化,而不是仅停留在口头上”[2]。

归根结底,两大阵营的碳排放权之争主要是经济利益的争夺,但是当国家利益与全人类的利益不能很好地契合时,也应该尽量维持一个次优的局面,即世界各国不能做到全面强制减排,但至少可以尽力自主减排。在有限的空间里如何分配发展权是我们需要长期面对的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将始终伴随着竞争、妥协以及合作。

三、关于碳排放权争执的法理分析

(一)“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

“共同责任”最早起源于对共同利益的保护,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序言指出:“确认为和平目的而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里的“共同利益”无疑隐含着“共同责任”的意蕴[3]。而“共同责任”的初步设定应该是在1972年联合国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的《人类环境宣言》上,其第一部分表达了“……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是关系到各国人们的福祉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观点。鉴于气候变化的普遍性、广泛性和持久性等特点,保护和改善环境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理所当然应该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发达国家单方面坚持“共同责任”而不顾眼前工作的进展,例如全球最发达的温室气体大国美国,由于其坚持“单边主义”,在2001年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认为“美国不应签署任何议定书或者其他的公约,除非公约或议定书在为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设定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目标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同时设定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时间表”[4]。如果发达国家片面地坚持“共同责任”,那么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任务将裹足不前。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区别责任”显然更为有利。同样地起源于《人类环境宣言》,“区别责任”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的不足而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从此,国际社会对于“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都有了初步的认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这两个责任原则正式引入国际性条约中。这两个责任从最初的萌芽发展到后来的两者并重,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并于1992年由《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重要国际法律文件确定,具体表述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世界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5]。这个原则不但是历次气候变化谈判的一条中心线索,也是南北双方利益集团争议的焦点所在。

既然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要求被特殊考虑,那么就不应该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义务,这就是“区别责任”的体现,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能源消耗者和温室气体排放者,所以在义务的承担上,要区别对待才合理公平。

(二)“生存性环境权益”与“生产性环境权益”

①“环境权”与“环境权益”是不同的概念,环境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健康、安全与舒适的环境中生活与工作的权利;而环境权益是指通过环境对主体造成实际影响,且这种影响被法律确认或现代社会的法观念普遍认为其具有可谴责性时,主体所享有的对抗该影响的法律权利或法益。

②《哥本哈根协议》第2条规定:“我们应该合作起来以尽快实现全球和各国碳排放峰值,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峰值的时间框架可能较长,并且认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为重要的目标,不过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对可持续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碳排放权概念是以大气环境容量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所以碳排放权是一种环境容量使用权,可以理解为环境权①的一个子概念。环境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为人类提供了两种权益:一种是人类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的权益,可称为“生存性环境权益”;另一种是人类享有利用环境发展生产力来满足自身需求的权益,可称为“生产性环境权益”。两种权益分别体现了“生存”和“生产”,这两种环境功能对人类而言都意味着某种形式的“福利”存在,前者提供了直接的生活享受,后者则表现为间接的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效用[6]。同时,正是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这两种权益本身是相互竞争的,此消彼长的矛盾也必然指向如何合理分配稀缺的资源。

气候变化谈判的基本问题就是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7],实际上就是通过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确定各国分别享有何种权益以及具体享有的数量。对于碳排放权之争,纵观人类关于气候变化的历次谈判,都可以视为对自身利益与综合利益的平衡,而各个国家正是基于希望取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益,导致了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生效,到《京都议定书》的搁浅,到哥本哈根会议的举步维艰,再到德班会议的压力重重。究其原因,正是发达国家单方面追求“生存性环境权益”,同时发展中国家强调“生产性环境权益”。如果满足发达国家的要求,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只追求“生存性环境权益”而取消“生产性环境权益”,那么环境保护事业将会日益完善,但同时人类社会也就停留在现阶段的发展水平,甚至倒退;同理,顺应了发展中国家只顾扩大温室气体的生产,使得经济活动占用了全部环境容量,那么人类生产的基本条件都将不复存在,人类也将无法生存,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可接受的极端情况。要克服这两者的矛盾,很明显不能只保留一种而排斥另一种,而是应该合理地将两者相结合,各取必需的部分,这其实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既使人类得到发展的福利,也无损生存的环境。这一思想也体现在了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第2条②。

(三)“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罗尔斯提过,正义是社会的首善[8]。在正义的概念体系中,根据发生领域的不同可分为法律正义、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等,而气候正义是在气候变化应对领域内的正义。有学者阐述:“如果不解决好气候变化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影响,那么我们就绝不可能成功地应对气候变化”[9]。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要减缓、遏制气候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尽量适应气候的变化。气候正义在这两个层面上遵循的原则,前者是分配正义的法律问题,后者是矫正正义的法律问题。

在碳减排方面,如果以个人为主体来承担这个责任,首先要将全球七十亿人按照其具体情况分类,这样的分配模式有着巨大的困难,而且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所以以代表着个人的国家和政府作为参与分配的主体较为合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其经济、技术、自身自然资源环境和综合国力水平等的差异,在减缓和遏制气候恶化的过程中,根据分配正义对于不同的主体应该给予不同的对待,如在环境资源使用的分配方面,应该按照具体主体的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发达国家的环境资源的利用是建立在消费享受的基础上,而发展中的国家则是为了摆脱贫穷困苦而在使用自身的环境资源,那么在治理时则应该注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配自然资源的公平、发展自身经济的机会公平。

矫正正义要求遭到损害的主体有权利要求损害者对受损害的利益进行恢复和补偿[10]。在适应气候变化的问题上,首先我们应该厘清历史责任与现实、未来排放之间的关系。在过去的一百多年工业化进程中积累的排放而造成的危害,发达国家应当承担起历史责任;而目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方面也有差距,所以在为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损失的适应性措施也应有所不同。考虑到过去和现在的情况,可以采取发达国家向受损害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方法,比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和资金的转移,这样更加体现了公平与正义,这也是清洁发展机制存在的价值所在。

一言以蔽之,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在国际谈判和做出相应决策时尽到自己的义务。

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及法律对策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年平均气温也处于上升通道中,预计到2022年,我国的年平均气温将比2000年时高出1.3~2.1℃,到2050年将再升高1~1.2℃[11]。气候变暖给我国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海平面的上升和极端天气的频发。我国的经济重心大多在东部沿海地区,海平面的上升对沿海城市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最坏的结果甚至是淹没,而久旱不雨、旱涝急转等极端天气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灾难,可见气候问题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不小压力。

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碳减排问题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环境问题,更是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碳排放量还会进一步增加。在绝对总量上,中国已是世界头号碳排放大国,从人均排放量上看,我们也已接近全球人均排放水平,这使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上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

(一)国际法层面关于气候变化的应对

尽管多年来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谈判一直处于相互制约却又错综复杂的矛盾之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颁布后每年一次的缔约方会议上,国际气候谈判向来都是困难重重。目前最大的分歧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既得利益者不想放弃自己的利益,作为新兴国家,我们也要争取我们发展的权利,要团结一切我们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谈判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尽可能多地反映出中国立场,争取中国利益。同时,我们也应该强调人均排放,强调历史排放,把握住这些,对我们在谈判桌上争取到有利位置都是十分必要的。对我国而言,我们既不能不负责任,游离于主流意识之外;也不能盲目地承担责任,影响自身工业化的进程,而应该从国情出发,设定合理的目标,采取行动自主减缓排放。此外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于中国而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的重心正在由“区别责任”向“共同责任”上偏移。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给自己限定了具体减排目标:与2005年相比,到2022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代价。

作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关系到各国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需要国际社会携起手来合作应对,《京都议定书》创立了三大机制: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这三大机制正是为了用国际合作的方法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冲突。所以如果国家意志可以达到统一,形成协议或者公约等再予以实施,那么应对这一挑战也就变得容易得多。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们将逐步承担更多的义务,但绝不能因此束缚住自己的手脚。我们既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要对全人类负责。

(二)国内法层面关于气候变化的应对

1.应明确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进入法学体系之中且权属内涵明确,只有在这一前提之下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为这一权利设立其义务承担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一大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即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强调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1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实际上的客体不局限于常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权利中的一些无形的资产也在其调整范围之内。笔者认为,碳排放权也类似于民法物权中用益物权,可以将其归入准物权的范畴,而且碳排放权与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同在于大气的全球流动性使其具有了国际化的色彩。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实行物权化,建立具有物权属性的碳排放权制度,是合理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13]。

2.应构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京都议定书》中引入了市场机制,把二氧化碳排放权定义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EmissionTrading)。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也悄然兴起,自2008年7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交易中心等,共同构建了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但我国现行的管理和指导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仅限于2005年颁布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可喜的是,该法已于2011年8月15日重新修订,虽然与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已经有了较大改善。在德班会议上,中国也表示即将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统(ETS),这将更加有助于利用市场机制有效地配置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碳交易的机制,结合国内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现状,尽快规划中国碳排放交易的框架,才能用市场来降低减排的成本,指导我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实施。

3.应做好应对碳关税政策的准备。如今,欧美发达国家挥舞着“碳关税”的大棒,随时会打在我们身上,虽然碳关税有悖于自由贸易原则,但在强权的推动下未必不会实现。对此我们要敢于应付,迎难而上。在应对国际贸易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合理地利用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其让财富白白溜走,不如将税收留在国内,在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之前制定好自己的碳税政策。根据世贸组织禁止“双重征税”的原则,如果我们在国内征收了碳税,那么在货物上岸时就不必再受发达国家的盘剥。

除此之外,碳税还有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调节作用,利用征收上来的碳税,我们可以投入到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上去,发展我们自己的低碳经济,同时,将碳排放反映到商品价格中去,对于提高人们的低碳意识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合理物质消费,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

4.应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保障。

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保障体系是我国在低碳领域的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也关系到我国低碳经济高效有序地发展。目前诸多制度均是针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而设定的,对于碳排放方面的保障显然不足。

根据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应该对其设立排放权交易登记系统,便于对交易的有效性和进行状态进行监控,降低交易风险;在核准排放量方面,现有的技术标准还不完备,可以建立专门管理与监督的机构为排放交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在资金方面,可以鼓励预借与碳信贷,促成与排放体系的建立、支撑排放交易运行和围绕排放交易体系相一致的融资活动。此外笔者认为还可以从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分是依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一致性,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以及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紧密性,将生态系统类型一致、结构和功能完整并联系紧密的生态系统划分到同一分区以确定分区方案。着手,以便更好地计算碳排放权相对量,从而有利于掌握减排量的多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更好地保护。

5.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国家或者企业的责任,也涉及我们个人,因为任何一次碳排放都是在侵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在大力推行低碳经济的今天,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低碳生活的宣传力度,倡导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发挥公众的自觉性,提倡低碳发展,逐步健全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黄卫平,宋晓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全球合作框架思考――写在哥本哈根会议开幕之际[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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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兴.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J].时代法学,2003(1):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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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hina’sLegalResponsetoClimateChangesfromthe

PerspectiveofCarbonEmissionsDispute

ZengWenge,PengJingjing

(SchoolofLaw,ChongqingUniversity,Chongqing40004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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