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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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

1基本情况

截止今年上半年,我市共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项目1656个,流转土地45.09万亩,占耕地总面积100万亩的45.09%,占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70.8万亩的63.7%,涉及16个乡镇(街道)的331个村19.76万户农户。据统计,全市已歇业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项目共有58个、面积21346亩,其中,外地业主27个、面积16585亩。通过镇村两级的共同努力,已歇业的项目共盘活18个、面积7177亩,所有盘活项目均正常经营,部分流转土地已重新分给群众耕种,未能盘活的项目绝大多数由村集体进行托管。

2存在问题和主要原因

1、灾害天气影响较大。近年来,尽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从去年秋季开始,由于水稻收割延迟,不少种植大户到12月底才开始播种小麦,缩短了小麦的田间生长期,造成小麦减产。今年夏季不间断的阴雨天气,使小麦大面积倒伏,不能及时收割、晾晒进仓。不少已经成熟而不能及时收割的田块,小麦在田间就已霉变发黑或破壳出芽。曲霞镇、元竹镇、黄桥镇、新街镇等乡镇的不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收割的小麦,由于天气原因不能及时晾晒或被雨水浸泡,小麦的品质受到极大影响。

2、田间管理水平不高。田间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粮食产量。一方面,小麦赤霉病的大面积发生是今年小麦减产的重要原因,不少种植大户图省事、怕投入,未能按照市农委的统一部署及时进行病害防治,私自减少用药量或用药次数,增加了小麦赤霉病的发病机会。另一方面,不少种植大户由于播种较晚,增加了后期的用肥量,使小麦的秸杆增高,小麦的抗倒伏能力下降。

3、农田基础设施薄弱。近几年,我市整合各类支农项目,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排灌功能日趋完善,但在特殊气候条件下,排水设施仍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今年的间隔阴雨天气,由于排水设施不畅,全市不少田块在下雨间隙积水较重,达不到收割机下田收割条件,失去了抢收的大好时机。特别是虹桥镇、滨江镇等沿江地区,由于地势和土质原因,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我市杨峰、文太等家庭r场秧苗栽插后,由于受梅雨天气的影响,田间积水严重,秧苗长期淹没在水中,使秧苗发黄,部分田块需重新栽插,影响了水稻的高产稳产。

4、土地流转价格偏高。随着我市土地流转步伐的不断加快,土地流转价格呈逐年增长趋势。据统计,全市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流转价格大致在每年1000元M亩左右,最高的达每年1200多元M亩。姚王镇由于地处城郊且是工业园区乡镇,土地流转价格更高,该镇夏家岱村的军民、水平等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价格甚至达到1250元M亩。同时,不少项目还建立了土地租金增长机制,土地流转价格还在逐步增加。粮食价格的下跌和流转价格的升高,使从事粮食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盈利空间不断压缩,经营风险不断增加。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担着主要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与土地流转农户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出现恶劣天气,将无力承担土地租金。

5、土地流转规模偏大。我市在《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中提出,要科学把握“适度”原则,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的倾向,现阶段土地流转规模应控制在100-300亩之间。但不少乡镇(街道)在农业招商时,未能准确把握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土地流转规模。根思乡不少土地流转项目单体流转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面积最大的达3000多亩,土地流转规模偏大,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加大。

6、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过程中,本应认真审核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经营者大多是普通农民,发展家庭农场需投入大量资金,购置收割、耕种、烘干等机械设备,新建机库、粮库、晒场等配套设施,如无一定的原始积累和经济实力,则不能抵抗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特别是少数经营者本身无足够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跟风而上,流转土地发展家庭农场的目的是为了套取项目,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如不能准确甄别,将增加镇、村两级推进土地流转的行政风险。

7、粮食收储体制不畅。据了解,我市各种粮大户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生产的粮食卖不出去,即使有的卖出去了但价格不高,远低于国家收购保护价。过去未流转土地前是千家万户储存粮食,没有好的价格,农户不急于出售粮食。现在,粮食集中在少数种植大户手中,又没有足够的储存仓库和流动资金,迫使种粮大户贱卖。同时,国家储备粮库对收购的粮食要求很高,许多种粮大户通宵排队,但粮食不符合规定标准,未能销售出去。加之,部分不法商人和粮食加工企业竞相压价,使粮食价格一跌再跌,严重挫伤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8、国际市场竞争较强。随着中国履行WTO协议,逐步开放国内粮食市场,国内粮食价格受国际市场冲击较大。据了解,目前国际市场小麦到岸价格为0.9元/斤,且品质较好,而国内小麦收购保护价为1.18元/斤,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因此,不少粮食加工企业优先选择进口小麦,加剧了国内粮食市场的竞争,使粮食价格下跌成为必然。同时,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没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验,也没有左右市场的能力,粮食买方市场的局面还未改变。

3对策措施

1、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尽管目前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了一点弯路,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走适度规模经营道路,是中央准确分析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因此,要积极宣传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义,把村组干部、农技人员、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作为重点,引导他们成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生力军。坚持示范带动,通过“示范家庭农场”、“星级示范社”等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效益良好、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并建立示范场(社)名录。

2、坚持家庭经营为主,严格把握流转规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关键是把握“度”。土地流转规模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耕地资源禀赋、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要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严禁人为归大堆、垒大户,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从事蔬菜园艺生产的单体规模以100亩左右为宜,从事粮食种植的单体规模以300亩左右为宜。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建议上级人民政府取消土地流转考核指标和情况通报,防止层层加码。同时,要对我市现有土地流转面积较大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准确甑别,劝退经营和管理能力较弱、资金和技术实力不强的经营主体,降低业主市场经营风险和镇村两级行政管理风险。

3、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强化风险保障能力。承包地流转应以本地业主为主,依托市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由职能部门、村组代表、村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土地流转受让方的经营能力进行评估,重点审核受让方的性质、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经营范围、投资能力和土地复垦能力等,并在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凡经营项目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或流转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楚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对所有租赁农村承包地的土地流转项目,要坚决执行“先缴钱、后用地”制度。全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土地流转风险发生后,保证按期支付流出方当年土地流转费用。对从事苗木种植、堤水养殖、休闲农业等土地流转项目的,应适当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和地力补偿金。鼓励粮食种植、设施农业、畜禽、特种水产养殖业主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有机农业市场规模范文篇2

关键词:土地流转解决机制农村经济

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农业劳动力不足等问题,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着小规模的土地流转。党中央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及时予以肯定,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步人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也出现了新变化。

一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回顾

1.农地流转的萌芽阶段(1979—1983)

解放后的,使我国彻底打破了由地主垄断土地的格局,村土地私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归农,集体经营,按人均分。土地不得出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必须由国家统一征用、无偿划拨。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的改革大潮迅速席卷全国。到1983年底,全国各地包干到户的农户已占国内总农户的94.5%,农村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当时国民经济仍在计划经济基础上运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农村土地承包基本上还是按劳或按人均分,且未说明土地承包多长时间。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雏形期”,土地流转具有自发性、隐蔽性、无序性特点,而且有偿与无偿并存。

2.农地商品性争论阶段(1984—1987)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与此同时,国务院《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以此为起点,关于“农村土地商品性问题”引发了全民性争论。这一阶段,虽然国家政策和法律仍不允许土地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理论界已开始高度关注农地的商品性研究。实践中,农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

3.农地市场迅速发育阶段(1988—2003)

1988年,《宪法》修正案删除“土地不得出租”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规定,为土地市场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当时,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农地使用权正式依法步入商品化的发展轨道,农地流转市场开始在我国初具规模。这一阶段,对农地流转市场的客体存在两种观点:一部分人主张改革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也可以进入市场;一部分人主张搞活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最终后者占了上风。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两个市场均不同规模的客观存在。

4.农地市场逐步规范阶段(2004年后)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对农村土地流转发挥了相当大的规制作用,但由于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实践中,承包合同形式不完备、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剥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从2004年开始,中央又出台“一免两补”等惠农政策,全面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战略,虽然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农地价值得到深度挖掘,推动了农地市场持续活跃,但是,农民抢种土地、涉农纠纷增多、政府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征地补偿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随之增多。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分析

1.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了生产效率

中国己经进人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阶段。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明确指出了发展现代农业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我国目前的农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传统的、原始的小农小本耕作经营,2.4亿农户每户平均经营0.5公顷的土地,属于“超小型”农户经济高成本低效率的小农经营,成为阻碍农业发展的“瓶颈”。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人少地多”的格局,随着10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失现象严重,耕地面积由19.5亿亩下降为183亿亩,由于在科技进步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持续走低和农村劳动力人数绝对增加,再加上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农村剩余劳动力积压在日益短缺的土地上,妨碍农村土地形成适度经营规模;另一方面是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进展十分缓慢,土地不能按照市场效益原则进行合理流转与优化组合,使家庭小规模承包经营的格局长期化与凝固化,农业专业化程度偏低,农业产业结构单一,农业生产机械化的规模作业也受到阻碍,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经营规模,即用以机械为主的作业替代以人畜力为主的作业。扩大经营规模要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完善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为前提。

2.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科技进步

土地流转有明显的正面效果。它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科技进步,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但是,对于以集体组织为主体的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等流转形式,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可以通过规模经营和引入外部资本,发展高效经济作物,提高土地收益水平,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加上部分地区劳动力转移并不充分,一些农户承包的土地被收回后,可能产生生活上困难的问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主张慎重对待土地的反租倒包和土地股份合作制。

3.土地流转中形成的规模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动力

农村土地的分散化、零碎化严重制约着农村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与经营在土地规模过小的情况下是一筹莫展,望“土”兴叹.而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因此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就必须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农村土地流转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耕地面积极为有限、分散化、零碎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且农村劳动力、耕地面积分布都不均,劳动生产率低下,土地生产率增长动力不足,人地资源的配置不合理等.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是根本障碍

在《农村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生产队(村民小组)三级,而《民法通则》中集体则被界定为乡(镇)和村二级。从而在微观上形成了“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对同一块土地都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模糊状态。这种模糊而不彻底的现有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使农民对土地仅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导致土地流转不畅,使土地的自由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面临许多制度上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已成为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硬伤,并严重阻碍了农户进入产业化经营组织和规模生产。势必束缚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前进步伐和国家或地方宏观经济规划政策的实施。

2.制约着土地配置效率的提高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分散、经营规模狭小,土地利用格局僵化,这必然从两个方面制约着土地配置效率的提高。一是妨碍农业技术改造进程;二是阻滞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先有农民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技术长的农民兼业化,使土地蜕化为“生活保险手段”,致使土地经营的目标不是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而是获取稳定的口粮保证,从而使土地配置失去效益原则。因此,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变革与创新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按照规模经济原则,逐步改变现有分散、狭小、低效、僵化的土地经营格局,发育独体流转集中机制,实现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3.社会大环境所限制

目前,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且,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环境较为艰难,城镇为了保证国有下岗职工和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需要,出台了许多歧视农民工的政策,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缓慢。而且转移后的工作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也造成农民难以彻底离开土地,他们把土地视为自己最后的保障线。所以,就业社会化的障碍无法突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不可能会出现新的跨跃。

4.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健全

无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面积占绝大部分,有合同的土地流转也不够完善,没有统一的合同格式,有的合同没有承包农户签字,有的合同与政策法规相违背等。土地流转服务工作跟不上,村集体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组织严重缺乏。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流转的土地改变了用途。农户在其中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其运行的基础不是规范的制度体系,而是人为的政策注入;农村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主要是农户之间的土地交易行为,其运行的特征是自发性、混乱性、盲目性与无序性,二级市场流转空间狭小,缺乏有效的中介支持与政策引导。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机制的缺陷是由市场本身的组成和结构上的缺陷所决定的,反过来,如果存在缺陷的市场机制一旦形成并固定化,它又会使市场组成和结构上的缺陷放大,并形成一个相对均衡的农地流转市场系统,这样的存在内在缺陷的系统如果没有外部的动力使其结构和组成趋向完善,而任其自由发展,整个系统将趋向恶化。

5.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立法虽然关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如2002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土地流转的规定多达30余条,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等,并取消了若干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农业法》、《物权法》等也有相应规范,另外还散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中。但总体看比较原则、粗疏存在法律空白,同时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这就必然导致处理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土地流转双方(或三方)的权力、义务难以明确,其利益补偿关系难以协调,转包、转让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不便于土地流转的规范运作。

四解决之策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土地制度与国家性质间的关系的固定观念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困难。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国家应占主体地位,同时也要为农户提供条件、创造其投入的积极性。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必须制定利于市场动作的配套措施。

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

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及土地市场的运行机制来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国家通过相应的政策保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性,同时要为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即鼓励或帮助在每个乡(镇)建立一个或多个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中介组织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要有一套办公程序。中介要有独立性,不能由政府代替。真正实现为土地供需双方牵线搭桥的作用。交易达到实现使用权转移时,土地流转合同是保证双方权益义务的有效证明,因此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明细合同中的条款,既要便于实行,又要保护双方的利益。

2.市场化运作

市场运作能有效促进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的自由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企业经营模式利于减少交易费用,获取规模效益,从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变。农业产业化经营本身具有制度的优势,能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外部利润内部化,获得制度收益。由于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导致土地产权模糊,不利于土地的有效流转;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农民身份的变迁;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延缓了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集中。制度需求成为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十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克服农户家庭经营自身缺陷的重要选择。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最显著的特征集中体现为企业化经营与市场化运作模式。

3.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正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契机。众所周知,商品的生产都存在着一个适度规模问题。在一定的规模上,商品生产的诸要素之间能达到合理的搭配,效益是最优的。当然,农业生产也不例外,对于我国目前存在土地经营规模过小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变革,达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4.扩大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需求

鼓励大型农、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农业生产同其他产业相比,生产周期长,资金回收慢,面临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大,而农业的平均利润率又低于其他产业,是典型的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的弱质产业。如果平均利润机制不能形成,农产品成本高昂而利润低下,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而言,农地使用权市场的需求缺乏基本的利益驱动,土地的撂荒状态也就不足为奇了。为此,必须鼓励农、工、商企业进入农村,在农业中引入现代科学和管理技术,加上大型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的平均利润率和边际效益,使农业向赢利型行业转变,从而激活土地使用权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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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产品营销渠道优化产销一体化

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特点和营销渠道的模式

(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特点

(1)农产品市场主体规模小且分散。农产品市场的主体无论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还是商贩和流通企业。都呈现生产经营规模小、交易金额有限,且分散经营的鲜明特点。因此需要尽量减少其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

(2)农产品市场经营风险较大。绝大部分农产品是具有生命的鲜活产品,在运输、储存、销售中会发生腐烂、霉变和病虫害等,很容易造成损失,保质贮存难,保鲜更难,有严格的保质贮存期限,超过一定的期限就会变质,失去其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因此,对其营销渠道体系建设中销售、流通的硬件设施、设备要求相对工业产品要高,对其相关的流通企业的功能要求也就相对较高。这一特性也使得农产品市场的投资、运作风险较大。

(3)农产品市场供求波动大。由于规模小、经营决策分散,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时机会主义行为的增加加剧了批发市场农产品需求和供给的波动。最后市场行情信息流通不畅。如果农产品贩运商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产销地农产品市场行情的变化,那么他们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将大大降低。但是,相当一部分农产品贩运者在收购农产品时对销地市场行情并不十分清楚,并且信息陈旧,因此他们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增大,而他们盲目贩运行为又增加了其他经营者的风险。

(二)我国农产品市场营销渠道的模式

(1)农户自主的直接营销渠道。这种直接营销渠道大多存在于一些较为落后、城市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或者一些地方性的农产品交易中心。农户采用简单的交通运输工具将所收获的农产品拿到集贸市场上直接销售到消费者手中,这种营销渠道非常直接,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农户在满足一定的成本要求下以较低的价格将农产品销售出去,消费者效用较大。但直接营销模式下的农产品市场较小,市场需求较小,继而农产品销量也不大,加上农户销售农产品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较高,这种营销渠道模式难以对农户的增收带来实质性提高。

(2)以中间商为主的营销渠道。这种模式可概括为“农户+批发商”,农产品从生产者那里到达消费者手中须经历多层中间商(批发商)的流通环节。这种模式较之于农户自主直接营销的优点在于借助于中间商的市场能力能将大量的农产品推向市场,满足农产品社会化的广泛需求,这种模式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农产品营销模式。由于农产品的最初供应者为广大农户,其组织化程度极低,加上农产品的同质性程度非常高,使得中间商在农产品收购中具有较大的定价能力,他们尽可能地压低农产品收购价以提高自身获利空间。同时,目前国内有关农产品中间商的相关监管措施和法规还不到位,使得众多的中间商组成的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农产品在中间环节流转过程中层层加价,而农产品作为生活中的必需品,消费者也不得不接受较高的农产品销售价格。因此,以中间商为主的传统营销渠道,既不利于农户市场地位的提高,也从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3)收购商十批发商+销地零售商模式。这种模式具体表现为“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供应商+超市”等形式。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与农产品销售方之间不再是单纯的买卖和利益博弈关系,而更多的是长期的合作关系。农户与龙头企业或者超市之间形成合作,通过签订订单,企业和超市可以长期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应,同时,企业和超市可利用自身的生产销售条件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或包装,形成农产品“产―加―销”的一体化销售模式,提高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实现农产品产业链的延伸。另一方面,农户通过与企业以及超市合作,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有利于针对性地进行农产品生产,避免农户自主生产下的盲目性。但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区域结构的差异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这种合作性的营销渠道模式在全国的广泛推广还较为缓慢。

二、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面临的问题与瓶颈

(一)市场主体缺乏竞争力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上游主体由各农户、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组成,他们共同是农产品的生产供给;生产大多是一家一户分散式的小规模的生产,这种小规模的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成为具有实力的主体。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生产和加工集约化程度低、规模小,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主导地位还未形成,不能及时、准确、有效获取产品的供求信息,致使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和半径都十分有限,农民靠自己销售生产的农产品。同时,我国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导致的农产品批发、零售经营者与农户只是单纯的买卖关系。

(二)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以农贸市场为主,连锁店和超市所占份额较低

我国的农贸市场是上个世纪80年代国家放开对粮棉油等农产品的管制而实行市场购销制度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些农贸市场遍布城乡各地,以其商品丰富,经营活跃,成为居民购买生鲜食品的主要市场。长期以来,农贸市场一直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中最为重要的销售终端。但这种传统的零售终端存在诸多无法规避的问题,经营主体分散,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市场设施落后,不利于食品安全控制。市场功能尚不健全,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连锁店和超市的农产品销售业务近几年来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但目前其销售量仍然非常有限。从农产品种类来看,蔬菜、果品、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还是更多地通过农贸市场销售,只是粮油、乳制品及深加工农产品,通过连锁店、超市销售的份额增长较快。

(三)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目前仍存在较严重缺陷,农产品价格由市场形成和决定机制尚未完成。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可划分为三种:国家垄断收购,农户自产自销以及小商贩贩运。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需要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并反应农产品真实价值,我国广大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经营规模小;农户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弱,产业化程度低,广大农户对农产品价格影响力较弱;市场价格机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全国性、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农产品大市场,现有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很少,虽具有一定的价格形成机制,由于数量少且分布不均衡,对整个农产品市场价格影响有限。

(四)农产品市场信息闭塞

农产品市场信息是联系农产品产、供、销的桥梁和纽带。农产品市场信息流通不畅的主要表现是广大农村信息网络建设滞后,传统媒介并没有成为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必须加强信息服务机构建设,特别要加强政府农业信息机构建设,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鼓励和推动各类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

(五)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完善的缺陷

农产品渠道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农产品市场建设,还取决于良好的市场秩序。只有健全完善农产品市场法律法规,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转。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空白。己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仍然缺乏,使法律法规出台后缺乏可操作性,降低了法律法规效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批发市场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三、优化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策略

(一)建立行业协会,保障生产主体规模化、组织化

正是由于规模小,单个的农民很难控制市场销售价格。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收者。相对于大规模的企业,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力非常弱。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交易主体相对分散,商品交易量少,增加了考核和谈判的次数,也即提高了考核和谈判的成本。在交易中,特别是在谈判中,单个农户势单力薄,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市场交易成本高。我国的农户在规模上是“全世界最小的农户”如果仍然进行分散经营,交易必然居高不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户合作经营。在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组织形式多样,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还有行业性的,甚至就是某一种产品的协会。比如就某种产品建立的区域性的专业协会,我国也应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协会,之成为农民与市场连接的桥梁。

(二)构建以连锁超市为主体的零售终端,实现销售“超市化”

农产品销售“超市化”是农产品进人品牌竞争阶段的标志。农产品销售超市化的实质,就是商业企业从流通领越向农产品生产领域渗透和扩张,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以现代流通业作为引导,更好地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而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超市化不仅能提升市场品位,吸引更多消费者,而且有利于引导农业生产按照消费需求组织生产,调整结构,提高品质,克服农副产品生产的盲目性,从而增加农民收入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农贸市场一直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中最为重要的销售终端。这种传统的零售终端存在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如质量保证问题、经营不规范问题等。改进现有的农产品营销渠道零售端,必须要逐渐建立以超市连锁经营为主体、以农贸市场为辅助形式的农产品零售终端系统。近几年来,许多人主张将农贸市场改为超市。超市是农贸市场与现代超市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取长补短,充分发挥特色优势。

(三)提高市场主体的竞争力

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渠道上游主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其中又以农户组织化程度低最为明显。这种低组织化程度造成市场信息搜寻成本高,交易费用高,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低。而要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进行组织化、规模化改造,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组织化程度增强。不仅表现在农户端,在龙头生产企业身上也有体现,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弱以及人才缺乏等原因,也不能很好地加工农产品。导致农产品增值有限且不能使顾客满意。所以,提升渠道上游主体的竞争力应该从农户、龙头企业两方面进行。建立大型农工商综合体,实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这种形式的作用是把外部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行为预期提供保障。美国不少大型的公司制农场即为这种农工商综合体。

(四)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建设

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制建设,应该首先优先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制定既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等成熟的经验,又要能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特点,使它既适合促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又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批发市场开设审批、管理制度、交易者资格、规划布局、软硬件设施、质量监管、服务标准、交易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市场建设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其次是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工作。保证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流通中的法律地位,以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代化。三是加快制定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方面的法规。如《拍卖交易法》。尽快出台标准化的各种交易规则和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规范我国的交易制度,明确规定交易规则和不规则的交易行为。

(五)建立信息网络体系的现代化农业产销体系

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也是市场信息传播的中心,因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现代化的建设尤为重要。信息网络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一是要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由政府主管建立快捷、有效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农产品信息网络软硬件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换代,加强各种数据库的研制与开发,加强并完善包括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科技信息、气象气候信息等数据信息在内的各种类型数据库。二是,建立信息的中介组织,专门从事对农产品中期、长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分析预测工作,向农民和销售商提供中长期市场预测分析,指导农民和销售商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和经营: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信息窗口。可依托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信息系统,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开办专门栏目,固定播出时间,及时面向农户和交易者,指导生产、销售。四要实现市场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包括交易结算、物业管理、及时、使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成为政府引导农民调整结构的重要手段。建立信息化的交易系统,采用先进的电脑系统进行管理和运作,实现主要批发市场网络的互联互通以及各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高度集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发展因特网网上农产品在线拍卖、订货和其他交易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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