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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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投资包括国家、省、市安排的预算内项目建设资金和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区级年度预算安排和区财政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区级政府承债融资项目建设和其他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为招商引资企业配套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的原则;坚持全面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凡向上级争取的项目及区级财政安排的项目都必须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将备案内容予以公开。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基建负责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二章项目法人管理

第六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方案应明确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内设机构及主要人员配备,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符合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规范化要求(详见附件)上报项目法人组建的请示文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批复后实施,按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上报前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负总责,保证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廉政建设等进行全过程严格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项目法人变更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除国家明文规定不适宜招投标的项目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单项合同估算总额在10万元以的勘查、设计、监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有监察、发展和改革、城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实施,招投标结果报上述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保证书和安全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批准概算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

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行组织验收。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等完成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财政、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和具备资质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组成专班,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城建部门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审计部门在上述项目验收结论基础上,对竣工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此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及结算依据。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项目配套资金应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招标办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合格前,在合同价的70%内,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再拨付20%,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满后结算。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管理项目资金,项目投资严格控制在经审批的概算(预算)范围内。

依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投资内容、追加投资额度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送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十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等问题需要调整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方出具变更通知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并在批准和办理追加工程预算审核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项目设计变更后工程造价发生增减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须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项目按计划、预算、项目和进度拨款(工程进度须经项目法人代表、监理负责人签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财政局编报财务报表,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在审查计划、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拨款。公共投资项目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在项目建设和办理价款结算过程中,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发展和改革、城建等部门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是否相符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应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项目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项目,其管理费控制额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察、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派驻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等重大环节,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后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单位及个人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要认真履行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挥项目建设的牵头作用和投资主管部门作用,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批、转报、核准、备案、稽察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按项目建设要求和相关项目的概、预(结)算、竣工决算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实行跟踪问效。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项目的预、决算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区城建办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及建筑工程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1篇2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体系

2007年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在南宁召开了第一次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这标志着自治区国资委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笔者作为其中的一位专职监事。拟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历程,对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国资监管进入了出资人主导的历史新阶段

我国历来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单就监督方面而言,各种渠道、各种途径、各种手段、各种方法。不可谓声势不浩大、监管力度不够强,但是监督的效果却总是不太令人满意,国有资产流失的状况时有发生,并且打着改制重组等等改革的旗号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出资者(投资者)职责没有真正到位。以前的各种监督都没有真正从出资人的角度认真考虑和对待国资监管应该抓住哪些关键的环节,而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在全国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构建了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新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多元化财务主体的理念特别是国家出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为国资监管进入出资人主导的历史新阶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性平台。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股东具有重大决策、资产受益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力。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出资者,它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通过国有资本金的投入。获取收益,也是一种财务活动。国家财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产运营、资本收益及分配、产权转让收入的取得以及重组清算等活动。因此,为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国家出资者应该认真履行其以下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所以,从国家出资者角度重新审视改革开放以来国资监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化,由当初的微观监督到现在的宏观指导、从当初的政府部门主导型到现在的出资人主导型转变。具体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的改革开始。改革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主要涉及企业微观层面的改革,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几乎没有触及。这一阶段探索的结果表明。仅仅从企业微观层面改革是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也难以搞好国有经济。必须从宏观层次出发,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

第二阶段,从1988年到2003年的“五龙治水”阶段。为了从体制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模式,国务院于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是国有资产监管尚未从法律上进行规范。认识上仍不一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国资管理专司机构并入财政部。使国资出资人权利、责任和义务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分离,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分散到财政部、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组部等部门,力图建立一个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形成了“五龙治水”的格局。

第三阶段,出资人主导的新阶段。是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一命题开始的。与以往不同,这是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其改革的宗旨十分明确。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国资监管机构。2003年3月国务院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5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入了出资人主导的新阶段。

国资监管新体制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三”。首先是“三级监管”:即从中央到地方省、地(市)三级政府都设立国资监管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责,形成全国国资监管体系,实施国资监管任务。其次是“三者统一”: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将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第三是“三管结合”: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所谓管资产.就是管国有资产;所谓管人,就是管出资人代表的人;所谓管事,就是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因此。三者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应为三者的结合。

二、外派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的新举措

(一)监事会是现代企业的制度安排

众所周知,企业制度伴随着企业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业主制企业制度、合伙制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制度三个阶段。而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市场经济;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社会化大生产;从法律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企业法人制度;从产权关系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归纳而言,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一整套科学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其基本框架主要由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构成。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并具有完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由于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要求。《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安排起步较晚。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步骤。1994年7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市公司等公司制企业中实行监事会制度。同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企业中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推行监事会制度。大致可分为起步、调整和完善三个阶段。

1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起步阶段

从1994年7月起,以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为标志,开始建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该阶段监事会管理的特点一是根据行业主管或投资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分别向企业委派和聘请监事;二是监事全部兼职,一人可同时担任几家企业的监事;三是国资部门向监督机构推荐应由国资部门出任的监事人选,但不实施管理工作。

2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调整阶段

1998年6月国务院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印发了《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强化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监督。该阶段稽察特派员管理的特点一是国务院对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二是稽察特派员全部专职。设立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稽察人员集中,一个办事处同时稽察几家企业;三是设稽察特派员总署。工作机构设在人事部,集中管理稽察特派员。

3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阶段

以2000年3月国务院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为新起点。标志着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制度有了新的发展,由稽察特派员制向规范的监事会制过渡。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由原先中央企业工委变为国资委,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监事会制度。该阶段监事会制度管理的特点一是按产权关系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中有职工代表,将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二是监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三是监事会工作由国资委负责管理。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在条例的第五条规定监事会的四项工作职责:即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会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据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如下五大监督工作体系。

(一)合法合规性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它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必须做到依法经营。因此,建立合法合规性监督工作体系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的首要工作,毕竟依法监督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生存的基础。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用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可谓众多。比较完整的合法合规性监督工作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五个层次的内容。

1法律监督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依法监督中,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责任直接有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2行政法规监督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它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依法监督中.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责任直接有关的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

3部门规章监督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具体事宜所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它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在依法监督中,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责任直接有关的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规定》、《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

4地方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监督

地方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本地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产权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等等。

5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必备的、公司全体发起人或设立人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准则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就对公司的效力来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组织机构即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和代表机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就对股东的效力来说。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来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另外,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行政、劳动人事、财务、业务等几大行为规范的内容。

特别要指出的是,因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因此,在法规监督层面。监事会更应该关注国有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并完善以下的十三项与财务直接相关的制度: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制度;销售价格管理制度;财务预警机制: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因此,如何建立较为完整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成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重点。

财务监督对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的监督主体其财务监督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的财务监督主要是依据行政权力通过立法、管制和经济政策等途径,对所有企业进行宏观调控,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是根据工作岗位分工,着重于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的方式对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作为出资人的财务监督,则是依据产权关系履行作为股东的财务监督职责,他更侧重于企业预决算、重大财务事项、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的监督。

1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监督

财务监督是监事会监督的核心,而财务监督又是以企业财务预决算的监督为重点。一方面,通过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制度。引导企业加强投融资、成本费用、担保、资金等重大事项的预算控制,合理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充分发挥财务预算的事前引导和事中控制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实施财务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对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存货、效益大幅波动、盈利或亏损大户等重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分析。有效地实现出资人的监管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再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财务基础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大提高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的力度和实效。

总之,企业应该加强财务预算管理,逐步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以预算为导向落实战略规划、实现经营目标、高效配置资源,以预算为约束控制成本费用增长、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障现金流量。提高集团整体经营实力。

2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总会碰到和发生诸如投融资、对外担保、国资收益、不实资产核销、国资评估、国资处置、公司制改建、企业兼并、合同管理等重大的财务活动。如果对这些重大的财务活动监督不到位,常常会出现和发生违法违纪的操作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监事会应该全程监督企业所发生的这些重大的财务活动。

3会计报告真实性的监督

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不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治理的缺陷等客观因素,也有因利益而人为粉饰等主观原因。监事会应该分清会计造假的“真账假做”、“假账真做”、“假账假做”三种类型。从关注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行为是否规范入手。及时识破虚盈实亏或做大利润、虚亏实盈或做小利润、人为调节成本费用和利润、高估资产、低估负债等企业常用的舞弊手段,并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确保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可靠。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同于企业的日常财务预算,它关注的重点是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在预算期初与期末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在预算期内引起它们发生变化的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资产运作事项。监事会通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可以很好地促进国有企业落实国资战略的调整,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监督工作体系

一般而言,对企业资产运营质量好坏情况的反映,主要通过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方面的相关指标来体现。但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监管的目标,因此,对国有企业资产运营质量好坏情况的反映,更侧重于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这一指标的考察.并围绕它建立一整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主,辅以相应的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等三层次考核指标体系。

1主要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可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期限的考核。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主要有投资或核销、无偿划入划出、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折价、会计调整、其他增减因素。

2修正指标——不良资产率

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种种缘故总会发生和存在一些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按制度规定应提未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中的潜亏等不良资产的情况,因此,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有必要将因经营期内所增加的不良资产额对其进行扣减修正。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不良资产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x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一期初不良资产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一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3参考指标

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这一终极目标的完成。其实现的过程是可以通过一些参考指标来体现的。这些参考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1)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3)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一上期利润总额

(4)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经营者行为监督工作体系

选择经营者是股东的三大权力之一,因此,经营者行为是股东最为关注的:经营者的行为是代表还是背离出资人的意愿?是维护还是出卖出资人权益?是增加还是削弱出资人收益?而监事会作为股东会选出的监督机关,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它应该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工作体系。

在企业的相关利益者关系中,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对经营者的行为监督重点是不相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监督代表,更侧重于对经营者的个人决策失误行为、以权谋私行为、职务消费行为、违规持股行为、兼职过多行为、关联交易行为等方面的监控。

需要强调的是。为充分发挥和体现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履行对经营者行为监督的职能过程中,应当强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监事会的三大权力。纠正权:即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于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报告权:即当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侵害股东权益时.监事会可直接向出资人和股东会报告。建议权:即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规定,国企监事会在对经营者行为监督的基础上,应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出资方对经营者实施考核时,应听取和吸纳监事会的建议意见。

(五)经营管理业绩评价监督工作体系

对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应该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既要从出资人的角度来评价,也要关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国家)的责任;既要从相关的财务指标来考核,也要关注非财务指标的情况;既要关注经济效益指标,也要注意社会效益指标。考评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10项指标的经济效益综合评分法、以资本净利率为核心的杜邦体系分析法、经济价值增值(EVA)分析法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目前流行的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业绩评价考核体系应该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的内容,并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定量的8个基本指标和12个修正指标,以及定性的8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评(如表1所示)。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篇3

今天召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我受局党组的委托,向大会报告20*年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0*年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国家安监总局和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市纪委七次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促进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一、20*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以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为主线,全面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年初,局党组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领会精神,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明确任务,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部署了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了全年我局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即紧密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中心任务,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立足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抓巩固、抓落实、抓提高,严明党纪政纪,维护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并制定了工作内容、基本步骤、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

2月17日召开了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传达了中纪委和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部署了20*年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8月9日,又召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根据国家总局和市委的要求,总结上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分析我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市纪委组织开展的《实施纲要》和《学习纲要》知识竞答活动中,局党组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的优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纪检组、监察处安排专人具体抓,局领导带头学习、带头参加答题。全局108名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竞答活动,其中局级干部7名,处级干部24名。参与率100%,优秀率97%。全局干部表现出了较高的政治觉悟。在这次“学习纲要”活动中,我局纪检组获得了全国优秀奖。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重新制定了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并以局党组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处室、各单位。同时,还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进行了任务分解。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和“两手抓”的意识。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录用方面,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考核,注重实绩,优中选优,同时加强群众监督,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去年上半年在全局组织的三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18名执法监察员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监察处参与组织招考工作,并进行全程监督。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工作中,纪检组和人教处、机关党委共同做好处级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总局《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贯彻<实施纲要>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主要任务分工》。

四是根据中纪委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和国家总局的“九条纪律”,制定了本局《工作人员十不准》。去年我局工作人员拒收礼金18000元,退回购物卡金额5000元。

五是建立了《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凡是提拔任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或有情况反映的干部,局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处分别进行廉政谈话或戒免谈话。去年一年对提拔的干部廉政谈话10人,对有反映的干部戒免谈话3人。

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约束制度,规范了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了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化,有效地预防了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注重源头治理,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一是增强工作超前意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在规定的处罚浮度范围内,给予监察员的执法处罚权,我局党组十分重视,为了避免执法处罚不公平,煤监分局提出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这既保证了公证执法,同时也保护了监察员。

二是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涉及各处室业务的资金需求,财务部门督促业务处室进行计划管理,要求在上一年末作出下一年度完整的工作计划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并严格履行项目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并由办公室审核、纪检监察处把关。我们还对局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复审,并与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大额资金追踪回访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经费支出原则与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从制度上严格把关,从源头抓起,完善财务制度。比如在合同审批工作中,按我局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必须经纪检监察处、办公室、法规处等处室审核;还主动请市审计局对我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把关,对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做到把审计、纪检监察工作重心前移。

三是认真做好“小金库”的清理工作。根据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开展严查“小金库”问题的通知》要求,局领导十分重视,专门召开局党组会部署自查“小金库”工作,制定了严密的自查方案,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认真自查,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市监察局写出了书面报告。

四是按照市纪委、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关于继续做好全市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小汽车清理纠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局纪检组、监察处、办公室对全局在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我们实事求是地将我局现有车辆情况主动向市自律办作了汇报,经市纪委、市监察局与市财政局协调,同意本着既按规定清理、又保证正常开展工作的原则,做好清车工作。同时借清车工作,纪检组明确提出了加强车辆管理的要求,办公室制定了《机动车管理办法》。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集中精力抓好机关队伍建设

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一是集中组织学习了中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会议和市纪委会议精神,学习国家总局提出的“九条纪律”;二是加强正反典型教育。集中组织收看了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电教光盘,组织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观了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检察院举办的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参加了宋鱼水先进事迹报告会等活动。

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执政为民意识。局纪检组、监察处还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走访企业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大了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力度。

去年,按照国家总局“在全国聘请百名煤矿安全监察廉政监督员”的工作部署,我们从市纪委监察局、产煤区主管部门、国有煤矿企业和产煤乡镇政府,向国家总局推荐的7名人选已被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聘用,并颁发了聘书。

(五)开展专项效能监察,严把行政许可关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做好我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局党组决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证工作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对承担向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对安全评价机构负有监督管理工作的煤监一室、煤监二室、煤监三室、监管一处、危化处和法规处,都被列入了效能监察的范围。明确纪检组、监察处和办公室要通过听取有关处室的颁证工作情况通报;抽查企业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告知等程序材料;参与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到有关部门和企业走访、座谈,听取各方面对我局颁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方法,对有关处室是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把关。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进行监督。

局党组还对此项工作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二是要认真学习,把握政策;三是要严格要求,严肃纪律。

去年,共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5个,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4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0个。经过召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以及现场检查和调查,我局的行政许可工作基本做到了依法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

(六)高度重视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积极办理群众来信

为提高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去年5月12日市政府在首都之窗政府网站开通了“政风行风热线”。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所有来信统一签收,主要领导批转到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限期办理,办理完毕统一回复。

到目前,我局共接到群众来信19封,其中建议类信件7封、咨询类信件5封、举报类信件1封,因非本局职责范围事项合理退信6封。所有签收信件均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回复。

(七)认真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问题的清理纠正工作

8月份,中央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对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在规定时限内集中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市纪委要求,我们局认真开展了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登记清理工作。

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部署,组织局务会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会议进行动员。纪检组、监察处及时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并进行宣讲,将《通知》挂在局内网上广泛宣传,制作调查表,7位局领导带头、全局69名、预防中心39名工作人员都逐一签名表态,并将调查表存档备查。经过登记调查,目前没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在煤矿有投资入股问题。

二、工作中的特点及体会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以贯彻执行中纪委廉洁从政的“五条规定”和局党组提出的纪律要求为主要内容,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精神,注重抓薄弱环节,抓住重点问题,结合实际抓落实。

二是以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指导,认真制定并落实局党组提出的《实施办法》和《任务分工》,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

三是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化了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先进性教育的主要内容,加强了纪律教育,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以贯彻执行国家总局提出的“九条纪律”,结合实际抓好队伍廉政建设为切入点,局党组对“九条纪律”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我局监管监察人员的“十条纪律”要求,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五是以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要形式,工作中注重抓过程,抓重点,重实效,促进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

(二)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一是局党组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局党组成员带头学习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二是注重抓基础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局党组十分重视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注意从抓教育入手,关口前移,重点在建立健全制度上下功夫,立足从源头上抓预防。对重要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如资金的使用管理,陆续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局党组结合重点工作提出的要求,为我们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来进行。在工作中我们注意结合本局的工作性质、职能、任务和特点,来研究探索教育、制度、监督惩防并重的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强化政风、行风建设,不断推进我局的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20*年工作思路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市纪委九次全会精神,坚决维护党的纪律。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切实贯彻、坚决维护。

二要继续围绕全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这个中心任务,组织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1篇4

某某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五条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十条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集中销售和煤质管理规定;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出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出租出售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是否对房地产的出租出售进行招标或竞价。

第十七条对医药及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律,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医药及设备耗材招标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定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

(一)调查摸底,选题立项。选题一般由监察部门负责,也可由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自报项目,监察部门汇总审核,提出立项意见,填写立项表。集团公司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总经理审批;基层单位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监察局备案。监察局设立效能监察台帐和档案,并不定期

检查,年终考核评比后装订归档。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将立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局,特殊情况可随时立项。

(二)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确定立项后,监察部门应向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应汇报的问题,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应配合事项和具体要求。同时,监察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查人员,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效能监察的人员要深入现场,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核准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调查终结后,监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形成《效能监察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单位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向监部门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的执行。经复议仍维持原意见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整理资料,立卷建档。监察终结后,监察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逐项立卷存档。卷内材料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评估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评估内容:

(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

(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

(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

(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的评估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评估细则附后)。

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的评估等级分为优秀、优良、一般三种,经百分制考核,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优良,80分以下的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评估由集团公司监察局组织进行,每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集团公司监察局对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表彰。效能监察的奖惩情况应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四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可以进行年度评比奖励或按项目一次性奖励,有关经费,由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效能监察取得的经济成果提出意见,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审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1、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2、忠实履行职责,对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维护企业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3、开展效能监察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效能监察经验成果在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推广的;

4、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源,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5、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改进企业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

6、主动举报或反映线索,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有贡献的;

7、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阻挠、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

2、打击报复监察干部或包庇袒护被监察对象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效能监察建议的;

4、其他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对有关人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材料移送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

第七章监察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职责:

1、负责选题立项,或提出立项建议;

2、负责制订效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4、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5、负责总结、推广监察对象的典型实践和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职工

合法利益的行为;

3、有权建议暂停涉嫌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4、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5、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第八章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或处罚的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1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10万元至5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篇5

——××区财政局财源监控工作总结

2005年我区财源监控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帮助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科学、规范化的轨道,现将我区2005年财源监控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正确的认识财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坚决落实好财源监控工作

市财政局召开财源监控工作会议以后,我区领导十分重视这一工作的经济建设和确保稳定的财政收入的意义,责成我局一把手亲自抓好此项工作,责任到人。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分头向各有关企业详细介绍财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市局相关文件的精神,我局联合国税、地税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察北管理区做好财源监控工作的通知。严格规定了在管理区范围内上报的企、上报的具体办法和上报的具体时间等财源监控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在下发文件以后,报经管理区领导同意我区还专门召开了由财政、国税、地税和企业领导、财务主管的察北管理区财源监控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省、市财源监控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强调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与企业的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换意见。力求把财源监控工作做细、做好。

二、我区财源监控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我区监控企业一共12家,包括圣元、察北草原乳业等我区的一批立区产业,单位报表率达到100%,监控个体工商户106户,个体工商户的监控工作主要由协税护税小组协同监控。距离较远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季度上报一次报表。管理区辖区内监控企业上交税金额占总额的95%。

2、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区税源相对比较集中,但是由于我局工作人员较少,还不可能完全实现由专人专门负责财源监控工作。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企业深入不够,特别是对乡镇所属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够,对财源监控报表的分析、研究不够深入和具有说服力:财源监控还没有形成用软件和网络上报的模式。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篇6

全国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及区财政厅贯彻意见下发后,我们制定了传达贯彻会议提纲印发给全市财政系统,组织召开了全市财政系统监督工作会议;重视建章立制,健全内部的审计制度,加强财政内部管理;加大内审力度,圆满完成内审任务。组织了人力,对局内各部门的各项资金进行了全面地、彻底地清理。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全国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及区财政厅贯彻意见。全国财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及区财政厅贯彻意见下发后,我们制定了传达贯彻会议提纲印发给全市财政系统,组织召开了全市财政系统监督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监察工作;重视建章立制,健全内部的审计制度,加强财政内部管理;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规范化管理。

对财政的预算资金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加大内审力度,圆满完成内审任务。从去年9月开始,我局组织了人力,对局内各部门的各项资金进行了全面地、彻底地清理,继续抓好内部审计工作,完成对国债服务部、国债办、财政研究所、彩宏公司、彩华公司、局工会、局基建等部门的帐务进行清理,处理遗留问题。通过清理摸清了家底,掌握了财政资金的运行和分布情况,为财政今后工作奠定基础。

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五月开展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十月底已全部完成对两县、四城区、高新区、郊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县、区财政都存在有违规资金、以拨代支、虚列支等现象。全面分析了城区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同时,也感觉到加强城区的财政管理势在必行,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城区财政管理提出建议性意见。今年4月份监督科与基建科的同志到城区财政局,检查各个城区城市维护费的收支执行情况,是否专款专用,避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完成对社会中介机构报表审计监督检查培训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观看财政部有关监督检查方面的录象报告,为开展检查工作做好事前准备工作。认真贯彻全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对社会中介机构报表审计督检查试点工作。如何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再监督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为此,我们开始对社会中介机构报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目前该项工作尚未结束。

完成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为贯彻落实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联合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计委、财政局三部门抽调人员建立了联合监督检查组,于今年八月对我市使用国债资金的5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对今后进一步强化国债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提出意见及建议。

完善财务总监制度,派驻到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派驻单位提供可操作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用好用活各项政策,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达到监督的目的。

XX年,财务总监参与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制定、指导企业落实目标成本责任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131条,帮助企业减少不合理税费142万元,协助企业查出小金库和帐外资金3375万元,查出隐瞒税金3608万元,查出违规动用财政性资金807万元,查出成本不实1.52亿元,协助检查入库税费1.02亿元,协助企业收回各种资金5亿元,参与重大事项联签1299项。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篇7

(一)俄军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俄联邦国防部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之一.是俄联邦武装力量的指挥机关.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在国防领域内的政策,对国防领域进行规范性法律调节.履行联邦宪法法律、总统和联邦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职能。国防部的活由俄联邦总统直接领导。

俄国防部中央机关包括: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下属各总局、中央局.各军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独立兵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这三类机关内部都设置有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俄国防部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是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副部长级)①。该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财政总局编有法规局、计划局、工程企业局、社会保障局、会计局、监察局等六个局,其中的监察局负责财务监督和财经纪律检查,实际上就是审计监督(下同)。此外。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俄国防部体制改革之后.总参谋部已不再行使军事行政职能.实际上已成为国防部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俄陆军、海军、空军司令部以及独立兵种司令部(战略导弹兵司令部、太空兵司令部和空降兵司令部1均设置了直属各总司令的财经局f与各司令部的参谋部、后勤部、装备局、营房管理局等是相互平行的关系1.在各财经局下面设置有监察处,负责各军种和独立兵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军区、舰队以及集团军司令部也设有财经局,直接受军区司令、舰队司令或集团军司令的领导,其内部设置的监察处负责全区、全舰队或全军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俄军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1.联邦审计院行使俄军经济活动外部审计之权。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是俄罗斯政府审计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俄联邦各部门(含国防部)和联邦银行进行审计监督。俄《联邦审计院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院的审计权限包括对所有国家机构(含其办事处)和联邦团体、组织的审计,也包括对联邦特别预算资金的审计。”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有权自由检查国家机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团体、企业、组织、银行和金融信用组织,检查任何军事单位,进入任何生产、仓储、销售和办公房屋与建筑物,但现行联邦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军事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是俄联邦审计院的一项重要权限。

2.机构、人员、经费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成立于1995年,直属国家杜马(联邦议会下院)。联邦审计院院长由国家杜马选举并获得全体议员多数选票才能任命,任期6年。审计院院长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议会上院)主席、国家杜马主席、政府总理、总统办公厅主任、联邦总检察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有亲属关系.不得兼任国家杜马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不得从事除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之外的任何盈利活动。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③

俄军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详见下图

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不得被拘留、逮捕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只能由联邦总检察长提出刑事起诉。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职责时。未经审计院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具有职业独立性保障.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联邦议会作出决定才能免除其职务。审计院的审计活动不因国家杜马的解散而终止。审计院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在联邦财政预算中单列并予以保障。

3.全面审查预算收支并及时报告。俄联邦审计院不仅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对联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实际支出与预算的一致性进行审计,揭露违反预算的行为。并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建议。同时,还要评估联邦财政预算草案收支项目和联邦特别预算资金收支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评价国家资金支出和使用联邦财产所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审计院每季度向议会提交联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预算收入组成的实际数据、提前发生的预算支出、本年预算确定的季度收支情况等。该报告经联邦委员会同意,由国家杜马批准。

4.审计院官员享受较高的物质待遇。联邦审计院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审计官分别享受联邦政府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的月工资和加薪待遇。审计院专业审计人员的工资高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20%审计院事务部门官员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工资一致。此外.审计院官员享受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医疗保健、休假疗养、交通和Et常服务待遇;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享受联邦政府相应职位官员的医疗保健和日常服务待遇。

5.注重处理好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关系俄联邦行政性监督机构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f当然包括困防部内部审计机构1有义务协助联邦审计院工作.对审计院的质询予以答复.并提供其所进行检查与审计结论的信息。这样既便于审计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减少监督机构的重复劳动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担.从而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

6.对外公布审计信息。审计院定期向新闻媒体提供审计工作信息,每月出版审计公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审计监督结果报告只向联邦议会特定会议提出。

注释

①根据总统令,目前俄国防部除国防部长(文职)之外,还设有两名第一副部长、两名一般副部长和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在两位第一副部长中,一位是总参谋长。负责总参谋部的工作:另一位负责战斗训练。分管武装力量战斗训练与队务总局的工作。两名一般副部长分别负责装备和后勤按照俄军传统。国防部构成中的营房和财务等职能部门不属于武装力量后勤的范畴):作。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分别是:干部与教育工作勤务主任,分管干部总局和教育总局的工作;基建与营房勤务主任,分管建筑总局和营房管理总局的工作;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第四名勤务主任分管国防部办公厅的工作。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篇8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作风建设“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十项规定”,积极推进“作风效能提升工程”,以社会参与为基础、改进作风为核心、规范履职为重点、人民满意为标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难点问题,不断取得政风行风建设的新成效,为财政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参评对象

(一)各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区财政系统的所有干部职工。

三、评议内容

对照区纠风办《2013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我局主要有四个部分的评议内容:1、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2、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3、依法依规履职,规范权力运行;4、加强清正廉洁,强化队伍建设。根据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我局将组织开展“四强化四提升”主题活动,以保障和推动财政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强化作风教育,提升服务发展能力。积极开展作风效能教育,以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做好上级财政部门、区委区政府、财政局党组交办的重点工作,做到高点定位、目标量化、措施有力、节点明确、政令畅通、责任落实;在开展日常职能工作时,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AB角工作、限时办结、公开承诺、失职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时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机关精细化管理和基层财政建设年各项要求,做到工作项目化、项目责任化、措施精细化,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是强化群众观念,提升解决问题能力。树立“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让群众满意”的工作理念,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做到服务热情、用语文明、待人礼貌,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一站式”服务规定。在办理和答复“12345市民服务热线”、“999民生热线”、“公众监督栏目”等投诉、咨询及建议时,要履行服务承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时,能够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观念,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刁难群众、纪律散漫等现象。

三是强化权力制约,提升依法履职能力。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制度控制、程序控制、责任控制,确保财政资金运行规范、安全和高效;在行使财政各项权力时,特别是纳税贡献奖励发放、工程款拨付、政策兑现、资金分配、扶持项目申报、验收等环节上,无优亲厚友、不按规定办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情况;杜绝人为“压单”、设置“门槛”、“吃拿卡要报”、“庸懒散奢”、“中梗阻”等行为。

四是强化廉洁自律,提升防腐拒变能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群众观、责任观,淡泊明志,心怀敬畏,胸怀坦荡;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争做为民、务实、清廉表率,做到“一岗双责”,时刻保持廉洁意识、法纪意识和自警意识,真正做到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应办的事,确保干成事,干好事,不出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工作举措

为确保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将积极开展系列主题实践活动,全力推进评议工作深入开展:

(一)以群众路线教育为主线,进一步增强为民理财意识

广大财政干部要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一要组织开展价值观、群众观、责任观“三观”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财政干部职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为核心的财政价值理念,着力解决“为谁理财、怎样理财”问题,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为财政事业不断跨越发展提供精神动力。二要学习和贯彻执行《》,坚决维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是全体党员的庄严责任,更是广大财政干部的神圣使命,要树立无条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信念,正确行使政府和人民赋予财政部门的各项行政权利,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要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关于作风建设“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十项规定”,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动作要快、行动要真,令行禁止,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项做起,认真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二)以“五走进五服务”为载体,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效能

今年要放大“五走进五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效益。在去年局机关开展“五走进五服务”(走进部门,服务机关高效运转;走进企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走进乡镇,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走进村居,服务基层和谐稳定;走进群众,服务百姓生产生活)活动的基础上,今年要把这一活动扩大到基层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各单位要改进调查研究,经常深入基层、深入部门、深入一线。一要了解企业在转型发展中的所需所急;二要了解乡镇在经济发展、财政管理、政策落实等方面遇到的瓶颈与难点;三要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征缴、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要了解村居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五要了解群众关心的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问题。各单位开展“五走进五服务”活动不得少于10家,要认真填写《区财政系统“五走进五服务”活动调查表》(附件4)连同汇总材料于8月20日前报一份局监察室,同时对这些“上门求谏”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只要合理合法合规的,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要落实专人迅速予以解决,不属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说明原因及时反馈,尽可能让服务单位理解和满意,努力在系统上下形成“在一线听呼声、找问题,在一线解难题、办实事,在一线转作风、提效能”的良好局面,切实推进财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为企业和基层提供优质高效的职能服务。

(三)以“基层财政建设年”为重点,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今年将全面开展“基层财政建设年”活动,努力提升基层财政管财理财能力,进一步激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一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素质培训,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二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努力规范理财行为。通过建立工作标准、规范运行模式、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理财能力。三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强化监督硬化管理。通过营造财政法制环境,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政信息管理系统,打造财政阳光政务环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四)以廉政风险防控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干部从政行为

今年将大力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规范化建设”工作,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易发的势头。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一岗双责”,使实招、下狠劲、盯源头、抓根本,确保此项活动顺利开展。一要认真做好风险点分析排查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员风险点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动员每个财政干部职工认真查找本单位、本岗位存在的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风险点,认真查找本单位权力运行的薄弱环节,特别在纳税贡献奖励发放、工程款拨付、政策兑现、资金分配、扶持项目申报、验收等环节上,易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薄弱点、风险点,确保查控专项工作起好步、开好头。二要认真做好风险点自查整改工作。各单位要根据排查的不同情况,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抓好自纠整改。开展权力风险点排查和检查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风险点防控要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事前提醒、事中防范、事后矫正、全程预警的要求,建立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防线,共同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防护墙”。三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点防控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防控制度,完善内部监察监督硬性举措。要加强风险点防控常态化检查,局监察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经常性监督、检查、整改工作。要将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效能考核考评内容,确保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评议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0日前)

1、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区纠风办实施意见,制定《2013年区财政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

2、建立评议工作组织机制。成立局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风行风建设评议领导组,下设工作小组,分管领导为组长,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同志为成员,由监察室牵头具体实施评议工作。

3、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召开评议工作部署动员会议,传达区政风行风建设评议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明确具体评议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评议工作有序开展。

4、公示《区财政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承诺》,聘请财政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1日-5月20日)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照评议内容,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提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措施,确保整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三)巩固提高阶段(5月21日-10月30日)

不定期组织行风监督员开展明察暗访和电话调查活动,各单位提供10个管理和服务对象有效电话号码,填写登记表(附件2),于5月25日前报局监察室。局监察室要对暗访情况进行通报,切实加大对政风行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曝光力度。同时,组织召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汇报会,邀请部分服务对象和行风监督员对活动开展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全区集中评议,主动接受监督,对收集的意见及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并逐项整改和及时反馈。

(四)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单位要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局监察室。局监察室要对全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区纠风办。

六、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是加强财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树立财政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要步调一致,自觉接受评议监督,切实转变作风提升效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精心组织,规定动作必须到位,创新工作要有特色,带头做好各阶段评议工作。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篇9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税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的税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平阴地税的实际,特作出“十五不准”规定: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不准拖欠公款。

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第二章民主理财小组工作制度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民主理财小组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在组长的具体负责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局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汇总、报告工作,监督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第三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纪律是:

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工作。

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审理的情况,不得随意横向截留,更不准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四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要求是:民主理财小组应不定期的由组长召集学习现行规章制度、文件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民主理财小组要广泛听取、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向局领导及有关职能科室提出理财的合理化建议。民主理财小组依照规定进行理财时,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确保民主理财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内容是:

检查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物品采购是否与实物相符,价格是否合理,发票是否真实,招待费是否超标准,大型开支是否有预算,固定资产购置是否实行政府采购等。

财务公开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公开制度是否健全,财务公开是否及时,财务公开内容是否齐全、属实。

第六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程序是:

(一)日常工作程序

每月5日计财科会计人员将上月《财务收支明细表》报送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在组长的组织下,对其内容进行检查核实,理财小组有权对一些不合理的单据提出疑问和建议。对审查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督促计财部门进行整改,计财部门应在10日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汇报民主理财小组。

(二)审查工作程序

民主理财小组于季度终了5日内,拟定对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计划,报经分管局长及纪检组长批准后,通知计财部门,实施审查工作。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审查终结,提出审理报告,报纪检组长和分管领导。审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基本情况,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情况,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审理结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小组对办理的审查事项,建立审查档案,并由民主理财小组管理。

第三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七条为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由县局局长与各分局局长、

科长(主任)及各单位负责人与一般同志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内容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税务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二)经常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并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廉政谈话,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解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三)加强对“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解决在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积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

(五)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有效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六)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分局、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依据条例及相关程序,考察、考核、推荐、提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九)全面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二十一项规章制度,切实把“两权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第四章家庭助廉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廉政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益补充。搞好家庭廉政建设有利于加固反腐败防线。

第十条家庭助廉责任制度的责任目标是:

(一)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无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贪污腐化、公款吃请、公款娱乐等到不廉洁行为发生。

(二)地税干部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家庭成员无为纳税人说情开脱、现象。

(三)地税干部及家属严格遵守八小时以外管理的各项规定,无参加纳税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无参加纳税人组织的外出游玩活动等。

(四)家庭成员团结互助,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无违法违纪和违公德现象。

第十一条家庭助廉责任制度的责任内容是:

(一)关心地税事业,积极支持配偶开展工作。

(二)监督配偶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及时提醒应注意的问题。

(三)监督配偶八小时以外的各项活动,协助配偶净化社交圈,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和联系。

(四)不接受纳税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参加对配偶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支持配偶依法治税,不为纳税人说情、开脱。

(六)不借配偶名义谋取私利,做到行为规范,一身正气。

(七)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第五章加强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八小时之外活动的具体规定是:

(一)禁止八小时之外有损地税形象的一切活动,禁止干部职工参加纳税户的邀请的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禁止用公款组织或参加纳税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外出游玩活动;禁止用公车和纳税单位车辆外出钓鱼、打猎、游玩,不得用公车接送孩子入托上学、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国;严禁酣酒、、打架斗殴、涉足色情场所、参加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禁止着税服参加宴会、娱乐等活动;禁止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参与企业和个体等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报酬的顾问活动。

(二)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外出远途旅游人员,必须事先向主管领导告知去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八小时之外遵守规定情况列入定期报告的内容,按时报告。

第十三条严格八小时之外活动的责任追>!

第六章税务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税务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功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关担任主管人员情况。

除配偶、子女外的近亲属经商纳税情况。

个人购置的

移动通讯工具、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以及超过二千元以上的家电、家俱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电脑、家庭四千元以上的开支项目,应在30日内将有关票据复印件报监察部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对发生第十四条所列的其他事项,应在发生后30日内向监察部门报告,填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县局将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调查了解、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明查暗访,对弄虚作假,违反廉政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七章税情恳谈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税情恳谈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分局局长主持;分局长每季度走访纳税人不少于15户。

第十八条详细记录恳谈内容,尤其是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为税不廉等情况,不得擅自改动和遗漏。在职责范围内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当场给予答复或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税情恳谈工作内容包括:

(一)税法中有关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规定。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和批评。

(五)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基本评价,行使职务的权利和义务,执法过错追究。

(六)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税务执法的补救措施及规定。

第八章社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社会特邀监察员的范围: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接受聘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及民主人士等。

第二十一条社会特邀监察员的活动在纪检组长领导下,由监察科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信函、登门走访、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每半年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每年召集一至二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执法、廉政建设、文明服务的意见或建议,通报地税局执法廉政工作的动态,总结本期工作经验。对于社会特邀监察员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列出落实时间表,按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九章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在遇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谈话。

(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手中有了一定权力的时候;

(二)干部在工作中有了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的时候;

(三)干部职务、岗位调整的时候;

(四)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尤其在公款吃喝玩乐,公款使用通讯工具和住房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有所反映的时候;

(五)在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干部后,需向干部通报、转达意见的时候;

(六)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民主集中制和局党委的工作意见等方面出现偏差的时候;

(七)干部出境、出国的时候;

(八)干部遇有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的时候;

(九)干部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群众有反映的时候;

(十)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的时候。

第二十三条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具体分工是:

(一)本局副职一般由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

(二)正、副分局长(科长)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

(三)科室以下干部由本科室领导或本支部书记谈话。

第二十四条各分局、科室、各支部的谈话情况要有提纲、有记录,并及时总结上报。

第十章个人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个人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人简历;

(二)个人住房情况;

(三)重大事项登记;

(四)个人收入情况

(五)收受礼品登记;

(六)个人廉政鉴定;

(七)提拔任用干部廉政鉴定意见;

(八)违纪查处情况;

(九)廉政事迹及奖励情况;

(十)特殊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情况;

(十一)廉政谈话情况;

(十二)其他廉政事宜。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收受纳税人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在收受之日起30日内上交监察部门,并予以登记,上交人、监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监察部门负责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工作,对上交的礼品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上交礼品的处理,由监察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纪检组长审查后,报局党组批准,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廉政档案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未按规定填报或弄虚作假的报局领导批准后,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十一章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便民和廉洁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促进地税执法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树立地税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九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部门职能、年度税收任务及完成情况;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地税征管范围;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事项、程序、条件和时限及纳税违章处罚等有关具体纳税规定。

(三)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及有关廉政规章制度;投诉和监督举报办法。

(四)纳税人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有关涉税问题。主要包括:纳税定额、税务家属经商纳税情况、纳税人违章处罚情况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五)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其他公开内容。

第三十条政务公开的形式是:

印发《纳税指南》、税务人员执法反馈单和税法宣传单,普遍建立税收政策宣传公开栏、纳税定额公开栏、违章处罚公开栏。建立监督保障制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局长信箱和局长接访日制度、聘请特邀监察员等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效果。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信息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公开。

第十二章关于收受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实行登记上交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税务干部一律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是指:各类商业购物代金券、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礼仪储蓄单以及债券、股票、支票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

第三十二条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并填写《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应及时登记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局监察室。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登记、保管全局税务人员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凡个人上交的,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后必须开具收据以备查存。

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保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应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局领导审批。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收受的应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规定期限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章关于干部个人收入申报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为增加全局干部职工收入情况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全局干部职工均须依照本规定申报个人收入。

第三十九条申报内容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各类和竞赛活动中奖等偶然所得。

第四十条申报时间。申报人于每年七月下旬申报上半年收入情况;次年一月下旬申报下半年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四十一条申报受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受理申报人的收入申报,统一印制、发放《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并按照廉政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监督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申报、不按时申报或不按规定申报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章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省局“十条禁令”的规定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十条禁令”的主要内容:

1、严禁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纳税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3、严禁为亲友及他人的纳税事宜说情;

4、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5、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严禁索取、赠送或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礼品;

7、严禁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8、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非工作时间酗酒闹事,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9、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10、严禁参与一切形式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关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工作制度依照《平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制度依照《平阴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第四十六条各分局的专(兼)职纪检员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现违纪违法的行为和线索,要及时向县局汇报,知情不报者,免去其专(兼)职纪检员职务。专(兼)职纪检员要及时、有效地制止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协助县局纪检监察人员查办案件。

第四十七条除以上规定外的,依照省市局纪委、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附则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

这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局党组对会议非常重视,会前进行了具体研究,崇华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年财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系统部署了*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任务。崇华同志的报告是经过局党组认真讨论过的,我完全同意,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下面就进一步做好财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反腐倡廉工作要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

第一,反腐倡廉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从贯彻“*”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出发,阐述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讲了当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及主要任务。张立昌书记在市纪委四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人心向背、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讲牢记和坚持“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优异的答卷。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市委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好中央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

第二,从我们财税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来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财政地税部门作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担负着财政收支、税收征管的工作任务,这种资金分配的职能,决定了财政地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当前,经济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民主法制还不够完善.

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没有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我们手中掌握的收人分配权力,必然是各种利益群体、个体攻关的对象,我们手中掌握的收人分配权力屯也容易造成财政、地税部门内部的一些干部发生问题。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事例,充分证明了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我们务必要深刻地认识财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务必要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人进行下去。我们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第三,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法制性工作,在有效推进全社会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财税部门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担负着中央确定的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做好财税部门本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要从净化全社会的角度出发,义不容辞地完成好财政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财政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通过依法理财,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包括推行部门综合预算,逐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基建项目招投标等制度,完善收支“两条线”,规范产权交易等。采取这些制度和办法,不仅有利于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也将有效地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控,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

第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体系上抓巩固,抓落实,抓深人,抓提高。财政地税部门是党的政权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公共服务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能否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近年来,我们坚持用法律制度规范管理,以法治纪律约束行为,在加强双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对于加强管理,保证权力规范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客观地看,我们在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分析一些违纪人员的违纪事实,除自身原因外,很多方面与我们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疏漏有关。加强制度建设有利于解决好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对于财税事业的长远发展、干部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一套好的制度,必须既能管近期,又能管长远;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行得通、做得到;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顺时应变、不断创新。当前,我们重点应该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要求,针对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合理设置岗位,科学划分权限,制定出分权、制权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研究部门、岗位设置,人员分工的情况,对岗位设置不合理、分工缺少监督制约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切实搞好事前预防、事中跟踪、事后检查。也就是说,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制度就规定到哪里,监督活动就跟进到哪里。市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监督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的研究,对各单位、各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给予指导和进行督促检查。制度建设,重在建,贵在行。有了制度规定,关键就要执行,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落实,还会破坏纪律的严肃性。我们不仅要重视制度的制定,还要重视制度的执行和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认真执行制度规定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要严肃处理,对已有的制度不落实的要追究领导贵任。要充分发挥制度在约束行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领导责任

反腐倡廉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

第一,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党的大事,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做的好与不好,不仅仅关系到本单位、本部门,而且关系到全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同志要自觉坚持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今天,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同志都与局党组签订了*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签订了,就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要看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要求“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每个班子成员也要担负起分管部门和分管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要善于把上级的要求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抓住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人点和工作的着力点,把反腐倡廉的任务渗透到财税业务和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贯穿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不能只满足于一般号召,要一项一项的、实实在在地抓好落实。评价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工作,不仅要看完成财税工作任务情况,也要看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我们已经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票否决”,这个制度还要长期坚持下去。要把重视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工作做得不好要讲批评,任务完成不好要追究责任。

第二,领导要带头发挥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不能做好,关键在于要加强领导,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党的十六大闭幕不久,总书记就带领中央书记处的同志到西柏坡学习考察,回顾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历史,重温同志当年倡导的“两个务必”,重温邓小平同志、同志关于全党和全国人民要长期艰苦奋斗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张立昌书记在市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也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着重阐述了坚持“两个务必”的重要意义。坚持“两个务必”,以身作则,廉洁从政,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品格。各级领导干部要“怀廉洁之心、立廉洁之志、成廉洁之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自觉规范从政行为。领导干部是教育人的人,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律己足以服人,最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是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领导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带头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重大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贵任制这条政治纪律。

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向同志们郑重地表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落实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诚恳希望大家对我和局党组各位成员进行监督。我们一定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使每位领导千部都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中。

在这里,我要讲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重视党的集体领导,坚持重大事项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干部任免、调动和处理,关系群众利益方面的,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集体讨论的重要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内部要合理分工,适度分权,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加强权力相互制衡。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健全集体议事和决策机制,从权力运行的实体和运行的程序方面进行规范。要继续完善党内的民主制度,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思想交流,落实领导千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对于事关工作大局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报告制度,严格按照组织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决不允许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

第三,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是协助党的各级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门部门,具有组织协调的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一些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抓好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讲,纪检监察工作做的得如何,也体现为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同志的工作干得好不好。因此,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人工作计划,经常听取汇报、进行工作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要把握方向,讲要求,督促落实。对纪检监察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政治上关环、思想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得力的同志,放到纪检监察工作岗位锻炼、考验。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领导要出面做工作并帮助解决,要支持他们履行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对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们要深知自己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事业心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要围绕财政地税中心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紧紧围绕财政地税中心任务做好工作,这是局党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地服从服务于财政税收中心工作,并以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行动依据。围绕财税工作这个中心,就必须把工作的切人点和落脚点放在财税中心工作上,要维护好财税工作大局,服务于财税工作大局。纪检监察部门要紧密结合财政地税的工作特点和实际,从为加强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为财政税收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的要求出发,研究和分析反腐倡廉的内在规律,探索纪检监察的工作思路。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通过纠正部门不正之风,转变工作作风,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财政地税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开展行政监察和财税执法监察,规范财政支出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从严治队;通过实行政务公开,面向社会接受监督,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财税管理制度和规范工作规程,科学细化和分解权力,堵塞漏洞,降低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机率。纪检监察部门还要摆正位置,选好角度,搞好协调,不争部门利益,不争个人功

绩,只要对财税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的事,就要努力地坚决地去做,真正把工作的热倩、工作的干劲使在为财税事业的发展、为财税任务的完成上来,多做工作、做好工作,为财税中心工作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工作要主动,关口要前移。纪检监察部门要想把监督工作做到位,就必须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在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增强广大财税干部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上下功夫;要注重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违纪违法人员,切实保护遵纪守法、勇于改革创新的党员和干部上下功夫;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上查找和堵塞漏洞,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上下功夫;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处理好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上下功夫;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新经验,研究分析苗头性、倾向胜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解决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上下功夫。

第三,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身工作。目前,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我们要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去做好每一项工作,财税业务工作需要有这样的紧迫感,纪检监察工作同样也要有这样的紧迫感。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就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和方法,实现从常规型思维向创造型思维的转变,开动脑筋,探求思路,变单一性思维为多向胜思维,变封闭性思维为开放性思维,变滞后性思维为超前性思维。要从财税工作的实际出发,从纪检监察工作优势作用出发,结合财政税收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加强前瞻性、预防性的工作;要加强与财税业务工作的联系,不能形成两张皮、两股劲,要通过宣传、教育,主动取得各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和空间会越来越广泛,要着眼于新的实践,更新观念,调整思路,按照思路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的要求,自觉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双重职能,逐步建立完善具有财政地税特点的“领导干部权力监督机制”、“违纪案件查处防范机制”、“行风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机制”、“财税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机制”和“纪检监察组织管理机制”,形成完整的机制制度体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篇11

关键词:政府内部控制美国评价体系

一、引言

我国政府一直注重廉政建设,并通过财政、审计、监察、反贪等多种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防范和管理政府违规行为,这些手段主要是通过外部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治理。但是,从我国近几年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所暴露和反映的各种违规问题来看,其主要原因还是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管理薄弱。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正处于逐步向服务型、绩效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设,一般都有政府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案配套,我国也应加强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财政部会计司刘玉廷司长(2008)曾指出,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建设的实践证明,健全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是政府部门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和为人民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际组织有关公共治理的意见,政府部门的最佳治理结构包括:行为准则、组织架构与程序、控制活动、对外报告,这其中可以看出,强化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是实现良好政府治理的关键。然而,政府机关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观念并未随着时代的演进而不断的进步,其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也面临着种种问题。例如:(1)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内控缺乏认识,支持程度不够;(2)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多认为内控是刁难、是找麻烦,因而心生排斥;(3)各级人员多认为内控的目的旨在防弊,而不是兴利和增值;(4)各项控制活动,均以标准化的规定、说明书作为执行的根据,缺乏先行思考机关内部各种状况的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5)过分重视内控的他律(控制活动),忽视内控的自律(控制环境)。其实,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成功的基石。内控应讲求自律与他律并重;(6)错误地认为机关人员都很优秀,其内部控制应不会出问题,然而从许多舞弊案的发生可以发现,不少舞弊者,在舞弊前是该单位的优秀分子,业绩好、人缘也好,这就应了古人的那句话“信人则制于人”;(7)各个机关依据组织的三大要素――业务、人事和财务,平行设立了多个控制部门,像人事、纪检检察、机关党办、财务部门、效能办和效能督察办、法制部门等,这种平行的多元控制,无法形成有效的控制合力;(8)机关业绩考量指标的制定与执行有待改进,考量指标与考量标准间的关系有待理清,施政业绩评估结果与施政满意度调查结果之间的差距有待缩小,业绩评估制度与其他考评作业规定和业绩奖金制度的结合有待加强;(9)政府机关的奖惩制度缺乏应有的弹性,滋生无效率或低效率风险;(10)缺乏评估内部控制执行好坏的有效机制,至少现行机关尚无内部自行检查功能,主要依赖外部监督,包括政府审计和人大监督。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级体系现状进行分析,借鉴美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设经验,提出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设想,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提出我国政府内部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建设的分步规划和目标。

二、美国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经验

美国作为全球内部控制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对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关注是比较早的,从全球范围来看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设也是相对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美国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1、初期建设阶段

1921年,美国政府成立审计总署负责有关内部控制和督察的权责。1950年,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管理层负责建立并维护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方面的责任。通过《会计与审计法案》的实施,首先明确了政府部门负责人对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审计总署也开始探索内部控制基础审计,在审计中首先检查政府业务流程、测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而不再逐项检查其每一条原始记录。

但是《会计与审计法案》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各政府机构没有全部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内部审计部门,其运行不独立,审计业务也只局限于对财务事项的审查,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职责未能实现。

由于政府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实施不力,美国政府于1978年通过并颁布《督察长法案》。该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督察长办公室,督察长直接向审计总署负责,因此督察长的地位完全独立,能够直接对政府部门发生的浪费、舞弊、管理失当展开调查和审计评估。《督察长法案》虽然并未明确政府内部控制的定义,但已强调了政府内部控制在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作用。

2、政府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形成阶段

1981年,美国政府预算管理总局A-123号通告《管理层责任与控制》,重申要求建立并维持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1982年美国政府颁布《联邦管理机构财务诚信法案》,要求政府部门持续地评估和报告其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并授权美审计总署内部控制准则。1983年,审计总署《联邦政府政府控制准则》。

至此,美国政府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基本形成,A-123号通告《管理层责任与控制》、《联邦管理机构财务诚信法案》和《联邦政府政府控制准则》共同构成了美国政府内部控制体系。

3、与企业内部控制趋同阶段

在美国政府内部控制发展过程中,企业内部控制研究与实务也有了很大突破,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92年COSO委员会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和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利斯法案》。虽然《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后得到了广泛认同,但是审计总署指出该框架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没有要求管理层提供对内部控制的报告;二是在控制类型中欠缺保护资产安全方面的控制。COSO接受了审计总署的建议,对框架进行了修订。

1999年,审计总署在借鉴COSO框架的基础上,了全新的、基于风险导向和业绩导向的《联邦政府内部控制准则》,准则在框架上和构成上与COSO框架趋于一致。2004年,美国政府预算管理总局修订了A-123号通告,采纳了COSO框架以及萨奥法案对管理层责任的有关规定。因此,美国审计总署和美国政府预算管理总局在内部控制的认识上与COSO达到了趋同。

美国政府内部控制的最大特色,体现在督察长制度和财务长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上。督察长的主要职责有三项:(1)审核和调查政府施政方案及其运行的各项财务报告和业绩报告,看其是否可靠、有效;(2)领导和协调各项施政方案,以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改善施政的业绩;(3)预防和调查各项施政方案运行中可能发生的舞弊、职权滥用和浪费行为。

1990年,美国会通过了《联邦财务长法》,要求在24个主要部门设立财务长和副财务长,接受白宫预算总局副局长也是总财务长的政策指导,负责推动并保持一项整合财务会计及内部控制的财务管理系统。1993年,美国会通过了《政府业绩和成果法》,1996年,美国会又通过了《联邦财务管理改进法》。这三部法律又赋予了联邦督察长七项职责:(1)财务报表审计;(2)相关财务事项审计;(3)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系统的追踪和调查;(4)对施政项目评估审议和研究分析的全过程进行督查;(5)业绩审计;(6)施政项目效果性审计和遵循性审计;(7)施政项目的成本效益评估。联邦督察长的10项职责,显示她就是一个地道的集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于一身、有效整合公共治理和风险管理的现代内部审计制度。联邦督察长、联邦财务长的结合,就构成了美国政府的内部控制。

三、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当前,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正逐步转向以业绩和结果为导向,以实现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目标,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政府管理改革目标的“基础设施”,美国的经验,颇具借鉴意义。

1、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内部控制的法律地位

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要求做到职责分离、授权批准、相互制约和监督检查,反映了内部控制的基本理论。此后,财政部也先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以及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对推动我国政府部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足之处亦十分明显:

首先,立法层次不够。美国的联邦督察长、联邦财务长制度是通过若干部大法得以最终确立的,期间通过不断立法对政府内部控制制度加以补充完善,除了法律层次外,审计总署还专门制定《联邦政府内部控制准则》等文件,指导各部门建立和完善政府内部控制。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内部控制的立法工作十分欠缺,《会计法》对内部控制的要求十分模糊,其他法律涉及政府内部控制的内容更是寥寥无几,立法不足严重制约了政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其次,立法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落后。已有的法律法规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尚停留在内部会计控制阶段,而内部控制的发展史告诉我们,一味地停滞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争论是无益的,在实践中二者不仅不可分割,且联系紧密。内部控制最新的发展更是进入风险管理阶段,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更新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以先进的理念对政府内部控制做出规定。

2、进一步优化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运行于控制环境之中,控制环境可以看作是影响内部控制质量的内部“气候”,政府部门领导和一般成员应当建立和维持一种支持性的态度,建立和维持一种积极的控制环境:第一,部门领导和一般成员应建立廉正和道德观,部门领导在确定组织道德的高层基调方面扮演关键角色,应当做到率先垂范;第二,部门领导具备管理能力,并接受必要的培训,以保证其能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第三,建立适当的组织权责和报告体系,使人们对行使权力后果承担责任;第四,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政策和实务,包括一系列聘任、定位、评价、提升以及监督的制度;第五,强化政府部门与权力机关及监督机构的关系,加强人大、司法、检察机关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

3、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起源于行政命令,许多部门对内部审计及其独立性特征认识不足,在业务范围方面,内部审计主要从事财务会计方面的审查,很少触及管理的其他领域,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实际上变成了财务会计的自审过程,政府内部审计应当整合部门内部幕僚控制系统,像美国的督察长那样,实行全方位的审计。

参考文献:

[1]王秀丽.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问题及措施[J].商业文化经营空间,2008.1

[2]孙明霞.内部控制的国际发展及我国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08.11

[3]杨改民.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J].会计研究,2008.12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篇12

一、坚定信念,不断提高财政干部的反腐倡廉自觉性

将反腐倡廉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融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打牢广大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核心,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财政干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

一是牢固树立财政干部正确的价值观。坚持“主动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清正理财”的财政职业规范,把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继续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所有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必设内容,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结合起来,不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认真解剖违法违纪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教育财政干部把好“关”、算好“账”,不断提高财政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三是加强财政文化、廉政文化的建设和融合。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利用各类教育基地、纪念馆、展览馆开展教育活动,促进财政部门廉政文化建设。

二、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继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反腐倡廉有关制度。将区委区府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任务及时分解到有关科室,要和财政业务一起抓好落实。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要求,完善党风廉政责任书,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及时总结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

三、以身作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的监督力度,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戒勉谈话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执行“三重—大”制度。一是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强化组织监督。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二是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社情民意的反映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和促进财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财政工作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有针对性地完善科学的权力运行流程和监控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加强纪检监察和财政监督检查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融入财政业务,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发挥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能作用,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财政干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促进行政效能的全面提升。大力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领导和办事机构以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开事项和公开渠道,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惩防并举,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年工作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区委区政府赋予我局的反腐倡廉各项牵头和协办的工作任务。继续深化镇级财政“两个集中”;积极推进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预算管理改革;认真做好区级机关年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在区级机关推行“公务卡”制度;继续加强对区、镇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打造全区的“阳光财政”,通过财政源头预防工作促进全区惩防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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