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税收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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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篇1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1)税额式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例如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2)税基式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例如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3)税率式减免。旧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资企业税率为33%,外资企业税负比内资企业平均低10%;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适用基本税率25%,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实际减按10%),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二)所得税改革的关注点主要表现在:

(1)税负降低与税负提高并存。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中,国家对部分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降低税率;对另外一部分企业取消税收优惠,提高税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享受地区、产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这些企业将获得五年的缓冲期,所得税率由15%逐渐提高到25%,五年内的税率分别为:18%、20%、22%、24%、25%。在同一时期、同一外部环境下,税负提高与税负降低的并存,为抛开纷繁复杂的影响因素,集中研究所得税与企业资本结构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2)“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并存。结合MM资本结构理论,主要关注企业所得税改革后,税盾作用的发挥。这里的税盾主要包括税前可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项目两部分。“债务税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部分。“非债务税盾”也称“与投资有关的税盾”,是指与资本资产投资相关的税盾,如折旧的抵扣以及投资的税收抵免等。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MM理论发展阶段概述MM理论于1958年被提出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介绍如下:

(1)资本结构无关论(无所得税)。1958年6月,美国学者Modig-

liani&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一文,提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没有关系。当然这是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提出的。他们认为,当公司增加债务时,剩余权益的风险变大,权益资本的成本也随之增大,与低成本的债务带来的利益相抵消,因此,公司的价值不受资本结构影响。

公司价值模型:VL=VU

公司权益成本模型:KLS=KU+(KU-KLB)×■

(2)资本结构相关论(有所得税)。1963年6月,Modigliani&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所得税和资本成本:理论的修正》一文,将公司所得税引入模型,认为债务利息的抵税作用会使公司价值提高,负债越多,公司价值越大,即当公司拥有100%的负债率时,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个结论听起来很荒谬,遭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怀疑,但是这种探索性的思维方式带动了资本结构研究甚至是整个财务学领域的发展。

公司价值模型:VL=VU+T・B

公司权益成本模型:KLS=KU+(KU-KLB)×(1-T)■

(3)米勒模型。1977年5月,Miller在《金融杂志》上发表了《债务与税》一文,将个人所得税引入MM理论。他认为,MM有税模型高估了企业负债的好处,因为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企业利息支付的节税利益,降低了负债企业的价值。在米勒均衡状态(米勒均衡状态是满足1-Tb=(1-Tc)(1-TS)条件时的状态,此时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下,公司和个人在股票上的综合税率与债务税率相等,即使存在各种所得税,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也没有影响。

公司价值模型:VL=VU+1-■・B

(二)基于米勒模型分析我国税负变动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税收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税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在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后。在对企业所得税与资本结构之间关系进行研究时,经常以企业所得税改革为事件动因,对比税收变动前后资本结构的变化。如美国1986年税法改革后产生了大量的相关研究;吴联生、岳衡等基于我国2006年取消“先征后返”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事件检验了税收与资本结构的关系。本文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结合我国现状,以五个命题的形式呈现作者对所得税与资本结构相关问题的理解。这些命题不仅包含了已被广泛认可的MM理论税盾效应的影响,也涉及与我国实际相连的产权性质、行业差异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带来的税负与资本结构关系。

命题1:基于MM理论,改革后税率降低企业的债务税盾效应减少,企业的债务水平将降低;相反,改革后税率提高企业的债务税盾效应增加,企业的债务水平将提高。

MM理论的核心就在于认识到企业收益的分配顺序,首先向债务人支付固定收益利息,其次向国家支付税,剩下的税后收益才能分配给股东。因此,债务利息可以抵税,通过负债可以提高企业价值。这种观点被广泛认可。由公式VL=VU+T・B可以清晰看出企业所得税对有负债企业价值的正向影响,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率由33%降到25%,控制其他因素影响,负债企业价值将减少8%B;同理,对于部分税率提高企业,企业价值将增加10%B。

我国对个人所得股息和个人所得利息统一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是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20%的法定名义税率基础上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从2005年6月13日起,我国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的实际税率暂减为10%,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结合公式VL=VU+1-■・B,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如果TS=Tb,米勒模型也就与MM有税模型相同。针对上市公司,1-■=15.625%>0;针对非上市公司,1-■=25%>0;针对享受税收优惠(税率15%)的公司,1-■=4.375%>0。说明,在我国当前的税法条件下,存在公司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公司具有发行负债的税收动机。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投资者股利所得税率,以及企业所得税率的依次下调,公司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不断降低。

命题2:“债务税盾”与“非债务税盾”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当实际税负提高时,企业增加负债;当实际税负降低时,企业减少负债。

这种思路避开了“替代效应”或者“收入效应”两种理论,“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是对“与投资有关税盾”与“债务税盾”关系的两种不同观点。DeAngelo和Masulis(1980)首先提出“替代效应”,认为除了利息,非债务税盾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获得税收收益的研究结果,强调了企业资本结构中的非债务税盾。他们认为当税法导致企业可使用的“与投资有关税盾”发生变化时,“债务税盾”作为“与投资有关税盾”的替代,它们两者会发生相反的变化。Dammon&Senbet(1988)提出的“收入效应”假说是从企业资本资产投资角度阐述了“与投资有关税盾”与“债务税盾”相互间关系。

不论是税率的变化,还是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的变化,最终落实到企业时都是对企业承担的税负的描述。结论是当实际税负提高时,企业增加负债;当实际税负降低时,企业减少负债。

命题3:在考虑产权性质时,非国有企业对税盾作用的敏感性高于国有企业。

作为一个谨慎的研究者,在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相关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对产权性质进行分析,这是我国的一个特色。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国企改革和解困服务的,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在此统称国有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企业决策的各个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同时,我国债务融资的主要来源仍然是银行借款,而银行在决定是否借款时将“企业规模”作为最主要的风险衡量指标,认为只要规模大的企业,就是可以予以贷款的。因为即使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大规模企业的剩余资产,诸如固定资产、厂房、土地等也能变价拍卖,抵偿银行的部分风险。通常来说,国有企业掌控了国民经济命脉,有国家的政治和财力支持,规模远远大于非国有企业,因此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有良好的先天优势和家境背景,国有企业在税收筹划上就存在惰性,而非国有企业万事靠自己,会更积极地利用税收筹划提高自身价值。由此,可以得到结论:非国有企业对税盾作用的敏感性高于国有企业。税率提高企业中,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增加更多债务;税率降低企业中,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减少更多债务。此结论支持了西方有关债务税盾的理论,同时探析了产权性质对债务税盾的影响。

命题4:企业资本结构具有区域特征,经济越发达地区对税盾利用越充分。

一方面经济越发达,信用环境和信用条件越好,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信用工具也越丰富;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竞争更剧烈,企业处于不敢懈怠和不断探索新途径谋求增长的状态中,会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积极调整资本结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经济越发达地区利用税盾的水平一般较高。税负提高时,发达地区企业往往会增加更多债务;税率降低时,发达地区企业会减少更多债务。

命题5:企业资本结构具有行业特征。

不同行业的企业存在不同的资本结构,这在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和现实分析中都得到了证实,但是过去的研究大多在产业组织理论基础上展开的。从税收及税盾角度对不同行业资本结构的研究还待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外资税收论文篇2

一、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框架是以三个基本理论为支柱构建而成的,即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公共选择学派的非市场决策理论和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这三个理论从各自的角度解释了税收竞争存在的原因。

1、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在联邦体制国家中,多级政府形成多级财政体制,同级政府拥有同等权利且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如前所述,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地方政府会凭借自己的权利争夺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从而在联邦体制国家中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财政分权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来解释这一现象,即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行为。

2、公共选择学派的市场决策理论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出现了公共选择学派,它把主流经济学对市场竞争中人类行为的分析范式引入到政治制度中对政府行为进行分析,说明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间竞争类似于市场竞争。在这个“准市场”的作用机制下,人们可以通过“以足投票”来选择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居住,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具有竞争意识,谋求本地区经济发展,满足本地区居民的需求,从而得到选民的支持。税收竞争作为地方政府间竞争的主要手段,在提高地方政府竞争力上具有一定的优势,人们都会选择交最少的税,而享受最好的公共产品的地方居住。

3、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演进主义认为,竞争可以实现变化、进步和创新,社会活动主体间不断的相互竞争产生了各种活动规则。哈耶克曾提出“竞争有利于制度创新”的观点。而政府间竞争主要表现为制度竞争。所以,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是高效率税收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它构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或中间扩散性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可以更容易的实现转型期的制度选择,从而构成财政分权制度完善的外在条件。

二、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研究的发展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其经济效应作了深入地研究。但是,理论界对他的态度仍不一致,有人认为适度的税收竞争可以带来正效应;但也有人认为税收竞争的存在就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损失社会福利。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外理论界广泛运用实证方法,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国内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也对地方政府竞争理论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并针对中国实际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1、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公共品的提供国际上,一般认为对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始于蒂布特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模型。他在1956年发表的《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明确提出“财政分权下的地方辖区政府间竞争有利于地方公共产品提供效率”这一观点。他在新古典框架下证明了:如果存在足够多的地方政府,均衡时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是一种“类市场的理论”,他运用市场竞争理论分析联邦制下地方辖区政府间税收竞争具有效率。但是由于蒂布特的国内税收竞争有效理论存在很多太过理想化的假设条件,所以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但是它开辟了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研究的先河。目前,西方学者在“税收竞争会导致公共支出水平下降,尤其是主要服务于劳动力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基本一致。Oates(1972)指出由于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

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资项目上。所以,他担心税收竞争会使地方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最优水平。另外,他还提出了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外部性”,即一地方政府采取的公共政策会影响另一或另几个地方政府管辖的居民的福利水平以及其税收收入。在前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Keen和Marchand(1997)提出了另外一种公共产品提供的无效理论:地方政府吸引资本流入的竞争,将驱使地方政府更为关注公共投入,从而导致公共投入提供过度,而过度的公共投入必然会挤占为本地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产品数量,从而使供公共产品数量过低,过度的公共投入和不足的公共产品都是缺乏效率的。后来Matsumoto又假设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并且资本和劳动力在生产中是互补的,得到的结论是,增加公共产品的投入将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尤其是有技能劳动力的流入,劳动力的增加可以鼓励投资。这种效应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地方政府提供过度公共投入而偏向使资本获利的动机,但税收竞争下公共支出的总体水平依然是处于缺乏效率的低水平状态。Huber(1999)的分析则表明,如果税收竞争扣动政府间机动税“竞争到底”的扳机,会降低税收收入,当税收下降,政府被迫或者减少支出,或者提高其他税收。如果政府支出对居民产生效用或产品收益,或替代税收不好寻找,那么财政偿付能力的下降会导致地区福利的降低。

2、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经济增长德国学者何梦笔(1999)把西方政府竞争理论运用到中国,他在《政府竞争:大国体制转型理论的分析范式》一文中,着重分析了俄罗斯和中国两个国家的经济政治转型过程,强调政府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他认为: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在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周业安(2003)通过博弈的方法研究了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经济分权导致地方政府围绕经济资源展开竞争,但这种竞争受到政治体制的限制,导致地方政府在选择竞争策略上的扭曲,(进取,进取)的均衡策略组合实际上无法实现,而得到其他策略组合,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

3、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要素流动税收竞争就是要争夺经济资源或扩大税收资源,所以很多学者致力于研究税收如何影响FDI。Dunning(1981)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被广泛接受。他认为,作为寻求最大化收益的跨国公司,如果其拥有所有权特定优势、区位特定优势和内部化优势,那么该跨国公司就会愿意并有能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其中,区位优势又包括自然禀赋优势和投资环境优势,税收制度属于投资环境优势的一个组成部分。ZodrowandMiesz-kowski(1986)通过四个假设分析认为,资本的流动性导致对资本的低税率;资本流动性与资本课税税率负相关;如果资本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对资本税率做微小的下调能导致帕累托改进。Wei(1997)发现税率和和外资流入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Hines(1997,1999)研究认为:调高l个百分点的税率会引致0.5至0.6个百分点的FDI内流的下降,税率已经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JanK.Brueckner在《政府是否加入了不动产税的战略竞争?》一文中以财产税为研究对象,运用空间滞后经济模型(spatiallageconomicmodel),收集了美国波士顿主要地区的截面数据,建立当地

财产税率与竞争地区不动产税率的函数关系,证明财产的流动与税率之间存在非零的斜率关系,即投资选择对税率具有应变能力。而且这一斜率的正负还取决于其他参数。阳举谋、曾令鹤(2005)运用MacDougall———Kemp模型,采用Janeba(1995)的分析框架,结合我国税制特点,分析地区间税收竞争对资本流动的影响。

通过他们分析表明,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是基于有效税率的竞争,竞争会导致有效税率降低和资本的非效率配置;如果地区间能够进行合作,资本可以实现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4、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与政府策略选择Wildasin(1988)认为,当参与税收竞争的政府个数比较少时,以公共产品的水平作为决策变量得到的均衡解不同于以税率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解。它证明了当各地方具有相同的偏好和技术水平时,用前者作为决策变量时得到的均衡税和均衡公共产品投入水平要低于后者作为决策变量时的均衡水平。ucovetsky和wilson(1991)分析了“大地区”和“小地区”之间“不对称资本税税收竞争”情况。结果是:大地区的税率相对较高,小地区的税率则较低。所以,在地区大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完全资本税竞争中,小地区占据一定的优势。DepaterandMyers(1994)发现,地区间在规模、生产技术以及消费者偏好上的差异有可能会得一地区把资本输出到其他地区,资本输入地区就会具有这些输入的动机,从而得规定的资本税后利润率下降。这些地区具有提高税率以获得有利的“贸易条件效应”的额外激励。他们称这些贸易条件效应为金融外部性,正是这种金融外部性存在导致了资本输入地区的公共产品过度提供,同时又使得资本输出地区公共产提供严重不足。

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通过运用空间滞后模型对我国省际间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发现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推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但不恰当的分权路径也加剧了地区间的税收竞争。省际间税收竞争反应函数斜率为负,说明省际间在税收竞争中采取的是差异化竞争策略;同时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目前对公共产品的偏好较低。而对省际间税收竞争增长绩效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则显示,公共服务水平对地区经济增长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地方政府的征税努力与其财政充裕状况直接相关。殷华方和鲁明泓(2004)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分为中央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运用1979—2000年的资料,研究和分析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有效性。得出了中央政府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而地方政府政策则较少或没有影响。超级秘书网

因此,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竞相提出过于优惠的条件是无效的。因而,地方政府没必要在政策优惠上相互恶性竞争,真正要做的是大力发展当地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综上所述,不同学派从各自的角度对税收竞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论学者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融入了自身的理解,从而推动了税收竞争理论的不断前行。关于税收竞争的利弊,学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这一形式与效率间的关系。我国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研究中观点认为:税收竞争可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借助这一形式,可以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帕累托最优,而无需政府对经济的强制性干预。对企业而言,政府间良性的税收竞争带来最直接的收益就是税收负担的减轻作为该地区的成员之一,企业同时可以享受那些提高了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后,还可以借助经济力量维护自身的权利,如用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迫使当地政府做出有利于企业生产的一些决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定过低的税率,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但政府收入水平与支出水平之间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使得政府“吝啬”于公共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总体支出,降低了公共产品的水平。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利益,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能获得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但从长期看,投资“硬”环境的制约必将最终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效率的损失。无论谁是谁非,税收竞争的范围从最初的一国内部延伸到了全球,本身就说明其强大的生命力。从最初的税率减低,到避税港的出现,税收竞争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人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致力于税收竞争的沿用,事实上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政府工具的实用性。那么对于税收竞争的运用,我们只能更多地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创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秩序,在这样一种秩序下寻求获得制度收益。

参考文献

[1]陈晓,肖星,王永胜.税收竞争及其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表现.税务研究,2003(6),18一23

[2]周业安.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l),97一102

[3]阳举谋,曾令鹤.地区写作论文间税收竞争对资本流动的影响分析.涉外税务,2005(l),14一18

外资税收论文篇3

关键词:环境税;外部性;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6-0154-04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确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资源与环境压力,如何处理环境、资源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将决定着我国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从当前看,尽管我们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国务院也提出了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防止环境进一步恶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是实践中实现这一目标困难重重。美国总统奥巴马本次来访的重要议题之一便是讨论中美两个大国在经济发展中的环保责任。由于市场机制无法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成本中没有反映环境和资源的全部价值,使得人们对环境问题的不重视,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与利用,因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必须在此领域发挥作用。根据我国的实际及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设计完备的环境税收体系,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

一、环境税概述

环境税是指具有调节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行为相关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它是税收的一个大类,可以和流转税、所得税等并列,也称为生态税,广义上还可以包括各种相关法定的规费。典型的环境税有二氧化碳税、硫税、噪音税、垃圾税、资源税等。

(一)环境税的内涵

环境税从内涵上看,可分为狭义、广义两种。(1)狭义说认为环境税即环境污染税。即国家向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其目的是限制环境污染的程度、区域、范围。(2)广义说认为,环境税是与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并且认为,环境税不但包括自然资源税、环境污染税等,还包括生态税,即为治理环境污染而筹集资金的税收。

(二)环境税的特征

作为一种国家税收,环境税除具有无偿性、强制性、规范性等税收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同时还具有一些其他税种没有的特征。其特征如下:

第一,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大。理论上讲,环境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危害环境的行为,还包括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

第二,环境税属于行为税。该税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所征收的税收,环境税尊重环境资源的价值,目的是促进人类与环境和谐相处。

第三,固定性。环境税的内容明确而稳定。国家通过法律,对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率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强,有比较高的透明度[1]。

第四,科学技术性。环境税的征收必须通过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来完成,如污染税的征收必须通过环境监测、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否则无法依法征收。

第五,税款专用性。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环境税收的使用通常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规定环境税收入只能用于环境、资源和生态的保护方面。

第六,环境税的生态性。环境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理论基础,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相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性特征。

(三)环境税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环境税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自然资源环境发挥的作用,可将环境税划分为:环境消费税、污染税和资源税。环境消费税,主要是以损环境质量的产品的消费或服务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此类税收可以通过对破坏环境的商品或服务行为加重课税,反之则减轻课税的措施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污染税,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污染者要按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缴纳一定的费用,并且这种收费是强制性的、无偿的、固定的。具有征税成本低、针对性强等优点。资源税,是指对从事环境开发利用行为,就其自然资源开发条件的差异以及资源的可再生性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

2根据纳税义务人与实际担税者是否为同一人为标准,可以将环境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从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角度出发,目前应将直接税置于整个环境税体系的中心地位。纳税人作为环境权主体,可以通过自己计算申报缴纳环境税金的方式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并对违法支出的环境税款进行监督,这都是间接税的纳税人所不具有的。

(四)我国环境税现状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期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但现有的税制总体上重资源轻环保;重资源开发,轻资源利用。具体表现在:

1缺乏环保主体税种,环保资金难以保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税收在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环境税的征收则是筹集环保资金的最有力最有效方法。然而,现行税法中却没有以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课税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等方式筹集。主体环境税种的缺位弱化了政府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调控力度,也无法形成专门用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税收收入来源。

2税种繁多,多税并存,导致资源税制不规范,资源税收难以形成规模。资源税收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种并归属不同的税类,这使我国的税制显得非常复杂。例如对农村耕地的占用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城镇土地资源的使用征收土地使用税。然而,耕地作为自然资源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因而无需为它们设定单独的税种,只要把它们列入资源税中的不同的税目并规定不同的税率即可。税种的这种分散调节,也使得资源税的收入难以形成规模。

3征收范围狭窄。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用列举的方式具体地规定了应税税目名称: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而对于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草场、滩涂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缺乏税收调控,因此造成了对这一类资源的过度开采、消耗和浪费。

4征收目的错位。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以及通过对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自然资源和限制资源任意开采的目的。但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资源税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国家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

二、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设计

(一)环境税收的理论基础

1外部性理论。环境税收起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他提出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征税调节污染行为。所谓外部性是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根据外部性理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成产状态,市场机制是无能为力的。即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地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2]。例如污染者的行为破坏了环境,但污染者却并没有为此付出代价,这就是负外部性,即外部不经济。

2公共产品理论。经济学理论把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大类。私人物品是由市场私人部门供给并满足个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共物品是指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特征的物品或劳务,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这些特征,市场机制无法生产或提供公共物品[3]。显然,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政府只有通过环境税的征收来筹集资金,以弥补环境保护、环境改善资金的不足。依据公共产品理论,环境税是对污染环境公共品的经济补偿。

3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评估一国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已经受到了世界各个国家的普遍关注。是一种立足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模式,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理应关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环境税的征收在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使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化,形成一个相对独立体系,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二)环境税收制度设计的原则

基于我国缺乏环境税的设计与征管经验以及技术上的原因,环境税收制度的设计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因此,在环境税的设立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1)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税的开征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尤其是对于那些污染严重超标的行为,更应该课以重税。即在经济发展和环境破坏中,理应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2)环境保护中要充分重视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环境税征收不能不考虑企业的成本即税收负担以及由此对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及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采取审慎态度,对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等科学设置,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2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税法公平原则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公平,一个方面是水平的公平,即处于同等经济状况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如当两个人税前有相等的福利水准时,其税后的福利水准亦应相同;另一个方面是垂直的公平,即不同福利水准的个体所承担的税负应该不同[5]。通过对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经济主体征收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污染的治理和环境的改善,可以使经济主体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税收中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如发达国家主张实现税收绿色化,其意义在于使经济主体现有总体税负基本不变。

3税收效率与弹性原则。就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而言,市场机制难以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社会经济效益总会或多或少产生损失。因此,开征环境税,一方面要促进环境的改善,以提高生态效率;另一方面应避免对生产、消费产生消极影响,防止经济效率的下降。环境税收弹性要求税收收入应能随着财政支出的需要进行调整,灵活地适时适度地增减税种、税目和调整税率。

(三)环境税的基本制度

税收是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的必要的经济性措施,鉴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不完善,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已刻不容缓。其基本思路应当是:在努力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加快开征环境税的研究和探讨工作,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以此构建起一套科学而完善、便于操作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1税种设计。从世界各个国家的实践来看,特别是在实施环境税制度较早的OECD国家,已开征的环境税种类达十几种,包括污染税、水资源税、采矿税、碳税、硫税、汽车燃料税、轻型燃油税、电力税、气候变化税、电力税、煤炭焦炭税等。其中开征污染税最为普遍。由于我国在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和征管方面缺乏经验,因而在环境税开征的初期,可以考虑首先开征水污染税、燃油税、二氧化硫排放税和噪音税等,理由在于我国已经有了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和资源补偿费的基础。随着环境税征管制度的完善,征管技术水平的提高,可陆续对生活废弃物、农业废弃物、难以再回收利用和降解的塑料等包装物进行征税,把其纳入固体废弃物税的征收范围[6]。

2纳税人范围。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开征环境税应对污染环境者征收。因此凡是在我国境内有污染行为发生且造成一定程度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均是环境税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环境税收。

3税率的确定。依据税收理论,税率应根据污染的排放程度来确定。提高税率是减少排污和增加治理污染资金的捷径,但税率过高会抑制生产,影响经济发展;而税率过低以至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痛痒,也无法达到理想效果。具体讲税率应该使企业的边际控制成本与边际社会外部成本相等,使全部社会成本内在化[7]。我国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还要注意,由于地区的差异,如经济发展水平、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度的要求不同,同量污染造成的边际危害差别也比较大,因此应该因地制宜,实行差别税率。即对不同的污染源可采取的定额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额退税等形式。目前来看,我国的环境税税率比较适宜以定额税率为主,从量计征。今后,随着污染防治技术的提高,应该对税率适时调整,力求防治污染的成本最小化。

4税基的选择设计。设计环境税一个最大的难点是税基(污染排放量)的确定。进行税基设计主要因素有:污染的范围、污染物的生命周期、污染源检监测的成本等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第一部分是污染排放,环境税税基应该建立在污染排放量的基础上;第二部分是污染产品,对一些有潜在污染的产品,或者一次性消费的资源产品进行征税;第三部分是生态保护税,对一些自然资源产品,如矿产资源开发带来资源破坏,应该征税以作生态补偿;第四部分是碳税,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征税的经验,以为我所用。

5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在总的税收政策不变的前提下,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或适应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对某些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地区给予照顾或鼓励而采取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措施。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税收优惠措施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我国除应继续保留原有的税收优惠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分别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如对环保产业新技术的研制、新产品的开发给予税收优惠;对企业或个人只要在生产中积极改进工艺,运用环保技术生产高产低耗产品的应该给予税收的减免,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

三、我国环境税的实施

中国的税制“绿色”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压力依然存在,环境税的实践经验尚待探索和总结,因此,环境税的开征应注意步骤和策略。

(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由于环境税技术性强,需要大量的专业数据作为支撑,因此在确定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时,要根据现有征管能力、专业技术力量和先行试点的经验予以确定,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尽可能减少环境税的负面效应。此外,环境税在环保方面不是万能的,它必须在一系列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的支持下,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手段的配合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环保作用。因此,在建立环境税制度的过程中,应与其他有关政策衔接配合,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试点示范基于我国目前环境管理问题的现状,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应根据环境保护政策的总体目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税收政策,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试点,开展试点研究,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制。因此,借鉴西方国家有关环境税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强有关环境税的理论研究和改革试点,是成功实施环境税的条件和保障。

(三)确立环境税立法体例

目前环境税收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主要集中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环境税法体系,一般是采取在其他税种中规定辅税收措施的立法体例,即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产品税等一般性税收立法中增加一些税收调节措施的规定,包括税收支出、税收差别等。确立环境税的立法体例,应该从立法权的纵向和横向分配两方面来研究。

1立法权的纵向分配税法。立法的模式可从纵向上划分为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两种。集权模式是指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层面,地方只有很少或没有税收立法权;分权模式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是可以分享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享有所有税种、大部分税收要素及主要税收程序的税收立法权,(省级)地方则只享有部分税收要素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权限过小会直接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经常性的越权减免税或增加税额;二是地方政府为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在无权开征地方税种的限制下,大开“收费”之门,以求税收之实效,而其中的很多收费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因此,在全国统一征收环境税的基础上,应赋予地方根据本地区环境保护实际状况开征某类环境税的权力,使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

2立法权的横向分配问题。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主要涉及的是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有独享模式和共享模式两种。如果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的税收立法的主体应当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不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共享权力。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才能进行有关的税收立法,且授权立法只能限于具体的、个别的事项。在环境税的立法中,要彻底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环境税收法律。地方环境税收立法权应赋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其可以针对本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制定地方性环境税收法规,但不得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税收法律抵触,地方性环境税收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确保法制的统一。

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不是朝夕能够完成的,它是―个渐进的过程,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系统的、全面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兰兰.税收法定主义与清费立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00,(04)

[2]孙敏.我国开征环境税收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性.税收与企业[J].2001,(04)

[3]孔淑红.安玉华.公共财政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4]杨荣学.可持续发展与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5]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王景东.许文.吴灼亮.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构建[J].税务与经济,2000,(01)

外资税收论文篇4

关键词:经济增长;税收;税种结构;税负结构

经济增长一向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对经济增长的研究可以说是宏观经济学研究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而在财政政策中,税收是主要的工具之一。以往对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研究,多是集中在从财政理论层面上说明如何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或是分析税收收入与gdp二者之间增长速度的差异及造成不同步的原因,但对税收这个经济变量到底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的,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数量关系,税收及税收结构是通过哪些途径作用于经济增长的,适合我国目前经济形势和财政体制要求的最优税收结构是什么样的研究则很少。本文基于经济增长理论对税收的经济增长效应进行了述评。

一、税收的经济增长作用

(一)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的作用

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经济增长很久以来就被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联系在一起。对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adamsmith(1776)的《国富论》。smith认为,经济增长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一国的劳动生产率,二是生产工人与其他人口的比例,其中提高劳动生产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劳动效率的提高,依赖于劳动分工,而产生分工的必要条件则是资本积累,因此分工协作和资本积累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因。基于以上分析,smith认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通过影响资本积累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降低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由于资本积累依赖于投资,而投资的动机来源于预期利润的驱动,征税会降低预期利润,影响资本积累;另一方面,税收减少了各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从而直接减少投资,影响资本积累。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税收都是经济增长的阻碍因素。所以,税收不应该设定得过高,设定税负水平的原则应该是能低则低;同时,国家的职能应尽量减少,政府的最佳角色是充当经济生活的“守夜人”,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动调节经济。

davidrichado(1817)对于经济增长和税收的分析是围绕着收入分配展开的,他认为社会一切收入都应该征税,税收不是来自于资本,就是来自于收入,都是对积累的减少,因而从总体上看,税收不利于经济增长,并且来自于资本的税收比来自于收入的税收对经济增长的阻碍作用更大。因此,richado对于税收的思想与smith是一脉相承的,认为政府应该尽量少征税。thomasmalthus(1802)认为,促进经济增长主要有三个因素:资本的积累、土地的肥力和节约劳动的新发明,随着经济的增长,为了使生产能力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持足够的有效需求。而由国家税收维持的政府非生产性消费是保持产品与消费平衡的重要因素,所以征税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因此,malthus不赞成smith和richado的观点,他主张增税,不赞成减税,他认为要把征税带给私有财产的损失,与征税带来有效需求的增加从而维持和刺激生产增长的好处加以比较,主张牺牲前者,换取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促进财富的增长。

(二)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的作用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起点始于ramsey(1928)的经典论文。ramsey首次采用变分法来分析消费者跨期最优选择问题,奠定了研究最优积累和增长问题的基础,为进一步探究经济增长的原因和方式提供了数量分析工具,开创了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新纪元。

20世纪30年代,keynes(1936)提出了着名的“有效需求”理论,颠覆了传统的“供给自行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认为有效需求决定供给水平,为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必须干预经济运行。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财政政策中,税收是主要的工具之一。keynes认为,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合适的税收政策取决于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在经济萧条时期,政府首先应该减税并扩大政府支出,以提高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其次应该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提高社会整体的消费倾向,促使有效需求的提高,最终使得宏

观经济实现稳定增长。在凯恩斯学派税收调节理论的基础上,paulsamuelson(1948)发现,当实行超额累进所得税制时,税负水平会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自行进行调整,对经济运行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发挥着“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与此相应,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形势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经济发展,这时税收可以被视为经济的“人为稳定器”。

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harrod(1939)和domar(1946)以凯恩斯收入决定理论的思想方法,把短期静态均衡推广应用到经济的长期动态过程来建立经济增长理论,在假定人口增长率不变,不存在技术进步和资本折旧,采用生产投入要素资本和劳动完全不可替代的leon-tief生产函数的情况下,构建了一个动态经济增长模型,用以分析经济增长。模型强调了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认为经济增长实际上取决于外生给定的储蓄率,但由于采用资本一劳动固定比例的生产函数,均衡很难达到,得到的经济增长路径是不稳定的,被称为是“刀锋上的均衡增长”。solow(1956)和swan(1956)对harrod和domar模型的生产函数形式进行了修正,采用新古典形式的c-d生产函数,在资本和劳动可以平滑替代的基础上,研究了实现经济增长的条件。虽然solow-swan模型对经济现实的模拟更进了一步,但结论与harrod-domar模型基本一致,对产生经济增长的机制的描述是相同的,即经济增长的源泉仍然来自于外生给定的储蓄率。为了使经济系统实现长期的人均增长,solow又对原有模型进行了扩展,引入技术进步变量a,并允许技术持续进步,但是技术变量仍然是外生的,以固定比例g增长。沿着平衡增长路径,经济增长由外生给定的储蓄率、人口增长率和不变技术进步率来决定。harrod-doma模型和solow-swan模型为人们洞察经济增长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然而模型的一个明显缺陷是,长期增长完全由外生的因素所决定。solow是第一个检验税收到底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的人,但solow的结论是税收政策并不能影响增长率;也就是说,虽然长期来说征税确实降低了产出水平,但不管税收政策如何对经济造成扭曲,都不会影响长期增长率。

在solow研究成果的基础上,mankiw、romer和weil(1992)发现,在生产函数中考虑人力资本后so-low模型拟合得更好,但引入人力资本并未改变模型的基本结论。虽然没有改变经济外生增长的基本结论,但他们强调了技术进步的重要性,认为技术进步是导致经济增长的引擎,但是这种技术进步是外生的、机械化的。20世纪60年代,cass(1965)和koopmans(1965)把ramsey的消费者最优化分析引入到新古典增长理论中,因而提供了对储蓄率的一种内生决定,但储蓄率的内生性也并没有消除长期人均增长率对外生技术进步的依赖。由于储蓄率是内生的,那么在模型中引入税收因素将改变储蓄的回报,从而影响到消费者储蓄和投资的决策,影响短期的经济增长。在cass-koopmans模型中引入资本所得税以后发现,征税使得资本的边际回报率下降,储蓄率降低,稳态产出水平下降。但是当经济达到稳态之后,人均产出将不再发生变化,即当经济处于平衡增长路径时,经济增长率完全由技术进步决定,而与税率无关;也就是说,在短期内,税率的提高确实会降低经济增长率,但是在长期内,税收政策只有水平效应,却没有增长效应,税率的提高对平衡增长率没有任何影响。这一结果使得税收在新古典增长理论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因而,在新古典增长理论框架下对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税收的福利效应、税率变化的短期增长效应及其对稳态资本劳动比的影响。

由于这段时期的增长理论中所采用的生产函数是新古典的,因此被称为新古典增长理论;由于这些模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增长的机制是外生的,因此,这段时期的增长理论也被称为外生增长理论。正因为增长的机制是外生的,这种外生增长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经济增长的根本决定因素和机制,而且外生增长的机制使得政策因素游离于增长之外,政府不能通过采取政策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体现在税收上就是这段时期的税收思想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制度的设计不能扭曲个人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在外生增长理论中税收并不能影响增长,直到内生增长理论的发展才为研究税收如何影响经济增长提供了可行的分析工具。

(三)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的作用

内生增长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具有代表

性的模型有罗默的知识溢出模型、卢卡斯的人力资本模型和贝克尔的分工与专业化模型。

为了更好地解释经济发展现状,人们采取逐一放松外生增长模型假设前提的方式,通过将储蓄率、技术进步率和人口增长率等重要外生变量逐步作为内生变量来考虑,从而克服了要素边际产出递减的关键性质,构造了新的内生增长模型,其中增长的关键决定因素内生于模型,长期增长是在模型之内而非被一些诸如未加解释的技术进步之类的外生增长变量所决定,这就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这些新的内生增长模型简明地模拟了增长的产生过程,并且通过对增长过程的模拟,描述了模型暗含的税收对个人决策的影响。内生增长模型提供了一个解释和理解历史数据的视角,并给出了未来政策变化的结果,这一点对于理解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非常重要,通过这些模型,我们可以理解和预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为了实现内生增长,需要采取由经济中参与人的选择所决定的某种方式来克服边际产出递减。从现有文献来看共有四种方式可以实现,所有这些方式都通过不同的路径达到了同样的目的——经济持续增长。

最简单的内生增长模型是ak模型,假定资本是唯一的投入,规模报酬不变,产出由函数y=ak给出。在ak模型中,长期增长率由正的固定的资本边际收益决定,那么对资本所得征税将直接降低资本的边际收益,因而征税会直接影响长期增长率。

第二种方式是引入人力资本,并假定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要素的增长同步。人力资本的存在会放松对于广义资本而言的报酬递减约束,从而在缺乏外生技术进步的情况下也能致长期人均增长。模型中有两个投资过程:物质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如果从广义上把资本视为包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两个组成部分,那么就可以克服要素边际报酬递减,使经济内在产生增长。这样的模型既可以是单部门的,也可以是两部门的。barro、mankiw和sala-i-martin(1992)构建了单部门内生增长模型,其中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生产技术相同,生产函数均采用不变规模报酬的c-d形式。从更广义的角度讲,单部门模型就是ak模型的延伸,无论是物质资本还是人力资本的增加都将提高产出和消费的增长率。在税收效应上结论与ak模型相同,即对物质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征税都将直接降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边际收益,从而直接降低了长期增长率。uzawa(1965)和lucas(1988)构建了两部门的内生增长模型,其中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生产技术不同,产出的增长率取决于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不平衡程度。此时,税收不仅影响物质资本积累,还影响人力资本积累,并且对物质资本征税和对人力资本征税对增长的影响是不同的,由征税所带来的税收扭曲,尤其是税收结构扭曲将持久影响经济增长率。

第三个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方法是企业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发挥作用的机制就是“干中学”。ro-met(1986)借用了arrow(1962)的框架,在arrow(1962)和sheshinski(1967)的“观念”具有非竞争性和外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描述了“干中学”模型,通过假设知识的创造是投资的一个副产品来消除掉报酬递减的趋势,实现经济的内生增长。模型一是假设“干中学”要靠每个企业的投资来获得,而且一个企业资本存量的增加会导致其知识存量同样增加;二是假设每个企业的知识都是公共品,知识一经发现就立刻外溢到整个经济范围内,从而使所有企业的生产效率都得到提高。与solow的结论不同,romer认为政府支出和税收政策对增长可以产生长期、持久的影响。

第四个选择是,可以假定产出依赖于劳动和其他要素的投入,在不摒弃任何其他传统的投入要素的情况下,技术以新的投入要素的形式进入生产函数(romer,1987和1990;barm,1990),从而带来产出的增加。各种不同的政府活动在内生增长框架下可被视为一种其他投入要素,政府性活动的变化等价于对技术水平a的修正,从而等价于生产函数的移动,影响在朝向稳态的转移过程中的人均经济增长率。在这方面主要是以生产性公共品提供为切入点来研究政府公共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及相应的政策空间,生产性公共支出的引入使得经济在竞争企业市场均衡的条件下实现内生增长。在公共支出模型中,税收对增长率的影响是交错的,一方面税收会减少私人部门的税后边际产品并降低增长率,另一方面税率的提高也增加了公共支出的供给,进而提高私人部门的生产效率和增长率,这与之前的各种模型的研究结果完全不同。在新古典增长模型中,税率的提高对增长没有任何影响。在人力资本模型中,即使税率对增长率产生

影响,税率的提高一般只会降低经济增长率,而不可能提高经济增长率。

二、税种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

关于税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国内外主要的研究结论有两点,一是税种结构对经济增长确实有着重要的影响,二是不同的税种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不同,有的税种与增长率负相关,有的税种与增长率正相关。

engeneric和skinnejonathan(1996)的研究表明,在外生增长模型中,当税收结构发生变化的时候,在沿着可能较长的转移路径向新的稳态转移过程中,短期产出增长率会相应做出调整;在内生增长模型中,税收可以通过税收结构和税率的调整来影响产出增长率,而且,税收的组合(即税收结构)与税收的绝对水平对经济增长来说同样重要,通过采用税基较宽的税收结构并加强有效管理来整合税收资源的国家,可以比征税水平普遍较低且无效率的国家有较高的增长率。se-jikkim(1998)通过建立一个包含一般税收体系主要特征的内生增长模型,估计了美国税收收入中性(税收收入全部用于财政支出)条件下,税收结构的变化对增长率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他认为一国的税收对增长率有着显着的影响,主要结论有三点:一是税收结构的不同是国家之间经济增长率不同的主要原因,可以解释增长率差异的大约30%;二是偏好的不同可以解释增长率差异的大约4%,其余约70%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技术的不同;三是劳动所得税、证券债务率和通货膨胀也是解释经济增长率不同的主要原因。他还发现在个人税收安排上,劳动所得税造成国家间增长率显着不同的作用,同资本所得税同样重要,而且发现每个税收变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严格依赖于税收体系本身,并且在相应的税收体系中,税收收入中性的变化有着巨大的潜在的增长效应,在增长率的影响因素中约有超过30%为总税收水平内部的变化所引起的。总的来说,在税收收入中性的情况下,税收结构有着巨大的增长效应。

kneller、bleaney和gemmell(1999)选取22个oecd国家1970~1995年的面板数据,研究了税收结构和政府花费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发现税收结构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非扭曲性税收和生产性政府支出可以促进经济增长。garethmyles(2000)在相对简单的封闭经济中,从内生增长的视角估计了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结论是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比较微弱,而税收结构可能比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更重要。zagler、martin和dtlmecker、georg(2003)认为,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税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更为宽泛和显着。消费税仅仅扭曲劳动和休闲之间的选择,由所得税向消费税的转移将鼓励资本积累,当然会促进经济增长。而所得税对资本积累的影响是消极的,会抑制经济增长。通过对税收结构的研究,1980年以来,发达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资本扩张的需要,开始调整税收结构,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从以直接税为主向以税基比较宽泛的间接税为主转移。

对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的研究不是很多,其中,burgess和stem(1993)的研究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可以随时间进行调整以最大化增长率;同时他们还发现,在发展中国家,税率与单位资本gnp之间存在微弱的但却显着的关系,而在发达国家却不存在这种显着的关系。lehmussaari(1990)的研究也证明,在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和税收水平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而zee(1996)则分别对24个oecd国家与56个非oecd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税收数据进行了比较,发现除了工业化国家和非洲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增长与征税水平、税收结构和税收的稳定性之间存在比较弱的统计关系。

国内对税收结构的研究主要停留在直接税和间接税水平的层面上,主要结论是:一是直接税与经济增长负相关,不利于经济增长,间接税与经济增长存在微弱的正相关关系;二是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不协调;三是为了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应该尽量减少直接税而主要采用间接税。

马栓友(2001)认为,目前的直接税/间接税比率均已超过其最优数量比率,应适当削减直接税。范广军(2004)利用我国1981~1998年数据,采用ols方法估计了我国财政收入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就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直接税与经济增长显着负相关,间接税的符号为正但不显着异于零,增加我国的直接税不利于经济增长,提高间接税收占gdp的比重则不影响经济

增长。中国社科院“增进城市经济竞争力的环境税制研究”课题组(2004)认为,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不协调,直接税所占比重过低,间接税十分不完善,这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不协调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5)认为,我国目前直接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税制结构不够合理,税种设置不够科学。

国内对税种结构进行分类研究的很少。王亮(2004)采用1992~2002年税收数据建立回归模型,很好地拟合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变化轨迹,结论是流转税和所得税都与经济增长呈现统计上显着的负相关,得到使我国经济增长最大化的最优的流转税、所得税占gdp的比率分别为7.78%和2.1%,但我国目前流转税的实际占比偏高,税改重点应为降低流转税的比率,同时增大所得税比率的结论。李绍荣、耿莹(2005)从税收结构对经济的总体规模和要素产出效率的影响出发,说明了在中国现行税收结构中各种税类的份额对经济增长和要素收入分配的效应,并指出了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结构调整方向。他们认为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税收结构下,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份额的增加会扩大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收入的分配差距,而特定目的税类和行为税类份额的增加则会缩小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所得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份额的增加会提高经济的总体规模,而财产税类和特定目的税类份额的增加则会降低经济的总体规模。单纯地从税收结构的数量调整上讲,目前应提高所得税类的税收份额,并降低财产税类的税收份额。苑小丰(2009)从规模和结构两个角度出发,就中国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宏观税负的增加对劳动要素的产出效率产生积极影响,但降低经济的整体生产规模;流转税类份额的增加提高劳动的产出效率,降低资本的产出效率;所得税类份额增加提高资本产出效率,降低劳动产出效率。同时,所得税类份额的增加提高经济的总体规模,而流转税类份额的增加则降低经济的总体规模。说明在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中,有必要加强税收体制改革,适当调整所得税类份额,促进生产模式转变,保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

三、税负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负担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税收理论问题,又是我们进行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选择的核心问题,也是能否实现公平分配、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社会问题。

(一)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关于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外文献的观点是,一般来说,短期内税收负担水平的变化会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但长期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chamley(1986)和judd(1985)在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框架下分析了动态最优税制,分析表明,长期来说,对资本所得征税的最优税率为零。milesi-ferretti和roubini(1998)把这个结论扩展到了包含人力资本积累的内生增长模型,并且除了分析劳动和资本所得税收以外,还用来分析消费税。他们发现对劳动所得和消费征税的长期最优税率也为零。

对不随时间变化的税率的分析比较有限,结果相对一致。cooley和hansen(1992)的研究表明,税率随时间变化的税收政策相对于税率不随时间变化的税收政策而言,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要小。comez(2007)采用两部门内生增长模型计算了美国经济的最优固定比率税收结构,发现短期内资本所得的最优税率相对于参数的变化极其稳定,而工资税和消费税之间的平衡却显着依赖于投资于人力本积累中的商品的税收待遇,并在较轻程度上依赖于跨期替代弹性。

royw.bahl和richardm.bird(2008)通过对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设计的研究发现,在20世纪末,工业化国家的宏观税率为33.4%,约为发展中国家的2倍;在20世纪的最后30年中,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率基本没变,一直保持在17%左右;而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转型经济的宏观税率略微有所下降,为21.8%,税收负担水平无论是与收入水平还是经济增长率之间都没有必然的联系。garethmyles(2000)在相对简单的封闭经济中,从内生增长的视角估计了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结论表明,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比较微弱。tanzi(2000)则指出大多数经验数据分析的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的

税率与经济增长无关。

关于税率的短期影响,engenerie和skinnerjonathan(1996)在对美国税率的时间序列数据研究后认为,税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是不稳定的。se-jikkim(1998)的实证结果是,资本收益税将平均对增长率带来2%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将解释增长率不同的20%。而更多的结论是资本所得税比劳动所得税的作用大,但kim认为个人所得税在对两国增长率不同的影响上至少与资本所得税同样重要。mendo-za、razin和tesar(1994)的研究也表明,当税率变动10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将相应变动大约0.25个百分点。

但以下研究成果则代表了另外一种观点。georgioskarras(1999)运用11个真实增长率和税率显着不同的oecd国家1960~1992年的数据,分别在新古典增长模型和内生增长模型中研究了税率与增长之间的关系,发现:一是与平滑税收假设理论相一致,虽然税率表现为显着持续的改变,但产出增长率则没有这个特点;二是较高的税率会永久减少产出水平,但对产出增长率却没有永久的影响。这些发现同内生增长理论的结论不一致。而joelslemrod等(2003)则认为高税率并不必然降低经济增长,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高税率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二是政府的税收收入可能实际上用在了更能提升经济增长的方面。christoskoulovafianos和leonardj.mimlan(2004)在内生增长框架下研究了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发现如果没有产出的外部性,边际税率会减少资本积累的回报率。因此,在不存在生产的外部性的框架下,边际税率总是导致竞争经济偏离产出的有效性和帕累托最优状态,但边际所得税率的降低并不必然外生地带来经济的大幅增长。

burgess和stem(1993)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税率与单位资本gnp之间存在微弱的但却显着的关系,但在发达国家却不存在这种显着的关系。

具体到我国的情况,由于对宏观税负的统计口径认识不一致,理论界对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也不尽一致。宋效中等(2005)以巴罗的模型为基础,利用我国1985~2004年小口径宏观税负的统计数据,在考虑公共支出的情况下,对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进行了研究,结论是我国宏观税负与gdp增长率之间存在不太显着的负相关关系,宏观税负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将降低0.14个百分点。李永友(2004)把财政支出纳入到了税收负担分析的框架内,通过对我国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的税收负担即使在考虑政府支出的情况下,对经济也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但这种抑制程度在两种情况下有着很大的差异:在不考虑政府支出时,税收负担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就会下降0.713个百分点;但在考虑财政支出之后,税收对经济增长的抑制程度由原来的0.713个百分点下降到0.33个百分点左右。刘军(2006)通过运用1978~2004年的中国经济数据建立模型,计算得到我国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存在负相关关系,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为-3.866,即税收负担每上升(下降)1%,经济增长率下降(上升)3.866%;并且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也有影响,但影响度比较小,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率的弹性系数为0.6,即税制结构每变化1%,经济增长率变化0.6%。

(二)税收负担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由于国外税收制度与我国的税收制度相去甚远,这里仅综述我国的研究情况。武利华(2000)认为在我国区域税收负担结构中,西部税负最重,东部次之,中部最轻,并指出自1985年两步“利改税”以来,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一直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但各地区税负差异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申嫦娥(2006)通过采用汉森一萨缪尔森模型,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说明了当前区域税负主要受人均gdp、城市化程度、产业结构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改变目前区域税负差异的途径在于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削弱以流转税为主的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李永友、丛树海(2005)利用跨省的横截面时间序列数据,研究了1994—2002年地区税负差异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税收负担在我国不同地区存在显着差异,但与大多数观点不同的是,他们认为东部地区税负最高,西部次之,中部地区税负最低,其中最高的东部地区比最低的中部地区在1994~2002年之间平均高出近7个百分点,并且这一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而且他们还对区域内税负差异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水

外资税收论文篇5

关键词:税收原则理论;轻徭薄赋;公平;效率

从中国到西方,自税收产生起便有了税收原则,只是随着经济形态的不同,各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传统的不同,其税收原则理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中国的税收原则理论

古代中国的税收原则理论

西周的税收原则。西周主张贡赋要以不过分侵害贡赋缴纳者的经济利益为限度。另外,各级贡纳者之间的贡赋应当与其实际负担能力相匹配,以实现赋税的量能均等分配。西周的赋税思想主要体现的是征税有度、税负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春秋战国的税收原则。这一时期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管仲的“相地而衰征”的原则,“相地”,就是审查土地的美恶及其产品质量。“衰征”,就是按等差来征税。其体现的是税负公平原则。

秦汉时期的税收原则。这一时期的赋税思想主要是重农抑商,另外还提出了应该重视生财、聚财、取财和用财良性循环的思想,比如,提出了“培养财源,用财有道。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财恒足也。”的主张。

唐朝的赋税原则。唐朝是一个赋税思想史上承前启后的朝代,唐朝初期继承并沿用了隋朝的租庸调制,提出可以缴纳一定金额的财物来免除服役。到唐朝中期代宗推行了两税法改革,将所有税合并为两税。唐朝主张的是轻徭薄赋的思想。

近代中国的税收原则理论

清末时期的税收原则。清末时期,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两难境地,内有官场的腐败,外有强国的入侵。因此政府需要征收大量的税收以保证支出,其体现的是重税负原则。

北洋政府的税收原则。这一时期处于军阀割据时代,战乱频繁。虽然当时提出了财政原则、社会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公平、效率和适当等税收原则,但是由于战争的需要实际施行的是重税负原则。

国民政府的税收原则。这一时期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主张民生主义的税收原则为主导思想,力求实现分配的平均,保证收入的充足,提倡制定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现代中国的税收原则理论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税收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及“一五”时期,由于革命战争和恢复生产的需要,以及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对私营经济改造的需要,我国实行的是“保障需要、简化税制、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税收原则。从1958年到1972年进行了三次大的税制缩减。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计划统管一切,所以,这一时期的税收原则着重强调保证收入和简化税制。

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税收原则。这一时期,为了适应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的需求,党和国家提出了“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规范税制”等税收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的税收原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行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主要强调的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原则。

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演进

西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的税收原则理论

目前学界公认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是第一个明确而系统地提出税收原则的,他的税收原则主要是: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一切国民都按照其所享受的收入比例赋税;确实原则是指国家征纳的赋税应当确定;便利原则是指各种赋税的征纳应给予纳税人最大的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是指赋税征收应尽量使纳税人付出的与政府得到的相等。

在亚当•斯密之后,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李嘉图、西斯蒙第和萨伊等。西斯蒙第在肯定斯密提出的税收四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课税对象应为纯收人、税收不可侵蚀资本、税收不能触及纳税人最低生活费、税收不可驱使资本外流”四项原则。萨伊则提出了”税率应适度、各阶层人民负担应平等、节约征收费用、有利于国民道德的增进以及最少程度上妨碍生产”五项原则。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税收原则理论

当西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这一时期的众多资产阶级学者主张实行改良主义的社会政策。其中代表人物瓦格纳提出了著名的四项九端税收原则:1.财政政策上的原则:收入应当充裕的原则;收入应当富有弹性的原则。2.国民经济上的原则:不可误选税源的原则;不可误选税种的原则。3.社会正义上的原则:负担应当普遍的原则;负担应当公平的原则。4.税务行政上的原则:课税应当明确的原则;手续应当简便的原则;征收费用应当节约的原则。

西方现代资本主义阶段的税收原则理论

现代资产阶级在传统的平等和财政等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以及资源的最佳配置方面的税收原则。

中西方税收原则理论比较

中国和西方的税收原则理论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做推动,因此都有各自的特点,同时它们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在思想精髓上,中西方的税收原则理论是共通的,其蕴含的实质性税收原则主要体现为三条: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财政原则。

当然,中西方的税收原则理论也有各自的特征。首先,中国的税收原则理论体现的是一些系统论的思想,在重视“天下”理念古代中国社会,认为国家理财乃是为天下理财。相比中国的税收原则理论来说,欧洲的税收思想则侧重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西方的税收原则理论继承性比中国要好,西方的税收理论秉承的是一种不断发展和改进的理念。而中国的税收理论革命性较强,所以往往出现不同时期实行完全不同的指导理论,因此,就常会出现理论的断层现象。(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参考文献:

[1]王国清.税收经济学.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

外资税收论文篇6

一、作者简介及文献诞生的背景

(一)作者简介夏克尔福特于1980年获得北卡罗来纳大学工商管理理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密歇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夏克尔福特现为北卡罗来纳大学凯南-弗拉格勒商业学院著名税务教授、教务部主任及税务研究中心主任。夏克尔福特主要致力于税收与商业的教学与研究,在会计、经济及金融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谢富林于1976年获得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学士学位,1981年获得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主修会计与财务,1986年获得斯坦福大学商业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谢富林现为华盛顿大学德莱特-塔奇讲座的会计学教授,一直致力于财务会计、税收与商业决策、实证研究方法方面的研究与教学。他三次在美国会计协会博士联盟就税收研究发言,并从1996年至1999年,担任《美国税收协会期刊》编辑。

(二)文献诞生背景经济学与财务学对税收的研究开始较早,但会计学术界接受税收成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过程较缓慢。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会计学家所做的税收研究被分为法律和政策研究两个部分,但论文极少发表在会计学杂志上。1992年,财务学教授迈伦・斯科尔斯(MyronS.Scholes)与会计学教授马克・沃尔夫森(MarkA.Wolfson)合作,结合微观经济学与税收法律知识来分析税收环境,围绕三个中心主题一交易各方、所有税收和所有成本(allparries,alltaxes,andallcosts)展开,为现阶段的会计税收实证研究提供了框架(下称“SW框架”)。税收实证研究论文早先大多建立在SW框架之上,直至最近几年,出现了三个新分支,即税与非税因素均衡;税收与资产价格;多边管辖权税收。在此背景下,《研究》追述了SW框架的起源与发展,评价了十五年来其对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影响。

二、《研究》的基本结构与概要

(一)《研究》基本结构文章开头阐述了该综述以SW框架为基础,对SW框架追根溯源并评介其十五年来对基于档案、微观经济基础的会计中实证税收研究的影响。这不仅为学习专业的人员与其他对此感兴趣的人员提供了入门知识,还为该领域许多重要未决问题提供指南。如图1所示,《研究》一文基本结构主要包括引言、税与非税因素均衡、税收与资产价格、多边管辖权税收研究、研究方法问题以及结论六个部分。

(二)《研究》概要文章引言部分主要描述了SW框架产生的环境、三个主题、不足之处及对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影响,引出该领域新的研究趋势及论文写作特点;论文第二部分主要关注交易的所有成本,分析企业如何在税与非税成本间进行权衡;第三部分主要考虑交易参与各方的税负状态,从多方契约视角出发考查了税收对资产价格的影响;第四部分研究多边管辖权间的贸易,包括跨州与跨国管辖权;第五部分讨论该领域实证研究中涉及的几个方法问题;第六部分为总结。

三、《研究》的三大领域与研究结论

(一)税与非税的权衡税与非税权衡研究论文多数集中于解释税负最小化不可能是最优经济战略的原因。相关文献可分为财务报告与税收因素相互作用;检验税收最小化成本效果。

一是财务报告因素。财务报告成本是真实的、可感知的、与报告低收益或股东权益相关的成本。由于企业许多财务契约均以会计数字为基础,从而影响了管理层报告低收益的愿望;同时,企业很多行为选择要在低应税收益与高账面利润间进行权衡。存货会计方面的文献主要针对的问题是:股票价格变化对采用后进先出法(LIFO)信息披露的反应有效还是迟钝;管理层是选择还是回避后进先出法。现有实证研究结果对股票价格变化的问题没有定论。研究者发现极少有证据说明在初次披露后进先出法采用时存在正的平均超额股票回报。例如,Lanen和hosmpson(1988)指出如果投资者理性预期自愿会计变化,那么在宣布日股票价格变化与公司特定特征(计量量化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之间的相关信号是很难预测的,而Kang(1993)认为后进先出法的采用应伴随着负的股票回报、管理层的选择问题,许多研究从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层清算、以及放弃后进先出法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得出税收是存货计价中考虑的主要因素的结论。补偿是同时受税收和财务报告激励影响的另一项经营成本。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税收在公司选择发行奖励性股票期权(ISOs)还是无条件票期权(NQOs)中的作用;顾主在公司补偿减少的税收利益与交易成本引起低收益的财务报告成本间的权衡;补偿形式。其主要结论包括:税收在ISOs和NQOs选择中作用的证据有些混淆;财务报告限制少的公司不合格处置更为普遍;税收是公司交纳决策和养老金终止决策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Seholes等(1992)发现大公司更热衷于收入转移,他们指出财务报告因素很可能是向未来期间转移收入的障碍因素;Guenther(1994a)证实大公司转移更多,但高财务杠杆率的公司更不愿意报告低收益;Lopez等(1998)提出收入转移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大量前期税收的公司;Maydew(1997)发现财务报告成本因素对限制转移有实质影响。

二是成本。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另一个导致税收最小化不等同于有效税收筹划的原因。针对1993年法规不允许扣除超过100万美元非经营补偿的规定,很多文献从不同角度对该法规进行检验发现,多数公司保留了扣除,大多数公司通过计划予以合格化,保留增加了税收利益(即超额补偿与公司边际税率的积),并且股东关心公司补偿计划和合同成本的减少;成本影响保留决策;100万美元的限制降低了那些补偿不足100万美元公司的隐性合约成本,低于该限制额度的公司增加了现金补偿,而且低于限制额越多的公司增加得越多。1986年税法改革前对其避税进行了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企业能使避税者将扣除转移给高税率有限合伙人。Shevlin(1987)检验和比较了在内部或是通过有限合伙进行R&D,并得出结论认为税收和表外融资都刺激了R&D有限合伙;Beatty等(1995a)提出交易成本高的公司将同时牺牲税收和财务报告利益;Guenther比较了与公司和业主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税与非税成本后得出,非税成本是阻碍从公司形式转向业主合伙企业的原因;Shelley等(1998)讨论了税与非税成本和企业重组成为公开上市合伙企业的好处,并发现重组宣告

期的回报与这些因素指标相关。

(二)税收与资产价格税收是影响价格决定的因素之一,调查其是否影响定价是会计中税收研究的第二大领域。税收对价格的影响涉及并购、资本结构、隐性税及股票价格等四个方面。

一是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论文主要检验并购结构与价格是否能反映公司和投资者的税负。收购从目标公司股东角度分为免税和应税,虽然税收问题会因目标公司而异,许多现有的研究均集中于独立C公司收购。主要研究结论是,税收处理对资产(交易)价格和交易结构(资产与股份收购分配)有影响。在组织并购时,公司极少需要在税收与财务会计因素间进行权衡。例如,Hayn(1989)发现。目标公司与出价人公告期间异常收益与目标公司税收特征有关;Eriekson(1998)运用“交易各方”方法,分析了并购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税收与非税收因索作用后发现。边际税率高及举债能力强的并购方。更倾向于进行应税的交易,并通过负债融资;Henning与Shaw(2000)对允许商誉摊销抵税的立法修订研究后发现。该项税收抵扣导致产生商誉的收购价格上涨,收购方也会与出售方分享其税收利益,增加了收购价中分配给可抵税商誉的比例;Weaver(2000)认为税法修订增加了应税交易的构建,这类交易目标资产税基递升并能获得商誉抵扣。她还指出税基递增可能会提高并购公司的边际税率;Eriekson与Wang(2000)检验了1994至1998年间在应税股票出售中被剥离出去的200家子公司,他们发现,交易结构影响其价格,剥离母公司的异常回报与选择的税收利益正相关。

二是资本结构。资本结构选择是财务中税收研究最为成熟的领域。早期资本结构中税收问题研究最有影响的是莫迪格里尼和米勒(Modigliani与Miller,1958,1963)两篇有关资本结构的财务论文。MM(1958)提出,在不存在税收(及完善与完整的资本市场)的前提下,公司价值与资本结构(及股利政策)无关。MM(1963)又提出,如果利息可抵扣,股利不能抵扣,最优资本结构是解决负债问题的基础。后继研究者中,Miller(1977)在杠杆学说中加入了个人税收因素(“所有主体”方法),提出了股利追随者理论,Miller的见解构成了SW框架中“所有税收”主题的基础,也是现在会计税收研究中股票价格与税收结合的基础。许多研究都证明了股利追随者的存在(Miller与Scholes(1978)、Dhaliwal等(1999))。DeAngelo与Masulis(1980)拓宽了米勒的假设,假定所有公司均面对高税率,他们认为有多种税盾可选择的公司,其杠杆比率较低(负债替代假设)。近期有关资本结构的研究也表明税收对资本结构存在着影响。例如,Scholes等(1990)指出,有抵后净营业损失的银行倾向于通过股票筹集资金,其红利不可抵减,而不通过其利息可抵扣的资本票据筹资;Graham(1996a)指出公司的边际税率与筹集新债有正相关关系。

三是隐性税收。SW(1992)定义隐性税为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的收益率,市政债券较低的税前报酬率是隐性税收的一个经典例子。Miller(1977)指出,假设不存在市场摩擦与政府管制,但以风险为条件,所有资产税后报酬率趋于一致;Shackelford(1991)研究了杠杆职工持股计划(ESOP)的利息率,是会计中研究隐性税收较早的论文,ESOP贷款提供了两个利息率,隐性税的概念暗示着,两个不同利息率会给贷款方带来相同的税后报酬;Shackelford发现税后报酬率是相近的,但并不相等,大约75%的免税利益会以低的利息率的形式传递给借款人;Eriekson与Maydew(EM,1998)指出,1995年减少对收到股利的抵扣导致优先股价格下降,而不是普通股。与公司股利抵扣关系密切的隐性税对优先股的影响大过普通股。

四是股票价格和投资者税收。税收资本化研究对投资者税收的价值相关性提出了挑战。研究股票价格与投资者税收间的关系的文献表明,股利税影响股票价格。例如,Harris与Kemsley(1999)、Harris等(2001)及Collins与Kemsley(2000)运用Ohlson(1995)的剩余收益定价模型来调查股利税资本化,三篇论文推断出权益会因股利税而被低估。又如Collins与Kemaley(CK.2000)观测了从1975至1997年中的68283个公司,以股东权益、收入、股利和股利与资本利得税相互作用对公司平均股票价格进行回归后表明,股票价格完全是股利税以个人最高法定联邦税率的资本化。同样,检测股票价格与资本利得税间关系的实证论文发现,股票价格反映持股人预期出售时将支付的资本利得税,即股东税收与股票价格相关。例如,Lang与Shackelford(LS,2000)为考查资本利得税如何影响均衡价格建立了一个初始模型,他们认为二手交易和股票回购加速了应税收入或亏损的确认。资本利得税资本化中的价格压力研究也发现资本利得税刺激交易量,而增加的交易量改变了股票价格。例如,Landsman与Shackelford(1995)考查了股东对长期资本利得税的加速提出补偿,他们发现在公司的杠杆收购中,雷诺兹一纳贝斯克公司的股东被迫清算其股票,股票价格同时上涨以补偿股东长期资本利得税损失,而资本利得税正是其设法持有到最后以递延与避免的。Blouin,Raedy和Shackelford(BRS,2000c)发现,指数基金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上涨股票进行补偿,以刺激其满足长期条件前出售股票,这种补偿造成了指数公布时的暂时价格压力。

(三)多边管辖权研究近年来由于多边管辖权研究成本的降低,跨国或者跨州研究成为会计中税收研究最活跃领域之一。

一是跨国管辖权。Collins和Shackelford(CS,1992)发现,随着86年美国公司税率的降低和国外税收抵免的限制,美国跨国公司从国内税收筹划转向全球税收筹划。Smith(1997)等证明了美国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外子公司来进行贷款的做法。跨国管辖权研究的另一领域是收益转移,最近的收益转移研究超越早期研究描述性质,通过机密的税收申报表和其他所有权信息建立了更有力的检验。例如,Harris(1993)和Jacob(1996)认为,跨国公司在收益转移能力上存在差异;Collins等(1998)利用资本市场方法检验了报告收益是否反映了收益的转移;Mills和Newberry(2000)发现,国外公司支付给美国的税收金额因为很多因素存在差异,包括美国税率与国外税率相比较、全球企业的财务业绩和无形资产可靠性、财务业绩和美国经营的财务杠杆。除了收益转移,一些文章还检验了税收对生产地址选择的影响。

二是跨州管辖权。跨州管辖权的税收研究为避免税收体系的差异因素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国际差异(如通货、法律体系、资金市

场和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的计量误差研究提供了方便。此外,各州间不同规定使得对税收是否影响企业活动的检验有更多选择,从而使跨州的税收研究成为另一个不断增加的税收筹划领域。Klassen与Shackelford(1998)发现美国各州和加拿大各省的报告收益与其公司所得税率之间的反向关系。

四、研究方法中的相关问题

(一)估计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企业决策中一个重要数据,SW对边际税率的定义是,在本纳税期间内,每增加1美元应税收入所应支付给(或取回)税收当局的现金流量变化。应税收入在当期纳税,而应税损失可向前(2年)或向前(20年)抵减应税收入。因此,管理层决策时,要考虑税率所反映的过去或预期的税负状况。如果考虑存在净营业损失,边际税率可表述为:mtr=(($1×strs)/(1+r)s),mtr(themarginaltaxrate)为边际税率,strs(theexpectedstatutorytaxrate)为第s期预计法定税率,s为第s年为现在的1美元额外应税收入的最终交税,r表示公司税后折现率。现有文献中,边际税率变量包括抵后净营业损失是否存在的绝对变量,应税所得的绝对变量,有效或平均税率及最高法定税率,而这些变量的计量方法都存在缺点。许多研究者都试图对边际税率的计量进行优化(Manzon(1994)等),但讨论管理者在决策时是选用以应税收人为基础的简单计量方法还是较为复杂的计量方法仍是一个重要课题。

(二)自我选择偏误税收研究通常采用如下的估计模型:yi=βXi+δTi+εi;(1),其中I为表示群组身份的分类变量。如Beatty与Harris(1999)及Mikhail(1999)在对税收、收益、监督管理的检验中,对两个群组进行了对比,上市公司与私营公司。税收研究论文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来估计形如等式(1)的回归模型,因此每篇论文都需要面对自我选择问题,自我选择会导致δ的有偏估计。有两种情况会引起普通最小二乘产生δ的有偏估计:一是非随机选择确定群组构成,二是小组行列式与X变量相关。如果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可以通过加入逆米尔比率作为另外的回归元,来解决这个相关变量缺省问题。实际上,如果结果并没因加入逆米尔比率而改变,那么便可排除自选择偏误的存在。Himmelberg等(1999)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方法,在第一阶段回归中对群组选择建模,假设可观测变量是可取得的(其中一些并不在第二阶段回归之中)。在某种程度上,变量是不可观测或不能取得的,公司的固定效应模型可控制(或减轻)任何自选择偏误,自选择问题的严重性并未得到足够认识,研究者应做一个稳健的检验,比较一阶段最小二乘回归与加入逆米尔比率作为额外回归元的二阶段检验的结果。

(三)模型优化税收研究中均采用与(2)类似的模型:Y=β0+p・x-+p2x2+8(2),其中Y表示选择,为一个分类变量,0,l,公司进行选择则为1;Xl表示税收利益与成本,0,1,0(1)表示低(高)税收;X2表示非税收成本与利益,0,I,0(1)表示低(高)非税收成本。假设非税收成本为财务报告因素,重要系数p-(pz)为税收(财务报告)影响选择提供了证据。然而,所有变量的重要系数也被认为是公司决策中平衡税收与财务报告的证据。对以上解释的疑问是,x-重要的正回归系数表示在控制模型中其他变量影响后,公司税收状态对选择有积极影响,即回归系数是公司税收状态对选择的增量效果。如果研究者期望进一步解释公司在税及非税成本与利益间的权衡,则建议在模型中加入包括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相互作用因子,例如,Y=β0+β1X1+β2X2+β3(X1×X2)+ε(3)。如Beatty与Harris(1999)及Mikhail(1999),引入所有权与税收、非税收成本相互作用的指标变量,用以检验其效果是否会随着公司的所有权性质(公开或私有)而改变。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拓展的模型均要以估计为基础,这取决于具体的研究问题。

(四)变化与平面在对公司边际税率与新债券发行关系的研究中,变化方法(即非平面方法)对负债与税收的检验更为有力。考查新债券的发行而不是未偿外债,便可避开困扰平面研究的两个难题。首先,公司的资本结构反映的是过去的决策,这些决策以一定期望为基础,因为一些不可预期的结果的期望至今可能仍没实现。因此,即使决策时以税收刺激为基础,后来的结果也可能与预期相反。因为重构资本结构成本高,截面的水平研究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即税收不会影响资本结构决策。其次,如果选择影响税率,研究者比较事后选择与事后边际税率时,回归系数会产生向下的偏误。例如,理论预测高税率公司将通过增加负债、增加利息抵扣来降低税额与边际税率,因此,通过平衡所有公司的边际税率会趋为一致。当高税率公司通过增加负债水平来积累税收避护时,便不能观测到事后负债水平与事后边际税率间的关系。

(五)隐性税计量隐性税的来源包括加速折旧、抵税额、某些投资的费用化及行业的特别税收待遇,但多数研究都忽略了隐性税,隐性税的缺失会导致错误的推论和政策建议。Callihan与White(1999)尝试着运用公开可得的财务报告数据来估计隐性税,其估计隐性税为(PTI-CTE),(1-str)-PTI,其中,PTI为公司的税前收入;CTE为当前所得税费用,等于(PTI-X)str,其中X表示由暂时性与永久性差异及税收抵减引起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差额;str为最高法定税率,由此可得,隐性税收等于Xstr/(1-str)。因此,隐性税收的估计量为税收优惠乘以最高法定税率,该法等同于由Wilkie与Limberg(1993)设计的税收补偿金方法,这些隐性税估计技术的发展将是税收研究的一个重要进步。

(六)秘密数据该领域其中一些论文运用了所得税申报表等非公开可得的数据,这些秘密数据通常只能通过员工、咨询机构或美国国内税收署的特别安排取得。对于运用秘密数据的研究,shackelford与Shevlin的意见是应予以鼓励,但一个合作作者的经历证明,即使面对高昂的取得及使用成本,因此秘密数据能显著地提高研究的质量。

五、《研究》对我国会计科学理论研究的启示

(一)提高会计中税收研究重要性的认识税收研究试图解决三个学术及政策利益问题:税收重要与否、不重要的原因及其重要程度。从微观主体角度来讲,企业税收状况是否对其会计政策选择及债务政策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为数不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

莫迪格里尼和米勒两篇有关资本结构的财务论文。虽然税收研究在财务、税收筹划和税务会计从业人士中有较长历史,但会计学术界还没有接受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税收规则可以影响投资和融资的税前收益率。因此,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公司,其内部投资战略和融资政策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相联系。这里的投资不仅指企业积极管理的、用来经营其业务的资产,还包括像债券、股票和对其他经济实体直接投资类似的消极资产。企业从事的投资取决于该投资的融资渠道、比例及成本,而融资决策又取决于该投资项目。

(二)构建我国会计中税收研究的框架Myers(1984,P.588)指出没有研究能表明公司的税收状况对其财务政策有重大影响,直到1992年,Scholes与Wolfson从微观主体角度分析认为税收很可能是重要的(SW框架),SW框架并没有提出新的理论和方法。它既不关注传统的法律细节问题也不关注政策建议,采取实证的方法解释税收在组织中的作用,从对公司财务和公共经济的描述出发,将微观经济主体和税法这两个截然不同的知识主体结合在一起。该框架是西方现行会计中税收实证研究的中心,在公共经济方面有重要意义,对公司财务也有重大影响。该概念框架围绕三个中心主题建立,交易各方的例子是当建立补偿时同时考虑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所有税收的例子是免税债券,其由于利息免税而利率低;所有成本的一个例子是会计政策选择要在公司财务报告成本与纳税目标之间进行权衡。三大主题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了非常好的税收管理框架,这些主题表明税负最小化并不是有效税收筹划的必要目标,相反,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从有效的组织设计和契约观来进行评估。因此,迫切需要有开创性的研究结合我国税法及企业经营环境实际,从而构建出适合我国的会计中税收研究的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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