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6篇)
来源:收集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篇1
关键词:三农问题;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1-0074-04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亿万农民现在以及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农村低保制度、新农合等从无到有,扩展迅速,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已进入发展的春天,如何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成为农民群众关注的新热点,也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
一、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992年,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迄今10多年,由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农民保险意识差、运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老农保”实施后发展缓慢,一度陷于停滞状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7个方面。
(一)统筹级别过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这使得养老保险关系在省际甚至县际转移很困难甚至不可能,这实际上从制度层面上限制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如农民工群体,长年在外使得他们不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他们的工作太不稳定,无法通过工作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或工作单位不愿意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即使参加了养老保险,一旦有一天回到户口所在地或者转换了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保险关系又不能带走,退保只是针对个人账户部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权益将因为退保而完全丧失。因此,不参加保险是他们中多数人理性的选择。
(二)个人负担重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绝大部分农村,集体要么没有经济实力要么不愿意为农民的养老保险出钱,而国家的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所以,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就完全是靠投保人个人缴费,这致使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负担偏重,养老保险实际上仅仅是储蓄行为。
(三)制度缺乏灵活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农户之间经济水平差异很大,而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忽略了农村地区差别、个体差别大这个最现实的问题。用一刀切、一个模式、一种制度来解决全国各地区、各层次农民的养老问题,显然是脱离中国实际的。这也是十几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保障水平低,对农民没有吸引力
《基本方案》中将缴费标准确定为最低2元,最高20元,每2元一个档次,共10个档次。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农民的投保金额都集中在最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点钱对农民来说,很难保证基本生活。[1]这样的养老保险对农民缺乏吸引力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五)覆盖面狭窄
虽然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从出现发展到今天已经有20年左右,但是其覆盖面还很狭窄。从总人数上看,截至2005年底参保人数才5442万人,这与我国7亿多的农村人口相比是一个非常小的数目,也就是说我国农村人口中只有相当小的一部分人参加了养老保险。从分布地域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而且正常运作的地区主要还只是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沿海一些地区、城乡结合部等。而真正很贫穷的地区,如中部的广大贫困地区还远没有引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一些不发达地区虽然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其覆盖对象大多限于村干部、镇干部,而普通农民却没有被纳入保障范围。另外,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也没有被真正纳入保障范围。
(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急需解决
这些年,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的城郊农业用地被征作非农用途,产生了一大批的失地农民。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土地给予他们的保障功能。虽然,在土地被征的同时他们得到了一笔安置补偿金,但是目前多数地区的补偿费偏低,而且是一次性补偿。更不用说,在一些地区由于村集体和政府的腐败行为,农民实际能够拿到手的征地补偿费又比应该得到的数量少了很多。所以,对于没有其他技能的被征地农民来讲,眼前的生存都成为问题,更不用说今后的养老问题了,对于已经进入老年阶段的人来说,把为数不多的征地补偿费用完后,他们的生活马上就会面临着很大的问题。显然,相对于其他农民而言,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更具有急迫性。
(七)基金管理不规范,保值增值困难
按规定,农保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但各地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基金管理不规范。县级农保机构集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于一身。这种负全责的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又没有上下之间的有效制约,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和经办机构失控。二是基金的增值问题。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各地农保基金一般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近年来,国家连续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息率,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要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基金收益无保证,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三是基金的安全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管理,资金分散、营运层次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最终导致农保基金的“缩水”,而且存在基金被挪用、挤占的风险,直接威胁到基金的安全。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
在“老农保”成为“鸡肋”的情况下,构建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这两年,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加大财政补贴
加强政府补贴,改变由农民自己唱主角的局面,这是新型农保制度的首要要求,也是区别于“老农保”的最大创新。“新农保”的筹款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有了政府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新农保”的保障力度大幅提升。山东省莱芜市自2007年建立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市财政每年补助1000多万元,每名农民只需一次性缴纳数百元,从65岁起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北京市2008年实行“新农保”,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上,财政预计支出1.98亿元,为参保人员建起了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础养老金。江苏省所有省辖市都开展了“新农保”,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占缴费基数的10%~50%不等。陕西省宝鸡市建立的“新农保”,每人每年财政补贴30元;宁夏在试点农村养老保险时,同样由财政出资建起了统筹金。[2]
(二)保障范围大幅扩大
现在,随着“新农保”普惠性而来的“老农保”停摆、萎缩的局面在一些地方有了改观。莱芜市出台“新农保”制度后,仅几个月时间,全市1070个村老年农民几乎全部参保。此前,莱芜市实行“老农保”,10年时间参保人数不到6万人。重庆大渡口区16周岁及以上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围,实现了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待遇水平大幅提高
“新农保”缴费渠道广、额度大,真正为广大农民建起了养老保障线。在2006年青岛市各区计发的农村养老金标准中,高的如崂山区每月447元、黄岛区每月340元,其他区每月标准低的也不少于100元。从2008年起,江苏昆山70周岁以上老人养老金,从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70周岁以下老人的养老金,从每月130元提高到19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达到制度规定的每人每月领280元的基础养老金,平均养老金水平将达到400元左右。[3]
(四)即征即保,失地不失保障
在国务院有关土地调控的文件中,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了刚性规定。社保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中,不足部分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解决。在“新农保”的探索中,失地农民的保障被各地放在了优先位置。除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征即保”,解决增量失地农民的社保外,一些地方还把存量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在广东,政府从征地补偿款中拿出一部分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在安徽六安市,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不足0.02公顷(0.3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在山东寿光市,2008年起,将年满45周岁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五)参保方式灵活多样
陕西宝鸡市创新方式对参保农民进行吸引、激励。新制度规定,只要家庭成员(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全部按规定参保缴费,这个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缴费就可以领取每月至少60元的养老金。一些地区还创造性地运用国家政策,试点“粮食换社保”,推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徽霍邱县是粮食大县,参保农民可以从售粮收入、粮食直补资金和其他收入中,自主选择月缴费标准缴纳费用,县财政按上年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总额的2.5%予以补贴。“粮食换社保”,在不增加财政新负担的情况下,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
(六)探索“新农保”的转移接续
北京的“新农保”首次实现了“城保”、“农保”的城乡互转。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转居后,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比例转换成“城保”;同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转移到“新农保”。
(七)基金管理上的新探索
在基金管理方面,东部一些地市探索“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路子,政府主导保证了公益性,市场运作则可以保证效率。政府每年从财政拿出资金补贴农民养老保险,把包括农民筹资在内的所有资金均交给经严格考察的保险公司来运作。这种探索不需增加机构和人员,只需通过审计等监管方式,就可以解决政府部门的养老保障基金管理难题,为农村养老保险的运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总体来讲,目前全国各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即使实行“新农保”,政府补贴的资金也不十分“解渴”。另外,各地自行其是制定标准,一来会给将来国家整合农保模式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二来可能会使很多县、区盲目照搬别人的成功模式,但自己的条件、技术或财力又达不到相关的标准而令探索失败。另外,农保基金之所以在管理运行中存在隐患,主要还是当初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即规定农保基金要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里的经办机构缺乏投资经验、相关技术及人才,管理这么大一笔资金,投资风险很大。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依然是一道待解的“难题”。根据目前各地探索的实际效果,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一)尽快制定相应制度
在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三项重点保障中,医疗保险和低保已经有制度安排,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相对滞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正在改革之中,农村养老保险已经停滞多年,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还没有制度安排。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全国建立框架基本统一的制度,具体标准可以灵活,重点在于建立机制和平台。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
通过公共财政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这是制度创新的核心。没有公共财政投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很难建立。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农民参保都享有政府补贴。日本为了解决农民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参保问题,20世纪50年代末立法,60年代初建立并推广国民年金,政府的投入占到了1/3,到2009年政府投入将达到50%。南美一些国家的农民养老保险也主要靠财政投入。[2]
完善“新农保”,必须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或规定,建立各级财政补贴机制,落实责任,特别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制度,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机制。中央财政建立这个制度的时候特别要在财政补贴上给予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定的政策倾斜。
(三)扩大统筹范围,实现灵活接转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除了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实现地区、省际的转移接续外,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统筹。农民变成市民后,农村养老保险如何转化为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外出打工农民,其养老保险如何转移,如何与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诸多问题都需要统筹解决。
(四)进一步规范基金运转
农保基金涉及亿万农民未来的生活来源问题,如何确保这笔资金安全运作、保值增值,是“新农保”面临的一大挑战。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本由各市县自行管理,基金在保值增值和资金安全上存在着隐患。笔者建议,一方面将农保基金集中在省级管理,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基金投资范围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基金的内审稽核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对基金使用、投资运营进行规范和定期检查,同时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老农保基金,建议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对老农保基金清理整改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五)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经办能力
落实农保机构人员编制是开展好农保工作的前提和保证。目前许多省都存在机构编制不落实,机构没有移交的问题,这是新农保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农保工作一开始就应该明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否则只有任务,没有人干,特别是农保工作在乡镇一级同样需要一定工作人员。
(六)将“新农保”纳入金保工程
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范围,落实金保工程资金,以保证这项工作很好开展。
参考文献:
[1]欢佩君.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8,(3).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篇2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农业资金;解决思路
农村养老保险不但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金融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到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以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金融问题,农村社会保险又与某种融资体系相联系,并影响着社会资金在各产业之间的配置。本文主要关注农村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方式对农业资金造成的影响,即社会保障基金带来的农业资金流出的问题。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带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量的增加
1993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式推向全国有条件的地区。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虽然不断波动,但总的来看仍呈扩大的趋势。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4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54亿元。尽管目前看来,这部分资金总量尚不高,但是,随着“三农”问题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必将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资金的流向加以分析,以明确其对农业的影响。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
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而言,进行投资来对积聚的养老基金进行保值与增值,对于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使得大量资金向非农领域流动。对于银行存款而言,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存于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系统。农村信用社资金的贷款方向,集中于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其中,乡镇企业贷款有相当大的比重投到非农领域。邮政储蓄系统长期以来实行资金存入中央银行,依赖于储户于转存中央银行之间的存款利差,成为中央银行回笼资金的一种手段,即使将这部分资金推向金融市场,由于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基础建设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所以,农业的贷款并不具有吸引力,银行贷款款的流向,只能以非农产业为主。对于国债而言,国债的发行目的是为了弥补赤字与筹集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对弥补赤字而言,无论是作为政府人员的工资还是用于政府采购,都是使资金进入非农领域,并在非农领域周转。对建设性预算而言,除了农田水利、生态环境建设和农网改造的资金是流向农业之外,其余国债项目的资金都是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对于其他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公司债而言,更是各种非农产业的主要筹资手段,使得资金流向非农产业。
然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来源,又主要是农业资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因此,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所交纳的资金,也只能是农村人口收入中的一部分。固然,农村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中包括了大量乡镇企业人员和外出打工人员,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但是,这些人员是原属于家庭保障范围的,他们向社会保障的转移意味着原有家庭保障格局的打破,使得由他们进行家庭保障的另一部分人群也必须纳入社会保障,以保障其老年消费。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能仅仅面向这些“离土”人员的,还必须包括这些人员所对应的原家庭保障中的人员。这后一部分人群的收入却主要是农业收入,他们交纳的保费,也只能源于农业收入。农村家庭本身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农村居民的收入,不仅用于整个生命周期的消费,还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资。就此而言,农业收入与农业资金具有一定程度的等价性,源于农业收入,就是源于农业资金。总的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来源,仍有相当部分是属于农业资金的。
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运作的结果,是资金从农业向非农产业的净流动,其资金来源是农业,其资金使用是非农产业。农村养老保险规模越大,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越多,农业资金的流出也就越多。而从长期趋势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只会越来越广,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只会越来越大,与之相应,农业资金的流出会越来越多。
三、农业资金流出的经济后果
农业资金的流出会造成以下三个主要后果。
1、农业资金流出的最直接后果,是农业的萎缩。作为一个生产部门,农业需要不断的将获得的收入重新进行投资,以维持简单或扩大的再生产。农业资金对农户自筹配套资金的依赖性较高,而农户自筹资金的获得,主要是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农户可支配收入的减少,会使农户的生产支出显著降低。目前,我国农村的金融体系尚不发达,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投资主要是依靠家庭积累,农户缺乏其他的融资渠道来弥补参加社会保险所交纳的资金,这也减少了家庭进行农业投资的规模。
2、农业资金流出的另一个后果,是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不足的恶性循环。农业资金的流出,要求在农业生产中用更多的劳动来替代资本,使农业中劳动力的使用量增加。而劳动投入的边际效益又是逐步递减的,因此,农业资金的流出,使得劳动带来的收益越来越低,农业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也就越来越小,农村人口的外流规模也就越来越大。不断增加的农村外流人口加剧了原有家庭保障的解体,形成了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而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了农业资金的流失。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农业萎缩的速度将越来越快。
3、农业资金流出的第三个后果,是降低了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提高提高主要还是依靠农业的新要素投入,农业资金的流出,减少了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农民对土地的要素投入也就相应减少,导致农业竞争力的下降。而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扩大,作为资本要素的农业资金的流出也越来越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会因资金的缺乏而难以进行,这就使得我国农业的成本始终偏高,难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价格竞争。
四、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引起的农业资金流失的思路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农业资金流出,既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危及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但是,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又是势在必行的,这就需要一个与农村养老保险同步的农业资金补偿机制。本文建议采用以下思路进行应对:
1、建立农业资金的回流机制
通过建立资金回流的机制,可以抵消建立养老基金的影响,方案如下:
(1)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农业建设国债
补偿农业资金的第一个方法,是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资金,再用于农业建设。这可以有两种方式:直接投资于农业,或者购买用于农业建设的国债。但是,直接投资的方式是不可行的。一方面,农业投资的风险较高,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投资的安全性则有严格的要求,出于安全性的考虑,直接投资于农业也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允许的社保基金投资方向也不包括对农业的直接投资。因此,购买用于农业建设的国债,也就作为补偿农业资金的重要手段。一方面,用于农业建设的国债的资金是流入农业的,另一方面,国债作为一种国家信用,其风险很低,也可以满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安全性的要求。
(2)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
单纯以购买国债方式来回流农业资金是不够的。就目前的农村贷款而言,主要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的,而不是用于长期的农业投资。因此,存入信用社、邮政储蓄系统的农村养老保险,是难以回流到农业的。这就必须由财政出面,来引导农业资金的回流。一方面,可以加大国债资金对农业的投资规模,以抵消农村养老保险所带来的农业资金流出。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农业贷款贴息等方式,来促进农业贷款的增加,以增加农村养老保险存款流回农业的比重。
2、以渐进方式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
鉴于农村养老保险对农业资金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也必须是渐进的,以避免对农业造成大的冲击。一方面,要使农村养老保险结构与我国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使其有一定的地区差别;另一方面,推进的速度又不能太快,以保证资金回流的机制能逐步与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相适应。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是相当不平衡的,农村收入的地区差距也很大。对农村收入高,农业收入比重低的地区而言,农村养老保险所保障的人口,以在非农产业工作的人口为主,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对农业资金的影响较小。但是,对农村收入低,农业收入比重高的地区而言,农民用于养老保险的资金只能从农业资金中获得。社会保险范围的迅速扩大,会使农业资金大量流出。因此,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必须承认这种差异,农业收入为主的地区,还要以家庭保障为主,非农收入比较高的地区,方可逐步增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比重。并且,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设,要与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相配合,同步推进。
3、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就城镇养老保险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第二、三产业内部的融资方式,来自第二、三产业的工薪收入,以养老基金的方式筹集起来,之后仍然以直、间接的方式投向第二、三产业。而农业养老保险,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不论作为存款还是购买国债,都是用于非农部门。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业贷款的高风险与土地生产率的下降。由于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发达,对长期贷款与农业基础投入的风险难以准确测算,有限的贷放量往往带来高风险,这是信用社所难以应对的。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发达,也造成了农业生产的资金瓶颈,抑制了农业生产规模效益的形成。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农业对资金的吸引,不能把农村养老保险建成农业生产的融资来源。因此,加强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促进农业收益率的提高,降低农业融资的风险,是将农村养老保险带来的农业资金分流吸引回农业的重要手段。从长期来看,这是减弱农村养老保险分流农业资金的最终解决途径。
注释:
①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3]gopinath,m.,kennedy,agriculturaltradeandproductivitygrowth:astatelevel,analysis,americanjournalofagriculturaleconomics,1982,5,pp1213-1218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篇3
【关键词】民族区域;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民族自治地方,有其独特的区域特色和人文背景,大多属于较贫穷落后的区域,其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水平也有其特殊性,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要求出发,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让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同享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成果是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的目标要求,以宁夏为例,探索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建设,构建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架构,对发挥民族地区自治政策的优越性,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政治生活质量,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宁夏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直接影响和制约地区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内陆地区,西、北、东三面均由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毛乌素沙漠相围,南面与黄土高原相连,总面积为6.64万平方公里,居住着35个民族的647.19万人口,全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6.3%,其中回族230万人,占总人口的35.6%。1958年被中央确定为全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之一。建立并完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了解生存环境中的民族所处的制度环境。宁夏公权力掌控机关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力推进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态势相一致。
(一)全面推进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自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凡60岁以上城乡居民,每人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2012年提高到70元。60岁以上居民,按照100―2000元区间12个缴费档次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地方财政给予30―200元的缴费补贴。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扎实推进,参保覆盖范围逐年扩大。2009年底,全区参保人数92.8万,到2012年底,增加到131.23万人,增加41.4%。参保人群由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逐步覆盖到个体工商户。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也逐年提高,月人均养老金由2007年的1160元提高到2012年的1785元,增加53.99%。中央财政补贴由2007年的5.3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3.49亿元。
2.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政策。2011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自2009年11月宁夏出台《宁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以来,对医改工作的各项任务进行了明确。提出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全覆盖,使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并决定用两年时间将全区所有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新跨越。参保人数继续稳步增长。2009年底。宁夏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87万人。比上年增加3.8万人,增幅为3.7%。到2012年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增至558.39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5.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53.19万人。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前完成全覆盖。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框架、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2009年以前,城镇职工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为54%,全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9361万元,支出6904万元,全年结余2457万元,到2012年政策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5%。
(三)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鼓励城乡居民参加失业保险。2012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64万人,比上年增长6.1%。
2.扩大低保范围。2009年,宁夏困难职工及其家属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全区城乡低保对象26.3万户48.8万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17万户28.1万人.城镇低保对象9.3万户20.7万人.全年发放最低生活保证金4.74亿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到2012年底,城乡享受低保救济的困难群众达54.05万人,其中城镇17.78万人,农村36.27万人。
(四)社保基金收入逐年提高,基金库存额度逐年增大
到2012年底,全区社保基金收入及结余情况: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基金收入127.9亿元,较上年来减少10.88亿元,下降0.07%;五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204.1亿元,较上年来增加13.76亿元,增长7.2%。
二、宁夏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宁夏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保障宁夏各族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维护宁夏社会稳定、促进宁夏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宁夏仍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覆盖范围小、城乡差距大、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对社会保障的支持滞后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城乡社会保障差异大
与城乡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相一致,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也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特征。农村生活困难群体相对集中,穷困人口多,历史沿革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重视不够。到2000年,宁夏才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保障面窄,量少,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式好转,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均有所提高,却仍然没有改变城乡保障水平的差异。由于农村居民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收入仍然较低,加上新农村建设投入大,村民宅院经济丢失,农业成本增大等原因,农民对养老、医保、失业等费用的投入积极性不高,响应的理性分析不足,社会保障的实际效果在农村彰显的不明显。
(二)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对社会保障的支持滞后
建立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法制化程度较低,现有制度中的部分规定较为简单,甚至还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有些还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空缺,本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地方行政分割。导致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根本无法适应社会保障应有的内在需求,这种缺陷对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居民生活保障负面影响较大,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三)社保基金严重不足,基金管理不够规范
宁夏地方财政能力弱,职工工资水平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少,致使社保基金严重不足,基金支出缺口较大,个别年份甚至出现支出大于收入。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空转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四)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目前,全区社会保障信息化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从社会保障的不同部门之间,到社会保险的不同险种之间,都存在网络系统被阻隔、技术端口不兼容、数据资源无法共享的问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缺乏先进、实用、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还没有进入社保系统基本信息数据库,从而影响到社会保障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影响社会保障“一卡通”在全区范围内的实现。
三、宁夏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对策探究
(一)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的水平与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同社会保障呈明显的正相关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高则社会保障程度就高;经济发展水平低则社会保障程度就低。民族地区地方财政收入普遍较低,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支出量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高,政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有发展经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全面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相应跟进。宁夏只有借助已批准的全国唯一的“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实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之机,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入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且与宁夏资源利用相一致的产业,为民族地区增加税收提质增效;提升地方发展速度和质量,提高社会保障支出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例,政府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也才有保证;区域内居民通过扩大劳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式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居民购买社会保障产品的能力才会增强,才有能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二)充分运用宪法赋予的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权利,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全国统一的兜底社保制度,影响了各级政府对民生关注功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宪法赋予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应的立法权,权力机关应在统一的社保政策基础上,结合民族地区实际,适时制定分门别类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社会保障支出资金在地方财政总收入中的最低比例,促进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把关注民生放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通过制度规定,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允许扩大社保资金积聚渠道,发挥伊斯兰教在中东地区的同族影响力,募集国际友好组织和团体的友善资金,发挥“黄河善谷”在慈善事业方面的优势,壮大社会保障资金。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避免挤占、挪用现象。制定适度普惠的发放、补助政策,防止社保资金库存量过大而民众受益率过低的现象。应建立政府财政部门负总责的统一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门机构,拓宽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使筹资方式规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专门的机构运营,监管机构对运营机构的金融、财务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同时,还要确定个人、集体、社会组织承担风险的责任意识,合理分担社会保障责任。根据社会发展和民生要求,扩大社会保障保险产品。为此,运用自治权应遵循坚持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坚持政府领导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坚持物质补偿与发展扶持并举原则;坚持保障模式与地区特色相适宜原则和过渡性原则。在选择模式上,把握近期保障目标,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路,把养老和医疗保障作为关注的重点,加快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制度立法工作,为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在各类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全过程中,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探索建立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把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有机统一与社保监督体系内。制定实施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建立各项社保基金支付、监督、检查、审计机制,堵塞社保基金支付漏洞,保证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2.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衔接机制。体现城乡保险关系转移的双向性,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要相互衔接,要从制度上将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内,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衔接机制。制定农转非后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制度。
(四)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1.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要重点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养老保障待遇以及社会救助等方面进行保障,确保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费投入。
2.广辟多元化筹资渠道。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争取中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以保证最低限度的基础社会保险金和社会救助的专项投入。二是建立经常性的地方财政投入机制,在完善现有财政投入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税收和财政的杠杆作用,将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及娱乐业营业税投入到社会保障事业中,缓解社会保障的资金缺口。三是采用税费结合的复合筹资形式。以社会保险税方式,筹集企业、雇主缴纳的用于社会统筹的资金,以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筹集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五)从制度方面切实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稳步推进
1.接力“西部大开发”和“宁夏内陆开放经济实验区”的国家总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推动资源型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为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打下坚实的资金保证基础。
2.接力产业开发、科技推广、项目扶持的政策。产业开发是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方式,增加劳动就业量,为城乡居民提供创收、增收的机会,扩大一次分配总量,从而减轻社保环节的压力。科技推广和项目扶持,应改变对过程的扶持为成果的扶持,使一线劳动者直接受益,社会扶持资金在实现项目效果的同时,经济分配上达到普世性惠及的成效,使社会救济等保障对象呈下降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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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篇4
近些年来财政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重要进展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支出范围基本覆盖了政府、企业和家庭等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改革开放初期,国家财政加大了对农业、科技、教育等领域的投入,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要求,财政保障范围也相应进行了调整,逐步退出对一般性、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着重保障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重点加大“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
党的十六大以来,财政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继续优化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倾斜,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困难地区、基层和群众倾斜,着力建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2003年—2007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投入累计达到1.6万亿元,年均增长17.8%,地方各级财政也相应加大了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2003年—2007年,全国财政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支出累计分别达到2.43万亿元、1.95万亿元、6311亿元和3111亿元,分别年均增长18.6%、14.9%、24.4%和16.5%,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26倍、1.41倍、1.27倍和1.3倍。2007年,全国财政用于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支出合计达到1.82万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总支出的36.6%。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建立等,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家财政进一步加强了对民生等重点支出的保障。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支出达到5955.5亿元,比上年实际增长37.9%,主要用于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全国财政安排教育支出9081.95亿元,增长27.5%,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684.33亿元,增长22.7%,重点支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等;安排医疗卫生支出2499.06亿元,增长25.6%,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公益性特征日益明显。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财政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比较薄弱,社会保障总体上覆盖范围较窄、标准较低,且农村人口所占比例高,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财政对民生领域的投入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建设需继续加快。行政成本较高,一般性开支控制不够严格,影响财政对民生的保障力度。财政资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刚刚起步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不断壮大财政实力,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立财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
财政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把握好几个关系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财政是党和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财政部门支持社会建设既责无旁贷,又大有可为,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关系: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与推进社会建设的关系。经济发展是社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社会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支撑。要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此基础上不断壮大财政实力,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财力保证。同时,财政要更加注重推动社会建设,更加注重改善民生,抓紧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财政要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和推进社会建设,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是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我们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口多、底子薄,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而且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财政承受能力也有限。财政既要统筹兼顾,全面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又要突出重点,从我国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条件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集中财力,着力支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要,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水平。
三是财政支持和社会参与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民生,加快社会建设,既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也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福祉,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要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减轻群众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负担。同时必须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多样性、多层次和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财政)直接提供。同时,公益性事业发展形式不是单一的,运行机制也各异,政府不应当也不可能包办一切。对能够通过市场满足的社会需求,要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四是增加投入和制度建设的关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不断改善民生,既要增加财政投入,更要加强制度建设。不增加投入,社会事业就不能加快发展。而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增加的投入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要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针对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着力支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民生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取得长远效果,更好地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总之,财政支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着力推进民生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财政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措施
增加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建立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紧紧围绕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增加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货币、产业等政策协调配合,促进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不断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另一方面,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加大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并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规律和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有效的财政保障方式,抓紧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优先发展教育投入机制。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实现全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资助。逐步探索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特困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建立新型高等教育拨款制度,探索建立高校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促进就业支持机制。增加财政投入,扩大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应对体制转轨和人口老龄化的财政支持机制。全面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待遇和缴费水平,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认真落实减免税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
医疗卫生事业保障机制。完善政府医疗卫生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全面实行并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集体扶持和农民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对农民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给予补偿。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将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覆盖范围。支持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并加强与相关制度衔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财政用于医疗卫生服务的补助从主要补助供方向主要补助需方转变,对供方的补助要由“养人办事”向“办事养人”转变,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有序竞争和服务质量改善。灵活运用各种财税政策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医疗卫生事业,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机制。积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并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按照规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特别是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切实按照规定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篇5
「正文一、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总体构想
1.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理论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客观需要,并根据财政供给的基本范围以及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近、中期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总体目标应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界定公共产品的内涵,明确政府职能,充分保障社会公共需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财政法制化建设。从财政支出职能结构来看,在现行支出结构的基础上,经济建设支出比重应逐步下降,行政管理费支出比重降中趋稳,社会文教费支出逐步增加等。要逐步降低政府购买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转移性支出所占比重。当然,财政支出结构的目标不是也不可能一步到位,需逐步实施,系统推进。
2.原则。在现阶段调整和优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体现政府职能原则。财政支出结构与政府职能存在紧密联系,政府职能的范围和方向决定着财政支出的范围和方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财政参与社会资源配置,弥补市场缺陷,为社会提供必不可少的服务。因此,财政职能必须服从于政府的职能,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也要服从政府职能范围。
二是体现社会公共需要原则。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社会公共需要是公共财政理论的基石,规范财政支出结构应体现社会公共需要,财政支出范围应与社会公共需要相符。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必须以公共需要为原则来界定和规范财政行为。
三是体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效益涉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大都可由市场解决,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应特别注重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共产品中的纯公共产品,因其社会效益最高,应首先保证这部分支出,然后再安排准公共产品财政负担的部分。政府应根据公共产品社会效益的不同,分层次、有重点地确定财政支出范围。
四是注重财政支出结构相互协调原则。财政支出结构的协调主要指结构内部各个要素的相互适应,是明确支出重点与非重点的平衡发展,而不是各个要素不分主次的平均发展。在不同的条件下,各要素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地位不同,有着明确的主与次、重点与非重点的分别。支出结构的协调是动态的协调,是支出各要素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实现各支出要素之间相互促进的发展。五是体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财政支出结构按行政级别划分有中央、省、市、县、乡各级财政支出,由于各级政府职责权限不同,财政支出范围也不同,即事权与财权应相一致。国家可通过立法等形式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根据各自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权。在明确财政职责范围的前提下,合理、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
3.总体思路调整和优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前提是科学界定我国财政支出的范围,明确政府及财政应当承担什么事务,应重点支持什么,重点控制什么等等。因此,我国财政支出调整的总体思路可作以下考虑:(1)确保国家政权建设支出需要,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政权建设支出属社会公共需要支出,市场机制无法满足,只能由政府财政通过税收筹集资金予以解决。(2)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逐年增加,但仍存在支出比重较低、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的问题,这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级财政应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的投入。(3)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私人投资者通常不愿介入或介入不充分,政府财政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进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生活环境。(4)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的支持力度。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客观要求,财政预算内投资要退出“竞争性”领域,逐步让位于市场,财政主要增加对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基础研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
二、调整和优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对策思考
根据上述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和优化的原则及总体思路,针对目前财政支出结构存在的问题,在近、中期应采取下列对策:1.逐步解决行政事业经费增长过快的问题行政管理、外交、公检法等部门执行社会管理的必要经费支出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属于公共需要,是财政必须保证的部分。但我国行政管理费支出与世界各国相比较高,2000年达17.42%,增长速度超过同期gdp增长速度。针对我国现状,可采取如下改革措施:(1)进一步精减机构,控制行政编制,提高行政支出效率。1998年以来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精简了机构人员,但仍然存在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人员费、办公费居高不下,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要严格控制政府机构的公共经费,改革会议制度、公共用车制度和招待制度,减少会议费、车辆购置维护费和接待费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规范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事业单位可分为三类:一是社会公益型,如基础教育、技术推广等;二是准公益型;三是经营型。对这三种类型的事业单位,财政应保证社会公益型经费,对准公益型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方式,并适当核减部分经费,把经营型事业单位推向市场。
(3)推行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统管。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贯彻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作用、统筹安排的原则,保证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其它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正常经费的不足和促进事业的发展,建立一套能全面、系统反映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报表体系。
2.改革财政投资体制财政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是经济建设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投资对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起,中央政府针对我国存在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足,连年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投资,有力地拉动了我国经济增长,但同时中央政府承担了很大的债务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必然的,总体来看,应以企业和家庭部门投资为主,政府投资只能限于公共需要、私人不愿意投资的领域。要把过去财政对生产、经营领域的投入转到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工程上来,并随着财力的丰裕逐步增加投入,通过转变资金投入方式,为市场经济和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经济建设主体应由政府转向企业,财政只进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从直接投入生产领域,逐步转移到为生产建设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上来,转向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项目,转移到共同需要方面来。要改革国家政策性投资体制,财政预算内投资不宜实行有偿使用的方式管理,宜采取无偿投资的方式;由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安排的投资,应采取国家资本金投入的方式。
3.优化社会文教支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我国政府早已提出科教兴国战略,2001年,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完成213亿元、科技支出完成373亿元,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2002年,中央财政安排教育支出251亿元,安排科技支出408亿元,比上年分别增加17.84%和9.38%.总的来说,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其中,基础教育基本上属于公共产品,整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从中受益,具有正外部效应,其经费应全部或绝大部分由财政供给。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更多地带有私人产品的特性,其费用可由受益者来支付一部分。因此,按照公共财政理论,高等教育可以由政府来办,也可以由私人来办。对此,国家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财政应为义务教育提供资金保证,为重点高校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
基础科学研究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其成果为社会所共享,其经费应全部由财政负担。应用型科学研究由于可以市场化,财政不应负担经费或酌情负担一部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科技力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因此,政府应提高对科学研究事业的财力投入,并使科学投入的增长快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同时,在科学研究支出总量提高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基础科研的投入力度,优化科研支出结构。
4.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是一个重要的“内在稳定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许多应由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由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负担。另外,社会保障支出划分不明确,支出比重低的现象仍然存在,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力度,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财政必须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进一步调整现行支出分配结构,尽快使财政资金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同时相应削减行政经费和一般事业经费支出,真正把社会保障支出作为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加快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使各类城镇企事业职工都参加失业保险;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篇6
关键词:社会保障投资效率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居民上交的社保费用、企业上缴和国家财政拨款、特定的税收等,由于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运用的成本比较高、使用效率比较低,笔者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进行了如下探讨:
一、社保资金筹集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筹集渠道单一,催缴力度较低
改革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是与就业相关联,1997年,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里程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始,并于1999年作出了保费由地税征收的决定,逐步得到了规范,但是,由于占人口75%的农民和非公有制组织成员尚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利于广泛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税务部门的征收依据和标准有赖于其他部门的配合,且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其基本制度、资金管理、权利与义务等都没有按照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缺少强有力的约束,再加上企业效益波动和认识问题,足额、及时收缴困难重重,拖欠现象严重。在那些仍然由劳动部门负责征收的地方,征收力度更加削弱。
(二)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功能比较弱
1.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
目前,社保资金管理政出多门,难于协调,如人事部门负责城镇事业单位的养老管理,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的养老和失业管理,民政部门则负责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婆婆太多,自然影响了资金的利用与协调,其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等必然难以统一和保证,增加管理成本,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上海社保大案就是因为相互缺少制约机制,造成资金被非法挪用和占用,严重打击了社会保障的形象和公民信心与认同感,必然加剧了资金收缴难度。
2.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低下
目前,社保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其增值保值功能低下,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例,它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由于上述条条框框的存在,以及目前通货膨胀率的居高不下,社保资金的增值保值功能非常低下,甚至很难完成保值增值功能。
转(三)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率相对低下
由于各地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与使用存在差异,难于在全国范围内随着人员流动进行调拨,限制了人员的流动和有关保障费用的收缴,同时也就不能对流动人员形成有效保障。何况投保人在获取社会保障资金的过程中,存在操作上的很多难题。
二、关于社保资金财务管理问题的思考
社会保障是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其资金筹集、使用都涉及到社会公平、成本控制等问题,其保值增值涉及到能否让公民发家致富,满足和谐社会保险收益性的要求,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其资金的财务管理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拓宽筹集渠道,增强催缴力度
社会保障应该针对全民,因此,应该扩大收缴的范围,针对整个社会开征社会保障税,而不仅是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等,也应该包含农民,应该像身份证一样,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使用的社会保障账号,该账号下设几个子账号,用于对应不同的保障内容和缴费情况,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核实与稽查,在全民纳税的情况下,资金的筹集自然比较广泛,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要求来征收,其收缴力度也相应得到了加强。
对于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对应关系的账户,其收支一目了然,有利于公民加强社会保障意识,对于义务和权利对应关系不明显甚至是根本不对应的子账户,有利于稽查富有阶层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保证国家统筹运用,救助社会困难阶层。
(二)增强投资与回报功能,实现保值与增值
1.集中管理与协调
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运用,应该由各个相关的部门制定有关的征收标准或者征收基数,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再由金库转入到专门的社保资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加强协调与监督,防止非法占用与挪用。
2.加强其投资功能
投资范围应适当放开,可以考虑直接办理有关的福利企业直接让残疾人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利益,也可以考虑直接投资于那些风险比较小的行业,如国有垄断行业、国家大型投资项目如京九铁路等比较稳妥并且收益比较高的行业,也可以考虑对抗通胀行业加大投资,抵御社保资金的价值缩水,对于银行存款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而对于国债则没有必要限制那么高的比例,应允许进行投资优化组合并加大投资。
(三)提高社保资金的社会使用效率
实现社保资金的全国化管理,实现社保资金国内无差异转移,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流动现实,是人人享受社会保障、人人认同社会保障、人人愿意加入社会保障的一个基础。
在保证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应该加大社会福利型投入,使这个社会都能体验到社会保障带来的利益,认识到纳税与享受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增强社会认同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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