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存在的意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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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竞存在的意义篇1

关键词:电力企业;电力营销;精细化管理

电力企业在供电过程中,为了能够对电力用户的需求进行满足,要对电力营销工作进行重视。用户在使用电能过程中,对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以及优质性有很高的要求,因此,电力营销的作用就更加重要。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是电力企业电力营销的目标。近年来,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电力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对电力营销策略要进行优化和改革,结合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营销手段,提高市场竞争力,能够促进电力企业更好的发展。

1当前电力营销中的问题分析

1.1企业竞争意识缺乏

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对市场竞争和企业竞争局面认识不到位的情况,竞争意识不强,导致电力营销的效果出现了很低的情况。电力企业在市场观念和营销观念上不强主要的原因是电力企业一直处于卖方市场,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也逐渐出现了企业生产效率低和发展缓慢的情况。电力产品在最初时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很多的用户无法使用到电能,因此,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竞争意识较差。但是,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电能并不是人们唯一使用的能源,这样就使得电力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一定要提高电力生产效率。对传统的电力营销观念进行改变,对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才能在经营模式和经营思想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电力企业员工要对用户的需求进行正确的认识,为电力行业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1.2电力营销滞后性严重

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电力市场的发展潜力也在不断的增加,但是,电力企业却存在着对电力市场认识程度不高的问题,电力营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阻碍。电能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其是电力企业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基础,因此,在营销手段和经营策略方面要进行改善,但是,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受到传统营销概念的影响,导致其服务意识比较淡薄。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对电力营销策略进行正确的认识,对生产管理以及市场营销方式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对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做好市场开拓工作,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促进电力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2电力市场营销精细化策略的实施方案

2.1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企业形象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使得电力市场呈多样化发展,为提升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电力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价值,同客户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应该加强对电力产品质量的提升,良好的质量是产品销售业绩的有力保证,供电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生产环节的管理工作,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提高电力产品的生产质量,提升用户的整体满意度。其次,要不断优化电力企业的服务质量。优质的服务是巩固消费群体的重要手段,在为用户服务的同时,能够帮助企业与用户之间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拉近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距离,促进电力企业形象的快速提升。

2.2充分利用价格政策

电力价格政策对于电力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强电力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应用。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影响力,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应该做好用电性质的划分,对电力用户实行分类管理方法,保证电价的合理制定,保证用电量的正确统计,并严格按照电价政策进行电费的收取。要充分发挥电力产品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对于工业用电大户进行特殊化管理,以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加强对企业电费的回收工作。保证电费资金的有效回收,降低企业的资金风险。电力企业一定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同政府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保证电费回收工作的有效开展。

2.3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工作

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对先进的营销模式、营销理念以及营销技术进行引进和应用,对计算机技术以及通讯技术进行应用,建立完善的电力营销管理系统,这样在以后的发展中能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效率。电力企业对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进行应用,能够实现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同时,也能实现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现代化发展。

2.4加强人才的引进工作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逐渐演变成了人才竞争,因此,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要对人才竞争问题进行重视,加强人才的储备和引进,促进企业发展速度的提升,这样对电力企业精细化营销策略的实施非常有利。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和高等院校之间加强合作和交流,这样能够对社会就业压力进行缓解,同时,也能实现对专业人才的引进。电力专业人才对生产管理知识和技术都有很好的掌握,这样对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的服务质量水平提升都有很大的帮助。电力企业对员工的准入门槛可以进行提高,对人员的选拔和培养要进行重视,实行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电力企业获得良好发展。

3精细化营销管理的意义

对电力企业来说进行精细化管理具有很大的意义,企业在这方面要进行重视,制定管理目标,同时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明确。现在,电力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因此,为了能够获得长远的发展,要不断重新建立主导地位,做到与时俱进,将精细化管理运用到营销管理过程中,这样能够对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进行提高。

4结束语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能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电力企业的快速发展,但是,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为了能够促进电力企业稳定发展,对电力营销精细化策略要进行充分的利用,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在市场竞争意识方面进行提高,保证电力企业的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社会获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纪小明.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与特点及其对电力营销的影响探析[J].科技视界,2012(27):377-378.

[2]王春文,程艳.浅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电力营销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电子商务,2012(12):133.

[3]戴镭.电力营销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工作流程和具体实现过程的探究[J].现代营销,2012(8):6.

电竞存在的意义篇2

关键词地方电视台协调五种关系

我国地方电视台在运营与发展中,探索和实施本地化、差异化、集团化等策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事情并不那么简单,随着我国电视业改革与转型,仍然有诸多问题和关系需要厘清,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这些问题与关系是实现地方台良性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一、本土化与全球化的辩证关系

按照布尔迪厄的“新闻场”理论,新闻场的内部价值标准最突出的就是普遍的“收视率心理”(即市场与效益观念),由于场的效应,各电视台往往以对手为参照,做一些自以为能更切中顾客需求的事情以提高收视率,提高在新闻场中的相对实力和地位甚至是保持或跃升统治地位。本土化是地方电视台与中央电视台、境外电视频道竞争的利器,有其合理性,但如果片面理解本土化或将其绝对化,就会影响地方台的收视率,降低其在传媒市场的竞争力。

在经济、文化、传媒(尤其是互联网)日趋全球化的今天,电视传播与受众文化消费需求有两大特征:

第一、基于全球化语境下的电视新闻跨境传播与社区传播的两极发展。一方面是cnn和bbc为代表的海外电视媒体在全球范围扩大影响;另一方面是地方性电视机构都开始重视新闻地方性和全球性的整合,即在全球化的经济与文化语境中报道地方性内容,用地方化的视角报道新闻时体现出国际化的报道水准和报道风格,以及用全球化和地方化的双重视界对重要的新闻事件进行深度阐释和评论。Www.133229.Com

第二,观众对众多频道的自主选择之中,形成偏重“两极”的趋势。即对中央台与本市自办频道在收视频度、喜爱度、忠诚度等方面难分伯仲。中央台汇国际、国内节目资源之精华,满足观众放眼全国、面向全球的诉求。而城市台自办的频道所拥有的地域性、都市性、接近性以及便于与市民交流沟通,并有更多机会让观众直接参与节目制作等诸多特色都是中央台及境外电视频道所不可替代的。在当今全球化的传播格局中,地域性传播的地位及其社会效应仍是不容低估的。

在我们这个传播过度的社会里,要想使节目或频道在观众心目中占据一个有价值的地位(即定位),必须与观众的需求相吻合。就需求吻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细节吻合度,而是结构吻合度,即内容结构与受众需求结构的吻合。①因此,就上述传播与受众需求的两大特征而言,结合当前地方电视台的处境和运行质量,本地化自然成为地方电视台尤其是地面频道的明智之选,但也不能完全忽视全球化的因素,如何处理好此间关系和把握好度是地方台将来经营发展中需要仔细考量的。

二、区域化生存与差异化生存的辩证关系

电视媒介经营中,差异化战略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战略。目前,地方电视台在产品、营销等方面都有较严重的同质化现象,节目可替代性强,难以在观众心目中建立起独特的地位,品牌忠诚度不高,这是制约多数电视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差异化战略应为当前地方电视台首选。

任何差异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介形态变化,受众的态度发生变化,昨天的差异化可能变成今天的一般化。因此,实施差异化战略应是一个动态过程。

无论从竞争及市场的需要,或者文化差异及受众需求,还是区域经济时代的到来,寻求区域化生存也是地方电视台的明智之选。如民生新闻、方言节目、方言频道在电视媒介市场上的重要地位,就充分说明了省台地面频道、城市台“本土为王”的道理。数字化则为拥有有线电视网络接入网资源的城市广电提供了区域化生存的契机,“区域性媒介+区域性网络+数字化”实际上是中国广电传媒的发展出路。于是,在成都,四川台、成都台就推出了《新闻现场》、《成都全接触》、《第一时间》等多档民生新闻栏目;在西部,贵州卫视高扬“西部黄金卫视”的理念,把市场设定在西部这个较大的区域,重庆卫视则依托方言节目争夺西南地区的市场份额,他们都在西部或西南区域获得了较好的收视效果和广告收入;在南方,广东卫视宣布与浙江卫视在节目资源、广告经营等多方面进行合作,确立依托泛珠三角与长三角的经济强势,走财富特色综合性区域大台之路的新战略。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差异化与区域化都很重要,但差异化当为首选。其实区域化也是差异化的特殊表现,而区域化容易形成区域性同质化,如同一城市、同一区域有多档雷同的方言节目、民生新闻栏目,横向差异化不明显,影响节目和频道在受众心中的地位。因此,正确认识区域化生存与差异化生存的辩证关系也是地方电视台应

予重视的。

三、政治意义与经济意义的辩证关系

过去,地方电视台“新闻立台”的概念多局限于政治意义,即确保电视台发挥好党和政府喉舌的功能。而实质上,地方电视台基本上是以电视剧立台,电视剧才是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来说,电视剧吸附广告的能力高于其它节目。

近年来,地方电视台通过成功实践将“新闻立台”的概念从政治意义拓展到经济意义(或两者兼顾),新闻等节目的产业价值凸显出来,作为地方电视台首创、坚持“三贴近”正确导向的民生新闻堪为范例。2004年,《南京零距离》所在的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的广告额为1.6亿元,其中仅《南京零距离》一个栏目就经过招投标获得1亿零88万元的广告费用;南京电视台的《直播南京》的广告收入超过电视剧。“民生新闻”使“新闻立台”在政治概念之外,开始具有了经济意义的内涵。

由民生新闻产业意义的增大而导致的中国电视的制度创新,会对中国广播电视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我国目前仍然是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基本框架下搞产业化集团化,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2004年2月10日),广播影视已从“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转为以经营创收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电视台、广电集团(总台)的“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特别是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逐步分离出来”进行公司化经营。而实际上,这种“分离”往往是不彻底的,具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因此,就目前我国的广播电视管理政策,地方电视台负载的新闻宣传功能不能弱化,同时,经营创收的产业功能又要增强,如何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平衡点,是制定和实施经营战略过程中需要时刻铭记的。

四、价值链与价值系统的辩证关系

波特的价值链概念是指一个企业用来进行设计、生产、营销、交货以及对产品起辅助作用的各种活动的集合。虽然同一产业内的企业有相似的价值链,但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常常有所不同,而竞争者价值链之间的差异是竞争优势的一个关键来源。②

与价值链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价值系统。按照波特的观点,企业的价值链体现在被称为价值系统的更广泛的一连串活动之中,即企业价值链与其供应商价值链(上游价值)、渠道的价值链(渠道价值)、买方价值链之间的关系影响到竞争优势的形成,“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不仅取决于对企业价值链的理解,而且取决于对企业如何适合于某个价值系统的理解。”③

波特的竞争价值链理论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地方电视台在战略选择和战略实施中,不仅要注意内部价值链的优化和歧异性,而且要重视你与整个价值系统的关系(协调和综合优化),才能赢得并保持竞争优势。

目前,在处理价值链与价值系统的关系上处理得比较好的有安徽卫视、湖南卫视,但也只是刚刚起步,未来的路还很长。

安徽卫视:从“营销制胜”迈向“掌控节目供应链”的新阶段。其主要做法是,先期投入掌控优秀剧目、斥巨资抢购独家上星电视剧、投资建立电视剧制作基地、增加电视剧储存量、加强与社会制作力量的合作联合打造精品节目。内外价值链的优化和协调,正是安徽卫视经营歧异性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④

湖南卫视:加强产业链的开发和建构。湖南卫视从《快乐大本营》到《超级女声》、《快乐男声》,从“蒙牛”赞助商(合作企业)到观众短信参与(新创收方式),从独播到与其他地方台联播,以及与电广传媒(广告经营、节目制作等)、天娱传媒公司(联合打造“超级女声”“快乐男声”及节目后产品的开发营销)的密切关系,等等,把娱乐节目产业链上的节目资源、观众资源、企业资源、衍生资源等有机整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价值链的歧异性和价值系统的优化,增强竞争优势。

目前,地方电视台(频道)大多是小综合定位,节目类型以“新闻+综艺+剧集”为主导,节目多是低水平的自产自销(电视剧除外),在盈利模式和经营模式上仍然主要依赖广告,集团化也还刚刚起步,规范的集团化经营尚待时日。而根据波特的竞争价值链思想,经由广泛的活动体系(内部涉及节目生产、营销、播出等,外部涉及节目制作公司、播出渠道、观众及广告商)所建立起来的定位,以及价值链内外部关系的优化和协调,不仅是竞争优势的关键,也是持续这项优势的根本之道。因此,地方电视台在经营中,一定要注意从价值链、价值系统及其相互关系来考虑自己的战略性整合,增强战略力量。

五、集团化与非集团化的辩证关系

就目前我国地方电视台来看,由于条块分割和以区域为限建立广电集团(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行政权力分割市场、限制跨地区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自由竞争;同时以块为主建立区域化的广电集团,也带来了(区域内)竞争不足,失去竞争的活力。总之,有效竞争的格局并没有形成,真正市场化的、规范化的、经济效率高的集团化、产业化经营尚待时日。

集团化发展并不意味着去搞不符合媒体规律和经济规律的“拉郎配”、“一刀切”,也不意味着排斥层次间的分工与竞争。鉴于目前我国地方广电集团组建中的“拉郎配”现象、以省为单位一统天下的结构布局、区域间壁垒森严的现实,集团化的方向应该是努力建立把规模经济性与竞争活力协调起来的竞争格局。更为重要的是,事企不分的、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难以突破“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统框架,市场化程度不高,现实政策以及地区差异都使规范的集团化、产业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也昭示我们:剥离不能一步到位,集团化产业化不能脱离中国特色,更不能遍地开花。

一是政策因素。我国的媒介体制与西方不一样,广电集团化的政策也有明显区别。电视台保留事业性质和发挥“喉舌”功能,其经营性资产可以剥离出来成立产业集团公司,成为市场主体,进行公司化、产业化运营。今后不再批准组建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只允许组建事业性质的广播电视台或总台。因此,一些有实力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性资产质量较好的大型广电集团(事业性质)可以进行有效剥离建立产业集团公司,实现规范的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一些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可以逐步剥离,分阶段分步骤地走向规范的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一些地方电视台(总台)可以继续保持“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营机制。

二是地区差异。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很大。一些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电视媒体缺乏集团化产业化经营的基础市场和资金、人才资源。如果强行剥离,搞不切实际的所谓集团化产业化经营,对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发展都不利。如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一些地市级电视台或甚至如西藏电视台这样的省级电视台,应该因地制宜,结合各自实际,在不具备集团化产业化发展所需条件的情况下,首先走好非集团化发展之路。

注释

①陆小华:《激活传媒》,中信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295页。

电竞存在的意义篇3

[关键词]电力行业;垄断性质;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171-05

邱润根(1968―),男,法学博士,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江西南昌330031)黄江东(1979―),男,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上海201620)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基地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招标项目“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D1008)的阶段性成果。

2011年6月,国务院转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推进电网企业主辅、主多分离,稳步开展电力输配分开试点,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重点加快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和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完善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择机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确,我国电力行业的改革发展一直朝着市场化的方向推进,但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我国电力行业的垄断依旧,进而形成了一边是电力行业的扩容发展,而另一边是电价持续上涨,导致老百姓对于电力行业的高收入民怨鼎沸。本文试图以经济法为视角,梳理电力行业改革的进路,厘清我国电力行业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垄断性质,分析破解我国电力行业垄断应采取的竞争模式。

一、我国电力行业改革的进路之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家办电体制,使得我国电力行业日益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对其提出的新需求,其弊端日益暴露,电力行业的改革势在必行。到目前为止,我国电力行业的改革历经了三个阶段。

(一)我国电力行业改革发展的进路

1985年,我国首次出台了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政策,并制定了一系列加快电力建设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发电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这第一轮电力行业改革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济快速发展对电力的需要,但相比于快速发展的经济而言,电力短缺现象直到1995年仍未见明显缓解。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迫切需要将国有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将其改革成为市场经济主体。1997年,我国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开始了第二轮电力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目标就是通过完成公司改制,实现电力行业的政企分开,引入市场竞争以打破垄断,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1998年,电力行业正式开始实行厂网分开试点,使得发电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展开了一轮公平竞争的竞价上网试点,正式拉开了电力市场建设的序幕,并为制定相关法律规则积累了经验。为此,国家相关部委从1998年12月开始一直在酝酿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新方案。

2002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标志着电力行业第三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这次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我国电力行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根据新方案进行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了全面厂网分开,重组中央发电资产和电网资产,进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组建专业化的电力监督机构等重大改革措施。据此,国家电力公司所管理的电力资产划分为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其中,发电业务重组为规模大致相当的五个全国性的独立发电公司,即: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网业务重组为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两个部级电网,并同时在两个部级电网下划区建成了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南方和川渝七个区域电网及福建、山东、海南、新疆和五个省级电网。同年10月,电力资产重组进入实施阶段,成立了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1]在2005年2月,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电力监管条例》,明确了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到了2011年6月,国务院转批了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重点破解电价机制,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二)我国电力行业改革的取向

我国电力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取得了巨大进步。电力装机容量及年发电量已连续10年居全球第二[2]。市场建设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即:实现了厂网分开,打破了电力行业长期以来的一体化的垂直垄断经营模式;在发电领域充分引入竞争,调动了人们投资电力建设的积极性;通过组建两大部级电网公司和五家区域电网公司,打破了电力行业以“省为实体”的组织形式,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建立了电力监管机构,转变了政府职能,推行区域电力市场的试点,加快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完善了电力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制度,包括出台一系列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指导性文件以及针对不同区域电力市场所制定的实施细则。[3]

尽管电力行业取得了这些成绩和进步,但目前我国电力行业的绩效还不能令人满意。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效率较低。我国电力行业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两高一低”问题突出。据统计,美国、法国的单位发电量所支持的GDP是我国的3倍以上,英国、意大利、德国则为我国的4倍以上,日本更是高达5倍以上。电力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不到世界先进水平的1/3。第二,电源机构不合理。其中火电、水电、核电分别占75.6%、22.9%、1.35%。火电装机中的煤耗较高、污染较大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近30%,这导致电力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第三,供电设施装备水平差,供电可靠性不高,服务质量差。第四,发展机制不顺。电力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薄弱,电力供应时而过剩,时而短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够协调,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电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2]第五,电力价格不合理。我国的相对电价是发达国家的4.52倍[4]。

正反两方面的成绩表明,我国对电力行业进行的三次改革虽然各有特点,但其共同点都以市场化改革为基本取向,这标志着我国电力行业的改革进路呈现为破解垄断与引入竞争的博弈过程。

二、我国电力行业改革面临的困境

尽管我国电力行业改革的方向一直是坚持引入竞争,破解垄断,但是目前的改革结果与改革目标之间似乎还存在差距,市场竞争主体的进一步培育、电价的形成机制、市场模式的选择、电力监管与改革的深化以及市场风险的防范等一系列市场建设的深层次问题日益突出,而这些问题的根由仍然是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还不彻底,电力行业的垄断行为以新的条块分割形式依然存在,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强化反垄断仍然是我国电力行业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既然继续强化反垄断规制仍是我国电力行业改革之必然,这实际上表明我国电力行业改革面临的困境就是在破解电力行业垄断的改革过程中,对于电力行业的垄断性质存在着认识错误,进而减损了反垄断措施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厘清电力行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垄断的真正性质。人们对于电力行业的垄断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之争。自然垄断在西方国家又被称为法定垄断,因为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国家通过立法确定某些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因而这些法定垄断一般都有自然垄断色彩。而在我国,电力行业的垄断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形成法定垄断(自然垄断),而恰恰一直是行政性质的垄断。

首先,我国电力行业形成的垄断与西方国家形成的垄断不同。西方国家的垄断形成一般是历经自由竞争到垄断的过程,当垄断形成后,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肢解垄断加以规制。只是在某些行业,由于其自然特性决定了垄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加以规制的不是肢解垄断而是维持垄断,从而形成法定意义上的自然垄断。电力行业就是如此。但在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形成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的产物,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性质。这意味着我国的电力行业最初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其次,即使在国家通过两次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了国家电力公司以破解国家垄断,实行电力行业的市场化,这时市场化形成的电力公司的行业垄断仍然是一种行政性垄断,因为国家电力公司所形成的企业组织的市场垄断性质仅是一种表象而已,而电力行业垄断的真正根源在于各主管部门和地方权力的支持。因为各级电力公司在地方经济中都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各级电力公司既可以增加地方经济总量、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帮助地方解决就业;而另一方面各地的一些电厂的投资贷款是由政府担保获得的,电力企业的效益会直接关系到政府所担保的贷款的偿还,因而国家电力公司名下的各省电力公司和地方政府利益紧密相连,常常导致政府对电力行业的干预。例如,在2000年夏季,广东的电力供需紧张时大量吸纳云南、贵州和广西的西部水电,但在后来电力供需缓和时,广东就以各种理由减少吸纳西部的水电,即使它们的水电电价比广东省内低。因而这个阶段的电力行业改革所形成的国家电力公司仍然是一种行政垄断。

再次,即使在2002年我国进行的第三轮电力行业改革――厂网拆分,代表电力行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实质上仍然是“改体不改制”,导致行政垄断依旧存在。因为,在国家电力公司通过厂网分开拆分后,各地的电厂分别划归为当地政府,有些电网也直接划归当地政府,这导致行政性垄断不仅没有被打破,还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例如,在2003-2005年间,为缓解电力紧张,政府用行政代替市场的手段越来越多,导致整个电力体制仍在旧的行政渠道内运行[5]。不过,在国家电力公司拆分后,行政垄断的存在方式改变了,变成了“以省为体”新的垄断,并存在于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的各个环节。在电厂方面,我国虽实行了市场化,通过竞争入网进行售电,但由于电厂的建设受制于当地政府,因而电厂的投资建设常受政府审批,行政垄断的痕迹仍然存在。在实践中,由于电力企业和政府的关联,“以省为体”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省内市场份额不被抢占,以保证省内电力企业的效益,常常会利用行政权力排斥外地发电厂在本地的建设。在电网方面,虽然电网有国家、省市级别,但在“以省为(实)体”的体制下电网常常受制于行政约束,“省为实体”在实践中实际变异为“省为壁垒”,因为许多省份实际上都实行电力供需内部平衡。比如,东北电网原来由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管理,其电力供应实行在国内进行全网统一调度,但在实行“省为实体”后,东北电网分拆成三个电网。拆分后的三个电网就各自实行内部平衡,使得跨省电力电量交换趋年下减,内蒙古东部及黑龙江坑口火电厂很难将电输送到辽宁的负荷中心了。而在配电、售电方面,由于其本身受制于电网,因而没有市场化,一起和电网受制于行政,自然也就是行政垄断。这些行政垄断常以行政审批为特征,导致价格规制、准入规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常常实际上演变成保护在位利益集团的工具。[6]这样的垄断的存在使得企业尽管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差,但消费者却仍要支付较高的价格消费,从而有效地维持了企业的低效率,使企业缺乏竞争力,所以这种行政垄断既保证不了公平,又损害了效率。

“省为实体”的行政垄断体制在实践中变异为“省为壁垒”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于电力行业的法律规则的层次低。目前,电力行业的法规主要是地方法规,这容易使我国电力行业中的被规制企业与各级政府之间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使政府的规制制度演变为一系列政府经济制度的安排。从政府角度看,我国政府具有经济管理和规制制度设计的双重职能,因而政府的管理机构在管理业内国有企业时,常会与调控整个产业发展合并考虑,因而不会单纯从抑制垄断弊端的立场,来制定规则和实施这些规制,反而在制定和实施这些规则时常会考虑国有企业的业绩和整个电力行业的供给状况。就电力企业来看,电力企业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即使在厂网分开后,其面临的竞争只是在发电市场环节,而在输电之后的环节并没有形成市场。这样一来,掌握电网的电力公司依靠其对配电、售电的垄断来谋取垄断利润,而这些国有垄断企业由于缺乏竞争力所导致的经营低效率,进一步激发了其谋求政府规制下的垄断的动机。这种利益共同体造成的结果就是电力企业在经营效果好的时候不断加薪,在经营效益恶化的时候又逼迫政府提高电价。所以在缺少高层级的立法之前,我国现存的电力行业的政府规制规则,必然导致电力行业的行政垄断。因此,目前我国对电力行业的反垄断规制显然是要强化反行政垄断。

三、破解我国电力行业改革困境的竞争模式选择

既然我国电力行业的行政垄断源于政府自身的规制制度,那么强化电力行业的反垄断规制首先必须强化法律的层级,即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层级上发力。而其制定法律的目标要在于割断企业和政府的关联,真正培育电力行业各类市场,包括整个电力行业产业链中所需要的竞争的发电市场、开放的输电系统和竞争的供电市场。竞争的发电市场是指发电公司通过竞争向供电公司售电而竞争发电,再由电网公司负责输电。开放的输电系统是指发电厂的签约销售的电可直接输入电网,而不受电网的约束,电网只负责在其负荷范围内输电。竞争的供电市场是指供电公司通过竞争向用户配电和售电。由于输电环节是一个自然垄断市场,不宜引入竞争机制,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电力行业的反垄断就是要培育发电和供电两个竞争市场。而目前我国仅开始走第一步,即培育发电市场的竞争,即使这个市场也受到“以省为体”的行政垄断而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意味着我国电力行业的反垄断规制的下一步是培育供电市场竞争。如何培育竞争?这涉及竞争模式的选择。通常电力市场的竞争模式有完全泵售竞争和零售竞争两种模式。

完全泵售竞争模式是世界银行提出来的。在这种模式下,供电公司直接向发电公司购买电力,输电公司负责将发电公司的电力输送给供电公司。输电公司仅收取其所输送电力的过网费,供电公司在其供电区域内成为独立的配电公司并负责送电,具有垄断供电的性质。

而零售竞争模式是指在发电侧和供电侧都完全引入竞争的一种竞争模式。其与完全泵售竞争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允许终端用户任意选择供电公司,因此,在零售竞争模式中,供电公司不再进行垄断经营,没有固定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它们竞相向用户发出告示,开展争夺用户的竞争,而用户则根据它们提供的电价和服务质量进行选择。在这种模式下,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与大型用户之间会进行大量的双边交易。在这种双边交易契约中,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由交易双方自己制定,监管机构和输电公司只负责在电网限制条件下保证这些契约的实施。这种模式需要数量众多的购买者和销售者。足够大的商品数量市场,单一的购买者或销售者不能通过改变需求量和交易量的方式来影响市场价格。产品具有同质性,购买者和销售者可以和众多对手方交易。购买者和销售者可以享受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享受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7]

目前,我国尽管完成了培育发电市场竞争这一步,但是由于发电竞争市场受到各大国有电力公司的排挤,这种竞争并没有产生真正的充足的电力供应,电荒依然存在。正如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统计分析处处长杨名舟在其郑重上书国务院的报告中称:“……电力供应走向了短缺、过剩、再短缺、再过剩的循环泥潭……”统计数据也表明,如今中国电力的几大巨头等组成的国有电力占据国内90%左右的份额,而外资和民营电力大概只占10%。这意味着我国电力行业改革的第一步没有很好地完成。要真正完成第一步,必须将电网公司的输电和配电分开独立运作,电网公司只负责电网的维护和输电,获取法定垄断价格,而将配电售电权真正授予供电公司,以形成供电公司独立竞争向发电厂购电。只有这样,发电竞争才能最终形成。但是,供电公司竞争向发电厂购电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因为如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用电价格发现的话,供电公司的购电竞争只会导致供电公司竞相压低发电价格,进而导致整个供电行业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目前的供电行业的高额利润就是这样形成的。这意味着发电市场的市场化取决于供电环节的市场化,即由用户自由依据供电公司的供电价格和服务质量来选择供电公司,只有这样才能发现真正的用电价格,而这个用电价格会直接影响发电市场的购电价格。在用电价格高时,发电厂竞相发电,导致发电过量而发电价格下降;在用电价格低时,发电厂会压低发电量,将资本转移至潜在的利润高的新型能源行业,从事新一轮的投资,进而带来新一轮的价格发现。因此,用电价格的发现是最终决定电力行业发展的关键,而目前我国缺少的就是用电价格发现。当然,除此之外,发电市场由于国家投资政策的原因所形成的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制约了发电市场的竞争,也是原因之一。因此,电力行业的反垄断规制显然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同时进行。一方面,国家通过产业投资政策,允许民营资本或外资资本进入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区域投资发电市场,通过市场竞争真正发现发电价格,进而以最低的价格并网。对于一些投入高的新能源发电行业,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手段进行倾斜。另一方面,国家在供电市场积极采取零售竞争的模式进一步发现用电价格。这要求国家允许其他资本进入供电市场的供电网络建设,毕竟在用户这一端进行供电网络建设从短期来看会有较大投入,但从长期来看,供电公司通过竞争向用户供电,可以促使供电公司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改善供电服务质量,降低电价,而这恰是我国电力行业目前饱受质疑所在。电信行业的竞争结果对此提供了很好的注解。同时,供电市场的价格又会最终反馈到发电市场,并进一步发现发电价格。这两个价格的发现可以从真正意义上,打破基于垄断所产生的价格扭曲,而这正是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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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银行.中国电力市场的绩效问题与各方利益平衡[EB/OL].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observe/20070926/14234017635.shtml.

[3]晋自力.电力市场改革模式的国际比较与现实选择[J].上海电力学院学报,2007,(1).

[4]刘植荣.中国相对电价是发达国家4.52倍,美国每度约3分[EB/OL].http://business.sohu.com/20101018/n275912362.shtml.

[5]许洁,吴光伟.我国电力产业政府规制的变迁与阻滞[J].经济纵横,2007,(2).

电竞存在的意义篇4

论文关键词自然垄断反垄断竞争行业监管

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问题一直是个难点。相对于一般的竞争行业,自然垄断行业在竞争水平上存在差距,这便限制了反垄断法在这些行业内作用发挥,但同时也为行业监管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这类行业一般有行业相关法规,并由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对行业内的诸如市场准入、价格制定等方面进行直接规制,防止垄断。

一、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规制的三种模式

市场竞争性是反垄断法的适用前提条件。所以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水平的变化,根本上决定了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范围。依据自然垄断行业内竞争水平的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相应地也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这里的规制模式指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在这些行业内不同程度的适用和协调模式。

(一)传统的自然垄断阶段(即完全垄断)

在此阶段,自然垄断行业不存在引入竞争的条件。而依据自然垄断理论,某些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过高的沉淀资本,面对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与两家或更多的企业相比,某单个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垄断比竞争更有效率。如果任由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将会产生不利于社会福利改进及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因此这些行业都被反垄断法整体列入除外适用的范围。这种垄断经营状态通过政府的严格监管来维持,对于所产生的“垄断定价”、“外部性”等垄断弊端问题,政府往往采取严格的管制。然而,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这种反垄断法完全豁免而完全由政府管制的制度,不仅没有增进社会福利,反而产生了一系列损害社会福利的后果,如助长了寻租活动,政府管制出现了失灵。而整个自然垄断行业因为不存在竞争,企业内无提高效率的动力,外无竞争的压力,普遍存在效率低下,亏损严重,价高质低等现象,消费者的福利也遭受损失巨大。

(二)引入竞争后的自然垄断

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和竞争水平的不断提升,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越来越多的业务具备了可竞争性,其中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因其具备可竞争性,便逐渐从原行业中分离出来。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西方许多政府开始相信,有限度的竞争总能带来一定好处,放松管制的过程开始了,并产生了一些成果。政府为了打破垄断格局,不断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可竞争业务逐步引入竞争,并引入反垄断法来对竞争环节进行规制,放松管制。于此同时,反垄断法自身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如确立了社会整体效益价值目标、重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克服自身的不确定性、以及结构主义模式和行为主义模式之间的平衡等,这些都增加了反垄断法在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可行性。

在这样垄断与竞争并存的阶段,反垄断法适用于整个自然垄断行业采取的是一般适用与例外豁免原则。即反垄断法将自然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行业不做区分,一般适用。而对于那些仍保持自然垄断属性而不宜竞争的业务,通过在行业法规定除外事项给予“照顾”。因而在此阶段,形成了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双重规制模式。

(三)完全竞争阶段(即自然垄断行业转变为一般竞争性行业)

随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水平的不断提高,反垄断法在除外适用事项的范围将逐渐缩小,当自然垄断行业的全部业务都具备了可竞争性,自然垄断行业完全转变成了竞争行业,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范围也就基本消失了。在此阶段,反垄断法就像在一般性竞争行业一样单独胜任对这些行业的规制,统一适用。而在这种完全的竞争性市场上,充分的竞争迫使价格下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上升,利润趋近于零,行业竞争监管效率低于反垄断法适用的效率,监管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此,在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法并不当然地适用。只是随着这些行业开始引入有效竞争,反垄断法才有了适用条件。在完全垄断阶段,整体“除外适用”;在垄断与竞争并存阶段,“一般适用”为原则,“除外适用”为例外;在全部业务可竞争阶段,反垄断法“完全适用”。

二、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由垄断向竞争的过渡

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水平的变化,根本上决定了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范围。所以在讨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模式之前,先来看看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现状。

那么,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是否还是处于原本传统意义上的未引入竞争前的完全垄断状态?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还未颁布实施即2008年以前,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市场需求不断扩张,这导致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弱化,政府规制也出现失灵,于是我国在绝大多数自然垄断行业开始了引入竞争的改革。目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整体上处于垄断与竞争并存阶段。

其中,特别明显的就是电信业的几次重组改革。由于本身具有的适合垄断经营的特性,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电信业是由政府直接垄断经营的。随着垄断弊端日益凸显,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开始对电信业进行改革,引入竞争。当前,我国电信行业已不再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而是初步构造出了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当然,电信行业自然垄断属性弱化,但其还是处于垄断与竞争并存阶段。国资委对电信行业的垄断的阐述。根据国资委的认定,电信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不可能完全放开,特别是电信业的基础运营业务,既属于自然垄断,还存在网络性、规模经济和存在大量沉淀成本等特点,所以认同电信行业的国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引入竞争是为了克服垄断弊端,实现电信业的更大发展。

就像电信行业一样,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整体上正处于垄断与竞争并存的阶段,那么,是否适用反垄断法?

三、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的规制

2008年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但并为明确规定如何适用,相关规定只有第七条。因为模糊规定产生很多争论。笔者对第7条的理解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一般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近期发生的电信行业反垄断调查案正说明了当前像这种具有竞争的垄断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垄断企业会滥用其支配地位,进行垄断协议等限制竞争行为,将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也就摆明了对此类具有竞争性的自然垄断行业,我国反垄断法也像先前分析的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样选择了一般适用。

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原则是“一般适用,例外豁免”,即原则上适用于整个行业,只是在极个别事项上由于其保持自然垄断性而豁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对反垄断法的规制进行明确和细化。目前,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区别于一般竞争行业的规制需求,需要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和行业竞争规则更加全面和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利于有效适用该行业。在实行例外豁免时,我们需要确认不同行业不同程度的有条件除外适用。当然这样的确认并不是指在反垄断法条文中针对这些行业的整体除外,而是指行业法在不违背反垄断法基本精神并且不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基础上,针对个别事项的除外规定。

四、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管制的协调

当前处于竞争性垄断的市场格局下的自然垄断行业,需要同时受到行业管制和反垄断法的双重规制,在对限制竞争问题的规制中难免会有冲突,于是就引发了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职权如何进行合理界定的问题。

(一)两种干预手段的差异

行业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这两种干预手段都以维护竞争秩序为宗旨,但两者之间有很大差异。

第一,手段不同。行业管制主要以市场准入、价格杠杆等对企业行为进行直接规制,而反垄断法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惩戒,间接规制企业行为。

第二,规制时间不同。行业管制通过对相关行为进行审批等事前规制,从而构建市场竞争秩序;而反垄断监管更多侧重于事后监管,即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对企业加以处分。

第三,规制机构各有优势。行业监管机构因为与被监管行业保持长期亲密的联系,拥有这些行业足够的安全、技术信息,能对不断变化的行业进行及时有效的规制,因而更具专业性。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丰富的反垄断执法经验,更具权威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不局限于单一行业,而是负责反垄断法在市场各个领域的实施,而行业监管机构却只是执行某一行业的竞争规则;反垄断执法机构拥有行业监管机构不具备的救济方法,比如刑事处罚、三倍赔偿。可见,两类执法机构优势互补。

(二)如何协调的设想

在法律层面,应该制定并完善相关行业法,增强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当行业法与反垄断法产生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优先适用行业监管法。当然,这种优先是有限制的,而且也要考虑法律位阶。监管法的优先适用不得违背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监管法中涉及反垄断的内容应与《反垄断法》保持一致,如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符或相抵触的,应予以清理和修正。

在执行机构层面,可以仿效德国模式,采用“共同管辖”和“有合作的专门管辖”双重机制。这样可以实现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有效分权,避免一方独占反垄断执法权。

电竞存在的意义篇5

关键词:电力系统;电力市场;经济风险;市场力风险

1引言

我国已经实现厂网分开,下一步就是要建立一个发电侧电力市场,以实现发电商竞价上网的改革目标。然而,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和教训[1],在发电市场建设和运营的初期,一些发电商往往会行使它们所拥有的市场力来操纵市场[2]。其结果是:电力市场整体经济效率降低,用户经济利益受损,甚至会危及电网安全运营。因此度量和防范(减轻)市场力是电力市场(结构、模式、规则)设计中的重要一环。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各个发电商的装机容量所占份额),度量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只采用HHI是不合适的[3]。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于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如何度量和防范的问题,并没有提供现成的理论方法和成功的实践经验。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以研讨。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主要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2.1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的界定

市场力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经济学理论对市场力作了具体严格的界定。经济学对市场力的一般定义是:行业组织的集中程度。市场力表示改变市场价格使之偏离市场充分竞争情况下所具有的价格水平的能力。这个市场力的定义很简明,已经使用了一百多年了。但是通常电力市场的管制机构对电力市场的市场力有它们自己的定义。美国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在“StateoftheMarkets2000”报告中对市场力给出了如下的定义:

“市场力是指,市场中某些成员为了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为了使竞争对手的成本增加,而有意限制自己的发电出力和服务,以便形成并维持市场高价格的能力。这些市场成员在抬高市场价格后,并不使得自身的成本或价值增加。”

但到了2001年底,FERC已放弃了这个市场力定义,正在重新研究和定义电力市场的市场力。笔者认为,对于电力市场而言,研究其市场力应涉及三方面的问题:①市场力的行使;②市场力对市场成交的价格及其交易量的影响;③市场力对所有的市场成员的影响。根据国际经验,对于电力市场而言,其市场力的行使可以有多种形式(有多种表现)。为使得所研究的问题简明,经济学对市场力问题的研究只考虑对市场价格和利润的影响。而美国FERC对市场力的研究和定义只是侧重于行使市场力本身,忽略了市场力的具体行使形式,例如,发电商所采用的抬高它们发电报价的形式。由于FERC对市场力的定义忽略了“获利性问题”,因而结果就是:任何时候无论是否需要它们,基荷发电商(机组)都存在着市场力。即使它们行使市场力会损失自己的利润,它们也将行使市场力。这个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美国FERC这样研究和定义市场力,就忽略了竞争性价格因素的作用。如上所述,FERC在“StateoftheMarkets2000”报告对市场力的定义中指出,“任何时候,一个发电商行使市场力,它都要想方设法回收成本相应增加的部分”。上述对市场力的定义中还指出,“可维持市场高价格”,这意味着将峰荷发电商排除在可能行使市场力的市场成员之外了。这也不符合通常发电商操纵市场的实际情况。

FERC和2002年1月修改后颁布的那个市场力定义都提到“抬高竞争对手的成本”。美国FTC在市场力的定义中提到“维持或者产生一个垄断”。关于市场力问题,FTC认为:

“尽管在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并不违法(illegal),但是根据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如果某些处于垄断地位的发电商是通过排斥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明显损害(削弱)了竞争者的竞争力,的策略(手法)来维持或者形成自己的垄断地位的,那么是违法的”。

换句话说,根据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抬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是非法的,但是行使市场垄断力是合法的。美国的FTC和DOJ对市场力的定义和经济学对市场力的定义基本相同。但是,美国FERC却将抬高竞争对手的成本(使得竞争性供电曲线上移)和市场垄断力(使得市场偏离竞争性供电曲线)这两个因素相结合,来定义市场力。我们认为,这违反了经济学和反垄断理论的本质特征。这样的市场力定义容易造成歧义和混乱。正如美国电力市场理论研究专家PaulJoskow所指出,FERC实际上没有定义市场力。Joskow向美国参议院分析阐述了FERC对市场力的定义存在的问题:“FERC对市场力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给出一套用于度量市场力是否存在以及市场力严重程度的经验指标;并且没有能够指出,当存在多大的市场力就不能够保证电力市场的批发价格是公正合理的”。

笔者认为,市场力的行使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抬高其电价使之高出其边际成本;二是限制其发电出力[1]。具有市场力的发电商可通过这两种方式来获得超额利润。当在市场上行使这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获得成功后,其结果都是市场价格提高,行使市场力的发电商的利润提高,发电出力(产量)降低。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电力市场中市场力的定义

市场力是某些发电商通过改变市场价格水平使之偏离竞争价格水平而获利的能力。根据经济学理论,这种能力,即使它是暂时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仍应视为市场力。市场中的许多成员,尤其是电力市场中的成员,可能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市场力,但是只要不严重,就不会对市场价格(经济效率、公平竞争)产生大的影响。

(2)电力市场投标中的垄断问题

在国际上的许多电力市场中通常都是以最后一个中标价作为市场的成交价。在一些情形下[3],这个投(中)标规则能够使得市场成交价格低于竞争性价格水平。此时,某些投标的发电商可能会设法提高市场价格使之接近于竞争性价格水平,以此来获利。有时候会误认为这是发电商在行使市场力,其实不然。

(3)电力市场需求侧的市场力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其国际经验,现阶段我国拟采用单一购买者这种市场模式(同时可以伴随着大用户直接购电这种特定的双边交易的模式,但以单一购买者模式为主)。对于采用单一购买者模式的电力市场,存在着买方独家垄断特征的市场力(Monopsonypower)[3]。单一买方通过行使这种市场力来降低市场(购电)价格,以降低其总的购电成本[4]。单一买方(在我国,近期是由电网调度及市场运营管理机构来担任这个角色)行使这个市场力的方式有可能是对用电价值高于市场价格的用户的用电需求进行中断。这种买方市场力(Monopsonypower)的存在有利于抑制发电商(卖方)的市场力(Monopolypower),但是也存在买方滥用这种市场力的问题。

2.2市场力的行使问题

在发电侧市场中,由于某些发电商存在着市场垄断力[5],这将导致竞争(是指没有市场力下的竞争)形成的发(供)电量大于市场价格(是指市场力作用下的市场价格)下的需求量(供大于求,要减少供应量)。为了确定市场价格升高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影响,必须检查市场力的性质。如果一个电力市场没有一定的备用容量(一定的增减发电容量的能力),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对付突然的尖峰负荷,或者突然的发电机组事故。这种电力市场就要重新研究和设计[6]。

只有实时(Real-Time,RT)市场才有要研究和解决的市场力行使问题。应该同时在边际内以及边际上的发电商中间寻找和确定市场力。在研究考察市场价格提高(变化)的同时,要研究考察发电商有意限制其发电出力的情况和程度。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市场力与长期合约市场的关系

如果合约市场的价格太高,那么用户就会等到下一个合约市场再签约,或者到RT市场中去购买。但是,不论RT市场的价格如何,用户都不可能再等了。因此,在合约市场上,发电商不能行使市场力。合约市场也包括日前(DA)市场。但是,发电商在RT市场上行使市场力的情况将通过套利的机制对合约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2)对市场力的长期性反应(影响)

存在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威胁,可以限制市场中原有的发电商行使市场力[7],因为这些发电商会担心行使市场力导致的高电价会吸引很多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发电商也可能担心行使市场力会遭到管制机构的制裁,而不敢明目张胆地行使市场力。

(3)边际上的和边际内的市场力问题

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决定市场价格的那个发电商,即最后一个中标的那个发电商,并没有行使市场力。通常能够行使市场力的那个发电商是边际内的发电商[8]。但是,如果这个发电商自身不能脱离市场来定价,那么行使市场力的这个发电商可能会是边际上的发电商。

(4)市场力的两种影响(作用)

发电商行使市场力的第一个影响是提高了电力市场的电价,使得用户受到损失,而所有的发电商(不论它是否拥有和行使了市场力)都得到额外的利益。发电商行使市场力的第二个影响是造成市场的经济效率降低。市场的电价提高了,就使得用户减少它们的用电需求(用户此时的用电需求要低于它们在边际发电成本价格下的用电需求)。但是由于用户对电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格的反应是不太敏感的,因此市场力导致的电价提高对用电需求的影响较小。

(5)长期性市场力和短期性市场力问题研究

发电商通过有意限制自己的发电出力的方式来提高电力市场的价格。电力市场的价格提高后,就吸引投资者新增装机容量投资。市场有了新增装机容量,市场价格就会下降。这样做的结果是,过量的装机容量成本的回收要由用户承担。为新的发电商竞争者进入市场制造障碍会导致一个较低水平的机组容量的市场均衡和较高的利润水平。这个利润补偿了制造市场进入障碍的成本。因此,电力市场设计的关键问题包括:①消除新的竞争者进入电力市场的障碍。这就要求市场准入规则的公平和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②通过管制来防范发电商有意限制其发电出力以抬高市场价格的行为。

(6)竞争性市场中的补贴问题

多个国家的实践证明[9],在电力市场中由于仍然存在各种非竞争性补贴,明显地增加了售电成本[10]。如果发电商限制其发电出力的数量小于通常由气候因素导致的电力负荷波动量,并且这个数量仍然足以使得相当大的经济利益从用户转移给发电商[6],那么这个市场的利润函数就需要重新研究与设计。

2.3市场力的模拟分析

通过对市场力进行模拟分析可以掌握控制市场力行使的因素。但是模拟模型不能够准确地预测市场力。除了完全垄断的市场情形,其它市场情形下的市场力不是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的,因为市场力涉及到若干个市场成员的策略行为,即寡头市场的行为。市场成员可应用对策论来研究确定自己的市场行为和如何行使市场力,并且在寡头市场形态下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力要遵循一个复杂的市场规则。市场力的模拟分析模型必须进行一定的简化和假设,只能反映出市场力的主要特征。

电力需求的弹性是目前电力市场的一个最重要的影响其市场力的因素。各个市场成员的规模(例如装机容量)的分布情况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9,11]。但是,很难计算电力市场中的这个影响因素,因为它取决于进行交易的障碍,而交易的障碍是很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而且通常发生戏剧性变化。所采用的竞争方式也是一个关键性影响因素。经济学家通常可以基于价格或者交易量来模拟分析市场竞争过程,但是,对于电力市场,发电商是通过提交同时包含价格和交易量的报价曲线来竞价上网。关于采用这种报价曲线竞价上网的理论还没有完全形成。

一个垄断型市场的市场力要受到需求弹性的限制。一个寡头型市场的市场力也要受到竞争者的数目和每个竞争者的相对规模的影响。一个发电商的市场份额等于市场的总交易量除以这个发电商的发电量。市场份额的平方和称作Herfindahl-Hirschman指标(简称为HHI)。HHI是Cournot模型中用于确定市场力的三个因素之一[2]。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市场垄断性和Lerner指标分析

市场垄断者会通过提高电价来获得最大利润。如果有更多的用户能够削减自己的需求作为对高电价的反应,也就是用户有较大的用电需求弹性,那么市场垄断者能够提价的幅度就较小。Lerner指标(用表示)用于度量超出边际成本的那部分价格,即价格补贴部分[12]。在垄断市场形态下,Lx=1/e,e表示用户的电力需求弹性[11]。

(2)Cournot模型分析

根据寡头市场Cournot模型预测分析可知[12],一个发电商的价格补贴部分不仅取决于电力需求弹性,而且也取决于这个发电商的市场份额。当这个发电商的市场份额越大,它拥有的市场力就越大,它的价格补贴部分也就越大。

(3)单边的市场行为和HHI

如上所述,HHI表示各个发电商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HHI的取值范围是[0,1],但在法律文献上,HHI的值为从0~1之间的某一值再乘以10000,其原因是要采用百分比的平方,而不是采用小数点的平方来计算HHI。单边的市场行为不会产生市场勾结行为。可以采用Cournot模型分析这种市场行为。当用需求弹性去除HHI后,可用于预测Cournot市场上的发电商价格补贴的相对平均值,因此HHI与单边市场行为有相关性。

2.4市场力防范对策的研究与设计

可以通过实施公平、有效和充分的市场竞争,或者通过市场监管和一些合适的行政手段来抑制市场力。最好是通过市场竞争来抑制市场力,但是竞争水平不可能自发达到一个满意的水平,即使得竞争充分和有效所需的水平。根据笔者的理论研究结果[13]和已有的国际经验,影响电力市场竞争有四个关键性因素:需求弹性、发电商集中的程度、长期合约所占的比重和采用发电报价曲线投标所占的比重。

这四个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所实施的管制政策和(或者)所设计的市场模式的影响。从美国加州过去几年电力市场运营的实践可知[1],除了电力市场中系统操作员对运行备用容量的需求弹性之外(这个需求弹性是直接传递的),其它的影响因素几乎没有一个会突出地起作用。笔者认为,当时加州电力市场中市场力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需求缺少弹性,所以当时加州所采用的许多市场力防范对策并不很奏效。但是如果加州当时的政策制定者能够理解需求弹性的重要性,并且知道如何才能使得RT市场的定价风险最小化,那么就可以对加州的一些大用户增加其需求弹性。遗憾的是,它们当时没有能够做到。

对我国许多地区而言,由于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要在短时间内降低电力市场中发电商的集中度是相当困难的,在这次对发电资产重组以形成目前的五大发电集团公司时,就未能降低各个发电侧市场的发电商的明显的集中度。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在我国当今用户电力需求弹性还很小的时候,研究和制定发电资产重组政策和方案时要尽可能防止增加发电商的集中度。除了产权转移时需要签订产权转移合同,其它的有关如何增加长期合同比重问题还缺少理论依据。采用发电报价曲线方式投标的原因是电力需求水平具有不确定性。对全天各个时段进行发电投标,又增加了发电的不确定性。实施这种逐日发电报价的方式,在低谷负荷时段发电投标的弹性较大,而在高峰负荷时段其发电投标的弹性较小。因此在负荷的低谷时段市场力基本不存在。需要通过研究确定一个合适的政策来利用这个规律。

防范市场力的一个有效的策略是[13],在设计市场时就尽可能规避形成市场力的条件,而不是等到市场运营之后再去采取种种措施治理市场力。增加电力需求的弹性对抑制市场力的作用最大。增加长期合约的比重也能抑制市场力。采用发电报价曲线投标的方式也有利于抑制市场力,通过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得重新投标过程减缓,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发电成本变化的速度,而不是发电商改变市场力策略的速度。必须对在电力市场中如何鼓励发电侧实施发电报价投标和签订长期合同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单单分析阐述一些相关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电力需求弹性

在研究设计电力市场时,为使得市场能够达到充分、有效的竞争,抑制市场力的形成和作用,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市场结构问题,而不是市场构架和模式问题。在研究设计电力市场的结构时,要设法增加电力需求弹性。方法之一是,通过研究,确定各种措施以使得系统操作员对运行备用容量的需求有弹性。但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这些措施对增加电力需求的弹性所具有的作用不是很大。另一个方法是,对于大用户,用RT市场的真实价格替代我国大多数地区目前实施的这种完全没有价格弹性的峰谷分时电价。但是对于我国,目前技术问题尚无法解决。

(2)提高电力市场经济效率的措施

通过对国外一些典型的电力市场运营情况的分析总结可知,除了在峰荷时段,电力市场的实际运营情况要比采用Cournot模型预测的情况好得多。通过对国外电力市场的实证分析可知,为缓解市场力,增加市场的效率,在研究设计电力市场的结构时,可以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要加强发电商的长期合约,二是要将需求的不确定性和采用发电报价曲线竞标的形式相结合。

(3)采用发电长期合约以抑制市场力

对于电力市场而言,对发电商最有效的一种发电合约形式是长期发电合约。管制机构要求电力公司必须承担一些供电义务(包括对本地用户义务供电,以及某些形式的长期供电合同),这将有效地减少发电商的市场份额。而中期发电合约只是在发电商不相信长期合约价格会等于近期现货价格的平均水平时才会发挥作用[6]。

(4)需求的不确定性和以发电报价曲线形式进行投标

由于电力需求存在不确定性,使得发电商要以一个具有弹性的报价曲线来进行发电投标。这样就会增加了那些剩余需求(被其他的发电商看作是剩余的需求)的弹性,而减少市场力[14]。

2.5市场力的预测分析

根据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当HHI的值低于1000时,这个市场就基本上不存在市场力问题。但笔者认为,电力市场却并非如此。HHI只考虑了五个关键的经济影响因素中的一个,即发电商的集中度。而实际上电力市场的市场力是由五个关键因素共同决定的。除了发电商的集中度之外,还有需求弹性、竞争方式、合约交易以及市场在地理上的分布情况这四个影响因素。每个因素都对市场力有同等程度的影响。

电力市场中发电商可能作出的大多数的市场行为都不能采用HHI描述。Cournot模型虽然能够描述较多的市场行为,但还是不能把握其主要目标。经常可以看到应用Lerner指标研究市场力的结果。其结果是:市场力是当边际成本下降时价格的上涨部分。笔者认为,将对市场力绝对值的估计和对市场力相对值的预测二者结合起来,可以更准确地揭示市场力问题[10]。具体内容包括,研究探讨发电资产兼并、输电网技术改造和输电价格对市场力的影响。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HHI没有考虑的四个影响因素分析

HHI是根据各个发电商的市场份额来计算确定的。它没有考虑电力需求缺少弹性这个因素。根据国际经验[10],由于电力需求缺少弹性,使得电力市场的市场力至少要比大多数的其他市场的市场力高10倍以上。HHI只能预测Lerner指标,而Lerner指标与市场力的联系并不紧密。HHI也没有考虑市场竞争的方式、市场合约形式的交易量所占比例以及市场受地理位置影响的程度。

(2)Lerner指标及其存在的问题

尽管根据市场力的定义可知,应该通过比较市场实际价格和理想的竞争水平下的价格的差异,来确定市场力,但是Lerner指标却是在一个非竞争性市场上将其市场价格与其边际成本相比较。Lerner指标把降低边际成本的作用和提高电价的作用混在了一起。而在电力市场中,根据边际成本的下降值就基本上可以度量出市场力的大小,然而,降低边际成本并没有害处。

(3)市场力的预测

根据国际上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5],目前用于分析确定市场力的最好的方法是Cournot模型。普遍认为,它要比HHI好得多。但是笔者认为,电力市场中的竞争规律并不符合Cournot模型,并且电力需求的弹性如何基本上是不得而知。因此采用Cournot模型得到的预测结果是不准确的[15]。关于相对市场力的预测问题,例如,发电侧资产兼并前后的市场力比较问题,由于发电资产的兼并不会使得两个最难确定的因素,即竞争方式和需求弹性,发生变化,因此,市场力的预测会相对较容易些。

2.6市场力的监督

揭示出市场力通常就能发现市场的缺陷。在确定了市场存在的缺陷后,可能需要对市场成员施加一些暂时的约束。但是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一个永恒的目标。如果发现市场规则有缺陷,那么可以尽快修正。但是,如果是市场的结构有缺陷,那么要修正它们需要很长的时间。此时就需要市场监管者花费相当大的精力去调控这个市场。

开展市场监督工作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8],要能够准确领会市场力的真实含义。如果实际市场价格高于理想竞争价格水平,那么可以断言市场上会存在这样一些发电商,它们不是价格的接受者[16]。此时就会出现一个价格接受者利润最大化情形下的供电量和实际供电量之间的差值。这个差值被称作“被限制的发电出力值”。这个差值可作为市场力存在的例证。但是,我们认为,当市场价格高,并不能说明市场就存在市场力[7]。当市场价格高于左侧边际成本(lefthandmarginalcost)时,也不能说明就存在市场力。当发现RT市场的价格高于右侧边际成本(righthandmarginalcost)时,说明市场中存在短期的发电商限制其发电出力的情况。在RT市场上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存在着市场力,但是非正常的机会成本(例如,水电商表现出来的)的情形除外。具体研究内容及其研究思路如下。

(1)目前国际上对电力市场的市场力定义存在的问题

美国FERC目前对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的定义是不准确的。按照这个定义,要求价格有显著的提高并维持相当长的时间,才认为存在市场力。因此,按照这个定义,无法准确地、定量地确定出市场力的大小,也就无法实现由其自己提出的消除所有的市场力的目标。

(2)市场力的监管问题

由于电力市场存在着两个结构性问题:①电能不能大量地存储;②实时的电力需求没有弹性。因此需要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管。电力市场中存在市场力是没有好处的,而市场力则是可度量的。根据国际经验,在正在获利的情形下出售电力时,可以监测出是否存在市场力(此时市场价格视为固定值)。在RT市场上存在机会成本不会带来太大的麻烦,它与平均利润是不相关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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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济铿,倪以信,吴复立(LinJiken,NiYixun,F.F.Wu).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力评述(Asurveyofmarketpowerinrelationwithelectricitymarketstructure)[J].电网技术(PowerSystemTechnology),2002,26(11):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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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曾鸣.电力市场交易与电价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3.

[7]YuZ.Astackelbergpriceleadershipmodelwithapplicationtoderegulatedelectricitymarkets[A].Proceedingsof2000PowerEngineeringSocietyWinterMeeting(III)[C],2000.

[8]ZimmermanRD,BernardJC,ThomasRJ,etal.Energyauctionsandmarketpower:anexperimentalexamination[A].ProceedingsoftheHawaii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SystemSciences[C],Maui(USA),1999.

[9]宋依群,侯志俭,文福拴,等(SongYiqun,HouZhijian,WenFushuanetal).电力市场三种寡头竞争模型的市场力分析比较(Comparisonofmarketpowerinthreeoligopolymodelsofelectricitymarket)[J].电网技术(PowerSystemTechnology),2003,27(8):10-15.

[10]滕飞,胡兆光(TengFei,HuZhaoguang).中国发电企业的规模经济分析(EconomicalanalysisofscaleinChineseelectricitygenerationenterprises)[J].中国电力(ElectricPower),2003,36(4):1-3.

[11]HobbsBF,HelmanU,PangJ.Equilibriummarketpowermodelingforlargescalepowersystems[A].IEEEPowerEngineeringSocietySummerMeeting[C],Vancouver(Canada),2001.

[12]WolframCD.Measuringduopolypowerinthebritishelectricityspotmarket[J].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1999,89(4):805-826.

[13]迟正刚(ChiZhenggang).《单边开放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分析及对策(Stabilityanalysisandcountermeasureforunilateralopenelectricitymarket)[J].电力系统自动化(AutomationofElectricPowerSystems),2002,26(11):5-8.

[14]WalterS.Theanalyticalapproachtomeasuringhorizontalmarketpowerinelectricutilitymarkets:ahistoricalperspective[J].TheElectricityJournal,1998,11(6):22-33.

电竞存在的意义篇6

关键词:宏观生存环境巨变;广电传媒管理体制改革

广电传媒系统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生存受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美国学者艾伦·B·阿尔巴朗指出,广电传媒的宏观生存环境(PoliticalEconomicSocialTechnological,PEST)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技术环境。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电传媒宏观生存环境的变化

(一)政治环境的变化

放松管制趋向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广播电视“政治斗争工具”的功能渐渐消退了,政党(政府)纷纷调整原来对广电业过于严格的管理体制,政策法规趋于理性化、放松化。放松管制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美国1996年的《联邦通信法》,这一法案的出台对美国甚至世界的广电业态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打破了媒体间壁垒,允许各个不同媒体在市场上相互渗透;放宽了对媒体所有权的限制,促进了竞争,使得美国组建跨媒介的超级传媒集团成为可能,为美国广电业进入并领军全球传媒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法律基础。

尽管9.11以后美国政府加强了对新闻媒介的管制,但不足以逆转管制放松化的趋势。政府利用恐怖袭击激发的美国民众空前的爱国热情这一点,钳制了一切不利于政府的言论,甚至制造假新闻。但是当人们回过头来冷静的思考时发现,“反恐”战争期间对新闻媒体的管制制度是有背美国宪法和新闻价值观念的。这一非常时期的强制管制只是世界广播电视体制管制放松化浪潮中的一段插曲。

需要注意的是,“放松管制思想不是放任自流、自由主义,而是修改过去政府部门以法律方式进行的过多的管束与限制,给产业以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二)经济环境的变化

市场经济规律的全球化扩张。在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以跨国公司为载体的资本全球化得以实现。它带来了对利润和贸易自由的追求,带来了广电领域的私有商营化浪潮和体制多元主义。

私有化浪潮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到90年到更趋明显。原来实行国营体制和公营体制的国家纷纷将广播电视(或部分广电媒介)私有化。如法国1986年《传播自由法》生效,法国电视一台转为私人经营。又如英国BBC在1997年将它下属的一个公司的传输业务以近4亿英镑的价格出售给CastleTower,迈出了BBC私有化的第一步。

私有化的浪潮打破了一些国家原有的单一体制模式,体制多元化成为世界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一大趋势。如今世界上完全实行单一体制模式的国家很少。大多数国家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采取的是“一种为主,其它并存”或“两种平衡,共同发展”或“多种体制混合并行”的混合体制模式。而各种体制模式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同,又可细分为不同的体制类型。

(三)社会环境的变化

社会环境的变化最明显的表现是消费主义价值观念崛起。广播电视领域的产业化浪潮,使得商业消费主义文化在全球范围内冲击着各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受众不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还变成了文化产品的消费者。消费主义价值观念带来的积极影响在于传播者逐渐意识到受众不再是被动的“靶子”,而是主动的消费者,拥有消费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其消极影响是,在近乎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为了争夺更多的消费者,电台、电视台过度的追求视听率,广播电视产品的生产、销售越来越倾向于屈意迎合消费者的口味,甚至不惜降低格调,置舆论导向于不顾,节目内容日趋娱乐化,低俗化。

(四)技术环境的变化

广电媒介的数字化生存是技术环境变化的最直接表现。“电子媒介产业是一个技术驱动型的产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广播电视媒介形态的不断发展。90年代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浪潮,将广播电视媒介推向了数字化生存的时代。面对数字技术的全球化发展,各国都制定了广播电视向数字化转换的时间表。

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而相对稳定的广播电视体制的更新速度显然跟不上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给发展造成了障碍。在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原则下,要求广播电视体制适时作出调整,与生产力的发展合拍。

二、宏观生存环境巨变引发广电传媒领域竞争层次的提高

迈克·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告诉我们:体制是影响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产品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劳动技能、资本、自然资源等低级要素;到了现代经济全球化环境中,组织管理水平、产业体制等高级因素对产品乃至整个产业的竞争力的影响已经超过低级要素的影响了。“在世界市场历史中,竞争是国家整个体制的竞争,竞争的许多环节都涉及到体制问题,因此体制导向是当今世界市场赢得竞争的根本。”

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等因素共同影响下的广播电视领域,其竞争已由过去的节目内容、资金投入等单项竞争转变为整个广电媒介管理体制的竞争。管理体制优化是求得高层次竞争的前提。

体制不完善是目前制约广播电视生产力发展的最主要的问题。经过近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生产力得到了显著的提高,管理体制呈现出了一定的与国际接轨的趋向,比如: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一定的市场化、商业化取向等。但是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效率低下、官僚做派等痼疾还没有被完全消灭。

三、深化体制改革,打造竞争优势,应对媒介宏观生态环境变化

加入WTO后,我国广播电视媒介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借势扩张”的生存态势来说,一开始就处于落后地位。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发达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的约束;另一方面是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那些在发达商业竞争气息中成长起来的广电媒体比起来,我国的广电媒体就像是温室里的花朵。面对急欲打入中国市场的海外媒体,我国的广电传媒管理体制正承受着极大的考验。深化改革,优化体制是我们持续发展的前提。

(一)政治方面

WTO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将促使我国的政治民主程度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对我国政府管理广播电视业的职能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

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具有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过去我国广播电视政府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业实行事无巨细,大事小事一起抓的管理方式使得广播电台、电视台养成了强烈的依赖性。这种“全职保姆+严厉家长式”的管理体制抑制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使广播电视机构缺乏活力,节目说教呆板,不受欢迎。要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政府必须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部门与广播电视机构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管理:从宏、微观双重管理转向宏观调控;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过程管理转向目标管理。

(二)经济方面

生存环境的变化对我国广播电视媒介的性质定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过去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针已经不能适应广电产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事业体制和企业制度在经营和管理上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差异。事业单位是接受政府财政拨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生存风险较小的,不向国家纳税的实体。而广电媒体既是事业单位,却又像企业一样自主经营,直面市场,优胜劣汰。盈利了却不向国家缴税,亏损则由国家买单,这种产权不清的管理体制给我国的广播电视体制的深入改革造成了人为的成本增加。

明晰产权,划分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是在媒介生存环境极巨变化的环境下深化广电体制改革的前提。这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备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给广电媒介一个明确的身份定位。

(三)社会方面

抵御泛商业化思潮的冲击,坚持正面导向为主原则,实行节目分级管理制度,深化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体制改革。

如前所述,商业消费主义价值观的传播带来了广电节目格调低下的消极影响,为了克服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都采取了节目分级制度。例如美国的自愿节目分级制将节目进行内容分级和年龄分级:

1、内容分级:FV狂暴;V暴力;S性;L下流语言;D暗示性对话;

2、年龄分级:TV-Y仅为儿童设计的节目;TV-Y7为年龄较大的儿童设计的节目;TV-G普通观众;TV-PG建议父母陪同;TV-14父母重点注意;TV-MA仅供成年观众;

这种节目内容的管理制度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对电视节目不进行分级管理的地区之一。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对广播电视媒介播出的节目内容实行严格的播前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广电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在既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又要满足广大受众的分层次的需要的要求下,实行节目分级管理体制不失为可行的选择。

(四)技术方面

建立并完善科技自主创新体制,利用科学技术自主创新所产生的垄断性竞争优势增强我国广电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1世纪的竞争是科技的竞争。谁掌握了高新技术的原创资格,谁就获得了世界广电业的龙头地位和主导权。美国就是鲜活的例子。仅靠技术输出,美国就能以近乎于零的边际成本获得超额的利润。

长期以来,我国广电业发展所需的技术设备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视业的快速发展,但从长远来看,过于依赖技术先进国家的高新技术会给我国电视业的持续发展造成瓶颈。建立并完善科技自主创新体制是增强我国广电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保证广电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路径选择。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设备才能在科技竞争激烈的当今广电传媒领域立住脚跟,大步向前。

尽管我国广电体制改革的任务还很重,压力还很大,但是压力意味着动力。正是来势汹汹的海外媒体使我们决心鼓起勇气应对挑战。眼看入世保护期将过,有关广播影视方面的承诺将逐步兑现,我国的广播电视媒介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整合产业资源,打造强劲的国际竞争力,才能立足于世界广电之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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